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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古代婚姻制度的历史演变

我国古代婚姻制度的历史演变
我国古代婚姻制度的历史演变

我国古代婚姻制度的历史演变

摘要:婚姻制度是一种重要的社会规范,婚姻礼仪是中国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分析和探究我国古代婚姻制度的历史演变,有助于人们更好地理解和感知古代男女间社会关系的文化特征及其发展脉络。

关键词:婚姻制度;社会规范;中国古代

在中国传统观念中,婚姻具有非常神圣而庄严的意义。《易系辞》云“:天地氤氲,万物化醇,男女媾精,万物化生。”认为男女婚姻是承载天地阴阳之性密合而成。《易序卦》云“:有天地,然后有夫妇;有夫妇,然后有父子;有父子,然后有君臣;有君臣,然后有上下;有上下,然后有所措。”君臣、父子、夫妇、兄弟、朋友算为五伦,而伦常礼制、社会规范都是基于婚姻制度而逐步建立起来的。中国古籍中也早有关于婚姻内涵的记载。《礼记·经解》郑玄注:“婿曰婚,妻曰姻”;《说文解字》解释为“:婚,妇家也”“、姻,婿家也”,都说明了婚姻具有严肃的伦理学意义,婚姻制度是一种重要的社会规范,婚姻礼仪是中国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分析和探究我国古代婚姻制度的历史演变,有助于人们更好地理解和感知古代男女间社会关系的文化特征及其发展脉络。

一、婚姻的几种发展模式

在漫漫的人类历史发展长河中,我国的婚姻制度经历了凤凰涅槃般烈火的煎熬和痛苦的考验,从早期的原始群婚模式一步步走向具有现代文明特征的一夫一妻制度,见证和审视着人类文明的巨大进步。

我国古代的婚姻制度主要有以下几种发展模式。

原始群婚。原始群婚是人类早期祖先进行的一种两性偶合关系,古语曰:“其民聚生野处,知母不知父,无亲戚兄弟夫妻男女之别。”古代人们露宿野外,群居共生,男女之间的交往没有任何的规定和约束,也没有明确和固定的配偶,完全处于一种自然奔放状态,“感天而生,知有母而不知有父”。远古时代原始群婚的现状甚至产生了一些民间传说,比如《诗经·商颂》就有“天命玄鸟,降而生商”的记载,反映了当时男女无别、媾和无禁的自然婚姻状态。

血缘婚姻。随着人类历史发展的进步,原始人群逐渐分化,形成了不同的集团部落,并且渐渐以血缘家族的形式作为识别标准。古人认为血缘家族中父辈和子女之间是不能够通婚的,但是兄妹同辈之间是可以通婚的,由此构成了血缘婚姻。关于这种婚姻制度模式,中国的古籍文献中也有相应记载传说,比如《风俗通》中就介绍了女娲和伏羲之间的关系,说女娲其实是伏羲之妹,兄妹两人是联袂成婚共同生活在一起的。在后世出土的汉墓石刻上,人们能够看到伏羲与女娲“人首蛇身,两尾相交”的造型,而“两尾相交”正是夫妻媾和的特别象征。

亚血缘婚。亚血缘婚又称为伙婚,此种婚姻与血缘婚姻的最大区别就是血缘婚姻只是禁止父辈和直属下辈之间进行通婚,而伙婚除此之外,还禁止同辈兄弟姊妹之间产生婚姻关系。伙婚制的最大特点是兄弟可以共妻,姐妹可以共夫,但这个“妻”或者“夫”必须是外族

人员,比如《史记·五帝本纪》记载,尧的两个女儿娥皇、女英同时都嫁给了舜,体现了伙婚制度下姐妹可以共夫的特点。亚血缘婚有利于自然选择婚姻配偶,这对于提高人口数量和质量意义重大。

基于此,古代中国人才有了“男女同姓,其生不蕃”的深刻认识。

对偶婚。对偶婚是介于亚血缘婚和后期专偶婚之间的一种极为脆弱和不稳定的夫妻关系。在此种婚姻模式中,夫妻双方并不是以良好的感情为基础,而是以个人方便和需要为基础,通常是以物品交换的形式达成夫妻婚配,或者通过武力抢夺的方式得到配偶。这种婚姻模式产生的一个重要背景是:男子成为家庭生活维系的主要支柱,但由于男性数量可能在野蛮的战争中大量消耗,因而导致女子只能“暂时或长久地同一个男子结婚以作为解救的办法”。因此,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是相当脆弱和不牢固的。

专偶婚。专偶婚就是我们平时所说的一夫一妻制婚姻。这种婚姻制度的产生,是以父权制完全取代母权制,以及生产资料的私有制为根本基础的。正是因为如此,专偶婚制度自其产生之时起,就充分表现出了男权至上的特点。而且从婚姻关系角度分析,专偶婚比对偶婚显然要牢固和持久得多,这也符合了儒家的伦理纲常,因为儒家强调“夫妇之道,不可不久也,故受之以恒。”二、婚姻中男女地位差异在古代中国,婚姻本质上体现为一种人与人之间的两性关系,反映着社会经济和文化生活的变迁,而这个在男女地位方面表现得尤为明显。中国古代强调“男女授受不亲”,也就是男女不能同饮酒席,不

能杂坐闲聊,不能同时出行,两性之间的界限是相当分明的。

两性之间结合为婚姻之后,依然在男女地位上显示出极为不平等的一面。古人认为婚姻是家庭的大事,《礼记·昏义》云“:婚礼者,将合两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礼记·经解》云“:婚姻之礼,所以明男女之别也。婚姻之礼废,则夫妇之道苦,而淫辟之罪多矣。”自进入父系社会之后,男尊女卑逐渐被认为天经地义的事情。

《易·系辞上》说“:天尊地卑,乾坤定矣;乾道成男,坤道成女。”这些文字概括让人感觉男尊女卑似乎完全是一种自然法则,是万万不能违背的金玉良言。其说法之一是由于丈夫获得了家庭经济的绝对支配权,自然而然好像也就获得了对妻子的绝对统治权。《礼记·郊特牲》说“:男帅女,女从男”,古语云“:娶到的媳妇买到的马,由人骑来由人打”,这些都是婚姻关系中女性地位卑微低下的真实写照。

到儒家思想占据完全主导地位时,其对婚姻的态度是“人伦之始”“、夫妇之义”,并且以“三纲五常”等社会规范来约束夫妻关系,特别是约束女性的行为习惯,对夫妻之间的“情”与“爱”则基本上是视而不见的。按照儒家的封建礼法制度,妇女应“无私货,无私蓄,无私器”。也就是说,妻子在家里只能遵守本分,操持家务,照顾子女,奉养公婆,没有任何经济地位可言。《仪礼丧服》云“:妇人有三从之义,无专用之道,故未嫁从父,既嫁从夫,夫死从子。”

汉代刘向和班昭分别著有《烈女传》和《女诫》,引导女子要“以专一为贞”,信守“四德”(即妇德、妇容、妇言、妇功),后人将“四德”与“三从”合并为“三从四德”,作为妇女言谈举止中应该遵守的基本礼仪。另外,中国古代婚姻中对女性的贞节观要求苛刻,从各方面钳制和规范妇女的个人操行,要求她们守身如玉,容不得半点瑕疵,夫妻之间女性个人兴趣和志向的稍微外露就可能引起男性的斥责与惩罚。事实上,婚姻关系自其形成之初,男女之间就已经处于明显的不平等状态,束缚于贞节道德礼教之下的古代妇女,早已没有任何自我意识和独立人格可言,只能忍声吞气、唯唯诺诺。

