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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提升交通运输从业人员素质的指导意见-国家规范性文件

交通运输部关于提升交通运输从业人员素质的指导意见-国家规范性文件
交通运输部关于提升交通运输从业人员素质的指导意见-国家规范性文件

交通运输部关于提升交通运输从业人员素质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交通运输厅(局、委),中央管理的交通运输企业,部管各社团,部属各单位,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邮政局,部内各司局、驻部纪检组监察局:近年来,我国交通运输从业人员总体规模不断扩大,从业人员素质不断提高,服务水平不断增强,为交通运输事业发展,满足人民群众生产生活运输需求,做出了重要贡献。同时也要看到,交通运输从业人员素质水平还不能完全适应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人民群众不断提高的交通运输需求,主要表现在专业化、职业化程度低,高层次高技能人才短缺,职业道德水平有待提升等方面。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加快推进交通运输提质增效升级,当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先行官”,更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要求,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提高交通运输服务质量的新期待,现就提升交通运输从业人员素质提出以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

(一)提升从业人员素质,是提高交通运输服务能力和水平的前提。交通运输是基础性、先导性、服务性行业,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保障。交通运输从业人员是交通运输服务的直接提供者,他们素质水平的高低决定着交通运输生产的服务能力和水平,关系到人民群众对交通运输服务的满意程度,影响到交通运输行业的整体形象。要通过大力提升交通运输从业人员素质,全面提升从业人员服务能力,深化服务内涵,拓展服务领域,努力提升交通运输服务能力和水平,提供更高品质、更加多元的运输服务,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交通运输服务的新需求新期待。

(二)提升从业人员素质,是确保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的基础。交通运输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当前,我国交通运输事故时有发生,特别是重特大事故造成了重大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交通运输安全工作具有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交通运输从业人员是安全生产的第一道防线,也是最重要的防线。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重要原因之一是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没有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以及存在违法行为等,究其本质还是从业人员的职业素质问题。要通过大力提升交通运输从业人员素质,全面提升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夯实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基础,推动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

(三)提升从业人员素质,是实现交通运输转型升级的关键。我国交通运输正处在由传统产业向现代服务业转型的重要阶段,需要统筹加快发展,加快构建便捷安全经济高效的现代交通运输体系。交通运输从业人员是交通运输事业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其素质高低决定着交通运输转型升级的成败。要通过大力提升交通运输从业人员素质,增强凝聚力和向心力,提升创新驱动能力,为加快推进建设现代交通运输业注入强大动力。

二、总体思路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服务发展为根本,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关键职业和重点岗位为重点,紧紧围绕从业人员职业道德、专业技能、身心健康,全面加强交通运输从业人员素质建设,全面提升交通运输从业人员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为交通运输当好经济社会发展“先行官”提供坚强的人力保障和广泛的智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以人为本,服务发展。进一步优化从业人员生存环境,提升从业人员的社会地位,保障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改善从业人员生产生活条件,增强从业人员的行业归属感和职业荣誉感,更好地服务于交通运输改革发展大局。

统一部署,协同推进。坚持统一部署,交通运输行业分系统、分领域组织实施。强化顶层设计,注重衔接配合,形成部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分工合作、统筹推进、协作配合的格局。

把握规律,科学实施。科学把握交通运输从业人员职业发展规律,坚持个人努力与组织培养相结合的

培养机制,按照从业人员岗位特点,开展针对性培养,推进从业人员专业化、职业化发展,促进从业人员成长成才。

创新机制,激发活力。紧密结合交通运输行业实际,围绕从业人员培养、就业、发展等关键环节,创新体制机制,提升从业人员职业地位,拓展从业人员发展空间,最大限度地激发从业人员创新创业活力。

(三)主要目标。

到“十三五”期末,交通运输从业人员结构进一步优化,素质大幅度提升,关键职业和重点岗位从业人员短缺问题明显缓解,培养造就一支结构优化、布局合理、素质优良的从业人员队伍,基本适应交通运输实现提质增效升级对从业人员素质的需求,为交通运输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奠定坚实的人力基础。

制度体系基本形成。加快从业人员职业标准建设,运输服务质量和安全保障能力的关键岗位职业标准进一步建立健全,从业人员管理与服务的制度体系不断完善,促进从业人员规范有序发展的制度体系基本形成。

从业状况明显改善。全行业职业教育与职业培训相结合的终身教育体系初步建立,从业人员基本权利与合法权益得以有效保障,从业环境和条件不断改善。

社会地位得到提升。崇尚劳动、尊重劳动者的舆论氛围全面形成,从业人员职业荣誉感和行业归属感大幅提升,凝聚力和向心力进一步增强,行业各类人才创新创造热情竞相迸发。

履职能力大幅提高。“爱岗敬业、诚实守信、服务群众、奉献社会”的职业道德深入人心,涌现一批德技双馨、身心双健的高层次、高技能从业人员,为提高交通运输服务能力和水平,保障安全生产,实现提质增效升级提供坚实的人力支撑和智力保障。

三、重点任务

(一)加强从业人员职业标准建设。

按照国家新修订的《职业分类大典》,加强交通运输行业领域主体职业从业人员职业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加快制修订涉及运输服务质量和安全保障能力的关键岗位职业标准,加强职业标准与教育培训、考核规范的衔接,为规范从业人员从业行为、提高从业人员职业素质提供科学依据。建设交通运输行业职业数据库和职业信息网,发布从业人员职业活动范围、工作内容和素质要求,为企业选人用人和从业人员自主择业提供支持。

