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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中国刑事诉讼法中辩护制度

浅析中国刑事诉讼法中辩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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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中国刑事诉讼法中辩护制度

---------杜培武案引发的深思

2010051170 秦志强

杜培武案可以说是对中国的刑事诉讼法的精神的一种极大讽刺,同时也引发了人们对于中国法制建设的沉思.对于社会的的影响极大.此案中不仅涉及了刑讯逼供更加参入了公检法三家联合执法.试问这样的话,公正何在.首先,先让我我们了解一下杜培武案始终.

杜,原昆明市公安局戒毒所的一名普通民警,因被怀疑是一起恶性杀警察时间的凶手,在未办理任何法律手续的情况下,于1998.4.22被刑侦部门关押审讯,之后于98.8.2昆明检察院批捕.99.2被昆明中院一审判决死刑,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杜不服上诉云南高院,因证据不足被判死缓.

然而于96.6,昆明警方才捉获真凶.从此杜培武案件才得以真相大白,他的冤情才得以洗清.至此,他却蒙受了整整26个月非人的折磨.杜培武从一名警察到囚犯再到警察,可谓一波三折,走过了一段令他自己都不敢回想的人生之路.针对于这个案子的平反,不得不提一位了不起的律师---刘胡乐律师.在杜培武开庭的前一天晚上接受了被害人的委托,并在法庭上为杜培武作了无罪辩护,然虽其的辩解句句精辟,驳得公诉方无理以对。但面对公检法三

家的强手联合,难改杜培武的死刑定案。刘胡乐律师针对此案作出了如下辩护:

1.取证程序严重违法。

首先,警方对杜进行了刑讯逼供,而且极为严重。长达三天的疲劳审讯,并对其进行殴打逼供。导致因其超出了杜的生理和心理的极限,不得以招供。根据《贯彻《贯彻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8条之规定:“……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请求法院确认杜培武无罪。其次警方现场“刹车踏板”、“油门踏板”上有足迹附着的泥土的证据,误导侦查视线。

2.本案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杜培武具备故意杀人的主观

动机。

一个人的犯罪的主观动机对于其是否犯罪其中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在此案中杜培武在主观上根本不知二王的关系,何来的情杀,因而认定其有预谋犯罪的可能性微乎其微,因此认为杜犯故意杀人罪缺乏主观要件,遂不成立。

3.客观方面没有证据证明杜培武实施了故意杀人行为。

因为原因有四:1 杜无作案时间 2 公诉机关说不出明确的作案地点 3 警犬的行为无法认定杜在车上带过故此证据不成立 4 杀人凶器至今下落不明。

针对刘律师层层发难,公诉方无理以对。然则公诉方始终认定杜

为本案凶手,遂认定律师为无稽之谈。让人更想不到的是法官竟然和公诉方沟壑一气。果然,昆明市中级法院的法官认为律师的辩护是“纯属主观、片面认识的推论,无充分证据予以支持,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杜培武在法庭上没有杀人的申辩,则认为是“纯属狡辩,应予驳斥”。1999年2月5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杜培武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杜培武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至此不得不对中国现行的辩护制度进行刨根究底

首先辩护制度,是法律规定的关于辩护权,辩护种类,辩护方式,辩护人的范围,辩护人的责任,辩护人的权利和义务等一系列规则和制度的总称。对于辩护制度,几乎全世界的各个国家的法学界都尤其重视,而其辩护制度对于一个国家的诉讼制度和司法机关的执法的民主性和公平性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辩护制度的确立不仅使被告人能够拥有独立的而又平等的诉讼地位,同时也可以使被告人能够充分运用法律所赋予的权力来制约公检法,同时也是制约司法机关的专横和司法权力的膨胀.以期达到社会的公平,它在异国的司法制度中占据着半壁江山.实行辩护制度,有利于司法机关正确处理案件,防止办案人员主观方面(好像在我国辩护制度如同虚设,如杜培武案)做到兼听则明。以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而对于辩护人的设立,更是对于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的维护有着更加积极的意思,有利于对于人权的维护有着重要作用。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

正处在刑事追诉中,对于其的人身自由有着一定的限制,使得其无法收集证据来证明自己,也即无法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使得其在法庭上处于极其不利的地位。并且大多数的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不懂法不知道怎么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利益,这就极其需要一些人士来为其谋取自身的利益,因此辩护人对于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的合法利益的维护起着无法比拟的作用。再者,从社会的角度来分析,辩护人的辩护制度的确立对于可以缓解社会矛盾的加剧减轻政府的信任危机和正义危机以及权力更迭危机和社会的稳定减少暴力事件的发生和升级都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因为庭审上可以减免冤假错案,有利于公民对于社会的一种信任和认同感,同时对于自己的合法权益的维护有着肯定的一面。同时也有利于公民为自己的私人利益转而和犯罪积极做斗争,因此设立辩护人的辩护制度有着积极的意思。

随着社会的发展应运而生的一种必然的趋势,因此对于辩护人得有一个确切的定义,目前认为辩护人是指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人民法院的指定,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人。既然辩护人的意义如此重要,那么其作用在诉讼中的地位十分突出。