此外,在中国古代婚姻制度中,夫妻之间婚姻关系的解除也要遵循一定的陈规陋习,而女性此时的地位更是日薄西山,江河日下。在夫权至上的中国古代社会,婚姻关系的解除主要由男方的意志随意决定,因此古代将离婚称之为“出妻”或“休妻”,而遭受遗弃之妻则被称为“弃妇”。丈夫如果要遗弃妻子的话,来自家庭和个人的理由可谓是随手可得和易如反掌,只苦了那些弃妇们的余生,大多数只能是孤灯瞎火,孤寂落寞,清贫甘苦,了却一生。

比如《孔雀东南飞》中描述的焦母逼迫焦仲卿无论如何都要“出妻”,其提出的理由竟然是嫌弃儿媳“不顺父母”,最后导致焦、刘两人双双殉情而死,为后人留下一声叹息;又比如宋代大诗人陆游本来与前妻唐琬一往情深,生活甜甜蜜蜜,但就是因为陆游的母亲不喜欢唐琬,而陆游又对母亲非常孝顺,并且言听计从,最后只能被迫与唐琬相别分手,为此陆游直到晚年仍悔恨不已,心存遗憾之情。

同时,需要指出的是,中国古时历代的婚姻制度多以巩固和维系父系家长制的绝对权威为原则,特别是允许男子“一夫多妻”,体现出对女性地位的压制和约束。比如《唐律》就明确规定男性纳妾是完全合法的行为,《明会典》也特别规定“:庶人四十岁以上无子者,许娶一妾。”在男尊女卑的传统观念以及“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的社会习俗主导下,自先秦时期到民国末年,上由达官显要下至市井小民,纳妾制度历经千年长久盛行,可谓是中国封建社会婚姻制度中的一个顽疾。

参考文献

[1]秦亚东。中国古代婚姻制度探析[J].齐齐哈尔大学学报,2007(5)。

[2]李国锋。中国古代婚姻制度[J].新乡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4)。

[3]王自玲。中国古代婚姻制度初探[J].法制与社会,2011(6)。

论中国古代婚姻制度对女子的危害

论中国古代婚姻制度对女子的危害 姓名:冯倩 学号: 班级:园林092 摘要:我国古代婚姻制度是一夫一妻多妾制,一个男人只能有一位妻子,妻下面有妾,妾下面是通房,女子要遵从三从四德,从一而终,嫡出与庶出也有很大的差别,正是由于这样的婚姻制度导致了古代女性一个又一个的悲剧,对她们的身心造成了极大的危害。 关键字:古代婚姻制度女子危害一夫一妻多妾制 几千年来中国古代实行的封建制度给女性造成了巨大的伤害,甚至可以说她们是生活在水深火热之中的。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谈我国古代婚姻制度对女性的危害。 1、我国古代实行的是一夫一妻多妾制对女子的危害 1.1一夫一妻多妾制概述 婚姻是人类社会两性结合的基本制度和形式,是由于人类自身生产而使人类的生命得到延续,是人类社会的三大生产中实现人类自身生产的唯一方式,是社会伦理关系的实体。在古代,《礼记?昏义》上明确指出婚姻的目的是“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也”。有着“兴家族,广后嗣”的幌子,从皇帝开始,贵族官僚妻妾成群都是明正言顺的,如汉代丞相张苍的“妻妾以百数”(《史记?张丞相列传》),甚至造成“内多怨女,外多旷夫”(《汉书?贡禹传》)的社会现象。因此我国古

代婚姻制度实行一夫一妻多妾制,这种制度正式确立是在西周时期,一妻是指一个男子只能有一个正妻,然而男子尤其是贵族官僚实际上是可以合法纳妾的,男子可以占有多个不同名分的女子并且会被礼法所认可,不受道德约束,妾的数目是按照社会地位而确定的。如果女子不准丈夫纳妾,男子可以为此理由将她休掉。 1.2女人的争宠导致的悲剧 这种形式上实行的一夫一妻多妾制是为维护封建宗法和家族统治,它是强加在我国古代妇女身上的沉重枷锁,其目的是为了约束女子,而男子却可以三妻四妾,不仅这样,一个男人能娶多少女人没有受到法律的限制,自古民间就有皇帝有三宫六院,佳丽三千的说法,一般的达官贵人亦都妻妾成群,这直观地反映了女子身份的卑贱。是中国古代封建制度典型的特征—男尊女卑。在以男权为中心的古代,女子是没有地位的,只能忍受不平等待遇的摧残。 不仅这样,这些女人在家庭中的地位是不相同的,只有被称为正 室的女人才具有妻子的资格,其余只能处於从属地位,正是由于这种地位的差别,一般来说妾是很不喜欢正妻的,作为正妻经常会遭到别人的白眼与记恨,因此不管是妻还是妾,她们的生存环境很艰苦。《红楼梦》中的赵姨娘和王夫人就是典型的例子,当王夫人受尽恩宠,俯视众人,赵姨娘只能躲在阴暗的角落了,别人根本不把她放在眼里。在这样的环境下会经常导致悲剧发生。女人们为了生存,想尽办法争宠,打压别人,生存能力弱的就会在这种斗争中失去生存的权利,轻者独守闺房,孤苦一生;重者失去身家性命,而剩下的又继续斗争,

关于中国古代婚姻制度的反思

摘要中国古代婚姻制度是随着封建制度的确立而不断趋于成熟的,也成了封建统治的工具,其形成条件是封建礼法所决定的,与封建伦理道德密不可分。它附属于封建制度,而且维护了封建制度,但同时也束缚着男女两性的发展和妨碍了社会的发展进程。 关键词:古代婚姻制度,封建礼法,封建制度。 中国古代婚姻制度随着中国封建社会的确立而不断趋于成熟,历经千年,其和封建社会制度一起束缚着中华儿女和阻碍着社会发展进程,其附属于封建制度,成为封建统治者治理社会和维护其利益的工具。它不仅摧残了很多无辜的女性,而且很多男性也深受其害。 一、中国古代婚姻制度的特点。 中国古代婚姻制度其实是“一夫一妻多妾”制,在中国封建社会,妇女没有社会地位,夫为妻纲,妇女的一切只能服从和依赖其丈夫,从一而终。一个男人一般只有一个正妻,却有多个妾,同时男人娶几个女人都不受法律和道德的约束。“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其基本特征,父母有很大的主动权。正因为这种不合理的婚姻制度,不但没有带给中国古代男女感情生活的幸福,而成了束缚中国古代男女追求婚姻自由的沉重枷锁。 二、一夫一妻多妾制的缺陷。 一夫一妻多妾制,在古代主要是为了传承香火和传宗接代,而不是男女双方的感情结合。按照宗法制度的要求,嫡妻只能有一个,嫡妻所生,是为“嫡系”,其他妾所出,是为“庶出”。这就造成了人与人之间不平等,在同一个家庭中嫡妻及其子女,与妾媵及所生子女,就有着明显地位的差距。 一方面,这种制度使得一大部分妇女在男权主义社会里更加没有地位和权力。妾是中国传统宗法制度下的畸形产物,她们担当的角色只是为了传宗接代,在封建社会是很没有地位的。同时,大部分女子是由于生活所迫和外界施压才从妾的,并非自愿。 另一方面,为了维系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阶级统治,封建统治者在政治实践中推行从上至下的嫡长子继承制,“庶出”虽和“嫡系”同父异母,但他们在家族中的地位却是天壤之别,这只是因为他们的母亲的不同。无论是财产的分配还是官爵的继承都轮不到庶出,他们一出生就带上了低人一等的不公的命运烙印。 这可以说是封建制度等级的森严,但未尝不是一夫一妻多妾制的毒害。 三、“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不良后果。 中国传统婚姻的目的是以生育为第一位,以经济为第二位,而男女感情置于末位,其最终目的是传宗接代,生儿育女。在宗法制下,婚姻大事必须父母主持,再加媒人撮合,才算循礼、合法,才能被宗族和社会所承认。“父母之命”封建包办婚姻是古代婚姻的基本特征之一,尊亲长掌握卑幼的主婚权是法律明文规定。 男女恋爱婚姻,本是青年男女追求自身终身幸福的权利。但这一主动权却握在了父母的

