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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XX省工会法律援助实施暂行办法

规章制度:XX省工会法律援助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基本职责,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工会法律援助工作,加大依法维权力度,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法律援助条例》、《中国工会章程》、《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中华全国总工会《工会法律援助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会法律援助是指工会法律援助机构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职工、工会工作者以及需要法律服务的工会组织,提供无偿的法律咨询、代书、代理等法律服务。

工会法律援助是政府法律援助的必要补充。

第三条XX省总工会法律工作部指导、协调全省工会法律援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工会法律工作部门指导、协调本地区工会法律援助工作。

工会法律援助工作接受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对在工会法律援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工会法律援助组织和个人,县级以上地方工会应单独或会同司法行政等部门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工会设立工会法律援助机构,具备条件的乡镇(街道)、社区和大中型企业工会应当设立工会法律援助工作站,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工会法律援助机构可单独设立,也可以设在职工服务(职工维权)中心,也可以与当地司法行政部门或律师事务所等机构协作设立。法律援助机构负责人及相关管理人员由同级工会委派或聘任。

工会设立法律援助机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条工会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可以从下列人员中聘请:

(一)法律专家、学者、社会律师、法律援助律师等社会法律工作者;

(二)工会公职律师、劳动争议调解员、劳动仲裁员、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等工会法律工作者。

县级以上地方工会法律援助机构要有1 名以上律师(社会律师、法律援助律师或工会公职律师)。

第三章范围、条件和形式

第七条工会法律援助的范围:

(一)劳动争议案件;

(二)因劳动权益涉及的职工人身权、民主权、财产权受到侵犯的案件;

(三)工会工作者因履行职责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案件;

(四)工会组织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案件;

(五)工会认为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工会法律援助机构申请委托代理法律援助:

(一)职工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需要工会法律援助,且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工会提供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

职工经济困难标准按照接受申请的工会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城乡居民上一年度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两倍执行。

(二)农民工因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工伤赔偿申请工会法律援助的,不受本办法规定的经济困难条件限制。

(三)职工因见义勇为行为导致民事权益受到损害申请工会法律援助的,不受本办法规定的经济困难条件限制,且优先提供法律援助。

见义勇为行为的认定,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四)职工因重大疾病、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可以申请工会法律援助,工会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受理。

《XX省法律援助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对法律援助的范围超出本办法规定的部分,适用其规定。

第九条工会法律援助的形式:

(一)普及法律知识;

(二)提供法律咨询;

(三)代写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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