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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有关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民办学校有关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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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民办学校有关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时间:2011年6月29日上午

主讲:朝阳区国税局所得税科

非营利组织在2008年,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来,跟以前的旧法相比较,有了很大的一个调整和一个突破。然后近期在五月份和六月份,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和市地方税务局,又联合出台了一个文件,重新对非营利组织的审批做了规定。

在正式讲这个文件之前,我想说咱们在实际工作中出现的三个问题,也就是说咱们各位在实际工作中,三个误区:

第一个,咱们的非营利组织,或者说咱们具体来说,是咱们的学校,不用做税务登记,这是一个误区。咱们的税收是针对生产经营这一块都要纳入到支出管理用来,咱们学校成立之后,也是要经营的。因此,它也是应该依法进行税务登记,这是一点。

第二个,如果在咱们民政部门,或者说编办登记成立之后,也做了税务登记了,咱们有些组织或者单位,就认为,自行就免税了,认为不用交企业所得税,这个可能是在老法下,大家执行这个税法的一个惯性。新法下,2008年个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来,对于咱们非营利组织这一块要先进行认定,为什么?因为咱们虽然说是民政部门或者编办承认咱们是非营利组织,但是有些所谓的非营利组织,它不一定从事的是非营利工作,或者他不一定完全从事的是非营利工作。近期网络上炒的沸沸扬扬的一家基金会,这还是比较大的一家基金会,就是因为某一个人的炫富或者怎么样,暴露出一些问题,这个问题不一定是真实的,但是反应出民众对于咱们现在的非营利组织有一些疑惑或者说疑问,这些疑问肯定不是空穴来风,也是在实际生活中发现咱们一些非营利组织它并没有完全从事非营利工作,或者牙根他就没有从事非营利工作。

因此国家对于这一块,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这一部分工作的时候,要纳入到税收管理来,要正常的交企业所得税。

第三点,即使这一个单位或者这一个组织被审批下来,它具有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也不代表他取得的所有收入,都是免税的。因为咱们在财税2009年112号文件里规定了五条的免税收入,其实是四条,只有说你取得这个收入是符

合这个规定的话,他才能列为免税收入,如果不符合这四条,即使是有非营利资格,即使是审批合格了,也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这个是咱们在正式讲解这个文件之前说的三点,也是咱们在实际工作中有误解的地方。

咱们现在把上个月新出的这个文件咱们一起学习一下。文件名称是《关于规范我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这个文件号是京财税2011(813)号,大家可以记一下,回去上网搜一下,也进行学习一下。

这个文件第一部分说是的是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申请。因为如果说咱们在座的有些民办学校,他符合非营利组织这些条件的话,他有一部分收入是可以免税的,所以我相信还是有一部分咱们学校对这个感兴趣的,所以咱们讲一讲咱们申请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第一个,申请受理机关。咱们把申请资料交给谁?由谁受理?由谁审批,这个大家首先要清楚。申请受理机关,第一个,经本市市级批准设立或登记的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由国税部门负责征管的,应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提出免税资格申请,企业所得税由地税部门负责征管的,应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提出免费资格申请。也就是说您在哪儿做了企业所得税的税种认定,或者说您平时在国税或者地税做企业所得税的申报,您就把这个申请资料交到您主管的这个税务机关。经本市区县级管理机关批准设立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由国税局负责征管的,应向所在区县国税局提出申请,由地税负责征管的,应向所在区县地税局提出申请。在写申请报告的时候,这个抬头是不一样的,如果说是市级之上的,这个抬头要写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再写正文,如果由区县登记管理机关成立的,比如朝阳区,就写朝阳区国税局,或者是朝阳区地方税务局。咱们在座的学校应该都是属于主要是缴纳营业税的,如果您是2009年以后成立的单位,所得税主管部门就应该是地税,然后这个申请资料就应该交给地税。

申请受理机关第二条,是说非营利组织申请免税资格的申请资料,一律交至本组织企业所得税主管国地税税务机关。无论您是市级以上确认成立的,还是区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成立的,申请资料都应该交给主管税务机关,在朝阳区,咱们是交到朝阳区国税局的所得税科。

这里还有另外一个,如果说之前咱们申请过非营利,2010年申请过2008年

度或者2009年度非营利资格,但是后来没有批准,后来没有审批完成,今年也

是重新可以受理的,再重新按照这个文件准备材料。这个是申请受理的税务机关。

第二个是申请时间。非营利组织应进行自我评价,就是自己评估一下咱们这些单位,符不符合非营利组织相关文件里规定的这些条件,这个条件之后会说到。凡认为符合财税2009年123号文件规定条件的,于申请免税资格年度的次年4

月15日前,提出该年度免税资格认定申请,4月15日只是一个原则性的时间,

如果说现在大家还有想要申请的话,还是依然会受理的。所报送的申请资料所属年度应该与申请免税资格的年度相对应。就是说您提供的资料,假设您申请

2010年,您提供的资料也应该是2010年的,审计报告也好,财务报告也好,都

是2010年度的。

第三项,应报送的资料及相关要求。这一条是属于这个文件对于以前的文件规范比较细致,也是改变比较大的一部分。非营利组织提出免税资格申请时,应按照财税2009年123号文件第三条的规定报送资料,并保证报送资料的完备性

和合规性。

第一,完备,这个材料要齐全。第二,要合规,就是说这些材料里面反应的内容要是真实的,而且是完整的,合乎税法和相关法律的。具体要求是这几点:第一个,就是申请报告。申请报告该怎么写?纳税人应按照以下要求在申请报告中逐一说明,本组织符合123号文件第一条所规定的九项条件的依据。也就是说这个申请报告的写法,或者说它的体例,就是按照咱们123号文件里规定的九条,逐一对这九条进行说明。

