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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会议纪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会议纪要

近年来,我市法院受理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出现了一些新问题、新情况。为统一裁判标准和执法尺度,市高院民一庭组织市一、二、三中院及部分基层法院民庭召开了专题座谈会,经充分深入讨论,就该类案件审理中的相关法律适用问题,形成以下纪要内容:

一、符合房屋现售条件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效力

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即签订预售合同转让房屋,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房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可以认定为商品房现售,当事人以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二、预约合同的效力和履行

当事人以出卖人在签订预购书、购房意向书等预约协议时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为由,要求确认预约协议无效的,不予支持,但预约协议被认定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的除外。

预约协议订立后,当事人一方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守约方起诉要求法院强制违约方订立买卖合同的,一般不予支持。

三、基于假按揭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当事人为套取银行贷款虚构房屋买卖事实订立买卖合同,双方并无买卖房屋的真实意思表示,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当事人尚未还清银行贷款的,对于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的规定处理。

四、房屋买卖中阳合同的效力

当事人在房屋买卖合同(包括双方已经签字的网签合同)中为规避国家税收监管故意隐瞒真实的交易价格,该价格条款无效,但该条款无效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当事人以逃避国家税收为由,要求确认买卖合同全部无效的,不予支持。

当事人对房屋买卖合同(包括双方已经签字的网签合同)的效力及履行存在争议,经审查其名为房屋买卖,实为赠与等其他法律行为的,应根据隐藏法律行为的性质进行处理。

五、购房指标转让合同的效力

当事人签订合同将房屋(包括拆迁安置用房等)的购买指标转让给他人,当事人一方主张转让合同无效的,一般不予支持,但当事人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保障住房购房指标的除外。

六、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和履行

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以自己名义转让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法定共有房屋,当事人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房屋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前款房屋已经交付但尚未办理过户登记,不符合《物权法》第106条第1款规定的善意取得构成要件,买卖合同构成法律上的履行不能,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买卖合同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的,法院应当释明买受人可以主张解除合同,经释明买受人坚持不变更诉讼请求的,应当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房屋买卖合同解除的,善意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承担包括赔偿房屋差价损失在内的违约责任。

前款房屋已经过户登记到买受人名下,但不符合《物权法》第106条第1款规定的善意取得其他构成要件,夫妻另一方依据该规定要求追回房屋的,应予支持。

“善意”的判断时点以买受人申请过户登记时为准。

七、房屋共有权利人的诉讼地位与责任承担

夫妻一方转让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法定共有房屋,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法院应当对出卖人(登记方)的行为是否构成无权处分或无权代理进行审查,并释明买受人可以申请追加夫妻另一方作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参加诉讼,买受人不申请的,法院可以通知夫妻另一方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夫妻另一方以出卖人构成无权处分为由要求追回房屋的,可以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夫妻另一方向法院表示同意出卖人转让房屋的,可以不追加其参加诉讼。

经审查夫妻另一方追认出卖人的处分行为或有证据证明其以自己的行为同意履行的,构成对房屋过户登记债务的加入,应当判决夫妻双方共同为买受人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出卖人的行为构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7条第(2)项或《民法通则》第66条第1款规定的,该买卖合同对夫妻另一方具有约束力,应当判决夫妻双方共同为买受人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

八、冒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出卖人冒用房屋所有权人名义(如伪造所有权人身份证明、找相貌近似者冒充所有权人交易等)擅自转让房屋,可以参照《合同法》第48条无权代理的规定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该合同对房屋所有权人没有约束力,但买受人有证据证明构成《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表见代理的除外。

买受人信赖出卖人享有代理权法律外观的形成系不可归因于房屋所有权人的,不构成前款规定的表见代理。

九、连环买卖中的合同效力

房屋连环买卖中,前一手房屋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并不必然影响后一手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法院应当根据后一手买卖合同是否存在其他法定无效情形予以认定。但后一手买卖合同的买受人能否取得房屋权利,应当依据《物权法》第106条关于善意取得的规定进行处理。

十、借名买房的认定和处理

借名人以出名人(登记人)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的,法院应当向其释明,告知其可以提起合同之诉,要求出名人为其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第16条规定中的政策性保障住房包括经济适用住房、两限房等保障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房屋。借名人要求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经审查借名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原购房合同系2008年4月11日(含)之前签订的,可以参照前述指导意见第6条第2款的规定处理。

房屋腾退纠纷中,被告方以双方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关系作为抗辩的,法院应当释明其可以提出反诉要求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当事人坚持不反诉的,应就其抗辩是否成立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定。

十一、请求合同继续履行的处理

当事人要求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但诉讼请求中没有具体履行内容的,法院应当向当事人释明,要求其变更诉讼请求明确具体履行内容,如支付购房款、交付房屋、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等,并告知仅判决继续履行合同存在履行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风险;当事人坚持不变更

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出相应的判决,并告知当事人在履行中发生新的争议可就具体履行内容另行起诉。

十二、商品房不符合交付条件的处理

买受人要求交付商品房,经审查房屋已经完工但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不符合法定强制性交付条件的,可以判决出卖人在合理期限内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并将验收合格的房屋交付给买受人,但买卖合同存在永久性履行不能情形的除外。

买受人明知商品房不具备法定或约定交付条件仍同意接收房屋后,又以房屋不具备交付条件为由主张逾期交房违约金的,不予支持,但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完善房屋交付条件,并主张因房屋交付条件不具备给其造成的实际损失。

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约定出卖人“于房屋实际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违约金”,出卖人实际逾期交付房屋的,买受人应当依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主张逾期交房违约金;房屋逾期尚未实际交付,买受人主张逾期交房违约金,出卖人以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为由提出抗辩的,不予采信。

十三、买受人拒绝接收商品房的处理

出卖人交付的房屋符合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及法定的强制性交付条件和质量标准,买受人以房屋质量存在表面瑕疵为由拒绝接收房屋,并要求出卖人承担逾期交房违约责任的,一般不

