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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商业务模式及税务处理

跨境电商业务模式及税务处理
跨境电商业务模式及税务处理

原创2017-03-21高金平高金平税频道高金平税频道

近年来,我国跨境电子商务(以下简称“跨境电商”)快速发展,已经形成了一定的产业集群和交易规模。跨境电商,是指分属于不同国家的交易主体,通过电子商务手段将传统进出口贸易中的展示、洽谈和成交环节电子化,并通过跨境物流或异地仓储送达商品、完成交易的一种国际商业活动。同境内电商一样,跨境电商也包含B2B、B2C、C2C等类型,其中B2B是一般跨境贸易,B2C或C2C是跨境零售。本文以实务中跨境电商的运营模式为基础,结合相关现行税收政策,解析跨境电商相关法律主体的税务处理。

一、跨境进口电商

鉴于B2B的跨境进口按一般进口贸易处理,本文重点分析跨境零售进口业务。跨境零售进口,最初的模式是海淘,即国内消费者直接在境外B2C平台上购物,并通过转运或直邮等方式将商品邮寄回国。大部分海淘的商品无法直邮送达,需要通过在境外设有转运仓库的转运公司代为收货(即在网上下单时,收货地址是转运仓库),再由转运公司将货物自行或委托第三方物流公司运至境内,耗时较长。因语言、支付方式等限制,最初的海淘在实际

操作中较有难度,于是出现了代购,在分分钟买遍全世界的概念促使下,海淘与代购的业务量与日俱增,随着天猫国际、京东全球购等大型电商平台的上线,消费者海淘更为便捷。

目前,跨境零售进口的模式还可分为“直购进口”与“保税进口”,“直购进口”模式是指符合条件的电商平台与海关联网,境内消费者跨境网购后,电子订单、支付凭证、电子运单等有企业实时传输给海关,商品通过海关跨境电商专门监管场所入境。“保税进口”模式,又称B2B2C模式或备货模式,是指商家预先将海外商品大批量运至国内保税仓备货,当消费者在网上下单后,由国内保税仓进行配货打包,并为单个订单办理通关手续,再委托国内物流公司派送到消费者手中。

“直购进口”模式与“保税进口”模式对比:

对比项目直购进口保税进口

模式类型进口B2C模式进口B2B2C模式

海关监管特色电子订单、支付凭证、电子运单

实时传输,实现阳光化清关货物存放在海关监管场所,可实现快速通关

适用企业代购、品类宽泛的电商平台、海

外电商

品类相对专注、备货量大的电商企业发货地点国外保税港、保税区

时效7-10天5天以内

商品种类更丰富有限制

对于跨境零售进口电商业务,相关主体的税务处理如下:

(一)电商平台

电商平台的收入主要有平台服务费;直营、直采取得的产品差价收入;广告收入。

1.平台服务费

电商平台向卖家收取的平台服务费及按照卖家交易量收取的佣金手续费均按“信息技术服务——信息系统增值服务(电子商务平台服务)”缴纳增值税。

2.自营、直采取得的产品差价收入

有些电商平台产品全部或部分为自营,获取商品购销差价,对此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3.广告收入

电商平台提供的各类视频、链接等广告服务,除按“文化创意服务——广告服务”缴纳增值税外,还需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境内消费者

《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26号)、《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18号)出台后,境内个人消费者通过天猫国际等跨境电商平台购物,需按进口货物征收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与消费税(以下简称“新规”)。操作要点如下:

1.新规适用于属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范围内的以下商品:

(1)所有通过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交易,能够实现交易、支付、物流电子信息“三单”比对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

(2)未通过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交易,但快递、邮政企业能够统一提供交易、支付、物流等电子信息,并承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进境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

2.个人消费者是进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电子商务企业、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企业或物流企业可作为代收代缴义务人。实务中,一般由电子商务平台或电子商务企业(卖家)代收代缴,境内消费者支付的款项中包含了进口环节的税收,如下图:

3.个人单次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000元,年度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0000元。在限值以内进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关税税率暂设为0%;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超过单次限值、累加后超过个人年度限值的单次交易,以及完税价格超过2000元限值的单个不可分割商品,均按照一般贸易方式全额征税。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跨境零售进口商品,作为一项特殊规定处理,而不同于一般贸易,这里的完税价格是指实际交易价格(包括货物零售价格、运费和保险费)。

详见下表:

未超限额超过限额

关税0关税=实际交易价格×关税税率

增值税增值税=(实际交易价格)÷(1-

消费税税率)×增值税税率×70%增值税=(实际交易价格)÷(1-消费税税率)×增值税税率

消费税消费税=(实际交易价格)÷(1-

消费税税率)×消费税税率×70%消费税=(实际交易价格)÷(1-消费税税率)×消费税税率

4.海关放行后30日内未发生退货或修撤单的,代收代缴义务人在放行后第31日至第45日内向海关办理纳税手续。自海关放行之日起30日内退货的,个人可申请退税,并相应调整个人年度交易总额。

5.根据财关税[2016]18号文件,不属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的个人物品以及无法提供交易、支付、物流等电子信息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按现行规定执行。这里的按现行规定执行,是指对于无法提供三单比对的进口商品或是非个人自用的物品,征收行邮税。

行邮税不是一个独立的税种,是指对旅客行李物品、个人邮递物品以及其他个人自用物品,除另有规定以外,均由海关按照《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进口税税率表》征收的进口税(包括关税和增值税、消费税)。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43号规定,应征进口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含50元)以下的,海关予以免征。新规出台的同时,行邮税税率相应调整,从原先的10%、20%、30%和50%四档税率调整为15%、30%和60%。(见下表)

税号物品名称税率(%)

15

1书报、刊物、教育用影视资料;计算机、

视频摄录一体机、数字照相机等信息技

术产品;食品、饮料;金银;家具;玩

具,游戏品、节日或其他娱乐用品

30

2运动用品(不含高尔夫球及球具)、钓

鱼用品;纺织品及其制成品;电视摄像

机及其他电器用具;自行车;税目1、

3中未包含的其他商品

3烟、酒;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高尔夫

60

球及球具;高档手表;化妆品

6.对于非个人的企业跨境进口商品,按一般进口货物的相关规定征收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与消费税。

(三)境外商家

境外商家不适用于我国境内税法的相关规定。

(四)其他服务提供商

在跨境进口业务中,物流与支付结算是两个关键环节。

物流公司收取的运输费用按“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其中,涉及国际运输服务的可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如果是以无运输工具承运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物流公司收取的仓储费用按“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缴纳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适用征收率3%。

结算公司收取的费用按“金融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缴纳增值税。

二、跨境出口电商

1999年,阿里巴巴实现了跨境出口的互联网化,发展至今,跨境出口电商经历了信息服务、在线交易、全产业链服务三个阶段。预计2017年,跨境电商在进出口贸易总额中的渗透率将达到20%左右,其中跨境出口占跨境贸易的比重80%以上。根据对象不同,跨境电商可分为B2B、B2C、C2C,根据服务方式的不同,跨境电商可分为第三方开放平台与自营型平台或是两者结合。随着跨境出口电商的发展,物流是跨境出口电商的关键环节,常

