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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古代的婚姻制度并得到的一些思考

浅析我国古代的婚姻制度并得到的一些思考
浅析我国古代的婚姻制度并得到的一些思考

郑州大学

法制史论文

院系:法学院

专业:法律硕士(非法学)

姓名:任晓贝

学号:201422060999

浅析我国古代的婚姻制度并得到的一些思考

摘要:婚姻制度是整个社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婚姻把单个的人组建成家庭,家庭是连接个人与社会的重要中间环节,是社会组成的基石。中国古代婚姻的条件是封建礼法所决定的, 与封建伦理道德密不可分。是在宗法制度下的包办和买卖婚姻。婚姻是男女双方家族的事情, 婚姻的成立和解除由家长决定; 在这种男子为中心的宗亲制度下, 夫妻的关系是极不平等的, 夫权至上, 夫倡妇随,女性附属于男性, 没有独立的人格; 婚姻和家庭是家族伦常关系的载体,中国古代婚姻制度限制个人的自由是古代婚姻不幸福的重要因素。虽然这种制度存在很大的缺陷,但是维护了家庭的稳固。培养了爱情的忠诚和专一的传统,扼制了婚姻道德的沦丧。即使是现在传统思想依然影响着现代人,如父母对成年子女的无私付出、年长者对同胞子侄的照顾等。面对这我国当代存在这离婚率逐年攀高,子女教养和老年人赡养问题等越来越突出突出的问题,可以从我国古代婚姻制度得出一些思考。

关键字:婚姻制度,婚姻原则,对比,思考

婚姻制度是建立在一定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因此具有社会制度或上层建筑的共同特性,在特定的社会形态下婚姻制度的内容、形式、性质都有不一样的社会背景,特定的婚姻制度能反映出这个社会的文化传统、社会发展水平、物质生活条件。生产方式、社会制度的变革也是婚姻家庭制度发展变化的根本诱因。

中国古代的婚姻制度是宗法制度下的包办和买卖婚姻, 婚姻是男女双方家族的事情, 婚姻的成立和解除由家长决定,在这种男子为中心的宗亲制度下, 夫妻的关系是极不平等的, 夫权至上, 夫倡妇随,女性附属于男性, 没有独立的人格; 婚姻和家庭是家族伦常关系的载体, 所以在其中充满的伦理和道德的约束, 而这造就了相对稳定的婚姻关系, 女子要从一而终的要求培养了爱情的专一和忠诚的传统, 家长制的控制使两性关系归于单纯, 扼制了婚姻道德的沦丧。

我国传统婚姻制度最重要的特点就是:家庭内部等级分明、极度的忽视个人的自由、家族利益至上,礼法约束着中国古人的行为养成了中国人骨子里的对家庭的重视和尊敬老人的性格。中国古代婚姻制度限制个人的自由是古代婚姻不幸福的重要因素,虽然这种制度存在很大的缺陷,但是维护了家庭的稳固。即使是现在传统思想依然影响着现代人,如父母对成年子女的无私付出、年长者对同胞子侄的照顾等。现有的婚姻制度对子女抚养和老人赡养方面都存在不足之处。现代人离婚率逐年攀高,子女教养和老年人赡养问题都突出存在。而在中国古代这些婚姻问题并不存在,现代婚姻制度解决了婚姻幸福的问题,带也带来了原来不存在的问题,这些应该引发我们怎样的一些思考。

一、我国古代结婚的一些基本原则

我国以小农经济为核心的田园式文化,使祖先很早就开始了婚姻家庭的规范实践,因为只有稳固的家庭才能在耕作中获取丰收。使血脉代代健康传承。中国古代的婚姻制度详见于礼而简于律,调整婚姻关系的规则大都存在于礼违反礼法规定的则由律来进行处罚。我国古代婚姻基本原则主要形成于西周,西周的婚姻制度受礼的影响体现了宗法礼教对家庭的影响维护了男尊女卑的等级观念。西周时期婚姻家庭制度已经较为完备,而在西周时期形成的婚姻基本原则对之后几千年的封建社会各朝代的婚姻制度都有深刻的影响。后经汉唐宋明清演变形成了受儒家思想影响特有的婚姻制度。

(一)一夫一妻制

在许多神话传说和后世追述的文献中,记载着中国古代先民知母不知父的状态,亦即群婚与杂交的两性关系形式。但随着生产力的不断提高,私有制的出现。社会形态由母系转为父系,各种性禁忌的产生,婚姻规模日益缩小,形式也逐渐由群婚制转为单偶制,即一夫一妻制。所谓一妻,指的是嫡妻只许一个,这是由宗法制十分重视嫡庶之别所决定的。嫡庶无别,嫡长子继承宗祧和爵位的原则就无法维持,势必导致整个宗法的混乱。然而,在中国几千年的一夫一妻制中,一夫多妻被以不同名分的妻、妾形式保留下来并加以发展,其目的在于确立妻、妾在家庭内的尊卑地位以维护家庭秩序。所以,准确地说一夫一妻制在我国古代应该是一夫一妻多妾制。这一制度的出发点是为了能够延续宗族的血脉。明律规定:“庶人于年四十以上无子者,许选娶一妾。”秦汉至明清各代法律均有禁止有妻再娶或有夫再嫁的法条。

(二)同姓不婚

西周周公制礼,以“亲亲”、“尊尊”为核心将以前各地分散的原始礼义和习俗加以总结,用来确认和维护伦理和等级关系。为了规范血缘宗法的有序传承,西周实行了同姓不婚的原则。同时,当时人们认识到“男女同姓,其生不番,即家族内部男女结婚不利于下一代的成长,并反映了通过婚姻加强与异姓贵族的联系,以巩固权势,并维护宗族内部的伦常关系。以后逐渐扩大到对有血缘关系通婚的限制。人不娶同姓女除了是为了壮大家族力量外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出于家庭伦理的考量,当时的人认为同姓女也是传于祖先遗体,娶同姓女为妻就是亵渎祖先,因此娶同姓女为妻是有悖人伦形同禽兽的作法,有违孝道和宗法因此要被禁止。

(三)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主婚人是婚姻的成立的必要要件, 由当事人的尊亲属 (主要包括祖父母, 父母及伯叔父母, 姑母, 兄姐, 高祖父母,曾祖父母等期亲尊长 )主婚。婚姻目的即是在两个家庭间建立亲属关系, 因而婚姻的缔结必须由家长决定、主持和操办, 子女作为婚姻当事人完全丧失婚姻自主权。周礼规定男不亲求, 女不亲许, 一般是男方主动请媒人提亲。媒人是双方家长意志的代理人, 既为男女双方的婚事奔走, 也在双方出现纠纷时从中调停, 左右周旋。礼记曲礼上说男女非有行媒, 不相知名, 说明媒人在婚姻缔结中的地位非同小可, 它反映了中国农业社会人与人, 特别是男女之间相互隔绝的一种文化背景。孟子也指出: 不待父母之命, 媒妁之言, 钻空隙相窥, 逾墙相从, 则父母国人皆贱之。不奉父母之命, 没有媒证的婚姻, 社会是不承认的, 该女子的地位只能比同于媵妾。父母之命, 媒妁之言是婚姻关系成立的前提条件, 反映了古代社会家长制度和包办婚姻的价值观。

(四)适婚年龄的规定

相对于今天的结婚年龄来说, 中国古代的婚龄普遍较早。中国古代是个农业社会, 地广人稀, 为鼓励人口增殖, 历来是提倡早婚早育的, 并将此作为发展生产, 增加兵员的重要手段。据史料记载越王勾践欲报吴仇, 凡男二十, 女子十七不嫁者, 罪其父母。汉初时初继战乱, 为恢复和发展社会生产而提倡早婚。汉惠帝六年诏令女子年十五以上至三十岁不嫁五算即相当于五倍于成丁的人头税, 采取多收口赋的办法惩罚。又如北齐后主规定女年20以下14以上未嫁, 悉集省,隐匿者家长处死刑。这些规定说明早婚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采用加赋的手段惩罚, 而且要罪及父母, 甚至动用极刑。对于婚龄过早, 有人提出异议: 嫁娶太早未知为人父母之道, 而有子是以教化不明而多夭, 说明了早婚的危害。但古代的医疗卫生条件制约下, 人的平均寿命只达到 40岁左右, 所以为了子女的抚养和家族的延续早婚也是无可奈何之举。如若嫁娶和生育太晚, 受寿命所限对子女的抚育会受到影响, 父母不能完全地尽到将子女养大成人的责任, 这直接影响家庭的延续甚至会影响社会稳定。二、我国古代古代结婚的程序要件

六礼是婚姻成立的法定程序。 1. 纳采, 男方请媒氏携礼物到女方家提亲。 2. 问名, 在女方家长同意议婚后, 男方请媒氏问明女子的姓名、生辰及生母的身份,并卜于祖庙以问吉凶。 3. 纳吉, 在卜得吉兆后男家使媒人至女家订婚。 4. 纳征, 也称纳币, 纳聘。男家送财礼到女家, 正式缔结婚姻。婚约自此成立并具有强制力。即所谓以聘财为信,使结婚成为买卖交换的一种形式。订婚后, 无法律规定条件不得反悔。如唐律规定, 男方悔婚, 女方可不退聘礼, 但不视为犯罪, 而女方悔婚则被视为犯罪 5.请期, 男家携礼物至女家, 确定婚期。 6.亲迎, 男子至女家迎娶。这是六礼的最后一道程序, 也是最重要、最复杂的一道仪式。男方先到女方家庙拜祭其祖先, 然后接女方到男家门后, 行合卺之礼 (夫妇同器共餐, 喝交杯酒 ), 成妻之礼完成。次日见舅姑, 如舅姑已逝则三个月后拜宗祠, 此称成妇之礼, 这时该女子才正式成为家族正式成员, 婚礼始告完成。若未行成妇之礼该女子去世, 则不能葬于男家祖坟。这是由婚姻的家族性决定的。六礼程序是礼治社会下的产物, 从西周开始确立, 在中国古代婚姻史上影响深远, 以后各朝一直传袭下来。因此中国古代婚姻实行的是聘娶婚, 即男家向女家交付聘金或聘礼作为娶妻的条件, 并依礼制的程序嫁娶的婚姻制度。我国自西周开始从礼制上确立聘娶婚, 即由男方使媒人提亲, 男女两家私下协议, 男家向女家支付相应的聘礼后, 经过六礼的程序之后, 婚姻成立。汉唐以来在法律上规定聘娶是婚姻成立的唯一方式, 成为我国盛行几千年的主要结婚方式。

