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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合同条款名词解释及双方权利义务关系解析汇编

工程合同条款名词解释及双方权利义务关系解析汇编

目录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

1、词语定义 (1)

1.1通用条款 (1)

1.2专用条款 (1)

1.3发包人 (1)

1.4承包人 (1)

1.5项目经理 (1)

1.6设计单位 (1)

1.7监理单位 (2)

1.8工程师 (2)

1.9工程造价管理部门 (2)

1.10工程 (2)

1.11合同价款 (2)

1.12追加合同价款 (2)

1.13费用 (2)

1.14工期 (2)

1.15开工日期 (3)

1.16竣工日期 (3)

1.17图纸 (3)

1.18施工场地 (3)

1.19书面形式 (3)

1.20违约责任 (3)

1.21索赔 (3)

1.22不可抗力 (4)

1.23小时或天 (4)

2、语言文字与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4)

2.1语言文字 (4)

2.2适用法律和法规 (4)

2.3适用标准、规范 (4)

二、权利义务关系 (5)

1、工程师 (5)

1.1工程监理事项告知 (5)

1.2监理工程师的确认 (5)

1.3工程师身份其他情形 (5)

1.4合同履行争议时工程师的作用及权限 (6)

1.5合同履行时工程师的权属 (6)

I

1.6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权责 (6)

2、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6)

2.1工程师委派代表行使职权 (6)

2.2工程师的指令、通知 (7)

2.3工程师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7)

3、项目经理 (8)

3.1项目经理信息确认 (8)

3.2项目经理在合同生效时的作用 (8)

3.3项目经理权责 (8)

3.4更换项目经理程序及权属 (8)

4、发包人义务 (8)

5、承包人义务 (9)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1)

1、进度计划 (11)

1.1承包人的进度计划确认权责 (11)

1.2承包人的进度计划编制权责 (11)

I.3承包人的进度计划及改进措施落实权责 (11)

2、开工及延期开工 (11)

2.1承包人对工期的履行义务 (11)

2.2延期开工程序 (12)

3、暂停施工 (12)

4、工期延误 (12)

5、工程竣工 (13)

5.1承包人履行工期的义务 (13)

5.2承包人不能履行工期的违约责任 (13)

5.3提前竣工程序 (13)

四、质量与检验 (14)

1、工程质量 (14)

1.1承包人执行质量标准及责任 (14)

1.2工程质量争议处置 (14)

2、检查和返工 (14)

2.l承包人在工程查验时的义务 (14)

2.2承包人在工程质量不达标时的义务 (14)

2.3工程师工程质量查验时机及相关责任 (15)

2.4追加合同价款承担方 (15)

3、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5)

3.1隐蔽工程与中间验收程序 (15)

3.2工程师未到场验收权责及认定 (15)

3.3验收合格程序 (15)

4、重新检验 (16)

5、工程试车 (16)

II

5.1试车原则 (16)

5.2单机无负荷试车流程 (16)

5.3工程师未到场权责及认定 (16)

5.4无负荷联动试车流程 (17)

5.5双方责任 (17)

5.6投料试车流程 (18)

五、安全施工 (18)

1、安全施工与检查 (18)

1.1承包人安全生产权责 (18)

1.2发包人安全生产权责 (18)

2、安全防护 (18)

2.1工程师在特殊作业时的安全防护权责 (18)

2.2工程师在危害作业时的安全防护权责 (19)

3、事故处理 (19)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19)

1、合同价款及调整 (19)

1.1合同价款约定原则 (19)

1.2合同价款调整变更方式 (19)

1.3合同价款调整因素 (20)

2、工程预付款 (20)

3、工程量的确认 (21)

3.1工程量计量要求及原则 (21)

3.2工程计量确认中工程师与承包人的责任义务 (21)

3.3不予计工程量情形 (21)

4、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21)

4.1发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原则 (21)

4.2发包人未如期支付工程进度款的责任 (22)

4.3承包人未如期收到工程进度款或未约定协议时的权利 (22)

七、材料设备供应 (22)

1、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2)

1.1供应材料设备明细约定 (22)

1.2发包人提供材料设备时的义务 (22)

1.3承包人接收材料设备时的权责 (23)

1.4发包人承担供应材料设备不符的责任情形 (23)

2、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4)

2.1承包人自采材料设备的义务 (24)

2.2承包人自采材料设备质量不达标的处置责任 (24)

2.3对自采不合格材料设备检定费用的承担原则 (24)

2.4承包人违规采购并使用材料设备的责任 (24)

III

2.5承包人需使用代用材料时的要求 (24)

2.6发包人在承包人自采材料设备时的禁止项 (24)

八、工程变更 (25)

1、工程设计变更 (25)

1.1工程设计变更原则及流程 (25)

1.2承包人违规变更工程设计所承担的责任 (25)

1.3承包人未经同意的合理化建议变更所承担的责任 (25)

2、其它变更 (26)

3、确定变更价款 (26)

3.1变更工程价款确认原则及流程 (26)

3.2承包人未及时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的效力认定 (26)

3.3工程师未及时对承包人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效力认定 (26)

3.4争议处置 (27)

3.5已确认的工程变更价款支付效力 (27)

3.6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的情形 (27)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27)

1.1竣工报验资料 (27)

1.2报验验收及整改 (27)

1.3发包人未及时对竣工报验答复时的效力认定 (27)

1.4实际竣工日期确认原则 (28)

1.5发包人未及时对报验申请验收时所承担的责任 (28)

1.6中间交工工程范围及竣工时间的确认原则 (28)

1.7甩项竣工协议的订立原则 (28)

1.8发包人强行使用未经验收合格的工程所承担的责任 (28)

2、竣工结算 (28)

2.1竣工工程款结算原则及流程 (28)

2.2发包人工程合同价款支付与承包人工程交付的权利义务 (29)

