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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

国际经济法
国际经济法

国际货物买卖法

一、出口贸易流程:

1、市场调查

2、对外进口商要约邀请

3、信用调查

4、申请领出口许可证并办理配额

5、协商货物买卖合同条约

6、催证

7、通知银行通知出口商

8、出口商审证或者改证

9、备货及货物的出口检疫10、办理原产地证明11、租船或订舱或办理其他运输事项12、担保货物运输保险13、办理报关或者装船14、办理结汇

二、进口贸易流程:

1、进口商接到国外报价并进行市场信用调查

2、订立货物买卖合同

3、开立信用证或办理其他付款事宜

4、租船订舱

5、办理保险

6、付款赎单

7、目的口岸验收并检验

8、报关提货

公约不适用于以下的销售:【选择】

(a) 购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除非卖方在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不知道而且没有理由知道这些货物是购供任何这种使用;(b) 经由拍卖的销售;(c) 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它令状的销售;(d) 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e) 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f) 电力的销售

一、必须掌握的五个国际贸易术语(2000通则)【案例题】

1、E组(内陆交货合同)。

EXW,全称Ex works,工厂交货(指定地点)。当卖方在其所在地或者其他指定的地点(工厂之类)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时即完成交货,卖方不办理出口清关手续或将货物装上任何工具。买方承担全部费用。【风险转移界限:货交卖方】【适用任何运输方式】

2、D组DDP,全称Delivered Duty paid,完税交货(指定目的地)。

此术语是卖方义务最大的一个术语,卖方须承担将货物运至目的地的一切风险和费用,包括办理出口及进口手续,将在交货运输工具上尚未卸下的货物交与买方,完成交货。【风险转移界限:货交卖方】【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

3、F组FOB,全称Free on Board,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风险转移界限:货物越过船舷】F组(主要运费未付)(装运合同) 指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装上船,卖方完成交货,并及时通知买方,卖方承担货物装上船为止的一切风险。

4、C组(主要运费已付)(装运合同)。指在装运港当货物装运上船时卖方即完成交货。但卖方须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所需的运费,并办理运输中的保险。

【风险转移界限:货物越过船舷】

CFR,全称Cost and Freight,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CIF,全称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成本加运费加保险费(指定目的港)卖方承担保险。

一、要约与承诺【选择题/案例题】

合同的订立

(一)要约邀请和要约(发价、发盘)

1、要约的构成要件

(1)要约人发出的愿意与受要约人订立合同的明确的建议,该建议表明一旦受要约人作出承诺,要约人愿意受其约束的意旨。(2)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发出订立合同的建议。(3)要约所提出的交易条件十分确定:货物的名称、数量、价格。(4)必须传达受要约人。

2、生效时间:到达主义

3、可撤销要约:撤销通知应于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送达受要约人。

不可撤销要约:要约写明有效期或以其他方法表明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该要约不可撤销的,而且受要约人已经本着对该项要约的信赖行事。

4、要约的失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释义:要约失效是指要约丧失了法律拘束力,即不再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拘束。要约失效后,受要约人也丧失了其承诺的能力,即使其向要约人表示了承诺,也不能导致合同的成立。

5、承诺的构成要件

(1)受要约人作出(2)在要约有效期内作出(3)内容和要约一致(必须通知要约人才生效)(4承诺的传递方式必须符合要约所提出的要求

6、反要约本身即是要约,符合要约的一般构成要件。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要约

之后,受约人又向发约人回复新的要约,从而构成反要约。要约、反要约不断交复的过程其实就是合同的谈判过程,直至双方达成共识为止。

7、承诺的表达方式:1)需要通知,不经通知则以行动表示承诺。[原则]2)沉默和不作为

不构成承诺。3)当事人双方明确约定4)、依据双方已经建立的习惯做法或者应遵守的惯例;5)、根据要约本身的规定。

8、承诺生效的时间(1)承诺通知送达要约人的时候;(2)表示承诺的行为作出时。(三)合同成立的时间

1、承诺生效的时间。(公约规定)

2、确认书签字盖章的时间。(当事人通常约定)

二、公约规定的买卖双方的义务【选择/简答/案例】

卖方:1.交付货物(交货地点)2、提交单据(单据的种类、交单的期限)3、品质担保义务买方的检验权和品质异议权。国际贸易中,买方检验权行使时间应考虑运输安排及买方是否具有检验货物的机会。4、权利担保1)所有权担保2)知识产权担保。

买方:(一)支付货款(二)接收货物

三、根本违约及其构成要件【名词解释/简答】

定义: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致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除非违反合同一方并不预知而且一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中也没有理由预知会发生这种结果。

构成要件:1、违约并使得另一当事人遭受损害2、违约实质上剥夺了受损害方根据合同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1)、商业利益损失的严重性2)、合同条款的性质3)、订立合同的目的4)、违约方减轻或消除违约后果的可能性3、违约方订立合同时对违约结果的可预见性

卖方违约的补救措施:卖方实际履行,减少价金,宣告合同无效,损害赔偿,要求卖方交付替代物,要求卖方对货物不服合同之处进行修补

买方违约的补救措施:实际履行,损害赔偿,宣告合同无效,转卖货物

补充:A.一般违约:尽管发生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但是尚未给对方造成实质性损害的情形。这种情况下,一般不能解除合同,只能要求损害赔偿或者其他救济方法。

B.预期违约:即先期违约,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虽无正当理由,但是明确表示。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表现行为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可能履行合同。特征:1)必须是履行主义务之前2)一方必须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主义务。

分类1、预期根本违约和非根本违约2、明示预期违约和默示预期违约

二)、明示预期违约产生预期根本违约的效果

三)、默示预期违约:分为根本违约和非根本违约

四、五种具体的风险划分规则【简答/选择/案例】

1、卖方安排货物运输,但没有义务在特定地点交货,货交第一承运人时风险转移;

2、卖方安排货物运输,但有义务在(目的地以外的)某一特定地点交货,则卖方于特定地点交货给承运人时风险转移。

3、卖方安排货物运输,但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是在买方所在地,则交货时间已到且买方知道货物已在该地点交由其处置时风险转移。

4、海上路货:订立合同时或者货交承运人时风险转移。

订立合同时转移风险的主张:避免买方承担货物被买进以前发生的风险损失。

货交承运人时转移风险的主张:避免在运输途中划分风险。货损发生时间难以确定,买方处于最有利提出保险索赔的地位。

5、如买方安排运输提货,则买方接收货物时或货交买方处置时风险转移。

国际货物运输法

补充概念:

1、“承运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实际承运人”,是指接受承运人委托,从事货物运输或者部分运输的人,包括接受转委托从事此项运输的其他人。

2、"托运人",是指:1)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与承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2)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将货物交给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关的承运人的人。

一、海上承运人最低限度的法律责任

1开航前和开航当时恪尽职责使船舶适航的义务

A.如何理解该义务内容:船舶本身要适航。船员适职,供应品充足,货舱适货

如何理解该义务?并非绝对义务:1)、时间限制2)、恪尽职责的注意义务:承运人及其委托的人不存在过失行为,承运人无须承担责任,但应严格解释何谓存在过失3)、适航是相对于船舶能否安全的完成特定航次运输任务而言4)、举证责任:承运人承担已尽恪尽职责的义务的举证责任

2妥善谨慎的管理货物3不进行不合理绕航的义务

合理绕航:(1)海难救助,包括财产或人命救助;(2)避免对船货的危险(3)托运人的过错而有必要绕航;(4)其他合理原因。

4尽力速遣的义务:货物未能在明确约定的时间内,在约定的卸货港交付的,为迟延交付。补充:海运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承运人对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从装货港接收货物时起至卸货港交付货物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

二、提单的性质和作用【简答】

1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2作用与性质:(一)提单是海上运输合同的证明【海运合同的凭证】(二)提单是承运人出具的接收货物的收据【货物收据功能】提单是承运人在收到所交运的货物后向托运人签发的,提单的正面记载了许多收据性的文字,如货物的标志、货物的包装、数量或重量及货物的表面状况等。如运输合同在开航前解除或于中途终止合同,托运人可依提单的记载领回货物。

(三)提单是承运人凭以交付货物的具有物权特性的凭证【权利凭证】

二,提单的种类【简答/名词解释】

1按货物是否已装船,可以分为装船提单和收货待运提单(备运提单)。

2按对货物表面状况手否有不良批注,可以分为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

3按收货人的抬头方式不同,可以分为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和指示提单。

a记名提单,是指提单上的收货人栏中已具体填写收货人名称的提单。提单所记载的货物只能由提单上特定的收货人提取,不能转让。b不记名提单,不需要任何背书手续即可转让,或提取货物,极为简便。c指示提单是一种可转让提单。提单的持有人可以通过背书的方式把它转让给第三者,而不须经过承运人认可,所以这种提单为买方所欢迎。4按运输方式不同,可以分为直达提单、转船提单和联运提单。5按运费支付的时间不同,可以分为运费预付提单和与非到付提单。6倒签提单:指在货物装船后签发的,以早于货物实际装船日期为签发日期的提单。7预借提单:指在货物尚未全部装船,或者货物虽已由承运人接管,但尚未开始装船的情况下,签发的已装船提单。

