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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明《民法》(第7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人格权的保护)【圣才出品】

王利明《民法》(第7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人格权的保护)【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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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章 人格权的保护

15.1 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

【考点难点归纳】

考点一:人格权与其他权利的冲突(见表15-1) ★★★

表15-1 人格权与其他权利的冲突

人格权与财产权的冲突

人格权与著作权的冲突

人格权与其他权利的冲突 人格权与言论自由的冲突

权利冲突的解决方式

民法调整 知识产权法的调整

人格权的商业化利用及其保护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 商法调整

人格权的保护及特点

侵害人格权的民事责任

侵害人格权的责任概述 人格权的保护

考点二:人格权的商业化的保护(见表15-2)★★★

表15-2 人格权的商业化利的保护

考点三:侵害人格权的民事责任(见表15-3)★★★

表15-3 侵害人格权的民事责任

15.2 课后习题详解

1.试从人格权保护的角度论述权利冲突的解决方式。

答:权利冲突的协调和解决除需要完善立法外,还需倚重司法。具体解决方法主要如下:(1)权利限制。权利限制是解决权利冲突的根本方法。原则上,对民事权利行使的限

制应当出于维护公共利益的目的,且必须要由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

(2)利益衡量。利益衡量是解决权利冲突的基本方法。利益衡量解决的是在个案中利益实现的先后顺序以及对冲突利益的取舍问题。利益衡量的通常步骤应当是:

①寻找依基本法的“价值秩序”得以判断的较他种法益具有明显优越性的一种法益。

②当涉及位阶相同的权利或者因涉及的权利歧义过大而无法抽象比较时,应当考虑以下三个方面:a.应受保护的法益被影响的程度;b.让步利益的受害程度;c.须适用比例原则。

③应将衡量得出的初步结论置于“宪法的基本价值体系”的背景中再审视,并兼顾法律政策的要求。

(3)公共利益。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相对应,在国家及社会因安全、秩序、发展等需要而必须适度限制或损害个人权利时,个人在国家给予补偿后必须尽容忍义务。

2.简述人格权商业化利用的法律规制。

答:人格权的非财产性是对人格权及其客体人格利益的一项基本判断,然而经济的发展使得人格权与财产权的分界不再泾渭分明。人格权商业化利用的现有立法调整方式,主要分为以下不同情形:

(1)民法调整。《民法总则》规定了自然人、法人以及非法人组织享有姓名权、名称权等,人格权的民事救济方式也可以适用损害赔偿。

(2)知识产权法的调整。包括以下三种:

①以自然人的姓名、肖像或者以企业的名称、商号作为商标或其组成部分加以使用时,受到知识产权法中的商标法律制度的保护。

②注册商标因侵犯在先权利而导致无效。但是,在注册商标是以姓名或厂商名称构成时,

他人使用自己的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姓名或厂商名称时,在不损害商标权人及第三人合法利益的前提下,这种使用被认为是正当使用,并不构成对商标权人的侵害。

③对商事人格权的保护还体现在有关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中。

(3)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就商事人格权的保护而言,在知识产权法不能提供保护或超出其保护范围时,应由反不正当竞争法加以调整,具体内容如下:

①对商标法不能规范的侵害他人商事人格权的行为,即商业假冒行为进行规制。

②对侵害他人商事人格权的商业诋毁行为进行规制。

③对侵害他人商业秘密权之商事人格行为的规制。

④对侵害相应商事人格权的行为可予损害赔偿。

(4)商法调整。对于民法中规定的能够适用于一切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制度,商法当然无需重复规定,但是,对于商法中不能为民法一般规定所包含的特殊制度,则应当也只能由商法单独规定。

3.简述侵害人格权的民事责任。

答:我国法律对于人格权侵害采用的是通过各种责任形式对受害人予以补救,即一方面强调受害人权益的全面保护,另一方面强调多种责任形式的综合运用。我国关于侵害人格权的民事责任包括以下内容:

(1)停止侵害,即受害人正面临即将发生的损害的情况下,受害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

(2)消除危险、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对他人人身或财产安全造成威胁,或存在着侵害他人人身或财产的可能时,受害人有权要求行为人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已经形成的危险;排除妨害既可能是对已经构成的妨害进行排除,也可能是在发生了妨害行为以

后,为防止妨害行为继续扩散而予以排除。

(3)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消除影响是指行为人应承担的在影响所及范围内消除不良后果的一种责任形式;恢复名誉是指行为人应在影响所及的范围内将受害人的名誉恢复至未受侵害时的状态。

(4)精神损害赔偿,是对侵害人格权提供救济的特有方法。

(5)财产损害赔偿,即侵害人格权而产生财产损害以后,行为人负有赔偿财产损害的义务。

(6)赔礼道歉,即责令加害人向受害人公开认错、表达歉意。

上述各种侵权民事责任方式都是为保护民事主体的人格权而采取的措施,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4.案例分析:

姚某为世界范围内知名职业男子篮球运动员,因其在职业篮球运动领域内的突出表现及对社会公益和慈善事业的贡献,曾获得政府及媒体评选的多项荣誉,树立了良好的社会形象且享有很高知名度,是多个国际知名品牌的形象代言人。武汉云鹤公司使用姚某的姓名、肖像进行宣传,并在产品上擅自将姚某的姓名、肖像及包含姚某姓名的“姚某一代”作为商业标识进行使用。2010年3月11日,姚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武汉云鹤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相应损失。(案例来源: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鄂民三终字第137号民事判决书。)

请问:

(1)武汉云鹤公司侵犯了姚某的哪些权利?

(2)姚某有权要求武汉云鹤公司承担何种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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