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档网
当前位置:搜档网 › 电子商务中第三方支付平台安全监管的法律制服

电子商务中第三方支付平台安全监管的法律制服

电子商务中第三方支付平台安全监管的法律制服
电子商务中第三方支付平台安全监管的法律制服

电子商务中第三方支付平台安全监管的法律制服

班级:

姓名:

学号:

在网上购物给网民带来便利的同时,基于网络的虚拟性、隐蔽性等特点,加上新生行业制度规范方面的不健全,欺诈、泄露客户资料等侵犯消费者利益的问题也随之出现。这其中,网络支付方式带来的资金安全问题所关巨甚,应当引起各方的高度关注。从微观层面而言,网络支付事关网络交易的履行问题,不仅可能产生相关合同违约责任等法律责任问题,而且会存在侵犯个体消费者权利的情形;从宏观层面而言,网络支付关系到金融市场准入资质、业务管理、风险监控等金融法律问题,如若处理不当可能引发金融风险乃至影响一定范围内的社会稳定。这其中,第三方支付平台作为一种网络交易支付方式的中介,其法律风险问题相对较为突出。因此,在互联网及网络购物行业高速发展的同时,加强对网络支付特别是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法制建设,是当前的一项紧迫任务。

一、应运而生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实践

第三方支付平台是针对网络交易特点应运而生的。传统面对面的交易模式中,支付方法主要为两种:第一种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同时交易方式,交易双方都同时履行自身的合同义务,从而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交易价款的风险问题。第二种是基于当事人约定而先后履行交货及支付价款义务的异时交易模式。这种方式拓宽了交易的具体条件,从而给交易当事人更多自由选择与意思自治的空间。事实上,上述两种交易的价款支付方式都是当事人通过在真实生活中的协商确定的,古今中外关于交易的主要法律制度——合同法也都是遵循上述基本模型规定了相应价款的支付方式。

为解决上述网络交易货物交付与资金支付时空分离后的信任难题,第三方支付平台应运而生。其运作原理在于:由于货物与资金时空分离,网络交易的卖家不愿意先交付货物,以防止买家不支付价款;同样道理,网络交易的买家也不愿意先履行义务,以免支付价款后无法收到货物或者收到货物不符合约定。原先买卖双方各自不履行合同义务需要承担的违约责任,在网络交易条件下由于交易主体的隐蔽性使得在现实中追究该责任费时费力甚至无法实现。[2]在交易双方陷入囚徒困境之时,设计第三方支付平台制度创造性地在买卖双方之间提供相应信用补充,从而使得达成相关交易成为可能:首先由买方先将价款资金打入独立第三方帐户,并由第三方平台通知卖方发货;买方收到货物后验收完毕,通知第三方将帐户上的货款支付给卖方,从而完成交易;买方收到货物后发现卖方违约,可以拒绝通知第三方进行付款,从而形成对出卖方的制约及买受方的保护。

二、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法律关系

在网络购物双方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完成交易过程中,由于第三方介入辅助完成价款支付,因此原来纯粹属于买卖合同内容的价款支付制度发生了新变化。与第三方支付平台相关的法律关系,可运用代理关系来进行大致描述:

首先,从卖方与第三方支付平台之间的法律关系看,其应当属于有偿委托合同关系,即网络商品或服务经营者委托第三方支付平台代为收取价款,同时第三方支付平台向其收取一定比例费用的法律关系。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参与,卖方增加其交易信用,使得其与消费者之间的网络交易成为可能;此外,通过长期交易过程中买方对卖方信用的评价积累,第三方支付平台为卖方信用提供有效的证明。

其次,从买方与第三方支付平台之间的法律关系观察,其应当属于第三人与受托方之间的法律关系。第三方支付平台接受卖方委托代为收取货款,等待买方确认支付的命令后向卖方转移价款。在此状态下,买方已经将资金通过电子支付命令形式转移给第三方支付平台,而第三方支付平台需要等待买方确认收货的指令后再向卖方转移资金。

最后,将网络交易的买卖双方与第三方支付平台关系界定为代理是一种法律技术处理,但其与纯粹的代理仍有区别。例如,民事代理中要求代理人为被代理人利益进行计算,忠于被代理人;而第三方支付平台在交易过程中应公平对待买卖双方,不得袒护卖方,从而使买方对完成交易增强信心。

三、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金融法规制

在分析单个网络交易中第三方支付平台所涉法律关系之后,从宏观上观察此问题,将导出对其进行金融法规制的结果。积沙成塔,集腋成裘,当多比网络交易价金汇集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之时,如何保障资金安全,将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

第三方支付平台金融法规制的第一个问题,是其地位合法性的论证。按照我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禁止任何个人或者机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而第三方支付平台在接受买方支付价金之后,到接到买方确认信息而向卖方支付价金之前,会有较多资金滞留在其帐户当中;如果第三方支付平台有意拖延向卖方支付价金的时间,将会积聚更多的资金风险。如此,针对第三方支付平台涉及吸收公众资金、进行交易结算等银行业务的情况,有人认为应当否认其合法地位,而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专门金融机构来负责为网络交易提供信用、进行结算。然而笔者认为,第三方支付平台是应网络交易蓬勃发展之运而新生的事物,其合理性是充足的;如果将网络交易的信用提供与资金结算交由金融机构处理,一方面无疑会增加金融机构巨大的工作量,另一方面也不能保证现有金融机构就一定能比进行良好规范的第三方支付平台更有效地避免相应风险。因此,问题的关键并非是否认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合法地位,而是应当加强对其监管,以防范资金风险。

如果承认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地位及业务合法性,则对其进行金融法规制的第二个问题就将涉及到市场准入的问题。目前我国法律缺乏对网络交易第三方支付平台准入制度的规定,这是肯定会产生问题的。因为如果不对进入资质条件进行审核而任由各种组织随意从事支付

中介业务,则必然会产生因运营不善而倒闭的情形,会影响网络交易的发展。因此,鉴于第三方支付平台事关网络交易发展、涉及资金安全等问题,对其准入资质进行明确法律规定是必要的。在准入资质中应当包括如下主要事项:第一,需要有必要的资金支持,一方面保障支付平台的正常运营,另一方面也作为对其吸收网络交易价金的担保;第二,需要有必要的人员及设备条件,这其中既需要具有网络维护知识的技术人员,也需要有相应的硬件设备条件;第三,需要具备合理的组织机构及管理制度,包括建立资金收付的业务规程、风险控制制度等。当然,由于第三方支付平台中的资金不涉及运营获利的情形,因此在风险控制方面并不如银行等金融机构那样要求严格,最为重要的是防止买方打入资金被挪用的情况出现。