2.3发包人未如期支付承包人工程合同价款所承担的责任 (29)

2.4承包人在发包人逾期未支付工程合同价款时可主张的权利 (29)

2.5工程价款支付与竣工工程交付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29)

2.6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争议处置 (29)

3、质量保修 (30)

3.1承包人对工程质量保修法定责任 (30)

3.2工程质量保修协议的订立 (30)

3.3工程质量保修协议的的构成要件 (30)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0)

1、违约 (30)

1.1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情形 (30)

1.2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情形 (31)

IV

2、索赔 (31)

2.1索赔原则及前提 (31)

2.2承包人向发包人索赔程序及方式 (31)

3、合同履行争议 (32)

3.1争议解决方式 (32)

3.2合同履行争议后应尽义务 (33)

十一、其他 (33)

1、工程分包 (33)

1.1承包人分包所承包的部分工程原则 (33)

1.2禁止承包人转包所承包的部分工程 (33)

1.3承包人分包所承包的部分工程后应履行的责任与义务 (33)

1.4分包工程价款的结算与支付原则 (34)

2、不可抗力 (34)

2.1不可抗力情形 (34)

2.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权利义务 (34)

2.3不可抗力事件所产生费用的承担原则 (34)

2.4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责任 (35)

3、保险 (35)

3.1发包人在工程开工前应尽义务 (35)

3.2发包人在运送材料设备应尽义务 (35)

3.3发包人履行保险义务方式 (35)

3.4发包人在为作业人员和设备办理保险的义务 (35)

3.5发包人在安全事故发生后的处置权责 (36)

3.6双方对保险事项的约定 (36)

4、担保 (36)

4.1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履约担保中的权利义务 (36)

4.2担保违约责任 (36)

4.3担保具体事项的订立 (36)

5、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 (36)

5.1发包人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时应尽义务 (36)

5.2侵权使用专利的责任承担 (37)

6、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37)

6.1在发现文物时双方权责 (37)

6.2在地下障碍物时双方权责 (37)

7、合同解除 (38)

7.1双方同意解除合同 (38)

7.2承包人主张解除合同的情形 (38)

7.3发包人主张解除合同的情形 (38)

7.4双方解除合同的情形 (38)

7.5合同解除的邀约 (38)

7.6合同解除后承包人需履行的义务 (38)

7.7合同解除后支付与结算效力 (39)

V

8、合同生效与终止 (39)

8.1合同生效方式约定 (39)

8.2合同终止约定 (39)

8.3合同终止后双方继续履行的义务 (39)

9、合同份数 (39)

9.1合同正本 (39)

9.2合同副本 (40)

10、补充条款 (40)

VI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1.1通用条款

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2专用条款

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发包人

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承包人

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项目经理

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6设计单位

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

1.7监理单位

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8工程师

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9工程造价管理部门

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0工程

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11合同价款

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2追加合同价款

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3费用

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1.14工期

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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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15开工日期

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6竣工日期

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7图纸

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18施工场地

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它场所。

1.19书面形式

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的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0违约责任

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21索赔

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有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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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要求。

1.22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3小时或天

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它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2、语言文字与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2.1语言文字

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

2.2适用法律和法规

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2.3适用标准、规范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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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二、权利义务关系

1、工程师

1.1工程监理事项告知

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1.2监理工程师的确认

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

1.3工程师身份其他情形

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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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对,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1.4合同履行争议时工程师的作用及权限

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1.5合同履行时工程师的权属

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1.6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权责

不实行工程监理的,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2、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2.1工程师委派代表行使职权

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

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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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

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

2.2工程师的指令、通知

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做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3工程师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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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延延误的工期。

3、项目经理

3.1项目经理信息确认

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3.2项目经理在合同生效时的作用

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3.3项目经理权责

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3.4更换项目经理程序及权属

承包人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新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

4、发包人义务

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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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5)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

(6)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

(7)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

(9)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5、承包人义务

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与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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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3)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

(4)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7)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8)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9)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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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进度计划

1.1承包人的进度计划确认权责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工程师,工程师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1.2承包人的进度计划编制权责

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I.3承包人的进度计划及改进措施落实权责

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2、开工及延期开工

2.1承包人对工期的履行义务

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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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2.2延期开工程序

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3、暂停施工

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4、工期延误

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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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不能正常进行;

(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不可抗力;

(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5、工程竣工

5.1承包人履行工期的义务

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5.2承包人不能履行工期的违约责任

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5.3提前竣工程序

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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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合同法名词解释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它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法:广义的合同法是指调整合同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的合同法,即由立法机关通过严谨的立法技术创制的、具有系统性和科学性的、以合同法命名的基本法,可以称为合同法典。 诺成合同: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便告成立的合同 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指除了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不要式合同:法律没有要求采取特定形式的合同。 格式合同:是指合同必要条款的内容直接由法律规定的合同。又称标准合同。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对合同关系的本质和规律进行集中抽象和反映、其效力穿于合同法始终的根本规则。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邀请: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撤回:是指在要约发出以后,尚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也就是在要约发生效力之前,要约人使其失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撤回要约的通知必须先于或同时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才能产生撤回的效力。 承诺适格:是指要约的实质上的拘束力,即受要约人在要约生效期内即可以取得依其承诺而成立合同的一种法律地位。 承诺迟延:是指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届满后才发出的承诺。 承诺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在发出承诺通知发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而将其撤回。拍卖:是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等拍卖标的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拍定:是指拍卖人在竞买人的所有应价中选择最高那一个予以接受的意思表示,在法律性质上它其实就是承诺。 强制缔约:是指就某一类合同而言,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的个人或企业负有应对方的请求与其订立合同的法定义务。

