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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科举考试中的商籍考论1

清代科举考试中的商籍考论1
刘希伟
清代,盐商集团是国家财政的支柱性来源主体之一,同时盐商往往又在地域经济、社会发展中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对于地域社会产生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科举制则作为国家"抡才大典",不仅是政治与文化教育领域的一个轴心,同时也是整个社会的一个重心。盐商集团借助于其巨额的经济资本,通过相关的社会运作,与国家、地方政府之间形成了紧密的利益关联,并借此获得了相应的政治资本与社会资本。对于清代盐商而言,科举亦是其获得政治与社会资本的一个重要渠道,盐商之家往往通过子弟应考科举得以维护、扩张其族群利益。商籍便是盐业与科举"联姻"的产物,是政府与盐商之间利益交换的产物。
在清政府"恤商裕课"的国策下,商籍较之明代得到了更为广泛的伸张与发展。在以往学术界关于清代盐政、盐商以及户籍等方面的相关研究中,对于清代商籍已经有了相当程度的涉及。但总的来说,相对于这一问题的重要性与复杂性而言,这些探讨仍显得不够,尚有许多需要深入之处。本文拟从制度史的视野出发,在简略解析"商籍"含义的基础上,梳理清代商籍的设置与变更状况,并对于其应考条件以及相关的冒籍问题进行一种初步的探讨。由于之前对于清代盐商问题未有涉足,拙文可能存在不少浅薄乃至谬误之处,故也借此向各方家请教。
一、"商籍"释义
究竟何谓商籍?过去部分学者由于未对这一问题进行专门的研究,因此对之存在一定的误解。商籍被理解为"商人及其子弟"的户籍,而且所谓的"商人"被理解为一般的普通商人。实际上,这种理解主要是根据《大清会典》中有关清代户籍类别中的相关内容得出的。显然,此处的"商人及其子弟"并非一般的商人及其子弟,因为一般商人的户籍基本上属于民籍。2
目前,学术界关于商籍已经有了较多的研究,藤井宏、寺田隆信、臼井佐知子、何炳棣、许敏、曹永宪、王振中等学者均曾对这一问题进行过相关的探讨。3其中,在从制度层面对于清代商籍所进行的探讨中,许敏的《试论清代前期铺商户籍问题--兼论清代"商籍"》一文尤为用力,这无疑为我们提供了一种重要的参照与借鉴。综合有关清代商籍的文献以及已有研究来看,商籍主要是指为盐商及其子弟设立的应考科举的籍类标记。但张仲礼又认为亦有非盐商子弟而以商籍应试者。4
1按:在清代,"商籍"一词,主要是指称盐商及其子弟应考科举时的一种籍类标记。但其含义又不仅限于此。本文在"商籍"释义部分对其另外的含义进行了一定的辨析外,其余部

分则专门针对清代科举考试中的"商籍"诸问题进行相关的探讨。
2许敏,《试论清代前期铺商户籍问题--兼论清代"商籍"》,《中国史研究》,2000(3)
3见(日)藤井宏《新安商人研究》,《江汉论坛》编辑部《徽商研究论文集》,1985年版;(日)寺田隆信《山西商人研究》,山西出版社1986年版;(日)臼井佐知子《中国的商业和商人》,收录于内田知行等编《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变动》,绿荫书房1979年版(日文版);王振中《徽商的社会流动及影响》《明清徽商与淮扬社会变迁》,三联书店1996年版;许敏,《试论清代前期铺商户籍问题--兼论清代"商籍"》,《中国史研究》,2000(3);曹永宪,《明代徽州盐商的移居与商籍》,《中国社会经济史》,2002(1);何炳棣、巫仁恕,《扬州盐商:十八世纪中国商业资本的研究》,《中国社会经济史》,1999(2)等等。
4许敏,《试论清代前期铺商户籍问题--兼论清代"商籍"》,《中国史研究》,2000(3);张仲礼:《中国绅士-关于其在19世纪中国社会中作用的研究》,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1:80。
张仲礼所举案例为沈兆霖曾经三次应考童试商籍。实际上,浙江商籍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这种特殊性在于允许浙江本籍盐商及其子弟应考,同时也在于礼部甚至乾隆都对浙江商籍中的冒籍问题予以某种程度的默认。但需要注意的是,这并不等于说政府正式出台过非盐商子弟可以应考商籍的规定,只不过是对于冒占商籍的问题表现出了某些放任的态度。换句话说,在清代科举考试中,从来都不曾有过非盐商子弟者可以应考商籍的明文规定。因此,沈兆霖三次应考童试商籍并不符合清代商籍的应考规定,应当认定为一种冒籍行为。
将商籍理解为盐商及其子弟应考科举的户籍类别,多数情况下是合理的。因为就整个清代而言,商籍主要是指盐商及其子弟应考科举的籍类标记。但这种看法也不能过于绝对。之所以说如此,主要是基于以下史料:
其一,光绪时期,两湖茶商子弟也曾以"商籍"的名义与渠道入读"两湖书院"。
惟查此项茶捐每年总共所收不过一万数千金,合之价值千分取一,众擎易举。其于茶务去取均无所增损,是以商情乐从,向风慕义,并请设商籍课额为造就其子弟之计。当经允其所请,于湖南、北课额二百名外另立商籍课额四十名,群情益深鼓舞。嗣臣复加考求,向来南北业茶各商不通外国语言文字与洋商交易,均另由洋行买办为之经纪,商情隔阂,弊窦丛生。南茶各商尤以为病。复议于两湖书院外另设方言、商务两学堂,专习泰西各国语

