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档网
当前位置:搜档网 › 格式合同违反提示说明义务的后果

格式合同违反提示说明义务的后果

格式合同违反提示说明义务的后果

格式合同,是指合同一方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制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合同相对方进行协商的合同。我国《合同法》第39条第1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如前所述,法律对格式合同的限制是一种一定程度的限制,将格式合同提供方的提示义务限定在“免除或限制己方责任的条款”的范围之内。为了保障合同相对方缔约选择权与知情权,格式合同提供方应当在合同成立前、以合理的方式对合同相对方进行说明的义务,和对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关于提示和说明义务的规定,导致对方没有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对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该格式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尽特别提示或说明义务,并不必然导致该格式条款无效,相对方可向法院申请撤销该格式条款。合同存在效力上的瑕疵,但该瑕疵尚并不构成对国家、集体或公共利益的损害,那么,就应当将使合同无效还是继续维持合同的有效状态的权利赋予合同当事人,由合同当事人自行决定。具体到格式合同提供方违反上述提示及说明义务的情形中,即是

将使合同有效无效的权利赋予格式合同相对方,由格式合同相对方来决定。

上司法解释第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具有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格式条款无效。”依据该条款如果格式合同提供方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且同时具备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的,该格式条款(合同)无效。该格式条款系当然无效,不论相对人是否主张其无效,法院应依职权直接认定该格式条款无效,但该格式条款的无效并不影响该合同其他条款的法律效力。

综上,格式合同违反提示说明义务的后果是该格式条款(合同)可被撤销或者会被认定为无效条款(合同)。

最高院司法解释关于格式条款合同效力

最高院司法解释关于格式条款合同效力(2011-03-29 15:30:17)转载▼现实生活中,由于当事人对法律的认识不够,往往被一些强权的合同向对方所“忽悠”。例如格式合同就是其中最明显的一项,还有一些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合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等等。究竟什么是格式合同呢,什么样的格式合同才是无效的呢?一般像比较大一型的企业公司,都是格式合同。合同中的内容不是双方约定的,而是合同相对方草拟好的,对于需要你填的地方它会给你留下空格,你只要签字就够了,这样的合同都是重复的,所有和合同向对方即拟定人签订的合同基本上是一样的,只是要你签字、填空的地方不一样。格式合同什么时候无效,很多人都陷入误区,比较浅显的说就免除或减少己方责任、限制你的权利,遇到这样的条款你就要斟酌了。在中国人传统观念里面认为“白纸黑字”就是铁板钉钉的事情,其实这是个误区,也是对方让你陷入误区。自己一看都签完字了嘛,那肯定后悔不得了,那只能吃亏了,其实这个时候你就要想想这个合同条款是否公平,建立在不公平、不平等基础上的合同基本上都是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简单两个字,你就要从“公平”上来考虑这个事情这样处理是否公平!格式合同陷阱多 司法解释: 第九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关于提示和说明义务的规定,导致对方没有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对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该格式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第十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具有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格式条款无效。 《合同法》 第四十条: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三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格式合同陷阱多,希望当事人在签订格式合同的时候不要急于签合同,可以找一个专业人员帮忙审一下,咨询专业律师其实不需要花多少钱,但是如果你为了省钱,后期出来问题那就不是给律师那点咨询费了。本人就见过这样的一个房屋认购协议,意思是若因买方的原因导致房屋贷款办不下来的话,卖方有合同解除权,解除合同后,全额推付首付。看似是为你考虑,其实是一个大陷阱。合同说了只有卖方有合同解除权,你是没有的,开发商就耍起无赖了,我就是不解除合同,你就是拿不到钱,多么阴险的条款,作为一般的普通老百姓肯定想不到这么深,然而制定格式合同的人就想的这么深,你能怎么办?

重合同守信用填写说明注意事项(精)

注意事项 一、本申报表由企业自行填报,所填报的信息数据为2013-2014两个年度的信息数据。 二、《合肥市级2013-2014年度“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申报表》和承诺书需通过合肥市工商局网站合同管理资料栏目下载。下载后,申报公示企业要对照“填表说明”、“注意事项”,整理企业2013-2014两个年度的合同管理台账等档案资料,提取应填报的信息、数据、资料后,打印一式三份,其中两份按照要求由企业法人代表(负责人签字、加盖企业公章之后,提交所在市场监管局、市工商局直属单位,一份企业留存。“注意事项”、“填表说明”无须打印装订入内。 三、合同履约数据填报请认真把握好以下逻辑关系: 1.书面合同总数=(当年签订的书面合同+以前年度签订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2.当年应当履行合同=(当年实际履行合同+到期未履行的合同; 3.到期未履行的合同=(本方违约合同+对方违约合同+因不可抗力未履行合同+因争议、中止等导致的未履行合同。 四、请在填报《合肥市2013-2014年度“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申报表》之前,仔细阅读合肥市级2013-2014年度“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申报表填表说明。 《合肥市2013-2014年度 “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申报表》填表说明 一、请认真阅读《承诺书》中的相关责任及公示的内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对承诺书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二、企业基本信息 1.企业名称:按营业执照上的详细名称填写。