具体来说就是,第一个是基本情况说明,基本情况说明里包括这个单位的名称,组织名称某某某,成立的时间,在民政部门或者编办登记的时间,成立的法律依据,可能咱们每个单位法律依据可能都不一样,有的可能是民办教育法,或者民办教育管理条例。

第三个是非营利组织组织的类型,类型里包括社团、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咱们在座的应该大多数都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是事业单位。非营利组织登记编号,在民政部门颁发的执照,或者说是编办颁发证书的编号。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登记管理机关就是民政、民政局或者编办。业务主管部门对

于咱们来说可能就是教委。这个是基本情况说明。

第二个要写的就是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企业在中国国内的活动,活动的范围的说明。这个说明写明的就是,非营利组织需详细说明所从事活动的内容、地点,以及符合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的依据,从事活动的内容,对于咱们民办学校来说就是教育,地点就是北京市或者国内,主要是在中国境内。以及符合非营利性和公益性,以及依据是什么?对于这些超出登记管理机关或者章程规定的活动,需要单独说一下,每一个非营利组织可能都不能保证他所从事的工作都是非营利的,或者公益性的,他可能会多多少少从事一些营利性的活动。

第三个,申请免税资格年度的支出情况说明。这个支出情况说明比较重要,也需要写的比较详细,非营利组织需面临免税资格年度的总支出,明细支出,以及对应的收款单位和支出内容。在总的支出下要列明每一笔支出是什么,而且对应的是给谁的。另外,这个支出是为什么活动,是为什么工作而进行的。对用于超出管理机关所核定的,或者章程所规定的工作的支出,需单独予以说明。如果说干的这个工作或者干的这个活动,它只是咱们章程里或者登记管理机关所允许的,我们要单独说出来。

第四个,财产孳息及其分配情况说明。非营利组织应详细说明节制申请免税资格年度末,该组织财产及孳息的实际情况及分配情况。具体包括成立的时候投入人投入的资产,这个单位在成立的时候,投资人都投了哪些资产?是现金的,还是非现金的,如果是非现金的,包括什么资产。申请免税资格年度购入资产的情况,假设是说2010年申请了2010年的免税资格,你在2010年这个单位购入了哪些资产,要列入。申请免税资格年度接受捐赠的情况,我们有一些民办学校可能会接受咱们社会各界的一些捐助,在咱们申请的时候,要写明这个年度都接受了什么单位,哪些方面的捐赠,以及捐赠的资产是什么,捐赠的金额是多少,产生的孳息的明细情况。因为非营利组织的免税收入里有一条是存款的孳息收入是可以免税的,所以要单独说一下孳息的明细情况,是由经营性产生的孳息,还是非经营性收入产生的孳息。

第五项,登记核定或章程对于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途的规定。因为对于非营利组织来说,它的这些资产或者财产,在注销以后,它是要用于符合宗旨的一些部门,而不能用来进行分配的。所以在这条里,就应该结合章程,或者相关的管

理制度,说明对于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的用途和规定。

第六项,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的说明。对于非营利组织来说,投入人一旦投入了财产到非营利组织之后,他就不能要求,就说对于这个财产已经没有任何的权利了,对于这一条,也应该进行说明。就是说非营利组织应该详细说明本组织财产的来源,这个单位,这些资产是由谁投资的,或者是来源什么?并提供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的声明,或列示章程,管理制度中的相关规定。也就是说投入人要有一个声明,对投入到本组织的一些财产,或者说现金,他投入了之后,不享有任何财产权利,不论是支配还是使用。这条投入人是指除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以外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如果说这个单位是由咱们政府机关或者相关的部门投资成立的,这一条可以不写。

第七项,申请免税资格年度的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福利情况说明。这个也是咱们在审批过程中比较关注的一项,因为有一条是说这个单位的人均工资是不能超过上一年度北京市平均工资的两倍,这条怎么来详细地写呢?非营利组织应说明本组织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就说这个单位人均工资是多少?口径就是说与本组织签订劳动合同,第一条,一定要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照有关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第二条,要为咱们的职工缴纳社会保险。一个口径两方面,一个是签了劳动合同,第二是缴纳了社会保险,满足了这两条,这个工资就应该算入到咱们非营利免税资格平均工资的范围内。这个工资总额除以同口径的年平均人数得出,这个平均年数就是说你年初的人和年末的人数的平均数,这样就得出一个人均工资水平。如果说这个工资水平超过了咱们北京市申请年度的北京市人均工资两倍的话,就不能批准通知。像2007年应该是44715,如果说

您2008年如果超过了44715两倍的话,就属于不符合条件。

非营利组织还应该详细说明,本组织截止年度末发放给与本组织建立劳动关系的工作人员福利情况,就说这个福利开支也应该说明。并核算持续发放的各种福利占工资总额的比例,在申请报告里写上,咱们这一年发的福利的总额和咱们工资总额相除,最后的这个比例写明。

第八项,就是申请免税资格年度的年检情况说明。非营利组织应说明其参加年检的情况及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年检结论,如果说申请的当年,登记管理机关

年检结论是不合格的话,这条就属于不符合,也不能审批。

第九项,应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能够分别核算的说明。非营利组织应详细列明申请免税的各项收入,第一是应税收入,第二是免税收入。对于咱们民办学校来说,学费是很大的一部分,但是学费在财税09112号里并不属于免税收入,捐赠属于免税收入,如果有这两项收入应该分别说明。应该这两项收入的支出也应该分别说明。这以上是对于申请报告的写法的这么一个总体的说明。

第二项就是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非营利组织所提交的章程或管理制度,应与经登记管理部门核准相一致。