见的有EMS、中邮小包、TNT、UPS等,为了改善用户体验、降低物流成本,越来越多卖家开始自建或寻找第三方海外仓备货。

对于跨境出口电商,相关主体的税务处理如下:

(一)电商平台

根据电商平台性质的不同、提供服务的差异,电商平台通常涉及下列收入:

1.平台服务费

跨境出口电商平台一般会收取刊登费(如eBay)、平台月费(如亚马逊)、技术服务费(如速卖通)等,均需按“信息技术服务——信息系统增值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值得一提的是阿里巴巴的速卖通,自2016年1月开始,对所有平台按照所属行业,分别收取技术服务费,收取的服务费将按不同的行业以不同的年销售总额来进行返还,对此,速卖通在收到技术服务费时缴纳增值税,当根据销售业绩返还一定比例服务费时,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的销售折扣折让处理,开具增值税红字发票冲减销售收入、增值税销项税额。

2.成交手续费

跨境出口电商平台会根据各自的业务规则收取不同比例的成交手续费,例如亚马逊根据不同行业收取不同比例的佣金(如下表),需按“商务辅助服务—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

商品分类佣金比例

金条、银条5%

手机通信、数码、数码配件、电脑、办公用品、大家电、个护健康、美容

8%

化妆、食品

10%

图书、音乐、服装鞋靴、箱包配饰、运动户外休闲、家居(床上用品、卫

浴、厨具、家居装修、园艺、工具)、小家电、玩具、母婴、酒类、乐器、

汽车用品、其他

宠物用品、钟表12%

珠宝首饰15%

3.其他

(1)需要注意的是,境内商家入驻境外的跨境电商平台出口商品,例如入驻Wish平台(跨境电商界的黑马,主打跨境电商平台移动端),平台向境内的单位或个人收取的服务费,属于财税[2016]36号文件第十三条规定的“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不征增值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3号)规定,为国内中小型生产企业出口提供物流、报关、信保、融资、收汇、退税等服务的外贸企业为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该类企业以自营方式出口国内生产企业与境外单位或个人签约的出口货物,符合文件规定的具体条件的,可由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按自营出口的规定申报退(免)税。据此,一达通、外综服等B2B平台即可以外贸综合服务平台的身份提供出口贸易服务并申报退免税。

(二)境内商家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96号)规定,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货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不予出口退(免)税或免税的货物除外,下同),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政策:

(1)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已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2)出口货物取得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且与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一致;

(3)出口货物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

(4)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属于外贸企业的,购进出口货物取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分割单)或海关进口增值税、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且上述凭证有关内容与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有关内容相匹配。

2.根据财税[2013]96号规定,不符合上款规定,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1)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已办理税务登记;

(2)出口货物取得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

(3)购进出口货物取得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

3.从事一般跨境出口业务(非零售业务),即B2B的境内商家,其向境外销售商品按一般货物出口办理,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增值税退免税。

(三)境外消费者

境外消费者不适用于我国境内税法的相关规定。

(四)其他服务提供商

同“跨境进口电商”部分。

电子商务环境下税收问题的国内外现状

电子商务环境下税收问题的国内外现状 电子商务的兴起,带来了全新的商务体验,以虚拟化、便捷化和数字化等优势,迅速取代了传统商务,在很多领域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是,这种革命性的商务形式,也给国家税收争取带来的了问题。国内外,很多国家,都对电子商务环境下税收,做出了相应的政策国外电子商务的税收现状 电子商务起源于国外,因此对电子商务税收的问题十分重视,美、欧、日等国作为发达电子商务国家,颁发了很多关于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法规,并且已经进入了最后的操作阶段。1.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开展电子商务的国家,也是最具发展潜力的国家。对于美国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美国经历了多个变化阶段。1995年成立电子商务小组,支持电商发展。1998年发布《互联网免税法案》,建议3年内免收电子商务税收。2000年、2004年和2006年,连续发布政令,将电子商务的税收期限,一再延长。直到2013年的《市场公平议案》的提出,露出美国政府最电子商务收税的决心。因为只要《市场公平议案》,这项提案被升华成为法律,美国的电子销售商们,就会被征税。而美国最大的电商巨头——亚马逊,已经明确了支持电商征税的立场。2015年美国电子商务交易额高达2380亿美元,排名全球第一位,在如此背景下,相信美国电子商务税收问题,迟早会得出结果。 2.欧盟是世界上第一个征收电子商务增值税的国家,是电子商务税收的先锋者。这一壮举的实现,也是由多个阶段发展而来的。1997年的欧盟互联网会上,各国商议对电子商务暂不收税。1998年6月,在《关于增值税收入和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报告》中,提出对电子商务收取消费者增值税。而2003年7月1日,提出的电子商务增值税的新指示,让其成为首个实现征收电子商务税收的国家。2015年11月,欧盟又修改了这项指示,扩大了电子商务税收的群体,象征国外电商在欧盟免征增值税的结束。 3.日本从电子商务开始时,就明确了对其进行收税的必要性。1998年10月,就发布了名为“电子商务:征税框架条件”的报告。在2000年,日本终于对电子商务税收做出了实质性一步,建立了电子商务税收稽查队。在2015年初,日本的执政党确立了度税制改革大纲。2015年5月,日本推出对电商企业的物流网点和储物仓库的所在国增大征税力度。2015年10月起,日本开始对海外电子商务服务征收税费。大纲规定,只要电商企业在日本国内,或购买者在国内,都将征收税费。一扫之前因为地区差异而导致的税收不同的差异。 国内电子商务税收的现状 我国的电子商务起步较晚,但发展较快,短短几年时间内,已经成为全球屈指可数的电商的大国。2015年“双十一”单日,天猫的销售额就达到912.17亿元,是2014年的两倍之多,这说明了我国电子商务已经相当成熟,应该着手实施对电子商务征收税费。但是,我国的国情复杂,在实行过程中仍有很多难题需要面对:1.大基数的电子商务群体。据不完全统计,截止到2015年1月底,天猫的店铺总数就有137734家,再加上其他电商平台的店铺数量,这会是一个庞大的群体。把这些全部加注在我国税收征收体系上,绝非易事。2.电子商务税收不同于传统实体税收。在电子商务税收流程、方式、和监督上,都提出了新的挑战。加之,我国对电子商务的监管缺失和电商经营的隐蔽性特点,使得税收征收部门,难以确定电商经营者的真实情况。3.国内电商的抵触。一旦国家开始对电子商务征税,将加重电商经营者的成本,这样一来,电商的优势将会消失。加剧电商和电商、电商和实体店之间的竞争,最后扰乱到市场经济的平稳。当然,我国的电子商务税收进程也不是停滞不前,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1.2013年4月,国家税务局,发布了《网络发票管理办法》,为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提供了法律支持。同年,《关于进一步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出台,加强对电子商务税收研究。2.2013年底启动的《电子商务法》,在2016年初,已经形成法律草案稿。3.2016年国将4月8日起,我国将实施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新政策并调整行