合同法名词解释

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法:合同法是指调整合同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便告成立的合同。 实践合同:又称为要物合同,指除了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格式合同:是指合同必要条款的内容直接由法律规定的合同,又称标准合同。 合同法基本原则:对合同关系的本质和规律进行集中抽象和反映、其效力贯穿于合同法始终的根本规则。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邀请:又称为要约引诱,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撤回:是指在要约发出以后,尚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也就是在要约发生效力之前,要约人使其失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承诺迟延:是指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届满后才发出的承诺。 承诺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再发出承诺通知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而将其撤回。 拍卖:拍卖是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等拍卖标的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拍定:拍卖人在竞买人所有应价中选择最高那一个予以接受的意思表示,在法律性质上它其实就是承诺。强制缔约:是指就某一类合同而言,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的个人或企业负有应对方的请求与其订立合同的法定义务。这也就是说,此方合同当事人在对方提出要约的时候,非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承诺。 附合缔约:是指合同条款由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对方只有附合该条款表示出来的意思,方能成立合同的缔约方式。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使另一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某种事实状态,并以其将来发生或不发生作为该合同生效或者解除依据的合同。 附期限的合同:是指以将来确定到来的期限作为合同的条款,并在该期限到来时合同的效力发生或终止的合同。 合同无效:指合同已经具备成立要件,但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因而自始、确定、当然地不发生法律力。可撤销的合同:是指已经生效但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没有表现其真实意志,违反自愿原则而可由一方当事人请求撤销的合同。 效力未定合同: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生效与否尚未确定,须由第三人作出承诺或者拒绝的意思表示才能确定自身效力的合同。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行为。 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完成各自承担的合同义务,使合同关系得以全部终止的整个行为过程。 全面履行原则:又称正确履行原则或适当履行原则,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关于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地点、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的约定,正确而完整地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协作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在合同的履行中不仅要适当、全面履行合同的约定,还要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对对方当事人的履行债务行为给予协助,使之能够更好地、更方便地履行合同。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未约定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不安抗辩权:是双务合同中有先为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因他方财产显著减少或资力明显减弱,有难为对待给付的情形时,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后履行的一方有权要求应该先履行的一方先行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应该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后履行的一方有权拒绝应先履行方的履行请求或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撤销权: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放弃对第三者的到期债权、实施无偿处分财产或以非正常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妨害其债权实现时,依法享有的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上述行为的权利。 合同的变更:所谓合同的变更,在一般情况下都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于其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完毕之前,由当事人达成协议而对其内容进行修改和补充。 合同的转让:是指在合同的内容与客体保持不变的情形下,将合同由原来的主体转移给别的主体的一种法律行为。 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概括移转:是指债权债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由其完全代替出让人的法律地位,成为

合同模板法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 1、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某种事实状态,并以其今后发生或不发生作为该合同生效或者解除依据的合同。 2、先合同义务,是指当事人为缔结合同而进行接触时,基于老实信用原则所发生的各种讲明、告知、注意及爱护等义务。 3、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未约定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往常,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4、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的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明确提出自己差不多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明确表明不履行合同的义务。 5、样品买卖,是指以出卖人交付的物资须与当事人保留的样品具有同一品质的买卖。 6、不要式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不需要采取法律规定的某种形式,当事人能够任意约定合同的形式。 7、要约邀请,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8、承诺适格,是指要约的实质上的约束力,既受要约人在要约生效期内既能够取得依其承诺而成立合同的一种法律地位。 9、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生效合同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10、合同履行,是指债务人全面的、适当地完成其合同义务。 11、合同法差不多原则,是指对合同关系的本质和规律进行集中抽象和反映,其效力贯穿于合同法始终的全然规则。 12、行为默认形式,是指合同当事人以某种表明法律意图的行为间接地表示合同内容的合同形式。 13、合同解释,是指在合同生效及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因理解合同条款的涵义发生歧义时应当如何适用法律的一种制度。 14、供用水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中一方提供水,另一方使用水并支付相应价款的协议。其中提供水的一方称为供水人,使用水并支付价款的为用水人。 15、抵销,是指当事人就互付给付种类相同的债务按对等数额使其相互消灭的意思表示。 16、要约,是指以订立合同目的的意思表示。 17、缔约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老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使另一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18、代位权,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尚未完全履行之前,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并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构成妨害之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

第五章合同法答案

一. 编号:_______________ 二. 三. 四. 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五. 六. 七. 八. 九. 一〇. 一一. 一二 . 一三. 一四. 一五. 一六. 一七. 一八. 一九. 二〇.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二一. 二二.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二三. 二四.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二五. 二六. 二七. 二八. 二九. 一. 第五章合同法答案

三〇. 名词解释 1. 践成合同: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2.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3. 格式条款:指一方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4. 附条件合同:指当事人约定把一定条件的成就作为效力发生或终止的根据的合同。所附条件可以 是自然现象、事件、行为等。 5. 不安抗辩权: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 失履行能力的情形时,在其未对待给付或提供适当担保前有权拒绝自己给付。 6. 抵押:抵押指在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财产占有的情况下,以特定的财产作为履行合同的担保, 当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律的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7. 质押:质押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出质的财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以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 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8. 留置:留置指在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和加工承揽合同中,债权人按照合同关系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一. 单项选择题 1. 下面属于从合同的是()。 A .借款合同B.借用合同C.买卖合同 D.抵押合同 2.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 ()。 A. 为新要约 B. 为原要约 C.为新承诺D .既不为新要约,也不为承诺 3. 债务人提前履行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负担。 A. 债权人 B.债务人 C.债权人和债务人共同 D .无法确定 4.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 A. 少于合同标的额的10% B .超过合同标的额的10% C.少于合同标的额的20% D .超过合同标的额的20% 5. 合同法不适用于()。 A. 出版合同 B.收养合同 C. 土地使用权合同D .质押合同 6.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是指()。 A.合同的变更 B .合同的消灭 C.合同效力的中止 D.合同的解释 7. 债务人欲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则() A.应当通知债权人 B.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C.不必经债权人同意 D .不必通知债权人 8. 债权人吴某下落不明,债务人王某难以履行债务,遂将标的物提存,王某将标的物提存 后,该标的物如果意外毁损灭失。其损失应该由()。 A. 吴某承担 B .王某承担