言文字及讲求整顿茶务种植制造之法,一切浚源塞漏通商惠工之事,其经费即就该商等所捐匀拨,不敷之数另行筹足,不令再捐。各商子弟愿入书院与学堂者,均听其自便。昨经甄别书院肄业各生,商籍中送及投考者至一百余人之多,士论欢欣,群情景附,毫无间言。1
当时,湖北、湖南两省各书院经费主要出自于盐务所捐,但此次修建书院之费用由当地茶商完成,而此处的"商籍课额"也是专为茶商子弟设立的"书院课额"。这一捐输设额事件发生在光绪十六年。所谓的"商籍课额",一是专为茶商子弟而设,二是所增设四十名课额为入读书院或学堂的名额。当时两湖书院虽非专以举子应试为其宗旨,但其中肄业士子多有科名中式者。不过既便如此,此处商籍的含义也并非是盐商及其子弟应考科举的籍类标记。
其二,光绪时期,廖寿丰曾奏请寓洋华人择优取为经济科"商籍"生员,准其回国乡试。
溯自光绪二年以后。迭经选派津闽学生出洋肄业,近复屡奉谕饬各省设学培才,讲求经济,无如出泮学生,童年远适,志趣易惑,未精彼学先濡彼习,其弊不止所费不赀而已,新立学堂教法无定师,书无完本,规模初具,收效尚在十年以后,莫若就寓洋华民中令各使臣拔其颖异者录为各原籍商籍生员,足裨救时之用,相应请旨饬下出使各国六臣督同领事,各就寓洋华人晓以忠义,一体建立学堂,并肄中西文字,凡兵农工商格致有用之学,务令各专一艺,而以修身明理为本。即照新议经济常科例贡,领事保结达之使臣,各就所学覆实考核,录尤取进,咨明礼部原籍作为经济科商籍生员,俟届大比之年,倘该生等有志观光,由使臣给咨回华准应原籍或顺天乡试。2
显然,其中"商籍"的含义与目前学术界关于商籍的通行看法并不一致。
其三,光绪末期,吏部在议覆"河南巡抚林绍年奏整顿吏治请同通以下各官概免回避原籍一折"以及"御史吴纬炳奏请,准佐贰服官本省,并变通道府同通州县掣签章程一折"时,也曾言及"商籍"。"所有近省中距本籍三百里以内之缺,亦不得辄请补署有应行回避之人,仍令回避其祖籍、商籍及游幕经商省分,概请勿论。"这里"商籍",似乎当指"行商之籍",亦即似乎主要是一种"地域性"概念。
根据以上诸史料可以发现,如果仅仅将商籍理解为绝对意义上的盐商及其子弟应考科举的籍类标记,显然是不全面的。不过就整个清代而言,尤其是在科举考试中,除特殊情况外,将商籍作这一理解基本上是可以的。因为,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清代的商籍即为这一含义。
1张之洞,"查明茶商捐助书院学堂经费商

情乐从折",《张文襄公奏议》,卷三十,奏议三十。
2(清)《东华续録(光绪朝)》,光绪一百四十。
在科举考试中,商籍有时也被称为"盐籍",在某些地区又称"运籍",但更多的是称为"商籍"。商籍与灶籍的关系也值得引起一定的关注。嘉庆之后的《大清会典》、《清史稿》等文献,将商籍与军籍、民籍、灶籍并称四大户籍。《科场条例》、《学政全书》以及《大清会典事例》等处的"商籍"条下也包括了灶籍,或者说将灶籍附载于商籍部分。另外,有的地区将商、灶籍并列,有的地区则允许灶丁子弟应考商籍,其余的则由于灶丁多为土著,因此规定以"民籍"应考。不过由于灶户、坐商甚至包括运商之间界限有时比较模糊,甚至存在某些角色重合等原因,使得商籍与灶户子弟应举的关系更为复杂。
(乾隆四十三年)又议准,山西省有坐商、运商二项,坐商置有畦地锭票,浇晒盐斤,即系灶户,本年文童一百九十七名内,籍隶朝邑及解州平陆等县,仅十一名,籍隶安邑者,一百八十六名。若非专设运学,则项坐商子弟,即当全归安邑,势必多占民籍。其运商系本省殷户,出资转运,共五十五名,其中兼置有畦地者五十二名,即与坐商无异。其办运而未置畦地者止余三人,仍暂准附运学报考,俟五年更换后,即移回本籍,嗣后不准附入商籍。所有运学进额,文童酌减两名,取进十名。至运商并未置有畦地者,虽据称止余三人,向系附运学考试,但本年议准山东学政姚梁条奏,本省商籍概不准在商籍报考,此项运商,自不便令其在商籍考试。所有山西省各商毋庸另编商籍。"1
由此可以看出,山西商籍中部分坐商实际上同时也是灶户,而此类坐商子弟当时曾经可以应考商籍。又如咸丰八年,四川商籍开始设置,当时也允许"凡配运四厂盐商及灶户弟侄子孙皆许与试"(后文还将论述)。
此外,在清代,尤其是前中期,商学或者指商籍学额,或者指专为盐商及其子弟设置的学校。到了清末民初,则又有了新的所指,即商业类学校与作为学科类别的商学。
二、清代商籍在各地区的设置情形
清代科举制基本上由复制明代而成,其中商籍亦表现出了较大的延续性,并在此基础上有所发展。因此,关于清代商籍设置状况的探讨,有必要先简略回顾一下明代商籍设置的情形。
(一)明代商籍设置回顾
"商籍"一词最初出现于明万历年间,但其渊源则可以追溯至元代,亦即元代的河东运学与运籍。"奥屯茂,大德间任运使,建学课士,河东运学始于此。"2河东运学设置的确切时间为元大德三年(1299),设立的目

