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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刑事案件移送告知律师制度迫在眉睫

建立刑事案件移送告知律师制度迫在眉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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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刑事案件移送告知律师制度迫在眉睫

广东华信达律师事务所王天慈律师

案件移送告知制度是指司法机关办理各类案件在相互移送时,应将案件移送信息告知案件相关关系人包括律师在内的一种制度。根据案件的性质,移送案件可以分为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根据相关关系人的性质,告知对象可以分为当事人家属、鉴定人、证人、律师等。本文探讨的不是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的移送告知制度,而是探讨刑事案件的移送告知制度,而且主要是探讨建立刑事案件移送告知律师的制度。因为尽快建立刑事案件移送告知律师制度既是完善刑事诉讼程序的重要内容,也是保护律师执业合法权益的必备内容,更是体现司法机关司法公正和司法为民的重要理念。

一、现行刑事案件移送告知律师制度的现状和缺陷

众所周知,目前我国的刑事辩护对广大律师来讲,是处于一种欲辩不能、欲罢不忍的两难境地,除了全国律师普遍反映存在的“阅卷难”、“会见难”、“调查难”等三大难题之外,“告知难”又是一个突出的难题,本来根据刑事诉讼程序的完整性和公正性的原则,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在侦查终结向检察院审查起诉时应该将案件移送的信息告知律师;同样检察院在审查起诉终结移送法院起诉时也应该将案件移送的信息告知律师;但实践中公检法机关就是不重视对刑事案件移送告知律师的工作,表现为“重”实体权利和结果的告知。“轻”事先的程序性的告知;“重”三机关内部的相互告知,“轻”对律师的移送告知,由于公检机关对刑事案件移送告知律师制度的漠视和欠缺,已经给我国的律师刑事辩护工作造成了较大的负面影响;

(一)严重地损害了律师的知情权,导致律师辩护职能的丧失和削弱。

本来,公安机关在侦查终结移送案件和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移送案件时都应当将移送信息告知律师。但是,由于上述二个司法机关有意或无意地不告知移送信息给律师,导致了律师的知情权受损,更有可能导致律师辩护职能的丧失或削弱。现有法律为律师规定了在上述二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享有从相关部门了解案件相关诉讼信息的权利,如《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第三十六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时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资料,可以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执业的规定》规定: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时有权了解案情。但事实上,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经常轻视律师的知情权,特别表现在刑事案件移送告知程序上几乎全部剥夺了律师的知情权,导致律师缺乏及时、对称的信息而延误出庭或不作辩护。如珠海市有一位律师曾在附近一个城市接受了一件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委托,在侦查阶段已经会见过犯罪嫌疑人,并办理了三个阶段的委托手续,而且在审查起诉阶段也已经将委托手续交给了检察机关办案人员手中,考虑到毕竟不是在本地办案,为了怕得不到案件移送法院起诉的信息,该律师采取了三种措施:一是将审判阶段的辩护委托手续交给了检察院办案人员,委托其在移送案件时一并移送辩护委托手续给法院,但事实是检察院在移送该案到法院时根本没有一并移送辩护委托手续;二是要求犯罪嫌疑人接到法院送达起诉书和开庭日期后立即写信通知律师,但事实是该犯罪嫌疑人的信件根本无法准时送到该律师手中;三是不断地向可能承办该案的基层人民法院刑庭打电话询问案件移送消息,但该人民法院一是强调不预先收取律师的辩护手续,二是强调不知道公诉机关移送案件的确切时间,就这样尽管该律师想尽了办法希望获取公诉机关移送起诉的时间及法院的开庭时间。但最终还是不得而知,从而造成未能准时到法院出庭辩护,还导致了当事人家属的埋怨和责难,投诉到市律协,最终该律师还是受到了行业处

分。平心而论,该律师为了获取刑事案件移送的相关信息,已经用尽了脑筋,想尽了办法,最终还是由于知情权的损害,导致了该案件中律师未能准时出庭和辩护职能的丧失。(二)严重地损害了控辩双方的平等诉讼地位,导致律师执业地位和职能的受损。

律师辩护制度在我国没有历史的积淀,缺乏基本观念的积累和重视,尽管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控辩双方诉讼地位平等的原则,但现实生活中,司法人员与辩护律师之间存在着一种盲目的、非理性的对抗,律师的辩护往往被司法人员理解为帮助犯罪分子逃避法律制裁,因此歧视律师和漠视律师的事件层出不穷,导致控辩双方地位的不平等和各种信息不对称,特别是刑事案件移送告知制度的缺乏更是导致了律师地位的相对低下、律师辩护信息的不对称和律师辩护职能的削弱,试想一个律师连程序方面最起码的移送信息都无法准时获知,再能侈谈什么司法公正;再能侈求什么控辩双方权利的平等呢?

(三)导致了当事人和广大人民群众对律师辩护的误解和曲解,严重地影响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公正发展。

由于律师在刑事辩护中一再遭遇的“会见难”、“阅卷难”、“调查难”,再加上屡屡发生的“告知难”,这些难点不但损害了辩护律师的执业信心,更重要的是彻底损害了律师在当事人和广大群众心目中的应有地位和影响力。不少当事人家属责问律师,你们律师连公安机关和检察院什么时候移送案件的时间都不知道,你们还能办什么案?辩什么护?无端的责难和冷漠的鄙视已经寒了不少律师的心,不少律师视刑事辩护为畏途,知难而退,退而不理。从而也形成了刑事案件被告不请律师辩护的案件逐年上升的趋势,也从而形成不少律师“宁做小经济案件也不接刑案”的行业风气,这难道不是对法制的一种讽刺和贬低吗?