(二)提升从业人员专业技能素质。

按照交通运输从业人员职业发展规律,完善职业教育与职业培训相结合的终身教育体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构建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的交通运输现代职业教育体系。优化交通特色专业结构,注重传统专业的改革和建设,优先发展适应产业变革和技术进步趋势的新兴专业。拓宽技术技能人才成长通道,加快完善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协同育人机制,推进专业设置与职业分类对接、课程内容与职业活动对接、教学过程与生产过程对接、毕业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对接。按照中央关于构建劳动者终身职业培训体系的要求,聚焦技能培训和知识更新,健全职业培训制度和经费保障机制,以职业院校、大型企业、社会培训机构为主体,构建全面覆盖、多方参与的职业培训格局。加强职业教育与职业培训基础能力建设,强化师资队伍建设,改善实习实训条件,开发优质教育培训资源,促进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现代化。

(三)推进完善从业人员职业保障。

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推动交通运输企业与从业人员构建规范有序、公平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企业与从业人员协商共事、机制共建、效益共创、利益共享。切实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基本权益。推进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完善劳动薪酬制度,健全从业人员收入水平随企业经济效益同步增长的激励机制,保障从业人员收入合理预期。探索解决关键职业、特殊工种从业人员最低收入、休息休假、退休工资等基本保障问题,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利。改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实行定期轮岗,落实职业健康检查规定,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劳动保护。

(四)培育践行从业人员职业道德。

按照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加强职业道德教育,纳入从业人员职业生涯全过程,强化“爱岗敬业、诚实守信、服务群众、奉献社会”的职业道德。推进职业技能与职业精神有机融合,牢固树立从业人员精益求精、严谨专注等工匠精神,培养德技双馨、身心双健的高技能从业人员。开展从业人员岗位承诺,引导和规范广大从业人员安全从业、文明从业、诚信从业。充分发挥党组织、基层工会和团组织作用,加强从业人员思想政治工作,帮助解决从业人员切身利益问题,引导从业人员正确对待社会利益关系调整及理性合法表达利益诉求、解决利益矛盾、维护自身权益。

(五)加快推进从业人员信用建设。

贯彻落实中央部署,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要求,加快推进从业人员信用建设。加强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办法及评价标准制定,结合职业资格制度建设,重点推进工程建设、运输服务、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等关键岗位从业人员信用体系建设,实行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红名单”“黑名单”制度。加快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建立从业人员信用信息征集系统、查询系统和基础数据库。建立信用信息交换共享机制,推进行业间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和地区内信用信息整合应用,形成守信者处处受益、失信者处处受制的局面。充分发挥交通运输行业协会作用,制订从业人员行规行约,规范从业行为,提升行业自律水平。

(六)强化从业人员职业行为规范。

按照国家改革完善职业资格制度要求,规范交通运输职业资格制度实施,发挥职业资格制度对从业人员的标准引领、行为规范、自律他律、激励引导等作用。结合交通运输行业特点,强化关键职业和重点岗位从业人员职业行为规范,制定从业人员职业操守和行为准则,严格规范从业人员履职行为。加强交通运输管理服务人员规范化建设,提升行政效率,改进工作作风,不断提升治理能力,促进从业人员管理服务公开、公平、公正。

(七)推进从业人员全面持续发展。

加强从业人员职业规划引导,坚持事业留人、感情留人、待遇留人,推进有关政策、法规、标准立改废,破除束缚人才成长的思想观念和制度障碍,为从业人员提供更加公平的发展机会,拓展职业晋升空间,打通职业晋升通道,打破人才成长“天花板”。拓展工作思路,实行内部培养与外部引进相结合,加强国际化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引进,带动从业人员队伍结构优化与素质提升。完善激励导向机制,坚持物质奖励和精神鼓励相结合,树立从业人员先进典型。大力挖掘和宣传时代楷模、最美人物、身边好人,弘扬劳模精神和劳动精神,传播行业正能量、提升行业软实力,营造见贤思齐的良好氛围,引导和激励从业人员健康发展。大力开展交通运输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形成“崇尚一技之长”“行行出状元”的浓厚氛围,增强从业人员职业荣誉感和行业归属感,让广大从业人员体面劳动、幸福生活。鼓励建立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带头人制度,建立专家工作室,强化岗位“传帮带”,充分发挥高端人才在人才培养和实践创新中的牵头作用。要搭建创新创业平台,完善激励机制,激发从业人员创新创业活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协调。

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把交通运输从业人员素质提升工作作为一项战略性、基础性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的支持,加强与教育、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会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社会中介组织、教育培训机构的作用,形成统筹协调、协同配合、共同推进的工作格局。铁路、民航、邮政结合本领域特点,推进本领域从业人员素质提升相关工作。

(二)加大投入力度。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财政资金支持,加大对从业人员素质提升的投入,建立健全与行业管理事权相适应的经费保障机制,加大对交通运输从业人员相关的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定期开展从业人员生存状况、职业保障、队伍建设等方面的调查研究,提升从业人员素质提升的针对性和科学性。落实企业

主体责任,积极拓宽资金投入渠道,鼓励企业、社会力量投入交通运输从业人员素质提升工作,建立健全多元化资金投入机制。鼓励用人单位与高校、职业技术学校共建实训基地、技术服务和产品开发中心、创业教育实践平台、专家工作室等,搭建从业人员创新创业平台。

