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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的主要作用

法律文书的主要作用
法律文书的主要作用

法律文书的主要作用

篇一:规范法律文书写作的作用与意义

实用法律文书写作课的心得

摘要:通过对实用法律文书写作课的学习,我对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等专业有一个比较深入的了解。利用法律文书写作,对法律专业知识进行实际运用和掌握,并为解决实际问题打好基础。关键词:法律文书,心得,民事诉状,意义,作用

法学的训练就在写作,一定要写,一直要写,因为写才能让你深刻。——王泽鉴

作为一名大学生,法律写作是一项必须掌握的重要技能。通常来讲,法律写作包括两类:一类是法律文书写作,也称为实用法律写作,为法律实务中常常会用到的写作形式,如法官要写的判决书,律师要写的代理词,检察官要写的公诉词等;另一类是非法律文书的写作,其写作目的不是为了参与某一案件的司法过程,不会在某一法律关系中起法律作用。这类非法律文书只是充当作者法律知识的载体,即法律论文。笔者在文章中将分法律文书和法律论文两部分探讨法律写作的意义。

为了学好本课程,我觉得首先要具有正确的学习目的和态度,在学习过程中要刻苦钻研、踏踏实实、虚心求教、持之以恒。另外,在学习

时要抓住法律文书特点、基本理论、写作要求和具体写作方法;要理解法律文书是如何提出和适用的,又是怎样解决和实际应用的;要注意各部门法律内容之间的联系,前后是如何呼应的;要重在理解,能提出问题,积极思考,不要死记;要注重各类法律文书的写作和实际应用以及它们的作用,不()要孤立地去看待一个法律文书,应有完整的系统概念。通过习题练习可以巩固和加深对所学理论的理解,并培养分析能力和实际运用能力,所以应按要求完成布置的作业题。做题前,要对所学内容基本掌握;做题时,要看懂法律文书要求,注意分析,熟练应用各种法律文书写作要求和写作要点。除学习规定教材外,应参阅相关的参考书,尤其是陈老师给我们指定的参考书。如果有条件,还可通过模拟法庭练习、验证和巩固所学法律文书知识,训练实际法律文书的应用,培养我们严谨的科学作风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一.法律文书的作用有:

首先,使用民事诉状提起民事诉讼,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保护自己民事权益的行为.这种诉讼行为受国家法律保护,体现了当事人权利与义务一律平等的原则.这样做具有健全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意义。其次,合法合格的民事诉状,能够引起诉讼程序的开始,据以依法解决当事人的实体问题.因此,使用民事诉状,对于当事人解决财产权益,知识产权,债权债务,经济合同,婚姻家庭纠纷等,在行使诉讼权利上具有法律实体上的和法律程序上的意义。

最后,民事诉状是人民法院立案和审判的重要凭据之一,也是被告应

诉答辩的根据.因此,使用民事诉状,对当事的原告人来说,在用法律保护他自身民

事权益方面具有切实的意义。

二.法律文书写作的意义

(一)有助于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司法过程中,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保护,需要法官明晰案情和正确实用法律,而法律文书是阐明案情真实情况,明确双方争议焦点的重要途径。另外,法律文书直接说明了文书使用者的诉求及法律依据,代表文书使用者的意志,帮助其实现合法权益。虽然,在我国的法律规范中,并未规定法律关系的确定必须通过书面形式,但是通过法律文书,人们就可以比较容易地确认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从而为保障各自合法权益的实现,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有助于分辨案件的是非曲直

法官或仲裁员在裁判案件时,一般很少会亲自去调查案件事实,而主要依赖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来形成自己的看法和意见。而这些证据材料,很大程度上要通过各类法律文书呈现出来。例如通过各类诉状类文书(如民事起诉书,公诉书,仲裁申请书等)讲明自己的请求事项,以及支持请求的理由与证据;通过各类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如公证书、侦查文,实用法律写作书、检察文书等)来证明案件事实;另外还有本身就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法律文书,最典型的就是合同书、协议书等。

(三)可以用文字忠实记录各项法律活动

法律文书记录了全部诉讼、非诉讼活动的进程,是程序公正、合法的重要记录。同时,法律文书还有重要的档案价值,可以为法律监督、总结经验、完善立法以及法学教学和科研工作提供重要的第一手实证资料。所以制作形式规范、内容完备、表述清楚的法律文书是公正执法的重要凭证,对司法审判、立法活动、法学研究都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由此可见,法律文书在司法实践工作中作用很大,它以文字的形式,全面、准确、如实地记载和保留案件材料和证据,使法律机关及法律组织与案件当事人及时勾通、互相交流,从而保证案件处理的公正、公平,维护法律的尊严,打击敌人,严惩犯罪,保护国家和人民利益,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保驾护航。此外,法律文书除具有以上作用外,还是做好司法档案工作的重要工具,是衡量执法公正和公平的重要依据,是衡量法律机关干部能力的重要尺度。

我想,通过上述各个环节的学习,定能培养我们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解决问题不是仅仅照着书本上的法律文书写作要求做练习题,而是要求使用已有的知识对新提出的要求和案例能理解和领悟,并能提出自己的思路和解决问题的方案,这更是如今所倡导的创新过程。

篇二:法律文书复习题

法律文书复习题:

一、简答题:

1.简述法律文书的概念、种类及其与司法文书、诉讼文书的联系与区别?答:法律文书是我国司法机关、公证机关、仲裁组织依法制作

的处理诉讼案件和非诉讼案件的法律文书,以及案件当事人、律师和律师组织自用或代书的法律文书的总称。种类:按制作主体的不同,可分为公安机关的法律文书,通常称为侦查文书;检察机关的检察文书;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通常称为裁判文书;公证机关的公证文书;仲裁组织的仲裁文书;律师自用或代书的文书称为律师实务文书等。按文书名称和用途的不同,可划分为报告类文书、通知类文书、决定类文书、裁判类文书等。按表达方式和表现形式的不同,可划分为文字叙述式文书、填空式文书、笔录式文书和表格式文书。按文书体例的不同,可划分为信函式文书、致送式文书、宣告式文书等。联系与区别:司法文书是专指司法机关处理各种诉讼案件的法律文书。它是法律文书中的主要组成部分。诉讼文书是说凡涉及诉讼的法律文书均应包括在内,即应包括司法文书及民用的涉及诉讼的法律文书。2.法律文书的基本特点有哪些?答:(1)主旨的鲜明性(2)材料的客观性(3)内容的法定性(4)形式的程式性(5)解释的单一性(6)使用的实效性。

3.简述法律文书的主要作用?答:(1)具体实施法律的重要手段(2)生动宣传法律的现实教材(3)记录法律活动的文字载体(4)考核法律人才的重要内容(5)保存法律事务的文书档案。

4.法律文书在叙写事实时应掌握哪些要点?答:(1)事实要素,齐全完备(2)关键情节,具体叙写(3)因果关系,交代清楚(4)争执焦点,抓准记清(5)财务数量,记叙确切(6)叙述事实,平实有序(7)材料选择,真实典型(8)列举证据,确凿可信。

5.法律文书应从哪些方面阐述理由?答:(1)认定事实,以实为证(2)分析事理,以法为据(3)引证法律,明确具体(4)前后照应,统领全文。

6.简述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的概念和功能?答: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是指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对受理刑事案件的材料经过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并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报请领导审查批准是否立案的法律文书。功能:一是依法确认案件成立,是刑事诉讼活动开始的文字凭据;二是对侦查工作具有指导意义,因为立案报告书对案情进行了一定的分析,并提出了侦查计划,指导侦查工作顺利进行。7.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的正文应写明哪些内容?答:(1)立案的事实依据。这部分主要写明已经掌握的有关案件情况。(2)立案的理由和法律依据。这一部分通过案情分析,阐明立案的理由和法律依据,以说明立案侦查的正确性、必要性,并为制作侦查计划打下基础。(3)侦查计划。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和对案情的分析判断,制定切实可行的侦查计划。

8.通缉令的正文部分应写明的内容有哪些?答:(1)简要案情。(2)被通缉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号码、体貌特征和携带物品。(3)工作要求和注意事项。(4)联系人、联系电话。(5)附项。即在通缉令中附被通缉人照片、指纹及社会关系。

9.简述提请批准逮捕书的概念和功能?答:提请批准逮捕书,是公安机关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提请同级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时制作的法律文书。功能:

法律文书的邮寄送达

法律文书的邮寄送达 篇一:挂号邮寄送达行政执法法律文书应注意事项 [参考资料]挂号邮寄送达行政执法法律文书应注意事项 近年来,有行政相对人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对行政机关挂号邮寄送达法律文书的程序和效力提出质疑。为防范执法风险,规范法律文书的送达,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就行政机关挂号邮寄送达法律文书问题,建议注意如下事项: 一、挂号邮寄送达法律文书,目前主要限于以下方式: 一是邮政普通挂号邮寄,二是邮政双挂号邮寄,三是邮政特快专递(即EmS)。重大案件建议采取邮政特快专递方式。 二、建议在行政执法中要求当事人提供或确认自己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 提供或确认方式,可以是由当事人签署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也可以是在对当事人本人或单位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询问笔录中确认。 提供或确认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的内容,应包括详细地址、邮政编码和当事人的联系电话等内容;当事人委托他人代收法律文书的,应当明确代收人的姓名或名称、代收地址、邮政编码和代收人的联系电话等

内容。 三、建议查明当事人的住所地、现经常居住地和经营场所。 如果自然人的现经常居住地与户籍登记的住所地不一致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现住所地(经营场所)与法定机关登记备案的住所地(经营场所)不一致的,应当由当事人确认或调取相关证据印证,并尽量要求当事人确认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 四、要准确确定并填写送达地址及其邮政编码。 (一)当事人在行政执法程序中就法律文书的送达,明确向行政机关提供或确认了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的,按该地址向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 (二)当事人未提供或确认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的: 1、自然人以其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或现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建议先以当事人现经常居住地为邮寄送达地址,如果通过该地址无法送达(包括查无此址、查无此人、无人签收等情形,下同)的,再向当事人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有照个体户的经营场所以及该当事人其他居住地挂号邮寄送 达法律文书。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中的住所地(主要经营场所)为送达地址。如果该当事人承认自己的实际住所地(主要经营场所)已改变但尚未办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的,建议先以当事人实际住所地(主要经营场所)为邮寄送达地址,通过该地址无法送达的,再向当事人在法定机关登记备案中的住所地(主要经

