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档网
当前位置:搜档网 › xxx商会章程

xxx商会章程

xxx商会章程
xxx商会章程

xxx商会章程

(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为“xxx商会”。

第二条商会的性质:本商会由xxx经营和投资并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自愿形成的地区性、联合性、非营业性社会团体。具有统战性、经济性、民间性。

第三条本会宗旨是推动xx的经济合作,拓展经济纵横联系、加强相互协调、促进两地经济的全面发展和共同进步。

第四条本会以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为准绳,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以服务会员、服务阿坝为主要任务。充分发挥各会员之所长,整合会员社会资源,使本会成为xx两地经济发展的纽带、沟通信息的渠道、密切政府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企业与人才之间联系的桥梁、积极反映民意。为xxx两地的经济发展,光彩事业的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贡献。

第五条本会登记管理机关是xxx,接受业务主管单位xxxx、xxx指导。

第六条本会会址:xxx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会的主要业务范围是:

1、宣传贯彻党和国家及地方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引导会员企业依法经营,组织各种招商活动,积极为成阿两地经贸合作出谋划策、为招商引资牵线搭桥、穿针引线。

2、组织相关成阿两地经济互动、经贸合作的研讨。

3、促进会员、企业、银行、政府之间的联系,为会员企业引进资金、引进技术、引进人才开辟渠道。

4、促进地区之间、企业之间的信息交流,开展有关咨询、法律和业务培训,组织各种展览、展销、展出和经贸洽谈活动。

5、组织会员进行各种学习、参观、考察和调查研究活动,促进会员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宣传推介会员的经营管理经验和先进典型事迹。

6、组织会员参与社会公益活动,积极支持社会公益和慈善事业。

7、听取、汇集并向政府职能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建议,积极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处理好各方面关系,为会员排忧解难。

8、支持、配合业务主管部门及其他政府部门的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

9、承担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委托和交办的工作。

10、编辑出版商会期刊和有关书籍资料,积极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活动,促进会员之间的友谊和交流。

11、协调本商会与全国各省市商会的联系,促进本商会与全国各省市的经济发展和社会交流。

第三章会员

第八条xxx商会入会原则,本商会会员均为企业(含个体)会员。

1、拥护本商会章程,有加入本商会意愿,政治立场坚定,在经营活动中无严重违约纠纷。

2、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3、单位会员:xxx人士或企业在x注册登记的企业,经审批,可成为本会会员。

4、凡xxx专家、学者或知名人士提出申请,经审批,可成为本会顾问。

第九条入会的程序:

1、向本会秘书处、会员部提交入会申请书;

2、由会员部进行初审;

3、由秘书处审议,报会长会议批准;

4、会长会议批准后,由秘书处向入会人发出同意入会和缴纳入会费的通知;

5、发放会员牌、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的权利:

1、会员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会员有权对本会所举行的各种会务活动提出建议和批评;

3、会员如有需求,可向本会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经会长会议研究,可获得本会符合法律和商会功能的支持和帮助;

4、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5、对本会财务收支状况进行监督;

6、获得本会提供的信息、咨询服务。

第十一条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2、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3、为本会提供有价值的信息,为当地经济发展献计献策;

4、接受本会交办的任务和相关事项;

5、按规定缴纳年度会费。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和除名:

(一)、会员退会应向本会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并经批准;

(二)、会员如超过一年时间不能履行会员义务的,可视为退会;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本会予以除名:

1、违反国家法律、受刑事处罚的;

2、被会员检举或本会发现从事非法活动被查实的;

3、个人行为对本会名誉有重大损毁的;

4、违反本会制度和章程,情节严重的。

会员除名须经理事会审议决定,并在本会刊物和网站上通报。

第四章组织机构的职能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通过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通过理事会的年度工作计划、预算报告及其他重大事项;

5、制定和修改本商会会费标准;

6、决定终止事项。

第十四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代表大会须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方为有效,事项表决须到会会员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除本章程第十三条以外的一般事项,可由会长会、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决议,但到会人数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为有效,决议事项表决须到会人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般事项会员大会可以采用视频、电子邮件、电话、传真等方式,实现部分会员远程参会和表决。对表决事项未明确表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视为赞成与会人员的多数表决意见。本会的其他会议的参会和表决均可按本款规定进行。

第十五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会成员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六条理事会设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常务副会长、会长。聘任秘书长、副秘书长。聘请名誉会长、顾问。

第十七条理事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指导机关审核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和理事;

3、通过秘书长、副秘书长、部门和派出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4、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5、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报告财务状况;

6、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年度工作计划;

7、决定会员的除名;

8、领导本会开展工作;

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出席会议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有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至两次。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的第1、3、4、5、6、8、9、10项职权。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增加或减少开会次数。

第二十四条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商界中有一定影响和代表性,有群众基础并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管理能力;

3、任职最高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热心会务并能公正处理本会一切工作;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7、未受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机关和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本会各种会议;

2、提名聘任秘书长人选;

3、检查理事会落实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情况;

4、检查督促秘书处的工作情况;

5、组织制定本会发展规划和目标;

6、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会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本会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2、根据会长提议,参与制定本会工作安排;

3、受会长委托行使会长职权。

4、参加会长会,研究、决策商会发展规划和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1、主持起草本会各项规章制度和各种文件、资料。

2、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3、协调、联络各分支机构、各部门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

年度工作计划。;

4、提名副秘书长、各部门负责人、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名单,报理事会表决通过。

5、向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6、处理其它日常事务和审批经费开支。

第五章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资金来源:

1、会费;

2、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3、有关团体、企业和个人资助或捐赠;

4、其它合法收入及存款利息等。

第三十条本商会会费标准(年):

会费标准由本会理事会结合实际讨论确定。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会业务范围、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本会配备专职、兼职财务工作人员。实行现金与账务分离,财务支出需经会长审批,严格执行财务制度,接受财税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时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本会财务应定期审计,向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报告。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方能生效。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分立、合并等种种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七条本会的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指导机关备案,由登记机关审查同意。

第三十八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指导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指导机关和社团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四十条本会经过社团登记批准注销后即为终止。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章程项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自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报指导机关和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相关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