的在于"为盐商子弟应考科举计"。元明易代之际,河东运学曾一度废止。"洪武初,运籍生员分附解、安二学,而运学废。"后直至正统间,运学才复行设置。"正统己未(1439),运使韩伟请于朝复旧制。"3
明代,除在河东盐场之外,又在两淮、两浙等处设立了商籍。其中两淮商籍设立于万历十三年(1585),而两浙商籍则一般认为始置于万历二十八年(1600)。4不过,两浙商籍最早设置于万历二十八年这一观点是值得怀疑的。藤井宏早在1953至1954年即对这一问题提出了质疑,并认为两浙商籍的起源可以追溯至嘉靖四十年。5其所依据的史料如下:
1(清)《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三百八十一,礼部,学校,商籍学额,续修四库全书本。
2(清)《河东盐法备览》,卷三,官职,清乾隆五十五年刻本。
3(清)《河东盐法备览》,卷三,官职,清乾隆五十五年刻本。
4如邓亦兵、曹永宪、梁仁志等都认为两浙商籍于万历二十八年(1600)开始设置。见邓亦兵,《清代前期的官商》,北京社会科学,1997(4):47-55;曹永宪,《明代徽州盐商的移居与商籍》,《中国社会经济史》,2002(1);梁仁志、俞传芳,《明清侨寓徽商子弟的教育科举问题》,《安徽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5(1):73-76.
5(日)藤井宏,《新安商人的研究》,原载《东洋学报》第三十六卷第一号、第二号、第三号、第四号,1953年6月、9月、12月和1954年3月。傅衣凌、黄焕宗译文,载《徽商研究论文集》(《江淮论坛》编辑部编,1985版,第234-237页。
"明嘉靖四十年,两浙纲商蒋恩等,为商人子弟有志上进,比照河东运学事例,具呈巡盐都御史鄢懋卿,批提学道议允行,运司录送附民籍收考。万历二十八年,巡盐御史叶永盛题称,淮扬、长芦等盐场行盐商人子弟俱附籍应试,取有额例,惟两浙商籍子弟岁科所取不过二、三人而止,浙地濒海,最迩煮贩,十倍他所,取数若少则遗珠可惜,回籍应试则阻隔为忧,伏乞圣慈广作人之化,悯旅寄之劳,勅令在浙行盐商人子弟,凡岁科提学使者按临取士,照杭州府、仁和、钱塘三学之数另占籍贯立额存例,庶商籍广而世无迁,业赋有常经矣。奉旨:该部议奏。部议覆允札行提学道牌行运使,编立商籍,录送考取入学。1
藤井宏将这一史料的大意进行了解释,但并未进行具体的辨析、论证。史料中所言"比照河东运学事例",仍"附民籍收考",说明尚未出现专为盐商子弟所设的定额,但"两浙商籍"一词却在万历二十八年之前已有使用。或者说,对于万历二十八年之前,附于当地民籍应