2016年4月8日海关新政对跨境电商有哪些影响

2016年4月8日海关新政对跨境电商有哪些影响? 发布日期:2016/3/25 10:24:00 2016年4月8日海关新政将要上线,那么新政对跨境电商有哪些影响?从跨易达小编的理解主要影响在保税模式,直邮模式影响不大。 我们现在很习惯讲的跨境电商,几年前其实这个词还不太常见,即使讲也主要集中在出口领域,什么时候成为大家朗朗上口的名词,并且主要指进口跨境电商,应该是在2014年之后。 2014年7月,海关总署接连出台《关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和《关于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的公告》、即业内熟知的“56号”和“57号”文,从政策层面上承认了跨境电子商务,也同时认可了业内通行的保税模式。 在两个文件公布前,“61”个跨境电商试点城市开放则给予了跨境电商税收上的优惠政策,即通过跨境电商渠道购买的海外商品只需要缴纳行邮税,免去了一般进口贸易的“关税增值税消费税”。 借助政策上的红利,大型电商纷纷开设海淘业务,比如京东全球购、天猫国际、聚美优品,也涌现了上千家跨境电商创业公司,比如蜜芽宝贝、小红书,还有我们。这些企业的特点是,在全国9个跨境电商试点城市(现已增加至12个)进行备案,利用自贸区“保税”特质将商品大宗进口后在保税区存放,有订单后再清关寄出。 50元以下行邮税免征,是这些年跨境电商的第一大利器。新闻晨报曾刊登一篇在跨境通下单,三天就收到两箱价格便宜近七成的星冰乐,可见保税模式的这一吸引人之处。甚至部分商家更是直接建议消费者购物超过500元分拆订单,以享受免税政策。 我们常提的跨境电商,除了这一类之外,还有2008年奶粉危机后兴起的传统海淘。比如从美亚、日亚、iherb等海外电商网站以及海外个人代购手上买货,然后销售者通过万国邮联、DHL、UPS以及各种转运公司、水客进入中国的跨境电商。

中国跨境电商平台报告

中国跨境电商平台报告 第一章跨境电商行业界定和分类 1、行业定义: 跨境电子商务 简称跨境电商,是指分属不同关境的交易主体,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达成信息或是商品交易的国际商业活动。目前根据跨境电商模式的不同,平台提供支付结算,跨境物流送达、金融贷款的服务内容均有不同。 在跨境电商市场按照商业模式划分,跨境电商平台分为B2B、B2C、C2C以及B2B2C四种类型。按平台服务类型划分,跨境电商平台分为信息服务平台和在线交易平台。 但在跨境电商市场中,跨境B2B2C模式成心蓝海,可以进行整个产业链整合,对推动我国跨境电子商务专业化、规范化、国际化发展具有积极影响。这在国际贸易快速发展主动应对新格局,积极参与并制定国际贸易新规则,对服务我国“一带一路”发展战略,助力传统外贸升级转型,实现“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2、跨境电商产业链: 跨境电商产业链 运营链 B2B 大型商品电子交易行业及综合B2B B2C 跨境B2C第三方平台

跨境B2C垂直平台 C2C B2B2C 支撑链 跨境支付服务商 跨境物流服务商 安全认证服务商 网络信用服务商 客服呼叫中心 网络基础运营商 数据中心IDC 数据存证服务 服务链 跨境营销代运营服务商 跨境电商人才培养服务商 跨境电商咨询研究服务商 跨境电商广告流量服务商 跨境电商会议会展服务商 3、行业分类: (1)B2B平台 B2B跨境电商平台所面对的最终客户为企业或集团客户,提供企业、产品、服务等相关信息。目前,中国跨境电商市场交易规模中

B2B跨境电商市场交易规模占总交易规模中90%以上。在跨境电商市场中,企业级市场始终处于主导地位。 代表企业:敦煌网、中国制造、阿里巴巴国际站、环球资源网(2)B2C平台 B2C类跨境电商企业所面对的最终客户为个人消费者,针对最终客户以网上零售的方式,将产品售卖给个人消费者。 C类跨境电商平台同时在不同垂直类目商品销售上也有所不同,如FocalPrice主营3C数码电子产品,兰亭集势则在婚纱销售上占有绝对优势。C类跨境电商市场正在逐渐发展,且在中国整体跨境电商市场交易规模中的占比不断升高。在未来,C类跨境电商市场将会迎来大规模增长。 代表企业:速卖通、DX、兰亭集势、米兰网、大龙网 (3)C2C C2C电子商务是个人与个人之间的电子商务。C2C即Customer(Consumer)to Customer(Consumer)。主要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实现个人对个人的电子交易活动关于跨境C2C。本报告中,跨境C2C是指分属不同关境的个人卖方对个人买方开展在线销售产品和服务,由个人卖家通过第三方电商平台发布产品和服务售卖产品信息丶价格等内容,个人买方进行筛选,最终通过电商平台达成交易丶进行支付结算,并通过跨境物流送达商品丶完成交易的一种国际商业活动。 代表企业:海淘为主,淘世界、洋码头、蜜芽宝贝等

主流跨境电商的4种模式

模式1:“保税进口+海外直邮”模式 典型案例:天猫、亚马逊、1号店 亚马逊电商通过和上海自贸区的合作,在各地保税物流中心建立了各自的跨境物流仓,这种方式 规避了基本法律风险,同时获得了法律保障,压缩了消费者从订单到接货的时间,提高了海外直 发服务的便捷性,使得跨境业务在“灰色地带”打开了“光明之门”。这也是目前最受青睐的模式。 天猫在宁波、上海、重庆、杭州、郑州、广州6个城市试点跨境电商贸易保税区、产业园签约跨 境合作,全面铺设跨境网点。而亚马逊(中国)投资公司也在上海自贸区正式设立国际贸易总部。 他们都得到了国家政策允许,在保税区建立自己的物流中心。 而在国际物流方面,阿里采用的是第三方物流服务,相对来讲成本会低一点,覆盖面会更广。相 对而言,亚马逊在全球范围内的所有物流中心都是自己建造和自己管理的,包括整个仓储和配送,这是它们两者最大的不同。 1号店也是通过上海自贸区的保税进口模式或海外直邮模式入境,可以提前将海外商品进口至上 海自贸区备货。除此之外,1号店的战略投资方沃尔玛在国际市场的零售和采购资源整合优势将 利好“1号海购”业务。 模式2:“直营+招商”模式 典型案例:苏宁 “自营+招商”的模式就相当于发挥最大的企业内在优势,在内在优势缺乏或比较弱的方面就采取外 来招商以弥补自身不足。 苏宁选择该模式,结合了它的自身现状,在传统电商方面发挥它供应链、资金链的内在优势,同 时通过全球招商来弥补国际商用资源上的不足。2014年年初,苏宁成为国内电商企业首家取得国 际快递牌照的企业。如能利用好国际快递牌照的优势建立完善的海外流通体系、充分利用自有的 支付工具以及众多门店优势,苏宁进军跨境电商市场的前景就更加值得期待。其次,因为苏宁线 上线下的资源,国外品牌商借助苏宁进军中国市场也会有更多的发挥空间。苏宁进入跨境电商, 也是继天猫、亚马逊之后该市场迎来的又一位强有力的竞争对手。 模式3:“直营”模式 典型案例:聚美优品 “海淘”直营模式就是跨境电商企业将直接参与到采购、物流、仓储等海外商品的买卖流程。对物 流监控,支付体系都有自己的一套体系。 在物流上打速度战,聚美海外购先发制人,整合全球供应链的优势,直接参与到采购、物流、仓 储等海外商品的买卖流程当中,或独辟“海淘”“自营”模式。

