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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公益林保护和经营管理办法

贵州省公益林保护和经营管理办法
贵州省公益林保护和经营管理办法

贵州省公益林保护和经营管理办法

黔林资通[2010]378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公益林的保护和经营管理,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切实维护林权所有者、经营者、管理者的合法权益,巩固和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林业改革发展的意见》(黔党发…2009?1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益林按事权等级划分为国家级公益林和地方公益林。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益林建设、保护、管理和生产经营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家级公益林是指按照《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资发…2009?214号)区划界定的重点防护林和重点特种用途林;地方公益林是指介于国家级公益林与商品林之间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第四条公益林的保护和经营管理遵循生态优先、分级管理、严格保护、科学经营、合理利用的原则。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将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纳入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任期目标责任制和年度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二章区划界定

第五条公益林的区划界定必须现地落实到山头地块,并签订公益林现场界定书,做到四至清楚、权属明晰、事权落实,以斑块为单位实行地籍化管理。

第六条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成果,经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由省林业厅会同财政厅向国家林业局和财政部申报;地方公益林区划界定成果逐级上报省林业厅进行认定。

第七条公益林经区划界定后批准公布的数据,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应逐级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三章补偿兑现

第八条国家级公益林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按《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执行,地方公益林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按省财政厅和省林业厅印发的地方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保护管理

第九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公益林实行保护管理责任制,并根据辖区内公益林资源状况,建立和完善公益林管护制度。

公益林管护必须签订管护合同,林权权利人和管护人员应按照管护合同约定履行管护义务、承担管护责任,根据管护合同履行情况领取管护补助费。

(一)国有公益林,由经营管理单位与专职管护人员签订管护合同。

(二)集体经营管理的公益林,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与各乡镇;各乡镇与村委会;村委会与专、兼职管护人员签订管护合同。

(三)林农个人经营的公益林,由村集体与个人签订管护合同,并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四)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内权属为集体和个人的公益林,由保护区管理局与村集体和林农个人签订管护合同。

公益林的专职护林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其主要职责是:在管护责任区进行日常巡护,监测和预防森林火灾、林业有害生物危害和制止乱砍滥伐、乱征滥占、乱采滥挖、乱捕滥猎、毁林开垦等破坏森林资源行为,及时向当地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报告情况,协助做好有关森林灾害的处理和毁林案件的查处,以及管护合同规定的其他工作。

乡(镇)林业工作站和各有关国有森林经营单位负责对管护人员履行管护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十条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在公益林经营区周边明显处,设立永久性标牌,立碑公示。公益林标志牌应当标明公益林类别、面积、责任人等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坏或擅自移动标志牌。

第十一条严格控制征占用公益林林地,特别是国家级公益林林地。确需征占用的,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按程序逐级上报,依法办理用地审核、林木采伐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积极组织在生态功能低下的疏林、残次林林分或宜林地进行补植或封育,对公益林内的宜林荒山荒地、林中空地等实行限期造林,逐步提高公益林的生态功能等级。

法律规定的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和各项林业生态工程,应重点安排在公益林区域内。

第十三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认真贯彻“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火方针,在公益林分布区和外围设置森林防火宣传牌、开设林火阻隔道或营造生物防火林带,组建专业扑火队伍,把年度公益林区域内的森林火灾受害率控制在规定范围之内。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认真做好公益林的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禁止使用带有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林木种子和苗木进行育苗、造林,提倡营造混交林,积极进行封山育林、改善林地生态环境。加强有害生物监测预警、检疫御灾和防治减灾体系建设,定期对有害生

物发生、发展情况进行预测预报,认真贯彻“预防为主,科学防控,依法治理,促进健康”的方针,严格控制有害生物的发生和蔓延。

第十五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公益林的安全防范工作,对破坏公益林的违法行为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控制,把公益林的安全置于整个林区治安防范网络,严厉打击各种破坏公益林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五章森林经营

第十六条在公益林区域内开展生态旅游,按照《贵州省实施<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细则》和《贵州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开展其他不影响森林景观和生态功能的经营开发,按照《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经批准在公益林区域内的各种经营活动,应体现保护优先原则,不得引起水土流失,破坏生态环境。

已经开展经营活动的,要补办相应手续。违反公益林管理规定的作业活动应立即停止。

第十七条禁止在公益林内进行活立木移植、挖掘、开垦、采石、采集珍稀植物以及在封山育林区放牧等破坏森林植被和森林生态功能的活动。因科学研究等非商品性经营需移植、采集国家级公益林内植物的,经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报省林业厅审批。

