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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

山东省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
山东省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

山东省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日期:2007-09-10 查看次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社区矫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山东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意见》,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共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井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第三条社区矫正工作要坚持 "改革创新、以人为本、社会参与、维护稳定"的原则,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提高教育矫正质量,确保刑罚约有效执行。

第四条相关部门对社区矫正工作要提供必要的人、财、物保障。

第二章矫正对象的接收

第五条社区服刑人员由其居住地司法所接收;户籍所在

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户籍所在地司法所应当协助、配合居住地

司法所开展矫正工作。

第六条社区矫正对象主要也括下列五种服刑人员:

(一)被判处管制的;

(二)被宣告缓刑的;

(三)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包括: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四)被裁定假释的;

(五)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

第七条人民法院对罪犯判处管制、单独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或宣告缓刑的,应当在判决生效后4日内,将下列材料送达罪犯居住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

(一)刑事判决书;

(二)执行通知书; "

(三)结案登记表。

县级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登记后,应在3日内将上述材料分别送达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和司法所。第八条人民法院对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决定暂子监外执行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后4日内,将下列材料送达罪犯居住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

(一)刑事判决书;

(二)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三)结案登记表;

(四)罪犯病残鉴定表。

县级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登记后,应在3日内将上述材料分别送达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和司法所。

第九条监狱管理机关或公安机关决定对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狱、看守所或拘役所应当在接到决定后己日内,将罪犯暂予监外执行通知书寄送罪犯居住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将下列材料寄送罪犯居住地的县级司法 :

(一)刑事判决书;

(二)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三)罪犯暂予监外执行通知书;

(四)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

(五)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具保书;

(六)罪犯病残鉴定表;

(七)罪犯出监(所)鉴定表。

县级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登记后,应在3日内将上述材料分别送达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和司法所。

第十条人民法院对罪犯裁定假释的,监狱应当在假释裁定生效后4日内,将假释裁定书寄送罪犯居住地的县获公安机关,将下列材料寄送罪犯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

(一)刑事判决书;

(二)假释裁定书;

(三)罪犯结案登记表;

(四)罪犯出监鉴定表。

县级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登记后,应在3日内,将上述材料分别送达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和司法所。第十一条监狱、看守所或拘役所对罪犯的主刑执行完毕,仍需执行剥夺政治权利刑罚的,应当在主刑期届满后4日内,将刑事裁定书寄送罪犯居住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将下列材料寄送罪犯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

(一)刑事裁定书;

(二)罪犯出监 (所)鉴定表

县级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登记后,应在3日内,将上述材料分别送达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和司法所

第十二条公安派出所、司法所应当在接到县级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送达的法律文书及有关材料后4日内,填写送达回执,加盖印章,分别送达县级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县级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将收到的回执于3日内送达相关的人民法院、监狱和英萝以上公安机关。

第十三条人民法院、监狱、公安机关应在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决定暂予监外执行、裁定假释及减刑工作中,责令罪犯在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生效后7日内,到共居住地的司法所报到。

原已在社会服刑的矫正对象,由公安派出所将其相关材料复印件移交司法所。

第十四条司法所应在罪犯报到时为其办理登记手续,并向其告之应遵守的法律规定、规章制度,发放《社区矫正对象行为规范》。罪犯在报到时要如实向司法所汇报个人及家庭情况,并写出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

罪犯自登记之日起为社区矫正对象。如主要法律文书不全,可暂不列为矫正对象。

公安派出所、司法所应对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罪犯及时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脱管失控。

第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应根据刑罚执行的程序,对人民法院有关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缓刑、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判决、裁定实行监督;对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的呈报假释和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及社区矫正执法活动实行监督,以保证社区矫正工作依法、公正实施。

第三章矫正工作

第一节制定矫正个案

第十六条司法所收到人民法院、监狱管理机关、看守所或拘役所送达的各类法律文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及时召集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研究对矫正对象的矫正方案,并建立矫正个案。

第十七条司法所应指定专人为矫正个案责任人。矫正个案责任人负责对矫正个案的组织和落实,具体做好以下工作:

(一)查阅刑事判决书、假释裁定书、罪犯暂予监外执行通知书、罪犯出监 (所)鉴定表、结案登记表、罪犯病残鉴定表及其它相关法律文书和材料;

(二)通知矫正对象在指定时间、地点接受谈话询问,并做好谈话记录;

(三)邀请心理矫正社会志愿者对矫正对象进行心理测试、评估并提出矫正建议;

(四)走访矫正对象在服刑前的邻居、同学、同事及其近亲属,了解其成长经历、社会交往及生活习惯等情况。第十八条矫正责任人应针对矫正对象的情况和特点,提出矫正意见和矫正措施,经司法所长同意后填写《矫正个案书》。

第十九条《矫正个案书》包括以下内容:

(一)矫正对象的自然情况、简历、犯罪与刑罚情况、社区矫正种类和期限、身体健康状况、居住地址;

(二)家庭主要成员情况;

(三)心理测试及矫正建议;

(四)矫正措施;

(五)考核鉴定;

(六)解除矫正意见;

(七)宣布解除矫正情况。

第二十条对患有精神病和年老、病残、生活不能自理的暂予监外执行的矫正对象,可以不建立矫正个案,但要建立档案。

第二节矫正对象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社区矫正组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等法律法规及社区矫正工作的有关规定,对矫正对象进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公安机关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考察工作,认真遵守有关法律程序,严格履行刑罚执行职责。

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对违反监督、考察规定的矫正对象,根据具体情况依法采取必要措施;对重新犯罪的矫正对象,及时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司法所要与矫正对象的配偶或直系亲属签订协助监督管理协议。矫正对象没有配偶或直系亲属的,可与其所在单位、居住地居 (村)民委员会或有能力并愿意协助监督管理和教育的近亲属签订协助监督管理协议。协助监督管理责任人应积极配合司法所做好对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和教育工作。

第二十五条司法所要责令矫正对象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组织制定的管理制度,实施分类管理,坚持日常管理与重点监督相结合,将矫正对象的行为规范在法律和制度规定的范围内,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正常秩序,确保非监禁刑罚约有效执行。

第二十六条社区矫正组织应依据法律规定及省里制定的有关制度,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报到、监护、外出、迁居、请销假、会客、公示、申诉、奖惩等方面的具体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司法所要建立社区矫正对象档案,一人一档,专人管理。档案内容包括矫正对象的判决书、裁定书和执行通知书、矫正个案书、情况登记表、协助监督管理协议书、思想汇报、奖惩情况及其他相关材料。公安派出所应保留未纳入矫正对象的服刑人员档案并同时建立矫正对象档案,其入档材料和保存年限仍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被管制、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剥夺政治权利和缓刑的矫正对象,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市、区)或者迁居,需事先经公安派出所和司法所同意并报县级公安机关批准。