(四)容易滋生腐败现象,不利于公检法队伍的正常发展。

实践中,由于公安机关在侦查终结后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此时公安机关往往不会告知该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当然更不会告知犯罪嫌疑人的家属。同样,检察院在审查终结后将案件移送法院起诉,此时检察院一般也不会告知该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律师,当然也更不会告知犯罪嫌疑人的家属。由于在正常合法的途径无法获知案件移送的信息,以致一些犯罪嫌疑人的家属和少数律师要千方百计地走关系、托人情以了解案件移送的时间和具体进展,如此一来必然产生不正之风,滋生腐败现象。目前司法界私下流传的公检法人员说被律师“拉下了马”,律师说是被公检法人员“逼良为娼”,互相指责正是这种司法腐败的写照,长此以往是不利于公检法队伍和律师队伍的正常发展的。综上所述,不难看出,由于刑事案件移送告知律师制度的缺失,已经严重地影响和损害了律师的知情权和辩护权,更是造成了控辩双方诉讼地位的倾斜。也严重地影响了我国刑事诉讼的程序公正,长此以往我国的刑事诉讼和控辩双方很可能形成一种跛足发展的局面,这是不利于社会主义法制正常发展的。

二、建立刑事案件移送告知律师制度的必要性和迫切性。

当前,律师开展刑事辩护的难度越来越大,执业风险也越来越大,执业陷阱增多,执业权利禁锢,执业难度加大,尤其是刑事案件简易审判程序的实行,因为缺乏刑事案件移送信息的告知,导致辩护律师来不及会见,来不及阅卷,来不及出庭的问题更加彰显,因此建立刑事案件移送告知律师制度已经是迫在眉睫的大事,其必要性和迫切性表现为:

(一)、建立刑事案件移送告知律师制度是司法人员变更司法理念的需要。

从司法理念上说,现代法治社会发展的历程是程序公正慢慢成为司法公正的重要内容,以往司法人员把刑诉法当成以刑法实施为目的而制定的,是典型的程序工具主义观念。在我国司法人员中“重实体,轻程序”已成为历史的积习,在我国现行法律规范中,诸如控辩平等、控审分离,程序性制裁等程序公正的基本规定明显缺乏。本文所探讨的刑事案件移送告知律师制度在少数司法人员心目中从来就不认为是程序公正的应有之义。当前世界范围的刑事司法改革此起被伏,司法公正和人权保障的理念已经普遍被各国司法人员接受的情况下,如果

我国司法人员再不变更司法理念,特别是再不注重程序公正的司法理念,必将导致对全球司法理念上的进一步滞后和落后,因此建立刑事案件移送告知律师制度既是程序公正的必备内容,也是我国司法人员变更司法理念的题中应有之义。

(二)、建立刑事移送告知律师制度是确保律师知情权的必经之途。

辩护律师的知情权是律师开展刑事辩护最起码和最起点的权利。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都明文规定了辩护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均明确规定了辩护律师的知情权,且侦查和检察机关负有告知的义务,但是不告知又怎么办?都没有了下文。德国、英国。加拿大等国的法律都规定,侦查人员不履行告知义务,所获得的犯罪嫌疑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可见当前世界各国司法人员高度重视律师的知情权和实施刑事案件告知制度,因此只有设立刑事案件移送告知律师制度,在立法上明确司法机关的告知义务,才能从程序上确保整个诉讼过程的公正性,才能从根本上解除由于司法人员不履行告知义务对辩护律师的制约。今年6月广东省律师协会向全省律师征求《广东省律师执业权益保障条例》修改意见,据了解大部分律师对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案件移送时应告知律师的内容提出了建议和意见,可见全体律师对知情权的高度重视期盼。

(三)、建立刑事案件移送告知律师制度是确保控辩双方诉讼地位和权利平等的有力措施。

所谓的控辩双方诉讼地位平等也是指在案件审理中,辩方的辩护力度与控方的追诉力度平衡,法官在此基础上居中裁判才能体现公正和平等,而如果缺乏刑事案件移送告知制度必然导致出现控辩双方的不平衡现象,因为程序上的不公正,不透明必然导致控辩双方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的不平等,也必然导致整个审判向控方倾斜。反之,从建立刑事案件移送告知律师制度等程序性事项高度重视程序公正,也必然实现实体审判的公正和透明,只有在控辩双方诉讼地位平等和权利平等基础上的居中裁判才是公正的、公平的裁判。

(四)、建立刑事案件移送告知律师制度是完善和完备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应有之义。我国的《刑事诉讼法》自1996年颁布以来,暴露的问题日益增多,除了专家们一再强调的人权问题、程序问题、证据问题、事实问题等多个方面问题之外,涉及我们律师方面的有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的“三难”问题,包括本文探讨的“告知难”问题,均是《刑事诉讼法》急待完善和完备之处,严峻的现状使我们不得不产生这样一种观念:做一个律师难,做一个刑事辩护律师更难,做一个无刑事告知制度下的刑事辩护律师难上加难。如果建立了刑事案件移送告知律师制度,上述三难就迎刃而解了,建立这一制度不能算是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大项事项,却又是必不可少的一项事项,只有无数个链节才能形成完善至瑧的一个链条,因此建立刑事案件移送告知律师制度是完善和完备《刑事诉讼法》的不可缺少的一环或一节,唯愿重之珍之。

刑事案件代理合同(正式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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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代理合同(正式版) The Purpose Of This Document Is T o Clarify The Civil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Parties Or Both Parties. After Reaching An Agreement Through Mutual Consultation, This Document Is Hereby Prepared 注意事项:此合同书文件主要为明确当事人或当事双方之间的民事关系,同时保障各自的合法权益,经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特此编制,文件下载即可修改,可根据实际情况套用。 甲方(委托方):_______ 乙方(受托方):_________律师事务所 甲方因涉嫌_________一案,聘请乙方的律师为委托代理人(辩护人),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照执行: 一、乙方依据《刑事诉讼法》及《律师法》的规定,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律师_________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_________提供法律服务。 二、乙方提供法律服务范围包括: (一)侦查及审查起诉阶段。包括(选择项以划√为确认,划×为否认): 1、提供法律咨询; 2、代理申诉、控告;