第十八条严格公益林采伐管理。

公益林的抚育采伐、更新采伐和其他采伐依据《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GB/T18337.3-2001)、《森林抚育规程》(GB/T15781-2009)、《森林采伐作业规程》(LY/T1646-2005)和《低效林改造技术规程》(LY/T1690-2007)等相关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申请公益林采伐,经由具有调查资质的单位调查核实后逐级申报,申报材料需附公益林现场界定书。公益林采伐指标不得跨年度结转使用。

国家级公益林受灾木的清理,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报市(州、地)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报省林业厅备案;森林抚育采伐、更新采伐和其他采伐逐级审核后报省林业厅审批。

地方公益林的生产经营活动由市(州、地)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森林资源管理机构在保护公益林中的作用,加强和改善基础设施建设及条件,确保公益林保护、监督、管理制度的落实,从严查处破坏公益林森林资源的林业行政案件。

第二十一条公益林不得转变为商品林经营。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的,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收回林权所有者或经营者所获取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并处所获取森林生态效益补偿3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章效益监测

第二十二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建立公益林监测体系,及时掌握公益林的种类、数量、质量、防护效果、经营管理等现状及动态变化情况,监测本辖区公益林生态功能的变化趋势。

省林业厅负责组织对全省公益林资源保护、管理、经营、利用及消长等情况进行定期监测。

第二十三条公益林资源变化动态监测主要以年度管护核查和定期监测为基础,建立公益林建设规划、设计等技术资料档案和资源档案,准确记载森林区划界定、森林资源和野生动植物资源变化、林业经营活动、非林业经营活动等情况,客观、科学反映公益林资源现状和消长动态。

第七章档案建立

第二十四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建立公益林管理档案,档案建设应有必备的办公设备,专人负责。

公益林资源档案管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科学管理的原则,做到图、表、卡和文字材料规范,原始档案(公益林现场界定书、林权证复印件,管护合同、兑现名册等)和技术档案(年度核查结果、数据更新相关资料、卫星影像、图片等)齐全,应用“贵州省公益林管理信息系统”对公益林进行动态管理,确保公益林资源档案的科学性、准确性和连续性。

对于公益林在自然和人为因素的影响下所引起的地类、面积、蓄积等因子的变化,必须深入实地调查核实其位置和数量,及时修正档案数据和图面等材料,按规定和程序更新公益林信息系统数据。

第八章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每年对所辖行政区域内公益林的保护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内容:

(一)公益林保护管理情况检查:执行政策法规;管理机构和人员落实;林木采伐和征占用林地;森林防火与火灾扑救;有害生物监测、检疫与防治;签订领导责任制以及管护合同;建立管理规章、制度;设置永久性碑牌和责任区标牌;建立档案、数据库、图库等情况。

(二)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三)对管护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六条检查工作实行分级负责。

(一)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乡(镇)林业工作站和各有关森林经营单位,对辖区内公益林保护管理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并于次年1月底前将检查结果报市(州、地)林业主管部门。

(二)各市(州、地)林业主管部门在县级自查的基础上组织复查,每个县的复查面积应不少于其检查面积的5%,并于2月底前将复查结果和各县(市、区、特区)检查结果汇兑报省林业主管部门。

(三)省林业厅根据市(州、地)和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检查的结果进行重点抽查或随机抽查。

第九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组织、实施公益林保护与管理的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并由省财政厅、省林业厅核减或不安排生态效益补偿公共管护支出。

(一)未按期完成年度管护核查和定期监测的;

(二)年度检查验收不合格的;

(三)挪用、挤占、截留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的;

(四)对森林火灾、有害生物防治不力,对盗伐滥伐和乱征滥占林地打击不力以及经营管理不善等人为因素造成公益林资源数量减少、质量下降的;

(五)未按本办法规定执行,造成各项保护管理指标达不到或超过标准的;

(六)在公益林区域内出现其他严重破坏森林资源行为的。

第十章其它

第二十八条在国家未出台公益林经营管理规定之前,在贵州省内从事公益林保护和经营管理活动或其它规定与本管理办法有冲突的,以本管理办法为准。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贵州省重点公益林经营管理办法(暂行)》(黔林资通…2006?30号)同时废止。