合同法考试名词解释简答论述题

名词解释 1、合同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要约要约又称为发盘、出盘、发价、出价或报价等,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 3、违约责任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的简称。它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的民事责任。违约责任是保障债权实现和债务履行的重要措施。 4、不安抗辩权在债的履行中,有先为履行义务的一方在对方财产、商业信誉或者其他与履行能力有关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时,可以中止履行债务的权利。 5、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给对方造成损失时所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6、要约的撤回指要约人在要约发出之后,要约生效前,取消要约的行为。要约因为要约人的撤回而失去法律效力。 7、同时履行抗辩权 指在未约定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没有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履行合同的权利。 8、格式条款是指由一方当事人为了反复使用而预先制定的、并由不特定的第三人所接受的,在订立合同时不能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9、信赖利益是指当事人依照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当享有的利益,其意义在于确定缔约过失责任的范围: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目的是恢复到合同订立之前的财产状态,而不是让某一方获利。 10、承诺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做出的对要约内容完全同意和接受的意思表示。 简答题 1、要约的有效条件? (一)要约人必须明确具体。要约是特定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目的在于订立合同,受要约人必须能够明白是谁发出了要约才能承诺。因此,发出要约的人必须能够确定。 (二)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要约中必须表明要约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三)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相对人发出。 要约一般应向特定人发出才有效,但并不是说严禁向不特定人发出。下列情况也有效:①法律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允许向不特定的人发出订约提议具有要约的效力,如悬赏广告;②要约人愿意向不特定人发出要约,并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向多人发出要约的责任。 (四)要约的内容必须具备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 要求要约的内容必须是确定的和完整的,但并不要求一个要约事无巨细、面面俱到。(五)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 2、在一般情况下,合同生效应具备哪些构成要件? 合同生效是已经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立法者的主观价值评判)

合同法名词解释(最全)

1.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合同法:合同法是指调整合同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便告成立的合同。 4.实践合同:又称为要物合同,指除了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5.格式合同:是指合同必要条款的内容直接由法律规定的合同,又称标准合同。 6.合同法基本原则:对合同关系的本质和规律进行集中抽象和反映、其效力贯穿于合同法始终的根本规则。 7.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8.要约邀请:又称为要约引诱,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9.要约的撤回:是指在要约发出以后,尚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也就是在要约发生效力之前,要约人使其失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10.承诺迟延:是指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届满后才发出的承诺。 11.承诺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再发出承诺通知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而将其撤回。 12.拍卖:拍卖是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等拍卖标的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13.拍定:拍卖人在竞买人所有应价中选择最高那一个予以接受的意思表示,在法律性质上它其实就是承诺。 14.强制缔约:是指就某一类合同而言,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的个人或企业负有应对方的请求与其订立合同的法定义 务。这也就是说,此方合同当事人在对 方提出要约的时候,非有正当理由不得 拒绝承诺。 15.附合缔约:是指合同条款由当事人 一方预先拟定,对方只有附合该条款表 示出来的意思,方能成立合同的缔约方 式。 16.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结过 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 所应尽的义务,而致使另一方的信赖利 益遭受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17.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 定某种事实状态,并以其将来发生或不 发生作为该合同生效或者解除依据的合 同。 18.附期限的合同:是指以将来确定到 来的期限作为合同的条款,并在该期限 到来时合同的效力发生或终止的合同。 19.无效合同:指合同已经具备成立要 件,但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因而自始、 确定、当然地不发生法律力。 20.可撤销的合同:是指已经生效但因 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没有表现其真实意 志,违反自愿原则而可由一方当事人请 求撤销的合同。 21.效力未定合同:是指已成立的合同 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生效与否尚 未确定,须由第三人作出承诺或者拒绝 的意思表示才能确定自身效力的合同。 22.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的当事人按 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完成各自承担的合 同义务,使合同关系得以全部终止的整 个行为过程。 23.全面履行原则:又称正确履行原则 或适当履行原则,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必 须按照合同关于标的、数量、质量、价 款或报酬、履行地点、履行期限、履行 方式等的约定,正确而完整地履行自己 的合同义务。 24.协作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在合同 的履行中不仅要适当、全面履行合同的 约定,还要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对对方 当事人的履行债务行为给予协助,使之 能够更好地、更方便地履行合同。 25.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未约定先 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 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拒绝自己 给付的权利。 26.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有先后履行 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后履行的一方有权 要求应该先履行的一方先行履行自己的 义务,如果应该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或 者履行不符合约定,后履行的一方有权 拒绝应先履行方的履行请求或拒绝其相 应的履行请求。 27.撤销权: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放弃对 第三者的到期债权、实施无偿处分财产 或以非正常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妨害 其债权实现时,依法享有的请求法院撤 销债务人所实施的上述行为的权利。 28.合同的变更:所谓合同的变更,在 一般情况下都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于其 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完毕之前, 由当事人达成协议而对其内容进行修改 和补充。 29.合同的转让:是指在合同的内容与 客体保持不变的情形下,将合同由原来 的主体转移给别的主体的一种法律行 为。 30.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概括移转:是指 债权债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由其完全 代替出让人的法律地位,成为合同法律 关系的新的当事人。

