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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家庭暴力及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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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家庭暴力及其法律责任

内容摘要:据报道,全世界至少有三分之一的妇女在她的一生中遭受过暴力、性暴力或虐待。近年来,身体伤害、冷暴力等家庭暴力现象在我国不断发生和蔓延,其产生的后果往往比较严重,危害性非常大,破坏家庭的和睦与稳定,影响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文从家庭暴力的概念、特点、危害性出发,分析我国目前关于家庭暴力及其法律责任的相关法律规定,并秉承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科学态度,提出不断完善我国家庭暴力法律体系探索建议。

关键词:家庭暴力虐待身体伤害法律责任

引言

中国有句古训:“家和万事兴”. 家是人类社会的组成细胞,家庭让人们寄予了深切的希望。家庭被人们视为安全的避风港、幸福的绿洲。但是据报道,全世界至少有三分之一的妇女在她的一生中遭受过暴力、性暴力或虐待。残酷的现实表明,在享受天伦之乐的家庭里时常会发生暴力事件,家庭暴力极大程度上困扰着各国的受害人、社会管理人、国家统治者。近年来,身体伤害、冷暴力等家庭暴力现象在我国不断发生和蔓延,其产生的后果往往比较严重,危害性非常大,不仅严重危害受害者的合法权益,破坏家庭的和睦与稳定,影响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而且容易产生连锁反应,导致“以暴抗暴”案件日见增多,影响社会和谐安定,阻碍社会的文明进步和健康发展。本文从家庭暴力的概念、特点、危害性出发,分析我国目前关于家庭暴力及其法律责任的相关法律规定,并秉承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科学态度,提出不断完善我国家庭暴力法律体系的探索建议,这不仅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现实需要,也是实现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历史使命的必然要求。

一、家庭暴力的基本内涵

(一)国外关于家庭暴力内涵的界定

家庭暴力一词对于我国而言是外国的“舶来品”,国外家庭暴力的研究及立法较我国进行得早,并经历了多年的理论与实践研究。美国主流观点对家庭暴力的定义是,当一方亲密伴侣使用身体暴力、胁迫、威胁、恐吓、隔绝孤立以及情感、性和经济暴力试图保持对另一个亲密伴侣的权利控制时,即发生家庭暴力。英国主流观点对家庭暴力的定义是,男性伴侣为了支配和控制女性,在他们关系存续期间或终止之后对女性所施行的暴力和虐待行为。联合国国际社会对家庭暴力概念的界定是包含在“对妇女的暴力”中的。1993年l1月25 日联合国发表的《消除对妇女暴力宣言》第一次对针对妇女的暴力下了定义,即:“‘针对妇女的暴力’一词系指对妇女造成或可能造成身心方面或者性方面的伤害或痛苦的任何基于性别的暴力行为,包括威胁进行这类行为、强迫或者任意剥夺自由而不论其发生在公共生活还是私人生活中。”

(二)国内关于家庭暴力内涵的界定

在我国,家庭暴力一般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从广义上讲,家庭暴力是指一切具有家庭关系的成员中发生的一方对另一方如殴打、体罚、行凶、残害、捆绑、限制人身自由等暴力行为,包括男子对女子、女子对男子以及尊亲属与卑亲属相互之间的暴力行为。狭义的家庭暴力,是专指男子对女子采取的肉体上的摧残、虐待和伤害的暴力行为。我国立法中首次出现“家庭暴力”这一概念是在《婚姻法》修正案第三条,该条规定“禁止家庭暴力”.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一)》将家庭暴力界定为,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笔者比较赞同婚姻法解释(一)中关于家庭暴力概念的界定。

二、家庭暴力的主要特性

(一)多样性

家庭暴力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因为施暴行为的差异性而产生了家庭暴力多样性的特征。在现实生活中常常遇到的家庭暴力形式有,拳打脚踢、刀砍、油烫等身体上的攻击或强制,以杀死或者伤害对方及对方家属的方式进行恐吓、威胁,以破坏家具、殴打宠物等方式伤害对方,以不让参社会活动、不给提供交通工具等方式限制对方人身自由,以羞辱、任意贬低人格、恶骂、训斥、羞侮、冷漠、过度役使等方式进行情感上、心理上的伤害以剥夺财产、剥夺工作机会使其生活受到威胁进行经济暴力。

(二)隐蔽性

中国人自古注重家丑不可外扬,怕传出去会使家庭矛盾激化,影响婚姻和家庭的稳定,影响个人名誉或者事业发展。于是常常将家中发生的一切大小事务的消息范围牢牢地锁定在家庭内部。家庭暴力通常发生在家里这个特定场所,大部分受害妇女认为是家务事、个人隐私,而“家丑不可外扬”, 受害者的外伤很显眼,容易引起人们的注意,而精神创伤难以愈合,较为隐蔽且易被忽视,导致受暴人长期生活在恐惧、紧张的气氛中,心身疲惫、心情抑郁。家庭暴力行为的隐蔽性就成为了其最显着的特征,

(三)持久性

家庭暴力一般都是在长期的家庭生活中逐渐形成的恶果行为。当受害方第一次受到暴力侵犯后未得到有效解决,施暴者就会发动第二次第三次连续的暴力侵犯行为。在家庭成员之间的共同生活中,施暴者会以不同的事由,在不同的时间里,多次或长期对同一受害者采取不同的行为和方式,不定期地施暴。同时,由于家庭暴力在中国传统的观念中,就是一种家庭纠纷,一般的吵架打斗,外人都不会过于插手,即使家庭暴力比较严重,别人也都是以劝和为主。作为施暴者与施暴对象双方也都这样认为,导致了家庭暴力往往要持续一段相当长的时间,直到施暴对象忍受不了才会寻求外界的帮助。

(四)严重性

目前,家庭暴力现象在我国呈上升趋势,对于家庭、对于社会而言,它都具有严重的危害性。施暴者很容易无视和践踏对方的人格尊严、身体健康等人身自由权利,损害和摧残其心身健康,导致婚姻破裂、家庭解体,容易诱发刑事犯罪,当暴力超过一定限度时,受害人

就会奋起反抗,以暴制暴,从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变成加害者,影响家庭和睦和社会稳定。而且家庭暴力严重影响下一代人的心身健康,不良家庭环境往往会在子女的生理、心灵上留下灰暗、悲伤的阴影,造成恐惧、焦虑、孤独、自暴自弃等心理障碍。

三、家庭暴力产生的现实原因

(一)中国几千年男尊女卑封建残余思想是家庭暴力产生的思想根源

家庭暴力尤其是夫妻家庭暴力在我国呈现上升趋势,思想上的根本缘由就是中国几千年传统男权文化和男尊女卑的夫权思想。中国有两千多年的封建历史,“男尊女卑”、“夫为妻纲”的思想根深蒂固,长期的封建文化积淀使得夫权观念渗入到国人的血脉之中,并转化成社会基因。我国长期以来的文化基础是男性中心本位文化,男女在家庭及社会结构中的地位极不平等。“三从”、“四德”思想,将女性置于男性统治之下;“天下无不是的父母,父叫子死,子不敢不死”,对子女实行惩戒之术。直至今天,根深蒂固的男权主义和夫权思想虽然已经有很大的改变,但崇尚男性对女性暴力、父母对子女惩戒的历史传统影响依然存在。把妻子作为私有财产,认为“娶来的媳妇买来的马:任我骑来任我打”.