探讨法律文书送达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探讨法律文书送达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摘要:法院审判流程改革后单列出送达这个工作环节。因为送达工作单列化和送迭中存在的实际困难,迭达工作被称为审判流程中的“瓶颈”。为解决这个“瓶颈”问题,各地区法院出台了不少规定。文章从困境和对策两和方面,对送达工作问题的解决提出建议。 关键词:审判流程;送达;困境;对策 全国法院以“公正和效率”为主题的法院改革后,提出了“三个至上”的宗旨,再以科学发展观作为工作的指导来开展这些年的工作。在这些年的法院改革和各项活动中,也紧紧围绕着这些宗旨和主题展开。对法院审判流程的改革就是改革的内容之一。前两年,最高院提出了大立案模式的改革方案。这个方案在许多法院试验后取得了不坏的效果,并在某些方面显现了特别的成效。审判流程规定:送达、排期工作不是由承办人员直接操作、而是在短时间内由同一的送达法官完成不同、不同当事人的案件的庭前、庭后的法律文书的送达工作。所以,这一改革方案不如以往的审理方式,何时开庭、何时判决由承办法官自己自由决定。开庭审理的时间在文书送达时已经安排就绪;其他工作的安排由流程管理规定决定。承办人员只要按照文书上规定的时间开庭。案件的审理安排已不是按照案件的难易程度自己自由安排,而是简案和难案分流。这样的审判流程模式缩短了案件时间办理。审理期限有审判流程跟踪监督,避免了以往许多案件久拖不决的现象。不仅缩短了审理案件的时间,而且在法院内部的管理上责任明晰,职责落实到位,督促有力,提高了办理案件人员的工作效率,提高了各个部门之间的协作和合作能力和效率。 在审判流程中,送达是一个重要的环节。送达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定方式,将诉讼文书或法律文书送交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一种诉讼行为。送达工作是诉讼的基础性制度,它贯穿于整个诉讼活动,始终是连接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媒介,是裁判发生法律效力的主要条件,是实现诉讼任务,贯彻诉讼法核心原则的手段和途径。在这个环节中,存在不少问题,面对这些问题,如何解决好称为整个流程的“瓶颈”的送达工作是审判工作顺利进行的关键。在和几位送达工作同志交谈后,总结了他们的送达工作经验,抓住当事人、、案件性质等几个方面的因素,找到案件准确、高效送迭的对策。下文从困境和对策两个方面作探讨。 一、困境

挂号邮寄送达行政执法法律文书应注意事项

[参考资料]挂号邮寄送达行政执法法律文书应注意事项 近年来,有行政相对人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对行政机关挂号邮寄送达法律文书的程序和效力提出质疑。为防范执法风险,规范法律文书的送达,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就行政机关挂号邮寄送达法律文书问题,建议注意如下事项: 一、挂号邮寄送达法律文书,目前主要限于以下方式: 一是邮政普通挂号邮寄,二是邮政双挂号邮寄,三是邮政特快专递(即EMS)。重大案件建议采取邮政特快专递方式。 二、建议在行政执法中要求当事人提供或确认自己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 提供或确认方式,可以是由当事人签署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也可以是在对当事人本人或单位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询问笔录中确认。 提供或确认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的内容,应包括详细地址、邮政编码和当事人的联系电话等内容;当事人委托他人代收法律文书的,应当明确代收人的姓名或名称、代收地址、邮政编码和代收人的联系电话等内容。 三、建议查明当事人的住所地、现经常居住地和经营场所。 如果自然人的现经常居住地与户籍登记的住所地不一致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现住所地(经营场所)与法定机关登记备案的住所地(经营场所)不一致的,应当由当事人确认或调取相关证据印证,并尽量要求当事人确认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 四、要准确确定并填写送达地址及其邮政编码。 (一)当事人在行政执法程序中就法律文书的送达,明确向行政机关提供或确认了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的,按该地址向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 (二)当事人未提供或确认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的: 1、自然人以其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或现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建议先以当事人现经常居住地为邮寄送达地址,如果通过该地址无法送达(包括查无此址、查无此人、无人签收等情形,下同)的,再向当事人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有照个体户的经营场所以及该当事人其他居住地挂号邮寄送

法律文书送达注意事项

法律文书送达注意事项 篇一:公告送达法律文书应注意的事项 公告送达法律文书 应注意问题目前,相当一部分案件,被告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法律文书。公告送达直接涉及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因此,公告送达需要严格注意法律程序,结合近几年公告送达出现情况,谈一下公告送达应注意的问题:一、公告送达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88条,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第89条,公告送达起诉状或上诉状副本的,应说明起诉或上诉要点,受送达人答辩期限及逾期不答辩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传票,应说明出庭地点、时间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判决书、裁定书的,应说明裁判主要内容,属于一审的,还应说明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 二、公告送达的前提条件 被告人下落不明,因此要审查或依职权调查被告人下落不明的证据,具体为: 1、被告人原住所地村委会负责人、社区负责人、社区民警的调查笔

录。 2、户籍所在地有关当事人专向情况,包括户口迁移、暂住证情况。 3、被告人直系亲属或同住成年家属的调查笔录。 三、婚姻案件 因婚姻案件的特殊性(离婚案件婚姻关系不能再审),需严格审查其他证据,避免一方当事人恶意离婚。 四、经济纠纷案件 因被告下落不明不到庭参加审理,无法查明案件事实,可中止审理。如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可缺席判决。 五、公告送达的公告在报纸公告同时,在原住所地张贴。 六、公告送达的法律文书,特别是判决书,要送达给被告人亲属一份。篇二:挂号邮寄送达行政执法法律文书应注意事项 [参考资料]挂号邮寄送达行政执法法律文书应注意事项 近年来,有行政相对人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对行政机关挂号邮寄送达法律文书的程序和效力提出质疑。为防范执法风险,规范法律文书的送达,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就行政机关挂号邮寄送达法律文书问题,建议注意如下事项: 一、挂号邮寄送达法律文书,目前主要限于以下方式: 一是邮政普通挂号邮寄,二是邮政双挂号邮寄,三是邮政特快专递(即EmS)。重大案件建议采取邮政特快专递方式。