合同法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 1.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使另一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2。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未约定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刘待给付以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3.赔偿损失,是指由于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时,应当承担的财产责任。 4.试用买卖,是指当事人约定试验或检验标的物,以买受人认可标的物为条件的买卖合同。 5·捐赠,是指为了社会公益事业或其他目的,无偿地将财产给与他人的法律行为。 6.合同法:有广义与侠义之分。广义的合同法是指调整合同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侠义的合同法,即由立法机关通过严谨的立法技术创制的、具有系统性和科学性的,以合同法命名的基本发,可以称为合同的法典。P4 7.互为对价:指当事人互相给予对方民众利益且两种利益具有概括的等级性,这不一定意味着双方互相给予的利益完全相等,只要双方当事人互以彼此的给付为自己给付的条件即可,一般讲来,只要双方互相给予的利益大致相等,即可满足此要求,构成有偿合同。P21 8要约失效:是指要约丧失了法律上的拘束力,因而不再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具有的拘束作用。P42 9承诺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在发出承诺通知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而将其撤回。P46 10.拍定:是指拍卖人在竟买人的所有应价中选择最高那一个予以接受的意思表示,在法律性质上它其实局势承诺。P51 11.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P210 12.供用电合同:指当事人中一方提供电力,另一方使用电

力并支付价款的合同P225-2226 13.赠与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将财产无偿地转移另一方所有的协议。P233 14.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P242 15.租赁合同:就是当事人一方将物提供给对方使用、收益,对方当事人为此支付租金的协议。P254 16效力未定合同: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生效与否尚未确定,须由第三人作出承认或者拒绝的意思表示才能确定自身效力的合同。P93 17合同承受: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全部转移于第三人,第三人承受其在合同中的地位,享受权利并负担义务。2.P148 18合同的解除权: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依法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凭单方意思表示使合同溯及消灭的权利。P159 19不可抗力:是指由当事人意志以外的,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可避免的原因造成合同目的的落空,因此一方可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并不承担违约责任。P160 20法律管辖竞合:是指行为人的行为触犯了两个或两个以上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行为人因此要受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的管辖,并根据管辖法律的规定承担具体的法律责任,权利人可选择适用相关的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P193

合同法名词解释

债特定当事人之间可以为一定给付的民事法律关系 债的要素指构成债所必须具备的因素包括债的主体债的内容和债的标的。主体债权人和债务人。内容即债的主体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债权债务。标的是债权债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债的相对性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主张权利,请求债务人本人对自己履行债务,不得请求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 债权的特征债权是请求权,是相对权,债权的设立具有任意性,债权具有平等性,债权无排他性。 意定之债和法定之债指债的发生及其内容完全由当事人依其自由意思加以决定的债。单方允诺属于意定之债。法定之债是指债的发生及其内容均由法律加以明确规定的债。 种类物之债和特定物之债:根据债的标的物的属性不同划分,特定物之债是指以特定物为标的物的债。在债发生时,其标的物已存在并特定化。种类物之债是指一种类物为标的物的债。 主债和从债:主债是指在两个并存的债中,居于主要地位,能够决定债的命运的债。例如,买卖、金钱借贷合同为主债,而为其担保主债履行的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则为从债1、主债是从债发生的根据,或者说主债是从债得以发生的基础关系,没有主债,从债不可能发生。2、主债的效力决定从债的效力,主债不成立从债也不成立,主债因瑕疵而被宣告无效或者被撤销时,从债也随之失去效力。3、当主债因清偿等原因消灭时,从债也随之消灭。 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按份之债是指债的多数人一方当事人各自按照确定的份额享有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债。在按份债务中,各债务人只对自己分担的债务额负责清偿,无须向债权人清偿全部债务。连带之债是指债的多数人一方当事入之间有连带关系的债。所谓连带关系,是指对于当事人中一人发生效力的事项对于其他当事人同样发生效力。 合同及其特征合同是当事人或当事双方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合同是两方以上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直的民事法律行为。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当事人各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产生的民事法律行为。 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单务合同:仅有一方当事人负给付义务的合同是无偿合同。赠与合同借用合同等。双务合同:双方当事人互负给付义务的合同。是有偿合同买卖合同,承揽合同,租赁合同。 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有偿:当事人一方享有合同规定的利益,须向对方当事人付相应代价的合同。无偿合同:当事人一方享有合同规定的利益,不必向对方当事人付相应的代价的合同 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法律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的合同。不要式:法律或当事人不要求具备一定形式的合同 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诺成: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就成立的合同。比如买卖等。实践:除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还需要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才能成立 的合同。比如保管合同,定金合同。 预约与本约:预约,即“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契约的契约”。 通常,人们把将来要订立的契约称为本约,而以订立本 约为其标的合同便是预约。 要约与承诺:是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发出的希望与对方订 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一方称要约人,接收要 约的一方称受要约人。