[整理]全面解读跨境电商现状、特点、问题及对策

整理:全面解读跨境电商现状、特点、问题及对策 思睿产业发展研究中心 一、我国跨境电商发展现状 在国家“一带一路”及自贸试验区等国家战略背景下,跨境电子商务已成为外贸产业中一匹“黑马”,成为推动中国外贸增长的重要力量。据不完全统计,中国境内各类平台企业超过5000家,通过平台开展跨境电子商务的外贸企业超过20万家。B2B、B2C 和C2C交易模式共存互补,市场活跃度持续提升。 1.市场规模 我国跨境电子商务产业的发展远远领先于全球其他国家和地区,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发布的统计数据显示,2014年,我国跨境电商交易规模为4.2万亿,同比增长33.3%,而在进出口比例上,跨境电商中出口占比达到85.4%,进口比例14.6%。而据权威机构预测,到“十二五”时期末,我国跨境电商交易额占进出口总值的比例将达到16.9%,2016年预计达到6.5万亿人民币。 2.主要发展形式

跨境电子商务是指不同国别或地区间的交易双方通过互联网及其相关信息平台将 传统国际贸易加以网络化和电子化,实现在线批发和零售的一种新型国际贸易模式。当前的跨境电子商务主要存在三种发展形式,一是传统制造业、商贸企业、经纪人通过大型跨境电商平台网站发布商品信息,寻找商机,开展网站大额或小额在线支付国际贸易批发业务。二是在第三方跨境电商平台上开设店铺,通过这些平台以在线零售的方式销售商品到国外的企业和全球终端消费者。三是企业建立一个独立的跨境网站,如兰亭集势、大龙网等,以在线零售的方式将商品直接销售到全球终端消费者。 3.通关物流及支付方式 在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中,在线批发多采用传统的通关物流和结算方式,如邮政汇款、银行转账、信用证等,近两年也开始探索线上的大额第三方支付模式。在线零售多以商业快件和个人行邮为主要的通关物流方式,并由此衍生出包裹集中后以百家货方式清关到香港转运以及批量货物海外仓转运的模式;在线零售结算则采取的网络结算方式,包括第三方支付、信用卡支付、邮政汇款、银行转账多种支付方式。 4.检验检疫、结汇与退税情况 在线批发由于在进出口经营者身份备案、国际交易真实性确认、支付结算、检验检疫、通关、物流等方面与传统贸易采取的方式一致,所以结汇和退税遵照传统国际贸易方式进行。在线零售由于是以在线零售订单和第三方支付等方式确认交易合同的真实性,以个人行邮、商业快件等非货物贸易方式通关和运输,同时进出口交易者也不一定进行了进出口经营者备案,所以检验检疫部门无法给予正常贸易方式的检验检疫,海关也无法出具相应的商业贸易通关单,因此企业无法进行正常结汇和退税。 二、目前我国跨境电商特点分析 1.多边化、呈网状结构 传统的国际贸易主要表现为两国之间的双边贸易,即使有多边贸易,也是通过多个双边贸易实现的,呈线状结构。跨境电子商务可以通过一国的交易平台,实现其他国家间的直接贸易,贸易过程相关的信息流、商流、物流、资金流由传统的双边逐步向多边的方向演进,呈现出网状结构,正在重构世界经济新秩序。 2.直接化、效率高 传统的国际贸易主要由一国的进/出口商通过另一国的出/进口商集中进/出口大批量货物,然后通过境内流通企业经过多级分销,最后到达有进/出口需求的企业或者消费者,通常进出口环节多、时间长、成本高。而跨境电子商务可以通过电子商务交易与服务平台,实现多国企业之间、企业与最终消费者之间的直接交易,进出口环节少、时间短、成本低、效率高。 3.小批量、高频度 跨境电子商务通过电子商务交易与服务平台,实现多国企业之间、企业与最终消费者之间的直接交易,由于是单个企业之间或单个企业与单个消费者之间的交易,相对于传统贸易而言,大多是小批量,甚至是单件。而且一般是即时按需采购、销售和消费,相对于传统贸易而言,交易的次数和频率高。 4.数字化、监管难 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深化应用,数字化产品(如游戏、软件、影视作品等)的品类和贸易量快速增长,且通过跨境电子商务进行销售或消费的趋势日趋明显,而传统应用于实物产品或服务的国际贸易监管模式已经不适用于新型的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尤其是数字化产品的跨境贸易更是没有纳入海关等政府有关部门的有效监管、统计和关税收缴范围。

跨境电商税收新政策解读.doc

2018年跨境电商税收新政策解读2018年跨境电商税收新政策解读 新政:最低交税11.9%奶粉等商品价格看涨 3月24日,国家财政部等三部委联合发通知,4月8日起,跨境电商执行税收新政策。受此次税收新政影响,不少进口商品价格看涨,食品、母婴类商品首当其冲。 以进口奶粉为例,按照原来的算法,只要交易额低于500元即可免税,超过500元后按照10%征行邮税。但目前要征收11.9%(传统贸易增值税为17%,17%*70%约11.9%)的增值税。 因为食品、母婴类商品,其单价大部分低于500元,所以整体来看,这类商品税率增加。当然,也有部分商品在税收新政实施后,反而更便宜了,例如原行邮税率较高的3c电器类、个人洗护类商品;再如本身就不用缴纳消费税的进口服饰,过去按照20%征收行邮税,新政后,税率则降低了8.1%。 根据税收新政,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个人年度交易限制为20000元,单次交易限制为2000元,超出限制则按照一般贸易全额征税。虽然在限额内免关税并且税收打折扣,但理论上,海淘一件商品仍需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所以最低得交税11.9%。这意味着原来免税商品彻底消失。 另外,每年20000元交易限制额度,也并不适合所有人。经常海淘的詹女士对中新网表示,因为孩子尚小,她需要经常买

