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档网
当前位置:搜档网 › 出口信用证审单规范

出口信用证审单规范

出口信用证审单规范
出口信用证审单规范

出口信用证审单规范

信用证单据审核是一个系统工程,有较强的专业性,对审单人的专业素质要求较高。审单人在审单和与受益人沟通的过程中应遵循以下原则:

-单据审核独立于商务合同或其他基础合同。

-单据审核独立于受益人与申请人之间的关系。

-单据审核独立于货物/服务/履约情况。

-单据审核基于对单据本身表面一致性的审核,审单人对单据是否相符的判断是独立的,不受单据本身以外的其他因素的影响。

- 银行审单人基于银行立场审核单据及对单据是否相符作出判断,而不是基于客户、运输方、保险人或任何银行以外的第三方立场。

结合国际商会制订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93年修订本(UCP500)和《关于审核跟单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ISBP)的精神及行内有关规定,将信用证项下有关审单规范及常见单据不符点介绍如下。

一审查单证一致 (Examination of Documents to the Credit)

信用证分电开和信开。目前我行收到的通常是通过SWIFT MT700、MT701电开的信用证,报文有固定的格式。审单人应通读全文,确保审查范围覆盖了全部的条款。

SWIFT MT700的关键栏位及审核要点说明如下:

1 信用证种类(Form of Credit) 如不可撤销(Irrevocable)、可撤销(Revocable)、可转让(Transferable)、备用信用证(Standby)等。

2 信用证号(Documentary Credit number)

3 开证日期(Date of issue) 注意是否有这样的条款:信用证开证日期前签发的单据或某特定单据不接受?如果没有注明开证日期,则认为报文日期即为开证日期。

4 效地和效期(Date and Place of expiry) 特别注意信用证是否规定效地是国外开证行,如果这样规定,要充分估算邮递时间,避免造成迟交单。

5 申请人(Applicant)

6 受益人(Beneficiary) 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发票以申请人抬头,由受益人出具。

7 信用证金额(Credit amount) 注明信用证允许支取的金额及浮动范围,审单人应审核单据金额和货物数量是否在允许浮动的范围内。如无特别注明,根据UCP500的规定,货物数量可以有5%的溢短装幅度,但如果信用证规定货物数量不得超额或减少,或信用证规定的货物数量是以包装单位或个数计算时,则不能溢短装。货物数量在5%幅度内的溢装并不意味着允许支取的金额超过本栏位注明的信用证金额。

8 指定银行及信用证兑付方式(Available with and by) 信用证授权一家银行付款、承兑、议付或承诺迟期付款。审单人应确定本行为指定银行。

9 汇票(Drafts) 审单人须审查汇票是否按照信用证要求开立。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汇票金额应等于发票金额。汇票要背书,大小写应一致。

10 分批装运(Partial shipments) 如果信用证禁止分批装运,审单人应审查本次交单的发票和其他单据是否反映出一次性装船和一次性提款,并且,提款金额和货物在5%的浮动范围内,否则,货物就有可能短装了。如果信用证禁止分批装运,而提交的正本提单不止一套,装运港为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港口(信用证特别允许或在信用证规定的特定地理范围内),只要单据表明运输的货物是用同一艘船并经同一航程,目的地为同一卸货港,则此种单据可以接受。如果提交了一套以上的提单,而提单表明不同的装运日期,则最迟的装运日期将被用来计算交单期限,且该日期必须在信用证规定的最迟装运日或之前。货装多艘船即构成分批装运,即使这些船在同日出发并驶向同一目的地。

11 转运(Transhipment) 转运是指在信用证规定的装货港和卸货港之间的海运过程中将货物从一艘船卸下再装上另一艘船。如果卸货和再装船不是发生在装货港和卸货港之间,则不视为转运。如果信用证禁止转运,表面表明将发

生或可能发生转运的提单将被视为不符。

12 装船、发运和接管地 (Loading on board\ Dispatch\Taking in charge of the goods ) 审单人应尤其警觉运输单据上关于预期船只(intended vessel)和预期装货港(intended port)的批注(Notation)。如果有这样的批注,则装船批注必须注明实际船只(actual vessel)和装货港(actual port)。

13 最迟装运日(Latest date of shipment) 如果此栏位规定了最迟装运日,则运输单据出具日期不得迟于此日期;如果没有规定,则不得晚于信用证效期。

14 货物描述(Description of goods) 发票上货物描述的措辞与信用证要求须保持一致,并且,审单人还应检查信用证要求的其他单据里不含有与发票上货物描述不一致的数据。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条款也应在发票上反映出来。审单人应对照信用证要求仔细审查发票和其他单据。

15 要求提交的单据(Documents required) 本栏位主要描述了保险单据和运输单据的要求,审单人应:

- 联系所有的单据阅读信用证要求

- 阅读信用证其他栏位的要求

- 回顾一些常见的不符点(详见第五部分介绍)

以下列出信用证或单据本身要求的一些要素:

运输单据(Transport Document)

-装船批注(on board notation)

-适当处注明船只和装货港的装船批注

-装货港和卸货港

-瑕疵货物或包装的限制(Qualification about defective goods or packaging)

-唛头(Shipping marks)

-转运

-非租船合约提单和仅以风帆为动力的木帆船提单(not a charter party /sail vessel document) -货物描述一致

保险单据(Insurance document)

-提交的非暂保单(Cover note)

-如果要求提交保险单(Insurance Policy),则不能以保险证书(Insurance Certificate)代替

-除非另有规定,必须背书且可流通(Endorsed and negotiable)

-必须覆盖信用证要求的险别,对于信用证规定的特定险别必须在保险单据上特别注明

-出具日期不得晚于货物在信用证规定的地点装船、发运或接管的日期,除非保险单据表明保险责任最晚于货物在信用证规定的地点装船、发运或接管之日起生效。

16 其它单据(Other documents)

-对照信用证的规定进行审查

-单据必须由信用证的指定方出具。除非信用证另有授权,贸易中的关联方或其它方出具的单据不可接受。

-信用证规定的数据内容必须相符

-不得含有任何与信用证货描和发票或其它单据上内容不一致的数据

17 其它条件(Additional conditions) 审单人对照单据化条款对本栏位进行审查。如果本栏位没有规定单据,审单人可视同无规定并忽略,除非这里的规定能与要求提交的单据建立起联系。我们可以这样理解,与单据有关的,我们才去关注它,反之,则可视为通过信用证额外传达给出口商的信息。

18 交单期(Period for presentation) 如果本栏位规定了交单期,审单人须审查确定单据在装船后的这段交单期内提交。如果没有规定交单期,则银行不接受迟于装船后21天的单据。但无论如何,单据也不可在信用证效期后提交。

19 保兑指示(Confirmation instructions) 审单人应审查确定保兑行(Confirming bank)的名称,及该保兑行是否对所有的修改也加保了。

20 偿付行(Reimbursing Bank) 审单人应仔细阅读本栏位内容以确定:偿付行的名称;如何索偿;URR525是否适用。审单人还应考虑此种方式是否与受益人要求的付款方式一

致。

21 费用(Charges) 本栏位规定了费用的分摊。

二审查单据与修改一致 (Examination of Documents to any Amendments)

信用证的修改通过SWIFT MT707、MT799发出。不可撤销信用证的撤销和修改必须征得开证行、保兑行(如有)和受益人的一致同意。

如果信用证有修改,审单人须对照修改的条款对单据进行审查,除非受益人已明确提出拒绝接受修改。

如果我行是保兑行,审单人应注意我行是否对修改的条款也加了保兑。如果没有,则不需受修改的条款的约束,尽管提交的单据与修改条款的要求一致。

如果我行是指定行非通知行,且该信用证为自由议付(Freely negotiable),审单人在审单前应联系通知行,确保手中保有完整的信用证和所有的修改。

三审查单据与UCP的一致性(Examination of Documents to UCP)