第二十九条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矫正对象不得组织或者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结社活动。

第三节矫正对象的教育

第三十条社区矫正组织要针对矫正对象的特点,根据社区矫正工作的需要,建立相应的学习教育制度,制定切实可行的学习教育计划,并抓好组织和落实工作。

第三十一条对矫正对象的教育包括政治思想教育、道德文化教育、政策形势教育、认罪服法教育、法律知识教育、职业技术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和劳动教育等。

第三十二条对矫正对象的教育可采取集体教育、个别谈话教育、走访回访教育、亲属规劝教育、心理咨询和心理矫正、邀请有关人员作报告、组织参加社会活动、社会志愿者帮教等多种方法和形式进行。其中,集体教育、组织听报告或参加社会活动,每半年不少于3次 (12课时)。

第三十三条对矫正对象的教育要体现个性化、人性化、亲情化,要有针对性、实效性,要做到动之以情、晓之以理。

第三十四条要通过教育,使矫正对象认罪服法,改变不良心理和行为,逐步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在思想上、行为上都能适应社会进步的需要,为期满后顺利回归社会打好基础。

第三十五条社区要提供相对固定的学习教育场所和设施。有条件的地方,也可建立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和读书教育基地。

第四节矫正对象的公益劳动

第三十六条司法所要组织有劳动能力的矫正对象定期参加社区公益劳动。

第三十七条社区公益劳动要按照符合公共利益、矫正对象力所能及、便于监督检查的原则设置,如打扫公共卫生、植树造林、保洁绿化、敬老助残等。有条件的地方,可在敬老院、公园、烈士陵园、荚萝扎董村等地建立矫正对象公益劳动基地。

第三十八条有劳动能力的矫正对象每月参加社区公益劳动一般不得少于10小时。

第五节矫正对象的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九条社区矫正组织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山东省社区矫正对象考核奖惩暂行办法》的规定,建立对矫正对象的计分考核制度。司法所要设专人负责日常考核、台帐管理及数据统计、上报等工作。

第四十条对矫正对象的考核、奖惩,要坚持照章考核、依法依制奖惩的原则;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事求是、准确及时的原则;奖惩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十一条要根据矫正对象遵纪守法、思想改造、参加学习和公益劳动、工作等方面的表现情况,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奖惩依据,并存入矫正对象档案。

第四十二条对矫正对象的奖励包括表扬,物质奖励、减刑;惩罚包括警告处分、治安处罚、收监 (所)执行、撤销假释、撤销缓刑。

第四十三条表扬、物质奖励及警告由司法所会同公安派出所填写《社区矫正对象奖惩审批表》,报街道 (乡镇)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审查批准。减刑的主要对象是被判处管制的服刑人员,由公安派出所会同司法所提出减刑建议,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查同意后,报请所在地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审核裁定;暂予监外执行的服刑人员在监外执行条件消失后,余刑一年以下的,如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可在收监 (所)时由公安派出所会同司法所提出减刑建议,报安机关审查后,提请人民法院裁定。被宣告缓刑、裁定假释的服刑人员,除有特殊情况,一般不适用减刑。

第四十四条被宣告缓刑、裁定假释的服刑人员在考验期限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公安机关应及时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并通知原判决人民法院。

暂予监外执行的服刑人员,在监外执行期间又犯新罪,需要收监 (所)执行的,由当地公安机关直接通知其所在监 (所)收回;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原执行机关。被剥

夺政治权利、管制、宣告缓刑和假释的服刑人员在执行期间又犯新罪的,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第四十五条被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服刑人员在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相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但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公安机关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假释的建议。撤销缓刑、假释和收监 (所)执行由公安派出所会同司法所将撤销缓刑、假释意见和收监 (所)意见及有关材料报县级公安机关,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报原判决人民法院裁定并通知原关押监 (所)收回执行。治安处罚由服刑人员居住地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因年老、精神病、身体残疾而不能自理及患严重疾病的矫正对象经司法所批准,可不参加考核。第六节矫正对象的社会保障

第四十七条社区矫正对象有劳动能力的,应参加社会生产劳动。矫正对象原工作单位愿意接收的,可以在原单位工作;有能力自谋职业的,可以在报告司法所后自谋职业;没有自谋职业能力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供培训机会并指导就业。

第四十八条凡符合低保条件的,经民政部门审核后,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按规定享受低保待遇。司法所负责向民政部门提供有关情况。

第四十九条社区矫正组织要依据有关政策、规定,尽可能帮助矫正对象解决在就业和生活中存在的特殊问题或困难。

第五十条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人民法院宣告缓刑的未成年人,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

第七节社区矫正的监督

第五十一条人民检察院要根据刑罚执行监督程序,对社区矫正执法活动实行监督,以保证社区矫正工作依法、公正实施。

第五十二条人民检察院要将在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人民法院、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提出纠正意见,或通报有关社区矫正组织纠正。

第五十三条社区矫正对象的刑罚执行、变更及司法奖惩,由矫正对象居住地的县级人民检察院实施监督。

第四章社区矫正的解除

第五十四条被判处管制、单处或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的服刑人员执行期满,且未重新犯罪的,在其执行期满前30日,由其写出自我总结,公安派出所会同司法所出具书面鉴定材料,报县级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备案,由公安派出所通知本人,并向其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或者恢复政治权利。

第五十五条被宣告缓刑的服刑人员考验期满,且未重新犯罪的,由其写出自我总结,公安派出所会同司法所出具书面鉴定材料,报县级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备案;由公安派出所向本人宣布考验期满,井通报原判决的人民法院。

第五十六条保外就医人员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且刑期未满的,由其写出自我总结,公安派出所会同司法所做出病情等鉴定,并同原批准机关联系,予以收监 (所)。

第五十七条被裁定假释的服刑人员考验期满,且未重新犯罪的,由其写出自我总结,公安派出所会同司法所出具书面鉴定材料,报县级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备案;由公安派出所向本人宣布原判刑罚执行完毕,并通报原裁定人民法院和原执行机关及共亲属、原工作单位。

第五十八条在公安派出所向服刑人员宣布解除管制或者恢复政治权利、缓刑和假释考验期满的同时,由司法所宣布解除社区矫正。

第五十九条社区矫正对象因重新违法犯罪被依法惩处的,或严重违规被撤销缓刑,假释收监 (所)执行的,自收监 (所)或羁押之日起,自然解除社区矫正。

第六十条社区矫正对象正常死亡的,由相关医院出具死亡证明。对假释或暂予监外执行的矫正对象死亡的,公安派出所要将死亡情况于7日内书面通知原关押单位,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矫正对象非正常死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办理。

