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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废止242件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10.8.18)

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废止242件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10.8.18)
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废止242件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10.8.18)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

废止242件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安监总政法〔2010〕1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为规范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工作,维护法令统一和政令畅通,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在全面清理的基础上,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10年9月1日起废止《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工作的通知》(安监管办字〔2001〕39号)等242件涉及安全生产的规范性文件,现予公布。

附件:废止的242件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附件

废止的242件规范性文件目录

规划科技类

文件名发文字号

1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

卫生预评价工作的通知

安监管办字…2001?39号

2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

劳动保护用品监督管理的通知

安监管技装字…2001?65号

3 印发《国家安全生产监管局、国家煤矿安全

监察局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科技管理工作的

意见》的通知

安监管技装字…2002?11号

4 印发《国家安全生产监管局、国家煤矿安全

监察局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科技成果奖励工

作的意见》的通知

安监管技装字…2002?18号

5 印发《关于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的

通知

安监管技装字…2002?45号

6 关于印发《安全评价通则》的通知安监管技装字…2003?37号

7 关于印发《安全预评价导则》的通知安监管技装字…2003?77号

8 关于印发《安全验收评价导则》的通知安监管技装字…2003?79号

9 关于印发《安全现状评价导则》的通知安监管规划字…2004?36号

10 关于贯彻实施《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的

通知

安监管司办字…2004?139号

11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劳动防

护用品专项监督检查的紧急通知

安监总厅规划…2007?115号

12 劳动人事部、商业部、国家标准局关于颁发

《劳动防护用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暂行管

理办法》的通知

劳人护…1982?9号

13 劳动人事部等关于改革职工个人劳动防护

用品发放标准和管理制度的通知

劳人护…1984?27号

14 劳动人事部关于试行《劳动部门参加矿山工

程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的暂行规定》的

通知

劳人矿…1985?2号

15 劳动人事部关于颁发《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

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通知

劳人护…1988?1号

16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补

充规定

劳护许字…1989?1号

17 劳动防护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员管理暂行

办法

劳部发…1995?261号

18 劳动部关于颁发《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

验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劳部发…1995?265号

19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劳部发…1996?138号

20 劳动部、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特种劳动

防护用品质量管理的通知

劳部发…1997?55号

21 矿山安全卫生检测检验机构资格认证管理

办法

劳部发…1997?317号

22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

防护用品管理的通知

国经贸安全…1999?451号

23 关于对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

价单位进行资格认可的通知

国经贸安全…1999?500号

安全生产培训类

24 乡镇矿山矿长安全资格审查暂行规定劳矿字…1989?2号

25 厂长经理职业安全卫生管理资格认证规定劳安字…1990?25号

26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电工作业人员安全技术

考核问题的复函

劳办安字…1991?11号

27 劳动部关于颁发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

训考核大纲的通知

劳安字…1991?33号

28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乡镇非煤矿山安全

技术培训大纲》(试行)的通知

劳办矿字…1992?19号

29 煤炭工业部关于印发《煤矿局、矿长安全培

训考核发证的规定》的通知

煤办字…1994?第55号

30 煤炭工业部关于印发《煤矿职工安全技术培

训规定》的通知

煤办字…1994?第72号

31 劳动部关于颁布《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

育管理规定》的通知

劳部发…1995?405号

32 矿山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资格考核规定劳部发…1996?35号

33 关于印发《矿山救护队指战员技术培训和考

核发证的规定》的通知

煤安字…1996?第68号

34 国家经贸委办公厅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考核发证职能的答复

国经贸厅安全…2000?第49号

35 劳动部关于印发《矿山安全监察员管理办

法》的通知

劳部发…1994?500号

36 关于印发《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及教师资格认

证办法》的通知

煤安司人字…2000?第5号

37 关于切实加强煤炭企业安全生产技术培训

的通知

煤安人字…2000?第18号

38 关于进一步做好特种作业人员IC卡操作证

换发工作的通知

安监管人字…2001?第11号

39 关于印发《国家安全生产监察专员管理暂行

办法》的通知

安监管人字…2001?33号

40 关于安全生产技术培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

安监管人字…2001?第76号

41 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核

工作的意见

安监管人字…2002?123号

42 关于规范特种作业人员IC卡操作证管理工

作的通知

安监管人字…2002?第12号

43 关于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资格申

报及认定工作的通知

安监管人字…2002?第88号

44 关于煤炭企业主要经营管理者安全资格培

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

煤安监人字…2002?第64号

45 关于做好煤炭企业主要经营管理者安全资

格证书发放工作的通知

煤安监司办字…2002?第19号

46 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和主管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大纲及考核

标准(试行)》(试行)的通知

安监管人字…2003?31号

47 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主要负责人、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试

