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档网
当前位置:搜档网 › 司法考试民法考点50句

司法考试民法考点50句

司法考试民法考点50句
司法考试民法考点50句

司法考试民法50句考点

1.情谊行为不同于无偿的民事法律行为。情谊行为一定是无偿的,但无偿的不一定都是情谊行为,比如无偿的委托合同、无偿的保管合同、帮工行为,这些行为都是无偿的,但都是民事法律行为,而非情谊行为。

2.物权请求权包括: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害(停止侵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债权请求权包括:损害赔偿请求权、合同给付请求权。

3.根据《民法总则》第196条的规定,权利人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的不适用诉讼时效;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也不适用诉讼时效,也就是说,权利人就未经登记的动产物权的请求返还原物的适用诉讼时效。

4.孳息必须与原物相分离,在与原物分离之前,不能称其为孳息;确定原物与孳息的法律意义在于决定孳息的归属。

5.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问题。《民法总则》第16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6.父母是当然法定监护人,不得推脱,且与父母婚姻状况如何无关,被监护人父母之间的婚姻状态对子女侵权责任的承担有所区别,由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7.父母将子女委托给寄宿制学校、幼儿园的,父母的监护责任并不移转。

8.宣告失踪法律后果:为失踪人确定财产代管人,不涉及人身关系。但财产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9.法人作为法律上的人格者,是人格权的权利主体,享有名称权、名誉权等具体人格权。但是,由于其与自然人存在本质属性上的不同,不能享有专属于自然人的人格权,如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等,并且当其人格权受到侵害时其不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10.财团法人无成员,因而没有意思机关,为他律法人。

者开始起算,明确安全使用期且安全使用期超过10年的,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为明确安全使

用期的期间;油污侵权最长诉讼时效为自事故发生之日6年。);普通诉讼时效为3年,适用于一般情形之下,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

起计算;特殊诉讼时效包括:(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诉讼时效为4年;(2)人寿保险合同中的保险金支付请求权(《保险法》第26条),诉讼时效5年。

17.物权优先于债权的例外:(1)买卖不破租赁:不动产物权发生转移,不影响该不动产之

上先前所存在的租赁合同的效力。相应的,财产先出租后抵押,租赁合同也继续有效,实现

抵押权时不得破除其上的租赁合同。(2)预告登记的请求权。(3)基于法律有特殊规定的例外,如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

18.不动产物权可以分为须经公示和不须经公示两类。须经登记的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公示;未经登记的,不发生变动效力。对于法律特别规定不动产无须登记即可变动的,则从特别规定,作为物权变动的例外。动产物权以占有为权利享有的公示,以交付为转让的公示,以放

弃占有为抛弃权利的公示。

19.机动车、船舶、航空器等特殊动产,仍然以交付为所有权变动的生效要件,登记只产生对抗效力。

20.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没有诉讼主体资格,各种侵害业主权利的行为,只能由业主提起单独或共同诉讼。

21.根据《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第16条第1款的规定,以下情形应当认定不动产受让人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登记簿上存在有效的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有效期内,未经预告登记的

权利人同意;登记簿上已经记载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

限制不动产权利的有关事项;受让人知道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主体错误;受让人知道他人已

经依法享有不动产权。

22.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的,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外,视为按份共有。

34.在双务合同中的履行抗辩权可以分为:(1)无先后履行顺序,双方同时履行抗辩权;(2)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为不安抗辩权,后履行一方为先履行抗辩权。

35.《合同法》关于违约责任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为主,过错责任为例外。采用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况:(1)赠与合同中赠与人的损害赔偿责任;(2)客运合同中承运人对旅客自带物品毁损的赔偿责任;(3)保管合同中保管人的损害赔偿责任;(4)仓储合同中保管人的损害赔偿责任;(5)规定的委托合同中受托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36.损害赔偿金、违约金、定金三者的关系:(1)定金和违约金不得并用。(2)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不得并用。(3)定金与损害赔偿金原则上可以并用,但不得超过合同标的额。

37.缔约过失责任要求当事人的过错必须发生在缔约过程中,如果当事人的过错发生在履行阶段,则构成违约责任而不是缔约过失责任。

38.不是超出6个月的部分,视为不定期租赁;而是整个租赁合同,视为不定期租赁。不定期租赁的效力:承租人有权随时解除合同;出租人有权随时解除合同,但要在合理期间内提前

通知。

39.归国家所有的几种情况:(1)非法所得一律收缴归国家;(2)遗失物拾得中,发出招领公告后6个月无人认领的,遗失物归国家;(3)提存中,提存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无人

认领的吗,归国家;(4)不当得利中,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收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收缴归国家。

40.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委托合同有约定的,依照约定确定著作权的归属;委托合同没有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即归创作人所有。此时委托人在约定的

使用范围内享有使用作品的权利,双方没有约定使用作品范围的,委托人可以在委托创作的

特定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作品。

41.著作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作为人身权不适用著作权法中关于期限的限制,不属于著作权法中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的范围,即著作人身权只得由

著作权人本人单独享有并行使。但是发表权是一种例外情况,它与著作财产权一样,受50

年期限的限制。

42.表演权属于狭义著作权,它是一种权利,属于财产权,保护的是创作者利益;而表演者权属于邻接权(广义著作权),它是一类权利,其下又包括多项人身权和财产权,保护的是作品传播者的利益。

43.法律对侵犯未注册驰名商标的行为并没有规定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44.夫妻法定个人财产包括: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这些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5.放弃继承权的条件: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明确表示+继承人能履行法定义务。

46.遗嘱继承不适用代位继承,仅遗产中应依照法定继承的部分,才适用代位继承。与(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不享有代位继承权。

47.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及其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48.侵害肖像权的条件:(1)未经肖像权人同意;(2)以营利为目的;(3)使用其肖像。注意:新闻报道、科学研究中使用他人肖像,即使未经其同意,也不侵害其肖像权。