三、我国古代离婚的离婚制度

在以男性为中心的宗法制度下, 实行专权离婚主义, 即夫家和夫本人单方面享有较多的离婚权, 而妻本人的离婚权受到严格限制甚至剥夺。这种离婚制度是男子在政治上、经济上处于统治地位的必然结果。中国古代离婚的形式有: 休妻、和离、义绝。 1. 休妻

婚姻解除的决定权完全操纵在男方家长及丈夫手中。在解除婚姻方面, 西周时期确立的一套完整的制度称为“七出三不去”。七出是丈夫休妻的七项合法理由。大戴礼载妇有七去, 不顺父母, 去; 无子, 去; 淫, 去; 妒, 去; 恶疾, 去; 口多言, 去; 盗窃, 去。不孝公婆, 有违孝道, 与婚姻事宗庙的目的相违背; 无子为家族断了后嗣, 与婚继后世的目的相违; 淫, 紊乱家族血统, 这是对女子单方面提出的对丈夫忠诚的要求, 丈夫却可纳妾宿娼; 妒忌打乱家庭安宁, 把一夫一妻多妾制造成的妻妾之间的争风吃醋, 归罪于妇女的妒心, 并可以此为由而休妻; 恶疾难以奉祀祖先, 与婚姻的目的相违; 多言,破坏家庭关系, 要求女子要三从四德, 安分守己; 盗窃违反道德。只要有其中任何一项理由, 丈夫就可以休妻。事实上, 不但丈夫可以找出随意的理由休妻, 而且如果公婆不悦, 也能决定解除婚姻。正如长诗孔雀东南飞中的刘兰芝与焦仲卿感情笃深, 但终因婆母不悦而遣归。三不去即有所娶无所归 (女子出嫁时尚有家可依, 但休弃时已无本家 ); 与更三年丧 (为公婆守孝三年, 已尽子女之道 ); 前贫贱后富贵, 这种情况妻子对夫家有德, 不能背德而弃。这是对男子随意休妻的限制, 体现了对宗法伦理秩序的维护, 对于稳定婚姻关系, 避免出现社会问题, 具有积极意义。七出三不去的离婚原则由男子控制, 女子只是被动听从, 丈夫居于家庭中的支配地位, 他们可以采用各种名目休妻而另娶, 但妻子不得弃夫而去, 要从一而终。如唐律规定妻子背夫擅行, 有怀它志, 处徒二年。这是家长制下夫权专制的典型反映, 确立夫为妻纲的男尊女卑原则, 对后代影响深远, 一直被沿袭到清代。 2. 和离、和离即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唐律规定, 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不坐, 疏议曰若夫妻不相安谐, 谓彼此情不相得, 两愿离者, 不坐。唐律允许夫妻双方可自愿离婚, 法律不追究。清律也规定了双方协离者可解除婚姻关系。 3. 义绝强制离婚, 是指官府对当事人婚姻的干涉, 只要夫妻之间出现了法定事由, 则不论双方是否愿意, 官府强制离婚。法定事由是指夫或妻有杀伤对方及直系尊亲、旁系尊亲, 或双方一定范围内亲属相互有殴打、奸、杀行为的, 即认为夫妻恩义已绝。婚姻的目的之一是合二姓之好, 在家族之间发生奸杀行为时, 婚姻自然不能再续。发生义绝而当事人不自动解除婚姻, 官府就要强制解除并给予处罚。唐律户婚规定诸犯义绝

者, 离之, 违者徒一年。基于维护社会伦理的要求, 官府对当事人婚姻进行直接干涉。可见本应由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婚姻关系, 不但家长有权解除, 国家也强制干涉以代替私人自治, 甚至动用刑罚手段来处罚。封建伦理是离婚的法定标准, 直接决定着婚姻的存亡, 即使当事人不愿意也必须离异, 体现了婚姻的宗法家族性。离婚后财产的处理则体现了男女之间的不平等地位, 离婚女子只可带走自己的陪嫁妆奁, 其余共同财产则归丈夫所有。夫妻之间, 女子没有独立的人格,是附属于男子的, 不但在人身和精神上附属于男子, 更没有独立的财产权, 在家庭中处于被支配的地位。

四、我国古代的无效婚姻制度

我国古代的礼和法均不承认违法婚姻的法律效力。出于礼教的要求, 维护家庭伦常, 不仅分别不同情况或以奸论、离之或追归前夫, 而且往往还要科以刑罚。 1. 同姓为婚禁止同姓为婚十分严格。后魏对同姓之娶, 有犯以不道论, 其已定未成者, 即令改聘的记载。不但要解除婚姻, 并使用刑罚的手段来维护同姓不婚制度, 制裁还是非常严厉的。从这些规定中也可以体现出中国古代民刑不分的特点。2.亲属为婚唐律规定同宗五服以内亲属, 外亲, 姻亲有服亲属尊卑之间为婚, 及娶同母异父姐妹, 妻前夫之女, 均以奸论, 处徒三年。中国古代极重视伦常, 亲属发生性的关系是绝对不容许的(表婚除外),这种婚姻是无效婚姻。例如诗经齐风南山载, 齐襄公淫乎其妹, 被斥为鸟兽之行。3. 良贱通婚等级制度的核心是序尊卑、别贵贱, 所以严禁良贱通婚是周秦以来历代在婚姻条件上奉行的准则, 在汉唐期间尤为注重。唐律规定,违者要视情节处杖刑至徒刑二年, 并强制离婚。如杂户隐瞒身份与良人为婚, 要杖一百。良人私娶官户女者, 判处一处半徒刑, 断离。以奴婢冒充良人嫁娶良人为夫妇者, 徒二年。4.监临官娶部属之女各官员不得娶自己任职地区的女子为妻或妾。唐代为了防止地方官员利用职权强娶民女, 同时基于政治安全考虑, 防止官员联姻结党为祸, 故而禁止娶部属之女, 违者要杖一百, 官员枉法娶部属妻女者, 以奸论, 加二等治罪。

5.娶逃亡妇女古代妻子不得擅自离开丈夫, 否则是去夫亡罪, 秦律规定处以黥刑并罚作舂米的劳役刑。而且禁止娶去夫亡者为婚, 秦律法律答问中有一案: 甲去夫亡, 而与不知情的乙结婚, 婚后两年生一子,告知其实情,乙未抛弃甲, 问甲何罪, 以娶去夫亡者为罪, 黥为城旦。若妇女有犯其他罪行者, 唐律规定: 知情而娶之为妻妾者 , 与该妇女同罪, 婚姻断离。

五、从我国婚姻制度演变中得出的一些思考

(一)平等思想的冲击由家族本位原则向个人自由转变

中国古代从配偶的选择、婚姻的缔结、甚至婚姻的解除都要受到家长的制约,这种制约是对婚姻双方当事人都存在的。自西方思想启蒙之后平等自由的思想深入人心,现代人将婚姻看做是一项基本权利,维系婚姻的基础是情感,婚姻被看做是两个人的事情。即使是父母都不能干涉子女的婚姻,否则就是违法甚至是犯罪。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婚姻关系是男女双方基于爱情的结合,婚姻的解除的原因是婚姻的感情基础丧失不能继续维持婚姻。受平等思想冲击,实现了夫妻人身财产关系的平等和对父权的突破。婚姻原则从原来的家族本位逐渐转变为个人自由。但是这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家族对婚姻的约束。

(二)婚姻的目的由生育转变成了爱情

中国古代婚姻意义主要在于“上事宗庙,下继后世”,结婚只是要完成这件事情的工具,并不是两个人的事情。中国传统婚姻制度设计与婚俗的根本意义就是为了达到生育的目的,子嗣对于古人而言其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生时供养死后香火,一家一户没有男孩被称为“绝户”这在当时是很难听的骂人话。爱情是男女之间特有的感情现象,是异性相互爱慕并渴望对方成为自己终身伴侣的感情与意志。人类爱情有其物质的生理的因素,但究其根本是社会的精神的因素在起着主导作用。爱情的产生不能简单的归为人类本能的驱使情感的冲动,而应取决于两个人对于生活追求和志趣的相同、理想与志向的一致、与白首偕老的共同意愿。

恩格斯曾经说过:“只有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才是合乎道德的”,我国现行婚姻制度婚姻自由原则就体现了当代婚姻缔结和解除的唯一法律标准就是情感。情感因素是婚姻关系中的决定性因素,婚姻双方没有爱情基础性格不合生活中吵架多过交谈,家庭不合,这种婚姻不应该继续维持下去,应当和平的解除。以爱情为目的的婚姻观并不是现代人“闪婚”“闪离”的借口,爱情不是简单的感情冲动更包含了对选择的伴侣和即将要组成的家庭的责任,婚姻当事人要慎重的对待婚姻,明确自己在婚姻中要承担的责任与义务。同样过度的重视金钱财富忽略了情感对婚姻的意义也是造成婚姻不稳定的一个因素。我国婚姻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必须是有感情的两个人才能结为夫妻,但规定了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作为离婚的标准,反证了缔结婚姻的隐藏式条件就是双方要有深厚的感情作为基础,因此可以看出我国虽然规定了婚姻自由为婚姻的基本原则但是这种自由权的行使仍然要以双方有深厚的感情为基础。(三)男女地位由“男主女从”转变为“男女平等”