行)》的通知

安监管人字…2003?85号

48 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主要负责

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

(试行)》的通知

安监管人字…2003?139号

49 关于印发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样式的通知

安监管司办字…2003?4号

50 关于印发《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

人、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试

行)》的通知

安监管人字…2004?133号

51 关于成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

矿安全监察局)培训工作指导委员会的通知

安监管司办字…2003?81号

52 关于印发一二级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评估标

准的通知

安监管司人函字…2003?4号

53 关于印发《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的通知

煤安监人字…2003?78号

54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特种作业操作证(IC

卡)管理工作的通知

安监管人字…2003?168号

55 关于印发2004年《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

考试大纲》的通知

安监管人字…2004?59号

56 关于印发《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单位主要

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大纲及考核

标准(试行)》的通知

安监管人字…2004?60号

57 关于印发《安全评价人员考试管理办法(试

行)》和《安全评价人员考试要点(试行)》

的通知

安监管规划字…2005?4号

58 关于印发《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登记管理规

则》的通知

安监总规划字…2005?108号

59 关于印发2006年《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

考试大纲》的通知

安监总厅培训…2006?60号

60 关于印发《2006年安全评价人员考试大纲》

的通知

安监总规划…2006?23号

61 关于印发开展安全评价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的通知

安监总规划…2006?76号

62 化学工业部关于加强对新入厂职工进行

“三级安全教育”的要求

…87?化生字第1065号非煤矿山、石油行业安全监管类

63 关于做好近期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工作

的紧急通知

安委办…2006?4号

64 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矿山安全法》的通知安监管管一字…2001?24号

65 关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备案的

石油行业(不含石油化工、成品油管道)建

设项目(工程)安全预评价报告审查、备案事

项的通知

安监管司办字…2003?111号

66 关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备案的

金属非金属矿山及相关行业建设项目(工

程)安全预评价报告审查、备案的通知

安监管司办字…2004?4号

67 关于海洋石油作业安全监督管理有关事项

的通知

安监管海油字…2004?17号

68 关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备案的

金属非金属及相关行业尾矿库安全预评价

评审、备案的通知

安监管司办字…2004?46号

69 关于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

许可证颁发工作的函

安监管司管一函字…2004?53

70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海洋

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有关工作的通知

安监管司海洋函字…2004?50

71 关于认真做好海洋石油天然气开采单位及

生产设施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的通知

安监管司海油函字…2004?58

72 关于《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

办法》若干问题说明的通知

安监管管一字…2004?100号

73 关于石油天然气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

工作的补充通知

安监管司办字…2004?150号

74 关于印发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申请书等13种文书格式的通知

安监管管一字…2004?93号

75 关于加强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监管工作的函安监总司函管一字…2005?1

76 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质量标准化

企业考评办法及标准(试行)》的通知

安监总管一字…2005?27号

77 关于做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颁发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安监总厅字…2005?51号

78 关于印发《海洋石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指

导意见》的通知

安监总海油字…2005?56号

79 关于加强非煤矿矿山及石油、冶金、有色、

建材等相关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

时”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管一字…2005?67号

80 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及相关行业安全生产法

规和标准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管一字…2005?166号

81 关于非煤矿山企业未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安监总厅字…2005?184号

82 关于调整石油天然气管道储运单位安全生

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安监总厅字…2005?84号

83 关于海洋石油生产设施设计审查与安全竣

工验收有关事项的通知

安监总海油函…2006?195号

84 关于在金属非金属矿山推广相关适用安全

生产技术的通知

安监总管一…2006?246号

85 关于做好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企业

考评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厅管一…2006?96号

86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全国金属非金属地

下矿山机械通风专项治理工作进展情况的

通报

安监总管一…2007?122号

87 关于中联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许

可有关问题的函

安监总厅管一函…2007?171

88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尾矿库汛期安

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管一…2007?145号

89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认真组织开展《金属

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实施工作的通

安监总管一…2007?135号

90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金属非

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考评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厅管一…2008?30号

91 海上油(气)田生产设施作业许可办法…88?能源海油字1号

92 海洋石油铺管船作业认可办法…88?海油安字4号

93 海洋石油物探船作业认可办法…88?海油安字3号

94 海洋石油作业放射性及爆炸物质安全管理

规则

能源部海洋石油安全办

95 海洋石油作业井控要求能源部海洋石油安全办

96 海洋石油作业硫化氢防护安全要求能源部海洋石油安全办

97 海洋石油作业守护船安全管理规则能源部海洋石油安全办

98 海洋移动式钻井(平台)作业许可办法…88?能源海油字1号

99 矿山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实施办法劳部发…1994?502号

100 劳动部关于颁布《矿山安全监察规则》的通

劳部发…1995?398号

101 海上移动钻井平台和油(气)生产设施的经

理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要求

能源部海洋石油安全办

102 海上移动钻井平台和油(气)生产设施电气

安全管理规则

能源部海洋石油安全办

103 劳动部关于颁布《尾矿库设施监督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劳部发…1995?186号危险化学品、化工、医药、烟花爆竹行业安全监管类

104 关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备案的

化工建设项目(工程)安全预评价报告审查、

备案的通知

安监管司办字…2004?58号

105 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企

业生产条件评价导则(试行)》的通知

安监管危化字…2004?122号

106 关于印发《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导则

(试行)》的通知

安监管危化字…2004?71号

107 关于进一步规范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

产企业定点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厅危化…2006?14号

108 关于开展禁止违规使用氯酸钾生产烟花爆

竹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危化…2006?154号

109 关于印发《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安全评价细则

(试行)》的通知

安监总危化…2006?225号

110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开展氯酸钾

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危化…2007?76号

111 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工作的通知国经贸安全…1999?1039号

112 劳动部、国家计委、轻工业部、农业部关于

颁布《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的

通知

劳安字(1988)2号

113 商业、供销社系统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管理暂

行规定

(92)商土联字第107号

114 搞好安全生产的必须和禁令…82?化生字第842号115 加强化工企业安全生产的八条规定…83?化生字第0154号

116 关于“易燃”、“易爆”场所禁止穿戴化纤

织物的通知

…84?化生司字第18号

117 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安全暂行规定…86?化生字第803号

118 关于生产工艺线、置换、吹扫管线、生活用

线不准互相串联的通知

…86?化生字第369号

119 化工企业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87?化生字第671号120 化工企业有关安全生产的基本规程…87?化生字第1064号121 关于加强化工企业安全工作的通知…88?化生字第220号122 化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暂行规定…88?化装字第140号

