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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word版)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word版)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word版)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发布单位】国务院生产办公室/公安部

【发布文号】公安部令第8号

【发布日期】1999-03-18

【生效日期】1999-03-1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8号)

根据1998年1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已经修改并重新发布实施。根据《》第条规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安部对1992年12月2日能源部、公安部批准发布的《实施细则》做了重新修改,现发布实施。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盛华仁

公安部部长贾春旺

一九九九年三月十八日

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以下简称《条例》)第条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国有、集体、外资、合资、个人已建或在建的电力设施。

第三条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电力企业和人民群众都有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所属有关部门和电力企业(包括:电网经营企业、供电企业、发电企业)负责人组成的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所辖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相应的电网经营企业,负责电力设施保护的日常工作。

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应当在有关电力线路沿线组织群众护线,群众护线组织成员由相应的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发给护线证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管理部门可制定办法,规定群众护线组织形式、权利、义务、责任等。

第四条电力企业必须加强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对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电力企业有权制止并可以劝其改正、责其恢复原状、强行排除妨害,责令赔偿损失、请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司法机关处理,以及采取法律、法规或政府授权的其他必要手段。

第五条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是为了保证已建架空电力线路的安全运行和保障人民生活的正常供电而必须设置的安全区域。在厂矿、城镇、集镇、村庄等人口密集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为

导线边线在最大计算风偏后的水平距离和风偏后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之和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在计算导线最大风偏情况下,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如下:1千伏以下1.0米

1——10千伏1.5米

35千伏3.0米

66——110千伏4.0米

154——220千伏5.0米

330千伏6.0米

500千伏8.5米

第六条江河电缆保护区的宽度为:

(一)敷设于二级及以上航道时,为线路两侧各100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

(二)敷设于三级及以下航道时,为线路两侧各50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

第七条地下电力电缆保护区的宽度为地下电力电缆线路地面标桩两侧各0.75米所形成两平行线内区域。

发电设施附属的输油、输灰、输水管线的保护区依本条规定确定。

在保护区内禁止使用机械掘土、种植林木;禁止挖坑、取土、兴建建筑物和构筑物;不得堆放杂物或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

第八条禁止在电力电缆沟内同时埋设其他管道。未经电力企业同意,不准在地下电力电缆沟内埋设输油、输气等易燃易爆管道。管道交叉通过时,有关单位应当协商,并采取安全措施,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

第九条电力管理部门应在下列地点设置安全标志:

(一)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的人口密集地段;

(二)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的人员活动频繁的地区;

(三)车辆、机械频繁穿越架空电力线路的地段;

(四)电力线路上的变压器平台。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距电力设施周围五百米范围内(指水平距离)进行爆破作业。因工作需要必须进行爆破作业时,应当按国家颁发的有关爆破作业的法律法规,采取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确保电力设施安全,并征得当地电力设施产权单位或管理部门的书面同意,报经政府有关管理部门批准。

在规定范围外进行的爆破作业必须确保电力设施的安全。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冲击、扰乱发电、供电企业的生产和工作秩序,不得移动、损害生产场所的生产设施及标志物。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距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外缘的下列范围内进行取土、打桩、钻探、开挖或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的活动:

(一)35千伏及以下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周围5米的区域;

(二)66千伏及以上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周围10米的区域。

在杆塔、拉线基础的上述距离范围外进行取土、堆物、打桩、钻探、开挖活动时,必须遵守下列要求:

(一)预留出通往杆塔、拉线基础供巡视和检修人员、车辆通行的道路;

(二)不得影响基础的稳定,如可能引起基础周围土壤、砂石滑坡,进行上述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当负责修筑护坡加固;

(三)不得损坏电力设施接地装置或改变其埋设深度。

第十三条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和供电安全的树木、竹子等高杆植物。

第十四条超过4米高度的车辆或机械通过架空电力线路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并经县级以上的电力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架空电力线路一般不得跨越房屋。对架空电力线路通道内的原有房屋,架空电力线路建设单位应当与房屋产权所有者协商搬迁,拆迁费不得超出国家规定标准;特殊情况需要跨越房屋时,设计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增加杆塔高度、缩短档距等安全措施,以保证被跨越房屋的安全。被跨越房屋不得再行增加高度。超越房屋的物体高度或房屋周边延伸出的物体长度必须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

第十六条架空电力线路建设项目和公用工程、城市绿化及其他工程之间发生妨碍时,按下述原则处理:

(一)新建架空电力线路建设工程、项目需穿过林区时,应当按国家有关电力设计的规程砍伐出通道,通道内不得再种植树木;对需砍伐的树木由架空电力线路建设单位按国家的规定办理手续和付给树木所有者一次性补偿费用,并与其签定不再在通道内种植树木的协议。

(二)架空电力线路建设项目、计划已经当地城市建设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园林部门对影响架空电力线路安全运行的树木,应当负责修剪,并保持今后树木自然生长最终高度和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之间的距离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

(三)根据城市绿化规划的要求,必须在已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种植树木时,园林部门需与电力管理部门协商,征得同意后,可种植低矮树种,并由园林部门负责修剪以保持树木自然生长最终高度和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之间的距离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

(四)架空电力线路导线在最大弧垂或最大风偏后与树木之间的安全距离为:

电压等级最大风偏距离最大垂直距离

35—110千伏3.5米4.0米

154—220千伏4.0米4.5米

330千伏5.0米5.5米

500千伏7.0米7.0米

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树木应当依法进行修剪或砍伐,所需费用由树木所有者负担。

第十七条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审批或规划已建电力设施(或已经批准新建、改建、扩建、规划的电力设施)两侧的新建建筑物时,应当会同当地电力管理部门审查后批准。

第十八条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种植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或高杆植物。

电力企业对已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域内新种植或自然生长的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应当予以砍伐,并不予支付林木补偿费、林地补偿费、植被恢复费等任何费用。

第十九条电力管理部门对检举、揭发破坏电力设施或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行为符合事实的单位或个人,给予2000元以下的奖励;对同破坏电力设施或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行为进行斗争并防止事故发生的单位或个人,给予2000元以上的奖励;对为保护电力设施与自然灾害作斗争,成绩突出或为维护电力设施安全做出显着成绩的单位或个人,根据贡献大小,给予相应物质奖励。

对维护、保护电力设施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或个人,除按以上规定给予物质奖励外,还可由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各自的权限给予表彰或荣誉奖励。

第二十条下列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情节显着轻微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一)损坏使用中的杆塔基础的;

(二)损坏、拆卸、盗窃使用中或备用塔材、导线等电力设施的;

(三)拆卸、盗窃使用中或备用变压器等电力设备的。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下列违反《》和本细则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予以处理:(一)盗窃、哄抢库存或者已废弃停止使用的电力设施器材的;

(二)盗窃、哄抢尚未安装完毕或尚未交付使用单位验收的电力设施的。

(三)其他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电力管理部门为保护电力设施安全,对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第二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能源部、公安部1992年12月2日发布的《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山东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全文

山东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全文 为了保护电力设施的安全,保障电力生产和建设的正常进行,制定了山东省电力设施保护,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山东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电力设施的安全,保障电力生产和建设的正常进行,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电力设施是指发电、变电、调度、电力线路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已经运行和正在建设的

电力设施的保护。 第四条省电力工业局主管全省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市(地)、县(市、区)供电(电业)局主管本辖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制定电力设施保护规划; (三)协调解决电力设施保护的有关问题; (四)组织电力设施保护的培训、宣传和普及教育; (五)本级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电力设施的保护,贯彻预防为主、防治兼顾的方针,实行电力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人民群众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领导。各有关部门应当配合电力主管部门做好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 第七条电力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统一规划和规范标准兴建电力设施,并加强技术、质量监督管理,搞好维护检修,确保电力设施安全,为用户提供优质服务。 第八条对于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制止、检举揭发的权利。 第二章保护范围 第九条发电、变电、调度设施及附属设施的保护范围:

(一)发电、变电、调度场所内的发电、变电、调度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二)发电、变电、调度场所外各种电力专用管道(沟)、阀门井、水井、泵站、冷却塔、油库、堤坝、铁路、桥梁、道路、码头、煤场、燃料装卸设施、灰坝(场)、水库、避雷针、消防设施; (三)水力发电厂使用的水库、大坝、取(排)水口、引水隧洞(含支洞口)、引水渠道、调压井(塔)、露天高压管道、厂房、尾水渠设施; (四)风力发电站风机、铁塔、塔下电子箱、联网设施; (五)其他发电、变电、调度设施及附属设施。 第十条电力线路设施的保护范围:

简述电力系统通信设计

简述电力系统通信设计 摘要:本文分析了目前电力通信网的特点,介绍了电力通信设计应满足的特性和电力通信设计一般采用的通道技术类型。 关键词:电力系统通信设计 0、引言 电力通信网是电力企业生产、经营和管理的核心支撑系统。它同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控制系统、调度自动化系统合称为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三大支柱。电力通信网是由光纤、微波及卫星电路构成主干线,各支路充分利用电力线载波、特种光缆等电力系统特有的通信方式,并采用明线、电缆、无线等多种通信手段及程控交换机、调度总机等设备组成的多用户、多功能的综合通信网。 1、目前电力通信网的特点 (1)要求有较高的可靠性和灵活性。电力对人们的生产、生活及国民经济有着重大的影响,电力供应的安全稳定是电力工作的重中之重;而电力生产的不容间断性和运行状态变化的突然性,要求电力通信有高度的可靠性和灵活性。 (2)传输信息量少、种类复杂、实时性强。电力系统通信所传输的信息有话音信号、远动信号、继电保护信号、电力负荷监测信息、计算机信息及其他数字信息、图像信息等,信息量虽少,但一般都要求很强的实时性。目前一座110kV 普通变电站,正常情况下只需要1到2路600-1200Bd的远动信号,以及1到2路调度电话和行政电话。 (3)具有很大的耐“冲击”性。当电力系统发生事故时,在事故发生和波及的发电厂、变电站,通信业务量会骤增。通信的网络结构、传输通道的配置应能承受这种冲击;在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时,各种应急、备用的通信手段应能充分发挥作用。 (4)网络结构复杂。电力系统通信网中有着种类繁多的通信手段和各种不同性质的设备、机型,它们通过不同的接口方式和不同的转接方式,如用户线延伸、中继线传输、电力线载波设备与光纤、微波等设备的转接及其他同类型、不同类型设备的转接等,构成了电力系统复杂的通信网络结构。 (5)通信范围点多且面广。除发电厂、供电局等通信集中的地方外,供电区内所有的变电站、电管所也都是电力通信服务的对象。很多变电站地处偏远,通信设备的维护半径通常达上百公里。 (6)无人值守的机房居多。通信点的分散性、业务量少等特点决定了电力通信各站点不可能都设通信值班。事实上除中心枢纽通信站外,大多数站点都是无