进口奶粉和一些母婴用品,一年20000元的额度明显不够用。 中国电子商务协会研究中心专家委员唐兴通接受中新网采访时表示,交易额的限制对海淘价值较大的奢侈品带来不利影响,国内这部分的购买力会遭到抑制。 在跨境电商税收新政实施的同时,行邮税也做了调整,分为3档,税率分别为15%、30%、60%。原来为4档税率,分别为10%、20%、30%和50%。 个人代购或难翻身 对于此次跨境电商税改,消费者将有何感受呢?唐兴通认为,对追求品牌信誉度的消费者来说,税收新政对其影响不大,因为他们海淘一个主要动机就是为了保真,只要商品提价不是太明显,他们依然会选择海淘。 不过唐兴通还表示,一些对价格敏感的消费者可能会将视线转回至国内品牌,这对提振国家内需,推动供给侧改革有帮助,同时对国内品牌也是一种保护。 据税收新政显示,不属于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个人物品以及无法提供交易、支付、物流等电子信息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按现行规定执行。所以有分析指出,这对不经过跨境电商的个人代购模式影响不大。 也有观点认为,随着跨境电商税改的落地,一些税率增长较大的商品(如奶粉、零食等),个人代购会卷土重来。 丰趣海淘ceo任晓煜接受中新网采访时表示,个人代购兴起于海淘发展初期,随着跨境电商平台的成长,其受到了打压,“它本来就是小规模的个人行为,其购物体验和信誉度难和平台相比,即便税收新政实施后,个人代购也难死灰复燃。” 唐兴通对此表示,这主要得看个人代购的利润空间,后续

跨境电商的五种运营模式

虽然跨境电子商务没有盈利模式,但由于其特殊的时效性,跨境电子商务是一个极具潜力的新兴产业。目前,跨境电子商务有五种运营模式,各有利弊。 01、M2C模式 优点:模式轻,投入低,没有盈利模式,但是由于独特的跨境时效性,现金流的周转时间非常长,可以手动沉淀现金,不管这钱是怎么赚的。平台要重点经营的其实是交易量,不管它是否赚钱。京东亏损十年,还是上市,还认为电商是靠卖货赚钱的那就是外行了。对于平台模式来说,最重要的是最大化互联网的性质,减少所有中间环节。这是电子商务的本质。 缺点:没有利润点,无法把控产品的质量;售后服务差,跨境产生的买卖问题到底不同于在国内,一旦出现问题,退换货就是一件很麻烦的事情。作为一个平台,必须做的一件事,那就是解决供应链问题。尽管电子商务的本质是解决供应链问题,但平台还需要做更多的工作。当地电子商务因为很多快递物流公司解决了供应链问题所以实力可以那么强劲,但是在跨境物流这方面还没有一家跨国公司是成熟的。因此,天猫和洋码头都建立自己的仓库和物流。洋码头甚至还有自己的转运公司来解决供应链问题。的确,平台就是解决供应链的问题。 02、C2C买手模式 优点:对商家来说买家的数量那是相当大的。在找不到合适的商家之前,买手模式最适合做平台。Sku的问题很容易解决,并且买手自身也将自己的圈子里的顾客引进平台,帮助平台的市场营销。如果你早点做,就更容易占领先机。早期的淘宝是最好的例子。如果一开始就做商家的话,是肯定做不起来的。只能是从小c慢慢地过度到商店了。 缺点:管理成本高,售后投诉量庞大,假货过多,后台功能不好,买手容易流失,物流时效不能控制,同质化竞争激烈,商品重复过多,纯app接口的展示受限,会产生大量冗馀信息,它是否能有效地阻止商品信息的显示是一个需要考虑的问题;没有盈利模式 03、B2C模式 优点:购买价格低,便宜的价格吸引消费者。跨国海淘的本质是“我想要物美价廉的商品”,便宜是很重要的特质。产品质量易于控制,售后难度不高,客户投诉率不高。由于物流的统一性,比较容易控制时间效率,并且能实现在最短

跨境电商的主要模式分析

跨境电商的主要模式分析 据前瞻产业院以前公布的数据显示:2011年在全球经济增长放缓背景下,我国跨境电子商务小额出口业务的总体规模超过100亿美元,虽仅占2011年全国出口总额的0.5%,但同比增速超过100%。2011年全国电子商务用户增至2.03亿户,若以2009年跨境电子商务用户占全国电子商户总数13%来计算,则2011年跨境电子商务用户达2369万户,从电子商务发展速度上分析国内跨境电子商务用户实际增长额应远高于上述测算额。 下图是跨境进口电商的基本链条,以及需要搞定的各路环节的关键节点: 下面来剖析各类跨境进口电商模式的优劣: 一、M2C模式:平台招商。这一类的典型玩家如天猫国际,开放平台入驻国际品牌。 (1)优势是用户信任度高,商家需有海外零售资质和授权,商品海外直邮,并且提供本地退换货服务; (2)痛点在于大多为TP代运营,价位高,品牌端管控力弱,正在不断改进完善模式中。 二、B2C模式:保税自营+直采。这一类的典型玩家如京东,聚美,蜜芽。 (1)优势在于平台直接参与货源组织、物流仓储买卖流程,销售流转高,时效性好,通

常B2C玩家还会附以“直邮+闪购特卖”等模式补充SKU丰富度和缓解供应链压力。 (2)痛点在于品类受限,目前此模式还是以爆品标品为主,有些地区商检海关是独立的,能进入的商品根据各地政策不同都有限制(比如广州不能走保健品和化妆品);同时还有资金压力:不论是搞定上游供应链,还是要提高物流清关时效,在保税区自建仓储,又或者做营销打价格战补贴用户提高转化复购,都需要钱;爆品标品毛利空间现状极低,却仍要保持稳健发展,资本注入此刻尤为意义重大。在现阶段,有钱有流量有资源谈判能力的大佬们纷纷介入,此模式基本已经构建了门槛,不适合创业企业轻易入场了。 (3)母婴垂直品类。这里单独谈一谈大火的母婴垂直品类,前线玩家有蜜芽等。母婴品类的优势是,它是最容易赢得跨境增量市场的切口,刚需、高频、大流量,是大多家庭单位接触海淘商品的起点。母婴电商大多希望能在单品上缩短供应链,打造品牌,获得信任流量,未来逐步拓展至其他高毛利或现货品类,淡化进口商品概念。痛点在于,母婴品类有其特殊性,国内用户目前只认几款爆款品牌,且妈妈们还都懂看产地,非原产地不买。几款爆品的品牌商如花王等,国内无法与其直接签约供货。母婴电商们现状都是在用复合供应链保证货源供应,如国外经销商批发商,国外商超电商扫货、买手、国内进口商等。这样一来,上游供应链不稳定,价格基本透明,且无毛利,部分玩家甚至自断双臂大促战斗。目前基本所有实力派电商大佬都以母婴品类作为吸引转化流量的必备品类,而创业公司们则逐渐降低母婴比例或另辟蹊径,开始不同方向的差异化竞争。 三、C2C模式:海外买手制。典型玩家如淘宝全球购,淘世界,洋码头扫货神器,海蜜,街蜜,海外买手(个人代购)入驻平台开店,从品类来讲以长尾非标品为主。全球购目前已经和一淘合并,虽然看来是跨境进口C2C中最大的一家,但全球购也有很多固有问题,比如商品真假难辨,区分原有商家和海外买手会造成很多矛盾等等,在获取消费者信任方面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1)优势:C2C形态是目前笔者比较喜欢和看好的模式,构建的是供应链和选品的宽度,电商发展至今,不论进口出口线上线下,其本质还是商业零售和消费者认知。从工业经济到信息经济,商业零售的几点变化是:消费者主导化、生产商多元化、中间商信息化;而商品核心竞争力变成了个性需求和情感满足。 在移动互联网时代,人群的垂直细分,让同类人群在商品的选择和消费能力上有很大的相似度,人与人之间相互的影响力和连接都被放大了,流量不断碎片化是因为80、90后这一代人的价值观和生活消费方式决定的,千人千面个性化是这一代人的基本消费需求逻辑,因此移动电商应场景化。其次,面对商品丰富度如此之高的现状,提高资源分配效率,如何更快地选到我们想要的商品,节约选择成本也尤为重要——don'tmakemethink。C2C达人经

