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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复习资料(整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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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什么说民法是权利法?

民法最基本的职能在于对民事权利的确认和保护。民法以权利为核心,民法的体系以权利为基本框架,民法通过权利确认为规则,民法的使命是维护私权利。

二、试述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即观察、处理民法问题的准绳。它是民事立法、民事司法与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是民法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反映了市民社会和市场经济的根本要求,表达了民法的基本价值取向,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

平等原则:也称法律地位平等。民事主体资格平等;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平等相待;民事主体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私法自治原则:又称自治原则。指法律确认民事主体的自由基于其意志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核心是确认和保障民事主体的自由。

公平原则:指在民事活动中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用来衡量民事主体之间的物质利益关系,确定民事权利义务及民事责任承担。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应忠诚、守信、谨慎维护对方利益、满足对方的正当期待、给对方提供必要的信息等。它是基本道德规范在法律上的体现。

公序良俗原则:指民事主体一切民事活动应当遵守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三、简述民事行为的概念

民事行为指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要素的表示行为。指民事主体实现个人自由的手段。

民事行为成立包含当事人和意思表示。

四、民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有何区别?

民事行为成立:指某种民事行为符合民事行为构成要素的客观情况。

民事行为的生效:指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力。即对特定当事人具有拘束力。

民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的区别:

1、着眼点不同(民事行为成立为事实判断;民事行为生效为价值判断);

2、构成要件不同;

3、效力不同;

4、发生的时间不同

五、效力存在缺陷民事行为主要有哪些类型?

绝对无效的民事行为是指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严重欠缺民事行为生效要件,因而自始、绝对、确定、当然不按照行为人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表示发生效力的民事行为。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民事行为虽已成立并生效,但因意思表示不真实,可以因行为人撤销权的行使,使其自始不发生效力的民事行为。

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又称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是指民事行为虽已成立,但是否生效尚不确定,只有经由特定当事人的行为,才能确定生效或不生效的民事行为。

六、试述我国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平等保护原则;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种类法定、物权内容法定);公示、公信原则(公示指物权变动时须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得方式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悉,以避免第三人遭受损失,保护交易安全;公信指当事人变更物权时,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了公示,则即使以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不存在或存在瑕疵,对于信赖该物权的存在并已从事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仍然承认其行为具有与真实的物权存在相同的法律效果,以保护交易安全)。

七、试述所有权的概念、权能及民法保护方法。

所有权的概念:所有权人对自己的财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所有权的权能: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

保护办法:1.确认所有权;2.返还原物;3.恢复原状;4.排除妨害;5.赔偿损失。

所有权的特征:所有权是法定的财产权;主体是所有人;所有权是独占的支配权;是无期限限制的物权;是完全物权。

所有权的取得:原始取得;善意取得。

八、试述善意取得的概念、构成要件及法律效果。

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是指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如果受让人取

得该财产是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将依法取得对该财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该制度旨在维护市场交易秩序。

善意取得的条件: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受让人取得时出于善意;以合理的价格转让;完成了法定的公示方式

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1)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受让人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该动产上的原油权利消灭,但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2)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九、试述债的概念、特征和要素。

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民事法律关系。民法通则规定债是按合同约定或依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债的特征:

债反映财产流转关系;债的主体具有特定性;债的客体具有特定性;债须通过债务人的特定行为才能实现其目的;债的发生具有任意性、多样性;债具有平等性和相容性。

债的要素:

主体:债权人和债务人;客体:给付行为;债的内容:债权和债务。

债权是债权人享有的请求债务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

债务是债权人依约定或法定应为给付的义务。包括给付义务和随附义务。

十、简述定金的概念、成立及效力。

定金的概念: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为确保合同的履行,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支付给对方当事人的一定款项。属金钱担保。

定金合同的成立:1、须主合同有效;2、实际交付;3、数额须在法定数额内。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无效。

定金的效力:1、证约效力;2、预先给付和抵销的效力;3、担保效力。

交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时,丧失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时,应该双倍返还定金。当事人既约定定金,又约定违约金的,可由守约方选择适用其一。

十一、简述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合同的概念: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的特征:1、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2、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和宗旨;

3、合同是一种合意(意思表示一致)。

十二、简述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1、侵害行为;

2、损害事实;

3、因果关系;

4、主观过错。

十三、简述民事责任与民事义务、与其他法律责任的区别。

民事责任指民事主体因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民事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民事义务指一方为保证他方民事权利的实现,应当为一定的行为或者不为一定的行为。

民事义务是民事责任的前提,无义务则无责任,民事责任则是不履行民事义务的法律后果。二者虽然在内容上经常一致,但存在本质的区别:民事义务的履行为社会所倡导和鼓励,民事责任的承担则体现了社会对不履行民事义务的谴责。

民事责任与其他法律责任区别:强制程度不同;责任性质不同;承担方式不同。

十四、简述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有哪些?

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是指基于一定的归责事由确定侵权责任承担的法律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过错作为归责的最终构成要件,并且以过错作为确定责任范围的重要依据。

过错推定原则是指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推定加害人存在过错而应承担侵权责任,加害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严格责任原则是指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受害人能够证明所受损害是加害人的行为或者物件所致,即推定加害人存在过错并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加害人能够证明存在的法定抗辩事由的除外

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加害人和受害人对造成的损害事实均没有过错,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当事人的财产状况、支付能力等实际情况的基础上,责令加害人或者受益人对受害人所受损失给予补偿。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加害人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害没有过错也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十五、民事行为生效的概念和一般要件。

民事行为生效:指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力。即对特定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民事行为生效一般要件:

1.行为人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2.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法法律或行政法规。

十六、债的适当履行的内容。

债的适当履行:又称债的完全正确履行,指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全面地履行了自己的义务。须是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由适当的主体,在适当的时间、适当的地点,以适当的方式履行全部债务,也就是履行主体、标的、数量、质量、履行期限、履行方式、履行地点等都符合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

履行主体适当;履行标的适当;履行期限适当;履行地点适当;履行方式适当。

十七、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如何分类?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

十八、简述法人的概念和成立条件。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义务的组织。

法人应具备的条件: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或经费来源;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具备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十九、试述民事行为被确认绝对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的法律后果。

绝对无效民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自行为成立时起,当然、确定、绝对、永久无效。(1)返还财产。(2)赔偿损失,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3)追缴财产,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1、诚实信用原则以强制性规范的方式要求当事人在进行民事活动时遵守基本的道德准则。

对。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民事主体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谨慎维护对方利益的利益。它是基本道德规范在法律上的体现。它以强制性规范的方式要求当事人在进行民事活动时遵守基本的道德准则,以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进而平衡当事人的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关系。

2、物权的追及效力是不受限制的。

错。物权具有追及效力,但物权的追及效力受到善意制度的限制。如果第三人系善意取得该标的物的占有的,即依据法律规定而取得该物所有权,原权利人的所有权消灭,不能请求善意取得人返还标的物,而只能请求转让人赔偿损失。