电力远动设备管理实施细则

电力远动设备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一、总则 1.电力远动是重要的行车设备,是保证铁路运输安全 畅通必要的技术装备,是铁路电力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段调度对铁路电力网及行车重要负荷供电状态 实时监测和控制的计算机网络系统。 2.本细则适用于段管内电力远动设备运行、管理、操作、检修、维护工作。 二、电力远动系统构成 1.电力远动系统由监控主站(调度端)、被控端(RTU)及远动通道三部分构成,与铁路电力网组成 铁路电力综合自动化系统(SCADA),具备遥控、遥测、遥信、遥调等功能。 2.电力远动系统按照统一调度、分级管理原则设置, 监控主站设在段调度中心,被控端分布18个配电所、 71台箱变中。 3.监控主站的功能:由服务器、后台机、前置机等 组成,通过人机界面,完成对管内铁路电力网的变配 电所、自闭贯通线、远动箱变、行车重要负荷等被控

端的实时监控,接收及处理被控端发送的遥信、遥测、遥调等数据,对被控端设备进行遥控操作。 4.被控端:由遥控单元、遥信单元、遥测单元、电源模块等组成,完成遥测、遥信量数据采集、上传、调度端指令执行等工作。 5.远动通道:由三层路由器、交换机、光纤、光纤收发器、网线、通讯服务器等组成,主要负责数据传输工作。 三、电力远动设备分工分界 1.与通信段的分工分界 监控主站:以电力远动通信机房内3884(中兴)路 由器进线2M接口处为界,接口(含)及以下设备维护、故障处理由绥德供电段负责;接口(不含)以上设备维护、故障处理由通信段负责。 被控端:以3884路由器出线端口为界,3884路由器端口(含)及以上设备检修、维护、故障处理由西安 通信段(延安电务段)负责;3884路由器出线端口(不含)以下的被控端设备检修、维护、故障处理由 绥德供电段负责。

浙江省电力设施保护办法

浙江省电力设施保护办法 浙江省电力设施保护办法 浙江省电力设施保护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电力生产和电力设施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境内已建或在建的发电、输电、变电、配电设施及附属设施\\\的保护,均须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按行政区域划分,以块为主、条块结合,实行电力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人民群众相结合和宣传教育、加强防范、依法治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电力设施安全的义务,都有权制止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并向电力部门或公安机关举报。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设立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 县级以上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由同级人民政府组织所属电力、公安、城建、规划、工商、交通、林业、地矿、邮电、土管等有关部门组成,负责领导和协调所辖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电力主管部门。

乡\\\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由乡\\\人民政府组织有关人员组成。 第六条县级以上电力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监督、检查《条例》和本办法的贯彻实施情况; \\\负责电力设施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 \\\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电力设施保护群防组织,并制定和落实电力设施保护责任制; \\\会同同级公安机关负责电力设施的安全保卫工作; \\\依法查处违反《条例》和本办法的行为; \\\研制、推广电力设施的技术防盗措施。 县级以上电力主管部门的执法人员,在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执行职务时,须出示《浙江省电力设施保护执法证》。 第七条各级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查处破坏电力设施和盗窃、哄抢电力设施器材的案件。 各级城建、规划、工商、交通、林业、地矿、土管等有关部门,在同级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电力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做好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 第二章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和保护区 第八条发电厂、变电所设施的保护范围,除《条例》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Last revision on 21 December 2020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第一:电力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从事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对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报告。 电力企业应加强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对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应采取适当措施,予以制止。 第二:各级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破坏电力设施或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案件。 第三:电力线路保护区: (一)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如下: 1 — 10千伏 5米 35 — 110千伏 10米 154 — 330千伏 15米 500千伏 20米 在厂矿、城镇等人口密集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区域可略小于上述规定。但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延伸的距离,不应小于导线边线在最大计算弧垂及最大计算风偏后的水平距离和风偏后距建筑物的安全距离之和。 (二)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地下电缆为电缆线路地面标桩两侧各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海底电缆一般为线路两侧各2海里(港内为两侧各100米),江河电缆一般不小于线路两侧各100米(中、小河流一般不小于各50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 第四: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 (一)向电力线路设施射击; (二)向导线抛掷物体; (三)在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300米的区域内放风筝; (四)擅自在导线上接用电器设备; (五)擅自攀登杆塔或在杆塔上架设电力线、通信线、广播线,安装广播喇叭; (六)利用杆塔、拉线作起重牵引地锚; (七)在杆塔、拉线上栓牲畜、悬挂物体、攀附农作物; (八)在杆塔、拉线基础的规定范围内取土、打桩、钻探、开挖或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 (九)在杆塔内(不含杆塔与杆塔之间)或杆塔与拉线之间修筑道路; (十)拆卸杆塔或拉线上的器材,移动、损坏永久性标志或标志牌; (十一)其他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 第五: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堆放谷物、草料、垃圾、矿渣、易燃物、易爆物及其他影响安全供电的物品; (二)不得烧窑、烧荒; (三)不得兴建建筑物、构筑物; (四)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 第六: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电力设施建设的行为: (一)非法侵占电力设施建设项目依法征用的土地; (二)涂改、移动、损害、拔除电力设施建设的测量标桩和标记; (三)破坏、封堵施工道路、截断施工水源或电源。 第七:任何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电力管理部门给予表彰或一次性物质奖励: (一)对破坏电力设施或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行为检举、揭发有功; (二)对破坏电力设施或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行为进行斗争,有效地防止事故发生; (三)为保护电力设施而同自然灾害作斗争,成绩突出; (四)为维护电力设施安全,做出显着成绩。 第八:凡违反本条例规定而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单位或个人,由公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方案与实施细则