《刑事诉讼法》第35和第36条规定有:“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起诉之日起,可以查

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审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在我认为,辩护人在诉讼中的最大作用在于如何帮助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提出证明帮助犯罪嫌疑人免除减轻或者免除其刑事责任。简言之,就是帮其开罪,意思和“收人钱财,替人消灾。”差不多。在法庭上面辩护人帮助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所有公诉方提出的控告进行辩解和反驳,以维护其合法权益.使其获得公正合法的诉讼结果.同时辩护人可以在犯罪人的侦查起诉阶段因有两次会见的机会可以更好的了解案情的真实情况为辩护作准备,以至于更好的发挥自己的作用,从侦查起诉到审判,对于辩护人的作用大致可总结为以下几点

1.接受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的委托

2.查阅摘抄复制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可惜只能在法院处得到

的只是由检察院交于法院的部分复制的材料)

3.会见和通信(那得看该律师的知名度拉)

4.充分运用相关法律的规定行使调查取证权

5.在庭审中充分提供自己的辩护意见

6.同时也应做好被害人与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的沟通以便

争取从宽处理.

然则看似我国的辩护制度的发展有着极大的进步,但反观杜培武案则不难看出,现如今我国的辩护人制度仍存在着不小的问题,辩护人难以发挥和充分行使自己的辩护权,难以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使得好多辩护的权利变相的显得摆设一般,对案件的发展起不到任何作用.而这种情况的出现是和我国的法制建设的进程是一致的.而且辩护制度的完善关乎着一个国家的刑事诉讼制度的公正和一个民族的民主程度.而我国的辩护制度的严重缺陷已经逐步导致我国的司法建设的进程阻碍,是人民对于司法公正的失望与不信任,可能导致司法的改革难以完成.因此有必要对于现在的辩护人的制度的缺陷有个深入的了解是当今及其必然的.

在我国的现如今,律师行使辩护权在对于公权力的约束中难以发挥自己的作用,使得辩护率及其低下,仅仅只有30%左右.现在的刑事案件中,会见难取证难阅卷难等客观条件对于辩护权的运用是一种得极大的阻碍.例如《刑事诉讼法》第38条的规定:“辩护律师……追究法律责任”极具争议,何谓威胁、引诱?其本身就模糊不清。司法机关在该点的认定上具有相当大的裁量空间和随意性。然而司法机关轻率的认定给辩护律师带来的后果却是毁灭性。因此律师的行为稍不注意便会惹来严重的法律后果,严重的话可能构成犯罪。本来参与刑事辩护的律师就不多,再加上律师逃避风险的顾虑,致使律师即使参与辩护也相当被动、保守。

譬如在调查取证问题上,律师更多的依赖法庭获取证据。对搜集证据的怠慢往往贻误时机、局面被动。导致诉讼活动的失败。

同时大家也知刑事诉讼的代理律师费用是很低的,有时候又可能自己要掏腰包,导致律师对于刑事案件的积极性大为降低。

而且还必须提到的一点是当今司法的不独立,公检法的联合执法处处都有体现,使得本来三家的层层相互约束,相互监督变得有如一纸空文。尤其是在重大的刑事案件中,更是体现的淋漓尽致,好比重庆打黑杜培武案李庄案公检法三家竟聚于一起召开座谈会,共同商讨案件,何其可笑。引发的一个问题就是一些司法工作者的法律修养有待进一步提高,面对杜培武在一审时拿出自己的血衣来证明他遭受刑讯逼供,而法官维护正义和公平的法官却对之不予理睬,竟然说出只要交待凶器在哪?便可减轻罪刑.何其荒唐,一个没有犯罪的人何来的凶器阿!!次我国司法界之悲哀!!!

因此综合各方面原因,我国的辩护制度中的辩护人制度.一方面辩护人难以落实各项辩护权,同时自身的安全和利益也难以维护.所以,辩护人难以充分维护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法考《刑事诉讼法》复习题集(第886篇)

2019年国家法考《刑事诉讼法》职业资格考前练习 一、单选题 1.甲公司以虚构工程及伪造文件的方式,骗取乙工程保证金400余万元。公安机关接到乙控告后,以尚无明确证据证明甲涉嫌犯罪为由不予立案。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5年卷二32题,单选) A、乙应先申请公安机关复议,只有不服复议决定的才能请求检察院立案监督 B、乙请求立案监督,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公安机关应立案的,可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C、公安机关接到检察院立案通知后仍不立案的,经省级检察院决定,检察院可自行立案侦查 D、乙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诉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11章>第3节>立案监督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查立案监督。《刑事诉讼法》第112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因此,控告人并非必须先申请复议,故A错误。《刑事诉讼法》第11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 2.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时,下列哪种做法是正确的?( ) A、犯罪嫌疑人甲,没有犯罪事实,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B、犯罪嫌疑人乙,犯罪情节轻微,按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C、犯罪嫌疑人丙,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D、犯罪嫌疑人丁为聋哑人,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13章>第2节>不起诉 【答案】:A 【解析】: 本题考查不起诉的适用。《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1、2款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16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