(三)加强工作考核。

加快建立从业人员素质提升工作任务落实情况的督查督导机制,建立完善政策执行评估体系和通报制度,定期对从业人员素质提升工作进展进行督促考核,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地生根、取得实效。各地各单位根据本意见要求,建立本地、本系统分级考核体系,分层级、分年度对交通运输从业人员素质提升工作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加强宣传引导。

充分运用报纸、网站、宣传栏、微博、微信等各类媒体平台,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广泛宣传交通运输从业人员的先进典型,传播正能量,传递好声音,增强宣传的导向性、针对性和影响力。加强对宣传工作的投入和支持,创新宣传理念和宣传手段,把握时、度、效,在深、实、新上下功夫,充分展示交通运输从业人员的时代风采,充分发挥正面宣传激励人、鼓舞人的作用,在全社会营造崇尚劳动、尊重从业人员的良好风气。

交通运输部

2015年12月4日

来源:https://www.sodocs.net/doc/bd4470323.html,/fg/detail2011944.html

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实施办法(最新)

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保障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X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行政规范性文件,依据《X市各级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执行。 涉及重大行政决策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监督管理,依据国家和省、市重大行政决策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制定机关),为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布,涉及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制定机关的内部工作制度、人事处理决定以及对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等,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监督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的规定; (二)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切实保护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权责一致、程序规范、精简高效、民主公开、便民利民; (四)内容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派出机关、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监督管理。 市、县区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对本部门管理的可以对外独立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以下简称部门管理单位)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监督管理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二章制定和公布 第七条下列机关可以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市、县区、镇人民政府; (二)街道办事处; (三)市、县区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部门;

《浙江省发展与改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浙江省发展与改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将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联合修订印发的《浙江省发展与改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政策解读: 一、修订背景 2015年,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发展与改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建〔2015〕58号),对加强全省公共建设投资和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发挥了积极作用。根据省委、省政府集中财力办大事、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要求,为进一步优化财政扶持政策,规范专项资金分配和管理,对《办法》进行了修订。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办法》修订工作,主要从规范性、现实性、操作性等方面进行考虑,总体仍分为五章,分别为: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支持领域,第三章分配、下达和使用管理,第四章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第五章附则,共计17条。与原办法对比,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一是明确了实施周期。按照省财政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要求,《办法》明确省级专项资金实施周期原则上为3年,周期结束后需对专项资金绩效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研究确定新一轮实施计划。 二是突出集中财力办大事。按照省委、省政府集中财力办大事、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要求,本次修订将专项资金的使用重点聚焦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取消了政策到期的产业集聚区支持领域,主要聚焦支持公益性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绿色循环发展、服务业、能源发展、山海协作、价格监管等6大领域。 三是体现机构改革变化。根据我省机构改革方案,原省物价局拟定并组织实施有关价格政策职能并入省发展改革委,相应的成本调查、价格监测等财政支持内容并入省发展与改革专项资金。 四是完善分配方式。按照根据省政府“两个一般不”改革要求和省委、省政府全面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要求,主要采取项目法和因素法分配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分配,用于支持公益性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的资金实行项目法分配,其他支持领域的资金实行因素法分配,并根据省委、省政府重点工作部署和绩效要求,对因素法的分配因素作了调整,更加注重工作的整体推进和绩效情况。 五是强化绩效管理。按照全面实施绩效管理要求,引入绩效目标管理有关内容,要求在资金分配方案、项目安排、实施情况等各环节全面体现绩效目标,并对绩效申报、绩效监控、绩效评价等职责和要求作了规定。 六是强调时间节点。按照当前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对省级专

关于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

关于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 开展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对于保证党内规范性文件同党章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相一致,同宪法和法律相一致,保障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维护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统一性和权威性,具有重要意义。 一、基本原则 (一)有件必备。凡属于报送备案范围的党内规范性文件,都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向市委报送备案,杜绝不报、迟报、漏报和选择性报备的现象。 (二)有备必审。对于报送备案的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从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等方面进行审查。 (三)有错必纠。备案机关在备案审查中发现规范性文件存在违法违规等问题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报备工作 (一)报送备案范围 1.需要报备的党内法规性文件,是指市纪委、市委各部门和各县(市、区)党(工)委,市委批准设立的党组(党委)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

用的决议、决定、意见、通知等文件,包括贯彻市委决策部署、指导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文件。主要有三个本质特征:一是规范性,二是普遍性,三是反复适用性。 2.不需要报送市委备案的文件。(1)人事调整、内部机构设置、表彰决定方面的文件;(2)请示、报告、会议活动通知、会议纪要、领导讲话、情况通报、工作要点、工作总结;(3)机关内部工作制度和工作方案;(4)其他不具有普遍约束力、不可反复适用的文件。 (二)报送备案期限。党内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由制定机关报送市委备案。 (三)报送备案材料及格式。 1.报送备案材料: (1)备案报告。抬关写“中共湛江市委办公室”,落款署制定机关名称,并加盖公章。 (2)正式文本。含发布通知,电子版和纸质版应当一致。 (3)制定说明。是对党内规范性文件制定情况所作的解释,主要包括制定意图、主要内容、起草及征求意见情况、审议签发情况,以及其他需要向备案机关报告的重要事项。 2.格式及方式:纸质文本要用A4型纸张装订成册,一式30份,同时报送PDF、TXT电子文本。 — 1 —