2.企业类型、发照机关、企业住所、注册号、注册资本、成立日期、经营期限、法定代表人:按照营业执照填写。 3.实缴资本:企业实缴资本。 4.经营范围(主营业务:按照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填列实际主营业务。 5.主营业务所属行业:主营业务根据企业营业收入中所占比重最大的业务类型来确定,选择所属行业中的一项。 6.在职员工:指企业聘用的、有劳动合同关系的员工。 三、企业和品牌经营管理 7.年末资产总额、年销售总额:根据2013年、2014年的财务报表填列。 8.国内外销售情况:包括产品销售、服务销售、劳务提供等,根据2013年、2014年实际情况填写。 9.认证情况:填列至2014年底仍有效的认证,包括质量认证、环保认证、产品认证等。有认证的,列明证书名称、发证机构、证书号、发证时间、有效期截止时间。 10.知识产权:指至2014年底尚在有效期内的各类知识产权,填写专利权、著作权、注册商标数量,商标是否获得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列明证书名称、发证机构、证书号、发证时间、有效期截止时间。 11.经营资质:根据所处行业有无特许资质和许可证、企业是否 取得特许资质和许可证、企业所处行业是否有经营资质等级依次勾选。有经营资质的,列明证书名称、发证机构、证书号、发证时间、有效期截止时间。 四、合同信用管理

格式合同案例

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案例汇编 通讯服务 案例一: 关于对移动公司《客户服务协议》等格式条款进行行政指导的案例情况 一、格式条款基本情况 (一)《客户服务协议》第三条第4项规定:“有权暂停或限制其通信服务”。该格式条款排除了消费者权利。 (二)《IDC业务服务合同》第三条3-1-3项规定:“如因对方设备问题或操作不当,造成移动公司损失的,对方须全额赔偿”。该条款免除自身责任。 (三)《客户服务协议》第八条第1项规定:“对方办理与移动公司相关的各类业务所签署的业务受理单、表单、协议等为本协议的补充,与本协议冲突部分以补充协议为准,补充协议中未约定部分以本协议为准”。该条款排除消费者权利。 (四)《IDC业务服务合同》第四条4-6项规定:“因不可抗力或政策因素等使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该条款免除自身责任。 (五)《客户服务协议》第五条第1项规定:“对方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不受侵犯,移动公司对对方的客户资料和通信信息负有保密义务”。该条款免除自身责任。 二、行政指导法律依据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第(四)项、第(五)项的规定,以及第十一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属于经营者在合同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和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以及排除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和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同时违反了《安徽省合同监督条例》第十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以及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五)项规定。 三、行政指导结果 依据《安徽省合同监督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以及《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对其进行行政指导。行政指导结果如下: (一)《客户服务协议》第三条第4项规定:“有权暂停或限制其通信服务”。经行政指导,现修改为“移动公司应提前通知对方及时交费,对方未及时交费的,移动公司有权暂停或限制对方的通信服务”。明确了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 (二)《IDC业务服务合同》第三条3-1-3项规定:“如因对方设备问题或操作不当,造成移动公司损失的,对方须全额赔偿”。经行政指导,现修改为“如因对方设备问题或操作不当,造成移动公司损失的,对方须全额赔偿;如因移动公司原因造成对方损失的,移动公司须全额赔偿”。明确了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三)《客户服务协议》第八条第1项规定:“对方办理与移动公司相关的各类业务所签署的业务受理单、表单、协议等为本协议的补充,与本协议冲突部分以补充协议为准,补充协议中未约定部分以本协议为准”。该条款排除消费者权利。经行政指导,现修改为“对方办理与移动公司相关的各类业务所签署的业务受理单、表单、协议等为本协议的补充”。删除了“与本协议冲突部分以补充协议为准,补充协议中未约定部分以本协议为准”的内容。维护了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四)《IDC业务服务合同》第四条4-6项规定:“因不可抗力或政策因素等使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经行政指导,现修改为“遇不可抗力双方互不承担责任。移动公司应停收不可抗力期间停止服务的相关费用”。维护了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格式合同相关规定

《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格式合同条款定义及使用人义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第四十条【格式合同条款的无效】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第四十一条【格式合同的解释】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消费者权利保护法》 第二十四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

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六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称“采取合理的方式”。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对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第七条下列情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同法所称“交易习惯”: (一)在交易行为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通常采用并为交易对方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做法; (二)当事人双方经常使用的习惯做法。 对于交易习惯,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第九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关于提示和说明义务的规定,导致对方没有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对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该格式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厂房租赁合同书写格式及注意事项新(合同示范文本)