1 合理审慎原则 (Reasonable care)

一旦在单据中发现错误,审单人需判断是否构成实质性的不符点。如果拼写及打印错误并不影响单词或其所在句子的含义,没有产生歧义,则不构成单据不符。例如,在货物描述中用“mashine”表示“machine”(机器),用“modle”表

示“model”(型号)都不会导致单据不符。但是,将“model 321”(型号321)写成“model 123”(型号123)则不应视为打印错误,而应是不符点。

2表面性原则 (On their face)

银行负责审查的是单据表面上与信用证的一致性,对于单据及其内容的真实性概不负责。

3国际标准银行实务(International standard banking practice)

关于审核跟单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ISBP)规定的一般原则反映了国际银行的标准和惯常作法,节要如下:

(1)缩略语(Abbreviations)

使用普遍承认的缩略语不导致单据不符,例如,用“Ltd.”代替“Limited”(有限),用“Int’l”代替“International”(国际)。反过来,用全称代替缩略语也不导致单据不符。斜线(“?”)可能有不同的含义,不得用来替代词语,除非在上下文中可以明了其含义。

(2)证明和声明(Certifications and declarations) 证明、声明或类似单据可以是单独的单据,也可以包含在信用证要求的其他单据内。如果声明或证明出现在另一份有签字并注明日期的单据里,只要该声明或证明表面看来系由出具和签署该单据的同一人作出,则该声明或证明无需另

行签字或加注日期。

(3)单据的修正和变更(Corrections and alterations)

除了由受益人制作的单据外,对其他单据内容的修正和变更必须在表面上看来经出单人或出单人的授权人证实。

同一份单据内使用多种字体、字号或手写,并不意味着是修正或变更。

当一份单据包含不止一处修正或变更时,必须对每一处修正作出单独证实,或者以一种恰当的方式使一项证实与所有修正相关联。例如,如果一份单据显示出有标为1,2,3的三处修正,则使用类似“上述编号为1,2,3的修正经XXX 证实”的声明即满足证实的要求。

(4)日期(Dates)

即使信用证没有明确要求,汇票、运输单据和保险单据也必须注明日期。至于其他单据是否要求注明日期则取决于单据的内容和性质。

任何单据,包括分析证明、检验证明和装运前检验证明注明的日期都可以晚于装运日期。但是,如果信用证要求一份单据证明装运前发生的事件(例如装运前检验证明),则该单据必须通过标题或内容来表明该事件(例如检验)发生在装运日之前或装运日当天。但是,任何单据都不得显示其在交单日之后出具。

载明单据准备日期和随后的签署日期的单据应视为在签署之日出具。

经常用来表示在某日期或事件之前或之后时间的用语:

a)“在……后的2日内 (within 2 days after) 表

明的是从事件发生之日起至事件发生后两日的

这一段时间。

b)“不迟于在……后的2日 (not later than 2

days after) 表明的不是一段时间,而是最迟日

期。

c)“至少早于……的前两日” (at least 2 days

before) 表明的是一件事情的发生不得晚于某

一事件的前两日。该事件最早何时可以发生则没

有限制。

d)“在……的2日内” (within 2 days of) 表明

的是在某一事件发生之前的两日至发生之后的

两日之间的一段时间。

当“在……之内” (within) 与日期连在一起使用时,在计算期限时该日期不包括在内。

(5)UCP未定义的用语 (Expressions not defined in UCP)

由于UCP对诸如“装运单据(Shipping documents)”、“过期单据可接受 (Stale documents

acceptable)”、“第三方单据可接受 (Third party documents acceptable)”和“出口国(Exporting country)”等用语未作定义,因此,不应使用此类用语。如果信用证使用了这些用语,则其含义应能通过信用证上下文得以确定。否则,根据国际标准银行实务作法,这些用语将作如下理解:

a)“装运单据”-指信用证要求的除汇票以外的所有

单据(不限于运输单据)

b)“过期单据可接受”-指在装运日的21日后提交

的单据是可以接受的,只要在信用证有效期内。

c)“第三方单据可接受”-指所有单据,不包括汇票,

但包括发票,可由受益人之外的一方出具。

d)“出口国”-指受益人住所地国、及?或货物原产地

国、及?或承运人接收货物地所在国、及?或装运地或发货地所在国。

任何情况下都不应使用诸如“迅速(prompt)”、“立即 (immediately) ”、“尽快(as soon as possible)”等用语。如果使用,银行将不予理会。

(6)单据的矛盾(Inconsistency in the documents) 信用证项下提交的单据在表面上不得相互矛盾。该原则并不要求数据内容完全同一,而仅仅要求单据不得相互矛盾。

(7)单据的出单人(Issuer of documents)

如果信用证要求单据由某具名个人或单位出具,只要表面看来单据系由该具名个人或单位出具,即符合信用证要求。

(8)语言(Language)

受益人出具的单据应使用信用证所使用的语言。

(9)数学计算(Mathematical calculations)

银行不检查单据中的数学计算细节,而只负责将总量与信用证及?或其他要求的单据相核对。

(10)正本和副本(Originals and copies)

单据的多份正本可用“正本”(original) 、“第二份”(duplicate) 、“第三份”(triplicate) 、“第一正本”(first original) 、“第二正本”(second original)等标明。

除非信用证允许提交副本单据,信用证要求的每种单据必须提交至少一份正本。

有时从信用证的措辞难以判断信用证要求提交正本单据还是副本单据。例如,当信用证要求:

a)“发票”、“一份发票”(One Invoice)或“发

票一份”(Invoice in 1 copy),这些措辞应

被理解为要求一份正本发票。

b)“发票四份”(Invoice in 4 copies),则提

交至少一份正本发票,其余用副本发票即满

足要求。

c)“发票的一份”(One copy of Invoice),则

提交一份副本发票即为符合要求。不过,在

此情况下,标准银行实务作法是也可接受正

本。

(11)唛头(Shipping marks)

使用唛头的目的在于能够标识箱、袋或包装。如果信用证对唛头的细节作了规定,则载有唛头的单据必须显示这些细节,但额外信息是可以接受的,只要它与信用证的条款不矛盾。

某些单据中唛头所包含的信息常常超出通常意义上的唛头所包含的内容,可能包括诸如货物种类、易碎货物的警告、货物净重及?或毛重等。在一些单据里显示了此类额外内容而其他单据没有显示,不构成不符点。

(12)签字(Signatures)

即使信用证没有要求,汇票、证明和声明自身的性质决定其必须有签字。运输单据和保险单据必须按照UCP的规定予以签署。

除非另有规定,在带有公司抬头的信签上的签字将被认为是该公司的签字。不需要在签字旁重复公司的名称。

(13)单据名称和联合单据(Title of documents and

combined documents)

单据可以使用信用证规定的名称或相似名称,或不使用名称。例如,信用证要求“装箱单”(Packing List),无论该单据冠名为“装箱说明”(Packing Note)还是“装箱和重量单”(Packing and Weight List)还是没有名称,只要单据包含了装箱细节,即为满足信用证要求。单据内容必须在表面上满足所要求单据的功能。

信用证列明的单据应作为单独单据提交。如果信用证要求装箱单和重量单,当提交两份单独的装箱单和重量单或提交两份正本装箱和重量联合单据时,只要该联合单据同时表明装箱和重量细节,即视为符合信用证要求。