党委系统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

党委系统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 内蒙古新闻网13-06-27 09:53 【打印本页】来源:内蒙古新闻网-《内蒙古日报》 第一条为提高党委系统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保证党委系统规范性文件同党章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相一致,同宪法和法律相一致,同自治区党委的决策部署相一致,维护党委系统规范性文件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纪委、自治区党委各部门和盟市委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工作。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自治区纪委、自治区党委各部门和盟市委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决议、决定、意见、通知等文件,包括贯彻执行中央和自治区党委决策部署、指导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文件。 自治区纪委、自治区党委各部门牵头联合自治区有关部门印发的规范性文件,视为自治区纪委、自治区党委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盟市委办公厅经盟市委同意印发或转发的规范性文件,视为盟市委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盟市党政联合制定、由盟市委或者盟市委办公厅印发的主要用于部署经济社会发展等领域工作的文件,一般视为盟市委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下列文件不属于备案范围: (一)人事调整、内部机构设置、表彰决定方面的文件; (二)请示、报告、会议活动通知、会议纪要、领导讲话、情况通报、工作要点、工作总结;

(三)盟市党政联合制定、由盟市委或者盟市委办公厅印发的主要用于部署经济社会发展等领域具体工作,且具有年度特点、不具有长期约束力的文件; (四)机关内部工作制度和工作方案; (五)其他不具有普遍约束力、不可反复适用的文件。 第三条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 凡属报送备案范围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报送备案,不得不报、迟报、漏报。 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全面审查其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 在备案审查中发现规范性文件存在违法违规等问题的,应当予以处理。 第四条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承办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具体事务由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所属法规工作机构办理。 依照本办法应当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直接送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所属法规工作机构。 第五条依照本办法应当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由制定机关报送自治区党委备案,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机关 报送自治区党委备案。 第六条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提交备案报告、制定说明和正式文本,并装订成册,一式3份,同时通过自治区电子政务内网规范性文件备案平台报送电子文本。 对于不报送或者不按时报送应当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的,由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责令其限期补报。 第七条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对报送自治区党委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一)是否同党章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相抵触; (二)是否同宪法和法律不一致;

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的问题和思考

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的问题和思考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内涵 行政规范性文件有许多不同的称谓,如各种法律法规中出现的“其它规范性文件”“行政规定”、“规定”,也有“红头文件”之俗称。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名称最能概括其本质内涵。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特征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以外,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规定程序制定的,涉及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各类行政文件。”省内各部门、各地市的定义基本类同。据此,可以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特性概况为四点,即行政性、外部性、普遍性和规范性,同时符合这四性的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1.行政性是指,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是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除此之外的其它主体,根据法无授权不可为的行政法原则,不能制定规范性文件。 2.外部性是指,调整对象是行政主体以外的公民、法人、其它组织。行政主体内部的管理规章、制度不具有外部性,因而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

3.普遍性是指调制对象是不特定的,是普遍适用的,因此无法确定具体对象以排除其他人的适用。如各类执法文书,因对象特定,就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 4.规范性是指调整内容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实际的权利义务,是行政机关行使管理职责的依据,具有行政刚性。这四个特性分别从制定主体、适用范围、管理对象、调整内容四个方面定义了何为行政规范性文件。其中的规范性是其区别于一般政府文件的最本质特征,也使其具有了部分行政立法的特点和作用。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作用 从本质上来说,行政规范性文件并不属于我国正式的法律渊源,不被视为国家法律体系的一员。《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适用范围仅涵盖了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八种,没有涉及行政规范性文件,因而从根本上否定了行政规范性文件拥有正式法律性文件的地位。但与此同时,行政规范性文件又具有行政立法的某些特点,是行政机关在日常事务中进行行政管理的重要依据之一,关系群众切身利益,与公众生活密切相关,是政府权威的象征。在实际执行层面,因法律规定往往过于宽疏、滞后,有时只有只言片语的指导性规定,而国内社会现阶段发展不平衡不充分,各地域、领域社会生活复杂多变,在难以及时立法规范的情况下,作为

建立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体系研究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sodocs.net/doc/bd4470323.html, 建立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体系研究 作者: 来源:《北京档案》2015年第12期 摘要:本文在对北京市档案局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度体系的现状、问题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解决对策。 关键词: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度体系合法性审查 行政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进行行政管理的重要依据,具有补充、细化上位法的功能,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乃至整个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都具有一定影响。无论是国家层面还是北京市政府都对制定机关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制度、完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等提出了具体要求。鉴于此,本文在对北京市档案局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度体系的现状、问题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解决对策。 一、现状及分析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定义、特征及与行政立法、标准的区别 1.概念。《北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市人民政府规章外,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派出机关(简称制定机关)行使法定职权时,制定和公布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制定机关的工作计划、总结、人事任免、学习培训等内部事务的文件,以及涉密文件、不对外公布的文件,不属于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 2.特征。行政规范性文件是众多类文件中具有特定内涵的一种;现阶段判断一个文件是不是规范性文件,应主要从实体内容上判断,不能拘泥于形式(尤其是在鉴别以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应是依法行使社会公共管理权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文件内容应属于涉及调整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表现形式应当是“红头”并“盖章”。转发上级机关时提出的具体实施措施、补充意见等符合上述条件的,应界定为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为实施特定的社会公共管理事项而制定的工作规程、办事流程、办事指南等,内容包含规定管理相对人必须具备的条件、提交的材料、遵守的程序等事项的,应当界定为规范性文件。经本级政府批准、由政府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应界定为部门规范性文件。 3.区别。一是与行政立法的区别:(1)行政立法的主体是由宪法和法律规定的特定的行 政机关,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主体是各级各类国家行政机关和被授权行政主体。(2)行政立法的效力高于行政规范性文件,是规范性文件的依据。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与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3)行政立法可以在法定范围内设定权利(权力)和义务(责任),有一定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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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保障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清理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第四条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应当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 第五条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 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措施;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建立情况通报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备案审查的部门(以下简称备案审查部门)可以与党委、人大、司法机关的有关工作机构建立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衔接机制,形成监督合力,及时发现并纠正违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二章制定 第七条下列行政机关可以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各级人民政府;