Restrict the performance of the responsibilities of both parties to the contract, the termination of cooperation, and clear regulations on related businesses. (合同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厂房租赁合同书写格式及注意事 项新(合同示范文本)

厂房租赁合同书写格式及注意事项新(合同 示范文本) 说明:本合同书适用于合同双方同意签署协议后,约束合同双方的履行责任,合作终止以及相关业务明确规定,如果需要,可以直接下载打印或用于电子存档。 厂房租赁合同书写格式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厂房租赁合同条款,以供遵守。 第一条 租赁物位置、面积、功能及用途 1.1(第一幢)的厂房(以下简称租赁物)租赁于乙方使用。租赁物面积为_1500平方米。 1.2本租赁物采取包租的方式,由乙方自行管理。 第二条 租赁期限 2.1租赁期限为2年,即从2012年7月1日起至2014年6月30日止。

2.2租赁期限届满前一个月提出,经甲方同意后,甲乙双方将对有关租赁事项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在同等承租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权。 第三条 厂房租赁费用及相关事项 3.1租金 租金每年为人民币壹拾万零叁仟贰佰元(大写)。 3.2供电,供水,排污及其他为使乙方能够正常生产,甲方必须保证以下几点 1.有实际负荷20KW以上三相电供生产使用。 2.有正常用水供生产使用 3.排污管道能正常,通畅。 4.由于厂房土地等产权问题引起的纠纷,由甲方负责处理,如导致乙方无法正常生产,甲方应双倍返还当年租金。 5.乙方租赁物正前方厂地(四周)有免费使用权。 3.3押金 乙方在签订合同前向甲方一次性交付押金5000元,甲方应在乙方签订合同后从租金内扣除再付剩余租金(第一年)。每月支付。 第四条

劳动合同使用说明范本

合同订立原则 平等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的规定,平等原则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当事人,在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思表示的前提下订立合同的原则。这一原则包括三方面内容:①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不论所有制性质,也不问单位大小和经济实力的强弱,其地位都是平等的。②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当事人所取得财产、劳务或工作成果与其履行的义务大体相当;要求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另一方的财产,侵犯他人权益;要求禁止平调和无偿调拨。③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取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驾于另一方之上,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更不得以强迫命令、胁迫等手段签订合同。 自愿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的规定,民事活动除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外,由当事人自愿约定。包括:第一,订不订立合同自愿;第二,与谁订合同自愿,;第三,合同内容由当事人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自愿约定;第四,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变更有关内容;第五,双方也可以协议解除合同;第六,可以自由约定违约责任,在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解决争议的方式。 公平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具体包括:第一,在订立合同时,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二,根据公平原则确定风险的合理分配;第三,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诚实信用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全过程中,都要诚实,讲信用,不得有欺诈或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

格式合同拟定的注意事项

格式合同拟定的注意事项 格式合同拟定的注意事项格式条款订立的原则 依据《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合同拟定时需要注意什么 权利与义务的一致性 提供格式条款合同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原则,来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如果提供方利用格式条款合同排除了对方当事人之间的重要权利或者免除自己的主要义务,则该条款将被认定为无效。 格式条款合同的无效或撤销 在审判实践中要根据交易的习惯,根据以往的经验,尤其是要考虑到法律对格式条款的规范目的,即实现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贯彻公平原则,来谨慎地进行运用。 格式条款合同的解释 如果合同双方当事人对该格式条款合同中的理解发生争议,应按照通常的理解予以解释。如果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合同一方的解释;如果合同中既有格式条款,又有非格式条款,只有两种条款出现不一致,就应当

采用非格式条款,因为这样既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思,也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相关阅读: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其中,合同的成立,是指双方当事人依照有关法律对合同的内容和条款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合同成立的判断依据是承诺是否生效。 而合同生效,是指合同产生法律上的效力,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通常合同依法成立之际,就是合同生效之时。两者在时间上是同步的。 但是,《合同法》还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合同经批准、登记后即生效。 合同有效成立的5个条件: 1.双方当事人应具有实施法律行为的资格和能力 2.当事人应是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意思表示一致 3.合同的标准的和内容必须合法 4.合同双方当事人必须互为有偿。 5.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