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考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 1、对于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审查发现被告人死亡的,应当如何处理( A ) A.可以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 B.终止审理 C.只能裁定驳回起诉 D.撤销案件 2、依据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关于律师担任刑事案件被告人的辩护人,下列错误的一项是( A ) A.辩护人须按照被告人的要求作无罪辩护 B.辩护人应当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C.辩护人不是被告人的代言人 D.辩护人有权独立发表辩护意见 3、李某是纪委的工作人员,其在与外国客人交往的过程中,因疏忽大意将其掌握的国家秘密泄露,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这一案件,应由哪一个机关直接受理( C ) A.应由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 B.应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C.应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D.应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4、对于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我国在所承担义务的范围内行使管辖权。这类案件应由哪一法院管辖?( B ) A.被告人入境地的基层法院 B.被告人被抓获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C.被告人被抓获地的基层法院 D.被告人入境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5、肖某放火案中,肖某的辩护人拿出了精神病医院对被告肖某所做的关于肖某患有间歇性精神病的诊断书,来证明肖某在作案时正处于精神病发作期,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该诊断书属于下列哪种证据?(C ) A.证人证言 B.鉴定意见 C.书证 D.物证 6、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刘某涉嫌盗窃一案中,能担任辩护人的是( C ) A.该市检察院的检察员林某,是被告人的同学 B.被告人的朋友许某,因犯危害国家安全罪被剥夺政治权利 C.审判该案的法院法警刘某某,是被告人的哥哥 D.被告人的好友张某,正在被管制 7、在刑事案件审判过程中,被告人王某认为合议庭的法官许某对其态度粗暴,当庭要求其回避,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C ) A.合议庭应该宣布休庭,由院长决定是否让许某回避,如果王某对决定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B.合议庭应该宣布休庭,由院长决定是否让其回避,如果王某对决定不服,不能再申请复议 C.合议庭应该当庭驳回,王某无权申请复议 D.合议庭应该当庭驳回,但王某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8、公安机关在侦查一起盗窃案件时,发现丁某有作案嫌疑,遂将其拘留,在下列公安机关所采取的几种行为中,错误的是( B ) A.在24 小时内,通知丁的家属丁已被拘留 B.在12小时内对丁进行讯问 C.发现丁并无作案嫌疑,将其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 D.在拘留后3 日内,提请同级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9、法庭审理过程中,公诉人要求出示开庭前送交人民法院的证据目录以外的证据,对于辩护方提出异议的( C ) A.审判长不应准许出示 B.审判长应当准许出示 C.审判长如认为该证据确有出示的必要的,可以准许出示 D.审判长可以与控辩双方协商决定,是否出示 10、人民检察院在审查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中,认为公安机关移送的证据达不到逮捕的条件,检察院应当( C ) A.退回补充侦查B.可以自行实行补充侦查 C.作出不批捕决定D.不作任何决定 11.请根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判断下列关于法律援助的说法正确的是:(D) A.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办案机关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B.涉案人员只有到了审判阶段,法院才有义务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C.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辩护 D.被告人是可能判处无期徒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法院应当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12.请根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判断下列选项属于侦查机关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情形的有(A) A.犯罪嫌疑人是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 B.被告人人是又聋又哑的人 C.被告人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 D.被强制医疗的精神病人 13.请根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判断关于在侦查期间会见被监视居住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 A.辩护律师同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和同在住处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适用同样的规定 B.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督执行机关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C.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D.辩护律师会见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向其核实有关证据 14. 请根据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判断在审查起诉阶段,哪一项不属于辩护人收集后应该及时告知人民检察院的证据?(B) A.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 B.犯罪嫌疑人属于正当防卫 C.犯罪嫌疑人属于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 D.犯罪嫌疑人属于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15. 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什么情况,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A) A.不在犯罪现场 B.犯罪嫌疑人甲涉嫌绑架罪,但是辩护律师收集的证据证明其差几天不满18周岁 C.犯罪嫌疑人乙因涉嫌制造毒品在2012年4月11日被拘留,辩护人查明其是在96年5月1日出生。 D.犯罪嫌疑人是精神病人 16. 请根据修订的刑诉法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判断下列说法是正确的是:(C) A.侦查机关没有排除非法证据的义务 B.违反法律规定收集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严重影响司法公正并且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C.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都有权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D.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由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参考答案: 17.下列非法收集的证据应当予以排除的是:(B ) A.办案人员采用刑讯逼供手段获取的被告人李某的辩解 B.侦查人员暴力逼取的证人证言 C.侦查人员威胁证人,证人不得已说出看到犯罪嫌疑人用布口袋装尸体后扔到某井里了,侦查人员据此找到布口袋装的尸体” D.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 18.下列选项属于只可以取保候审的情形是:(A) A.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B.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C.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D.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 19.被告人王某(女)因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被提其公诉,但因其正在怀孕,所以法院决定对王某取保候审,下列选项正确的是:(D) A.在取保候审期间,王某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应当在24小时以前向法院报告 B. 如果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就其实施了取保候审,人民法院就不必再做出重复决定 C. 对王某的取保候审应由国家安全机关执行 D.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王某不得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20.赵某被举报贩卖毒品,其闻讯后企图逃跑,公安机关遂决定先行拘留赵某,下列关于对赵某拘留的说法,正确的是:(D) A.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B.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所在的单位 C.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可以不在拘留后24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家属 D.对于在异地执行拘留的,也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内进行讯问 21.下列关于拘传的理解或者做法正确的是:(B) A.被害人拒不到庭的可以对之适用拘传 B.刑事诉讼中,对于被告人,可以未经传唤直接将其拘传到庭 C.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必要的饮食和休息时间 D.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22.下列关于附带民事诉讼调解的说法,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A.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进行调解