新能源公司日木风场企业标准 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 总体方案(试行) 2016-01-01发布 2016-02-01实施 新能源日木风场发布

目次 1 围 (1) 2 规性引用文件 (1) 3 定义与术语 (1) 4 职责 (2) 5 系统设备定级及安全区划分 (3) 6 技术防护措施 (7) 7 安全管理 (8)

前言 本标准是根据能源发电投资集团新能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标准体系工作的需要编制,是公司标准体系建立和实施的个性标准。目的是规公司生产管理工作,从而规并加快公司标准体系的完善,适应集团标准和国家标准的需要。 本标准由公司设备管理部提出并归口管理 本标准起草部门:生产部 本标准起草人:晓春 本标准主要修改人:乔俊芳 本标准审核人:宇 本标准复核人:王宝清 本标准批准人:周跃宇 本标准于2016 年01月首次发布。

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总体方案 1 围 1.1 为了加强我公司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抵御黑客及恶意代码等对我公司电力监控系统发起的恶意破坏和攻击,以及其他非法操作,防止我公司电力监控系统瘫痪和失控,和由此导致的一次系统事故和其他事故,特制定本方案。 1.2 本方案确定了我公司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体系的总体框架,细化了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总体原则,定义了通用和专用的安全防护技术与设备,提出了我公司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方案及实施措施。 1.3 我公司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的总体原则为“安全分区、网络专用、横向隔离、纵向认证、综合防护”。安全防护主要针对电力监控系统,即用于监视和控制电力生产及供应过程的、基于计算机及网络技术的业务系统及智能设备,以及作为基础支撑的通信及数据网络等。重点强化边界防护,同时加强部的物理、网络、主机、应用和数据安全,加强安全管理制度、机构、人员、系统建设、系统维护的管理、提高系统整体安全防护能力,保证电力监控系统及重要数据的安全。 1.4 本方案适用于我公司电力监控系统的规划设计、项目审查、工程实施、系统改造、运行管理等。 2 规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国家发改委2014年第14号令《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规定》 国家发改委2014年第14号令《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总体方案》 国家发改委2014年第14号令《发电厂监控系统安全防护方案》 GB/T 22239-2008 《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 公通字[2007]43号《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 GB/T 22240-2008 《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指南》 GB/T 25058-2010 《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实施指南》 GB/T 20984-2007 《信息安全技术信息安全风险评估规》 GB/T 28448-2012 《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测评要求》 GB/T 28449-2012 《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测评过程指南》 电监信息[2007]34号《关于开展电力行业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工作的通知》电监信息[2007]44号《电力行业信息系统等级保护定级工作指导意见》 电监信息[2012]62号《电力行业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 3 定义与术语 下列定义和术语适用于本标准: 3.1 电力监控系统 电力监控系统,是指用于监视和控制电力生产及供应过程的、基于计算机及网络技术的业务系统及智能设备,以及做为基础支撑的通信及数据网络等。

福建省电力设施保护办法(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电力设施保护办法 福建省人民政府令104号 《福建省电力设施保护办法》已经2009年1月13日省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黄小晶 二○○九年一月十五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电力生产和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已建和在建的电力设施的保护。 电力设施包括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协调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电力设施保护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以依法委托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负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电力管理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第四条各级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查处破坏电力设施或者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案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国土资源、建设、城乡规划、工商、林业、水利、交通、园林等有关部门及电力监管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沿电力线路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 (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成立相应的群众护线组织。群众护线组织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另行规定。 第六条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对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或者公安机关、电力监管机构、电力设施产权人、电力设施使用人举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并对举报、阻止或者协助查处破

电力实施细则

电力实施细则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1992年12月2日,能源部、公安部 第一条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根据《条例》第三条规定的原则,各级地方人民的政府可根据需要设立相应的电力设施保护领导组织,由同级人民的政府及所属电力(发电、供电、电力建设)、公安、工商等主管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领导所辖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电力主管部门,负责电力设施保护的日常工作。 县级及其以上电力设施保护领导组织应在电力线路设施沿线组织群众护线,群众护线员应经过电力主管部门培训,由相应的电力设施保护领导组织发给护线证。 第三条跨省电网的电力主管部门是能源部的派出机构,对所辖电网内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 第四条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是为了保证已建架空电力线路的安全运行和保障人民生活的正常供电而必须设置的安全区域,在厂矿、城镇等人口密集地区,根据《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即导线边线在最大计算风偏后的水平距离和风偏后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之和后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