社区矫正对象死亡的,自然解除社区矫正。

第六十一条恢复对象依法解除监督考察和社区矫正期满后,县级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应在5日内,分别向矫正对象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公安派出所和安置帮教工作站(司法所)送达《解除监督考察和社区矫正通知书》等相关材料;街道,(乡镇)司法所应在矫正对象解除监督考察和社区矫正时,及时发给其由县级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盖章的《解除监督考察和社区矫正证明书》。矫正对象应在解除监督考察和社区矫正期满后7日内,到居住地安置帮教工作站(司法所)报到,由街道(乡镇)安置帮教工作站(司法所)接茬进行安置帮教工作。

第五章附则

第六十二条本实施细则由山东省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经验交流]司法所工作经验交流材料

[经验交流]司法所工作经验交流材料 司法所工作经验交流材料 夯实司法行政基层基础 助推沿海强区美丽关城建设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同仁: 非常荣幸登上这个讲台就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向大家汇报,我发言的题目是,不妥之处,还请各位领导、各位同仁批评指正。 石河镇地处山海关石河以西,距山海关古城公里,北依燕山,南临渤海,镇域面积平方公里,下辖35个行政村,现有人口20197人。近年来,石河司法所紧紧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以维护社会稳定为第一职责,以满足群众法律需求为第一目标,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充分发挥法治宣传、法律服务、法治保障职能作用,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20XX年我所被司法部评为“全国模范司法所”。现将有关工作汇报如下: 一、切实加强特殊人群管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工作是创新社会治理方式、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性工作。在具体工作中我们坚持规范化、信息化、亲情化的工作方法。一是严格落实各项管理制度。认真开展审前社会调查评估,确保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调查评估报告。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外出、会客、居所变更等报告审批制度,我所现有的26名社区服刑人员没有漏管、脱管、虚管现象,更无重新违法犯罪行为发生。在去年和今年省、市的多次检查督导中,我所社区矫正工作得到充分肯定。二是加强教育转化工作。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开展个别教育和心理辅导工作。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隋某因故意伤害造成家庭背上了较多的债务,其入矫后产生了辍学打工的想法,我所邀请心理专家对其教育疏导,使其认识到只有学好技术,将来才能立足社会、孝敬父母。通过心理辅导,使隋某打开了心结,目前正在秦皇岛技工学校认真学习,成绩优异。原社区服刑人员聂某,母亲身患癌症,我所了解情况后,协调民政等部门为其协调解决了大病报销的部分费用,并在春节期间进行了慰问,聂某深受感动,表示将以实际行动回报社会。三是推进社区矫正信息化建设。在市、区两级司法行政机关的大力支持下,我所率先建设了数字化社区矫正学习室,使社区服刑人员的学习情况在上级的信息管理系统中能同步呈现,并进行互动交流。进一步完善社区矫正信息化管理平台,加强社区矫正人员的日常监管,做到“日调度、周汇报、月考核”,切实提高了社区矫正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四是扎实做好安置帮教工作。对全镇42名刑满释放人员,建立规范档案,将各刑释人员的基本情况、家庭状况等登记造册。同

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方案

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方案 为规范社区矫正执法活动,保证我州社区矫正工作全面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按照《云南省(试行)》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具体步骤和时间 从XX年1月起,全州十县(市)和所辖乡(镇)全部列入社区矫正范围,按三个阶段推进社区矫正工作。 (一)动员阶段(XX年1月1日——1月31日) 成立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明确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和社区矫正工作会议,动员部署社区矫正工作。 (二)启动阶段(XX年2月1日——2月28日) 建立县(市)社区矫正工作组织机构,落实工作人员;制定工作流程和工作制度;摸清矫正对象底数,协调矫正对象的衔接接收工作。 (三)实施阶段(XX年3月1日开始) 乡(镇)建立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和网络,调整充实工作人员;制定工作计划、培训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建立矫正对象个人档案和相关台账;全面实施社区矫正。

二、社区矫正适用范围 社区矫正适用范围是户籍地和经常居住地在本州,或者户籍地不在本州,本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州定居,且长期在本州工作、学习和生活的下列五种罪犯: (一)被判处管制的; (二)被宣告缓刑的; (三)被暂予监外执行的; (四)被裁定假释的; (五)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 三、社区矫正工作任务 (一)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刑罚正确实施; (二)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思想和法制教育、文化教育、职业技术教育,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使他们成为守法公民; (三)对社区矫正对象在就学、就业、生活和心理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提供帮助,促使他们适应社会生活。 四、社区矫正组织领导 社区矫正工作坚持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综治维稳委牵头,司法行政部门具体组织实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分工负责、密切配合,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机构编制、财政等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单位大力支持,社

社区矫正日常管理制度

社区矫正日常管理制度 一、报到制度 矫正对象自法律文书生效7日内或自出监之日7日内到长期固定居住地司法所报到并办理登记手续,如实汇报家庭情况等。司法所对矫正对象设定编号,填写《矫正对象登记表》,对其宣读矫正对象行为规范,责令其严格遵守。 矫正对象每周一次电话向司法所报到,汇报其所在位置及上周活动情况,思想状况。 矫正对象每月到司法所报到一次并汇报情况,监外执行犯罪视身体状况,可以委托监护人或近亲属以书面形式汇报情况。 二、监护制度 司法所要在矫正对象报到后20日内,对其单位、家庭情况进行走访了解,确定矫正对象的监护人,签订监护协议。 1.监护人的基本条件 (1)应是矫正对象的直系亲属或好友。 (2)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群众反映良好。 (3)愿意承担监管义务和相应的监管责任。 (4)具有监管能力和相应的身体条件。 2.监护人的基本职责 (1)对社区矫正对象的遵纪守法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其遵守社