补充:提单包含事实陈述内容时的证据价值

提单持有人为托运人时:初步证据(《海牙规则》),提单持有人为善意第三人时:绝对证据

(《维斯比规则》)

基于禁止反言的规则:对提单记载事项的信赖导致利益损失

二、何为“无单放货”。不承担无单放货的情况有哪些?【简答/名词解释】

无单放货

—提货人凭伪造的提单向承运人提取了货物,持有正本提单的收货人可以要求承运人承担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民事责任。

不承担无单放货责任的情形:

无单放货中的禁止反言规则,承运人有充分证据证明正本提单持有人认可无正本提单放货;

卸货港法律或习惯,目的港无人提货,个别国家关于记名提单的放货规则,记名提单下托运人的中途停运权的行使

补充:保函:

善意的保函在承托双方之间有效,但对包括收货人在内的善意第三方无效;

恶意的保函在承托双方之间亦无效。我国海商法没有相关规定

三、喜马拉雅条款【名词解释】

如果诉讼是对承运人的受雇人或者代理人(非承运人的独立合同人)提起,则该受雇人或者

代理人有权援引《海牙规则》中承运人的各项抗辩或者责任限制的规定。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律制度

一、可保利益原则【简答】

1可保利益:在订立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可

保利益,即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否则保险合同无效。是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

合法的经济利害关系。

2构成要件:须是合法的利益,须是确定的利益,须是经济上的利益

3作用:1防止变保险合同为赌博性合同。2防止被保险人的道德风险3可以限制保险赔偿

的程度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几个原则【简答】

1、诚实信用原则[禁止反言(若一当事人因另一当事人之陈述产生依赖,则另一当事人不得

否定其先前的陈述。)]:通常需要披露的重要事被保险人应在保险合同订立前,将其知道或

应当知道的实质性重要事项主动告知于保险人。被保险人所做的表述应该是真实与全面的。

2、损失补偿原则:被保险人只有受到约定的保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才能得到补偿。补偿

的数额必须等于损失,被保险人不能获得多于损失的补偿。损失补偿原则仅适用于财产保险

合同。3、可保利益原则:在订立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

的必须具有可保利益,即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否则保险合同无效。4、近因原则:指在风险

和损害之间,导致损害发生的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原因,而不是指时间上或者空

间上最近的原因。在风险与保险标的损害关系中,如果近因属于被保风险,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相反,如果属于除外风险,则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保险委付【名词解释】

在发生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推定全损时,被保险人明确表示将该保险标的的一切权利转移给保险人,请求保险人赔偿全部保险金额的法律行为。

四、代位求偿权【名词解释】

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造成保险事故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

五、共同海损及其分担【名词解释/简答】

1、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

构成要件:船货遭遇共同的危险危险的不可免责性。危险的真实性、不可避免性、不可预知性,船货收到共同的威胁。共同海损措施必须是有意且合理的。共同海损牺牲和费用支出应当是特殊的和额外的。共同海损措施应当有效果。共同海损牺牲和费用支出应是由共同海损措施所直接引起。

2.单独海损:指货物因承保风险引起的不属于共同海损的部分损失。即因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直接造成船,货物的损失。单独海损只涉及船舶或货物一方的利益,只能由受损方承担。单独海损与共同海损的区别

六、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基本险种【简答/名词解释】

1、平安险:保险标的物在海上运输途中遭受保险范围内的风险直接造成的船舶或者货物的灭失与损害。主要赔偿:【单独海损不赔】

实质性损坏部分:1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的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2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3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等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4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非实质性损失(经济损失)部分:

1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2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3共同海损分摊。4运输合同中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1水渍险:除了平安险所列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招致的全部或者部分损失。多出了自然灾害招致的部分损失。

2一切险:除了承保除了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损失外,还承保由于外来原因造成的保险货物的全部损失或者部分损失。货物因战争、罢工、进口关税、交税不到等原因的损失,不在一切险的范围之内。

基本险的除外责任: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造成的损失,属于托运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以及市场跌落、运输迟延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索赔时效:海上运输货物保险索赔时效,从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港全部卸离海轮后起算,最对不超过2年。

国际贸易支付

信用证:银行以自身信用向出口商提供有条件付款保证的一种书面凭证。银行依开证申请人的请求,保证在满足信用证要求的条件下承担付款责任,并开给收益人书面凭证。

信用证的支付流程【简答】

(1)订立合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双方在合同中明确规定采用信用证方式支付货款;(2)申请开证,进口商(买方)向其所在地银行提出开证申请,并缴纳一定的开证押金或提供其他保证,要求银行向买房开出信用证(3)通知受益人,开证行依申请书的内容开立信用证并寄交通知行(卖方所在的银行)(4)通知行将进口商已开立信用证的消息通知出口商(卖方)(5)出口商(卖方)对信用证审核无误后,即发运货物并取得信用证所要求的提单等单据(6)出口商向通知行提交提单等单据,通知行向出口商垫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7)通知行将取得提单等票据寄交开证行(8)开证行向进口商提示付款,进口商付款赎单(9)进口商持提单等单据从承运人处提取货物(10)开证行向通知行偿付信用证下的款项及相应费用。

二、信用证欺诈例外的豁免【简答】

1、开证行的指定人、授权人已按照开证行的指令善意地进行了付款;

2、开证行或者其指定人、授权人已对信用证项下票据善意地作出了承兑;

3、保兑行善意地履行了付款义务;

4、议付行善意地进行了议付。

国际投资法:一国投资者在其他国家境内创立新企业,或增加资本扩展原企业,或收购现有企业,并拥有有效控制权的投资行为。

一、国际直接投资(FDI)【名词解释】

一国投资者在其他国家境内创立新企业,或增加资本扩展原企业,或收购现有企业,并拥有有效控制权的投资行为。

国际间接投资

投资者买进外国公司的证券,如公司股票、债券,政府债券等金融资产,按期收取股息、利息,或通过买卖这些证券赚取差价收益,但对债券发行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没有控制权,投资者并不直接参与国外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的投资行为。

二、BOT模式【简答】

建设-经营-转让,指政府通过契约授予私营企业以一定期限的特许专营权,许可其融资建设和经营特定的公用基础设施,并许可其通过向用户收取费用或出售产品以清偿贷款,回收投资并赚取利润,特许权期限届满时,该基础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

特点:1、BOT是东道国在基础设施的建设领域采用的一种利用外资的模式。2、特许专营权的取得是BOT项目得以运作的基础。3、BOT项目下的建设经营期限很长。4、BOT项目需要的投资额巨大。5、BOT项目下,股本和债务的比率较大。6、BOT项目通常需要政府的支持。

7、BOT项目结束后营运正常的基础设施应无偿的转让给东道国政府。

三、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简答、名词解释】

1、定义:资本输出国政府对本国海外投资者在国外可能遇到的政治风险,提供保证或保险,投资者向本国投资保险机构申请保险后,若承保的政治风险发生,致投资者遭受损失,则由国内保险机构补偿其损失的制度。

2、保险范围:国有化或征收险、外汇险、战争险等政治

性风险。3、主体:政府机构或者公营公司承保4、对象:仅限于符合特定条件海外私人直接投资。5、任务:侧重于防患于未然。

要点:代位求偿权

1、双边投资协定模式

2、外交保护模式

五、MIGA(名词解释)

即多边投资担保机构,以投资担保业务为主,目的在于鼓励会员国之间,尤其是向发展中会员国进行生产性投资,从而补充其他国际开发金融机构的活动的政府间组织。

六、ICSID华盛顿公约

其主要宗旨是为参加该公约的各缔约国和其他缔约国的国民之间的投资争端,提供调停和仲裁的便利,以排除政治干预和外交干涉,从而改善投资气氛,有利于国际私人资本不断流入发展中国家。

两者区别:ICSID通过受理和处断国际投资争端,为海外投资者在东道国所可能遇到的各种政治风险提供法律上的保障;MIGA则通过直接承保各种政治风险,为海外投资者提供经济上的保障,进一步加强法律的保障。

对外贸易制度

一、国营贸易制度【名词解释】

包括营销委员会在内的政府或非政府企业或单位,凡被授予,包括依法定或宪法权力授予的,独家经营或者专买专卖的权利或特权,在行使该权利或特权时,用它们的购销活动影响进口或出口的水平或方位者。

二、关税配额:【名词解释】

将关税与配额制度结合在一起的一种贸易措施,在一定时期内对商品的绝对数量不施加限制,对在规定关税配额内的进口货物适用较低的关税税率(关税配额税率),对超过规定数量限额的进口货物适用较高的关税税率(正常关税税率),以此来调节货物的进出口数量。