123 关于实行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制度意

见的函

…89?化供字第785号

124 关于在化工企业开展创建安全合格班组活

动的决定

…96?化督发726号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等行业安全监管类

125 冶金企业伤亡事故管理办法冶生字…1994?239号126 冶金标准管理办法1994.9.9

127 冶金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1997.3.14

128 炼铁安全规程…84?冶安字1号

129 炼钢安全规程…85?冶安字565号130 轧钢安全规程…87?冶安环字805号131 建材工业劳动保护工作暂行条例…86?建材生字82号132 建材工业职工伤亡事故管理办法建材生管字…1992?606号133 乙炔发生器安全管理规程…85?机生字60号134 安全生产工作规定机委质…1987?178号135 伤亡事故管理办法机委质…1987?178号136 机械工厂安全性评价标准(试行) 机委质…1987?178号137 轻工劳动保护条例(试行) …80?轻劳字17号

138 制革、皮鞋、毛皮皮件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试

行)

…88?轻皮文字11号

139 造纸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90?轻纸字1号

140 纺织工业部关于纺织系统开展“三无”企

业活动的通知

纺生…1992?41号

141 烟草行业安全管理规定暂行条例中烟计…1988?167号142 第一机械工业部起重机安全管理规程…82?一机生字40号143 冲压安全管理规程机生字…1985?60A

144 国家经委、财政部、国家物资总局、纺织部、

轻工部关于切实解决轻纺企业安全生产和

劳动保护中的问题的通知

…81?纺生字第13号

职业健康类

145 矿山安全卫生监察技术中心管理办法(试

行)

劳矿字…1990?3号

146 劳动部关于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职业安全

卫生监察的暂行规定

劳字…1988?48号

147 劳动部关于印发《矿山呼吸性粉尘危害程度

分级实施方案》的通知

劳矿字…1993?3号

148 冶金工业预防粉尘危害和尘肺健康管理工

作实施细则

…89?冶安环字605号

149 冶金企业尘肺病人分级与管理规程冶安环字…1992?164号150 工业卫生管理规定机电质…1989?1127号151 电子工业工业卫生与职业病管理暂行条例…85?电生字1167号152 电子工业安全卫生条例…86?电生字270号153 尘毒监测规范中色安字…92?0625号154 化工系统健康监护管理办法…1988?化生字第598号155 化学矿山工业卫生管理规定…1991?化矿字第220号

156 石油工业部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监测与统计

办法(试行)

…87?油劳字第337号

煤矿安全生产监察类

157 关于转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

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做好煤矿安全生产专

项整治验收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安委办字…2001?6号

158 关于印发《小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通

安委办字…2002?6号

159 关于印发《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

案》的通知

安委办字…2002?3号

160 关于继续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意

安委办字…2003?4号

161 关于印发《2004年深化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

治方案》的通知

安委办字…2004?13号

162 关于推进乡镇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的

意见

安委办字…2004?6号

163 关于加强煤矿安全供电工作的通知安委办字…2004?7号164 关于加强煤矿瓦斯治理督导工作的通知安委办字…2005?4号

165 关于煤矿整顿关闭和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

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安委办字…2005?55号

166 乡镇煤矿矿井安全生产条件合格证实施办

劳矿字…1990?13号

167 关于发布煤矿矿山救护工作暂行规定的通

煤安安监字…2000?第17号

168 关于印发《国家煤炭工业局重要工业品进口

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煤司办字…2000?42号

169 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监察执法文书样式的通

煤安政法字…2000?第46号

170 关于煤矿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暂

行规定的通知

煤安安监字…2000?第10号

171 关于特大事故(含未遂事故)调查处理等有

关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

安监总厅字…2005?82号

172 关于发布《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暂行办

法》的通知

煤安政法字…2000?第50号

173 关于发布《煤矿安全监察员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

煤安政法字…2000?第51号

174 关于发布《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暂行

办法》的通知

煤安监政法字…2000?108号

175 关于发布《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与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煤安监政法字…2001?第14号

176 关于发布《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复议暂行规

定》的通知

煤安监政法字…2001?23号

177 关于下发《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手册》的

通知

煤安司办字…2001?31号

178 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生产整治实施方案》的

通知

安监管办字…2001?32号

179 关于发布《煤矿安全监察程序暂行规定》的

通知

煤安监政法字…2001?35号

180 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监察执法文书样式(第二

批)的通知

煤安监政法字…2001?37号

181 印发《关于建设和完善执法机制,加强煤矿

安全监察执法,推动煤矿安全专项整治的意

见》的通知

煤安监政法字…2001?38号

182 关于发布《煤矿初步设计安全专篇编制内容

(试行)》的通知

煤安监监一字…2001?52号

183 关于发布《煤矿安全监察罚款管理暂行办

法》的通知

煤安监财字…2001?57号

184 关于发布《煤矿安全规程》的通知煤安监政法字…2001?80号

185 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监察执法文书样式(第三

批)的通知

煤安监政法字…2002?29号

186 关于印发《国有大矿“一通三防”专项监察

工作方案》的通知

煤安监监一字…2002?73号

187 关于实施国有大矿瓦斯防治重点监控的意

煤安监监一字…2002?80号

188 关于颁布《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与竣工验收程序》、《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

设计审查标准》、《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

工验收标准》的通知

煤安监监一字…2002?35号

189 关于办理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问题的

通知

安监总煤矿字…2005?171号

190 关于印发《煤矿事故调查报告基本内容及格

式》(试行)的通知

煤安司办字…2003?39号

191 印发《关于开展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工作的指

导意见》的通知

煤安监办字…2003?24号

192 关于国有重点煤矿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

体系试点工作的通知

煤安监监一字…2003?61号

193 关于印发《煤矿通风能力核定办法(试行)》

的通知

安监总煤矿字…2005?42号

194 关于全国煤矿数字化瓦斯远程监控系统推

广工作有关情况的通报

安监总煤矿字…2005?189号

195 关于督促落实煤矿安全改造和瓦斯治理与

利用示范工程项目的通知

安监总厅煤矿…2006?147号

196 加强煤矿防尘工作消除粉尘危害煤炭部安全指令…1981?第5

197 建立安全办公会议制度煤炭部安全指令…1981?第3

198 煤炭部关于颁发《煤矿安全装备基本要求》

(试行)的通知

…83?煤技字第1029号

199 地质矿产部实施《矿山安全条例》试行细则地劳…1984?166号

200 劳动部关于采取措施控制瓦斯爆炸措施的

通知

劳矿字…1989?7号

201 劳动部关于开展控制矿山瓦斯、淹井、塌方

特大恶性事故技术检验工作的通知

劳矿字…1989?8号

202 关于加强煤炭行业矿山救护工作的决定煤安字…1994?427号203 煤炭工业部安全监督员管理暂行规定煤安字…1994?591号204 矿井瓦斯抽放管理规定煤安字…1997?189号

