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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对公诉工作的影响及应对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对公诉工作的影响及应对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对公诉工作的影响及应对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对公诉工作的影响及应对

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在北京召开,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下称《决定》),《决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査起诉的案件事实与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那么,何谓“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该项改革对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办案会带来哪些影响?公诉部门又该如何应对这一改革?本文作者作为基层检察机关公诉部门的一名办案人员,将结合自身办案经验对上述问题做出自己的解读。

一、何谓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解读《决定》可以发现,“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出现在《决定》的“四、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三)推进严格司法”中:“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可见,该项改革的目的是确保侦查机关侦查、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案件的事实及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经得起法院的审判;实施该项改革的主要手段或措施是全面贯彻证据法判规则,严格证据的收集及运用,通俗来讲就是一切靠证据说话;改革把审查起诉案件的验收地放在了庭审,发挥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力戒庭审形式化。

结合上述分析,所谓以审判为中心是指以庭审活动作为整个刑事诉讼的中心环节,所有的诉讼活动均围绕庭审而建构和展开,使庭审在案件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做出裁决等一系列诉讼活动过程中发挥决定性和最终性作用。以审判为中心,其实质是要求庭审实质化,提高审判质量。要正确阐释“以审判为中心”的本质及涵义,还必须说明以下几个问题:(一)以审判为中心不是以法院为中心、以法官为中心,也不是以审判职权为中心,而是以庭审活动的展开和进行为中心。公检法三机关互相分工、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是我国刑诉法规定的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原则,也是我国的宪法原则。该项改革的本义不是要改变我国的刑事诉讼结构模式,也不是要重新定位公检法三家关系,而是要在整个刑事诉讼阶段中发挥好审判权最终裁判的功能、维护其终局地位,树立审判权权威。庭审活动既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重要体现,又是国家追诉权和法律监督权行使的重要阶段,它不是审判者这一单一主体的单方诉讼行为,而是所有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集合性的诉讼活动。虽然法官是庭审活动的组织者,但以审判为中心并不强调发挥法官在庭审中的主动指挥作用,而是强化控辩双方的平等性和对抗性。

(二)以审判为中心与检察机关对审判活动的监督并不矛盾,也不否定审前程序的重要性。根据我国宪法和刑诉法的规定,检察机关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这其中就包括对法院审判活动的监督。《决定》提出的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没有改变宪法和刑诉法确定的公检法职权的配置格局,也未否定检察机关在审判阶段行使诉讼监督权的权利基础,它强调的是审判阶段对案件处理的关键作用,但审判阶段的诉讼活动仍要接受检察机关的诉

讼监督,两者并不矛盾。此外,以审判为中心并不否定审前程序的重要性。刑事审判程序启动之前,刑事诉讼必然要经历侦查和审查起诉程序,其中的一部分案件流入审判程序,另一部分案件则在审前以其它方式分流,不再进入审判程序。因此,以审判为中心并不意味着所有案件都要以审判方式解决,也不否定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重要性。审前的妥善分流是对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的重要补充,审前程序是审判程序的基础,审判是对审前活动的最终验收。

(三)以审判为中心,关键在于推进庭审的实质化。《决定》提出以审判为中心,似有意矫正刑事司法实践中的“以侦查为中心”倾向。同西方国家的审判中心主义构造相比,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流水线似的作业模式属于典型的侦查中心主义架构,刑事诉讼的实际重心在侦査阶段,案件事实的调查、证据的收集和固定多集中在侦查阶段。检察机关审查、审判机关判决刑事案件多依据侦查机奚侦会所形成的卷宗,而刑事案件的庭审则趋于形式化,这就使审查起诉程序和审判程序在发现案件真实和保障人权方面的价值大打折扣有人就把公检法三机关这种流水线似的作业模式形象地比喻为“做饭的、端饭的、吃饭的”,通常是侦查机关做什么饭,检察机关就端什么饭,审判机关也就吃什么饭,而不论这些饭是夹生饭或者有毒有害的饭。《决定》提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推进庭审的实质化,使刑事诉讼各方有证举在法庭、有理辩在法庭、证据认定在法庭、判决裁形成在法庭,真正使庭审成为真枪实弹的刑事审判活动战场。

(四)以审判为中心,必将强化审判程序对侦查程序、审查起诉程序的审查、引导功能。审判既是对犯罪行为的审判;也是对侦查、审查起诉程序的合法性审查,但后者往往被忽视,导致司法实践中审判权与侦查权、检察权配合有余、制约不足。以审判为中心,强化审判程序对侦查、审查起诉程序的审查,引导侦查、审查起诉程序自觉向审判程序的标准和要求看齐,就能形成倒逼机制,使侦查机关、检察机关严格执行证据标准,对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依法作出撤销案件或不起诉处理,从源头上防止它们进入审判程序,最终确保侦査、审查起诉的案件经得起法律的检验。

二、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对公诉工作有什么影响?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落实刑诉法“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基本原则的重要举措,凸显了审判在刑事诉讼中的中心地位,抓住了保持司法公正的“牛鼻子”,明确了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根本方向,对公诉办案工作也会带来巨大影响,概括起来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一)凸显检察机关在审前程序中的主导作用,扩大公诉部门的起诉裁量权。以审判为中心注重发挥庭审活动在刑事案件事实的认定。证据的采纳上的决定性作用,使侦査、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这必然凸显检察机关在审前程序中的主导作用,强化检察机关引导侦査机关取证的功能。同时,以审判为中心目的在于实现程序正义,为了充分实现程序正义,对刑事案件在审前进行科学分流、完善多元化的案件处理机制,也是改革的题中之义,这就要求扩

大公诉部门的起诉裁量权,强化其审前调节职能。

(二)对检察机关公诉办案质景和办案人员的办案技能、执法理念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以审判为中心意味着庭审中控辩双方对抗的加强和证据规则的完善,庭审成为定罪量刑的主要要和决定性阶段,审判者的一切心证均应来自公开进行的法庭审理活动。这必然要求公诉部门办案人员不断提高证据审查能力和出庭公诉能力,不断更新执法理念,提高公诉案件质量,确保公诉案件诉得出、判得了,经得起法律检验,经得起审判检验。

三、公诉工作应如何应对该项改革?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给检察机关公诉部门转换工作模式、提高办案质量提供了新的切入点,公诉部门应顺应形势、积极探索,结合办案实际,从推动公诉工作创新发展的角度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全面提升公诉部门的执法能力和办案质量。具体来说,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着手。

(一)不断更新执法理念,客观、公正、理性执法

受长期重惩罚犯罪、轻保障人权思想的影响,公诉工作在实践中多以证明犯罪作为习惯性思维,办案出发点也常常局限于代表国家指控犯罪上,而忽略了保障人权,尤其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人权也是检察机关的主要职责。公诉部门办案人员一定要树立保障人权与惩罚犯罪

并重的理念,真正把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观念根治于心,践之于行。在最终裁判前不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当罪犯看待和处理,不强迫任何人自证其罪,使无罪推定理念在公诉工作中做到规范化、具体化。在执法过程中,要保持客观公正的立场,以客观事实为依据,既要注意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的事实、证据,又注意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事实、证据既重视犯罪嫌疑人的辩解,又重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学会换位思考和反向思维,从辩方的可能观点审视指控证据的瑕疵,同时把握指控证据可能产生的动态变化,主动预测辩方可能提出的新证据,有针对性地采取防范措施。

