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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农村义务教育财政转移支付制度问题浅析_韩雪莹

完善农村义务教育财政转移支付制度问题浅析_韩雪莹
完善农村义务教育财政转移支付制度问题浅析_韩雪莹

完善农村义务教育财政转移支付制度问题浅析

◎韩雪莹

摘要: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提高,农村义务教育取得了巨大的成绩,但是因为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教育资源配置效率、教育资源配置等多方面原因,农村义务教育的发展受到了制约,需进一步完善农村义务教育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关键词:完善农村义务教育转移支付

近几年,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提高,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已经取得了巨大的成绩,但是由于种种原因,特别是义务教育财政体制的原因,贫困的农村地区普及义务教育的工作还存在许多困难,不少已经普及的地区也存在经济瓶颈问题,为了解决农村义务教育经费问题,需进一步完善农村义务教育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一、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内涵

1.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产生

目前我国现行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在分税制改革基础上形成的。1994年,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在中央的“全面推进、重点突破”的战略部署下进入崭新的阶段,财税体制改革率先拉开改革的序幕,根据事权与财权相结合的原则,建起了中央和地方两套税收管理制度,在核定地方收支数额的基础上,实行了中央财政对地方财政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制度。

财政转移支付也称财政转移支出,本意是财政资金转移或转让,主要是指上下级预算主体之间按照法定的标准进行财政资金的相互转移。转移支付的模式按照区域划分,可以分为纵向转移(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转移)、横向转移(省级到省级之间的转移)、纵向与横向混合转移。按照使用目的划分,转移支付制度一般可分为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两大类。无论是哪种转移支付都包含教育转移支付项目。

2.农村义务教育财政转移支付目的与作用

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目的是使贫困地区能够达到全国性基本公共服务水准,即全国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均等化,使城乡间的不同人群能享受到大体平等的教育服务。同时,农村义务教育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可以有效地抑制城乡之间的教育发展差距,缓解“公平与效率”之间的矛盾,使农村教育得到更广阔的发展空间,以实现国家的教育发展目标。

二、进一步完善农村义务教育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必要性

1.从现阶段农村义务教育财政体制来看

农村义务教育财政转移支付是指上级政府给予下级政府用于农村义务教育发展的财政补助。对于一个教育财政体制的评价,从公共经济学家本森(C.S.Ben son)的观点出发,主要有三个标准:教育经费是否充足、教育资源配置是否有效率、教育资源配置是否公平。按这三个标准衡量,我国农村义务教育财政体制还存在一定的缺陷,有必要进一步完善农村义务教育转移支付制度。

(1)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方面

1993年国家颁布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中提出了财政性教育经费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在20世纪末达到4%的战略发展目标。在这一政策目标的指导下,201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又颁布了《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明确指出各级政府要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把教育作为财政支出重点领域予以优先保障;提高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比例,2012年达到4%。在这些政策的规范下,各级政府都加大了农村义务教育的经费投入,“十一五”期间中央与地方各级财政累计新增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约2182亿元,其中中央新增1254亿元,地方新增928亿元。这些资金的注入,使我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得到了有效的保障,推动了农村义务教育事业健康稳步发展。但是由于长期的遗留问题,农村的义务教育经费仍然不足,主要表现为拖欠农村义务教育教师的工资,农村义务教育的基本办学条件较差等方面,因此,急需进一步完善农村义务教育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2)教育资源配置效率方面

对教育资源配置效率的衡量有两种指标,即教育的外部经济效益与内部经济效率两方面。教育的外部效益主要用私人收益率或社会收益率衡量,而教育内部效率的度量由于数据统计比较困难,目前普遍使用辍学率、复读率等一些替代指标衡量。

就外部效率来说,从农村义务教育是农民个人和国家发展的基础而言,教育资源应优先配置于农村义务教育,而现行的农村义务教育财政体制没有达到这一要求,即使达到了,但在财政转移支付的项目确定和补助数额计算方法上有一定的随意性。如在项目设计上,通常的做法是上级政府根据总体发展目标和规划来确定重点工程项目,这就导致教育专项资金总是依据上级政府的政策而定,而非根据农村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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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亟须解决的实际问题来确定,造成上级政府拟定的目标与农村义务教育的实际需求不相符合,出现教育资源配置效率低下的现象。

其次,在资金拨发后,由于相关的法律制度滞后,缺乏绩效评价体系,使得投入的资金存在着大量被挤占、挪用的现象,甚至用到一些“政绩工程”、“形象工程”上,造成配套资金和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使用上的低效。

从内部效率来看,学生的辍学、复读是教育资源的极大浪费,由于经费短缺,加之现行义务教育财政体制对资助贫困学生入学的力度不够,许多学生因为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务农或进城打工,导致义务教育资源配置效率低下。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有必要进一步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3)教育资源配置方面

教育公平是教育发展的目标之一。教育资源配置的公平主要由学生获得教育经费或教育服务的公平等组成。目前,我国城乡教育发展水平和教学条件相差悬殊。即使在同一乡镇,学校间的师资、教学条件也存在较大差别。进城务工农民的子女不能在所居住城市享受到义务教育。为了保证义务教育资源配置的均衡,体现教育公平目标,有必要进一步完善农村义务教育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2.从农村义务教育的本质属性来看

公共经济理论认为,地方公共产品或准公共产品具有外部效应,而与一般公共产品不同的是农村义务教育具有特殊的双重性,这可以从农村义务教育的需求者和供给者两个方面来进行分析。

对于农村义务教育的需求者而言,由于个人素质的提高,为社会创造的价值就更多,同时,由于个人文化修养和道德素质的提高,整个社会的文明程度也得到提高。对于农村义务教育的供给者而言,目前乡镇政府是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支付主体,但是由于城乡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在农村接受了义务教育的人愿意到发达城市就业,使得农村地区的收益溢出本地区,这样农村地区承担了义务教育的成本,却没有得到投资的回报,造成的后果就是乡镇政府不能提供高质量的义务教育这种公共产品。为了解决这一矛盾,根据谁受益谁付费的原则,应该由受益城市进行补贴。但是,现实却是很难界定清楚谁是真正的外部效益的受益者。因此,进一步完善农村义务教育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应该是很有必要的。

三、完善农村义务教育转移支付制度的几点建议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我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不足、教育资源配置效率较低、教育资源配置不平衡等是当前农村义务教育发展的最大瓶颈,因此,要进一步建立科学规范的农村义务教育转移支付制度,推动城乡间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