近期主要国家跨境电商进口税收政策调整及其影响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sodocs.net/doc/b826075.html, 近期主要国家跨境电商进口税收政策调整及其影响 作者:刘志安陈灏 来源:《商业经济研究》2019年第15期 内容摘要:跨境电商贸易是互联网和经济全球化的产物,伴随着各国后金融危机时代社会经济政策的重新调整,为建立适应全球经济技术和政治生态变化背景下的贸易新均衡,多国近期对跨境电商进口税收政策进行了调整。本文分析了与我国跨境电商贸易密切的国家税收政策变化特点和国际上跨境电商贸易税收政策的发展趋势,就规范优化跨境电商环境提出相应对策建议。 关键词:跨境电商 ; 税收政策 ; 影响 主要电商贸易国进口税收政策调整 (一)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作为电商发展较快的国家,有数据显示,澳大利亚有超过80%的消费者通过跨境电商购买过物品,远超全球平均的51.2%,对跨境电商政策比较看重,较早针对进口税收政策进行了调整。澳大利亚税务主管部门ATO于2017年7月宣布,自2018年7月1日起對向澳 大利亚境内销售商品价值不高于1000澳元的海外商务交易征缴商品及服务税(GST)。这一调整包括以下具体规定: 征税范围的调整,扩大至服务、数字产品以及低价值商品。从2017年7月1日起,向澳大利亚消费者销售的进口服务和数字产品,包括在线观看或下载电影、音乐、应用程序、游戏和电子书、赌博服务和包括建筑或法律服务在内的传统服务。从2018年7月1日起,向消费者销售的进口低价值商品。进口低价值商品为价值不高于1000澳元的实物商品(烟草或含酒精饮料除外),包括服装、电子产品和化妆品等。 纳税人是在12个月内达到GST注册门槛7.5万澳元的企业,主要包括三类:第一,销售服务、数字产品或低价值商品的跨境电商;第二,电商平台运营商,通过在线销售平台允许平台商家跨境销售数字产品、数字服务或低价值商品;第三,物流服务等第三方服务商,这一类第三方服务商帮助跨境销售电商将低价值商品运到澳大利亚消费者手中。 以上三类纳税人的纳税义务确定规则是:第一,如果跨境电商通过在线销售平台销售低价值商品、数字服务或数字产品,通常是平台运营商而非商家负责收取消费者的GST,并缴纳给澳大利亚税务管理部门ATO;第二,只有当在线销售平台运营商或商家不协助将商品运送到澳大利亚,负责转运的物流第三方才负责收取GST并缴纳。

跨境电商平台运营模式

跨境电商平台运营模式 跨境电商是指分属不同关境的交易主体,以电商平台为媒介达成交易、进行支付结算,并通过跨境物流送达商品、完成交易的一种国际商业活动。2016年中国跨境电商进出口贸易额达6.5亿元人民币,商务部预测未来几年跨境电商占中国进出贸易比例将会提高20%。可见,跨境电商是推动贸易全球化、经济一体化的技术基础,是推动我国企业发展及国家经济建设的重要端口。就运营模式来看,目前的跨境电商平台主要分为:自营式、平台式、综合服务商和企业应用这四种。本文将从运营模式概念、运营具体方式及相应现实意义三个方面对以上四种跨境电商平台进行探究。 自营式模式 概念。自营式模式是指企业以标准化要求,对其经营的产品进行在线交易、产品展示、生产或采购,并通过物流配送方式将产品投放给消费者的一种运营模式。具有交易流程管理体系完备、产品质量可控、品牌力强等特征。 运营具体方式。企业自建外贸平台来向海外销售自己的产品,通常自己拥有一整套渠道供应链。运营基础活动包括:生产活动、物流选择、营销活动、客服售后。支持活动包括:平台建设、人力资源管理、研发与购买。由运营方式决定,

贸易中具有货物小包化、产品集中差异化等特点。其中,货物小包化具体是指此运营模式下客户大多为终端消费者,而产品集中差异化是指此类电商通常选择一种或多种利润较 高的商品,即A.-7.商品。所谓大宗商品主要包括:农副产品(大豆、玉米、稻谷、小麦)、金属(黄金、铜、铝、铁)、能源与化工(燃料油、沥青、柴油、汽油、焦碳聚乙烯、聚丙烯)。另外,生产成本的控制与营销是此种运营模式创造核心价值的重点,所以其产品销售给利润率更高的国际市场,从而提高企业效益。此种跨境电商平台运用模式比较有代表性的企业包括:Pandawill、Focalprice、兰亭集势、DX 等。 应用现实意义。我们国家正在进行产业改造与升级,而跨境电商自营模式恰是对传统制造业的一种升级,不仅对国内市场需求与消费者产生影响,同时对进出口贸易提供了更多的资源与产品,为我国企业提供了一个渠道与平台,真正实现了“走出去”战略。 平台式模式 概念。平台式模式具体是指通过集中买卖双方的信息,并提供给相应的客户、供应商而进行交易。 运营具体方式。平台式模式运营,其生产与销售的均是信息,其中的信息流,即是实物商品企业的物质流。运营的基础活动包括:商家管理、信息发布、营销活动、客服售后。

跨境电商商业计划书

跨境电商商业计划书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was revised on the afternoon of December 13, 2020

电子商务项目商业计划书 (大连) 目录 一、项目概况 1、随着国内电子商务的发展及xxxx上市后在全球形成的电子商务影响力,依托xxxx电子商务平台,建立第三方执行公司,运行xxxx项目,建立大连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助推大连地区企业电子商务平台的B2B交易模式,实现大连电子商务与国内市场及国际市场的对接; 2、建立跨境电子商务运营模式,借助大连港口的物流优势,实现跨境产品与国内消费者的对接,实现跨境产品相互交易,形成庞大的跨境产品交易平台,在资源整合、贸易扩展、提高税收、培养人才等方面,将发挥强大的优势。 二、公司业务板块