女子在中国古代婚姻中有两个地位,一个是妻,一个是妾。《白虎通义·婚嫁》中有记载:“妻者齐也,与夫齐体,自天子至庶人,其义一也。”但是这种说法显然不符合当时的现实情况,古代妇人讲究三从之德,女子出嫁之后要听从丈夫的安排,古代婚姻中的女性不具有独立的人格,是依附于丈夫的。从古时候的刑律也可以看出当时夫妻间地位的悬殊,当属于基本人权。我国婚姻法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婚姻自主权,反对买办婚姻和收取财物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这种婚姻自主权现代的社会制度与经济基础相适应的,首先,人人平等的观念对父权的突破使得在婚姻当事人有自主决定婚姻的权利。在现行的法律制度中子女不再是家长的附庸、而是独立的法律主体,家长在家里的权威主要依赖于亲情而非法律的强制,缺少法律上的约束家长对子女尤其是成年子女行为的影响降低,主要表现为情感上的影响与约束。其次,而在事实上现代年轻人在择偶婚配时考虑最多的是对方性格外貌、工作收入、车房存款等现实因素,父母的意见往往不能左右年轻人对婚姻的选择。其次,现代家庭的模式脱离了传统的同居共财的生活方式,最常见的就是三口之家的核心家庭模式,即使年轻人在成年后仍与父母居住在一起收入交给父母保管,与传统的同居共财模式不同,年轻人对自己的财产仍然拥有处分的权利。年轻人拥有了财产处分的权利使得行使婚姻自主权有了现实的基础。最后,现代社会法律规定最低结婚年龄较晚,男性年满22周岁、女性20周岁。到达这个年龄的年轻人心理与生理都已经成熟,有能力理性的独立选择婚姻这一行为不受其他人的影响,避免了包办婚姻。同时,到达这个年龄的年轻人已经通过学习、工作等各种途径接触社会的方方面面,见到不同的人使得其可以在一定的范围内选择自己的配偶。

(四)对比得到的一些思考

古代不合理的婚姻制度,千百年来上演了多少人间悲剧,它是强加在我国古代妇女身上的沉重枷锁。“婚姻者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中国古代认为缔结婚姻关系的行为是家庭与家庭间的事,婚姻必须由家庭来决定,中国古代是把婚姻摆在家庭附属品的位置上面。由于中国的传统婚姻不能承受沉重的社会负担和精神负担,所以,中国婚姻的悲剧性是不可避免的。中国古代为了传宗接代,为了繁荣家族,为了政治联盟, 为了经济联盟,为了高贵血统,为了安抚蛮夷,中国古代婚姻太多地考虑外在的社会因素,忽视和压抑了男女之间最纯真的爱情,产生了很多不幸福的婚姻。然而,古代社会的婚姻家庭法是跟当时的社会政治、经济制度和封建伦理道德紧密联系的,其存在具有一定的必然性。

同时,我们应该看到随着社会的发展,女性的社会地位在不断提高,婚姻自由逐渐有所体现,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然而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只有家庭稳定了社会才能更加稳定。由于在中国,旧观念与旧习俗尚未得以根除,处于弱势地位的妇女、儿童、老人,特别对于女性,她们中的许多人还未得到真正的心理独立。同时随着社会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的精神生活水平也在提高,婚姻动机会更纯洁,家庭关系会更和睦。然而,应该看到在市场经济迅速发展的今天,婚姻又出现了新的问题,关于婚外情、财产分割、家庭暴力、子女抚

养、家庭养老,重婚等问题。面对这些问题我们不仅需要完善法律加以规定,也可以从古代婚姻制度中思考一些有益的东西加以借鉴,让年轻人在选择婚姻时除了考虑自由爱情以外,也要更多地考虑家庭责任和婚姻责任。婚姻有两方面的意义,一方面婚姻是个人的自由权利的行使,另一方面婚姻还有维护社会关系稳定的社会意义,因此婚姻制度的设计要叫兼顾这两个方面。中国古代婚姻制度重视的是婚姻的社会职责,无视个人对婚姻意义。父权与夫权之下的中国古代婚姻在维护了封建统治阶级的利益牺牲的是婚姻当事人的幸福。现代婚姻制度则更重视个人的选择个人的自由,个人自由给现代婚姻制度蒙上了一层浪漫的色彩,但是个人自由的行使带来的却是婚姻稳定性的降低婚姻家庭的责任意识降低。我国婚姻制度的演变具有解放个人的先进意义,同时也因家庭责任意识的缺失而产生了一些社会问题。解决现代中国婚姻中存在的问题的关键在于提高婚姻责任意识,就要从我国古代婚姻制度中得到一些思考,通过道德熏陶加以完善的法律规定,保证社会的稳定。所以,在目前文明社会制度下,我们应该不断完善婚姻家庭法,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保护社会的弱势群体如老人、小孩,让社会更加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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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古代婚姻制度对女子的危害

论中国古代婚姻制度对女子的危害 姓名:冯倩 学号: 班级:园林092 摘要:我国古代婚姻制度是一夫一妻多妾制,一个男人只能有一位妻子,妻下面有妾,妾下面是通房,女子要遵从三从四德,从一而终,嫡出与庶出也有很大的差别,正是由于这样的婚姻制度导致了古代女性一个又一个的悲剧,对她们的身心造成了极大的危害。 关键字:古代婚姻制度女子危害一夫一妻多妾制 几千年来中国古代实行的封建制度给女性造成了巨大的伤害,甚至可以说她们是生活在水深火热之中的。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谈我国古代婚姻制度对女性的危害。 1、我国古代实行的是一夫一妻多妾制对女子的危害 1.1一夫一妻多妾制概述 婚姻是人类社会两性结合的基本制度和形式,是由于人类自身生产而使人类的生命得到延续,是人类社会的三大生产中实现人类自身生产的唯一方式,是社会伦理关系的实体。在古代,《礼记?昏义》上明确指出婚姻的目的是“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也”。有着“兴家族,广后嗣”的幌子,从皇帝开始,贵族官僚妻妾成群都是明正言顺的,如汉代丞相张苍的“妻妾以百数”(《史记?张丞相列传》),甚至造成“内多怨女,外多旷夫”(《汉书?贡禹传》)的社会现象。因此我国古

代婚姻制度实行一夫一妻多妾制,这种制度正式确立是在西周时期,一妻是指一个男子只能有一个正妻,然而男子尤其是贵族官僚实际上是可以合法纳妾的,男子可以占有多个不同名分的女子并且会被礼法所认可,不受道德约束,妾的数目是按照社会地位而确定的。如果女子不准丈夫纳妾,男子可以为此理由将她休掉。 1.2女人的争宠导致的悲剧 这种形式上实行的一夫一妻多妾制是为维护封建宗法和家族统治,它是强加在我国古代妇女身上的沉重枷锁,其目的是为了约束女子,而男子却可以三妻四妾,不仅这样,一个男人能娶多少女人没有受到法律的限制,自古民间就有皇帝有三宫六院,佳丽三千的说法,一般的达官贵人亦都妻妾成群,这直观地反映了女子身份的卑贱。是中国古代封建制度典型的特征—男尊女卑。在以男权为中心的古代,女子是没有地位的,只能忍受不平等待遇的摧残。 不仅这样,这些女人在家庭中的地位是不相同的,只有被称为正 室的女人才具有妻子的资格,其余只能处於从属地位,正是由于这种地位的差别,一般来说妾是很不喜欢正妻的,作为正妻经常会遭到别人的白眼与记恨,因此不管是妻还是妾,她们的生存环境很艰苦。《红楼梦》中的赵姨娘和王夫人就是典型的例子,当王夫人受尽恩宠,俯视众人,赵姨娘只能躲在阴暗的角落了,别人根本不把她放在眼里。在这样的环境下会经常导致悲剧发生。女人们为了生存,想尽办法争宠,打压别人,生存能力弱的就会在这种斗争中失去生存的权利,轻者独守闺房,孤苦一生;重者失去身家性命,而剩下的又继续斗争,