《民用建筑设计统一规范》征求意见稿--条文说明

目次 1 总则 (3) 3 基本规定 (4) 3.1民用建筑分类 (4) 3.3建筑气候分区对建筑基本要求 (4) 3.4建筑与环境 (4) 3.5建筑模数 (5) 3.6防灾避难 (6) 4 规划控制 (7) 4.1建筑基地 (7) 4.2建筑突出物 (10) 4.3建筑连接体 (11) 4.4建筑高度 (12) 5 场地设计 (13) 5.1建筑布局 (13) 5.2道路与停车场 (13) 5.3竖向 (15) 5.4绿化 (15) 5.5工程管线布置 (16) 6 建筑物设计 (17) 6.1无标定人数的建筑 (17) 6.2平面布置 (17) 6.3层高和室内净高 (18) 6.4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18) 6.5设备层、避难层和架空层 (19) 6.6厕所、卫生间、盥洗室和浴室 (20) 6.7台阶、坡道和栏杆 (21) 6.8楼梯 (22) 6.9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 (26) 6.10墙身和变形缝 (26) 6.11门窗 (27) 6.12建筑幕墙 (28) 6.13楼地面 (29) 6.14屋面 (30) 6.15吊顶 (31) 6.16管道井、烟道和通风道 (31) 1

6.17室内外装修 (32) 7 室内环境 (33) 7.1光环境 (33) 7.2通风 (35) 7.3热湿环境 (36) 7.4声环境 (38) 8 建筑设备 (41) 8.1给水排水 (41) 8.2暖通空调﹙燃气﹚ (42) 8.3建筑电气 (44) 2

1 1 总则 总则 总则 1.0.1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标[2013]169号文的要求,对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进行全面修订本规范是在原《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以下简称“通则”)基础上修编改名为《民用建筑设计统一规范》。“通则”自实施近8年来,在规范编制、工程设计、标准设计等方面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随着国家经济技术发展和进步,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21世纪初期对各项民用建筑工程在功能和质量上有更高、更新的要求。节能、环保、绿色等可持续发展理念的强化,使得建筑形式越来越多样化、功能复杂化、综合化,加之新材料新技术也不断涌现,而从业人员的水平参差不齐,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更需要这本标准,作为各类民用建筑设计和民用建筑设计规范编制必须遵守的共同规则的重要通用标准之一,以保障民用建筑工程使用功能和质量,确保建筑物使用中的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利益,保护环境,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本着“增”、“留”、“删”、“改”四原则对原《通则》进行修订。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设计。由于国民经济的发展,我国城乡经济和技术水平都有了很大提高,无论是城市还是村镇,对民用建筑工程质量都不能放松,根据防火规范等有关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工程,本规范作为国家标准也应适用于城乡。乡镇建筑一般规模小、标准低,但所订日照、通风、采光、隔声等标准在乡镇广大地区更容易做到,地方上也可根据本规范内容和具体情况制订地方标准或实施细则。 1.0.3根据原《通则》中的设计基本原则和现代要求,加以补充和发展。如人、建筑、环境的相互关系,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体现以人为本原则等,这些要求无量的指标,但作为设计的重要理念和原则,不可忽视。国家有关的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主要是指《建筑法》、《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根据《城乡规划法》,将第5款改为“符合当地城乡规划”,强调本规范适用于城市和乡村。为了打破当前城市风貌“千城一面”、建筑缺乏地域特色等问题,增加了“宜具有地域特色,”