3、申请取保候审; 4、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 5、会见犯罪嫌疑人; 6、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 (二)审判阶段。包括(选择项以划√为确认,划×为否认): 1、一审出庭辩护或代理; 2、二审上诉及辩护或代理。 (三)其他:_________ 三、甲方应如实地向乙方承办律师介绍与案件有关的情况,不得隐瞒事实,伪造证据,弄虚作假,否则,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代理,所收律师费不予退回。 四、根据《广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暂行)》,甲方应向乙方缴纳以下费用(人民币): 1、律师费:_________元 2、办案费:_________元

山西公职律师管理办法

山西省公职律师管理办法(试行) (2014年12月10日出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公职律师试点工作,加强对公职律师的管理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职律师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依法履行公共职务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具有国家公职身份或其他从事公职事务,经省司法厅核准取得公职律师工作证的人员。 第三条公职律师由其所在单位负责日常管理。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公职律师的资质管理、业务指导,律师协会依法对其实施行业指导和管理。 第四条公职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从事法律事务,享有社会执业律师同等法律地位。 公职律师应当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二章公职律师的任职条件和职责范围 第五条公职律师任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 (二)具有国家公职身份或其他从事公职事务,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一年以上; (三)品行良好,无违法违纪记录,近两年考核考评称职以上; (四)所在单位同意设立公职律师机构或岗位。 第六条公职律师职责范围,仅限于为本单位或本系统内部提供下列法律服务: (一)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和法律建议; (二)参与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议和修改工作; (三)接受委托调查和处理具体的法律事务,参与本单位行政复议工作; (四)代理参加诉讼、仲裁活动; (五)其它应由公职律师承担的工作。 第三章公职律师的申请与核准 第七条申请领取公职律师工作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所在单位设立公职律师试点的申请书; (二)所在单位成立公职律师机构或岗位的报告;

刑事案件委托代理合同范本

The obligee in the contract can accomplish the goal in a certain period by discussing the agreed rights and responsibilities.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 刑事案件委托代理合同

编号:FS-DY-43476 刑事案件委托代理合同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律师法》及《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拟聘请乙方律师为其亲属提供法律帮助、进行辩护等,甲乙双方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委托事项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律师担任(涉嫌罪名) 案件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 的律师、辩护人。 第二条委托期限 委托期限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委托事项完结止。委托事项的结案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1、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移送审查起诉、撤

销案件; 2、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取保候审、移送起诉、不起诉; 3、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做出一审判决。 第三条委托权限 1、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了解案件情况; 2、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 3、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无罪、罪轻、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辩护; 第四条律师费用及支付方式 经双方协商同意,律师费为万仟佰元正(¥元),甲方在 第五条工作费用 1、乙方律师办理受托案件在北京市区外发生的差旅费、食宿费、复印费,由甲方选择如下方式支付: ( )由乙方律师垫支,甲方以实报实销的方式在结案当日支付给乙方; ( )甲方以包干形式一次性支付元作为乙方律师的工作

新编的刑事委托合同模板(完整版)

合同编号:YT-FS-4251-58 新编的刑事委托合同模板 (完整版) Clarify Each Clause Under The Cooperation Framework, And Formulate It According To The Agreement Reached By The Parties Through Consensus, Which Is Legally Binding On The Parties. 互惠互利共同繁荣 Mutual Benefit And Common Prosper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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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年____月____日 注: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由委托人、律师事务所各持一份。 最新的刑事委托合同范文(二) 甲方(委托方):联系电话: 乙方(受托方):辽宁住邦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甲方因涉嫌一案,聘请乙方的律师为辩护人,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照执行: 一、乙方依据《刑事诉讼法》及《律师法》的规定,接受甲方的委托,乙方指派律师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 提供法律服务。 二、乙方按法律规定在以下各阶段提供法律服务(在所选项上画“√”): (一)侦查阶段。 (二)审查起诉阶段。 (三)审判阶段。(一审阶段;二审阶段;再审阶段) 三、甲方应如实地向乙方承办律师介绍与案件有关的情况,不得隐瞒事实,伪造证据,弄虚作假,否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职律师管理办法(试行)模板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职律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公职律师工作,加强对公职律师的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关于公职律师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职律师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任职于各级党政机关(含工作部门,下同)和人民团体,或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招聘到上述单位,经自治区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取得公职律师工作证,主要从事本单位法律事务,不面向社会提供有偿法律服务的人员。 第三条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具备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设立公职律师办公室和公职律师。 第四条公职律师由其所在单位负责行政管理。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公职律师的资质管理和业务指导、监督,律师协会负责申请担任公职律师人员培训、公职律师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

第五条公职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从事公职律师执业活动,享有社会执业律师同等法律地位。公职律师应当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二章公职律师办公室 第六条公职律师办公室是经自治区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在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设立的公职律师执业机构。公职律师办公室不参与市场竞争,不向社会提供有偿法律服务。其主要业务范围包括: (一)指派本机构公职律师办理本单位的法律事务,为公职律师提供出庭或从事其他法律事务所需的律师函、介绍信等有关文书,并做好有关收结案登记、业务归档、统计、印章管理等事务性工作; (二)指导、协调本机构公职律师的法律业务,对重大法律问题组织专家论证; (三)安排本机构公职律师承办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法律援助事务;

刑事案件律师委托协议范本

刑事案件律师委托协议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 _________ 年_______ 月 ______ 日