最后,在涉及监管部门的分工中,有观点认为应当由银监会和工信部协同监管,理由是第三方支付平台事关资金安全和网络购物产业发展。笔者认为两部门协同监管必然产生协调成本,从而影响效率。而按照我国目前的机构设置,由银监会负责将会更有效率。当然,在涉及相关事务的情况下,可以由银监会牵头会同其他部门共同制定规范性文件予以规定,如在电子支付指令、网络信心保密等方面的具体规定。

电子商务法律法规技能实训练习题答案

电子商务专科《电子商务法律法规》技能实训练习题答案 第1题: ( )就是使计算机在某一灾难时刻自动复制数据的技术。瞬时复制 第2题: S/MIME是一种( )软件。电子邮件加密 第3题: 订货过程中必须保持的库存量是( )。基本库存 第4题: ( )即安全电子交易的英文缩写。SET 第5题: 安全电子交易采用( )来鉴别消息真伪,有无涂改。算法 第6题: SET通过使用( )保证了数据的保密性。公共对称 第7题: SET通过使用( )来保证数据的一致性和完整性。数字签名技术 第8题: ( )体制,加密密钥和解密密钥相同或者一个可由另一个导出。对称密码 第9题: 现代密码学的一个基本原则是一切秘密寓于( )中。密钥 第10题: 数据加密的基本过程就是对明文进行算法处理,使其成为( )。密文 第11题: 下列关于对称密码体制描述正确的是( )。传递渠道 第12题: 下列关于非对称密码体制描述正确的是( )加密密钥公开 第13题: 电子商务安全的( )指阻挡不希望的信息和网络入侵者。防御性 第14题: ( )保护电子商务系统数据不被篡改、破坏和非法复制。系统软件系统安全第15题: 电子商务系统必须保证具有十分可靠的安全保密技术,必须保证网络安全的4大要素,即信息传输的保密性、数据交换的完整性、发送信息的不可否认性、( )。交易者身份的确定性 第16题: ( )指阻止合法用户使用服务和系统。拒绝服务 第17题: 采用公开密钥加密体制发送保密文件时,接收方使用( )。?接受方的私钥 第18题: 设计加密系统时( )是公开的。密码算法 第19题: 关于数字证书的原理说法正确的是( )。加密解密 第20题: 以下哪一项不是保证网络安全的要素?( ) 唯一性 第28题: 不属于计算机安全控制制度的是( )。犯罪制度 第21题: 在互联网上,不单纯使用对称密钥加密技术对信息进行加密是因为( )。难以管理 第22题: 密码框其实只是一个( )。单行文本框 第23题: 网上调查要注意的问题有Internet的安全性问题和( )。样本问题 第24题: 所谓对称加密系统就是指加密和解密用的是( )的密钥。相同 第25题: ( )是运行在防火墙主机上的专门应用程序或服务器程序,这些程序根据安全策略接收用户对网络服务的请求并将他们转发到实际的服务。代理服务 第26题: 通信安全最核心的部分是( )。密码问题 第27题: 设计加密系统时,真正需要保密的是( )。密钥 第29题: ( )是用文字形式对各项安全要求所做的规定,是企业网络营销取得成功的保障。网络交易安全管理制度 第30题: 为防止采购暗箱操作,( )不能分散管理。结账复算 第31题: 采购申请模块的功能包括( )。采购申请 第32题: 需要公安部颁发销售许可证才能销售的产品是( )。杀毒软件 第33题: 网上交易,参与交易的人是通过( )来确认彼此的身份参与交易的人 第34题: ( )是指信息在传输过程中受到保护,没有在未经授权或偶然的情况下被更改或破坏。不可钻凿性 第35题: 下述哪个是防火墙的作用?( ) 特殊点的访问

电大电子商务支付与安全习题测验

电子商务安全与支付复习 一、单项选择题 1.身份认证的主要目标包括:确保交易者是交易者本人、避免 与超过权限的交易者进行交易和_______。 (A) 可信性 (B) 访问控制 (C) 完整性 (D) 保密性 答案:B; 2.目前最安全的身份认证机制是_______。 (A) 一次口令机制 (B) 双因素法 (C) 基于智能卡的用户身份认证 (D) 身份认证的单因素法 答案:A; 3.下列是利用身份认证的双因素法的是_______。 (A) 电话卡 (B) 交通卡 (C) 校园饭卡 (D) 银行卡 答案:D; 4.下列环节中无法实现信息加密的是_______。

(A) 链路加密 (B) 上传加密 (C) 节点加密 (D) 端到端加密 答案:B; 5.基于私有密钥体制的信息认证方法采用的算法是_______。 (A) 素数检测 (B) 非对称算法 (C) RSA算法 (D) 对称加密算法 答案:D; 6.RSA算法建立的理论基础是_______。 (A) DES (B) 替代相组合 (C) 大数分解和素数检测 (D) 哈希函数 答案:C; 7.防止他人对传输的文件进行破坏需要_______。 (A) 数字签字及验证 (B) 对文件进行加密 (C) 身份认证 (D) 时间戳

答案:A; 8.下面的机构如果都是认证中心,你认为可以作为资信认证的 是_______。 (A) 国家工商局 (B) 著名企业 (C) 商务部 (D) 人民银行 答案:D; 9.属于黑客入侵的常用手段_______。 (A) 口令设置 (B) 邮件群发 (C) 窃取情报 (D) IP欺骗 答案:D; 10.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目前所处的阶段是_______。 (A) 已有《电子商务示范法》 (B) 已有多部独立的电子商务法 (C) 成熟的电子商务法体系 (D) 还没有独立的电子商务法 答案:D; 二、多项选择题 1. 网络交易的信息风险主要来自_______。