(二)提高证据审査能力,有效开展排非和瑕疵证据补强工作

重视庭前的证据审查工作,对证据的三性进行全面、细致、严格审査。证据审査从言词证据为主转向以客观证据为主,先客观证据后主观证据,降低翻供、翻证给庭审指控带来的不利影响;案件审查坚持书面审査与实际补査并重,从审查卷宗转变为证据复核,不能仅仅审查卷宗,更要跳出书面材料,加大对卷宗主要证据材料、关键证据材料、容易变化的证据材料调查核实力度,最大限度地发现并排除案件存在的问题。

有效开展非法证据排除工作和瑕疵证据补强工作,健全非法证据的发现机制、认定机制、协调机制;加强对侦查机关同步录音录像的审查,健全犯罪嫌疑人人身检査制度,全面保障辩护人权利,充分调动辩护人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积极性;建立非法证据案件审查机制,在审査过程中细查细看,切实把侦查活动中存在的规范执法小问题当成影响审判活动开展的大隐患来认真对待,依法行使调查核实权,围绕可能被排除的证据,着重加以弥补和完善,形成新的证据体系

在检察机关、侦查机关、犯罪嫌疑人、辩护人之间探索建立非法证据排除信息共享机制,充分发挥庭前会议的功效,尽量将非法证据排除在庭审前,将瑕疵证据补强在庭审前。(三)提高出庭公诉能力,履行如同行控犯罪职责

以审判为中心意味着庭审中控辩对抗的加强和不可预测性的增大,公诉部门办案人员要发挥指控犯罪的主体作用,转变出庭支持公诉方法,强化出庭公诉职能,不断增强业务素质,提高交叉讯问能力和当庭应变能力,真正通过扎实的证据和严密的论辩,履行好对犯罪的追诉职责;转变业务培训方式,以提高实战能力为目标,以解决问题为导向,开展模拟庭审、案件讯问等实训活动,提高公诉部门办案人员讯问能力、出庭支持公诉能力。

(四)强化检察机关内部衔接配合,提高办案效率和办案质量

建立以批捕、公诉衔接为主要内容的检察机关内部工作机制,强化内部衔接配合,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提高办案效率,主要包括案管部门把好案件受理关,对报送的案件在受理前,通知各业务科室先行审查,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W侦监部门会同公诉部门一起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实行案件信息共享,对提请逮捕的案件及时将案件信息等相关材料移送公诉部门,将对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活动监督的有关材料移交公诉部门公诉部门对不起诉、无罪判决案件相关法律文书送侦监部门侦监部门将不批捕案件补査提纲同时送交公诉部门对于重大疑难案件,侦监部门及时向公诉部门通报情况,请公诉部门阅卷,共同完善证据收集标准,提高办案质量。

(五)理顺侦检关系,强化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的引导和规制

公诉工作在刑事诉讼中处于承上启下的位置,承担冷启动审判程序,将侦查活动成果转化为法院判决,从而追诉犯罪的任务。公诉部门不仅具有审查侦査机关收集证据、启动审判的职能,也具有规范、引导侦查活动,防止侦查机关滥用权力的职责。因此,在庭前程序中要进一步理顺侦检关系,强化检察机关公诉部门机关对侦查机关的引导和规制功能。一方面,要积极开展提前介入和引导侦查取证工作,加强对侦查活动的监督,确保侦查权依法行使,对于侦查机关较轻的

违法行为口头纠正,对于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向侦查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对构成犯

罪的移送本院侦查部门审查;另一方面,公诉部门办案人员要改变传统审宜卷宗的办案方式,主动适应庭审举证质证要求,由“卷宗为中心”转向“证据复核为中心”,加大证据调查核实力度,最大限度地发现并排除卷宗中可能掩盖的问题,使进入庭审的案件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要求。

(六)加大审判监督力度,拓宽审判监督内容

进一步完善刑事审判监督机制,强化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和其它诉讼参与人的知情权、辩护权、辩论权、申清权、申诉权的制度保障加大审判监督力度,拓宽监督内容。在对刑事审判活动的监督中,检察机关公诉部门不仅要监督法庭组成是否合法、法庭审理是否依法、审判结果是否公正,还应当进一步拓展监督内容,强化对合议庭和主审法官对事实认定及法律判断的依据和标准、量刑标准的监督。

(七)尊重律师诉讼主体地位,构建健康、互动的检律关系

认真听取律师意见是检察机关防范冤假错案成本最低、效率最高的途经和方法。根据北京大学陈永生教授对20起错案的统计,85%的案件中辩护律师都提出了强有力的辩护意见,但由于办案人员置之不理,最终导致了错案的产生,辩护律师和公诉部门虽处于法治建设的不同位置,但都是职业共同体,共同维护着法律的正确实施,公诉部门办案人员认真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既可以对自身的执法行为进行检视,又可以在指控犯罪和保障人权中找到最佳平衡点。所以公诉部门办案人员一定要尊重律师诉讼主体地位,尊重律师执业权利,自觉接受来自律师的监督,通过庭前会议等多种方式加强与辩护律师的沟通交流,按照庭审要求标准准备一系列审前工作,确保审査起诉的案件经得起法律检验。

综上所述,《决定》提出的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目的是促使办案人员树立办案必须经得起法律检验的理念,增强责任意识,通过法庭审判的程序公正实现案件裁判的实体公正,有效防止冤假错案的产生。检察机关公诉部门身处刑事诉讼的中心环节,这项改革与进一步完善法律监督工作机制密切相关,是公诉部门面临的一项重大任务,我们必须深刻把握改革的实质内涵,准确研判该项改革对公诉工作产生的影响,转变工作思维、工作方式,确保审查起诉的案件经得起法律的检验!

机关后勤服务中心车队车辆管理制度

机关后勤服务中心车队车辆管理制度(试行) 机关后勤服务中心车队是我县一支重要的后勤保障队伍,其保障和服务直接影响县政府的形象和效率,必须按照保障有力,服务到位,万无一失的要求,加强车队管理。为确保县领导和各单位公务用车和行车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车辆调度 1、机关后勤服务中心车辆在确保县领导、各单位公务用车和行车安全下,由机关后勤服务中心车队统一调度、统一管理。驾驶员应服从调派,随叫随到,并按调派的时间、地点待命。 2、全体驾驶员要树立服务意识,遵守作息制度,上班期间应在办公室待命,临时外出,应及时向中心领导请假,要认真履行职责,确保领导准时、安全用车。 3、实行车辆动态管理,使用车辆和出差返回后驾驶员应及时向机关后勤服务中心车队报告,便于车队临时用车调度。 车辆使用管理制度 1、车辆由机关后勤服务中心统一管理、调配。现有车辆均属公务车辆,车辆分两队:一队车辆用于为县领导服务用车;二队车辆用于各单位领导公务用车及重大活动。在确保县领导、各单位公务公车的情况下,可租赁用车,租赁费用于车队车辆的维修。 2、车辆在本县内必须停放在指定的车库内,确因工作需要无法停放在规定停车地点的,可由驾驶员选定安全停车场所,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凡未按要求乱停乱放,导致车辆损坏或遗失的由驾驶员负全部责任。

