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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天津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天津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ICS 13.060.30

Z 60

DB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Integrated Wastewater Discharge Standard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 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12/ 356—2008

目次

前言 ·············································································································································································I I

1范围 (1)

2规范性引用文件及编制依据 (1)

3定义 (1)

4技术内容 (2)

5监测 (4)

I

DB12/ 356—2008

II

前言

本标准列出了5种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和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放水量共6项指标。与GB 8978—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相比较,本标准不新增污染物指标。同时,本标准对天津市执行GB 18918—200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对各类医院及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等要求,作了明确规定。

本标准对污染指标控制的总体水平严于GB 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本标准为全文强制性标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天津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由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本标准起草单位:天津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寇文、杨勇、孙贻超、赵杰、陈瑞、孙静、康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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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定义、技术内容和监测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天津市辖区内的排污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所包含的条款通过本标准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097-1997 海水水质标准

GB 3838-2002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T 7478-1987 水质铵的测定蒸馏和滴定法

GB/T 7479-1987 水质铵的测定纳氏试剂比色法

GB/T 7488-1987 水质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稀释与接种法

GB 8978-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T 11893-1989 水质总磷的测定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T 11901-1989 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

GB/T 11914-1989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

GB 18466-2005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8918-2002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HJ/T 86-2002 水质生化需氧量(BOD)的测定微生物传感器快速测定法

《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2年)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快速密闭催化消解法(含光度法)

《国务院关于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国函〔2006〕62号

《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2005年-2020年)》

《关于环保部门现场检查中排污监测方法问题的解释》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7年第16号

3定义

下列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污水wastewater

指生产、工作和生活过程中排放的水的总称。

3.2 城市污水处理厂排水urban municipal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 drainage

指服务对象位于《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2005年-2020年)》中的中心城区(中心城区是指外环线绿化带以内的地区,包括和平区、河西区、南开区、河东区、河北区、红桥区,以及东丽区、津南区、西青区、北辰区的部分行政区域)、滨海新区核心区、11个新城(蓟县、宝坻、武清、宁河、汉沽、西青、津南、静海、大港、京津和团泊新城)的GB18918中定义的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排水。

3.3 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水townish municipal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 drainage

指除本标准中定义的“城市污水处理厂排水”之外的GB18918中定义的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排水。

3.4 农村污水处理厂排水country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 drainage

指只接收农村生活污水的污水处理厂的排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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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排水industrial park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 drainage

指主要接纳处理生产污水的各类工业园区、开发区、畜禽养殖小区污水处理厂的排水。

3.6 医疗机构污水medical organization wastewater

指GB18466中定义的医疗机构污水。

3.7 其它污水other wastewater

指除本标准3.2至3.5中所列污水处理厂排水和医疗机构污水之外的污水。

3.8 排水量amount of drainage

指在生产过程中直接用于工艺生产的水的排放量。不包括间接冷却水、厂区锅炉及电站排水。

4技术内容

4.1标准分级和限值

4.1.1 城市污水处理厂排水

4.1.1.1新建、扩建城市污水处理厂排水执行GB18918中“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标准A标准”。

4.1.1.2 已建成的城市污水处理厂进行改造,排水执行GB18918中“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标准B标准”。

4.1.1.3 已建成的城市污水处理厂排水应在2010年12月31日前达到GB18918中“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标准B标准”。

4.1.2 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水

4.1.2.1 新建(包括改、扩建)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水执行GB18918中“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标准B标准”。

4.1.2.2 已建成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水应在2010年12月31日前达到GB18918中“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标准B标准”。

4.1.3 农村污水处理厂排水

4.1.3.1 新建(包括改、扩建)农村污水处理厂排水执行GB18918中“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二级标准”。

4.1.3.2 已建成的农村污水处理厂排水应在2010年12月31日前达到GB18918中“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二级标准”。

4.1.4 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排水

4.1.4.1 新建(包括改、扩建)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排水执行GB18918中“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标准B标准”。

4.1.4.2 已建成的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排水应在2010年12月31日前达到GB18918中“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标准B标准”。

4.1.5 医疗机构污水

4.1.

5.1 排入本标准中所列各类污水处理厂收水系统的医疗机构污水中的氨氮(传染病、结核病医疗机构除外)、总磷执行本标准4.1.

6.1的相关要求,其它项目执行GB18466相关要求。

4.1.

5.2 除4.1.5.1中所列范围之外的医疗机构污水中的化学需氧量(COD)、生化需氧量(BOD5)、悬浮物(SS)、氨氮、总磷执行本标准4.1.