关于中国古代婚姻制度的反思

摘要中国古代婚姻制度是随着封建制度的确立而不断趋于成熟的,也成了封建统治的工具,其形成条件是封建礼法所决定的,与封建伦理道德密不可分。它附属于封建制度,而且维护了封建制度,但同时也束缚着男女两性的发展和妨碍了社会的发展进程。 关键词:古代婚姻制度,封建礼法,封建制度。 中国古代婚姻制度随着中国封建社会的确立而不断趋于成熟,历经千年,其和封建社会制度一起束缚着中华儿女和阻碍着社会发展进程,其附属于封建制度,成为封建统治者治理社会和维护其利益的工具。它不仅摧残了很多无辜的女性,而且很多男性也深受其害。 一、中国古代婚姻制度的特点。 中国古代婚姻制度其实是“一夫一妻多妾”制,在中国封建社会,妇女没有社会地位,夫为妻纲,妇女的一切只能服从和依赖其丈夫,从一而终。一个男人一般只有一个正妻,却有多个妾,同时男人娶几个女人都不受法律和道德的约束。“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其基本特征,父母有很大的主动权。正因为这种不合理的婚姻制度,不但没有带给中国古代男女感情生活的幸福,而成了束缚中国古代男女追求婚姻自由的沉重枷锁。 二、一夫一妻多妾制的缺陷。 一夫一妻多妾制,在古代主要是为了传承香火和传宗接代,而不是男女双方的感情结合。按照宗法制度的要求,嫡妻只能有一个,嫡妻所生,是为“嫡系”,其他妾所出,是为“庶出”。这就造成了人与人之间不平等,在同一个家庭中嫡妻及其子女,与妾媵及所生子女,就有着明显地位的差距。 一方面,这种制度使得一大部分妇女在男权主义社会里更加没有地位和权力。妾是中国传统宗法制度下的畸形产物,她们担当的角色只是为了传宗接代,在封建社会是很没有地位的。同时,大部分女子是由于生活所迫和外界施压才从妾的,并非自愿。 另一方面,为了维系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阶级统治,封建统治者在政治实践中推行从上至下的嫡长子继承制,“庶出”虽和“嫡系”同父异母,但他们在家族中的地位却是天壤之别,这只是因为他们的母亲的不同。无论是财产的分配还是官爵的继承都轮不到庶出,他们一出生就带上了低人一等的不公的命运烙印。 这可以说是封建制度等级的森严,但未尝不是一夫一妻多妾制的毒害。 三、“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不良后果。 中国传统婚姻的目的是以生育为第一位,以经济为第二位,而男女感情置于末位,其最终目的是传宗接代,生儿育女。在宗法制下,婚姻大事必须父母主持,再加媒人撮合,才算循礼、合法,才能被宗族和社会所承认。“父母之命”封建包办婚姻是古代婚姻的基本特征之一,尊亲长掌握卑幼的主婚权是法律明文规定。 男女恋爱婚姻,本是青年男女追求自身终身幸福的权利。但这一主动权却握在了父母的

浅析中国古代婚姻制度

浅析中国古代婚姻制度 【内容摘要】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是家庭的先决和条件。在古代中国,婚姻制度是一种重要的社会规范,被纳入礼的范畴,婚礼是中国文化的有形部分。《礼记》中说:礼是“始诸饮食”,“本于婚”。“饮食”包括物质的生产和分配的方式,“婚”是人本身的生产,包括男女交往方式和婚姻的方式。婚姻沟通着物质与观念、道德与法律,折射出社会的风尚和礼仪。 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分层论述古代婚姻制度的特点、形成原因、发展过程和解除条件。首先,概述婚姻制度的形成。其次,从中国古代的“一夫多妻多妾”制入手,依据史料,分层论述说明中国古代婚姻制度的形成条件和主要环节—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门当户对。再次,引经据典,分析说明古代婚姻制度的解除的条件。本文试图诠释古老婚姻制度,寻找历史痕迹,纵观时代发展,维护婚姻道德风尚。【关键词】古代婚姻制度,封建礼法,封建制度,婚姻条件。 中国古代的婚姻制度是宗法制度下的包办和买卖婚姻,婚姻是男 女双方家族的事情,婚姻的成立和解除由家长决定。在这种男子为中心的宗亲制度下,夫妻的关系是极不平等的,夫权至上,“夫者倡,妇者随”,女性附属于男性,没有独立的人格;婚姻和家庭是家族伦常关系的载体,所以在其中充满的伦理和道德的约束,而这造就了相对稳定

的婚姻关系,女子要从一而终的要求培养了爱情的专一和忠诚的传统,家长制的控制使两性关系归于单纯,扼制了婚姻道德的沦丧。 一、中国古代婚姻制度的特点 中国古代婚姻制度其实是“一夫一妻多妾”制,在中国封建社会,妇女没有社会地位,夫为妻纲,妇女的一切只能服从和依赖其丈夫,从一而终。一个男人一般有一个正妻,却有多个妾,同时男人娶几个女人都不受法律和道德的约束。“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其基本特征,父母有很大的主动权和决定权。正因为这种不合理的婚姻制度,不但没有带给中国古代男女感情生活的幸福,而成了束缚中国古代男女追求婚姻自由的沉重枷锁。 二、中国古代婚姻制度的主要形式 为维护封建宗法和家族统治,形式上实行一夫一妻制,但这只是 对女子的约束,男子尤其是贵族官僚实际上是可以合法纳妾的,事实 上是一夫一妻多妾制。在《礼记?曲礼》中给妻妾定了名号,“天子有后,有夫人,有世妇,有嫔,有妻,有妾;公侯有夫人,有世妇,有妻,有妾”。平民才真正实行一夫一妻制。《论语?宪问》载“别无媵妾, 唯有夫妇相匹而已”,即所谓匹夫匹妇。贵族内部还盛行媵嫁制度,《仪礼?士婚礼》解释道:“媵,送也,谓女从者也。”可见媵就是诸侯女儿出嫁时随嫁的人。媵嫁制度规定,诸侯女出嫁要由她的妹妹(娣) 、侄女(姪)随嫁,此外还有两个与女方同姓的诸侯国各送三女随

中国古代婚礼制度的演变

浅谈中国古代婚礼制度的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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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中国古代婚礼制度的演变 婚礼并不是产生婚姻时就有了的,它是在人类社会发展到知礼的文明阶段才形成的。对于婚礼的起源、发展、呈现方式等,历来存在多种不同看法。1928年陈东原在《中国妇女生活史》中,根据社会发展进程和妇女在生活中的位置,梳理了历朝历代的妇女生活和婚礼制度,提出婚姻的形式是从群婚到掠夺婚,经过买卖婚姻,发展为媒妁婚姻。 群婚是人类最初的婚姻形式。存在于原始时代血缘家族公社时期至母系氏族社会前期(相当于考古学上的整个旧石器时代)。群婚的前期类型为血缘群婚。即由血缘集团内部同一辈分的男女成员互相婚配。后期则发展到两分组织间的族外群婚,即一个集团的一群男子与另一集团的一群女子集体互相通婚,而集团内部的男女则禁止婚配。这两个集团或是氏族,或是胞族。 掠夺婚是以强行“掠夺”的方式达到成婚目的的一种婚姻仪式。它是在母权制向父权制过渡的历史阶段中产生的。掠夺婚俗称抢婚,也叫劫夺婚,是古代氏族部落外婚制时期用战争手段俘获妇女的一种强制性的婚姻形式,后来在不少民族中还不同程度地存在,这在一些汉字的构造还可以看出来。“妻”,甲骨文写作 。字形像手抓长发女子,上部为长发状,中间是一只手,整个字形像用手抢女子,也就是说,妻子是抢来的女人。“取”和“娶”是古今字,“取”甲骨文作

,以手持左耳状。《说文?又部》:“取,补取也。”可见,取的本义是捕获、抢夺,自然,“取亲”就是劫夺婚了。而“娶”是后来为表示娶亲义另造的字。另外一组字“婚”、“昏”中,也可以看出劫夺婚的遗俗。“昏”甲骨文写作,字形像太阳落在树枝当中,表示黄昏。许慎《说文解字》:“昏,日冥也,从日,氐省。氐者,下也。”古代婚礼在黄昏举行,所以结婚的“婚”和黄昏的“昏”同用“昏”来表示,“以昏为期,因名焉。”这是抢婚制的遗俗,选择黄昏时进行抢夺,但已逐渐由真抢变为假抢。男方黄昏时去迎亲,要乘墨车,即不加文饰的黑色车乘,迎亲的人也要全部穿黑色衣服。现代社会中倡导自由婚姻,因此抢婚实际上已改变它原来的意义,但作为婚礼的仪式依然保留,多见于我国西南云、贵、川、藏等省份的少数民族地区。 从父系社会开始,女子丧失了原有的社会地位,逐渐依附于男性,甚至成为男性的所有物,出现了买卖婚姻。古人说"伏羲制嫁娶,以俪皮之礼",可知买卖婚俗至迟在夏商之时便产生了。“俪皮”,是指鹿皮,古代以鹿皮代货币,也就是用钱作娶妻之礼。初期,买卖婚没有妻妾之分,周代以后,聘娶婚确立,则以礼聘娶的女子为妻,用钱购买来的女子作为妾。因此说“聘则为妻,奔则为妾”。《礼记·曲礼》中也有记载:“买妾不知其姓,卜之。”证明了买卖婚姻制度的存在。买卖婚制以金钱购买为实质,也存在多种形式。一是以礼聘娶为名,金钱买卖为实的购买式婚姻。起初纳彩体现了对婚姻的尊重,但逐渐演变为礼不厚不嫁,这是在聘礼掩盖下的买卖婚的延续。二是以钱买妾。长期以来,一夫多妻为社会所认可,妻子明媒正娶,而妾则可用钱来购买。三是卖女抵债或把女子作为

