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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比较法方法论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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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比较法方法论的思考

发表时间:2009-09-27T14:12:35.390Z 来源:《中外企业家》2009年第4期下供稿作者:王生珍(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 430072) [导读] 长期以来学者们都比较重视对比较法的研究,而忽视对比较法方法论的研究。

摘要:长期以来学者们都比较重视对比较法的研究,而忽视对比较法方法论的研究。其实比较方法论作为比较法重要的组成部分,对它的研究将会对比较法乃至整个法学研究产生重要意义。本文首先阐明了比较法方法论的含义,再次分析了其特征,最后总结了比较法方法论的分类,以期对比较法方法论的研究有所帮助。

关键词:比较法;方法论

中图分类号:DF0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8772(2009)08-00-0收稿日期:2009-04-08

随着中国融入世界社会和中国对外经济、文化交流程度的日益加深,比较法作为一种法学方法论的作用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重视,我国立法机关和法律学者也越来越频繁地就中外法律、不同国家或地区之间的法律进行比较研究。但是,我国法学界对比较法的方法论却缺乏深入的探讨,从而影响了比较法律研究的效果。本文拟对比较法的方法论进行探讨,以期对我国的比较方法论有一个整体的认识。

一、比较法方法论的概念

法律是复杂的社会现象的综合反映,因而,对什么是法律就有各种各样的解释,从而形成各种学说和各种学派。又由于法律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为本国利益服务,因而它始终基于本国的政治制度、经济基础、文化教育和科学技术的发展程度,所以法律只在一定的空间尺度内运行。[1]每一时代的法学研究,除了对本国历史的各阶段的法律去粗存精的同时,还要寻求其它国家的“最好”的法律制度,择其“优者”为“我”所用,用比较方法研究法律,也由此产生。

比较法实际指的是比较法学或比较法研究,这里就产生了一个比较法方法论的问题。比较法方法论是比较法学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因而也是法学研究的重要课题之一。所谓比较法方法论,不是指各种比较方法的简单相加,而是指如何运用各种比较手段,进行纵向和横向的比较,采取历史的方法和逻辑的方法,以及探求采用何种结构和体系来处理整体性的比较方法问题。[2]

二、比较法方法论的特征

比较法方法论有如下三个基本特征或基本要求:第一,超出本国法范围是比较法方法论研究的前提。如果只就国内不同地区之间的法律进行比较,例如把美国五十个州的法律,或把中国大陆适用的法与台湾法进行比较,就不属于比较法方法论研究的范畴。第二,对具有可比性的法律,研究它们之间如何进行比较,适用何种比较方法,才能有正确的评价,是比较法方法论的核心。[3]如果只是把外国法或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罗列在一起,或只就不同国家的法律作单纯介绍,也不属于比较法方法论研究的内容。第三,研究如何在评价的基础上得出“新知”,是比较法方法论的基本出发点和最终归宿。比较法方法论就其实质而言,就是如何运用“系统工程”的方法去寻求法律解决社会问题和调整社会关系的最佳方案,因而比较的结果,必然要求产生“新的结论”,而决不是比较方法或比较对象的简单堆积。

三、比较法方法论的分类

由于世界各国法律传统法律体系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之间联系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决定了寻找它们之间千丝万缕联系的手段——比较方法也具有多样性。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层面范围和对象等标准对比较法的研究方法作如下分类:

(一)内部比较方法和外部比较方法

所谓内部比较是对同一社会制度或同一历史类型的法律或制度进行比较研究。如对社会主义国家之间的法律比较或对资本主义国家之间的法律比较,这是早期比较法学采用的方法之一。所谓外部比较,是对不同的社会制度的法律进行比较研究,如将某一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同某一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进行比较。

内部比较一般是着眼于同类型的法律或制度,而外部比较是着眼于不同类型的现行法律或制度,把属于不同类型的法律就同一社会间的调整进行比较。

(二)宏观比较方法和微观比较方法

宏观比较方法一般认为是从整体着眼在各个法律制度整体间或各个体系之间的比较,也有学者认为对具有很大差别的法律制度,也即对不同的社会制度,国家或不同法律传统或法系的法律进行比较是宏观比较。这实际上将宏观比较等同于外部比较,当今大多学者不持这种观点。所谓微观比较,一般认为是以法律或制度的局部为着眼点,在某一特定的法律规定之间比较。但也有认为对属于同一法律传统或法系的法律进行比较称为微观比较,这实际上等同于内部比较,大多数学者不赞成这种观点。我们认为宏观比较旨在寻觅两个或两个以上法律体系或法律制度之间的联系,如总的结构整个体制总的法律原则等方面,微观比较只对不同法律或制度的细部细节个体问题进行比较研究。

(三)纵向比较方法和横向比较方法

纵向比较又称历史比较,即对一国或几个国家不同历史时期的法律进行比较,如对不同时期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离婚制度的比较。横向比较是对同一时期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法律进行比较,如对同一时期不同社会制度的国家宪法进行比较。这两种方法是基于从空间上讲世界各国各民族的法律制度,既有同一性又具有各自的特殊性。[4]从时间上讲世界各国各时期的法律或制度既有延续性又有阶段性,从而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运用不同的方法,将不同时空范围内的法律客体其中包括法系法律制度,法律规范以至法律形态和法律运作过程进行比较研究。纵向比较主要从时间的角度出发,将处于不同时期,不同历史阶段,不同发展层次的法律进行比较。其通常表现为对同一民族,同一地区,同一国家的不同发展阶段的法律客体或过程进行比较研究。

(四)实体比较方法和形式比较方法

实体比较着重比较不同或相同社会制度国家法律的具体内容,如比较某一社会主义国家与某一资本主义国家对相同社会关系的调整情况。这种方法旨在找出不同国家的法律对同一社会间题解决的具体办法和途径,供立法者选择。而形式比较也有人称为类型论比较方法,它是将不同国家法律形式方面的特点进行比较。如法的类型渊源、结构或体例等。这种比较方法指出了不同国家法律之间形式上的相同点和不同点,旨在揭示不同国家法律在传统上形式上质上的某种血缘关系。不少学者对这一方法提出批评,认为这种方法是把一个法律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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