3、质权的标的只能是动产。

答:错。依据物权法规定,质权包括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其标的分别为动产和权利。可以出质的权利有:(1)汇票、支票、本票;(2)债券、存款单;(3)仓单、提单;(4)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5)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6)应收账款;(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4、抵押权的标的只能是不动产。

错。依照物权法规定,抵押权的标的包括不动产和动产。如机器设备、车辆、航空器等动产均可以设定抵押权。

5、甲公司和乙公司订立的西瓜购销合同中既约定定金又约定违约金。后甲公司违约,乙公司可以同时适用违约金和定金,但数额应合理。

错。合同法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据此,乙公司只能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

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6、民事责任竞合导致双重请求权的存在,受害人可以同时实现双重请求权。

错。民事责任竞合导致双重请求权的存在,法律允许受害人选择行使,但不能同时实现。7、售货员与黎先生达成的买卖合同属于绝对无效民事行为。

错。售货员与黎先生达成的买卖合同存在重大误解,属于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售货员由于对所销售标的物价格认识错误,致使错将标的物卖与黎先生。重大误解行为可由行为人行使撤销权而撤销。故卖方可依法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该合同。撤销后,买卖双方应返还对方的财产。

一、试述民法的概念和特点?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民法的特点是民法与其他部门法的重要区别。民法具有以下特点:

(1)民法是权利法。民法最基本的职能在于对民事权利的确认和保护。民法以权利为核心;民法的体系以权利为基本框架;民法通过权利确认行为规则;民法的使命是维护私权利。

(2)民法的内容主要是私法。民法的调整对象与公法有着明显的区别。民法奉行私法自治原则(意思自治原则),其核心是确认和保障个人自由。将民法置于私法范畴,具有以下意义:①有助于明确民法的基本属性。②在私法领域提倡当事人意思自治,尽可能减少国家干预。③充分尊重和保障自然人的财产权和人身权。

(3)民法主要是实体法。

(4)民法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它的大多数规范是任意性规范,主要以协商的方式调整民事关系。

(5)民法强调平等协商和等价有偿原则,以弘扬平等精神为己任。

二、试述私法自治原则?

(1)含义。私法自治原则又称意思自治原则,是指法律确认民事主体的自由地基于其意志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其核心是确认和保障个人自由。它是民法中最重要、最具代表性的原则,是市民社会自治在私法领域的体现。

(2)私法自治原则主要体现在:它给予人们在私法领域尽可能多的自由选择的空间,保证个人自主决定实现的制度是合乎人性的制度,并要求人们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任,形成尊重人的氛围,维护人的尊严。它派生出诸多具体的民法理念。如合同自由、婚姻自由、家庭自治、遗嘱自由、社团自治等。

(3)私法自治原则的限制。私法自治不是绝对的,它要受法律、公序良俗的限制。这些限制是对私法自治原则的维护和补充。

(4)私法自治原则与民法诸原则的关系。私法自治原则处于核心地位。平等原则是私法自治原则的逻辑前提,公平原则是私法自治原则的补充,诚信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是对私法自治原则的限制。

三、试述人身权的概念和特征?

人身权乃人格权和身份权的合称,又称人身非财产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自身不可分离亦不可转让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法定民事权利。人身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最基本的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法律行为,设定、取得、变更或者放弃其他民事权利的基础。

人身权的特征:

1、非财产性;人身权以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和特定的身份为客体,而人格利益和身份并不具有直接的财产内容,所以属于非财产权利。

2、不可转让性;人身权与民事主体不可分离决定了人身权的不可转让性。

3、不可放弃性;个人作为存在于社会的个体,个人利益必然隐含和体现了社会利益,由此决定了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不可放弃。

4、法定性;人身权的取得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无须民事主体之间特别约定。

5、绝对性和支配性。人身权属于绝对权,权利人可向任何人主张人身权,并排吃任何人非法干涉;民事主体可以基于人身权直接支配其人格利益或身份,而无须对方当事人为特定的行为,由此决定了人身权属于支配权。

案例分析题

1、108页夫妻一方擅自处置共有财产,买受方善意取得无过失,构成善意取得案。

第一,受让人刘某在受让时不知道转让人王某无完全的处分权,因此是善意的,具备了处分财产的出让人无处分权,且受让人出于善意的要求。第二,王某和刘某在转让轿车的时候,是以合理价格转让,其财产转移占有确实是通过买卖合同而实现的。第三,转让的轿车依照法律规定要应当登记,他们已经进行了过户登记。第四,转移占有的轿车是法律允许流通的动产,并非禁止流通或者限制流通。因此刘某受让该轿车,构成善意取得。

2、民事责任竞合

(1)被告的行为构成民事责任竞合。民事责任竞合是行为人实施某一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符合多种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从而在民法上导致多种责任形式并存和相互冲突。《合同法》第290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第302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作为承运人,违反客运合同义务、未将乘客H女士安全、准时运达目的地,致使H女士在乘车途中发生重大人身伤害,其行为同时违反合同法和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同时符合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和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而产生违约损害赔偿责任与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竞合,由此导致双重请求权的存在,受害人得选择行使。(2)被告应当对给H女士造成的损害予以赔偿,包括人身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并在媒体上公开道歉。依照《侵权责任法》第16、20、22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被告侵害H女士人身权益,造成H女士严重精神损害,应当给予精神损害赔偿,并在媒体公开道歉。

3、商场有奖促销格式合同案例。商场最终解释权无效。

某商场张贴有奖销售广告称举行让利大酬宾活动,春节期间购物达100元者,可摸奖一次。一等奖4000元……五等奖50元。末尾声明:对与奖项有关而产生的纠纷,本商场有最终解释权。

期间,张女士摸到一张一等奖奖券。她兑奖时,商场提出:总共才设三个一等奖,此前已全部领完,这第四个是由于商场工作人员失误所致,故拒绝兑奖。张女士提出异议,商场以已声明其有最终解释权抗辩,双方成讼。

试析商场该声明的性质及效力。

(1)商场的声明是一种格式条款。

(2)该声明无效。《合同法》第40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本案中,商场最终解释权的保留导致了获奖的不确定性,一旦出现纠纷,兑奖的实现取决于最终解释,消费者只能任其“宰割”,因而是免除自身兑奖责任、排除消费者获奖权利的借口。

对张女士的获奖可作两种解释:其一,是商场失误,一等奖错搞成四个;其二,是广告没有说明一等奖个数,也没有说明“多出的无效”,即表明一等奖可以不止三个,或不论多少均有效。前者有利于商场,后者有利于消费者。《合同法》第41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条以上解释的,应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4、黎先生买木板,重大误解可撤销。

黎先生购买木地板,询价,售货员告知“38元一平方米。”黎立即购买80㎡并付款。装车时,经理来到,问售货员:“怎么卖?”听说卖38元/㎡,当即说“搞错了。”该木地板进价73元/㎡。经理要求黎先生至少将价款补至进价,否则不卖。但黎坚决不同意。

问:售货员与黎先生达成的买卖合同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该民事行为效力如何?