205 煤炭工业部关于加强“一通三防”管理工

作的通知

煤安字…1997?587号

206 煤炭工业部、国家经贸委、劳动部、地质矿

产部、监察部、全国总工会关于依法整顿煤

炭生产秩序的通知

煤办字…1997?285号

207 关于印发《原煤炭工业部所属档案保存办

法》的通知

煤司办字…1999?186号

208 煤炭工业安全监察暂行规定煤安字…1995?165号

209 乡镇露天矿安全生产规定劳人矿…1988?2号

210 关于对各级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的几项规

煤炭部安全指令…1987?第8

211 关于矿井区队、班组长安全职责的指令煤炭部安全指令…1987?第10

212 劳动部、农业部、公安部、国家建材局关于

颁发《乡镇露天矿场爆破安全规程》的通知

劳矿字…1989?6号

213 劳动部关于颁发《漏电保护器安全监察规

定》的通知

劳安字…1990?16号

214 劳动部煤炭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乡镇煤矿

安全工作的通知

劳部发…1997?43号

215 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劳部发…1995?322号

216 劳动部关于印发《<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

暂行规定>有关条文解释》的通知

劳安字…1990?9号

217 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

规定》有关问题的解释

劳安字…1991?第23号

218 关于特别重大事故调查处理和批复工作有

关问题的通知

国经贸安全…1999?5号

219 关于贯彻国务院国发…1993?2号文件进一

步清理整顿小煤矿的通知

1993年9月30日煤办字第252

号文

220 国有重点煤矿生产矿井质量标准化安全创

水平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

1994年5月25日煤生字第231

号文发布

221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煤安字…1995?第30号222 关于加强“一通三防”管理工作的通知煤安字…1997?第587号223 国有重点煤矿事故隐患排查制度(试行)煤安字…1995?第180号

224 矿井通风安全监测装置使用管理规定(简

介)

煤安字…1995?第562号

225 关于加强煤矿用阻燃输送带管理的通知煤办字…1993?第200号226 关于严禁非阻燃皮带和电缆下井的通知煤安字(1996)第45号

227 关于国有重点煤矿高、突矿井必须使用三级

煤矿许用含水炸药的通知

煤安字…1997?第233号

228 劳动部关于颁发《建设项目(工程)职业安

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验收办法》的通知

劳安字…1992?1号

229 关于加强煤矿入井人员检身工作的通知煤安字…1994?89号

230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国办发明电…2000?17号

231 关于颁发《矿井水地质规程》(试行)的通

…84?煤生字第550号

232 关于颁发《煤矿防治水工作条例》的通知…86?煤生字第629号

应急救援类

233 关于建立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联络员制

度的通知

安委办…2006?20号

234 关于印发《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

联络员工作办法》的通知

安委办函…2006?58号

235 关于加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监督管理

工作的通知

安委办字…2005?48号

236 关于建立和完善矿山救援工作报告制度的

通知

安监管救字…2004?3号

237 关于做好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现场督导工

作的通知

安监总协调字…2005?201号

238 关于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领域防震减灾工

作的通知

安监总应急…2007?71号

239 关于印发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处置工作程序

的通知

安监总厅应急…2007?156号

240 关于加强安全生产领域危险物品和重要设

施安全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

安监总应急…2008?96号

241 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灾害预警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应急…2008?115号