第8章 电子商务法律 习题答案

《电子商务》习题集 第8章电子商务法律 一.单项选择题 1、哪项不是电子商务法的特点?(A) A. 封闭性 B. 程式性 C. 技术性 D. 复合性 2、哪项不是电子商务法的主要任务? (D) A. 为电子商务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 B. 保障电子商务交易安全 C. 鼓励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促进交易活动 D. 打击犯罪保护人民 3、“电子错误指如(商家)没有提供检测并纠正或避免错误的合理方法,消费者在使用一个信息处理系统时产生的电子信息中的错误。”是哪部法律中的定义?(A) A. 美国《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 B.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C. 《中国互联网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 D. 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 4、合同中“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是由哪部法律规定的?(A) A. 《合同法》 B. 《民法通则》 C. 《电子签名法》 D. 《拍卖法》 5、哪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将信息网络传播权规定为著作权人的权利——信息网络传播权?(B) A. 1999年10月 B. 2001年10月 C. 1997年1月 D. 2001年1月 6、要约的撤回发生在? (A) A. 要约生效之前 B. 要约生效之后对方承诺之前 C. 对方承诺之后 C. 都可以 7、电子合同不具备以下哪项优点?(D) A. 提高业务效率 B. 减少成本 C. 节省办公用纸 D. 不易被篡 8、下列哪项权利不属于隐私权?(D) A. 个人生活宁静权 B. 私人信息保密权 C. 个人通讯秘密权 D. 继承权 9、将“真实而实质的联系”理论适用于网络侵权案件的司法管辖中的国家是? (A) A. 加拿大 B. 美国 C. 英国 D. 德国

电子商务法律法规课程标准.doc

济南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电子商务法律法规》 课程标准 适用专业:电子商务 编制单位:商贸教研室 编制日期: 经济管理系制

《电子商务法律法规》课程标准 一、课程定位与设计 1.课程性质 《电子商务法律法规》是电子商务专业的一门专业基础课,为建设电子商务法教材“理论+实践”模式,培养应用型人才进行有益的探索。本课程包括电子商务法概述、电子商务主体认定的法律制度、电子签名法律制度、电子支付法律制度、电子商务安全保障与争议解决法律制度,以及其他相关电子商务法律制度。每章都配有引导性案例、学习目标、自测题、实训题与小组任务。教学过程中力求达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教与学互动,引导学生主动思考,强化学生对电子商务法知识的掌握与运用。 2.课程设计 遵循就业导向的现代职业教育指导思想,根据电子商务职业岗位(群)的任职要求,结合课程培养目标开发本课程。教育学生树立终身学习理念,提高学习能力,学会交流沟通和团队协作,提高实践能力、创造能力、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 课程内容共9个模块,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原理、电子商务立法概况、数据电文法律制度、电子签名法律制度、电子认证法律制度、电子合同法律制度、电子信息交易法律制度、电子商务安全问题、电子商务纠纷的解决。 课程结构设置依据学生认知特点,职业发展规律。教学过程采用案例导入,教师讲授、学生讨论、分析案例、学生训练、总结评价的模式 二、课程教学目标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学生了解电子商务法律相关知识,为以后从事电子商务活动提供法律保障。 1、能力目标: (1)具有分辨法律问题归属的能力;

(2)具有依据法律问题的性质寻找相关工具书及案例的能力; (3)具有独立分析和解决电子商务法律问题的能力; (4)具有自主学习和终身学习的能力。 2、知识目标: (1)能掌握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原理; (2)能了解电子商务立法概况; (3)具有运用电子商务法律分析并解决电子商务实践中相关法律问题的能力:数据电文法律问题的解决;电子签名法律问题的解决;电子认证法律问题的解决;电子合同的签订及法律问题的解决;电子信息交易法律问题的解决;电子商务安全问题的解决;电子商务纠纷的解决。 3、素质目标: (1)具有诚实守信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2)具有一定的创新能力和勇于实践的能力; (3)具有组织协调能力; (4)具有沟通与交流能力; (5)具有团队意识和妥善处理人际关系的能力; (6)具有良好的心理承受能力; (7)具有适应环境变化的能力。 三、课程内容及教学要求 表1 学习领域知识、能力、素质分析表

电子商务法律法规

电子商务法律法规 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国家制定的有关于电子商务的法律法规也是越来越多,身为电子商务这一行业的一员,我们应该准确的了解与我们有关的各种法律与法规,这样才能在保证在安全的条件下获得更高的个人利益,同时为了更好的发展与管理电子商务行业国家发布了各种法律法规。 2004年8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于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电子签名法》首次赋予可靠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并明确了电子认证服务的市场准入制度,并根据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情况与2019年4月23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中进行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05年3月31日,国家密码管理密码管理局颁布了《电子认证服务密码管理办法》,2005年4月18日,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组织有关企业起草《网上交易平台服务自律规范》正式对外发布,2005年6月,央行发布了《支付清算组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05年10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意在规范电子支付业务,规范支付风险,保 证资金安全,维护银行及其客户在电子支付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子支付业务健康发展,2006年6月,商务部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有效的避免了网上交易面临的交易的安全性问题,2007年3月6日,商务部发布了《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暂行)》,其目的是为了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文件精神,推动网上交易健康发展,逐步规范网上交易行为,帮助和鼓励网上交易各参与方开展

浅谈电子商务中的法律问题

---------------------------------------------------------------最新资料推荐------------------------------------------------------ 浅谈电子商务中的法律问题 浅谈电子商务中的法律问题免费硕士博士论文论文天下论文摘要在21世纪科技高速发展的今天,随着信息技术特别是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国际互联网的全球化热潮使人类社会进入了一个新的信息时代。 由于国际互联网具有不受时间、地域限制的特性,一种与传统交易形态截然不同的通过国际互联网进行交易的方式应运而生。 在未来若干年内,国际互联网将成为全球最大的交易市场所在地,其蕴含的商机无可限量。 电子商务的产生与发展,为国际贸易带来了极大的冲击,一些新的问题由此产生。 如网络交易如何征税、交易的安全性如何保证、交易书面形式要求、签名的确认、合同的拟订、电子提单的转让等。 这些问题的解决直接关系到网络交易的发展。 但是,由于法律本身的滞后性,传统法律尚未针对网络交易这一新型交易方式进行补充或修正,造成许多衍生的法律问题无法用现行法律进行规范与调整。 这使得许多准备从事网络交易的商家望而却步,影响到这一商业运作方式的迅速发展。 因此积极加强对网络交易的研究,建立规范网络交易的灵活法律框架,不仅可保障进行网络交易各方面的利益,而且还可保障 1 / 13