3、驾驶员未经领导批准不得擅自出车,凡擅自出车造成车辆损坏、交通事故或其它事件的,由驾驶员承担一切后果(包括车辆修理费、赔偿费、误工费、医药费及其他费用等)。 4、驾驶员要爱护车辆,做到“勤查、勤洗”,确保车辆安全行驶,杜绝“病车”、“脏车”上路。 5、车队所有车辆一律不得外借,因外借造成车辆损坏和发生交通事故或者车辆被盗除保险公司赔付外,剩余部分由驾驶员承担并调离岗位。 6、从2010年1月1日起,车队所有车辆的保险由机关后勤服务中心统一参保。 7、车辆的审验工作由后勤中心审验,驾驶员应积极配合,如果遇到该车因违章罚款由该车驾驶员承担全部罚款责任。 8、建立车辆管理档案,用车实行派车单制度。 9、车辆实行单车核算制度。 车辆燃油管理制度 1、车队要根据各车辆的实际车况、使用年限和使用情况确定油耗限额。驾驶员在出差回来后,立即向机关后勤服务中心上报车辆行驶里程和用油量,否则不予报销。 2、每月初,由办公室、财务室专人统计每辆公车月初里程,建立当月行驶帐目。用油量按百公里计算。每月公布一次,对安全行驶节油节材的车辆驾驶员年终给予表彰和奖励,超过限额的,给予相应处罚。

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演变

第一章夏商时期的司法 夏商的司法制度 关于夏商的司法体制,没有具体划分,其政治体制在以帝国程度上就是其司法体制的原型。夏商的政治体制有内服和外服之分,内服即中央和王室机构体系,外服即地方诸侯机构体系。夏商比较专门的司法机构体系史书上无记载。 夏司法制度 1.司法机关 大理:中央最高司法管 士:地方司法官 蒙士:基层司法官 2.审判制度 “神判”、“天罚” 3.监狱的设置 “圜土”、“夏台” 商司法制度 1.司法机构 司寇:中央最高审判机构 士:地方司法官 蒙士:基层司法官

2.审判制度 (1)重案: 三审,即史与正的审理、大司寇的复审、三公参听的再审。 (2)疑案: “疑案,泛与众共之,众疑,赫之,必察大小之比以成之。”——《礼记·表记》 (3)量刑: 可轻可重者,主张从轻; 可宽可严时,主张从宽。 3.监狱的设置 “圜土” “囹圄”:“所以拘罪人” 夏商的司法总结 其司法主要有以下之特点: 1.,尚未从行政、军事体制及其职能中分商两代的司法体制及其职能离出来,它们基本上是合而为一体。 2.商两代属于中国权法时代,司法制度具有鲜明的天讨、天罚、神判的特色。司法审判大权握足于各级奴隶主宗主手中。 3.着司法审判制度的产生,作为刑罚执行机构的监狱也开始出现。 第二章西周的司法制度

1)司法机关的设置:自上而下依次为:①周王②大司寇③小 司寇,地方效仿中央,地方司法机构主要是指天子京师和诸侯国都之下或基层地方执行司法事务的官职或机构。 2)诉讼审判制度:1 肺石达穷民,路鼓制度 2 证据制度:仅 控告而无证据则不受理,至于证据来源,首先允许刑讯逼供,就是要求必须要有口供。并且以当众宰牲发誓为诉讼辅佐证据。3 五听制度:辞,色,气,耳,目五听,察言观色等技巧。4 审理时限:收禁人犯五六天后才进行审理。尽心断狱,甚之又甚。 5 季节与司法:春夏不受,秋冬行刑。6 三敕 与民主司法 7 八议制度:规定亲故贤能,功贵勤宾不能采取一般程序审理,必须采取朝廷特别会议由周王最后定夺。 这是后世八议制度的起源。8 宣读行书制度:是后世读鞠乞鞠的来源。9 审判程序:一般死刑案件的审理程序一般要经过二审终审,三宥程序仅仅适用于贵族。10 法律宣教制度,周礼的悬法象魏很可能是最早的法律宣传普及教育制度。3)司法较前代之发展:1 体系更加完备,制度更加成熟 2 统 治放于司法权下,权责进一步分明3 司法审判程序进一步严格人性化,重视对人的法律教育。 第三章春秋战国时期司法制度 (一)司法改革 1.就司法机关而言,剥夺了旧贵族的司法审判权,改由封建职

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管理制度

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为辖区群众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坚持公开、公正、便民、廉洁、高效的原则,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特制订社区服务中心管理制度。 一、坚持以人为本,服务群众的宗旨,不断改进服务方式,努力树立为民务实勤政形象,热情周到的服务形象,文明礼貌的办事形象,举止文明的仪表形象。 二、全面推行阳光办务。实行办事程序、办事依据、服务标准、办事时限、办事纪律、办事结果和责任人员全公开,工作人员在办公桌上要摆放桌牌,佩戴胸牌上岗。 三、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度。对办事的群众,承诺人要一次性告知办事的有关政策法规依据、办事程序、准备的资料。在承诺过程中,要一次性告知能否办理、手续是否完整;对符合规定、手续齐全的应及时受理,不能及时办理的、要耐心解释清楚。各窗口在工作时间内必须保证有工作人员,不得以经办人外出或其他原因拒绝收件与办理。 四、责任追究。社区干部有以下行为的,应当给予处理: 1、在执行公务时故意刁难,不给好处不办事以及利用职权吃、拿、卡、要的; 2、工作作风粗暴恶劣,违反群众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 3、刁难,打击报复举报人的; 4、违反规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 5、故意不按时限办完手续的;

6、有其他不作为、乱作为行为的。 上述行为情节轻微者,给予效能告诫;不够效能告诫者,应给予诫勉教育;情节严重者,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工作制度农村社区综合服务中心逐步推行为民办事全程代理制,构筑全程办事代理运作体系,形成科学合理的为民办事制度,不断提升便民服务水平。 (一)来访接待制: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必须服饰整洁、热情礼貌,言行得体。党员群众到服务中心办事、求助、咨询等,要态度和蔼、微笑服务,认真倾听情况和意见,耐心解释和答复问题,为党员群众前来办事提供宽松、愉快的环境。 (二)首问责任制:党员群众到服务中心办事、求助、咨询等,最先接待的工作人员作为首问责任人,要如实填写受理登记,进行服务或办理。如遇经办同志不在时,接待人员应向来访者做好解释和说明,并负责在事后将情况转告经办人,由经办人及时按有关规定处理并答复。严禁任何形式的推诿塞责,敷衍应付。 (三)办事承诺制:要本着“急党员群众所急、想党员群众所想、为党员群众所需”的原则,对党员、群众要求办理或代理的服务事项,一般须在七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做到急事急办。特殊情况可视情适当延长,但必须做到事事有反馈,件件有落实。对超出本中心服务范围的应及时向党员群众说明。