1.进一步加大农村义务教育财政专项转移支付的力度

与一般性转移支付相比,农村义务教育的专项转移支付规定下级政府必须把该资金用于义务教育,因此,在我国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不断完善的背景下,应尽量加大专项转移支付的力度,调整义务教育转移支付的范围,建立项目库,增加人员经费等固定支出项目,取消那些不切实际的项目,把目前一次性投入逐步变为稳定的长期性投入。

同时,要进一步改革现有的转移支付模式。目前农村义

务教育转移支付主要是纵向型的支付模式。可以借鉴德国的纵向转移支付为主、纵横交错的转移支付模式,在这种模式下,中央政府支持地方政府参与转移支付,不仅仅派优秀的师资助教、捐赠教学设备,还要直接划拨资金,将过去的“暗补”变为“明补”。

2.制订科学合理的农村义务教育财政转移支付测算制度

要科学地设计各项拨款的计算方法和计算依据,合理进行相关数据的采集,能用因素法通过公式计算专项资金额的项目,要科学地确定各种相关因素,包括人员支出因素、经济发展因素、社会发展因素和其他政策因素,并在这四大类因素中,分别建立各自的指标组合,客观地设计各因素及其各项指标所占的权重,因地制宜地设计资金配套比例。

3.进一步健全法律保障机制和长效监督机制

农村义务教育的财政转移支付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目的性明确、影响因素复杂的系统工程,只有以法律形式加以规范,才能更好地发挥其调整作用。尽管国家出台了《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中央专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等制度,但农村义务教育财政转移支付仍存在挪用、截留的现象。因此,要进一步出台相应的法律文件,以法律为准绳,保障农村义务教育得到可靠的财政转移支付。

同时,应加强对农村义务教育财政转移支付的长效监督。要在农村义务教育转移支付资金的事前、事中、事后三个环节进行监督。事前监督主要是合理确定转移支付资金的规模,事中监督主要是保证转移支付资金不被截留和挪用,事后监督主要是对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效果进行绩效评估,使资金使用真正达到效率的最大化。

当然,进一步完善农村义务教育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一个漫长的过程,要真正完善义务教育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还需要根据新时期的发展变化,不断探索、不断总结。只有这样,才能使农村义务教育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成为社会不断进步的推动力量。

参考文献:

[1]袁贵仁.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工作情况的报告中国教育报2011.12.29

[2]王善迈等.建立规范的义务教育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教育研究2002.06

[3]王艳琴.浅析我国义务教育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法制与经济2011.01

[4]陈国霞.完善我国义务教育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思考

内蒙古师范大学学报2009.04

[5]褚萍.我国义务教育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优化与重构内蒙古师范大学学报2006.01

[6]马海涛等.完善义务教育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经济研究参考2011.42期

[7]李颖丽等.我国义务教育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分析

中国-东盟博览2011.03

●作者单位:北京交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100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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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政府间的转移支付制度教案

第九章政府间的转移支付制度 教学要求:通过本章学习,目的是希望可以让学生对政府间的转移支付制度有全面的了解,掌握我国财政转移支付的原则以及支付额的确定方法,认识我国现有转移支付制度的结构,存在的问题,并思考如何进一步完善。 本章提要: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政府间财力单方面转移的制度体系。转移支付制度的成因:一是调节财政纵向和横向平衡,实现全国各地公共服务水平的均等化;二是消除公共产品的外溢性;三是实现中央政府的调控意图。 转移支付模式按照转移方向有纵向转移支付和横向转移支付两种。转移支付由多种形式构成,通常采取公式化转移、成本补偿性补助和专项补助等补助金制度和税收分享制度;从资金用途看,转移支付有无条件拨款和有条件拨款两类,通常均衡拨款是核心。 我国广义的转移支付体系具体包括税收返还、体制补助或上解、年终结算补助或上解、专项转移、公式化的转移支付制度等5种形式;总体上是“分级包干”体制和分税制中提出的转移支付的混合体。 1995年后,以因素法为基础计算标准收、支的过渡性转移支付,属于一般性财力均衡拨款。其特点:一是不调整地方既得利益,中央从收入增量中拿出一部分资金用于过渡期财政转移;二是力求公平、公正“过渡”的特点较明显;三是突出重点,体现对民族地区的照顾。 目前我国财政专项拨款的项目主要包括农村税费改革设计的公式化专项转移、缉私罚没收入转移支付、天然林保护减收转移支付,等等。 本章关键词:均衡转移,标准收支,专项转移 教学重点难点:重点:政府间转移支出的涵义、类型,我国现有转移支付制度的结构、缺陷和完善以及一般性转移支付。难点:一般性转移支付额的确定和客观性转移中标准支出、影响因素和标准收入的确定。 教学过程: 政府间财政转移的基本原理 一、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的含义 转移支付、政府转移支付、政府间转移支付、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四者概念的区别。 转移支付是指货币资金、商品、服务或金融资产的所有权由一方向另一方进行单方面的无偿性转移,转移的对象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实物。 政府转移支付包括两个层次,一是指国际间的转移支付;二是一个国家内部的转移支付。 政府间转移支付就是一个国家内部的各级政府之间或同级政府之间在既定的职能、支出责任和税收划分框架下,通过财政性资金的拨付来调节各政府收支水平的一项制度。 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属于政府转移支付中的一部分,当财政全面管理政府的一切资金时,政府间转移支付和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这二者的概念相同;否则政府间转移支付的涵盖范围大于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成为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重要内容。 二、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成因 (一)调节财政纵向和横向平衡 1.纵向失衡。这是指由于地方政府所承担的支出责任与它们的收入能力不相匹配所造成的地方本级财政收支的不平衡。 2.横向失衡。这是指由于各地方政府间收入增长能力与支出需求存在差异而造成的地方政府间的不平衡。 (二)消除公共产品的外溢性

转移支付制度历史回顾

转移支付制度历史回顾 摘要:研究我国转移支付制度要在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和分税制财政体制背景下,结合我国的国情,对我国以往实行的若干转移支付办法,进行系统的分析和完善,从而制定出一套完整科学、规范透明并适合国情特点的制度体制。文章在对新中国成立以来,不同财政体制下的转移支付制度进行历史 考察的基础上,着重分析了过渡时期财政转移支付存在的问题。 关键词:财政;分税制;支付制度 一、建国后前三十年转移支付变更轨迹 1950—1979年的三十年间,我国财政体制曾经多次调整,但总的格局是以中央集权为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从转移支付的情况看,是一个逐渐摸索和改进的演变过程。总的财力调剂由中央统一进行,凡收大于支的地方上解收入,凡支大于收的地方由中央补助,始终是一种形式单一的补助模式。 二、改革以来我国财政转移支付调整背