第四节 贵州省的环境保护与资源利用

第四节贵州省的环境保护与资源利用 一、教学目标 1.运用地图和其他资料,了解贵州省的自然地理特征。 2.根据资料,分析贵州省存在的自然灾害与环境问题。 3.根据资料,了解贵州省环境保护的有效措施。 4.根据资料,了解贵州省资源开发利用的成功经验。 二、教材分析 本节教材包括“自然地理概况”、“自然灾害与环境问题”、“环境保护的有效措施”、“资源利用的成功经验”4部分内容,知识结构如下: 本节所对应的课标内容主要是“根据资料,分析某区域内存在的自然灾害与环境问题,了解区域环境保护与资源开发利用的成功经验”。 自然灾害是自然环境中对人类生命安全或财产构成危害的极端事件或条件。自然灾害包括地质灾害、气象灾害、海洋灾害和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还是人类为了生存而利用地球资源的过程与自然界的天然过程相互作用的结果。自然灾害对任何人类社会都是负资源。环境问题是指由于人类活动或自然原因使环境条件发生了变化,并对人类及其他生物的生存和发展造成影响和破坏的问题。环境问题对于人类生存和发展是严峻的。环境问题源于自然因素(如自然灾害等)及人类行为(如气候变暖、荒漠化、污染等)。不同区域的自然地理条件和社会经济条件存在差异,自然灾害与环境问题也不相同。掌握区域自然灾害和环

境问题的发生和分布规律,才能提出应对自然灾害和整治环境问题的有效措施。本条“标准”要求学生既要了解当地有哪些主要自然灾害与环境问题,还要学会根据资料分析某一类或几类自然灾害和环境问题出现的原因。 根据环境问题的类型、产生的原因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不同区域会制定不同的环境保护措施,获得不同的成功经验。一个地区的环境保护措施往往是一个复杂的综合体系。本条“标准”的要求不高,只要求学生根据资料了解当地环境保护的一些成功经验,并不要求学生综合分析当地所有环境保护的有效措施。例如,贵州省从生态环境的恢复入手,通过实施石漠化综合治理、水土保持、退耕还林、天然林保护、重点防护林、自然保护区建设、湿地保护区保护与恢复、森林抚育、林业绿色产业、绿色通道等十大工程,促进生态建设,减缓水土流失、石漠化等灾害的危害,学生对上述十大工程没有必要作全盘了解,侧重了解其中一种即可。 一个区域的资源有很多类型,不同资源开发利用的方式不同。本条“标准”要求学生根据某一类或几类资源利用的资料,了解当地资源开发利用的成功经验。例如,贵州拥有丰富的煤炭资源、水能资源和旅游资源,但水资源利用较为困难。在长期的区域发展实践中,贵州积累了许多合理利用这些资源的成功经验,促进了当地的社会经济和生态的良性发展。 按照“标准”的设计思路,在“自然地理概况”这部分内容中,教材正文扼要介绍了贵州的地理位置及地形地势、气候、资源特征。为配合正文内容,安排了“贵州在中国的位置”、“贵州地形分布”2幅地图。教材P.93~94安排了一组“活动”,引导学生进一步把握贵州的地理环境特征,分析贵州气候特征的形成原因。 在“自然灾害与环境问题”这部分内容中,教材正文介绍了贵州存在的主要环境问题和自然灾害,重点讲述了石漠化现象及其产生原因,扼要说明了影响贵州的主要地质灾害和气象灾害。为引导学生进一步了解石漠化现象,分析石漠化现象产生的原因,特别是人为原因,教材P.94安排了一组相关“活动”。 在“环境保护的有效措施”这部分内容中,教材正文介绍了贵州正在实施的生态环境恢复、生态工程和区域发展方式转变等措施。为引导学生了解贵州石漠化地区应如何促进生态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教材安排了“贵州的石漠化治理”的“阅读”材料;为引导学生了解生态移民对石漠化地区可持续发展的积极影响,教材P.96安排了一组相关“活动”。上述“阅读”和“活动”内容都是紧扣课标要求安排的,有助于学生了解贵州省环境保护的成功经验。 在“资源利用的成功经验”这部分内容中,教材正文从水资源、煤炭资源、水能资源、旅游资源等方面,介绍了贵州省资源利用的成功经验。为配合正文内容,引导学生走近贵州著名的旅游景观,教材安排了“黄果树瀑布与织金洞”的“阅读”材料。教材P.98安排了一组,“活动”1引导学生分析贵州水资源短缺的原因,了解贵州合理利用水资源的成功经验,这个“活动”也是对“自然地理概况”中的“贵州喀斯特地貌广泛发育,暗河众多,给水资源利用带来困难”和“资源利用的成功经验”中的“为了合理利用水资源,增强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贵州建设了一大批水利基础设施”这两个内容的呼应;“活动”2引导学生了解贵州探索立体农业开发模式的成功经验,立体农业的“五子登科”既很好地保护了当地的生态环境,合理地利用了土地资源,也有效地促进了当地经济社会的发展;“活动”3引导学生了解贵州丰富的旅游资源,以及合理利用旅游的成功经验,巧妙地渗透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革命传统教育。 三、教学提纲