售货员与黎先生达成的买卖合同存在重大误解,属于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售货员由于对所销售标的物价格认识错误,致使错将标的物卖与黎先生。

重大误解行为可由行为人行使撤销权而撤销。故卖方可依法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该合同。撤销后,该合同自始无效。买卖双方应返还对方的财产。

民法—18种时间知识点总结

1、法院指定监护:被指定人接到通知不服次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起诉的,按变更监护关系处理。 2、宣告失踪: 公民离开最后居住地的次日起满2年的,战争期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公告期3个月; 宣告死亡: ①下落不明满4年; ②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③战争期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意外,有关机关证明不能生还的,0,公告期①②为1年,④为3个月。 3、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撤销期间1年,《民通意见73》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1年,《合同法55》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 4、“狭义无权代理”、“限制行为人的民事行为”相对人的催告权1个月内予以追认,未作答复,视为否认,善意相对人在合同被追认之前,有撤销的权利,“通知”。 5、诉讼时效: ①普通诉讼时效,2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时起算②1年四种人身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毁损或被丢失的。 ③3年,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请求权④ 4年,国际货物买卖和技术进出口合同。 6、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未申请登记,预告登记失效。 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 7、留置权人指定的宽限期不少于2个月,无约定。 8、占有人返还原物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1年内未行使,该请求权消灭。 9、遗失物的公告期6个月。 10、可撤销婚姻的撤销期间1年(登记之日,恢复自由之日)。 11、继承权诉讼时效2年,自有人否认他的继承权之日起,最长保护期20年自继承开始之日。 12、所有人向受让人主张返还遗失物,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2年内主张。 13、保证期间6个月、2年。 14、代位权,诉讼时效2年;撤销权,诉讼时效1年(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除斥期间5年(自债务人行为发生之日起) 15、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2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质量符合约定,有质量保证期的不适用2年的规定。 16、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除斥期间),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的法定撤销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除斥期间)。 17、不定期租赁6个月以上,未采用书面形式。 18、出卖租赁房屋,应在出卖前3个月内通知出租人。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15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不得行使优先购买权。

民法笔记(注释)整理(背诵版)

民法笔记整理(背诵版) 第一编民法概述 一、概述 (一)沿革 1.罗马皇帝查士丁尼时期编纂的《国法大全》(又称《民法大全》或 《罗马法大全》)是历史上最完备的一部奴隶制成文法典。 2.《法国民法典》是在拿破仑亲自领导下完成的,确认了人人具有 平等地位,贯彻了所有权绝对、契约自由和过失责任三大原则; 3.德国民法典是潘德克顿法学的产物。《德国民法典》的编纂深受罗 马法《学说汇纂》的影响,编纂技术比《法国民法典》有显著进 步。(2012.单23) 4.20世纪初叶,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是《瑞士民法典》,由欧根·胡贝 尔主导编纂,是世界上第一部采取民商合一的民法典;(2009单 16) 5.我国古代私法不发达的原因在于商品经济发展迟缓和古代王朝法 律侧重巩固政权; (二)调整对象 1.财产关系 (1)狭义的财产是指有金钱价值的权利的总和。 (2)广义的财产是指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的总和,可称为总财 产;

(3)没有形成财产权利但是具有金钱价值的利益,如信息财产和网络虚拟财产,也属于财产的范围; (4)具有精神、文化或纪念价值的私人书信、照片、手稿和录音等,可用保护财产权的方式予以保护; (5)民法调整以平等自愿为基础的财产关系; (6)民法调整财产归属关系(所有和支配)与财产流转关系(商品交换); 2.人身关系 (1)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2)特征 A.主体地位平等; B.与人身不可分离; C.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 (三)性质 1.私法 2.是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 3.是调整市民社会关系的基本法; (四)本位 1.义务本位 2.权利本位 3.社会本位 4.我国:以人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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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编版三年级语文下册第四单元知识点梳理 【名师课堂】部编版三年级语文下册 第四单元知识点梳理 知识点一:字音精讲 1、易读错的字 昆(kūn)虫建(jiàn)成大概(gài)阻(zǔ)力包括(kuò)超(chāo)过跨(kuà)进检查(chá)蜜蜂(fēng)水缸(gāng)一副(fù)腹(fù)部内(nèi)容干燥(zào)灼(zhuó)伤适(shì)宜万寿(shòu)菊展示(shì)组(zǔ)成芬(fēn)芳吻(wěn)合苏醒(xǐng)强(qiáng)烈 2、易混淆的多音字 尽背钻斗闷háo(号叫) pián(便宜) zhǒng(种子) dū(首都)号便种都hào(记号) biàn(便利) zhòng(种花) dōu(都是)3、易写错的字 建:部首是“廴”; 跨:左右结构,左边足字旁最后一笔是“提”。 醒:左右结构,部首是“酉”; 辨:左右都是“辛”,左边“辛”最后一笔是撇,右边“辛”最后一笔是竖; 知识点二:字形精讲 1、形近字 捡(捡东西)搏(搏斗)蜂(蜜蜂)副(一副手套)复(复习)校(学校)检(检查)博(博学)锋(锋利)幅(一幅画)腹(腹部)校(校正)芳(芬芳)密(秘密)纷(纷飞)辫(辫子)涂(涂色)组(组长)方(方正)蜜(蜜蜂)吩(吩咐)辩(争辩)途(路途)阻(阻力)

2、词语听写 温度湿度光照气温长期时钟艳丽蜜蜂辨认阻力包括检查准确无误沿途跨步景物陌生记号尽管迷失确确实实花粉本能听说将近亲眼能力公里几乎记忆争奇斗艳芬芳内部醒来苏醒万寿菊强大展示昆虫修建组成迷人留心笑脸开放睡莲欣然含笑 3、近义词 喜欢——喜爱激烈——剧烈舒展——展开推测——推断大致——大概适宜——适合陆续——连续娇嫩——柔嫩艳丽——亮丽快乐——快活淡雅——素雅灼伤——烧伤超常——超凡辨认——辨别包括——包含寻找——寻觅证实——证明大概——可能空隙——间隙透明——透亮安静——清静确确实实——的的确确 3、反义词 减少——增加遥远——附近准确——含糊透明——浑浊安静——喧哗 细长——粗短末端——开端快乐——痛苦艳丽——素雅干燥——潮湿 怒放——凋零舒展——收缩苏醒——昏迷陆续——中断超常——一般 陌生——熟悉逆风——顺风 4、词语搭配 (1)形容词搭配: 形容词+ 名词:(紫色)的小喇叭(艳丽)的蔷薇(密切)的关系 (美丽)的笑脸(又大又娇嫩)的花瓣(淡雅)的花蕾(陌生)的景物 (超常)的记忆力(遥远)的家(安静)的角落(细长)的脚(圆圆)的卵(小小)的虾 形容词+ 动词:(准确无误)的回到了家 (2)动词搭配:留心(观察)欣然(怒放)(辨认)方向(减少)阻力 (跨进)家门(检查)蜂窝(刮起)了狂风(迷失)方向 5、词语归类 (1)描写花的词语:争奇斗艳芳香四溢亭亭玉立姹紫嫣红繁花似锦含苞待放(2)AABB 式词语:确确实实真真切切干干净净明明白白整整齐齐