反倾销措施的含义及实施条件【简答】

1、定义:某一产品以倾销的方式,即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输出到其他国家,对输入国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性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性阻碍的,输入国可以采取征收反倾销税或者价格承诺等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这种损害或威胁或阻碍。

2、实施反倾销措施的条件

1)、进口产品存在一定幅度的倾销行为,且倾销产品的进口量不属于可忽略不计的。

2)、进口国国内产业遭到损害,包括对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性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性阻碍的。

3)、倾销与损害存在因果关系

3措施:(1)临时反倾销措施:当初步调查结果表明存在倾销和损害的情况下,为阻止在调查期间继续产生损害,反倾销当局可以在初裁中根据临时估计得倾销程度计算临时反倾销税,并采取临时措施,分为征收临时反倾销税和收取现金保证2)价格承诺:改变价格或者停止以倾销价格出口3)反倾销税:当产品被证明存在倾销并导致进口国内相同工业遭受损害时,由进口国政府对倾销产品征收的出正常关税和费用以外的一种附加税。

二、补贴与反补贴措施【简答】

1、定义:补贴是出口国政府或者其任何公共机构提供的并为接受者带来利益的财政资助以

及任何形式的收入或者价格支持。

实施反补贴措施的条件:存在专项性的进口补贴,对国内产业的损害,补贴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反补贴调查:调查机关依职权主动发起调查,由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的企业申请发起调查,在表示支持申请或者反对申请的国内产业中,支持者的产量占支持者和反对者的总产量的50%以上的,应当认定申请是由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提出,可以

启动反补贴调查;但是,表示支持申请的国内生产者的产量不足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的25%的,不得启动反补贴调查。采用问卷、抽样、听证会、现场核查等方式

补贴专向性是指补贴只给予一部分企业或产业。

1、法律上的专项性补贴,凡是有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或执行此项法律、法规的当局明确表示,补贴只给予特定的企业或产业。

2、事实上的专项性补贴,虽然表现为非专向性补贴,但仍需要从以下因素考虑是否存在专项性:(1)补贴使用者数量是否有限;(2)部分企业在使用补贴时是否具有支配性优势;(3)是否将大部分补贴给予部分企业,即不成比例发放补贴;(4)发放补贴时政府机构行使自由裁量权,应考察补贴申请被拒绝或批准的频率以及政府机构作出决定时的理由。(5)补贴国家国内经济活动的决策分散性程度

不具有专向性的补贴不是没有任何限制条件的补贴,不具有专向性的补贴完全可以设定严格的条件,关键是设定的条件必须符合客观、中性、透明、自动的要求。

专项性补贴的种类1.企业专向性补贴:政府对一个或几个特定公司进行补贴;2.产业专向性补贴:政府对某一个或几个特定产业进行补贴;3.地区专向性补贴:政府对其领土内的特定地区的某些企业进行补贴;4.禁止性补贴:出口补贴和进口替代补贴。

临时反补贴措施

1临时反补贴措施采取以保证金或者保函作为担保的征收临时反补贴税的形式

临时反补贴措施实施的期限,自临时反补贴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超过4个月。自反补贴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日起60天内,不得采取临时反补贴措施。

2承诺:出口国(地区)政府提出取消、限制补贴或者其他有关措施的承诺,或者出口经营者提出修改价格的承诺。(自愿性,商务部对补贴以及由补贴造成的损害作出肯定的初裁决定前,不得寻求或者接受承诺。在出口经营者作出承诺的情况下,未经其本国(地区)政府同意的,商务部不得寻求或者接受承诺)3反补贴税

三、保障措施:保障措施指当一成员方发现由于关税减让和其他贸易壁垒的取消等原因,导致某一产品的进口激增,以致对其国内生产商产生或即将产生严重损害时,该成员方可对该进口产品实施临时性的限制进口的措施。

保障措施的实施条件:进口产品数量大量激增:包括进口产品数量的绝对增加或者与国内生产相比的相对增加。进口增长是指数量的增长,而不是进口价值或金额的增长。进口数量的增长包括绝对增长和相对增长两种情况。对生产同类产品或者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损害威胁。二者有因果关系。

保障措施的实施:提高关税和数量限制

实施保障措施的规则(一)非歧视原则,保障措施应当针对正在进口的产品实施,不区分产品来源国(地区)(二)实施数量限制的保障措施时的约束性规定

在采取数量限制的保障措施时,不应将进口量降至低于最近3个代表性年份的平均进口水。如果将进口量水平降至低于前3年的平均进口水平,应有正当理由。保障措施应仅在防止或补救严重损害和促进产业调整的必要限度内实施。

保障措施的期限

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是4年(包括紧急情况下的临时保障措施),满足延长条件时最长不应超过10年。

2、保障措施实施的力度

依规定如果保障措施的预定适用期在1年以上,实施保障措施的成员在适用期内应按固定的时间间隔逐渐放宽该措施

如果实施期超过3年,则该成员须在中期之前审议保障措施的实施情况,并根据审查情况撤销或加快放宽该措施。

保障措施实施的频度

针对同一进口产品再次适用保障措施时,两次适用应保持一定的时间间隔。该时间间隔应与前次适用期相等,但不得短于两年。

短于两年适用的例外情况:适用期只有180天或少于180天的保障措施,在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情况下,可以针对同一产品再次适用:(1)自前次保障措施实施之日起已至少过了1年;且(2)前次保障措施实施之日前5年内,未对该同一产品实施2次以上保障措施。

程序性义务:通报与磋商

在采取保障措施前,商务部应当为与有关产品的出口经营者有实质利益的国家(地区)政府提供磋商的充分机会

事先磋商:磋商应开始于保障措施实施之前。如磋商未能在30天内达成补偿协议,则受影响的出口成员有权在不迟于保障措施实施后90天进行报复。(双边协定延长实施报复时间点)如果保障措施是由于进口绝对增长而采取的,则不得在保障措施有效的前3年实施报复措施。国际投资法:一国投资者在其他国家境内创立新企业,或增加资本扩展原企业,或收购现有企业,并拥有有效控制权的投资行为。

世界贸易组织相关知识

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特点

1专门的、全面适用的争端解决机制,多样的争端解决方法(法律方法:专家组审查和仲裁外交方法:磋商、斡旋、调解和调停)

2争端解决机制的决策机制(反向协商一致:专家组的设立、争端解决机构报告的通过、授权报复,其他事项的协商一致)

出现了上诉审查机制

3争端解决程序的时间限制

4专家组审查方式下争端解决机构的管辖权

5只受理WTO成员间因“一揽子协定”产生的纠纷,强制性管辖权,排他性,仅就具体争议进行裁断,不做一般性解释

1世贸组织机构:部长级会议、总理事会、分理事会、专门委员会、秘书处

2世贸组织体系:世界贸易组织基本法、货物贸易法、服务贸易法律制度、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争端解决法律制度、贸易政策审议机制、诸边贸易制度

3国际服务贸易的类型:跨境交付、境外消费、商业存在、自然人流动

4WTO法律规则:非歧视性规则、市场准入的规则、反特定不公平贸易行为的规则、平衡贸易自由化与其他社会价值和利益的规则、组织和程序规则

5世贸组织原则:(1)贸易自由化原则;(2)非歧视原则;(3)关税保护与取消数量限制原则;(4)可预见性、稳定发展贸易原则;(5)促进公平竞争原则;(6)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优惠原则;(7)、区域性贸易安排;(8)透明度原则;(9)允许例外和实施保障措施。

WTO争端解决机构专家组

非常设性机构,成员为3-5人,专家组的职权范围,非经争端双方同意不得具有争端双方的国籍,对发展中国家成员的特殊照顾,上诉机构,7人常设机构,随机轮流挑选3人组成上诉庭,上诉机构的职权范围(法律问题以及上诉通知)

对胜诉方的救济措施:在合理期间届满前,由败诉方根据WTO争端解决报告的建议撤销或修改与WTO规则不符的措施,合理期间届满后仍不能执行上述建议的,双方达成补偿协议,直至最终执行争端解决报告的建议(自愿性,不溯及既往性)

不能达成补偿协议的,由胜诉方提出申请,争端解决机构授权报复(强制性、不溯及既往

反向协商一致)

议付行有拒付的权利——因为在信用证没有规定交单期的情况下,受益人必须在提单日后21天内交单。而货物于8月5号装船,那么受益人必须在8月26日之前做交单议付。而受益人却是于8月28日才向银行递交信用证规定的全套货运单据要求议付,因此,超过了提单日后21天。根据惯例银行将拒绝接受迟于提单日后21天的“陈旧单据”。所以,议付行对于受益人8月28日的交单予以拒付合理。