第三个是税务登记复印件,这个是一定要有的,有可能说咱们的一些非营利组织或者学校,他没在税务机关登记,如果要申请的话,还是应该先去把税务登记做了,才能满足咱们这个要件。

第四个,非营利组织登记证件的复印件。也就是说咱们在民政部门或者编办颁发给咱们的执照的复印件。

第五项,申请前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性活动的明细情况,这个材料要件也是咱们在审批过程中比较关注的一个要件,这里咱们应该写明,应包括非营利性收入,营利性收入的来源,及取得收入的方式。也就是说针对咱们刚才举的例子,咱们既有学费收入,又有捐赠收入,学费收入就属于营利性收入,捐赠收入属于非营利性收入。咱们在申请前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这个大家也要写明,我学费金额多少,来源于哪儿,捐赠金额多少,来源于哪儿。公益性和非营利性活动的项目、时间地点、支出金额是多少,这个金额里既包括现金,就是货币性,也包括非货币性的。另外一个就是其他合理支出的支出项目以及支出金额,除了咱们项目支出,可能咱们在日常工作中还会有一些费用,这些都属于合理的支出,在咱们第五项要件里面写明白这些支出的金额和项目,当然也包括货币性的和非货币性的。

第六项,是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见证的申请前年度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和审批报告。也就是说要是申请2009年非营利免税资格认定,您提供2009年的财务报表和2009年的审计报告。

第七项,登记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独申请前年度的年度检查结论。也就是说咱们的登记管理机关给咱们盖的章,或者出具的说明合格,或者是基本合格,或者是不合格。

第八个,就是财政、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针对咱们朝阳区,来咱们朝阳区国税局申请免税资格的呢,这项资料就是说未受登记管理机关处罚的这么一个声明,这里所说的登记管理机关呢,不仅仅是指税务机关,同时也包括工商、民政、编办等等,只要是说您在哪个部门登记过,是您的主管单位的话,如果受到处罚都是不可以的,不仅仅是指受到过税务机关的处罚。

这是咱们的九项资料,同时非营利组织报送的所有资料,应该加盖本组织的公章,并对所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做出书面的声明,声明咱们报送的资料是真实和完整的,如果说由于资料的不真实所发生的一切,法律后果是由相关的单位或者相关责任人承担的。

这是这个文件的第一大块,第二大块是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认定,这个认定是针对我们税务机关内部的一个流程,一个操作方法,这个先不给大家介绍了。

下面咱们来说一下这个文件的第三部分,第三部分是针对,如果您的单位取得了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之后的一个后续管理,大家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企业的所得税后续管理。

第一项,享受税收优惠的备案管理。

第一小条,企业所得税由国税部门征管的非营利组织取得免税资格之后,应在取得免税资格的第一个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按照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工作的要求,到主管税务机关完成免税资格的备案。也就是说您取得2010年度的免税资格了,在2010年度,也就是咱们刚刚获取的汇算清缴期中,要按照47号文的要求,到主管税务机关完成备案,这个主管税

务机关指的咱们的主管税务所。免税资格有效期的非营利组织,应随同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报送咱们下面说的这些资料。为什么说免税资格有效期呢?咱们的非营利组织一旦审批下来,它是一次管五年,如果这五年内,您的单位没有出现相关的要取消资格的这些事件发生的话,都是享受免税资格待遇的,但是每一个年度汇算的时候,都要到主管的税务机关进行一下免税资格相关材料的报

送,同时进行备案,这些材料包括下面这三条:

第一项,加盖非营利组织公章的,关于该纳税年度是否符合条件,以及是否受到登记机关处罚的说明。第二个,金融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该年度是否受到主管税务机关形式材料的声明。第三项,已完成该年度年检的,应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该年度的年度检查结论复印件。因为咱们的汇算清缴到5月31号,但是在5月31号之前,有些年度结论没审批下来,如果审批下来咱们报送复印件没问题,如果因为登记管理机关的原因,也就是说不是咱们自身的原因,是因为民政局或者其他部门的原因,没有完成年检的,这个年度检查结论没有下来的,咱报送一个加盖非营利组织公章的情况说明,因为什么什么原因,我们的年度检查结论没有批下来,如果最后没有批下来,有一个相关责任的说明,用于完成年检后五个工作日内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假如咱们在6月30号完成年检了,这个年检结论下来了,那么在7月5号之前就应该把这个复印件报送到主管税务机关了。

第二项是说企业所得税由地税部门征管的非营利组织,取得免税资格后,应在每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内,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到相关主管机关登记,这个我就不说了。

第三部分的第二项是企业所得税预缴及汇算清缴的有关事项。咱们一旦具有了免税资格了,咱们在预缴的时候,是可以直接享受免税的。第一条说免税资格有效期内的非营利组织,应按期进行预缴申报,前提还是要进行申报的,进行预缴申报时,对取得符合咱们财税2009年122号文件规定条件的免税收入,应免征的税额在预缴期免费所得税额予以填列。

第二项,处于免税资格有效期内的非营利组织进行年度企业所有汇算清缴申报的时候,应随同申报资料、备案资料,同时报送非营利组织公章的作为免税收入的清单,就是说在进行汇算清缴的时候,第一个材料是咱们的申报资料,第二个就是备案资料,咱们之前提到的那三项。第三个就是免税收入的清单,您这一年以来所有的免税收入都有什么,金额是多少,符合免税收入条件的证明。

第三项,对于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申报的免税收入,主管税务机关应结合本局实际,严格按照123号文件进行审查。也就是说对于已经审批下来的非营利组织进行日常管理、日常审查的这么一个权利,一旦主管税务机关发现您这