法律文书送达方式有哪些

法律文书送达方式有哪些 题要 (1)直接送达。行政处罚法律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 (2)留置送达。(3)邮寄送达。直接送达行政处罚法律文书确有困难的,可以采用邮寄送达。 (4)公告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取上述方式均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行政执法文书。 【为你推荐】 行政强制法诉讼费诉讼时效抗辩管辖权异议申请书起诉书怎么写强制执行申请书欠条的诉讼时效 在民事案件中,法院对案件作出判决后,会作出法律文书。相关法律规定法律文书应送达当事人,那▲法律文书送达方式有几种?相关的法律又是怎么规定的呢?小编就以上 问题为您作出解答,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一、法律文书送达方式 (1)直接送达。行政处罚法律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自然人的,由本人签收,本人不在的,可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并在送达回证的备注栏内注明与受送达人的关系;受送达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代理人或书面指定的

代收人或者该法人、组织的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盖章;上述有关人员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2)留置送达。受送达人是自然人的,受送达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属拒绝签收行政处罚法律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等其他单位人员到场,对送达情况和过程予以见证,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行政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受送达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拒绝签收或盖章的,按照上述程序适用留置送达。 (3)邮寄送达。直接送达行政处罚法律文书确有困难的,可以采用邮寄送达。邮寄送达应通过国家法定邮政部门,采用挂号信或特快专递方式,并将邮寄回执留存放入档案。 (4)公告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取上述方式均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行政执法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满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在行政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送达行政处罚法律文书时应按照以下顺序采取不同的 送达方式:首先采用直接送达,当直接送达不能达到目的时才可以采用留置送达;留置送达不成,才可以采用邮寄送达;邮寄送达不成,才可以采用公告送达。 ▲二、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的相关规定:

第一章法律翻译概述

第一章法律翻译概述(课堂讲练材料) 本章教学目的:1、了解法律翻译的概念、基本特点、法律翻译常用文本类型; 2、了解法律翻译者应具备的基本素质 课堂教学: 一、法律翻译的概念 法律翻译,是指对法律法规、法律专著文献、涉及法律的商务、经贸、金融等相关专业的翻译活动。此处提及法律翻译概念,有两个意义。请看以下译文对比: 示例1、(1)、A burned child dreads the fire. 译文1、烧伤的孩子害怕火。 译文2、一朝被蛇咬,十年怕井绳。 (2)、He had one foot in the grave. 译文1、他的一只脚已经踏进了坟墓。 译文2、他已经是半截入土的人了。 译文3、他已经风烛残年。 (3)、冬天,有一个双目失明的乞丐在纽约大街上乞讨,他的脖子上挂着一块牌子,写着“Blind since childhood”.有一个落魄诗人正巧路过,乞丐听到脚步声,向他乞讨。诗人说:”我也很穷,不过我可以给你点东西。“说完,就在乞丐牌子上写了一句话。那天,乞丐得到了远远多于往日的施舍。后来,乞丐又遇到那位诗人,问诗人到底在牌子上写了什么,诗人回答:“Spring is coming, but I can’t see it.” 示例2、(1)、Where a defendant is fined and the same is not forthwith(means: at once, without delay) paid ,the magistrate (the official who acts as the judge in the lowest courts of law)may order the defendant to be searched. 译文:如被告人被判处罚款,但没有随即缴付该罚款,裁判官可命令搜查被告人。 (2)、“Delivery Note”shall mean the note as the proof of delivery, issued by Party C and countersigned by Party B when taking the delivery of the Vehicles, which shall contain the information including but without limitation to the identification number, the quantity, the loading date, the shipment date, the delivery record of the delivered Vehicles and the information that the delivered Vehicles have been pledged to Party A. 译文:“交接单”:由丙方签发、乙方在接收车辆时签署的车辆交接凭证,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交付车辆的识别码、数量、装车日期、发运日期、交车记录、车辆已质押给甲方等信息。 可见,法律翻译与文学翻译存在着比较明显的差异,法律翻译与文学翻译尽管都是用目的语(译语)的语言形式忠实的再现或表达源语中的深层信息,但文学翻译允许翻译人对语言规范进行创造性使用,甚至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改变原文表达方式,以目的语方式来表达源语文化信息(如示例1)。法律翻译则更加严格的遵循“信、达”原则,而且相比文学翻译,达到“信、达”的难度更高,因为其谴词、用句、文本结构均不同于普通文章翻译(如示例2)。 二、法律翻译的文本类型 法律翻译实践当中,通常把法律文本分为以下几类: 1、法律法规类,如宪法、法律、法令、国际公约等; 对于这一类法律文本,一般由国际组织、政府组织专业人员翻译。作为立法语言,在法律语言中,最具严谨、庄严、甚至刻板的特点,其中的诸多用词、句型是学习法律英语的最好范本,是律师起草、翻译合同、契约的参考文本(阅读我国合同法教学法规之条款第142条:The risks of damage and loss of the targeted matter shall be borne by the seller prior to the delivery

法律文书的法定送达形式

法律文书的法定送达形式 一、送达的法定形式 法律文书的送达有五种法定形式,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 1、法律明确的规定,能找到当事人的要适用直接送达;直接送达有困难的,适用委托送达和邮寄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适用公告送达。 2、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适用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报纸等媒介的“违章驾驶员车号曝光台”就是公告送达的方式) 3、公告送达的形式,公告送达可以在行政机关的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 二、送达的法定要求 1、送达各种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盖章; 2、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3、送达各种文书,应该直接送交受送达人。 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由其成年家属代为签收;向单位送达文书的,由其主要负责人、法人代表或者办公室、值班室、收发室负责收件的人签收。 4、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机构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