民法学重点知识

一、法学复习的重点 民法学是理论性、系统性、实践性都很强的学科,其重点不可能体现在部分的内容上,所以考生在复习民法学内容时,重点应在于理解和准确把握民法的体系、民法的基本理论、民法的调整原则和民法的各项基本制度。 从教育部考试中心编写的09年政法干警招录用《民法学考试大纲》(后称大纲)来看,民法学考试的内容大体包括民法总论部分、物权法部分、债法部分和人身权、知识产权、继承部分。 根据大纲的要求,我们认为各部分的复习重点主要为以下内容: (一)总论部分 民法学总论部分包括了民法的一些重要制度,学好这一部分内容,是深入学习民法学的基础。这一部分的重点内容包括: 1。民法的本质。所谓民法是指调整平等的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民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原则。民法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即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民法的调整原则是贯彻宪法宗旨、体现民法精神、规范民事活动、指导民事审判的基本准则。把握好民法的调整原则,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各项民事制度。考生在复习民法的调整原则时,应结合民法的其他内容,深入理解。特别是诚实信用原则,该原则被认为是民法的“帝王原则”,考生应准确把握其基本含义和该原则在民法基本制度中的体现。 3。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事实。就民事法律关系而言,要求考生掌握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分类、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特别是对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考生要有较清楚地认识。就民事法律事实而言,要求考生重点掌握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意义及其基本分类、各项分类的含义。 4。公民(自然人)和法人制度。首先,应掌握公民的概念与本质;其次,公民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是考生应当掌握的重点内容。特别是,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的不同特点及比较,考生在复习时,更应当重点掌握。其他的如监护制度、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制度、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及法人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也是本部分的重点内容。 5。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民法和民法学的核心内容,其知识点也比较多,考生在复习时,对这一部分内容应当重点掌握。这部分内容主要包括: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和形式、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附条件以及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无效民事行为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概念及构成等。 考生在复习本部分内容时,应当首先准确掌握各相关的概念。比如,对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概念及构成等。考生在复习本部分内容时,应当首先准确掌握各相关的概念。比如,对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考生应当能够准确记住它的概念和特征,能够理解它和无效民事行为的区别,能够掌握它的法律效力和被撤销后的法律后果等。 6。代理。代理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考生要注意准确掌握代理的概念,并根据此概念,理解代理的法律特征。其他如代理的适用范围和种类、代理权及其行使、无权代理的概念和无权代理的效力以及表见代理制度,这些都是本部分的重点内容。 7。诉讼时效。重点掌握时效和诉讼时效的概念、种类及其性质、诉讼时效的效力、诉讼时效和取得时效的区别、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的区别、诉讼时效的意义、诉讼时效的种类、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和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中断和延长、期间的概念、种类病情计算等。 8。民事责任。重点掌握民事责任的概念、特征、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民事责任的分

民法概述笔记整理

第一章民法概述 1.1民法的概念 一、形式意义上的民法 1.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就是指民法典。 2.民法典:指按照一定的体系结构将各项基本的民事法律制度加以系统编纂从而形成的基本民事法律规范文件。 3.罗马式、德国式。 (1)罗马式:人法、财产法、财产取得法(2)德国式: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二、实质意义上的民法 即广义上的民法:是指所有调整民事关系的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指调整所有的财产关系,人身关系和婚姻关系的法律。 1.3民法的调整对象。 一、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1.平等主体:指主题以平等的身价接入到具体的社会关系当中,而不是一般意义上判断主体间的平等性。 2.平等性:(1)当事人参与法律关系的地位是平等的,任何一方都不具有另加优越于另一方的法律地位。 (2)适用规则平等(3)权利保护的平等 二、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1.人身关系:指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 2.特点:(1)非财产性(2)专属性(3)人格关系还具有固有性 3.人身关系包括: (1)基于公民和法人的人格产生的人身关系。 (2)基于公民和法人的一定的身份产生的人身关系 三、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1.财产关系:指人们在产品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 2.特点:(1)民事主体在民法上的地位是平等。 (2)当事人意思表示自由(3)等价有偿 3.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财产所有关系、财产流转关系 1.5 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民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整个民事立法,对各项民事法律制度和全部民法规范起统率作用的基本准则。 二、意思自治原则:其内涵主要表现在赋予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的广泛的行为自由。首先体现在当事人的意思形成过程的自由。 其次表现在意思的表达自由。 三、平等原则:1.《民法通则》第3条: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地位平等。 2.民法的平等原则的具体表现: (1)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2)不同的民事主体参与民事关系,适用同一法律,具有平等的地位。 (3)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必须平等协商。 (4)对权力予以平等的保护。 三、公平原则

第四课知识点总结

第四课知识点总结 【基本概念】 内因(P119)外因(P119)量变(P127)质变(P127) 【基本原理及方法论意义】 1、内因和外因辨证关系(或者叫事物发展原因原理)(P122) 原理: (1)事物的发展是内因和外因共同作用的结果(2)内因是事物发展的根本原因(3)外因是事物发展的条件(3)外因通过内因起作用 方法论意义: 坚持内外因相结合的观点:首先,要重视内因的作用;其次,不能忽视外因的作用。 2、量变和质变的辨证关系(或者叫事物发展的状态原理)(P129) 原理: (1)量变是质变的前提和必要准备,质变是量变的必然结果。世界上任何事物的变化发展,都是首先从量变开始的。当量的积累达到一定的程度,必然会引起质变。 (2)事物要不断地经过量变和质变这两种状态,永不停息地变化,永不停息地向前发展。方法论意义: 用量变引起质变的道理看问题:(1)坚持适度原则。(2)要不失时机地促成飞跃。(3)要重视量的积累。 3、事物发展是前进性与曲折性的统一(或者叫事物发展的趋势原理)(P136) 原理: 事物发展的总趋势是前进的,而发展的道路则是迂回曲折的。任何事物的发展都是前进性与曲折性的统一。前途是光明的,道路是曲折的,在前进中有曲折,在曲折中向前进,是一切新事物发展的途径。 方法论意义: (1)要坚信前途是光明的(2)要准备走曲折的路 【基本观点】 1、事物内部矛盾的双方既相互依赖又相互排斥,由此使矛盾双方的力量和地位发生变化,推动着事物的运动、变化和发展。(P119) 2、事物的内部矛盾是事物发展的源泉,决定着事物的性质和发展方向。(P119) 3、社会的发展,主要是由社会内部的矛盾——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矛盾推动的。因此,在我国,我们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最根本的就是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不断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坚定不移地推进各方面的改革。(这是重视内因的表现)此外,在我国,我们必须坚持扩大内需的方针,扩大内需是我国经济发展长期的基本的立足点(这也是重视内因的表现) 5、仅有内因,也不可能发展,这是由于任何事物都不是孤立的,它总是同周围的事物相互作用,只有具备了一定的外部条件,事物才能发展。(P120) 6、外因事物变化发展的必要条件,它对事物的变化发展起着加速或延缓的作用(P120) 7、在个人成长过程中,要学会正确对待内因和外因。首先,要重视内因的作用,内因事物发展的根据,个人的成长首先要靠自己的主观努力。其次,不能忽视外因的作用。外因