1、指定第三方运营商,成立xxxx项目,帮助企业运营网络B2B业务,通过产业带B2B平台连接B2C业务,C2C业务,将产品迅速传播到国内消费者手中。 2、依托xxxx项目,运营跨境电商业务,发挥xxxx电商平台优势、大连政府政策资源优势、大连区位物流优势,促进跨境产品融入电商平台,实现跨境企业与平台商贸公司迅速对接,是跨境商品迅速流转到国内消费者手中。 3、指定的运营公司提供可延伸的业务服务,品牌创意设计、网页设计制作、电商平台网站建设及推广、国内商贸公司聚集及业务拓展。 三、项目实施步骤 1、建立xxxxx,开展大连地区企业的电商平台B2B业务 公司开始运营后,首先我们将在大连设立xxxx,聚集本地区企业、商家,引导入驻产业带平台。公司预计年内吸纳400家企业入驻平台,并在平台上开展B2B企业对企业的对接业务。 2、建立跨境电商运营部,开展跨境电子商务。 随着公司跨境产业带B2B业务的上线运营,在有了一定的优质进口货源以及大批成交量后,公司将进一步建设地面体验店、开展线上B2C业务,建立天猫旗舰店等,组建相应高精尖电商运营团队,保证优质货源在国内网站的分销零售。 3、在xxxx和跨境电商平台的基础上,与各大主流电商网站建立合作关系,建立B2C旗舰店,开展B2B大宗产品贸易。 公司建立天猫旗舰店并运营不久后,我们将与各大主流电商网站合作,如京东、亚马逊、当当、唯品会、1号店等,建立B2C 旗舰店。随着快消品B2C模式的良好运营,公司还将进一步开展日韩B2B大宗产品贸易,吸纳日韩大宗产品企业如面料、电子产

跨境电商的税收政策

跨境进口电商通常采用直邮和保税自营、以及直邮+保税三个模式,这与税收政策有直接关系。

各国海关对于进出口实物都有『货物』和『物品』的划分,两者按「是否有贸易属性」区分,适用不同的监管方式。 货物:一般贸易方式下的监管,通常为「一关三检」,海关根据不同货物征收关税、增值税、消费税,商品需申请商品检验、动植物检疫和卫生检疫,适用于B2B。 物品:行邮(行李与邮寄)方式监管,原则上需按各国法律要求主动申报、按章缴纳『行邮税』,适用于B2C,但尺度上突出「自用」和「合理数量」,越界则会被视为『货物』。 在直购模式中,消费者下单后,卖家直接通过国际快件将商品从海外寄送至国内,商品属于上述中的『物品』。 而在保税自贸模式中,商品一般通过海运整柜大批量运送至中国的保税仓库,商品状态在入库时属于『货物』,消费者下单后直接从国内派送,出库时才属于『物品』。 目前,跨境进口电商采取的税收政策是『行邮税』。 行邮税是行李和邮递物品进口税的简称 海关对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的进口税 课税对象包括应税行李物品、个人邮递物品、馈赠物品以及以其他方式入境的个人物品等。

行邮税的税率低于一般贸易进口税率。此外,在行邮税中存在50元免税额,这些都是目前国家扶持跨境电商的利好政策。 政策文件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59号文署科函[2013]59号海关总署关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服务试点网购保税进口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个人邮寄进境物品,海关依法征收进口税,但应征进口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含50元)以下的,海关予以免征。 二、个人寄自或寄往港、澳、台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800元人民币;寄自或寄往其它国家和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1000元人民币。 三、个人邮寄进出境物品超出规定限值的,应办理退运手续或者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但邮包内仅有一件物品且不可分割的,虽超出规定限值,经海关审核确属个人自用的,可以按照个人物品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四、邮运进出口的商业性邮件,应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跨境电商代运营

实验报告 跨境电商代运营 跨境电商代运营 (1) 一.背景 (2) (一)起源 (2) (二)发展情况 (3) (三)发展瓶颈 (3) (四)建立 (4) (五)流程图 (5) (六)数据字典 (16) (七)ER图: (19)

二. UML及说明 (24) (一)用例图 (24) (二)类图: (27) (三)时序图: (31) 三.网页 (37) (一)Axure图(因部分网页太大所以只选取其中部分截图,最终效果 请参照网页效果图部分): (37) (二)网页效果图: (45) (三)网页说明: (69) 一.背景 (一)起源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来临,电子商务逐渐走进人们的视线。传统电商飞速发展的同时,也带动了跨境电商的发展。据统计,2014年,中国跨境电商交易规模为4.2万亿元人民币,约6700亿美元,比上一年同期增长33.3%。 2010年以后中国网购零售市场B2C占比迅速提升,2014年B2C市场规模达到1.3万亿,同比增长近70%,占网购市场规模达46%,预计2015年国内网购 B2C市场规模将超过C2C市场。不少传统企业需要转型,品牌商积极触网推动B2C 市场快速崛起的背后,由于缺乏电商运营和线上营销经验,同时受制于电商业务仓储、物流、信息技术等大额投入,在触网初期品牌商自己搭建电商平台的效果较差且资本压力较大,由此专业的电商代运营企业应运而生。 电子商务代运营是指为企业提供全托式电子商务的一种服务业务。服务内容包括电子商务渠道规划、网站建站、产品上架、营销、仓储物流、客服、财务结算、客户服务等,涵盖电子商务产业链所涉及的规划、建设、运营各个阶段。跨

跨境电商业务模式及税务处理.pdf

原创2017-03-21高金平高金平税频道高金平税频道 近年来,我国跨境电子商务(以下简称“跨境电商”)快速发展,已经形成了 一定的产业集群和交易规模。跨境电商,是指分属于不同国家的交易主体,通过电子商务 手段将传统进出口贸易中的展示、洽谈和成交环节电子化,并通过跨境物流或异地仓储送 达商品、完成交易的一种国际商业活动。同境内电商一样,跨境电商也包含B2B、B2C、C2C 等类型,其中B2B是一般跨境贸易,B2C或C2C是跨境零售。本文以实务中跨境电商的运营 模式为基础,结合相关现行税收政策,解析跨境电商相关法律主体的税务处理。 一、跨境进口电商 鉴于B2B的跨境进口按一般进口贸易处理,本文重点分析跨境零售进口业务。跨境零 售进口,最初的模式是海淘,即国内消费者直接在境外B2C平台上购物,并通过转运或直 邮等方式将商品邮寄回国。大部分海淘的商品无法直邮送达,需要通过在境外设有转运仓 库的转运公司代为收货(即在网上下单时,收货地址是转运仓库),再由转运公司将货物 自行或委托第三方物流公司运至境内,耗时较长。因语言、支付方式等限制,最初的海淘 在实际操作中较有难度,于是出现了代购,在分分钟买遍全世界的概念促使下,海淘与代 购的业务量与日俱增,随着天猫国际、京东全球购等大型电商平台的上线,消费者海淘更 为便捷。 目前,跨境零售进口的模式还可分为“直购进口”与“保税进口”,“直购进口”模 式是指符合条件的电商平台与海关联网,境内消费者跨境网购后,电子订单、支付凭证、