4 信用证未规定的单据(Documents not stipulated by the Credit)

信用证上没有规定的单据,银行不予审核,应退回交单人或将其照转,但对此不承担责任。

5 合理时间(Reasonable time)

开证行、保兑行(如有)、或指定银行应有自己合理的审单时间,即不得超过收到单据的翌日起算七个工作日,决定是否接受单据并相应地通知交单方。

6 非单据化条款(Non-documentary conditions)

信用证中规定的条款都必须单据化。审单人应忽略非单据化条款,除非该条款能与信用证要求的单据建立清晰的联

系。

四审查单据之间的一致性(Examination of Documents to One Another)

审查单据之间的一致性是审单人在审单过程中继审查单证一致、单据与UCP一致之后的第三个部分,应结合前两个部分进行。信用证项下提交的单据在表面上不得相互矛盾。该原则并不要求数据内容完全同一,而仅仅要求单据不得相互矛盾。

五审单过程中常见的不符点 (Common Discrepancies that Arise on Document Checking)

1 金融单据上的不符点 (Discrepancies on Financial Documents)

(1)汇票不由受益人签署。

(2)汇票已签字,但未注明受益人名称。

(3)汇票未按要求背书。

(4)汇票的抬头人不对。

(5)汇票上未标明“在开证行XXX的信用证号XXX项下出具”(drawn under DC No. XXX issued by Issuing Bank Ltd)。

(6)汇票金额超过信用证金额。

(7)金额大小写不符。

(8)汇票期限未正确注明。

例如:

a)信用证要求见票后60天,写成即期;

b)显示提单日后X天,但未注明提单日。(这在信用证要求将全套提单寄往别处时尤其重要。)(9)信用证号、进口许可证号未注明,无论注明信用证号、进口许可证号是对汇票的要求还是对所有单据的要求。

2 商业单据上的不符点(Discrepancies on Commercial Documents)

-商业发票(Commercial invoices)

(1)非受益人出具。

(2)未按信用证要求签署。

(3)货描与信用证不一致。

(4)未按信用证要求列明费用明细。(如用证要求成本、保险和运费分开列明。)

(5)装船货物数量超过5%的浮动范围。

(6)单价与信用证要求不一致。

(7)分批装运。(如信用证禁止分批装运.)

(8)当信用证允许分批装运时,发票显示货物不正确,且货物金额与信用证余额不一致。

(9)发票号和唛头与运输单据不一致。

-分析证明 (Certificate of analysis)

(1)含有与发票和信用证的货描不一致的数据。

(2)未显示信用证规定的准确数字和细节。

(3)出具人名称与信用证规定不符。

-重量证明(Certificate of weight)

(1)与发票和或运输单据不符。

(2)以列表而非证明的形式提交。

-检验证书(Inspection certificate)

(1)由非信用证指定人出具。

(2)显示与发票和信用证的货描不一致的数据。(3)证书的措辞与信用证规定不符。

-装箱单 (Packing list)

(1)货物包装与信用证要求或发票和运输单据上不一致。

(2)含有与其他单据不一致的数据。

-重量单 (Weight list)

(1)显示重量与其他单据不一致。

(2)显示了其他与其他单据不一致的数据。

3 运输单据上的不符点(Discrepancies in Transport Documents)

(1)迟装船。

(2)迟交单。

(3)装船、发运和接管地与信用证不符。

(4)卸货港、最终目的地与信用证不符。

(5)运输单据上注明了预期船只和预期装船港,但装船批注(On board notation)未特别注明实

际船只和实际装货港。

(6)显示转运,当信用证禁止转运。

(7)如信用证要求“已装船”提单,提交的收妥备运提单(Received for Shipment Bills of

lading)上无已装船批注(On board

notation)。

(8)已装船批注无日期。

(9)货装甲板,但信用证未规定或不允许甲板装货。

(10)未按信用证要求提交全套运输单据。

(11)提交显示货物或包装有瑕疵的不清洁提单。(12)未注明承运人。

(13)未按信用证或UCP要求签署。

(14)提单作成凭托运人指示(made out to order of shipper),但未空白背书(not endorsed in

blank)。

(15)数据与其他单据不符。

(16)修正和变更未经证实。

(17)到货被通知人(Notify party)不正确。

4 保险单据上的不符点 (Discrepancies in Insurance

Documents)

(1)投保币种与信用证不符。

(2)投保金额不足。

(3)投保货物的描述与信用证或发票上的货描不符。

(4)卸货港与信用证不符。

(5)未清楚标明或覆盖信用证规定的特定投保险别。

(6)保险生效日期晚于装船或接管日期。

(7)未按信用证要求提交正本单据。

单信用证下银行审单的含义及其意义

摘要:在国际经济贸易活动中,跟单信用证作为一种保证进口方具有支付能力的凭证,其地位愈来愈重要。它是根据买卖双方签订的合同所开立的,一旦为各方所接受,即成为当事人必须遵循的契约。在信用证结算业务中,各方当事人必须受其约束,严格按照信用证所规定的条件、条款,提交满足信用证要求的相关单据,在信用证交易环节中,银行审单是最重要的一步,也是最容易发生纠纷的一步,《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以及《关于审核跟单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为银行如何审核单据提供标准,也决定了银行是否接受买方所提供的单据并履行付款的义务。本文对审单标准的选择、银行审单标准实务的具体内容和要求进行归纳和探讨,并对银行审单责任问题加以讨论。 关键词:跟单信用证;银行审单;审单标准;审单责任 一、绪论 (一)、跟单信用证下银行审单的含义及其意义 在信用证结算业务中,银行审单是最为关键的一步。受益人向银行提交单据请求付款后,银行有义务认真审核单据,审核受益人所提交的单据是否满足信用证的要求,UCP6 00第十四条也有相应规定,因此审核单据是开证行的一项重要义务。银行应合理小心地审核信用证项下单据,保证单据的内容与信用证规定的条款在表面上严格一致。但UCP6 00第三十四条也对银行审单的免责进行了规定,银行对任何单据的形式、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虚假性或法律效力等不负责任。 (二)、跟单信用证下银行审单的内容 银行在审核单据的过程中,应审核的主要内容有:(一)检查信用证的付款保证是否有效。(二)检查是否在信用证规定的时间内交单。(三)检查信用证内容是否完整。(四)检查信用证项下开证人、受益人的名称地址是否完整无误。(五)检查信用证的付款时间是否与合同规定一致。(六)检查信用证项下的金额、币值是否符合合同规定。(七)检查信用证中的价格条款、货物数量是否与单据规定相同。(八)检查装运期的有效规定是否符合要求。 (三)、审单银行 通常根据信用证的开证、通知、议付、保兑、付款等可分为开证行、通知行、议付行、保兑行、付款行等。有时通知行又是保兑行和议付行,开证行有时本身就是付款行。除通知行外,其余银行都有合理地审核提交单据的责任。 二、单证严格相符原则的适用 (一)、单证严格相符原则的概念 1、严格相符原则的概念 严格相符原则是指卖方在向银行提交单据要求付款时,这些单据必须在表面上完全符合信用证的要求,银行才予以付款。即受益人交付的单据必须与信用证的要求相符且单据之间必须相互一致。