刑事诉讼法重点名词解释+简答题

刑事诉讼法 ●名词解释 1物证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 2书证指以文字、图画、符号等所表达的思想和记载的内容对案件起证明作用的书面文件或其他物品。 3辩护指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针对控诉方的指控,根据事实和法律,指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 和意见,以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诉讼活动。 4取保候审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依法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其不逃避或者妨碍侦查、起诉、审判工作,并在刑事诉 讼过程中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 5死刑复核死刑复核程序是指最高人民法院或高级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依法进行审查和核准的程序,是我国刑事诉讼所独有的一项特殊程序。 6侦查(刑事侦查)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 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措施。 7公诉指享有刑事控诉权的国家专门机关,代表国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进行审判并予以刑事制裁的诉讼活动。 8自诉指刑事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以个人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和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的诉讼活动。 9无罪推定无罪推定原则是指在法院依法确定受追究者有罪前,应推定其为无罪。 10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由于出现不适宜在监狱、未成年犯管教所、拘役所等羁押场所执行刑罚的法定情形,而需要改变执行场 所和方式的刑罚执行变更。 11侦查终结指侦查机关对自己立案侦查的案件,经过一系列的侦查活动,认为案件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和应否对其追究 刑事责任而决定结束侦查,并对案件依法作出处理的一种诉讼活动。 12审查起诉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和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依法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的诉讼活动。 13直接证据指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简答题

刑事诉讼法重点知识(期末复习)陈光中第六版

第一编 第一章 一、刑事诉讼的特征: 1.刑事诉讼是一种国家活动,是国家机关行使国家刑罚权的活动. 2.刑事诉讼具有特定的任务,即通过刑事诉讼揭露犯罪,证实犯罪,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惩罚犯罪人,保障无辜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刑事诉讼中国家权利的动用具有主动性、普遍性和深刻性的特点) 3.刑事诉讼是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的,尤其是当事人是刑事诉讼不可缺少的诉讼主体. 4.刑事诉讼是依照法定的诉讼程序进行的. 二、刑事诉讼法的概念 (p8~9) 三、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的原则【简答题】法条(3)+主要内容 第4条: 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第290条: 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 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 军队保卫部门、监狱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 四、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是处于核心地位的原则 第6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贯彻实行本原则的意义: 1.坚持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就等于抓住了刑事诉讼的关键问题,为 实现刑事诉讼法的任务创造了最根本的条件. 2.坚持这个原则,就可以杜绝”枉”、”纵”现象的发生,提高司法机关办理形 式案件的质量. 五、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是协调公、检、法三机关关系的原则 六、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原则的主要内容: (一)对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活动实行监督. (二)对法院的审判实行监督. (三)对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七、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原则 1、称谓:

2019年司法《刑事诉讼法》预习知识点:重新审判的程序

2019年司法《刑事诉讼法》预习知识点:重新审判的 程序 (一)再审和提审 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重 新审判有再审和提审两种情形。 再审是指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再审决定或者再审 指令对案件重新审判的程序。人民法院实行再审,理应严格遵守刑事 诉讼法的相关规定:(1)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的,理应另行组成合议庭 实行。原来审判该案的合议庭成员,理应回避。(2)原来是第一审案件,理应依照第一审程序实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能够上诉、抗诉;原 来是第二审案件,理应依照第二审程序实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 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提审是指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 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或者接受同级人民 检察院的再审抗诉后,直接调取原审案卷和材料,并组成合议庭对案 件实行审判的程序。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理 应依照第二审程序实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对决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除人民检察院抗诉的 以外,人民法院理应制作再审决定书。 (二)开庭审理、不开庭审理与不得加重刑罚的情形 对原审被告人、原审自诉人已经死亡或者丧失行为水平的再审案件,能够不开庭审理。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5条第2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再 审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理应派员出席法庭。

开庭审理的再审案件,再审决定书或者抗诉书只针对部分原审被 告人,其他同案原审被告人不出庭不影响审理的,能够不出庭参加诉讼。 除人民检察院抗诉的以外,再审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的刑罚。再审决定书或者抗诉书只针对部分原审被告人的,不得加重其他同案 原审被告人的刑罚。 (三)开庭前的工作 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前,理应实行下列工作: 1.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 2.将再审决定书、申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30日前,重大、疑难案 件至迟在开庭60日前送达同级人民检察院并通知其查阅案卷和准备出庭: 3.将再审决定书或抗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30日以前送达原审被告 人(原审上诉人),告知其能够委托辩护人或者依法为其指定承担法律 援助义务的律师担任辩护人; 4.至迟在开庭15日前,重大、疑难案件至迟在开庭60日前,通 知辩护人查阅案卷和准备出庭; 5.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在开庭7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 6.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 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7日以前送达; 7.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开庭7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控辩双方收到再审决定书或抗诉书后,人民法院通知开庭之日前,能够提交新的证据。开庭后,除对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有利的外,人民法院不再接纳新证据。