49.被侵权人死亡的特殊规则:(1)有权主张侵权责任的人:①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②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侵权人已支付该费用的除外。(2)“同命同价”规则: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金额确定死亡赔偿金。此种情况下仅死亡赔偿金适用“同命同价”规则,其他各种赔偿费用不实行同价规则。

50.环境污染侵权中,污染者应就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又由于环境污染侵权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因此受害人需要举证的实质就是有污染行为和损害后果。

司法考试民法复习要点1

司法考试民法复习要点1

司法考试民法复习要点(1) 民法(一) 一、一个自物权:所有权。 二、两个她物权:担保物权、用益物权。 三、三个财产权:物权、准物权、债权。 四、四个法定之债请求权:不当得利之债请求权、无因管理之债请求权、侵权之债请求权、缔约责任之债赔偿请求权。 五、五个共同共有:夫妻财产(包括无效婚姻和被撤销的婚姻)、合伙财产、继承开始但尚未分割的财产、合作开发、共用物。 六、六个占有:直接占有、间接占有、无权占有、善意占有、恶意占有、本权(占有)。 七、七个优先购买权:共有人、典权人、房屋承租人、股东、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委托开发的委托人、合作开发的合作人(注意前三者的顺序关系)。 八、八个形成权:解除权、变更权、追认权、撤销权(保全撤销权、合同撤销权、要约撤销权)、赠与(任意撤销、法定撤销)撤销权、选择权、抵销权。 九、九个取得所有权的方法:买卖取得、赠与取得,善意取得、贷款取得、先占、添附(附合、混合、加工)、生产、继承、依照(准)共有身份取得。 十、十个连带责任:1合伙,2恶意串通,3共同侵权(共同加害行为,共同危险行为,教唆),4出资不足、抽逃资金,5并存的债务承担,6连带保证,7当事人分立,8分包,9共同“承揽”行为(共同承揽、单式联运),10代理(共同代理、授权不明、第三人明知无代理权、违法代理、串通、转托代理人的过错)。 民法(二) 一、一个最典型的有偿合同——买卖合同;一个最典型的无偿合同——赠与合同。 二、欺诈、胁迫的二个典型效力:二个可撤销,二个无效。欺诈、胁迫成立的债权合同为可撤销、胁迫成立的婚姻为可撤销。欺诈、胁迫成立的遗嘱和其它单方行为为无效;胁迫成立的仲裁协议为无效。 三、三个典型的有限责任:股东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继承人以继承的财产为限承担责任,物上保证人,以担保物的变价款承担有限责任以及诉讼时效经过以后,物上保证人以担保物的价值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四、四个典型实践合同:两个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定金合同;质押合同;保管合同。

2021年司法考试民法考点总结

民法总则考点总结1-10 时间:-04-08 17:04 第一波(1-10) 《民法总则》考点1: 【公平原则】 《民法总则》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拟定各方权利和义务。公平原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原则,在民事主体之间发生利益关系摩擦时,以权利义务与否均衡来平衡双方利益。公平原则是一项法律合用原则,当民法规范缺少规定期,可以依照公平原则来变动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公平原则又是一项司法原则,即法官司法判决要做到公平合理,当法律缺少规定期,应依照公平原则并权衡双方权利义务后作出合理判决。{亲,懂得公平原则在考试中命题方向没?请问法律有规定时,能否合用公平原则判案?不可以。公平原则是在法律缺少规定期方可合用。真题就浮现了此种考试方向,务必谨记! 《民法总则》考点2: 【行为能力年龄划分】 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行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批准、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行纯获利益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民事法律

行为。第二十条不满八周岁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行民事法律行为。本来是10岁,当前是8岁。几乎人们都注意到这个变化,但命题方向在哪?考试方向在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行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注意:是无效,而不是效力待定,也无有效情形存在。牢记!牢记! 《民法总则》考点3: 【出生时间与死亡时间】 第十五条自然人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 记载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以户籍登记或者其她有效身份登记记载时间为准。有其她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以该证据证明时间为准。此条,变化了旧法规定,考生务必注意。其她证据> 出生证明>户籍证明。本来规定是户籍证明优先,民法总则作了相反规定。曾有一年选取题考到此考点,请考生掌握之! 《民法总则》考点4: 【胎儿利益保护】 第十六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胎儿视为具备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注意,胎儿视为具备民事权利能力,但胎儿娩出时为死体,则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民事诉讼法简答题

民事纠纷的特点: 1民事纠纷主体之间法律地位平等。 2民事纠纷的内容是对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 3民事纠纷具有可处分性,即纠纷主体依法拥有对发生纠纷的民事权益的处分权。 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的种类: 自力救济、社会救济和公力救济。 民事诉讼的特点: 1民事诉讼的主体由法院、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以及检察院构成。 2民事诉讼依靠国家强制力来解决民事纠纷。 3从诉讼对象来看,民事诉讼解决的争议是有关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 4民事诉讼应依照严格的诉讼程序和诉讼制度进行。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特点: 1、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由审判法律关系和争讼法律关系构成的特殊的社会关体系。 2、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体同了法院审判权与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有机结合。 3、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一种既分立又统一的法律关系。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由审判法律关系和争讼法律关系构成。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和其他法律关系一样,也是由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组成的。 民事诉讼上的法律事实分为两类: 一是诉讼事件,二是诉讼行为。 民事诉讼法的性质: 1、民事诉讼法是公法。 2、民事诉讼法是部门法。 3、民事诉讼是基本法。 4、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 民事诉讼法的任务: 1、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2、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行使民事审判权。 3、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 民事诉讼法的效力: 1、对事的效力 2、对人的效力 3、空间效力 4、时间效力 各种民事纠纷解决机制之间的关系? 我国现行的民事纠纷解决机制:一是和解二是调解三是仲裁四是诉讼。我们很难笼统地说某种民事纠纷的解决方式是解决民事纠纷的最好的、最合适的方式。事实上,作为社会矛盾之一的民事纠纷是纷繁复杂的,要想使他们在社会生活中得到有效的解决,必须针对其各自不同的特点,构建与此相适应的纠纷解决机制。在现代社会,只有构建多元的纠纷解决机制,并使之形成协调发展的有机体,才能满足社会现实的需求。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关系?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在民事诉讼程序中依法享有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的国家机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我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诉讼参加人、其他诉讼参与人都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在我国民事诉讼理论中,还有一个诉讼主体的概念,它与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在特殊的情况下,诉