我国古代婚姻制度的历史演变

我国古代婚姻制度的历史演变 摘要:婚姻制度是一种重要的社会规范,婚姻礼仪是中国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分析和探究我国古代婚姻制度的历史演变,有助于人们更好地理解和感知古代男女间社会关系的文化特征及其发展脉络。 关键词:婚姻制度;社会规范;中国古代 在中国传统观念中,婚姻具有非常神圣而庄严的意义。《易系辞》云“:天地氤氲,万物化醇,男女媾精,万物化生。”认为男女婚姻是承载天地阴阳之性密合而成。《易序卦》云“:有天地,然后有夫妇;有夫妇,然后有父子;有父子,然后有君臣;有君臣,然后有上下;有上下,然后有所措。”君臣、父子、夫妇、兄弟、朋友算为五伦,而伦常礼制、社会规范都是基于婚姻制度而逐步建立起来的。中国古籍中也早有关于婚姻内涵的记载。《礼记·经解》郑玄注:“婿曰婚,妻曰姻”;《说文解字》解释为“:婚,妇家也”“、姻,婿家也”,都说明了婚姻具有严肃的伦理学意义,婚姻制度是一种重要的社会规范,婚姻礼仪是中国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分析和探究我国古代婚姻制度的历史演变,有助于人们更好地理解和感知古代男女间社会关系的文化特征及其发展脉络。 一、婚姻的几种发展模式 在漫漫的人类历史发展长河中,我国的婚姻制度经历了凤凰涅槃般烈火的煎熬和痛苦的考验,从早期的原始群婚模式一步步走向具有现代文明特征的一夫一妻制度,见证和审视着人类文明的巨大进步。我国古代的婚姻制度主要有以下几种发展模式。 原始群婚。原始群婚是人类早期祖先进行的一种两性偶合关系,古语曰:“其民聚生野处,知母不知父,无亲戚兄弟夫妻男女之别。”古代人们露宿野外,群居共生,男女之间的交往没有任何的规定和约束,也没有明确和固定的配偶,完全处于一种自然奔放状态,“感天而生,知有母而不知有父”。远古时代原始群婚的现状甚至产生了一些民间传说,比如《诗经·商颂》就有“天命玄鸟,降而生商”的记载,反映了当时男女无别、媾和无禁的自然婚姻状态。 血缘婚姻。随着人类历史发展的进步,原始人群逐渐分化,形成了不同的集团部落,并且渐渐以血缘家族的形式作为识别标准。古人认为血缘家族中父辈和子女之间是不能够通婚的,但是兄妹同辈之间是可以通婚的,由此构成了血缘婚姻。关于这种婚姻制度模式,中国的古籍文献中也有相应记载传说,比如《风俗通》中就介绍了女娲和伏羲之间的关系,说女娲其实是伏羲之妹,兄妹两人是联袂成婚共同生活在一起的。在后世出土的汉墓石刻上,人们能够看到伏羲与女娲“人首蛇身,两尾相交”的造型,而“两尾相交”正是夫妻媾和的特别象征。 亚血缘婚。亚血缘婚又称为伙婚,此种婚姻与血缘婚姻的最大区别就是血缘婚姻只是禁止父辈和直属下辈之间进行通婚,而伙婚除此之外,还禁止同辈兄弟姊妹之间产生婚姻关系。伙婚制的最大特点是兄弟可以共妻,姐妹可以共夫,但这个“妻”或者“夫”必须是外族人员,比如《史记·五帝本纪》记载,尧的两个女儿娥皇、女英同时都嫁给了舜,体现了伙婚制度下姐妹可以共夫的特点。亚血缘婚有利于自然选择婚姻配偶,这对于提高人口数量和质

中国古代的特色婚姻制度

进入阶级社会后,男子居于绝对统治地位,择妻制度被保留下来,而女子则失去了择夫的“自由”。至夏商时期,一元化的“一夫多妻”的婚姻制度正式形成。然而,夏商二朝国王的多妻使得王子甚多,因其母不分嫡庶,众子均有王位继承权;所以,每当王位交接即王位继 婚姻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即男女两性之结合,这种婚姻主要基于人类的本能和繁衍后代的自然需求,有了人类便已有之。狭义的婚姻是经国家法律之认可,通过一定的法定形式、为社会所承认的婚姻形态。本文探究的是狭义婚姻,是国家与阶级出现后,将自然本能滋生出的生活习性经过约定俗成的过程,以国家法律的形式确立的婚姻制度。自夏始至清亡之四千年,我国的婚姻制度从萌芽至成熟到最后定型,其主流婚制虽变化不大,却也在不同朝代制定了许多独具民族特色的婚姻制度。 一、中国古代的形式婚姻制度 中国古代婚姻非常注重形式,婚姻必须符合形式要件,才是合法婚姻,否则便是违法婚姻并为社会所不容。特别是周朝初期周公把婚姻纳入礼制轨道后,便使中国古代的婚姻制度自始至终充满了迷信与形式主义的色彩。《礼记·昏义》载“夫礼始于冠,本于婚,重于丧祭,尊于朝聘,和于乡射,此礼之大体也。”这就是周公制礼的主要内容六礼,其涵盖了一整套国家制度和文化的建构。后唐孔颖达又疏曰:“六礼谓冠一、婚二、丧三、祭四、乡五、相见六。”六礼中,当以婚礼为本,因为有婚姻才可形成家庭,有家庭才可组成国家。 (一)结婚的形式。按周礼之规定,婚姻关系的成立,首先要满足其三项实质要件:即“一夫一妻”、“同姓不婚”及“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这是婚姻关系成立的原则性前提。“一夫一妻”在本文的第二部分将有专门论述。“同姓不婚”即禁止同一姓氏的家族成员之间的通婚行为。此禁忌主要基于两方面的考虑,其一是因“男女同姓,其生不蕃”①,认为同姓结婚会影响下一代的健康,从而影响整个家族、民族的发展,说明当时对优生已有较为科学的认识。其二是因多与异姓结婚有利于“附远厚别”②,通过联姻的方式在政治上加强与异姓贵族的结盟,以便于扩充自己的势力、维护既定的统治秩序。“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诗经·齐风·南山》有“娶妻如之何,必告父母”、《诗经·幽风·伐柯》有“娶妻如之何,匪媒不得”的句子即是例证。在古代,婚姻的终极目的,除繁衍后代、承嗣家族以外,就是“合二姓之好”,乃家族大事,绝非青年男女个人之事,必须由父母主持,再加上媒人撮合,才算合法,才能被宗族和社会所承认。 其次,婚姻关系的缔结除必须符合以上实质要件外,还必须合乎一定的形式要件,即必须要经过“婚姻六礼”程序才能完成合法婚姻的缔结。“六礼”即要求婚姻关系成立必须严格遵循六道礼仪程序,依次为纳采(男方请媒人携礼物向女方家求婚);问名(女方家长答应议婚后,男方请媒人问明女子生辰、名字、身分,卜于宗庙以确定是否适合婚配);纳吉(卜得吉兆后,男方家即准备礼物通知女方家决定缔结婚姻);纳征(又称纳币、纳聘财,男方派人送聘礼到女方家,正式定婚,婚姻开始受礼法保护);请期(男家商请女方家择定婚期);亲迎(男子亲自到女方家迎娶),这是“六礼”中的最后一道仪式,也是最重要、最复杂的一道仪式。西周时,要求男方先到女方的家庙拜祭其祖先,然后再用车接女方到男家。将女方迎进男方家门后,还要举行夫妇同器共餐、共饮交杯酒等仪式。次日尚须留在家中以谒见舅姑(即公婆)。如舅姑先已去世,则三个月后在家庙祭奠舅姑,此称为庙见之礼。庙见完成则该女子便正式成为家族正式成员(如未行庙见之礼,该女子去世,则不能葬于男家之祖坟)。

唐代婚姻制度

从《唐律疏议·户婚律》看唐朝婚姻制度的两重性 《唐律疏议》是唐朝法典的代表作,是中国现存第一部内容完整的法典。在中华法系中处于承上启下的地位,对后世封建法制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在其《户婚律》中有一些关于婚姻方面的法律条文,能让我们一窥唐代婚姻制度的原貌。唐朝经济文化发达,对外交往频繁,在这样一个繁荣盛世,其婚姻制度较之前朝必然表现出一定的开放性。但是唐朝毕竟是一个封建王朝,封建专制主义思想仍然十分浓厚,这就使其婚姻制度不可避免的也表现出很强的封建性。从而形成了唐朝婚姻制度的两重性特征。下面我们就以《唐律疏议·户婚律》为视角,来看一下唐朝婚姻制度的两重性。 一、封建性 在中国古代,封建婚姻的合法形式就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这种封建婚姻,不是基于男女双方的自愿结合,而是实行包办、买卖、强迫、等级森严的婚姻制度。“这种婚姻制度,是封建政权、族权和神权对男女婚姻关系的联合支配。”[1]在这种“联合支配”下,结婚从来都不是男女双方个人的事情,而是其身后的两个家族为了实现各自目的的大事。《礼记·昏义》中曾提到过,“婚礼者,将合两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由此可见,男家为子娶妻的目的是侍奉宗庙、繁衍后代;而女家为女嫁夫无非也就是为其提供终生的依靠和保障。我主要从包办性、买卖性、强迫性和等级性来论述唐朝婚姻的封建性。 (一)包办性 中国古代的家庭形式是封建大家长制,男性家长在子女的婚姻问题上拥有包办一切的绝对权威,这种包办性主要体现在主婚权上,《白虎通·嫁娶》:“男不自专娶,女不自专嫁,必告父母。”历朝历代对家长的主婚权都大力保护,《唐律疏议》也不例外。《户婚律》第188条记载:“诸卑幼在外,尊长后为定婚,而卑幼自娶妻,……未成者,从尊长。违者,杖一百。”可见,“尊长”在子孙婚姻缔结中的决定性作用,其在外者尚且如此,在家者更不必言说。另外,《户婚律》第195条还记载:“诸嫁娶违律,祖父母、父母主婚者,独坐主婚。”在定罪方面“独坐主婚”,从侧面也可看出当时婚姻的包办性。 (二)买卖性 中国封建社会主要实行聘娶婚,其实质就是“以聘礼之名,行买卖婚姻之实” [2]。聘婚需要有父母和媒妁之命,交付聘金,婚约才算成立。《户婚律》第175条记载:“婚礼先以聘财为信”,“诸许嫁女……,虽无许婚之书,但受聘财,亦是”,“若更许他人者,杖一百;已成者,徒一年半。徒娶者知情,女追归前夫,前夫不娶,还聘财,后夫婚如法”。可见,一旦收受了聘财,在婚姻关系中就开始受到法律保护。该条还指出“聘财无多少之限”,从表面上看,似乎对聘财的数量没有太多的要求,但事实上,也正是这种“不设上限”的说法,为唐初门阀氏族嫁娶追求厚价提供了凭据,“嫁女讲究钱财,求婚不惜贷贿”[3]。 (三)强迫性 在唐代,男女双方缔结婚姻的行为不是一种个人行为,同样,就连离婚以及改嫁也不能完全遵从个人意愿,还要受到政府、父母的强迫性干预。 《户婚律》第190条:“诸犯义绝者离之,违者,徒一年……若两不愿离,即以造意为首,随徒者为从。”所谓“义绝者”,简言之就是夫妻间或夫妻双方