信用证审核和制单注意点教学内容

信用证审核和制单注意点 如果是直接出口,国外的信用证开到自己公司的名下,那么您的开户银行收到信用证后会直接通知您,并把正本或复印件(一般是复印件,如无必要,正本建议留在银行保存)交给您。如果是通过代理出口,信用证开到代理名下,那么就要及时敦促代理去查询,收到后让代理传真给您。在实务中,因为代理不熟悉你的客户,所以交接上容易出现问题。代理接到信用证却不知道是谁的,导致耽误,所以,一旦得知你的客户开证了,就要把名称、金额告诉出口代理,盯紧进度。一般说来,从客户开证,到咱们这边收到信用证,快则1周,慢则10天。跟随信用证一起交给你的,通常还有一页《信用证通知书》,这是你的银行出具的,主要列明了此份信用证的基本情况如信用证编号、开证行、金额、有效期等等,同时盖章。除了银行公章外,还会有个“印鉴相符”章或“印鉴不符,出货前请洽我行”一类的章。什么意思呢?因为目前信用证一般是通过电报传递的(通行的是SWIFT电传,一个银行专业的电讯服务机构,有特定的编码格式),理论上有伪造的风险,冒充银行名义开信用证。因此银行间会预留密码和印鉴,以兹核对。不过现实生活中这种现象很少见,因为信用证能通过SWIFT开立,基本就是真实的,印鉴不符的原因恐怕多为交接操作问题。所以,碰到“印鉴不符”的情况,也不必紧张,必要时咨询一下银行即可。 一,巧妙看懂信用证 接下来就是信用证本身的审核了。条款密密麻麻,但有个简便窍门。如前所述,信用证是通过SWIFT开立的,而SWIFT对信用证有专门格式,这个格式按照信用证条款的内容性质分门别类,给予固定的编号。也就是说,每个条款在顶头位置都有一个编号,根据此编号就可以知道这个条款是说什么的了。固定格式为:编号,条款属性:条款内容。例如:31DDATEANDPLACEOFEXPIRY:25/11/2005CHINA。“31D”就是编号,属性是“信用证有效期和有效地点”,知道这一点,我们就很容易理解“25/11/2005CHINA”相应的意思就是这份信用证的有效期是2005年11月25日,以中国为有效期地点,即在中国范围内,这份信用证在11月25日

国际结算审单实务精品

【关键字】方法、掌握、了解、特点、方式、标准 实验二电开信用证下的审单练习 学时数:4 (一)实验类型 验证性 (二)实验要求 必修 (三)实验目的 了解掌握电开信用证的标准格式、特点及审单注意点。(四)实验内容 1、了解电开信用证的基本格式和内容 2、熟悉电开信用证对单据的基本要求和常见表达方式 3、按照审单标准及审单方法审核相关单据 4、填写审单记录卡 5、撰写实验小结 Practice One: Please examine the following docs. against the following L/C. 跟单信用证

Documents required: Signed Commercial Invoice Certificate of origin Full set of clean “on board” ocean bills of lading consigned to transitarios Panama. Covering: Televisions, VCRS, Video Recorder and spare parts of Japanese origin and 10,000 VHs cassettes of Chinese origin as per purchase order 1714-X CFR Puerto Armuelles, Panama, Incoterms 2000. Drafts to be marked “Drawn under Banko Binko, Panama, Documentary Credit No.1234. Issued on May 29 2002 ”. Documents to be presented within □days after the date of shipment but within the validity of L/C We hereby issue… Signature Banko Binko Panama, Rep. of Panama

中国工商银行国内信用证业务管理办法(修订)资料

附件一: 中国工商银行国内信用证 业务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国内信用证业务健康发展,防范业务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和《信用证会计核算手续》(银发[1997]265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内信用证是指开证行依照申请人的申请开出的,凭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支付的付款承诺。 国内信用证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 第三条国内信用证只限于转账结算,不得支取现金。 第四条国内信用证必须以人民币计价。 第五条国内信用证适用于国内企业之间商品交易的信用证结算,开立国内信用证必须具有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背景。 第六条国内信用证与作为其依据的买卖合同相互独立,银行在处理国内信用证业务时,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 第七条银行作出的付款、议付或履行国内信用证项下其他义务的承诺不受申请人与开证行、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关系的制约。 第八条受益人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利用银行之间或申请人 -3-

与开证行之间的契约关系。 第九条在国内信用证结算中,各有关当事人处理的只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 第十条本办法所称开证申请人是指提出开立信用证申请,并承担支付信用证款项义务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受益人是指有权收取信用证款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一般为买卖合同的卖方。信用证的开证行是指接受开证申请人的申请,开立国内信用证并承担审单付款义务的营业机构。信用证的通知行是指受信用证开证行委托向受益人发出信用证通知书的营业机构。议付行是指接受议付申请人申请,向受益人办理信用证议付的营业机构。委托收款行是指按照信用证受益人委托,向信用证开证行办理委托收款的营业机构。 第十一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所有境内分支机构办理的国内信用证业务。本办法所称“信用证”均指国内信用证。 第二章开证 第十二条开证申请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我行开立人民币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并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二)资信良好,具有支付信用证款项的可靠资金来源和能力; (三)近两年在我行无不良贷款、欠息及其他不良信用记录。-4-

中国银行国内信用证

国内信用证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一、《国内信用证业务管理办法》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制定。 二、国内信用证是指开证行依照申请人的申请开出的,凭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支付的付款承诺。 国内信用证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 国内信用证以中文办理. 国内信用证只限于转帐结算,不得支取现金。 国内信用证必须以人民币计价。 三、国内信用证适用于国内企业之间商品交易的结算,开立国内信用证必须具有真实的贸易背景。 四、国内信用证与作为其依据的购销合同相互独立,银行在处理信用证业务时,不受购销合同的约束。 银行作出的付款、议付或履行信用证项下其他义务的承诺不受申请人与开证行、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关系的制约。 受益人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利用银行之间或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的契约关系。 五、在国内信用证结算中,各有关当事人处理的只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及劳务。 六、国内信用证项下的融资按照贸易融资及保函授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七、办理国内信用证业务的各种凭证、文本以及协议必须使用总行统一制定的格式。 八、办理业务按照总行金融机构部规定的授权签字人权限进行办理,核押人员核对印鉴是否相符,同时核对签字人权限是否在规定权限内。 九、国内信用证项下的收费原则上应执行总行统一标准,各分行可根据客户和业务的具体情况,在总行授权范围内进行浮动或减免。 十、各项业务的会计核算手续、会计科目的使用,按总行财会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一、国内信用证业务严格执行授权有限、分级管理的审批制度。总行国际结算部统一负责国内分行开办国内信用证业务的授权工作,并将定期更新国内信用证业务授权机构表。 十二、各行叙做跨系统的国内信用证业务,应严格遵守相关的报批制度及报备制度。 十三、总行将定期和不定期抽查各行国内信用证业务制度执行和开展情况,检查结果将纳入总行对分行的目标责任考核中,对于发现有章不循和隐瞒不报、迟报、漏报等问题,总行将予以通报。