民法总结

民法讲义重要知识点总结 合同保全中的债权人撤销权和效力待定合同中相对人的催告权都不是形成权。 物权人可直接要求第三人返还,无期限限制;占有返还请求权受一年除斥期间限制。 受除斥期间限制的权利不一定是形成权。 试用期风险—所有权主义;试用期满不购买需要明示通知。 死亡宣告被撤销后,原物存在的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补偿;如有第三人介入,要保护第三人权利。 缔约责任出现于合同未成立或者成立但未生效的阶段;违约责任出现在合同成立且生效后;无效的行为自始无效,被撤销的行为等同于无效。 重大误解的前提是必须构成意思表示。 无效合同—欺诈胁迫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 无权处分人所为的买卖合同有效,但涉及所有权变动除善意取得外效力待定;擅自租赁他人之物除非法转租外,租赁合同有效。 复代理人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 诉讼时效中断事由—发生在六个月前,消除在六个月前,等于没发生;发生在六个月前,消除在六个月内,从发生之日起继续计算六个月;发生在六个月内,消除在六个月内,终止时剩多少剩多少继续算多少。 孳息的归属—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无约定无法定跟随原物;法定:所有权人与用益物权人并存,归用益物权人;买卖合同适用交付主义,交付前归出卖人,交付后归买受人。 有效合同+登记=不动产物权变动

有效地动产抵押合同=动产抵押权+登记>第三人 债权行为+物权行为=物权变动 有效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第三人 有效合同=地役权+登记>第三人 有效合同=动产抵押权+登记>第三人 有效合同+交付=物权变动+登记>第三人 拾得遗失物+自主占有心态=无权占有(恶意) 拾得遗失物+他主占有心态=无因管理(有权占有) 有效的在途货物买卖合同+种类物特定化=风险转移 先质押后抵押,质押权优于抵押权,先抵押后质押,看是否登 记。 若留置在先,抵押或质押在后,1、留置权人设定抵押或质押,放弃留置权,则抵押或质押优先;2、所有权人设定抵押或质押,则留置权优先。 异议登记期间,权利人可将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异议登记不阻止一开始物权的变动,仅阻止最后的善意取得。 预告登记阻止物权不阻止债权。 法律行为的六种:合同、处分权利、登记、婚姻、收养、遗嘱。 善意取得: 一个前提—无权处分;

民法学笔记

《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精华版) 第一篇:民法总论 第一章:民法概述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实质意义的民法: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狭义指在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以外的私法。 2、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以一定体例编篡的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 我国民商合一,是广义民法,我国 分为古代民法、近代民法和现代民法三个阶段。 1、古代民法的典型代表是罗马法。 2、近代民法是在继受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的,形成了大陆法和英美法两大法系。大陆法系推行法典化,又称民法法系,英美法以判例为法律的主要渊源,又称判例法系。近代法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3、资本主义现代民法始于1897年公布、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1922年列宁亲自主持制定的《苏俄民法典》始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我国近代民法始于清末,1907年清政府开始制定的《大清民律草案》,1911年完成。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是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制定的民法典,该法典随着1949年中国成立在大陆已经废除,仅在台湾有效。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是我国民事立法进入的一个新阶段。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 是调整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 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 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调整财产关系主要有以下特点: 1、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 2、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 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人身关系有以下特点: 1、主体的地位平等。 2、与民事权利的享受和行使有关。 3、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并不具有经济内容。 第三节:民法的性质和任务

高一政治必修一第四课 第七课知识点总结

第四课生产与经济制度 1、生产和消费的关系 (1)生产决定消费——物质资料的生产是人类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 (2)消费对生产有反作用——消费是物质资料生产总过程的最终目的和动力 2、为什么要大力发展生产力 (1)我国现状:我国目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其社会的主要矛盾是落后的社会生产同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之间的矛盾。 (2)意义:这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 3、改革是强国之路性质:是社会主义的自我完善和发展。 4、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 国有制的地位:掌握着国家的经济命脉,在国民经济中起主导作用。 集体经济:含义:由部分劳动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一种公有制的经济。 地位:是我国农村的主要经济形式,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混合所有制经济,是不同所有制经济按照一定原则实行联合生产或经营的经济形式。 (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分、集体成分,都是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5、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主要体现在: (1)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 (2)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对经济发展起主导作用。 6、非公有制经济 (1)个体经济(2)私营经济(3)外资经济 7、我国基本经济制度存在的意义 适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不平衡、多层次的状况,符合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这是根本原因) 实践证明:有利于促进生产力的发展、有利于增强综合国力、有利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

第七课个人收入与分配 1、按劳分配 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中个人消费品分配的基本原则 2、实行按劳分配的原因,是由我国现实的经济条件决定的。 3、实行按劳分配的意义 (1)实行按劳分配,有利于充分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励劳动者努力学习科学技术,提高劳动技能,从而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2)是消灭剥削和消除两极分化的重要条件,它体现了劳动者共同劳动,平等分配的社会地位。 4、多种分配方式并存 (1)按个体劳动者劳动成果分配(个体经济) (2)按生产要素分配 5、效率:在分配中必须坚持效率优先的原因:由我国的根本任务的国情决定的。 根本任务:发展生产力国情:人口众多,人均自然资源相对贫乏 发展经济必须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提高资源使用效率 6、兼顾公平 (1)公平:主要表现为收入分配的相对平等,即要求社会成员之间的收入差距不能过于悬殊,要求保证人们的基本生活需要 7、效率与公平的关系(在收入分配中,效率与公平是一对矛盾,即对立统一) (1)效率是公平的物质前提。 (2)公平是提高经济效率的保证。 8、效率和公平相统一 (1)要允许和鼓励一部分地区和个人通过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先富起来,带动其他地区和个人致富,最终达到共同富裕; (2)既要反对平均主义,又要防止收入差距悬殊。既要落实分配政策,又要提倡奉献精神;在鼓励人们创业致富的同时,又要倡导回报社会和先富帮后富。 (3)必须正确处理初次分配注重效率与再分配注重公平的关系。

民法分则知识点梳理

民法分则 人身权编 第十二章人格权概述 一、人身权 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自身不可分离亦不可转让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法定的民事权利 二、人身权的法律特征 不可分离性、非财产性、绝对性、法定性、不可转让性、支配性、无意思性、专属性 三、分类 人格权、身份权 人身权属于人权的范畴 四、人身权法律关系 1、内容 权能:控制权、利用权、有限转让权、利益处分权 义务:消极义务 第十三章一般人格权 一、人格概述 1、一般概念