精编最新国家法考《民法》考试复习题带答案解析(共70套)第(36)

最新国家法考《民法》职业资格考前练习 一、单选题 1.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并购协议:“甲公司以1亿元收购乙公司在丙公司中51%的股权。若股权过户后,甲公司未支付收购款,则乙公司有权解除并购协议。”后乙公司依约履行,甲公司却分文未付。乙公司向甲公司发送一份经过公证的《通知》:“鉴于你公司严重违约,建议双方终止协议,贵方向我方支付违约金;或者由贵方提出解决方案。”3日后,乙公司又向甲公司发送《通报》:“鉴于你公司严重违约,我方现终止协议,要求你方依约支付违约金。”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1年卷三13题,单选) A、《通知》送达后,并购协议解除 B、《通报》送达后,并购协议解除 C、甲公司对乙公司解除并购协议的权利不得提出异议 D、乙公司不能既要求终止协议,又要求甲公司支付违约金 本题答案与相关知识点解析 【知识点】:第18章>第2节>合同解除的效力 【参考答案】:B 【本题答案与知识点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合同的解除。 合同的解除分为卡办议解除、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合同法》第93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据此,现甲、乙约定的解除权成立的条件已经具备,乙公司享有约定解除权,可以行使其约定解除权,使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合同法》第96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93条第2款、第90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由此可知,当 2.甲与乙结婚,女儿丙三岁时,甲因医疗事故死亡,获得60万元赔款。甲生前留有遗书,载明其死亡后的全部财产由其母丁继承。经查,甲与乙婚后除共同购买了一套住房外,另有20万元存款。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3年卷三24题,单选) A、60万元赔款属于遗产 B、甲的遗嘱未保留丙的遗产份额,遗嘱全部无效 C、住房和存款的各一半属于遗产 D、乙有权继承甲的遗产 本题答案与相关知识点解析 【知识点】:第28章>第2节>遗产的范围

司法考试民法重点、难点辨析汇总

司法考试民法重点、难点辨析汇总 事件事实、法律行为 民法法律事实的发生是否具有直接的人的意志性而将民事法律事实分为事件与行为。事件,是指其本身不直接包含人的意志性的民事法律事实。行为,是受人的意志支配的活动。是否和人的意志有关,是事件区别于行为的关键。注意:事件与人的意志无关,是指事件本身并不直接含有人的意志性,强调把事件本身与引发事件的原因区别开来,如果事件是由人为原因引起的,人的意志性就与事件发生有间接的联系,但事件本身并不直接含有人的意志性,因而它仍然与行为相区分。例如,甲将乙杀了,甲的杀人行为与乙的死亡事件是可以区分的。事件包括:自然事件与人为事件。自然事件,是指与人的意志完全无关,纯由自然原因发生的事件。如人的出生和死亡、自然灾害、一定期间的经过、天然孳息的产生。人为事件是指由人的行为引发的事件。如战争、罢工、动乱、人为事故、人为原因引起的死亡、人的失踪。可以看出,事件与行为一对范畴,统一属于民事法律事实。事件与行为的最根本的区别是法律事实的发生是否直接与人的意志性有关,有直接关系的就是行为,否则就事件。 根据行为人是否进行意思表示,可以将民法上的行为分为表意行为和非表意行为。表意行为,是指行为人通过意思表示进行的行为。表意行为包括民事法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效力待定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非表意行为是指当事人无须意思表示而实施的行为。主要包括事实行为、违法行为。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主观上并没有产生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而是依照法律的规定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后果的行为。例如,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先占、加工、著作、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总之,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统属于行为范畴。最根本的区别在于行为是否包含意思表示,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是民事行为,否则,就是事实行为。 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 无权代理包括狭义的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狭义的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实施的代理行为。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虽不具备代理权,但因某种表象,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代理人对本人有代理权而与代理人为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依法直接归本人承担的代理。 两者的相同点:首先,行为人都没有本人的授权,不具有代理权。其次,行为人实施的都是民事行为。 两者的不同点:首先,构成要件不同。无权代理,客观上没有足以使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事由。表见代理,客观上具有足以使第三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事由。其次,狭义的无权代理立足于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表见代理立足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最后,法律后果不同。无权代理属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被代理人追认而确定有效,被代理人的拒绝而绝对无效。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无权代理、表见代理与无权处分的区别: 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一方面,无权代理是指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无权处分则是指无权处分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另一方面,在狭义无权代理

司法考试通过经验总结超级详细

一、考试内容、方式和科目: 国家司法考试内容包括: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 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命题。司法部制定并公布的《国家司法考试大纲》作为命题依据。 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采用闭卷、笔试方式。考试分为四张试卷,每张试卷分值为150分,四卷总分为600分。试卷一、试卷二、试卷三为机读式选择试题,试卷四为笔答式案例分析、法律文书、论述试题。考试时间为每年的9月份第三个星期六、星期天。 试卷一:9月19日上午0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二:9月19日下午14:00—17:0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三:9月20日上午0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四:9月20日下午14:00—17:30,考试时间210分钟。 各卷科目为: 试卷一:综合知识。包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法理学、法制史、宪法、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 试卷二:刑事与行政法律制度。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试卷三:民商事法律制度。包括: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 试卷四:案例分析、法律文书、论述。包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法理学、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 二、经验分享总论部分 问题一:关于司法考试的难易程度?