景与内容 1980年以来的转移支付制度,经过十几年的摸索,逐步形成了以地方分权为主体制的做法。然而缺点也很明显,突出表现为转移支付方式复杂、制度不规范、政策缺乏透明度、主观因素影响过多、各类补助和上解相互交叉、混合运转,由于补助项目过多过散,使本来就规模较小、缺乏调控力度的转移支付形成不了合力,宏观调控的政策意图不明显,使用效率相当低,不能很好地体现效率为主,兼顾公平的原则,容易造成地区间苦乐不均,不利于地方经济的均衡发展。 三、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确立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1994—1995年,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可以分为特殊性转移支付和一般性转移支付,前者主要包括专项拨款补助、专项结算补助和解决临时问题补助等方式;后者主要包括体制补助、体制结算补助和税收返还等方式。 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确立的财政转移 支付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在于未能发挥其 应有的作用。为了保护各地的既得利益,分

中国财政体制改革

根据中国市场经济发展进程和公共财政建设的基本要求,针对中国现行财政体制存在的问题及其运行中遇到的外部障碍,借鉴国际经验,在“十五”期间乃至2010年较长的一段时期内,进一步深化和完善以分税制为核心的财政体制的基本思路和对策措施,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和公共财政原理,明确界定政府的事权范围,为建立科学、规范、稳定的分税制财政体制提供基础性条件 1.按效率原则理顺政府与市场之间的职责关系。 在市场经济中,政府应该干什么、能干好什么以及如何干?由私人机构来执行政府的一些任务,能否做得更好?这一直是世界各地的选民和决策者不断思考、探索实践的重要问题。中国的经济社会正处于转型期,重新界定政府的职责尤为紧迫和重要。根据世界银行对转轨国家经验教训的研究结论(世界银行:《从计划到市场:1996年世界发展报告》,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第117页),首先政府在生产和产品分配及服务方面的作用应大幅度地削减。由公共部门提供产品和服务这一做法必须是一种例外,而非惯例。只有在市场失败的方面,如国防、初等教育、农村道路和一些社会保障项目等,而且在政府干预能够改善市场的情况下,政府干预才被视为合情合理。其次,政府必须停止对微观经济活动的限制和直接控制,政府应致力于促进宏观经济稳定,为私营部门的发展和竞争提供一种法律上的保证。最后,提供社会保障是所有国家政府的主要功能,但在市场经济中,社会保障应该主要针对最需要保护的那些脆弱的群体,政府不应为了使所有的人获得足够的生活标准而提供慷慨的保障,而是有必要强化个人在收入和福利方面的更大的责任心。 2.按分职治事、受益范围和法制原则依法明确界定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事权范围。 分职治事是指在政府事务与民间事务按效率原则合理分工的基础上,对政府有充足理由承担的事务,在政府内部按照凡是低一级政府能够有效处理的事务一般就不上交上一级政府、凡是地方政府能够有效处理的事务一般就不上交中央政府的原则进行合理划分。受益范围原则是指政府行使政治经济职能和提供公共产品与劳务时,若受益范围遍及全国各地则应划为中央政府事权,若受益范围仅限于特定区域的居民和企业则应划归某一级地方政府。法制原则是指各级政府事权的确认、划分、行使及调整等应具有相应的法律保障,做到法制化、规范化并保持相对稳定性。根据上述原则和中国国情,中央政府的事权范围及主导作用应主要包括:(1)制定并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期战略,对经济发展的速度、方向、结构、生产力布局、GDP分配等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并通过各种手段组织实施;(2)调节经济总量关系,协调宏观经济结构偏差,促进并保持总供求和部门结构的大体均衡,促进宏观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地运行;(3)在市场失效的领域,有效承担起跨省际重大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项目的投资建设、提供全国性公共产品等;(4)调节GDP分配结构和组织社会保障,从全国着眼把收入差距控制在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范围内,协调好公平与效率的关系;(5)调控各地区之间的财政经济发展差距,促进地区间经济社会协调发展;(6)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法律秩序;(7)自觉组织和推动市场化进程,培育和完善市场体系;(8)维护国有财产的所有者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9)维护全国的生态平衡,搞好环境保护和人口控制等。 地方政府的事权范围应主要包括:(1)制定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对本地区经济发展速度、方向、结构、生产力布局、收入分配关系等具有区域全局性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通过各种手段组织实施;(2)根据本地区居民(包括居民企业)对公共产品的需求数量和质

义务教育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方法

我国具体情况:县级政府,尤其是不发达地区的县级政府财政收入能力很低 省与县共同参与配套,以省为主 义务教育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方法 (一)义务教育经费预算单列 义务教育经费预算单列,目的是将各级政府的义务教育财政责任落实到预算当中,是保证义务教育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基础。教育经费预算单列已经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55条要求:“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经费支出,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在财政预算中单独列项。”只要在单列的教育经费预算中将义务教育经费和非义务教育经费分开,就形成了单独的义务教育预算。中央及省政府基本不直接举办义务教育,在其本级预算中,单列的义务教育经费主要是对下级的转移支付金额。县级政府承担统筹和直接支付义务教育经费的责任,应做出全面的义务教育收支预算。 (二)建立县级义务教育财政转移支付模型,确定转移支付需求 以县为单位建立义务教育财政转移支付模型,测定转移支付额。义务教育财政转移支付额由义务教育标准支出、义务教育标准收入及激励系数计算确定。凡标准支出小于标准收入的县,可以得到上级政府的转移支付。标准支出、标准收入应根据客观因素按数学公式计算,它们由多个项目构成。 (三)中央和省承担义务教育转移支付的最终责任 对县级义务教育的收支缺口,应根据所在省的财政状况,确定中央和省的弥补责任。弥补采取总额比例弥补法。各级转移资金直接划拨到县,不经过中间环节。 四、义务教育财政转移支付模型:总额比例补助 (一)县级转移支付模型 县级义务教育转移支付模型为: 县义务教育转移支付额=(县义务教育标准支出 -县义务教育标准收入)X激励系数 其中: 激励系数=[1+B(县政府义务教育财政努力程度-全国县级政府平均义务教育财政努力程度)] 它表明,某县义务教育财政努力程度高出全国平均水平1%,所获得的补助将增加B% (二)义务教育标准支出模型 县义务教育标准支出=该县小学标准支出+该县初中标准支出 小学标准支出=小学人员标准支出+小学公用经费标准支出+小学贫困生补助标准支出+小学基建标准支出 其中:

德国横向转移支付制度及对我国的启示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sodocs.net/doc/b511568737.html, 德国横向转移支付制度及对我国的启示 作者:潘博文 来源:《商情》2017年第41期 [摘要]我国目前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单一的纵向转移支付体系。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差异日益显著,对建立横向转移支付制度的积极探索也在逐步进行中。本文首先阐述了德国2005 年后的横向转移支付制度,进而通过对其先进经验的研究和借鉴,并结合我国国情,阐明其对我国建立横向转移支付制度的启示。 [关键词]横向转移支付;均等化;启示意义 一、德国的财政体制概况 德国是是一个联邦制国家,联邦德国时期有11个州,在两德统一后增至16个州。其政府分为三级:联邦、州、地方。三级政府在财政管理上具有相对的独立性,联邦宪法也明确规定了三级地方政府的职责与支出范围。 二、德国的横向转移支付制度 在两德统一之前,联邦德国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的设计原本是以横向转移支付为主,纵向转移支付为辅的一种制度。虽然这种州际间的横向转移支付制度在稳定社会秩序,缩小地区贫富差距中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同时因此也产生了许多弊端。因此,从20世纪末开始,越来越多的富裕州向联邦法院提出请求修改转移支付法。最终,从2005年1月1日起,德国开始实行有关横向转移支付制度新标准的法规。所以,下文是主要是介绍2005年后的转移支付制度。 2005年后德国实行新的转移支付规则,其基本框架和主要操作步骤都没有太大的改变, 仍然分为三个步骤:增值税收人的预先均衡性分配、财力水平在各州间的平衡和联邦政府补充补助。 (一)增值税收入的预先均衡性分配 改革后的增值税收入不仅是只分配财政能力低于全国平均水平92%的贫困州,而是对于所有低于全国平均指数的州都要进行这种增值税补贴。各州补贴的计算方法采用了一种线性累退的方法。其具体计算公式为:增值税分配额一全国人均税收收入*该州人口总数*F。 (二)财力水平在各州间的平衡 在采用新的转移支付规则后,承担州际问横向转移支付责任的州是是财政能力指数大于财政需求指数的州,接受横向转移支付的州是财政能力指数小于财政需求指数的州。

财政转移支付

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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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由于中央和地方财政之间的纵向不平衡和各区域之间的横向不平衡而 产生和发展的, 是国家为了实现区域间各项社会经济事业的协调发展而采取的财政政策。 它 是最主要的区域补偿政策, 也是世界缩小区域经济发展差距实践中最普遍使用的一种政策工 具。 它在促进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上能够转移和调节区域收入, 从而直接调整区域间经济发 展的不协调、 不平衡状况。 转移支付是政府把以税收形式筹集上来的一部分财政资金转移到 社会福利和财政补贴等费用的支付上,以便缩小区域经济发展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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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 分类
①政府的转移支付。大都具有福利支出的性质,如社会保险福利津贴、抚恤金、养老金、失 业补助、救济金以及各种补助费等;农产品价格补贴也是政府的转移支付。由于政府的转移 支付实际上是把国家的财政收入还给个人,所以有的西方经济学家称之为负税收。 ②企业的转移支付。 通常是指企业对非赢利组织的赠款或捐款, 以及非企业雇员的人身 伤害赔偿等等。转移支付在客观上缩小了收入差距,对保持总需求水平稳定,减轻总需求摆 动的幅度和强度, 稳定社会经济有积极的作用。 通常在萧条来临时, 总收入下降, 失业增加, 政府拨付的社会福利支出也必然增加。这样,可以增强购买力,提高有效需求水平,从而可 以抑制或缓解萧条。当经济中出现过度需求时,政府减少转移支付量,可以抑制总需求水平 的升高。当然,对于过度膨胀的需求而言,这种抑制作用是微乎其微的。 ③政府间的转移支付。一般是上一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补助。确定转移支付的数额,一

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我国财政转移支付法律制度研究 摘要:建立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就是为了实现各级政府间财政支付能力的均等化和社会经济的均衡发展,而其最终目标是为了实现社会公平。我国关于财政转移支付法律制度的立法和实践已经进行了十多年了,但是仍然存在许多问题。笔者认为,在中国构建科学的财政转移支付法律制度,绝不是一朝一夕能够完成的事情,必须结合我国现实的国情同时借鉴国际先进经验来逐步构建科学合理的财政转移支付法律制度。 关键词:财政转移支付立法转移支付形式 一财政转移支付的一般理论 (一)财政转移支付的概念 财政转移支付概念最早是由英国经济学家庇古在1928年出版的《财政学研究》中提出,①以后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政府机制的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渐趋规范,其作用也为各国理论学界所承认。 财政转移支付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财政转移支付是指一切单方面的价值转移支付行为,政府、企业和私人这三类主体之间的一切非购买性的无偿支出构成了广义转移支付的范畴。而狭义的财政转移支付,仅指政府之间的财政转移,包括上下级政府之间和同级政府之间财政资金的转移,其目的在于解决政府间的财政不平衡,以实现各级政府提供公共服务能力的均等化。如无特别说明,本文所讨论的仅限于狭义的财政转移支付,即政府问的财政转移支付。 所谓财政转移支付,是指一个国家的各级政府在既定的事权和财权框架下,为实现各级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的均等化而进行的财政资金转移行为,包括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财政转移、下级政府对上级政府的上解和地方政府之间的财政转移等。财政转移支付实质上是财政收入在各级政府之间进行的再分配,其含义包括三个方面: 第一个方面是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财政转移。其具体方式主要包括税收返还和补助金两种方式,其中补助金又被分为四种具体方式:一是无条件的不配套拨款,指上级政府给下级政府的不规定专门用途且无须地方配套的资金;二是有条件的不配套拨款,指上级政府拨付给下级政府的规定其用途但无须地方配套的资金;三是有条件的不封顶配套拨款,指上级政府拨给下级政府的规定专门用途但并不限制该专项支出总额的资金;四是有条件的封顶配套拨款,指上级政府拨给下级政府的规定专门用途且限制该专项支出总额的资金。 第二个方面是由下级政府向上级政府转移资金,即传统的财政资金“上解”。 ①庇古著:《财政学研究》将财政转移支付分为真实的经费(或消费的经费)和转移的经费两种。前者主要用于邮政、煤气、教育、陆海军等财货及劳务,即我们所称的购买性支出;后者主要用于支付本国人民利息、抚恤金、养老金等,即我们所称的转移性支出。