①人的性格、气质、能力等特征的总和 ②个人的道德品质 ③人能作为权利义务主体的资格 2、法律概念 作为一个法律上的人的法律资格,即维持和刑事法律权利、服从法律义务和责任能力的集合 3、中国法上的人格,源于日本法,首次在《大清民律草案》 中引用 4、法律人格的含义 ①指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民事主体 ②指作为民事主体必备条件的民事权利能力 二、人格权概述 1、概念 以主体固有的人格利益为客体,以维护和实现人格平等、人格尊严、人身自由为目标的权利 2、人格权性质: ①自然性。A、人格权始终与民事主体相伴随而客观存在,不依其意志更无需其行为而取得;B、民事主体只能享有权利而不能转让、放弃;C、法律可剥夺某些人格权,但不能剥夺尊严 ②法定性:A、自然权利需要通过法律化(确认);B、非法定权利得不到法律救济C、应然权利如何转化为法定(实然)权利? D、人格权本质上为私权

3、客体:人格利益 A、指民事主体就其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生命、健康、姓名或名称、名誉、隐私、肖像等所享有的利益的总和 B、通常分为一般人格利益与具体人格利益 C、具有无形性特征(精神利益) 三、人格权分类 1、基本分类 一般人格权与具体人格权 2、分类标准:人格权的客体 (1)一般人格权指民事主体基于人格独立、自由、尊严而享有的进本权利,具有高度概括性和包容性(宪法38、民法通则101)(2)具体人格权分为物质性人格权和精神性人格权 物质性人格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精神性人格权:表彰型人格权、自由型人格权、尊严型人格权 四、一般人格权 1、来源于罗马法 2、一般人格权产生并决定具体人格权,具体人格权是一般人格权的具体化 3、一般人格权解释、产生、补充具体人格权,是一种“渊源权” 4、特征 A、主体的普遍性; B、客体的高度概括性;c、内容的抽象性 五、人格权与身份权的关系

2017年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精华打印版)

《2017年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 (精华打印版) 第一篇:民法总论 第一章:民法概述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实质意义的民法: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狭义指在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以外的私法。 2、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以一定体例编篡的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 我国民商合一,是广义民法,我国 还没有形式意义的民法。 分为古代民法、近代民法和现代民法三个阶段。 1、古代民法的典型代表是罗马法。 2、近代民法是在继受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的,形成了大陆法和英美法两大法系。大陆法系推行法典化,又称民法法系,英美法以判例为法律的主要渊源,又称判例法系。近代法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3、资本主义现代民法始于1897年公布、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1922年列宁亲自主持制定的《苏俄民法典》始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我国近代民法始于清末,1907年清政府开始制定的《大清民律草案》,1911年完成。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是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制定的民法典,该法典随着1949年中国成立在大陆已经废除,仅在台湾有效。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是我国民事立法进入的一个新阶段。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 是调整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 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 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调整财产关系主要有以下特点: 1、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 2、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 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人身关系有以下特点: 1、主体的地位平等。 2、与民事权利的享受和行使有关。 3、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并不具有经济内容。

新人教版部编版二年级语文下册:第四单元知识点梳理

第四单元知识小结 一、易读错的字 烟囱.(cōng)太阳伞.(sǎn)山冈.(gāng)森.(sēn)林彩.(cǎi)色补充.(chōng)商.(shāng)量赞.(zàn)赏周围.(wéi) 一泡.(pāo)尿撞.(zhuàng)伤 大婶.(shěn)弟.(dì)弟 二、易写错的字 结:右边的上面是“士”,不是“土”。 补:部首是“衤”,不是“礻”。 充:千万别忘记第四笔的点。 幸:最上面是“土”,不是“士”。 三、会写词语 彩色脚尖森林雪松歌声苹果精灵 季节梦境拉着手结果一般喜欢 好像说话童话阿姨弟弟方便对岸 游戏发明字母上升太阳伞教书海边 周围补充公主句子勇士合力飞机 地道火药终于胜利叫喊忘记抢去 屁股苍耳留神干净列车从幸运 比如使劲一泡尿屎壳郎 四、多音字 pāo(一泡尿) jìn(使劲) lè(乐呵呵)泡劲乐 pào(水泡) jìng(苍劲) yuè(乐器) fā(发现) jiào(教室) biàn(方便)教发便 fà(白发) jiāo(教书) pián(便宜)五、形近字 句(句子)结(结果)泡(一泡尿) 勾(勾引)洁(洁白)抱(抱着) 般(一般)幸(幸福)弟(兄弟) 股(屁股)辛(辛苦)剃(剃头)

充(充足)精(精神)合(合力) 允(允许)晴(晴天)舍(宿舍) 六、近义词 透明—透亮遮蔽—遮挡看望—探望 凶狠—凶恶赞赏—赞扬商量—商议 昏头昏脑—昏昏沉沉 七、反义词 遮蔽—暴露快乐—痛苦喜欢—讨厌 凶狠—善良赞赏—批评小心—粗心 昏头昏脑—精神抖擞 八、词语搭配 1. 形容词搭配: (毛茸茸)的小鸟(摇摇晃晃)的草叶 (细长)的触须(彩色)的梦 (美丽)的公主(凶狠)的魔王 (葱郁)的森林(苹果般)的太阳 2. 量词搭配: 一(棵)枫树一(把)太阳伞 一(个)鸟窝六(只)小喜鹊 九、词语归类 1. “又×又×”式的词语:又大又红又白又胖 又黄又瘦又黑又小又高又大 2. ABAC 式的词语:昏头昏脑大手大脚呆头呆脑 多才多艺独独往动手动脚 十、句子积累 1. 比喻句:它好像一把很大又很高的绿色太阳伞,一直打开着。 2. 拟人句:他们躺在铅笔盒里聊天,一打开,就在白纸上跳蹦。 3. 比喻句、排比句:我有一大把彩色的梦,有的长,有的圆,有的 硬。 十一、考点提示 《彩色的梦》第1、2 节,《枫树上的喜鹊》第5-13 自然段,《沙滩上的童话》,《我是一只小虫子》第2、6 自然段常以课内阅读的形式考查。