网络交易的顺利进行。 本文拟就有关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 电子商务国际贸易立法 1电子商务的内涵及其应用优势 1. 1电子商务的内涵电子商务(Electronic Commerce)是通过电信网络进行的生产、营销、销售和流通等活动,它不仅指基于因特网上的交易,而且指所有利用电子信息技术来解决问题、降低成本、增加价值和创造商机的商务活动,包括通过网络实现从原材料查询、采购、产品展示、订购到出口、储运以及电子支付等一系列的贸易活动。 从贸易活动的角度分析,电子商务可以在多个环节实现,由此也可以将电子商务分为两个层次,较低层次的电子商务如电子商情、电子贸易、电子合同等;最完整的也是最高级的电子商务应该是利用INTERNET网络能够进行全部的贸易活动,即在网上将信息流、商流、资金流和部分的物流完整地实现,也就是说,从寻找客户开始,一直到洽谈、订货、在线付(收)款、开具电子发票以至到电子报关、电子纳税等通过INTERNET气呵成。 要实现完整的电子商务还会涉及到很多方面,除了买家、卖家外,还要有银行或金融机构、政府机构、认证机构、配送中心等机构的加入才行。 由于参与电子商务中的各方在物理上是互不谋面的,因此整个电子商务过程并不是物理世界商务活动的翻版,网上银行、在线

电子商务法经典案例分析

1.韩某有一天在网上浏览,发现一辆二手帕萨特汽车起拍价只有10元人民币,他想可能是网站在搞什么促销活动,就参加了竞拍。几轮下来他成功了,成交价是116元。网站通过电子邮件进行了确认,并给他发来了电子合同。韩某根据网站提供的电话,跟卖主联系,卖主是一家卖二手车的汽车经销公司,也收到了网站发来的那份电子合同,但是该公司坚决不同意交车,理由是这份合同无效,因为第一,汽车的底拍价是10万元而不是10元,在网站上显示的10元底拍价是由于其工作人员输入失误造成的;第二,他们认为116元就把车卖了,这样一个合同是不公平的。韩某的手上有三份证据:一份是网络公司给他发来的电子确认书,第二份是电子合同,另外还有一份整个交易过程的证据。经多次交涉无果,韩某最后只好把汽车经销公司告到法院。 结合所提供的案例分析下列问题: (1)这个网上竞拍的电子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该竞拍合同有效。因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因工作人员的失误,误将10万元写成10元,实际上不是卖主的真实意思表示,属于重大误解。依照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可以请求变更或者撤销。 (2)本案反映出电子商务活动中的法律规范存在哪些问题? 本案中电子商务交易过程和证据完善确凿,事实无误,出现争议的关键是工作人员失误将拍卖底价写错,所以电子商务看似规范,其实过于简单,缺少磋商和纠错的程序,大多是电脑程序自动完成,非常容易出现问题。 2.2004年1月,杨先生结识了女孩韩某。同年8月27日,韩某发短信给杨先生,向他借钱应急,短信中说:“我需要5000,刚回北京做了眼睛手术,不能出门,你汇到我卡里”。杨先生随即

将钱汇给了韩某。一个多星期后,杨先生再次收到韩某的短信,又借给韩某6000元。因都是短信来往,二次汇款杨先生都没有索要借据。此后,因韩某一直没提过借款的事,而且又再次向杨先生借款,杨先生产生了警惕,于是向韩某催要。但一直索要未果,于是起诉至海淀法院,要求韩某归还其11000元钱,并提交了银行汇款单存单两张二张。但韩某却称这是杨先生归还以前欠她的欠款。为此,在庭审中,杨先生在向法院提交的证据中,除了提供银行汇款单存单两张外,还提交了自己使用的号码为"1391166XXXX"的飞利浦移动电话一部,其中记载了部分短信息内容。如:2004年8月27日15:05,那就借点资金援助吧。2004年8月27日15:13,你怎么这么实在!我需要五千,这个数不大也不小,另外我昨天刚回北京做了个眼睛手术,现在根本出不了门口,见人都没法见,你要是资助就得汇到我卡里!等韩某发来的18条短信内容。后经法官核实,杨先生提供的发送短信的手机号码拨打后接听者是韩某本人。而韩某本人也承认,自己从去年七八月份开始使用这个手机号码。 (1)从此案法官判决中可以看出,法官引用了《电子签名法》中的规定,您认为在此案中,手机短信是否能作为证据? 依据电子签名法,本案中的手机短信可以作为证据,电子签名法的核心内容,在于赋予数据电文、电子签名、电子认证相应的法律地位,其中数据电文的概念非常广泛,基本涵盖了所有以电子形式存在的文件、记录、单证、合同等,我们可以理解为信息时代所有电子形式的信息的基本存在形式。(2)如何来确定短信的法律效力? 在本案中,针对主要证据——手机短信息,法官根据电子签名法第八条