浅析中国古代婚姻制度

浅析中国古代婚姻制度 【内容摘要】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是家庭的先决和条件。在古代中国,婚姻制度是一种重要的社会规范,被纳入礼的范畴,婚礼是中国文化的有形部分。《礼记》中说:礼是“始诸饮食”,“本于婚”。“饮食”包括物质的生产和分配的方式,“婚”是人本身的生产,包括男女交往方式和婚姻的方式。婚姻沟通着物质与观念、道德与法律,折射出社会的风尚和礼仪。 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分层论述古代婚姻制度的特点、形成原因、发展过程和解除条件。首先,概述婚姻制度的形成。其次,从中国古代的“一夫多妻多妾”制入手,依据史料,分层论述说明中国古代婚姻制度的形成条件和主要环节—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门当户对。再次,引经据典,分析说明古代婚姻制度的解除的条件。本文试图诠释古老婚姻制度,寻找历史痕迹,纵观时代发展,维护婚姻道德风尚。【关键词】古代婚姻制度,封建礼法,封建制度,婚姻条件。 中国古代的婚姻制度是宗法制度下的包办和买卖婚姻,婚姻是男 女双方家族的事情,婚姻的成立和解除由家长决定。在这种男子为中心的宗亲制度下,夫妻的关系是极不平等的,夫权至上,“夫者倡,妇者随”,女性附属于男性,没有独立的人格;婚姻和家庭是家族伦常关系的载体,所以在其中充满的伦理和道德的约束,而这造就了相对稳定

的婚姻关系,女子要从一而终的要求培养了爱情的专一和忠诚的传统,家长制的控制使两性关系归于单纯,扼制了婚姻道德的沦丧。 一、中国古代婚姻制度的特点 中国古代婚姻制度其实是“一夫一妻多妾”制,在中国封建社会,妇女没有社会地位,夫为妻纲,妇女的一切只能服从和依赖其丈夫,从一而终。一个男人一般有一个正妻,却有多个妾,同时男人娶几个女人都不受法律和道德的约束。“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其基本特征,父母有很大的主动权和决定权。正因为这种不合理的婚姻制度,不但没有带给中国古代男女感情生活的幸福,而成了束缚中国古代男女追求婚姻自由的沉重枷锁。 二、中国古代婚姻制度的主要形式 为维护封建宗法和家族统治,形式上实行一夫一妻制,但这只是 对女子的约束,男子尤其是贵族官僚实际上是可以合法纳妾的,事实 上是一夫一妻多妾制。在《礼记?曲礼》中给妻妾定了名号,“天子有后,有夫人,有世妇,有嫔,有妻,有妾;公侯有夫人,有世妇,有妻,有妾”。平民才真正实行一夫一妻制。《论语?宪问》载“别无媵妾, 唯有夫妇相匹而已”,即所谓匹夫匹妇。贵族内部还盛行媵嫁制度,《仪礼?士婚礼》解释道:“媵,送也,谓女从者也。”可见媵就是诸侯女儿出嫁时随嫁的人。媵嫁制度规定,诸侯女出嫁要由她的妹妹(娣) 、侄女(姪)随嫁,此外还有两个与女方同姓的诸侯国各送三女随

中国古代婚礼制度的演变

浅谈中国古代婚礼制度的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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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中国古代婚礼制度的演变 婚礼并不是产生婚姻时就有了的,它是在人类社会发展到知礼的文明阶段才形成的。对于婚礼的起源、发展、呈现方式等,历来存在多种不同看法。1928年陈东原在《中国妇女生活史》中,根据社会发展进程和妇女在生活中的位置,梳理了历朝历代的妇女生活和婚礼制度,提出婚姻的形式是从群婚到掠夺婚,经过买卖婚姻,发展为媒妁婚姻。 群婚是人类最初的婚姻形式。存在于原始时代血缘家族公社时期至母系氏族社会前期(相当于考古学上的整个旧石器时代)。群婚的前期类型为血缘群婚。即由血缘集团内部同一辈分的男女成员互相婚配。后期则发展到两分组织间的族外群婚,即一个集团的一群男子与另一集团的一群女子集体互相通婚,而集团内部的男女则禁止婚配。这两个集团或是氏族,或是胞族。 掠夺婚是以强行“掠夺”的方式达到成婚目的的一种婚姻仪式。它是在母权制向父权制过渡的历史阶段中产生的。掠夺婚俗称抢婚,也叫劫夺婚,是古代氏族部落外婚制时期用战争手段俘获妇女的一种强制性的婚姻形式,后来在不少民族中还不同程度地存在,这在一些汉字的构造还可以看出来。“妻”,甲骨文写作 。字形像手抓长发女子,上部为长发状,中间是一只手,整个字形像用手抢女子,也就是说,妻子是抢来的女人。“取”和“娶”是古今字,“取”甲骨文作

,以手持左耳状。《说文?又部》:“取,补取也。”可见,取的本义是捕获、抢夺,自然,“取亲”就是劫夺婚了。而“娶”是后来为表示娶亲义另造的字。另外一组字“婚”、“昏”中,也可以看出劫夺婚的遗俗。“昏”甲骨文写作,字形像太阳落在树枝当中,表示黄昏。许慎《说文解字》:“昏,日冥也,从日,氐省。氐者,下也。”古代婚礼在黄昏举行,所以结婚的“婚”和黄昏的“昏”同用“昏”来表示,“以昏为期,因名焉。”这是抢婚制的遗俗,选择黄昏时进行抢夺,但已逐渐由真抢变为假抢。男方黄昏时去迎亲,要乘墨车,即不加文饰的黑色车乘,迎亲的人也要全部穿黑色衣服。现代社会中倡导自由婚姻,因此抢婚实际上已改变它原来的意义,但作为婚礼的仪式依然保留,多见于我国西南云、贵、川、藏等省份的少数民族地区。 从父系社会开始,女子丧失了原有的社会地位,逐渐依附于男性,甚至成为男性的所有物,出现了买卖婚姻。古人说"伏羲制嫁娶,以俪皮之礼",可知买卖婚俗至迟在夏商之时便产生了。“俪皮”,是指鹿皮,古代以鹿皮代货币,也就是用钱作娶妻之礼。初期,买卖婚没有妻妾之分,周代以后,聘娶婚确立,则以礼聘娶的女子为妻,用钱购买来的女子作为妾。因此说“聘则为妻,奔则为妾”。《礼记·曲礼》中也有记载:“买妾不知其姓,卜之。”证明了买卖婚姻制度的存在。买卖婚制以金钱购买为实质,也存在多种形式。一是以礼聘娶为名,金钱买卖为实的购买式婚姻。起初纳彩体现了对婚姻的尊重,但逐渐演变为礼不厚不嫁,这是在聘礼掩盖下的买卖婚的延续。二是以钱买妾。长期以来,一夫多妻为社会所认可,妻子明媒正娶,而妾则可用钱来购买。三是卖女抵债或把女子作为