甲方: 乙方: 甲方因案件,委托乙方的律师作为侦查、审查起诉及审判阶段的辩护人。经双方协商 一致,订立下列条款,共同遵照执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为甲方涉嫌案件的辩护人。 二、经双方约定,乙方的权限为: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全过程法律服 务。 三、乙方有权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和实际需要有针对性的对律师团队成员进行合理调整。 四、甲方必须如实陈述案情,及时、真实、详尽的向乙方提供与委托事项相关的全部 文件和背景材料,并根据实际需要为乙方提供其它便利。 五、乙方必须认真履行职责,按本协议约定的权限提供法律服务,保护甲方的合法权益,同时为甲方保守秘密。 六、在协议履行期间,如甲方无故终止协议或者另行委托其他辩护人,将视为甲方违 约,甲方已支付律师费乙方不予退还;如乙方无故终止协议,应退回甲方已支付的律师费用。 七、根据双方约定,乙方同意给予甲方最大程度的优惠,律师费收取数额和方式如下:

1、甲方先期向乙方支付律师费人民币元; 2、案件操作过程中,因为案情的复杂需要乙方增加工作时间和强度的,甲方再向乙方支付律师费(数额由乙方确定)。 3、支付方式和期限为:先期律师费于本协议签订之日一次性支付,增加的律师费于乙方提出后3日内支付。 乙方于实际收取律师费用后为甲方开具正规的律师费发票。 八、乙方的律师接受甲方的委托,从事与甲方业务有关的活动而发生的诉讼、鉴定、等其他费用,双方另议或由甲方支付。 九、本协议有效期限,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案件终结之日止(含撤销立案、不予起诉或者判决、裁定等)。 十、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如一方要求变更协议条款,需经另一方同意方可生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二、本协议自甲方的代表人签字和乙方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地址: 电话: 乙方:

刑事案件个人法律顾问合同

刑事案件个人法律顾问合同 个人法律顾问合同1 (以下简称甲方)因业务上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聘请四川法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乙方)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经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共同遵照执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聘请,指派律师担任甲方常年法律顾问。 二、乙方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的主要工作内容: 1、解答日常生活中涉及您个人财产权益、人身权益的有关法律咨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债权债务、置业、消费、婚姻、劳动、名誉权、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等。 2、提供电话咨询热线疑难问题24小时内解答 3、为个人从事各种民事活动提供规范化的合同文本格式。 4、提供个人从事的相关行业最新法律法规信息; 5、对涉及个人的有关法律文件进行起草、修改、审查或协助与第三方就涉及个人权益之问题进行谈判; 6、帮助您策划、分析判断所涉及个人的法律事务,并提出建议方案,出具正式法律意见书; 7、以委托律师的身份维护您的名誉、人身、自由、财产、知识产权(专利权、著作权)等个人合法权益;

8、协助您处理涉及个人的各种民事、行政、刑事纠纷,代理起诉、应诉或与有关部门交涉、发表声明、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函等; 9、办理私人财产(房屋、股权等)的转让、质押等手续;代监管私人财产。 10、办理其它个人不便直接出面办理的涉及个人的法律事务; 三、为使乙方更好地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甲方应做到: 1、向乙方提供有关业务资料文件,并保证资料文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2、为乙方提供工作上的便利,配合乙方工作并保证为工作保密; 3、指定交的文书; 4、当乙方律师为甲方的事务外出工作时,应支付交通、住宿和差旅津贴等费用。 四、为履行法律顾问职责,乙方应做到: 1、乙方接到甲方有关本合同第二条所规定事项之委托,及时安排办理; 2、乙方指派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如因工作变动、调动等原因不能执行职务时,乙方应及时另派律师接替,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3、对甲方提供的重要业务资料,有保密义务。 五、甲方每年向乙方交纳法律顾问费元,支付时间和方式为

公职律师有关规定

附件 浙江省公职律师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2012年12月31日省司法厅浙司〔2012〕174号文件印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公职律师试点工作,加强对公职律师的教育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职律师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法 律职业资格,任职于政府职能部门的公务员,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取得公职律师工作证,专职从事本部门法律事务,不面向社会提供有偿法律服务的人员。 第三条公职律师由其所在单位负责行政管理。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对本系统的公职律师实行统一业务管理。 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公职律师的资质管理和业务指导、监督,律师协会负责公职律师的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继续教育培训。 第四条公职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从事本部门法律事务,享有社会执业律师同等法律地位。 公职律师应当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二章公职律师的任职条件和职责范围 第五条县(市、区)级以上政府部门根据需要,经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商省司法厅同意,可以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 第六条公职律师任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 (二)任职于政府部门或行使政府职能部门,专职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一年以上; (三)品行良好,无违法违纪记录,近两年公务员年度考核称职以上; (四)通过浙江省律师协会组织或者认可的律师岗前培训,经考核合格并结业。 第七条公职律师职责范围,仅限于为本单位内部提供下列法律服务: (一)为行政决策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和法律建议; (二)参与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议和修改工作; (三)受本单位委托调查和处理具体的法律事务,参与本单位行政复议工作; (四)代理本单位参加诉讼、仲裁活动; (五)本单位其它应由公职律师承担的工作。