予支持,但买受人确有证据证明房屋在交付时存在功能性质量瑕疵以致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除外。买受人接收房屋不影响出卖人对房屋的质量瑕疵承担保修义务。

十四、因“出卖人原因”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的认定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委托出卖人代为办证,出卖人未在合同约定或法定办证期限内将房屋过户登记到买受人名下,并通知买受人领取房屋权属证书的,应当承担逾期办证的违约责任,但出卖人有证据证明办证逾期系因买受人未缴纳办证所需相关税费或提供相关证明等自身原因造成的除外。

商品房买卖合同未明确约定出卖人代为办证的,出卖人仍负有为买受人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的义务,即出卖人应当在合同约定或法定办证期限届满的三十日前,完成房屋初始登记并将协助办证所需的必要证明材料备齐提交房屋登记机关,且依合同约定或其他合理方式告知买受人可以自行申请房屋过户登记。出卖人未履行上述义务的,应当承担逾期办证的违约责任。

因行政部门原因导致买受人未能在合同约定或法定期限内取得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可以根据其影响程度减轻或免除出卖人的逾期办证违约责任。

十五、对待给付义务的同时履行

买受人要求出卖人交付房屋或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经审查合同约定买受人支付剩余购房款的义务先于或与出卖人的交房、过户义务同时履行,且买受人同意依约支付剩余购房款但出卖

人拒绝受领的,法院应当向出卖人释明可以反诉要求支付剩余购房款,经释明出卖人坚持不反诉,仅以买受人未支付剩余购房款作为拒绝履行抗辩的,法院应当依据买受人的诉讼请求判决:“出卖人在买受人依合同约定支付剩余购房款时,交付房屋、协助买受人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

十六、一房数卖中买受人的权利顺位

一房数卖中的数个买受人均要求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的,应当依据《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二部分第(二)方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第13条的规定确定权利保护顺位。在房屋查封期间占有房屋的买受人,其权利不能对抗在先查封房屋的买受人;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或房屋网签手续买受人的权利,不能对抗合法占有房屋的买受人。

买受人要求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的案件中,法院应当告知其可以申请对房屋采取保全措施,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在查封房屋处张贴封条或者公告,并提取保存有关财产权证照。

十七、第三人过户登记请求权的行使

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出卖人应向买受人指定的第三人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的,该第三人有权直接要求出卖人办理房屋过户登记;买受人也可以要求出卖人向其指定的第三人履行合同义务,但第三人拒绝受领的除外。

十八、出卖人死亡后房屋买卖合同的履行

出卖人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死亡,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的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继续履行合同债务,交付房屋并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法院应当依据买受人的诉讼请求判决:“出卖人的继承人协助买受人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

十九、房屋涨价损失与一倍赔偿的并用

出卖人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9条规定的违约情形,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买受人要求同时赔偿房屋涨价损失和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损失的,可予以支持,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出卖人有证据证明两项赔偿数额相加过分高于买受人所受实际损失的,可以酌情降低赔偿总额。

二十、同时主张逾期交房、办证违约金的处理

出卖人存在违反房屋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交房和逾期办证的违约行为,买受人同时主张上述两项违约金的,可予以支持。出卖人主张两项违约金相加数额过高的,法院可以综合买受人所受实际损失、出卖人的过错程度、是否使用格式条款等因素,对于违约行为重复期间的违约金,择一高标准予以支持。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出卖人逾期取得初始登记和逾期办理过户登记应当支付违约金,买受人同时主张两项违约金的,依前款原则处理。

二十一、逾期办证违约金过高的判断标准

出卖人主张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逾期办证违约金数额明显过高,经审查买受人实际损失无法确定的,法院可以买受人已付购房款为基数,在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范围内对违约金数额进行调整。

二十二、违约金分别主张与分段主张的调整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出卖人以买受人主张的违约金数额过高作为抗辩的,应区分以下情形处理:

(一)出卖人存在多项违约行为,买受人分别提起诉讼主张违约金,前诉法院已经做出处理的,后诉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前后案件的具体情况、买受人的实际损失、前诉案件的赔偿数额等因素综合确定赔偿数额。

(二)买受人就出卖人的同一违约行为分段起诉主张违约金,前诉法院已经确定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出卖人有证据证明前诉案件确定的违约金数额加上买受人在后案中主张的违约金数额过分高于其所受实际损失的,应当判决部分驳回直至全部驳回买受人的诉讼请求。

(三)买受人就出卖人的同一违约行为先后主张迟延履行违约金和解除合同违约金,前诉法院已经确定出卖人承担迟延履行违约金的,后诉法院在支持解除合同违约金时,应当扣除出卖人已经承担的迟延履行违约金的数额。

二十三、违约金诉讼时效的认定

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应承担的违约金为数额确定的一次性违约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约定的义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起算;约定违约金为按日(月)计付的继续性违约金的,以每个个别的债权分别单独适用诉讼时效,当事人在诉讼中提出时效抗辩的,违约金保护范围为当事人起诉之日前两年。期间有时效中断或中止情形的,适用《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中断或中止的相关规定。

二十四、民间借贷与代理售房的处理

民间借贷关系的借款人在借款时出具委托书,授权贷款人(或其指定的第三人)出售借款人的房屋,贷款人(或其指定的第三人)在借款人未偿还借款的情况下,以借款人名义转让其房屋,借款人主张买卖合同无效的,一般不予支持,但贷款人与买受人存在恶意串通行为,或者买受人明知或应当知道代理人实际没有代理权或滥用代理权的除外。贷款人应当将收取的购房款扣除贷款本金、合法利息等后剩余的款项及时退还给借款人。

借款人认为合同约定的房屋转让价格明显过低,显失公平的,可以依据《合同法》第54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行使撤销权。转让价格是否明显过低的标准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9条的规定予以确定,即合同约定的房屋转让价格达不到当时交易地的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视为价格明显过低。