中国百年社会风俗变迁

研究性学习论文 ————《中国百年社会风俗变迁》 1 研究背景 社会风俗的变迁既是一百年来政治变迁,经济转型,外来影响等作用下的产物。又是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变革的表现。社会风俗不是细枝末节的小事, 而是关系的社会发展的大事,很值得我们下一番功夫来研究它。 2 研究目的意义 (1) 了解近代以来人们社会习俗和生活变化的史实,探究其变迁的原因和背景。 (2) 分析比较历史现象理解历史发展对人们的思想观念和社会生活的影响。(3)掌握社会习俗和近代服饰、餐饮、居室建筑与家具陈设的变化情况。通 过归纳、比较社会习俗和生活的变迁情况,培养归纳发展特征的能力。通过思 考“为什么近现代中国社会习俗和社会生活会有如此大的变化”等问题,培养 站在历史发展的角度思考问题的能力。 3 研究的方法 通过对比不同时期,不同地点的历史事件或历史现象进行对比研究,分析其异同,探究其原因。这是历史比较的研究方法。 4 研究的重点及主要内容 (1)社会风俗和生活变化的原因、特征。 (2)中国社会变动对人们生活产生的影响。 5 研究步骤 (1)确立选题 (2)根据确定的题目内容,调查对象制定具体的行动计划。 (3)搜集有关社会变化的资料、图片、走访老人、社区以及相关专业人员,了解社会变迁的基本情况。 (4)分类整理所获得的各种材料,进行对比分析,探究百年社会风俗变迁的原因和影响。 (5)将成果整合或制成演示文稿进行展览。 6 资料收集手段

依据研究内容,通过图书馆,博物馆,互联网,家庭等搜集资料,在收集资料 的过程中要注意资料的真实性,可靠性典型性。 调查问卷 一中国百年社会背景 二从衣食住行方面谈谈近代中国社会习俗的变化。 三引起中国百年有哪些原因。 四社会风俗变迁的影响有哪些。 五人们的思想观念发生怎样的变化。 六社会的变迁对我们当代人有何启发。 《中国百年社会风俗变迁》研究性学习课题开题报告 风俗是一种特殊的文化,所包含的内容十分广泛,衣食住行、生产交通、 婚丧嫁娶、节日喜庆…那一项也离不开民众的思想和生活需求,离不开与之相 适应的政治和经济基础。风俗的变化可以说是全方位的,是近代社会变迁的重 要组成部分,并与近代社会转型相始终。涉及到社会各个角落、各个层面。 一服饰风俗的的变迁 1 进入近现代以后,服饰变化的趋向: 开始由拘谨、保守、呆板、等级森严,逐渐向美观、适体、方便、平民化转变。 2 服饰变化的原因: (1)A 在古代,服饰和阶级、身份紧密相联,有着繁复的制度和规定。 B 随着鸦片战争打开中国大门,中国进入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社会结构随之产生变动,西方文化、生活方式推动着个性的解放,首先体现在穿着上摆 脱旧的规定的束缚。

我国婚姻登记制度的历史演变

我国婚姻登记制度的历史演变 一、新xx婚姻登记制度的发展 我国先后颁布了1950年、1980年二部婚姻法,1980年婚姻法于2001年进行修订,其中均规定了婚姻登记的相关内容。1950年婚姻法首次在我国确立了婚姻登记是结婚、离婚的必经法律程序。为落实新的婚姻登记制度,我国原内务部或民政部,曾在1955年、1980年、1986年和1994年先后颁行过4个婚姻登记办法或条例,最高人民法院也出台了不少司法解释。婚姻法都是坚持婚姻登记成立的原则,然而在具体实践中又经历了三个不同阶段,具体如下: 第一个阶段是建国初期到 1994年2月1日生效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生效以前。在这个阶段,没有彻底坚持登记成立婚姻的原则。早在 1953年3月19日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有关婚姻问题的若干解答》中,其问题九是: “结婚为什么要到人民政府登记?婚姻法施行后结婚没有登记是否必须补登记?”答: 婚姻法规定: ‘结婚须男女双方亲到所在地(区、乡)人民政府登记’。为的是人民政府应具体查明: 结婚是否出于双方自愿,是否已够法定婚龄,是否买卖婚姻,是否合乎一夫一妻制,有无违背亲属间禁止结婚规定等情况;经查明合法的,准予登记,发给结婚证,给以法律保护。同时可以使男女在结婚前慎重考虑结婚问题,婚后更好地巩固夫妻关系,严肃地处理家庭问题。因此,结婚必须男女双方亲到人民政府登记。婚姻法施行后,婚姻登记机关已建立而不去登记是不应该的。对事实上已结婚而仅欠缺婚姻登记手续者,仍认为是夫妻关系,可不必补行登记。如其自愿补行登记者亦可补行登记,并发给结婚证。在

1953年3月贯彻婚姻法运动后,男女结婚时,男女双方均应遵守婚姻登记制度,进行婚姻登记。”这一问答明确两个问题: 一是实行婚姻登记的意义所在;二是明确了没有登记而“结婚”的性质——仍然可以视为夫妻关系。可见,这一时期未登记同样可以结婚,没有彻底坚持登记成立婚姻原则。 我国对“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采取的是有条件的承认;这期间的法律文件有最高人民法院于 1956年11月14日颁行的《关于未登记的婚姻关系在法律上的效力问题的复函》和 1957年3月6日颁行的《关于男女双方已达婚龄未进行登记的一方提出离婚时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这两个文件将社会现象意义的同居称为“事实上己经结婚,’,将法院的定性称为“有事实上的婚姻关系”。还有 1979年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颁行的《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的意见》和 1984年8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颁行的《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意见》的作为代表的法律文件为 198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一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在这两个文件中使用了“事实婚姻”和“事实婚姻关系”的概念。在这个阶段具有代表性的法律文件为 198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颁行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一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相比较前述文件,该解释对“事实婚姻”有条件的承认限制得更为严格,并且开始对不构成“事实婚姻”的非法同居的调整作出了尝试,在同居双方的财产分割、经济帮助、继承权的有无,不当终止方对另一方的责任等方面作出了较为完备的规定。 第二个阶段是 1994年2月1日后到