合同条款及格式

合同条款及格式 【合同格式条款的解释】 格式条款的解释,是在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时,对格式条款的含义作出说明。 格式条款为合同条款,格式条款的解释,当然为合同解释的一项内容,自也应适用合同解 释的一般规则。但格式条款与一般合同条款又有不同的特点,它并非是由当事人双方相互 协商拟定的。因此,对格式条款的解释也必有特别的要求。《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 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依此规定,对格式条款的解释还应采用以下三项特殊规则 (一)按照通常理解解释规则格式条款是由一方事先拟定并提供重复使用的,它不是针 对特定相对人而是针对不特定的相对人制定的,因此,在发生争议时,不能按照提供格式 条款的一方的特别理解来解释,也不能按照相对方在订立该合同时的特定情形下的理解来 解释,而应当按照通常的理解来解释。所谓通常的理解,是指通常情形下会订立该合同 的一般人的理解。 (二)作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方的解释对合同条款的解释,有所谓“用语有疑义时,对 使用者为不利益的解释”的法谚,此也为各国法上通用的合同解释规则。《国际商事合同 通则》第4.6条也规定:“如果一方当事人所提出的合同条款含义不清,则应作出对 该方当事人不利的解释。”格式条款因是由一方事先拟定的,且未经对方协商也不允许 对方协商,因此,在格式条款按照通常的理解也会出现两种以上的解释效果时,应当作出 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也就是应为对相对方有利的解释。这一方面体现提供条 款的一方应对自己提供的条款的含义不清负责,另一方面也是为了保护格式条款提供方的 相对方的利益,因为相对方总是处于一种弱势地位。 (三)非格式条款优于格式条款合同中既有格式条款又有非格式条款,且两者不一致的,应按照非格式条款优于格式条款的规则解释,亦即应采用非格式条款而否定格式条款。这 是因为格式条款是由一方提供而未经协商的,非格式条款是由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的,如 果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实际上是当事人双方以其合意排除了格式条款的适用。 在这种情形下,若采用格式条款,无疑是否定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而采用非格式条款, 则恰巧能反映当事人的真实意思。 【合同条款】 (一)对格式条款订立的规制 《合同法》第39条第1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 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

合同范本使用情况说明

关于公司规范合同范本的说明 为规范合同全流程管理,提高合同审批效率,提高生产经营效益,预防合同法律风险,在公司现行合同使用情况进行调研的基础上,就推广合同范本使用进行说明: 一、集团公司合同范本推行使用 1、集团公司现行使用合同范本为集团公司《法律事务工作手册》中范本,其《物资采购合同》,公司钢材、型材、锚具、锚杆、粉煤灰等(除油料外)采购,建议统一使用集团合同范本; 2、合同范本中关于标的物名称、规格、数量、质量标准、交货时间、交货地点,付款比例,付款方式,违约条款等可以根据双方协商,进行具体约定,但是任何显示公平,禁止约定对我方严重不公平的条款,尤其在约定逾期支付利息时,要进行具体测算; 3、石油公司油料采购、销售合同,根据现阶段不同的贸易模式采用不同的合同模板,在石油公司现行使用的合同基础上进行优化; 4、运输合同,营改增实行一票制后,运输合同签订较少,以统一的合同范本进行签订; 5、水泥采购合同,目前多以水泥厂合同范本为主,因为水泥利润低,且为卖方市场,使用我方合同范本极少,如使用,则使用《物资采购合同》;

6、海外部对外集采合同以集团公司海外集采合同范本为主; 7、海外部销售合同建议由海外部起草,法律事务部配合审查合同风险条款; 二、合同审批分工(审批流程节点权责) 1、子分公司合同提交部门。应当由承办人对合同所有 条款进行审核,对合同的可行性、真实性、适当性、完整性负责。 2、子分公司法律联络员/财务。对合作相对人的纳税主 体资格,可开具发票类型,是否能提供有效增值税发票,结算条款,违约金条款,担保条款等进行审核复责任。 3、子分公司分管领导。对合同价格条款,标的物、质 量标准、运输,存放等合同可行性,适当性,完整性审核负责。 4、子分公司(项目)主管领导。对合同可操作性,合 作必要性,资金安排,保证金条款,违约金条款等负责审核。 5、法律事务部。审查合同主体,内容的合法性,主要 条款的完整性,违约条款,争议解决条款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如判定为重大合同,则提交公司下一审批环节。 6、经济管理部。

协议格式要求

协议格式要求 篇一:合同文本编排格式规范 合同文本编排格式规范 第一条制定目的 为统一合同文本格式,规范学校合同管理工作,减少合 同争议,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以学校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学校投资或 合资设立并控股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对外签订的合同参照本规定执行,格式合同、由外单位负责制作的合同以 及国家另有规定的,不适用该规定。 第三条封面格式 合同封面应注明合同签订方、合同名称及合同制作时 间。合同签订方字体一般为二号黑体加粗。合同名称如“合作协议”(或“关于××的合作协议”)、“租赁合同”等,合同名称字体一般为一号黑体加粗。合同封面最后一行为合 同制作时间,字体为小二黑体。合同签订方、合同名称、合 同制作时间处于页面居中位置。