信用证和买卖合同是两种性质不同的业务契约。信用证虽然是根据买卖合同的内容填写,并在内容上反映买卖合同,但它是独立于买卖合同之外的一个独立文件,二者是各自独立的契约。银行的权利和义务只限于信用证的规定,只对信用证负责,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也不过问是否存在买卖合同和其执行的情况。当信用证与买卖合同规定不符时,出口商(受益人)不能凭借买卖合同向银行索要信用证没有规定的权益。如信用证与买卖合同不符而又未提示修改时,则被认为同意修改合同,银行只能按照信用证的条款履行。在某些情况下,即使传统信用证上加添“详情参阅某某号合同”或备用信用证上加添“参照某项工程契约”等,银行仍然与该合同毫无关联,并不受其约束。在银行业务上,银行只须确认在发票上有此项记载已足,于此情况,即使单据上所记载的货物品质、规格、数量等不符合买卖合同的规定,甚至有诈欺事件,只要银行系属善意处理信用证业务,买卖方就不能以违反买卖合同为由,对抗银行。信用证是一份自足的文件。也就是说虽然信用证的开立必须以合同为基础,但一经开出,信用证即构成独立于贸易合同以外的一份自足契约。信用证项下各有关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仅以信用证条款为依据,与原依据的贸易合同无关,不受其约束

国际经济法论述题(汇总)

论述题 1.试析国际直接投资与国际间接投资的区别。 答:直接投资是指投资者将资本以货币形式或以技术设备、原材料等有形资产或专利权、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的形式直接投入国外企业,并且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其投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直接承担风险,从利润中收回投资的一种投资方式。采用这种方式投资,增强了企业的活力,促进了人力资源的开发,并且可以利用投资者的国际网络使企业产品进入国际市场。同时,这种投资方式有利于投资者进入资本输入国的国内市场,获得价格低廉的原材料和其他资源,享受优惠的税收待遇,躲避关税与非关税壁垒,从而获得更大的投资效益。直接投资的具体表现形式有: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补偿贸易、对外加工装配。 间接投资者通过购买企业债券等方式向企业投资,由发行债券的企业用来经营,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投资者支付一定比率的利息,并在约定的时间偿还本金。这是一种简易可行的投资方式,投资者仅持有一定收益的证券,并不直接参与企业的经营活动,也不直接享有对企业的所有权或控股权。具体表现形式有:债券投资、租赁业务、信托业务。 2.试述定期租船合同与航次租船合同主要内容。 答:定期租船合同是指出租人在一定期限内把船舶出租给承租人供其按约定的用途使用的书面协议。在定期租船合同中,出租人出租整个船舶,承租人按月或按日支付租金。主要如下:1、船东保证条款⑴船舶适航。⑵航行范围。⑶交船。⑷船东供应项目。⑸提单。2、租船人责任条款⑴租船人供应项目。⑵租金。⑶停租。⑷租期和还船。⑸装卸。 航次租船合同在租船运输中得到广泛应用。它是尾完成特定航次运输,由船舶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达成的运输协议。出租人提供适航船舶或舱位并把货物运往目的地,承租人提供满载货物并按货物重量支付运费。主要内容如下:1、出租人、承租人姓名或公司名称;船舶名称与国籍;货物名称、装货日期;装货港、目的港及费率。2、船东责任条款。3、运费及支付条款。4、留置权条款。5、装货与卸货。6、解约条款。7、罢工及战争条款。8、违约赔偿。9、共同海损。10、绕航。 3.从贸易与投资间的互动互补关系的角度,简析WTO《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 答:按照传统观念,贸易与投资不发生直接关系。但事实上投资与贸易之间又的确存在着密切的联系,而且随着国际经济全球化进程加快,贸易范围的扩大,贸易和投资之间的互动互补、互相制约和相互促进的关系正在进一步得到发展。从以下几点看: 1 、发展中国家利用外国直接投资是为了扩大出口,改善本国的国际收支状况,带动贸易,而贸易又能进一步刺激投资。2、外国直接投资对东道国贸易在一定时期内会替代贸易,产生直接投资的贸易效应。从跨国公司的母国与其在东道国的关系来看,直接投资与贸易已经是相互补充的。3、贸易的自由化进程要求减少贸易的关税壁垒和非关税壁垒,还需要取消那些影响贸易发展的投资措施。如何控制跨国公司在东道国滥用竞争优势地位以及对东道国各方面的消极影响,也是各国乃至国际社会关注的重要问题。 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在投资环节上解决各国采取的一些足以产生贸易扭曲和限制的做法创造了条件,终于达成了《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简称TRIMS)。 4.略论限制性商业条款的主要内容及其法律调整。P 答:是指在国际许可合同中,由技术许可方对被许可方施加的、法律禁止的、造成不合理限制的合同条款或做法。这些条款或做法直接影响市场或竞争,尤其对发展中国家的技术引进及其经济发展造成不利影响。最常见的有:1、搭卖条款 2、回授条款 3、不得反控条

国际经济法

第一讲 国际经济法概况 1. 古希腊历史学家色诺芬;法国摩莱里;德国怀特; 2. 商品经济与市场经济的区别:语言方式;界定角度;目标清晰度不同; 3. 市场化进程:0-15非市场经济;15-35弱市场经济;35-55转轨市场经济;55-65发展中市场经济;65-75相对 成熟市场经济;75以上发达(成熟市场经济) 4. 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包括①国家政府之间,国际经济组织之间,国际政府与国际 经济组织之间.②跨越国境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之间.③ 美国(属人原则)福特公司与巴西(属地原则)合资办汽车:国际经济法是各法一角组成,是边缘的综合性法. 5. 主体有 国家(国际经济法律规范的制定者,国际经济贸易活动的管理者,参与者) 国际经济组织(世界性 区域性专业性) 自然人 法人 6. 世界性:IMF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WB 世界银行WTO 世界贸易组织(前身GATT 关贸总协定) 区域性:EU 欧盟(前身:欧共体)ASEAN 东盟APEC 亚太经合组织NAFTA:北美自由贸易区SCO 上海合作组织 专业性:OPEC 石油输出国组织IMC 国际小麦理事会UPEB 香蕉出口国联盟PUP 万国邮政联盟NAFO 北大西洋渔业组织 7. 国际经济统制关系:纵向;流转关系:横向. 8. 萌芽阶段:?罗德法?罗马法?康索拉多海商法典?汉萨联盟式商务规约 9. 发展阶段:?布雷顿森林体系.三大协定: 国际货币基金协定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 关贸总协定. 局限:加权表决制?按出钱份额决定表决权份额各国无条件平等削减关税 ?万隆会议:开启了第三世界国家要求建立国际新秩序的钥匙 ?77国集团和贸发会议”:发达国家在国际贸易中应给予发展中国家优惠,但不应要求对等互惠.”—非互惠的普惠待遇 ?联合国建立《关于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宣言》&《各国经济权利与义务宪章》 10. 基本原则?经济主权和国家对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原则?”英伊石油公司国有化案件”?公平互利?发展 权?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 第二讲 世界各国的经济立法 1.德国早期经济法标志《煤炭经济法》《钾素经济法》,双轨制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卡特尔规章法》 战后德国最重要的经济法《反对限制竞争法》《经济稳定与经济增长促进法》 2.德国现代经济法长处?群法有手,授权有度,口号明确?魔术四角—持续增长,稳定物价,充分就业,外贸平衡 ?追求公正,抑制垄断 2.日本:经济宪法--《禁止私人垄断和确保公平交易法》 3.英美:重商主义 自由放任主义 凯恩斯主义 市场失灵现象?市场调节的不均衡性?价值规律在特定领域的实效性?垄断倾向性?市场对特定部门调节的

国际经济法习题标准答案

国际经济法习题答案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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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编国际投资法习题 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 B 2. C 3. C 4. B 5. D 6. A 7. C 8. B 9. D 10. C 11. B 12. D 二、多项选择题 1.CD 2. ABCDE 3. ABCDE 4. ABCDE 5. BC 6. ABD 7. BE 8. ABCD 9. ABCDE 10. ABCD 三、名词解释 1.国际投资法是调整国际投资活动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国际经济法的一个重要分支。它的主要组成部分包含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的涉外投资法和对外投资法、涉及跨国投资问题的各类双边性国际条约、区域性国际条约和全球性国际公约以及国际政府间机构制定的有关跨国投资活动的规范性文件。 2.《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简称“马约”)于1993年11月1日正式生效,这标志着作为经济一体化组织的“欧共体”开始向政治、经济一体化组织的“欧洲联盟”过渡。 3. “中心”可以受理的争端限于一缔约国政府(东道国)与另一缔约国国民(外国投资者)直接因国际投资而引起的法律争端。《华盛顿公约》中所称“他国国民”一般是指具有东道国以外的其他缔约国国籍的自然人和法人。 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中外双方共同出资、共同管理、共同承担经营风险并享受收益的企业。 5. 补偿贸易是指一方(设备出口方)向另一方(设备进口方)提供先进的机器设备或技术,另一方以一定期限内的使用该设备或技术而生产的产品或收益偿还设备价款或技术使用费的一种贸易方式。 6. 国际BOT是指“建设—经营—移交”,它是国际私人资本直接投资于基础设施或公共工程的一种综合性国际投资方式。 7.直接投资是投资者跨越国界,通过掌握和控制国外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从而谋取利润的一类投资活动。伴有对企业经营管理权和控制权的投资。 8.国际商业银行贷款又称“国际商业贷款”,“商业银行贷款”,它是指一国