信用证审单要点

:(以下是审查的要点) 单证审核的重点单证审核是保障安全收汇的关键环节,单证审核的重点是:仁^亚^软件1.检查L/C规定的单证份数(比如多或者少,是否是全套等);2.检查附加条款对单证的特别要求(比如是否要求注明L/C号码、合同号码等);3.检查所提供的文件名称和类型是否符合要求。(比如是否需要认证、出单人是否符合要求等);4.单证之间的各类描述是否完全一致。(比如大小写、计量单位等);5.单证出具或提交的日期是否符合要求。(比如保单日期、FORM A出单期等)。 (一).检查信用证的付款保证是否有效。 应注意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是一项有效的付款保证或该项付款保证是存在缺陷问题的: 1.信用证明确表明是可以撤消的:可撤消信用证(REVOCABLE L/C)由于毋须通知受益人或未经受 益人同意可以随时撤消或变更,应该说对受益人是没有付款保证的,对于此类信用证,一般不予接受; 信用证中如没有表明该信用证是否可以撤消,按500的规定,应理解是不可以撤消的; 2.应该保兑的信用证未按要求由有关银行进行保兑; 3.信用证未生效; 4.有条件的生效的信用证;如:“待获得进口许可证后才能生效”。 5.信用证密押不符;(这是银行做的,你可以不管) 6.信用证简电或预先通知; 7.由开证人直接寄送的信用证; (信用证应该由开证行签发并寄出) 8.由开证人提供的开立信用证申请书; (二).检查信用证的付款时间是否与有关合同规定相一致。应特别注意下列情况: 1.信用证中规定有关款项须在向银行交单后若干天内或见票后若干天内付款等情况。对此,应 检查此类付款时间是否符合合同规定或贵司的要求. 2.信用证在国外到期. 规定信用证国外到期, 有关单据必须寄送国外, 由于我们无法掌握单据到达国外银行所需的时间且容易延误或丢失,有一定的风险.通常我们要求在国内交单\\付款.在来不及修改的情况下,必须应提前一个邮程(邮程的长短应根据地区远近而定)以最快方式寄送。 3.如信用证中的装期和效期是同一天即通常所称的“双到期”,在实际业务操作中,应将装期提前一定的时间(一般在效期前10天),以便有合理的时间来制单结汇。 (三).检查信用证受益人和开证人的名称和地址是否完整和准确。 受益人应特别注意信用证上的受益人名称和地址应与其印就好的文件上的名称和地址内容相一致.买方的公司名称和地址写法是不是也完全正确?在填写发货票时照抄信用证上写错了的买方公司名号和地址是有可能的,如果受益人的名称不正确,将会给今后的收汇带来不便。 (四).检查装期的有关规定是否符合要求. 逾信用证规定装期的运输单据将构成不符点,银行有权不 付款. 检查信用证规定的装期应注意以下几点: 1.能否信用证规定的装期内备妥有关货物并按期出运;如来证收到时装期太近,无法按期装运, 应及时与客户联系修改。 2.实际装期与交单期时间相距时间太短;

外贸单证制作 信用证开证申请书制单要点讲课讲稿

信用证开证申请书 制单要点 银行保函(Letter of Guarantee,L/G) (一) 保函,又?称保证书,是指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或担保人应申请人的请求,向受益人开立的一种书面信用担保凭证,保证在申请人未能按双方协议履行其责任或义务时,由担保人代其履行一定金额、一定时限范围内的某种支付或经济赔偿责任。银行保函是由银行开立的承担付款责任的一种担保凭证,银行根据保函的规定承担绝对付款责任。银行保函大多属于“见索即付”(无条件保函),是不可撤销的文件。银行保函的当事人有委托人(要求银行开立保证书的一方)、受益人(收到保证书并凭以向银行索偿的一方)、担保人(保函的开立人)。其主要内容根据国际商会第458号出版物《UGD458》规定:(1)有关当事人(名称与地址)。 (2)开立保函的依据。(3)担保金额和金额递减条款。(4)要求付款的条件。银行保函的种类按用途可分为:(1)投标保证书。指银行、保险公司或其他保证人向招标人承诺,当申请人(投标人)不履行其投标所产生的义务时,保证人应在规定的金额限度内向受益人付款。 (2)履约保不履行他与受益)承包人(证书。保证人承诺,如果担保申

请人 人(业主)之间订立的合同时,应由保证人在约定的金额限度内向受益人付款。此保证书除应用于国际工程承包业务外,同样适用于货物的进出口交易。(3)还款保证书。指银行、保险公司或其他保证人承诺:如申请人不履行他与受益人订立的合同的义务,不将受益人预付、支付的款项退还或还款给受益人,银行则向受益人退还或支付款项。还款保证书除在工程承包项目中使用外,也适用于货物进出口、劳务合作和技术贸易等业务。国际保理(InternattionalE Factoring) 又称为承购应收账款。指在以商业信用出口货物时(如以D/A作为付款方式),出口商交货后把应收账款的发票和装运单据转让给保理商,即可取得应收取的大部分贷款,日后一旦发生进口商不付或逾期付款,则由保理商承担付款责任,在保理业务中,保理商承担第一付款责任。若保理商对上述预付款没有追索权,对余款也要担保付款,即称之为无追索权保理,反之则为有追索权保理。常见的还有融资保理及到期保理(到期保理指出口商将其应收款出售给保理商后,保理商在发票到期日从债务人手中收回债款,扣除服务费后,把款项付给出口商)。 国际保理服务的范围主要有:资金服务、信用保险服务、管理服务、资信调查服务等。 (一)银行偿付费的问题?在信用证交易中,银行扮演了一个重要的角色。从开证开始,银行就须承担通知、审单、承兑等一系列的责任,为买卖双方.

信用证制单审单大全

第一部分:信用证 信用证的审核(对来证的审核) 许多不符点单据的产生以及提交后被银行退回,大多是对收到的信用证事先检查不够造成的,往往使一些本来可以纠正的错误由于审核不及时没能加以及时地修改。因此,一般应在收到信用证的当天对照有关的合同认真地按下列各条仔细检查,这样可以及早发现错误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收到信用证后检查和审核的要点: (一).检查信用证的付款保证是否有效。 应注意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是一项有效的付款保证或该项付款保证是存在缺陷问题的:1.信用证明确表明是可以撤消的; 此信用证由于毋须通知受益人或未经受益人同意可以随时撤消或变更,应该说对受益人是没有付款保证的,对于此类信用证,一般不予接受; 信用证中如没有表明该信用证是否可以撤消,按upc500的规定,应理解是不可以撤消的; 2.应该保兑的信用证未按要求由有关银行进行保兑; 3.信用证未生效; 4.有条件的生效的信用证;如:“待获得进口许可证后才能生效”。 5.信用证密押不符; 6.信用证简电或预先通知; 7.由开证人直接寄送的信用证; 8.由开证人提供的开立信用证申请书; (二).检查信用证的付款时间是否与有关合同规定相一致。 应特别注意下列情况: 1.信用证中规定有关款项须在向银行交单后若干天内或见票后若干天内付款等情况。对此,应检查此类付款时间是否符合合同规定或贵司的要求. 2.信用证在国外到期. 规定信用证国外到期, 有关单据必须寄送国外, 由于我们无法掌握单据到达国外银行所需的时间且容易延误或丢失,有一定的风险.通常我们要求在国内交单\付款.在来不及修改的情况下,必须应提前一个邮程(邮程的长短应根据地区远近而定)以最快方式寄送。 3.如信用证中的装期和效期是同一天即通常所称的“双到期”,在实际业务操作中,应将装期提前一定的时间(一般在效期前10天),以便有合理的时间来制单结汇。 (三).检查信用证受益人和开证人的名称和地址是否完整和准确。 受益人应特别注意信用证上的受益人名称和地址应与其印就好的文件上的名称和地址内容相一致.买方的公司名称和地址写法是不是也完全正确?在填写发货票时照抄信用证上写错了的买方公司名号和地址是有可能的,如果受益人的名称不正确,将会给今后的收汇带来不便。 (四).检查装期的有关规定是否符合要求. 逾信用证规定装期的运输单据将构成不符点,银行有权不付款. 检查信用证规定的装期应注意以下几点: 1.能否信用证规定的装期内备妥有关货物并按期出运;如来证收到时装期太近,无法按期装运,应及时与客户联系修改。 2.实际装期与交单期时间相距时间太短; 3.信用证中规定了分批出运的时间和数量,应注意能否办到,否则,任何一批未按期出运,以后各期即告失效; (五).检查能否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交单。