中国古代的特色婚姻制度

进入阶级社会后,男子居于绝对统治地位,择妻制度被保留下来,而女子则失去了择夫的“自由”。至夏商时期,一元化的“一夫多妻”的婚姻制度正式形成。然而,夏商二朝国王的多妻使得王子甚多,因其母不分嫡庶,众子均有王位继承权;所以,每当王位交接即王位继 婚姻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即男女两性之结合,这种婚姻主要基于人类的本能和繁衍后代的自然需求,有了人类便已有之。狭义的婚姻是经国家法律之认可,通过一定的法定形式、为社会所承认的婚姻形态。本文探究的是狭义婚姻,是国家与阶级出现后,将自然本能滋生出的生活习性经过约定俗成的过程,以国家法律的形式确立的婚姻制度。自夏始至清亡之四千年,我国的婚姻制度从萌芽至成熟到最后定型,其主流婚制虽变化不大,却也在不同朝代制定了许多独具民族特色的婚姻制度。 一、中国古代的形式婚姻制度 中国古代婚姻非常注重形式,婚姻必须符合形式要件,才是合法婚姻,否则便是违法婚姻并为社会所不容。特别是周朝初期周公把婚姻纳入礼制轨道后,便使中国古代的婚姻制度自始至终充满了迷信与形式主义的色彩。《礼记·昏义》载“夫礼始于冠,本于婚,重于丧祭,尊于朝聘,和于乡射,此礼之大体也。”这就是周公制礼的主要内容六礼,其涵盖了一整套国家制度和文化的建构。后唐孔颖达又疏曰:“六礼谓冠一、婚二、丧三、祭四、乡五、相见六。”六礼中,当以婚礼为本,因为有婚姻才可形成家庭,有家庭才可组成国家。 (一)结婚的形式。按周礼之规定,婚姻关系的成立,首先要满足其三项实质要件:即“一夫一妻”、“同姓不婚”及“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这是婚姻关系成立的原则性前提。“一夫一妻”在本文的第二部分将有专门论述。“同姓不婚”即禁止同一姓氏的家族成员之间的通婚行为。此禁忌主要基于两方面的考虑,其一是因“男女同姓,其生不蕃”①,认为同姓结婚会影响下一代的健康,从而影响整个家族、民族的发展,说明当时对优生已有较为科学的认识。其二是因多与异姓结婚有利于“附远厚别”②,通过联姻的方式在政治上加强与异姓贵族的结盟,以便于扩充自己的势力、维护既定的统治秩序。“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诗经·齐风·南山》有“娶妻如之何,必告父母”、《诗经·幽风·伐柯》有“娶妻如之何,匪媒不得”的句子即是例证。在古代,婚姻的终极目的,除繁衍后代、承嗣家族以外,就是“合二姓之好”,乃家族大事,绝非青年男女个人之事,必须由父母主持,再加上媒人撮合,才算合法,才能被宗族和社会所承认。 其次,婚姻关系的缔结除必须符合以上实质要件外,还必须合乎一定的形式要件,即必须要经过“婚姻六礼”程序才能完成合法婚姻的缔结。“六礼”即要求婚姻关系成立必须严格遵循六道礼仪程序,依次为纳采(男方请媒人携礼物向女方家求婚);问名(女方家长答应议婚后,男方请媒人问明女子生辰、名字、身分,卜于宗庙以确定是否适合婚配);纳吉(卜得吉兆后,男方家即准备礼物通知女方家决定缔结婚姻);纳征(又称纳币、纳聘财,男方派人送聘礼到女方家,正式定婚,婚姻开始受礼法保护);请期(男家商请女方家择定婚期);亲迎(男子亲自到女方家迎娶),这是“六礼”中的最后一道仪式,也是最重要、最复杂的一道仪式。西周时,要求男方先到女方的家庙拜祭其祖先,然后再用车接女方到男家。将女方迎进男方家门后,还要举行夫妇同器共餐、共饮交杯酒等仪式。次日尚须留在家中以谒见舅姑(即公婆)。如舅姑先已去世,则三个月后在家庙祭奠舅姑,此称为庙见之礼。庙见完成则该女子便正式成为家族正式成员(如未行庙见之礼,该女子去世,则不能葬于男家之祖坟)。

唐代婚姻制度

从《唐律疏议·户婚律》看唐朝婚姻制度的两重性 《唐律疏议》是唐朝法典的代表作,是中国现存第一部内容完整的法典。在中华法系中处于承上启下的地位,对后世封建法制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在其《户婚律》中有一些关于婚姻方面的法律条文,能让我们一窥唐代婚姻制度的原貌。唐朝经济文化发达,对外交往频繁,在这样一个繁荣盛世,其婚姻制度较之前朝必然表现出一定的开放性。但是唐朝毕竟是一个封建王朝,封建专制主义思想仍然十分浓厚,这就使其婚姻制度不可避免的也表现出很强的封建性。从而形成了唐朝婚姻制度的两重性特征。下面我们就以《唐律疏议·户婚律》为视角,来看一下唐朝婚姻制度的两重性。 一、封建性 在中国古代,封建婚姻的合法形式就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这种封建婚姻,不是基于男女双方的自愿结合,而是实行包办、买卖、强迫、等级森严的婚姻制度。“这种婚姻制度,是封建政权、族权和神权对男女婚姻关系的联合支配。”[1]在这种“联合支配”下,结婚从来都不是男女双方个人的事情,而是其身后的两个家族为了实现各自目的的大事。《礼记·昏义》中曾提到过,“婚礼者,将合两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由此可见,男家为子娶妻的目的是侍奉宗庙、繁衍后代;而女家为女嫁夫无非也就是为其提供终生的依靠和保障。我主要从包办性、买卖性、强迫性和等级性来论述唐朝婚姻的封建性。 (一)包办性 中国古代的家庭形式是封建大家长制,男性家长在子女的婚姻问题上拥有包办一切的绝对权威,这种包办性主要体现在主婚权上,《白虎通·嫁娶》:“男不自专娶,女不自专嫁,必告父母。”历朝历代对家长的主婚权都大力保护,《唐律疏议》也不例外。《户婚律》第188条记载:“诸卑幼在外,尊长后为定婚,而卑幼自娶妻,……未成者,从尊长。违者,杖一百。”可见,“尊长”在子孙婚姻缔结中的决定性作用,其在外者尚且如此,在家者更不必言说。另外,《户婚律》第195条还记载:“诸嫁娶违律,祖父母、父母主婚者,独坐主婚。”在定罪方面“独坐主婚”,从侧面也可看出当时婚姻的包办性。 (二)买卖性 中国封建社会主要实行聘娶婚,其实质就是“以聘礼之名,行买卖婚姻之实” [2]。聘婚需要有父母和媒妁之命,交付聘金,婚约才算成立。《户婚律》第175条记载:“婚礼先以聘财为信”,“诸许嫁女……,虽无许婚之书,但受聘财,亦是”,“若更许他人者,杖一百;已成者,徒一年半。徒娶者知情,女追归前夫,前夫不娶,还聘财,后夫婚如法”。可见,一旦收受了聘财,在婚姻关系中就开始受到法律保护。该条还指出“聘财无多少之限”,从表面上看,似乎对聘财的数量没有太多的要求,但事实上,也正是这种“不设上限”的说法,为唐初门阀氏族嫁娶追求厚价提供了凭据,“嫁女讲究钱财,求婚不惜贷贿”[3]。 (三)强迫性 在唐代,男女双方缔结婚姻的行为不是一种个人行为,同样,就连离婚以及改嫁也不能完全遵从个人意愿,还要受到政府、父母的强迫性干预。 《户婚律》第190条:“诸犯义绝者离之,违者,徒一年……若两不愿离,即以造意为首,随徒者为从。”所谓“义绝者”,简言之就是夫妻间或夫妻双方