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简答、论述重点

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简答\论述重点总结 一、名词解释 1、国际经济法是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调整和规范国家、国际组织、不同国籍法人和自然人之间以及它们之间的经济关系的各种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 或企业、知识产权所有者或持有者等在内的与贸易有关的主体和客体。包括最惠国待遇原则以及国民待遇原则 3、国际技术贸易的含义(p219—p220):是指技术提供方将其技术跨越国境转让给技术受让方的技术贸易,详言之,国际技术贸易指不同国家的企业、组织或者个人之间,按照商业条件,将其技术的使用权或者所有权授予、出售或者购买的一种贸易活动,其包括技术输出和技术引进两个方面。 4、BIT保护伞条款的含义:将特许协议升格为两国之间的投资争端,从而直接适用BIT的争端解决程序。在一些BIT中规定,缔约任何一方均应该恪守双方就投资所做的承诺。该条款旨在将外国投资者从与东道国签订的特许承诺至于BIT的保护之下,因此,被称为保护伞条款。 5、国际商业贷款合同中的限制事项条款 是指为了减少在国际商业贷款的风险,贷款人所设定的,不予相对方商议的,可以重复适用的条款。包括以下三种:【1】先决条件【2】

陈述与保证【3】非法行为 6专利进出口(p220):所谓技术进出口是指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者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通过贸易、投资或者经济技术合作的方式转移技术的行为 7、技术进出口许可合同(p220):又称为技术贸易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技术秘密许可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和含有技术进出口的其他合同。 二简答题 1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1)国际经济主权原则,是国际公法上的国家主权原则在经济领域和经济事务方面的体现。体现在五个方面:1、各国对本国的一切经济事务,享有完全、充分的独立自主的权利,不受任何外来干涉2、各国对其境内的一切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3、各的国有权对其境内的外国投资以及跨国公司的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4、各国对其境内的外国资产有权归国有或征收5、各国对世界性经济事务享有平等的参与权和决策权 (2)公平互利原则,是主权平等原则和平等互利原则在现代国际法上的进一步发展。传统意义上的平等互利原则,强调的是形式上的平等互利。现代意义上的平等互利原则强调的是实质上的平等互利。(3)国际合作发展原则,是发展权与国际合作义务相结合而形成的一项富有时代特点的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此项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在

国际经济法

2016年1月16日考试《国际经济法学》复习材料 一、判断题: 1-5 ×××√√6-10 ××√×√ 二、名词解释(每题4分,共20分) 1、BOT:为英文Build-Operate-T ransfer的缩写,即建设—经营—转让,是指政府(通过契约) 授予私营企业(包括外国企业)一定期限的特许专营权,许可其融资建设和经营特定的 共用基础设施,并准许其通过向用户收取费用或出售产品以清偿贷款、回收投资并赚取 利润;特许权期限届满时,该基础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 2、价格承诺:是指倾销进口产品的出口经营者在反倾销调查期间,可以向有关当局提出愿意 修改其价格或停止以倾销价格出口以消除倾销所带来的损害影响,而且有关当局对出口 商的建议是满意的,那么,有关当局可不经采取临时措施或征收反倾销税而中止或终止 反倾销调查的制度。 3、流动保单:是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就总的承保条件,如承保风险、费率、总保险金额、承 保期限等事先予以约定,细节留待以后商定的保单。 4、L/C:信用证,是开证银行(简称开证行)应开证申请人的申请签发的、在满足信用证要求 的条件下,凭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向受益人付款的一项书面凭证。 5、“自愿”出口限制:是指出口国家或地区在进口国家或地区的压力下,“自愿”承诺本国的 某些种类的商品在一定期间内出口到对方国家或地区的限额,对超过限额的商品则禁止 出口。 三、简答题 1、数量限制与关税措施的异同点 答:数量限制与关税措施相比既有共同之处,又有重大差别。(1分)其共同之处在于,两者都有可对商品的进口起阻碍作用;(2分)其区别在于,关税措施只是改变国际市场机制的作用,而数量限制则切断了国际市场与国内市场的联系。(2分) 2、判定自然人纳税居民身份的标准 答:①国籍标准(1分)②住所标准(1分) ③居所标准(1分)④居住时间标准(1分)⑤其他标准(1分) 3、政府对国际服务贸易实施管理的基本措施 答:(1)限制人员流动,主要表现为对服务消费者流动的控制和服务提供者流动的控制(2分)(2)限制资金的流动(1分)(3)限制产品的流动(1分) (4)限制信息的流动(1分) 4、反倾销调查中,西方国家在确定非市场经济国家产品的正常价值时常采用的方法 答:西方国家常采用“替代国价格”(1.5分)、“结构价格”(1.5分)和 “第三国对进口国的出口价格”的方法确定非市场经济国家产品的正常价值。(2分)

国际经济法思考题

思考题 1、1991年II月25日,德国A公司向香港B有限公司发出如下要约:Jettish彩色复印机2000台,每台汉堡船上交货价(FOB)4000美元,即期装运,要约的有效期截止到12月30日。A公司发出要约后,又收到了巴黎某公司购买该种型号复印机的要约,报价高于A 公司发给香港B有限公司的要约价格。由于当时香港B有限公司尚未对该要约作出承诺,故而A公司于12月15日向香港B公司发出撤销11月25日要约的通知,而后与巴黎方面的公司签约。但是,12月22日,A公司收到了香港B有限公司的承诺,同意德国A公司的要约条件,并随之向A公司开出了不可撤销的信用证,要求A公司履行合同。后因A公司未履约,香港B公司诉诸瑞典斯德哥尔摩仲裁庭,要求A公司赔偿损失。A公司的律师辩称,该公司于1991年11月25日发出的要约已于12月15日被该公司撤销,该要约已失去效力,因而B公司12月22目的承诺没有效力,购销合同没有成立。 [问题] (1)A公司的辩称是否成立,A公司11月25日发出的要约能否被撤销? (2)A公司与B公司之间是否存在有效的买卖合同? (1)A公司的辩称不能成立,A公司11月25日发出的要约不能被撤销。因为A公司的 要约注明了有效期是12月30日,故而是不可撤销的。 (2)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因为B公司的承诺于有效期内到达,所以买 卖合同有效。 (3)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6条的规定,要约是可以撤销的,但撤 销通知须于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送达受要约人。但这项规定有一定限制,根据该 《公约》第16条第2款的规定,在下列情况下,要约一旦生效,即不得撤销:第 一,在要约申已载明了承诺的期限,或者以其他方式表明它的不可撤销性。第二, 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该项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本着对该要约的信赖行事。、本 案中A公司的要约注明了有效期是1991年12月30日,故而是不可撤销的。B公 司的承诺于有效期内到达,所以合同视为成立 2、某年7月17日,中国A公司出售一批农产品C514,向美国B公司发出实盘如下:“报C514,300吨,即期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每吨CIF纽约US$900,7月25日前电复有效。”美国B公司于7月22日复电如下:“你方7月17日发盘,我方接受C514,300吨,即期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每吨CIF纽约US$900,除通常的装运单据外,要求提供原产地证书、植物检疫证明书,是和海洋运输的良好包装。”过了几日,B公司未见A公司有回电,又于7月29日去电询问是否受到起7月23日电。A于7月30日复电如下:“你7月22日电收悉。由于你方变更了我方7月17日发盘,致该盘失效。十分抱歉,由于世界市场价格变化,收到你22日电后,我货已另行出售。B于8月2日又致电A,重申其已于7月22日电中要求提供产地证、植物检疫证明书等内容,并非拒绝你方发盘。望你方履行已成立的合同,否则将请求赔偿你方违约给我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A公司坚持认为合同没有成立。双方发生激烈争论。B见磋商没有结果,遂向我国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1)A公司实际履行双方买卖合同;(2)A公司赔偿B公司因世界市场价格变化而遭受的经济损失。 问题:(1)本案应当适用的法律是什么?《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公约》而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领域内的有关实体规范的国际公约有1980年的《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国际经济法考试真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在下面A、B、C、D)四个选项中,选择正确答案,将相 应的字母填在括号中。每小题1分,共10分) 1.《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需买方自费办理出口结关手续的有( ) A. EXW B.CIF C.DEQ D.FAS 2. 2000年6月10日,香港甲公司给厦门乙公司发出要约称:“螺纹钢1000吨,单价CIF 厦门250美元/吨,合同订立后三个月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请电复”。厦门乙公司 还盘:“接受你方发盘,在订立合同后请立即装船”。对此香港甲公司没有回复,也一直没有装 船。厦门乙公司认为香港甲公司违约。在此情形下,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甲公司应于订立合同后立即装船B.甲公司应于订立合同后三个月装船 C.甲公司一直未装船是违约行为D.该合同没有成立 3. 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可以适用于( ) A.确定合同的效力B.确定买卖双方的风险承担 C.确定货物所有权的转移D.确定产晶责任的承担 4.《海牙规则》规定承运人对所运货物的责任期限为( ) A.从启运港至目的港的全部期间 B.从货物装上船到货物交给收货人时止 C.从货物装上船时起到货物卸下船时止 D.从货物装上船到收货人检验完时止 5.国际投资法调整的关系是( ) A.国家及国际经济组织之间的经济关系 B.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 C.国际私人间接投资关系 D.只涉及国际法规范关系 6.香港某公司与我国某公司于2002年3月2日签订买卖服装的合同,3月10日货物出 运,4月1日香港公司与瑞士公司签订合同将该批货物转卖,4月6日货物到达指定目的港。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该货物风险原则上在( )转移至瑞士公司。 A.3月2日B.3月10日 C.4月1日D.4月6日 7.中国A公司要将其从美国B公司处通过普通许可合同购得的一项技术再许可给香港 C公司使用(原合同中有允许再许可的条款),A公司和C公司签订的合同只能是( ) A.独占许可合同 B.普通许可合同 C.独家许可合同 D.交叉许可合同 8.下列损失中不属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中平安险承保范围的是( ) A.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货物的全部损失