达。邮寄送达以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5、受送达人拒绝送达的,可以适用留置送达。 ①即有送达人邀请有关基层组织(当地居委会、派出所)或者所在单位代表当场,说明情况,在送达文书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章,将送达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既视为送达。 ②有关基层组织或者见证人不愿意送达回证上签章的,由送达人在送达回证记明情况的,将送达文书留下,即视为送达。 送达程序是行政执法程序中很重要的一部分,例如郑州城管执法局“将罚单贴到车窗上”,被法院判决败诉一案,法院判决该行政行为7处违法,其中一条就是送达程序违法。此案郑州城管执法局“将罚单贴到车窗上”,不是法定送达形式的任何一种,所以违反了送达的法定程序。

行政法律文书的送达

行政法律文书的送达 篇一:法律文书的法定送达形式 法律文书的法定送达形式 一、送达的法定形式 法律文书的送达有五种法定形式,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 1、法律明确的规定,能找到当事人的要适用直接送达;直接送达有困难的,适用委托送达和邮寄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适用公告送达。 2、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适用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报纸等媒介的“违章驾驶员车号曝光台”就是公告送达的方式) 3、公告送达的形式,公告送达可以在行政机关的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 二、送达的法定要求 1、送达各种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盖章; 2、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3、送达各种文书,应该直接送交受送达人。 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由其成年家属代为签收;向单位送达文

书的,由其主要负责人、法人代表或者办公室、值班室、收发室负责收件的人签收。 4、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机构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 达。邮寄送达以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5、受送达人拒绝送达的,可以适用留置送达。 ①即有送达人邀请有关基层组织(当地居委会、派出所)或者所在单位代表当场,说明情况,在送达文书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章,将送达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既视为送达。 ②有关基层组织或者见证人不愿意送达回证上签章的,由送达人在送达回证记明情况的,将送达文书留下,即视为送达。 送达程序是行政执法程序中很重要的一部分,例如郑州城管执法局“将罚单贴到车窗上”,被法院判决败诉一案,法院判决该行政行为7处违法,其中一条就是送达程序违法。此案郑州城管执法局“将罚单贴到车窗上”,不是法定送达形式的任何一种,所以违反了送达的法定程序。 篇二:挂号邮寄送达行政执法法律文书应注意事项 [参考资料]挂号邮寄送达行政执法法律文书应注意事项 近年来,有行政相对人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对行政机关挂号邮寄送达法律文书的程序和效力提出质疑。为防范执法风险,规范法律文书的送达,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就行政机关挂号邮寄送达法律文书问题,建议注

内地与香港法律文书送达方式

内地与香港法律文书的送达方式 一、作为受送达人的自然人或者企业、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内地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向该自然人或者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送达。 二、除受送达人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表明其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接收有关司法文书外,其委托的诉讼代理人为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可以向该诉讼代理人送达。三、受送达人在内地设立有代表机构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向该代表机构送达。受送达人在内地设立有分支机构或者业务代办人并授权其接受送达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向该分支机构或者业务代办人送达。 四、委托送达: 1、双方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均需通过各高级人民法院和香港特被行政区高等法院进行; 2、按委托送达方式送达的,自内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将有关司法文书递送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之日起满三个月,如果未能收到送达与否的证明文件且不存在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视为不能适用委托送达的方式送达。 3、第十二条受送达人未对人民法院送达的司法文书履行签收手续,但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送达: (一)受送达人向人民法院提及了所送达司法文书的内容; (二)受送达人已经按照所送达司法文书的内容履行; (三)其他可以确认已经送达的情形。 五、邮寄送达: 但三个月未收到送达与否的证明文件,视为没有送达。 六:人民法院可以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收悉的其他适当方式向受送达人送达。七:公告送达: 依以上方法均不能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内容应当在内地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自公告之日起满三个月即视为送达。 八:除公告送达方式外,人民法院可以同时采取多种法定方式向受送达人送达。 采取多种方式送达的,应当根据最先实现送达的方式确定送达日期。

法律文书写作,陈卫东

法律文书写作,陈卫东 篇一:法律文书写作教学大纲 《法律文书写作》教学大纲 课程英文名称:Legalinstrumentswritingcurriculum 课程编码:013a1150学时:36学分:2.0 一、课程教学对象:法学专业本科生 二、课程的性质、目的与任务 法律文书写作是大学法学专业本科阶段的一门必修的专业基础课。它是一门具有法律专业知识性质和特点的应用写作课。 开设本课程,旨在通过传授国家司法机关、依法授权的法律组织、律师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公民个人为解决法律事务而制作的各种法律文书的写作知识,使学生达到能用会写各种法律文书的目的。 本课程具有以下三方面的特点:一是综合性。本课程既是一门应用写作课,课程讲述的写作知识必须符合一般的写作规律,同时它又具有法学专业课程的特点,而且这些法律的特定要求既涉及程序法又涉及实体法,因而又必须严格按照法律对文书写作的特定要求进行写作。二是实用性。从事各项法律活动都离不开法律文书的使用,其中有的是启动法律活动的手段,有的是解决法律问题的文字凭证,有的是法律活动的实录。可以说,法律文书既是法律活动运作的工具,又是法