刑事诉讼法考试重点

刑事诉讼法考试重点: 1、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法的概念 2、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内容:通行原则(程序法定原则、无罪推定原则)与特有原则。 3、刑事诉讼基本理论范畴:诉讼主体、诉讼价值、诉讼构造、诉讼职能 4、刑事诉讼发展历史:不同历史时期的刑事诉讼模式及特点 5、刑事诉讼制度:回避制度、当事人制度、辩护制度、级别管辖与地域管辖、立案管辖 6、刑事诉讼证据的概念、特征、法定分类与学理分类 7、刑事程序:立案程序、立案监督;侦查的概念、各种侦查行为、五种强制措施(拘传、拘留、逮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概念、适用条件; 8、审查起诉、起诉的含义与条件、不起诉的种类,不起诉的救济方式,补充侦查; 9、审判程序——庭前审查起诉内容,公诉与自诉案件的审理、简易程序、延期审理、反诉、撤诉; 10、法定期限:侦查、强制措施、审查起诉、一审、二审、再审、简易与普通程序的审限;审判公开、合议庭组成; 11、各种裁决; 12、上诉、抗诉、上诉不加刑;死刑复核程序概念、具体的复核程序; 13、二审程序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再审程序。 14、还需要掌握刑诉法典、高法和高检相应的司法解释、六部委解释。除了课堂上过的法条, 15、这几个条文大家也要注意:《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一项、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二百八十七条等法律条文。 注意:特别程序不纳入的考试范围! 考试主要集中在:刑事诉讼概述——历史——基本原则——基础理论——基本制度——刑事诉讼程序(立案——侦查——起诉——审判)这四个阶段,其中审判涉及到简易与普通;公诉案件与自诉案件;一审到二审到死刑复核到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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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整理《刑事诉讼法》教案 《刑事诉讼法》教案 关于“辩护与代理”、“刑事证据”、“强制措施”、“附带民事诉讼”、“期间、送达”的有关内容 授课人:××* 时间:九月二十三日下午 首先我先对大家说:谈不上是讲课,因为我这几年一直在从事民事行政检察业务,对刑事检察包括刑法、刑诉法以及与刑事有关的新的司法规定和司 法解释近几年接触的比较少,今天在这也是跟大家共同学习。希望大家多鼓励,多批评指正。 一、讲一下辩护与代理: 我国的辩护制度作为现代法制国家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促进和保障司法公正,体现诉讼程序的价值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实行辩护制度,有利于司法机关正确处理案件,防止办案人员的主观片面性;有利于防止国家机关滥用权利,体现司法活动的公正性,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还有利于更好地完成行使诉讼的教育任务。 那么,辩护人和代理就是我国辩护制度的基本内容。 一说一下辩护人: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辩护人的范围:律师、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同时,也规定了被宣告缓刑和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人、依法被

剥夺、限制人(请登陆政法秘书网)身自由的人,和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公、检、法、国家安全、监狱的现职人员、人民陪审员等不能充当辩护人。 在这,我说一下: 虽然刑诉法对辩护人的职责作了明确的规定:是依法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实体辩护,维护他们的程序权利,为他们提供法律帮助,进行法制宣传等。但是由于修改后的刑诉法扩大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的选择范围,不再限定为近亲属和监护人。凡是亲戚、朋友都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接受辩护。 就是因为刑诉法扩大了委托辩护人的选择范围,在近些年,使一些接受辩护的人不是能够很好地按照律师职责通过诉讼活动来体现法律的公正,使得辩护士去其真正的含义,影响了法律的严肃性。为此,我们自治区高级法院对刑事诉讼中就辩护人的要求作了进一步的规范。(公诉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委托的辩护人要求是由律师资格证的律师才能参加法庭辩护。那么,没有律师资格证的辩护人不允许充当公诉案件中的辩护人。)如,前几年,我们可以看到一些法律工作者经常忙碌与公检法等部门—— 辩护的种类:一是自行辩护,这好理解。二是委托辩护,就是有人向法院状告自己后就可以委托辩护人为自己辩护;还有公诉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自案件移送到检察院审查之日起,就有权委托辩护人。三是指定辩护,指定辩护只适用于审判阶段,被指定的辩护人只能是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如:聋、哑、盲人、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释义第三章 提起公诉(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释义 第三章提起公诉 第三章提起公诉 第一百六十七条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规定。 【本条释义】 提起公诉是对犯罪进行起诉的重要环节,也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重要阶段,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通过审查起诉活动,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依法提起公诉,同时,对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以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这也体现了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 “提起公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或者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终 结认为应当起诉的案件,经全面审查,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处以刑罚的,提交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的刑事诉讼活动。对于公诉案件,由人民检察院决定是否提交人民法院进行审判,这是法律赋予人民检察院的职权,是人民检察院的重要工作,也是实施法律监督的重要内容。根据本条的规定,只有人民检察院有审查决定提起公诉的权力。本条中“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经侦查终结后认为应当提起公诉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凡是公诉案件,非经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任何单位都无权将案件