第四条正文字体 合同正文一般采用四号仿宋字体。合同正文第一行为合 同签订方,字体为三号黑体加粗。合同正文第二行为合同名 称,字体为二号黑体加粗。合同签订方与合同名称应处于页 面居中位置。合同名称之后为合同签订方名称及简称(如“甲方”、“乙方”),合同签订方名称采用四号黑体,并 第五条正文间距 正文一般采用1.5倍行距。正文中合同名称与下文之间 间隔1行,签章栏与上文之间间隔2行。 第六条结构层次 合同结构层次序数一般采用:第一层为“条”,第二层 为“1.”,第三层为“(1)”。如合同条文较多,可采用 如下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章”,第二层为“条”(条为全文连续编号),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 其中”第×章”字体为四号仿宋加粗,“第×章”、“第×条”与后文间隔2个字符。 第七条签章栏 合同签章栏的必备要素包括:合同签订方、合同签订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合同签订时间等。其他要素包括:合同签订方地址、联系方式、开户行、账号,签订

2017年合同法司法解释:格式合同解释的规则

2017年合同法司法解释:格式合同解释的规则 司法考试频道为大家推出【2017年司法考试课程!】考生可点击以下入口进入免费试听页面!足不出户就可以边听课边学习,为大家的取证梦想助力! 【手机用户】→点击进入免费试听>> 【电脑用户】→点击进入免费试听>> 格式合同在订立时,对于合同提供者相对方来讲,没有进行充分协商的机会,而格式合同常隐含有将损害其利益的内容,使处于强势地位的合同提供者得到不合理的利益。为了维护合同平等、公平及诚信原则,解释格式合同时,应遵循一些特殊的规则。我国《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根据该规定,对格式合同的解释有三项特殊的解释规则: 1.按照通常理解解释。对于当事人理解上有争议的格式条款,裁判者应当以可能订约者订约时的平均合理的理解为标准进行解释,而不应以条款提供者的理解进行解释;如果该条款所涉及的术语或相关

知识不能被可能订约的相对人平均理解能力所理解,则格式条款提供者不能主张该条款具有特殊含义;如果该条款所适用的对象本身具有专门的知识,并能理解该条款的特殊含义,则应就条款所适用的术语的特殊含义作出解释。 2.不利解释。如果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和另一方当事人对格式条款的理解不一致,且双方的理解均言之有据,裁判者应采用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方当事人的理解。罗马法谓之:有歧义应为表意者不利益解释。格式条款的提供者应对该条款的表述负责,承担由于其表达不清楚而导致的风险。 3.如果当事人的合同就同一权利义务约定有两个条款文本,一个是格式条款,一个是非格式条款,两者约定内容不一致,则应采用非格式条款确定当事人的合意,即在效力上非格式条款优于格式条款。 需要指出的是,尽管格式合同与非格式的一般合同存在着诸多差异,但格式合同在性质上仍属于合同,因此,格式合同解释的特殊规则,并不能取代合同解释的一般规则,也不能排除一般解释方法的运用。在解释格式合同时,《合同法》第125条所规定的合同解释的一般规则对其仍然适用,也应成为解释格式合同的重要方法。另外: 1.不利解释方法,不应理解为一旦当事人对格式条款有异议,即作出不利于条款提供者的解释,而应该是在采用其他方法得出两种合理结果时,选择其中不利于条款提供者的解释。 2.不利解释实质应是作不利合同强势方的解释。不利解释方法的设立,目的是为保护善意的弱者,防止处于意思表示强势方的当事人,

格式合同的风险防范措施有哪些

格式合同的风险防范措施有哪些 格式合同,也称定型化合同、定式合同、标准合同等。格式合同是旨在明示其合同内 容的固定化、一般化,合同内容规定了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全部条款,以及合同形式均 由一方当事人事先予以确定,另一方当事人对该合同只能表示全部同意与否的合同。格式 合同名称并非我国所固有,系被辗转译介于国内。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最早使用了“格式合同”的概念,而《合同法》则称为 “格式条款”。在银行等金融领域广泛使用格式合同,格式合同的使用似有流行的趋势。 格式合同的法律风险主要包括: 一有违公平原则之虞的风险。 格式合同制订者过于强调保护自身利益而忽略了相对人的利益保护,违反公平原则从 而影响合同效力的风险。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此款即体现了 格式合同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在格式合同中,格式合同制订者应当公平合理地确定合同相 对人与其之间的权利,不得利用自身有利地位,将意志强加于相对人,损害相对人的利益。 二免责条款风险。 对免除或限制相对人责任条款及以适当方式提请相对人注意的风险。《合同法》第三 十九条,同时规定:“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条款,按照对方的 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所谓合理方式主要是指格式合同制订者以能引起相对人注意、提醒强调和吸引对方注意力的方式,通常可采取要求合同签字、个别告知或对这些条款以 更醒目字体、字号标明注意事项、填写说明等。提请相对人注意必须在合同签订前作出, 否则,则对相对人不产生约束力。 三格式条款无效的风险。 《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格式合同如果违反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以致双方权利义务严重失衡时,借款人 可以依法要求确认其无效。 同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 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本条第二款:“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 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四特别条款的效力优于格式合同条款效力的风险。