6.3和4.1.6.4的相关要求,其它项目执行GB18466相关要求。

4.1.6 其它污水

本标准按照污水不同的排放去向和不同功能区分为三级。

4.1.6.1 排入本标准中所列各类污水处理厂收水系统的污水执行三级标准,限值见表1。

单位:mg/L(凡注明者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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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水体的功能,分别执行本标准4.1.6.3、4.1.6.4的规定。

4.1.6.3 排水系统出水受纳水体为GB3838中Ⅳ类水体和GB3097中二类、三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一级标准,限值见表1。

4.1.6.4 排水系统出水受纳水体为GB3838中Ⅴ类水体和GB3097中四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二级标准,限值见表1。

4.2其他规定

4.2.1 本标准中未列出的项目执行GB8978的相应要求;其中有行业标准的,应符合相关行业标准的规定。

4.2.2 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执行本标准的有关规定,排放限值见表2。本标准中未列出的,从严执行GB8978中表5或对应行业标准及清洁生产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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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 自标准颁布之日起建设(包括改、扩建)的单位(不含本标准中所列各类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的排放必须执行本标准;至标准颁布之日已建成(包括改、扩建)的单位(不含本标准中所列各类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的排放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本标准;至标准颁布之日仍在建(包括改、扩建)的单位(不含本标准中所列各类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的排放在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报告批复日期起一年后执行本标准。建设(包括改、扩建)单位的建设时间以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日期为准划分;建设(包括改、扩建)单位的建成时间以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报告审批日期为准划分。

4.2.4 “受纳水体”的含义

4.2.4.1 污水直接排入列入水环境功能区划中水体的,以该水体作为该污水的受纳水体。

4.2.4.2 污水排入未列入水环境功能区划中的水体,但该水体与其它列入水环境功能区划水体相连接或有沟通的,以该水体首先汇入的已列入水环境功能区划的水体作为受纳水体。未列入水环境功能区划中的水体,且该水体不与其它列入水环境功能区划水体相连接或有沟通的,禁止新建排污口,该区域内的现有排污口应在2009年1月1日前关闭。

4.2.5 污水受纳水体为排污控制区(指接纳生活、生产废污水比较集中,接纳的废污水对水环境无重大不利影响的水域,就天津实际情况,即指南北两条人工开挖的排污河道)时,污水排放执行GB18918中“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标准B标准”。

5监测

5.1 采样点

执行GB 8978—1996中5.1条款的有关规定。

5.2 采样频率

执行GB 8978—1996中5.2条款及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7年第16号《关于环保部门现场检查中排污监测方法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5.3 排水量

执行GB 8978—1996中5.3条款的有关规定。

5.4 统计

执行GB 8978—1996中5.4条款的有关规定。

5.5 分析方法

分析方法可参照表3所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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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新版]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新版] (一)污水排放标准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通常被称为污水排放标准,它是根据受纳水体的水质要求,结合环境特点和社会、经济、技术条件,对排入环境的废水中的水污染物和产生的有害因子所作的控制标准,或者说是水污染物或有害因子的允许排放量(浓度)或限值。它是判定排污活动是否违法的依据。污水排放标准可以分为:国家排放标准、地方排放标准和行业标准。 1、国家排放标准 国家排放标准是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在全国范围内或特定区域内适用的标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适用于全国范围。 2、地方排放标准 地方排放标准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颁布的,在特定行政区适用。如《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1997),适用于上海市范围。 3、行业标准 目前我国允许造纸工业、船舶工业、海洋石油开发工业、纺织染整工业、肉类加工工业、钢铁工业、合成氨工业、航天推进剂、兵器工业、磷肥工业、烧碱、聚氯乙烯工业等12个工业门类,不执行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可执行相应的行业标准。 4.国家标准与地方标准的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10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没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已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两种标准并存的情况下,执行地方标准。 5、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与水污染物排放的行业标准的关系 污水排放标准按适用范围不同,可以分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和水污染物行业排放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上海市污水