交付人民法院审判。“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是指人民检察院对移送的公诉案件进行审查核实,作出起诉决定的过程。包括两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或者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终结、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全面审查。这种审查包括对案卷材料的审查和对据以定罪证据的审查。二是根据全面审查的结果,作出起诉的决定。 第一百六十八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 (一)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 (二)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三)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有无附带民事诉讼; (五)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审查起诉的内容的规定。 【本条释义】 人民检察院审查移送起诉的案件,重点应当围绕案件的事实、证据以及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发挥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作用,以保证准确、及时打击犯罪,保障无罪的人不受追究。本条对人民检察院的审查案件应当查明的具体内容作了规

《新刑事诉讼法》办案常用法律条文1

《新刑事诉讼法》办案常用法律条文 (一)简易部分 1、立案 《刑事诉讼法》第107条: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 《刑事诉讼法》第110条:公民报案、控告、举报、扭送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 2、不予立案 《刑事诉讼法》第110条:认为没有犯罪事实;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3、移送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108条第3款。 4、拘传 《刑事诉讼法》第64条。 5、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法》第65条第1款: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刑事诉讼法》第89条第3款:拘留期间,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在需要继续侦查,并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 《刑事诉讼法》第96条:嫌疑人被羁押,不能在刑诉法规定的侦查羁押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的。 6、保证金保证 《刑事诉讼法》第66条。 7、退还保证金 《刑事诉讼法》第71条: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规定,取保候审结束时,退还保证金。包括在撤销案件、判决生效时退还保证金。 8、没收保证金

《刑事诉讼法》第69条第3款。 9、对保证人罚款 《刑事诉讼法》第68条。 10、解除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法》第77条第2款。 11、监视居住 《刑事诉讼法》第72条,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女的妇女;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抚养人;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刑事诉讼法》第89条第3款:拘留期间,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在需要继续侦查,并符合监视居住条件的。 《刑事诉讼法》第96条:嫌疑人被羁押,不能在刑诉法规定的侦查羁押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的。 12、解除监视居住 《刑事诉讼法》第77条第2款。 13、拘留 《刑事诉讼法》第80条。 14、延长拘留期限 《刑事诉讼法》第89条第1款:延长一日至四日。 《刑事诉讼法》第89条第2款:流窜作案、结伙作案、多次作案延长至三十日。 15、提请逮捕 《刑事诉讼法》第79条第1款、第2款,第85条。 《刑事诉讼法》第79条第3款、第85条: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予以逮捕。 16、释放

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重点整理

1、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特点?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①非法言词证据绝对排除:非法言词证据,是指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 ②非法实物证据相对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③非法手段需要举证证明:举证主体:检察院;发现主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检察院,法院。 2、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 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是刑诉的基本目的必须保持两者的平衡统一,片面强调任何一方面,都是违背刑事诉讼法的根本宗旨的。 保障人权的内涵:(最广义)社会大众的人权;(最核心)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其他诉讼参与人(证人,律师,被害人) “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完善,既要有利于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又要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 3、我国与西方审判独立的区别?

4、不公开审理的类型? ①有关国家秘密的案件。 ②有关个人隐私的案件。 ③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但是,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 ④对当事人提出申请的确属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法庭可以决定不公开审理。 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 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任何公民包括与审理该案无关的法院工作人员和被告人的近亲属都不得旁听,但是,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除外。

2019年司法《刑事诉讼法》预习知识点:辩护人的范围与人数

辩护人,是指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人。 1.可以担任辩护人的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2条的规定,辩护人的范围包括: (1)律师。律师是指依照法定程序取得律师资格,并且经过登记注册,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虽然取得律师资格但未登记注册的,仍不得以律师身份接受委托担任辩护人。律师担任辩护人具有以下限制: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期间,不得执业;审判人员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2年内,检察人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2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辩护人;现役军人成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可以聘请军队中的或者地方的律师作为辩护人;外国人、无国籍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律师辩护的,只能委托中国律师作为辩护人。 《解释》规定的人民法院转交期间为“二十四小时”;《规则》规定的人民检察院转交期间为“三天”:公安部《规定》规定的公安机关转交期间为“二十四小时”。 (2)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由于我国目前律师的规模不能完全满足实际需要,为了有效地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工会、妇联、共青团、学联等群众性团体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可以推荐执业律师以外的公民担任辩护人。法律教育网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所谓监护人,是指对未成年人和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承担保护其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责任的人或单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属、朋友都可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担任辩护人。允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担任辩护人,主要是考虑他们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关系比较亲近,比较了解情况,有助于协助其行使辩护权。 律师、人民团体、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被委托为辩护人的,办案机关应当核实其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2.不能担任辩护人的人。根据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辩护人:(1)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处于缓刑、假释考验期间的人;(2)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3)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5)人民陪审员;(6)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7)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其中,上述第(4)(5)(6)(7)项规定的