区域。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在计算导线最大风偏情况下,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如下: 1 千伏以下1.0米 1 ̄10 千伏1.5米 35 千伏3.0米 66 ̄110 千伏4.0米 154 ̄220 千伏5.0米 330 千伏6.0米 500 千伏8.5米 第五条江河电缆保护区的宽度为: (一)敷设于二级及以上航道时,为线路两侧各一百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 (二)敷设于三级及以下航道时,为线路两侧各五十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 第六条根据《条例》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电力主管部门应在架空电力线路穿越人口密集、人员活动频繁的地区和车辆、机械频繁穿越架空电力线路且易发生事故的地段设置标志牌。 标志牌的规格由国务院电力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第七条根据《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原则,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距电力设施周围三百米范围内(指水平距离)进行爆破作业,若因工作需要必须进行爆破作业时,应按国家颁发的《爆破作业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实施细则正式版

Through the joint creation of clear rules, the establishment of common values, strengthen the code of conduct in individual learning, realize the value contribution to the organization.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实施 细则正式版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实施细则正式版 下载提示:此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通过共同创造,促进集体发展的明文规则,建立共同的价值观、培养团队精神、加强个人学习方面的行为准则,实现对自我,对组织的价值贡献。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电力生产和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安全,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建或在建的电力设施(包括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下同)。 第三条电力设施的保护,实行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电力企业和人民群众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电力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从事危害电力设施的

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对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报告。 电力企业应加强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对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应采取适当措施,予以制止。 第五条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对电力设施的保护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 第六条县以上地方各级电力管理部门保护电力设施的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本条例及根据本条例制定的规章的贯彻执行; (二)开展保护电力设施的宣传教育工作;

电力系统通信技术复习提纲doc资料

《电力系统通信技术》复习提纲 第1章 绪论 一、电力系统通信网的特点P4 答:电力系统通信网的特点是高度的可靠性和实时性;用户分散、容量小、网络复杂。 二、电力调度数据网的组成:核心层,汇聚层,接入层P5 答:核心层由国调、6个网调、四川、三峡等9个节点组成; 汇聚层由除四川以外的29个省调节点组成; 接入层由各接入厂站及调度中心业务网组成。 三、电力系统通信技术的发展历程和主要特点P6 答:1、电力系统通信技术的发展历程有:(1)20世纪70年代的电力线载波;(2)80年代的模拟微波90年代的数字微波;(3)目前光纤通信。2、主要特点是光纤通信:具有抗电磁干扰能力强、传输容量大、频带宽、传输衰耗小等。 电力系统通信技术的发展趋势可概括为数字化、综合化、宽带化、智能化和个人化。电力系统通信技术大发展时代已经开始。 电力通信技术主要有以下八种 电力系统通信网主要由传输、交换、终端三大部分组成。其中传输与交换部分组成通信网络,传输部分为网络的线,交换设备为网络的节点。 1.电力线载波通信:利用高压输电线作为传输通路的载波通信方式,用于电力系统的调度通信、远动、保护、生产指挥、行政业务通信及各种信息传输。 2.光纤通信是以光波为载波,以光纤为传输媒介的一种通信方式。 3.微波通信是指利用微波(射频)作载波携带信息,通过无线电波空间进行中继(接力)的通信方式。常用微波通信的频率范围为1~40GHz 4.卫星通信——利用人造地球卫星作为中继站来转发无线电波,从而进行两个或多个地面站之间的通信。 5.移动通信——通信的双方中至少有一方是在移动中进行信息交换的通信方式。 6.现代交换方式有电路交换、分组交换、ATM 异步传送模式、帧中继和多协议标记交换(MPLS )技术。 7.现代通信网按功能划分可以分为传输网、支撑网。 8.接入网是由业务节点接口和用户网络接口之间的一系列传送实体(如线路设施和传输设施)组成的 第2章 通信基础知识 一、通信系统的主要性能指标 1.信息量的表征P13 答:离散消息xi 携带的信息量为: )(log ) (1 log )(i a i a i x P x P x I -== 2.模拟/数字通信系统分有效性和可靠性指标P14 (1)模拟通信系统的主要性能指标 有效性:模拟通信系统的有效性指标用传输频带衡量,不同调制方式需要的频带宽度(简称带宽B)也不同,信号的带宽B 越小,占用信道带宽越少,在给定信道时容纳的传输路数越多,有效性越好。 可靠性:模拟通信系统的可靠性指标用接收端的最终输出信号噪声功率比(简称信噪比S/N 或SNR —Signal Noise Ratio) 衡量,不同调制方式在同样信道信噪比下所得到的最终解调输出信噪比也不同,如调频系统的输出信噪比大于调幅系统,故可靠性比调幅系统好,但调频信号所需传输带宽高于调幅。 (2)数字通信系统的主要性能指标 有效性:数字通信系统的有效性指标用传输速率衡量,传输速率又分为码元传输速率和信息传输速率。 可靠性:数字通信系统的可靠性指标用差错概率衡量,差错概率又分为误码率和误信率。 3.传码率和传信率P14 传码率指单位时间能够传送的码元数,单位为波特(Baud ) 传信率指单位时间能够传送的平均信息量,单位为bit/s 传码率和传信率的关系: Rb=RB·log2M 比特/秒,RB =Rb/log2M 波特 二、信道容量与香农公式(现代通信的基础)P15-16 香农公式是现代通信的基础,实际通信系统在保持一定信道容量C 时,根据具体情况解决带宽B (有效性)与信噪比S/N (可靠性)的矛盾与统一。 信道容量C 指信道中无差错传输信息的最大速率,分为连续信道的信道容量和离散信道的信道容量。 对于连续信道的信道容量,著名香农公式 ??? ? ??+=+=B n S B N S B C 0221log )1(log 式中:S 为信号的功率(W );B 为信道带宽;S/N 为 信道信噪比;no 为噪声功率谱密度。 关于香农公式三要素。 (1)S/N ↑→C ↑,N →0,则C →∞;(2)B ↑→C ↑,但B 无限增加时,信道容量趋于定值 0/44.1lim n S C B ?=∞ →; (3)信道容量C 一定时,带宽B 与信噪比S/N 可以互换。 2.系统(信道)带宽和信号带宽的不同P20 系统(信道)带宽指系统的传输能力,信道容许的频率范围;而信号带宽指携带信息的信号的频率分布范围。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具体实施细则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具体实施细则 电力设备是由发电、输电、变电、配电和用电等环节组成的电力生产与消费系统。下文是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欢迎阅读! 第一条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国有、集体、外资、合资、个人已建或在建的电力设施。 第三条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电力企业和人民群众都有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所属有 关部门和电力企业(包括:电网经营企业、供电企业、发电企业)负 责人组成的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所辖行政区域内电力 设施的保护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相应的电网经营企业,负责电力 设施保护的日常工作。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应当在有关电力线 路沿线组织群众护线,群众护线组织成员由相应的电力设施保护领 导小组发给护线证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管理部门可制定 办法,规定群众护线组织形式、权利、义务、责任等。 第四条电力企业必须加强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对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电力企业有权制止并可以劝其改正、责其恢复原状、强行排除妨害,责令赔偿损失、请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司法机关 处理,以及采取法律、法规或政府授权的其他必要手段。 第五条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是为了保证已建架空电力线路的安全运行和保障人民生活的正常供电而必须设置的安全区域。在厂矿、城镇、集镇、村庄等人口密集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为导线边 线在最大计算风偏后的水平距离和风偏后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 之和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在计算导线最 大风偏情况下,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如下: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实施细则(新编版)