废水常见综合排放标准

废水综合排放标准 1.1 标准分级 1.1.1 排入GB3838Ⅲ类水域(划定的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和排入GB3097 中二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一级标准。 1.1.2 排入GB 3838 中Ⅳ、Ⅴ类水域和排入GB3097 中三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二级标准。 1.1.3 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执行三级标准。 1.1.4 排入未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必须根据排水系统出水受纳水域的功能要求,分别执行4.1.1 和4.1.2 的规定。 1.1.5 GB3838 中Ⅰ、Ⅱ类水域和Ⅲ类水域中划定的保护区,GB3097 中一类海域,禁止新建排污口,现有排污口应按水体功能要求,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以保证受纳水体水质符合规定用途的水质标准。 1.2 标准值 1.2.1 本标准将排放的污染物按其性质及控制方式分为二类。 1.2.1.1 第一类污染物,不分行业和污水排放方式,也不分受纳水体的功能类别,一律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采样,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必须达到本标准要求(采矿行业的尾矿坝出水口不得视为车间排放口)。 1.2.1.2 第二类污染物,在排污单位排放口采样,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必须达到本标准要求。 1.2.2.3 建设(包括改、扩建)单位的建设时间,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批准日期为准划分。 1.3 其他规定 1.3.1 同一排放口排放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类别的污水,且每种污水的排放标准又不同时,其混合污水的排放标准按附录A 计算。 1.3.2 工业污水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负荷量按附录B 计算。 1.3.3 污染物最高允许年排放总量按附录C 计算。 1.3.4 对于排放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污水,除执行本标准外,还须符合GB8703-88《辐射防护规定》。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最新)精编版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最新) (一)污水排放标准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通常被称为污水排放标准,它是根据受纳水体的水质要求,结合环境特点和社会、经济、技术条件,对排入环境的废水中的水污染物和产生的有害因子所作的控制标准,或者说是水污染物或有害因子的允许排放量(浓度)或限值。它是判定排污活动是否违法的依据。污水排放标准可以分为:国家排放标准、地方排放标准和行业标准。 1.国家排放标准 国家排放标准是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在全国范围内或特定区域内适用的标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适用于全国范围。 2.地方排放标准 地方排放标准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颁布的,在特定行政区适用。如《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1997),适用于上海市范围。 3.行业标准 目前我国允许造纸工业、船舶工业、海洋石油开发工业、纺织染整工业、肉类加工工业、钢铁工业、合成氨工业、航天推进剂、兵器工业、磷肥工业、烧碱、聚氯乙烯工业等12个工业门类,不执行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可执行相应的行业标准。 4.国家标准与地方标准的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10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没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已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两种标准并存的情况下,执行地方标准。 5.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与水污染物排放的行业标准的关系 污水排放标准按适用范围不同,可以分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和水污染物行业排放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1997)是综合排放标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1992)是国家行业排放标准。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为贯彻《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控制水污染,保护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和海洋等地面水以及地下水水质的良好状态,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平衡,促进国民经济和城乡建设的发展,特制定本标准。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Integrated wastewater discharge standard 标准编号GB 8978-1996 批准日期1996年10月4日 实施日期1998年1月1日 所属标准中华人民国标准 代替情况GB 8978-8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现行状态现行

目录 .1相关文件 .?容 .?围 .2标准 .3概念 .4技术 .5数据 .6排放标准 相关文件 编辑 现行状态:现行(查标准改革委员会官网,标准文献服务平台,工标网等是现行) 替代标准:GB18466-2005部分代替GB 8978-1996、GB 20426-2006 部分代替GB 8978-1996、GB 20425-2006 部分代替GB 8978—1996

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5年第35号(摘) GB18466-2005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有关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部分,并取代《医疗机构污水排放要求》(GB18466-2001)。上述标准为强制性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1] ( GB 20426-2006 部分代替GB 8978-1996 GB 16297-1996 2006-10-01实施) 为控制原煤开采、选煤及其所属煤炭贮存、装卸场所的污染物排放,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原煤开采、选煤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煤炭地面生产系统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以及煤炭采选企业所属煤矸堆置场、煤炭贮存、装卸场所污染物控制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煤矿(含露天煤矿)、选煤厂及其所属煤矸堆置场、煤炭贮存、装卸场所污染防治与管理,以及煤炭工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污染防治与管理。[2] ( GB 20425-2006 部分代替GB 8978—1996 2007-01-01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促进我国皂素工业的可持续发展和污染防治水平的提高,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平衡,制定本标准。本标准分两个时间段规定了皂素工业企业吨产品日均最高允排水量,水污染控制指标日均浓度限值和吨产品最高水污染物允排放量。本标准适用于生产皂素和只生产皂素水解物的工业企业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皂素工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

工业废水总盐排放标准

工业废水总盐排放标准 我国现有的环境排放标准中,对排放污水中的盐度或总盐量未进行控制。为此,有专家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尽早制定高盐度废水排放标准,限制高盐度废水排放,减少环境污染。那么工业废水总盐排放标准是什么? 工业废水处理分为达标排放和零排放,对终端污水生化达标处理后,再由通用技术双膜法进行脱盐处理,处理后返回生产系统进行利用。目前上马一次脱盐处理装置后,仅有60%~70%的淡水能回用,剩余30%~40%浓盐水都外排了。据统计,企业污水实现达标排放的企业占总数的80%~90%,脱盐后60%~70%淡水回用的企业占企业数量的10%。 接下来看下水污染成因与污水处理方法? 1、城市化造成的水污染 在城市地区,大部分土地被屋顶、道路、停车场所覆盖,地面渗

