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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肇祸精神病患者管控协议

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管控协议

监督单位:故县派出所(以下简称甲方)

监管单位:村委会(以下简称乙方)

监护人(丙方):

为了加强对精神病患者监督管理,防止精神病人伤害群众,减少肇事肇祸事件发生,维护社会稳定,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进一步落实监督、监护责任,经故县派出所、村委会、精神病患者家属协商,特签订如下协议:

1、监护人对肇事肇祸精神病患者负直接监护的责任,村委会对本村的肇事肇祸精神病患者监护情况负责监管。

2、监护人负责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日常生活的照料和看管。监护人居家监护随时掌握情况,对有潜在暴力倾向和有肇事肇祸苗头的重性精神病人,实行重点跟踪监控管理,由监管人和监护人负责,一旦发病,由监管人立即向镇人民政府、故县派出所报告并马上配合监护人将其送定点医院进行医治。

3、监护人要保证精神病患者日常的药物治疗,对发病的患者要积极将其送到医院进行治疗。

4、监管人要强化监管责任,做好防范和监控工作。主动掌握精神病人的情况,随时向政府汇报情况,研究对策,严防不安全事故发生。

5、监护人对潜在暴力倾向和有肇事肇祸苗头的重性精神病人实行重点监护,随时观察病情变化,掌握病人的活动规律,发生先兆,及早采取有效措施,防患于未然。同时监护人要给病人限制活动范围,细心观察病人的病情变化,发现隐患要及时处理, 严防发生冲动伤人及损害他人财产的情况。

6、若监护人监护不力,导致所监护精神病患者肇事肇祸, 由监护人自己承担。精神病患者发病时,监管人、监护人立即将肇事肇祸精神病患者送定点医院进行医治, 在治疗期间,监护人要在医院陪同治疗照顾,若监护人不陪同,出现问题,由监护人自己承担,监护人负责对被损害人的赔偿。

本协议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三份, 甲、乙、丙各一份,共同遵守执行。

监督单位(盖章): 故县派出所年月日监管单位(盖章): 村委会年月日监护人(签名):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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