电子商务支付方式的比较

电子商务支付方式的比较 一.不同的支付方式: 支付方式是指购物或消费需要付款形式的多种选择支付捷径,目前各个B2B 商家都有不同的各种支付方式。例如:货到付款、信用卡支付、在线支付、PayPal 支付、银行电汇及邮政汇款不同支付方式。 1.货到付款:快递送货上门时使用现金支付,无需收取额外手续费。根据收货人地址选择正确的省、市、区/县后,系统会提示您可供选择的送货方式及相关配送信息。 2.信用卡支付:采用的信用卡付款方式为即时到账,即顾客自愿使用其信用卡通过网络即时向对方帐户支付的一种方式,付款成功后,所支付的款项将立刻进入商家的账户。 3.在线支付:已开通“快钱”、“支付宝”、“一网通支付”等多家支付网关,支持包括招商银行在内的所有已开通网银功能的银行卡,可实时到帐。一网通网上支付是招商银行提供的网上即时付款服务。支持中、农、工、建、交行、中信、深发、光大、广发等22家银行借记卡、贷记卡、信用卡网上在线支付功能,可实时到帐。 4.网银支付:网银在线支付:网上商城采用中国银联支付平台,各银行对网上支付的要求进行操作。 5.PayPal支付:PayPal(在中国大陆的品牌为贝宝),海外订单使用PayPal 支付。是一个总部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圣荷西市的因特网服务商,允许在使用电子邮件来标识身份的用户之间转移资金,避免了传统的邮寄支票或者汇款的方法。PayPal也和一些电子商务网站合作,成为它们的货款支付方式之一;但是用这种支付方式转账时,PayPal收取一定数额的手续费。贝宝是为中国量身设计的一种安全、快捷而方便的互联网在线支付服务,可以让用户在互联网上即时支付和收取交易款项。 6. 银行电汇:汇出行接受汇款(申请)人委托后,以电传方式将付款委托通知收款人当地的汇入行,委托它将一定金额的款项解付给指定的收款人。电汇因其交款迅速,在三种汇付方式中使用最广。银行以电报(CABLE)、电传(TELEX)或环球银行间金融电讯网络(SWIFT)方式指示代理行将款项支付给指定收款人的汇款方式。电汇是一种由于汇款速度快捷,在实际业务中应用最为广泛,其银行收费相对票汇较高,除汇款手续费之外,还需收取相应的电讯费用。 二.不同的支付方式优劣势的比较: 1.电汇:适合大额支付,需要到银行网点去办理,比较麻烦,手续费收取比较复杂,小额的支付成本很高,一般交易时间需要2-7天,结算还要根据外汇管理局规定凭核销单结汇,要查交易记录得到银行网点去,无法兼容其他支付方式,对收付双方来说都比较麻烦. 2.信用证:适合大额支付,需要到银行网点去办理,比较麻烦,需要交纳信用保证金手续费收取比较复杂,费用计算麻烦,一般交易时间不限制,结算还要根据外汇管理局规定凭核销单结汇,要查交易记录得到银行网点去,无法兼容其他支付方式,对收付双方来说都比较麻烦. 3.西联汇款:适合小额支付,需要到银行网点去办理,比较麻烦,手续费按笔收取,小额的支付成本很高,金额越小,汇款成本越高,一般交易时间需要2-3天,收款人需要到银行网点领取汇款,没交易记录可查,无法兼容其他支付方式,对收

电子商务法案例分析(内附法条)

电子商务法案例分析

王素芳与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网络购 物合同纠纷 原告:王素芳,女,195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营山县。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民众康健(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四道口路11号2层208室。 原告王素芳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民众公司向原告王素芳返还货款1577元;2、判令被告民众公司向原告王素芳赔偿十倍货款15770元;3、判令被告京东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京东公司、被告民众公司承担。 案由:原告王素芳于2015年4月15日在被告京东公司经营的”京东商城”中,从被告民众公司店铺”民众康健保健品专营店”购买了”芬兰汉诺金优比金塞玛湖鱼类脂肪粉浓缩片”一盒,单价929元,”采瑞玛咖咀嚼片”一盒,单价648元,共计金额1577元。原告王素芳收到货后于2015年7月发现,被告民众公司销售的两件商品提供的商品外包装上宣传的相关功效存在欺诈,被告民众公司网店网页和说明书宣传的产品功效显示”芬兰汉诺金优比金塞玛湖鱼类脂肪粉浓缩片防治心脏病”,但实际上汉诺金脂肪粉浓缩片为保健品,并不具备防治心脏病的治疗功效,另外玛咖咀嚼片的使用说明中,没有玛咖粉的原料成分,并且也未能标明食用量和不适宜人群。原告王素芳认

为被告民众公司销售的商品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食品或保健食品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被告民众公司涉嫌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被告京东公司作为网络平台服务商,没有履行法定的监察监督义务,导致不法产品在其平台肆意流通,造成重大的食品安全隐患,应与被告民众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京东公司辩称:涉案商品有被告民众公司销售,原告王素芳要求被告京东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京东公司作为网络交易平台已经履行了平台经营者对入驻商家经营主体身份的审核义务;被告民众公司网页中对其商品的说明与描述系卖家的独立商业行为,被告京东公司并未参与相关信息的制作及发布过程,对此并不知情也无过错。 被告民众公司未作出答辩,亦未参加本院庭审。 原告王素芳与被告京东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相关证据,被告民众公司未参加庭审,亦未对证据提出书面异议,经本院庭审中现场核对,本院对原告王素芳与被告京东公司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王素芳提交的91健康商城质保清单显示:2015年4月16日,原告王素芳购买了”芬兰汉诺金优比金塞玛湖鱼类脂肪粉浓缩片”一盒,单价979元,”采瑞玛咖咀嚼片”一盒,单价698元,专享优惠100元,共计消费1577元,付款方式为京东支付。2015

电子商务法律法规论文

电子商务支付中的法律问题探析 摘要电子支付的出现,使得人们突破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可以自由进行电子商务交易。随着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作为电子商务重要支持手段的电子支付成为了大家所关注的问题。本文试就电子支付中所涉及到的一些法律问题进行粗浅分析,以期对发展中的中国电子商务法律制度建设有所裨益。 关键词电子支付现状安全法律对策 引言 二十世纪以来,随着电子计算机工业和互联网的不断发展,电子计算机的应用领域也在不断扩大,在经济贸易领域出现了前所未有的电子商务(Electronic Commerce),即系统地利用各种电子工具和网络式实现的商业贸易活动。电子支付的出现,使人们突破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可以自由的进行电子商务交易。随着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作为电子商务重要支持手段的电子支付成为了大家所关注的问题。本文试就电子支付中所法律问题析。 一、电子支付的发展现状 网上电子支付含义 网上电子支付是以金融电子化为前提的。所谓金融电子化,是指电子技术在金融领域的广泛应用,利用电子科技设备,替代人工操作和纸面记载形成电子化银行,如“无人银行”、“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等。在金融电子化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电子支付虽然起初不是为了电子商务而设计的,也不是单纯为适应网络经济的发展而产生的,但却成为电子商务发展进程中不可或缺的中坚力量。作为一种现存的支付方式,网上电子支付是相对于传统的支付方式而言的。它有两个层面的含义[1]一是以计算机及其网络为手段,将传统的支付方式电子化,就以电子信息取代传统的信函、电报等来进行资金流转的信息传递;二是以某种形式的电子信息完全取代传统的支付工具如现金、票据,信息的递就是资金的传送。对此,我们可以分别称之为电子支付的信息层面和货币层面,本文中所论述的是属于第二个层面的内容,是指以电子计算机及其网络为手段,将负载有特定信息的电子数据取代传统的支付工具用于资金流程,并具有实时支付效力的一种支付方式。[2]在普通的电子商务中就表现为消费者、商家、企业、中间结构和银行等通过 Internet 网络所进行的资金流转,主要通过信用卡、电子支票、电子现金、等方式来实现的。信息技术的发展促进了金融业务和金融管理的创新,银行作为社会信用的支付中介功能也在这一大背景下获得了质的突破,电子支付就是银行信用中介功能的金融电子化表现,大大降低了银行的经营成本,提高了银行的效率,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社会综合成本的降低,实际上也就减少了国家相应的经济投入。电子支付的出现更为重要的意义在于:电子支付构成了电子商务整个活动中最为关键的核心环节。电子商务的运作实际上是信息流、资金流和物流的有机