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全文

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贵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环境保护必须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相协调,做到经济建设、城乡建设和环境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五条环境保护必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全面规划,区域控制,综合治理;实行谁决策谁负责,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 第六条加强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推广无污染或少污染、低消耗、综合利用率高的科学技术和生产工艺。重视发展环境保护产业。广泛开展环境保护的国际合作及科技交流。 第七条省和各自治州、市、县、自治县、特区、市辖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以下简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保护自然资源,改善环境状况,提高环境质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所需环境保护资金,按有关规定列支。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的环境意识和环境法制观念。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本地的环境保护工作。 第十条在保护和改善环境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十二条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自治州、市、县、自治县、特区、市辖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执行,协调有关部门的环境保护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监察; (二)拟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参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总体规划、国土规划和区域开发规划中有关环境保护部分的制定工作; (三)统一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环境污染及其它公害的防治工作; (四)统一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自然保护工作; (五)组织开展环境监测、环境科学研究和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提供有关的技术咨询服务;

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

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维护生态公益林所有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江西省森林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生态公益林,是指生态区位重要、生态状况脆弱,对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以提供公益性、社会性产品或者服务为主要利用目的,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划定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态公益林,分为国家重点生态公益林、省级生态公益林、设区市级生态公益林和县级生态公益林。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规划、分步实施、依法保护、严格管理、分类补偿和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态公益林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生态公益林补偿、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等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生态公益林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建设、水利、交通、环境保护、旅游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态公益林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生态公益林保护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生态公益林保护意识。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生态公益林的义务,有权检举和制止破坏生态公益林的行为。 在生态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全文

《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全文 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制定了《四川省环境保护》,下面条例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与收藏。 《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动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

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四川省所辖的行政区域。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各部门、各单位应加强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环境保护基本国策观念、法制观念、提高全社会的环境保护意识。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使环境保护工作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并重,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相统一的方针。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领导,严格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保证国家环境保护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有计划、有步骤地解决本地区的环境问题。根据环境保护任务,建立健全环境保护机构,支持环境保护部门贪污独立行使监督管理职权。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和鼓励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普及环境环境保护科学知识,推广先进的环境保护科技术。 第八条: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民航管理部门和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军队环境保护部门。 依照有关法律、法院的,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湖北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

湖北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维护生态公益林所有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生态公益林,是指生态区位重要、生态状况脆弱,对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以提供公益性、社会性产品或者服务为主要利用方向和目的,并按照有关规定划定为生态公益林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包括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态公益林,分为国家级公益林、省级公益林和地方公益林。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态公益林建设、保护、经营和管理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应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规划、分步实施、严格保护、科学经营、合理利用、分级保护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内的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设立公益林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内的公益林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生态公益林管理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与同级林业主管部门签订公益林保护管理目标责任书。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分别与有公益林管护任务的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等国有森林经营单位、乡镇林业管理站签订公益林管理目标责任书。 第二章建设和保护 第七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级生态公益林,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方案,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省级生态公益林,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方案,报省人

作业环境保护条例(最新版)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作业环境保护条例(最新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作业环境保护条例(最新版) 一、认真贯彻执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环境保护方针,遵守国家《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积极防治废气、废水、废渣、粉尘、垃圾等有害物质和噪声对环境的污染与危害,按生气工艺安装、配置“三废”处理、通风、吸尘、净化、消声等设施。 三、定期进行环境保护教育和环保常识培训,教育职工严格执行各工种工艺流程,工艺规范和环境保护制度。 四、严格执行汽车排放标准,全面实施在用车辆的检查/维护制度(I/M制度),控制在用车辆的排放污染,在维修作业过程中,严禁使用不合格的净化装置。 五、严格执行车辆噪声抑制技术标准,确保修竣车辆的消声器和喇叭技术性能良好,在维修作业过程中,严禁使用不合格的消声

装置。 六、车辆竣工出厂前,要严格检查车辆尾气排放和噪声指标,对尾气排放和噪声指标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不得出厂。 云博创意设计 MzYunBo Creative Design Co., Ltd.