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与完善的对策

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中存在的问 题与完善的对策 1999年以来,我国中央对地方财政转移支付资金逐年增加:2000年投入800亿元,2001年多于1000亿元,2002年的投入超过4025亿,2005年中央财政安排各类财政转 移支付补助7330亿元,加上税收返还和一 些体制性补助,用于推进地区均衡发展的资金超过10000亿元(吴睿鸫,2007)。然而,我国实施了多年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在实 现均等化目标方面的效果并不明显。 一、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存在的问题 (一)政府财权、事权划分不对称 中央和地方实行“分灶吃饭”的分税 制财政体制以来,对财权的划分还比较明确,而对事权的划分界定不清晰。财权与事权的不对称直接导致了各级政府之间对事权和 财权支出范围的随意和盲目划分,拨付出去的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运用随意性很大,产生上下级政府对同一项公共服务重复提供

或对某些地区急需的公共服务因上下级政 府推诿责任而无人提供的现象,而且事权划分的模糊和财政支出范围划分的混乱导致 许多政府机关人浮于事,也很难对其进行绩效审计和考核,很难快速和明确地界定当事人之间的责任分配,由此导致财政支出整体效益的低下。 (二)财政转移支付规模尚小 西方发达国家地方政府一级的财政收 入有将近30%—40%来源于联邦和州政府的 财政转移支付,有的基层组织如美国的学区有近60%来源于上级政府的财政转移支付。现阶段,我国的中央财政仍十分困难,使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缺乏充足的财力支持。1993年,中央财政收入占财政收入的比重为22%,到2003年已上升为%。如果计入预算外收入部分,这一比例约45%。税收返还是中央政府的法定义务,其目的不是为了扶危济困,更不是为了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应把税收返还看作是地方对共享税收入的分享。如果把税收返还约4000亿元计入地方收入,中央财政占财政收入的真实比重应该在30%左

省域内横向对口支援研究: 横向财政转移支付在“鄂兴对口支援”

省域内横向对口支援研究:横向财政转移支付在“鄂兴对口 支援” 省域内横向对口支援研究:横向财政转移支付在“鄂兴对口支援”中的应用论文代写 对口支援中的横向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在既定的财政体制下,支援地依据法定的程序和科学的方法,无偿将财政资源转移给受援地的一种财政均衡制度。我国实施多年的对口支援政策,是建立在横向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基础上的,其本质也是一种横向财政转移支付。然而,怎样使横向财政转移支付这种应急性的财政行为,规范为长期的均衡机制,已成为一个紧迫命题。 一、“鄂兴对口支援”中的财政转移支付弊端 对口支援是一个系统工程,离不开“政府-市场-社会”三方在横向财政转移支付中的正确定位,必须充分发挥三者各自的优势和长处。在本文由毕业论文网收集整理鄂尔多斯市对口援建兴安盟项目中,目前已基本形成了“政府援建基础设施,企业援建经济项目”的合理分工,节约了政府的资源,同时又调动了社会资源,形成了多方共赢的良好局面。 然而,缺乏横向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和物资的筹集机制,使得经费短缺已成为制约对口支援工作可持续发展和发挥其应有作用的关键性问题。单一的财政资金来源导致低效率,政府调控失灵就会出现资源浪费、使用效率低下等问题。同时,单一的财政资金来源具有高风险,一旦支援地发生经济危机,就将面临沉重的财政负担。近两年鄂

尔多斯市自身受经济危机影响,巨大的财政负担呼吁着合理的横向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建立,亟待多元资金来源的介入。“兄弟式互助”必须从情感层面上升到理性层面,横向财政转移支付必须从单纯的行政指令与事实行为、上升到法律规定与制度行为。论文网 横向财政转移支付一般被认为是一种“无偿”的财政资源均衡行为,然而,横向对口支援的最终目的在于,以对口援助为契机促进府际交流,变“单向支援”为“双向合作”。显然,在目前应急性的横向财政转移支付行为下,无法实现对口支援的双赢效果,行政指令也无法实现向市场行为的和平过渡。由此,建立起横向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明晰对口支援横向财政转移资源的运作方式,提高市场与社会的参与度,才能实现构建横向对口支援长效机制的路径目标。 二、横向财政转移支付的目标及其效果评估 综合来看,可以从几个角度认识横向转移支付的目标:王绍光(2002)提出了我国财政转移支付主要服务于国家统一的政治逻辑。朱汉清(2002)通过考察财政的横向公平,提出了横向转移支付的“效率”目标。陈秀山和张启春(2003)认为“横向平衡目标本身是规范的政府转移支付制度设计所追求的根本目标。”从而提出实现其区域均衡效应的目标走向。安体富(2007)认为“横向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应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灵魂”。刘铁(2010)针对重大自然灾害及突发事故,提出“

转移支付制度_1

转移支付制度 一、建国后前三十年转移支付变更轨迹 1950—1979年的三十年间,我国财政体制曾经多次调整,但总的格局是以中央集权为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从转移支付的情况看,是一个逐渐摸索和改进的演变过程。总的财力调剂由中央统一进行,凡收大于支的地方上解收入,凡支大于收的地方由中央补助,始终是一种形式单一的补助模式。 二、改革以来我国财政转移支付调整背景与内容 1980年以来的转移支付制度,经过十几年的摸索,逐步形成了以地方分权为主体制的做法。然而缺点也很明显,突出表现为转移支付方式复杂、制度不规范、政策缺乏透明度、主观因素影响过多、各类补助和上解相互交叉、混合运转,由于补助项目过多过散,使本来就规模较小、缺乏调控力度的转移支付形成不了合力,宏观调控的政策意图不明显,使用效率相当低,不能很好地体现