浅谈中国古代婚礼制度的演变

浅谈中国古代婚礼制度的演变 婚礼并不是产生婚姻时就有了的,它是在人类社会发展到知礼的文明阶段才形成的。对于婚礼的起源、发展、呈现方式等,历来存在多种不同看法。1928年陈东原在《中国妇女生活史》中,根据社会发展进程和妇女在生活中的位置,梳理了历朝历代的妇女生活和婚礼制度,提出婚姻的形式是从群婚到掠夺婚,经过买卖婚姻,发展为媒妁婚姻。 群婚是人类最初的婚姻形式。存在于原始时代血缘家族公社时期至母系氏族社会前期(相当于考古学上的整个旧石器时代)。群婚的前期类型为血缘群婚。即由血缘集团内部同一辈分的男女成员互相婚配。后期则发展到两分组织间的族外群婚,即一个集团的一群男子与另一集团的一群女子集体互相通婚,而集团内部的男女则禁止婚配。这两个集团或是氏族,或是胞族。 掠夺婚是以强行“掠夺”的方式达到成婚目的的一种婚姻仪式。它是在母权制向父权制过渡的历史阶段中产生的。掠夺婚俗称抢婚,也叫劫夺婚,是古代氏族部落外婚制时期用战争手段俘获妇女的一种强制性的婚姻形式,后来在不少民族中还不同程度地存在,这在一些汉字的构造还可以看出来。“妻”,甲骨文写作 。字形像手抓长发女子,上部为长发状,中间是一只手,整个字形像用手抢女子,也就是说,妻子是抢来的女人。“取”和“娶”是古今字,“取”甲骨 文作,以手持左耳状。《说文?又部》:“取,补取也。”可见,取的本义是捕获、抢夺,自然,“取亲”就是劫夺婚了。而“娶”是后来为表示娶亲义另造的字。另外一组字“婚”、“昏”中,也可以看出劫夺婚的遗俗。“昏”甲骨文写作,字形像太阳落在树枝当中,表示黄昏。许慎《说文解字》:“昏,日冥也,从日,氐省。氐者,下也。”古代婚礼在黄昏举行,所以结婚的“婚”和黄昏的“昏”同用“昏”来表示,“以昏为期,因名焉。”这是抢婚制的遗俗,选择黄昏时进行抢夺,但已逐渐由真抢变为假抢。男方黄昏时去迎亲,要乘墨车,即不加文饰的黑色车乘,迎亲的人也要全部穿黑色衣服。现代社会中倡导自由婚姻,因此抢婚实际上已改变它原来的意义,但作为婚礼的仪式依然保留,多见于我国西南云、贵、川、藏等省份的少数民族地区。

第二讲 中国古代的婚姻制度

第二讲中国古代的婚姻制度 ?古人认为,婚姻是“人伦之基”,是万事之始。 ?人类的婚姻活动有一个从愚昧到文明的历史进化过程。 ?先后经历了群婚制、对偶婚制和一夫一妻制三种主要婚姻形式。 ?这三种婚姻形式大体上与人类发展的三个主要阶段相适应。 第一节上古原始社会的婚姻礼俗 ?《吕氏春秋·恃君》说:“其民聚生群处,知母不知父,无亲戚兄弟夫妻男女之别,无上下长幼之道。” 一、血族婚(也称族内婚) ?血族婚是原始人类的第一个婚姻形式。 ?即在氏族内排斥父子辈之间的通婚,只允许同辈男女(兄弟姊妹)的婚配关系。 ?干宝《搜神记》说:“槃瓠产六男六女,槃瓠死后,自相配合,同为夫妻”。 二、亚血族婚和对偶婚 ?《左传2僖公二十三年》:男女同姓,其生不蕃。 ?《国语2晋语四》:娶妻避其同姓。 1.什么是族外婚和对偶婚 ?亚血族婚,也称族外婚。 ?所谓族外婚就是不同氏族的兄弟姐妹之间互相通婚。 对偶婚 ?所谓对偶婚就是不同氏族的同辈男女之间一对一的配偶,在或长或短的时期内实行同居,它是族外婚配偶范围的缩小和配偶对象的相对固定。 2.族外婚和对偶婚的特点 ?在亚血族群婚阶段,男女婚配仅仅是纯粹的性关系,彼此既不结成固定夫妻和家庭,也没有经济往来纠葛。 ?婚姻形式是男子夜宿女家,昼归本氏族。 古代称谓中的反映 ?《尔雅·释亲》说:“男子谓姊妹之子为…出?,女子谓昆弟之子为…侄?,谓…出?之子为…离孙?,谓…侄?之子为…归孙?。” ?云南永宁地区的摩梭人,目前仍实行走婚制。 三、一夫一妻婚姻制度的确立 ?1.一夫一妻制产生的原因 ?在男子社会地位曰益提高的情形下,原先子女归母亲氏族而继承母氏族财产的制度,自然而

浅谈中国古代婚姻制度

2013~2014学年度第一学期课程论文论中国古代婚姻制度 课程名称:中国法制史 指导教师:刘乾坤 班级:13级法学一班 学号:201302030092 姓名:李真燕

浅析中国古代婚姻制度 【内容摘要】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是家庭的先决和条件。在古代中国, 婚姻制度是一种重要的社会规范,被纳入礼的范畴,婚礼是中国文化的有形部分。《礼记》中说:礼是“始诸饮食”,“本于婚”。“饮食”包括物质的生产和分配的方式,“婚”是人本身的生产,包括男女交往方式和婚姻的方式。婚姻沟通着物质与观念、道德与法律,折射出社会的风尚和礼仪。 【关键词】古代婚姻制度,封建礼法,封建制度,婚姻条件。 中国古代的婚姻制度是宗法制度下的包办和买卖婚姻,婚姻是男女双方家族的事情,婚姻的成立和解除由家长决定。在这种男子为中心的宗亲制度下,夫妻的关系是极不平等的,夫权至上,“夫者倡,妇者随”,女性附属于男性,没有独立的人格;婚姻和家庭是家族伦常关系的载体,所以在其中充满的伦理和道德的约束,而这造就了相对稳定的婚姻关系,女子要从一而终的要求培养了爱情的专一和忠诚的传统,家长制的控制使两性关系归于单纯,扼制了婚姻道德的沦丧。 一、中国古代婚姻制度的特点 中国古代婚姻制度其实是“一夫一妻多妾”制,在中国封建社会,妇女没有社会地位,夫为妻纲,妇女的一切只能服从和依赖其丈夫,从一而终。一个男人一般有一个正妻,却有多个妾,同时男人娶几个女人都不受法律和道德的约束。“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其基本特征,父母有很大的主动权和决定权。正因为这种不合理的婚姻制度,不但没有带给中国古代男女感情生活的幸福,而成了束缚中国古代男女追求婚姻自由的沉重枷锁。 二、中国古代婚姻制度的主要形式 为维护封建宗法和家族统治,形式上实行一夫一妻制,但这只是对女子的约束,男子尤其是贵族官僚实际上是可以合法纳妾的,事实上是一夫一妻多妾制。在《礼记?曲礼》中给妻妾定了名号,“天子有后,有夫人,有世妇,有嫔,有妻,有妾;公侯有夫人,有世妇,有妻,有妾”。平民才真正实行一夫一妻制。《论语?宪问》载“别无媵妾,唯有夫妇相匹而已”,即所谓匹夫匹妇。贵族内部还盛行媵嫁制度,《仪礼?士婚礼》解释道:“媵,送也,谓女从者也。”可见媵就是诸侯女儿出嫁时随嫁的人。媵嫁制度规定,诸侯女出嫁要由她的妹妹(娣) 、侄女(姪)随嫁,此外还有两个与女方同姓的诸侯国各送三女随嫁,这就是所谓“天子、诸侯,一娶九女”。到战国时期,这种陪嫁制度虽逐渐废止,但陪送侍女、丫鬟的现象却一直都存在。《礼记?昏义》上明确指出婚姻的目的是“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也”。有着“兴家族,广后嗣”的幌子,从皇帝开始,贵族官僚妻妾成群都是明正言顺的,如汉代丞相张苍的“妻妾以百数”, (《史记?张丞相列传》)甚至造成“内多怨女,外多旷夫”(《汉书?贡禹传》)的社会现象。一夫一妻多妾制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因为这利于家庭和国家的稳定。在宗法等级制度要求下,妻为嫡,媵为庶,嫡为家族的正宗。如汉律“乱妻妾位”构成犯罪。孔乡侯傅晏“乱妻妾位”(《汉书?恩泽表侯》)被免爵。唐律禁止“有妻更娶”和“以妾为妻”。而严明的嫡庶之

中国近代史时期婚姻制度的变化

2010年滁州市 中学历史优秀 教学案例评选 中国近代史前期婚姻 制度的变化 教学案例 作者姓名: 孙龙 工作单位: 明光市第三中学 联系方式: 中国近代史前期婚姻制度的变化 ——教学案例 一、案例背景 新课程改革提倡自主、合作、探究的学习方式,这对历史教师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新要求、新挑战。如何以高质量的教学迎接挑战,是每一位教师面临的共同问题。这就要求我们历史教师要转变教学观念,从学生的实际出发,根据学生的年龄特征、能力水平、认知规律等因素,通过各种途径创设与教学有关的教学情境,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让学生认识到自己才是学习的主人,并交给学生一些解决实际问题的方法和结论,来提高教学效果,搞好历史教学。 二、问题提出

