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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涉及税费如下

民办学校涉及税费如下
民办学校涉及税费如下

民办学校涉及的税费

民办学校涉及税费如下:

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相关税费。

一、营业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四款规定: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同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号)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的范畴进行了明确:

(一)“学历教育”是指:

受教育者经过国家教育考试或者国家规定的其他入学方式,进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获得国家认的学历证书的教育形式。具体包括:

1、初等教育:

普通小学、成人小学;

2、初级中等教育:

普通初中、职业初中、成人初中;

3、高级中等教育:

普通高中、成人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

4、高等教育:

普通本专科、成人本专科、网络本专科、研究生(博士、硕士)、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

(二)“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是指:

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上述学校均包括符合规定的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但不包括职业培训机构等国家不承认学历的教育机构。

(三)免征营业税的教育劳务收入按以下规定执行:

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是指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

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伙食费、考试报名费收入。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及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不属于免征营业税的教育劳务收入,一律按规定征税。各类学校享受营业优惠政策时,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须提供税务登记、法人资格代码证、经营相关资料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二、根据《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和《征收教育费附加暂行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随营业税税额征收。城建税=营业税税额×7%(县城5%);教育费附加=营业税税额×3%。

三、所得税。如果您校注册类型为个人独资或合伙性质的,应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的规定,对您校投资者的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如果您校注册类型不是个人独资或合伙性质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应缴纳企业所得税。民办学校取得的收入,除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项目外,均应计入应纳税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收入总额=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其中,收入总额包括民办学校取得的财政补助收入、上级

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交收入和其他收入等。除另有规定外,民办学校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收入项目包括:

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

四、如果您校经营场所属自有财产,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还应按房产原值和所占用的土地面积依法缴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自有房产税=房产原值

×70%×

1.2%;土地使用税=占用土地面积×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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