浅谈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风险和防范

浅谈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风险和防范 一、律师刑事案件风险产生的原因 (一)我国缺乏民主环境、法治环境是根本原因 1.缺乏民主环境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说到底就是刑事辩护,而辩护制度起源于古希腊,古希腊之所以出现众多的法学家和辩论家,这与当时古希腊的发达的民主意识和浓厚的辩论气氛密不可分。而中国古代社会长期处于封建统治社会,行政权、司法权高度合一,立法权混乱,法治被打上封闭的、官本位的思想烙印,缺乏无罪推定的精神,在公众心里难以形成民主意识和人权思想,也无法形成与官方相抗衡的辩护制度。易使公众产生对辩护律师为坏人辩护的误解,也在制度方面将本为法律职业群体、法治建设中重要成员的执业律师排除在法律群体之外。 2.缺乏良好的法制环境 美国辩诉交易制度由来已久,这无疑与其发达的经济条件和先进的民主法治环境相关,该制度的确为二战后的美国司法制度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延续至今。而我国司法制度中仍保留着职权主义的色彩重实体,轻程序更是司法的毒瘤,刑事诉讼中,控诉机关代表国家行使控诉权,处于刑事诉讼的主导地位,支配地位,而司法机关本身素质并不高,执法能力不强,不严格依法依程序办事,某些办案人员甚至把律师视为异己力量,办案人员对于律师有一种优越感,对律师的正常诉求无理干涉,甚至根本不理会律师的辩护意见,导致律师难以

正常开展工作。 (二)立法缺陷是重要原因 首先《刑法》第306条之规定如同一把达摩克斯利剑一样悬在律师头上。刑法中没有规定公安人员、法官、检察官妨害作证罪,仅仅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妨碍作证,其中潜藏的理念,就是专门针对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刑事诉讼中涉及到妨碍作证的问题专门做一个规定,这是显失公平的,是对律师职业的歧视。其次,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无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未被发觉到的犯罪行为进行举报的义务,律师极有可能以包庇罪被追究刑事责任,这是与律师的执业道德相违背的,律师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辩护,有罪的证据和事实是侦查机关的职责范围。最后,尽管我国《刑法》明文规定重证据,不轻信口供,但在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无论是侦查机关还是公诉机关,用以支持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均为言词证据,这无疑也是立法的重大缺失和执法的不力。 二、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风险防范 (一)完善立法,建立律师刑事辩护的豁免权制度 1.维护律师依法执业的权利,最根本的措施是立法的完善 《刑法》第306条是专门针对律师的歧视性条款,在立法技术上,该条规定的危害行为中威胁、引诱含义模糊,执法中容易出现随意性,实践中,存在个别地方司法机关尤其是检察机关利用该条对律师试行职业报复的现象,使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如履薄冰,甚至很多地方出现罢辩,现象,刑事代理率下降,这无疑是对我国法治进程的挫伤,因

刑事案件委托代理合同

刑事案件委托代理合同 刑事案件委托代理合同(一)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律师法》及《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拟聘请乙方律师为其亲属提供法律帮助、进行辩护等,甲乙双方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委托事项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律师担任(涉嫌罪名) 案件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 的律师、辩护人。 第二条委托期限 委托期限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委托事项完结止。委托事项的结案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1、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移送审查起诉、撤销案件; 2、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取保候审、移送起诉、不起诉; 3、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做出一审判决。 第三条委托权限 1、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了解案件情况; 2、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 3、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无罪、罪轻、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辩护; 第四条律师费用及支付方式 经双方协商同意,律师费为万仟佰元正(¥元 ),甲方在支付。

第五条工作费用 1、乙方律师办理受托案件在北京市区外发生的差旅费、食宿费、复印费,由甲方选择如下方式支付: ( )由乙方律师垫支,甲方以实报实销的方式在结案当日支付给乙方; ( )甲方以包干形式一次性支付元作为乙方律师的工作费用; 2、乙方律师办理受托案件在北京市区内发生的交通费、复印费由甲方支付; 第六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应当真实、详尽的向乙方律师叙述案件事实,提供与案件有关的证据。 2、甲方应当积极、主动的配合乙方律师的工作,对律师提出的要求应当合理合法;

刑事案件聘请律师协议标准样本

协议编号:WU-PO-887-89 刑事案件聘请律师协议标准样本 In Order T o Protect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Each Party, The Cooperative Parties Reach An Agreement Through Common Consultation And Fix The Responsibilities Of Each Party, So As T o Achieve The Effect Of Restricting All Parties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A4打印/ 新修订/ 完整/ 内容可编辑

刑事案件聘请律师协议标准样本 使用说明:本协议资料适用于协作的当事人为保障各自的合法权益,经过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把各方所承担的责任固定下来,从而实现制约各方的效果。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____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律师事务所”):当事人(以下简称“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如下: 一、法律服务范围 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指定承办律师,为当事人所提供的法律服务(以下简称“案件”)为:担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___因 ___案件的侦查阶段( )、审查起诉阶段( )、一审阶段( )、二审阶段( )、阶段( )担任的代理人、辩护人。 二、承办律师

公职律师管理暂行规定

公职律师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职律师的执业行为,加强对公职律师队伍的管理,保障我省公职律师事业健康发展,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02]8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职律师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现供职于县(区)级以上政府及其各职能部门或行使政府职能的部门,经省司法厅核准执业,专职办理本级政府或部门法律事务的律师。 第三条公职律师不改变原有的人事和组织关系,由所在单位管理,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公职律师的资质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四条公职律师的执业活动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调整,在执业过程中享有与社会律师同等的法律地位。 第五条县(区)级以上政府及其各职能部门或行使政府职能的部门,如确有配备公职律师需要的,可申请作为公职律师试点单位。 第六条在具备公职律师试点条件单位工作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领公职律师证: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 (二)系县(区)级以上政府及其各职能部门的现职公务员或行使政府职能部门的现职工作人员; (三)在本单位专职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一年以上; (四)品行良好; (五)所在单位同意其担任公职律师。 第七条申领公职律师证的人员应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本人填写的《律师执业证登记表》; (二)律师资格证或法律职业资格证复印件; (三)身份证复印件; (四)所在单位出具的品行鉴定;