综合监管方面

242 关于进一步加强爆炸物品运输安全管理的

通知

国经贸安全…1999?363号

国家安监总局225号文件

国家安监总局于2007年颁布了“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试行)》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危化〔2007〕225号)。有关安全设施的规定及要求摘要如下: 一、安全设施的含义 指企业(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将危险因素、有害因素控制在安全范围内以及预防、减少、消除危害所配备的装置(设备)和采取的措施。 二、安全设施的分类 安全设施分为预防事故设施、控制事故设施、减少与消除事故影响设施3类。 ⒈预防事故设施 ⑴检测、报警设施 压力、温度、液位、流量、组份等报警设施,可燃气体、有毒有害气体、氧气等检测和报警设施,用于安全检查和安全数据分析等检验检测设备、仪器。 ⑵设备安全防护设施 防护罩、防护屏、负荷限制器、行程限制器,制动、限速、防雷、防潮、防晒、防冻、防腐、防渗漏等设施,传动设备安全锁闭设施,电器过载保护设施,静电接地设施。 ⑶防爆设施 各种电气、仪表的防爆设施,抑制助燃物品混入(如氮封)、易燃易爆气体和粉尘形成等设施,阻隔防爆器材,防爆工器具。 ⑷作业场所防护设施 作业场所的防辐射、防静电、防噪音、通风(除尘、排毒)、防护栏(网)、防滑、防灼烫等设施。 ⑸安全警示标志 包括各种指示、警示作业安全和逃生避难及风向等警示标志。 ⒉控制事故设施 ⑹泄压和止逆设施 用于泄压的阀门、爆破片、放空管等设施,用于止逆的阀门等设施,真空系统的密封设施。 ⑺紧急处理设施 紧急备用电源,紧急切断、分流、排放(火炬)、吸收、中和、冷却等设施,通入或者加入惰性气体、反应抑制剂等设施,紧急停车、仪表联锁等设施。 ⒊减少与消除事故影响设施 ⑻防止火灾蔓延设施 阻火器、安全水封、回火防止器、防油(火)堤,防爆墙、防爆门等隔爆设施,防火墙、防火门、蒸汽幕、水幕等设施,防火材料涂层。 ⑼灭火设施 水喷淋、惰性气体、蒸气、泡沫释放等灭火设施,消火栓、高压水枪(炮)、消防车、消防水管网、消防站等。 ⑽紧急个体处置设施 洗眼器、喷淋器、逃生器、逃生索、应急照明等设施。 ⑾应急救援设施 堵漏、工程抢险装备和现场受伤人员医疗抢救装备。 ⑿逃生避难设施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 加强化工企业泄漏管理的指导意见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 加强化工企业泄漏管理的指导意见 安监总管三〔2014〕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化工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预防和控制泄漏,防止和减少由泄漏引起的事故,提升企业本质安全 水平,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泄漏管理的意义 (一)加强泄漏管理是确保化工企业安全生产的必然要求。化工企业生产 工艺过程复杂,工艺条件苛刻,设备管道种类和数量多,工艺波动、违规操作、使用不当、设备失效、缺乏正确维护等情况均可造成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 泄漏,从而导致事故发生。 (二)加强泄漏管理是预防事故发生的有效措施。泄漏是引起化工企业火灾、爆炸、中毒事故的主要原因,要树立“泄漏就是事故”的理念,从源头上 预防和控制泄漏,减少作业人员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提升化工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二、化工企业泄漏表现形式和管理的主要内容 (三)化工企业泄漏的表现形式。化工生产过程中的泄漏主要包括易挥发 物料的逸散性泄漏和各种物料的源设备泄漏两种形式。逸散性泄漏主要是易挥 发物料从装置的阀门、法兰、机泵、人孔、压力管道焊接处等密闭系统密封处 发生非预期或隐蔽泄漏;源设备泄漏主要是物料非计划、不受控制地以泼溅、 渗漏、溢出等形式从储罐、管道、容器、槽车及其他用于转移物料的设备进入 周围空间,产生无组织形式排放(设备失效泄漏是源设备泄漏的主要表现形式)。 (四)化工企业泄漏管理的主要内容。化工泄漏管理主要包括泄漏检测与 维修和源设备泄漏管理两个方面。要通过预防性、周期性的泄漏检测发现早期 泄漏并及时处理,避免泄漏发展为事故。泄漏检测与维修管理工作包括:配备 监测仪器、培训监测人员、建立泄漏检测目录、编制泄漏检测与维修计划、验 证维修效果等。源设备泄漏管理工作包括:泄漏根原因的调查和处理、泄漏事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1号令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21号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已经2009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骆琳 二○○九年六月十六日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置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置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应当报告和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以下简称事故信息),是指已经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的信息。 第四条事故信息的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和完整,信息的处置应当遵循快速高效、协同配合、分级负责的原则。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煤矿的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 第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建立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制度,设立事故信息调度机构,实行24小时不间断调度值班,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信息报告和举报。 第二章事故信息的报告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较大涉险事故,其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在依照第一款规定报告的同时,应当在1小时内报告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在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报告的同时,可以立即报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第七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事故发生单位的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同时书面通知同级公安机关、劳动保障部门、工会、人民检察院和有关部门: (一)一般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逐级上报至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三)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前款规定的逐级上报,每一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时,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第八条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社会影响重大的事故的,县级、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在依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逐级上报的同时,应当在1小时内先用电话快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随后补报文字报告;乡镇安监站(办)可以根据事故情况越级直接报告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九条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事故的,县级、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在依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逐级上报的同时,应当在1小时内先用电话快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随后补报文字报告;必要时,可以直接用电话报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先用电话快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随后补报文字报告。

安监总应急〔2009〕217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宣传教育工作的意见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宣传教育工作的意见 安监总应急…2009?2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国务院有关部门应急管理机构,各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宣传教育工作是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为更好地宣传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普及安全生产应急知识,增强公众应急意识和能力,营造全社会关注、关心、支持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良好氛围,推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更好更快地发展,现就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宣传教育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创新思路,明确要求,明确任务 (一)总体思路及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围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总体工作部署,服务于安全生产工作大局,充分调动和发挥各级政府部门、生产经营单位、中介组织、新闻媒体的作用,不断创新形式、丰富内容、加大力度、提高效果,为加强和改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提高应急能力,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创造有利条件、营造良好氛围。 (二)主要任务:确立正确的舆论导向,唱响“安全发展”主旋律;深入贯彻党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提高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舆论引导能力;广泛宣传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扩大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影响力,营造有利于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良好氛围;深入宣传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标准,增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法制意识,促进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法制建设;传播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先进经验、先进技术、先进文化,普及事故预防和应急知识,提高应急意识和能力;大力宣传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先进人物和事迹,表彰先进、弘扬正气、鼓舞士气,增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战线团结和谐、奋发向上的凝聚力。 二、丰富内容,广开渠道,创新形式 (一)各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各其他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要重点把握以下内容,强化宣传工作。要广泛宣传我国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的方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试行)》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试行)》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单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文号:安监总危化〔2007〕225号 发布日期:2007年11月10日 生效日期:2007年11月10日 安监总危化〔2007〕2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为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以及《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等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范和指导全国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安全设施设计和安全许可以及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编制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试行)》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可在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下载),自2007年11月30日起试行,试行期1年,试行期满前将修订公布正式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7年12月1日前,已经编制但尚未作为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材料提交给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请按照本通知要求修改和完善。 二、请将本通知转发给辖区内(或者所属)有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企业,从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以及有关安全评价机构。 在试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函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危化司,并提出修改意见及其理由。 附件:1、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试行) 2、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试行) 二○○七年十一月十日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 (试行) 说明 一、安全设施的含义 指企业(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将危险因素、有害因素控制在安全范围内以及预防、减少、消除危害所配备的装置(设备)和采取的措施。 二、安全设施的分类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维护安全生产法制统一,推进依法治安,近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第89号总局令《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决定》对3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一是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1年8月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中的“安全资格证”修改为“安全合格证”。二是将《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2012年11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7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九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四条中的“安全资格证”修改为“安全合格证”。三是将《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6年2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6号公布)第六条第七项修改为:“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按照规定设立矿山救护队,配备救护装备;不具备单独设立矿山救护队条件的煤矿企业,所属煤矿应当设立兼职救护队,并与邻近的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