国际结算审单实务

实验二电开信用证下的审单练习 学时数:4 (一)实验类型 验证性 (二)实验要求 必修 (三)实验目的 了解掌握电开信用证的标准格式、特点及审单注意点。 (四)实验内容 1、了解电开信用证的基本格式和内容 2、熟悉电开信用证对单据的基本要求和常见表达方式 3、按照审单标准及审单方法审核相关单据 4、填写审单记录卡 5、撰写实验小结 Practice One: Please examine the following docs. against the following L/C. 跟单信用证

Documents required: Signed Commercial Invoice Certificate of origin Full set of clean “on board” ocean bills of lading consigned to transitarios Panama. Covering: Televisions, VCRS, Video Recorder and spare parts of Japanese origin and 10,000 VHs cassettes of Chinese origin as per purchase order 1714-X CFR Puerto Armuelles, Panama, Incoterms 2000. Drafts to be marked “Drawn under Banko Binko, Panama, Documentary Credit . Issued on May 29 2002 ”. Documents to be presented within □ days after the date of shipment but within the validity of L/C We hereby issue… Signature Banko Binko Panama, Rep. of Panama

国内信用证业务操作指引

国内信用证业务操作指引 附件: 国内信用证业务操作指引 一、增值税发票审核标准 (1)增值税发票的开票日期原则上不得早于开证日期。如果由于抵税原因导 致增值税发票日期早于开证日期,则此开票日期不得早于开证日期30天;(2)增值税发票应提供正本“买方发票联”; (3)在委托收款时,我行须在发票联正本上签注“信用证号、开证日期、开证金额”并加盖我行贸易金融业务章。 二、国内信用证项下可接受的运输单据种类 1、公路、铁路、内河、空运和海洋运输单据。公路、铁路和航空运输单据,一般都是运单一一由承运人签发的表明货物已发运或已收妥待运的凭证,非提货凭证;而内河运输和海洋运输单据可能是运单,也有可能是提单据以提货的凭证。 2、邮政收据一一邮局签发的表明邮寄货物的凭证。

3、货物收据——由收货人(买方)或收货代理人签发的表明已收货物的凭证。 对于以上运输单据,人民银行下发的《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中没有规定其具体的名称和定义,也没有规定其具体的格式或内容,但在第三十四条规定:“只要单据类型与信用证规定相符,银行可予接受。”因此,信用证规定某种运输单据时,不管所提交的运输单据名称如何,格式内容怎样,只要能确定它是基于信用证要求的那种运输而出具的运输单据,并且从表面看符合信用证的其他要求(包括货物方面和运输单据本身的要求),则认为是可以 接受的运输单据 三、国内信用证溢短装问题的审核 在不可分批装运的情况下,信用证金额的溢短装范围须由开证申请人在开证申请书中列明,否则,溢短装交单视为不符点。 四、保险单据出具人的审核标准 根据《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规定“保险单据必须由保险公司或其代理人出具并签章”,因此,保险单据可接受由保险公司有效签发的保险单据;或保险公司的代理人出具的已注明自己身份的保险单据;但保险经纪人出具的保险单据不可以接受,因为保险经纪人不同于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并非保险公司授权的经理保险业务之人,通常是以中介人地位来招揽业务为目的,出现在保险公司和投保人之间以促成保险合同的签订,并从保险公司收取一定比例的佣金。保险经纪人出具的保险单据为暂保单,并不证明保险公司已与投保人签订了保险合同。

尝试剖析信用证下的银行审单标准

尝试剖析信用证下的银行审单标准 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被频繁使用的支付工具,以其高效、快捷和安全性高的特点深受商人们的青睐,特别是利用银行的信用支撑起了商人们之间脆弱的信任,从而成功地解开了国际贸易支付中最大的绳结,甚至被英国的法官们描绘为“国际商业的生命线”。然而,在信用证的实际操作中,这条重要的生命线常常在银行审单环节中发生阻塞,其中的症结主要就在于对审单标准的分歧和争议。近年来,由于各国对UCP500的理解及各国银行审单标准的不统一,有60-70%的信用证在第一次交单时被认为存在不符点而遭到拒付,这一情况已经严重影响了国际贸易的发展,并导致了大量争议乃至诉讼的出现。从另一个角度看,审单作为信用证交易的中心环节,其标准直接关系到信用证交易的效率与安全度,因此厘清信用证下的银行审单标准是相当必要的。本文拟以审单标准的四项主要原则,即表面相符、单证相符与单单相符、严格相符、合理谨慎为线索,结合立法、惯例与实际案例,尝试性地对审单标准予以较为细致地考察和剖析。 、表面相符原则 表面相符原则是信用证下银行审单时所遵循的首要原则,即开证行仅仅对受益人或任何交单人提交的单据表面上进行审查以便确定该单据是否和信用证要求相符,从而做出付款或拒付的决定。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93 年修订本)》(UCP500第13条第1款规定:银行??…确定其(单据)是否表面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美国《统一商法典》(UC。第5-108条a款规定:除第5-109条另有规定外,凡是根据e 款所指的标准实务判断其表面与信用证的条款与条件严格相符的单据提示,开证人都应兑付。”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信用证的几个司法解释中也都明确规定了表面相符原则。 表面相符原则直接来源于作为信用证两个基本原则的信用证独立原则和单据交易原则。信用证之所以深受商人们的青睐,很大程度就在于其独立性,当事人不必担心货款的支付受到基础合同项下争议的影响。由此产生出单据交易原则,信用证项下的受益人只要提交合适的单据就可以获得信用证的兑付。与此同时,如果要求银行去关心基础合同的是是非非,不但不可能,而且也将导致信用证制度的低效率,其成本也极为高昂,势必严重影响信用证支付上所具有的迅疾性和可依赖性特点。因此,银行审查单据必须仅仅以单据为准,不准轻易越过单据表面去看基础合同或其他交易来审查单据,也不可以用基础合同项下的各方的行为或协议来解释信用证条款。有美国学者形象地称之为“四角原则”,即只能严格按照在信用证四个角范围内的规定来确定信用证项下交易各方的权利、义务。银行在审单时,除了只依据单据表面的记载事项外,与此相应的是银行同样无须对单据的有效性负责。UCP500第15条规定:银行对单据的形式、充分性、准确性、真实性、虚假性、法律效力,或对于单据中载明或添加的一般及/或特殊条件,概不负责;银行对单据中表面的货物描述、数量、重量、品质、 状况、包装、交货、价值或存在,或对货物发货人、承运人、运输代理人、收货人,或货物

外汇业务题库

外汇业务题库(2016年版) 目录 1.国际结算………………………………………………1-32 2.外汇会计………………………………………………33-43 3.外管政策………………………………………………43-56 4.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56-88 5.速汇金…………………………………………………89-90 6.会计基础知识…………………………………………89-95 7.信贷基础知识…………………………………………96-101 8.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102-103 第一章国际结算 一、填空题 1.信保融资的融资期限为赊账(付款)期限加 2个月。 2.每笔出口商业发票融资业务的融资金额一般不超过发票面值的70%。 3.出口审单时间不得超过青岛农商银行收到单据后 5 个工作日。 4.出口审单原则:先纵向审核单证一致,再横向审核单单一致,最后审核单内一致。 5.出口商业发票融资业务可按照出口商转让发票面值的 0.1%-0.3%收取销售分户账信息服务手续费。 6.办理出口商业发票融资业务的商业发票的付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90天,融资期限一般不超过付款到期日后 10天,最长不超过付款到期日后45天。