法院审判管理制度改革调研汇报

法院审判管理制度改革调研汇报 2015-02-1600:23:00 市中院()号明传《关于组织审判管理制度改革调研》的通知精神,我院组织了民商事、刑事、行政、审管等庭室的人员了座谈,现将座谈内容经整理,按通知分类汇报如下:… 市中院()号明传《关于组织审判管理制度改革调研》的通知精神,我院组织了民商事、刑事、行政、审管等庭室的人员了座谈,现将座谈内容经整理,按通知分类汇报如下:一、当前全省三级法院审判管理组织机构应以审判管理为中心的机构设置模式我院座谈,法院审判管理机构的设置,审判管理的概念定位,从法院的职能上从法院所肩负的使命上,法院集审判、性较强的司法机关,宏观上定位于以审判策略为落脚点,从法院审判工作的职业特点上,是要紧紧独立行使审判权法定职能来保障机制,这里的审判权管理与法官的职业化管理是等同的,从微观上定位于各庭之间的审判,化的资源配置,科学评价法官的审判业绩,为院党组、审委会当好参谋,直接的决策依据。人数较少的法院可改革庭为几个法官办公室,各个法官办公室一类或几类案件,隶属于审管来管理。我院一年来的实践,对管理机构的重新整合,确立了以审判管理机构为中心的三大的职能(政工监察、审判管理、行政管理),条块之间的分工简洁,审判管理的范围越来越大,权威性越来越加显现,法官的质效意识、质量意识了,已了以审管为中心,紧紧审务保障和审判服务的职业化管理模式。二、审判管理的内容包括下列几个审判管理的内容要综合案件审理的各个要素分类,是法官和书记员的审判范围,是思想意识形态政治范畴,是行政服务和行政保障范围,区别,职能上各负其职,、支持,要彻底政治决定化的通管色彩,行政化的模糊色彩,可大至分为三大类,法官队伍的管理,可称为静态的管理,包括法官的管理和培训、书记员队伍的管理、审判资源的配置建议、审判的改革方案、审判调研;案件审理,可称之为的管理,包括案件流程跟踪的节点管理、、司法统计、庭审考评、指标考评、案件质量考评、优秀法律文书考评、疑难案件和化解重大矛盾能力评定、法庭及审判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等。三、审判管理的和价值应定位于下列几点和价值定位的前提,主要是把审判管理法院整体工作位置上。我院研讨,审判工作是法院工作的核心,制定规范,裁判尺度,规范执法,高效的审判运行,其公正性才得以体现,要定位于抓审判质量的稳步上,好的审判质量才能体现司法公正,否则司法公正句空话,法律的严肃性和法院、法官的权威性才能得以体现,法院的公信力也才能得以提升,把落脚点于司法为民的上,审判与了的社会,司法为民才能真正落到实处,其司法的公正性才更广乏的基础。四、与案件管理、审判权行使直接的审判管理包括下列几个审判管理以制度管理为落脚点。制度的制定要自身,制度的实施要防止学用脱节,要工作的流程融入到每个管理的节点,管理法官的理论工具,考评法官的依据,用制度去管人、管事、管物、管案件,把管理的结果直接法官奖惩和用人的依据,记入法官的个人业绩档案;案件流程节点的关口管理。案件送评加大对个案从立案到案卷归档每个流程节点的程序合法性考评,问题、通报问题、解决问题,从(更多精彩来自“秘书不求人”)而审判人员的程序关口意识,更能地程序上的不合法,审判;强化案件的质效考评管理。规则面前人人平等,采用同岗同位考评,实施权利义务均等、机会均等的分案,细化、、技能指标分值,让法官各尽其能,内在的潜力,多办案多得分,少办案少得分的激励先进,鞭策后进的质效指标考核;四是实施难案申报,注重法官的庭审小结考评。要从综合考评法官的审判能力入手,调动法官审理重大疑难案件和化解重大矛盾纠纷能力的性,在办案机会均等的前提下,审理重大疑难案件和化解重大矛盾纠纷能力申报制度,申报评定,肯定其价值的业绩加分,以此激励法官在难案面前不推诿;五是强化案件信息的录入管理,运用科学的手段管理案件的流程节点,使之客观、、;六是好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与行使审判监督权的关系,在不干预审判权独立行使的前提下,地行审判监督职能和案件管理职能,审判管理中的案件流程管理、质效评查与分析、奖惩与错案责任的追究,强化法官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五、当前全省三级法院审判管理组

工作计划与总结管理制度

工作计划与工作总结管理制度 1.0目的 为落实公司目标管理,使公司整体工作方向保持一致,工作条理清晰,定位明确,提高工作效率.实行规范化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2.0适用范围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 3.0内容 3.1 各部门根据公司和部门实际,制定本部门月工作计划、周工作计划,月、周工作计划采用统一 格式编制,每月的工作计划必须于当月的5日17:00前交人事部,每周五17:00前必须提交下周工作计划到人事部。 3.2 各总监、经理、主管应根据公司发展需要,围绕公司领导下达的指令,对所管辖的各部门计划 进行整合,列出工作计划。 3.3 人事部于每月6日17:00前将各部门工作计划汇总交总经理,于每周六17:00前将周工作 计划汇总交总经理。 3.4 月、周工作计划必须要有明确的工作任务、计划完成日期、责任部门、责任人,工作应达成的 重点目标等。 3.5 各部门在编制工作计划时,必须对上周、上月的工作计划作出工作总结,正在进行的工作要 说明工作进展程度,未能按期完成的工作计划必须说明未完成的原因及预计完成时间。3.6 工作计划的跟进与实施 3.6.1 各部门应逐级下达工作计划,明确工作的实施责任人,确保各项重点工作的落实。 3.6.2 各部门负责本部门重点工作的协调与监控,负责协助落实各项重点工作。 3.6.3 各部门在调整工作计划、工作计划不能实行或中途终止时,应及时反馈人事部,并说明原 因。 3.6.4 人事部于每周六、每月底举行工作总结会。会议内容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3.6. 4.1 通报上周、上月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和工作计划。 3.6. 4.2 各部门通报近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及需要协助解决的事项。 3.6. 4.3 公司对下阶段工作提出要求和指引。 4.0 工作计划管理 4.1 各部门没有按时提交工作计划、工作总结的,处罚款100元/次。 4.2 工作计划与总结的内容不完整(重要工作未列入、总经理指示的重点工作未列入等),每遗漏

机关事务中心会务管理办法

机关事务管理中心会务管理办法 机关事务管理中心目前接管的会议室有:市政府大楼(301、302、310、319、贵宾室);123市民服务中心大楼(310、406、606、8楼阶梯会议室、8楼视频会议室)。为了更好的服务市委、市政府领导的会务接待工作,特制订如下会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会务人员要服从领导,听从分配,工作尽职尽责, 避免纰漏; 第二条因个人行为对会务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公开批评或罚款,特别严重者直接调离岗位; 第三条会议室服务员接到会议通知后,要提前进行相关会议准备,参照《机关事务管理中心会议室服务流程及标准》、《机关事务管理中心会议室服务员接待细化标准》,高标准完成会务接待工作; 第四条爱岗敬业,忠于职守,不迟到早退,电话24小时开机,及时接听,随叫随到; 第五条会务人员要合理的使用会议室备品,并对备品的使用情况详细掌握,做到勤俭节约,不足及时申请补充; 第六条会务人员要政治思想好、品行端正、作风正派,不背后谈论领导的言行举止; 第七条会务人员爱护设备设施,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如没有解决要再次上报、多次上报直到问题解决; 第八条负责会务工作的科室人员要提前到达会场,做好会议前的服务监管工作,会议结束后检查好各项善后工作的落实情况; 第九条严格执行卫生消毒制度,对茶具等用品做到一会一消毒; 第十条学习消防知识,掌握各种消防器材的使用,发现安全隐患,及时上报,共同做好防火、防盗、防漏水等工作,保证会议安全; 第十一条会议室钥匙指定专人谨慎保管,及时开关; 第十二条会议室服务员有事需向科室负责人请假报备,不得私自出现串岗、脱岗、离岗现象; 第十三条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论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演变与特点