关于司法考试的难易程度,这是一个很难用难或者不难来回答的。平均通过率为10%,也就是说,100个人中是有90个人过不了的。 我给出的答案是,司法考试是一门综合性太强,考题的不可预测性太强,复习范围的不确定性太强的一门考试。“一鼓作气”是通过司法考试的总方针,要么万事俱备,全力以赴,要么趁早放弃。 就好像某老师说的那样,司法考试毕竟是一场绝大多数人出局的游戏。作为考生,我们要么相信运气一定会降临,要么默默的把自己锤炼到最好。司法考试的难度,没有:“得之我幸,失之我命”那么的的不可预测,不可拿捏。只要你能够做足准备,那么你自己掌控自己考试命运的可能性将十分的大。 问题二:关于复习司法考试要不要报班 报班的好处:首先,报班的好处就是气氛,你看着几百号人都在那里没命的复习,再看看每年的通过率,你也会不经意的开始不要命的复习起来。其次,只要你有不懂,基本上就会立即会有人把你教懂,因为有老师和辅导老师。再有,材料齐全,你不用为了什么书或者什么材料奔波。 报班的不足:课时十分的紧张,无论你之前学的有没有搞懂,你都不得不去听下一节课的内容。没有时间及时的复习巩固。每一科目的老师层次不齐,你无法选择老师,只能听安排的老师上课,没有选择的余地。 自己复习的好处:复习进度自由,可以自己安排复习科目,进度,时间,不懂了,就停下来弄懂了再继续。可以听自己喜欢的老师上课,这个不喜欢可以换一个,这个教得不好可以换一个教,不用一棵树上吊死。不用住在外面,家里有好吃的好喝的。 问题三:用什么书复习? 我司法考试用书一直秉承一个观念,不在于资料多,而在于你把一份资料看透。所以我的书不是很多。

马工程《民法》之债法期末简答题重点整理

一、简述提起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条件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互负的债务应同时履行的情况下,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或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的权利。 条件: 1、须有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3、须对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提出履行债务; 4、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 二、简述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1、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并含有表意人在该意思表示被接受时就受其约束的意旨。(注意—要约是一种意思表示,而不是法律行为)。 2、要约邀请:也称为要约引诱,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是一种事实行为,仅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因此,不具有法律意义,即对行为人不具有约束力。 3、二者的区别: (1)要约一般情况下是向特定人发出的,要约邀请是向非特定人发出的; (2)要约的内容具体确定,而要约邀请的内容没有这一要求;(此为原则性区分) (3)要约旨在订立合同,一经受要约人承诺,合同即成立;而要约邀请旨在引诱对方当事人向自己发出要约。 (4)要约是订立合同的行为,因此,要约对要约人具有约束力,而要约邀请是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对行为人不具有约束力。行为人未表示不愿接受约定者为要约;反之为要约邀请。 三、简述提存对债权人的法律后果 提存:指在债权人受领迟延的情况下,债务人或其他清偿人将有关货币、物品以及有价证券等提交给一定的机关保存,以消灭自己对债权人负债的法律事实。 对债权人的效力: (1)债权人取得提存物所有权,产生孳息的亦归债权人; (2)债权人承担提存物上的风险;(573条) (3)债权人的可随时领取提存物并承担提存费用(574条); (4)债权人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领取提存物的,领取权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第五百七十三条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第五百七十四条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是,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但是,债权人未履行对债务人的到期债务,或者债权人向提存部门书面表示放弃领取提存物权利的,债务人负担提存费用后有权取回提存物。

2002-2016年司法考试民法历年主观题真题及答案

精心整理2002-2016年司法考试民法历年主观题真题及答案 2016 四、(本题22分) 自然人甲与乙订立借款合同,其中约定甲将自己的一辆汽车作为担保物让与给乙。借款合同订立后,甲向乙交付了汽车并办理了车辆的登记过户手续。乙向甲提供了约定的50万元借款。 一个月后,乙与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将该汽车卖给对前述事实不知情的丙公司并实际交付给了丙公司,但未办理登记过户手续,丙公司仅支付了一半购车款。某天,丙公司将该汽车停放在停车场时,该车被丁盗走。丁很快就将汽车出租给不知该车来历的自然人戊,戊在使用过程中因汽车故障送到己公司修理。己公司以戊上次来修另一辆汽车时未付修理费为由扣留该汽车。汽车扣留期间,己公司的修理人员庚偷开上路,违章驾驶撞伤行人辛,辛为此花去医药费2000元。现丙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法院已受理其破产申请。 问题: 1.甲与乙关于将汽车让与给债权人乙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约定效力如何?为什么?乙对汽车享有什么权利? 2.甲主张乙将汽车出卖给丙公司的合同无效,该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 3.丙公司请求乙将汽车登记在自己名下是否具有法律依据?为什么? 4.丁与戊的租赁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丁获得的租金属于什么性质?

5.己公司是否有权扣留汽车并享有留置权?为什么? 6.如不考虑交强险责任,辛的2000元损失有权向谁请求损害赔偿?为什么? 7.丙公司与乙之间的财产诉讼管辖应如何确定?法院受理丙公司破产申请后,乙能否就其债权对丙公司另行起诉并按照民事诉讼程序申请执行? 参考答案: 1.有效。因为我国物权法虽然没有规定这种让与担保方式,但并无禁止性规定。通过合同约定,再转移所有权的方式达到担保目的,是不违反法律的,也符合合同自由、鼓励交易的立法目的。 对于乙对汽车享有什么权利,答案一:乙享有的不是所有权,而是以所有权人的名义享有担保权。 答案二:由于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乙享有所有权。 2.不能成立。答案一:乙对汽车享有所有权,其有权处分该汽车。没有导致合同无效的其他因素。 答案二:虽然乙将汽车出卖给丙公司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对甲也是违约行为,但无权处分不影响合同效力,法律并不要求出卖人在订立买卖合同时对标的物享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 3.有法律依据。因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汽车属于特殊动产,交付即转移所有权,登记只是产生对外的效力,不登记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本案中因为汽车已经交付,丙公司已取得汽车所有权。