效率为主,兼顾公平的原则,容易造成地区间苦乐不均,不利于地方经济的均衡发展。 三、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确立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1994—1995年,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可以分为特殊性转移支付和一般性转移支付,前者主要包括专项拨款补助、专项结算补助和解决临时问题补助等方式;后者主要包括体制补助、体制结算补助和税收返还等方式。 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确立的财政转移 支付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在于未能发挥其 应有的作用。为了保护各地的既得利益,分税制仍然保留了原包干体制中央对地方的 补助和地方向中央的上缴部分,中央对地方实行税收返还,在确定体制补助和税收返还的数量时,仍然采用“基数法”。只要地方政府存在收支差异,就给补助,既不考虑各地区收入能力与支出需要之间存在的客观 差异,也缺少比较合理的客观标准,形成了一种“收益地区长期收益,吃亏地区长期吃亏”的内在运行机制,对长期形成的地区之间财力不均问题没有从根本上触动,依然保

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现状、问题及对策分析

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现状、问题及对策 分析 [摘要] 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作为协调政府间财政分配关系的基本手段,其最终目标是实现各地区间社会公共服务的均等化。1994年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后,新的中央与地方间财政分配关系得以建立,中央政府在集中较大份额的财政收入的同时,通过政府间转移支付保证了地方政府的支出需要。总体上看,转移支付制度日益完善,但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如,专项过多,渠道紊乱,难成合力;转移支付结构不合理导致部分“吃饭钱”变成“干事钱”,专项配套影响基层正常运转;转移支付因素法中,人为因素相对较多而客观因素相对较少;转移支付效率低等。针对以上问题,我们应该从完善指导思想,选择适当的转移支付形式,以“因数法”代替“基数法”,完善我国财政转移制度的法制建设等方面来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关键词] 财政转移支付;基数法;因素法 一、引言 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处理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财政关系的基本模式,它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与影响着一个国家经济改革与制度创新中的公平与效率。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育与健全过程中,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作为宏观财政政策的基本中介参数,对宏观调控体系的优化与经济发展的区域协调均起到了明显的调节与推动作用。但大量的事实充分表明,我国目前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改革与运作中还存在着诸多问题与缺陷,严重抑制了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内在潜能的有效释放。因此,我们需要认真分析我国财政转移支付的现状,客观对待现存问题,深入研究,以期提出合理有效的解决对策,促进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进一步规范和完善。 目前国内许多学者已对我国财政转移支付的现状作出了大量研究,并提出了具体的完善措施。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有:刘恩华和夏建华(2007)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来完善转移支付制度:一是要建立和完善横向转移支付制度。二是规范省级以下的转移支付制度。三是科学运用因素法,以“因素法”取代传统的“基数法”,统一和

财预[2015]230号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https://www.sodocs.net/doc/b511568737.html, 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预[2015]230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进一步加强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我部重新制定了《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 财政部 2015年12月30日 附件: 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以下简称专项转移支付),是

https://www.sodocs.net/doc/b511568737.html, 指中央政府为实现特定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无偿给予地方政府,由接受转移支付的政府按照中央政府规定的用途安排使用的预算资金。 专项转移支付预算资金来源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第三条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专项转移支付分为委托类、共担类、引导类、救济类、应急类等五类。 委托类专项是指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属于中央事权,中央委托地方实施而相应设立的专项转移支付。 共担类专项是指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属于中央与地方共同事权,中央将应分担部分委托地方实施而设立的专项转移支付。 引导类专项是指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属于地方事权,中央为鼓励和引导地方按照中央的政策意图办理事务而设立的专项转移支付。 救济类专项是指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属于地方事权,中央为帮助地方应对因自然灾害等发生的增支而设立的专项转移支付。 应急类专项是指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属于地方事权,中央为帮助地方应对和处理影响区域大、影响面广的突发事件而设立的专项转移支付。 第四条财政部是专项转移支付的归口管理部门,中央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工作。 财政部负责拟定专项转移支付总体管理制度,制定或者会同中央主管部门制

横向转移支付-地方财政研究

2011年第23期(总第191期) 辽宁省财政科学研究所 辽宁省财政学会 2011年12月15日本期主题:横向转移支付 [按]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进一步明确中央和地方事权,健全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财税体制,完善中央和地方共享税分成办法”,党的十七大报告再次强调:“健全中央和地方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体制,加快形成统一规范透明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财政转移支付是一种政府间的事权与财权的协调机制,是国家财政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解决政府间纵向不平衡和横向不平衡,以及在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世界经验表明,财政转移支付,尤其是横向转移支付在实现地区间公共服务均等化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从我国的现实看,目前的转移支付制度尚且不完善,在财政均等化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的横向转移支付在立法方面还处于空白阶段,转移支付的均等化功能弱化。因此,进一步完善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特别是构建横向转移支付制度,就成为完善财政体制,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目标的重要课题。 横向转移支付的内涵与形式 横向转移支付也称“兄弟互助式”,是指财政资金在同级政府之间的转移和再分配,可确保同级的各地方政府之间的横向财政平衡。这种模式是在既定的财政体制下,同级的