区矫正规定。 (2)随时与社区矫正对象保持联系,掌握矫正对象的动态和基 本情况。 (3)每月以书面或电话的形式,向司法所反映矫正对象的矫正 情况。遇有特殊或紧急情况应及时反映。 三、走访制度 走访是指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根据社区矫正的有关规定,定期到社区矫正对象的家庭、居住地的社区(村)或工作单位,向有关人员及当地群众了解社区矫正对象的矫正情况,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走访的具体要求是: (1)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应当每月至少与矫正对象见面一次,对矫正对象的矫正情况进行实地走访。 (2)节假日及其他重点时期,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应及时走访,掌握矫正对象的动态情况。 (3)社区矫正对象受到奖惩、有重大思想问题或出现其他特殊情况时,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应及时走访。 (4)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应当根据走访情况及时调整矫正方案和矫正 措施,增强矫正的针对性。 四、迁居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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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全面推进”六五”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在加大法制宣传力度上有新作为,进一步深化法律“六进”和法治创建活动。进一步加强法治文化阵地建设,在巩固沿河路法治宣传长廊和大地红法治文化广场的基础上,把法治文化阵地建设延伸到新农村建设点和景区。 三是进一步加大法律援助、人民调解和法律服务工作力度,在围绕大局服务民生上新作为。主动适应关注民生、保障民生、改善民生对法律服务的需求,努力为群众提供法律服务,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 四是进一步加大刑释解教人员和社区矫正对象的管理,在特殊人群管理上有新作为。以“提高矫正质量、避免重新犯罪、促进社会和谐”为宗旨,着眼基层,积极探索,扎实推进,主要从社区矫正制度化、规范化建设等方面来做大量的工作;坚持“帮教社会化、就业市场化、管理信息化、工作职责规范化”的工作原则和“教育、挽救、感化”的工作方针,进一步落实衔接、帮教、安置、管理各个环节(请帮助宣传好范文网:icrosoft word 文档 (3)

第一季度社区矫正工作开展情况汇报

第一季度社区矫正工作开展情况汇报 一季度,我县社区矫正工作按照上级部署和要求,解放思想,大胆探索、精心组织、规范运作,重点抓好日常管理、教育访谈、领导重视、督查指导和相互配合等五个方面工作,全县社区矫正工作开局良好。现将主要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我县自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以来,共接收社区矫正对象365人,期满解除79人,聘请社区矫正志愿者268人。一季度,共接收社区矫正对象52人,解除20人,请假外出打工19人,组织公益劳动49次,开展集中教育49次;社区矫正对象基础信息录入按时完成,季度评议会按时召开。 二、主要做法 一是日常管理规范化。重点做到三个规范,即矫正对象衔接规范化;矫正对象请假外出规范化,对于矫正对象请请假外出的,由司法所会同派出所提出意见,并办理批假手续,社区矫正对象需要延长请假时间的,必须办理续假手续;解除矫正规范化,矫正对象矫正期满后,由司法所会同派出所向其本人宣布解除矫正,发给《社区矫正期满宣告书》等相关文书,并向其所在地的村居组织、所在单位通报有关情况,《社区矫正对象期满鉴定表》送交司法局和公安局审核后,存入个人档案。 二是教育访谈经常化。以司法所“进万村大服务”活动为契

机,开展经常性的进村入户访谈教育工作。通过走访社区矫正对象,掌握社区矫正对象思想、生活状况,进一步落实社区矫正工作各项管理措施。在活动中,矾山司法所进一步开拓思路,变“一进”为“三访”,把“访社区矫正对象进村入户”变成“三走访”:即走访社区矫正对象本人了解其思想动态;走访村(居)委会了解矫正对象表现;走访家庭了解矫正对象生活情况。矾山司法所通过在开拓工作思路和丰富工作内容上下工夫,不仅及时全面地掌握了社区矫正对象的动态,而且为下一步采取个性化矫正措施提供了依据。 三是领导重视人性化。在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中,大力争取基层领导重视。柯坦司法所在开展走访社区矫正对象活动中,积极向镇党委政府汇报情况,镇党委书记莫家芳、分管副书记朱同生十分重视,并全力支持。镇政法委书记、武装部长瞿华胜直接参与走访。在走访矫正对象吴文胜过程,了解到其家庭困难,本人改造效果明显,又有一技之长,于是多方协调,为其在轮窑厂找到一份工作,解决了他的生活问题。 四是督查指导经常化。一是定期例会督查指导,要求各司法所负责人在召开例会时汇报本所本月社区矫正工作开展情况;二是不定期到所督查指导,并邀请检察机关派员参加;三是利用季度评议会督察指导,并邀请检察院派员参加对评议会实施监督。为使社区矫正工作扎实推进,县社区矫正领导组办公室、县司法局还成立督查组,对各镇社区矫正对象核查情况进行了全方位、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细则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细则 刑法修正案八对刑事处罚新增了一个社区矫正,对于被判管制的罪犯,一般就要进行社区矫正。而为了配合各地社区矫正的实施,我国制定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细则,下面请跟随小编一起在下文中了解这个办法的具体内容。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细则 第一条为依法规范实施社区矫正,将社区矫正人员改造成为守法公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社区矫正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 人民法院对符合社区矫正适用条件的被告人、罪犯依法作出判决、裁定或者决定。 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实行法律监督。 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人员及时依法处理。 第三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 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社区矫正机构的组织指导下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等协助社区矫正机构进行社区矫正。 第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 受委托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委托机关的要求,对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拟禁止的事项等进行调查了解,形成评估意见,及时提交委托机关。 第五条对于适用社区矫正的罪犯,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应当核实其居住地,在向其宣判时或者在其离开监所之前,书面告知其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的时间期限以及逾期报到的后果,并通知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判决、裁定生效起三个工作日内,送达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执行通知书、假释证明书副本等法律文书,同时抄送其居住地县

社区矫正工作情况汇报

社区矫正工作情况汇报 受县人民政府的委托,我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全县社区矫正工作,请予审议。 一、我县社区矫正工作的发展历程 社区矫正是与监狱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主要适用于被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被裁定假释、被暂予监外执行的4种罪犯,其中罪行较轻、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弱病残犯、女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等是社区矫正工作的重点对象。社区矫正工作的任务是在非监禁状态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对犯罪人进行教育改造,矫正犯罪人的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帮助犯罪人顺利回归社会,避免其重新违法犯罪。为了建立完善社区矫正工作的体制、机制,我国于20**年,在北京、上海、浙江等6省市首先启动社区矫正试点工作。20**年,贵州、河北、广东、广西、重庆等**个省市加入社区矫正试点行列。经过试点试行,20**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出台《社区矫正实施办法》,20**年3月1日,《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在全国正式施行。20**年4月,在中共余庆县委政法委的主持下,县司法局、县公安局依据《社区矫实施办法》,顺利办理了180余名社区矫正管理对象交接手续。县司法局接手社区矫正工作后,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和全县各级各部门的支持配合下,不等、不靠,主动作为,在没有队伍、没有机构、没有经费、没有装备、没有经验的情况下,勤汇报求支持、勤协