(二)当前社会男女双方经济地位的悬殊是家庭暴力产生的经济根源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对束缚广大女性的封建文化制度进行了严厉批判,妇女的地位也发生了很大变化,但是随着市场经济在我国的逐步确立,女性就业开始接受人口增长与市场经济的双重考验,社会竞争和劳动力市场的性别歧视现象将女性推向边缘化地位。在这种社会状态下,男女在社会和家庭中的地位又出现了新的不平等。经济收入的差异和社会地位的差别是成为了滋生家庭暴力的经济根源。经济收入的不平衡导致了经济地位的不平等。处于强势地位的成员在家庭生活中往往居于主导和支配地位,而处于弱势地位的成员往往在经济和生活上依赖于他们,一旦发生家庭矛盾,处于弱势地位的成员通常会成为发泄的对象,并且大都表现出逆来顺受。另外,女职工下岗增多,收入减少,重新就业困难,不得不暂时依赖丈夫,助长了家庭暴力的滋生。

(三)法律救济和保护制度的缺失是家庭暴力产生的法律根源

目前,我国立法不完善和法律的可操作性不强是滋生家庭暴力的法律根源。尽管我国《刑法》、《婚姻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等都禁止暴力虐待,却只是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可操作性差。正如中华女子学院社会工作系副主任刘梦所坦陈的那样:“目前在中国解决家庭暴力最大的一个问题就是法律和制度的保证。因为在我们《妇女法》、《婚姻法》当中都提出制止家庭暴力,或者说禁止对家庭成员使用暴力但是我们没有一个具体的处理家庭暴力个案的法律或者条例。”新婚姻法虽然规定了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过错赔偿制度,但操作上有一定困难。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家庭暴力索赔问题,法律上没有依据。加上一些受害人法律意识淡薄,没有及时保存证据,给有关部门的调查处理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四、我国现行法律对于家庭暴力法律责任的规定及缺陷

(一)我国法律体系中家庭暴力法律责任现行规定

1、民事法律体系

我国现行民事法律体系中关于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定有,2001年《婚姻法》修改后将禁止家庭暴力上升为基本原则(第3条);将家庭暴力作为准予离婚的条件(第32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对家庭暴力应制止、劝阻、调解。公安机关应制止正在进行的家庭暴力,对施暴者按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第43条):对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犯罪情节轻微当事人可提起刑事自诉,情节严重的检察院应提起公诉(第45条);对因实施家庭暴力的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第46条)。《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规定有: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第46条)。国家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团体,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为受害妇女提供救助;违反本法规定,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或者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受害人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在我国民法体系中,作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最常选择的民事救济途径,一是以离婚为前提条件的离婚请求权与离婚时的损害赔偿权。另一种则是,以丧失继承权为惩罚手段,即“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为争夺财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以及“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

2、刑事法律体系

我国刑罚体系中没有专门针对家庭暴力而设置的刑法罪名,而是将关于家庭暴力行为的规定分散在故意伤害、虐待、遗弃、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罪名之中,不承认婚内强奸等犯罪行为,对于达不到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最低惩处标准的家庭暴力行为也未作规定。而且我国法律将虐待、遗弃等严重的家庭暴力犯罪行为规定为“自诉案件”,施行的是不告不理原则,因司法机关的“家务事”观念,通常情况下,受害人只能自己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对于司法机关的主动介入保护不能够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事实上,受害者本身由于和施暴者的特殊关系,再加之考虑到孩子、自身安全、社会舆论等各方面的因素,往往忍气吞声,也不愿将丈夫告上法庭。所以,大量的家庭暴力施暴人并不能得到应有的制裁和惩戒。

3、行政法律体系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45条均规定了对殴打、伤害、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或他人的当事人,视情节不同处以罚款、拘留、警告等处罚。第四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一)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二)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抚养人的。”事实上,家庭暴力受害人“向国家告状”的目的并不在于真要使自己的家庭成员被拘留或罚款,而只是想让其受到惩戒并防止施暴者家庭暴力行为的再次发生。行政法律体系关于家庭暴力的规定与我国家庭生活的现实情况和受害者的法律需求产生了一定的矛盾。

(二)我国法律体系中家庭暴力法律责任规定的缺陷

1、体系不完善,操作性不强

当前对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制散见于《婚姻法》、《妇女权益保护法》、《治安管理处罚条法》等法律之中,只在自身调整范围内对家庭暴力进行了有限规制,并无针对性措施。纲要式或概括式的规定,不具有可操作性,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

2、事前缺乏救济,调解难以奏效

我国对家庭暴力受害人法律救济主要是事后惩罚救济和事中的劝阻调解救济为主,缺乏事前救济手段。事中劝调解需要当事人的理解和配合,在轻微暴力案件中能起到一定作用,但在严重的暴力案件中难以奏效。

3、经济地位低下,生活保障缺失,

我国家庭一般采用婚姻法规定的法定财产制,即婚后所得共有制。家庭暴力的受害方通常在家庭生活中处于弱势地位,缺乏经济上的独立性,在遭受侵害之后生活往往陷入困境,不得不对施暴者忍气吞声。

4、社会介入匮乏,综合治理失位

我国相关法律只规定了基层组织劝阻、调解的义务,对家庭暴力必须的紧急庇护、法律援助和医疗援助、心理干预以及司法机关的介入缺失,使受害人求助无门,助长了施暴者的气焰。

五、我国家庭暴力法律体系完善相关建议

(一)刑事法律体系的完善

1、从立法上完善法律体系,制定《家庭暴力防治法》

从我国实际情况来看,家庭暴力的产生原因是多元而复杂的,但法律上的保护力度不够,法律规定还存在一些盲区,人民法院在处理家庭暴力案件时仍然存在着家庭暴力行为认定难、家庭暴力取证难、家庭暴力受害者的精神损害赔偿难的问题。可以说,对家庭暴力惩处比较乏力是导致家庭暴力无法从根本上遏制或减少的主要原因。因此,必须健全立法,并且在立法上实行综合立法和专门立法相结合,以期形成预防与制止家庭暴力的完整法律体系,提高综合治理的效果。以专门立法手段解决家庭暴力已成为我国反家庭暴力的必然趋势。

目前发达国家和地区普遍制定了规制家庭暴力的专门法律,我国是《消除对妇女暴力行为的宣言》等条约的缔约国,我们应当借鉴国际组织和他国的经验,吸收国际条约的精神,立足于我国国情,抓紧研究制定一部反家庭暴力的专门法律-- 《家庭暴力防治法》。通过这一专门立法,就可以形成以《宪法》为根据,以《家庭暴力防治法》为核心,以《民法通则》、《刑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和相关行政法规以及我国参加的有关国际公约为法律渊源的配套法律体系,进一步完善法律责任和诉讼制度,细化救助措施。

2、从司法上完善法律体系,拓展司法救济途径、明确举证责任。

为了在法律程序上完善受害人惩处家庭暴力行为的需要,在诉讼救济途径上,应建立健全为公诉和自诉两种诉讼方式。即将不涉及个人隐私的严重家庭暴力犯罪,明确规定为公诉案件,采取公诉的方式,以扩大受害人直接提起刑事诉讼的范围,免除受暴人的控诉负担,加强国家义务;司法机关接到报案后应及时处理,紧急时可先行采取强制措施,以有效保护受暴人的人身安全。但涉及个人隐私权(如性侵犯案件)的家庭暴力案件,应尊重受暴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选择,即可以采取自诉方式处理。这样既能充分体现国家对私人领域侵犯人权行为的积极否定,同时又体现了对个人隐私权的充分尊重。在举证责任方面,实行举证责任的优势证据原则。为有效解决家庭暴力案件举证难的问题,可改革我国现行的证据规则,实行优势证据原则。即:在一般情况下,由原告(受暴妇女)承担主要的举证责任,只有当原告无法举证或举证严重不力时,才由被告(施暴者)进行举证,然后再根据双方证据的优势情况进行比较而选择采纳。

(二)民事法律体系

1、引入民事保护令法律制度,以司法权保护受害方合法权益。

民事保护令制度是2O世纪末英美法系国家专门为防止和制裁家庭暴力而设立的一项法律救济制度。民事保护令涉及被害人的人身安全、自由、财产使用、子女监护以及抚养费的给付等多方面内容。这一制度主要应被害人之申请而启动,特殊情况下也可由警察以及检察机关启动。目前,这种以法院签发保护令的方式为家庭暴力的被害人提供救济的制度,已成为英美国家通行的做法。