国际经济法概论自学考试简单论述总结docx

2018年国际经济法概论自学考试考点总结 重要说明: 相信大家现在已经复习的差不多了,下列总结的内容是对国际经济法概论重点简答论述题的概括汇总,重点内容(根据星级)和历年考题也已经标明,大家可以根据总结的内容检验一下自己的复习情况,进行查漏补缺。一般来说近三年考过的简答论述不会再重负出题了。 如果有的同学还没有复习完,也可以对照下列内容根据所标出的星级进行有重点的复习,标黄的考点是老师建议复习的重中之重。 因为国经自考难度较大,内容较多,目前大纲要求的考点还有很多没有考到的,老师能力有限,无法进行押题,只能根据经验建议大家有重点的进行复习。 一、重点名词 注:下列名词是国际经济法中必须要知道的内容,大家可以自己理解掌握,不一定一字不差死记硬背,在选择题中也会出现。名词解释这个题型有可能考,但几率不大,大家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进行复习,课本有具体的题型要求,见课本48页最后一段 1.国际经济法广义狭义说57-58? 2.单独关税区80★ 3.根本违约107★ 4.提单119★

5.海运单121? 6.共同海损141★ 7.信用证155★ 8.最惠国待遇165★(理解为主) 9.国民待遇165★(理解为主) 10.关税170★(理解谁征收,对什么征收) 11.贸易救济措施179 12.倾销180★ 13.补贴185★ 14.国际特许协议239★ 15.BOT242★ 16.海外投资保险制度260★ 17.赤道原则310★ 18.存托凭证335? 19.境外反向收购338? 20.国际重复征税356? 21.国际重叠征税358? 22.ADR389-390★ 二、简答 注意:简答和论述部分内容标明2016年和2017年考过的今年一般不会再重复出简答或论述题了,但是有可能出选择。所以可以有选择性记忆那些未考过或15年之前考过的。

国际经济法重点笔记总结

特征1、调整对象的广泛性是国际经济关系。包括国际贸易、国际投资、国际金融、国际税收和国际纠纷解决等。2、主体的复杂性:既包括国家、国际组织,也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3渊源的多样性国际条约、国际经济惯例、各国涉外经济法、司法惯例与学者学说。 子公司:由母公司持有全部或多数股份的,受其控制的企业,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是独立的法律实体。 基本原则国家经济主权原则公平互利原则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有约必守原则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1980年通过,1988年生效 适用范围(1)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这些国家是公约的成员国或者根据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法律。(2)公约明确排除以下几种买卖:a.购买以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b.经由拍卖的销售c.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d.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e.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f.电力的销售g.不适用于补偿贸易合同、来料加工合同、来件装配合同和咨询服务合同h.不适用于供应货物一方的绝大部分义务在于供应劳力或其他服务的合同i.双方当事人可以不适用公约,即使他们的营业地所在国是缔约国;他们也可减损公约的任何规定或改变其效力(3)公约不涉及合同及其条款和惯例的有效性问题。不调整买卖合同引起的货物所有权问题。不调整产品责任问题,产品缺陷侵权是卖方是否承担责任的问题未加规定。 对我国所作的保留与合同法的关系实践中的应用 要约:又称发价或发盘。指国际贸易中的一方当事人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定并且表明要约人在得到接受时承受拘束的意旨,即为要约。 要约的撤回只要撤回要约的通知消息,先于要约送达被要约人之前或同时送达被要约人 要约的撤销:要约生效以后,要约人还可以将其撤销,只要撤销通知于被要约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前送达被要约人。不可撤销的要约:1要约载明作出承诺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明不可撤销2被要约人有理由相信要约不可撤销,并且已经本着对要约的信赖而行动 要约的失效1要约承诺期届满2要约的撤销3受要约人的明示或默示拒绝 承诺:指如果受要约人无条件的对要约人提出的条件表示同意,并作出愿意按此与要约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构成要件:1须由受要约人作出2无条件表示同意,承诺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3承诺须在要约规定的有效期间或合理的期间内作出。对逾期的承诺(迟延的承诺),原则上无效,但虽因受要约人自己的迟延造成的逾期,但要约人毫不迟延地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将其认为该逾期的承诺仍属有效的意思通知受要约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 问:国际经济法与国际法的区别是什么 答:简单说吧,国际法的事情,归外交部管,国际经济法的事情,归经贸部管,表达的清楚么?比如说参加国家加入世贸组织的做生意的事情,在咱们这里就是国际经济法课讲的,由经贸部管的.其它问题都是国际公法的事情,由外交部管,如两个国家的关系,关于两国边境的事情等. 一、分批交货 案情简介 2004年4月1日,合利顺有限责任公司与pg&公司签订了一单货物销售合同,由合利顺有限责任公司向pg&公司出口500套电脑配件,共计100万美元. 货物分两批交付:2004年5月1日,发运第一批货物,2004年12 月1日,发运第二批货物. p&g公司预付款40万美圆,余款在p&g公司提取每批货后的10 日内,各电汇30万美圆给合利顺有限责任公司. 一方违约需支付违约金5万美元. 合利顺有限责任公司又与福莱特斯商业广场签订了销售合同,将这2批货物卖给了福莱特斯商业广场. 合同订立后,p&g公司如约支付了预付款,合利顺有限责任公司按时发运了第一批货物. 2004年6月12日,p&g公司收到货物.但是后没有按时付余款,直到收货后的9月初才汇付第一批货款.

合利顺有限责任公司通过其他渠道了解到p&g公司被其他债权人起诉,财产被查封,并且随时有破产可能.遂中止履行第二批交货,并 且要求p&g公司赔偿未能给福莱特斯商业广场按时供货造成的损失. 问: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1、合利顺有限责任公司中止履行第二批交货是否有法律依据? 2、如p&g公司在合理时间内提出了有效的银行保函,并请求合利顺有限责任公司履约,合利顺有限责任公司应该继续履行合同么,如 果合利顺有限责任公司仍不履行,该当如何? 3、最终如果第二批交货双方都不履行了,可否因此解除整个合同,为什么? 4、违约金效力应依据何种法律决定? 5、p&g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该赔偿责任? 参考答案要点: 1、有法律依据.p&g公司构成预期违约. 2、如p&g公司在合理时间内提出了有效的银行保函,并请求合利顺有限责任公司履约,合利顺有限责任公司应继续履行,否则应承担 不交货的违约责任. 3、不可以,只能解除第二批交货义务.该合同属于可分割履行合同. 4、依据国内相关准据法确定违约金效力. 5、p&g公司不负该赔偿责任. 参考理论分析: 1、p&g公司收到货物后没有按时付余款,直到收货后的9月初才汇付第一批货款,并且财产被查封,并且随时有破产可能.p&g公司构成预期违约.