律活动的文字载体或结论。三是技能性。学习本课程,不仅要求学生熟悉并掌握法律文书的各种写作知识,而且要求学生不断提高其实际操作的技能:在掌握了文书写作知识的基础上,进一步作到能用会写。因此,在该课程的学习过程中,应配合必要的写作演练,以有效提高学生写作法律文书的实际能力。在课程考核中,也应把实际写作能力的高低作为考核学生的主要内容。 三、对先修课的要求 在学好法律文书写作知识和要领的基础上,切实注意指导学生实际的操作和演练。根据本课程安排的写作练习,要求学生学会实际运用,并逐步达到会写常用的法律文书的基本要求。 四、课程的主要内容、基本要求和学时分配(总学时数:36)本课程的课内学时为36学时,包括指导学生写作练习的学时。 第1章总论(4学时) 1法律文书的概念、类别(a) 1 2法律文书的沿革(B) 3法律文书的主要特点(a) 4法律文书的作用(B) 5法律文书写作的基本要求(a) 第2章公安机关的法律文书——侦查文书(5学时) 1概述(a) 2立案、破案文书(c)

刑事案件法律文书送达方式

刑事案件法律文书送达方式 篇一:法律文书送达方式 (一)直接送达 直接送达,是执行送达任务的司法警察或者书记员将应当送达的诉讼文书,直接交付给受送达人签收的送达方式。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日期即送达日期。诉讼文书以直接送达为原则,直接送达是最基本的送达方式。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以下情况都属于直接送达:1.受送达人是公民的,应当由本人签收;本人不在的,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 2.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 3.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 4.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必须注意,离婚诉讼的诉讼文书的送达有特殊性,如果受送达的一方当事人不在时,不宜交由对方当事人签收。 (二)留置送达 留置送达,是指受送达人拒收诉讼文书时,送达人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处的送达方式。留置送达与直接送达具有同等的效力。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受诉讼文书时,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其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

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适用留置送达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者盖章,拒绝签收或者盖章的,适用留置送达。 2.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既可以向受送达人送达,也可以向其诉讼代理人送达。受送达人指定的诉讼代理人为代收人,法院向诉讼代理人送达时,适用留置送达。 3.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当事人本人因故不能签收的,可以由其指定的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拒绝签收的,不适用留置送达。当事人拒绝签收调解书,说明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调解书不发生法律效力。 (三)委托送达 委托送达,是指受诉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时,委托受送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代为送达的方式。 委托送达一般是在受送达人不在受诉法院的辖区内,直接送达有困难时适用。接受委托的只能是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需要委托送达时,应当出具委托函,将委托的事项和要求明确地告知受托的人民法院,并附送达回证。 (四)邮寄送达 邮寄送达,是指人民法院直接送达有困难时,将诉讼文书附送达回证

法律文书送达方式

(一)直接送达 直接送达,是执行送达任务的司法警察或者书记员将应当送达的诉讼文书,直接交付给受送达人签收的送达方式。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日期即送达日期。诉讼文书以直接送达为原则,直接送达是最基本的送达方式。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以下情况都属于直接送达: 1.受送达人是公民的,应当由本人签收;本人不在的,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 2.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 3.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 4.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必须注意,离婚诉讼的诉讼文书的送达有特殊性,如果受送达的一方当事人不在时,不宜交由对方当事人签收。 (二) 留置送达 留置送达,是指受送达人拒收诉讼文书时,送达人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处的送达方式。留置送达与直接送达具有同等的效力。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受诉讼文书时,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其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适用留置送达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者盖章,拒绝签收或者盖章的,适用留置送达。 2.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既可以向受送达人送达,也可以向其诉讼代理人送达。受送达人指定的诉讼代理人为代收人,法院向诉讼代理人送达时,适用留置送达。 3.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当事人本人因故不能签收的,可以由其指定的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拒绝签收的,不适用留置送达。当事人拒绝签收调解书,说明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调解书不发生法律效力。 (三)委托送达 委托送达,是指受诉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时,委托受送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代为送达的方式。 委托送达一般是在受送达人不在受诉法院的辖区内,直接送达有困难时适用。接受委托的只能是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需要委托送达时,应当出具委托函,将委托的事项和要求明确地告知受托的人民法院,并附送达回证。 (四)邮寄送达 邮寄送达,是指人民法院直接送达有困难时,将诉讼文书附送达回证交邮局用挂号信寄给受送达人的送达方法。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与送达回证上收件日期不一致的,或者送达回证没有寄回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邮寄送达方式简便易行,但是,这种送达方式应当是在上述几种送达方式不能实施的情况下,才能采用的。目前有些地方的法院比较普遍采用这一送达方式,在其采取邮寄送达不成时才改为直接送达。这种做法,是违背民事诉讼法的基本精神的。 (五)转交送达 转交送达,是指在特定情况下,不宜或者不便直接送达时,法院将诉讼文书通过受送达人所在单位转交的送达方式。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转交送达是在受送达人身份特殊的情况下适用的,具体包括: 1.受送达人是军人的,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 2.受送达人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或者劳动改造单位转交;

法律文书超期送达

法律文书超期送达 篇一:法律文书的送达方式 法律文书的送达方式 现行法律规定的送达方式有6种,分别是: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以下为简要分析:(一)直接送达 直接送达是指执行送达任务的司法警察或书记员,将应当送达的诉讼文书,直接交付给受送达人签收的送达方式。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收日期即送达日期。诉讼文书以直接送达为原则,直接送达是最基本的送达方式。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以下情况都属于直接送达:1、受送达人是公民的,应当由本人签收;本人不在的,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 2、受送达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 3、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诉讼代理人签收; 4、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注意:离婚案件的诉讼文书,如果受送达的一方当事人不在时,不宜交由另一方当事人签收。 (二)留置送达 留置送达是指受送达人拒收诉讼文书时,送达人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