调求配合、勤调度求规范、勤创新求发展,一切从“零”开始,直面各种困难,不断破解工作难题,不断探索社区矫正“矫得好、管得住” 的有效途径。截止今年3月底,全县累计接收社区矫正人员542名,其中解矫343名,在矫199人(缓刑**7人,假释35人,暂予监外执行7人),重新犯罪率始终控制在1%以内,未发生因脱管漏管而引发的重大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 二、我县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情况 社区矫正工作是落实党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具体体现,是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建设法治社会、创新社会治理的有效举措。作为社区矫正工作的实施主体,县司法局在国家顶层设计不周全、工作保障不到位、执法标准不统一、工作机制不完善、管理手段不科学的情况下,按照县委、政府主要领导“大胆闯大胆试、当先锋走前列”的要求,牢固树立“法治司法、惠民司法、能动司法、创新司法”的工作理念,从“规范”着手,夯实社区矫正基层基础,切实开展社区矫正执法工作: (一)规范执法队伍 1、落实编制,配备人员。2013年以来,余庆县司法局共招考公务员6人,选调公务员2人,借用其他单位公务员2人,通过选调、招考、借用等渠道解决了“无人所”问题,充实了乡镇司法所干部力量,确保了社区矫正工作有效开展。 2、提高待遇,稳定队伍。20**年,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县司法局在原20名社区矫正公益性岗位人员中,择优录用社区矫正协勤13

社区矫正心得体会(精选多篇)

社区矫正心得体会(精选多篇) 社区矫正心得体会 作为一名乡镇司法员,社区矫正是我日常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在这几个月的工作实践中,我不断学习、实践、改进,循序渐进、周而复始地不断摸索、提高和完善,使自己的社区矫正工作业务水平得到了一定提高。通过这些宝贵的工作经验,我对目前洞坪乡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如何开展好此项工作有了自己的一些 浅显认识。 存在问题一:矫正对象对社区矫正缺乏正确理解,产生主观上的 错误认知。我所在的乡就有这样一名矫正对象,他现年37岁,离异,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两个月,缓刑两年。他第一次来司法所报到时,说了一句话让我至今记忆犹新,他说:“这每个月来报到学习都只是形式而已,笔记、资料那些你帮我写就是,我不一定有时间来。”他的这种认知态度,给刚开始接触这项工作的我当头一棒,我才认识到社区矫正工作远不像我以为的那般可以从容应对。 存在问题三:专业技巧掌握不够,工作方式方法单一。在实习期 间更多的是学习如何做好相关档案台账资料,缺乏社区矫正工作经验,缺乏与矫正人员直接面对面的交流,这就导致我在实际工作中面对产生的问题不能有效运用专业技巧去解决,理论与实际操作出现脱节现象,单一的工作方式方法更是让工作的顺利开展步履维艰。 针对这些问题,我认为必须通过以下三个方面来开展好社区矫正 这项工作:

二、丰富工作方式方法,“帮”“教”并重。社区矫正人员是社 会上的特殊群体,他们都有着不同的经历和故事,在他们的内心深处有着不尽相同的思想缺陷和被扭曲的心灵,这都是我们在工作中需要发现并予以解决的问题。面对一些不服从监管的矫正人员,我们要灵活工作方式方法,一切从实际出发,做到“刚柔并济”。首先,在日常监管中必须严格管理、奖惩结合,通过法制教育学习提高他们的遵纪守法的思想认识;其次,采取打电话“拉家常”的形式更好地了解其近期生活情况以及内心观念、思想状况的变化;最后,可以通过发送有关法律法规的短信来促使其加强法律学习,不断(:)改进工作方法,逐渐形成长效机制。对于一些积极进行社区矫正的罪犯,我们在规范日常监管的同时不能只是单纯的进行帮助或教育,应当将两者辩证的统一起来。通过加强交流、传递关怀,促使他们积极参加公益劳动并逐步养成一种习惯劳动、要求劳动的态度,利用法制教育学习和参加公益劳动相结合的方式让他们多与人交流,减轻心理压力和负担,从而更好地融入社会。 三、及时与矫正人员家人朋友进行沟通衔接,严格落实监管制度。家是港湾,亲人可以依靠,朋友懂得倾听。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离不开矫正人员家人和周围朋友的支持和配合。家是无论你受了多大的伤害,你都可以依靠的避风港,亲人一句关心的话语,一个关怀的眼神都会给予我们无穷的力量。对待社区矫正人员这样“特殊的家人”,亲人更应该给予他们更多的鼓励和关心。同时,作为他们的朋友要懂得倾听,委婉的语言和关爱的态度会给他们更大的心里安慰,让他们

社区矫正扫黑除恶工作总结

社区矫正扫黑除恶工作总结 县社区矫正工作在县委、县人民政府领导和市司法局的帮助指导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 xxxx 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社区矫正工作全局,按照上级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县工作实际,认真制定工作方案,落实工作措施,取得了较好的成绩。现将一年来的工作情况总结 一、基本情况 按照上级的统一部署,全省社区矫正工作xx年1月起由司法行政机关组织实施,xx县社区矫正工作于xx年1月开展前期各项准备工作,6月份正式启动。目前,全县设立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21个(其中县级1个、乡镇20个),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司法局和各基层司法所。至xx年11月,全县累计接收各类矫正对象50人。其中缓刑26人;假释16人;暂予监外执行4人;管制4人。男性45人,女性5人。城镇7人,农村43人。18岁以下的3人,18岁至45岁的38人,46岁至60岁的9人。现已经解矫2人。分布在16个乡镇,其中勐朗镇15人,其余15个乡镇7人、3人、2人、1人不等。 二、主要做法 (一)领导全力重视,组织机构健全。为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的组织领导,我们积极向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汇报情况,成立了以县委副书记为组长,县人民政府

副县长为副组长的xx县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成员单位有县政法委、县政府办、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人事局、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总工会、县妇联、团县委等部门;召开了社区矫正领导小组会议;人事部门本着急事急办的原则,批准成立了社区矫正工作股;财政部门按照需求,落实社区矫正工作启动经费;公、检、法三部门协助配合,为确保社区矫正的顺利运行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各乡镇也成立了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各司法所落实了相对专一的工作人员,全面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日常管理。 (二)认真摸底调查、理清可行思路。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xx县社区矫正工作计划提纲》,以此来开展前期调查摸底等工作。由局机关进行调查摸底的同时,指导各乡镇对辖区内五类矫正对象进行深入细致地排查。与此同时,局机关工作人员多次走访我县勐朗镇等乡镇,以及公、检、法等相关部门,进行交流,听取意见,积极取得各单位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支持。并在思想认识、工作经费、人员配备、办公场所的落实等方面形成共识,初步理清工作思路,为社区矫正工作的全面推行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三)做好建章立制,规范工作运行。一是为了规范我县社区矫正工作,制定了《xx县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方案》,报请县委同意并以县委办公室文件形式进行下发,明确了各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责、工作原则、工作范围及任务;明确了实施步骤、工作内容、工作制度及工作流程;明确了档案管理、教育培训和奖惩考核等管理制度。二是在档案建设上下功夫,统一印制各类登记表、社区矫正人员登记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全文】社区矫正实施办法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全文】社区矫正实施办法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依法规范实施社区矫正,将社区矫正人员改造成为守法公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社区矫正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 人民法院对符合社区矫正适用条件的被告人、罪犯依法作出判决、裁定或者决定。 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实行法律监督。 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人员及时依法处理。 第三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 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社区矫正机构的组织指导下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等协助社区矫正机构进行社区矫正。第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