单位存在着一些虚假资料,或者说受到过税务机关以及其他的登记管理机关处罚的时候,他是有权利取消这个单位的免税资格的。

剩下的这一部分都是针对咱们税务机关的一些规定,在这里也不跟大家说了。最后一个是这个文件,我们通知自今发之日开始执行,也就是说这个通知现在已经开始执行了。

咱们再补充一下针对这个文件之后的几点注意事项,也就是说咱们在工作中发现的一些问题。第一个,对于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优惠采取备案管理,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它这种审批,但是这个审批下来,您进行免税收入的时候,它是一项备案的管理,而不是审批。备案管理要求是按照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国税发

2009(47)号,因为这个文件不仅仅是针对咱们非营利的备案,咱们其他减免税的备案都是按照这个走的。以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是京国税函2009(37)号。

下面咱们做几点特别提示,第一个,非营利组织不得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通知,2008(30)号规定。也就是说咱们的非营利组织申请的话,是不允许核定征收的,如果说您这个年度是核定征收的话,就没有办法审批非营利了。

第二项,享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并不意味着取得的全部收入都是免征企业所得税。就像刚才咱们在一开始说到那三个误区里的一条就是,即使说通过了免税资格认定申请,也不是说这一年来取得的所有收入都是免税收入。只有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收入,也就是说财税2009(122)号第一条规定的收入,才

能享受免税收入的优惠待遇,这个咱们免税收入这几条咱们在后面会说到。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应按照25%的税率交企业所得税。也就是说

咱们学校他有一个房产进行对外出租了,取得的房租收入,这个就属于营业性的,或者经营性的收入了,针对这一项收入的所得,有应该按照25%的税率交税。

第三个,对于已认定的享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有以下几种情况的,主管税务机关是有权取消他的免税资格。

第一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逾期未参加年检,或者年度检查结论为不合格的,这个单位没有按照规定的期限进行年检,或者说

年检的结论是不合格,针对这种情况,这个免税资格就取消了。

第二个,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这个虚假信息既包括申请的要件,也包括您申请报告里写的说明。比如本来这个单位的工资,它超标,超过上年度的北京市人均工资两倍,但是在申请报告里,他把这工资自己给写低了,如果一旦税务机关发现的话,这个资格是要取消的,而且这是比较严格的,五年以内是不允许再申请的。

第三,有逃避缴纳税款或者帮助他人逃避缴纳税款行为。

第四,通过关连交易或非关连交易和服务活动,变相转移、隐匿、分配该组织财产。这非营利组织本身这个财产是不允许分配的,即使在注销以后,也是应该捐赠给符合相关宗旨的这些部门,但是可能他在私底下给分了,被发现了,也是要取消免税资格的。

第五,因为反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而受到税务机关处罚的,这一项还是比较严厉的,因为只要违反了征管法和实施细则,税务机关给予处罚了,也是要取消免税资格的,哪怕是因为可能咱们在日常工作中,因为疏忽或者忘记了,这个企业所得税没有申报,这样进行处罚了,其实这个处罚性质可能不是特别严重,但是造成的后果是很严重的,您这个非营利组织五年以内都不允许再申请免税资格了,这一点大家要十分注意,不要因为一小小小过失造成这么大的一个后果。

第六,受到登记管理机关,包括民政、工商等等机关处罚的,因上述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也就是说年检结论不合格,这种情况一年以内是不允许申请的,其他情况都是五年内不再受理该组织的免税资格认定。

特别提示第四项,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管理有关问题通知,财税2009 (123)号第四条,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有效期为五年,应该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或者复审不合格的,这个免税优惠的资格自动失效。

特别提示的第五项就是,非营利组织必须按照征管法和实施细则相关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这也是咱们在一开始的第一个误区,就是要办理税务登记,纳入到税收管理中来,按期进行税收申报。不在符合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该予以追缴。

第六项,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注销时,应于向社会公报后十个工作日

内向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送剩余财产的处置情况,并同时附送向社会公告的复印件。

第七个,取得的应税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与免税成本费用应该分开核算。

下面说一下122号免税收入的范围,财税2009(122)号文件规定的第一条免税收入包括以下,第一个捐赠收入,前提是获得免税资格。第二项,除企业所得税版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应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这一条有两个意思,第一个,财政拨款它不是免税收入,财政拨款按照咱们相关文件的规定,它属于不征税收入,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有一个最大的区别,就是免税收入对应的成本费用是可以税前扣除的,但是不征税扣除对应的成本费用在税前是不能扣的。第二个意思就是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不属于免税收入,也就是说咱们可能有些单位,他是为政府,例如他是为区政府提供一些研究,或者写一些报告,相当于政府买了他这个东西,这样的收入它不属于财政补贴,它属于政府购买,其实实质上可能还是一种交易,只不过有一方是政府部门,对于这种收入来说,他也不是免税的。

第三项,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这个会费可能对于咱们来说不存在这个问题,咱们学校一般可能没有会费收入。

第四项,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滋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这一点有些咱们在实际工作中有些问题,一个单位,他如果没有取得非营利资格的话,就免税资格的话,他取得的不征税收入滋生的银行存款利息能不能作为免税收入,这个是不行的。因为咱们在企业所得税法里,以及实施细则里,都没有说银行存款利息是免税的,只有在针对非营利组织这一个文件里,有这么一条,

第五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这个是咱们现行税法对于免税收入的,不排除针对咱们学校,包括民办学校,以及一些学历教育机构,咱们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另外一些,把免税收入范围扩大的这个趋势,有可能说以后出台某些政策,咱们的学费,当然前提是用在咱们非营利性活动中,他可能都会是免税的,当然咱们进一步期待,或者盼望咱们这个文件的出台,但是现在在新文件出台之前,咱们还要按照财水2009(122)号里面对于免税的收入的规定进行执行。