从国外的立法实践来看,我国民事法律对于家庭暴力受害方一个有效的方法就是采用保护令制度。内容一般包括:在一定的有效期间内,禁止施暴者靠近申请人,限时让其搬出申请人的住所等。为了保证保护令的实施,避免家庭暴力不断升级,同时规定当施暴人拒不执行保护令时,可以对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我国应在《家庭暴力防治法》中规定保护令及其执行制度,授权法院裁定并发布保护令,公安机关执行并保障保护令的有效实施,从而给处于暴力威胁状态下的妇女以切实的保护,防止暴力行为的再次发生

2、建立夫妻分别财产制,完善婚内损害赔偿

所谓夫妻分别财产制,也称夫妻财产共有关系强制中止制度,是指在特定情形下,经当事人诉请,对共有财产加以分割的一种制度。法国、德国、瑞士、意大利等国都有类似的规定。

依照我国现行法律,受暴妇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不愿选择离婚,其损害赔偿的请求就得不到支持。但通过实施夫妻分别财产制度,就能解决丈夫对妻子实施家庭暴力而自身又没有个人财产时则由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赔偿的技术难题。我国可将其作为完善家庭暴力犯罪司法救济体系的参考。

(三)其他方面

1、强化“司法介入”

2004年6月22日,我国河南省首家审理家庭暴力案件的专门法庭--漯河市“反家暴合议庭”正式成立,为我国推行专门的家事法庭审理家庭暴力案件提供了具有开创性意义的宝贵经验。在完善家庭暴力法律体系和责任规定的实践中,我们要进一步明确司法机关干预家庭暴力的具体职责,进一步强化司法机关对家庭暴力案件的干预力度,为受害者提供有效的法律援助,并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机制。建议在人民法院内部建立审理侵害妇女儿童权利案件的专门审判庭。对因家庭暴力引起的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依法审理,防止久拖不决。公安部门应当将家庭暴力案件纳入接警受理范围,及时出警,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应当及时制止和处理,并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同时,人民检察院要通过行使监督权,加强对家庭暴力案件处理和审理的法律监督。即通过法定程序对公安机关实施立案监督,对人民法院判决不服的家庭暴力案件提起抗诉,从而不断强化“司法介入”.

2、健全社会救助制度

目前,我国已有一些妇女救助机构,如妇联、社区等,它们在致力于消除家庭暴力、维护广大妇女的合法权益,为受暴妇女提供力所能及的救助工作中扮演了重要角色,为反家庭暴力起到了突出的组织、推动和协调作用。政府各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强化行政干预和社会干预的力度。对于实施家庭暴力的人,受害人可要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所在单位对家庭暴力予以劝阻、调解,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所在单位有帮助受害人,及时予以劝阻调解的责任。对遭受家庭暴力行为的受害人的救助措施,既包括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及当事人所在单位的劝阻、调解,还包括公安机关所采取的制止措施和行政处罚。公、检、法机关、政府有关部门和当事人所在单位、居委会、村委会、妇联、工会、医疗机构、新闻媒体等各方面联手合作,相互配合,形成防治家庭暴力的社会网络,不断健全社会救助制度,最终实现综合治理的目的。

3、建立社会干预机制。

各级政府应该建立专门的家庭暴力防治中心,协调各部门工作,提供24小时家庭暴力救助电话和庇护所。建立家庭暴力数据库,供司法系统及社会救助单位使用。无论是基层社区、警察、民事保护令的申请和社会救助,都在法律中规定明确的可操作的工作流程和配合机制。同时,反家庭暴力,需要社会各界的重视和支持,形成更加强大的社会合力。除了完善法律法规、加强社会干预之外,也需要在日常生活和文艺作品中强化家庭观念的宣扬,通过公益广告等媒介传播健康向上的家庭文化。当然,对每个人来说,更当珍惜家庭的和谐与美满,多些体谅,多些关心,让家庭成为愉悦温馨的人生港湾。

4、注重受害人自我保护

要不断加强受害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法律意识,有效制止家庭暴力。面对家庭暴力时,受害人应坚强起来,运用法律武器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对于针对本人或其他家庭成员的,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暴力行为),可采取正当防卫、制止不法侵害,对于自己遭受的家庭暴力,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包括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寻求法律保护,要克服胆怯、懦弱的心理,避免对家庭暴力采取“忍、拖、躲”的办法。隐忍和委曲求全,感化不了施暴者,有时善良反而会助长施暴者的嚣张气焰。为了自己的权益,为了孩子的幸福,受暴力侵害的人

要坚决地对家庭暴力大声说“不”!勇敢地向各级部门和司法机关求助。家庭暴力受害者要坚信:法律会保护受害者!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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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家庭暴力的原因及对策

浅谈家庭暴力的原因及对策 摘要:近年来,婚姻家庭纠纷案呈逐年上升趋势。而此次《婚姻法解释(三)》的出台,和婚姻家庭纠纷案件逐年增多有关。案件相对集中的有婚前贷款买房、夫妻之间赠与房产、亲子鉴定等争议类型。《婚姻法解释(三)》重点对结婚登记程序瑕疵的救济手段、亲子关系诉讼中当事人拒绝鉴定的法律后果、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收益的认定、父母为子女结婚购买不动产的认定、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不动产的处理、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效力的认定等问题作出了解释。 关键词:家庭暴力故意伤害罪虐待罪遗弃罪

目录 引言 (1) 一、家庭暴力的涵义 (2) 二、家庭暴力犯罪的特征 (3) 三、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 (7) (一)传统的封建思想影响 (7) (二)我国对惩治家庭暴力上的法律法规不完善也是原因之一 (11) (三)社会的宽容态度造成家庭暴力的社会原因 (15) (四)心理因素是家庭暴力加剧的最重要原因 (16) 四、家庭暴力的社会现状及危害 (12) 五、家庭暴力的表现特点 (12) (一)家庭暴力的家庭性和违法性 (7) (二)施暴者多为丈夫 (11) (三)家庭暴力具有隐蔽性 (15) (四)家庭暴力具有复杂性 (16) (五)家庭暴力具有持久性 (16) 六、应对家庭暴力的对策 (12) 结论 (17) 参考文献 (19)

浅谈家庭暴力的原因及对策 引言 家庭暴力被认为是现代化城市生活中的一颗“毒瘤”。到上海市妇联信访反映家庭暴力的人数,从1998年至2000年分别占婚姻家庭类问题的14.7%、16%、13.4%。新《婚姻法》颁布后,家庭暴力现象得到一定遏制,2002年的比例下降到8%左右,但家庭暴力仍是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热点和难点。全国妇联今年的一项调查表明,在2.7亿个中国家庭中,30%存在家庭暴力,施暴者九成是男性;发生在夫妻间的家庭暴力,受害者85%以上是妇女;每年有10万个家庭因此解体。由于家庭暴力具有隐蔽性,事实上的家庭暴力发生率可能更高。 一、家庭暴力的涵义 家庭暴力目前尚无统一界定的概念。有人认为家庭暴力是指对家庭成员进行肉体上的折磨、伤害和压迫等人身强暴行为;有人认为家庭暴力是家庭中一方对另一方的殴打、凌辱、肆虐,使其屈从;有人认为家庭暴力就是家庭中某一成员对其它家庭成员在肉体上、精神上、言语上、经济上的虐待。 我国学者一般认为:“家庭暴力是指在家庭内部出现的侵犯他人人身、精神、性方面的强暴行为。”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家庭暴力行为给出了具体的定义:“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家庭暴力有以下分类:按其危害程度可分为重大暴力和一般暴力两种。 按其形式可分为三类:(1)身体暴力。包括所有对身体的攻击行为,如:殴打、推搡、打耳光、脚踢、使用工具进行攻击等。(2)语言暴力.。以语言威胁恐吓、恶意诽谤、辱骂、使用伤害自尊的语言,从而引起他人痛苦。(3)性暴力。故意攻击性器官、强迫发生性行为、性接触[1]。 值得注意的是,在目前还出现了一种新的家庭暴力形态—冷暴力,在目前有些家庭,夫妻双方在产生矛盾时,不是通过殴打的暴力方式处理,而是对对方表现得比较冷淡、轻视、放任和疏远。恶语中伤、漠不关心对方,将语言交流降到最低限度,停止或敷衍性生活、懒于做一切家庭工作,是隐性暴力中较常见和隐蔽的做法,而这也是现代家庭中的一个易被人忽视的问题。 在2004年11月15日至16日召开的“反对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国际研讨会”上,中国法学会研究人员提交了一部《家庭暴力防治法》建议稿。该建议稿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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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提纲 家庭暴力是一个古老的现象,是发生在家族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日益严重的家庭暴力危害了受害者的身心健康,侵犯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为了给予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更全面、更具体、更适当的帮助,以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必须建立法律、社会、心理各层面的社会支持体系。 一、家庭暴力的界定:国内外法律、学者对家庭暴力的解释。 二、家庭暴力的成因: (一)我国家庭暴力是封建意识传统的产物; (二)中国妇女普遍存在文化、就业、心理三大弱项; (三)执法人员对家庭暴力的认识存在误区; (四)社会在家庭暴力方面立法不够,缺乏有效的司法保护。 三、家庭暴力的表现特点: (一)家庭暴力的家庭性和违法性; (二)家庭暴力具有隐蔽性; (三)家庭暴力具有复杂性; (四)家庭暴力具有持久性。 四、实施暴力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家庭暴力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 (二)家庭暴力应承担的刑事法律责任; (三)家庭暴力应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