规范性文件审查细则

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由政府办公厅(室)转送或者部门直接报送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法制部门对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查,应当在20 日内办结,并向政府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第15条、第16条) 部门重要规范性文件草案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按照本规范进行前置审查。 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按照本规范第二部分材料审查和第三部分内容审查的相关要求进行审查。 第一部分规范性文件的界定 一、判断一个文件是否属于规范性文件,主要从文件实体内容上去判断。凡是对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构成影响的,需要公众知晓并遵照执行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的文件,都属于规范性文件,不论这种影响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是负面的还是正面的。 判断规范性文件应注意以下常见情形: (一)名称和形式不能作为判断是否属于规范性文件的标准。规范性文件目前没有专门、固定的名称和形式,只要按照国务院《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规定文种制发的文件,其内容对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有影响,不论采用何种名称,也不论采用条文式还是段落式,都属于规范性文件。 (二)行政机关转发上级规范性文件时,提出具体实施措施或者补充意见,对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构成影响的,也属于规范性文件。 (三)行政机关为实施特定行政管理事项制定的工作规程、办事流程、办事指南等,其内容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必须具备的条件、遵守的程序、提交的材料等事项的,属于规范性文件。(四)行政机关针对规范性文件适用问题作出的批复、解释或者处理意见等,其内容和形式具有普遍适用规则特征的,属于规范性文件。 二、行政机关制定的以下文件,不属于规范性文件,除市政府转办外,不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 (一)对行政机关或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方面事项制定的文件;(二)适用于行政机关内部的执法考评、监督检查、责任追究等方面的文件; (三)为明确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文件流转程序、办理时限、呈批手续等内部工作制度的文件;(四)公示办事时间、办事地点等事项的便民通告; (五)为实施专项行动明确有关部门职责的实施方案。 特别需要说明的是,对于名称为“实施方案”、“工作方案”的文件,若其内容除明确部门职责和任务分配外,还涉及创设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的内容,应当在出具意见时指出“实施方案”、“工作方案”的内容不具有对外效力,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部分内容应当另行出文,并履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第二部分材料审查 审查报送材料是否提交了规范性文件草案文本、起草说明及相关法律依据,其中,起草说明应当包括规范性文件出台的必要性、依据、拟设定的主要制度和措施、对不同意见的处理情况及理由等内容。同时,还应当审查下列程序性材料: 一、是否征求各相关单位或公民、法人、社会组织的意见 部门代政府草拟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如涉及其他有关部门职权,或者法人、公民或组织利益的,应当征求相关主体的意见,并采纳合理意见。有重大分歧的意见,应当进行协调沟通。对于征求意见的情况及意见采纳情况,应当在起草说明中予以反映;对不予采纳的意见,应当说明理由。(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第9条、第11条、第14条) 二、是否经部门法制科室合法性审查

行政规范性文件解读方案、解读材料

行政规范性文件解读方案、解读材料 一、起草背景 (一)上级精神 为增强农业抗风险能力,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逐步构建市场化的农业风险保障体系,提高农业灾后恢复生产能力,自2007年起,中央财政先后在全国开展种植业、养殖业、森林保险保费补贴试点,并印发了《中央财政种植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财金〔2008〕26号)、《中央财政养殖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财金〔2008〕27号)、《中央财政森林保险保险费补贴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金〔2009〕25号)。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新修订的《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精神,2016年12月,财政部印发了《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2017年4月,省财政厅印发了《山东省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二)我市情况 按照中央、省关于积极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有关精神,我市自2007年起,陆续在全市开展了政策性农业保险,印发了《青岛市种植业政策性保险保费补贴管理暂行办法》(青财农[2008]32号)、《青岛市养殖业政策性保险保费补贴管理暂行办法》(青财农

〔2008〕33号)。但上述办法距今已近10年,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公共财政体制改革和新修订的《预算法》实施,现行的办法已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 二、制定目的及法律依据 为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资金管理,明确各部门在保险费补贴资金申报、审核、分配、使用、监督、绩效管理等环节应承担的责任,更好地发挥政策性农业保险服务“三农”的作用,参照《预算法》、财政部《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研究起草了《青岛市政策性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本办法于2017年7月通过金宏向市金融办、市农委、市林业局、市畜牧兽医局、市物价局、青岛保监局书面征求意见,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了修改完善。 三、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7章、44条。 (一)总则(共3条) 1.依据。《预算法》、《农业保险条例》、《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2.定义。本办法所称政策性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是指各级财政,用于对农业保险经营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开展符合条件的农业保险业务,按照保险费(以下简称保费)的一定比例为投保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等提供补贴。

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 【法规类别】11805 【发文字号】桂办发[2013]12号 【发布部门】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3 【实施日期】2013.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 (桂办发[2013]12号) 第一条为了做好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保证党内规范性文件同党章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相一致,同宪法和法律相一致,维护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统一性和权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市、县(市、区)党委及纪委、党委各部门制定的党内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工作。

本办法所称党内规范性文件,是指自治区、市、县(市、区)党委及纪委、党委各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决议、决定、意见、通知等文件,包括贯彻执行上级和本级党委决策部署、指导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主要有规范性、外部性、普遍性、反复适用性等四个本质特征。 下列文件不属于备案范围: (一)人事调整、内部机构设置、表彰决定方面的文件; (二)请示、报告、会议活动通知、会议纪要、领导讲话、情况通报、工作要点、工作总结; (三)机关内部工作制度和工作方案; (四)其他不具有普遍约束力、不可反复适用的文件。 第三条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 有件必备,即凡属于报送备案范围的党内规范性文件,都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报送备案,杜绝不报、迟报、漏报和选择性报备的现象。 有备必审,即对于报送备案的党内规范性文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从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等方面进行审查。 有错必纠,即在备案审查中发现党内规范性文件存在违法违规等问题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筑业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筑业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 见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浙政办发[2017]89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7.08.16 【实施日期】2017.08.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筑业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见 (浙政办发〔2017〕89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和《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加快建设现代化城市的实施意见》精神,进一步促进全省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经省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历次全会、中央城市工作会议以及省第十四次党代会和省委城市工作会议精神,以新发展理念为引领,以"八八战略"为总纲,以推进建筑工业化为主线,坚持问题导向和效果导向,着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按照