下面一个,对于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的一个区分,因为咱们在实际工作中,可能对于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容易比较混,有些单位就把财政拨款填到免税收入里。不征税收入的确认,应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也就是财税

2008(151)号,这个文件的执行期是2008年1月1号,到2010年12月31号,只能在这两个年度内,相应的税款是可以按照151号执行的。普遍意义上来说,应该是按照财税2009年(87)号执行,这个文件名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这个文件到目前为止,对于不征税收入是按照这个文件执行的。但是这个文件有比较大的一点,它对于不征税收入的规定级别比较高,为什么后来又补了一个2008(151)呢,这个

2009(87)号是2008年1月1号到2010年12月31号,因为之前的文件对于不征税收入要求级次比较高,必须是省级以上才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但是在87

号里,把范围拓宽了,但是拓宽之后,也仅仅是针对2008到2010这三个年度。

不征税收入对应的成本费用是不允许扣除的,这里有一个小案例,某民办学校,税务登记类型是民办非企业单位,取得了免税资格认定的这么一个资格,在2010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时候,申报的收入是525万,其中接受其他单位捐

赠收入是125万,为区政府提供服务收入是400万,提供服务有可能就是这个学校利用自己的师资力量,为区政府,针对某一项,假如说环境,或者说建设,或者经济性,或者可行性出的这么一个报告,政府给他400万,对于525万的总收入,这个学校全部作为免税收入进行申报,这样就是错误的,因为这400万的政府购买服务收入,不在咱们财税2009(122)号文件免税收入规定之列,所以对

于这400万收入,应该是作为应税收入在咱们的年度申报表里进行体现的。

以上就是咱们针对非营利组织的,从咱们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到咱们非营利组织汇算清缴,以及预缴时候的税收管理,日常管理,以及咱们免税收入范围,免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的区别,这几个角度跟大家一起学习了相关的文件。如果大家有什么问题,或者在咱们日常工作中出现了其他的问题,关于所得税方面的,都可以打64640524,这是朝阳区国税局所得税科咨询电话。

民办培训机构税收政策

民办培训机构税收政策汇总 一、增值税 (一)学历教育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八)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上述学校均包括符合规定的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但不包括职业培训机构等国家不承认学历的教育机构。”因此对于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注意,提供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并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考试报名费收入,以及学校食堂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伙食费收入。除此之外的收入,包括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 (二)教育辅助服务 教育辅助服务包括教育测评、考试、招生等服务。根据《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十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教育辅助服务,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三)非学历教育 非学历教育服务,包括学前教育、各类培训、演讲、讲座、报告会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第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可以

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二、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第四条规定,对于经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按照税法规定进行免税资格认定后,免征非营利性收入的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为免税收入。《企业所得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122号) 第一条规定,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三、其他税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规定: (一)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

2018年企业所得税新政策

2018年企业所得税新政策 2017年10月30 所谓的企业所得税是企业按照国家要求,在运营期间所需要向国家缴纳的税款,是企业的义务,需要缴纳所得税的有以下几种企业或者组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但是由于年份的不同,每年的企业所得税的规定也有不同,今天我们就来了解下企业所得税的新政策。 一、直接减免税 (一)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减免企业所得税 自2011年1月1日起,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落实节能服务企业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77号)。 (二)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执行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4号)第一条第一款。 (三)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符合下列条件的居民企业,可在2015年底以前免征企业所得税:1.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且在民政部发布的《中国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目录》范围之内;2.以销售本企业生产或者装配的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为主,且所取得的年度伤

企业所得税减免规定

企业所得税减免规定 企业所得税减免规定 经税务机关审核,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按下述规定给予减税或免税优惠: 〈一〉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三年。是指:1、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2、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三年。 〈二〉为了支持和鼓励发展第三产业企业,可按产业政策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具体规定如下:1、对农村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即,乡、村的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种子站、农机站、气象站,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对其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城镇其他各类事业单位开展上述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2、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

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3、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 4、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5、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一年。 6、对新办的三产企业经营多业的,按其经营主业来确定减免税政策。 〈三〉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可在五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是指:1、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五年。 2、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渣灰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五年。

民办学校税收问题复习过程

民办学校税收问题

税收问题:悬在民办学校头顶的达摩利斯之剑 时代教育管理公司高级咨询师田光成 《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颁布实施之后,民办学校投资者“合理回报”的诉求得以明确。“民办学校要不要收税”、“民办学校如何收税”等等,则成为民办学校投资者最为关注的问题。 从今年年初开始,全国各地的民办学校根据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开始更换办学许可证,其中最重要的一个举措是要求投资者在学校办学许可证的副本和学校章程上注明是否要求合理回报。随着换证工作渐入尾声,分析师了解到,全国除个别学校外,绝大多数民办学校均申报的均是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个中原因故然复杂,而关键所在则是悬而未决的税收政策,使申请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可能会面临着难以预测的政策风险。 一、民办学校的税收困惑 税收困惑之一:民办学校要不要收税?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民办学校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制定。民办学校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并在终止时依法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2004年2月财政部、税务总局颁布了《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对于教育的税收问题作了详尽规定,其中若干规定同样适用于民办学校。 从现行的教育、税收政策规定来看,民办学应当校依法办理税务登记,依法纳税,只是不同类型的学校、学校内不同的纳税项目享受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 税收困惑之二:民办学校要缴纳什么税? 从实践层面看来,民办学校需要缴纳的税种可分为两个方面考虑。一是民办学校作为一个法人实体,应遵照我国税法及税收政策的相关规定,交纳相应税款。如车船使用税、个人所得税、房屋租赁税、其他经营性税收等,不管你是不是民办学校均应依法纳税,目前这一部分基本不享有优惠政策。 另一方面,针对民办学校特殊的个体,尤其是要求合理回报的学校,我们所强调民办学校应依法纳税一般理解是指民办学校投资者应依照法定税率交纳经营所得税,即合理回报部分的所得税。 税收困惑这三:现行的教育税收优惠政策是否适用民办学校?