When the lives of employees or national property are endangered, production activities are stopped to rectify and eliminate dangerous factors.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实施细则 (新编版)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实施细则(新编版)导语:生产有了安全保障,才能持续、稳定发展。生产活动中事故层出不穷,生产势必陷于混乱、甚至瘫痪状态。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危及职工生命或国家财产时,生产活动停下来整治、消除危险因素以后,生产形势会变得更好。"安全第一" 的提法,决非把安全摆到生产之上;忽视安全自然是一种错误。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电力生产和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安全,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建或在建的电力设施(包括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下同)。 第三条电力设施的保护,实行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电力企业和人民群众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电力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从事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对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报告。 电力企业应加强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对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应采取适当措施,予以制止。 第五条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对电力设施的保护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

四川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四川省电力设施保护实施办法 【颁布单位】四川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20000629 【实施日期】20000629 【题注】《四川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已经2000年6月 4日省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省长张中伟 二000年六月二十九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电力生产和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已建或在建的电力设施保护。电力设施包括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第三条电力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对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公安部门报告。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领导。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本地区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保护的监督管理。 公安、工商、建设、规划、林业、土地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电力设施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 第六条电力企业或者电力设施所有者、管理者应当加强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对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要求其恢复原状、排除妨害、赔偿损失;对危害电力设施的违法行为,应提请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各级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破坏、抢劫、盗窃电力设施的案件。

第八条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对保护电力设施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应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章电力设施的保护范围和保护区 第九条电力设施保护范围的确定,按照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执行。 县级以上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已批准的电力设施新建、改建和 扩建的规划和计划,按照国家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划定电力设施保护区, 并通过建设、规划、土地等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条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 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具体划分为: (一)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如下: 1-10千伏5米 35-110千伏10米 220千伏15米 500千伏20米 (二)在厂矿、城镇等人口密集地区,保护区范围可略小于本条第(一)项的规定。但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延伸的距离应当在导线最大计算弧垂 、最大计算风偏的情况下,保持导线距建筑物的安全距离。导线距建筑物 的安全距离见附表一。 第十一条架空电力线路各级电压导线,在导线最大计算弧垂和最大计 算风偏的情况下,与树木、竹子,及铁路、公路、河流、弱电线路、管道 、索道之间应保持安全距离。导线与上述物体间的安全距离见附表二、附 表三。 第十二条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 (一)地下电缆为电缆线路地面标桩两侧各0.75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 (二)埋设于长江、岷江、金沙江、嘉陵江干流的水下电缆,为线路 两侧各100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其他河流,为线路两侧各50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