论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演变与特点 篇一: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演变 第一章夏商时期的司法 夏商的司法制度 关于夏商的司法体制,没有具体划分,其政治体制在以帝国程度上就是其司法体制的原型。夏商的政治体制有内服和外服之分,内服即中央和王室机构体系,外服即地方诸侯机构体系。夏商比较专门的司法机构体系史书上无记载。 夏司法制度 1.司法机关 大理:中央最高司法管 士:地方司法官 蒙士:基层司法官 2.审判制度 “神判”、“天罚” 3.监狱的设置 “圜土”、“夏台” 商司法制度 1.司法机构 司寇:中央最高审判机构

士:地方司法官 蒙士:基层司法官 2.审判制度 (1)重案: 三审,即史与正的审理、大司寇的复审、三公参听的再审。 (2)疑案: “疑案,泛与众共之,众疑,赫之,必察大小之比以成之。”——《礼记·表记》 (3)量刑: 可轻可重者,主张从轻; 可宽可严时,主张从宽。 3.监狱的设置 “圜土” “囹圄”:“所以拘罪人” 夏商的司法总结 其司法主要有以下之特点:1.,尚未从行政、军事体制及其职能中分商两代的司法体制及其职能离出来,它们基本上是合而为一体。2.商两代属于中国权法时代,司法制度具有鲜明的天讨、天罚、神判的特色。司法审判大权握足于各级奴隶主宗主手中。 3.着司法审判制度的产生,作为刑罚执行机构的监狱也开始出现。第二章西周的司法制度 1)司法机关的设置:自上而下依次为:①周王②大司寇③小司寇,地

方效仿中央,地方司法机构主要是指天子京师和诸侯国都之下或基层地方执行司法事务的官职或机构。 2)诉讼审判制度:1肺石达穷民,路鼓制度2证据制度:仅控告而无证据则不受理,至于证据来源,首先允许刑讯逼供,就是要求必须要有口供。并且以当众宰牲发誓为诉讼辅佐证据。3五听制度:辞,色,气,耳,目五听,察言观色等技巧。4审理时限:收禁人犯五六天后才进行审理。尽心断狱,甚之又甚。5季节与司法:春夏不受,秋冬行刑。6三敕与民主司法7八议制度:规定亲故贤能,功贵勤宾不能采取一般程序审理,必须采取朝廷特别会议由周王最后定夺。这是后世八议制度的起源。8宣读行书制度:是后世读鞠乞鞠的来源。9审判程序:一般死刑案件的审理程序一般要经过二审终审,三宥程序仅仅适用于贵族。10法律宣教制度,周礼的悬法象魏很可能是最早的法律宣传普及教育制度。 3)司法较前代之发展:1体系更加完备,制度更加成熟2统治放于司法权下,权责进一步分明3司法审判程序进一步严格人性化,重视对人的法律教育。 第三章春秋战国时期司法制度 (一)司法改革 1.就司法机关而言,剥夺了旧贵族的司法审判权,改由封建职 业官僚掌握。 2.就司法形式和审判程序而言,改罪行擅断为依法断案,变秘密审判为公开审判。

便民服务中心管理制度

便民服务中心管理制度工作人员守则 服务宗旨,时刻谨记,加强学习,一专多能;办事程序,规范严谨,依法办事,公开公正;坚守岗位,服务民众,优化流程,方便群众;首问责任,认真履行,文明礼貌,周到热情;执行制度,严肃认真,廉洁勤政,不徇私情;服从领导,团结群众,爱岗敬业,诚实守信。

首问责任制度 1、首问责任人即群众办事时,第一个被询问的中心工作人员。要按照群众提出的事项或要求,无论是否属于自己职责(权)范围内的,都负有接待、解答、记录、办理或引导办理的责任。对属于自己职责(权)范围内的,要依照程序规定办理。对不属于自己职责(权)范围内的,应及时将办事群众引导给具体经办人员处,直到有人办理为止。对需要请示汇报的事项,应及时向有关领导请示汇报并告知办事人后方为首问办结。 2、第一个受理办事群众的工作人员即为首办责任人。首办责任人应根据实际情况,对受理事项,能立即办理的应立即办理,不能立即办理的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办理。 3、首办责任人要及时向群众回复反馈所办理事项的结果与征求意见和建议。 4、首问、首办责任人未按要求履行职责的,要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对造成严重后果的或屡教不改,严重损害机关形象者,依照有关政策法规给予相应处理。首问责任制的执行情况,列入窗口工作人员考评和年度考核内容。

服务承诺制度 1、服务承诺制度是指将服务内容、程序、时限及服务标准等事项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所承诺事项的落实,自觉接受群众监督的制度。 2、承诺办事程序。当群众来办事时,工作人员应将规定办事程序告知办事群众,并严格按程序办理。 3、承诺办事时限。对群众所办事项,能立即办结的应立即办结,对不能立即办结的应向群众承诺办结期限。 4、承诺廉洁办事。对办事群众提出吃、赠送礼品、礼金时,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得接受吃请或收受礼品、礼金。不得违规收取任何费用。 5、承诺文明办事,依法办事。对群众做到热情、和谦、有理、有节、文明。要以高度的责任感、认真、耐心、及时办理各类事项。

浅谈审判制度的改革及完善(一)