生态公益林的法律法规

第一条为加强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改善和 优化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公益林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湖南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生态公益林,是指为人类生存、生活 和社会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创造优良生态环境为目的的森林。具 体包括:防护林--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红 树林、农田防护林;特种用途林--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小区、 森林公园内的森林和风景观赏林、国防林、母树林、科研林、名 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 第三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生态公益林有关的生产、 经营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生态公益林建设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科学 经营、严格管护的方针。 第五条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 施和检查监督。 第六条禁止采伐生态公益林。政府对生态公益林经营者 的经济损失给予补偿。国家、省级财政对省核定的生态公益林按 每年每亩8.5元给予补偿,不足部分由市、县政府给予补偿。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将生态公益林建设纳入国民经济 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生态公益林规划,应坚持因地制宜,因害 设防,合理布局,突出重点的原则。生态公益林建设规划,应与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相协调。生态公益林建设规划由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并报上一级林 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经批准的生态公益林体系建设规划不得擅自 变更,确需变更的,应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并报上一级林业行政主 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生态公益林规划必须落实到地籍小班,实行小班 经营。划定的生态公益林,其原来的权属不变,受法律保护。 第九条县级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 态公益林的封育管护工作,根据地形、地势,开设防火线或营造 防火林带,加强防火、防病虫害工作。生态公益林区内火灾、病 虫害发生面积不超过省定的标准。 第十条禁止在生态公益林区内伐木、放牧、狩猎、采 脂、打树枝、铲草及地表植物、开矿、开垦、采石、挖砂和取土。 第十一条在生态公益林区内开展旅游和其它经营活动,必须 经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地级以上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与生态公益林林地、林木所有者签订合同。改变林地用途的,须征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国家重点建设项目需要征用集体所有和占用国有生态公益林地的,必须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审核同意,并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林木更新改造或卫生间伐需要采

《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全文

《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全文 为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制定了《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 《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2016年7月29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和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大气污染防治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政府主导、公众参与、协同控制、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完成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大气环境质量确定重点工作任务和年度控制指标。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社区)根据县级人民政府的安排,负责本辖区的大气污染防治专项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资金投入,将大气污染防治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按照有利于大气污染物扩散的原则,合理规划、调整城市建设和空间布局,加强生态建设,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行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政务公开,为公

众监督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提供便利。 第五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能源结构调整等与大气污染防治有关的工作。 工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和推动工业企业技术升级改造等与大气污染防治有关的工作。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配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机动车污染大气实施监督管理。 农业、交通运输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对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大气实施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工作条例标准版本

文件编号:RHD-QB-K5095 (管理制度范本系列) 编辑:XXXXXX 查核:XXXXXX 时间:XXXXXX 环境保护工作条例标准 版本

环境保护工作条例标准版本 操作指导:该管理制度文件为日常单位或公司为保证的工作、生产能够安全稳定地有效运转而制定的,并由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或步骤。,其中条款可根据自己现实基础上调整,请仔细浏览后进行编辑与保存。 第一章环境保护管理体制与任务 第一条环境保护是保护人类赖以生存和从事生产的自然环境。公司的环境保护是公司生产的有机组成部分,公司环保和防治污染工作是公司经营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条公司环境保护的任务是:在生产、科研、建设中合理利用资源、能源,防治环境污染,防止生态破坏,创造清洁、优美、安静的科研、生产及生活环境。 第三条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强化监督管理,做到生产经营和环境保护协调发

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四条“保护环境,人人有责”,公司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各单位要切实把环境管理纳入生产经营管理之中,即从计划、原材料定额、能源、设备管理一直到经济活动的各个环节都要有环保工作的具体内容和指标要求,并建立健全各级人员环保责任制,明确每位员工对防治污染,保护环境的责任。 第五条公司环保工作实行“归口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公司成立以总经理任主任委员的环境保护委员会,负责公司的环境保护工作。环保管理部门在分管副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主管公司的环保工作,各二级单位、部(室)和人员按各自的职责条例搞好单位的环保工作,形成完整的环保管理体系。各有关单位、部(室)设置专职(或兼职)的环保员,由技术人员担任。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修订完整版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16年版) (1998年7月24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98年7月27日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施行根据2002年9月29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9月25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第二次修正根据2014年5月17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第三次修正根据2015年9月25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三件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6年3月31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第五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统筹解决人口问题,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四条实行计划生育,坚持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工作为主,辅之以必要的行政、经济措施;坚持与发展经济相结合、与帮助群众勤劳致富相结合、与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着重抓好与新阶段扶贫开发相结合。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负责组织本条例的实施。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把计划生育工作作为考核主要领导人政绩的重要内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增加对计划生育事业的投入,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并予以保障。对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给予重点扶持。