《决定》对13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分别是:《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8号)、《烟花爆竹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4号)、《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十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7号)、《严防企业粉尘爆炸五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8号)、《有限空间安全作业五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9号)、《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公告六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0号)、《安全评价与检测检验机构规范从业五条规定(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1号)、《劳动密集型加工企业安全生产八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2号)、《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九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4号)、《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6号)、《强化煤矿瓦斯防治十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2号)、《油气罐区防火防爆十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4号)。《决定》指出相关工作要求按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管三 (2011)24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管三〔2011〕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以下简称危化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深入开展宣传和培训工作 1.各地区、各单位要有计划、分层次有序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宣传活动。大力宣传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的重要意义、先进典型、好经验和好做法,以典型企业和成功案例推动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使危化品企业从业人员、各级安全监管人员准确把握危化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主要内容、具体措施和工作要求,形成安全监管部门积极推动、危化品企业主动参与的工作氛围。 2.各地区、各单位要组织专业人员讲解《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以下简称《基本规范》)和《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以下简称《通用规范》)两个安全生产标准,重点讲解两个规范的要素内涵及其在企业内部的实现方式和途径。开展培训工作,使危化品企业法定代表人等负责人、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正确理解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重要意义、程序、方法和要求,提高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主动性;使危化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人员、咨询服务人员准确理解有关标准规范的内容,正确把握开展标准化的程序,熟练掌握开展评审和提供咨询的方法,提高评审工作质量和咨询服务水平;使基层安全监管人员准确掌握危化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各项要素要求、评审标准和评审方法,提高指导和监督危化品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水平。 二、全面开展危化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3.现有危化品企业都要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危化品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持续运行一年以上,方可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达标评审;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三级危化品企业应当持续运行两年以上,并对照相关通用评审标准不断完善提高后,方可分别申请一级、二级达标评审。安全生产条件好、安全管理水平高、工艺技术先进的危化品企业,经所在地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同意,可直接申请二级达标评审。危化品企业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后,发生死亡责任事故或重大爆炸泄漏事故的,取消该企业的达标等级。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44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44号 新修订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3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12月28日公布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骆琳 二○一二年一月十九日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保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培训机构、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培训(以下简称安全培训)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对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前款所称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是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从事安全监管监察、行政执法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和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是指从事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人员等。 第四条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指导全国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煤矿安监局)指导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指导全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培训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按照各自工作职责,依法对所辖区域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安全培训机构 第五条安全培训机构从事安全培训活动,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资质证书分三个等级。 一级资质证书,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审批、颁发;二级、三级资质证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颁发。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从事煤矿安全培训活动的培训机构二级、三级资质证书的审批、颁发。 第六条取得一级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煤矿安全监察人员,中央企业的总公司、总厂或者集团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安全培训机构教师的培训工作。 取得二级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省属生产经营单位和中央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工作的人员,以及注册安全工程师和三级安全培训机构教师的培训工作。

安监总厅管三〔2012〕44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文书的通知 2012.4.5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文书的通知 安监总厅管三〔2012〕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根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的有关规定,我局编制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基本特征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申请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登记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告知书》、《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核销申请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核销登记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核销告知书》、《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统计信息表》等8种文书的格式和内容要求,自2012年4月10日起使用。现将上述文书式样及有关文书说明印发给你们(电子文本可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下载),请自行印制,并通知辖区内有关危险化学品单位。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四月五日《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基本特征表》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申请表》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登记表》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告知书》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核销申请表》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核销登记表》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核销告知书》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统计信息表》