民法学重点知识

一、法学复习的重点 民法学是理论性、系统性、实践性都很强的学科,其重点不可能体现在部分的内容上,所以考生在复习民法学内容时,重点应在于理解和准确把握民法的体系、民法的基本理论、民法的调整原则和民法的各项基本制度。 从教育部考试中心编写的09年政法干警招录用《民法学考试大纲》(后称大纲)来看,民法学考试的内容大体包括民法总论部分、物权法部分、债法部分和人身权、知识产权、继承部分。 根据大纲的要求,我们认为各部分的复习重点主要为以下内容: (一)总论部分 民法学总论部分包括了民法的一些重要制度,学好这一部分内容,是深入学习民法学的基础。这一部分的重点内容包括: 1。民法的本质。所谓民法是指调整平等的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民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原则。民法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即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民法的调整原则是贯彻宪法宗旨、体现民法精神、规范民事活动、指导民事审判的基本准则。把握好民法的调整原则,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各项民事制度。考生在复习民法的调整原则时,应结合民法的其他内容,深入理解。特别是诚实信用原则,该原则被认为是民法的“帝王原则”,考生应准确把握其基本含义和该原则在民法基本制度中的体现。 3。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事实。就民事法律关系而言,要求考生掌握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分类、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特别是对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考生要有较清楚地认识。就民事法律事实而言,要求考生重点掌握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意义及其基本分类、各项分类的含义。 4。公民(自然人)和法人制度。首先,应掌握公民的概念与本质;其次,公民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是考生应当掌握的重点内容。特别是,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的不同特点及比较,考生在复习时,更应当重点掌握。其他的如监护制度、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制度、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及法人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也是本部分的重点内容。 5。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民法和民法学的核心内容,其知识点也比较多,考生在复习时,对这一部分内容应当重点掌握。这部分内容主要包括: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和形式、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附条件以及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无效民事行为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概念及构成等。 考生在复习本部分内容时,应当首先准确掌握各相关的概念。比如,对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概念及构成等。考生在复习本部分内容时,应当首先准确掌握各相关的概念。比如,对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考生应当能够准确记住它的概念和特征,能够理解它和无效民事行为的区别,能够掌握它的法律效力和被撤销后的法律后果等。 6。代理。代理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考生要注意准确掌握代理的概念,并根据此概念,理解代理的法律特征。其他如代理的适用范围和种类、代理权及其行使、无权代理的概念和无权代理的效力以及表见代理制度,这些都是本部分的重点内容。 7。诉讼时效。重点掌握时效和诉讼时效的概念、种类及其性质、诉讼时效的效力、诉讼时效和取得时效的区别、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的区别、诉讼时效的意义、诉讼时效的种类、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和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中断和延长、期间的概念、种类病情计算等。 8。民事责任。重点掌握民事责任的概念、特征、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民事责任的分

2018年司法考试民法总则考点总结1-10

民法总则考点总结1-10 时间:2018-04-08 17:04 第一波(1-10) 《民法总则》考点1: 【公平原则】 《民法总则》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公平原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在民事主体之间发生利益关系摩擦时,以权利义务是否均衡来平衡双方的利益。公平原则是一项法律适用原则,当民法规范缺乏规定时,可以根据公平原则来变动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公平原则又是一项司法原则,即法官的司法判决要做到公平合理,当法律缺乏规定时,应根据公平原则并权衡双方权利义务后作出合理的判决。{亲,知道公平原则在考试中的命题方向没?请问法律有规定时,能否适用公平原则判案?不可以。公平原则是在法律缺乏规定时方可适用。2016年的真题就出现了此种考试方向,务必谨记! 《民法总则》考点2: 【行为能力年龄划分】 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

法律行为。第二十条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原来是10岁,现在是8岁。几乎大家都注意到这个变化,但命题方向在哪?考试方向在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注意:是无效,而不是效力待定,也无有效的情形存在。切记!切记! 《民法总则》考点3: 【出生时间与死亡时间】 第十五条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 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此条,改变了旧法的规定,考生务必注意。其他证据> 出生证明>户籍证明。原来的规定是户籍证明优先,民法总则作了相反的规定。曾有一年选择题考到此考点,请考生掌握之! 《民法总则》考点4: 【胎儿利益保护】 第十六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注意,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胎儿娩出时为死体,则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民法总论完整版简答题

民法总论完整版简答题

————————————————————————————————作者:————————————————————————————————日期: ?

民法总论完整版简答题 1. 什么是民法?[1] 民法是大陆法系特有的术语,是人类对法律体系,尤其是部门法学科认识的产物。是规范市民社会的法,民法规范平等主体(即“人”)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据此,可将民法定义为:调整自然人或法人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的总称。 2.民法有哪些特质?[2] 民法的特质,即民法的特点或性质。民法是私法,是规范市民社会的法;民法是人法,意为民法的出发点是人,特别是自然人;民法是权利法,民法对人的关心、尊重和关怀的实现是通过设计各种权利制度及相应的救济制度予以实现的。 3.民法与商法、经济法的关系如何?[3] 与商法的关系:在广义上民法即私法,是规范整个市民社会全部生活的法,包括狭义的民法以及商法,因此也可称为民商法。 与经济法的关系:民法作为规范市民社会的法属于私法,经济法作为规范政府干预市场的法是经济行政法。 4. 民法的渊源有哪些?[4] 民法的渊源指民法规范的表现形式或存在形式,结合法理及我国情况,民法的渊源包括:(1)制定法 ①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民事法律 ②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 ③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及经济特区法规 ④法律解释及司法解释 ⑤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 (2)法律认可的习惯及国际惯例 5.我国的民法原则有哪些?[5] 我国的民法基本原则有:身份平等、民事权利神圣、意思自治、诚实信用、权利不得滥用、公平及公序良俗七个基本原则。 6. 何为民事权利神圣原则?[6] 民事权利神圣,亦即民事权利神圣不可侵犯,不受任何个人、团体或公权力机关的不法侵害,如受侵害,则受害人有权依法自力保护或请求国家公权力救济,从而使受损害的权利得以恢复。 7.各民法基本原则在我国民法中有哪些具体制度的体现?[7] 身份平等原则:《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第10条规定,“公