被告人、罪犯,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 1 受委托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委托机关的要求,对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拟禁止的事项等进行调查了解,形成评估意见,及时提交委托机关。 第五条对于适用社区矫正的罪犯,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应当核实其居住地,在向其宣判时或者在其离开监所之前,书面告知其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的时间期限以及逾期报到的后果,并通知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判决、裁定生效起三个工作日内,送达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执行通知书、假释证明书副本等法律文书,同时抄送其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收到法律文书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送达回执。 第六条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或者离开监所之日起十日内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并告知其三日内到指定的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发现社区矫正人员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组织查找,并通报决定机关。 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由交付执行的监狱、看守所将其押送至居住地,与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办理交接手续。罪犯服刑地与居住地

社区矫正规章制度

社区矫正规章制度 篇一:20XX社区矫正工作制度 曙光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制度 一、工作例会制度 社区矫正小组要定期召开工作例会,研究贯彻上级机关社区矫正工作的方针、政策和上级相关部门的指示、决议,部署本辖区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协调处理社区矫正工作中的问题。 二、请示报告制度 司法所社区矫正小组对社区矫正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上报。遇有紧急情况要边处臵边报告。 三、学习教育制度 1、司法所社区矫正小组根据实际情况,每月至少组织矫正对象进行一次集体学习或活动,要有学习内容、学习计划或活动资料。 2、要运用各种有效教育手段,促使社区服刑人员认罪悔罪,增强法律意识和道德修养,成为遵纪守法的公民。 3、应当根据社区服刑人员的犯罪类型、犯罪原因、恶习程度及其思想、行为、心理特征,因人施教、注重实效。 4、社区矫正教育工作主要包括:入矫教育;个人矫正档案;思想文化及职业技术教育;心理矫正;解矫教育等。 四、档案管理制度

1、司法所应当在矫正对象被决定执行社区矫正之日起建立矫正档案,一人一档。 2、针对每名矫正对象成立专门的矫正小组,指定责任 人,实施矫正方案,矫正其犯罪意识。 3、根据矫正对象的需求,结合犯罪类型、心理特征、家庭背景、现实表现等找准症结,制定个人矫正档案。 4、司法所、派出所和社区居委会每月召开一次会议,对矫正对象个案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5、矫正对象矫正地址变更时,档案应随社区矫正对象移交变更地司法所。矫正对象重新犯罪、收监执行的,档案应移交侦查、监狱机关。档案移交双方均应做好交接登记手续。 6、外调人员查阅档案,凭县(市、区)以上政府或政法机关外调介绍信,经市司法局批准,在指定地点阅卷,并填写《社区矫正对象档案借阅登记表》备查。无关人员一律不得查阅矫正对象档案。不得用电话查询档案。 7、矫正对象档案管理应具备保密、防遗失、防潮、防虫、防霉等基本保管条件。 8、矫正对象档案输入计算机的,计算机不得直接或间接与国际互联网或其他网络连接。 9、矫正对象档案应使用a4纸。 五、责任追究制度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恪尽职守。矫正对象出

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个人总结

29团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总结 2011年,我团社区矫正工作在师团党委、师团政府和师司法局的领导下,坚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衔接好、监管好、引导好”的工作思路,紧扣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条主线,切实把矫正对象的衔接、管控、日常管理和教育措施作为重点加以落到实处,使社区矫正工作规范有序开展扎实有效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为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29团发挥了积极作用。现将全年工作总结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我团现有在册社区矫正对象**名,其中男性**名,女性**名;假释**名,剥夺政治权利**名,暂予监外执行**名。该**名社区矫正对象除刘跃新暂未找到外,其余**名矫正对象矫正工作进行顺利。 二、主要做法 (一)完善组织,加强领导,强化队伍,夯实基础团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特殊性和重要性,历来都将其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今年年初制定了工作计划,明确了指导思想、工作方式方法,突出了工作要点。为保证社区矫正工作的稳步推进,严格按照社区矫正管理工作规定要求,进一步明确了社区矫正工作任务、目标和职责,切实加 强工作领导, 落实工作责任,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层层抓落实。 (二)完善工作体系,扎实开展监管教育和帮扶工作。我团加大衔接管控体系建设,完善解除矫正与落实安置帮教相衔接等工作机制,及时转发师团有关矫正对象教育管理工作规定,团领导小组与社区负责成员积极配合、通力合作,积极开展社区矫正对象监管教育帮扶工作,严格执行周报告、月汇报、每月一走访和外出请销假等制度。 (三)加强管控,力促社区矫正与安置帮教无缝对接。为使社区矫正工作与安置帮教工作顺利衔接,保证矫正对象解矫后不脱管、不漏管,我团积极探索社区矫正与安置帮教工作有效结合新思路,落实四个同步,实现社区矫正向安置帮教的无缝对接。一是解除矫正与签订帮教协议同步。矫正期满之日,即由司法所长向解矫人员当面宣读《社区矫正期满宣告书》,在办理解矫手续同时,安排安置帮教小组与解矫对象签订《帮教协议书》,直接纳入安置帮教体系管理。二是个人档案材料移交同步。解矫后,矫正对象身份转变,原有的一套基本材料随之移交,重新建立归正人员一人一卡一档,经过社区矫正后,这部分人员底子清、情况明,建档工作非常顺畅。三是矫正帮教人员衔接同步。由街道综治办牵头,建立同一人矫正、同一人帮教的工作机制,实行社区矫正教育管理与安置帮教责任包办制度,降低帮扶成本,提高帮扶效果。四是管控教育与帮扶救济同步。社区矫正与安置帮教在管理方式方法上有相互借鉴之处,“管控、教育、帮扶、感化”是两者在管理上共通的四部曲,有效避免了重复劳动,提高了工作效率和质量。 (四)多方联动,不断开拓新的就业渠道。 社区矫正人员的安置工作是搞好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环节,做好此项工作有利于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为了切实加强此项工作,给社区矫正人员创造良好的就业条件,结合我团实际,社区矫正领导小组与各社区进行沟通交流,积极为帮教人员寻找并提供过渡性就业岗位,帮助他们解决生活困难,并对其开展思想教育和帮教管理活动。 三、2012年工作思路 2012年我们会继续积极做好社区矫正工作,及时了解掌握社区矫正人员的情况和动态,不断完善社区矫正帮教措施,强化过程管理。认真解决社区矫正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新路子新方法,为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作出最大的努力。 1、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各项工作依法规范进行。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要按照师团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任务和要求,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社区矫正工作者要积极探索