法院应当严格审查授权委托书的内容、买卖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是否符合市场交易习惯、买受人是否实际支付购房款并实地查看房屋、买受人的身份等因素综合予以认定。

二十五、民间借贷与以房抵债的处理

当事人在民间借贷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签订合同约定,借款人逾期不偿还借款即愿意以自己所有(或经第三人同意以第三人所有)的房屋抵偿归贷款人所有,该合同实为基础借贷债权的担保,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认定双方之间系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贷款人可以选择行使以下权利:(1)贷款人依原基础借贷法律关系主张偿还借款的,应予支持;(2)贷款人在履行清算义务的前提下,要求借款人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的,应予支持。房屋价值超过担保基础借贷债权(贷款本金、合法利息等)的,贷款人应将剩余款项返还给借款人。房屋价值以贷款人要求借款人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时予以确定。

当事人在民间借贷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签订合同约定以房抵债,性质上属于债务履行方式的变更,贷款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的,应予支持。借款人认为抵债价格明显过低,显失公平的,可以参照本纪要第24条第2款规定处理。

二十六、以房抵债与调解

当事人以债务纠纷诉至法院,在诉讼中自愿达成以房抵债协议的,各级法院应当严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调控政策下人民法院严格审查各类虚假诉讼的紧急通知》的相关规定,加大对可能出现的虚假诉讼案件的审查力度,对抵债协议的内容一般不出具正式调解书予以确认,确实需要出具正式调解书的,应当报经所在法院主管副院长或庭长审核。