电子商务支付平台的安全问题

《网上支付与电子银行》课程设计报告 电子商务支付平台的安全问题

摘要 本文主要论述国内电子商务目前发展的概况,在电子商务高速发展中出现的技术问题、资金管理问题和第三方支付平台安全问题,并对这些问题进行了分析和说明。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解决办法,这些办法包括技术、管理和用户资金的安全管理方面。进入21世纪,电子商务这种新商业运行模式日渐成熟与完善并随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在世界范围内日渐得到普及与应用。相对于传统商务模式,电子商务具有便捷、高效的特点与优点。电子商务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它的实现还依赖于众多从社会问题到技术问题的逐步解决与完善。电子商务是网络化的新型经济活动,发展电子商务是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提高国民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率,对实现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加快发展电子商务的指导思想和基础原则鼓舞下,近年来我国电子商务有飞跃的发展,现已有阿里巴巴、淘宝、支付宝、易支付、腾讯、快钱、财付通、当当商城等电子商务网站和电子支付平台。目前经营额已超过2000亿,客户3亿多。在商务销售中占有一定比例,是我国电子商务走向成功、走向世界的先河。 1电子商务及其支付的一般功能 1.1电子商务功能电子商城具有B2B、B2C、B2G 电子商务交易模式 作为电子商务网站都具有:网上开店以及招商功能;广告宣传、展示商品、咨询洽谈;网上订购及网上资金自动支付功能;用户要在支付平台开设备付金账户;电子商务服务传递;用户意见征询;电子商务的扩展功能;公共事业缴费等。 1.2支付平台一般功能 1)商户:企业订单支付,个人订单支付;2)个人客户:个人订单支付,个人订单退款;3)公共事业:企业账单支付、个人账单支付;4)交易市场:企业订单支付、个人定单支付;5)支付平台:客户资金结算、市场资金结算、差错

2020年电子商务法规重点参照模板

广义的电子商务指所有商务活动业务流程的电子化,包括企业商务活动面向外部的业务流程,如网络营销、电子支付、物流配送等,也包括企业内部的业务流程,如企业资源计划、客户关系管理、供应链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市场管理、生产管理、研发管理及财务管理等。 狭义的电子商务指利用计算机网络进行的各种商务活动的总称,包括互联网、企业内部网和增值网上,以电子方式进行交易活动和相关服务活动,是传统商业环节的电子化、网络化。 广义的电子商务法是与广义的电子商务概念相对应的,它包括了所有调整以数据电讯方式进行的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可分为调整以电子商务为交易形式和调整以电子信息为交易内容的两大类规范。 狭义的电子商务法是调整以数据电讯(Data Message)为交易手段而形成的因交易形式所引起的商事关系的规范体系。 电子商务法基本原则 1 交易自治原则 2 证据平等原则 3 中立原则 电子商务法的基本目标就是在电子商务活动中建立公平的交易规则。为了实现各方利益的平衡,就必须确立电子商务法的中立原则。 1)技术中立 该原则也被称为“技术中性原则”,是指法律对电子商务的技术手段一视同仁,不限定使用或不禁止使用何种技术,也不对特定技术在法律效力上进行区别对待。如我国《电子签名法》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这就是在立法上肯定电子签名的效力,但在立法中对电子签名及认证技术不作任何具体的规定或要求。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也体现了此原则。贸易法委员会在起草UECIC过程中也曾说明“技术中性”还包括“媒介中性”,可以认为这是广义上的“技术中性”,本文认为此种主张有一定理由,但技术并不同于媒介,如果将二者合并,可以称之为“非歧视原则”。2)媒介中立 该原则也被称为“媒介中性原则”,是指法律对于交易是采用纸质媒介还是采用电子媒介(或其他媒介)都应一视同仁,不因交易采用的媒介不同而区别对待或赋予不同的法律效力。按照《电子商务示范法颁布指南》的解释,《示范法》采用的方法是,原则上规定它适用于任何手段生成、储存或传递信息的各种实际情况。如限制《示范法》的适用范围,将任何一种形式或手段排除在外,就会造成实际困难,违背真正“不注重任何手段”的规则的宗旨。然而,《示范法》注重