天津市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天津市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2014年11月28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设施保护,保障电力建设的顺利进行,保障电力生产、运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建和在建电力设施的保护。 本条例所称电力设施,是指对社会提供服务的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包括风力、太阳能等新能源发电设施及其辅助设施,充电站、换电站、充电桩及其辅助设施。 第三条电力设施的保护,应当坚持电力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电力企业和人民群众相结合,教育、防范和依法惩处相结合。 第四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领导,将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围,及时协调、解决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支持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第五条市工业和信息化行政部门和各区、县人民政府确定的电力管理部门是本辖区电力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保护的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查处破坏电力设施或者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案件,并建立健全保护电力设施的工作机制。 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国土房管、交通、财政、水务、林业、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电力主管部门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根据需要建立群众保护电力设施组织,设置群众护线员。 第六条市电力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根据电网建设和改造要求,组织编制全市电力空间布局规划,安排变电设施用地、输电线路走廊和电缆通道,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编制区、县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与电力空间布局规划有效衔接,对规划电力设施和电力高压走廊用地进行控制和预留,相关规划调整涉及电力设施时,应当征求电力主管部门意见。

高速铁路电力管理实施细则

高速铁路电力管理实施细则-----------------------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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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铁路电力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高速铁路电力工作是铁路运输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强高速铁路电力管理,提高供电质量,满足铁路运输生产需要,根据《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局高速铁路电力管理实施规则〉的通知》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是根据高速铁路行车特点而制定的,是保证安全供电的基本准则。各车间、部门和全体电力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 第三条本细则规定的高速铁路,是指高速铁路相关联络线及动车走行线、新建设计速度200km/h的铁路及相关联络线和动车走行线、以及路局《行规》《行细》规定的其它铁路。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高速铁路电力业务的管理。未明确规定的容,仍执行原铁道部《铁路电力管理规则》(铁运〔1999〕103号)。 第二章供用电管理 第五条高速铁路电力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铁路局:贯彻执行国家和总公司有关的规章和命令,结合具体情况制定有关细则、办法和标准;负责管各供电段(维管段,下同)的技术管理、岗位设置、职责分工;做好供用电的管理工作和专业培训;掌握电力设备状态;组织、安排年度检修、基建大修、更新改造项目和供用电计划;核定事故备品储备定额;组织电力试验和设备鉴定工作;编制规划、提出增强能力和改善供电条件的措施;组织《电力设备履历薄》等报表的填报工作;指导路局供电调度专业管理工作。 铁路局供电调度:负责监视高速铁路电力设备的运行状态,改变运行方式的倒闸操作;负责电力设备故障应急处置;负责故障处理的调度指挥;负责掌控运行、维护、检修

山东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山东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山东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执行内容是什么呢?下文是小编收集的山东电力设施保护条例,欢迎阅读! 山东电力设施保护条例最新版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电力设施的安全,保障电力生产和建设的正常进行,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电力设施是指发电、变电、调度、电力线路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已经运行和正在建设的电力设施的保护。 第四条省电力工业局主管全省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市地、县(市、区)供电(电业)局主管本辖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制定电力设施保护规划; (三)协调解决电力设施保护的有关问题; (四)组织电力设施保护的培训、宣传和普及教育; (五)本级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电力设施的保护,贯彻预防为主、防治兼顾的方针,实行电力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人民群众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领导。各有关部门应当配合电力主管部门做好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 第七条电力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统一规划和规范标准兴建电力设施,并加强技术、质量监督管理,搞好维护检修,确保电力设施安全,为用户提供优质服务。 第八条对于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制止、检举揭发的权利。 第二章保护范围 第九条发电、变电、调度设施及附属设施的保护范围: (一)发电、变电、调度场所内的发电、变电、调度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二)发电、变电、调度场所外各种电力专用管道(沟)、阀门井、水井、泵站、冷却塔、油库、堤坝、铁路、桥梁、道路、码头、煤场、燃料装卸设施、灰坝(场)、水库、避雷针、消防设施; (三)水力发电厂使用的水库、大坝、取(排)水口、引水隧洞(含支洞口)、引水渠道、调压井(塔)、露天高压管道、厂房、尾水渠设施; (四)风力发电站风机、铁塔、塔下电子箱、联网设施; (五)其他发电、变电、调度设施及附属设施。 第十条电力线路设施的保护范围: (一)杆塔、塔基、拉线、导线、接地装置、避雷线、金具、绝