浅谈中国古代婚礼制度的演变

浅谈中国古代婚礼制度的演变 婚礼并不是产生婚姻时就有了的,它是在人类社会发展到知礼的文明阶段才形成的。对于婚礼的起源、发展、呈现方式等,历来存在多种不同看法。1928年陈东原在《中国妇女生活史》中,根据社会发展进程和妇女在生活中的位置,梳理了历朝历代的妇女生活和婚礼制度,提出婚姻的形式是从群婚到掠夺婚,经过买卖婚姻,发展为媒妁婚姻。 群婚是人类最初的婚姻形式。存在于原始时代血缘家族公社时期至母系氏族社会前期(相当于考古学上的整个旧石器时代)。群婚的前期类型为血缘群婚。即由血缘集团内部同一辈分的男女成员互相婚配。后期则发展到两分组织间的族外群婚,即一个集团的一群男子与另一集团的一群女子集体互相通婚,而集团内部的男女则禁止婚配。这两个集团或是氏族,或是胞族。 掠夺婚是以强行“掠夺”的方式达到成婚目的的一种婚姻仪式。它是在母权制向父权制过渡的历史阶段中产生的。掠夺婚俗称抢婚,也叫劫夺婚,是古代氏族部落外婚制时期用战争手段俘获妇女的一种强制性的婚姻形式,后来在不少民族中还不同程度地存在,这在一些汉字的构造还可以看出来。“妻”,甲骨文写作 。字形像手抓长发女子,上部为长发状,中间是一只手,整个字形像用手抢女子,也就是说,妻子是抢来的女人。“取”和“娶”是古今字,“取”甲骨 文作,以手持左耳状。《说文?又部》:“取,补取也。”可见,取的本义是捕获、抢夺,自然,“取亲”就是劫夺婚了。而“娶”是后来为表示娶亲义另造的字。另外一组字“婚”、“昏”中,也可以看出劫夺婚的遗俗。“昏”甲骨文写作,字形像太阳落在树枝当中,表示黄昏。许慎《说文解字》:“昏,日冥也,从日,氐省。氐者,下也。”古代婚礼在黄昏举行,所以结婚的“婚”和黄昏的“昏”同用“昏”来表示,“以昏为期,因名焉。”这是抢婚制的遗俗,选择黄昏时进行抢夺,但已逐渐由真抢变为假抢。男方黄昏时去迎亲,要乘墨车,即不加文饰的黑色车乘,迎亲的人也要全部穿黑色衣服。现代社会中倡导自由婚姻,因此抢婚实际上已改变它原来的意义,但作为婚礼的仪式依然保留,多见于我国西南云、贵、川、藏等省份的少数民族地区。

无效婚姻发展史

无效婚姻制度源于古代法,汉穆拉比法典和罗马市民法对无效婚姻有所规定,如汉穆拉比法典将未订立婚约的结合视为无效婚姻;罗马市民法对违反结婚必备要件和婚姻禁例的视为非正式婚姻.但按照婚姻法学理论界的通说,真正的无效婚姻制度源于欧洲中世纪的寺院法。教会将婚姻视为男女双方与神订立的契约,禁止一切离婚。但面对大量痛苦的婚姻和急于摆脱婚姻束缚的要求,教会创设了无效婚姻理论.如寺院法将一切违反禁止结婚条件的婚姻、未成年人的婚姻、重婚、天主教徒和异教徒的婚姻及无性行为能力的婚姻规定为无效婚姻,允许撤销其婚姻关系。无效婚姻的判决提供了让人们从已变得难以忍受的婚姻中逃脱出来的惟一合法方式。 1804年,《法国民法典》承袭了罗马法的精神,设立无效婚姻制度,法国的无效婚姻分为绝对无效和相对无效,违反公益要件的为绝对无效婚姻,违反私益要件的为相对无效婚姻,在法典中不仅规定了婚姻无效的条件,有权提起婚姻无效诉讼的请求权人和机关,而且规定了婚姻无效的法律后果。1900年《德国民法典》不仅规定了无效婚姻,还设立了可撤销婚姻,将违背结婚要件的无效婚姻,分为两类,将重婚、近亲属结婚定为无效婚姻,将未经法定代理人同意,因误解、欺骗、威胁而成立的婚姻定义为可撤销婚姻。 此后瑞士、日本、英国等许多国家相继设立了这种制度。但是,有些国家只设立无效婚姻制度,不再设可撤销婚姻制度,而是将欠缺结婚成立要件的违法婚姻统一称为无效婚姻,没有绝对或者相对的说法,采用此制的国家大多数为东欧的国家,如原苏联的各加盟共和国、古巴、秘鲁、罗马尼亚、保加利亚、原南斯拉夫等。美国也是采用单一的无效婚姻制度,见《美国统一法婚离婚法》中的规定[9],《德国民法典》在1998年也将原来的无效婚姻制度全部改为可撤销婚姻 我国古代法律不承认违法婚姻的效力,律法中将违法结合的婚姻定为违律嫁娶。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在婚姻法立法方面也做出了规定。1950年和1980年两部婚姻法仅规定了结婚法定条件和程序,对不符合结婚法定条件和程序的违法婚姻的处理没有作出婚姻无效或婚姻可撤销的规定,2001年4月28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通过的《婚姻法》修正案,首次设立了无效婚姻制度,其中就包括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这是我国婚姻立法的一大进步。无效婚姻制度作为结婚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有利于保障结婚条件和程序的实施,并起着

我国古代婚姻制度的历史演变

我国古代婚姻制度的历史演变 摘要:婚姻制度是一种重要的社会规范,婚姻礼仪是中国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分析和探究我国古代婚姻制度的历史演变,有助于人们更好地理解和感知古代男女间社会关系的文化特征及其发展脉络。 关键词:婚姻制度;社会规范;中国古代 在中国传统观念中,婚姻具有非常神圣而庄严的意义。《易系辞》云“:天地氤氲,万物化醇,男女媾精,万物化生。”认为男女婚姻是承载天地阴阳之性密合而成。《易序卦》云“:有天地,然后有夫妇;有夫妇,然后有父子;有父子,然后有君臣;有君臣,然后有上下;有上下,然后有所措。”君臣、父子、夫妇、兄弟、朋友算为五伦,而伦常礼制、社会规范都是基于婚姻制度而逐步建立起来的。中国古籍中也早有关于婚姻内涵的记载。《礼记·经解》郑玄注:“婿曰婚,妻曰姻”;《说文解字》解释为“:婚,妇家也”“、姻,婿家也”,都说明了婚姻具有严肃的伦理学意义,婚姻制度是一种重要的社会规范,婚姻礼仪是中国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分析和探究我国古代婚姻制度的历史演变,有助于人们更好地理解和感知古代男女间社会关系的文化特征及其发展脉络。 一、婚姻的几种发展模式 在漫漫的人类历史发展长河中,我国的婚姻制度经历了凤凰涅槃般烈火的煎熬和痛苦的考验,从早期的原始群婚模式一步步走向具有现代文明特征的一夫一妻制度,见证和审视着人类文明的巨大进步。我国古代的婚姻制度主要有以下几种发展模式。 原始群婚。原始群婚是人类早期祖先进行的一种两性偶合关系,古语曰:“其民聚生野处,知母不知父,无亲戚兄弟夫妻男女之别。”古代人们露宿野外,群居共生,男女之间的交往没有任何的规定和约束,也没有明确和固定的配偶,完全处于一种自然奔放状态,“感天而生,知有母而不知有父”。远古时代原始群婚的现状甚至产生了一些民间传说,比如《诗经·商颂》就有“天命玄鸟,降而生商”的记载,反映了当时男女无别、媾和无禁的自然婚姻状态。 血缘婚姻。随着人类历史发展的进步,原始人群逐渐分化,形成了不同的集团部落,并且渐渐以血缘家族的形式作为识别标准。古人认为血缘家族中父辈和子女之间是不能够通婚的,但是兄妹同辈之间是可以通婚的,由此构成了血缘婚姻。关于这种婚姻制度模式,中国的古籍文献中也有相应记载传说,比如《风俗通》中就介绍了女娲和伏羲之间的关系,说女娲其实是伏羲之妹,兄妹两人是联袂成婚共同生活在一起的。在后世出土的汉墓石刻上,人们能够看到伏羲与女娲“人首蛇身,两尾相交”的造型,而“两尾相交”正是夫妻媾和的特别象征。 亚血缘婚。亚血缘婚又称为伙婚,此种婚姻与血缘婚姻的最大区别就是血缘婚姻只是禁止父辈和直属下辈之间进行通婚,而伙婚除此之外,还禁止同辈兄弟姊妹之间产生婚姻关系。伙婚制的最大特点是兄弟可以共妻,姐妹可以共夫,但这个“妻”或者“夫”必须是外族人员,比如《史记·五帝本纪》记载,尧的两个女儿娥皇、女英同时都嫁给了舜,体现了伙婚制度下姐妹可以共夫的特点。亚血缘婚有利于自然选择婚姻配偶,这对于提高人口数量和质