我国《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规制(1)

我国《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规制(1) 内容摘要 在现代社会中,采用格式款订立合同,在某些行业广泛使用,但格式条款的拟定者往往为了自身利益,损害相对人的利益,为规范其运行和发展,我国《合同法》对其作了明确规定。本文从格式条款的概念和特征入手,分析其不足,探讨《合同法》对其规制的手段。具体从下面几方面进行浅析:一、格式条款的概念和特征;1、格式条款是由一方当事人事先拟定的固定条款;2、格式条款是定型化、格式化的条款,具有不变的特征;3、格式条款是一方当事人用于与不特定的当事人多次使用的重复条款;4、格式条款具有书面明确性和双方当事人地位的不平衡性。二、对格式条款规制的原因;1、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合同相对人的自由受到很大限制;2、格式条款的拟定者,在条款中加大自己的权利,规避或免除自己的责任;3、格式条款的拟定者,在条款中不合理地分配当事人的风险;三、我国《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规制;(一)提供格式条款当事人的义务:确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应当遵循公平原则;提请相对人注意的义务;应相对人要求对条款予以说明的义务。(二)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格式条款无效: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无效;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无效;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

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三)对争议格式条款的解释: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关键词:合同法格式条款规制 19世纪末20世纪初,在市场领域随着垄断的出现,一种不同于传统合同要约——承诺缔约步骤的缔结方式广泛发展,对合同自由原则形成了重大挑战,且格式条款的拟定者往往为了自身利益,损害相对人的利益,为规范其运行和发展,我国《合同法》对采用格式条款签订合同做了详细而明确的规定,并动用法律对其有关问题做了限制。 一、格式条款概念及特征 《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格式条款一旦由一方当事人事先拟定,便重复使用,且不允许相对人对其内容进行变更。在我国,它广泛适用于邮电、电信、保险、银行、铁路、航空、城市用电、城市用水、城市用气等相对垄断性的行业。格式条款的特征有: 第一,格式条款是由一方当事人事先拟定的条款。格式条款一般由在经济上处于明显优势,同时具有垄断地位的一方当事人事先拟定,而不是由双方当事人在协商的基础上共同形成的。这是格式条款最普通的形成方式。但也有些格式条款由具有垄断性的当事人,让顾客选出代表相互磋商或向顾客

(完整版)合同审查重点注意事项

合同审核必须把握的五个重要问题 一合同审核与一万小时定律 一万小时定律,大致意思是,要成为某个领域的专家,需要训练一万个小时。合同审核也是如此,量的积累非常重要。笔者刚从事律师工作时,听一个前辈律师说过,律师助理必须审核过1500份以上的各类合同,才对合同审核有所感觉,这个过程中,会慢慢经历一开始的不知所措、到中间的事无巨细、到最后的举重若轻。有点类似《神雕仙侣》中,杨过大侠在不同阶段使用不同的剑。 二合同审核时,应树立以合同履行为中心的理念 审核合同时,应始终坚持以合同履行为核心的理念。合同主体是否适格,合同是否有效,这是合同履行的前提;合同当事人的资信状况,直接和其履约能力相关联;合同义务,也是合同履行的具体内容;违约责任,也是规制合同无法正确、全面履行时的后果;合同担保,也是为了督促双方履行合同以及无法履行时寻找替代责任;合同解除或权利义务终止,也是为了达到不继续履行合同或者将已经履行的部分恢复至订约前的状态。 三区分通用条款和商业条款,有助于提高合同审核的效率和突

出重点 合同通用条款,是各类合同中经常出现的基本条款。合同商业条款,是针对特定交易出现的条款。从篇幅上来看,一份合同中,通用条款大致能占五分之二的内容。因此,提前把最全面的通用条款的表述背得滚瓜烂熟,审核合同时候,觉得篇幅少了,而且可以重点关注商业条款。不同合同文本,通用条款的起草质量不一样,根据客户及交易复杂程度,决定通用条款的全面性。 常见的通用条款,例如:当事人基本信息、鉴于条款、陈述与保证、保密条款、责任限制条款、违约责任、通知条款、知识产权保护条款、不可抗力、合同生效条款、合同变更解除、可分割性、合同份数、合同语言、双方关系、合同期限、完整协议、法律适用、争议解决、独立缔约条款。 要注意积累全面的通用条款的范本,见到好的条款表述,单独摘出存储下来。一般来说,英美外资所起草的中英文对照的大型交易合同,比如并购协议,商标或专利许可使用协议等,通用条款比较详细,表述也比较好。就举不可抗力条款而言,详细的不可抗力会包括,不可抗力本身的定义;范围举例,特别是国家政策的变动是否属于列举情形,比如美国对中国某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在进出口合同中,卖方是否据此可以主张是不可抗力等;不可抗力的举证;不可抗力的通知;