试的两浙盐商子弟,已经使用"两浙商籍子弟"来指称。其中"两浙商籍子弟岁科所取不过二、三人而止",显然应该不是指万历二十八年才开始有二、三名为岁科所取录,而当指这之前的情形。"勅令在浙行盐商人子弟,凡岁科提学使者按临取士,照杭州府、仁和、钱塘三学之数另占籍贯立额存例,庶商籍广而世无迁,业赋有常经矣。"中"商籍广"的"广"字似乎表明一种扩充名额的意味。另外,根据《重修两浙盐法志》卷二十四《商籍一·科目》可以发现,该盐法志所列万历二十八年之前的举人有刘维藩、黄金色等10人,而进士亦有黄金色、汪彦冲、程朝京3人。显然,《重修两浙盐法志》是将他们视为两浙盐场商籍中式者,这等于说早在嘉靖、隆庆时期已有浙江商籍子弟登进科举者。换言之,在万历二十八年为两浙盐商子弟设立专门学额之前,已有士子以"商籍"考中举人与进士。藤井宏认为,商籍一语的本质,是使盐商子弟能在寄居地附籍,并可在该地应生员的选拔试。如果抛开是否只限于应考童试不论,则或许正如其所言,"两浙商籍可更早追溯到嘉靖四十年开始,此时虽不见有所谓'商籍'一语,惟后世'商籍'所具有的本质内容,就两浙而言,无疑的在嘉靖四十年早已实现。"2因此可以认为,两浙商籍在万历二十八年才开始设置的观点是不成立的。不过这一年对于浙江商籍而言,仍然具有某种标志性的意义,这主要在于官方以明文形式正式规定了其定额与定制。
此外,直隶、山东、陕西地区也同样设置了商籍。
(二)清代各地商籍的设立
清代,在继续保留明代所置商籍之外,又在其他多个省份设立了商籍。对此,许敏曾有过这样的概括:"顺治十一年(公元1660年),朝廷除在两淮(江南)、两浙继续保留明代已设的'商籍'外,并在山东、山西、陕西等原有'运学'的盐政区确立儒童学额,开设'商籍'。之后,其他各大盐政区如广东、天津、宁夏等区也相继设立'商籍',有的将该籍生员分附所在省的府、州、县学,有的则单建'商学'、'运学'。"3
通过前文对于明代商籍的简单勾勒,可以发现许敏这一表述的准确性与严密性不够。其表述可能被理解为山东、陕西的商籍是从顺治十一年开始设置的。实际上,即便是在清代,李之芳也于顺治四年(1647)即由山东商籍考中进士;朱弘祚于顺治五年(1648)以山东商籍中式顺治戊子科举人;王士亨、范彛则分别由运学中式顺治戊子、辛卯科举人,也同样均是在顺治十一年之前。4不过,山东商籍设置的具体时间已经很难稽考。"盐商子侄入学者,谓之运学,何年设立案缺无从考稽。旧例科岁

考各取文童八名。雍正二年,学道吕文樱关巡盐御史莾鹄立题,定添取武童八名,永为定例。俱属运使管辖,府学教官领摄。"5
1《重修两浙盐法志》卷二十四,商籍一,清同治刻本。
2(日)藤井宏,《新安商人的研究》,原载《东洋学报》第三十六卷第一号、第二号、第三号、第四号,1953年6月、9月、12月和1954年3月。傅衣凌、黄焕宗译文,载《徽商研究论文集》(《江淮论坛》编辑部编,1985版,第236页。
3许敏,试论清代前期铺商户籍问题--兼论清代"商籍",《中国史研究》,2000(3):140-154。
4(清)《山东盐法志》,卷十三,人物,清雍正刻本。
5(清)《山东盐法志》,卷五,公署,清雍正刻本。
同时,所谓天津商籍也是于顺治十一年之后设立,同样是准确的。直隶商籍在明代已经设置,陈继美便于1651年由长芦盐籍(即商籍)考中顺治辛卯科举人。1而宁夏商籍实际上也就是陕西商籍,最初在明代即以设置。宁夏商籍于明天启元年由巡抚周懋相为盐商题设,并以宁夏等卫教官摄之童生,由盐捕通判考送,学官在惠安堡。雍正三年,宁夏改卫为府,商籍亦归府学。2
广东与四川商籍的设置时间较晚。其中广东商籍始置于康熙六十年,而四川商籍则设置于清代后期,即咸丰八年。
顺治时期,即规定了各地区的商籍学额。"顺治十一年题准,商籍入学,直隶、江南、浙江俱照大学考取。山东、陕西照小学考取。山西照大学考取。"
在《钦定大清会典事例》中有如下记载3:
直隶商籍,额进三名。应试者十名取进一名,即应试人多,不得过三名。如人数不及十名,实有文理明通者,亦准酌量取进一名。灶籍,额进七名。应试人少,照商籍之例,以十名取进一名。廪生二十名,增生二十名,二年一贡。(属天津府学兼管)
浙江商籍,额进五十名,内拔杭州府学二十名,仁和县学十五名,钱塘县学十五名,廪增无额,与民籍凭文考补。
山东商籍,额进四名。如人数不敷,以十名取进一名。廪生五名,增生五名,五年一贡。(属济南府学兼管)
山西商籍额进十名,廪生二十名,增生二十名,二年一贡。(属安邑县学兼管)
广东商籍,额进七名,以十名取进一名,如人数不敷,任缺毋滥。廪生三名,增生三名,四年一贡。(属广州府学兼管)
四川犍为乐山两县,合设商学,富顺、荣两县,合设商学,各额进四名。均以二十名取进一名,如应试人多,不得浮于定额。倘人数不敷,实有文理通达者,亦准取进一名。各廪生五名,增生五名,五年一贡。(属犍为富顺两