二十七、适用范围

本纪要中的房屋买卖合同,未在表述中指明仅适用于商品房买卖的,即包括商品房买卖和存量房买卖,但不包括农村房屋买卖。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二0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2011年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2011年11月30日鲁高法〔2011〕297号) 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青岛海事法院、山东法官培训学院、本院各部门: 2011年8月31日至9月1日,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在济南召开。各中院分管民事审判工作的2011年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副院长、与省法院民一庭审判业务对口的民庭庭长,省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基层联系点法院院长以及济南军区军事法院的负责同志参加了会议。省法院院长周玉华发表了重要讲话,省法院副院长刘爱卿出席会议并讲话。这次会议是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确立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新形势下召开的。会议传达贯彻了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精神、第二十三次全省法院工作会议精神,对加强今后一个时期全省民事审判工作进行了全面安排和部署,明确提出在新形势下,要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更好地落实“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更加充分发挥民事审判职能作用,为全面实施“十二五”规划、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与会人员通过认真讨论,就当前民事审判工作中存在的一些疑难问题和民事法律政策的适用问题达成了差不多共识。现就有关问题纪要如下,供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参考。 一、关于物权纠纷案件 会议认为,物权法是规范社会主义差不多经济制度和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秩序的差不多民事法律,关于确认物的归属,明确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内容,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法律地位和财产权利,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当前,针对后金融危机的阻碍,我国加快转变经济进展方式和实施宏观调控政策,注重爱护各类市场主体的财产权利和发挥其制造社会财宝的积极性,但经济进展方式的转变和宏观调控政策的调整,必定使民事主体的静态财产权利处于动态变化中,由此相应地引发物权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在审理物权纠纷案件中,要及时关切经济形势的进展变化对各类物权关系的阻碍,依照党和国家的经济进展大局调整审判思路,确定审判原则,确保物权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符合“为大局服务”的主题要求。在当前的经济形势下,要特不注重对物权的平等爱护,平等爱护原则既反映了我国经济制度的现实要求,又符合我国民法平等爱护的差不多原则,对国家、集体和个人财产权进行平等爱护是市场经济内在要求在法律上的具体体现,是维护我国社会主义差不多经济制度的现实需要。要注重充分发挥司法的物权确认功能,既要准确把握物权登记的制度功能,严格贯彻物权公示和公信制度,又要依照案件类型充分发挥司法的物权确认功能,合理确定物权的归属和内容。在一房多卖的案件中,要分不依照登记、占有、价款交付以及合同成立的时刻等确定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在房屋拆迁补偿纠纷中,要重视拆迁补偿权利的专门性,合理解决与其他民事权利的冲突。要合理协调物权关系和合同关系,正确认识物权变动与合同效力的不同功能,贯彻落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海民初字第289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6)海民初字第289号 原告北京梦丝丝药物营养保健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怀柔区雁栖湖北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丽娜,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沈常勇,北京东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美肤堂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B座806室。 法定代表人赖汉林。 被告北京可靠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二里庄35号楼242号房间。 法定代表人赵克。 原告北京梦丝丝药物营养保健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梦丝丝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美肤堂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肤堂公司)、北京可靠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可靠伟业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梦丝丝公司委托代理人沈常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美肤堂公司、可靠伟业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梦丝丝公司诉称: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我公司在2002年7月取得了第1805240号商标注册证,该商标是图形商标,内容是唐朝药王孙思邈的头像,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是第3类,包括化妆品、美容用面膜、皮肤增白膜、皮肤增白乳膏、去斑霜等,注册有效期自2002年7月14日至2012年7月13日。2004年12月,我公司发现美肤堂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化妆品“美颜焕采面膜贴”的包装盒上,使用了唐朝药王孙思邈的头像。2005年7月初,我公司又发现可靠伟业公司旗下的网站i吧电子商务联盟(网址为https://www.sodocs.net/doc/c06313450.html,)上经销的化妆品“美肤清斑黄金搭配”的包装盒上,使用了唐朝药王孙思邈的头像,网页显示该产品的制造商是美肤堂公司,销售商是至诚商城。为保全证据,我公司于2005年7月21日申请长安公证处对网站涉及的侵权事实进行了公证。我公司认为,美肤堂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美颜焕采面膜贴”面膜和“美肤清斑黄金搭配”药膏上使用我公司的注册商标,可靠伟业公司在其下属网站宣传侵权商品“美肤清斑黄金搭配”药膏,侵犯了我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故诉请法院判决如下:1、判令美肤堂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停止生产、销售侵权商品,消除包装盒上的商标图形,并判令可靠伟业公司停止在其下属网站上发布侵权商品的信息;2、请求依照法定赔偿额进行赔偿,判令美肤堂公司赔偿我公司损失50万元、调查取证费用1万元、律师费20万元;3、判令可靠伟业公司对第二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美肤堂公司和被告可靠伟业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朝民初字第17787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8)朝民初字第17787号 原告北京弘历通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27号44号楼506室。 法定代表人冯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梁威,男,汉族,1975年4月6日出生,该公司行政职员,住址(略),现住址(略)。 委托代理人张志峰,北京市汇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鑫三汛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南路19号嘉多丽园A座9层A-9室。 法定代表人曹为民,该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李会强,男,汉族,1980年8月10日出生,该公司职员,住址(略)。 委托代理人王进,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弘历通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简称弘历通公司)诉被告北京鑫三汛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简称鑫三汛公司)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弘历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冯钢,及委托代理人梁威、张志峰,鑫三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会强、王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弘历通公司诉称:我公司成立于1998年7月7日,同年10月10日发表了名为“弘历股票分析软件V5.0”(简称“弘历V5.0”)的软件,并取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鑫三汛公司成立于2005年4月,主要经营“布道者股票软件”。我公司发现,鑫三汛公司的“布道者股票V1.0 ”(简称“布道者”)软件中的“公司大事”、“指标说明”、“行情数据”栏目中的内容与我公司“弘历V5.0”软件中的内容实质性相似,甚至连录入错误都原封不动地出现。而上述三个栏目的内容为两个软件的核心内容。我公司“弘历V5.0”软件发表时间及登记时间远远早于鑫三汛公司“布道者”软件,且鑫三汛公司的软件主要开发人员和经营人员都曾经是我公司的员工,有解除我公司“弘历V5.0”软件的可能。因此,我公司认为鑫三汛公司侵犯了我公司对“弘历V5.0”软件享有的著作权,故起诉要求鑫三汛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新浪网上向我公司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0万元。 知盟网计算机软件频道https://www.sodocs.net/doc/c06313450.html,/weiquan/ShowClass.asp?ClassID=153 鑫三汛公司辩称:“弘历V5.0”软件中的“公司大事”是弘历通公司从其他公司采购的,和“指标说明”都属于公有领域的公开信息和公知的知识,“行情数据”则是股票交易所形成的数据,不是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因此,弘历通公司无权对此主张著作权。我公司“布道者”软件中的“公司大事”、“行情数据”和“指标说明”具有合法来源,都购自其他公司或来源于公开出版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司法拍卖公告(2020年1月22日12时至2020年3月22日12时)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司法拍卖公告(2020年1月22日12时至2020年3月22日12时)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将于2020年1月22日12时至2020年3月22日12时止(延时的除外)在工行融购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htt// *******)进行公开变卖活动,现公告: 一、变卖标的: 北京市海淀区学清路21号地块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建筑面积:*******平方米,用地类型:配套公建,地下车库) 评估价:*******9万元?起拍价:3451万元,保证金:346万元,增价幅度:5万元。 二、变卖流程: 1、网络司法变卖期为60天,如有竞买人在60天内变卖期中的任一时间出价,则变卖自动进入到24小时竞价倒计时;24小时竞价周期内,其他变卖报名用户可加价参与竞买,竞价结束前5分钟内如有人出价,则系统自动向后延时5分钟(循环往复至最后5分钟内无人出价)。 2、竞买人需要先报名缴纳等同于标的物变卖价全款后,才能取得变卖参与资格;至少一人报名且出价不低于变卖价,方可成交。 三、竞买人条件: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如参与竞买人未开设网络司法拍卖平台账户的,可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但必须在竞价程序开始5个工作日前向法院提交委托材料(随带营业执照副本、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等),经法院确认后可参与竞买。 竞买成功后,竞买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与委托代理人一同到法院办理交接手续。如果买受人本人因客观原因无法来法院签订成交确认书或者领取标的的,买受人应向法院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并由代理人携带经公证的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到法院签订成交确认书、领取标的。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咨询的时间与方式:周一至周四1000—1600(节假日除外)接受咨询,010-*******,张法官。(本院已委托北京嘉辉盛世信息技术有限公司:*******,010-*******负责现场维护)。 五、标的以实物现状为准,法院不承担变卖标的瑕疵保证。特别提醒,有意者请亲自到相关部门详细咨询限购、过户等相关政策,过户风险自行承担。未咨询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现状的认可,责任自负。? 六、变卖成交买受人付清全部变卖成交款后,凭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及变卖成交确认书自行至相关管理部门办理标的物权属变更手续。标的物交付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办理过程中所涉及的买卖双方所需承担的一切税、费和所需补交的相关税、费

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公示电话

最近将北京市朝阳区法院的电话统计了一下,有的是电话记录,有的是到朝阳法院大厅抄录。供大家参考:注:均是8599开头,凡见到4位数的请在前面加上8599 2008-02-04 12:39:32 朝阳法院相关电话 刑二庭内勤 85998569 刑一庭内勤 8643 民一 95998243 二 8279 三 8280 四 8180 双桥法庭 8789 温愉河法庭(楼梓庄派出所东) 8811 执行庭 8910 行政庭 8323 审监庭 8352 大屯 8733 大屯2 8717 南磨房 8760 王四营 8543 执行一 88(可能是6)78 执行二 8910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增设立案点公告 发布时间:2009-08-19 17:08:51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1日起,在原有的院本部大厅、执行庭和四个派出法 庭立案点的基础上,再增设三个派出法庭立案点,