刑事诉讼法同步练习册参考答案(修改)word资料10页

刑事诉讼法同步练习册参考答案(新) 第一章绪论 一、选择填空 1—5:BCABC 二、简答 1、刑事诉讼,是指在国家专门机关的主持下,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的全部活动。 刑事诉讼法,是指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所必须依据的有关法律规范的总和。第二章刑事诉讼法的宗旨和任务 一、单选 1—5:DABD无 二、论述 1、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根据这一规定,刑事诉讼法有三项任务。 (1)保证准确、及时地惩罚犯罪,是刑事诉讼法的首要任务 现在,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是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力之间的矛盾。阶级斗争已经不是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但是,它在一定范围内还将长期存在,并且在一定条件下还可能激化。国际上还存在妄图颠覆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敌对势力。在我国社会中,仍然有危害国家安全以及贪污盗窃、抢劫强奸的刑事犯罪分子。因此,人民政权的专政职能只能加强,不能削弱,更不能放弃。 司法机关作为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在打击敌人,惩罚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方面负有特别重大的责任。在我国,同犯罪分子作斗争,只能通过刑事诉讼程序来进行。刑事诉讼法是从诉讼程序方面来保证准确有效地打击敌人,惩罚犯罪的。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是惩罚犯罪分子,正确处理案件的一个基本要求。所谓准确,就是整个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没有差错。只有准确查明案件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才有可靠的根据和基础。所谓及时,就是在法定的期限内,抓紧时间,尽快办案。司法机关要以最快的速度侦

2019年司考《卷二》刑事诉讼法重要考点整理:辩护人

2019 年司考《卷二》刑事诉讼法重要考点整理:辩护 《刑事诉讼法》第32 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能够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能够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要点: 1、辩护人的人数; 2、担任辩护人的条件。 【相关法条】:《高法解释》第35 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理应充分保障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利。 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能够委托辩护人辩护。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辩护人: (一)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处于缓刑、假释考验期间的人 (二)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三)无行为水平或者限制行为水平的人;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

现职人员; (五)人民陪审员; (六)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七)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前款第四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由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能够准许。 【第36 条】审判人员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2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辩护人。 审判人员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所审理案件的辩护人,但作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实行辩护的除外。 审判人员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或者父母不得担任其任职法院所审理案件的辩护人,但作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实行辩护的除外。 《高检规则》第40条一名犯罪嫌疑人能够委托1至2人作为辩护人。 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的,不得同时接受同一案件2 名以上被害人的委托,参与刑事诉讼活动。 《刑事诉讼法》第33 条: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 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理应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理应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理应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

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

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 第一章刑事诉讼法概述 一九九五年四月二十六日傍晚,某村荷花池畔的偏僻处,发生一起杀人案。被害女青年,因流血过多处于休克状态,乡派出所立即将她送到县人民医院抢救。经抢救,被害人虽脱离生命危险,但仍神智不清。 县公安局立即组织力量侦查。经调查,查明被害人是该村纺织厂女工范某。范某所在生产班的女工叶某提供情况说:范某于四月二十六日下午四时下了早班后。急急忙忙洗完澡就准备外出,我当时问她要到哪里去,她说到荷花池。我又问赴约会吗?她点点头“嗯了一声,就走了”。叶某还说范某原与同村张某要好。后来吹了, 侦查员根据现场遗留物和以上线索,很快查明杀害范某的嫌疑人是同一纺织厂的张某。 张某作案后回到家中神情异常,被其父母察觉。经询问,张俱以实告。其父母当即带张某向村委会领导作了交代,张犯说:“因范某断绝与我的恋爱关系,我非常不满,意图恢复关系,即于四月二十四日给范某去信,以退还过去范某赠给我的照片和物品为名,约范二十六日到东郊公园。范某如约前往。会面后,因她坚持不同意恢复关系,并将我过去送给她的东西抛掷给我,我在非常气愤的情况下,用手中水果刀向她面部刺去,刺中范某左面颊,她惊呼:…杀人哟!?转身欲跑,我即将她按住,捂住她的嘴巴,并在她背部刺了几刀。” 张某的父母与村委会领导商谈,请求村委会出面处理这一问题,并表示愿意向范某及其亲属贻礼道歉,负担其全部经济损失。村委会领导于四月二十七日找到范某的父母研究解决办法。村委会领导提出:“张某平时表现较好,这次的错误虽很严重,但经过我们教育,已经有了认识。他的家长已表示除全部负担范某的医疗费用外,还愿意拿出三千元作为范某的营养补助费,把这个事情作一个妥善的解决。” 范某的父母答复说:“范某背部被刺两刀,刺穿肺部,引起胸腔内大出血,造成血气胸,差点死亡,好在医院抢救及时,才脱离了危险,但目前仍处于昏迷之中,我们要求使罪犯受到法律的制裁。” 村委会领导接着说:“我们认为这是青年男女间因婚姻恋爱关系问题赌气、争吵造成的,不是故意犯罪,应当以教育为主来处理这个问题。如果你们觉得营养费给得太少,还可以商量再增加一些.范某出院后休养期间的全部误工工资,可由张某家里如数付给。这样处理,可以弥补她的一部分损失,这对村里和对双方都有好处。还希望你们多给范某做点工作。” 经过反复磋商,在村委会领导主持下,张某的父母与范某父母达成了如下协议: (1)张某不再要求范某保持恋爱关系; (2)张某除负担范某全部医疗费用外,另付给范某营养费四千元; (3)范某出院后在家休养期间的误工工资全部由张某负责; (4)以上条款由村委会领导监督执行,做好双方当事人的工作。 当县公安局侦查员于四月三十目下午前往某村逮捕张某时,该村领导将上述协议交给侦查员,说这一案件已经妥善解决,张某除已经赔偿了范某全部医疗费用外,另付给范某营养费四千元,并负担范某出院后在家休养期间的误工工资,要求不要逮捕张某和追究其刑事责任。