社区矫正工作汇报

社区矫正工作汇报 社区矫正工作总结 各位领导,各位同志: 大田县社区矫正工作在县委、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和市司法局的指导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社区矫正工作全局,我县结合当前工作实际,认真制定工作方案,落实工作措施,全县社区矫正工作开局良好。根据会议的安排,下面我就司法局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做个简要介绍。 一、基本情况 XX年5月5日,我县召开了全县社区矫正工作会议,贯彻全省、全市社区矫正工作会议精神,研究部署我县全面试行社区矫正工作。根据会议精神,5月24日,吴山乡作为大田县的首个社区矫正工作交接乡镇,标志着我县社区矫正工作的全面启动。随后,我县按照各乡镇工作量的大小、难易程度,逐步开展社区矫正交接工作。截止8月25日,全县已有12个乡镇完成了社区矫正工作交接,累计接收各类矫正对象117人,其中缓刑99人,假释10人,暂予监外执行2人,管制1人,剥夺政治权利5人,现已顺利解除矫正对象5人并转入刑释解教人员安臵帮教工作阶段。预计今年年底全县完成社区矫正工作的交接。 二、当前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县社区矫正工作自开展以来取得了一定进展和成效,但此项工作正处于起步阶段,在实施过程中也暴露出一系列问题,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不足,专业性不强。 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专业性、知识性、政策性、纪律性要求都很强的工作。尤其是我们目前处于刚开始展开工作阶段,还没有形成良好的工作机制,各方面都是处于摸着石头过河。如果没有一支强有力的司法行政工作队伍,没有专门的、专业的工作人员,很难达到既定的、预想的效果,达到真正改造罪犯的目的,就会使社区矫正工作流于形式。据4月18日县政府召开的政府常务会议要求,矫正对象10人以上的乡镇由乡镇安排专人负责社区矫正工作,所需人员可从富余教师中借调。目前我县有6个乡镇合计借调7名教师作为专职的社区矫正工作者,目前还未全部到位。 (二)社区矫正工作部门之间配合不够主动、协调。 司法行政机关是社区矫正的具体组织实施部门,法院、检察院、公安等部门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社区矫正工作。但实际工作中,各部门之间的衔接、配合不够主动、协调,将影响到社区矫正的成效。例如目前与派出所的配合过程中便存在两个问题。一是衔接过程中矫正对象人员档案不齐全或未按规定到场报到,文件要求,社区矫正的移交必须做到“见人见档”,在人档不齐全的情况下,司法所暂不接收矫正对象,这就延误了对个别对象矫正工作的开展,同时

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方案

长乐镇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社会治安综合防控体系,提高非监禁刑罪犯的教育改造质量,预防和减少犯罪,增强社区矫正工作的针对性、科学性和系统性,提高教育矫正质量,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情况,特制定此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应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行为恶习和犯罪心理,并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社区矫正工作要坚持党的十七大精神的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加大对非监禁刑罪犯的监督、管理和教育、矫正力度,预防重新犯罪,为实现长治久安营造良好环境。 二、工作原则 按照“依法规范、积极稳妥、协调配合、质量为本”的原则,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坚持以“矫正为本”的原则,教育矫正转化每一名矫正对象。 三、主要任务 1、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刑罚的有效实施。

2、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矫正对象的教育转化工作,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帮助他们认罪悔罪,弃恶从善,成为守法公民。 3、组织矫正对象参加社会公益劳动,激发他们热爱劳动的热情。 4、帮助社区矫正对象解决在就业、生活、法律、心理等方面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四、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 (一)、组织机构 由主管政法的武装部长周光担任组长,司法所、派出所工作人员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司法所,由司法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职责分工 司法所具体负责实施社区矫正工作,组织力量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教育矫正,协调相关部门,形成相对完善的组织体系,逐步实现社区矫正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 派出所要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能,与司法所密切配合,做好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民政办法要保障社区服刑人员的基本生活,把社区矫正工作纳入到社区建设和社区管理工作之中,指导村(居)委会积极参与。 妇联要组织社会志愿者与社区服刑人员结成帮教对子,重点

2020年社区矫正工作检查情况汇报

2020年社区矫正工作检查情况汇报 根据市司法局关于做好《社区矫正工作重要通知》的通知,司法所对自身的社区矫正 日常工作进行了一次自我检查,同时对被监管的40名罪犯进行一次集中谈话,再次强调 电话汇报,思想汇报等相关社区矫正工作纪律,要求社区矫正罪犯以端正的态度配合司法 所进行改造,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做好社区矫正日常管理工作 针对近期全国出现少数社区矫正服刑人员脱管、漏管、重新犯罪的现象,我所按照上 级司法行政机关的部署,对我所的社区矫正日常管理工作进行一次全面自查,清醒地认识 社区矫正工作的紧迫性、复杂性、增强工作责任感与使命感。对社区矫正日常管理工作中 的每个细节进行审查核对,社区矫正罪犯是否做到每个月电话汇报四次,法制学习是否达 到八个小时,义务劳动是否达到八个小时,对未达到要求的必须补充劳动和学习的时间, 对每位服刑人员近期的工作、生活情况以及活动轨迹进行清查,发现有违反管理规定的依 法进行相关处罚措施。通过家庭、社区矫正志愿者等多方途径对社区矫正服刑人员进行思 想帮扶,增强法制观念,吸取以前的经验教训,引导他们发挥自身特长,自主创造,依靠 劳动创造财富,走正确的人生之路,我所的社区矫正日常管理工作逐步走上正轨。 二、对社区服刑犯罪进行集中学习,再次强调工作纪律,防止脱管、漏管现在出现 4月22日我所对监管的40名犯罪进行一次集中学习,除了4名因疾病和急事请假外,全部到齐。工作人员分析了全国社区矫正工作的状况,讲解了社区矫正重新犯罪的案例, 每位服刑人员简单谈一谈自己学习的心得体会以及近期的活动轨迹,再次强调工作纪律的 重要性,对不按时报到并汇报思想、擅自外出、随意进入特定场所,将采取批评教育、警 告等措施,对三次警告还不服从的依法办理收监执行手续。通过学习引起他们对社区矫正 服刑严肃性的认识,督促他们服从管理,好好改造,同时加强司法所自身队伍建,设确保 监管工作到位,防止出现脱管、漏管现象。 我所没有出现脱管、漏管现象,尚未发现有重新犯罪的情况,40名社区服刑人员目前思想稳定。社区矫正是一种刑罚执行活动,我所将提高工作效率、转变工作作风,严格按 照规章制度管理好社区服刑人员,引导他们改邪归正,融入正常的生活轨道,维护社区稳定。 感谢您的阅读。