县学兼管)
顺治十一年题准,商籍入学,直隶山东江南浙江四省,照大学考取。山西陕西两省,照小省考取。
康熙六十年议准,广东盐商子弟,照淮浙河东之例,取进童生(92页)二十名。
商籍生员多是分拨附近府、州、县学兼管。但在清代初期,亦有单建"商学"的情形,如山西、山东曾专建运学。究竟是单建商学还是分附于地方儒学,前后也并非一成不变。商籍童试的录取率通常情况下为十名取录一名,但所取总数一般不能超过定额。但四川商籍童试规定,以二十名取进一名,同样是即便人多也不得浮于定额。不过,一般说来,无论是以十名还是二十名取进一名,其录取率都远高于一般的民籍童生应试者,竞争的激烈程度较之民籍不可同日而语。至于商籍子弟应考乡试,起初多是另编卤字号,单独设额。"除广东旧设有卤字号中额外,其余直隶、江南、浙江、山东、山西、陕西,均查明从前另设卤字号之例,归于该省定额内,五十名取中一名。虽应试多至数百名,总不得过二名之额。如有因人数过少,不敷取中,情愿改归本籍者,准其呈明改归。"4不过,后来又多规定如果应试者不足五十人,则不再单独另编字号,甚至也不许散入当地民卷内,而是听其改归原籍应试。在这一方面,浙江商籍又有一定的特殊性。自乾隆中后期开始,规定浙江商籍生员在应考乡试时,不再另编卤字号,而是散入民卷中一同凭文取录。乾隆四十四年定,"至商籍各生,既附入杭州府、仁和、钱塘三学,即与民籍无异,乡试照旧散入民卷取中,不必另编卤字号。"5乡试中,商籍应试者通常以五十名取录一名,应试人数多亦同样不能超过定额。同样,这种录取率,一般来说也要高于一般民籍考生的录取率。
1(清)《长芦盐法志》,卷十七,人物,清嘉庆刻本。
2(清)《(乾隆)宁夏府志》,卷六,学校,清嘉庆刊本。
3(清)《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三百八十一,礼部,学校,商籍学额,续修四库全书本。
4(清)《钦定科场条例》,卷三十五,冒籍,续修四库全书本。
5(清)《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三百八十一,礼部,学校,商籍学额,续修四库全书本。
各地商籍学额并非固定不变,尤其是到了乾隆中后期,学额多有裁减,甚至部分地区的商籍被完全裁撤。其中两淮、甘肃等地的商籍被裁,而直隶、山西、山东、浙江、广东商籍则得以保留。此外,清末时期,各地商民纷纷捐输,在商籍学额上也有所增加。如"咸丰六年,以商民捐输军饷,加浙江省仁和、钱塘二县商籍永远学额八名。山西省河东商籍

永远学额十名。十年,以商民续捐军饷,加浙江省钱塘县商籍永远学额二名。同治五年,以商民捐输军饷,加直隶省灶籍永远学额一名。"1实际上,四川商籍,也正是在这一时期设置的。
三、清代商籍的应考条件
关于清代商籍的应考条件这一问题,许敏作过一定的专门探讨。在《试论清代前期铺商户籍问题--兼论清代"商籍"》2一文中,许敏认为,在明代初设商籍时,占商籍者原则上必须在行商省分寄籍久居,"有祖宗坟墓、丘陇成行,己历数世于此,长子育孙"3。同时,许敏认为清初顺治、康熙、雍正三朝这种应考条件没有变更,这表明在初立商籍的较长一段时间内,其获得必须要有不动产为保证、一般要有二代以上的居住历史(因在行盐处有坟墓),即常年为一方的盐务及繁荣尽过义务。许敏主要是对于乾隆时期,尤其是乾隆中后期商籍的某些规定进行了更为细致的探讨,认为当时应考商籍的条件主要有三个必备要素:行盐执引者;在别省行商;亲子弟侄不能回籍应试。亦即只有在别省执引行盐者,其子弟果系无法回籍应试,才可以应考行引之地的商籍。4同时认为,这些条件在各地的实施情况不尽一致,有些并未严格遵守,有的随大环境的变化而发生变化。
据顺治十二年两浙巡盐御史祖建明称,"查得学政于州县正考之外,另试盐商子弟,盖念伊父兄挟资远来,为国输将,所以隆优恤之典,广进取之阶。近有素不业盐之人冒认商籍,妄冀幸取,是朝廷优恤之盛典反滋冒滥之弊窦。嗣后运司考试商童,务查真正掣销商人子弟,方准报名入册,纲纪商人查确具结后,始许廪生互保进考。如有冒籍贿结扶同,察出童生枷号痛惩外,保结廪生移会学道褫革等因。"5从这里可以看到,在顺治一朝,应考商籍者必须果系盐商,且其本籍须不在行盐之地。另外,应考商籍必须由相关引商保结以及廪生互保。
在"行盐执引者"、"在别省行商"、"亲子弟侄不能回籍应试"几个条件中,应该说前两项比较刚性,而最后一项则有相当的弹性。但即便是这比较刚性的两个条件,也往往存在一定的变通性。那么,不同地区、不同时期在商籍应考条件上究竟存在着哪些变通之处?
从乾隆二十七年礼部议覆广东学政郑虎文条奏商籍事宜一折的相关内容可以看到,广东商籍的在应考规定上的某些特征。6郑虎文奏称,埠商子弟即有该省人充当者,埠设该省,粤本无居,请勒归本籍应试。礼部则认为广西、江西、福建、湖广四省,既系营销粤盐,则埠商子弟均系办商子弟,因此自应编入商籍,未便禁其考试。况且清厘籍贯只当分别其为商为民,不

