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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考罪若干共犯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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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考罪若干共犯问题研究

作者:李振民

来源:《知与行》2017年第11期

[摘要]为了应对实践中频频发生的替考行为,国家在《刑法修正案(九)》中专门规定替考罪予以应对。通过司法实践反馈的情况来看,替考行为多以共同犯罪的形式出现,因而对其共同犯罪形态进行分析就显得尤为必要。在监考人员发现考生作弊而置之不理的场合,由于监考人员有维持考场秩序的义务,其不予制止的行为客观上帮助了替考行为的实施,因而构成片面的帮助犯;在“同意而非教唆他人代替自己考试”的情形,考生不具有组织他人代替自己的义务,因而不能以不作为的共犯进行处罚,但可以将其解释为“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进行处罚;在“教唆12岁的少年替考小升初”考试的情形,虽然替考者由于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负刑事责任,但教唆者与替考者仍可以构成不法意义上的共犯,从而以替考罪的共犯进行定罪处罚。替考行为作为一种严重的社会失信行为,对其进行刑法规制很有必要,但应当仔细分析其犯罪情形,做到罚当其罪。

[关键词]片面共犯; 因果关系; 不作为

[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0-8284(2017)11-0141-04

近年来,替考现象频频曝光网络,引发了人们对于诚信问题和刑法应当如何对此进行规

制的思考。根据曝光的消息来看,在实践中,常见的替考行为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拿着雇主的准考证等证件方式直接进场替考,一种通过伪造身份证等相关证件的方式骗过监考人员进行替考。在《刑法修正案(九)》修改以前,后者尚有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可以规制,而最明目张胆的前一种替考行为,却由于不符合聚众扰乱公共秩序罪的构成要件,可以逃脱刑法的制裁。“这体现了刑法对替考行为的规制存在漏洞,不能对替考行为予以有针对性的全面打击”[1]。为了改变这种局面,替考入刑势在必行。2015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九)》修正案,其中第25条将替考行为纳入刑法的范畴,标志着替考行为正式入刑。本文对实践中常见的几个疑难的共犯问题进行讨论,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

参考。1.监考人员发现考生用作弊器材接收答案而置之不理的,该如何处理;2.同意而非教唆他人替自己考试的行为该如何处理,例如家长找枪手,考生同意但不反对;3.教唆12岁的少年替考小升初考试如何处理。

一、监考人员发现考生用作弊器材接收答案而置之不理的

在替考罪中,替考行为是实行行为,在监考人员发现考生用作弊器材接收答案而置之不

理的场合,由于监考人员并未与替考者进行共谋,因此不可能成立共谋的共同正犯,因而只能考虑是否可以成立片面的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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