形成各办公地点均设有立案接待大厅或立案接待室的工作格局,各立案点负责办理各自管片内的案件的立案手续。现将各立案点的立案范围及民事案件的管片范围、工作时间和地址公告如下: 一、各立案点立案范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案件管辖的规定, 1、院本部立案大厅负责办理办理朝外街道、六里屯街道、呼家楼街道、团结湖街道的普通民事案件,本院管辖范围内所有的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宅基地纠纷、医疗纠纷、公示催告、1000万元以上大标的额民事案件,公示催告,商事案件,知识产权案件,行政案件,刑事申诉案件,行政申请再审案件,刑事自诉案件。 2、七个派出法庭立案点分别办理各派出法庭管片内的民事案件。各立案点管片范围如下:(1)南磨房法庭立案接待室:劲松街道、双井街道、潘家园街道、建外街道、南磨房地区; (2)酒仙桥法庭立案接待室:望京街道、左家庄街道、麦子店街道、将台地区、酒仙桥街道、东湖街道; (3)奥运村法庭立案接待室:大屯地区、奥运村地区、来广营地区、小关街道; (4)双桥法庭立案接待室:管庄地区、三间房地区、常营地区、八里庄街道、高碑店地区; (5)温榆河法庭立案接待室:首都机场、孙河地区、崔各庄地区、东坝地区、金盏地区、东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 ...../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1)2009-03-22 11:22 鲁高法【2008】243号 近年来,民事审判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热点、难点问题不断涌现,引起社会关注的案 件不断增多,案件审理难度不断加大。特别是随着《物权法》、《劳动合同法》等新的民事法律法规以 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颁布实施,对提高民事审判法律适用的准确性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 求,同时全省民事法官也面临着需要进一步转变审判理念,更新法律知识和提升法学理论水平等新的 挑战。为贯彻落实全国法院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座谈会、第二十二次全省法院工作会议和省法院党组理 论学习中心组读书会的精神,强化“以当事人为本”的理念,“高快好省”地妥善审理好各类民事案 件,提高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民事法官的法律适用能力和水平,规范法律适用标准,促进司法公正,进 一步开创全省民事审判工作的新局面。省法院于2008年8月27日—29日在威海市召开了全省民事 审判工作座谈会。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分管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与省法院民一庭审判业务对口的 民事审判庭庭长、部分基层人民法院的院长参加了这次会议。会上,省法院周玉华院长发表了重要书 面讲话,李勇副院长作了重要讲话。会议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周玉华院长和李勇副院长的重要 讲话精神,认真分析探讨了当前全省民事审判工作的特点和发展态势以及面临的主要形势,安排部署 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省的民事审判工作,研究讨论了部分民事案件审理中所涉及的法律适用问 题。与会人员一致认为,这次会议统一了思想,坚定了理念,明确了任务,凝聚了力量,必将对全省 民事审判工作实现新的发展、新的跨越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会议就某些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标准达 成了基本共识,现就有关问题纪要如下:

2017.5.18快讯-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发布《海淀区劳动争议审判情况白皮书(2017)》及竞业限制十大典型案例

https://www.sodocs.net/doc/c06313450.html,/info.asp?infoid=4673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发布《海淀区劳动争议审判情况白皮书(2017)》及竞业限制十大典型案例 关键词:海淀区,劳动争议,竞业限制,典型案例。 2017-5-8 来源: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仲裁网 描述:2017年4月27日上午,海淀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海淀区劳动争议审判情况白皮书(2017)》,通报2010年至2016年七年间涉“竞业限制”劳动争议纠纷审判情况,并发布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裁判要义】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竞业限制期限,但不得超过两年,超过两年部分约定无效。【案情概要】 张某于2010年3月入职青松公司,担任技术部门总监。双方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书》,约定张某自离职之日起五年为竞业限制期,该期间青松公司需按照张某在职期间工资标准的35%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2013年10月,张某自青松公司离职,青松公司依约按月足额向张某支付了竞业限制补偿金。2016年1月,张某入职与青松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柏树公司担任技术经理,从事与青松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业务活动。后,青松公司通过诉讼程序,要求张某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某与青松公司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书》中约定五年的竞业限制期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长期限,根据法律规定,张某仅在离职后两年内负有竞业限制义务。本案中,张某2016年1月才入职与青松公司存在竞争性业务的柏树公司工作,已经超过两年法定竞业限制义务期,并未违反竞业限制义务。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青松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劳动者需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用人单位需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补偿金。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然而,设立竞业限制制度的根本目的,是保护用人单位商业秘密而非限制劳动者的择业自由。为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而过长限制劳动者择业自由既不公平也不符合社会整体利益。为平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利益,《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两年,超过两年部分约定无效。 案例二:竞业限制约定适用合同相对性原则 【裁判要义】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签署竞业限制协议,仅在订立竞业限制协议双方之间产生法律拘束力,只有订立方可基于竞业限制协议向对方提出请求、主张权利。 【案情概要】 2001年4月,孔某入职宁远公司,担任仪表部负责人。2007年8月,宁远公司与孔某签订了《不竞争协议》,约定孔某在离职以后一年内,不得入职与宁远公司有直接竞争关系的单位工作,不得自办或与他人合办与宁远公司属于同类经营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公司,竞业限制期间,宁远公司应按月向孔某支付竞业限制补偿5000元,如孔某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则需向宁远公司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10万元。2012年3月27日宁远公司与孔某解除劳动关系。2012年3月28日孔某入职宁远电子公司(系宁远公司子公司),任职副总经理,2012年3月28日至2013年3月27日期间,宁远公司按月向孔某支付竞业限制补偿。2015年11月6日,宁远电子公司与孔某解除劳动关系,出具离职证明,明确双方无劳动争议纠纷。2016年1月,孔某投资设立道同电子公司,与宁远电子公司开展同类业务经营工作。此后,宁远电子公司通过诉讼程序要求孔某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案件审理过程中,孔某表示其仅与宁远公司签署竞业限制协议,并未与宁远电子公司签署竞业限制协议,宁远电子公司依据宁远公司的《不竞争协议》向其主张违约金缺乏法律依据。