论家庭暴力及其法律责任 内容摘要:家庭暴力是发生在家族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日益严重的家庭暴力危害了受害者的身心健康,侵犯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稳定和发展,已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为了给予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更全面、更具体、更适当的帮助,以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必须建立法律、社会、心理各层面的社会支持体系。 关键词:家庭暴力法律责任

一、家庭暴力的界定 家庭暴力应该说是一个古老的现象,但是即使在西方,这种现象作为一种问题纳入法律思考,也是在20世纪60年代开始的,中国则更晚一些,20世纪90年代初才开始有了较多的研究和讨论。这是因为家庭暴力不单纯是一种侵权行为或犯罪,它总是和社会的传统文化家庭的伦理价值和人们的思想观念交织在一起的,被有意无意地掩盖起来,甚至被认为是正常的事情。而在中国改革开放日渐深入的过程中,有着1 3亿人口,二、三亿多家庭这样一个大国中,家庭暴力作为导致婚姻家庭破裂、家庭成员遭受摧残、折磨的现象越来越不容忽视的情况下,法律,不可不把目光聚焦在这个问题上了。 中国有两句古话:一是“清官难断家务事”;二是“家丑不可外扬”。长期以来,我国司法机关对于一般家庭暴力持比较模糊、暧昧的态度;同时受害者认为家庭暴力属于“家丑”,不足为外人道。致使家庭暴力程度不断升级,已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近年来,我国家庭暴力问题在一些地方比较突出,因为家庭暴力导致离婚和人身伤害的案件不断增多。据资料显示,1999年我国涉及家庭暴力的信访数量占各地妇联婚姻家庭类信访数量的六分之一。而据全国妇联的调查表明,我国30%的家庭存在家庭暴力,绝大部分是丈夫对妻子施暴。并且家庭暴力的手段也越来越残忍,由此引发的情杀、重伤害等恶性案件逐渐增多。可见,家庭暴力已经成为破坏现代婚姻家庭幸福的重要威胁。禁止家庭暴力,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成为当前各国都不得关注的社会问题。但目前家庭暴力还没有统一界定的概念,有人认为家庭暴力是家庭中一方对另一方的殴打、凌辱、肆虐,使其屈从;又有人认为家庭暴力就是家庭中某一方成员对其它家庭成员在肉体上、精神上、言语上、经济上的虐待。 关于什么是家庭暴力,目前无论在国内还是在国外,无论是人们的认识还是法律的规定都不尽相同。在加拿大,家庭暴力被界定为:“由施暴者使用暴力、胁迫、懈怠或疏忽等方式对另外的人的行为,该行为对于被侵犯人在生理和心理上的完整性或她的权利、自由以及情感都不得有损害”。就其具体表现而言,有人列举了以下几种:1、身体上的攻击或强制,如残害、殴打、推搡、

浅析家庭暴力的原因和法律对策

论文题目:浅析家庭暴力的原因和法律对策 摘要 家庭暴力在全球各地普遍存在,不管是美国、英国、加拿大等西方国家还是中国,在解决家庭暴力问题方面存在着一定的阻碍。现在,随着时代在进步,社会在发展。家庭暴力的问题显现出了很大的弊端,给受害者的生理和心理带来了很大伤害,同时侵犯了受暴者这些弱势群体的正当合法权益。所以探究家庭暴力的成因,进而提出家庭暴力的法律防治建议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分析了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以及家庭暴力法律防治的现状。发现现行家庭暴力立法可操作性不强、司法保护力度不够、家庭暴力的防治机制不完善、庭暴力的法律防范意识与技能缺乏。所以应该加强家庭暴力相关法律的可操作性、加强家庭暴力的司法保护、完善家庭暴力防范机制、提高个人的家庭暴力法律防治意识。 关键词:家庭暴力;妇女,权益 论文类型:理论研究

目录 1引言 (1) 1.1研究背景 (1) 1.2研究意义 (1) 2家庭暴力的原因 (3) 2.1历史原因 (3) 2.2社会经济原因 (3) 2.3个体原因 (4) 2.3.1心理原因 (4) 2.3.2生理原因 (4) 3家庭暴力法律防治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 (5) 3.1家庭暴力法律防治现状 (5) 3.1.1地方性法规对家庭暴力的有关规定 (5) 3.1.2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家庭暴力的有关规定 (5) 3.1.3妇女权益保障法对家庭暴力的有关规定 (5) 3.1.4婚姻法对家庭暴力的有关规定 (6) 3.1.5刑法对家庭暴力的有关规定 (6) 3.2家庭暴力法律防治存在的问题 (6) 3.2.1现行立法可操作性不强 (6) 3.2.2司法保护力度不够 (7) 3.2.3家庭暴力的防治机制不完善 (7) 3.2.4家庭暴力的法律防范意识与技能缺乏 (8) 4我国家庭暴力法律防治的完善措施 (9) 4.1加强家庭暴力相关法律的可操作性 (9) 4.2加强家庭暴力的司法保护 (10) 4.3完善家庭暴力防范机制 (10) 4.4提高个人的家庭暴力法律防治意识 (11) 致谢 (13) 参考文献 (14) 附件: (15) 网络学院毕业论文独创性声明 (15) 毕业论文知识产权权属声明 (16)