达人住所的送达方式。留置送达与直接送达具有同等的效力。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收诉讼文书时,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其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执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将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注意: 1、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者盖章,拒绝签收或盖章的,适用留置送达; 2、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既可以向受送达人送达,也可以向其诉讼代理人送达。受送达人指定诉讼代理人为代收人的,法院向诉讼代理人送达时,适用留置送达; 3、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当事人本人因故不能签收的,可以由其指定的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拒绝签收的,不适用留置送达。当事人拒绝签收调解书,说明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调解书不发生法律效力。 (三)委托送达 委托送达是指受诉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时,委托受送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代为送达的方式。 委托送达一般是受送达人不在受诉法院的辖区内,直接送达有困难时适用,且接受委托的必须是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需要委托送达时,应当出具委托函,将委托的事项和要求明确地告知受委托的人民法院,

法律文书第一章

第一章法律文书概述 第一节法律文书的概念和类别 一、概念:法律文书是我国司法机关公证机关仲裁组织以及案件当事人律师、律师组织(律师事务所)处理诉讼案件非诉讼案件的法律性文书的统称。 二、分类: 一:制作主体为标准 1:侦查文书:制作主体包括公安机关、检察院(自侦案件)包括三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案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的、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狱内侦查科)、军队(保卫部门)、海关(缉私局)。行使侦查权的机关 2:检查文书:检察机关(检察院) 检察机关办理自侦案件行使侦查权制作和使用的文书为侦查文书 3:裁判文书:审判机关(人民法院) 以上三类文书合称司法文书 4:公正文书:公正机关 包括区(县)、地(市)级、省级。三级公正机关公正文书的效力只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比如出国资格审查)效力出现差别。 公正对象为法律事实(事件、行为)。 公正的目的是为了证实法律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 5:仲裁文书:仲裁机关: 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临时聘用的工作人员之间发生的争议也由劳动争议委员会仲裁) 2:经济仲裁委员会(xx市仲裁委员会)(经济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照行政区划层层设立)(和级别无关)(可以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向人民法院执行部门申请不予执行)(经济仲裁委员会处理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经济合同纠纷) 3: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适用于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与其在编工作人员之间发生的人事争议)(人事部设立人事仲裁公正厅处理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及其直属单位(包括直属事业单位)和跨地区的人事争议。省地(市)县(区)分别设立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处理辖区内民事争议。 4: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委员会(二十一世纪以后刚刚出现的) 5:房地产纠纷仲裁委员会(二十世纪八九十年代出现现在基本退出历史舞台) 6:律师实务文书:律师、律师组织、当事人 二、以文书格式为标准 1:填空式文书: XXX公安局 拘留通知书 X公刑拘留「XXX」X号 XXX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我局已与X年X月X日将涉嫌XXX 的XXX 刑事拘留。现羁押于XXX。 xxx公安局 Xx年x月x日

法律文书送达授权委托书

法律文书送达授权委托书 投资者盖章、法人代表签字 日期 法律文书送达授权委托书 [篇2] 授权人: 被授权人: 授权范围:兹授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被授权人名称或姓名)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境外投资者名称或姓名)负责在中国境内接受法律文件送达,直至解除授权为止(或者授权期限从年月日至年月日)。 被授权人地址:邮编联系电话:(固定)(移动) 授权人盖章或签字: 被授权人盖章或签字: 注:1、“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由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境外股东、发起人(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载明境内被授权人的地址、联系方式,明确授权其代为接受法律文件送达。 2、被授权人可以是境外投资者、发起人在中国境内设

立的分支机构或拟设立的公司(被授权人为拟设立的公司的,公司设立后委托生效)或者其他境内有关单位或自然人。 3、“授权人签字”,投资者为企业、公司和其他经济组织的,写明全称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被授权人签字、盖章;“被授权人盖章或签字”,被授权人为企业、有关单位的,加盖其公章,被授权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亲笔签字。 4、变更被授权人应当签署新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及时向登记机关备案;被授权人变更名称、地址等事项也应及时向登记机关备案。 5、请附上被授权委托人的资格证明复印件,其中被授权人为企业、公司和其他经济组织的,复印件应加盖其公章;被授权人为自然人的,提交其身份证复印件。 法律文书送达授权委托书 [篇3] 授权人: 被授权人: 授权范围:授权(被授权人名称或姓名)代表(授权人名称或姓名)负责在中国境内接受法律文件送达,直至解除授权为止。 被授权人地址: 联系方式:电话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