环境保护条例 依据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 (1994年12月8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5月27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修正,2005年10月28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本市环境,保障市民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市坚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并重的方针,实行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四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实行环境保护行政首长负责制。每届政府应当根据环境保护规划,制定任期内的环境保护目标和年度实施计划,并保证一定的财政资金投入环境保护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保护工作以及任期内的环境保护目标实现情况。 街道办事处根据所在区、县人民政府的要求,开展本辖区内有关的环境保护工作。 第五条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是本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环保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业务上同时受市环保局的领导。 市环保局和区、县环保部门(以下统称环保部门)所属的环境监察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环境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环境污染事故和纠纷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并负责征收排污费。环保部门可以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委托其所属的环境监察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 环保部门应当建立检举、控告制度,公布投诉电话。对属于环保部门职责范围的检举和控告,应当依法处理;对属于其他管理部门职责范围的检举和控告,应当按照规定转送相关管理部门处理,并告知当事人。 第六条市环保局应当加强对区、县环保部门的监督。对区、县环保部门作出的违法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或者其他决定,市环保局应当责令其改正;对区、县环保部门应当依法处理的事项不予处理的,市环保局应当责令其改正。 第七条公安、交通、港口、海洋、海事、渔政、铁路、民航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本市其他有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八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环境的权利,有权对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在直接受到环境污染危害时有权要求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对保护和改善环境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规划、区划和标准 第十条市环保局应当会同本市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市环境保护规划和相关环境保护专项规划,

生态公益林护林员管理细则

生态公益林护林员管理细则 为加强生态公益林护林员队伍建设,规范护林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法实施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一、护林员是指从事生态公益林资源保护的专职人员,护林员应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热爱林业事业,责任心强,身体健康,能适应公益林区野外工作环境。 二、公益林林权属国家所有的,管护责任单位为所在国有林场,其管护人员原则上不外聘,在林场职工中按照竞争、择优的原则进行录用,确定后报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公益林林权属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招聘生态公益林护林员人选由村民委员会讨论,按照“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进行。所选护林员一是要熟悉管护责任区的村情、山情、民情;二是在当地说话比较有影响力;三是要有高度的工作责任心、事业心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四是要有健康的身体;五是了解林业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国家政策;六是能够服从组织领导。护林员原则上一年一聘,签订管护合同,登记造册,统一管理。管护人员确定后统一登记造册,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签章后将花名册报送县林业局备案。林业局按照管护责任合同,会同当地政府每年对护林员实绩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者续聘,不合格者解聘。

四、县林业局和乡镇林业站负责组织指导护林人员的选聘工作,并对受聘护林人员进行政策法规、林木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等有关生态公益林管护知识的岗位培训。乡村管护责任单位负责对护林员进行日常管理,定期组织召开例会,并搞好考勤及巡山日志的检查工作。 五、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生态公益林要合理划分管护区域。原则上按每6000—8000亩配备1名专职护林员。 六、护林员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林业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做好森林资源和相关保护标志、设施的保护工作; (二)定期巡护责任林区,对盗伐滥伐、乱捕滥猎、乱采滥挖、乱占滥用林地、违章野外用火以及不按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内容和要求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护林员应当制止并报请当地有关部门进行处理。护林员每月巡护时间应不少于22天(防火期内应坚持每天巡护),并据实记录巡山日志,记载林业生产、管护等方面的情况; (三)协助乡村管护责任单位开展森林防火宣传、火灾调查、林木病虫害测报与防治;及时报告火警和病虫疫情; (四)协助有关单位开展责任区内生态公益林的营造、抚育、封育和监测工作。 七、管护合同执行一年期满,管护责任单位应将护林员花名册、管护面积及范围、应兑现的护林员工资以及管护任务完成情况等在相

贵州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贵州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2017年11月30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8年11月29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水环境,保护水生态,保障用水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江河、湖泊、水库、渠道、塘堰、水井等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第三条水污染防治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应当将水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水污染防治实行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目标责任制和水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省水环境保护目标制定考核评价指标,将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作为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

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定期公示考核结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上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开展有关水污染防治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水行政、农业、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计生、国土资源、交通运输等其他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污染防治工作。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对其他主管部门的水污染防治工作提出建议,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各部门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完成情况。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水污染防治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提高水环境保护的科学技术水平,促进水污染防治产业持续良性发展。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保护和改善水环境、防治水污染的投入,加强水环境保护能力建设,建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多元化投入保障机制。 第八条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主体功能区规划和生态保护的目标以及地区间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建立健全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江河、湖泊、水库上游地区以及有关重点生态功能区的水环境生态补偿机制,推动地区间建立横向生态补偿机制。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完善水污染防治信息共享和信息公开制

贵州省红枫湖百花湖水资源环境保护条例.doc

贵州省红枫湖百花湖水资源环境保护条例 我国是一个水资源十分短缺的国家,水资源问题已经成为影响和制约现代化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的主要因素。下文是贵州省红枫湖百花湖水资源环境保护条例,欢迎阅读! 贵州省红枫湖百花湖水资源环境保护条例最新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红枫湖、百花湖(以下简称两湖)水资源环境,保障饮用水安全,合理利用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两湖流域水资源环境的保护。 两湖流域是指两湖全部汇水面积内的水域和陆域。 第三条两湖水资源首先确保城乡居民生活用水,适当兼顾农业用水,逐步减少工业用水。 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两湖流域内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应当服从前款规定。 第四条两湖水资源环境保护范围包括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 两湖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由省人民政府环境 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划定方案,征求涉及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条两湖流域水资源环境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