7.办理汇出汇款业务应遵循“先扣款,后汇出”的原则 8.出口票据贴现期限应根据汇票付款期限确定,最长不超过一年。 9.办理提货担保/提单背书业务仅限于青岛农商银行开立的信用证,且贸易背景应为近洋贸易,目的港限于中国港口。 10.国内信用证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国内信用证以中文办理,国内信用证只限于转账结算,不得支取现金,国内信用证必须以人民币计价。 11.除信用证另有规定外,保险单据的投保金额不得低于发票上货物金额110%; 12.进口押汇可分为信用证、进口代收和汇款项下进口押汇. 13.福费廷业务也称包买票据,系指包买银行无追索权地买入或代理买入因真实贸易背景而产生的远期本票、汇票和债务的行为。 14.青岛农商银行光票托收遵循收妥入账、不予垫款的原则。 15.信用证业务中对于相符单据,青岛农商银行应在收到单据日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发出付款电(如为即期信用证)或承兑电(如为远期信用证)。 16.反担保函和备用信用证的到期日,应晚于最终开出的保函和备用信用证的到期日。 17.信用证开出后,信贷部门应对开证申请人的资信状况和偿付能力进行跟踪监测,督促企业将付汇资金及时划入指定账户。 18、青岛农商银行对国际贸易融资业务应坚持统一授信原则,纳入法人客户统一授信管理。 19、福费廷业务要建立台账,逐笔登记发放、收回情况,每月就相关科

信用证审核1

根据合同内容审核信用证,指出不符之处并提出修改意见。 SALES CONTRACT THE SELLER: NO. YH08039 SHANDONG YIHAI IMP. & EXP. CO.,L TD. DATE: DEC.1, 2008 NO. 51 JINSHUI ROAD, QINGDAO, CHINA SIGNED AT: QINGDAO,CHINA THE BUYER: LINSA PUBLICIDAD, S.A. V ALENCIA, 195 BAJOS. 08011. BARCELONA, SPAIN This Sales Contract is made by and between the Sellers and the Buyers, whereby the sellers agree to sell and the buyers agree to buy the under-mentioned goods according to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stipulated below: Packing: 1PC/POL YBAG, 500PCS/CTN Shipping Mark: L.P. Time of Shipment: DURING JAN. 2009 BY SEA BARCELONA NOS.1-26 Loading Port and Destination: FROM QINGDAO TO BARCELONA Partial Shipment and Transshipment: ALLOWED Insurance: TO BE EFFECTED BY THE BUYER. Terms of Payment: THE BUYER SHALL OPEN THROUGH A BANK ACCEPTABLE TO THE SELLER AN IRREVOCABLE SIGHT LETTER OF CREDIT TO REACH THE SELLER 30 DAYS BEFORE THE MONTH OF SHIPMENT AND TO REMAIN V ALID FOR NEGOTIATION IN CHINA UNTIL THE 15th DAY AFTER THE FORESAID TIME OF SHIPMENT. DOCUMENTARY CREDIT 27: SEQUENCE OF TOTAL:1/1 40A: FORM OF DOC.CREDIT :IRREVOCABLE 20: DOC.CREDIT NUMBER :103CD137273 31C: DATE OF ISSUE :081215 40E: APPLICABLE RULES :UCP LATEST VERSION 31D: DATE AND PLACE OF EXPIRY :DATE 090202 PLACE IN SPAIN 51D:APPLICANT BANK:BANCO SANTANDER, S.A.

开信用证步骤及样本

填制进口开证申请书的步骤为: 1、DATE(申请开证日期)。在申请书右上角填写实际申请日期。 2、TO(致)。银行印制的申请书上事先都会印就开证银行的名称、地址,银行的SWIFT CODE、TELEX NO等也可同时显示。 3、PLEASE ISSUE ON OUR BEHALF AND/OR FOR OUR ACCOUNT THE FOLLOWING IRREVOABLE LETTER OF CREDIT(请开列以下不可撤销信用证)。如果信用证是保兑或可转让的,应在此加注有关字样。开证方式多为电开(BY TELEX),也可以是信开、快递或简电开立。 4、L/C NUMBER(信用证号码)。此栏由银行填写。 5、APPLICANT(申请人)。填写申请人的全称及详细地址,有的要求注明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等。 6、BENEFICIARY(受益人)。填写受益人的全称及详细地址。 7、ADVISING BANK(通知行)。由开证行填写。 8、AMOUNT(信用证金额)。分别用数字和文字两种形式表示,并且表明币制。如果允许有一定比率的上下浮动,要在信用证中明确表示出来。 9、EXPIRY DATE AND PLACE(到期日期和地点),填写信用证的有效期及到期地点。 10、PARTIAL SHIPMENT(分批装运)、TRANSHIPMENT(转运)。根据合同的实际规定打“×”进行选择。 11、LOADING IN CHARGE、FOR TRANSPORT TO、LATEST DATE OF SHIPMENT(装运地/港、目的地/港的名称,最迟装运日期)。按实际填写,如允许有转运地/港,也应清楚标明。 12、CREDIT AVAILABLE WITH/BY(付款方式)。在所提供的即期、承兑、议付和延期付款四种信用证有效兑付方式中选择与合同要求一致的类型。 13、BENEFICIARY'S DRAFT(汇票要求)。金额应根据合同规定填写为:发票金额的一定百分比;发票金额的100%(全部货款都用信用证支付);如部分信用证,部分托收时按信用证下的金额比例填写。付款期限可根据实际填写即期或远期,如属后者必须填写具体的天数。信用证条件下的付款人通常是开证行,也可能是开证行指定的另外一家银行。

国际结算判断及案例分析题

国际结算判断及案例分析题

————————————————————————————————作者: ————————————————————————————————日期: ?