透性很差。雨水落到地面上通常被土壤吸收,有些被植物吸收,有些渗入地下,有些则流入地表水中。 所以城市化建设改变了下垫面的性质。下雨时,雨水遇到渗透性很差的地面,迫使它四处横流,在雨水横流过程中带走了大量的城市污染物。通常这些雨水不经任何处理,直接通过城市的排水管道排放到当地的河流中。 首先,它污染了接收雨水的河流、溪流或湖泊。有研究发现,城市径流中含有高浓度的铜、铅和锌,足以杀死许多种鱼和无脊椎水生动物,暴雨也是有毒金属、氯化有机化合物和悬浮固体的主要载体; 其次,城市径流往往突涌而至,不像土壤和植物的缓慢滤流,水的力量会冲刷溪流河床,破坏水生环境; 再次,因为所有的暴雨水都以这种高速率被导入当地河流,旱季就没有存水慢慢渗入溪流和河流中,可能会造成溪流完全干枯和河流水面大幅度下降,这对水生环境也有破坏作用。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8978-1996 代替GB8978-88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控制水污染,保护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和海洋等地面水以及地下水水质的良好状态,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平衡,促进国民经济和城乡建设的发展,特制定本标准。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主题内容 本标准按照污水排放去向,分年限规定了69种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 1.2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按照国家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造纸工业执行《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544-92)》,船舶执行《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52-83)》,船舶工业执行《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6-84)》,海洋石油开发工业执行《海洋石油开发工业含油污水排放标准(GB4914-85)》,纺织染整工业执行《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92)》,肉类加工工业执行《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3457-92)》,合成氨工业执行《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8-92)》,钢铁工业执行《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92)》,航天推进剂使用执行《航天推进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374-93)》,兵器工业执行《兵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470.1~14470.3-93和GB4274~4279-84)》,磷肥工业执行《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0-95)》,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执行《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5581-95)》,其他水污染物排放均执行本标准。 1.3 本标准颁布后,新增加国家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行业,按其适用范围执行相应的国家水污染物行业标准,不再执行本标准。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GB3097-82 海水水质标准 GB3838-88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 GB8703-88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 GB8703-88 辐射防护规定 3 定义 3.1 污水:指在生产与生活活动中排放的水的总称。 3.2 排水量:指在生产过程中直接用于工艺生产的水的排放量。不包括间接冷却水、厂区锅炉、电站排水。 3.3 一切排污单位:指本标准适用范围所包括的一切排污单位。 3.4 其他排污单位:指在某一控制项目中,除所列行业外的一切排污单位。 4 技术内容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最新版2016年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最新版2016 具体内容如下: ( 一) 污水排放标准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通常被称为污水排放标准,它是根据受纳水体的水质要求,结合环境特点 和社会、经济、技术条件,对排入环境的废水中的水污染物和产生的有害因子所作的控制标准,或者说是水污染物或有害因子的允许排放量 ( 浓度 ) 或限值。它是判定排污活动是否违法的依据。污水排放标准可以分为:国家排放标准、地方排放标准和行业标准。 1、国家排放标准 国家排放标准是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在全国范围内或 特定区域内适用的标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8978--1996) 适用于全国范围。 2、地方排放标准 地方排放标准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颁布的,在特定行政区适用。如《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DB31/199-1997) ,适用于上海市范围。 3、行业标准 目前我国允许造纸工业、船舶工业、海洋石油开发工业、纺织染整工 业、肉类加工工业、钢铁工业、合成氨工业、航天推进剂、兵器工业、

磷肥工业、烧碱、聚氯乙烯工业等12 个工业门类,不执行国家污水 综合排放标准,可执行相应的行业标准。 4.国家标准与地方标准的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 10 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没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已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两种标准并存的情况下,执行地方标准。 5、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与水污染物排放的行业标准的关系 污水排放标准按适用范围不同,可以分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和水污染 物行业排放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8978--1996) 、《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1997) 是 综合排放标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1992) 是国 家行业排放标准。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 执行。 此外,为了保证合流管道、泵站、预处理设施的安全、正常运行,发挥设施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有关部门制定了纳管标准,即排水户向城市下水道或合流管道排放污水的水质控制标准。如上海市建设委员会 1999 年批准实施了《污水排人合流管道的水质标准》(DBJ08-904-1998) 。该标准所称合流污水,是指生活污水、产业废水

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 标准 Document number【SA80SAB-SAA9SYT-SAATC-SA6UT-SA18】

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92) 批准日期1992-05-18 实施日期1992-07-01 Discharge standard of water pollutants for iron and steel industry 代替GB4911-85 废水部分及GB8978-88 钢铁工业部分 国家环境保护局1992-05-18批准 1992-07-01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促进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防治水污染,制定本标准。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主题内容 本标准按照生产工艺和废水排放去向,分年限规定了钢铁企业的吨产品废水排放量和主要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钢铁工业的企业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排放管理。 2 引用标准 GB 3097 海水水质标准 GB 3838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4918 工业废水总硝基化合物的测定分光光度法 GB 4919 工业废水总硝基化合物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GB 6920 水质 pH值的测定玻璃电极法 GB 7476 水质六价铬的测定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 7472 水质锌的测定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 7472 水质铜、锌、铅、镉的测定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 7478 水质铵的测定蒸馏和滴定法 GB 7479 水质铵的测定纳氏试剂比色法 GB 7481 水质铵的测定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最新版2015.doc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最新版2015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最新版2015 具体内容如下: (一)污水排放标准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通常被称为污水排放标准,它是根据受纳水体的水质要求,结合环境特点和社会、经济、技术条件,对排入环境的废水中的水污染物和产生的有害因子所作的控 制标准,或者说是水污染物或有害因子的允许排放量(浓度 )或限值。它是判定排污活动是否 违法的依据。污水排放标准可以分为:国家排放标准、地方排放标准和行业标准。 1、国家排放标准 国家排放标准是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在全国范围内或特定区域内适用的 标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适用于全国范围。 2、地方排放标准 地方排放标准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颁布的,在特定行政区适用。如《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 /199-1997),适用于上海市范围。 3、行业标准 目前我国允许造纸工业、船舶工业、海洋石油开发工业、纺织染整工业、肉类加工工业、钢铁工业、合成氨工业、航天推进剂、兵器工业、磷肥工业、烧碱、聚氯乙烯工业等12 个工业门类,不执行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可执行相应的行业标准。 4.国家标准与地方标准的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10 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 染物排放标准中没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已 精选