浅谈中国古代婚姻制度

2013~2014学年度第一学期课程论文论中国古代婚姻制度 课程名称:中国法制史 指导教师:刘乾坤 班级:13级法学一班 学号:201302030092 姓名:李真燕

浅析中国古代婚姻制度 【内容摘要】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是家庭的先决和条件。在古代中国, 婚姻制度是一种重要的社会规范,被纳入礼的范畴,婚礼是中国文化的有形部分。《礼记》中说:礼是“始诸饮食”,“本于婚”。“饮食”包括物质的生产和分配的方式,“婚”是人本身的生产,包括男女交往方式和婚姻的方式。婚姻沟通着物质与观念、道德与法律,折射出社会的风尚和礼仪。 【关键词】古代婚姻制度,封建礼法,封建制度,婚姻条件。 中国古代的婚姻制度是宗法制度下的包办和买卖婚姻,婚姻是男女双方家族的事情,婚姻的成立和解除由家长决定。在这种男子为中心的宗亲制度下,夫妻的关系是极不平等的,夫权至上,“夫者倡,妇者随”,女性附属于男性,没有独立的人格;婚姻和家庭是家族伦常关系的载体,所以在其中充满的伦理和道德的约束,而这造就了相对稳定的婚姻关系,女子要从一而终的要求培养了爱情的专一和忠诚的传统,家长制的控制使两性关系归于单纯,扼制了婚姻道德的沦丧。 一、中国古代婚姻制度的特点 中国古代婚姻制度其实是“一夫一妻多妾”制,在中国封建社会,妇女没有社会地位,夫为妻纲,妇女的一切只能服从和依赖其丈夫,从一而终。一个男人一般有一个正妻,却有多个妾,同时男人娶几个女人都不受法律和道德的约束。“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其基本特征,父母有很大的主动权和决定权。正因为这种不合理的婚姻制度,不但没有带给中国古代男女感情生活的幸福,而成了束缚中国古代男女追求婚姻自由的沉重枷锁。 二、中国古代婚姻制度的主要形式 为维护封建宗法和家族统治,形式上实行一夫一妻制,但这只是对女子的约束,男子尤其是贵族官僚实际上是可以合法纳妾的,事实上是一夫一妻多妾制。在《礼记?曲礼》中给妻妾定了名号,“天子有后,有夫人,有世妇,有嫔,有妻,有妾;公侯有夫人,有世妇,有妻,有妾”。平民才真正实行一夫一妻制。《论语?宪问》载“别无媵妾,唯有夫妇相匹而已”,即所谓匹夫匹妇。贵族内部还盛行媵嫁制度,《仪礼?士婚礼》解释道:“媵,送也,谓女从者也。”可见媵就是诸侯女儿出嫁时随嫁的人。媵嫁制度规定,诸侯女出嫁要由她的妹妹(娣) 、侄女(姪)随嫁,此外还有两个与女方同姓的诸侯国各送三女随嫁,这就是所谓“天子、诸侯,一娶九女”。到战国时期,这种陪嫁制度虽逐渐废止,但陪送侍女、丫鬟的现象却一直都存在。《礼记?昏义》上明确指出婚姻的目的是“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也”。有着“兴家族,广后嗣”的幌子,从皇帝开始,贵族官僚妻妾成群都是明正言顺的,如汉代丞相张苍的“妻妾以百数”, (《史记?张丞相列传》)甚至造成“内多怨女,外多旷夫”(《汉书?贡禹传》)的社会现象。一夫一妻多妾制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因为这利于家庭和国家的稳定。在宗法等级制度要求下,妻为嫡,媵为庶,嫡为家族的正宗。如汉律“乱妻妾位”构成犯罪。孔乡侯傅晏“乱妻妾位”(《汉书?恩泽表侯》)被免爵。唐律禁止“有妻更娶”和“以妾为妻”。而严明的嫡庶之

结题报告风俗变迁

《中国百年社会风俗变迁》研究性学习课题 学校:郑州十一中 班级:1105 小组成员: 1 研究背景 社会风俗的变迁既是一百年来政治变迁,经济转型,外来影响等作用下的产物。又是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变革的表现。社会风俗不是细枝末节的小事,而是关系的社会发展的大事,,很值得我们下一番功夫来研究它。 2 研究目的意义 (1) 了解近代以来人们社会习俗和生活变化的史实,探究其变迁的原因和背景。 (2) 分析比较历史现象理解历史发展对人们的思想观念和社会生活的影响。 (3)掌握社会习俗和近代服饰、餐饮、居室建筑与家具陈设的变化情况。通过归纳、比较社会习俗和生活的变迁情况,培养归纳发展特征的能力。通过思考"为什么近现代中国社会习俗和社会生活会有如此大的变化"等问题,培养站在历史发展的角度思考问题的能力。 3 研究的方法 通过对比不同时期,不同地点的历史事件或历史现象进行对比研究,分析其异同,探究其原因。这是历史比较的研究方法。 4 研究的重点及主要内容 (1)社会风俗和生活变化的原因、特征。 (2)中国社会变动对人们生活产生的影响。 5 研究步骤 (1)确立选题 (2)根据确定的题目内容,调查对象制定具体的行动计划。 (3)搜集有关社会变化的资料、图片、走访老人、社区以及相关专业人员,了解社会变迁的基本情况。 (4)分类整理所获得的各种材料,进行对比分析,探究百年社会风俗变迁的原因和影响。(5)将成果整合或制成演示文稿进行展览。 6 资料收集手段 依据研究内容,通过图书馆,博物馆,互联网,家庭等搜集资料,在收集资料的过程中要注意资料的真实性,可靠性典型性。 调查问卷 一中国百年社会背景 二从衣食住行方面谈谈近代中国社会习俗的变化。 三引起中国百年有哪些原因。 四社会风俗变迁的影响有哪些。 五人们的思想观念发生怎样的变化。 六社会的变迁对我们当代人有何启发。

第二讲 中国古代的婚姻制度

第二讲中国古代的婚姻制度 ?古人认为,婚姻是“人伦之基”,是万事之始。 ?人类的婚姻活动有一个从愚昧到文明的历史进化过程。 ?先后经历了群婚制、对偶婚制和一夫一妻制三种主要婚姻形式。 ?这三种婚姻形式大体上与人类发展的三个主要阶段相适应。 第一节上古原始社会的婚姻礼俗 ?《吕氏春秋·恃君》说:“其民聚生群处,知母不知父,无亲戚兄弟夫妻男女之别,无上下长幼之道。” 一、血族婚(也称族内婚) ?血族婚是原始人类的第一个婚姻形式。 ?即在氏族内排斥父子辈之间的通婚,只允许同辈男女(兄弟姊妹)的婚配关系。 ?干宝《搜神记》说:“槃瓠产六男六女,槃瓠死后,自相配合,同为夫妻”。 二、亚血族婚和对偶婚 ?《左传2僖公二十三年》:男女同姓,其生不蕃。 ?《国语2晋语四》:娶妻避其同姓。 1.什么是族外婚和对偶婚 ?亚血族婚,也称族外婚。 ?所谓族外婚就是不同氏族的兄弟姐妹之间互相通婚。 对偶婚 ?所谓对偶婚就是不同氏族的同辈男女之间一对一的配偶,在或长或短的时期内实行同居,它是族外婚配偶范围的缩小和配偶对象的相对固定。 2.族外婚和对偶婚的特点 ?在亚血族群婚阶段,男女婚配仅仅是纯粹的性关系,彼此既不结成固定夫妻和家庭,也没有经济往来纠葛。 ?婚姻形式是男子夜宿女家,昼归本氏族。 古代称谓中的反映 ?《尔雅·释亲》说:“男子谓姊妹之子为…出?,女子谓昆弟之子为…侄?,谓…出?之子为…离孙?,谓…侄?之子为…归孙?。” ?云南永宁地区的摩梭人,目前仍实行走婚制。 三、一夫一妻婚姻制度的确立 ?1.一夫一妻制产生的原因 ?在男子社会地位曰益提高的情形下,原先子女归母亲氏族而继承母氏族财产的制度,自然而