以下判断及案例分析题,仅供参考,若造成误导,责任自负 1.商业发票是全套单据的中心。(√) 2.信用证审单时,横审的目的是为了达到单单一致。( × ) 3.在托收业务中提示行一定是代收行。( ×) 4.代理行关系中止后,双方可将控制文件视为失效。(×) 5.海运提单只是货物权利凭证,不能流通转让。( × ) 6.可转让信用证只能转让一次。(√) 7.每家经营国际业务的银行要开展业务,必须有足够的分行。( √) 8.通知行的责任是合理谨慎地验核信用证的表面真实性。(√ ) 9. 预付金保函金额小于预付金的金额,有效期至合同执行完毕日期为止。( √) 10.叙做议付的面比较宽,除议付信用证还包括凭付款交单的跟单托收。( × ) 11.旅行信用证的申请人和受益人不同是一人。(× ) 1.本票可分为一般本票和银行本票,其中银行本票多为不记名本票。 2.可转让信用证只能转让一次,因此,可转让信用证的第二受益人只能有一个 3.代收行将一张跟单汇票提示承兑或付款时,必须保证所附单据的真实性和单据内提及的货物的确存在。 4.委托人未予以偿债时,担保人有权处置委托人的押金、抵押品和担保品,而委托人债务的清偿额也以此为限。 5.出票地必须是真实签发汇票的地点。 6.信用证最好由通知行传递至受益人,因为通知行负有审核信用证真伪的责任。 7.英国票据法明确规定,如果出票人在汇票上写明“禁止转让”字样,汇票就不可以转让。√ 8.打包放款金额是信用证金额的80%,贷款期限6个月,最长不超过信用证有效期后21天 9.如信用证的有关各方都同意接受修改书中的一部分,此接受是有效的。 10.提示行应对任何签字的真实性负责。 11.议付信用证项下,受益人索款必须开具信用证项下的汇票,银行审单相符后即向出口商议付,向开证行寄单索偿,并对受益人有追索权。 12.循环信用证可省去开证申请人多次开证的麻烦和费用支出,因此适用分批的均匀交货的合同。 13.汇付方式是一种对买方或者卖方有较大风险的支付方式。 14.如果某人不是出票人,付款人,或收款人,而仅在票面上签上他的名字,则他对持票人不付任何责任。 15.第一受益人可保留是否通知修改的权利。√ 16.为了避免货物中途转船延误时间、增加费用开支和造成货损货差,在按FOB条件进口时,最好争取在合同中订上“不准转船”的条款。 17.议付与出口押汇都是银行对出口商垫款或融资的授信行为。 18.与信用证业务相比,托收方式对买方更为有利。 19.在一份不可撤销承兑信用证下,假如信用证指定的银行承兑了受益人的汇票,但到期却未付款,则开证行仍须对此汇票负责。 20.在信用证方式下,如出口人(受益人)提供的单据与信用证规定表面不符,但提供的货物与合同规定相符,经出口公司经理签署不符点递交保函后,开证银行仍须对出口公司付款。 21.某公司将一份可转让信用证转让给其国内供货商,该供货商交来的保险单上的金额应该高于原证关于保险金额的规定。 22.根据英国票据法的规定,持票人可以拒绝接受附有限制条件的背书。 23.在第二受益人交单议付之后,如果第一受益人未能在接到转让行的通知后及时去转让行换单,此转让信用证即失效了,因为转让行是不可以径直将第二受益人的单据寄往原证的开证行索偿的,它必须始终对第一受益人负责。 24.各种票据行为中,最重要的是付款。 25.要式性指票据的格式、票据行为都必须符合法定的要件,才能发生票据效力。 26.顺汇法的特点是资金流向和结算工具的流向一致,即由收款人主动开出汇票交由银行收款。 27.信用证业务中,开证行负第一性付款责任,保兑行负第二性付款责任。 28.根据国际贸易惯例,凡信用证上未注明可否转让字样,即可视为可转让信用证。 29.议付行就是付款行。 30.保函的索偿条款中,一般规定凭受益人自己签发的说明委托人已违约的声明索偿。 31.议付银行审核单据与信用证一致,便可向受益人付款,它对受益人付款有追索权。

出口信用证业务操作规程

出口信用证业务操作规程 出口信用证业务是出口商银行根据进口商银行开来的信用证所规定的条款,审查出口商交来的单据,为出口商办理审单议付、寄单索汇和收汇的一种结算方式。出口信用证业务主要包括信用证通知和转让、审单议付、寄单索汇、收汇和档案管理等项环节。我行在办理出口信用证业务时应遵循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 0 0的规定办理。 第一章信用证通知和转让 在收到印押核符的信用证正本后,做信用证通知时,业务经办员需做好国外来证的审证工作,录机生成相关帐务,缮制信用证通知书,然后连同信用证正本及时交付复核员进行复核,复核员审核正确无误后,盖上信用证通知章及其它相关印章,同时将有关会计帐务传送会计部门,会计分录如下: 收:国外开来保证凭信(外币) 同时通知客户,做好与客户的信用证交付工作,具体如下: 一、审证 (一)信用证的完整性: 国外来证、修改或有关附件必须完整清晰,若出现短缺或乱码,应马上联系开证行重发或确认。 (二)信用证的政治条款 信用证内不应有不符合我国政策或歧视性条款,否则应向开证行提出交涉并要求修改。

(三)开证银行的资信 来证金额应与开证行的资产总额相匹配,否则应告知受益人,建议其根据不同的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1.由其它大银行保兑; 2.由开证行指定偿付行; 3.要求加列电索条款; 4.如信用证中规定允许分批装运,可采取分批出运,分批收汇的措施,以分散风险。 (四)来证须为不可撤销信用证,否则应提醒受益人修改。 (五)来证应明确表明遵守国际商会制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SWIFT开立的除外,若未表明,应查询开证行增加此条款。 (六)信用证规定的单据与条款应无矛盾,否则应提醒受益人修改。 (七)信用证的偿付条款应清楚、快捷、合理,以保证受益人交单后,能及时收回货款,否则,应电询开证行修改。 (八)来证应明确表明为有效信用证(OPERATIVE INSTRUMENT),简电除外,若未表明,应查询开证行确认。 二、信用证的通知 应在收到之时起一个工作日内通知受益人。 (一)经办员将国外来证或修改进行微机系统登录。 (二)在信用证或修改正本上加盖我行通知章,注明通知编号和日期,并复印一份留档。 (三)简电通知,若我行接到的来证条款不全,有“详情后

中国工商银行国内信用证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工商银行国内信用证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工商银行国内信用证 业务治理方法(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国内信用证业务健康进展,防范业务风险,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国内信用证结算方法》和《信用证会计核算手续》(银发[1997]265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国内信用证是指开证行按照申请人的申请开出的,凭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支付的付款承诺。 国内信用证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 第三条国内信用证只限于转账结算,不得支取现金。 第四条国内信用证必须以人民币计价。 第五条国内信用证适用于国内企业之间商品交易的信用证结算,开立国内信用证必须具有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背景。 第六条国内信用证与作为其依据的买卖合同相互独立,银行在处理国内信用证业务时,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 第七条银行作出的付款、议付或履行国内信用证项下其他义务的承诺不受申请人与开证行、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关系的制约。 第八条受益人在任何情形下,不得利用银行之间或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的契约关系。 第九条在国内信用证结算中,各有关当事人处理的只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物资。 第十条本方法所称开证申请人是指提出开立信用证申请,并承担支付信用证款项义务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受益人是指有权收取信用证款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一样为买卖合同的卖方。信用证的开证行是指同意开证申请人的申请,开立国内信用证并承担审单付款义务的营业机构。信用证的通知行是指受信用证开证行托付向受益人发出信用证通知书的营业机构。议付

行是指同意议付申请人申请,向受益人办理信用证议付的营业机构。托付收款行是指按照信用证受益人托付,向信用证开证行办理托付收款的营业机构。 第十一条本方法适用于我行所有境内分支机构办理的国内信用证业务。本方法所称“信用证”均指国内信用证。 第二章开证 第十二条开证申请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我行开立人民币差不多存款账户或一样存款账户并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二)资信良好,具有支付信用证款项的可靠资金来源和能力; (三)近两年在我行无不良贷款、欠息及其他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三条开证行公司业务部门应与开证申请人逐笔或一次性签订《国内信用证开证合同》(见附件2),办理每笔业务时应要求开证申请人提交《国内信用证开证申请书》(见附件3)及《开证申请人承诺书》(见附件4)。需要申请人提供担保的,应按照我行担保治理规定及时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四条开证申请人申请开立信用证时,开证行应要求申请人提供以下资料: (一)开证申请书; (二)开证申请人承诺书; (三)有关商品买卖合同,合同中应规定使用国内信用证办理货款结算; (四)上年度和当期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 (五)按规定需要提供担保的,提交保证人有关资料(包括营业执照或法人执照复印件,当期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或抵(质)押物的有关资料(包括权属证明、评估报告等); (六)开证行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十五条开证行应对开证申请书、开证申请人承诺书,申请人的资信状况、担保情形和企业授信额度进行审查。 第十六条开证申请书、开证申请人承诺书审查要点

相关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