应在商人之中又作分别,广西、江西、福建、湖广四省埠商嫡属子弟,应仍照旧例与江浙等省商人子弟一体考试。可以看到,当时礼部曾明文规定,广东本籍埠商子弟在广西、江西、福建、湖广行盐而平日并非居于广东者,可以应考广东商籍。
又如浙江,曾允许本籍盐商及其子弟应考商籍。"至商籍一项,除直隶、山东、广东等省向归各府学兼管,□科册内,注明何省何府县人,本处商人,不准冒考外,惟浙省商籍额进五十名,内拨杭州府二十名,仁和、钱塘各十五名,向准本省商人(指盐商)通考,由学政合取分拨。"7
1(清)《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三百八十一,礼部,学校,商籍永广学额,续修四库全书本。
2许敏,试论清代前期铺商户籍问题--兼论清代"商籍",《中国史研究》,2000(3):140-154。
3庞尚鹏,《百可亭摘稿》卷二《比例建学养育人才以励风教疏》,《四库全书存目丛书》,齐鲁书社1996。
4许敏,试论清代前期铺商户籍问题--兼论清代"商籍",《中国史研究》。2000(3):140-154。
5(清)《钦定重修两浙盐法志》,卷二十四,商籍一,同治十三年刻本。
6(清)《学政全书》,卷六十七,商学事例,续修四库全书本。
7(清)《钦定科场条例》,卷三十五,冒籍,冒占民籍,续修四库全书本。
另据乾隆四十四年浙江巡抚王亶望奏请裁撤浙江商籍一折可以看到,实际上当时浙籍商籍、两淮商籍也并非都完全执行"三要素"的规定。据其所称,由于当时浙江商籍既收现行引商子弟,又收考消乏盐商子弟(包括乏商后裔),以至于每年应考商籍者达到六、七百人之多,而且其中乏商后裔十居七八。当时两淮商籍专收消乏西商子弟,长芦等处则专收现行引商子弟。相比而言,可以说浙江商籍两者兼而收之。两浙引地地域广阔,横跨三江,如徽州及苏州、松江、常州、镇江等地均系浙盐引地。但行销这些地区的盐商之子弟,亦即在浙江以外地区行销浙盐盐商之子弟,却又并不在当地应试,反而远回浙江应考商籍。王亶望认为这不但与情理不合,且与定例尤为不符。1
鉴于商籍考试中存在着如此之多的问题,因此,王亶望奏请裁撤两浙商籍。但是,乾隆认为,浙省商籍与长芦、山东情形不同。其人文本盛,应试人多,本地之人,借商籍登进者十居七八,其中人才辈出,颇有用至大僚者,因此浙江商籍即仁、钱士子进身之一途。若一旦全行裁汰,名为严核商籍童生,实则暗减杭城学额,寒畯不免有向隅之叹。2礼部也只能根据乾隆的看法使浙江商籍存而不废,并且从其规定看浙江商

籍的应考条件似乎仍然是相对宽松,不仅现在行盐子弟,即使是商人后裔也一并收考,且对于在浙江地区之外行销浙盐的盐商及其子弟也并未做出明显的限制。只不过是,在乡试中将商籍试卷与民籍试卷同列,不再单编卤字号,一并凭文取录。
四川商籍于咸丰八年设置时,便规定了"凡配运四厂盐商及灶户弟侄子孙皆许与试"。王庆云所奏略为,"川省犍乐、富荣两局共征收过盐厘银六十九万两有奇,拟援照办理津贴加增学额成案,请于犍为、乐山两县合设商学,定额取进商籍文童四名,武童二名,由犍为县录送。富顺县、荣县两县合设商学,定额取进商籍文童四名,武童二名,由富顺县录送。凡采配犍乐、富荣厂盐边计各商行号灶户之子孙弟侄准其一体考试,以二十名取进一名。如应试人多,不得过于定额。倘人数不敷,实有文理通达者,亦准取进一名,归并犍为、富顺两县学教官训课。"3
礼部当时议覆时首先参照的是有关商籍的各种规定,主要是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应考商籍的基本条件。必须在别省领有盐引行盐盐商之亲族子孙弟侄,果系无法回籍应试,方准其在行盐地方应试。其疏族及商伙子弟一概不准冒考。第二,商学入学的考试程序。商学童生先由该地方盐运分司及运使考核录取造册,申送院试。第三,灶户由该场大使三年编审一次,造册移送各州县官,于考试时照册核对。如果归州县管辖征解者有册籍可稽,则勿庸编审。
按这些既有规定,王庆云所奏并不符合。"今该督请以采配犍乐富荣厂盐边计各商行号灶户之子孙弟侄,悉准取入商学,核与商学童生由盐运分司及运使录送之例本有未符。"但在国家财政窘困的背景下,考虑到盐商捐输踊跃,因此并未严格执行之前的相关规定,而采取了相应的变通策略,四川商籍也因此得以设立。可以看出,四川商籍不仅为盐商子弟而设,灶户弟侄子孙也皆许应考。
此外,河东盐场在雍正前后也曾允许盐丁子弟应考商籍。
应该说,"行盐执引者"、"在别省行商"、"亲子弟侄不能回籍应试"几个条件,是关于清代商籍在应考条件方面的最为严整的规定。此外还需要廪生保结、引商保结等。清代商籍的设立较之前明更为广泛,由于各种原因,各地商籍在学额、中额、应考规定以及相应的保证举措方面也往往存在明显的差异。同时,制度的成文规定并不必然保证制度完全按章运作,除了地方社会经常视为具文、虚应故事之外,往往还存在一定的变通之处。从以上礼部相关议覆的各明文规定来看,实际上各地商籍的应考规定并非都是完全符合"三要素",其间既存在一