新刑事诉讼法常用法律条文

新刑事诉讼法常用法律条文 一、立案 第107条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工作中发现)第110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 第111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检察院通知) 二、不予立案 第110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

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三、移送案件 第108第三款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四、传唤 第117条第一款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五、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到场 第270条第一款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

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重点

一、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念 (一)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二)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动态并重 (三)控审分离、控辩平等和审判中立(四)诉讼效率:公正优先,兼顾效率。 二、公安机关 (一)性质:是国家的治安保卫机关,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是武装性质的行政执法机关,担负着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保卫任务。 (二)诉讼主体地位体现: 1,主要的侦查机关2,强制措施的主要执行机关3,刑罚的执行机关之一(拘役、政治权利) (三)公安局上下级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不同地区公安系统是配合、协作关系。 三、人民检察院 (一)职权: 1,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政策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2,对于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 3,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监督公安机关。 4,提起公诉,监督人民法院审判活动。 5,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二)在诉讼中法律地位的体现: 1,国家侦查机关之一2,国家唯一的公诉机关3,专门的诉讼监督机关。 (三)人民检察院实行检察长负责制,上下级是领导关系。 四、人民法院 (一)性质: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代表国家独立行使审判权。 (二)任务:审判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案件;并以此惩罚犯罪分子、解决民事、行政纠纷;维护社会主义秩序和制度;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保障公民权利;促使公民效忠国家,推进社会主义建设。 (三)职权:1,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逮捕、拘传、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2,必要时进行勘验、检查、查验、查封、扣押等侦查以查明真相3,收缴和处理赃款、赃物及其孳息 4,行使某些判决或者裁定的执行权5,向有关单位提出司法建议。 (四)人民法院上下级之间是监督关系。 (五)我国刑事审判组织是:独任庭、合议庭、审判委员会。适用简易程序且可能判处三年以下的可以用独任庭。 (六)合议庭: 合议庭是审判人员根据合议原则建立的审判组织。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评议时应记录笔录,并由全体合议人员签字。 合议庭审判长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院长或者庭长参与时由他们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不能担任审判长。组成情况:合议庭人数必须为单数 一审:1,基层或者中院:3人,审判员加人民陪审员。 2,高级或者最高:3到7人,审判员加人民陪审员 二审或者再审:由审判员3到5人组成 死刑复核或者死缓复核:由审判员3到5人组成 (七)审判委员会 是人民法院内部对审判事项集体领导的组织形式。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疑难案件或者其他审判问题。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同级人民检察长可以列席发表意见,但不参与表决。 五、当事人 是指与案件的结局有着直接利害关系,对刑事诉讼过程发生较大影响作用的诉讼参与人。 主要包括: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六、其他诉讼参与人 是指除当事人之外,参与诉讼活动并在诉讼中享有一定诉讼权利,承担一定诉讼义务的诉讼参与人。 主要包括: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中国刑事诉讼法(英文版)

Criminal Procedur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dopted at the Second Session of the Fifth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on July 1, 1979, promulgated by Order No.6 of the Chairman of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on July 7, 1979 and effective as of January 1, 1980; amended in according with the Decision on Revising the Criminal Procedur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dopted at the Forth Session of the Eighth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on March 17, 1996) Contents Part One General Provisions Chapter I Aim and Basic Principles Chapter II Jurisdiction Chapter III Withdrawal Chapter IV Defence and Representation Chapter V Evidence Chapter VI Compulsory Measures Chapter VII Incidental Civil Actions Chapter VIII Time Periods and Service Chapter IX Other Provisions Part Two Filing a Case, Investigation, and Initiation of Public Prosecution Chapter I Filing a Case Chapter II Investigation Section 1 General Provisions Section 2 Interrogation of the Criminal Suspect Section 3 Questioning of the Witnesses Section 4 Inquest and Examination Section 5 Search Section 6 Seizure of Material Evidence and Documentary Evidence Section 7 Expert Evaluation Section 8 Wanted Orders Section 9 Conclusion of Investigation Section 10 Investigation of Cases Directly Accepted by the People's Procuratorates Chapter III Initiation of Public Prosecution Part Three Trial Chapter I Trial Organizations Chapter II Procedure of First Instance Section 1 Cases of Public Prosecution Section 2 Cases of Private Prosecution Section 3 Summary Procedure Chapter III Procedure of Second Inst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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