电子商务带来的法律问题

电子商务带来的法律问题 随着社会生活的信息化、网络的普遍,电子商务行业竞争不断,愈发激烈,虚假广告、税收“漏斗”、交易脱节、网络诈骗……泛滥成灾,亟待解决。而目前我国有关的法律法规还不健全,特别是有关电子商务的法律法规更是少之又少,旧的法律已不能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需要,新的法律尚未出台,造成眼前电子商务交易的混乱。因此,在这种形式下,构建相应的法律机制甚为重要,进一步建立切合实际而有效的电子商务信用机制、网络安全管理机制、法律监督机制及相关的配套机制已势在必行。 一、电子商务发展优势及存在问题 电子商务是以信息技术为基础的商务活动,他包括生产、流通、分配、交换和消费等环节中连接生产和消费的所有活动进行电子信息化处理。通过Internet 进行的交易和商务活动,通过增值网络进行的电子交易和服务,通过连接企业或机构的计算机网络发生的交易和服务。现阶段,发展电子商务,有利也有弊。 (一)电子商务对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所起的重大作用及优势。对企业来说,电子商务减少了经济活动的中间层,缩短了相互作用的时间差,加快了经济主体对市场的反应能力,使信息传递效率明显提高,市场竞争力随之显著增强。其次,对个体消费者来说,在电子商务模式下,人们的工作时间更具弹性,工作场合不受限制,可以通过网上完成一系列的学习任务、获取咨询信息并且可以网上购物从而提高生活质量。 (二)电子商务存在的问题和阻碍 1、商家缺乏良好的市场信誉。商家缺乏良好的市场信誉,使得消费者不敢贸然涉足,担心将款付出后得不到应有的商品,这不是在短期内可以解决的问题。要解决这个问题,首先得解决法院执行难的问题,全面落实现有债权人的债务,严厉打击商业欺诈行为,消除企业或商家通过欺诈获利的幻想,让消费者放心的通过各种形式购买商品。这是一个牵涉法律和消费观念的庞大工程。 2、发展电子商务所依赖的网络基础尚不完备。目前我国网络基础设施的建设有了长足发展。然而,网络带宽和增值服务等功能远不能满足电子商务的要求。发展电子商务的基本条件是开展业务的各方都拥有一个共同的网络。而目前我国网络的覆盖范围和接入能力仍然严重不足。 3、电子商务技术尚不完全成熟

电子商务法律法规课程标准

《电子商务法律法规》课程标准 课程编码:010148 课程类别:专业基础课 适用专业:电子商务专业授课单位:商务管理系 学时:34 学时 编写执笔人及编写(修订)日期:杨振伟2012年7月 审定负责人及审定日期:胡莹瑾、郭海霞2012年7月 1.课程定位与课程设计 1.1课程性质与作用 1.1.1课程性质 《电子商务法律法规》是电子商务专业的一门专业基础课,为建设电子商务法教材“理论+实践”模式,培养应用型人才进行有益的探索。本课程包括电子商务法概述、电子商务主体认定的法律制度、电子签名法律制度、电子支付法律制度、电子商务安全保障与争议解决法律制度,以及其他相关电子商务法律制度。每章都配有引导性案例、学习目标、自测题、实训题与小组任务。教学过程中力求达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教与学互动,引导学生主动思考,强化学生对电子商务法知识的掌握与运用。 1.1.2 课程作用 在本门课程的教学过程中,学生学习掌握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原理、电子商务立法概况、数据电文法律制度、电子签名法律制度、电子认证法律制度、电子合同法律制度、电子信息交易法律制度、电子商务安全问题、电子商务纠纷等必备知识,培养学生运用电子商务法律分析并解决电子商务实践中遇到的相关法律问题的能力。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学会独立思考,积累解决实际问题的经验并学习深入的专业理论知识,主动构建自己的经验和知识,促进学生职业素养的养成,为后续课程《网上交易操作》、《商务谈判》、《客户关系管理》等奠定良好的基础。 1.2 课程设计理念 遵循就业导向的现代职业教育指导思想,根据电子商务职业岗位(群)的任职要求,结合课程培养目标开发本课程。教育学生树立终身学习理念,提高学习能力,学会交流沟通和团队协作,提高实践能力、创造能力、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 课程内容共9个模块,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原理、电子商务立法概况、数据电文法律

电子商务第三方支付平台模式与风险分析

电子商务第三方支付平台模式与风险分析 周 宇 摘 要:目前对于电子商务支付风险的分析角度方法很多,但专门针对第三方支付平台业务模式和风险的系统分析相对较少。本文归纳分析了我国电子商务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发展模式和可能面临的各个层面的风险,这些问题应当引起商家、消费者和政府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关键词:电子商务;第三方支付;风险分析 中图分类号:F27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CN43-1027/F(2008)11-057-01 作 者:上海理工大学;上海,201203 一、电子商务第三方支付平台简介 电子商务第三方支付平台(下称“第三方支付平台”)是一种居于网上交易双方之间的公正的“中间人”电子商务支付模式,通过一定手段对交易双方的信用提供担保从而降低网上交易的风险程度,增加网上交易成功率,并为后续可能出现的问题提供相应服务。第三方支付平台以其良好的兼容性、信用中介、安全、方便、快捷等特点进入电子商务的支付领域,并迅速占有了网上支付的大部分市场份额,其优势主要体现在: 11第三方支付平台普遍与各商业银行合作,可同时提供多种银行卡的网关接口,从而使网上交易更为快捷。对卖家来说,勿需安装各个银行的认证软件,从一定程度上简化了费用和操作,对于消费者来讲,网上交易几乎不受限于特定的银行卡,并且交易信用程度也更加有保障; 21第三方支付平台作为中介方促成了卖家和银行的电子商务合作。对于卖家,第三方支付平台可以降低企业运营成本,对于银行,可以直接利用第三方的服务系统提供服务,帮助银行节省网关开发成本; 31第三方支付平台可以双方交易进行详细的记录,从而为交易后可能出现的纠纷问题提供相应的证据,这样实现了对交易双方行为和道德风险的约束,成为网上交易信息查询的窗口。 二、电子商务第三方支付平台业务模式 11独立的第三方支付网关模式。 该模式完全独立于电子商务网站,由第三方投资机构为网上签约商户提供围绕订单和支付等多种增值服务的共享平台。这类平台仅仅提供支付产品和支付系统解决方案,平台前端联系着各种支付方法,供网上商户和消费者选择,同时平台后端连着众多的银行。由平台负责与各银行之间的账务清算,同时提供商户的定单管理及账户查询等功能。成熟的运营管理经验和网络平台技术是此类第三方支付平台发展制胜的关键。国内庞大虚拟支付市场吸引着众多家公司进入这块市场。但是,增值业务相对较少,进入门槛比较低,技术含量不是特别大,很容易被银行等机构复制是其发展的局限。 21有电子交易平台且具备担保功能的第三方支付网关模式。 本模式是指由电子交易平台独立或者合作开发,同各大银行建立合作关系,凭借其公司的实力和信誉承担买卖双方中间担保,作为中立的第三方,设置固定的结算周期,与银行和商户进行二次结算。此类第三方支付平台,利用自身的电子商务平台和中介担保支付平台吸引商家开展经营业务。买方选购商品后,使用该平台提供的账户进行货款支付,并由第三方通知卖家货款到达、进行发货;买方检验物品后,就可以通知付款给卖家,第三方再将款项转至卖家账户。 这类第三方支付平台具有代表性的是支付宝和贝宝,以支付宝为例作简要分析:支付宝针对网上交易而特别推出的安全付款服务,其运作的实质是以支付宝为信用中介,在买家确认收到商品前,由支付宝替买卖双方暂时保管货款的一种增值服务。支付宝与金山合作实现实时杀毒,进一步保证交易的安全性;与国内知名物流公司合作,加强了对物流体系的实时监控。同时,支付宝提供强大的担保功能,“全额赔付”策略保证交易双方的安全交易。 31有电子商务平台的第三方支付网关模式。 这种模式是指由电子商务平台建立起来的支付网关,不同于第二种模式,这里的电子商务平台往往是指独立经营且提供特定产品(虚拟产品或实体产品)的商务网站。支付网站最初也是为了满足自身配送商品和实时支付而研发搭建的,逐步扩展到提供专业化的支付产品服务。这种类型的在线支付企业进入市场时间最早,又依附于成熟的电子商务企业,拥有坚实的后盾和雄厚的资金,占有了一大部分在网上进行买卖的客户源。其典型代表是云网,云网以支付为中心的产品应用范围受限,只享有在数字类产品营销中的优势。 三、电子商务第三方支付平台风险分析 11技术风险和信用风险。 技术风险是指在支付过程中由于计算机硬件系统、应用系统、安全技术或者网络运行问题导致数据保密、系统和数据完整性、客户身分认证、数据篡改、系统可靠性以及其他有关计算机系统、数据库、网络安全等方面的风险。技术风险主要涉及银行的网上银行系统、第三方支付平台、商家的业务处理系统的稳定性、可靠性和安全性,主要表现为木马、病毒入侵、系统崩溃等。第三方支付平台与不同银行都有接口,一旦发生问题对网上银行系统是巨大的冲击。保证技术安全是电子支付的基础,但不能因为技术的要求而忽略用户体验。 信用风险是指交易方在到期日不能完全履行义务的风险。从交易的主体来说,主要有买方信用风险、卖方信用风险、银行信用风险、平台信用风险。(1)买方信用风险主要涉及资金来源是否合法、持卡人否认自己操作或授权他人操作的交易、外卡拒付、分期付款、利用虚假身分进行交易、洗钱、骗取积分、返现、信用卡套现、企业将资金结算给个人偷逃税款、虚假开户骗取佣金以及骗取平台信用等风险。(2)卖方信用风险主要包括收款后 75 企业管理/