定的共性,同时也存在着一定的差异之处。
1(清)《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三百八十一,礼部,学校,商籍学额,续修四库全书本。
2(清)《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三百八十一,礼部,学校,商籍学额,续修四库全书本。
3(清)《四川盐法志》,卷二十五,征榷六,清光绪刻本。
四、清代科举考试中的冒占商籍问题
由于无论在童试还是在乡试中,商籍的录取往往要远远高于一般民籍的录取率,因此,大量本身并不符合商籍应考条件的考生,纷纷通过各种途径而冒考商籍。同时,较之乡试而言,童试中冒占商籍的问题更为普遍、多发。可以说,在清代科举考试中,自始至终都存在着这一问题。顺治时期,如巡盐御史祖建明所言两浙商籍存在着严重的冒籍问题。清末也同样如此,如中国历史上最后一科举人钟毓龙便是通过冒占商籍而中式。但一方面,某一时期的冒占商籍史料较多,情形也多有复杂;另一方面,更多历史时期的史料又相当有限,有时甚至是极为零碎,抑或残缺不全。因此,只能根据相关的史料进行综合的分析与判断,以此来尽力展现清代冒占商籍的概貌。前文中,实际上不少内容都涉及到了冒籍问题。限于篇幅,以下对于这一问题的探讨不能完全展开,而是通过特定时期某些地区冒占商籍的问题来管窥其大概情形。
其一,雍正期间山西地区的冒占商籍问题。
雍正年间,河东地区冒占商籍的问题可谓是极其严重。之所以如此,与当时河东盐场的场地建设具有很大的关联,甚至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正是场地建设问题引发了大量的冒籍现象。按照相应的规定,应考商籍首先的基本条件之一便是必须为行盐子弟,但当时河东商籍却并没有严格执行这一规定。根据雍正六年山西学政励宗万所题《清理商民籍贯疏》1可以发现,当时山西商籍并非仅限于引商,而且也曾允许盐丁子弟应考。"只因河东当日修理盐池,禁墙堤堰等工原系蒲解二州,并临晋、荣河、万泉、河津、安邑、夏县、平陆、芮城、垣曲、闻喜十二州县,旧有额设盐丁子弟许入运学考试。"2励宗万上疏时间为雍正六年,因此可以断定,在这之前山西运学曾收考盐丁子弟。不过,这种做法也可能只是一种特例,或者说是一种地方性的自主行为,是否曾得到礼部的明文许可暂时未能得知。
河东盐场修理盐池时,禁墙、堤堰等工程本应由蒲解二州,并临晋、荣河、万泉等十二州县盐丁完成,但由于额设盐丁修筑无力,因此便召募此十二州县的民夫应帮修理,而这些民夫子弟便冒名盐丁而入运学考试。也就是说,实际上是民