近现代婚姻制度变迁

《中国近现代社会史》课程论文 姓名:赵凤秋班级:08级工程管理三班学号:08010944 浅谈近现代婚姻观和婚姻制度的变迁 中国近现代社会百余年间,经历了巨大的变化,社会的每一个角落都没有被遗漏。从得得社会环境,到家庭生活,从社会习俗到服饰饮食,从妇女解放到婚丧礼仪,从高等教育到交通每一个社会层面都发生着不同以往的新变化。同样,作为组建社会基本组织的——家庭的重要前提,婚姻制度也在经历巨大的变迁。 我试图从这百余年的历史中,找寻出婚姻制度的变迁和人们婚姻观的变化,必然的这些工作要仰仗于许多的文献,包括学术文章,文艺作品,法律法规的条文等等,结合自己的理解于是形成现在的文章。当然由于我视野的局限性以及学识水平所限,文章只是很粗浅的谈了一些表面的,略显片面的现象,还请谅解。此处,需要指出,当前的学术研究以城市生活为主,我的文章也只对城市的婚姻状况做介绍。 一、封建统治下的传统婚姻 在传统文化中,婚姻不仅仅是当事人,更是两个家庭甚至是两个家族的实务。所以,家庭夫妻关系的形成以“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为准则,男女当事者个人,对自己的婚姻基本上没有选择的自由。而“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又大多以“门当户对”或家庭经济情况为标准,对于年、貌、品、才,甚至身体状况,是不管的,更别提感情,青年男女毫无自主权可言。男女双方婚前可能都没有见过面,婚后的感情状况普遍不理想,没有建立在两情相悦的基础上的传统婚姻酿成了许多悲剧。在电视剧与文艺作品中,此类例子枚不胜举。 清末的许多学者,都有过失败的第一段婚姻。 传统婚姻中,早婚恶习,近亲结婚的习俗的风行。在清末社会,早婚有相当的普遍性,一般青年多在20岁之前完婚,甚至有“有年30抱孙子者,则戚族视为家庆,社会以为人瑞”,少年男女结婚带来的结果是身体易为情欲所伤,父母也不能给子女良好的家庭教育,给整体国民素质影响很大。近亲结婚,出于种种考虑,在偏远地区和皇族内甚为流行,给下一代的质量埋下了很大的隐患,严重影响国民素质。 中国有漫长的封建历史,中国妇女一直生活在“三纲五常”的宗族制度之中和男尊女卑的传统伦理中,女子的婚姻全力基本被剥夺。蓄妾,三妻四妾,是旧时婚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中国社会贫富贵贱分化和阶级制度的在婚姻制度上的体现。男子可以退婚再娶,女子则不能退婚再嫁,这是封建婚姻的违反人道主义的平等的地方。 二、辛亥革命到新中国成立前的婚姻状况的改变 ——传统婚姻制度与新式婚姻形式共存 清末民初,新世纪初的婚姻在一片热闹沸腾的变革中开始。伴随着辛亥革命、五四运动,大批进步知识分子展开了对旧时婚姻陋俗的大批判。在新婚姻观的引导下,二十世纪初中国的婚姻习俗开始出现了现代文明与自由的曙光。 辛亥革命对传统的婚姻制度的冲击还是相当大的,近代留洋后回来的人带来的人人平等,妇女解放等新观念给城市的青年以重大影响,推翻清政府的封建统治也让众多的城市民众开始渐渐改变旧的观念,接受新式的婚姻顾念也开始成为新式婚姻制度的开端。 青年男女开始先谈恋爱,再结婚。在大城市接受高等教育的青年,受新式观念的影响,原来的旧的观念被渐渐摒弃,慢慢的解放天性,从自由恋爱开始,也接受一夫一妻制度,当然这只是一小部分人。偏远乡村和传统的家族依旧是传统的形式。梁思成先生和林徽因女士的婚姻即为林觉民和梁启超两位家长包办的。 婚礼的形式开始从简,花费也节省了许多。旧式婚礼的程序极为繁琐,规范了所谓的“六礼”,作为婚礼必要的程序。民国早期,众多有识之士对此进行了猛烈地批判,尤其是在“五四”前后,于是婚礼形式上开始趋于简单,,“往往有借旅馆及青年社结婚者,此亦嫁娶从简之好现象也”。礼俗趋于简朴,摒弃旧婚俗

中国近代史时期婚姻制度的变化

2010年滁州市 中学历史优秀 教学案例评选 中国近代史前期婚姻 制度的变化 教学案例 作者姓名: 孙龙 工作单位: 明光市第三中学 联系方式: 中国近代史前期婚姻制度的变化 ——教学案例 一、案例背景 新课程改革提倡自主、合作、探究的学习方式,这对历史教师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新要求、新挑战。如何以高质量的教学迎接挑战,是每一位教师面临的共同问题。这就要求我们历史教师要转变教学观念,从学生的实际出发,根据学生的年龄特征、能力水平、认知规律等因素,通过各种途径创设与教学有关的教学情境,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让学生认识到自己才是学习的主人,并交给学生一些解决实际问题的方法和结论,来提高教学效果,搞好历史教学。 二、问题提出

近年来,文明史观、近现代史观在中学历史教育界受到普遍关注。上个星期,我校月考文综采用了某市的一套模拟试卷,其中历史第35题涉及到我国婚姻制度的变化,引起了学生的较大兴趣。国内历史教育泰斗刘宗绪也强调: “从人类文明演进的视角去看历史,实际上是把握了历史发展的总纲。这是一种境界和高度,也是一种历史观。抱着这样的历史观去认识和研究历史,就把握了真谛,也有利于真正接受祖先留下的历史遗产,有利于总结历史的经验与教训。”为此,我就以中国近代史前期婚姻制度的演变为突破口,来培养学生主动学习、主动探究的能力。 三、课前准备 1、教师简单介绍中国古代婚姻制度情况以及近代史前期中国婚姻制度发生变化的四个阶段(太平天国运动时期、维新变法运动时期、辛亥革命时期、新文化和五四运动时期)。 2、将全班分成5个组,民主推选出组长。前4组组长负责分配组员查找资料并进行分析总结,第五组组长及其组员负责从总体上分析中国近代史前期中国婚姻制度发生变化的原因及影响。 3、各组在收集整理资料的过程中,也要积极探讨每个时期中国婚姻制度发生变化的原因以及产生的影响。 四、研究讨论 教师导入: 同学们,我国古代婚姻最注重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这种婚姻制度是以聘娶婚为主,是宗法制度下的包办和买卖婚姻,婚姻的成立和解除由家长决定。同时,夫妻关系极不平等,夫权至上,女性附属于男性,没有独立的人格。 但是,近代以来随着西方思想的传入和传播,以及民主革命运动的推动,我国传统的包办强迫、男尊女卑、一夫多妻的婚姻制度也受到了挑战并出现变动。下面,我们就根据课前的安排来作进一步的学习和探讨。 第一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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