附件1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基本特征表 - 2 -

填表人:联系电话:填表日期:年月日 (盖章)注:本表格不能满足需要时,可自行设置续表,格式和内容要求应与本表一致。 - 3 -

填表说明: 1.为保证重大危险源辨识的统一性,危险化学品单位厂区内存在多个(套)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并且相互之间的边缘距离小于500m时,都应按一个单元来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当危险化学品单位存在两个以上重大危险源时,应分别填写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基本特征表。 2.填报单位为重大危险源生产运行所在的产业活动单位或法人单位。 3.重大危险源名称以重大危险源主要生产装置名称或项目立项名称命名。当企业整个厂区构成一个重大危险源时,可以以企业名称(厂区)方式命名。 4.重大危险源投用时间为重大危险源的装置、设施或场所正式投入生产使用的日期。当重大危险源所涉及的各装置、设施或场所投入生产使用的日期不同时,按投用最早的日期填写。 5. 化工(工业)园区为重大危险源所在的化工园区、工业园区或主导产业包含化工(包括危险化学品储存)的开发区,不属于以上所列情形的则应填“否”。 6.重大危险源与周边重点防护目标最近距离情况,应填写重大危险源四周最近的重点防护目标(标明方位)及最近距离。重大危险源与周边重点防护目标最近距离为重大危险源的设备、装置、设施的边缘到周边重点防护目标边缘的最近距离。周边重点防护目标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附件2表1中所列出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周边重要目标和敏感场所。 7.厂区边界外500m范围内人数估算值,根据对厂区周边500m范围内建筑、设施或单位内存在的人员数量进行估算。 8.近三年内危险化学品事故情况为填报之日起之前三年内发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情况,应包括事故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事故涉及到的危险化学品和事故原因等内容。 9.危险化学品名称应按《危险化学品目录》中的名称填写,当该危险化学品为混合物时,应标注各成分所占质量百分比。危险性类别按《危险化学品目录》中的类别填写。UN编号为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中给出的编号。生产用途是指该危险化学品主要为①原料(包括辅料),②中间产物,③产品,④其它。单个最大容器是指储存该危险化学品数量最多的单个储罐、设备、容器或仓储间,其操作温度、压力应填写最高操作温度和压力。分级指标R值的计算值保留到小数点后一位。 危险化学品存量按数量最大的原则确定。对于存放危险化学品的储罐,危险化学品存量是该危险化学品储罐最大容积所对应的危险化学品数量;对于其他容器、设备或仓储间,危险化学品存量是容器、设备或仓储区存放危险化学品的实际最大存量与设计最大存量中的较大者。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95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 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的通知 安监总管三〔2011〕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8〕26号)精神,进一步突出重点、强化监管,指导安全监管部门和危险化学品单位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在综合考虑2002年以来国内发生的化学品事故情况、国内化学品生产情况、国内外重点监管化学品品种、化学品固有危险特性和近四十年来国内外重特大化学品事故等因素的基础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对现行《危险化学品名录》中的3800余种危险化学品进行了筛选,编制了《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见附件,以下简称《名录》),现予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是指列入《名录》的危险化学品以及在温度20℃和标准大气压101.3kPa条件下属于以下类别的危险化学品: 1.易燃气体类别1(爆炸下限≤13%或爆炸极限范围≥12%的气体); 2.易燃液体类别1(闭杯闪点<23℃并初沸点≤35℃的液体); 3.自燃液体类别1(与空气接触不到5分钟便燃烧的液体); 4.自燃固体类别1(与空气接触不到5分钟便燃烧的固体); 5.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类别1(在环境温度下与水剧烈反应所产生的气体通常显示自燃的倾向,或释放易燃气体的速度等于或大于每公斤物质在任何1分钟内释放10升的任何物质或混合物); 6.三光气等光气类化学品。 二、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装置,原则上须由具有甲级资质的化工行业设计单位进行设计。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25号文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试行)》和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 安监总危化〔2007〕2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以及《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等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范和指导全国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安全设施设计和安全许可以及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编制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试行)》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可在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下载),自2007年11月30日起试行,试行期1年,试行期满前将修订公布正式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7年12月1日前,已经编制但尚未作为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材料提交给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请按照本通知要求修改和完善。 二、请将本通知转发给辖区内(或者所属)有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企业,从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以及有关安全评价机构。 在试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函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危化司,并提出修改意见及其理由。 附件:1、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试行) 2、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试行) 二○○七年十一月十日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 (试行) 说明 一、安全设施的含义 指企业(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将危险因素、有害因素控制在安全范围内以及预防、减少、消除危害所配备的装置(设备)和采取的措施。 二、安全设施的分类 安全设施分为预防事故设施、控制事故设施、减少与消除事故影响设施3类。 三、适用范围 本目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和设施的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 ⒈预防事故设施 ⑴检测、报警设施 压力、温度、液位、流量、组份等报警设施,可燃气体、有毒有害气体、氧气等检测和报警设施,用于安全检查和安全数据分析等检验检测设备、仪器。 ⑵设备安全防护设施 防护罩、防护屏、负荷限制器、行程限制器,制动、限速、防雷、防潮、防晒、防冻、防腐、防渗漏等设施,传动设备安全锁闭设施,电器过载保护设施,静电接地设施。 ⑶防爆设施 各种电气、仪表的防爆设施,抑制助燃物品混入(如氮封)、易燃易爆气体和粉尘形成等设施,阻隔防爆器材,防爆工器具。 ⑷作业场所防护设施 作业场所的防辐射、防静电、防噪音、通风(除尘、排毒)、防护栏(网)、防滑、防灼烫等设施。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及规范性文 件 Revised by Hanlin on 10 January 2021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维护安全生产法制统一,推进依法治安,近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第89号总局令《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决定》对3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一是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1年8月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中的“安全资格证”修改为“安全合格证”。二是将《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2012年11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7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九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四条中的“安全资格证”修改为“安全合格证”。三是将《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6年2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6号公布)第六条第七项修改为:“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按照规定设立矿山救护队,配备救护装备;不具备单独设立矿山救护队条件的煤矿企业,所属煤矿应当设立兼职救护队,并与邻近的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 《决定》对13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分别是:《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8号)、《烟花爆