各地方政府之间财政资金的互相转移,一般是财力富裕地区向财力不足地区的转移,以达到地区间互相援助、缩小地区差距、均衡财力的目的。这种模式是对纵向转移支付的有效补充,是基于财政均等化而设计的一种财政工具,主要为解决横向财政失衡和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的问题。 横向转移支付制度最早可追溯到布坎南的横向平衡的概念,即“同样的人应享受同样的待遇”,其核心目的是为促进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缩小地区间的发展差距。关于横向转移支付的形式,目前世界上并没有单一采用横向转移支付的国家,其形式也比较单一,该项制度运行比较成功的国家是德国,德国通过“均等化基金”这一桥梁,建立了州与州之间的横向水平转移支付模式,在保证富裕的州的财政能力不降低到平均水平以下的基础上,使落后的州的财政能力也基本达到平均水平,“均等化基金”是德国独特的横向转移支付形式。除了“均等化基金”之外,澳大利亚的转移支付也具有一定的横向转移支付性质,这主要体现在其一般性转移支付的组成部分之一——收入补助的确定上。根据澳大利亚的转移支付制度,某州从联邦政府获得的收入补助是由该州人均税基与全国人均税基的差额决定的,当该州人均税基低于全国平均税基时,其可获得的收入补助为正,反之,其可获得的收入补助为负。由收入补助的计算过程可见,澳大利亚虽然没有正式的横向转移支付,但其转移支付却具有一定的横向转移的性质,可以为我国建立横向转移支付制度提供一定的借鉴。在我国,横向转移支付通过一定形式体现出来,但还没有从法律层面进行规范。近年来,随着我国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现象的加剧,而现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在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方面收效甚微,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探讨如何在我国构建横向转移支付制度。 建立横向转移支付制度的必要性和迫切性 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我国地区之间财力差距呈加速扩大之势。分税制体制实施之后,我国虽然建立了中央对地方和省对基层的纵向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但因形式单一,仅在调节中央与地方纵向财政关系上发生作用,地区间财力差距拉大及公共服务能力悬殊的矛盾并未从根本上解决。同时,现行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并没有摆脱基数法的痕迹,尚带有浓厚的过渡期色彩。因此,迫切需要在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同时建立横向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以逐步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战略目标。 1.建立横向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缩小地区间财力差距的现实要求。东西部差距是由经济基础、财政体制、地理区位和政策环境等多种因素,在长期的历史沿革过程中形成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得到较快的发展,但地区间差距拉大的矛盾也十分突出。国家对沿海地区和沿边地区给予较多投入,而对中部地区和西部地区在宏观经济发展战略的通盘考虑中显得分量不足,加上政策的倾斜,使经济资源较多地流向沿海地区,严重地影响了中西部地区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有的地区为了保证必要开支,超越现实财力下达征收任务,造成越穷越收、越收越穷的恶性循环,不仅公共支出难以保障,而且严重影

2020年财政预算草案关于税收返还和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安排情况说明

2020年财政预算草案关于税收返还和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安排情况说明 根据呼伦贝尔市财政局预下达2020年结算通知情况,我市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资金情况如下: 一、税收返还情况:我市 2020年税收返还收入2,914万元,其中:增值税税收返还收入1,210万元、消费税税收返还收入11万元、所得税基数返还收入265万元、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税收返还收入104万元、营改增基数返还收入1,324万。 二、转移支付资金执行情况:根据现行财政体制,一般转移性支付收入94,059万元。现将2020年转移支付执行情况说明如下: 1、可用财力中包括转移支付补助65,216万元,其中:均衡性转移支付补助收入21,629万元,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9,907万元,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收入3,907万元,资源型城市补助2,476万元,企事业单位划转10,239万元,其他各项结算补助收入17,058万元。 主要用于财政供养人员工资发放、乡镇公用经费、补助近几年来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补助、年终一次性奖金补助等支出、企业剥离办社会人员工资等基本支出。 贫困地区转移支付收入310万元,主要用于扶贫方面支出。

教育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1,228万元,主要用于教育学校校舍维修改造、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补助。 社会保障和就业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24,560万元,主要用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补助及困难群众救助。 医疗卫生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2,408万元,主要用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 交通运输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57万元。 2、专项转移支付资金280万元,主是要社会保障支出。 根河市财政局 二O二O年六月一日

完善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思考

完善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思考 财政转移支付作为协调政府间财政分配关系的基本手段,其目标是实现各地区间社会公共服务水平的基本一致性。我国社会经济发展表现为地区之间的极不均衡状态,对此,中央已把实施西部大开发,实现各地区均衡协调发展确定为实现新世纪经济发展战略目标的重大举措。缩小中西部地区与东部地区的差距,除了依靠中西部地区自身的资源优势和艰苦奋斗之外,还需给予其必要的政策扶持和资金支持,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就是其中的一个重要方面。我国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虽已初步形成,但存在着不规范、力度小和功能弱等缺陷。必须在改革进程中加以改进和完善。 一、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现实考察 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我们初步建立起了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的财政转移支付体系。 (一)我国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的形式 在现行财政体制下,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的转移支付(补助)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一般性补助范畴:体制补助与体制上解。这是从原分级包干制中保留下来的,即在实行分税制之后,中央对地方的补助继续按原体制规定执行,原体制地方上解按不同体制类型继续上解中央:实行递增上解的地区,继续按原规定递增上解;实行定额上解的地区,按原确定的上解额,继续定额上解;实行总额分成的地区和原分税制试点地区,暂按递增办法,即按1993年的实际上解数,核定一个递增率,每年递增上解。从1995年开始,中央财政取消了对各地区体制上解(中央)的递增率,实行定额上解的办法。 2.中央财政对地方财政的税收返还。税收返还是指1994年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中,为了保护地方既得利益,中央把在1993年按新体制计算的净增加的收入全部返还给地方。税收返还的办法是首先核算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基数,核算公式为:R=C+75%V-S 其中:R为1994年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的核定基数;C 为消费税收入;V为增值税收入;S为1993年中央对地方的下划收入。式中右边的两项之和(C+75%V)是新体制下分税种划分后把原来的共享收入份额转化为中央收入的数量;S是原体制地方已得的份额。两者的差额R,就是按照新税制规定中央从地方净上划的收入数额,这个数额全部返还给地方。1994年以后,税收返还

法学方向的横向转移支付

横向财政转移支付法律制度研究何遐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上传时间:2006-3-23 浏览次数:1437 字体大小:大中小 关键词:横向财政转移支付/横向财政平衡 内容提要:基于横向财政平衡的需要和地区合作博弈的结果,产生了横向财政转移支付的概念。我国历史上并不存在横向转移的实践,但在我国缩小地区差距、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需要建立横向财政转移支付法律制度,当前的财政改革和立法背景也提供了建立这一制度的现实契机。在我们正在修改的《预算法》和将要制定的《转移支付法》中,应该对横向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予以规定,相关的配套改革也有待继续推进。 近年来,随着我国分税制的进一步完善和财政改革的进一步推进,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日益成为财政学界和法学界所密切关注的问题,相关的理论日渐成熟,财政转移支付的相关立法也早已写进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但是,对于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某些具体制度安排,比如横向转移支付问题,应该说研究的还不是很深入,尤其鲜有从法视角来探讨横向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相关研究。然而,随着我国财政改革的继续推进和转移支付的立法日渐提上日程,这一制度已经成为我们不得不面对的现实难题。基于此,本文试图从财政法的角度,对横向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做以探讨,并尝试对财政转移支付立法和相关的配套措施改革提出自己的建议。 一、横向财政转移支付的概念和理论依据 (一)横向财政转移支付的概念 财政转移支付是财政支出的两种基本形式之一,它是指资金在各级政府间的无偿转移,具有无偿性、补助性的基本特征。它是以各政府之间所存在的财政能力差异为基础,以实现各地公共服务水平的均等化为主旨,而实行的一种财政资金转移或财政平衡制度。