北京市各级人民法院地址及通讯录

北京市各级人民法院地址及通讯录 一、最高人民法院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 邮编:100745 电话:65299844、65290999 你可以乘地铁二号线或489路至前门站下车。 二、北京市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南大街10号 邮编:100022 电话:85268122,举报电话:85268122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点到12点,下午13点30分到18点。 立案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点到11点30分,下午13点30分到17点30分。您可以乘43路、44路、52路、434路、457路、637路、638路、750路、800路、特2路公交车在建国门南站下车,或乘地铁1号线、2号线在建国门站下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地址是: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16号 邮编:100040 电话:68639038,举报电话:59891399

午9点到11点30分,下午1点30分到5点30分 立案时间:周一至周四上午9点到11点30分,下午1点30分到5点30分,周五上午9点到11点30分,下午1点30分到4点30分。 您可以乘337、389、728路公交车在老山站下车,或乘373、450、620、、运通120路公交车、地铁1号线在八宝山站下车,也可以乘621、751、958路公交车在焦家坟站下车。 第二审判区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三顷地甲三号。 邮编:100071 电话:68639038,举报电话:59891399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四上午8点30分到11点30分,下午1点到5点30分,周五上午8点30分到11点30分,下午1点到5点 立案时间:周一至周四上午8点30分到11点30分,下午1点到5点,周五上午8点30分到11点30分,下午1点到4点。 您可以乘A: 八宝山地铁站乘620到吴庄南站下车路东B: 一中院(眼科医院前)焦家坟路口东站乘620、850、751到吴庄南站下车路东C:851、751、620、622、850到吴庄南站下车路东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方庄路10号 邮编:100078 电话:67553221,举报电话:67653214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点30分到11点30分,下午1点到5点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作者:谭玲春时间:2012-08-20 查看(124) 评论(0)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粤高法【2012】240号)全文 关于印发《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广州海事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 现将《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层报省法院民一庭。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2012年4月23日至25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惠州召开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主管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民一庭(含房地产、劳动争议和交通事故审判庭)庭长参加了会议。通过讨论,与会同志对民事审判中存在的若干具体问题提出了许多意见和建议,形成如下会议纪要: 一、关于房地产纠纷案件 (一)关于合同效力问题 1.要准确理解和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维护合同效力。《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并非针对抵押财产转让合同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当事人仅以转让抵押房地产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为由,请求确认转让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受让人因抵押登记未涂销无法办理物权转移登记而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受让人要求转让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的,应考虑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因素进行处理。 2.当事人订立转让不动产的合同后,该不动产被依法查封,不能因该不动产被查封而否定该转让合同的法律效力,但受让人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的,可予支持。买受人请求判令出卖人在解封前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向其释明可以变更诉讼请求为解除合同或在解封后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买受人坚持不变更的,驳回该项诉讼请求。 3.不动产被依法查封后,当事人订立转让该不动产的合同,可认定有效。但转让合同约定在该不动产解封前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条款无效。出卖人不能依约履行合同,买受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买受人要求出卖人继续履行合同并在该不动产解封后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应予支持。出卖人故意隐瞒不动产被查封的事实与他人签订转让合同,买受人请求撤销转让合同的,应予支持。 4.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租赁合同,当事人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已核准该房屋为经营场所为由主张租赁合同有效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出租人未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改变房屋用途,并与承租人订立租赁合同,当事人请求确认租赁合同无效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人民

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网上立案使用手册.doc

用户手册2020年6月

图表 图表1网上立案栏目入口1-导航 ........................................... 错误!未定义书签。图表2网上立案栏目入口2-诉讼服务 ................................... 错误!未定义书签。图表3网上立案栏目入口3-首页右侧区域 ........................... 错误!未定义书签。图表4网上立案栏目首页 .......................................................... 错误!未定义书签。图表5基本信息登记页面 .......................................................... 错误!未定义书签。图表6首都律师网首页 .............................................................. 错误!未定义书签。图表7登录会员服务系统 .......................................................... 错误!未定义书签。图表8登录北京法院网上立案 .................................................. 错误!未定义书签。图表9网上立案登录页面 .......................................................... 错误!未定义书签。图表10 基本信息登记后展示页面 ........................................... 错误!未定义书签。图表11 录入诉讼标的额页面 ................................................... 错误!未定义书签。图表12 添加原告页面1 ............................................................ 错误!未定义书签。图表13 添加原告页面2 ............................................................ 错误!未定义书签。图表14 原告信息列表页面 ....................................................... 错误!未定义书签。图表15 添加多个原告信息页面 ............................................... 错误!未定义书签。图表16 诉讼材料列表页面 ....................................................... 错误!未定义书签。图表17 选择诉讼材料页面 ....................................................... 错误!未定义书签。图表18 上传诉讼材料页面 ....................................................... 错误!未定义书签。图表19 网上立案列表页面 ....................................................... 错误!未定义书签。图表20 网上立案编辑页面 ....................................................... 错误!未定义书签。图表21 网上立案列表页面 ....................................................... 错误!未定义书签。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朝民初字第17787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朝民初字第号 原告北京弘历通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号号楼室. 法定代表人冯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梁威,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该公司行政职员,住址(略),现住址(略). 委托代理人张志峰,北京市汇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鑫三汛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南路号嘉多丽园座层室. 法定代表人曹为民,该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李会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该公司职员,住址(略). 委托代理人王进,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弘历通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简称弘历通公司)诉被告北京鑫三汛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简称鑫三汛公司)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弘历通公司地法定代表人冯钢,及委托代理人梁威、张志峰,鑫三汛公司地委托代理人李会强、王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弘历通公司诉称:我公司成立于年月日,同年月日发表了名为“弘历股票分析软件”(简称“弘历”)地软件,并取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鑫三汛公司成立于年月,主要经营“布道者股票软件”.我公司发现,鑫三汛公司地“布道者股票”(简称“布道者”)软件中地“公司大事”、“指标说明”、“行情数据”栏目中地内容与我公司“弘历”软件中地内容实质性相似,甚至连录入错误都原封不动地出现.而上述三个栏目地内容为两个软件地核心内容.我公司“弘历”软件发表时间及登记时间远远早于鑫三汛公司“布道者”软件,且鑫三汛公司地软件主要开发人员和经营人员都曾经是我公司地员工,有解除我公司“弘历”软件地可能.因此,我公司认为鑫三汛公司侵犯了我公司对“弘历”软件享有地著作权,故起诉要求鑫三汛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新浪网上向我公司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万元. 知盟网计算机软件频道 鑫三汛公司辩称:“弘历”软件中地“公司大事”是弘历通公司从其他公司采购地,和“指标说明”都属于公有领域地公开信息和公知地知识,“行情数据”则是股票交易所形成地数据,不是著作权法保护地对象.因此,弘历通公司无权对此主张著作权.我公司“布道者”软件中地“公司大事”、“行情数据”和“指标说明”具有合法来源,都购自其他公司或来源于公开出版物、网站,不存在抄袭、模仿“弘历”软件地情况.因此,弘历通公司地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