社区矫正工作心得体会

社区矫正工作心得体会 我在大学期间学的是社会工作,当年在学习《社区社会工作》这门课的时候,首次接触到“社区矫正”一词,当时对社区矫正的概念是十分模糊的,脑子里甚至出现了在社区里关押着一些犯人的画面,现在想想甚是搞笑。 完全没有想到的是毕业后的第一份工作,就是做社区矫正工作,每天和“犯人”们打着交道。事实上在我对这份工作逐渐熟知后,不仅一改原先的错误认识,而且更是觉得社区矫正工作是一份能够助人的十分有意义的工作。 社区矫正不仅没有监狱,而且没有“犯人”,有的只是社区矫正工作室、心理咨询、法律咨询室和曾经犯过一些对社会危害不大的错误,并且改错意识较强的人。 在近一年的工作里,前前后后接收了近三十名社区矫正人员,得到了以下几点的感想和反思。 一每个人都有改变和发展的内在潜力 在社区矫正的人员,虽然他们曾经犯过错,并因此受到法律的制裁和道德的谴责,但是他们的生活环境并没有太大的改变,因此他们大多都很感恩社会,并且愿意去弥补自己的过错,或是愿意通过学习和社区劳动来提升自己,服务社会。

在我们一月一次的集中学习和集中劳动中,每位社区服刑人员都很积极的参与,并且会互相交流自己的学习心得。在社区服刑的同时,他们每个人在社会上还扮演着不同的角色,有的是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法人,有的是商场经理,有的是外卖员等等,因为犯罪丢掉工作的,也都会去主动的在社会上找寻一个适合自己的位置,有的自己开公司创业,有的在家备考一些技能证书考试等等。 因此,我们在做好日常监管工作的同时,要引导他们向上向善,注重心理的疏导和关怀,相信每个人都有改变的希望和发展的潜力,不能因为一时的错误,就判定一个人的一生。 同时还应注重社区服刑人员潜能的开发和利用,尽可能的给他们提供一些就业信息,帮助他们找到一个适合的工作岗位。 二人在情景中,每个人的行为选择都是有原因的 每个个体都不是完全独立自存的,个人的发展受到生理,心理,社会三方面的影响,个人在环境中不断成长,社会环境会影响到个人的行为,家庭作为一个人生来所接触到的第一个环境,对人的影响更是深远持久的。因此研究一个人的行为背后的原因应该将其放在所处的环境当中。 这一点在未成年人身上体现的尤为明显,未成年人处在人生的关键期,身体、

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汇报材料[工作范文]

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汇报材料 篇一:20XX年2月份XX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情况汇报1 XX镇20XX年2月份社区矫正工作情况报告 市司法局: 现将我镇2月份社区矫正工作情况及下月工作打算报告如下:一、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2月份,新接收社区服刑人员0人,按期解矫1人,现有在册14人。全镇现有在册社区服刑人员具体分类及所占在矫人数的百分比情况见下表: 二、社区矫正工作开展情况 1、本月5日、13日组织开展了矫正对象集中教育和社区服务,主要学习了社区矫正管理规定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知识,组织社区服刑人员观看了交通安全警示片。社区服务主要是对服务中心大楼进行打扫。社区服刑人员都能够积极、准时参加集中教育与社区服务,无迟到、早退现象,表现良好。 2、本月4日对社区服刑人员朱XX进行了解矫前走访谈话。14-17日对所有在册人员进行春节前走访排查,分别走访了所在村居、邻里极其家庭,从走访情况看,都能够遵守社区矫正的各项规定,情况正常。我所要求所有在

册人员都写了保证书,保证春节期间不发生违法违规情况,并要求其责任人、监督人加强监督,如有异常情况,及时和司法所联系。 3、做好春节期间值班工作,司法所所有人员保持24小时手机畅通,如有特殊情况发生,确保工作人员第一时间到位。 4、本月2日对在册的服刑人员到派出所进行了信息核实,经核实服刑人员智XX涉嫌盗窃,14日收到市公安局关于智XX的取保候审决定书,目前正等待法院判决。 5、手机定位情况:手机定位正常,每天上、下午各一次定位手机查看。三、下月主要工作打算 1、做好“两会”期间走访排查工作 2、组织社区服刑人员社区服务和集中教育活动。 3、继续组织开展“百日千村万户行”专项行动并及时将活动方案、总结报送市局。 XX镇司法所 二○一五年二月三日 2 篇二: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汇报 。。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汇报 。。司法所在镇党委、政府和县司法局的领导和业务指导下,严格执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要求,加强对矫正

社区矫正执法规范年实施方案.docx

社区矫正执法规范年实施方案 为了进一步推行、规范社区矫正执法工作,推动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社区矫正执法体制,全面推进社区矫正工作依法开展,根据社区矫正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从立党为公、执法为民高度,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充分认识推行社区矫正执法规范活动的重要意义,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本实施方案的要求,梳理执法依据,分解执法职权,确定执法责任,建立和健全社区矫正执法评议考核制度和社区矫正执法过错追究制度,认真落实推行社区矫正执法规范活动的各项工作。 (二)基本目标。进一步明确执法职权和执法责任,加强执法监督,基本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社区矫正执法监督体制,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诚信,努力实现“一强化两提高”目标。一强化,即:强化对社区矫正人员的严格监管,使得社区矫正人员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护,违法行为得到及时纠正、制裁。两提高,即:执法监督机制基本完善,执法监督效能大幅提高;执法人员依法执法观念得到增强,执法能力明显提高。 二、组织领导和工作机构职责 (一)组织领导。建立司法局社区矫正执法规范活动年工作领导小组,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分管社区矫正和法制工作的局领导任副组长,办公室、社区矫正办负责人任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社区矫正办。 (二)工作机构职责。领导小组负责社区矫正执法规范年活动方案的实施,研究处理社区矫正执法中的重要问题,监督指导推行社区矫正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承办实施社区矫正执法的日常工作。 三、实施社区矫正执法规范年活动的范围和要求 (一)实施范围。本方案适用于司法局具有社区矫正执法职能的机构,包括社区矫正办以及各司法所。 (二)实施要求。开展社区矫正执法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遵循法定程序,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诚实守信,依法追究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的法律责任。严格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 四、依法行使的法定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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