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分析

1.引言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是指一个国家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或上级政府与下级政府之间在既定的职责、支出责任和税收划分框架下财政资金的无偿转移。我国现行转移支付制度是自分税制改革以来,伴随一系列财政税收领域改革的实施逐步形成的。转移支付制度目标不清晰,结构不合理,发挥财力均等化功能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占比小,加剧地区间财力不平衡的税收返还等比重则仍然很大,转移支付功能不健全,因此改革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对于推进公共服务均等化、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2.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2.1税收返还。税收返还是我国财政转移支付的主要形式,是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因此,税收返还的设计合理与否决定了整个制度的合理程度。但是,我国的税收返还仍以维护地方既得利益的基数法进行分配,体现了对收入能力较强地区的倾斜原则,维护了较富裕地区的既得利益,与缩小地区间差距的主旨背道而驰。并且,税收返还虽然在名义上是中央财政收入,但实际上,地方财政对这部分资金具有最终决定权。 2.2财力性转移支付。财力性转移支付是为弥补财政实力薄弱地区的财力缺口,由中央财政安排给地方财政的补助支出。财力性转移支付是缩小地区财政差距的重要手段,应是财政转移支付的主要组成部分。尽管2006年中央对地方财力性转移支付提高了,但实际比重仍然较低。这主要是因为我国的财力性转移支付中有相当一部分具有专项用途,易与专项转移支付混淆,也与其本身的均等化作用相悖。 2.3专项转移支付。专项转移支付是中央财政为实现特定的宏观政策及事业发展战略目标而设立的补助资金,重点用于各类事关民生的公共服务领域。地方财政需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在三种转移支付中,专项转移支付的问题是最多的。首先最突出的问题是其分配方式的不规范。现行专项转移支付分配方法没有按照因素和公式来计算拨款额和配套率,而是凭主观臆断或地方配套资金的高低来确定补助地区和拨款额,直接造成款项的分配过程不透明、项目设置交叉重复、资金投入零星分散,多头申请、重复要钱的状况时有发生。其次是资金使用效率低下。除了扶贫款、救灾款等少数几项之外,拖延、截留、挪用、挤占资金的现象非常普遍。产生上述问题的最根本原因在于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缺乏法律保障和有效的约束、监督机制。法制化是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重要基础,健全的法规是规范转移支付制度的有力保证。世界上许多国家普遍以法律形式、甚至通过宪法对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作出明确规定。相较之下,我国现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立法层次较低。从1995年财政部制订了《过渡期财政转移支付办法》,直到2002年改为《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办法》以来,我国现行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依据的主要是政府规章,并没有专门的或者相关的法律,不仅如此,我国没有专门机构对转移支付进行统一安排和管理,人大和审计部门对转移支付也缺乏有效的监督、审计、绩效评价机制,影响了制度的权威性。

转移支付 文档

论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对民族地区的帮助 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分级财政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以各级政府之间存在的财政能力差异为基础,以实现各地公共服务水平均等化为主旨而实行的一种财政资金转移或财政平衡制度。对一国而言,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主要目标是促进公共服务均等化,使不同区域的居民大致均等地享受公共服务,它是主要的区域补偿政策,也是在缩小区域经济发展差距实践中最普遍使用的一种政策工具,在开发欠发达地区、促进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上具有转移和调节区域收人的作用,从而直接调整和重组区域间经济发展的不协调、不平衡状况。 一、民族地区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存在的现实背景 现行民族地区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我国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 的重要内容,其运行也要依托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分税制运行中出现的具体状况和问题,构成民族地区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存在的现实背景。 分税制改革是按照“存量不动,增量调整,逐步提高中央宏观调控能力,建立合理的财政分配机制”原则设计的。分税制改革后,从全国的情况看,造成了资金向上集中和事权向下转移,财权的重心在中央,事权的重心在地方(尤其是旗县一级)。具体到民族地区,则在分税制模式下出现税收负担加重、税源与税收收人背离、财政收支差额扩大等问题。这些构成了现行民族地区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现实背景。 (一)民族地区税收负担加重 分税制改革后,虽然宏观税负基本不变,但基础原材料等“上游产业”的实际税负有所上升,而加工、零售等“下游产业”的实际税负有所下降,民族地区原材料等行业比重大,加工、零售等行

业比重小,税收负担加重。有研究表明,分税制改革前的1993年,民族地区工商税收负担率为10. 7%,高于东部地区1个百分点;分税制实施后,两者的差距扩大为1. 8个百分点。总体上,东低西高的区域税负格局与东高西低的区域经济发展格局形成明显反差,民族地区承担的税收负担与其经济能力极不相称,区域税负差距已成为拉大区域发展差距的重要因素。 (二)民族地区税源与税收收入的背离 在设计税收制度时,需充分考虑税源与税收收人的对应性,以体现公平的原则。负税人(对间接税而言,纳税人往往不是负税人)付出税收应当获得相当的公共产品利益。而在我国的以流转税为主体的税制体系中,流转税中的增值税、消费税、关税实行生产地(进口地)课税而非消费地课税办法,营业税部分税目也是对劳务提供者课税。这样的流转税制存在一个重要特点是可转嫁性。流转税主要由消费者负担,但并未按一定比例在负税人的居住地政府间分配。这是一种不能体现财政公平原则的非对称财政机制。具体到民族地区,则税源与税收收人的背离问题带来的结果比较严重。 (三)民族地区地方财政风险凸现 在分税制模式下,地方财政的收人主要包括两部分,一是地方政府收人部分,二是中央与地方共享收人中按比例归地方的部分。作为我国欠发达地区,自我积累和发展的能力和条件相对较差。另一方面,贫困旗县主要分布在边远地带,自然条件较为艰苦,财政支出成本高。分税制后,财政收支差额逐渐扩大。2003年,民族地区财政收支差额达到-1435.34亿元,财政自给率下降。地方财政(尤其是基层的旗县财政)的风险问题早已进人学者的研究视野。 民族地区的财政困难折射出我国的横向财政失衡问题。横向财政失衡是指同一级不同地区财政地位的差别,即同一级不同地区财政满足本地公共支出的能力不同。从公平的角度讲,横向财政失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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