政主管部门会同贵阳市、安顺市、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两湖流域内的环境保护工作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相关人民政府的水利、建设、农业、交通、卫生、国土资源、林业、工商、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对两湖流域水资源环境的保护工作。 贵阳市、安顺市应当分别明确一个管理部门为两湖管理机构。两湖管理机构在两湖最高蓄水位沿地表外延1000米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具体实施两湖水资源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建立健全对位于两湖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域和两湖上游地区的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第二章污染防治 第八条两湖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一级、二级保护区分别按照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规定的Ⅱ类和Ⅲ类标准进行保护。 流入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的水质应当达到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水 功能区标准。 第九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贵阳市、安顺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划定两湖最低水位控制线,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当水位降至最低水位控制线时,禁止取水发电。 第十条在两湖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

贵州省的环境保护与资源利用说课稿

《第四节贵州省的环境保护与资源利用》说课稿 说课人:杨涛一、教材分析 第四节贵州省的环境保护与资源利用包括“自然地理概况”、“自然灾害和环境问题”、“环境保护的有效措施”和“资源利用的成功经验”四部分内容。“自然地理概况”主要介绍了贵州的地理位置及地形地势、气候、资源特征。 “自然灾害与环境问题”这部分内容,介绍了贵州存在的主要环境问题和自然灾害,重点讲述了石漠化现象及其产生原因,简要说明了影响贵州的主要地质灾害和气象灾害。 “环境保护的有效措施”这部分内容,介绍了贵州正在实施的生态环境恢复、生态工程和区域发展方式转变等措施。引导学生了解贵州石漠化地区促进生态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有效措施,有助于学生了解贵州省环境保护的成功经验。 “资源利用的成功经验”这部分内容,教材从水资源、煤炭资源、水能资源、旅游资源等方面,介绍了贵州省资源利用的成功经验。 在“自然地理概况”中“贵州喀斯特地貌广泛发育,暗河众多,给水资源利用带来困难”,在“资源利用的成功经验”这部分知识中“为了合理利用水资源,增强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贵州建设了一大批水利基础设施”,这两部分内容遥相呼应,学生通过分析贵州水资源短缺的原因,了解贵州合理利用水资源的成功经验。学生通过了解贵州探索立体农业开发模式的成功经验,让学生知道立体农业既很好地保护了当地的生态环境,合理地利用了土地资源,也有效地促进了当地经济社会的发展;通过了解贵州丰富的旅游资源,积极渗透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革命传统教育。 二、课标要求及教学目标: 本节课对应课标内容:根据资料,分析某区域内存在的自然灾害与环境问题,了解区域环境保护与资源开发利用的成功经验。 教学目标: 知识与能力:了解贵州省的地理位置、范围。了解贵州省丰富的资源和资源利用的成功经验。过程与方法:分析贵州省环境问题的成因及石漠化治理。 情感态度与价值观:掌握贵州省的自然特征、环境问题以及环境保护的有效措施。学会合理协调人地关系。 三、学情分析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2017年修正)

【法规标题】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2017年修正) 【发布部门】上海市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适用区域】上海市 【发布时间】2017-12-28【生效时间】2018-01-01【关键词】环境,环境许可及管理,环境质量与基础 【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取代了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2016年修订)【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 备注:国家尚未公布2017年修正后的正式版本,此版本是一点通团队依据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于2017年12月28日发布的《上海市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17年发布)》(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2号)编辑而成,仅供参考。 (1994年12月8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5月27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 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05年10月28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1年12月22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本市 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16年7月29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2017年12月28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上海市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17年发布)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绿色发展和绿色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海洋环境的保护按照海洋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执行。

生态公益林护林员管理细则

生态公益林护林员管理 细则 公司标准化编码 [QQX96QT-XQQB89Q8-NQQJ6Q8-MQM9N]

生态公益林护林员管理细则 为加强生态公益林护林员队伍建设,规范护林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法实施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一、护林员是指从事生态公益林资源保护的专职人员,护林员应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热爱林业事业,责任心强,身体健康,能适应公益林区野外工作环境。 二、公益林林权属国家所有的,管护责任单位为所在国有林场,其管护人员原则上不外聘,在林场职工中按照竞争、择优的原则进行录用,确定后报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公益林林权属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招聘生态公益林护林员人选由村民委员会讨论,按照“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进行。所选护林员一是要熟悉管护责任区的村情、山情、民情;二是在当地说话比较有影响力;三是要有高度的工作责任心、事业心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四是要有健康的身体;五是了解林业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国家政策;六是能够服从组织领导。护林员原则上一年一聘,签订管护合同,登记造册,统一管理。管护人员确定后统一登记造册,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签章后将花名册报送县林业局备案。林业局按照管护责任合同,会同当地政府每年对护林员实绩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者续聘,不合格者解聘。 四、县林业局和乡镇林业站负责组织指导护林人员的选聘工作,并对受聘护林人员进行政策法规、林木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