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两种标准并存 的情况下,执行地方标准。 5、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与水污染物排放的行业标准的关系 污水排放标准按适用范围不同,可以分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和水污染物行业排放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 /199-1997)是综合排放标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1992)是国家行业排放标准。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 此外,为了保证合流管道、泵站、预处理设施的安全、正常运行,发挥设施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有关部门制定了纳管标准,即排水户向城市下水道或合流管道排放污 水的水质控制标准。如上海市建设委员会1999 年批准实施了《污水排人合流管道的水质标 准》 (DBJ08-904-1998)。该标准所称合流污水,是指生活污水、产业废水及大气降水的总 和。该标准规定了污水排人合流管道的30 种有害物质的最高允许浓度。其他项目应遵守国 家行业和地方标准中的规定。特殊行业的排水户除了执行该标准的规定外,还应执行其行业 的有关水质标准。国家建设部在1999 年制定了《污水排人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 (CJ3082--1999),规定了排入城市下水道污水中35 种有害物质的最高允许浓度。 表 1 《标准》基本控制项目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日均值 ) 精选

工业废水三级排放标准【新版】

工业废水三级排放标准 内容来源网络,由深圳机械展收集整理!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促进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和管理,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的排放控制和污水资源化利用,保障人体健康,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结合我国《城市污水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国家制定《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标准,标准中明确规定了污水三级排放标准。 根据污染物的来源及性质,将污染物控制项目分为基本控制项目和选择控制项目两类。基本控制项目主要包括影响水环境和城镇污水处理厂一般处理工艺可以去除的常规污染物,以及部分一类污染物,共19项。选择控制项目包括对环境有较长期影响或毒性较大的污GB 18918-2002染物,共计43 项。 基本控制项目必须执行。选择控制项目,由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污水处理厂接纳的工业污染物的类别和水环境质量要求选择控制。 根据城镇污水处理厂排入地表水域环境功能和保护目标,以及污水处理厂的处理工艺,将基本控制项目的常规污染物标准值分为污水一级排放标准、污水二级排放标准、污水三级排放标准。一级标准分为A标准和B标准。一类重金属污染

物和选择控制项目不分级。 非重点控制流域和非水源保护区的建制镇的污水处理厂,根据当地经济条件和水污染控制要求,采用一级强化处理工艺时,执行污水三级排放标准。但必须预留二级处理设施的位置,分期达到污水二级排放标准。 具体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三级排放标准执行表1标准值:

工业废水总氮排放标准【新版】

工业废水总氮排放标准 内容来源网络,由深圳机械展收集整理!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适用范围明确规定为:专门针对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废气、污泥污染物排放制定的国家专业污染物排放标准,适用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排放、废气的排放和污泥处置的排放与控制管理。根据国家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专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本标准实施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废气和污泥的排放不再执行综合排放标准。污水处理厂噪音控制仍执行国家或地方的噪音控制标准。 表1 《标准》基本控制项目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日均值) 项目基本控制项目一级标准二级标准三级标准 A标准B标准 1 化学需氧量(COD)(mg/L) 50/60 60/60 100/120 120 2 生化需氧量(BOD)(mg/L) 10/20 20/20 30/30 60 3 悬浮物(SS)(mg/L) 10/20 20/20 30/30 50 4 动植物油(mg/L) 1/20 3/20 5/20 20 5 石油类(mg/L) 1/10 3/10 5/10 15 6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mg/L) 0.5/5 1/5 2/5 5 7 总氮(以N计)(mg/L) 15/- 20/- - -

