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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驳回复审的经典案例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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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驳回复审的经典案例点评

摘要:近一段时间以来,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以及《商标评审规则》审理、裁决了一批案件。总的来看,商标评审案件的审理工作在程序上和实体上都有了较大的调整。我选编 ...

近一段时间以来,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以及《商标评审规则》审理、裁决了一批案件。总的来看,商标评审案件的审理工作在程序上和实体上都有了较大的调整。我选编了一些商标复审案例,希望能够增进大家对近期商标评审工作的了解。需要说明的是,无论是案例的选编,还是本文中对案例所作的简要分析,都只出自于我个人的观点,如有不当之处请予指正。

一、“眼中无他,却有力加”商标驳回复审案

某酿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在第32类啤酒等商品上向商标局提出"眼中无他,却有力加"商标(以下简称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商标局认为,申请商标为普通广告宣传用语,用作商标缺乏显著性,故依据原《商标法》第七条规定予以驳回。

申请人复审称,申请商标早已在市场上使用,而且一直为申请人独家使用,并享有一定知名度。申请商标具有显著特征,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合议认为,申请商标“眼中无他,却有力加”为申请人所独创,并非一般流行广告用语,而且申请商标中的文字“力加”也是申请人商标,故申请商标具备商标的显著特征,可以准予初步审定。

点评:

企业将一些广告短语申请注册商标的情况,在商标审查实践中比较常见。其中有些广告短语构思别致、简洁明快,具有一定的独创性,由企业长期独家使用,并投入了大量的费用进行广告宣传,在社会公众中享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客观上起到了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由此产生了对其予以法律保护的必要性与合理性。一般认为,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就可以注册为商标:其一,该短语为申请人所独创,并非常见的广告宣传用语。例如使用于某胶卷商品上的"串起生活每一刻"、使用于某处理器商品上的"给电脑一颗奔腾的'芯'。其二,在短语中包含有申请人已经注册的商标,整体具备显著特征的。例如使用于汽水等商品上的"永远是

可口可乐及图"商标。其三,经过长期、广泛的使用与宣传,已经可以起到商标识别作用的。

本案申请商标能够获准注册是基于两个理由:第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该商标文字为申请人所独创,并非常用的表达方式;第二,申请商标文字中包含有申请人已经注册的商标"力加",该商标整体具备显著特征。一般来说,能够同时满足"独创性"、"包含有注册商标"两个条件的广告短语,比较容易获准注册。至于一些常见的广告宣传用语,则往往被认为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如果企业希望根据新《商标法》有关"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的规定来获得商标专用权保护,要付出大量的广告宣传费用,同时也面临着巨大的法律风险,因而在制定商标和市场营销战略时需要认真研究、慎重考虑。

二、“一卡通”商标驳回复审案

招商银行(以下简称申请人)在第30类金融服务等服务项目上向商标局提出“一卡通”商标(以下简称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商标局认为,申请商标“一卡通”用在指定服务上,直接叙述了服务的内容及特点,故依据原《商标法》第八条第一款第 (6)项和第十七条的规定予以驳回。申请人复审称,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一卡通”是申请人最先命名并使用的。“一卡通”与申请保护的服务项目并无直接描述。申请人与“一卡通”之间深厚的联系已为公众所知晓,故请求核准申请商标注册。商标评审委员会经过合议认为,虽然申请商标"一卡通"文字对其指定使用的"金融服务、储蓄银行、信用卡"等服务项目的特点有一定的叙述性,但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与广泛的宣传,"一卡通"文字与申请人之间建立了紧密的联系,该文字已经起到了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而且,目前尚无证据表明其他金融机构也在类似服务上使用"一卡通"文字。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取得了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因此,申请商标可以初步审定。

点评:

一般认为,直接表示商品或服务功能等特点的文字、图形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不能起到商标的识别作用。根据修改前《商标法》第八条的规定,上述文字、图形是不能作为商标使用的。新《商标法》对于这一条款作了较大的改动。根据该法第十一条规定,本身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

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从实际情况看,一些对本商品或者服务的特点有描述性的标志,虽然会因为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而在开始阶段难以获得注册,但由于这些标志往往比较浅显、直白,与商品的联系比较直接,容易被消费者所认读,所以有很多企业仍然乐于将其用作商标。如果经过企业长期的使用、广泛的宣传,使具有上述情形的标志与该企业建立了紧密的联系,消费者一见到某标志就会自然地想到是该企业的产品,那么这一标志在实际上就起到了商标的识别作用。在商标评审实践中一直是承认“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的”标志可以注册为商标的,新《商标法》第十一条的有关规定,则为上述情形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由于商标局审查员在审查一件商标注册申请时所面对的只是一份申请书,申请人一般没有机会提交更多的证据材料,因而一些对本商品有直接描述性的标志往往遭到驳回。在复审阶段尽可能地搜集、提供使用证据,对于能否获准注册就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至于通过怎样的使用才能被a为是取得了显著特征,目前还没有、事实上也很难给出一个非常明确的标准,而有赖于审查员根据法律规定的精神,结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来作出合理合法的判断。我个人认为,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的标志,至少应满足下面几个条件:唯一、长期、广泛、知名。所谓唯一,指的是这一标志只有申请人一家作为商标使用,而没有别的企业将之作为商品名称或商贸活动中的常用语来使用。例如,本案中只有招商银行在金融服务上使用"一卡通"作为其服务的标志。所谓长期、广泛,指的是申请人使用这一标志的时间相当长、地域相当广,在这方面难以确定一个机械的界限,如果从"质量"上来分析,则应当为中国的相关公众普遍知晓,即具有很高的知名度。简单地说,就是使消费者在看到或听到该标志时,立刻能够与使用该标志的经营者联系起来,从而起到识别商品产源的作用。