智慧政府对于智慧城市建设的重要性

智慧政府对于智慧城市建设的重要性 上世纪90年代以来,信息化成为全球经济社会发展的显著特征,不断推动时代进步与发展。国际金融危机的爆发,催生着新的信息科技革命。目前,全球信息技术创新持续加快,以云计算、云存储为代表的新兴网络技术正在推动下一代互联网大潮;物联网技术在促进各单元互联的同时,也将带来更加广泛的信息量,知识经济进一步凸显,信息资源日益成为重要的生产要素,信息技术正在全球范围深入城市管理与人类生产生活的各个方面。 我国正处于在全球信息化进程中从被动应对向自主发展转变的关键时期,信息基础设施已较完备,信息产业发展迅速,各级政府纷纷把信息资源开发利用提升到促进区域科学发展、率先发展、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给予人才、资金、行政协调上的支持。由此判断,我国已经具备在以物联网等为特征的新一轮信息技术革命中争得发展机遇的实力,应科学谋划、抢前布局,按照科学发展的要求,以信息化、智慧化促进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一、从数字城市到智慧城市 在上次互联网热潮中,美国前副总统戈尔提出“数字地球”概念,具体到区域的信息化建设,即是数字城市。可以认为数字城市的核心是用当时可提供的数字化手段最大限度地利用信息资源,并且统一处理城市各方面信息。它为调控、监管、预测城市提供了先进的技术手段,而且描述了城市今后的发展方向。武汉市最早在我国提出建设数字城市,西安、北京等城市进行了这方面的建设。 物联网技术的兴起为促进城市基础设施的全面物联和有效整合创造了条件,2008年IBM公司提出“智慧地球”概念。一些国家、地区和城市相继提出建设“智慧国家”、“智慧城市”、“智慧新区”的发展战略。新加坡提出到2015年建成“智慧国”的计划。深圳要打造“智慧深圳”,浦东新区提出建设“智慧浦东”,滨海新区提出“建设智慧新区”任务,武汉、沈阳、宁波等地也提出了建设智慧城市的目标。 二、智慧城市分析框架 按照智慧城市一般概念,可将其建设内容分为四个部分:基础设施、智慧政府、智慧经济与智慧社会。 信息化首先需要基础设施建设,智慧城市发展首先要完善信息基础设施,加快骨干光纤、无线宽带网络建设,实施三网融合等信息资源整合,以点到面推进传感器布局,实现城市基础设施向智慧化的转变。 智慧政府是推动智慧城市建设的抓手。要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设高效电子政务系统,逐步形成统一的经济发展、城市建设、社会管理、环境保护、公共安全、应急处理等方面的数据库系统与信息网络平台,提高政府信息的利用水平和政策科学制订水平,促进城市信息资源的共享和开发利用。 智慧经济是智慧城市建设的实体。要跟踪信息化最新技术,掌握物联网、第二代互联网等与智慧城市相关的先进技术的最新成果和发展趋势,得出完整技术图谱,突破物联网核心关键技术,促进物联网等新技术对新区工业、服务业、农业的渗透与带动升级。 智慧社会建设是智慧城市的落脚点。在交通、公共安全等领域推广使用物联网等技术,推进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领域的智慧化管理,提高居民生活质量和便利程度。 由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是城市向智慧化发展的前提与条件,所谓的经济智慧化更多涉及物联网等新兴信息技术产业以及由此对其他产业的带动与升级,智慧社会是信息技术在社会领域中的应用,而智慧政府建设则对上述三方面都有涉及,并且是政府自身能力提高的重要途径。建设好智慧政府,可以确定城市未来发展方面,带动信息基础设施升级,以政府采购等手段直接促进智慧经济发展,以规划或实施方案等方式引导微观经济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北京市三级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及高院执行案件的通知

【发布部门】北京市其他机构【发文字号】京高法发[2011]270号 【发布日期】2011.08.16 【实施日期】2011.08.16 【法规类别】司法【唯一标志】17303001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北京市三级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及高院执行案件的通知 (2011年8月16日京高法发[2011]270号) 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各区、县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关于报送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调整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法院审判工作实际,现对本市法院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和高级法院执行案件进行调整,请认真贯彻执行。 具体调整方案如下: 一、基层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1、区、县人民法院、铁路运输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2、婚姻、继承、家庭、物业服务、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劳动争议案件以及群体性纠纷案件。 二、中级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1、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2、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市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三、高级法院管辖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四、高级法院不再受理执行实施案件。 五、对重大疑难、新类型和在适用法律上有普遍意义的案件,由上级法院自行决定由其审理,或者根据下级法院报请决定由上一级法院审理。 六、实行集中管辖的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和知识产权案件,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北京市各级法院分布