8 氨氮(以N计) (mg/L) 5(8)/15 8(15)/15 25(30)/25 - 9 总磷(以P计)(mg/L) 1/0.5 1.5/0.5 3/1 5 10 色度/稀释倍数30/50 30/50 40/80 50 11 pH 6~9/6~9 6~9/6~9 6~9/6~9 6~9 12 粪大肠菌群数(个/L) 103/- 104/- 104/- - 注:括号外为水温>12℃时的控制指标,括号内为水温≤12℃时的控制指标。/前后数值分别表示现标准值、原执行标准。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通常被称为污水排放标准,它是根据受纳水体的水质要求,结合环境特点和社会、经济、技术条件,对排入环境的废水中的水污染物和产生的有害因子所作的控制标准,或者说是水污染物或有害因子的允许排放量(浓度)或限值。它是判定排污活动是否违法的依据。污水排放标准可以分为:国家排放标准、地方排放标准和行业标准。 1.国家排放标准国家排放标准是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在全国范围内或特定区域内适用的标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8978-1996)适用于全国范围。 2.地方排放标准地方排放标准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颁布的,在特定行政区适用。如《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1997),适用于上海市范围。 3.行业标准目前我国允许造纸工业、船舶工业、海洋石油开发工业、纺织染整工业、肉类加工工业、钢铁工业、合成氨工业、航天推进剂、兵器工业、磷肥工业、烧碱、聚氯乙烯工业等12个工业门类,不执行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可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最新版2016年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最新版2016具体内容如下: (一)污水排放标准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通常被称为污水排放标准,它是根据受纳水体的水质要求,结合环境特点和社会、经济、技术条件,对排入环境的废水中的水污染物和产生的有害因子所作的控制标准,或者说是水污染物或有害因子的允许排放量(浓度)或限值。它是判定排污活动是否违法的依据。污水排放标准可以分为:国家排放标准、地方排放标准和行业标准。 1、国家排放标准 国家排放标准是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在全国范围内或 特定区域内适用的标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适用于全国范围。 2、地方排放标准 地方排放标准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颁布的,在特定行政区适用。如《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1997),适用于上海市范围。 3、行业标准 目前我国允许造纸工业、船舶工业、海洋石油开发工业、纺织染整工业、肉类加工工业、钢铁工业、合成氨工业、航天推进剂、兵器工业、

磷肥工业、烧碱、聚氯乙烯工业等12个工业门类,不执行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可执行相应的行业标准。 4.国家标准与地方标准的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10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没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已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两种标准并存的情况下,执行地方标准。 5、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与水污染物排放的行业标准的关系 污水排放标准按适用范围不同,可以分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和水污染物行业排放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8978--1996)、《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1997)是综合排放标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1992)是国家行业排放标准。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 此外,为了保证合流管道、泵站、预处理设施的安全、正常运行,发挥设施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有关部门制定了纳管标准,即排水户向城市下水道或合流管道排放污水的水质控制标准。如上海市建设委员会1999年批准实施了《污水排人合流管道的水质标准》(DBJ08-904-1998)。该标准所称合流污水,是指生活污水、产业废水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8978-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8978-1996 批准日期 1996-10-04 实施日期 1998-01-01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8978-199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8978-1996 代替 GB 8978-8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Integrated wastewater discharge standard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控制水污染,保护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和海洋等地面水以及地下水水质的良好状态,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平衡,促进国 民经济和城乡建设的发展,特制定本标准。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主题内容 本标准按照污水排放去向,分年限规定了69种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 1.2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按照国家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造纸工业执行《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92)》,船舶执行《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52-83)》,船舶工业执行《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6-84)》,海洋石

油开发工业执行《海洋石油开发工业含油污水排放标准(GB4914-85)》,纺织染整工业执行《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92)》, 肉类加工工业执行《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7-92)》,合成氨工业执行《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8-92)》,钢铁工业执行《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92)》,航天推进剂使用执行《航天推进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374-93)》,兵器工业执行《兵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4470.1,14470.3-93和GB4274,4279-84)》,磷肥工业执行《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0-95)》,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执行《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1-95)》,其他水污染物排放均执行本标准。 1.3 本标准颁布后,新增加国家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行业,按其适用范围执行相应的国家水污染物行业标准,不再执行本标准。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GB3097-82 海水水质标准 GB3838-88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 GB8703-88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 GB8703-88 辐射防护规定 3 定义 3.1 污水:指在生产与生活活动中排放的水的总称。 3.2 排水量:指在生产过程中直接用于工艺生产的水的排放量。不包括间接冷却水、厂区锅炉、电站排水。 3.3 一切排污单位:指本标准适用范围所包括的一切排污单位。 3.4 其他排污单位:指在某一控制项目中,除所列行业外的一切排污单位。 4 技术内容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精选版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Company number【1089WT-1898YT-1W8CB-9UUT-9210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最新) (一)污水排放标准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通常被称为污水排放标准,它是根据受纳水体的水质要求,结合环境特点和社会、经济、技术条件,对排入环境的废水中的水污染物和产生的有害因子所作的控制标准,或者说是水污染物或有害因子的允许排放量(浓度)或限值。它是判定排污活动是否违法的依据。污水排放标准可以分为:国家排放标准、地方排放标准和行业标准。1.国家排放标准 国家排放标准是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在全国范围内或特定区域内适用的标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适用于全国范围。 2.地方排放标准 地方排放标准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颁布的,在特定行政区适用。如《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1997),适用于上海市范围。 3.行业标准 目前我国允许造纸工业、船舶工业、海洋石油开发工业、纺织染整工业、肉类加工工业、钢铁工业、合成氨工业、航天推进剂、兵器工业、磷肥工业、烧碱、聚氯乙烯工业等12个工业门类,不执行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可执行相应的行业标准。 4.国家标准与地方标准的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10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没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已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两种标准并存的情况下,执行地方标准。