电力系统通信技术试题

电力系统通信技术试题(保密) 一、填空 (共 10 小题,20分)。 1. 按传送信号的复用方式分类, FDM 是用频谱搬移的方法使不同信号占据不同的频率范围, CDM 是正 交的脉冲序列码分别携带不同的信号, TDM 是用脉冲调制的方法使不同信号占据不同的时间区间,WDM 是将光纤的低损耗窗口里可使用光谱带宽划分为若干子带宽来传输多波长信号。 2. 电力载波通信中,结合滤波器的作用是 阻隔工频,通过高频,阻抗匹配, 阻波器的作用是 阻隔高频,通过低频 。 3. PCM 编码调制包括 采样、量化、 编码 三个过程 4. 移频键控FSK 是用两个不同的 载频(f1,f2)来代表数字码元的“1”和“0”,而载波的振幅 和相位 不变。, 5. 实用光纤的三种基本类型(包括英文简称)是 突变型多模光纤(SIF )、渐变型多模光纤(GIF )、单模光纤(SMF ) 6. 光纤损耗测量有两种方法,其中工程上最实用的测量方法 后向散射法 。 7. 设光纤通信中,纤芯和包层的折射率分别是n1和n2,光能量在光纤中传输的必要条件 n1>n2。 8. 残留边带调制VSM 的残留边带滤波器的特性H VSB (ω)在C ω±处具有互补对称(奇对称)特性。 9. 在抽样时刻无码间串扰的条件下,基带传输系统在理想极限情况下能提供的最高频带利用率为 10. 卫星通信中常用有效全向辐射功率EIRP 来表示地球站或通信卫星发射系统的发射能力,它是指发射天线发射功率与发射天线增益的乘积EIRP=P T G T 1. 设有一个4DPSK 信号,其信息速率为2400 bit/s ,载波频率为1800 Hz ,试问每个码元中包含( A )载波周期。 A 、1.5 B 、2 C 、3 D 、4 2. 若语音信号的带宽为300~3400Hz ,则理论上信号不失真的最小抽样频率为( C )。 A 、3400Hz B 、4000Hz C 、6800 Hz D 、8000Hz 3. 国家电力调度数据网骨干网的主要分层为:( BCD )。 A 、传输层 B 、核心层 C 、 汇聚层 D 、接入层 4. 对于香农公式)/1(log 2N S B C +=,下面说法正确的是(ACD )。 A 、若信噪比无限增加,信道容量也可以无限增加 B 、若带宽B 无限增加,信道容量也可以无限增加 C 、 若带宽B 无限增加,信道容量可以增加但趋于定值 D 、信道容量一定时,带宽B 与信噪比可以互换,这也是扩频通信的理论基础 5. 在光纤通信系统中得到广泛应用的光检测器主要是( BC )。 A 、PN 光电二极管 B 、光电二极管(PIN ) C 、雪崩光电二极管(AP D ) D 、激光器(LD ) 6. 光纤传输特性的两个基本因素是( AD )。 A 、光纤色散 B 、光纤折射 C 、光纤衰减 D 、光纤损耗 7. 关于光纤通信中数值孔径NA 的定义和意义,下面说法正确的是( ABC )。 A 、NA 越大,光纤接受光电能力越强 B 、NA 越大,从光源到光纤的耦合能力越强 C 、NA 越大,纤芯对光能量的束缚越强,光纤抗弯曲性能越好 D 、NA 越大,经多模光纤传输后产生的信号畸变越小 8. 在移动通信中,与GSM 系统相比较,CDMA 系统的主要技术特点有( ABCD )。 Hz B /2=η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实施细则通用版

管理制度编号:YTO-FS-PD231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实施细则通用版 In Order T o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Of Daily Behavior, The Activities And T asks Are Controlled By The Determined Terms, So As T o Achieve The Effect Of Safe Production And Reduce Hidden Dangers. 标准/ 权威/ 规范/ 实用 Authoritative And Practical Standards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实施细则通用 版 使用提示:本管理制度文件可用于工作中为规范日常行为与作业运行过程的管理,通过对确定的条款对活动和任务实施控制,使活动和任务在受控状态,从而达到安全生产和减少隐患的效果。文件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电力生产和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安全,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建或在建的电力设施(包括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下同)。 第三条电力设施的保护,实行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电力企业和人民群众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电力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从事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对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报告。 电力企业应加强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对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应采取适当措施,予以制止。 第五条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对电力设施的保护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

调度自动化及通信技术监督实施细则

编号:SY-AQ-08348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WORD文档/ A4打印/ 可编辑 调度自动化及通信技术监督实 施细则 Detailed rules for supervision and implementation of dispatching automation and communication technology

调度自动化及通信技术监督实施细 则 导语:进行安全管理的目的是预防、消灭事故,防止或消除事故伤害,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在安全管理的四项主要内容中,虽然都是为了达到安全管理的目的,但是对生产因素状态的控制,与安全管理目的关系更直接,显得更为突出。 1总则 1.1技术监督是保证电网和电力设备长期稳定运行和提高设备健康水平的重要环节,必须依靠科学标准,利用先进的测试与管理手段,对保证设备健康水平与安全、经济、稳定运行有重要作用的参数与指标进行监督、检查、调整,以确保发供电设备在良好状态或允许范围内运行。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适应电网的发展,进一步加强技术监督工作,依据《西北电网有限公司技术监督条例》结合新疆实际制定本细则。 1.2技术监督按照依法监督、分级管理、行业归口的原则,从设计审查、设备选型、设备监造、安装、调试、运行、检修、停用及技术改造的电力生产、建设全过程进行技术监督,及时发现和消除

各种隐患,防止事故的发生。 1.3技术监督以质量为中心,以标准为依据,以计量为手段建立质量、标准、计量三位一体的技术监督体系。 1.4本细则适用于接入电网的发电企业、电网企业和重要电力用户。 2监督范围 电力通信网络的通信工程设计审查、基建、设备选型、技术改造、大修、通信运行、技术试验中的重点环节实施技术监督。 在电力建设和生产过程中,从调度自动化工程可行性研究、设计、设备采购招标、制造、安装、调试到基建交接验收、运行、检修及技术改造的全过程等实施技术监督。 3监督内容 3.1监督的主要系统及设备 3.1.1通信技术监督的主要系统及设备 光纤通信系统(包括光缆、光传输设备); 电力线载波机通信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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