?西城区后英房胡同1号 北区82222479 南区63543080、83916317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石景?山区?阜?石路169号 68899888、68899781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海淀区丹棱街12号 62697000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门头沟区滨河路74号 61868000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良乡正通路10号89327876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南环路与?西环路交叉?口向东100?米80109349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大兴区?黄村镇?金星?西路8号 60238877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延庆镇湖南?西路20号81198663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16号 68639038 东城区交道?口东?大街1号 64016395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朝阳区朝阳公园南路甲2号 85998125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丰台南路69号 83835245、83835461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顺义区府前东街 69444921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通州区梨园北街11号 81553500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平?谷区府前?西街21号 69962999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怀柔区?青春路59号 69643560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密云县密云镇?西?大桥路5号 69092106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方庄路10号 67653221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南?大街10号 85268122

2018-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精选word文档 (10页)

2018-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精选word文档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 为提高民事案件审判质量和效率,统一法律适用,确保司法公正,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XX年9月在武汉召开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就民事审判工作中存在的若干问题进行了讨论。各中级人民法院分管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及民一庭庭长参加了此次会议。会议期间,与会代表对审理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劳动争议案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房地产纠纷案件、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以及诉讼程序中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认真讨论,在以下方面达成了共识或取得了基本一致的看法。现纪要如下: 一、关于侵权责任纠纷案件 1、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第三者”的范围应严格按照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1条的规定确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如本车人员因机动车颠覆、倾斜等脱离了被保险机动车辆造成损害的,不宜将受害人认定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第三者”,受害人请求保险公司承担限额赔偿责任的,不予支持。 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理赔时应区分有责和无责,并根据各自的死亡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实行分项赔偿。 3、商业三者险保险合同中约定保险合同争议解决方式为仲裁委员会处理,受害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将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人民法院应根据事故发生的原因力及事故发生的时间间隔、连贯性等因素来综合认定为一次交通事故或多次交通事故。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侵权人以已向未经法律授权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支付死亡赔偿金为理由,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民政部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交警部门均不属于“法律授权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 6、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当事人请求多个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区分不同情况,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之规定,确定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或按份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7)海民初字第26606号 原告北京中文在线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号院8号楼C座18层1801号。 法定代表人童之磊,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殿双,北京市博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闫芳,北京市问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卓娱互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华大学学研大厦A300-15号房间。 法定代表人潘世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田戈利,北京市诚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红霞,女,汉族,1980年10月8日出生,北京市诚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住北京市朝阳区亚运村惠中北里新荣家园C座1F。 被告成都奇峰纬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三桂前街89号天府公寓6楼C座。 法定代表人潘世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田戈利,北京市诚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红霞,女,汉族,1980年10月8日出生,北京市诚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住北京市朝阳区亚运村惠中北里新荣家园C座1F。 原告北京中文在线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文在线公司)诉被告北京卓娱互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娱公司)、被告成都奇峰纬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峰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文在线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殿双、闫芳,被告卓娱公司及奇峰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田戈利、孙红霞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文在线公司诉称:原告享有温瑞安的作品《骷髅画》、《大侠传奇》、《逍遥游》、《天下有雪》、《逆水寒》、《神州无敌》、《两广豪杰》、《寂寞高手》、《江山如画》、《剑气长江》、《会京师》、《大宗师》、《闯荡江湖》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专有权。未经原告许可,被告在其所有、经营的捉鱼网(域名为https://www.sodocs.net/doc/c06313450.html,)为公众提供在线阅读本案作品服务,该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成都奇峰纬业科技有限公司是域名https://www.sodocs.net/doc/c06313450.html,的持有者。被告北京卓娱互动科技有限公司是捉鱼网(域名为https://www.sodocs.net/doc/c06313450.html,)的所有者。二被告须对捉鱼网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诉讼请求:1、判令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5200元人民币;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卓娱公司、奇峰公司共同辩称:涉案网站的域名是奇峰公司持有,涉案网站的经营由我

北京各级人民法院电话

北京各级人民法院(法庭)地址及联系方式 来源::日期:2011-10-11 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南大街10号 邮编:100022 电话:85268122 简介: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是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最高审判机关,依据宪法等法律的规定,除行使国家审判权、审判案件外,对在下辖的各中级人民法院和各区、县人民法院以及各专门法院的审判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同时,对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法律规定由它管辖的第一审案件,下级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移送审判的第一审案件,最高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移交的第一审案件,抗诉案件和对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监督北京市各中级和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2、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地址:石景山区石景山路16号 邮编:100040 接待电话:68639038 68632139 举报电话:59891399 接待日时间:每月第2、4周的星期三为庭长接待日第1、3周的星期三为院长接待日(院长接待须由庭长接待时确定) 简介: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1995年4月21日经市人大常委会批准成立,5月10日正式履职。北京一中院的地域管辖由北京市西城区、宣武区、海淀区、石景山区、门头沟区、房山区、昌平区、大兴区、延庆县八区一县组成。辖区内集中了80%以上在京的国家党政机关、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90%以上的金融机构,形成了一个比较特殊的政治、经济、人文环境。北京一中院依法审理辖区内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一审民商事案件、知识产权案件、行政案件;对辖区法院裁判不服提出上诉的或检察机关抗诉的二审案件,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专属管辖的知识产权类行政案件以及最高法院交办的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各类案件呈现出"规格比较高、难度比较大、类型比较新"的特点。 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地址:丰台区方庄路10号 邮编:100078 电话:67653221 接待电话:67699933转2372或2371 接待日时间:每周星期三8时30分 简介: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1995年4月经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成立。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地处北京市丰台区方庄东部的中央商务中心附近,整幢建筑庄严凝重,约近3万余平方米,地上11层,大、中、小法庭33个。受理北京市东部东城、崇文、朝阳、丰台、顺义、通州、平谷、密云、怀柔等9个区县发生的重大一审案件及上述区县基层法院的上诉案件。 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共设12个审判业务庭,分别审理、刑事、民事、行政等一审、二审和审判监督案件;执行本院生效裁判;设有5个职能部门,分别负责法官职业道德教育、纪检监察、法学理论培训、审判实践中适用法律问题的研究以及文秘、警务保障等事务。现全院共有干警402人;具有法学博士、硕士学位和本科以上学历人员占总人数的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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