关于家庭暴力研究的概括

关于家庭暴力研究的概括 摘要:家庭暴力是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日益严重的家庭暴力危害了受害者的身心健康,侵犯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已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为了给予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更全面、更具体、更适当的援助,以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必须建立法律、社会、心理各层面的社会支持服务体系。关键词:家庭暴力法制原因危害 家庭一向被誉为社会的避风港,心灵休戚的场所。夫妻,被称为相濡以沫的人生伴侣,这个称谓总是能引起许多美好的联想。然而,在美满婚姻的背后,却有一只看不见的黑手,它的力量是如此之大,以致可以彻底粉碎人们对于婚姻的一切美好幻想,可以彻底击碎婚姻家庭,这就是家庭暴力。在我们进入文明社会已经几百年之后,暴力现象依然随处可见,然而毫无疑问的是,家庭暴力是所有暴力行为中对被害人的伤害最严重的,因为它来自于自己最亲近的人的伤害。而在家庭暴力中,对妇女实施暴力的现象占了绝大多数,尤其在中国,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对妇女的暴力问题尤其严重,。目前我国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问题已经采取了不少措施,然而收效甚微。因此,本文以为对于这一社会现象需要从整体上进行剖析。本文首先对于家庭暴力的概念予以廓清,接着全面论述了对妇女采用家庭暴力的各种原因,最后提出了采用各种不同的措施对家庭暴力予以遏制。 家庭暴力的定义与内涵 联合国第4次世界妇女大会通过的《行动纲领》第四章第四节对“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做过界定,它认为“对妇女的暴力行为”是指公共生活或私人生活中发生的基于性别原因的任何暴力行为。应该说对妇女的暴力是一个广泛的概念,它包括在公共场所或者社区范围内以及婚姻家庭内,出自性别歧视的对妇女的身体、精神和性方面的暴力行为。而联合国在《清除对妇女暴力宣言》指出,家庭暴力是“在家庭内发生的身心方面和性方面的暴力行为,包括殴打、家庭中对女童的性虐待、强奸配偶和其他有害于妇女的传统习俗、非配偶的暴力行为和与剥削有关的暴力行为”。我国《婚姻法》规定:家庭暴力是“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可见,对于妇女的家庭暴力可以认为是:在家庭内部发生的针对妇女的身心和性方面的暴力行为。 异议: 司慧颖认为,(1)既然是界定为家庭内部的成员之间,还是不宜作扩大解释为好,并且我国一向将对妇女的暴力区分为家庭内部的暴力与社会上的暴方,从某种意义上来讲,真正打击不力的应当是家庭内部的暴力行为而非外部的侵害,因此在此无需作扩大解释。(2)另外,针对妇女的暴力是否仅包括丈夫对妻子的施虐行为还是包含了父母对于女童的暴力行为。妇女在我圈应当特指成年女性,在婚姻家庭领域习惯上是特指的已婚女性,因此,父母对于女童的暴力行为不应当成为本文研究的对象。(3)还有,婚内强奸是否属于犯罪?性犯罪从根本上来讲是暴力的表现,而并非在性的行为方式上违法。而具体到夫妻之间,问题则比较复杂,因为夫妻之间有同居的义务,这就必然推出双方在性生活上应当享有某

关于家庭暴力法律救济问题之探讨

关于家庭暴力法律救济问题之探讨 家庭暴力作为人类文明的大敌,通常又被喻为“家庭的癌症”。因为暴力行为一经产生,便会导致人身伤亡、肢体残疾、精神失常、家庭离散等后果。据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情况抽样调查报告显示,在2.7亿中国家庭中,30%存在家庭暴力,每年有10万个家庭因暴力而解体。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是妇女、儿童和老人,而其中又以妇女的受害程度最为严重当今世界、消除家庭暴力已经被提到了十分重要的地位,1995年在北京召开的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将反对对妇女的家庭暴力列为全球十二个关切领域之一,作为观察改善妇女人权状况的一个重要内容,已越来越引起国际社会的关注和各国政府的重视。1999年11月3日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将每年的11月25日定为“国际消除对妇女暴力日”,并确定11月25日到12月10日为消除性别暴力16日行动。我国作为联合国的常任理事国,应当在消除家庭暴力方面迈出大步,促进全社会都来建立文明、各睦平等的社会主义家庭,使我国真正成为男女平等的国家。 一、家庭暴力的概念及现状 所谓家庭暴力,是指在家庭内出现的以武力侵犯他人人身或对其进行精神折磨的强暴行为。家庭暴力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中,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肉体伤害、精神折磨和性虐待的违法犯罪行为。狭义的家庭暴力,主要指丈夫对妻子进行肉体伤害、精神折磨和性虐待的违法犯罪行为。人们对家庭暴力的概念,

一般都是从狭义上来理解和使用的。 据世界银行调查显示,20世纪全世界有25%至50%的妇女都曾受到丈夫或男友的虐待。在美国,根据联邦调查局报告,每15秒就有一名妇女遭到其丈夫、男友或伙伴的殴打。据英国政府内政部的统计资料,英国每4名妇女中就有一名遭受家庭暴力的伤害,每一个星期就有两名妇女在家庭暴力中丧生,家庭暴力占英国犯罪总数的25%,中国的家庭暴力问题日益凸现。据1990年全国妇联和国家统计局在21个省进行的中国妇女社会地位的调查显示,有0.9%女性经常遭受丈夫的殴打,8.2%的妻子有时遭受丈夫的殴打,20.1%的妻子偶尔遭受丈夫的殴打。 1995年国务院《中国妇女的状况白皮书》公布:全国2.67亿个家庭,离婚率1.54%,约40万个,其中1/4因于家庭暴力。根据全国妇联的调查,中国2.7亿个家庭中大约有30%存在家庭暴力。但是社会学家认为,实际数字要高得多(《中国妇女报》2000年12月10日)。在我省家庭暴力的现象也不同程度存在立脚点。从我省各级妇联接待的来信来访和司法部门受理的案件来看,近年来,我省家庭暴力案件呈上升趋势。占整个婚姻家庭案件的20%左右,受害者主要是妇女,占92%。在家庭暴力案件中80%以上是丈夫对妻子实施的,并且施暴者的手段极其残忍。 长期以来,家庭暴力由于发生在家庭内部而被社会所忽视,但事实上因家庭暴力导致的离婚、人身伤害等事件屡有发生,甚至诱发一些恶性案件。据了解,仅在2000年,我省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的8179起离

浅谈家庭暴力的原因及对策

浅谈家庭暴力的原因及对策 论文摘要 内容摘要: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中的一方对另一方施暴的行为,包括家庭成员间的身体、精神、性暴力行为。这不仅仅是一种社会现象,而且作为一个明确的法律概念,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家庭暴力应引起全社会的共同关注。 家庭暴力主要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再者就是以语言威胁恐吓、恶意诽谤、辱骂、使用伤害自尊的语言,从而引起他人痛苦,最后就是性暴力。以故意攻击性器官、强迫发生性行为、性接触。目前还出现了一种新的家庭暴力形态------冷暴力。在目前有些家庭,夫妻双方在产生矛盾时,不是通过殴打的暴力方式处理,而是对对方表现的比较冷淡、轻视、放任和疏远等一切问题。还存在多方面的因素,包括历史原因、社会原因、生理原因、经济原因等等。 关键词:家庭暴力—包含故意伤害罪、虐待罪、遗弃罪、侮辱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中的一方对另一方施暴的行为,包括家庭成员间的身体、精神(情绪)、性暴力行为。其特征是一方动用武力和权利来控制另一方。家庭暴力最主要的受害者是女性。20XX年新颁布的《婚姻法》中已把“禁止家庭暴力”作为重要条文载入其中,这意味着“家庭暴力”不仅仅是一种社会现象,而且作为一个明确的法律概念,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家庭暴力应引起全社会的共同关注。从社会性别视角研究社会排挤( social exclusion )是社会排挤研究领域的一个重要主题。近年来,随着社会排挤研究的流行和深入,一些中外学者开始从性别分析的角度对社会排挤进行研究。笔者认为可以用性别排挤概念,即在中国社会转型中,受家庭暴力侵犯妇女这一劣势群体被边缘化的机制和过程,来对受家庭暴力侵犯的妇女这一劣势群体的社会排挤现象做出描述和解释,为研究女性劣势群体提供一个新的理论视角。 家庭暴力被认为是现代化城市生活中的一颗“毒瘤”。到上海市妇联信访反映家庭暴力的人数,从1998年至20XX年分别占婚姻家庭类问题的14.7%、16%、13.4%。新《婚姻法》颁布后,家庭暴力现象得到一定遏制,20XX年的比例下降到8%左右,但家庭暴力仍是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热点和难点。全国妇联今年的一项调查表明,在2.7亿个中国家庭中,30%存在家庭暴力,施暴者九成是男性;发生在夫妻间的家庭暴力,受害者85%以上是妇女;每年有10万个家庭

