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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商业合同附随义务根本违约的判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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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商业合同附随义务根本违约的判断标准作者:张静

来源:《青年与社会》2014年第09期

【摘要】商业合同附随义务的根本违约判断标准包括两种:1.当事人之间必须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2.当事人一方或者两房实施了违反附随义务的星河和违约后果严重致使非违约方合同目的落空。在这两个判断标准前提下,还要有辅助的标准呈现,文章就对其精细的判断标准进行分析,以供参考。

【关键词】商业合同;违约;判断标准

为了完满实现债权关系或者保护债权人的其他法益以建立起负债关系,这就是附随义务的实质内涵。在商业合同中,更应该尊重双方建立的信用原则,必须都履行自己的行为义务。一般来说,在违反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的附随义务,就有可能造成违约,注意是“过程中”,所以知道这个最基本的原则就能够明确今后的判断标准。

一、商业合同附随义务根本违约内容总体研究

(一)各国相关违约内容发展

1. 德国:附随义务的理论提出源于德国,但是德国在此方面的理论完善建立较晚,判断标准和界定原则不明确,仅在契约中对当事人权益保护义务的解释过程可当作是附随义务。新债法中规定:债务人不能再苛求债权人坚持老百姓合同为界限,债权人可解除合同。很多德国也赞同这种说法,给商业合同中的违约一项增添了一个重要的法律依据。

2. 日本:虽然《日本民法典》并未对违反附随义务发生的合同解除权有明确的规定,但是日本的一些学者认为当附随债务不履行导致契约目的不能完成时,可以解除合同。但是停留在理论上的违约内容在真正的实施中有可能出现问题,所以要结合商业合作中出现的一系列的问题来进行判断,主要就是对于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关系与所履行的义务是否达到,在附随义务层面上获得更确切的数据,将行为“过程”认识清楚,才能够判断准确。

(二)我国相关违约内容的概述

台湾学者认为商业合同中的附随义务影响较轻,其被违反之后,只是影响了总体合同的“一角”,所以这时候权利人不存在解除合同的权力。我国的《合同法》也只是规定了当事人应该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协助、通知、保密等附随的义务。但是对于当事人如果存在违反这些附随义务中的内容时是否构成根本违约没有明确规定。学者王利明的理论是,当事人对附随义务的违反到达一定程度的时候,影响巨大的就可以造成对合同整体的违反,权利人可以解除合同。如果因为当事人没有履行诚信义务,造成了整体合同内容的破坏,就使解除规定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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