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若干问题

关于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释义 ——飞鹰快印杜可欣 一、合同格式条款的涵义 合同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其中商业广告、通知、声明、店堂告示、凭证、单据等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和前款规定的,视为格式条款。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合同格式条款以其便利性和经济性,广泛用于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交易领域。尤其在生活消费领域,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商品或服务交易,往往通过采用合同格式条款来实现。由于格式条款是由提供方单方面拟定、不与对方协商,不少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的特点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从表现形式上,有的格式条款往往被经营者故意置于合同的尾部或非主页中或混杂于其他条款之中;或用小字或模糊字体展现,使消费者难以发现;或充满专业术语,晦涩难懂,让消费者不知所云。 从内容上,往往存在着对消费者不公平的条款,经营者减轻或免除自己的责任,加重消费者的责任,限制或剥夺消费者的权利。如规定消费者在所购商品存在瑕疵时,只能要求更换,不得解除合同或减少价款,也不得要求赔偿损失;不合理地分配风险,如规定系统故障、第三人行为、不可抗力等因素产生的风险由消费者负担;缩短法定的瑕疵担保期限。可见,这些格式条款的使用会剥夺或限制消费者的合同自由,使消费者面临不利的境地。如某网站规定:“本站对任何直接、间接、偶尔、特别及继起的损害不负责任。” 二、合同格式条款的特点及弊端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合同格式条款被广泛用于生活消费领域。由于格式条款与一般的合同条款有着诸多的不同,突出的是格式条款的事先确定性、不可变更性以及承诺的无奈性。这使得消费者在与经营者订立合同时,只能对经营者提供的格式条款表示接受或不接受,而不能就格式条款的内容“讨价还价”,因而消费者在合同关系中处于附从地位。正因为消费者不能就格式条款进行协商,因此格式条款的使用,客观上使合同自由和平等受到了限制。现实中,格式条款的提供方是自由的,但消费者一方往往是不自由的,这就造成了格式条款的弊端。 针对格式条款的弊端,很多国家都对其拟定自由进行限制,采用行政干预手段,矫正格式条款不平等关系,平衡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德国和日本对特种行业的格式条款,实行强制性的使用前行政许可制度。以色列实行由格式条款提供方,向行政机关自愿呈报审核以得到行政许可的制度。法国和英国采用对不公正格式条款使用后的监督制度。这些都表明,对格式条款的必要干预已成为维护合同自由的有效举措。 三、我国法律对合同格式条款的监管 在我国,《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对格式条款的拟定原则、形式要求、禁用内容、效力认定及解释都做了原则性规定,目的是防止不公平条款的涉入,以加强对弱势方的保护,使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关系处于平衡的状态。如《合同法》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但在现实交易活动中,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利用格式条款的特点,将不平等的条款强加给对方,仍是普遍的现象。特别是在消费领域,经营者依靠自身的优势地位,或

合同示范范本使用说明含格式范本一百511.docx

合同示范文本使用说明及格式文本 100511

合同范本使用说明 本书所列《合同示范文本》分为建设工程、金融(借款、担保)、劳动劳务、海外、技术、房地产、公司治理结构、其他常用合同、常用法 律文书等 9 大类 95 份示范文本。此外,本说明还另附了一份通用格式文本,以便在没有对应合同范本时参照拟定,现就有关示范文本使用注意事项说明如下: 一、使用原则 1、各单位在签订合同时,必须统一参考使用本书所列相应示范文本,结合所签合同的具体情况对合同相关内容和条款进行修改完善。严格禁止不经审查使用对方提供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平等的格式文本。本书没有列入的合同范本,可以参照类似合同范本拟定文本,或者以本说明附件《合同格式示范文本》为基础拟定文本。另外,按照范本拟定合同后,仍须履行法律审核程序。 2、合同条款应当完整,至少应当包含当事人的法定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合同标的、数量、质量标准、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保密、违约责任、解决争议方法以及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条款。 3、合理判断业务地位,争取最优合同条款。各单位在起草、审核合同时,首先应当权衡己方在该项业务中所处的地位强弱,对于我方处于弱势地位的业务,应当尽可能争取符合行业惯例的较为公平合理的条款,对于我方处于强势地位的业务,应尽可能从维护公司利益角度出发争取最有利于公司的合同条款。 4、违约责任条款应当合理设置责任限额。无论我方作为履行主要义务一方还是承担付款义务一方,都应当对我方可能承担的违约责任设置明确的最高限额,以避免因我方违约被追究巨额的违约金。通常情况下可约