竹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4号)、《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十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7号)、《严防企业粉尘爆炸五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8号)、《有限空间安全作业五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9号)、《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公告六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0号)、《安全评价与检测检验机构规范从业五条规定(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1号)、《劳动密集型加工企业安全生产八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2号)、《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九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4号)、《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6号)、《强化煤矿瓦斯防治十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2号)、《油气罐区防火防爆十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4号)。《决定》指出相关工作要求按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93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 印发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 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的通知 安监总管三〔2011〕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精神,进一步促进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根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和《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的要求,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以下简称《评审标准》),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审的条件 (一)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达标评审的条件。 1.已依法取得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相应安全生产行政许可; 2.已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1年(含)以上,并按规定进行自评,自评得分在80分(含)以上,且每个A级要素自评得分均在60分(含)以上; 3.至申请之日前1年内未发生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造成1000万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爆炸、火灾、泄漏、中毒事故。 (二)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达标评审的条件。 1.已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评审并持续运行2年(含)以上,或者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评审得分在90分(含)以上,并经市级安全监管部门同意,均可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评审; 2.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一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经营活动5年(含)以上且至申请之日前3年内未发生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199号文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安监总管一[2008]199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排土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2008年8月1日,位于山西省太原市娄烦县的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矿业分公司尖山铁矿南排土场发生特别重大垮塌事故,垮塌滑体平均长度548米,平均宽度178米,总体积约100.3万立方米,造成45人遇难,直接经济损失3080万元。 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和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深刻吸取这次事故的沉痛教训,杜绝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现就加强非煤矿山排土场安全生产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立即开展排土场专项整治。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中央企业要将正在开展的尾矿库安全生产大检查和排土场专项整治行动有机地结合起来,针对排土场的特点,制定周密的排土场专项整治行动方案,查清本地区危险级、病级和正常级排土场的基本情况,建立排土场数据库。要督促企业高度重视排土场的安全,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排土场安全生产规则》(AQ2005-2005)规定的内容对排土场进行全面检查,对检查中发现有重大隐患的排土场,必须立即采取措

施进行整改或停止废渣排放,对受隐患威胁的下游人员,要立即采取措施,确保安全转移。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排土场的矿山企业要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整改。 二、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设有排土场的非煤矿山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和完善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合格的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排土场安全状况的监测监控。同时要规范排土场的设计和运行,加大安全投入,整治安全隐患,防止发生排土场垮塌等事故。对地基不良影响安全的,应补做专门的地质勘探工作,采取相应防范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三、进一步加大安全监管工作力度。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督促企业把排土场安全评价工作纳入矿山安全评价工作中,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和《金属非金属矿山排土场安全生产规则》等有关规定,确定排土场安全度。对危险级排土场,要立即停产整治;对病级排土场,要限期按照正常级标准进行整治,促其达标。要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认真组织做好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四、切实加强排土场周边的安全管理。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设有排土场的非煤矿山企业要全面清理排土场作业区或排土场边坡面、边

2018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 和废止部分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为维护安全生产法制统一,推进依法治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部分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现决定: 一、对3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1年8月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中的“安全资格证”修改为“安全合格证”。 (二)将《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2012年11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7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九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四条中的“安全资格证”修改为“安全合格证”。 (三)将《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6年2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6号公布)第六条第七项修改为:“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按照规定设立矿山救护队,配备救护装备;不具备单独设立矿山救护队条件的煤矿企业,所属煤矿应当设立兼职救护队,并与邻近的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 二、对13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废止《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8号)、《烟花爆竹企业保障生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产安全十条规定》 《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4号)、《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十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7号)、《严防企业粉尘爆炸五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8号)、《有限空间安全作业五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9号)、《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公告六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0号)、《安全评价与检测检验机构规范从业五条规定(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1号)、《劳动密集型加工企业安全生产八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2号)、《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九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4号)、《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6号)、《强化煤矿瓦斯防治十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2号)、《油气罐区防火防爆十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4号),相关工作要求按有关规定执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的通知[2009]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的通知[2009] 作者: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文章来源: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点击数:177 更新时间: 2009-6-18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的通知 安监总管三〔2009〕1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8〕2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有关要求,提高化工生产装置和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本质安全水平,指导各地对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生产装置进行自动化改造,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编制了《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和《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安全控制要求、重点监控参数及推荐的控制方案》,现予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化工企业要按照《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安全控制要求、重点监控参数及推荐的控制方案》要求,对照本企业采用的危险化工工艺及其特点,确定重点监控的工艺参数,装备和完善自动控制系统,大型和高度危险化工装置要按照推荐的控制方案装备紧急停车系统。今后,采用危险化工工艺的新建生产装置原则上要由甲级资质化工设计单位进行设计。 二、各地安全监管部门要根据《指导意见》的要求,对本辖区化工企业采用危险化工工艺的生产装置自动化改造工作,要制定计划、落实措施、加快推进,力争在2010年底前完成所有采用危险化工工艺的生产装置自动化改造工作,促进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进一步改善。 三、在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生产装置自动化改造过程中,各有关单位如果发现《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和《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安全控制要求、重点监控参数及推荐的控制方案》存在问题,请认真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反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全监督管理三司)。各地安全监管部门也可根据当地化工产业和安全生产的特点,补充

(安监总管一〔2010〕168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__六大系统[1]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避险 “六大系统”安装使用和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的通知 安监总管一〔2010〕1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进一步提高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制定了《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安装使用和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一○年十月九日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避险 “六大系统”安装使用和监督检查暂行规定 一、总则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以下简称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是指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 (三)地下矿山企业应按本规定要求期限安装使用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并加强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各系统正常运行。 (四)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矿山企业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安装使用的监督检查工作。 二、安装标准 (五)监测监控系统。 1.地下矿山企业应于2011年底前建立采掘工作面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实现对采掘工作面一氧化碳等有毒有害气体浓度,以及主要工作地点风速的动态监控。 (1)一氧化碳传感器设置。 ①采用压入式通风的独头掘进巷道,应在距离掘进工作面5-10m混合风流处和距离巷道出口10-15m回风流中各设置1个一氧化碳传感器;采用抽出式通风的独头掘进巷道,应在风筒口与工作面的混合风流处设置1个一氧化碳传感器;采用混合式通风的独头掘进巷道,应在距离掘进工作面5-10m混合风流处设置1个一氧化碳传感器。一氧化碳传感器应垂直悬挂,距顶板不得大于0.3m,距巷壁不得小于0.2m。混合风流处的一氧化碳传感器应有防止爆破冲击的防护设施。 ②每个采场入口处应设置1个一氧化碳传感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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