三、“itl68.com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案

北京某广告公司在第42类印刷等服务上向商标局提出“itl68.com及图”商标(以下简称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商标局认为,申请商标作为商标缺乏应有的显著特征,不便于识别,故依据原《商标法》第七条、第十七条的规定予以驳回。

要求,没有违反有关禁用、禁注条款的规定,也没有与在先权利相冲突,同样应该允许将域名整体注册为商标,至于"com"、“cn”部分则依法不享有专用权。

四、“SHANGHAlTA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案

某百货公司在第11类“灯”等商品上提出“SHANGHAITANG及图”商标(以下简称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商标局认为,申请商标译为“上海滩”,是旧时对上海的称谓,尽管使用的是英文,但仍未改变其地名的含义。故依据原《商标法》第八条第一款第(9)项、第二款、第十七条的规定予以驳回。

申请人复审称,“上海滩 (SHANGHAITANG)”不等于“上海 (SHANGHAl)”。上海滩源自于20世纪20年代至30年代繁华的上海外滩,“上海滩”这三个字所涵盖的范围已远远超过了“上海”所包含的地域、地理概念的范围。“SHANGHAlTANG'’作为文字是有显著性的,请求核准申请商标注册。

商标评审委员会经过合议认为,申请商标“SHANGHAlTANG及图”的文字部分“SHANGHAITANG'’是“上海滩”的英文音译。“上海滩”是旧时人们对上海外滩地区的俗称,同时也是一个有着特定历史含义的名词,其整体含义与作为上海市行政区划名称的“上海”不同。申请商标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能够起到商标的识别作用。因此,申请商标可以准予初步审定。

点评:

2001年10月27日修改前的《商标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新《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也规定了"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只是将除外条款改为"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从而使地名可以注册为商标的情况增加了两种。

新旧《商标法》都禁止地名作为商标使用、注册,是考虑到地名作为一定范围内人们共同使用的行政区划的名称,往往起不到商标的识别作用,同时,如果地名被一家企业作为注册商标独占、专用,将会妨碍他人对于地名的正当、合理使用(特别是作为货源标记的使用)。但地名禁用为商标并不是绝对的,《商标法》

对此附加了一些限制条件,又规定了除外条款。其中,如何认定"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时也是黄山风景区的名称)、"灵山"(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同时也是无锡灵山风景区的名称)之类;其三,地名与其他文字结合为一个明显有别于地名含义的新词。一般认为,"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指的是申请商标文字具有地名含义以外的、强于地名含义的其他含义,简言之,也就是能够起到商标识别作用的含义。我个人认为,"地名具有其他含义"包括三种情况:其一,该地名文字本身是有着常见含义的词汇,例如"朝阳"(辽宁省朝阳市)、"长乐"(福建省长乐市)、"振兴"(丹东市振兴区)之类;其二,该文字是有着明确指称事物的名词,例如"黄山"(安徽省黄山市,同时也是黄山风景区的名称)、"灵山"(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同时也是无锡灵山风景区的名称)之类;其三,地名与其他文字结合为一个明显有别于地名含义的新词。一般认为,"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指的是申请商标文字具有地名含义以外的、强于地名含义的其他含义,简言之,也就是能够起到商标识别作用的含义。我个人认为,"地名具有其他含义"包括三种情况:其一,该地名文字本身是有着常见含义的词汇,例如"朝阳"(辽宁省朝阳市)、"长乐"(福建省长乐市)、"振兴"(丹东市振兴区)之类;其二,该文字是有着明确指称事物的名词,例如"黄山"(安徽省黄山市,同本案中,申请商标的文字部分"SHANGHAITANG"是"上海滩"的英文音译,而"上海滩"中虽然含有文字"上海",但其整体作为有着特定历史含义的名词,明显不同于作为行政区划名称的"上海"。一提到"上海滩",很多消费者就会自然联想起20世纪早期的旧上海各路人物闯荡江湖、风云变幻的社会环境。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认定"SHANGHAITANG"(上海滩)具有强于地名含义的其他含义,并准许其作为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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