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doc4

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 一、关于其他有经营收入的单位和组织的征税问题 (一)对实行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的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组织,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一律就地征收所得税。 (二)对其他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组织,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规定征收所得税。 二、关于联营企业征税问题 (一)对联营企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一律先就地征收所得税,然后再进行分配。联营企业的亏损,由联营企业就地按规定进行弥补。 (二)联营企业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如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低于联营企业,不退还所得税;如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联营企业,投资方分回的税后利润应按规定补缴所得税。补缴所得税的计算公式如下: 1.来源于联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投资方分回的利润额÷(1-联营企业所得税税率) 2.应纳所得税额=来源于联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投资方适用税率 3.税收扣除额=来源于联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联营企业所得税税率 4.应补缴所得税额=应纳所得税额-税收扣除额 三、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股息、红利收入,暂痹徽联营企业的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四、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和股份制企业的所得税,由所在地国家税务局及其直属机构负责征收;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和股份制企业的所得税,由所在地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 五、关于企业工资的列支问题 (一)经有关部门批准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企业,其工资发放在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的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以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二)对饮食服务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提成工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三)未实行上述办法的企业,实行计税工资办法。其发放工资在计税工资标准以的,按实扣除;超过标准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计税工资的月扣除最高限额为500元/人,具体扣除标准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根据当地不同行业情况,在上述限额确定,并报财政部备案。个别经济发达地区确需高于该限额的,应在不高于20%的幅度报财政部审定。财政部将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物价指数对计税工资限额作适当调整,各地可据此相应调整计税工资标准。 六、关于固定资产折旧问题 企业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按财政部制定的分行业财务制度的规定执行。 对极少数城镇集体企业和乡镇企业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缩短折旧年限的,可由企业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地方税务局商财政厅(局)同意后确定。但不得短于以下规定年限: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集锦

(DOC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集锦 14)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集锦 一、减免税 1.法定免税。对下列纳税人,可以减税或免税:(条例第8条) (1)民族自治减免。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需要照顾和鼓励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实行定期减税或者免税。 (2)其他减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减税或者免税的企业,依照规定执行。 2.微利企业减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及以下的企业,暂减按18%勺税率征收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及以下至3万元的企业,暂减按27%勺税率征收所得税。([94]财税字第9号) 3.高新技术企业减免。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勺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区内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2年。([94]财税字第1号) 4.农业技术服务、劳务免税。对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乡村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种子站、农机站、气象站,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城镇其他各类事业单位开展上述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所得 税。([94]财税字第1号) 5.技术性服务收入免税。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 技术培训、咨询、服务、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所得税。([94]财税字第1号) 6.新办企业减免。对新办的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1年免征所得税,第2年减半征收所得税。([94]财税字第1号) 7.新办三产企业减免。对新办的公用事业、商业、物资、外贸、旅游、仓储、居民服务、饮食、文教、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减征或免征所得税1年。([94]财税字第1号) 8.新办企业免税。对新办的从事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免征所得税1?2年。([94]财税字第1号) 9.新办劳服企业减免。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勺,免征所得税3年;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可减半征收所得税2年。([94]财税字第1号) 10.特定地区新办企业减免。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企业,可在3年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94]财税字第1号) 11.新办三产企业减免。新办的三产企业经营多业的,按其经营主业确定其减免政策。([94]财税字第1号) 12.新办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减免。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 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新办的企业,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1年。([94]财税字第1 号) 13.三废利用企业免税。企业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简要汇总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简要汇总 北京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财税法律部主任 许义娜律师2011.2.9 【执业注册会计师执业注册税务师金融经济师】 一、免税收入 1. 国债利息收入; 2.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3.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4.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公益组织的收入。 二、特定项目收入优惠 1. 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免征或减半征收; 2. 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三免三减半; 3. 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三免三减半; 4.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 5. 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三、优惠税率 1. 预提所得税:10% 以下免征:①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②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③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所得 2. 高新技术企业、21城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15% 3.小型微利企业:20% 四、加计扣除费用 1. 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50%加计扣除; 2. 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100%加计扣除。 五、税额抵免 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六、民族自治地方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七、加速折旧 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八、创业投资企业

所得税优惠政策汇总2019

一、企业级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A、2018-2019年度颁布 1.受众企业类型: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 ★★★政策名称: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 文件号:财税[2018]76号 主要内容: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 2.受众企业类型: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政策名称: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 文件号:财税〔2018〕27号 主要内容:2018年1月1日后投资新设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130纳米,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2018年1月1日后投资新设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2017年12月31日前设立但未获利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企业,优惠期自企业获利年度起计算 项目,优惠期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计算 ===================================================== 3.受众企业类型:小微企业

★★★政策名称: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文件号:财税〔2019〕13号 主要内容: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即所得税税率为5%;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即所得税税率10%. ====================================================== 4.受众企业类型: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政策名称: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 文件号:财税[2018]44号 主要内容:自2018年1月1日起,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易类),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5.受众企业类型:创业投资企业 政策名称: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文件号:财税[2018]55号 主要内容: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扩展政策(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2020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2020 一、2019年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预缴及汇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前款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

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0号) 二、2020年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预缴及汇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年度中间开业或者