适用、经济、安全、绿色、美观的要求,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加快推进建筑业转型升级,实现我省由建筑大省向建筑强省转变,努力打造"中国建造"标杆省份。 二、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 (一)落实"最多跑一次"改革。建立电子化评判系统,通过网上办理业务,推进行政许可智能化审批、核查,推动勘察、设计、建筑业企业等许可事项集中一站式办结。探索开展"承诺在先、动态核查"审批试点。进一步优化完善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备案等办事流程,加快实现"最多跑一次"。 (二)建立健全信用体系。完善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统一规范诚信信息记录内容与标准,加快实现与国家和市县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系统数据的共享交换,建立全省统一的建筑市场信用信息数据库。依法依规公开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探索开展第三方信用评价,支持行业协会开展会员信用评价工作。建立企业和从业人员守信红名单和失信黑名单制度,推行信用信息与行政审批、招标投标、监督抽查、评优评先、工程担保等事项关联机制。 (三)建立统一开放市场。进一步改革完善建筑市场准入和出清制度,建立全省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体系。打破省内区域和行业市场准入壁垒,各地不得以备案、登记、限制投标等名义变相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妨碍建筑市场公平竞争。严格执行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对涉及建筑市场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集中清理,杜绝以行政权力不当干预市场竞争。各地、各有关部门在基础设施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准入方面,不得违规对民营建筑业企业设置附加条件和歧视性条款。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现市场现场联动,对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给予责任单位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行政处罚并予以公示,给予注册执业人员暂停执业、吊销资格证书、一定时间直至终身不得进入行业等处罚。

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情况汇报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情况汇报 篇一: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汇报 贵州省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在全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 作会议上的经验交流材料之一 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汇报 各位领导: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是监督和规范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重要制度,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要手段。20xx年《贵州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实施以来,我区按照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原则,进一步加大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工作力度,凡规范性文件均按照规定及时向省政府报送备案,对下级行政机关认真履行审查监督职责,及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规范性文件,有效地保证了法律法规在我区的正确贯彻执行,维护了法制统一。 一、主要做法和体会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制度和机制建设是关键。我区注重从制度机制建设入手,积极探索备案审查工作的新路

子、新办法,强化措施,加大力度,努力提高备案审查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充分发挥了行政层级监督职能。20xx年制定了《毕节地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行署规范性文件制定规程》、《规范性文件备案格式》等文件,对规范性文件的规划、调研、起草、社会参与、论证、审查、备案等每个环节都作了明确规定,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日益制度化、规范化、有效化。去年以来,行署向省政府共报备规范性文件6件,审查下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340件,清理和撤销19件。 (一)加强制度建设,努力构建上下联动,各方配合的工作机制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作为政府层级监督的重要内容,是维护法制统一,防止部门利益形成的重要措施。行署对此非常重视,把规范性文件的前置审查和报送备案工作写进了《行署常务会议规则》,凡出台规范性文件,牵头起草部门要先送行署法制办进行审查,没有经过法制办前置审查且出具书面意见的,不上会研究。为确保备案审查制度落实到位,我们进一步理顺了各方面关系,加强了与有关方面的衔接与配合。一是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明确为行署法制办的一项工作职责,确定专人负责,细化工作职责和岗位职责。二是明确操作程序,理顺行署法制部门与相关部门,以及各部门之间的关系。对规范性文件的启动、调研、草拟、征求

合格评定用规范性文件的编写指南(征求意见稿)

GB/T *****—2009 IDT ISO/IEC 17007:2009 ICS 03.120.10 A 0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2009 IDT ISO/IEC 17007:2009 合格评定——合格评定用规范性文件的 编写指南 Conformity assessment — Guidance for drafting normative documents suitable for use for conformity assessment (ISO/IEC 17007:2009 , IDT) (征求意见稿) 2009-09-15 2009-╳╳-╳╳发布 200×-╳╳-╳╳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

目次

前言 本标准等同采用ISO/IEC 17007:2009《合格评定——合格评定用规范性文件的编写指南》。 本标准是ISO CASCO委员会(合格评定委员会)为了取代第二版的ISO/IEC Guide 7:1994 《适用于合格评定的标准的编写指南》而重新修订的标准. 在完善标准内容的基础上,为了符合我国的语言习惯,对ISO/IEC 17007:2009做了下列编辑性修改:1)正文中凡是出现“本国际标准”的地方,一律以“本标准”替换; 2)本标准中“规范性文件”是总称,包括了标准、规定要求[ISO/IEC Directives 2中3.1]; 3)本标准新增术语“合格评定对象”,根据ISO/IEC 17000:2004, 2.1, 注2改写。 本标准由全国认证认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61)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所、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方圆标志认证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论行政规范性文件及其效力

在行政工作中,行政机关常常制定一些不属于法规、规章的规范性文件,作为自己和下级机关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实行行政管理的重要手段和方式。那么,这些规范性文件在行政执法、行政诉讼中具有怎样的地位和作用呢? 一、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内涵 首先,我们要了解一下规范性文件的概念,所谓规范性文件,是指各级国家权力机关或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在一定范围内普遍适用,长期生效的文件,主要规范行政机关的职责权限,管理行为以及行政执法权的授予、委托等内容。 根据《宪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规范性文件和命令。这些把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行政措施、行政决定和命令统称为其他规范性文件。 由此可见,其他规范性文件指行政机关为实施法律、执行政策,在法定权限内制定的除法规、规章以外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措施、行政决定及命令。 2、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特征

(1)制定主体广泛性。所有行政机关,上至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下至各乡镇人民政府,均有权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 (2)效力的多层级性和从属性。其他规范性文件数量众多,其效力与制定主体相对应,从上到下呈现多层级的特点;而且下级规范性文件不能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内容相抵触,并分别从属于相应的行政法规、规章。 (3)内容的规范性。其他规范性问家也是为人们提供行为规则,行为模式的,在其效力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但是它不能自行为公民设定义务,为自己创设权力,正因为如此它不属于行政立法活动。 3、其他规范性文件同行政立法、具体行政性、内部行政行为的关系 (1)其他规范性文件同行政立法的关系 通常学理上将抽象行政行为分为两大类:行政立法行为和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行为。因此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同行政立法行为存在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同属于抽象行政行为,具有规范性、重复适用性等特征;而且制定规范性文件要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