浅谈审判制度的改革及完善(一) 论文关键词]审判制度审判原则完善措施论文摘要]我国现行的审判制度存在诸多的不足之处,亟需改革和完善,目的是确保严格执法,消除司法腐败,真正实现司法公正。本文拟从几个角度讨论审判制度改革和完善的措施及可能性。 审判方式改革的目的就是确保严格执法,消除司法腐败,真正实现司法公正。当前国内讨论最多的就是如何全面落实公开审判原则,将法庭的整个审判活动置于当事人及群众的监督之下,放权给合议庭和独任审判员,最终的目标是实现法官独立,即指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不受来自法院外部的干涉和法院系统内部的干涉。法官独立是现代司法制度的核心和基石,目前改革的关键是改革和完善审判制度。 如何改革与完善我国的审判制度,以达到司法公正的目的,笔者认为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需要改革和完善。 一、进一步落实独立审判原则,改革法院体制和人、财管理模式 要在我国建立以法官为中心的审判机制,这就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精简法官,对现有法官进行分流。采取考核的办法,择优录取部分业务能力强,素质较高的法官继续担任法官,建立名符其实的法官队伍。 2.建立科学的书记员管理体制。司法考试已经切断了书记员直通法官的通道,但多数法院对书记员的管理仍是维持现状,法官多书记员少的现状并没有改变。书记员没有统一的管理机构,而是分配到各审判庭,只负责所在审判庭的书记员工作。由于书记员少,有的审判庭根本没有书记员,法官仍然要担任书记员的工作。因此,应建立科学的书记员管理体制。设立一个管理书记员的机构,将书记员相对集中管理,但并不集中办公,而是将书记员相对固定为某一审判庭服务,如遇其他审判庭书记员人手不够,则由书记员管理机构根据各审判庭的工作需求统一调配。 3.简化法院司法行政管理机构的设置。现在每个法院都设有相似的行政机构,且数量较多,在高级法院甚至比审判机构多,级别与审判机构同级,有的甚至高半级,在很大程度上冲淡了审判机构和法官的中心地位。因此,应围绕着服务于审判工作为标准改组现有的司法行政管理机构,在法院内部建立统一的司法行政管理机构,统管法院的所有行政事务,并给每位法官配备专职助手。 4.建立单独的执行员管理体制。现在的执行员和审判员的地位和待遇是同等的,管理也是与审判员混合在一起,所有的执行员都被任命为法官。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行工作由执行员执行,这就排除了法官搞执行的权力和义务。根据法官法的规定执行员不是法官,而现在的执行员都是双重身份,这是不合法的。因此,确有必要建立执行员管理体制,将执行员从法官队伍中分离出来,使执行员成为一种专门的职业。 5.使法院的经费与地方财政分离,各级法院的经费由中央财政预算或者由中央规定标准在地方财政中实行单列。目前体制最大弊端是采用地方经费包干的作法,导致法院在经费上过多地依赖于地方。要做到司法公正,应地方法院经费独立于地方政府,必然使法院真正获得经济上的独立,斩断地方保护主义滋生的一个重要根源。 6.改革审判委员会,取消审判委员会对个案的决定权。审判委员会不参加开庭,而是由合议庭向其汇报,由其讨论并决定案件如何判决,是合法的“暗箱操作”。审判委员会是我国特有的一种审判组织形式,实行民主集中制,它的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的或疑难的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这种组织形式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无疑是对我国审判事业的发展起过积极的作用,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这种具有行政色彩的组织形式已经不合时宜了。审判委员会对个案有决定权,对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必须执行,造成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局面。一方面阻碍了法官个人主观能动性的发挥;另一方面又成了法官逃避责任的避风港。由审判委员会来讨论决定案件,造成有的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并不是

企业工作计划管理制度

工作计划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基础管理水平,确保各项重点工作及时落实及经营活动的有序开展,加强工作计划管理,通过目标管理和过程控制提高各部门的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工作计划包括年度工作计划、月度工作计划、周工作计划及阶段性工作计划。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各部门(分子公司、项目)(以下称各部门)。总裁(经理)办公会会议中下发的工作执行指令将纳入各部门的工作计划中,并对其按时反馈与完成情况进行通报与考核。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全体,各分子公司参照本制度自行建立《工作计划管理制度》,分子公司的《工作计划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纳入分子公司总经理考核指标之中。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总裁(经)办职责 总裁(经)办职责是工作计划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项集团工作计划的协调、管理和评价。总经办主任兼任工作计划主管,其主要职责为:(一)负责组织编制、跟进和落实工作计划,负责跟进、落实项工作计划会议和董事长/总裁指令中的各项重点工作,并指引各单位编制部门工作计划。 (二)负责督促实施、跟进各部门重点工作,及时分析、总结、反馈各项管理信息。 (三)负责在董事长/总裁的指导和监督下,建立、维护公司工作计

划管理和评价体系,并对集团及各部门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和评价。 第六条各部门职责 各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工作计划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工作计划的编制、跟进、落实、评价等负管理责任。各部门计划员(一般为部门负责人或相关业务组主管)的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组织编制本部门工作计划,在必要时组织并指引本部门人员编制小组或个人工作计划。 (二)负责与集团保持工作计划衔接关系,并接受集团工作计划主管的业务指导和监控。 (三)负责组织跟进、协调、落实本部门工作计划,及协调、落实集团重点工作计划。 (四)负责建立、维护本部门工作计划管理体系,并对本部门工作计划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和评价。 (五)负责部门工作计划的上报与计划执行情况的总结。 第三章工作计划编制 第七条年度工作计划的编制及要求 (一)每年12月由总裁(经)办根据公司经营发展规划编制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各部门据以制定本部门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各部门年度工作计划由董事长/总裁批准,集团总裁(经)办备案。 (二)具体年度工作计划(含半年度总结)的具体要求由公司总裁(经)办另行通知要求。 第八条月度工作计划的编制及要求 (一)各部门根据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及各种会议中的决议等,制定

机关服务中心工作及岗位职责

机关服务中心工作及岗位职责一、机关服务中心及各处室主要职责 1、机关服务中心工作职责机关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所属事业单位主要是为机关日常工作提供后勤保障服务。具体职责是 1 承担机关后勤事务工作。 2 受托管理国有资产并负责保值增值。 3 搞好机关职工生活福利。 4 负责机关安全保卫工作。 5 完成交办的其他事项。“三定”方案中规定的办公厅“管理机关安全保卫、后勤服务和其他行政事务”的职能由中心承担。 2、办公室工作职责 1 负责中心人事劳资管理有关工作 2 承担中心财务管 理具体事宜 3 负责中心的文秘、保密、公文运转工作 4 协助中心领导处理日常事务 5 负责中心印章的管理 6 参与 中心内部各种规章制度的制定为中心领导提供工作情况分 析和建议 7 安排中心各种会议落实和执行会议决议 8 完 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3、总务处工作职责 1 负责管理机关行政后勤事务工作 2 负责固定资产、办公设备、办公用品的政府采购及相关管理工作 3 负责机关车辆管理提供交通运输保障 4 负责机关医疗卫生工作 5 承担机关办公 用房、职工住房的管理及相关具体工作 6 负责机关文印管理工作 7 落实中心内部有关制度的执行 8 完成领导交办 的其他工作。 4、经营处工作职责 1 对会内委托经营性资产进行管理提出经营方案并组织实施保证合同的兑现确保 资产的保值增值 2 向中心控股、参股公司派股东代表、董

事、监事 3 负责联系会内相关部门的培训及出版发行的相关经营工作 4 负责对控股公司的经营审计工作 5 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二、机关服务中心领导岗位职责 1、机关服务中心主任岗位职责 1 主持中心全面工作 2 负责提出机关行政事务管理、后勤服务保障、经营创收工作发展规划研究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及实施方案组织完成工作总结 3 组织制定中心的各项管理制度并对制度的实施进行监督和考核 4 根据机关行政后勤工作整体规划和要求与机关签订并履行服务协议 5 负责中心员工的思想教育理论学习业务培训 6 负责审定和签发中心的各类公文 7 负责审批中心年度经费预决算和各项经费的开支 8 组织、检查、督促中心各部门完成工作任务协调与机关各方面关系 9 负责中心党的建设工作 10 完成会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2、机关服务中心副主任岗位职责 1 协助主任开展工作主任出差或休假时受主任委托主持中心工作 2 参与内部重要问题的研究和决策 3 负责制定分管工作计划及实施措施完成工作总结 4 负责审核分管部门代中心起草的或上报的各类公文 5 负责分管部门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理论学习、业务培训、安全教育和工作考核 6 负责协调分管部门之间的内外工作关系建立良好的工作氛围 7 组织、检查、督促分管部门人员完成工作任务提高工作效率 8 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3、办公室主任岗位职责协助中心主任做好本职工作

