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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加共同被告申请书5篇》

《追加共同被告申请书5篇》
《追加共同被告申请书5篇》

《追加共同被告申请书5篇》第一篇:追加共同被告申请书追加共同被告申请书

申请人:,,,现住。身份证号:。被申请人: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被申请人:,,,事实和理由:

关于申请人诉xx赔偿纠纷一案,贵院已依法受理。因现xx提供相关证据,证明了xx;而事故发生时是XXXX引起的,为此,现在依法申请被申请人为共同被告参加本案的诉讼。

此致

XX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

xx年月日

第二篇:被告追加被告申请书追加被告申请书

申请人:

被申请人:

申请事项:

依法追加被申请人鑫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

事实与理由:

原告陈诉申请人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将其委托人委托的房屋瓦被翻捡工作发包给被申请人罗盛才,罗盛才雇佣原告,导致其全身多处受伤,医治后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十级伤残。

由此可见,被申请人罗盛才与本案正在进行的诉讼,具有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7条的规定,特申请追加被申请人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xx年3月2日

第三篇:追加被告申请书追加被告申请书

原告郑州xx电子有限公司

住所地郑州高新开发区xx街5号

法定代表人刘xx

被告胡xx,男,38岁、

诉讼请求:

1、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商业秘密的行为,并承担保密和不得扩散保密信息的责任。

2、停止侵犯原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为;

3、与第一被告xx公司共同承担原告的经济损失228万

4、与第一被告xx公司共同承担原告调查取证指出的合理费用5000元及律师费用xx0元。

事实与理由

被告胡xx于xx年到河南xx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是原告的前身)应聘,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被告从事的岗位是软件开发,并约定其对任职期间所掌握的本公司的商业秘密尤其是原告所

开发的“粮情测控系统软件”的源程序负有保密义务。xx年月被告从河南xx科技有限公司离职后,利用其掌握的原告公司“粮情测控系统”软件的源程序,稍作修改以后,到处出售给郑州多家与原告从事相同业务的公司,其中就包括了本案的第一被告郑州xx科技有限公司,以谋取非法利益。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商业秘密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故向法院提出以上请求,希望合议庭在查明事实的情况下,依法裁判,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

第四篇:追加被告申请书追加被告申请书

申请人:杨翠平,女,汉族,1962年10月19日出生,住址:长治市郊区西白兔村。

被申请人。张松昌,又名张小旦,男,汉族,山西省壶关县集店乡村人。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追加被申请人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王元林、申智永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已被贵院立案受理,申请人承包的土地系由被申请人分配给王元林及申智永,其与正在进行的诉讼具有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申请人特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七十三条之规定,请求贵院依法追加被申请人为本案被告参与诉讼,请予准许。

此致壶关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

第五篇:追加被告申请书追加被告申请书

案号。(xx)宜高xx号。

申请人(原告):xx,男,苗族,1976年6月20日出生,住高县文江镇得狼村碾子头组,身份证号码:xx,联系电话1xx。

被申请人:高县文江镇芙蓉村村民委员会,住高县文江镇芙蓉村。负责人:xx,芙蓉村村委会主任,住高县文江镇芙蓉村桐子树组,联系电话xx

被告。高县白庙乡芙蓉村煤矿,住高县文江镇芙蓉村。

法定代表人:xx,住高县文江镇白庙街道19,联系电话xx申请事项

1、追加被申请人为芙蓉村煤矿拖欠xx工资纠纷一案的被告。

2、判令被申请人为本案连带责任人,代高县白庙乡芙蓉村煤矿支付原告xx工资xx0.00元。事实和理由

高县白庙乡芙蓉村煤矿闭时,拖欠申请人工资3万元,后来,经文江镇政府协调,政府出面补发了1万元,为继续追讨企业拖欠的2

万元工资,申请人于xx年11月18日向高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高县人民法院已受理立案,案号:(xx)宜高1575号。按诉讼程序,申请人进行了举证调查,在调查中发现了新的证据,证据证明芙蓉村煤矿企业法人已经解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的规定,高县文江镇芙蓉村村民委员会是芙蓉村煤矿的出资人,应当是本案的当事人,故向高县人民法申请追加被告,增加诉讼请求。

高县文江镇芙蓉村村民委员会是高县白庙乡芙蓉村煤矿的出资人、企业产权所有人。芙蓉村村民委员会于上个世纪八十年代投资投工,用以矿建矿的方式建设了高县白庙乡芙蓉村煤矿。芙蓉村村委一直以发包给私人经营的方试经营煤矿。xx4年,芙蓉村村民委员会曾把芙蓉村煤矿委托、承包给珙县白皎矿业公司经营;芙蓉村村委发包煤矿的收益除了用于村委开支外,还给全村村民分红;xx年芙蓉村煤矿关闭,政府给煤矿的关闭补偿款,也是划拨给了芙蓉村村委,并且,芙蓉村村委将大部分补偿款以分红的方式分发给了全村村民。以上事实说明高县文江镇芙蓉村村民委员会是高县白庙乡芙蓉村煤矿的出资人、实际企业权产所有人。何开平是芙蓉村村干部,这可能是营业执照上写企业所有人是何开平的原因。

《高县人民政府关于关闭高县腾龙先锋煤矿等六个煤矿的决定》(高府发[xx]23号)文件,已经公布高县白庙乡芙蓉村煤矿于xx年10月31日关闭,说明高县白庙乡芙蓉村煤矿已经不再依法存在;文江镇人民政府出面冻结了煤矿所有的资金,给职工发放拖欠款,都没

有付清,煤矿已经闭坑,煤矿地面设备、设施已经全部拆除,说明芙蓉村煤矿已无财产和经费;煤矿所有管理人员已经解散,煤矿地面所有场所全部荒废,说明芙蓉村煤矿已无组织机构和场所。综上所述,高县白庙乡芙蓉村煤矿已经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七条“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成立;

(二)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所规定的条件,说明高县白庙乡芙蓉村煤矿法人已经解散,企业法人终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六条“企业法人终止,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公告。”,芙蓉村村委作为芙蓉村煤矿的出资人,在企业法人已经终止后,没有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属其违法。应当视高县白庙乡芙蓉村煤矿已经被注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的规定,高县白庙乡芙蓉村煤矿关闭时未依法进行清算,高县文江镇芙蓉村村民委员会作为高县白庙乡芙蓉村煤矿的出资人、实际企业产权所人,就是高县白庙乡芙蓉村煤矿拖欠款纠纷的当事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

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第一款(“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的规定。被告作为企业出资人、实际企业产权所有人、芙蓉村煤矿拖欠款纠纷的当事人,在无偿接受了政府划拨的煤矿关闭补偿款后,应当和白庙乡芙蓉村煤矿同共承担民事责任,在煤矿没有财产的情况下,依法代芙蓉村煤矿支付2万元工资给申请人(原告)xx。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申请人(原告)提出追加高县文江镇芙蓉村村民委员会为本案被告,请予以批准。

谨呈高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

xx年11月30日附1:证据2组

1、《高县人民政府关于关闭高县腾龙先锋煤矿等六个煤矿的决定》、煤矿现场照片6张,共5页。证明芙蓉村煤矿已经关闭。

2、芙蓉村煤矿承包《补充协议书》、2名证人证词,共4页,证明芙蓉村煤矿的出资人、实际企业产权所有人是高县文江镇芙蓉村村民委员会。

附2:

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2、《追加被告申请书(副本)》

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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