民办教育的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4]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教育的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关于营业税、增值税、所得税 1.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2.对学生勤工俭学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3.对学校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4.对托儿所、幼儿园提供养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5.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6.对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对其从事营业税暂行条例“服务业”税目规定的服务项目(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等除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7.对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可以比照福利企业标准,享受国家对福利企业实行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8.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的捐赠,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9.对高等学校、各类职业学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10.对学校经批准收取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收费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学校取得的财政拨款,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11.对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对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布的教育方面的奖学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学校所立的书据,免征印花税。 三、关于耕地占用税、契税、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 1.对学校、幼儿园经批准征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享受免税的学校用地的具体范围是:全日制大、中、小学校(包括部门、企业办的学校)的教学用房、实验室、操场、图书馆、办公室及师生员工食堂宿舍用地。学校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占用耕地,不予免税。职工夜校、学习班、培训中心、函授学校等不在免税之列。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科研的,免征契税。用于教学的,是指教室(教学楼)以及其他直接用于教学的土地、房屋。用于科研的,是指科学实验的场所以及其他直接用于科研的土地、房屋。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办学许可证,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学校及教育机构,其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免征契税。 3.对农业院校进行科学实验的土地免征农业税。对农业院校进行科学实验所取得的农业特产品收入,在实验期间免征农业特产税。 四、关于关税 1.对境外捐赠人无偿捐赠的直接用于各类职业学校、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教育的教学仪器、图书、资料和一般学习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上述捐赠用品不包括国家明令不予减免进口税的20种商品。其他相关事宜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办理。 2.对教育部承认学历的大专以上全日制高等院校以及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其他学校,不以营利为目的,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直接用于科学研究或者教学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不包括国家明令不予减免进口税的20种商品)。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的范围等有关具体规定,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执行。 五、取消下列税收优惠政策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1号)第八条第一款和第三款关于校办企业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免征所得税的规定。其中因取消所得税优惠政策而增加的财政收入,按现行财政体制由中央与地方财政分享,专项列入财政预算,仍然全部用于教育事业。应归中央财政的补偿资金,列中央教育专项,用于改善全国特别是农村地区的中小学办学条件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归地方财政的补偿资金,列省级教育专项,主要用于改善本地区农村中小学办学条件和资助农村家庭经济困难的中小学生。 2.《关于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6号)第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关于校办企业生产的应税货物,凡用于本校教学科研方面的,免征增值税;校办企业凡为本校教学、科研服务

新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1)

新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阅读:[ 1628 ]次发布时间:2012-9-3自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正式实施以来,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政策、规定,对部分事项进行了明确、解释。大多数政策、规定都得到普遍认可,但也存在着一些对新概念界定模糊、政策执行难以操作等问题。为此笔者就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中发现的一些问题,提出仅供大家参考: 一、存在的问题 (一)国、地税理解、执行政策的偏差。自2002年确立了由国、地税共管的企业所得税征管体系,在实际运行中出现了税收征管成本增加、矛盾不断、效率降低、税收流失等一系列问题。现国、地税在所得税管理,特别是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所得税计算上方法不同、繁简各异,很容易出现同地区、同行业、同规模企业的税负差异。这种政策衔接上的问题,给基层征管带来了不便,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关系企业利用政策的漏洞,有针对性的选择征管主体,转移利润的问题。另一方面国、地税之间沟通不够,造成同地区、同行业、同规模的纳税人由于征管单位不同在核定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时也有差别,形成人为的税负不公平,出现纳税人随税负波动而不断“跳槽”的现象,

影响了税收秩序。虽然国税发[2008]120号文件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应缴增值税的新增企业,企业所得税由国税征管,应缴营业税的新增企业,企业所得税由地税征管,但对各自管辖权问题的争议一直持续着,直至政策的进一步完善。 (二)企业“大包干”销售费用扣除规定的空白。自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实施以来,总局陆续出台了很多税收政策规定,以解决执行中暴露的问题。现行民营企业销售产品大多实行销售费用“大包干”,但对企业发生的“大包干”费用如何扣除,总局没有明确规定,因此有的税务机关对企业的“大包干”销售费用扣除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中的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笔者认为这样不妥,如企业销售人员是企业员工,就不能按照财税[2009]29号中的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由于没有明确规定,各地执行不一,给基层税务机关造成一定的征管难度。 (三)核定征收企业发生的重大事故损失的不能扣除。对核定征收所得税的企业发生重大事故损失如:火灾损失、人员死亡损失等税前扣除问题,各地执行不一。根据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对核定征收企业原则上不能扣除财产

企业所得税减免相关规定

附件4: 企业所得税减免相关规定 一、备案类减免税 (一)高新技术企业 国务院批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办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是指: 1、国务院批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可减按15%税率征收所得税。 2、国务院批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办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 (财税字[1994]001号 1994年3月29日) (二)学校收费、收入 对学校经批准收取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收费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学校取得财政拨款,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用于事业发展专项补助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税字[2004]39号 2004年2月5日) (三)政府性基金(收费) 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养路费、铁路建设基金、电力建设基金、三峡工程开发基金、新菜地开发基金、公路建设基金、民航基础设施建

设基金、农村教育事业附加费、邮电附加费、港口建设费、市话初装基金、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等政府性基金(收费)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税字[1997]033号 1997年3月24日) (四)电力部门收取供配电贴费 电力部门按国家统一规定向用户收取供配电贴费,凡纳入财政预算内或预算外资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税函[1998]112号 1998年2月20日) (五)人防工程使用费收入 人民防空办公室按规定开发利用人防工程所收取人防工程使用费收入,凡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全部用于人防工程建设,可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税字[1997]36号 1997年3月10日) (六)证券投资基金 1、对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差价收入,股票股息、红利收入,债券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企业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债券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税字[1998]55号 1998年8月6日) 2、自2004年1月1日起,对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差价收入,继续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税字[2004]78号 2004年4月30日)