2002-2016年司法考试民法历年主观题真题及答案

2002-2016年司法考试民法历年主观题真题及答案 2016 四、(本题22分) 自然人甲与乙订立借款合同,其中约定甲将自己的一辆汽车作为担保物让与给乙。借款合同订立后,甲向乙交付了汽车并办理了车辆的登记过户手续。乙向甲提供了约定的50万元借款。 一个月后,乙与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将该汽车卖给对前述事实不知情的丙公司并实际交付给了丙公司,但未办理登记过户手续,丙公司仅支付了一半购车款。某天,丙公司将该汽车停放在停车场时,该车被丁盗走。丁很快就将汽车出租给不知该车来历的自然人戊,戊在使用过程中因汽车故障送到己公司修理。己公司以戊上次来修另一辆汽车时未付修理费为由扣留该汽车。汽车扣留期间,己公司的修理人员庚偷开上路,违章驾驶撞伤行人辛,辛为此花去医药费2000元。现丙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法院已受理其破产申请。 问题: 1.甲与乙关于将汽车让与给债权人乙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约定效力如何?为什么?乙对汽车享有什么权利? 2.甲主张乙将汽车出卖给丙公司的合同无效,该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 3.丙公司请求乙将汽车登记在自己名下是否具有法律依据?为什么? 4.丁与戊的租赁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丁获得的租金属于什么性质? 5.己公司是否有权扣留汽车并享有留置权?为什么? 6.如不考虑交强险责任,辛的2000元损失有权向谁请求损害赔偿?为什么? 7.丙公司与乙之间的财产诉讼管辖应如何确定?法院受理丙公司破产申请后,乙能否就其债权对丙公司另行起诉并按照民事诉讼程序申请执行? 参考答案: 1.有效。因为我国物权法虽然没有规定这种让与担保方式,但并无禁止性规定。通过合同约 页脚内容1

定,再转移所有权的方式达到担保目的,是不违反法律的,也符合合同自由、鼓励交易的立法目的。 对于乙对汽车享有什么权利,答案一:乙享有的不是所有权,而是以所有权人的名义享有担保权。 答案二:由于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乙享有所有权。 2.不能成立。答案一:乙对汽车享有所有权,其有权处分该汽车。没有导致合同无效的其他因素。 答案二:虽然乙将汽车出卖给丙公司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对甲也是违约行为,但无权处分不影响合同效力,法律并不要求出卖人在订立买卖合同时对标的物享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 3.有法律依据。因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汽车属于特殊动产,交付即转移所有权,登记只是产生对外的效力,不登记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本案中因为汽车已经交付,丙公司已取得汽车所有权。 4.有效,因为尽管丁不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但是并不影响租赁合同效力。其所得的租金属于不当得利。 5.己公司无权扣留汽车并享有留置权。《物权法》第231条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与债权应该属于同一法律关系。而在本案中,债权与汽车无牵连关系。 6.辛有权向戊、己公司、庚请求赔偿,因为戊系承租人,系汽车的使用权人;庚是己公司的雇员,庚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己应当承担雇用人(或雇主)责任;庚系肇事人(或者答直接侵权行为人)。 7.丙公司与乙之间的财产诉讼应该由破产案件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辖。法院受理丙公司破产申请后,乙应当申报债权,如果对于债权有争议,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不能按照民事诉讼程序申请执行。 2015 三、(本题21分) 案情:甲欲出卖自家的房屋,但其房屋现已出租给张某,租赁期还剩余1年。甲将此事告知张某,张某明确表示,以目前的房价自己无力购买。 页脚内容2

2016【司法考试】民法学1.2

【司法考试】民法学1.2第一讲债法总论的若干问题一、债的移转(★★★)(三)债务承担(★★★)1.免责的债务承担(1)免责债务承担的要件(自己画图。设甲为债务人,乙为债权人,甲对乙债务全部或部分免责地转让给丙承担)。免责的债务承担有三模式,其要件各个不同:第一种模式:甲、乙、丙达成三方协议:“甲对乙的债务全部或者部分由丙承担。”第二种模式:第三人丙与债权人乙达成协议:“甲对乙的债务全部或者部分由丙承担”。采此种模式的,无须甲同意,但应通知甲。乙、丙的协议属于“利益第三人合同”。甲可抛弃因此取得的利益。第三种模式:甲与第三人丙达成债务承担协议。其构成要件有四:①甲对乙的债务具有可让与性。②甲和丙就全部或者部分转让债务达成合意。③须经债权人乙同意(《合同法》第84条)。须注意:按照司法考试答题标准(13年·卷三·91题·D 选项),未经债权人乙同意的,甲、丙间的协议仍然有效(至少,在甲与丙间成立一个有效的代为清偿协议),只是不能对债权人乙发生债务承担的效力(乙仍有权请求甲履行债务)。切记!④遵循法定形式。法律规定债务承担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2)免责的债务承担及其伴随的法律效果。这也是司法考试的重中之重,务必掌握。主要是以下五个方面:①就已经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受让人承担的债务,原债务人免除债务,原债务人也不对受让人履行债务承担担保责任。②抗辩的援用。债务受让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包括抗辩权与狭义的抗辩)(《合同法》第85条)。 【例1】(根据11年卷三第14题改写)2011年5月6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约,约定甲公司于6月1日付款,乙公司6月15日交付“连升”牌自动扶梯。合同签订后10日,乙公司销售他人的“连升”牌自动扶梯发生重大安全事故,质监局介入调查。合同签订后20日,甲、乙、丙公司三方合意,由丙公司承担付款义务。丙公司6月1日未付款。问:若乙于6月1日请求丙付款,丙可对乙主张何种权利?答:不安抗辩权。思路:①5月10日,根据《合同法》第68条,甲对乙享有不安抗辩。②甲对乙的付款义务,由丙免责承担。③