依据《合同法》第二十一条的规 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即受约人同 意接受要约的全部条件而与要约人成立合同。 要约邀请:是指一方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而要约 是一方向他方发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撤回和撤销:撤回是指要约人在发出要约后,于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取消其要约的行为。合同法第17 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要约的撤销是指在要约发生法 律效力后,要约人取消要约从而使要约归于消灭的行 为。要约的撤销不同于要约的撤回(前者发生于生效后。 后者发生于生效前)。 交叉要约:是合同法中的法律概念,是指订约当事人采 取非对话式的方式,几乎同时相互向对方提出两个独立 且内容相同的要约的现象。是指当事人一方向对方要 约,适值对方亦为同一内容的要约,而且双方当事人彼 此都不知道有要约的现象。交叉要约是当事人订立合同 的特殊方式 合同订立的时间:承诺生效之时为合同成立之时,当事 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 盖章时合同成立。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 立合同,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给付义务:分为主给付义务和从给付义务。原给付义务 (合同上原有的)和次给付义务(因特殊事由演变而生 的)。主:是指合同关系所固有必备,并用以决定合同 类型的基本义务。从:是不具有独立的意义,只有辅助 主给付义务的功能,其存在目的在于确保债权人的利益 能够获得最大满足的义务。 现物要约:是指未经订购而邮寄或投递商品,通常投寄 人都会单方为相对人设定一个期间,逾期不作拒绝表示 或不予退还即被视为双方间达成契约而购买投寄之商 品 附随义务:广义的附随义务包括先合同义务、合同履行 中的附随义务、后合同义务。狭义的附随义务是指合同 履行过程中,为协助实现主给付义务,遵循诚实信用原 则。 主给付义务和从给付义务:主:是指合同关系所固有必 备,并用以决定合同类型的基本义务。从:是不具有独 立的意义,只有辅助主给付义务的功能,其存在目的在 于确保债权人的利益能够获得最大满足的义务。 原给付义务与次给付义务:次给付义务是由原给付义务 的给付不能、给付迟延或者不完全给付而产生的损害赔 偿义务,或者是由于合同解除时所产生的回复原状义 务。次给付义务是由于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的结果,或 者是由于违约行使解除权的结果。 合同的推定形式:推定形式,又称行为默示形式或意思实 现形式,指合同当事人以某种表明法律意图的行为间接 地表示合同内容的合同形式,它以合同的开始履行推定 合同已经订立。如停车场收费。又如租期届满后,承 租人继续交纳房租,出租人接受之,由此可推知当事人 双方作出了延长租期的法律行为。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 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格式条款的说明义务:说明义务是指在利用格式条款订 立格式合同的过程中,如果对方当事人要求对免责或者 限责条款作出说明,格式条款的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向 其作出说明,使之能够理解免责或者限责条款的内容与 意义。 合同的解释: 合同解释的原则:包括文义解释,体系解释(是指把全 部合同条款和构成部分看成一个统一的整体,从各条款 及构成部分的相互关联、所处的地位和整体联系上阐明 某一合同用语的含义。)。目的解释原则,参照惯例习 惯解释原则。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 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的先契约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 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合同效力和合同的成立:又称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指法 律赋予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约束当事人各方乃至第三 人的强制力。合同的效力可分为四大类,即有效合同, 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合同 成立:合同成立是指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 合意。合同的本质是一种合意,合同成立就是各方当事 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达成合意。 合同生效的一般要件: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发生法律效 力所应当具备的要素分为一般要件和特殊要件一般要 件是行为人在订立合同时必须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 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可撤销可变更合同:可撤销: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 其有效与否取决于有撤销权的当事人一方是否行使撤 销权的合同。可变更事由有以下:①欺诈②胁迫③乘人 之危④重大误解⑤显失公平更、可撤销合同。法律规 定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 符合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因此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 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才能生效。法律特别允 许根据情况予以补救的合同。 重大误解: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 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发生错误 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 失的行为。 显失公平:显失公平的合同是指一方在紧迫或缺乏经验 的情况下而订立的明显对自己有重大不利的合同。 欺诈:欺诈是指以使人发生错误认识为目的的故意行 为。 胁迫:,指为达到非法的目的,采用某种方法造成他人 精神上的巨大的压力或直接对他人肉体施加暴力强制 的行为。 给付:即债权债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我国债法理论上 的客体,在德国民法称为内容,在日本民法称为目的。 给付是大陆法系债法中的概念。 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虽无正 当理由但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或 者其行为表明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可能履行合同。 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 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 力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 止合同履行的权利。 同时履行抗辩权: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 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前有权拒绝其履 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 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 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 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债的本旨,后履行