论家庭暴力的特征、成因、危害、后果及解决对策

论家庭暴力的特征、成因、危害、后果及解决对策 摘要:家庭暴力是由于行为人的不法行为直接针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并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了一定程度的伤害后果。在我国的家庭暴力中,其原因有以下几种情况:丈夫有外遇,用暴力逼迫妻子离婚;夫妻下岗,经济压力大,殴妻发泄苦闷;丈夫素质低蛮横无理,脾气暴躁;丈夫有赌博、酗酒等恶习而引起家庭暴力。家庭暴力作为一个全球性的社会公害,不论是在发达国家还是在发展中国家,这种现都不同程度的存在。家庭暴力不仅直接对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构成严重伤害和威胁,而且还会破坏家庭的稳定和安宁,这是与和谐社会的发展要求背道而驰的。本文探析了家庭暴力的特征、产生的主要原因及防治的具体对策,目的在于遏制家庭暴力,惩治家庭暴君。 关键词:家庭暴力,妇女权益,社会危害,婚姻 正文: 所谓家庭暴力是指家庭内部出现的侵犯他人人身、精神和性方面的强暴行为。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妇女、儿童和老人是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2001年4月28日施行的新《婚姻法》已明确“禁止家庭暴力”,并将实施了家庭暴力作为准予离婚的条件之一。可见,家庭暴力已不是家务事,而是违法行为。根据全国妇联权益部门的统计,我国30%的家庭存在不同程度的暴力行为,90%以上的施暴者为男性。当然也有少数妇女欺凌男人,如千古淫妇潘金莲通奸害夫就是最好的例证。据国务院《中国妇女状况的白皮书》统计,我国每年解体的40万个家庭中,四分之一缘于家庭暴力。在边远农村,家庭暴力更是司空见惯,教训妻子是丈夫的责任、殴打老婆是丈夫的权利。因此,家庭暴力被喻为“社会毒瘤”。 一、家庭暴力的特征 1、行为的隐蔽性。家庭暴力通常发生在家里这个特定场所;大部分受害妇女认为是家务事、个人隐私,而“家丑不可外扬”,怕传出去会使家庭矛盾激化,影响婚姻和家庭的稳定,影响个人名誉或者事业发展。行为的隐蔽性是家庭暴力最显著的特征,受害者的外伤很显眼,容易引起人们的注意,而精神创伤难以愈合,较为隐蔽且易被忽视。受暴妇女长期生活在恐惧、紧张的气氛中,心身疲惫、心情抑郁。 2、手段的多样性。家庭暴力的形式多种多样,既有肉体上的伤害,也有精神上的损害,还包括性虐待和婚内强奸。家庭暴力按其危害程度可分为重大暴力和一般暴力;按其形式可分为:(1)身体暴力。包括所有对身体的攻击行为,如:殴打、推搡、打耳光、脚踢、使用凶器等。(2)语言暴力。以语言威胁恐吓、恶意诽谤、辱骂、使用伤害自尊的语言,从而引起他人痛苦。(3)性暴力。故意攻击性器官、强迫发生性行为、性接触。(4)冷暴力。是“冷战”阶段的隐性暴力,表现为冷淡、轻视、放任和疏远。恶语中伤、漠不关心对方,将语言交流降到最低限度,停止或敷衍性生活、懒于一切家庭工作。

论家庭暴力救济

论家庭暴力救济 论文摘要:家庭暴力对家庭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家庭成员造成严重损害,必须予以制止,但我国目前尚无防范救济体系。因此,有必要对家庭暴力的救济进行研究。 近年来,关于家庭暴力的报道越来越多,现状之惨烈,后果之严重,令人触目惊心、不寒而栗。其不仅严重损害了在家庭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而且破坏了家庭的稳定与幸福、影响了社会的安宁和发展。因此,对家庭暴力进行有效救济,已经成为人们所关注的婚姻家庭中的焦点。 一、家庭暴力现状考察 自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以来,关于家庭暴力的调查和投诉均反映出家庭暴力的严重性。1995年国务院《中国妇女的状况》白皮书公布:全国2.67亿个家庭,离婚率1.54%,约40万个,其中1/4起因于家庭暴力。2000年全国妇联系统来信来访分类情况统计中,婚姻家庭类投诉和咨询约占总数的50.3%,其中反映家庭暴力的案件占该类投诉总数的15.5%。《中国妇女报》“家庭暴力问题公众调查”显示:11.2%的女性曾挨过丈夫的打,全国妇联信访处1995年共收到要求保护妇女权益的信件128,900件,接待此类来访1,600人次,其中涉及家庭暴力的占30%左右。该报记者在吉林省部分地区妇联采访时了解到,自1993年以来,在各级妇联接待的来信来访中,婚姻家庭类占70%~80%,而其中属于家庭暴力的案件达40%左右,农村个别地方达70%之多。中国法学会“反对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对策研究与干预”

项目的社会调查分项目,于2000年12月~2001年2月在浙江、湖南、甘肃三省九市(县)通过调查显示:77.9%的农村居民和65.8%的城市居民表示,在孩童时代遭受过父母打骂。而在调查夫妻打架动手频率问题时,有34.7%的人承认有过家庭暴力的经历。据反家暴项目和其他调查显示,在家庭暴力受害者中,女性占75%~90%以上。这一调查结果与2004年北京市妇联从事的家庭暴力问卷调查数据不谋而合。由此可以看出,家庭暴力已经成为我国一个普遍存在且亟待解决的严峻社会问题,应积极采取救济措施,防治家庭暴力。 二、家庭暴力原因分析 (一)历史原因。在中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中,男女两性的地位一直不平等,而且“三纲五常”作为封建社会中最主要的伦理道德规范一直影响至今。尤其父权和夫权思想在人们的头脑意识里还有很大市场,无论夫妻关系还是亲子关系,男性在家庭中始终处于主导地位,以自己的意志支配整个家庭,家庭成员须无条件服从。许多人视老婆和孩子为自己的私有“财产”,认为打骂老婆和孩子是天经地义之事。甚至把打骂老婆视为解决家庭矛盾的途径,打骂孩子则是教育子女成长的方法。此外,“三从四德”封建观念在人们的头脑中根深蒂固,使得女性在家庭中的地位极其低下,常常是逆来顺受不敢反抗,对家庭暴力几乎是容忍和麻木,从而强化了被害人的角色。 (二)社会原因。我国民间一直流传着“清官难断家务事”、“打是亲、骂是爱”等之类说法,即使科学文明高度发达的今天,还有相当多的人依然持有这种观点,认为家庭纠纷纯属自家常事,甚至把夫妻之间

防治家庭暴力研究

目录 题目 (1) 摘要 (1) 关键词 (1) 一、家庭暴力概述 (2) 二、我国现行法律有关家庭暴力的规定 (5) 三、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 (7) 四、防治家庭暴力的对策 (8) 五、结束语 (9) 注释 (10) 参考文献 (10) 谢辞 (11)

防治家庭暴力研究 摘要:家是人类社会的基本单位,让人们寄予了深切的希望。然而,家庭暴力已慢慢成为一个全球性的问题,对家庭成员身心健康和人身安全都造成了极大的危害。反对家庭暴力,从法律角度而言,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我们应当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从法治的角度着手防治家庭暴力,但从社会角度来看法律防控只是社会综合治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抗家庭暴力,应在加大立法、执法力度的同时,还需要全社会付出共同努力,从暴力主体以及社会的角度防治家庭暴力。笔者希望通过防治家庭暴力,在维护人权与重视人伦的脉络之间取得一个新的平衡。 关键词:家庭暴力;现状;原因;防治 Abstract: The family is the basic unit of human society, so that people placed a deep hope. However, domestic violence has gradually become a global problem, and has caused great harm to family members, such as mental and physical health and personal safety. From a legal point of view, against domestic violence is a huge project, we should take effective measures to the point of view of the rule of law to proceed to combat domestic violence. But from the social point of view the legal prevention and control is only an important part of the social comprehensive management. To against domestic violence, we should increase legislation, law enforcement .At the same time we also need the whole society to pay the joint efforts, so we can combat domestic violence from the violence subject, the main social point of view. I hope through combating domestic violence, we can strike a new balance between safeguarding human rights and emphasis on human relations context. Key words: domestic violence; current situation; reason;prevention 家是人类社会的基本单位,让人们寄予了深切的希望,被誉为生命的港湾、心灵的归宿。然而,据21世纪初世界银行调查统计显示,20世纪全世界有25%-50%的妇女都曾受到过与其关系密切者的身体虐待。全国妇联的一项最新抽样调查表明,在被调查的公众中,有16%的女性承认被配偶打过,14.4%的男性承认打过自己的配偶。每年约40万个解体的家庭中,25%缘于家庭暴力。特别是在离异者中,暴力事件比例则高达47.1%。据资料统计,全国2.7亿个家庭中,遭受过家庭暴力的妇女已高达30%。全世界至少有三分之一的妇女在她的一生中遭受过暴力、性暴力或虐待。残酷的现实屡屡敲击着我们的神经,在本应享受天伦之乐的家庭里却时常发生暴力事件,家庭暴力已慢慢成为一个全球性的问题,对家庭成员身心健康和人身安全都造成了极大的危害。