等有关生态公益林管护知识的岗位培训。乡村管护责任单位负责对护林员进行日常管理,定期组织召开例会,并搞好考勤及巡山日志的检查工作。 五、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生态公益林要合理划分管护区域。原则上按每6000—8000亩配备1名专职护林员。 六、护林员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林业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做好森林资源和相关保护标志、设施的保护工作; (二)定期巡护责任林区,对盗伐滥伐、乱捕滥猎、乱采滥挖、乱占滥用林地、违章野外用火以及不按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内容和要求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护林员应当制止并报请当地有关部门进行处理。护林员每月巡护时间应不少于22天(防火期内应坚持每天巡护),并据实记录巡山日志,记载林业生产、管护等方面的情况; (三)协助乡村管护责任单位开展森林防火宣传、火灾调查、林木病虫害测报与防治;及时报告火警和病虫疫情; (四)协助有关单位开展责任区内生态公益林的营造、抚育、封育和监测工作。 七、管护合同执行一年期满,管护责任单位应将护林员花名册、管护面积及范围、应兑现的护林员工资以及管护任务完成情况等在相应的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短于1周),由生态公益林所在地群众评议和监督,并由县林业局进行年度绩效考核对考核合格

贵州省红枫湖百花湖水资源环境保护条例

贵州省红枫湖百花湖水资源环境保护条例我国是一个水资源十分短缺的国家,水资源问题已经成为影响和制约现代化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的主要因素。下文是贵州省红枫湖百花湖水资源环境保护条例,欢迎阅读! 贵州省红枫湖百花湖水资源环境保护条例最新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红枫湖、百花湖(以下简称两湖)水资源环境,保障饮用水安全,合理利用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两湖流域水资源环境的保护。 两湖流域是指两湖全部汇水面积内的水域和陆域。 第三条两湖水资源首先确保城乡居民生活用水,适当兼顾农业用水,逐步减少工业用水。 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两湖流域内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应当服从前款规定。 第四条两湖水资源环境保护范围包括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 两湖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由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划定方案,征求涉及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条两湖流域水资源环境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

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贵阳市、安顺市、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两湖流域内的环境保护工作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相关人民政府的水利、建设、农业、交通、卫生、国土资源、林业、工商、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对两湖流域水资源环境的保护工作。 贵阳市、安顺市应当分别明确一个管理部门为两湖管理机构。两湖管理机构在两湖最高蓄水位沿地表外延1000米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具体实施两湖水资源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建立健全对位于两湖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域和两湖上游地区的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第二章污染防治 第八条两湖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一级、二级保护区分别按照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规定的Ⅱ类和Ⅲ类标准进行保护。 流入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的水质应当达到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水功能区标准。 第九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贵阳市、安顺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划定两湖最低水位控制线,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当水位降至最低水位控制线时,禁止取水发电。 第十条在两湖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禁止下列行为: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 黔府发〔2012〕19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全省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积极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在经济社会发展不断提速的同时,全省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环境保护各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但由于产业结构不尽合理,污染防治水平不高,能力建设有待加强等原因,环境保护形势仍然十分严峻。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高生态文明建设水平,促进贵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现就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环境保护的重要意义加强环境保护,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推动力量,是实现科学发展的内在要求,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根本途径,对于加快经济结构调整,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和可持续性,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十二五”时期,随着全省经济社会发展速度进一步加快,环境压力将继续增大,地表水和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任务日

益繁重,区域、城市大气环境质量改善难度进一步加大,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压力增加,农村环境保护工作亟待加强,环境风险防范任务艰巨。把环境保护摆在更加突出的战略位置,是“加速发展、加快转型、推动跨越”主基调和实施工业强省战略、城镇化带动战略的客观要求和必然选择。因此,各地、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提高认识,下更大的决心,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切实抓好环境保护各项工作,积极推进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的战略思想,牢牢把握“加速发展、加快转型、推动跨越”的主基调,在同步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的同时,以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以解决影响科学发展和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以能力建设为保障,以体制机制创新为动力,切实加强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积极探索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新道路。 (二)目标任务。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国家下达的指标内,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得到有效保护,城乡环境质量有所改善,自然生态环境总体保持良好。到2015年,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在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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