合同管理名词解释+简答

名词解释: 1、合同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法律约束力,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法律效力。 2、合同的成立:是指缔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但合同的成立只是解决了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合意的问题,并不意味着已经成立的合同都能产生法律约束力,换言之,即使合同已经成立,如果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仍然不能产生法律效力。 3、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债权造成损害,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为行使债务人债券的权利。 4、合同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财产的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允许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或代位权,以保护其债权的制度。 5、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移: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第三人取代原当事人成为合同的当事人,债约统一性不变。 6、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7、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8、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具有相关资质的监理单位受工程项目业主的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建设工程合同和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对工程的建设实施的专业化监督和管理。 9、投标函:投标人的报价函,其格式一般由雇主方在招标文件中拟定的,由投标人填写,作为其正式报价函,它是投标书的核心部分之一。 10、基准日期:投标截止日期之前的28天所对应的日期。 11、开工日期:按合同规定,开工日期若在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具体时间,则开工日期应在承包商收到中标函后的42天内,由工程师在这个日期前7天通知承包商,承包商在开工日后应尽可能快的施工。 12、工期:在合同条件中,没有明确工期的含义,但可以理解为双方签订合同时所有确定的工期即双方“可接受的工期”。 13、施工工期:指开工日期到项目通过竣工验收移交,工程接受证书中指明的竣工日这一时间段。 14、缺陷通知期:指从竣工 日期算起,通知工程成分项 存在缺陷的期限,在此期间 完成工程接受证书中致命 的扫尾工作及完成修补缺 陷或损害所需的工作。 15、暂定金:使雇主的一笔 备用金,一般包含在承包商 的投标报价中,成为其整个 报价的一部分。 16、反索赔:指一方提出索 赔时,另一方对索赔要求提 出反驳、反击,防止对方提 出索赔,不让对方的索赔成 功或全部成功,并借此机会 向对方提出索赔的以保护 自身合法利益的管理行为。 17、积极的工程变更:建设 项目主体各方针对建设项 目合同控制目标所主动采 取的通过优化设计和施工 措施方案以及调整工程实 施计划等手段以达到降低 工程成本,提高工程质量和 缩短建设工期目的的工程 变更。 18、消极的工程变更:由于 各类客观因素的影响,如设 计错误、工程地质条件变化 等,为保障建设项目顺利实 施而必须作出的调整的工 程变更,消极的工程变更也 包括建设项目主体各方违 背诚信原则和建设项目合 同控制目标所采取的不利 于降低工程成本、有损工程 质量和延误建设工期的工 程变更。 19、工程合同担保:是合同 当事人为了保证工程合同 的切实履行,有保证人作为 第三方对建设工程中一系 列合同的履行进行监管并 承担相应的责任。是一种采 用市场经济手段和法律手 段进行风险管理的机制。 20、质押:债务人或者第三 人将其质押物移交债权人 占有,将该物作为债权的担 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 债权人有权依法将该物折 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中优 先受偿。 21、留置:指债权人按照合 同规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 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 权依法留置该财产,从将该 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 款中优先受偿。 22、投标保证担保:在建设 工程总包或分包的招投标 过程中,保证人为具有合格 的投标人向招标人提供的 担保,保证投标人不在投标 有效期内中途撤标,中标后 与招标人签订施工合同并 提供招标文件要求的履约 以及预付款等保证担保。 23、履约保证:由于非业主 的原因,承包商无法履行合 同义务,保证机构应该接受 该工程,并经业主同意有其 他承包商继续完成工程建 设,业主只按原合同支付工 程款,保证机构须将保证金 付给业主作为赔偿。 24、付款担保:若承包商没 有根据工程进度支付工人 工资以及分包商和材料设 备供应商的相关费用,经调 查确认后由保证机构予以 代付。 25、工程合同保险:对以工 程建设过程中所涉及的财 产、人身和建设各方当事人 之间权利义务关系为对象 的保险总称;是对建设工程 项目、安装工程项目及工程 中的施工机器、设备所面临 的各种风险提供经济保障; 是业主和承包商为了工程 项目的顺利实施,以建设工 程项目,包括建设工程本 身、工程设备和施工机具以 及与之有关的人作为保险 对象,向保险人支付保险 费,由保险人根据合同约定 对建设过程中遭受自然灾 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财 产和人身伤害承担赔偿保 险金责任的一种保险形式。 26、投标担保或投标保险 金:指投标人报省其投标背 接受后对其投标书中规定 的责任不得撤销或者反悔, 保证投标人一旦中标,即按 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签约 承包工程。 27、合同争议:又称合同纠 纷,是指合同当事人之间对 合同履行的情况和不履行 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后 果产生的各种纠纷。 28、独任制:对合同案件进 行审理的审判组织的一种 形式,是指由一名审判员对 案件进行审理和作出判决 的制度。 29、合议制:对合同案件进 行审理的审判组织的另一 种形式,是指由审判员和陪 审员三人以上组成审判集 体或者全部由审判员三人 以上组成的审判集体,对案 件进行审理和作出判决的 制度。 30合同:是平等主题的自 然人、法人及其它组织之间 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 义务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协 议。 31、指定分包商:是由雇主 (或工程师)指定选定,完 成某项特定工作内容并于 承包商签订分包商合同的 特殊分包商。 32、投标保证金:在投标报 价前或者在投标报价的同 时向招标人提供的担保。 33、要约撤回:是指要约人 在要约生效前,取消要约的 意思表达,撤回要约的通知 应当先于或与要约同时到 达受要约人。 34、要约撤销:指要约生效 后,要约人取消要约使其效 力归于消灭。 35、CIP保险概念和运行机 制:CIP保险的基本运行机 制是在工程承包合同中明 确规定,由业主或承包商统 一购买“一揽子保险”,保 障范围覆盖业主、承包商及 所有分包商,内容包括了劳 工赔偿、雇主责任险、一般 责任险、建筑工程一切险、 安装工程一切险。 简答题 1、有效仲裁应具备条件: (1)仲裁协议必须以书面 形式签订 (2)仲裁协议必须是双方 当事人的共同意思表示 (3)仲裁协议的内容必须 合法,不得违反国家利益 (4)各方当事人都必须具 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能 够独立地享有民事权利和 承担民事责任 2、合同成立需具备的条件: (1)存在双方或多方订阅 当事人,一人无法成立合同 (2)订约当事人对主要条 款达成合意 (3)合同成立一般要经过 要约和承诺阶段 3、要约应具备的条件: (1)要约是由有订阅能力 的特定人做出的意思表达 (2)要约必须是具有订立 合同的意图 (3)要约须向要约人希望 与其缔结合同的人发出 (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 明确 4、要约的法律效力体现: (1)对要约人的约束力, 要约一经生效,要约人不得 随意撤销变更要约 (2)对受要约人的效力, 要约使受要约人得到了承 诺的权利 5、要约失效的原因: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 受要约人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 人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 容做出实质性变更 6、承诺具备的条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 向要约人作出 (2)承诺必须在规定的期 限内到达要约人 (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 约的内容一致,但法律并未 要求其绝对一致时,承诺可 以对要约作出非实质性变 更。 (4)承诺的方式必须符合 要约的要求。 7、施工承包合同纠纷中, 出现过下述典型案例: “某施工承包单位在项目 施工过程中,为抢回因自身