国际经济法1答案全

国际经济法第一次作业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或少选、错选均不得分,每题1分,共1 0分) 1.泰国A公司向法国B公司出口一批泰国香米,双方签订ClF合同。在约定的装船日期, A公司将符合合同要求的香米装船并及时投保,但在海上航行途中由于海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漫泡,质量降低。应承担这批货物损失的是(C ) A.A 公司 B.承运人 C.B 公司 D. 保险公司 2. 依据1980 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不能适用该公约的是(B ) A. 营业地分处法国和加拿大的甲、乙二公司签订了2 0 0 0 吨材钢买卖合同,据查,甲、乙二公司的注册地均为美国 B. 我国某造船厂与挪威国家石油公司签订买卖一艘万吨油轮的合同 C.我国某国有大型电机厂将6百万千瓦发电机卖给澳大利亚某电站 D. 我国某知名电冰箱厂与同属缔约国成员的利比亚某公司签订的销售10 0 0 0 台冰箱的合同 3. 依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银行可拒绝付款的情况是(D ) A. 卖方所交付的货物数量和质量均不符合合同的规定,但与信用证要求相符 B. 货物由于卖方的迟延履行而发生腐烂现象 C.买方没有收到货物 D. 信用证与提单不符 4 . 甲国A 公司( 买方) 与乙国B 公司( 卖方) 签订一进口水果合同,价格条件为CFR ,装运港的检验证书作为议付货款的依据,但约定买方在目的港有复验权。货物在装运港检验合格后交由C公司运输。由于乙国当时发生疫情,船舶到达甲国目的港外时,甲国有关当局对船舶进行了熏蒸消毒,该工作进行了数天。之后, A公司在目的港复验时发现该批水果已全部腐烂。依据《海牙规则》及有关国际公约,下列选项正确的是(C ) A.A 公司应向B 公司提出索赔,因为其提供的货物与合同不符

国际经济法简答 论述 名词

四、简答题 1.GATT1994国民待遇原则的含义、适用范围。 其含义是:一缔约方的产品输入另一缔约方时,进口方不应直接间接地对该产品征收高于本国相同或类似产品的国内税和国内费用。国民待遇原则仅适用于进口国对进口产品采取的不合理的国内税和国内规章方面的措施。 国民待遇原则不适用于边境措施,如海关估价、通关征税手续、进出口商品检验、许可证手续等。国民待遇原则也不适用于投资措施和产品出口。 2.什么是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它有哪些特征? 答: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资本输出国政府对本国海外投资者在国外可能遇到的政治风险,提供保证或者保险,投资者向本国投资保险机构申请保险后,基承保的政治风险发生,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则由国内保险机构补偿其损失的制度。 海外保险制度是一种政府保证,它具有与一般民间保险显然不同的特征: (1)海外投资保险是由政府机构或公营公司承保的,它不是以营利为目的,而是以保护投资为目的。 (2)海外投资保险的对象,只限于海外私人直接投资,而且被保险的私人直接投资必须符合特定的条件。 (3)海外投资保险的范围,只限于政治风险,如征用险、外汇险、战争险。 (4)海外投资保险的任务,不单是像民间保险那样在于进行事后清偿,而更重要是防患于未然。 3.试述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对风险转移的规定。 答:《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对风险转移时间作了以下规定:(1)涉及运输的交货,可以分为两种:卖方没有义务在指定地点交货,此时,风险于货交第一承运人时起转移给买方;卖方必须在某一特定地点交货,此时,风险以在该地点货交承运人时起转移给买方。 (2)在途货物的交货。原则上从订立合同时起,风险转移到买方承担。 (3)不涉及运输的交货。在卖方营业地交货的,此时,风险从买方接收货物时转移给买方,或在货物交买方处置但遭无理由拒收时转移给买方。在卖方营业地以外地点交货的,当交货时间已到,而买方知道货物已在该地点交他处置时,风险开始转移给买方。 4.试述处理国际经济争端的主要方式。 (1)协商。是争议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后最先选择采用的争议解决方法。它是指国际经济活动当事人在发生争议后,以双方自愿为基础,针对所发生的争议进行口头或书面的磋商或谈判,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解决纠纷的方式。 (2)调解。是在当事人之外的中立第三方的主持下,由第三方以中间人的身份在分清是非和责任的基础上,根据法律、合同规定,参考国际惯例,从中帮助和促使争议各方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公平的调解协议,解决各方争议。 (3)国际经济仲裁。国际经济仲裁也称国际商事仲裁。它是指国际经济活动的各方当事人自愿将其争议提交第三者进行审理并做出仲裁裁决的方式。 (4)国际经济诉讼。也称国际民事诉讼,是指国际经济争议当事人将其争议提交某一国家的法院予以审理并做出判决的争议解决方法。 (5)ADR。起源于美国的争议解决的新方式,意为“解决争议的替代方式”。目前对之有两种理解,一是理解为除了诉讼,其它方式(包括仲裁在内)均属于ADR方式;另一种理解是,除了仲裁和诉讼,其它方式均属于ADR方式。5.试述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特点。 答:世界贸易组织建立了世界上独一无二的独具特色的争端解决机制。其特点表现为: (1)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程序不处理两个私法主体之间发生的贸易争议。 (2)吸收了国际公法关于解决国家之间争端所采用的方法,如政治方法。 (3)世界贸易组织主要处理成员之间法律性质的争端。 (4)和GA TT1947年建立的争端解决机制相比,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作了较大修改,特别是强化了专家小组和上诉复审制度,规定了严格的工作程序和时间限制,加快了争端解决速度。 (5)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基本原则是通过非强制性手段达到履行协议义务的目的。 6.根据1958年《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被请求国可以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条件是什么? 根据公约的规定,一缔约国必须承认和执行另一缔约国的仲裁裁决,除非在下列情况下方可拒绝承认和执行: (1)仲裁协议的双方当事人根据对其适用的法律,当时是处于某种无行为能力的情况下;或者根据双方当事人选定适用的法律或在没有这种选定时,根据作为裁决国家的法律,仲裁协议无效。 (2)作为裁决执行对象的当事人,没有被给予指定仲裁员或进行仲裁程序的适当通知,或者由于其他情况而不能对案件提出意见。 (3)裁决涉及仲裁协议未提到的,或不包括在仲裁协议规定范围之内的争议;或者裁决内含有对仲裁协议范围以外事项的决定。但是,对于仲裁协议范围以内事项的决定,如果可以和对于仲裁协议范围以外的事项的决定分开,则该部分的决定仍然可予以承认和执行。 (4)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程序同当事人间的协议不符,或当事人之间没有这种协议时,同进行仲裁国家的法律不符。 (5)裁决对当事人还未产生法律效力,或者裁决的国家或据其法律作出裁决的国家的管辖当避撤销或停止执行。 (6)争议的事项依照被请求国的法律,不可以用仲裁方式解决。(7)承认或执行该项裁决将和被请求国的公共秩序相抵触。7.简述信用证交易中,银行承担的责任是什么? (1)开证行、通知行都对票据的形式、完整性、正确性、真伪及法律效力概不负责; (2)对单据中有关货物的论述、数量、重量、品质、状况、包装、交付价值或存在概不负责; (3)对发货人、收货人、承运人、保险人等的信誉、行为或不行为、清偿或执行能力、资信情况概不负责; (4)信用证是根据买卖合同开出的,但信用证开出以后就成了独立于买卖合同的另一个交易关系,银行只对信用证负责,只要卖方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在单单一致、单证一致的条件下,银行承担无条件付款义务,对于买卖合同事后发生的修改、变更或撤销,除非通知银行改证,否则,银行只按信用证的内容办事。 此外,银行对由于任何通知、信件或单据在寄递过程中的迟延、遗失造成的后果,对电报、电传的失误、残缺、专门术语翻译或解释上的错误等概不负责;对由于天灾、骚乱、战争、罢工、停工及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的后果概不负责。 8.试述国际商业银行贷款的基本特征。 (1)贷款人和借款人除必须是不同国家的当事人外,原则上不受特定身份的限制;

(完成)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11

(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 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2、要约: 3、承诺: 3实质上变更: 4、电子单证: 5、象征性交货: 6、实际交货: 7、根本违约: 8、先期违约: 9、国际贸易术语: 10、国际贸易支付: 11、托收: 12、跟单托收: 13、汇票: 15、信用证: 16、受益人: 17、开证申请人: 18、通知行: 19、开证行: 20、国际货物运输法: 21、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22、提单: 23、多式联运单据: 24、清洁提单, 25、已装船提单。 26、租船运输合同: 27、航次租船合同: 28、定期租船合同: 29、货运单: 30、运单: 31、国际货物多式联运: 32、保险人: 33、被保险人 34、保险单 35、委付:36、代位求偿权: 37、共同海损 38、单独海损: 40、实际全损: 41、推定全损: 42、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 43、海上损失简称海损: 44、仓至仓条款: 45、关贸总协定: 46、GATT乌拉圭回合谈判: 47、最惠国待遇原则: 48、国民待遇原则 49、关税结束: 50、关税领土: 51、关税同盟: 52、自由贸易区: 53、国籍继续原则: 54、用尽当地救济原则 55、普惠制: 56、世界贸易组织(WTO), 57、GATT保障措施: 58、削减关税: 59、关税约束 60、倾销: 61、保障条款: 62、GATT授权条款: 63、构成倾销: 64、反倾销税: 65、倾销差额: 66、中止协议: 67、补贴: 68、完税价格: 69、国际服务贸易: 70、权利用尽: 71、协商解决争端: 72、斡旋: 73、临时仲裁机构: 74、调停: 75、仲裁: 76、双边谈判是指: 77、多边谈判是指: 78、知识产权: 79、专利权: 80、发明: 81、外观设计专利: 82、商标: 83、商标权: 84、专利权商标权的独立原则: 85、商标权独立原则: 86、版权: 87、人身权: 88、财产权: 89、专有技术: 90、未公开的信息: 91、知识产权法: 92、国际知识产权法: 93、技术: 94、技术转让: 95、许可协议: 96、国际许可协议: 97、限制性商业条款: 98、不质疑条款: 99、国际投资: 100、国际投资法: 101、BOT(建设-经营-转让): 102、国际直接投资: 103、国际间接投资: 104、直接投资: 105、外资企业: 106、国际融资租赁: 107、融资租赁: 108、世界银行: 109、国际金融机构贷款: 110、国际商业银行贷款: 111、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112、国际贷款: 113、政府贷款: 114、国际税法: 115、国际税收关系: 116、免税法: 117、扣除法: 118、抵免法: 119、国家税收管辖权: 120、信用证中的受益人: 121、专利权商标权的独立性原则: 122、居民税收管辖权: 123、国际双重征税: 124、国际重复征税: 125、国际重叠征税: 126、跨国纳税人: 127跨国资本所得: 128、国际逃税: 129、国际避税: 130、来源地税收管辖权: 131、国际经济争议: 132、仲裁协议的独立性: 134、仲裁协议: 133、国际经济仲裁: 135、协商: 136、调解: 137、国际经济诉讼: 138、国际经济法: 139、不可抗力: 140.国际商业银行贷款: 141、征用: 142、常设仲裁机构: 143、仲裁程序规则: 144、仲裁申请:

国际经济法宪政功能与宪法问题

《国际经济法的宪法功能与宪法问题》之读书笔记 2007年08月17日星期五19:05 全球宪政视野下的国际经济法问题 ——以对外贸易宪法化为例 052027015 于2007.5.22 一,全书逻辑: 作为当代国际经济法的两大领军人物之一,作者鉴于国际经济法只见规则不见理论的学科弊病,试图从宪国际经济法确立一个厚实的理论基础,这是本书最大的亮点。这本书由三大知识组成,一是自由主义经济学知理论,一是国际经济规则与实践,三者构成了全书的灵魂。作者的讲述思路是,先从一般的国际经济交易和国然后从贸易自由化的角度讨论了对外贸易中的“政府失灵”与“宪法失灵”的问题,接着提出本书的核心命题即自由宪法功能问题,最后提到核心问题的解决方案,即通过三国宪法将对外贸易宪法化的历史实践从而提出将自由进国内宪法体系,这样就实现了它们的宪法功能。 二,全书十大问题: (择取标准:全书融合了许多经济学、社会学、法学等知识精华,一路读来收获颇多,但严格回到本书主题及关注的思想领域,可以提取出以下十个问题。) 1,对外贸易的观念更新。 书中指出,仍将对外贸易看成是国家主权在国际交往中如何维护本国利益的这样一种旧观念,会导致与其手关系”的观念,也会导致在各国对外经济法律政策中是“权力主导型”而非“规则主导型”。但是现在的经济理论易自由化是一种积极的算术游戏而不是一种消极的算术游戏,它能使得全球整体福利增长,因此需要的是规则贸易和对外贸易政策的非政治化。这样我想起茅于轼一个关于中国粮食可以大幅依赖国外进口的论调。 2,宪政阳光的暗区——对外贸易权的宪法约束。 书中指出,根据各国的宪政实践,对于权力的约束和权利的保障已是共识,各国宪法在国内经济管理上一化,但与之相比,在同样重要的对外经济管理中,却是宪政阳关无法普照到的一个区域,这里权力的模糊性和的缺乏保障性,成了书中重点阐述的问题。作者认为各国之所以留下这样的宪政盲区,主要是认为这是事关国家因此应予以政治权力更大的自由空间。作者正是想指出这观念的不足,并试图从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的角度重中的关系,把这个区域中的对外关系解构为实质上是一种国内关系。 3,国际经济纠纷的实质。 这是文章的一个核心命题所在,与上下逻辑关联较大,作者说从个人的工作经历来看,各国间的国际经济可以解构为国内的利益群体之间的利益冲突,只是在外表上表现为国际纠纷而已。他认为各国政府乐于接受更则,但迫于国内的压力集团,往往又另一番作为。本书在第五章重点探讨了这个问题,指出贸易自由化有普适往有政治阻力。这个与我们惯识有点相悖的命题在对外经济交往愈加频繁的中国,有认真思考的必要,如汽车书的思路将是另一番解读。 4,国际经济规则“作为各国国内宪政的第二道防线”的宪法功能。 作者认为在内国中关于对外贸易会存在着“政府失灵”和“宪法失灵”的问题,因此一种国际上公认的经济规一种各国国内宪政第二道防线的宪法作用,因为自由国际经济规则作为各国间的一种共约,有更透明的制定过定,并且贯彻和体现了自由宪政的许多优点,以此良法来弥补国内立法之不足和不妥当之处,就能有效地维护种合理的宪政框架之下。在此,以国际法来制约国内法,在各国交往日益频繁的现代世界,有一定的可行性,问题的国际经济规则的可信度问题,这里面包含着质量性和公正性两个方面,前者它须能反映一些普世的经济

1国际经济法论述

国际经济法学 第一章绪论 第一节国际经济法的概念、特征和渊源 第二节国际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 第三节国际经济法与其他方面的关系 第四节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第五节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第六节国际经济法的体系和研究方法 第一节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和渊源 一﹑概念 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是调整自然人、法人、国家以及国际经济组织因国际经济交往中关于商品、技术、资本、服务在流通结算、信贷、税收等领域跨越国境流通而产生的相互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国际经济法的主要学说 关于国际经济法的含义和调整范围,各国学者的观点大致可以分为狭义和广义两派。 持狭义观点的学者认为,国际经济法是调整政府间、政府与国际经济组织相互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包括两部分即国际经济条约和国际经济组织法。在法律性质上属于国际公法的一个分支,主张国际经济法是“经济的国际法”。这一学说否认国际经济法是一门独

立学科,有的学者甚至认为国际经济法连国际法的分支也够不上。在国际上,这一学说的代表主要有英国的施瓦曾伯格、日本的金泽良 雄和法国的卡罗、余亚尔、弗洛里等学者。 持广义观点的学者认为,国际经济法是调整自然人、法人、国家以及国际经济组织相互间经济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这些法律规范既包括国际法规范,又包括国内法中调整涉外经济关系的规范。因此,国际经济法并非是国际公法的一个分支,而是与国际公法既交叉又相互独立的一个法律部门或法律体系。在国际上,这一学说的代表人物有美国的杰克逊和洛文费尔德以及斯坦纳、日本的樱井雅夫和左藤和男等。在我国,绝大多数的国际经济法学者持此观点。三、国际经济法的调整范围 在我国,大多数学者认为,国际经济法可以分为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货币 金融法、国际税法、国际经济组织法等分支。也有学者认为,除上述分支外还可以包 括国际技术转让法、国际海事法、国际争端处理法、国际环境法等。 四、国际经济法的渊源 国际条约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关税与贸易总协 定》、《海牙规则》、《世界版权公约》等 国际商业惯例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跟单信用证统一管理》等

国际经济法贸易术语

司法考试国际经济法贸易术语五页清 一、关于主要义务——主菜:清风货运煲(方便记忆) 清——清关:买进卖出两例外 风——风险转移:除非“三舷”交货转 货——交货地点:恭喜发财货交到 运——安排运输:好运平分做买卖 煲——保险义务:有爱(字母I)的术语必保险 (一)清关:通常情形“卖出”(卖方负责出口清关)“买进”(买方负责进口清关)。只有两个例外——掐头去尾。头:EXW,尾:DDP。 (二)风险转移:除非是三个涉及船舷的术语:FOB、CFR、CIF的风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发生转移。其他的都是在交货时发生转移。 (三)交货地点(卖方于此地点完成合同项下的交货义务) E组:就一个卖方义务最小的EXW,在卖方工厂交货; F组:(汉语拼音fa“发”)C组(汉语拼音cai“财”)的交货地方都是于卖方所在的“发”(fa)货地点交货。 D组:(汉语拼音dao“到”):卖方必须将货“交到”(拼音dao)买方所在的某个地方才算完成合同项下的交货义务。 (四)安排运输(水运方式下即为负责租船定仓) “好运平分”——E、F、C、D四组术语“平分”为二:前两组E、F组“买”方负责安排运输,后两组C、D 由“卖”方安排运输,即“做买卖”——前两组由“买方”负责,后两组由“卖方”负责。 (五)保险义务:CIF、CIP有“I”的由卖方负责投保。 二、关于卖方交货时是否负责卸货——小菜:四碟(D)发菜 (一)四碟(拼音die)——四个D组术语:DAF、DES、DDU、DDP——除了DEQ。 (二)发菜—-FCA(汉语拼音facai发菜),但当卖方在其所在地交货时,由卖方负责装货。 三、适合的运输方式: 只适合陆运的——“大发”:DAF(拼音daf) 只适合水运的——三舷:FOB、CFR、CIF以及“汽水”:DEQ(q拼音qi汽)、FAS(s拼音shui水)、DES(s 拼音shui水) 术语缩写 术语英文名称 术语中文名称 E组发货 EXW EX works 工厂交货(……指定地点) F组 主要运费未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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