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档网
当前位置:搜档网 › 流动人口管理实施方案管理办法

流动人口管理实施方案管理办法

流动人口管理实施方案管理办法
流动人口管理实施方案管理办法

流动人口管理实施方案

管理办法

-CAL-FENGHAI-(2020YEAR-YICAI)_JINGBIAN

任综治委[2012]27号

任桥镇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理顺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体制,及时掌握我镇流动人口的动态,切实保障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树立任桥镇对外的良好形象。根据县综治委工作要求,结合我镇实际情况,经研究制定以下流动人口管理工作方案:

一、成立组织

成立任桥镇流动人口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镇长洪新河担任,副组长由党委副书记李景芬担任,派出所、计生办、综治办、共青团、妇联、招商办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任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任桥派出所,派出所所长刘成任办公室主任。

二、工作步骤

(一)广泛动员,做好宣传工作

由镇政府组织工作人员到街道和机关单位各村、组进行走访并发放传单以此来大力的进行宣传,使加强流动人口管

理的重要性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并得到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使我们的管理工作顺利进行。

(二)摸清底数,确立清理整治重点

在做好宣传的基础上,深入开展调查摸底,组织力量,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深入到各村、组全面进行清理整治。(1)对不符合安全条件的房屋出租户依法取缔,对住宿登记制度不落实和租住身份不清,来历不明人员的出租户依法处罚,限其整改;(2)对外来人员底数不清,治安秩序混乱的集贸市场、施工工地、文化娱乐服务场所、旅社等场所,要组织力量集中整顿,重点打击欺行霸市、敲诈勒索、垄断市场、称霸一方的外来流氓恶势力;(3)对辖区内的“三无人员”进行清理,打击混迹于其中的流窜违法犯罪分子,维护良好的社会治安秩序。(4)严密巡逻检查和身份核查工作,对身份不清、情况不明的外来人员,通过上网比对或发函调查。

(三)完善管理措施,建立流动人口档案管理制度

全面掌握我镇流动人口信息,做到“人数清、去向清、收入清、联系方式清”的工作目标,要认真落实方案的各项措施,巩固整治成果,认真落实住宿登记制度,健全居民身份证检查员制度,建立流出人口、暂住人口、“三无人员”的档案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对公共场所外来人员登记管理制度,落实用人单位特别是个体私营业主、公共场所主暂住人口管理责任,进一步完善暂住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建立长效管理措施,提高控制打击外来犯罪的能力,维护社会的治安稳定。

三、工作目标

通过对流动人口各项方案的落实,力求达到以下目标:(一)进一步健全暂住人口登记变动管理制度,减少漏登、漏管;

(二)依法取缔非法出租户,处罚登记管理制度不落实的用人单位、出租户和个体私营业主;

(三)清理“三无”盲流人员,发现并打击隐藏其中的流窜犯、在逃犯;

(四)严抓以出租房屋、旅店、公共复杂场所为重点的流动人口落脚点和活动点的治安控制,提高对流动人口的管理水平。

四、工作要求

(一)要加强组织领导,高度重视,建立长效管理措施,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二)要认真学习业务知识,学习《任桥镇流动人口管理办法》、《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以及有关法规政策;

(三)要突出整治重点,实行严打、严管、严防与严控相结合。

(四)各村(居)及镇直机关单位要切实加强流动人口管理,每月及时摸排流出流入人口、暂住人口,及时登记各类人员管理登记簿,要加强信息反馈工作,重要情况随时上报。

附:任桥镇流动人口管理办法

2012年3月13日

任桥镇流动人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流动人口管理,保障其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任桥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任桥镇行政区域内的流动人口管理,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来任桥镇暂住三日以上的人员。

第四条流动人口管理实行严格管理、优化服务、依法保护的方针,遵循管理与教育、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派出所负责辖区内流动人口的登记、发证等管理工作。

第六条年满十六周岁、拟暂住一个月以上的流动人口,到达暂住地三日内,持本人身份证或其他合法有效证明,按下列规定到任桥派出所申领暂住证:

(一)在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内部暂住的,由单位指定人员进行申领;

(二)在购建房屋或租赁房屋暂住的,由房主或者本人进行申领;

(三)在常住人口家中暂住的,由户主或者本人进行申领;

(四)外来成建制的单位工作人员,由所在单位进行申领;

(五)其他场所的流动人口,由本人进行申领。

暂住在直系亲属家中的,由其亲属告知暂住地居(村)委会或本单位保卫部门,可不办理暂住证。

第七条饭店、旅馆、招待所等经营旅馆业的场所住宿的流动人口,按旅馆业治安管理规定办理住宿登记。

流动人口在上述场所包租房间从事经营活动,其中住宿一个月以上的,由留宿单位到任桥派出所申领暂住证。

第八条在暂住地居住2年以上,有固定住所、职业的流动人口,动员其办理长期户口。

第九条持证人应妥善保管暂住证,以备查验。

持证人居住地变动或者暂住证丢失的,持证人应及时到发证机关办理变更、补证手续。

第十条公安派出所对流动人口按一人一证方式及时办理暂住证,并收取相应费用。暂住证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满前需要继续暂住的,应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一条招用流动人口的单位,实行流动人口治安责任制,承担以下治安责任:

(一)对本单位流动人口进行遵纪守法教育。

(二)为本单位流动人口办理暂住证。

(三)不得招用无合法有效身份证明的流动人口。

(四)发现本单位流动人口有违法犯罪活动,应及时制止并报告任桥派出所。

第十二条向流动人口出租房屋前,出租人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房产证明、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或单位介绍信,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进行登记备案,然后与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备案手续。

第十三条出租人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向流动人口出租房屋前应查验承租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明,承租人应办理暂住证而尚未申领的,应督促其先申领暂住证;

(二)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身份证明的承租人;

相关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