籍童生纷纷改窜入册冒考商籍,因此其商籍应试童生的人数便一时大规模地增加,以至于岁科两考每次竟达四、五千人之多,场内坐号只有一千之多,需要分作三场才能考完。
同时,我们还可以发现,既存在民籍童生冒考商籍的现象,又存在商籍童生冒考民籍的问题。虽然,应考民籍的竞争较之应考商籍要激烈地多,但毕竟冒考一次,只要不被揭发便增加了一次考中的可能,因此尽管应考民籍竞争更为激烈,但还是有商籍童生冒考的现象发生。另外,还存在冒籍现象与其他舞弊现象相互交织、纠缠的问题。"故往往有一童而冒两籍,一人而考几场,甚有童生本籍已经入学,而冒考又以取入商籍招覆者。或在商籍第一场招覆,而第二三场又复入彀者,随即通同廪保,顶卖于人。又或本籍已经取入,遂将冒考之名卖于他人顶充入试者。"3河东运学的冒籍情形之所以如此严重,商籍规制之所以如此松动,其关键还是在于人的因素。因为制度是人制定的,制定之后,尤其是在运行一段时期以后,往往会出现松动的弊端,所谓"月盈则亏,法久终弊"。"从前各官博广育虚名,盐道吏书喜多收册费,而教官廪保又图人众可以多得保结陋规"。可以看到,考官、吏书、教官、廪保对于河东运学冒籍以及其他舞弊现象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在一个地方社会中,如果民众热衷于子弟冒考商籍,如果考官、吏书、教官、廪保扶同隐匿,便很难再想象出还有什么因素、什么力量可以保证科举规制的正常运行。
1(清)蒋兆奎,《河东盐法备览》,卷十一,奏疏,《清理商民籍贯疏》,清乾隆五十五年刻本。
2(清)蒋兆奎,《河东盐法备览》,卷十一,奏疏,《清理商民籍贯疏》,清乾隆五十五年刻本。
3(清)蒋兆奎,《河东盐法备览》,卷十一,奏疏,《清理商民籍贯疏》,清乾隆五十五年刻本。
鉴于如此严重的冒籍问题,励宗万题请,嗣后只准报部有名商人以及从前有锭之商人的派子孙,才可报考商籍,而别省暂租商锭零星小贩,一概不准冒入商籍考试。同时,应考商籍还必须具有盐商、商籍廪生保结,五童之间互保。另外,已经冒籍入学之廪生不但取消廪保资格,而且必须斥革。之所以如此,一则因为其本身应考商籍入学即属违犯规制,二则也借此防止这些冒籍者之子弟在其父祖冒籍的基础上再行冒籍。在清查商民籍贯之后,至雍正九年,由于应试人数减少,经礼部议准,照中学之例于原额二十名之内,减去八名,取进童生十二名。原额廪增各四十名,亦减去一半,尽先补者留实廪实增二十缺,余俱改为候廪候增,照县学例

,二年一贡。1
又如,乾隆时期"潘鹭、杭光晋之案"与"张敉、张敔之案"。
从相关史料可以看到,乾隆时期冒占商籍的问题极为普遍,同时地方与中央有关商籍考试包括冒籍问题的来往公文也极为密集。
至乾隆中后期,爆发了"潘鹭、杭光晋之案"2。潘鹭、杭光晋,二人均籍隶浙江,均为在任济宁州知州蓝应溎之婿,都是冒占山东运籍入学,中式后又未遵例改归,仍以山东商籍赴京会试且均中式。蓝应溎作为在任官员,不可能不知道其婿潘、杭二人等冒籍山东商籍应试,但既不禁阻也未劝令改归。而潘鹭之父潘汝□,曾任山东濮州知州,在升任江西之后,潘鹭入学时,曾经记信通知,也未不令其据实呈报改归。在被揭发之后,潘鹭、杭光晋均被革去举人,蓝应溎亦革职,且被发往军台效力赎罪。
曾任山东峄县知县张若谷,籍隶江宁县。乾隆九年被参革职回籍,其长子张敉、次子张敔都于山东任所入赘商人杨作舟家为壻,并分别于乾隆七年、十八年先后冒入商籍考试。进学之后,张敉出任江西萍乡县知县,在二十九年因刁民拘捕案内附参革职。张敔由举人挑选签掣湖北,后补房县知县。经吏部议定后,张若谷被革,张敉、张敔也均被革去科名与官职。3
再如,前文所言浙江商籍中的冒籍问题。其中情形比较复杂,治理也相当棘手。"若执引为凭,如本系乏商子弟,及素不业盐,止于临试时,或一人顶认数引,数人合顶一引,暂执为凭,试后即以销乏禀退,是本因行盐而浸予寄籍,反因冒籍而暂假行盐,条顶条退,更属不成事体,即本童是否冒考,与两籍跨考等弊,在官止凭引目,而甲商廪保,亦恐未能周知。若辗转行查,事属纷繁,且非一时可了。"4在经过清查之后,发现实系业盐正商亲子弟侄与定例相符者不过寥寥数人,王亶望认为设置商籍的必要性己不复存在,因此奏请将浙江商籍学额全数裁撤。但在乾隆帝的庇护下,不但存而不废,反而以官方明文正式放宽了应考商籍的某些规定。
商籍作为中国科举史上一种比较独特的现象,学术界对于这一问题早已有了较多的关注。但同时又可以发现,从制度史的角度所展开的研究还并不够丰富,实际上,仍有不少问题值得进行更多、更深入的探讨。此外,制度史研究不能仅仅止于各类官书政令的成文规章,还必须具体深入到制度在地方社会的实际运作中去,由此才能够更为全面、客观、深入地再现当时制度运作的实态,从而走向"活"的制度史研究。从制度史的视野出发探讨清代商籍的问题,也同样必须回到具体的历史场景中去,惟其如此,增强探讨的科学性与

合理性。
作者简介:刘希伟,厦门大学教育研究院2008级博士生,主要研究方向为科举学与高等教育史。
1(清)《学政全书》卷六十二,商籍学额,续修四库全书本。
2(清)《钦定科场条例》卷三十五,冒籍,续修四库全书本。
3(清)《钦定科场条例》卷三十五,冒籍,续修四库全书本。
4(清)《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三百八十一,礼部,学校,商籍学额,续修四库全书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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