浅析家庭暴力的原因和法律对策

浅析家庭暴力的原因和法律对策 摘要 家庭暴力在全球各地普遍存在,不管是美国、英国、加拿大等西方国家还是中国,在解决家庭暴力问题方面存在着一定的阻碍。现在,随着时代在进步,社会在发展。家庭暴力的问题显现出了很大的弊端,给受害者的生理和心理带来了很大伤害,同时侵犯了受暴者这些弱势群体的正当合法权益。所以探究家庭暴力的成因,进而提出家庭暴力的法律防治建议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分析了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以及家庭暴力法律防治的现状。发现现行家庭暴力立法可操作性不强、司法保护力度不够、家庭暴力的防治机制不完善、庭暴力的法律防范意识与技能缺乏。所以应该加强家庭暴力相关法律的可操作性、加强家庭暴力的司法保护、完善家庭暴力防范机制、提高个人的家庭暴力法律防治意识。 关键词:家庭暴力;原因,防治 论文类型:理论研究 I

目录 1绪论 (1) 1.1研究背景 (1) 1.2研究意义 (1) 2家庭暴力的原因 (2) 2.1历史原因 (2) 2.2社会经济原因 (2) 2.3个人原因 (3) 2.3.1心理原因 (3) 2.3.2生理原因 (3) 3家庭暴力法律防治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 (4) 3.1家庭暴力法律防治现状 (4) 3.1.1婚姻法对家庭暴力的有关规定 (4) 3.1.2妇女权益保障法对家庭暴力的有关规定 (4) 3.1.3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家庭暴力的有关规定 (4) 3.1.4刑法对家庭暴力的有关规定 (5) 3.1.5地方性法规对家庭暴力的有关规定 (5) 3.2家庭暴力法律防治存在的问题 (5) 3.2.1现行立法可操作性不强 (5) 3.2.2司法保护力度不够 (6) 3.2.3家庭暴力的防治机制不完善 (6) 3.2.4家庭暴力的法律防范意识与技能缺乏 (7) 4我国家庭暴力法律防治的完善措施 (7) 4.1加强家庭暴力相关法律的可操作性 (7) 4.1.1完善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 (7) 4.1.2完善家庭暴力相关配套法律法规 (8) 4.2加强家庭暴力的司法保护 (9) 4.3完善家庭暴力防范机制 (9) 4.4提高个人的家庭暴力法律防治意识 (10) 致谢 (12) 参考文献 (13) 网络学院毕业论文独创性声明 (14) 毕业论文知识产权权属声明 (15) I

家庭暴力的内涵及其法律特征

家庭暴力的内涵及其法律特征 【内容提要】文章在从比较法的角度研究国内外关于家庭暴力内涵的主要法律规定和观点的基础上,认为家庭暴力是发生在家庭成员间的侵害对方身体、性和精神的伤害行为,并概括了家庭暴力的法律特征。 【关键词】家庭暴力/内涵/法律特征 家庭暴力是一个全球性的社会现象。家庭暴力问题日益受到国际社会和各国政府的重视。有许多国家制定了法律、政策防止并消除家庭中的暴力现象,特别是对妇女的暴力现象。但家庭暴力作为一个国际术语,许多国家、学者对家庭暴力的理解却不尽一致,因此,有必要从理论上对其内涵加以系统的研究,并揭示其法律特征。 根据笔者收集的资料,国内外关于家庭暴力内涵的主要法律规定和观点有: 1.新西兰 1995年12月新西兰国会通过了全面处理家庭暴力的立法,即《家庭暴力法案》。该法案施行于1996年7月,同时废止了《1982年家庭保护法案》。新西兰1995家庭暴力法案第3条对家庭暴力的含义作出了一个包括身体、性和心理伤害的宽泛解释。有新西兰学者认为,由于“伤害”与“暴力”有争议性的不同内涵,该词语的采用可能会产生一些解释上的困难。而且,更有疑难的解释是“心理伤害”。立法为其提供了一些示例,但没有作出限制性的解释。因此,恐吓、骚扰、损害财产、威胁,以及对儿童来说,让儿童目睹伤害,都是潜在的心理伤害。还有其他例子可循,如勾引、不断地打、羞辱受害人,但对诸如忽视对方或拒绝同对方说话这种行为的忽略却是不能持肯定态度的。(注:Bill Atkin:”Dealing with Family Violence:Family Law in New Zealand 1995”in International Survey of Family Law 1995,The Netherlands,、385。) 旧法仅适用于缔结婚姻的夫妻,新法拓宽了其适用范围。1995家庭暴力法案第4条对“家庭关系”的新解释涵盖了伴侣、家庭成员、日常共居一室的人及关系密切的人。根据该法,同性恋伙伴是该法第2条解释的合法缔结婚姻关系的“伴侣”和“任何按照婚姻的本质关系共同生活的人(无论是同性还是异性、无论现在或过去能否合法地缔结婚姻关系)”。 2.加拿大

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四种措施

遇到婚姻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 问>>https://www.sodocs.net/doc/ba9004464.html, 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四种措施 家庭暴力的存在由来已久。由于家庭暴力发生在家庭内部,远离公众的视线,加之社会长期将其视为家务纠纷,使得家庭暴力问题得不到应有的关注和解决。直到20世纪70年代,人们才开始从理论和实践上关注家庭暴力问题,家庭暴力问题亦随之纳入公众视野,成为了一个引起广泛关注的社会问题。 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是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它需要采取的措施也是多方面的。笔者认为,目前我们国家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方面应采取以下四种措施: 采取立法措施,形成有效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律体系。我国有关家庭暴力问题的法律规定始于地方性立法。2000年3月,湖南省出台的全国第一部反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湖南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

力的决议》,开启了家庭暴力问题进入法律领域的大门。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首次以国家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了家庭暴力问题,从此家庭暴力这一概念正式成为了一个法律概念。2005年8月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则以国家基本法的形式对家庭暴力问题进行了规定,并对婚姻法的规定有所突破。法律的上述规定,虽然在表明国家对家庭暴力的否定、谴责态度和为制裁家庭暴力行为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目前我国法律法规有关家庭暴力问题的规定仍存在很多不足,例如:没有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法律中有关家庭暴力的法律责任不够明确具体,各法律之间缺乏必要的衔接等。因此,目前一个迫切的任务就是要制定一部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并以此为主体,形成以宪法为根据,以反家庭暴力法为主体,包括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民法、刑法、诉讼法等法律和相关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我国参加的有关国际、人权公约在内的法律体系。在制定反家庭暴力法时,应当明确反家庭暴力法的指导思想、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则,家庭暴力的概念,政府特别是政府各职能部门干预家庭暴力的具体职责,司法机关干预家庭暴力的职责和措施,社区组织在干预家庭暴力方面的责任等等。当然在全国性的反家庭暴力法出台以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现有法律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创造性地制定一些地方性法规也是非常必要的。在这方面,河北省于2004年制定的《河北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就具有典型意义。

