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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县支行加强监督执纪工作的实践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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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县支行加强监督执纪工作的实践思考

作者:吴海胜

来源:《经营管理者·上旬刊》2016年第12期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强调,全面从严治党,要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监督执纪理念的创新突破,是夯实监督执纪基础的新路径。新形势下,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切实把纪律挺在前面,将监督责任落到实处,是推进党建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重要保障。当前,人民银行县市支行如何把握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在实践工作中提高监督执纪成效,切实实现“两个责任”的落实,成为抓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重要任务。

一、县支行监督执纪工作面临的问题

1.认识不到位,职责不够清晰。人民银行县支行部分党组织对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落实运用理解认识不深刻,在实践工作中,对监督执纪还是站在纪检组监督责任的角度居多,没有从党组织的主要责任和整体去考虑,从而造成实际工作中纪检组强调的多,党组要求的少。因此,在一些部门就形成监督执纪是纪检组的工作,主要是纪检组去开展落实,部门负责人主动了解、关注、实践比较少,未能从职责角度承担起监督执纪的责任,形成监督的普遍性局面。

2.机制未健全,监督执纪不规范。县支行还未健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相关配套措施,具体操作缺乏有效的制度和机制保障。在实际工作中,开展批评教育、警示提醒、八小时以外关注等的应用情形、时机、对象缺乏系统性和规范性,实际操作还是凭感觉、凭经验为多,难以保证监督执纪效果。

3.方式缺乏创新,监督执纪成效低。县支行纪检监察部门受工作范围及职权行使的局限性影响,实际工作中主要在抓早抓小上,谈心谈话用的多,习惯于用老方法、老经验去应对新形势和解决新问题,监督执纪思维阵旧。而一些纪检监察干部受限于知识储备和业务技能水平,不善于转变工作理念和监督执纪方式,正确把握和运用纪律思维去开展工作。不善于合理运用谈心谈话、批评教育、提示警示等方式处理不同的问题线索。不善于运用监督手段去查挖问题和分析问题,并有针对性实施执纪问责。未能实现教育与处罚并重的效果。

4.责任担当不够,执行上缺力度。当前,大多数县支行未单独设立纪检监察审计室,纪检监察岗设置在办公室,纪检监察干部多数为兼岗。为此,一些纪检监察干部开展工作时,受岗位设置和人情因素干扰,担当的勇气不足,不敢于较真,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在监督执纪上,当老好人,工作处理方法“打太极”、“和稀泥”,不敢认真履行监督执纪职责,不敢去监督别人。日常工作中,一些纪检干部总认为单位管理范围小,工作范围内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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