探析法律文书送达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探析法律文书送达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摘要:法院审判流程改革后单列出送达这个工作环节。因为送达工作单列化和送迭中存在的实际困难,迭达工作被称为审判流程中的“瓶颈”。为解决这个“瓶颈”问题,各地区法院出台了不少规定。文章从困境和对策两和方面,对送达工作问题的解决提出建议。 关键词:审判流程;送达;困境;对策 全国法院以“公正和效率”为主题的法院改革后,提出了“三个至上”的宗旨,再以科学发展观作为工作的指导来开展这些年的工作。在这些年的法院改革和各项活动中,也紧紧围绕着这些宗旨和主题展开。对法院审判流程的改革就是改革的内容之一。前两年,最高院提出了大立案模式的改革方案。这个方案在许多法院试验后取得了不坏的效果,并在某些方面显现了特别的成效。审判流程规定:送达、排期工作不是由承办人员直接操作、而是在短时间内由同一的送达法官完成不同、不同当事人的案件的庭前、庭后的法律文书的送达工作。所以,这一改革方案不如以往的审理方式,何时开庭、何时判决由承办法官自己自由决定。开庭审理的时间在文书送达时已经安排就绪;其他工作的安排由流程管理规定决定。承办人员只要按照文书上规定的时间开庭。案件的审理安排已不是按照案件的难易程度自己自由安排,而是简案和难案分流。这样的审判流程模式缩短了案件时间办理。审理期限有审判流程跟踪监督,避免了以往许多案件久拖不决的现象。不仅缩短了审理案件的时间,而且在法院内部的管理上责任明晰,职责落实到位,督促有力,提高了办理案件人员的工作效率,提高了各个部门之间的协作和合作能力和效率。 在审判流程中,送达是一个重要的环节。送达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定方式,将诉讼文书或法律文书送交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一种诉讼行为。送达工作是诉讼的基础性制度,它贯穿于整个诉讼活动,始终是连接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媒介,是裁判发生法律效力的主要条件,是实现诉讼任务,贯彻诉讼法核心原则的手段和途径。在这个环节中,存在不少问题,面对这些问题,如何解决好称为整个流程的“瓶颈”的送达工作是审判工作顺利进行的关键。在和几位送达工作同志交谈后,总结了他们的送达工作经验,抓住当事人、、案件性质等几个方面的因素,找到案件准确、高效送迭的对策。下文从困境和对策两个方面作探讨。 一、困境

民事诉讼法关于法律文书送达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节送达 第八十四条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五条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六条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第八十七条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

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八条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九条受送达人是军人的,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 第九十条受送达人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转交。 受送达人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通过其所在强制性教育机构转交。 第九十一条代为转交的机关、单位收到诉讼文书后,必须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以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法律文书学

法律文书学 Company number:【0089WT-8898YT-W8CCB-BUUT-202108】

前言 课程性质:法律文书学是一门为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而开设的课程。 编写目的:让学生了解该门课程所讲的内容。 课程简介:法律文书是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以及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法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和法律意义的各种文书的总称。法律文书学是一门单独的学科,具有综合性的特点,一方面综合了法学的理论知识,另一方面又综合了写作学、语言学的理论知识。该门课程是一门适应司法实践需要而开设的课程,内容包括主要及常用文书的制作,如公安机关提起批准逮捕书、起诉意见书、立案报告、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不起诉决定书、刑事抗诉书、公诉意见书,人民法院的(民事、刑事、行政)判决书、以及各类诉状类文书(起诉状、上诉状、答辩状、反诉状),辩护词、代理词等。该课程不仅介绍这些文书的写作格式,还要重点讲授这些文书写作方法和技巧。让学生学完后能够学以致用,一方面将来走上工作岗位能够很快适应实际部门的需要;另一方面由于法律文书是司法考试中的重要内容,学好该门课程为司法考试做准备。 编写人员: 第一章绪论 本章教学目的和基本要求: 1、掌握法律文书的基本理论; 2、认清法律文书在司法改革和法学教育中的重要性; 3、知晓法律文书制作的基本要求。 学时分配:4学时 第一章法律文书写作概述 第一节法律文书与司法改革 一、法律文书的概念与特点 法律文书是公安机关、司法机关等在办理诉讼案件和某些非诉讼事件中依法发布或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各种文书的总称。 法律文书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形式的规范性。 2、制作的合法性 3、制作的连环性 4、制作的时效性。 二、法律文书的社会功能 三、法律文书与司法机关及法律职业人员的关系 四、法律文书改革与司法体制改革 第二节法律文书教学在法学教育中的地位 一、法律文书制作与法律理念的应用 二、法律文书是法学教育结果的重要表现方式 三、现行教育评估机制对法律文书的轻视 四、法律文书教学的发展趋势

各类法律文书写作(全是干货)

法律文书写作串讲笔记 第一章绪论 第一节法律文书的概念、类别 法律文书的概念: 法律文书是指我国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监狱以及公证机构、仲裁组织依法制作的处理各类诉讼案件和非诉讼案件的法律文书和案件当事人、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自书或代书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文书的总称。 法律文书的类别:依制作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公安机关的刑事法律文书——侦查文书(原称预审文书)、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文书、法院的诉讼文书、公证文书、仲裁文书和律师实务文书;依写作和表达方法的不同,可分为文字叙述式文书、填空式文书、表格式文书和笔录式文书;依文种的不同,可分为报告类文书、通知类文书、判决类文书、裁定类文书、决定类文书等。 第二节法律文书的基本特点 法律文书的基本特点: (1)制作的合法性; (2)形式的程式性; (3)内容的法定性; (4)语言的精确性。 第三节法律文书的作用 法律文书的作用: (1)具体实施法律的重要手段; (2)进行法制宣传的生动教材; (3)有关法律活动的忠实记录; (4)综合考核干部的重要尺度。 第四节法律文书写作的基本要求 法律文书写作的基本要求: (1)遵循格式,写全事项; (2)主旨鲜明、阐述精当; (3)叙事清楚、材料真实; (4)依法说理、折服有力; (5)说明情况,简洁明晰; (6)综合表达,叙议为主; (7)行文章法,因文而异; (8)语言精确,朴实庄重。 第二章公安机关的法律文书 ——侦查文书 第一节概述 侦查文书的概念: 侦查文书是指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和其他依法具有侦查职能的检察机关、海关缉私机关、监狱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依法制作或者认可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文书。 第二节立案、破案文书 呈请立案报告书的概念: 呈请立案报告书是指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在对接到报案、控告、举报、自首的材料进行审查后,对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立案时制作的报请领导审批决定是否立案侦查的文书。呈请立案报告书是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必经的法律程序,它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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