国税函[2010]1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1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 成文日期:2010-04-21 字体:【大】【中】【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执行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关于居民企业选择适用税率及减半征税的具体界定问题 (一)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处于《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过渡期的,该居民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选择依照过渡期适用税率并适用减半征税至期满,或者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 (二)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符合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该居民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也可以选择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税,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 (三)居民企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和第九十条规定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所得,是指居民企业应就该部分所得单独核算并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高新技术企业减低税率优惠属于变更适用条件的延续政策而未列入过渡政策,因此,凡居民企业经税务机关核准2007年度及以前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或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2008年及以后年度未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自2008年起不得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也不适用《国务院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过渡税率,而应自2008年度起适用25%的法定税率。 二、关于居民企业总分机构的过渡期税率执行问题 居民企业经税务机关核准2007年度以前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适用所得税税率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49号)规定,其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分支机构可以单独享受所得税减低税率优惠的,仍可继续单独适用减低税率优惠过渡政策;优惠过渡期结束后,统一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第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农业相关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优惠政策整理

文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 3.《关于贯彻落实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8〕850号)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 5.《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国税发〔2009〕47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2号) 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48号) 9.《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2012〕5号) 减免税内容及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3.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要点提示: 1. 企业从事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享受税收优惠的农、林、牧、渔业项目,除另有规定外,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的规定标准执行。 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凡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中限制和淘汰类的项目,不得享受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中所列农、林、牧、渔业项目此项优惠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内容: (1)享受免税优惠的农、林、牧、渔业项目的具体范围: ①部分基础性农、林、牧、渔业项目 a.蔬菜的种植。包括各种叶菜、根茎菜、瓜果菜、茄果菜、葱蒜、菜用豆、水生菜等的种植,以及蘑菇、菌类等蔬菜的种植。 b.谷物的种植:指以收获籽实为主,可供人类实用的农作物的种植。如:稻谷、小麦、玉米等农作物的种植。包括稻谷、小麦、玉米、高粱、谷子等谷物的种植。

农业相关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优惠政策整理

文件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 3. 《关于贯彻落实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 通知》(国税函〔2008〕850 号) 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 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 号) 5.《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2009〕47 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2010 年第2 号) 7.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 补充通知》(财税〔2011〕26 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2011 年第48 号) 9.《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告〔2012〕5 号) 减免税内容及条件: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企业从事下列 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 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中药材的种植; 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牲畜、家禽的饲养; 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 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3.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 条例》第八十 六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要点提示: 1. 企业从事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享受税收优惠的农、 林、牧、渔业项目, 除另有规定外,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4754-2002)的规定标准执行。 企业从事农、 林、牧、渔业项目,凡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2011 年版)》 (国家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9 号)中限制和淘汰类的项目,不得享受实施条例第 八十六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种植; 6) 林产品的采集; 7)

2020增值税减免税政策最新

2020增值税减免税政策最新 2016年四十种免征增值税情形 2016年5月开始营改增试点。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 渡政策的规定》的内容,有40中免征增值税的情形。这四十种免征增值税情形包括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婚姻介绍服务、学生勤 工俭学提供的服务、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等。 托儿所、幼儿园,是指经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审批成立、取得办园许可证的实施0-6岁学前教育的机构,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托儿所、 幼儿园、学前班、幼儿班、保育院、幼儿院。 公办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在省级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以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 民办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在报经当地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的收费标准范围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 (二)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 (三)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 (四)婚姻介绍服务。 (五)殡葬服务。 (六)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 (七)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本项所称的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机构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 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

为就医者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以及医疗机构向社会提供卫生防疫、卫生检疫的服务。 (八)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 (1)初等教育:普通小学、成人小学。 (3)高级中等教育:普通高中、成人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 2.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是指: (1)普通学校。 (2)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 (3)经省级及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 (4)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技师学院。 上述学校均包括符合规定的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但不包括职业培训机构等国家不承认学历的教育机构。 3.提供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并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考试报名费收入,以及学校食堂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伙食费收入。除此之外的收入,包括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 学校食堂是指依照《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14号)管理的学校食堂。 (九)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 (十二)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具体规定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具体规定:减税、免税 1、高新技术企业 2、企业事业单位技术转让 3、科研单位、大专院校技术转让 4、新办“三产”企业 5、劳服企业 6、校办企业 7、福利企业 8、资源综合利用 9、“老、少、边、穷”地区企业 10、灾情 11、军队后勤企业 12、武警后勤企业 1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14、监狱、劳教企业 15、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16、国有农口企事业 17、环保产业设备(产品) 18、乡镇企业 19、机关服务中心 20、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

正文: 1、高新技术企业返回 (1)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的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2)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开发区内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 (3)经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被认定为高新技术的股份制企业,以及1994年1月1日以前已经国务院批准在海外发行H股的内资股份制企业,减按15%的比例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4)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内资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之 日的所属纳税年度在企业开业之日所属年 度之后,可就其适用的减免税期的剩余年限享受减免税优惠待遇;凡在依照有关规定适用的减免税期限结束后才被认定为高新技 术企业的内资企业,不应追补享受有关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待遇。

2、企业事业单位技术转让返回 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 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 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 3、科研单位、大专院校技术转让返回 (1)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2)上述所称的科研单位是指全民所有制独立核算的科学研究机构。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所属研究所和各类技术开发、咨询、服务中介组织。科研单位的认定应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上科委提供具体名单报经同级税务机关审核。 (3)科研机构进行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承包所取得的收入,经市地以上技术市场管理部门审查证明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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