电子运单等有企业实时传输给海关,商品通过海关跨境电商专门监管场所入境。“保税进口”模式,又称B2B2C模式或备货模式,是指商家预先将海外商品大批量运至国内保税仓备货,当消费者在网上下单后,由国内保税仓进行配货打包,并为单个订单办理通关手续,再委托国内物流公司派送到消费者手中。 “直购进口”模式与“保税进口”模式对比: 对比项目直购进口保税进口 模式类型进口B2C模式进口B2B2C模式 海关监管特色电子订单、支付凭证、电子运单 实时传输,实现阳光化清关货物存放在海关监管场所,可实现快速通关 适用企业代购、品类宽泛的电商平台、海 外电商 品类相对专注、备货量大的电商企业发货地点国外保税港、保税区 时效7-10天5天以内 商品种类更丰富有限制 对于跨境零售进口电商业务,相关主体的税务处理如下: (一)电商平台 电商平台的收入主要有平台服务费;直营、直采取得的产品差价收入;广告收入。 1.平台服务费 电商平台向卖家收取的平台服务费及按照卖家交易量收取的佣金手续费均按“信息技 术服务——信息系统增值服务(电子商务平台服务)”缴纳增值税。 2.自营、直采取得的产品差价收入

跨境电商业务模式及税务处理

跨境电商业务模式及税务处理 规模。跨境电商,是指分属于不同国家的交易主体,通过电子商务手段将传统进出口贸易中的展示、洽谈和成交环节电子化,并通过跨境物流或异地仓储送达商品、完成交易的一种国际商业活动。同境内电商一样,跨境电商也包含B2B、B2C、C2C等类型,其中B2B是一般跨境贸易,B2C或C2C是跨境零售。本文以实务中跨境电商的运营模式为基础,结合相关现行税收政策,解析跨境电商相关法律主体的税务处理。 一、跨境进口电商鉴于B2B的跨境进口按一般进口贸易处理,本文重点分析跨境零售进口业务。跨境零售进口,最初的模式是海淘,即国内消费者直接在境外B2C平台上购物,并通过转运或直邮等方式将商品邮寄回国。大部分海淘的商品无法直邮送达,需要通过在境外设有转运仓库的转运公司代为收货(即在网上下单时,收货地址是转运仓库),再由转运公司将货物自行或委托第三方物流公司运至境内,耗时较长。因语言、支付方式等限制,最初的海淘在实际操作中较有难度,于是出现了代购,在分分钟买遍全世界的概念促使下,海淘与代购的业务量与日俱增,随着天猫国际、京东全球购等大型电商平台的上线,消费者海淘更为便捷。 目前,跨境零售进口的模式还可分为“直购进口”与“保税进口”,“直购进口”模式是指符合条件的电商平台与海关联网,境内消费者跨境网购后,电子订单、支付凭证、电子运单等有企业实时传输给海关,商品通过海关跨境电商专门监管场所入境。“保税进口”模式,又称B2B2C模式或备货模式,是指商家预先将海外商品大批量运至国内保税仓备货,当消费者在网上下单后,由国内保税仓进行配货打包,并为单个订单办理通关手

续,再委托国内物流公司派送到消费者手中。 “直购进口”模式与“保税进口”模式对比: 对于跨境零售进口电商业务,相关主体的税务处理如下: (一)电商平台 电商平台的收入主要有平台服务费;直营、直采取得的产品差价收入;广告收入。 1.平台服务费 电商平台向卖家收取的平台服务费及按照卖家交易量收取的佣金手续费均按“信息技术服务——信息系统增值服务(电子商务平台服务)”缴纳增值税。 2.自营、直采取得的产品差价收入 有些电商平台产品全部或部分为自营,获取商品购销差价,对此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3.广告收入 电商平台提供的各类视频、链接等广告服务,除按“文化创意服务——广告服务”缴纳增值税外,还需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二)境内消费者《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26号)、《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18号)出台后,境内个人消费者通过天猫国际等跨境电商平台购物,需按进口货物征收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与消费税(以下简称“新规”)。操作要点如下: 1.新规适用于属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范围内的以下商品:

进口跨境电商的税收问题

进口跨境电商的税收问题 近日,海关总署表示,正在积极配合财政部等相关部委,按照有利于推动国内消费、公平竞争、促进发展和加强进出口税收管理的原则,制定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实际上,在国务院此前印发的《关于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的指导意见》已经明确指出: 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由财政部按照有利于拉动国内消费、公平竞争、促进发展和加强进口税收管理的原则,会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另行制订。也就是说,进口跨境电商税收政策一定会有调整。 PART1:进口跨境电商税收政策的现况 我们知道,进口跨境电商包括直购进口和保税进口两种模式。直购进口模式下,商品从国外直接寄送给国内的消费者,商品状态全程被定为“物品”;保税进口模式下,商品先批量进入国内的保税区,再配送到国内的消费者,商品状态在入区时定为“货物”(海关监管代码1210),出区时定为“物品”。根据海关的规定,物品按行邮税征税,货物按一般贸易征税。然而,在进口跨境电商中,不管是直购进口还是保税进口,均实行行邮税。也即,行邮税就是当前的进口跨境电商税收政策。 行邮税是行李和邮递物品进口税的简称。“行”指的是入境时旅客随时携带的物品,“邮”指的是国外邮寄到国内的物品。前者的征税政策文件是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54号《关于进境旅客所携行李物品验放标准有关事宜》,后者的征税政策文件是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43号《关于调整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管理措施有关事宜》。跨境电商中,涉及的是“邮”而非“行”。因此,《关于调整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管理措施有关事宜》就是当前进口跨境电商的税收指导文件。该文件合计五条,全文如下: 一、个人邮寄进境物品,海关依法征收进口税,但应征进口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含50元)以下的,海关予以免征。 二、个人寄自或寄往港、澳、台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800元人民币;寄自或寄往其它国家和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1000元人民币。 三、个人邮寄进出境物品超出规定限值的,应办理退运手续或者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但邮包内仅有一件物品且不可分割的,虽超出规定限值,经海关审核确属个人自用的,可以按照个人物品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四、邮运进出口的商业性邮件,应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五、本公告内容自2010年9月1日起实行。原《海关总署关于调整进出境邮件中个人物品的限值和免税额的通知》(署监〔1994〕774号)同时废止。这个 文件的核心有两点:(1)50元免税额。也即,如果计算下来,发现应征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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