民法学重点

民法学知识点 1、【简述】民法的调整对象 (1)《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了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为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即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定义中,包括人身关系、财产关系和平等主体三个要素。①人身关系,是就人格、人格权和身份、身份权发生的社会关系和法律关系,它是大陆法系的人法的调整对象。所谓人格,是主权者赋予的主体资格。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对其自身要素享有的权利,是姓名生命健康婚姻自主肖像名誉荣誉等具体的人格权。②财产关系,是以财产、服务、知识产品为媒介的,具有相互性的社会关系。③平等主体问题。属于中国特色,强调民法的私法性。(2)研究民法调整对象的意义:立法的需要;是划清民法和其他部门法之间界限的需要;是加深对民法自身认识的需要。 2、【简述】民法的性质 ①民法为权利法。民法的重要内容就是规定和保障民事主体的合法民事权利。每个公民都有依法享有政治权利和民事权利;它的规范多为授权性规范,被授权者有完成这样或那样的积极行为的权力;是实现人权的手段。②为公私混合法,原则上为私法。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弱者,强行性规定仍有必要存在于民法之中。③为市民法。民法对社会关系的调整通过调整人的行为进行,因此,民法必须以一定的人性观点作为出发点,以此为基础规制人的行为制定规则。 3、【名解】民法基本原则 ~是其效力贯彻民法始终的民法根本原则,它是一种克服法律局限性的立法技术。 4、【简述】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①立法准则的功能。民法基本原则是制定民事基本法的立法准则,是制定次级民事法律的立法准则。②行为准则和审判准则的功能。民法规范具有直接的可操作性和具体性。③授权司法机关进行创造性司法活动的功能。 5、【名解】民事法律关系 ~是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符合民事法律规范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是民法对其管辖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加以调整的结果。 6、【简述】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①主要为私法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权利和义务,主要为私法关系。由主体的地位平等所决定,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一般是对等的。②主要根据当事人的意志发生。例如合同关系。③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现。在遭到破坏时,国家将进行干预,以保障它顺利运转。 7、【名解】绝对权、相对权、单一民事法律关系、复合民事法律关系 绝对权:人格权、物权、知识产权的权利主体为特定的人,义务主体为不特定的人,故称~,以其为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为绝对权关系。 相对权:身份权、债权、继承权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皆为特定的人,故称~,以其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为相对权关系。 单一民事法律关系:在人格权、物权、知识产权构成的绝对权关系中,一方享有权利,他方负有义务,为~ 复合民事法律关系:由两个单一的民事法律关系合成的民事法律关系,就是~ 8、【名解】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支配权:~为权利标的直接进行排他性支配的权利,其行使不需他人配合,他人不得为同样的支配行为。物权、知识产权为支配权。 请求权:~为法律关系的一方请求他方为一定行为或不行为的权利。权利人不能对权利标的进行直接支配,而只能请求义务人配合进行。债权为~。 形成权:是依照权利人的单方面意思表示就能使权利发生、变更、消灭的权利。撤销权、解除权、抵销权、追认权为~。 抗辩权:是权利人所享有的对抗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权利。 9、【名解】特定物、种类物、可消耗物、不可消耗物 特定物:~为具有独特的属性,不能以其他物代替的物,即世界上独一无二的物。

八年级政治下册 第四课 知识点总结 新人教版

八年级政治下册第四课知识点总结新人教版 1、人格尊严权的地位、含义、表现。 地位:我们每个人都有人格和尊严。 含义:任何人,无论其年长还是年幼、聪慧还是愚钝、富有还是贫穷,也无论其是高官还是平民、是自由人还是在押犯,都享有作为“人”的最起码的社会地位和受到他人与社会最起码尊重的权利,这种权利就是人格尊严权。 表现:这一权利表现为自尊与他尊两个方面 (1)自尊:人格尊严权是人格权中的核心权利,集中体现为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姓名权。(2)他尊:其他人格权如生命健康权、自由权等均从不同方面维护、保证人的尊严。 2、什么是名誉权,名誉权的表现。我国维护名誉权的有关法律规定。 名誉权,是人们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 名誉权主要表现为:名誉利益支配权和名誉维护权。 我国法律规定:公民的名誉权不受侵害,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侮辱或诽谤他人。 3、肖像权的内容,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表现: 内容:法律确认公民的肖像权。公民依法享有对自己肖像的支配权,包括肖像制作权、使用权和获酬权。公民有权决定是否允许他人给自己画像、照像或录像等;有权决定是否使用或如何使用自己的肖像,有权就使用自己的肖像获取报酬。未成年人在使用自己肖像和获取报酬方面须由监护人代理或同意。 表现:(1)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不准擅自将他人的肖像用作广告或杂志封面、或印在挂历上,否则构成侵权。 (2)恶意毁损、玷污、丑化公民的肖像。 (3)利用公民肖像进行人身攻击等,也属于侵害肖像权的行为。 4、如何维护自身的肖像权? 当肖像权受到侵害时,我们要拿起法律武器,追究侵权人的责任,必要时可提起诉讼以讨还公道。 5、什么是姓名权,侵害姓名权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决定、使用、变更姓名,并且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年满18周岁的成年人有权自主决定自己起什么名字,有权决定使用自己的姓名或笔名、艺名,有权依照规定变更姓名。未成年人和精神病患者的姓名权由其监护人代为行使。 表现形式:(1)干涉他人行使姓名权 (2)盗用他人姓名 (3)冒用他人姓名 盗用、冒用他人姓名,是侵害公民姓名权的两种具体表现。 1

高考历史必背知识点整理

高考历史必背知识点整理 高考历史必背知识点 先秦 1、西周的兴衰。 2、分封制的内容、实质。 3、全面理解和说明春秋到战国时期我国社会由奴隶社会瓦解到封建制度确立,分裂割据走向统一集权,民族融合局面出现的历史发展趋势在政治、经济、文化上的表现。 4、正确评价春秋战国期间的兼并战争。 5、商鞅变法的背景,内容,作用和实质(是在经济,政治上确立了封建制度。是怎样体现和完成春秋战国以来的历史发展趋势)。 6、战国时封建经济发展的具体成就(铁器、牛耕、水利、手工业和商业)。 7、百家争鸣局面出现的原因,流派,内容,结局。注意儒家,道家和法家。 8、天文、医学和诗经。

9、孔子(重点)、荀子,孟子,韩非和屈原。 说明:先秦时期多年未出大题,一定要注意复习到位,特别是百家争鸣,春秋战国的社会发展趋势。此阶段也可以和秦汉或者明清时期结合起来考察。 秦汉 秦汉——多民族大一统的封建社会的形成、巩固、问题和演变成分裂 1、秦统一天下的必然性和条件。 2、秦始皇建立和巩固统一和中央集权的措施。 3、从正反面分析秦亡汉兴的原因。 5、秦皇、汉武多方面的活动。 6、理解和评价焚书坑儒、独尊儒术。董仲舒的思想背景,内容,作用。 7、自春秋、战国经秦到西汉治国思想的变动和影响。 8、秦汉与匈奴,西域,越族的关系。 9、张骞和班超的贡献:丝绸之路。 10、造纸术,地动仪,张衡,华佗,王充,司马迁和《史记》,数学和封建教育。

11、秦汉出现的封建社会的社会问题及表现。(土地兼并、暴政、思想专制) 12、秦汉是对后世具有开创性的朝代,秦汉奠定了我国后来2000年封建社会的基本格局,基本特点。如何理解?有那些史实?(统一的国家格局;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的政治格局;多种土地制度基础上的的封建小农经济格局;以汉族为主体的民族融合的多民族格局;对外交流的开放格局;以儒家为主体重伦理的思想格局;以应用技术为主的领先世界的传统科技与文化格局。) 高一历史必修一知识点 罗马法的起源与发展 一、定义 狭义:罗马公民法 广义:通行于罗马统治的整个地中海地区的法律制度 二、发展演变 1.起源:早期成文法《十二铜表法》 背景:平民与贵族的斗争 制定:公元前5世纪中期,罗马制定十二铜表法 特点:内容广泛,条文明细