电子商务法律法规

1、电子商务法的概念:电子商务法是指调整电子商务活动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一个新兴的综合法律领域。 国际电子商务相关法规包括:《计算机记录法律价值的报告》、《电子资金传输示范法》、《电子商务示范法》、《电子商务示范法实施指南》以及《统一电子签名规则》等。 三、我国电子商务的法律环境建立 要使我国电子商务快速稳健地发展,除了完备的技术支持和良好的经济环境外,与之相匹配的法律制度更是必不可少。电子商务法应将在保留和遵循商法基本原理的基础上,逐步扬弃规范传统商业活动的内容,增加和补充用以规范电子商务活动的内容。基于世界电子商务立法的经验教训和我国的具体国情,我觉得我国电子商务法律体系建设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二)我国电子商务法的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于今年三月十五日由全国人大通过,并将在今年十月一日开始实施,它首次明确了电子合同的合法地位,为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奠定了法律基础,但电子合同毕竟不同于传统书面合同,而且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与合同相关的记录、文件、单证、凭证等的电子化等实际操作问题,相关法律法规尚待同步,社会的认知程度也不同。再者,首都电子商城的商务活动将不会局限于首都电子商城内。所以,立法仍需改进。 随之,《首都电子商城电子商务规则》由首都电子商城起草并主持修订,经北京仲裁委员及相关法律界专家的多次研讨,不断修改完善,并在由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局、市府法制办及法律、知识产权、金融等行业专家参加的多次研讨会上,得到专家们的进一步修改完善和肯定,认为本规则已具实用意义,可以试行,以积累经验。 《电子签名法》的出台是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里程碑,它的颁布和实施必将扫除电子签名在电子商务、电子政务和其他领域中应用的法律障碍,极大地改善我国电子签名应用的法制环境,从而大力推动我国信息化的发展。我国电子签名法的起草,经历了征求意见稿、草案和最终稿三个阶段。整个起草过程也是对电子签名这一新型核证技术的认识逐步深化的过程。 (三)我国电子商务法的立法模式构想 对于电子商务的立法模式,理论界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是主张先就电子商务出现的具体法律问题,先行制定单行规则或修订传统法律,形成统一思路后,再制定电子商务基本法;二是主张先制定电子商务基本法,然后以基本法为指导思想,就各个具体问题制定单行规则或修订传统法律。以上两种立法模式各有利弊。第一,我国电子商务已经有过几年的发展历程,开始渗透传统领域,并出现了一些现实的法律问题,为电子商务立法提供了立法需求;第二,国际电子商务立法较为成熟,有可借鉴的经验;第三,我国近年来出台了一些规范信息市场、促进信息产业发展等方面的法规规范,为出台电子商务基本法奠定了立法基础。 总而言之,在电子商务这种新兴的贸易方式冲击传统商务活动的同时,电子商务的新法律制度框架必然会有一个与传统商法不断协调和融合的时期,但这是必然也必经的阵痛。惟有如此,电子商务法律才能不断成熟和完善,从而电子商务才能得到健康持续地发展,成为扎实的国民经济增长点,为提升我国的综合实力服务。 国外电子商务立法现状 电子商务立法,是近几年世界商事立法的重点。电子商务立法的核心,主要围绕电子签名、电子合同、电子记录的法律效力展开。从1995年美国犹他州颁布《数字签名法》至今,已有几十个国家、组织和地区颁布了与电子商务相关的立法,其中较重要或影响较大的有: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1996年的《电子商务示范法》和2000年的《电子签名统一规则》,欧盟的《关于内部市场中与电子商务有关的若干法律问题的指令》和《电子签名统一框架指令》,德国1997年的《信息与通用服务法》,俄罗斯1995年的《俄罗斯联邦信息法》,新加坡1998

相关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