2018年关于当前家庭暴力现状及对策的调查报告-实用word文档 (4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所得,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予以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修改文字! == 关于当前家庭暴力现状及对策的调查报告 “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本人通过查资料、问卷、走访等形式从家庭暴力的现状、表现特点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及防止家庭暴力的对策等方面进行了全面调查。 一、家庭暴力的现状 据中国全国妇联的一项调查表明,在全国2.7亿个家庭中,有0.81亿个家庭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约占全国家庭总数的30%,且施暴者有90%是男性。据报道,全世界至少有三分之一的妇女在她的一生中遭受过暴力、性暴力或虐待,家庭暴力问题已日益受到国际社会和各国政府的重视。近年来,很多国家相继出台了防止家庭暴力法案。 家庭暴力不是偶然发生,而是在一定范围内大量存在的。一项最新统计资料显示,在北京去年调解处理的12.7万余件各类纠纷中,因家庭纠纷就占2201X余件,中国社会科学院的全国调查发现遭受过家庭暴力的妇女高达30%.近年来家庭暴力呈上升趋势,据全国妇联统计,1996年至201X年十年间,全国家庭暴力的投诉案件上升了4.16%.而从对近年离婚案件的分析来看,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比例却逐年上升。根据调查显示家庭暴力离婚案件中,因丈夫的暴行而涉讼,导致夫妻离异的占绝大多数。 本人对中国统计显示,201X年有12.6%的家庭暴力受害者通过派 出所、110指挥中心、街道、居委会等途径求助,201X年求助比例提高了38.8个百分点。对问卷调查的统计显示,遇到家庭暴力时,59%的人希望求助外界解决。在选择求助单位时,27.5%的人选择妇联、村居委会,20.6%的

辩论反方:纯精神摧残不构成家庭暴力

反方:纯精神摧残不构成家庭暴力 家庭冷暴力属于家庭暴力的范畴,其概念常见诸后者的概念中。美国律师协会全国家庭暴力委员会对家庭暴力所下的定义为:“当一方亲密伴侣使用身体暴力、胁迫、威胁、恐吓、隔绝孤立以及情感、性和经济暴力试图保持对另一个亲密伴侣的权利控制时, 即发生家庭暴力。”,其中的冷暴力成分笔者认为是利用情感暴力为手段保持对亲密伴侣的权利控制,让受暴对象得不到应有的亲密感。这种暴力是不需要打骂就可以完成从而达到权利控制的。事实上家庭冷暴力至今无法找到一个统一和权威性的定义,直观地看家庭冷暴力是现代家庭出现的新的暴力形式,夫妻双方在产生矛盾时,对对方冷若冰霜,不主动说话甚至不理睬对方、拒绝夫妻性生活,懒于做一切家务工作,给对方以精神上的折磨,使对方对家庭生活失去信心,最后被迫离婚。 具有代表的家庭冷暴力概念的提法是:“家庭冷暴力”指夫妻在产生矛盾时,不是通过殴打或者辱骂的暴力方式处理,而是对对方表现较为冷淡、轻视、放任和疏远。最明显的特征就是漠不关心、语言交流降到最低限度、停止或敷衍性生活、懒于做一切家庭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后称《解释》)第一条规定“: 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按此解释,家庭暴力的行为局限于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四种行为方式和与此四种行为方式类似的行为,且家庭暴力需造成一定的伤害后果。因为人的心理伤害、精神伤害、情感伤害较之身体伤害更难以认定,因此对家庭暴力的含义应作限制性的解释。由于立法上的缺陷,所以我们对家庭冷暴力的定义只是学理上的解释。 一些专家指出,精神伤害和暴力伤害对一个人的摧残是相同的。但目前还没有一个国家将精神虐待列入《婚姻法》。由于精神虐待的不可取证性,使得对它的认定难以确立,因此不能将精神伤害等同于暴力伤害。从进行家庭暴力的主要手段上看,精神摧残也不算家庭暴力。也就是说,家庭暴力会造成精神上的迫害,而精神摧残只是家庭暴力的一种结果,如果把精神摧残当成一种手段来看,那么

浅谈对家庭暴力的认识与防治

浅谈对家庭暴力的认识与防范 徐闻 [摘要]家庭暴力是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近年来有进一步增多趋势,其呈现出的特征、产生的后果令人堪忧。严重危害了受害者的身心健康,侵犯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稳定和发展,已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为了给予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更全面、更具体、更适当的协助,以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必须针对家庭暴力产生的内在原因加以解决,尽快建立起道德、法律、社会、爱心等各层面的社会支持体系,缓解家庭暴力现象的 关键词:家庭暴力、原因、防范措施 前言 家庭是社会成员的重要组成部分,家庭的和睦与稳定关系着国家的稳定与安宁,不仅是每个家庭成员人生幸福的重要内容,也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之一。然而家庭暴力在世界范围内都是较为普遍存在的社会问题。根据全国妇联权益部门的统计,我国30%的家庭存在不同程度的暴力行为,施暴者多为男性。根据调查显示家庭暴力离婚案件中,因丈夫的暴行而涉讼,导致夫妻离异的占绝大多数,由此表明妇女(妻子)是家庭暴力的最大受害群体。 关键词:家庭暴力、原因、防范措施 一、对家庭暴力的界定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内出现的家庭成员间的一方对另一方的暴力行为,包括身体伤害、精神摧残和性暴力。家庭暴力是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违法行为,其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比较常见的有捆绑、殴打、讥讽、辱骂、恐吓、不予理睬、性虐待、性暴力等。家庭暴力主要包括夫妻间的暴力、父母子女间的暴力和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往往是家庭中的弱势群体,即家庭中的妇女、儿童和老人,其中约90%为女性。我国2001年4月实行的新婚姻法对家庭暴力制定了一些具体的制裁条款,如将家庭暴力作为受害方提出离婚的一个条件,受害方离婚时可请求损害赔偿等,还明确规定受害方可以请求公安机关援助和居委会进行劝阻,因此,家庭暴力绝不是“家务事”,而是一种法律予以制裁的行为。本文所说的家庭暴力,主要是指夫妻之间也即婚姻主体之间的暴力行为。 二、家庭暴力的危害 (一)、家庭暴力侵犯了受害人的人身权利。具体为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和自由权。 (二)、家庭暴力伴随着对妇女的精神摧残。由于家庭暴力受害人绝大多数是妇女,因此她们受到肉体和精神的双重伤害,只不过因为身体上的损伤是外在的、较为明显而吸引了人们更多的注意,精神上的损伤是内在的、较为隐蔽而容易被忽视。精神的创伤往往比身体上的创伤更难以愈合,遭受暴力的妇女长期生活在恐怖、紧张的气氛中,心里充满了恐惧与悲哀,有的悲痛欲绝,导致心情抑郁或精神分裂。在找不到正当的解脱途径的情况下,她们只好采取回娘家、出走,甚至自杀等消极反抗方式。当虐待超过了她们肉体、精神的承受能力时,有些被迫走上了犯罪的道路,从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变成了害人者。有资料表明:我国五成以上的女性犯人是因为不堪忍受家庭暴力而走上犯罪道路的。 (三)、家庭暴力严重地危害社会安定、阻碍了社会发展和进步。社会发展是全人类的共同事业,需要全社会成员的共同参与,社会的每一个人都应当是社会生存、发展的创造者。而那些受家庭暴力侵害的人,在其生命、生存及人身权利、人格、名誉等这些做人最基本的权利都被暴力所侵害、所剥夺的情况下,在身心受到严重伤害的情况下,又如何能够全身心地投入到社会生产、发展中去呢?家庭暴力不仅严重侵害了这部分人的人身权利,而且影响了他们参与社会活动、社会生产的积极性,从这个意义上讲,也直接间接地阻碍了社会的发展。另一方面,家庭暴力也严重地危害下一代人的健康成长。很难想象,在一个充满暴力、充斥吵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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