民法知识点总结

民法知识点总结 绪论 一、一个理念:“信用”理念 什么是“信用”? 第一层次:守诺 第二层次:内心诚实、怀有良好目的 第三层次:使别人相信自己 二、两个技能 1、熟悉法条、基本理论 2、法学语言的运用技能 三、一种能力:法学思维能力 1、运用法学思维模式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2、给定一个命题,进行法学论证的能力 第一编民法总论 第一章民法概述 第一节民法的概念 一、民法的语源 汉语中的“民法”一词来源于日本,而日本民法典所用的“民法”一词则是由法国droitcivil 翻译过来的。droitcivil一词源于罗马法的iuscivil,对此常译为市民法。 日本学者在明治维新时翻译欧州国家的法律术语时把“市民法”并未直接译为“市民法”,而是考虑东方古代以乡村为中心的乡村社会与欧州以城市为中心的城邦社会的差异,把“市民法”翻译成“民法”。 二、民法的概念 (一)实质上的民法与形式上的民法 (二)广义的民法与狭义的民法 (三)普通民法与特别民法 (四)民法学 民法学是以研究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为对象的科学,它是法学中的一个分支学科。 (五)民法的本质

1、市场经济的根本法(公平、公正、自由、平等的交易规则); 2、明晰产权、确保流通,保障自由之法; 3、市场经济之自由、平等、诚实信用理念在法律中的体现。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 一、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一)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是以财产为客体的关系。(是谁的?如何流动) *注:排除不平等之外的都是直接管理 (二)民法调整的的财产关系是民事主体在平等基础上产生的财产关系。 (三)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是具体的经济关系。 (四)民法调整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注:父母之间属于平等关系,国家权力机关的行政管理属于不平等关系。 二、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的人身关系 所谓人身关系是指人与人之间形成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而以主体的人身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书:没有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例:亲子关系) (一)人身关系是与人的身体不能分离的社会关系。 (二)人身关系的内容是人身利益而非民事主体的经济利益。 第五节民法的体系与渊源 一、民法的体系 民法的体系是指民法内部的组织结构,即人们如何将民法的全部内容及一些基本元素通过一定的立法技术组织成一个有机的整体。 (一)民法总则 民法总则是关于普偏适用于民法分则的一般法律规定及有关理论,其主要内容包括:民法的概念、民法的调整对象、民事法律关系、民事主体制度、民事法律行为制度、代理制度和诉讼时效制度等。 (二)物权制度 物权制度是规范财产所有和使用关系的基本法律制度。 其内容包括:所有权制度及其他物权制度。所有权是所有人对自己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其他物权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两类,用益物权又包括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典权等,而担保物权则包括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等。 (三)债权制度 债权是规范交易行为、交易过程、维护交易安全的规则,同时也是规范民事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的基本法律制度。其主要内容包括:债法总论、合同法律制度、侵权法律制度、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债权制度是民法中比重最重的部分。

民法学知识点整理

第一章民法的概念和适用 一、名词解释: 1、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民法的渊源:是民事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 二、简答题: ﹡民法调整对象: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平等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国家。 2、人身关系:与人身不可分离,基于彼此人格和身份而形成的法律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3、财产关系:民事主体之间基于财产而发生相互间的法律关系,包括财产支配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民法的性质: 1、民法是权利法:民法的重要内容是规定和保障民事主体的合法民事权利;民法的规范多为授权性规范;民法是实现人权的手段。 2、民法是公私混合法:民法原则上是私法,但并非全然是私法,因为民法总则中关于人格和身份等规定,是不以当事人的合意加以变更,为了保护弱者而规定的,属于强行法,即公法。但民法大部分规定仍属于可以以当事人合意加以变更的任意性规定,因此民法是公私混合法。 3、民法是市民法:市民是私法概念,具有自利性。民法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 ﹡民法的渊源: 民法的渊源是民事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 1、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按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行为规范,它是最典型的成文法。(包括民法典、其他有权机关的民事立法文件) 2、习惯:已经在社会中出现并经长期反复适用,为一般国民法律意识所接受的行为规范。 3、判例:公开的、具有先例拘束性、被普遍化的,由较高级别法院制定或认可的法院判决。 4、学理:经法院采用的法学家就民法问题的观点。 事理之性质:是案件中作为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之依据的有关事实本身的规定。 同法族的外国法:古罗马法以及现代大陆法系诸国的民法,尤其是德国民法。 5、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国际条约没有规定而适用国际惯例。 民法的适用范围: 民法的适用范围指民法的效力。 1、对人的适用范围:自然人(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法人和合伙。 2、对空间的适用范围:我国领土、领空、领海以及我国驻外使馆和我国领域外航行的我国船舶。 3、对时间的适用范围:民法生效时间、失效时间和不溯及既往。 第二章民法基本原则 一、名词解释: 1、民法基本原则:是一种克服法律局限性的立法技术,其效力贯彻民法始终的根本规则。

新概念英语第二册第四课知识点总结

Lesson 4 An Exciting trip ★exciting exciting adj. 令人兴奋的 excited adj. 兴奋的 excite vt. 使...激动 excite sb. (eg.This news excited me.) -ed: 自己感到 -ing:令人感到 This news is ___________. 这个新闻令人兴奋。 I am _________. 我很激动。 interesting adj. 令人感到有趣的 interested adj. 感到有意思的 interest vt. 使....产生兴趣(n.利息,兴趣,爱好,感兴趣的事) ___________ man 有趣的男人 《Gone with the wind》is a very ___________ book. 《飘》是一本非常有趣的书。 That toy ________ me. 那个玩具让我觉得有趣。 ★receive v. 接受, 收到 ①vt. 接到,收到,得到 When did you receive that letter? ②vt. 招待,接待 You need a large room if you are going to receive so many gues ts. receive是“收到”,指的是一个被动的动作,主观上接受与否不清楚。 receive/have a letter from sb. 同类词: accept 同意接收

This morning I received a bunch of flowers from a boy,but I didn't accept i t. take则是主动的“拿”、“取” I received a beautiful pen from my uncle. My brother took it from me yester d a y. take也可以作收到 take the exam 考试 take advice 接受建议 ★firm n. 商行, 公司 company n. 公司 ★different adj. 不同的 ①adj. 不同的,相异的(经常与from连用) We are planning something different this year. 我们今年有不同的打算。 My room is different from yours.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②adj. 各种各样的,不同的 This department store sells a large number of different things. 这家百货商店出售许多各种各样的东西。 He has visited ______________________ in China. 他去过中国的不少地方。 ★abroad adv. 在国外(副词, 直接和动词连用) go abroad 去国外 live abroad 国外定居 study abroad 国外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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