(五)县(市、区)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统一格式的未受刑事处罚证明; (六)申请人系县(区)级以上政府及其各职能部门现职公务员或行使政府职能部门现职工作人员的证明; (七)所在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在单位专职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一年以上及同意其申报公职律师的函。 (八)律师职前培训结业证复印件或律师执业经历证明; (九)二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一张。 第八条公职律师证申领审核程序: (一)申请人通过所在单位向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提交申请材料。 (二)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出具审查意见后逐级上报至省司法厅。省级政府部门公职律师的申请材料直接报送省司法厅。 (三)省司法厅收到申请材料后经审核,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五日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符合条件的,应在法定期限内按规定程序作出准予执业的决定,并颁发律师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不予执业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或有关设区市司法行政机关。 第九条公职律师的职责范围: (一)为本级政府或部门的行政决策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和法律建议; (二)按本级政府或部门的要求,参与本级政府或部门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议和修改工作; (三)受本级政府或部门的委托调查和处理具体的法律事务; (四)代理本级政府或部门参加诉讼、仲裁活动; (五)接受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并经所在单位同意,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 (六)本级政府或部门其他应由公职律师承担的工作。 第十条公职律师的权利和义务: (一)公职律师具有以下权利: 1、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依法调查取证、查阅案卷材料等执业权利;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的通知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的通知 (2017年8月27日第九届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现行有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法通〔2017〕51号发文日期:2017年08月27日生效日期:2017年08月27日 目录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节一般原则 第二节收案和结案 第三节会见和通信 第四节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 第五节调查取证 第六节申请变更、解除强制措施 第二章侦查期间的辩护工作 第三章审查起诉期间的辩护工作 第四章公诉一审案件的辩护工作 第一节庭前准备 第二节参加法庭调查 第三节参加法庭辩论 第四节庭后工作 第五章公诉二审案件的辩护工作 第六章公诉案件的诉讼代理工作 第七章自诉案件的代理和辩护工作 第一节自诉案件的代理工作 第二节自诉案件的辩护工作

第八章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代理工作 第一节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代理工作 第二节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代理工作 第九章简易程序中的辩护工作 第十章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辩护工作 第十一章死刑复核案件的辩护工作 第十二章未成年人案件的辩护和代理工作 第十三章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的辩护和代理工作 第十四章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中的代理工作 第十五章强制医疗程序中的代理工作 第十六章申诉案件的代理工作 第十七章权利救济与执业纪律 第一节权利救济 第二节执业纪律 第十八章附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律师协会: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已由第九届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第八次会议于2017年8月27日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2017年9月20日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节一般原则

刑事案件委托协议(样本)

刑事案件委托协议 甲方(委托人): 乙方: 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在侦查阶段提供法律帮助及在审查起诉、审判阶段担任辩护人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委托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乙方律师为 提供法律帮助及担任辩护人。甲方委托以下第项。 1.侦查阶段提供法律帮助; 2.审查起诉阶段担任辩护人; 3.一审阶段担任辩护人; 4.二审阶段担任辩护人; 第二条双方的义务 (一)甲方的义务 1.真实、客观、全面向乙方律师介绍案情,为乙方律师办理案例提供必要的帮助; 2.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律师费及办案费。 (二)乙方的义务 乙方律师接受委托后,除非由于乙方不能控制的原因,根据案件的进展,在不同阶段,根据法律规定及办案机关安排,应分别完成以下工作: 1、侦查阶段

(1)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的罪名; (2)会见犯罪嫌疑人,为其提供法律咨询; (3)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对侵犯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代为进行控告; (4)认为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犯罪事实不成立的,向侦查机关提出申诉意见; (5)犯罪嫌疑被逮捕且符合刑诉法相关规定的,乙方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2、审查起诉阶段 (1)查阅、了解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 (2)会见犯罪嫌疑人; (3)如果认为犯罪嫌疑人有《刑事诉讼法》规定情形的,应当在人民检察院听取意见时,向人民检察院反映意见。 3、一审阶段 (1)查阅、了解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移送的主要证据复印件和相关材料; (2)会见被告人,了解其本人对指控的意见及对案情的叙述; (3)按时出庭,依法为被告人进行辩护,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4、二审阶段 (1)查阅、了解本案的相关卷宗材料; (2)会见上诉人,了解其本人对一审裁决的意见及案情的叙述;

刑事案件聘请律师协议范本

编号:FS-HT-05018 刑事案件聘请律师协议Agreement to hire a lawyer in a criminal case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年____月____日 编订:FoonShion设计

刑事案件聘请律师协议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____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律师事务所”):当事人(以下简称“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如下: 一、法律服务范围 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指定承办律师,为当事人所提供的法律服务(以下简称“案件”)为:担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___因___案件的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一审阶段()、二审阶段()、阶段()担任的代理人、辩护人。 二、承办律师 ①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律师作为本协议 法律服务事项的承办律师(以下简称“律师”)。 ②在法律服务过程中,律师事务所有权根据法律

服务的需要,另行指派律师事务所的其他律师、律师助理、秘书处理与本案有关的一般事务,包括但不限于:送达文件、调查、文件制作、文件复印、相关法律调研。 ③在法律服务过程中,如果律师离开律师事务所或者因其他原因无法代理当事人办理案件,律师事务所可以与当事人协商另行指派其他律师办理案件。 三、律师费用 ①双方依照《___市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__价费(__)__号]确定律师费收费方式如下: [计件律师费]双方经协商后确定,当事人委托律师事务所办理的案件以计件方式收取定额律师费,律师费总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元整。 [按时计算律师费] ①双方经协商后确定,当事人委托律师事务所办理的案件以计时方式收取律师费,计时收费的标准为:律师费每小时元人民币,计时收费的最小单位为0.1小时,律师费总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元。