服务中心管理制度(范本) - 制度大全

服务中心管理制度(范本) -制度大全 服务中心管理制度(范本)之相关制度和职责,一、商户进驻管理制度1、商户进驻时必须办理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其它相关的经营证件,合法经营。2、商户必须接受校方及有关部门的统一管理,自觉遵守各项管理规定,维护学生... 一、商户进驻管理制度 1、商户进驻时必须办理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其它相关的经营证件,合法经营。 2、商户必须接受校方及有关部门的统一管理,自觉遵守各项管理规定,维护学生服务中心的统一形象。 3、商户对所销售的商品必须遵守国家“新三包”规定和国家其他相关规定,应为学生提供包退、包换、包修等售后服务工作,所售的商品给学生造成损失的,由商户全部负责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4、商户不得损坏和妨碍公共设施,自觉遵守学生服务中心的有关消防、禁烟、用电、卫生等管理规定。 5、不得改变、破坏、堵塞公共设施,不得在公共区域的设施上设置或留下任何物品及垃圾,不得将公共设施改做商业和私人用途。 6、商户在经营过程中由于自身的原因在财产、安全、防火、防盗等方面造成的一切损失,其责任由商户承担。 二、商户经营管理制度 (一)商铺装修制度 1、商铺的内外装修、高度、尺寸、材质和工艺必须符合装修要求和标准。 2、商铺装修必须接受统一审核、管理,符合各项装修规定标准,并经审核后,方可装修,装修竣工时,进行全面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二)营业人员管理制度 1、营业人员在经营过程中必须规范自己的言行,使用礼貌用语,行为得体,有礼有节,介绍商品应实事求是,不得诋毁同行,不得欺瞒、嘲讽学生。不酗酒、不打闹、不赌博、不吸烟、不随地吐痰、不聚堆闲聊、不乱扔杂物、不说污言秽语。 2、不私接电源,不使用电磁炉等大功率的电器,不将易燃易爆物品带以及宠物带入学生服务中心、洗澡中心、连廊内。 3、自觉维护其他商铺内外和公共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将垃圾放入指定地方,不得人为造成污染。 (三)物价、质量、计量管理制度 1、商户必须对所经营的商品质量负责,不得经营任何假冒伪劣和质次价高、质价不符的商品,必须使用国家标准的计量器具,不得缺斤少两,欺骗学生。 2、商户经营的商品应具有完整的产品标识、厂名、厂址、品名、规格、等级、成分、含量,并提供商品质量检验报告。 3、商户所经营的商品价格不得高于周围其他同类商场的商品售价,要求明码标价,明折明扣。同时必须接受有关部门对其商品价格的监督和检查。 (四)营业时间管理制度

对审判委员会制度改革的思考和探索

对审判委员会制度改革的思考和探索 审判委员会制度是我国独具特色的一项司法审判制度,在五十多年的社会主义司法实践中发 挥了重要的作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化,社会公众对人民法 院司法水平要求不断提高,现行的审判委员会制度无论是在组织形式、职能定位,还是在工 作程序和方式上存在的问题日益显露,其发展现状已滞后于现代司法理念,与公正、高效审 判宗旨的需要已不相适应,改进和完善审判委员会制度势在必行。现结合司法实践,谈谈对 审判委员会制度改革的几点思考和体会。 一、审判委员会组织形式应由领导型向专业型转变 审判委员会是法定审判组织,应由符合其自身特点和职责要求的人员组成。而现行的审判委 员会则沿袭了我国行政管理机制的传统模式,委员由院长、副院长、审判业务庭庭长及相关 部门负责人组成。这些人员大多是资深法官,在案件研究中政治敏锐性和把握全局的能力较强,但是,由于受分管或从事审判业务工作的限制,一些委员往往只熟悉自己所分管或从事 的审判业务,而不熟悉其它的审判业务,势必会影响审判委员会研究案件的质量。随着法律 法规的不断细化,案件类型和分工更加具体明确,审判工作的专业性越来越强,要求每个委 员既通刑事、行政、又通民事、商事,确实是勉为其难。因此,审判委员会应走专业化的道路。 目前,司法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审判委员会组织形式实行专业化提出了不少观点和建议。审判 委员会组织形式应符合审判规律的内在要求,一是要改革审判委员会委员的选任程序,改变 审判委员会委员和行政职务完全挂钩的做法,通过公开竟聘,民主评议等形式把那些业务精通、政治过硬、作风正派的法官选进审判委员会。二是在审判委员会之下成立若干审判委员 会专业分会,如审判委员会民事、刑事、行政分会等,其成员应由从事相关专业的优秀法官 组成,审判委员会专业分会只讨论决定各相关业务的案件。在设立审判委员会专业分会后, 各级法院统一的审判委员会仍然需要保留,审判委员会专业分会接受审判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一方面可以协调各专业分会的联系,另一方面便于对涉及多个专业的重大疑难案件以及 事关全局性、整体性、普遍性的审判问题的研究,强化宏观指导。三是要加强对审判委员会 委员的教育培训,提高委员履行职责的能力。审判委员会成员必须提高自身素质,适应审判 委员会发挥职能的需要。要创造各种机会和条件,组织委员先学一步,多学一点,使其业务 能力始终能够代表全院的最高水平。 近年来,一些法院在审判委员会专业化改革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审判委员会专业组的职能 主要有:一是专业范围内讨论研究重大疑难案件,对案件质量和效率进行把关。二是结合协 调相关业务部门工作,加强监督和考核,落实质量目标管理责任。三是针对审判工作中的重点、热点、难点以及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总结审判经验,制定指导法 院相关业务的规范性意见,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考虑到审判委员会专业尚不是法定 审判组织,明确规定专业组在对案件的研究把关上,其意见只是指导参考性意见,而不是决 定性意见,当合议庭与专业组意见不一致时,仍须提交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审判委员会专 业组设立以来,由于其专业性强,熟悉相关业务工作,因此,在案件研究中能够抓住案件的 焦点和关键,审判委员会专业组除对案件进行把关,还加强了对全市法院审判业务工作的指导。 二、审判委员会工作职能应由研究案件型向宏观指导型转变 审判委员会的主要职能应是研究有关审判工作的根本性和全局性问题,而不仅仅是对案件的 讨论研究。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有关法律对审判委员会研究案件的范围没有严格界定,使 得许多一般案件被提交到审判委员会上讨论决定。加之,有关法律对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案 件的程序没有严格规定,往往存在谁愿意提交就可以提交,想何时提交就何时提交的随意性。从而造成审判委员会往往陷入大量具体案件的讨论研究之中,没有足够的精力对审判工作中

部门工作计划管理办法(详细版)