合同法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 1、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 3、不要式合同:是指法律不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和手续的合同。 4、主合同:不以他种合同的存在为前提,不受其制约而能独立存在的合同。 5、从合同:必须以他种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自身不能独立存在的合同 6、订约人自己订立的合同:指订约人订立合同是为自己设定权利,使自己直接取得和享某种利益,在特殊情况下,订约当事人并非为了直接设定利益而是为第三人订立合同,合对第三人发生效力。 7、债的相对性:指合同主要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基于合向于其有合同关系的另一方提出请求或提出诉讼,而不能向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也不能擅自为第三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 8、合同主体的相对性:是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 9、合同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0.、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 人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诚实 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义务, 不得滥用权力及规避法律或 合同规定的义务。 11、要约: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 方当事人提出订立合同的条 件。希望对方能完全接受此条 件 的意思表示。 12、要约撤回:是指要约人在 要约发出后,未达到受要约人 之前,有权宣告取消要约,使 其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的 表示。 13、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 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 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 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 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 任。 14、间接损失:就是可得利益 的丧失,即应当得到的利益因 受侵权行为的侵害而没有得 到,包括人身损害造成的间接 损失和财物损害造成的间接损 失。 15、合同权利:又称合同债务, 是指债权人根据法律或合同的 规定向债务人请示给付并予以 保有的权利。 16、合同形式:是指当事人合 意的外在表现形式,是合同内 容的载体。 17、口头形式:指合同当事人 只用语言为意思表示订立合同 而不用文字表达协议内容的形 式。 18、合同生效:是指已经成了 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 定的法律约束力,也就是通常 的法律效力。 19、附期限合同:,是指当事人 在合同中设定一定的期限,并 把期限的到来作为合同效力的 发生或取消根据的合同。 20、合同解释:是指对合同条 款及其相关资料所做的分析和 说明。 21、从给付义务:又称从义务, 是指不具有独立的意义,仅具 有补助主给付义务的功能,其 存在的目的,不在于决定合同 的类型,而在于确保债权人的 利益能够获得最大满足。 22、书面形式是指:通过文字 或书面材料成立意思表示的法 律行为形式。 23、非法人组织:是指介于自 然人和法人之间的,未经法人 登记的社会组织。这种社会组 织,是为实现某种合法目的或 以一定财产为基础并供某种目 的之用而联合为一体的非按法 人设立规则而设立的人的群 体。 24、生效条件:又称延缓条件, 是指限制合同效力发生的条 件。 25、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 成立之后,是否已经发生效力 尚不能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 或事实使之确定的合同。 26、无权代理:是指在没有代 理权的情况下以他人名义实施 的民事行为的现象。广义的包 括表见代理和表见代理以外的 无权代理。狭义的仅指表见代 理以外的无权代理。 27、催告:是指相对人催促本 人在1个月内明确答复是否认 无权代理行为的一种意思表 示。 28、撤销权:相对人在本人未 承认无权代理行为之前,课撤 销与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29、表见代理:是指在无权代 理的场合,如果善意相对人在 客观上有正当理由相信无权代 理人具有代理权而与其为法 律行为,该法律行为的效果直 接由被代理人承担。 30、主观上的善意:是指相对 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无权代 理人实际上没有代理权。 31、无过失:是指相对不知道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并非因疏忽 大意或懈怠造成的。 32、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 意事实某种欺骗他人的行为, 并使他人陷入错误而订立合 同。 33、胁迫:是以将来要发生的 损害或以直接施加损害相威 胁,使对法产生恐惧并因此而 订立合同。 34、恶意串通合同:是指双发 当事人非法串通在一起,共同 订立某种合同,造成国家、集 体或第三人利益损害的合同。 35、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的:是指当事人实施的行为在 形式上是合法的,但是在内容 上和目的上是非法的,这种行 为又称隐匿行为、 36、可撤销合同:是指当事人 在订立合同时,因意思表示不 真实,法律允许撤销权人通过 行使撤销权而使以生效的合 同归于无效合同。 37、显失公平合同:是指一方 在订立合同时因情况紧迫或缺 乏经验而订立的明显对自己有 重大不利的合同、 38、乘人之危:是指行为人利

合同条款内容

合同条款内容 协议书是社会生活中,协作的双方或数方,为保障各自的合法权益,经双方或数方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签定的书面材料。下面就是小编整理的合同条款内容范文,一起来看一下吧。 甲方: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签定本协议,由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协议范围内,双方的关系确定为合作关系。为拓展市场更好地、更规范地服务消费者,根据公司的规划,甲方根据乙方的申请和对乙方的经营能力的审核,同意乙方加入___________公司的销售网络。同意乙方在_______省_________市_______县_______地点专属性经营品牌________系列产品。 第二条订立本协议的目的在于确保甲、乙双方忠实地履行本协议规定的双方的职责和权利。乙方作为单独的企业法人或经营者进行经济活动。因此,他必须遵守对所有企业法人或经营者共同的法律要求,特别是有关资格的规则以及社会的、财务的商业要求。作为一个企业法人或经营者,乙方应就其活动自负一切风险和从合法经营中获利。乙方不

是甲方的代理人,也不是甲方的雇员和合伙人。乙方不是作为甲方委托代表,乙方无权以甲方的名义签定协议,使甲方在任何方面对第三人承担责任,或由甲方负担费用,承担任何义务。订立本协议并未授予乙方任何约束甲方或甲方有关企业之权利,甲方对本协议任何条款有最终的解释权。 第三条有效期从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由签约日计。除非本协议提前终止,乙方可在协议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向甲方提出延长协议合作的书面请求,经甲方同意,可以续签《__________合作协议书》。 第四条甲方为使乙方所辖区域更好运营,开发和提供适销产品,保证产品质量符合标准,合理定价,最大限度保证乙方的供应。在本协议期间,甲方承诺,积极协助承担市场物流、组织功能乙方按甲方规划进行市场设计和拓展市场网络。甲方承诺在乙方要求下,可为乙方代办货物托运及相应事项,用乙方要求的方式运输到乙方所指定的地点,其运输、保险等费用均由受益人乙方支付。甲方为乙方提供适当的培训和辅导。作为市场开发和业务拓展必备条件,以保证整个系统持续统一。甲方负责组织品牌宣传,并协同承担市场物流、组织功能的乙方开展区域性的促销活动,最大限度地支持乙方的经营。甲方在作出的广告及推广活动之前,须先将有关活动资料通知乙方,以使乙方能于活动前作出适当准备及加以响应。甲方的品牌和产品及相关的灯箱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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