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档网
当前位置:搜档网 › 实用艺术作品知识产权保护研究结论与参考文献

实用艺术作品知识产权保护研究结论与参考文献

实用艺术作品知识产权保护研究结论与参考文献
实用艺术作品知识产权保护研究结论与参考文献

实用艺术作品知识产权保护研究结论与参考文献

本篇论文目录导航:

【题目】着作权角度下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研究

【导言第一章】实用艺术作品着作权保护的基本问题

【第二章】实用艺术作品着作权保护条件之一

【第三章】实用艺术作品的独创性标准

【第四章】对实用艺术作品着作权保护以及修法建议

【结论/参考文献】实用艺术作品知识产权保护研究结论与参考文献

结论

著作权法的立法宗旨是鼓励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思想表达两分法、独创性要素构成了著作权保护保护的基本标准。著作权法保护的是的作品是具有独创性的思想的表达。判断是否成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也是依据这两要素。我国现行《著作权法》没有明文对实用艺术作品的专门规定,但不意味着不受著作权保护。本文首先对实用艺术作品概念做了界定和理解。实用艺术作品是指具有实用性、艺术性并符合作品构成要求的智力创作成果。对于实用品是否构成受著作权保护归根到底还是在判断其是否是思想的表达,是否具有独创性。通过和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已有的美术作品概念的比较,发现著作权法保护的实用艺术

作品中的艺术成分与美术作品保护的内容实质是一样的,故将其归属于美术作品保护。

实用品具有艺术成分也不是必然受到著作权保护的,实用品要受到著作权的保护还需要具有一定的条件。在文中笔者通过两组案例的对比分析,对著作权保护实用品的范围和艺术成分特征进行梳理。

实用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的条件之一是艺术性表达与实用功能相分离。著作权法不保护实用性的功能是基本原则,并且著作权法不保护思想。实用品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的原因只可能是因为其中的艺术性成分。可分离标准要求实用品只要能提炼出它的艺术性成分构成表达,并且该艺术性成分不是为实现某种功能才产生的,它就可能受到法保护。反之,实用品如果不能提炼出艺术成分或去除艺术成分影响功能的实现,它就不能获得著作权保护。因此,实用功能与美感必须分离,实用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的范围限于其中可以与实用品本身的实用功能分离并且能独立存在的艺术性表达。

实用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的的第二个条件是具有独创性。首先是独立创作,必须满足是从无到有的创作或者是在现有作品基础之上的再创作,并非抄袭他人作品。创造性,必须融入智慧劳动。独创性是著作权对于作品的基本要求,实用艺术作品中艺术性特征的要求最基本的必须首先具有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独创性。

对于艺术性特征艺术创作水平的高低则不作为判断独创性的标准。认定实用艺术作品的难题还是在于对独创性中最低限度的"创"的要求的把握。

最后,对于具有艺术性的实用品来说,对其法律保护不是单一的。著作权法的保护与将其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并不冲突。因此对于创作者来说,对于这类智力创造要依其创作成果个性特征适当选择保护途径。关于著作权法的修改,现有的条文已经足够调整这类具有艺术特征的实用品,增加实用艺术作品类别意义不大。

参考文献

一、著作、编著及译著:

[1] 李明德。知识产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2] 王迁。知识产权法教程(第二版)[M].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

[3] 郑成思。知识产权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4]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著作权与邻接权法律术语汇编[G].刘波林,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5]沈仁干主编。郑成思版权文集(第一卷)[G].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6] 李明德。美国知识产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6] 王迁。著作权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7] 刘春田主编。知识产权法(第四版)[G].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

[8]【德】M.雷炳德。著作权法[M].张恩民,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

[9] 李明德,管育鹰,唐广良。《著作权法》专家建议稿说明[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

二、期刊杂志:

[1] 管育鹰。实用艺术品法律保护路径探析--兼论《著作权法》的修改[J].知识产权,2012(7)。

[2] 吴瑾君。实用艺术作品应列为著作权保护的对象--从实用艺术作品著作权登记谈起

[J].中国版权,2003(6)。

[3] 吴晓梅。实用艺术作品的界定及保护[J].人民司法,2005(4)。

[4] 田浩。瑞士英特莱格公司诉可高(天津)玩具有限公司著作权纠纷案[J].中国法律,2003(6)。

[5]冯晓青,冯晔。试论著作权法中作品独创性的界定[J].华东政法学院学报,1995(5)。

[6] 姜颖。作品独创性判定标准的比较研究[J]. 知识产权,2004(3)。

三、论文集资料:

[1] 李小武。外观设计的保护客体[A]//中国知识产权法律修订相关问题研讨会论文集[C].北京: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中国知识产权培训中心,2013.

四、网络资料:

周林. 从乐高与可高版权纠纷案看实用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OL]. 中国法学网

五、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六、案例

[1]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999)一中知初字第132 号民事判决书

[2]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2)高民终字第279 号民事判决书

[3]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6)二中民初字第7070 号

民事判决书

[4]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8)二中民初字第12293 号民事判决书

[5] 北京市一中院(2002)京一中民初字第3515 号民事判决书

[6]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冀民三终字第16 号民事判决书

[7]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7)沪一中民五(知)初第字186 号民事判决书

[8]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8)沪高民三(知)终字第110 号民事判决书

[9]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1999)二中知初字第145 号民事判决书

[10]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1)高知终字第18 号民事判决书

[11]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8)沪二中知初字第5 号民事判决书

[12]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2)高民终字第279 号民事判决书

[1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0)一中民初字第16697 号民事判决书

[1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1)高民终字第2431 号民事

判决书

[15]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申字第1269 号民事裁定书

[16]Mazerv.Stein,347U.S.201.100USPQ325(1954)

[17]Kieselstein‐cordv.AccessoriesByPearl,Inc.,208USPQ1(2dCir.1980)。

返回本篇论文导航

相关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