近年来,文明史观、近现代史观在中学历史教育界受到普遍关注。上个星期,我校月考文综采用了某市的一套模拟试卷,其中历史第35题涉及到我国婚姻制度的变化,引起了学生的较大兴趣。国内历史教育泰斗刘宗绪也强调: “从人类文明演进的视角去看历史,实际上是把握了历史发展的总纲。这是一种境界和高度,也是一种历史观。抱着这样的历史观去认识和研究历史,就把握了真谛,也有利于真正接受祖先留下的历史遗产,有利于总结历史的经验与教训。”为此,我就以中国近代史前期婚姻制度的演变为突破口,来培养学生主动学习、主动探究的能力。 三、课前准备 1、教师简单介绍中国古代婚姻制度情况以及近代史前期中国婚姻制度发生变化的四个阶段(太平天国运动时期、维新变法运动时期、辛亥革命时期、新文化和五四运动时期)。 2、将全班分成5个组,民主推选出组长。前4组组长负责分配组员查找资料并进行分析总结,第五组组长及其组员负责从总体上分析中国近代史前期中国婚姻制度发生变化的原因及影响。 3、各组在收集整理资料的过程中,也要积极探讨每个时期中国婚姻制度发生变化的原因以及产生的影响。 四、研究讨论 教师导入: 同学们,我国古代婚姻最注重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这种婚姻制度是以聘娶婚为主,是宗法制度下的包办和买卖婚姻,婚姻的成立和解除由家长决定。同时,夫妻关系极不平等,夫权至上,女性附属于男性,没有独立的人格。 但是,近代以来随着西方思想的传入和传播,以及民主革命运动的推动,我国传统的包办强迫、男尊女卑、一夫多妻的婚姻制度也受到了挑战并出现变动。下面,我们就根据课前的安排来作进一步的学习和探讨。 第一组:

中国古代婚姻制度

中国古代婚姻制度 第一节婚姻的意义 《昏义》:“婚姻者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婚姻的目的只在于宗族的延续及祖先的祭祀。完全是以家族为中心,不是个人的,也不是社会的。孟子说:“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孟子·离娄上》。无后,祖宗便将成为无祀之鬼了。 第二节婚姻的禁忌 一族内婚 同姓不婚是一个很久的传统禁忌,从周时即是如此,“系之以姓而弗别,缀之以食而弗殊,虽百世而婚姻不通者,周道然也。”《礼记·大传》 同姓不婚除了伦常的关系外,还有生物上的理由。 明清时凡同姓为婚者各杖六十,离异。对于同宗分别有服亲无服亲。娶同宗无服亲者杖一百,若娶缌麻以上亲,则各以奸论,处刑自徒三年至绞、斩不等。 《清律例汇辑便览》注云:“同姓者重在同宗,如非同宗,当援情定罪,不必拘文。”代表一般人对同姓为婚律的态度。 二姻亲 姑表舅表姨表兄弟姐妹在唐时不禁为婚的,苏洵女嫁与舅父程睿之子。陆游妻为舅父之女。明清两代虽立有专条禁中表为婚,从表明上来观察似乎此种限制必甚严格,事实上并不如此。清代明定条例:“其姑舅两姨姐妹为婚者听从民便。” 三娶亲属妻妾 在她的丈夫生时而有犯奸的行为固须加重治罪,便是她的丈夫已死,也只能改嫁外姓,而不能与夫家亲属结婚,否则是要按其夫与后娶者的亲疏关系治罪的,即已成婚亦强制离异。蒙古人有弟收兄嫂之俗,汉人、南人虽独在禁止之列,仍所在多有。从明清两代遗留的案牍中我们可以晓得与兄弟之妻为婚虽为法律所不容,在民间,尤其是较为穷苦的人家,因经济的原因,却有此习惯。袁枚判决书中所引黄发发的供词“在乡间恒有此习惯以免贫不能娶。”可以代表一般的情形。吕坤:至于兄收弟妻,弟收兄嫂,法当两绞,而乡村愚人乃以就和名色,公然嫁娶,甚至父母主婚,亲朋相贺,大可痛恨。自今以始,但有旧日不知而犯法者,告示一出,即日离异改正,如瞒昧因循者许告到官,定问死罪不恕。《民务》,《恶风十诫》第三节婚姻的缔结 祖父母父母有绝对主婚权,子孙不敢违背,所以法律上的责任也由主婚人独负全责。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第四节妻的地位 男女之别,男尊女卑,故以男为贵。三从主义。《礼记·郊特牲》:妇人从人者也,幼从父兄,嫁从夫,夫死从子。 《礼记·内侧》:“男不言内,女不言外”。似无不平,但所谓内,以事而言,指育婴、烹饪、浣洗、缝纫、及指挥仆丫鬟扫清洁一类的工作,其中包括妻对夫的服事。 在家无二主最高原则之下,女子便被排斥于家长之外,只有家中男系后裔才有做家长的资格。清律规定妻改嫁不但不能携走夫之财产,即原存妆奁亦由夫家作主。足以表现妻无财产所有权。 明清的法律,妇人犯罪除犯奸罪及死罪才收禁在监,其余杂犯无论轻重都不收监,而责斥本夫收管,可见夫的监护权是法律所承认的。 《汉书·宣帝纪》:“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很明显的是以妻与子孙同列,视为一类,夫与父母、祖父母为一类,分别办理。 明清更严,妻妾告夫与子孙告祖父母、父母同罪,杖一百徒三年,诬告者绞。

我国古代婚姻制度的历史演变(一)

我国古代婚姻制度的历史演变(一) 在中国传统观念中,婚姻具有非常神圣而庄严的意义。《易系辞》云“:天地氤氲,万物化醇,男女媾精,万物化生。”认为男女婚姻是承载天地阴阳之性密合而成。《易序卦》云“:有天地,然后有夫妇;有夫妇,然后有父子;有父子,然后有君臣;有君臣,然后有上下;有上下,然后有所措。”君臣、父子、夫妇、兄弟、朋友算为五伦,而伦常礼制、社会规范都是基于婚姻制度而逐步建立起来的。中国古籍中也早有关于婚姻内涵的记载。《礼记·经解》郑玄注:“婿曰婚,妻曰姻”;《说文解字》解释为“:婚,妇家也”“、姻,婿家也”,都说明了婚姻具有严肃的伦理学意义,婚姻制度是一种重要的社会规范,婚姻礼仪是中国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分析和探究我国古代婚姻制度的历史演变,有助于人们更好地理解和感知古代男女间社会关系的文化特征及其发展脉络。 一、婚姻的几种发展模式 在漫漫的人类历史发展长河中,我国的婚姻制度经历了凤凰涅槃般烈火的煎熬和痛苦的考验,从早期的原始群婚模式一步步走向具有现代文明特征的一夫一妻制度,见证和审视着人类文明的巨大进步。我国古代的婚姻制度主要有以下几种发展模式。 原始群婚。原始群婚是人类早期祖先进行的一种两性偶合关系,古语曰:“其民聚生野处,知母不知父,无亲戚兄弟夫妻男女之别。”古代人们露宿野外,群居共生,男女之间的交往没有任何的规定和约束,也

没有明确和固定的配偶,完全处于一种自然奔放状态,“感天而生,知有母而不知有父”。远古时代原始群婚的现状甚至产生了一些民间传说,比如《诗经·商颂》就有“天命玄鸟,降而生商”的记载,反映了当时男女无别、媾和无禁的自然婚姻状态。 血缘婚姻。随着人类历史发展的进步,原始人群逐渐分化,形成了不同的集团部落,并且渐渐以血缘家族的形式作为识别标准。古人认为血缘家族中父辈和子女之间是不能够通婚的,但是兄妹同辈之间是可以通婚的,由此构成了血缘婚姻。关于这种婚姻制度模式,中国的古籍文献中也有相应记载传说,比如《风俗通》中就介绍了女娲和伏羲之间的关系,说女娲其实是伏羲之妹,兄妹两人是联袂成婚共同生活在一起的。在后世出土的汉墓石刻上,人们能够看到伏羲与女娲“人首蛇身,两尾相交”的造型,而“两尾相交”正是夫妻媾和的特别象征。 亚血缘婚。亚血缘婚又称为伙婚,此种婚姻与血缘婚姻的最大区别就是血缘婚姻只是禁止父辈和直属下辈之间进行通婚,而伙婚除此之外,还禁止同辈兄弟姊妹之间产生婚姻关系。伙婚制的最大特点是兄弟可以共妻,姐妹可以共夫,但这个“妻”或者“夫”必须是外族人员,比如《史记·五帝本纪》记载,尧的两个女儿娥皇、女英同时都嫁给了舜,体现了伙婚制度下姐妹可以共夫的特点。亚血缘婚有利于自然选择婚姻配偶,这对于提高人口数量和质量意义重大。 基于此,古代中国人才有了“男女同姓,其生不蕃”的深刻认识。 对偶婚。对偶婚是介于亚血缘婚和后期专偶婚之间的一种极为脆弱和