民法总结

民法讲义重要知识点总结 合同保全中的债权人撤销权和效力待定合同中相对人的催告权都不是形成权。 物权人可直接要求第三人返还,无期限限制;占有返还请求权受一年除斥期间限制。 受除斥期间限制的权利不一定是形成权。 试用期风险—所有权主义;试用期满不购买需要明示通知。 死亡宣告被撤销后,原物存在的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补偿;如有第三人介入,要保护第三人权利。 缔约责任出现于合同未成立或者成立但未生效的阶段;违约责任出现在合同成立且生效后;无效的行为自始无效,被撤销的行为等同于无效。 重大误解的前提是必须构成意思表示。 无效合同—欺诈胁迫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 无权处分人所为的买卖合同有效,但涉及所有权变动除善意取得外效力待定;擅自租赁他人之物除非法转租外,租赁合同有效。 复代理人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 诉讼时效中断事由—发生在六个月前,消除在六个月前,等于没发生;发生在六个月前,消除在六个月内,从发生之日起继续计算六个月;发生在六个月内,消除在六个月内,终止时剩多少剩多少继续算多少。 孳息的归属—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无约定无法定跟随原物;法定:所有权人与用益物权人并存,归用益物权人;买卖合同适用交付主义,交付前归出卖人,交付后归买受人。 有效合同+登记=不动产物权变动

有效地动产抵押合同=动产抵押权+登记>第三人 债权行为+物权行为=物权变动 有效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第三人 有效合同=地役权+登记>第三人 有效合同=动产抵押权+登记>第三人 有效合同+交付=物权变动+登记>第三人 拾得遗失物+自主占有心态=无权占有(恶意) 拾得遗失物+他主占有心态=无因管理(有权占有) 有效的在途货物买卖合同+种类物特定化=风险转移 先质押后抵押,质押权优于抵押权,先抵押后质押,看是否登 记。 若留置在先,抵押或质押在后,1、留置权人设定抵押或质押,放弃留置权,则抵押或质押优先;2、所有权人设定抵押或质押,则留置权优先。 异议登记期间,权利人可将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异议登记不阻止一开始物权的变动,仅阻止最后的善意取得。 预告登记阻止物权不阻止债权。 法律行为的六种:合同、处分权利、登记、婚姻、收养、遗嘱。 善意取得: 一个前提—无权处分;

民法简答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与法人的代理人有何区别?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法人机关的成员,他们的行为无需授权,他们以法人名义为法律行为时,与法人是一个人格,其自己的人格被法人吸收;而法人的代理人是受法人机关委托的人,他们与法人是两个人格。 *2.法人与合伙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法人的财产是独立的财产,合伙的财产是共有财产;法人的责任是独立的责任,合伙的责任是无限连带责任;法人有章程,有自己意思机关,合伙不要求;法人是有独立人格的主体,合伙不是,合伙在我国是自然人这一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方式。 *********3、社团法人与社团法人的区别(笔记都不一样啊啊) 区别标准社团法人财团法人 成立基础人的集合财产集合 设立行为合同行为,生前行为单方行为,遗嘱可设立 设立人的地位设立人一出资为代价,相应享有社 员权通过捐赠或或遗赠设立财团法人,但是并不获得社员权的对价 变更和解散理由及后果全体大会决定,董事会决定只能由法院主管机关依特定职权变更 或解散 有无意思机关社员大会为最高决策机构,章程可 经股东大会决策改变无决策机构,执行捐助人的章程,章程一旦确定不得随意更改 设立程序不同比较严格,多以社会公益为目的 民事权利 *4、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的关系(P江平版29~30) 民事权利:指权利主体以实现其正当利益为目的而自由行使意志的范围。权利是个人人格发展的自由空间。权利为人的意志划定了范围,也就为人格的发展提供了可能的空间。 与义务的关系:权利是私法秩序维持的手段。义务是权利的对应物,一方权利的实现是依靠另一方义务的履行。来句名言~澳大利亚法学家斯托尔雅:“权利关系利益,而义务则表现为保障这些利益所必需的作为或者不作为。权利暗示一个人的请求或者申诉,义务则规定了义务者必须避免的行为。权利规定了自由的范围,而义务则规定了一个人应当应答或者负责的行为。简言之,权利系于利益,而义务则系于与利益相对应的负担。” 民事责任与民事义务 P王卫国49

司法考试民法讲义最新版

民法学讲义 第一章民法概述 第一节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一、民法的概念 1、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的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性质 (1)部门法、实体法 (2)民法起源于罗马私法,是调整社会普通成员之间关系的法律。在这个法律中,以个人利益为核心,以人的平等和自治为理念,当事人之间处于平等的地位;与私法判然有别的是公法,它是以国家利益为核心,体现公共秩序、政治管理的法律,在这个法律中,当事人之间是命令与服从关系,处于不平等的地位。 二、民法的含义 1、形式上的民法与实质上的民法 形式上:民法典;实质上:各种相关法律 2、广义的民法与狭义的民法 (1)广义的民法就是指所有的私法规范,包括调整人身关系、财产关系、亲属关系、知识产权关系以及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 (2)狭义的民法,仅仅指调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通常不包括亲属法、知识产权法和商事法等法律规范。 3、民法典与民法通则 (1)民法典是按一定的逻辑体系和价值判断将各种民事制度规定于一部法律内的法律文件。在法制史上,比较有影响的民法典是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在我国历史上,清末和民国时期曾制定过民法典。 (2)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于1986年公布并施行了民法通则 三、民法的调整对象 1、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指平等的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的过程中所发生的以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为主要内容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特点: (1)主体法律地位平等。 主体平等并非指当事人在所有情况下地位均为平等,只要当事人在从事法律活动,发生法律关系时地位是平等的,我们就认为主体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题例】甲为某市市长,乙为甲的秘书。某日,甲乙一起外出在商场购物。乙的钱包丢失,遂向甲借钱1000元用于购物。问甲乙之间的借钱是否受民法调整? (2)包括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两种关系。 A、财产所有关系是指民事主体因对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B、财产流转关系是指民事主体因对财产进行交换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C、财产所有关系是财产流转关系的发生前提和主体追求的直接后果;而财产流转关系则是实现财 产所有关系的基本方法。 2、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为主要内容的权利与义务关