部门工作计划管理办法 第 一 篇 : 工 作 计 划
各 中 心 、 职 能 部 门 月 工 作 计 划 管 理 办 法 为使公司各部门工作有目标、有计划地开展工作,努力达到“职责明晰、目 标明确、管理到位、不留空白”之目的,充分体现“工作有作为,过失有承担” 的 效 果 , 特 制 定 本 管 理 办 法 。 一、总经办为各中心、各职能部门月计划的收集和跟踪部门; 二、任何部门都要按照本办法要求,如实、不漏项填写内容,并按照规定 时 间 和 上 报 程 序 及 时 上 报 ; 三、 上报程序: 部门负责人填写计划表 (签字) →上报公司常务副总 (签字) → 交 总 经 办 备 案 跟 踪 ; 四 、 上 报 时 间 : 每 月 28 日 上 报 下 月 计 划 ; 五、各中心、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将月计划分解到每周,并积极配合总经办工 作 , 如 实 向 总 经 办 反 映 工 作 计 划 执 行 情 况 ; 六、 总经办在跟踪计划上报时间过程中, 对执行不力的部门负责人进行处理; 七 、 以 上 未 做 到 的 , 每 项 每 次 对 部 门 责 任 人 处 罚 200 元 ; 八、在计划实施过程中,“主要业务、工作”一栏中,未按照计划时间完成 时(特殊情况未完成时,应及时向总经办说明原因),对部门负责人处罚 500 元 ; “ 日 常 工 作 ” 一 栏 中 , 未 完 成 时 , 对 部 门 负 责 人 处 罚 300 元 。 九 、 本 办 法 自 2019 年 月 日 起 执 行 。 附 : 《 月 份 工 作 计 划 表 》
第二篇:工作计划管理办法 (试行) 根据公司的管理需求,公司各部门及各级员工应对每月、周、日的工作计划 及其完成情况进行自报、自查,以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公司整体工作计划 的完成,考量部门和员工个人的工作绩效。具体要求如下: 一、工作计划的编制与内容 (一)、编制 1、个人的工作计划。由个人编制,直接上级进行审定。 (1)一般员工由所在部门的负责人审定;

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工作管理制度

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工作管理制度 (一)、建立健全首问首办责任制、限时办结制、服务承诺制、问责制四项制度: 1、首问首办责任制: (1)服务对象来人、来电、来信或者咨询、办理业务, 首问首办责任人应当按照职责和程序,认真登记、及时办理 或引导、帮助联系、给予答复解释的制度。本制度所称首问 首办责任人,是指责任单位接待服务对象咨询、办事的第一 位工作人员。 (2)首问首办应当遵循热情主动,文明履职,廉洁高效,服务规范,方便群众的原则。 (3)首问首办责任制实行登记制度,对服务对象的姓 名、单位、时间、咨询、办理事项、办理结果、联系方式等 进行登记,以备查询。 2、限时办结制及服务承诺制: (1)在向服务对象提供审核、审批或其他公共服务时,应当按照便民便利、优质高效的原则,确定承诺办理时限(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对办理事项有明确时限规定的)。 (2)各窗口应当按照本制度,将服务事项承诺办理时限分解细化,编制流程图,内容包括办理事项、办理环节、办理机构、责任岗位、办理时限等,使每项工作、每个程序、每个环节都做到责任明确、时限具体、要求清楚。 (3)各窗口应当最低限度地减少办事环节、简化办事程序、缩短办事时限、削减前置性条件,提高工作效率,方便服务对象。凡登记类,只要资料证件齐全,当场当时办结;凡备案类,只要资料证件齐全,当天办结;凡审批类,一般情况三个工作日内办结、特殊情况七个工作日内办结。对于其他服务事项,凡能即时办结的要即时办结,

能当日办结的要当日办结,确实一时办结不了的也要最大限度地压缩办结时限,并做好解释工作。 (4)各窗口对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办理的,应当告知服务对象并说明原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另有规定的,遵从其他规定。 (5)各窗口办理的事项需要经过上级机关批准的,应当在承诺期未满前上报,并告知服务对象本部门上报的时间,上级批准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承诺办结的时限。 3、问责制: 由于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本着坚持权责统一、实事求是、公正公平和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依照相关问责办法对责任人进行问责。 (二)、一次性告知制: 1、政策咨询、办理事项时,杜绝推诿敷衍、导致当事人不满意的现象;杜绝与群众争吵或因服务态度、工作质量问题被群众投诉、被有关部门批评或被媒体曝光的情况; 2、严格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度,避免因告知不清,导致 服务对象往返跑路的情况; 3、杜绝上班时间搁挂电话,对群众电话咨询不认真答复的情况。 (三)、服务代办制度: 社区设立便民服务代办点,设置一名便民服务代理员,代理员要做好代办事项记录。代办实行主动服务和预约服务,确保“群众常办事项天天办,特殊事项定期办”。 (四)、A、B角工作制: 各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坚守工作岗位。业务 工作要实行A、B角工作制,相互补位、及时顶岗,避免出现无人在岗的情况。提倡工作人员一岗多责,一岗多能,确保各项工作运转正常,因特殊情况离开工作岗位的,要以留言、启事等方式实行告知。 (五)、便民联系卡制度

工作计划规范管理制度

工作计划规范管理制度 为确保公司工作计划目标的有效分解和落实,及时掌握工作状态,落实目标管理,促进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有序开展,强化计划执行力度,提高计划管理的效率和效果,特制订本制度。 一、计划目的 使分项工作和整体工作方向保持一致,工作条理清晰,点位明确,管理规范,顺利实施公司的生产经营目标。 二、计划种类 (一)按性质分为公司计划、部门计划和个人计划。 (二)按时间分为年度计划、月计划和项目节点计划。 三、计划要素 计划要素包括计划内容、责任主体、完成时间和考核标准。 (一)计划内容:是指工作具体内容,要求描述要具体、明确,与实际一致,不得含糊其辞; (二)责任人:每项具体工作必须有明确的责任人; (三)完成时间:每项工作均应有明确的完成时间,完成时间必须与公司总体工作节点一致; (四)考核标准:每项工作必须有明确可考核的标准,不得模棱两可。 四、计划节点 (一)年度计划: 年度计划应在每年末12月20日(节假日提前)前将第二年度年度计划编制、审核完成并公布。年度计划考核时间为上年末月26日至本年末月25日止,编制时间为每年11月1日至12月20日间。 (二)月计划

月计划应在每月24日(节假日提前)前将下月计划编制、审核完成并上报公司办公室,以便监督落实和考核。月计划考核时间为上月26日至当月25日止。每月22日下午4:00以会议形式制定月计划(节假日提前)。 (三)节点计划 项目工程于公司确定之日起5日内、临近节点工程于节点前3个月制定倒计时计划,由分管领导组织相关人员、办公室通过会议的形式制定,报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五、计划编制 (一)公司实行部门计划和个人计划相结合的管理形式,行财类管理人员主管级以上人员、工程技术类管理人员现场代表及以上人员需要制定个人计划,部门负责人计划代替部门计划;工作计划内容为本部门(岗位)职责规定的工作内容、各种会议决议及上级临时安排的工作任务;工作计划采用统一的格式编制(见附件),由办公室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工作计划必须由部门第一责任人认可后上传公司办公室; (二)副总经理应根据分管工作总体经目标,结合公司总经理临时下达的指令,对所管辖的各部门计划进行整合,列出需要跟踪和检查的重要事件。 (三)办公室负责于每月26日前将各部门月工作计划上报董事长、总经理。 (四)工作计划必须按以下要求编制。 1、主要工作内容:部门(岗位)职责规定、在计划时间段内应实施或完成的工作事项,会议决议、上级领导临时安排的工作实现;工作事项描述简约、明确、具体。 2、完成日期:指预计完成某项工作事项的具体日期,跨计划时间段的工作事项要明确本计划时段内应完成程度。 3、责任主体:工作计划中必须明确各项工作的责任主体,落实到个人。 4、目标设定:重点工作事项必须设定达成目标,跨度工作应设定阶段目标,并在阶段工作总结中对目标达成情况进行自我评价。 5、工作计划必须根据公司年度经营目标及项目节点计划分解行成月计划的重点内容,年度工作计划中的重点工作应在月工作计划中具体体现,避免造成工作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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