试述中国古代婚姻制度

试述中国古代婚姻制度 【摘要】在男权本位的中国古代社会,婚姻制度不过是封建宗法制的产物,这种特性体现在婚姻过程以及家庭生活中便是男女地位的极度不平等,女子不过是男子的附属品。本文试图从三个角度来分析中国古代的婚俗文化,探讨婚姻制度之下的深层意义。 【关键词】婚姻制度古代婚姻离婚 中国古代的婚姻制度是宗法制度下的包办和买卖婚姻,缺乏个体意识,与封建伦理道德密不可分。婚姻是男女双方家族的事情,婚姻的成立和解除由家长决定;中国古代的婚姻制度,无论是嫁娶还是离婚,在男权本位的社会,夫妻的关系是极不平等的,权力的天秤偏向男性一方,女性不过是附属品,在婚姻过程中极少有话语权;另一方面,婚姻和家庭是家族伦常关系的载体,伦理和道德对其产生极大的约束力,如此一来,便造就了极为稳定的婚姻关系,女子“从一而终”的贞节观被强化,两性关系重于伦理制度而轻情感因素,婚姻在某种意义上只是封建宗法制要求的产物,丧失了其单纯性。 (一)一夫一妻多妾制——古代婚姻制度的实质要件 原始社会后期,由群婚制变为对偶婚制,即一男子在许多妻子中择一女为“主妻”即正妻,其余为副妻;而一女子在许多的丈夫中择一男为“主夫”即正夫,余者为副夫。对偶婚仍以女子为中心,女娶男嫁,实行族外婚,夫从妻居,婚制的变化,改变了过去子女“知其母而不知其父”的状况。生父的确定从血缘结构上为父系氏族和一夫一妻制的出现创造了条件。 进入阶级社会后,男子居于绝对统治地位,择妻制度被保留下来,而女子则失去了择夫的“自由”。至夏商时期,一元化的“一夫多妻”的婚姻制度正式形成。然而,夏商二朝国王的多妻使得王子甚多,因其母不分嫡庶,众子均有王位继承权;所以,每当王位交接即王位继承时,就会产生激烈的矛盾冲突;甚至祸起萧墙,在众王子之间出现流血拼争,甚至发生弑父杀兄的惨剧。周朝则吸取了夏商的教训,通过实行“一夫一妻多妾”的婚姻制度确定王位的归属,成功的解决了王位继承的难题。所谓“一夫一妻”是指按照西周宗法制度的要求,从天子到诸侯、百姓,一男子只能有一个“妻子”,即正妻,也称嫡妻,正妻必须经过聘娶大礼迎娶;“多妾”则指国王与贵族占有的其他女人。周为这种婚姻继承制度的改革还寻找了理论上的支撑,即强调妻在家庭中与夫相埒的位置。“太阳生于东,月生于西,此阴阳之分,夫妇之位也。”夫与嫡妻如日月成为宇宙的主体,而众妾则谓之小星,只是日月的点缀。《礼记·昏义》也载“天子之与后犹日之与月,阴之与阳,相须而后成也”,可见,妻居于家庭的统治地位。且嫡妻只能有一个“,并后匹嫡(妻妾不分)两政,耦国乱之本也”。国王如有二妻,则各自为政,不仅家庭秩序混乱,而且还会引起社会动乱,国难当头。后果的严重性,使得王室只有实行一夫一妻制,才能防止宫廷政变的发生,保障周朝社会秩序的稳定。妻妾的地位一经固定便不能改变,否则便易生乱,导致国破家亡。所以,中国历代统治者均以立法保证妻的正统地位。夏商周三代虽已难以查考,但汉以后各朝则均有记载,如《唐律·户婚律》载“诸有妻更娶妻者,徒一年,女家减一等;若欺妄而娶者,徒一年半,女家不坐,各离之”。《元史·刑法志》载“诸有妻妾复娶妻妾者,笞四十七,离之”。明清朝的律例也规定“若有妻更娶者,亦杖九十,离异”。实施以上规定的目的,是为了巩固妻的唯一正统地位,以利家庭、家族和国家的有序、稳固。一夫一妻制并不能限制周王与贵族占有妻以外的多个女子,从周朝的法律和礼法上看,除了强调男子只能有一妻之外,又允许天子与诸侯、贵族以种种名义合法拥有数量不等的妾媵。《礼记·曲礼》载“天子有后、有夫人、有世妇、有嫔、有妻、有妾”;“公侯有夫人、有世妇、有妻、有妾”。后是天子的正妻,夫人是公侯的正妻,其他均为妾,妾的名分不同,地位也有异。士是最低一级的贵族,

论中国古代婚姻制度对女子的危害

论中国古代婚姻制度对女子的危害

论中国古代婚姻制度对女子的危害 姓名:冯倩 学号:14309205 班级:园林092 摘要:我国古代婚姻制度是一夫一妻多妾制,一个男人只能有一位妻子,妻下面有妾,妾下面是通房,女子要遵从三从四德,从一而终,嫡出与庶出也有很大的差别,正是由于这样的婚姻制度导致了古代女性一个又一个的悲剧,对她们的身心造成了极大的危害。 关键字:古代婚姻制度女子危害一夫一妻多妾制 几千年来中国古代实行的封建制度给女性造成了巨大的伤害,甚至可以说她们是生活在水深火热之中的。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谈我国古代婚姻制度对女性的危害。 1、我国古代实行的是一夫一妻多妾制对女子的危害 1.1一夫一妻多妾制概述 婚姻是人类社会两性结合的基本制度和形式,是由于人类自身生产而使人类的生命得到延续,是人类社会的三大生产中实现人类自身生产的唯一方式,是社会伦理关系的实体。在古代,《礼记?昏义》上明确指出婚姻的目的是“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也”。有着“兴家族,广后嗣”的幌子,从皇帝开始,贵族官僚妻妾成群都是明正言顺的,如汉代丞相张苍的“妻妾以百数”(《史记?张丞相列传》),甚至造成“内多怨女,外多旷夫”(《汉书?贡禹传》)的社会现象。因此我国古

代婚姻制度实行一夫一妻多妾制,这种制度正式确立是在西周时期,一妻是指一个男子只能有一个正妻,然而男子尤其是贵族官僚实际上是可以合法纳妾的,男子可以占有多个不同名分的女子并且会被礼法所认可,不受道德约束,妾的数目是按照社会地位而确定的。如果女子不准丈夫纳妾,男子可以为此理由将她休掉。 1.2女人的争宠导致的悲剧 这种形式上实行的一夫一妻多妾制是为维护封建宗法和家族统治,它是强加在我国古代妇女身上的沉重枷锁,其目的是为了约束女子,而男子却可以三妻四妾,不仅这样,一个男人能娶多少女人没有受到法律的限制,自古民间就有皇帝有三宫六院,佳丽三千的说法,一般的达官贵人亦都妻妾成群,这直观地反映了女子身份的卑贱。是中国古代封建制度典型的特征—男尊女卑。在以男权为中心的古代,女子是没有地位的,只能忍受不平等待遇的摧残。 不仅这样,这些女人在家庭中的地位是不相同的,只有被称为正室的女人才具有妻子的资格,其余只能处於从属地位,正是由于这种地位的差别,一般来说妾是很不喜欢正妻的,作为正妻经常会遭到别人的白眼与记恨,因此不管是妻还是妾,她们的生存环境很艰苦。《红楼梦》中的赵姨娘和王夫人就是典型的例子,当王夫人受尽恩宠,俯视众人,赵姨娘只能躲在阴暗的角落了,别人根本不把她放在眼里。在这样的环境下会经常导致悲剧发生。女人们为了生存,想尽办法争宠,打压别人,生存能力弱的就会在这种斗争中失去生存的权利,轻者独守闺房,孤苦一生;重者失去身家性命,而剩下的又继续斗争,

认识西周时期的婚姻制度

(一)婚姻缔结的原则 1.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2.同姓不婚:按照周礼的规定,“娶妻不娶同姓”。这不仅有利于后代的繁衍,有利于古代人口质量的提高,还有利于达到“附远厚别”的政治目的,即通过联姻与血缘关系远的异性贵族建立姻亲关系,并严格别于同宗,以防紊乱伦常。 (二)婚姻关系的缔结程序:六礼 六礼:中国古代结婚的六道程序,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徵、请期、亲迎。 纳采指男家请媒人去女家提亲,女家答应议婚之后,男家用一只大雁并备上其他礼物前去求婚。 问名指男家请媒人问女家的名字和出生年月日。 纳吉指男家卜得吉兆之后,备礼通知女家,决定缔结婚姻。 纳徵指男家向女家送聘礼。 请期指男家选定婚期,备礼告诉女家,求得同意。 亲迎指新郎亲自去女家迎娶。 (三)婚姻关系的解除理由:七出或七去 七出,又叫“七去”。中国古代休弃妻子的七种理由。所谓“七出”,即无子、淫佚、不事舅姑、口舌、盗窃、妒忌、恶疾。所谓“七去”,即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恶疾、多言、盗窃。“七出”和“七去”词殊而意同,都体现了男尊女卑的思想,有利于家庭中的夫权统治。 (四)离婚的三种限制条件:三不去 “三不去”的具体内容:有所娶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五)继承制度:嫡长继承制 嫡长继承制,就是王位和爵位由正妻所生的长子继承的制度。此制度开始于商朝末期,西周初期正式确立。 婚姻缔结的三大原则 即一夫一妻制、同姓不婚、父母之命。凡不合此三者的婚姻即属非礼非法。 一夫一妻制是西周婚姻制度的基本要求。虽然古代男子可以有妾(媵嫁制度)有婢,但法定的妻子只能是一个。也就是说只有一夫一妻才是合法的婚姻;只有正妻所生子女为嫡系,其他皆为庶出,且在家庭关系中处于比较低的地位。 “同姓不婚”也是缔结婚姻的一个前提。西周实行同姓不婚原则,主要基于两点:首先,长期的经验证明,“男女同姓,其生不蕃”,同姓男女为婚会影响整个民族的发展。其次,禁止同姓为婚,多与异姓通婚,是为了“附远厚别”,即通过联姻加强与异姓贵族的联系,进一步巩固家天下与宗法制度。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西周时期婚姻制度的又一原则。在宗法制下,必然要求由父母家长决定子女的婚姻大事,通过媒人的中介来完成;否则即是非礼非法,称为“淫奔”,不为宗族和社会所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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