5.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与水污染物排放的行业标准的关系 污水排放标准按适用范围不同,可以分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和水污染物行业排放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1997)是综合排放标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1992)是国家行业排放标准。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 此外,为了保证合流管道、泵站、预处理设施的安全、正常运行,发挥设施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有关部门制定了纳管标准,即排水户向城市下水道或合流管道排放污水的水质控制标准。如上海市建设委员会1999年批准实施了《污水排人合流管道的水质标准》(DBJ08-904-1998)。该标准所称合流污水,是指生活污水、产业废水及大气降水的总和。该标准规定了污水排人合流管道的30种有害物质的最高允许浓度。其他项目应遵守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中的规定。特殊行业的排水户除了执行该标准的规定外,还应执行其行业的有关水质标准。国家建设部在1999年制定了《污水排人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1999),规定了排入城市下水道污水中35种有害物质的最高允许浓度。 表1《标准》基本控制项目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日均值)

工业废水污染物及其排放标准

工业废水污染物及其排放标准 工业废水对水环境的污染:水质恶化、改变水体功能、污染饮用水源、危及人体健康 工业废水的分类 污染物性质:有机废水、无机废水、重金属水、放射性废水、热污染废水 污染物种类:酸性废水、碱性废水、含酚废水、含丙烯晴废水、含铬废水 产生废水工业部门:冶金工业废水、化学工业废水、纺织工业废水、煤炭工业废水、石油工业废水 产生废水的行业:制浆造纸工业废水、印染工业废水、焦化工业废水、啤酒工业废水、制革工业废水 废水来源与受污染程度:生活污水、冷却水、洗涤废水、工艺废水、地表径流(初期雨水) 工业废水的主要污染物: 有机污染物:易降解、可降解、难降解 无机污染物:N/P、重金属、氟化物、氰化物 悬浮物:有机、无机 病原体 油类 热污染 放射性 工业废水的特点: 1 种类繁多,治理技术远比城市污水复杂 2. 组分复杂——难用单一处理技术解决——费用高 3. 污染物浓度高——处理工艺复杂 4. 可能排放有害有毒污染物——影响处理技术选择 5. 废水排放量大 6. 水质水量变化幅度大,使处理工艺复杂化 工业废水污染防治的主要原则: 三大政策: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谁污染,谁治理 强化环境管理,政策和法规 工业废水污染防治的主要策略: 1. 积极推广与实施清洁生产,实行污染预防、工业污染生产全过程控制,促进工业持续发展 2. 提倡工业废水与城市污水的合并处理 3. 调整乡镇企业的布局与产品结构,综合防治乡镇企业水污染 4. 加强环境监管能力和执法能力建设

环境标准的分类: 质量标准、排放标准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 工业废水的排放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 ) 《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 31/199-2009) GB强制性国家标准;GB/T推荐性国家标准;GB/Z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CJ城镇建设行业标准;HG化工行业标准;HJ环境保护行业标准;HY海洋行业标准;JB机械行业标准;JC建材行业标准;JG建筑工业行业标准;NY农业行业标准;QB轻工行业标准;SL水利行业标准;WS卫生行业标准;DB+*强制性地方标准DB+*/T推荐性地方标准 第一类污染物: 能在环境或动植物体内蓄积对人体健康产生长远不良影响者。 不分行业和污水排放方式,也不分受纳水体功能类别,一律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口采样,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必须符合一定要求。 如:总汞、烷基汞、总镉、总铬、六价铬、总砷、总铅、总镍、放射性物质等。 第二类污染物: 指长远影响小于第一类污染物质,在排污单位排放口采样时对其最高允许的排放浓度符合一定要求。 如:pH 、色度、悬浮物、化学需氧量、石油类、挥发酚、总氰化物、硫化物、氨氮等。 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1)由“浓度控制”转向“总量控制” (2)有利于推进清洁生产 污染物排放申请登记 (1)用法律手段调整排污者的权利与义务 (2)促进排污企业提高环境意识,加强内部管理 (3)是政府部门掌握污染源动态,强化监督管理与科学决策的基本手段 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 (1)促进总量控制而建立的制度 (2)强调保护要求与技术上的已有经验 (3)超过许可量时,按规定缴纳超标的污染费,具有经济杠杆的作用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The following text is amended on 12 November 2020.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最新) (一)污水排放标准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通常被称为污水排放标准,它是根据受纳水体的水质要求,结合环境特点和社会、经济、技术条件,对排入环境的废水中的水污染物和产生的有害因子所作的控制标准,或者说是水污染物或有害因子的允许排放量(浓度)或限值。它是判定排污活动是否违法的依据。污水排放标准可以分为:国家排放标准、地方排放标准和行业标准。 1.国家排放标准 国家排放标准是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在全国范围内或特定区域内适用的标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适用于全国范围。2.地方排放标准 地方排放标准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颁布的,在特定行政区适用。如《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1997),适用于上海市范围。 3.行业标准 目前我国允许造纸工业、船舶工业、海洋石油开发工业、纺织染整工业、肉类加工工业、钢铁工业、合成氨工业、航天推进剂、兵器工业、磷肥工业、烧碱、聚氯乙烯工业等12个工业门类,不执行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可执行相应的行业标准。 4.国家标准与地方标准的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10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没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已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两种标准并存的情况下,执行地方标准。 5.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与水污染物排放的行业标准的关系 污水排放标准按适用范围不同,可以分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和水污染物行业排放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1997)是综合排放标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1992)是国家行业排放标准。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 此外,为了保证合流管道、泵站、预处理设施的安全、正常运行,发挥设施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有关部门制定了纳管标准,即排水户向城市下水道或合流管道排放污水的水质控制标准。如上海市建设委员会1999年批准实施了《污水排人合流管道的水质标准》(DBJ08-904-1998)。该标准所称合流污水,是指生活污水、产业废水及大气降水的总和。该标准规定了污水排人合流管道的30种有害物质的最高允许浓度。其他项目应遵守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中的规定。特殊行业的排水户除了执行该标准的规定外,还应执行其行业的有关水质标准。国家建设部在1999年制定了《污水排人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1999),规定了排入城市下水道污水中35种有害物质的最高允许浓度。