2015年司考民法知识点——原物与孳息

2015年司考民法知识点——原物与孳息(★★) 1.区分标准。原物,指孳息所从出之物。孳息,指由原物所生之物或收益。孳息必须与原物分离,与原物分离前为原物的成分,不属于孳息。 2. 孳息的类型 ?天然孳息,指原物因自然规律或者按照物的用法而产生的物。如:鸡蛋、剪下的羊毛、牛犊、猫仔、牛奶、开采的矿藏。 ?法定孳息,指原物依据法律关系所产生的收益。如租金、利息、彩票中奖所获奖金或奖品(射幸孳息)。须注意:购买股票取得(天星司考)的股息,不属于法定孳息。 特别提示:①为什么购买股票所取得的股息不属于法定孳息?例如:甲拿出100万元购买股票,半年内净赚50万元。这50万元的股息也是依据法律关系(股票买卖合同)产生的收益。可为什么这50万元股息就不属于法定孳息呢?②法定孳息的经典定义是:“不使用原本的对价”。即原本的所有权人将原本让渡给他人使用所获取的对价才属于法定孳息。例如:甲因借给乙100万元所获10万元的利息属于法定孳息。再例如:甲将房屋(天星司考)出租给乙所获10万元租金也属于法定孳息。它们都是甲不使用原本的对价。③恰成对照的是,如果甲拿出100万元购买股票,半年内净赚50万元。这100万元的原本乃归甲自己使用,而非让渡给他人使用,所以,这50万元股息不属于法定孳息。④同样的道理,甲向乙公司出资100万元,第一年分红20万元,这20万元的分红也不属于法定孳息。 【真题】下列各选项中,哪些属于民法上的孳息?(05年·卷三·52题)(答案:AD) A.出租柜台所得租金 B.果树上已成熟的果实 C.动物腹中的胎儿 D.彩票中奖所得奖金 3.孳息所有权的归属。 ?天然孳息:①按照当事人的约定。②没有约定的,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 ?法定孳息:①按照当(天星司考)事人的约定。②没有约定的,按照交易习惯确定。 特别提示:虽然《物权法》规定抵押权人(于抵押物被人民法院扣押后)、质权人、留置权人(在质押期间、留置期间)有权收取(抵押物、质物、留置物)的孳息,但并非直接取得孳息的所有权。所以,在司法考试中,若问谁(天星司考)有权取得孳息的所有权,一般不答担保物权人,因为,在未就所收取的孳息实现担保物权之前,他们并不能取得孳息的所有权。 【真题】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或合同没有特殊约定时,下列哪些权利人可以取得原物所生自然孳息的所有权?(97年·卷三·45题)(答案:ABC) A.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 B.采矿权人 C.典权人 D.质权人 特别提示(二):《婚姻法解释(二)》第11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

民法期末考试 简答题

一、物权与债权的区别 相同点:两者都是财产权。 不同点: 1 概念: 物权--指权利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物的直接管理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债权--是权利主体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请求相对人为或不为特定行为的权利 2性质、特征: 物权--对世权,具有独占性、排他性,反映物质财富的静态所有关系债权--对人权,不具有排他性,反映动态的财产流转关系 3法律关系主体:物权--是特定权利主体和不特定义务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债权--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4客体:物权--物债权--物、行为、智力成果 5内容:物权--对物的直接管理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债权--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权能物权--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债权--请求权和受领权产生方式物权--种类及内容均由法律创设债权--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实现方式物权--物权所有人自己行使权利债权--实现权利须凭借债务人履行义务效力物权--有追及效力和优先权债权--无追及效力和优先权 二、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1在主体方面,转让人须为无权处分人,受让人为有民事行为能力人。 2在客体方面,从我国规定善意取得的客体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动产以交付为其公示原则,不动产以登记为其公示原则。 3就主观方面来说,受让人应当的善意的。所谓善意,主要指不知情,指行为人在为某

种民事行为时不知存在某种足以影响该行为法律效力的因素的一种心理状态。 三、按份共有的法律特征 1各个共有人对共有物按份额享有不同的权利。各个共有人的份额又称为应有份,其数额一般由共有人事先约定,或按出资比例决定。在按分共有关系产生时,法律要求共有人应明确其应有的份额,如果各个共有人应有部分不明确,则应推定为均等。 2各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是根据其不同的份额确定的。份额不同,各个共有人对共同财产的权利和义务各不相同的。 3按份共有人的权利义务及于共有物的全部。 四、相邻权利和地役权的联系和区别 区别: 1相邻关系不是一种独立的物权;地役权是一种独立的物权(属用益物权). 2相邻关系的发生基于法律的规定;地役权是通过当事人签订合同产生的. 3相邻关系视法律为相邻的不动产所有人、使用人行使不动产所有权、使用权提供了最低限度的便利和容忍义务; 地役权的内同由当事人自由约定. 2、相邻关系的权利取得是无偿的;地役权合同是有偿的. 3、相邻关系要求的程度较低,都是来保障不动产使用来说的。而地役权要求较高,主要

相关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