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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营业管理部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服务贸

易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标 签】服务贸易,出口退税

【颁布单位】广州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广州支行,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广州市国家税务局【文 号】穗财预﹝2012﹞172号

【发文日期】2012-10-17

【实施时间】2012-10-17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出口退税

市国税局、地税局,人民银行广州市中心支库,各区(县级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国家金库增城市和从化市支库、广州市各代理支库:

现将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服务贸易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预[2012]26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财政体制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办理免抵调库时,根据零税率应税服务的免抵税额,对属于省级固定收入的改征增值税,按省级100%调增省级改征增值税收入;对属于省市共享营业税的改征增值税,按省级50%、市县50%比例相应调增省级与市县改征增值税收入,其中市、区共享的按现行财政体制规定的分成比例相应调增市、区改征增值税收入,同时按上述比例相应增加中央出口退税。

二、对中央出口退税地方需负担的7.5%部分,属于省级固定收入的改征增值税出口退税,由省级100%负担;属于省市共享收入的改征增值税出口退税,按省级50%:市县50%比例分别负担;其中属于市、区共享改征增值税的出口退税,按现行财政体制税收分成比例由市、区分别负担,区(县级市)负担部分通过年终结算据实上解市财政,由市财政统一上解省财政。

关联知识:

1.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转发财政部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服务贸易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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