工业废物的排放标准

工业废水排放量: 指经过企业厂区所有排放口排到企业外部的工业废水量。包括生产废水、外排的直接冷却水、超标排放的矿井地下水和与工业废水混排的厂区生活污水,不包括外排的间接冷却水(清污不分流的间接冷却水应计算在内)。 工业废水排放达标量: 指各项指标都达到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外排工业废水量,包括未经处理外排达标和经过处理后外排达标两部分。 工业废水处理量: 指报告期内各种水治理设施实际处理的工业废水量,包括处理后外排和处理后回用的工业废水量和虽经处理但未达到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废水量。如车间和厂排放口均有治理设施,并对同一废水分级处理时,不应重复计算工业废水处理量。 工业废气排放量: 指企业厂区内燃料燃烧和生产工艺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排入空气的含有污染物的气体总量,按标准状态,273K, 101325Pa汨算。 工业二氧化硫排放量: 指企业在燃料燃烧和生产工艺过程中排入大气的二氧化硫数量。 烟尘排放量: 指企业厂房内燃料燃烧产生的烟气中夹带的颗粒物数量。 工业粉尘排放量: 指企业在生产工艺过程中排放的颗粒物重量,如钢铁企业的耐火材料粉尘、焦化企业的筛焦系统粉尘、烧结机的粉尘、石灰窑的粉尘、建材企业的水泥粉尘等。不包括电厂排入大气的烟尘。 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

指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状、半固体状和高浓度液体状废弃物的总量,包括危险废物、冶炼废渣、粉煤灰、炉渣、煤矸石、尾矿、放射性废物和其他废物等;不包括矿山开采的剥离废石和掘进废石(煤矸石和呈酸性或碱性的废石除外)。酸性或碱性废石指采掘的废石其流经水、雨淋水的pH 值小于 4 或pH 值大于 10.5 者。 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量: 指通过回收、加工、循环、交换等方式,从固体废物中提取或者使其转化为可以利用的资源、能源和其他原材料的固体废物量(包括当年利用往年的工业固体废物累计贮存量),如用作农业肥料、生产建筑材料、筑路等。综合利用量由原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统计。 工业固体废物处置量: 指将固体废物焚烧或者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场所,并不再回取的工业固体废物量(包括当年处置往年的工业固体废物累计贮存量)。处置方法有填埋(其中危险废物应安全填埋)、焚烧、专业贮存场(库)封场处理、深层灌注、回填矿井等。 “三废”综合利用产品产值: 指利用“三废”(废液、废气、废渣)作为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价值(现行价);已经销售或准备销售的应计算产品价值,留作生产自用的不应计算产品价值。

工业废水的排放一定要符合这些标准!

工业废水的排放一定要符合这些标准! 工业废水是指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和废液,里面含有多重有毒物质,不只是污染环境,对人类的健康也有很大的危害。因此,工业废水的排放一定要达到排放标准才可以,否则就会危及人类的健康。那么工业废水的排放需要遵循哪些标准呢?接下来,英伦检测就带大家一起了解一下: GB/T 21814-2008 工业废水的试验方法鱼类急性毒性试验GB/T 32327-2015 工业废水处理与回用技术评价导则 YS/T 740-2010 氧化铝工业废水苛性碱度测定方法 DB43/350-2007 工业废水中锑灏锄融标准 DB43/ 968-2014 工业废水铊污染物排放标准 DB36/ 1149-2019 工业废水铊污染物排放标准 DB44/ 1889-2017 工业废水铊污染物排放标准 DB34/T 2499-2015 白酒工业废水中挥发性脂肪酸的测定酸化蒸馏滴定法 DB34/T 2500-2015 白酒工业废水中活性污泥性能指标的测定 DB32/ 3431-2018 钢铁工业废水中铊污染物排放标准 DB32/ 3432-2018 纺织染整工业废水中锑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T 3432-2018 纺织染整工业废水中锑污染物排放标准HJ 2019-2012 钢铁工业废水治理及回用工程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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