党内法规制度体系XX

党内法规制度体系XX 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被提到新的高度,党的制度不断加强。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明确要将制度建设贯穿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纪律建设、作风建设之中。为加快制度建设,构建完善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制定或修订了党章、《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意见》等党内法规制度。但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包括哪些?为什么党内法规制度有的叫党章,而有的叫准则、条例、意见呢?它们有什么区别呢?效力高低又如何呢? 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由两部分构成,一是党内法规,二是党内规范性文件。 一、党内法规 根据xx年中央制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党内法规是党的中央组织以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规范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党内规章制度的总称。”所以,党内法规的制定机关是特定的,只包括党的中央组织、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一些涉及党的性质和宗旨、路线和纲领、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各级组织的产生、组成和职权,党员义务和权利方面的基本制度,党的各方面工作的基本制度等由于其重要性、权威性更高,需要党的中央组织来制定,被称为中央党内法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

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就其职权范围内有关事项制定党内法规。 党内法规的名称为党章、准则、条例、规则、规定、办法、细则,共7类。 党章对党的性质和宗旨、路线和纲领、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 组织原则和组织机构、党员义务和权利以及党的纪律等作出根本规定。现行的是十九大党章,分总纲和条文两部分,共11章55条。 准则对全党政治生活、组织生活和全体党员行为作出基本规定。现行的最重要的两个准则就是《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 规则、规定、办法、细则对党的某一方面重要工作或者事项作 出具体规定,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如《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工作程序规定(试行)》、《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等。 至于法律效力,党章、准则、条例、规则、规定、办法、细则 效力依次递减。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制定其他党内法规的基础和依据。所有其他党内法规都不得与党章相违背,可见党章的重要性及在党内法规中的至高地位。而“准则”与“条例”效力低于党章,是党内法规的主干,这就是为什么中央制定的党内法规以“条例”居多。

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查自纠工作总结

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查自纠工作总结 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查自纠工作总结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和汶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我局高度重视,认真开展了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查自纠工作,通过自查,教育局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侵犯群众合法权益的“奇葩”文件、无越权发文、乱发文等问题。现将我局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查自纠工作总结报告如下: 一、我局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的基本情况 一直以来,我局高度重视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管理工作,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动态监管,严格执行《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阿坝州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和有效期实施办法》及县委、县人民政府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的要求。一是进一步规范了决策制度。教育局修订了《汶川县教育局领导班子重大行政事项集体决策制度》《汶川县教育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专家咨询论证和评估制度》《汶川县教育局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等行政决策制度。二是完善了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为了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和监督,维护法制统一,确保政令畅通,推进依法行政,切实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结合我局依法行政工作的实际,制定了《汶川县教育局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制度》《汶川县教育局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和清理制度》《汶川县教育局规范性文件评估报告制度》。对教育局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公布、备案等方面作出了更为具体的规定,明确了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对职责调整的股室进行了规范性文件清理,需要修改的,做到了及时修改;不需要修改的,做好了继续实施的衔接工作,确保依法履职。 二、我局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的主要做法 树立宪法、法律绝对权威,维护法制统一,确保政令畅通,是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我局在制定规范性文件时严格执行以下六点要求,保证了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严禁越权发文。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履行职责,严禁以部门内设机构名义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严格落实行政权力清单,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增加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行政权力事项或减少法定职责;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规定出具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无谓证明的内容;不得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劳动权、休息权等基本权利。

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实施细则

精心创作,质量一流,排版规范。【下载后可任意复制修改】 通用精品文稿 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实施细则 目录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规范性文件的制定 (2) 第一节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制定 (6) 第二节区政府的工作部门、街道办事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 (11) 第三章规范性文件的备案 (12) 第四章规范性文件的评估和清理 (15) 第五章监督管理 (16) 第六章附则 (1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X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X市行政机关政策文件解读实施办法》及X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区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核、审议决定、公布、备案、评估、清理及其监督管理,按照上述规定及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本区行政机关制定的重大经济社会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同级党委(党组、党工委)。 第四条本区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备案、清理等相关管理工作应通过全市统一的规范性文件管理系统进行,以实现对规范性文件的标准化、精细化、动态化管理。 第二章规范性文件的制定 第五条本区行政机关应当通过编制规范性文件年度制定计划、开展必要性论证等方式,对需要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加强统筹、综合;内容相近的行政管理事项,应当归并后制定规范性文件。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数量原则上应当逐年减少。 规范性文件应当具有明确的制度、措施和程序等实质内容,不得制定没有实质内容的规范性文件。

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或者本市政策已经作出明确规定且仍然适用的,不得制定内容重复的规范性文件。 区政府工作部门通过制定或者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可以满足履行职责需要的,应当自行制定或者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不得提请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府办)制定或者转发规范性文件。 第六条本区下列行政机关(以下统称制定机关)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 (一)区政府; (二)区政府的工作部门; (三)街道办事处。 区府办负责编制本区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经区政府同意后予以公布。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以外的单位,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第七条规范性文件应当做到逻辑结构严密,表述简洁准确,语言文字规范。 第八条禁止规范性文件规定下列内容: (一)增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之外的行政权力事项或者减少法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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