河南公职律师规定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 继续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司法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我省自2003年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以来,先后在15个省直单位和17个省辖市属行政执法单位发展公职律师200余人。这些公职律师认真履行行政执法工作职责,为本单位依法行政提供法律咨询,参与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行政复议、诉讼、仲裁活动,处理了大量具体的法律事务,为本单位提高行政执法效能、提升行政执法水平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为进一步探索完善公职律师工作,根据司法部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司法厅决定继续执行《河南省司法厅公职律师试点办法(试行)》(豫司文[2003]35号),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范围 省直属和省辖市属行政单位法制部门或相关部门的公务员,符合条件,经本单位批准,可以申领公职律师执业证,从事公职律师工作。 二、申办公职律师执业证需提交以下材料: 1、所在单位申请设立公职律师的文件; 2、《河南省公职律师执业申请表》一式二份; 3、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二份; 4、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A4纸)二份; 5、申请人工作证原件及复印件(A4纸)二份; 6、蓝底小二寸照片3张(用于申请表和执业证)。 《河南省公职律师执业申请表》可从《河南律师网》下载中心下载,以上3、 4、5、6需粘贴到《河南省公职律师执业申请表》内。 三、注意事项

1、已申领了公职律师执业证的人员按司法部规定统一换发新版执业证。换证需提交所在单位同意其继续从事公职律师工作的证明、原执业证及小二寸蓝底照片1张。 2、2010年度公职律师执业证的申办及换发工作集中在6月至7月上旬进行。不再继续从事公职律师工作的,请将执业证交回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 3、新申办公职律师执业证人员自行联系在律师事务所实习,实习期不少于三个月。实习结束,由所在律师事务所及其指导律师出具实习鉴定。 4、根据行政单位实际情况,申办公职律师执业证人员参加本单位业务培训,不再参加省律师协会统一的岗前培训。 联系人:王芳电话:65900672

浙江省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操作指引(试行)

浙江省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操作指引(草案)目录 第一章基本原则 第二章受理案件 第一节咨询 第二节办理委托手续 第三章侦查阶段提供法律服务 第一节接受委托 第二节与侦查机关联系 第三节会见犯罪嫌疑人 第四节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第五节代理申诉和控告 第六节接待当事人 第七节其他工作 第四章审查起诉阶段担任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 第一节接受委托 第二节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 第三节会见和通信 第四节调查取证 第五节提出辩护或代理意见 第五章担任公诉案件审判阶段一审辩护人 第一节接受委托

第二节审查管辖 第三节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 第四节会见被告人 第五节调查取证 第六节出庭准备 第七节法庭调查 第八节法庭辩论 第九节休庭后的工作 第六章担任公诉案件二审辩护人 第七章审判阶段担任公诉案件被害方的诉讼代理人 第八章担任自诉案件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第一节担任自诉案件自诉人的诉讼代理人 第二节担任自诉案件被告人的辩护人 第九章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 第一节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 第二节担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诉讼代理人 第十章适用简易程序的辩护与代理 第十一章担任申诉案件的代理人 第十二章结案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一章基本原则 第一条律师在承办刑事诉讼业务中,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必须坚持以事实

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第二条律师必须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三条律师必须坚持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认真负责,不得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律师提供刑事法律服务,依法独立进行,不受委托人的意志限制。 第五条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委托人的隐私。 第六条律师应当依法依规办理刑事案件,与司法机关联系沟通,做到有理、有利、有节。不请客送礼、贿赂司法人员。 第七条律师不得对案件的结果打包票。不得贬损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及司法机关形象。 第二章收案 第一节咨询 第八条律师接待当事人,应当认真、全面地听取当事人陈述,充分了解案情及当事人的要求,向其介绍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 第九条犯罪嫌疑人亲友来咨询的,应当向其讲明刑事案件办理的基本程序,包括:(一)刑事案件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再审、死刑复核程序(涉及可能处死刑的)的程序及其诉讼期限; (二)所涉罪名的构成要件及相应刑罚; (三)强制措施的种类和适用条件; (四)法定和酌定的从轻情节; (五)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友的合法权益; (六)刑事法律服务方案;

简单委托协议书范本3篇

简单委托协议书范本3篇 本文是关于简单委托协议书范本3篇,仅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感谢阅读。 简单委托协议书范本一 (受理单位名称): 兹有我司需办理(办理的事项)等事务,现授权委托我司员工:XXX性别:XX 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 前往贵处(司)办理,望贵处(司)给予接洽受理为盼! 法人代表(签字): (单位名称)(盖章) 年月日 法人授权委托书 (受理单位名称): 现授权我司员工XXX性别:XX 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 授权其办理以下权限: 授权日期:年月日授权有效期至:年月日。请贵处(司)接洽! 法人代表(签字): (单位名称)(盖章) 年月日 简单委托协议书范本二 委托人: XX 身份证号: XX 被委托人: XX 身份证号: XX 委托事项:XXXX 委托权限: 1.XXXXX 2.XXXXX 委托时限:自XX 年XX月X日至XX年XX月XX日备注:本委托书一式三份。签字生效。

委托人签名:XX 委托人电话:XX 被委托人签名:XX 被委托人电话:XX 委托日期: XXXX 年 XX月 XX 日 附件:1. 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合同委托书格式范文 2. 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简单委托协议书范本三 委托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工作单位、职业、住址。(委托人为单位的,写明单位名称) 被委托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工作单位、职业、住址。(被委托人是律师的,只写姓名和所在律师事务所名称) 合同委托书格式范文委托人因XXXX(写明案件性质及对方当事人)一案,委托XXX为XXXX(一审、二审或再审)的代理人(或辩护人),代理权限如下: (委托刑事案件的辩护人,只写“为被告人XXX(姓名)XXX一案第X审进行辩护”) (委托经济、民事、行政等案件代理人的,须写明代理权限,特别授权的,应写明授权的具体范围,如代为起诉、提出反诉、进行和解、撤诉、上诉、签收法律文书等)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被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XXXX年XX月XX日 委托书 ____公证处: 我作为 (单位) 的法定代表,委派(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工作单位、职务、住址) 为全权代表,与我单位的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签订《出国留学协议书》,并代表我单位处理该协议书中的一切事宜。 本委托书有效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委托单位:

刑事案件聘请律师协议简易版

It Is Necessary To Clarify The Rights And Obligations Of The Parties, To Restrict Parties, And To Supervise Both Parties To Keep Their Promises And To Restrain The Act Of Reckless Repentance. 编订:XXXXXXXX 20XX年XX月XX日 刑事案件聘请律师协议简 易版

刑事案件聘请律师协议简易版 温馨提示:本协议文件应用在明确协议各方的权利与义务、并具有约束力和可作为凭证,且对当事人双方或者多方都有约制性,能实现监督双方信守诺言、约束轻率反悔的行为。文档下载完成后可以直接编辑,请根据自己的需求进行套用。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____律师事务所(以下 简称“律师事务所”):当事人(以下简称“当 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其 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 协议如下: 一、法律服务范围 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指定承办律 师,为当事人所提供的法律服务(以下简称“案 件”)为:担任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 ___因___案件的侦查阶段( )、 审查起诉阶段( )、一审阶段( )、二审阶段 ( )、阶段( )担任的代理人、辩护人。

二、承办律师 ①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律师作为本协议 法律服务事项的承办律师(以下简称“律师”)。 ②在法律服务过程中,律师事务所有权根据法律服务的需要,另行指派律师事务所的其他律师、律师助理、秘书处理与本案有关的一般事务,包括但不限于:送达文件、调查、文件制作、文件复印、相关法律调研。 ③在法律服务过程中,如果律师离开律师事务所或者因其他原因无法代理当事人办理案件,律师事务所可以与当事人协商另行指派其他律师办理案件。 三、律师费用

律师办理刑事辩护案件指引

律师办理刑事辩护案件指引(试行) 一、总则 1、为了完善律师办理刑事辩护案件程序,保障律师办案质量,规范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行为,规避律师办理刑事辩护案件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并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结合当前的司法环境,制定本指引。 2、律师办理刑事辩护案件,要实事求是、兢兢业业,努力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办理刑事辩护案件,要讲政治、顾大局。要坚持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3、律师办理刑事辩护案件,要积极配合公安、检察、法院等司法机关工作,在政治上保持一致。 4、律师办理重大刑事案件,要书面报市司法局律师管理科、市律师协会批准或备案。 5、律师办理刑事辩护案件,要全程记写工作日志。对律师办案过程详细记录。 6、律师事务所为承办刑事辩护案件的律师统一办理执业风险保险。 二、受理

7、律师办理刑事辩护案件,接待被告人或被告人近亲属,要在律师办公室进行,应有两名或两名以上律师或律师助理在场。 8、律师办理刑事辩护案件接待被告人或被告人近亲属,要认真书写接待笔录,并由被接待人签字认可。 9、律师办理重大刑事辩护案件,接待被告人或被告人近亲属时,应全程录音录像。 10、律师办理普通刑事案件接待被告人或被告人近亲属,认为来访者有诬告、陷害等危险时,也应全程录音录像,或立即终止接待。 11、律师办理刑事辩护案件,应当经律师事务所主任批准。 律师事务所主任认为系重大案件的,按照本《指引》第4条规定,应书面报市司法局律师管理科、市律师协会批准或备案。 12、律师办理重大刑事案件的书面报告,要载明案件基本情况、办案风险评估,以及规避风险的措施和效果预测。 13、律师办理普通刑事案件,应当指派两名律师、或一名律师和一名实习律师办理。 14、律师办理重大刑事案件,律师事务所应当指派两名有刑事辩护经验的律师办理。 三、阅卷

刑事案件委托代理合同模板新标准版本

文件编号:RHD-QB-K8415 (合同范本系列) 甲方:XXXXXX 乙方:XXXXXX 签订日期:XXXXXX 刑事案件委托代理合同模板新标准版本

刑事案件委托代理合同模板新标准 版本 操作指导:该合同文件为经过平等协商和在真实、充分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本着诚实守信、互惠互利的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达成如下条款,并由双方共同恪守。,其中条款可根据自己现实基础上调整,请仔细浏览后进行编辑与保存。 刑事案件委托代理合同范文篇一 委托人____________与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达成如下协议: 一、________律师事务所指派________律师为 _________案的阶段代理人,出庭代理。 二、委托律师代理权限: 三、根据《律师业务收费办法》的规定,委托人向________律师事务所缴纳委托费用__________元。 四、本委托书有效期自双方签订之日起至 _________止。

五双方的义务。 (一)甲方的义务 1、真实、客观、全面的向乙方律师介绍案情,为乙方律师办理案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如与案件有关的信息、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告知承办律师; 2、按期、足额的向乙方支付本合同约定费用; 3、甲方如变更联系信息,应当及时通知乙方或承办律师; 4、甲方向乙方提出的要求不得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规定。 (二)乙方的义务 1、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充分运用专业法律知识和技能尽职地办理委托事项,依法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2、承办律师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客观地告知案件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及时告知委托人有关代理的程序性情况; 3、除本合同约定的律师费和其他费用以外,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另行收取费用; 4、受托人或者承办律师变更联系信息的,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 六、本委托书如需变更,另行协议。 委托人:受托人: (签字)律师事务所(章) xx年xx月xx日 (注: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由委托人、律师事务所各执一份) 刑事案件委托代理合同范文篇二 甲方(委托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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