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学习、宣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收养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赡养抚养收养
【发文字号】法发[1992]11号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92.03.26
【实施日期】1992.03.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学习、宣传、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通知
(1992年3月26日法发〔1992〕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以下简称收养法)已由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次会议通过,并于1992年4月1日施行。收养法是公民处理收养问题的准则,是人民法院正确审理收养案件的依据。为了正确贯彻执行收养法,特通知如下:一、各级人民法院要组织干警认真学习收养法,掌握
1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