定违约金最高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一定百分比,例如百分之五( 5%)或百分之二( 2%)。 三、文本打印装订技术指南 1、排版要求:一般采用国际标准 A4 型纸张打印,正文用 4 号仿宋字,内容繁多的合同应采用小 4 号字,行间距为 1.5 倍。格式条款中另有说明的,可遵照该说明。 2、附件:如有附件,在正文下一行左空 2 字用 3 号仿宋体字标识“附件”,后标全角冒号和名称。附件如有序号使用阿拉伯数码(如“附件: 1. ×××××”);附件应与正文一起装订,并在附件左上角第 1 行顶格标识“附件”,有序号时标识序号;附件的序号和名称前后标识应一致。 如附件与正文不能一起装订,应在附件左上角第 1 行顶格标识合同编号并在其后标识附件(或带序号)。 3、生效标识(印章、签署):在落款处标识公司名称、签字人印刷 体姓名和手签姓名以及成文时间,合同签字人(尤其是对方)必须是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委托书指明的委托代理人,应当为手签,特殊情况可 以使用个人名章。 合同应加盖公司章或合同专用章,合同应加盖骑缝章或者每页小签。 加盖的印章必须清晰。 4、特殊情况说明:当合同排版后所剩空白处不能容下印章位置时, 应采取调整行距、字距的措施加以解决,务使印章与正文同处一面,如 果上述方法不能解决,可以采取标识“此页无正文”的方法解决。

浅谈合同中的格式条款

浅谈合同中的格式条款 -----从身边的事情谈起… 【摘要】 格式合同的产生和发展是20世纪合同法发展的主要标志之一,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特别是加入WTO后,格式合同以其自身的价值与特征,为在人们交往中提供了很多的方便,但其中的有些格式条款却让人们费解,引发了很多争议,也影响了人们的生活,这值得我们大家一起去探讨…… 【关键词】: 格式条款格式合同通常解释 【前言】 你遇到过以下这些情况吗? (1)在工商银行办理电子银行个人手续时,一张电子银行个人客户服务协议书摆在你面前,眼前种种条款,你只能读,不能改;要么签,要么拉倒——毫无协商余地… (2)在某洗衣店,拿着未清洗干净的衣服找老板时、他会指着取衣凭条背后印刷之所谓“条款”——“衣物出门,概不负责”,请问你作何感想呢? (3)在某招待所,房门后或墙上贴着“旅客需知”——“房内任何物品之丢失或毁损,均由宾客三倍赔偿”… (4)在超市服务台前退有瑕疵的商品时,被告之退货应在三天内或只能调换其他商品,其依据是内部管理制度——试问这有协商余地吗? …… 【评析】 一、格式条款的概念 我国《合同法》第39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即为格式合同,它的的产生和发展是20世纪合同法发展的主要标志之一。那什么又叫格式条款呢? 格式条款又称附合契约、定型化契约条款,它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也有学者定义为“一方当事人或者政府部门,社会团体预先拟订条款或印制成固定格式以供使用的条款”。这在格式合同中是普遍常见的, 二、格式条款的法律特征 ⑴、采用格式条款的合同的要约具有广泛性、持久性和细节性。⑵、格式条款具有单方事先决定性。⑶、以书面明示为原则。⑷、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一方在经济方面具有绝对的优势地位,使其可以将预定的格式条款强加于对方,从而排除双方就格式条款进行协商的可能性。 格式条款大多是由缔约时处于强势地位的一方当事人起草,产生不公平条款的可能性较大,所以对格式条款的解释应当遵循某些特殊的规则,以谋求法律的公平与正

就业协议书填写须知实用版

YF-ED-J8725 可按资料类型定义编号 就业协议书填写须知实用 版 An Agreement Between Civil Subjects To Establish, Change And Terminate Civil Legal Relations. Please Sign After Consensus, So As To Solve And Prevent Disputes And Realize Common Interests. (示范文稿) 二零XX年XX月XX日

就业协议书填写须知实用版 提示:该协议文档适合使用于民事主体之间建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请经过一致协商再签订,从而达到解决和预防纠纷实现共同利益的效果。下载后可以对文件进行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调整使用。 ◆用人单位名称: 与单位公章一致,不要简写、误写或写别 名,否则会造成《就业报到证》办理的错误。 ◆用人单位性质: 填写单位的经济类型,如独资、三资、国 有、民营、私营等。 ◆单位机构码: 即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法人代码,格式 为********—*,凡独立法人单位都 有此代码。外商办事处无此代码者,可委托中 介机构(通常为地方人事局或人才交流中心)

办理录用手续。 ◆档案接收(单位名称,邮政编码,详细地址): 请填写清楚用人单位的人事档案保管单位的全称和地址,以便于学生处教育管理科邮寄毕业生档案等材料。有人事档案保管权的单位可写单位地址;无人事档案保管权的单位应填写其委托保管档案的地址,如某人才市场,人才交流中心或职业介绍所等。 ◆专业名称: 需填写专业的全称,且务必与学校招生与就业指导中心上报到省就业指导中心的专业名称完全一致,不得误写、简写,以免在毕业生办理报到手续时造成麻烦。 ◆落户地址:

相关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