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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灯具相关法规及标准-ECE标准法规

汽车灯具相关法规及标准-ECE标准法规
汽车灯具相关法规及标准-ECE标准法规

一.ECE法规的简单介绍

1.ECE法规的依据:58协议

2.ECE法规的演变

3.ECE法规形成过程

二. 中国相对应的强制性标准

1.我国标准的形成

2.早期用于公告的强制性检测

3.开始实施3C认证,标准与认证细则的使用

三. 两者之间的差异

1.技术内容上的差异

2.执行上的差异

3.ECE法规和GB标准在制修订上的差异

四. 我国GB标准在ECE法规前面临的巨大挑战

1.GB标准滞后给国内企业带来的挑战

2.GB标准制修订的现状给国内企业带来的挑战

3.ECE法规的不断修订给国内企业带来的挑战

五. 建议的应对措施

一. ECE法规的简单介绍

1.ECE法规的依据:

58协议“关于汽车和部件采用批准和批准相互承认统一条件的协议

协议主要内容:

1)签订协议的时间和地点:1958-3-20在法规巴黎

2)法规清单:共126项法规,其中与灯具相关的法规约有50项,见下表

3)协议国(按本协议执行ECE法规的国家)的代号:例如E1(德国),E2(法国)等大约已有50多个国家按本协议执行ECE法规。具体哪些国家作为ECE的协议国以及这些国的代号可以在每个法规中有关认证条款的内容内列出。对于国内企业需要了解出口地非欧洲国家是否执行ECE法规,可以参考此内容。

4)协议国采用各ECE法规的时间,及指定的行政管理部分(授权批准、扩展批准、撤销批准)和技术检测部门

5)各法规修订版的文件清单和修订版的生效时间(ECE法规修改的频率非常高,只要需要(安全、环保、节能,技术进步等的需要),通过提案的提出,协议国的讨论和委员会的批准等程序,就可以修订颁布。例如:将ECE19(前雾灯)法规和我国同类的GB4660-2007比较,ECE19 已有7个以上的修订版(仅对修订的部分推出修订版),而GB4660-2007最近才开始考虑修订。

6)根据以上内容可以看出,58协议也是在不断修改,如果要确实了解各协议国执行ECE 法规的实际现状(例如:日本也是58协议国,但其执行ECE法规的内容与其它协议国不完全相同),应查阅58协议。

国际上还有一个98协议“关于建立汽车和汽车部件全球技术法规的协议“在此不再介绍了,各位可以查阅相关网站,或通过查阅天津全国汽车标准化委员会出版的杂志进行了解。

2. ECE法规的演变

2.1早期前部照明灯的法规基本是按光源的类型来进行划分,例如:

ECER1: 光源为R2的非对称近光和远光

ECER5: 封闭式光源(SB) 的非对称近光和远光

ECER8: 光源为H1,H2等的非对称近光和远光

ECER20: 光源为H4的非对称近光和远光

ECER98: 气体放电光源(HID)前照灯

2.2 光源的大量出现,特别是R2白炽灯光源的退出,灯具法规中雷同的内容越来越多,给法规的执行带来不方便,因此采用灯丝灯泡光源的前部照明灯推出了合并的法规,例如: ECER112: 光源为灯丝灯泡的非对称近光和远光

ECER113: 光源为灯丝灯泡的对称近光和远光

2.3 随着技术的发展和安全的需要,前部照明灯推出了新的配光要求,另外灯具设计中对光源的选择更自由了,因此推出了不再按光源来划分的前部照明灯的法规,例如:

ECER123:自适应前照明系统(AFS)

上面提到的ECER112,113和98法规,虽然标题仍保留灯丝灯泡和气体放电光源,但在法规内已增加了LED等新的光源内容。

2.4 信号灯法规基本按功能进行划分,例如

ECER3 回复反射器

ECER4 后牌照板照明

ECER6 转向信号灯

ECER7 位置灯,示廓灯和制动灯(合在一个法规内,可能是位置灯和示廓灯功能重叠,后位置灯和制动灯光色相同,两者可采用同一光源,配光相互影响)

2.5 随着技术的发展,道路条件的改善,对安全提出了新的要求(这里指被动安全),要求增加新的信号功能,推出新的法规,例如:

ECER87 白天行驶灯

ECER91 角灯

也有在已有法规中增加新的信号功能,例如:车外侧面照地灯纳入ECER23

2.6 有些新的信号功能直接采用已有功能的灯,未增加新的配光要求,例如:

ESS 紧急制动信号

序号法规号法规名称

1 R001r4a5e-2001 光源为R2和/或HS1非对称近光和/或远光的汽车

前照灯

2 R003r3a4-2004 汽车及挂车回复反射器

3 R004r2a3-2006 汽车及挂车后牌照板照明

4 R005r3a3e3-2006 欧洲非对称近光和/或远光的封闭式前照灯(SB)

5 R006r3a4e5-200

6 汽车及挂车转向信号灯

6 R007r4e6-2006 汽车及挂车前、后(侧)位置灯、制动灯和示廓灯

7 R008r4c1e7-2003 光源为H1、H2、H3、HB3、HB4、H7、H8、H9、

HIR1、HIR2和/或H11非对称近光和/或远光的汽

车前照灯

8 R019r4e18-2006 汽车前雾灯

9 R020r2a4e19-2001 光源为H4非对称近光和/或远光的汽车前照灯

10 R021r2a2e20-2003 汽车内装件

11 R023r2a3e22-2006 汽车及挂车倒车灯

12 R26a4e25-2005 汽车外部突出物

13 R27r1e26-1998 朝前的警示三角标志

14 R031r1a3e30 非对称近光和/或远光的卤素封闭式汽车前照灯

(HSB)

15 R032r1e31-2006 后部被撞车辆的结构特性

16 R033r1a1e32-1995 前部被撞车辆的结构特性

17 R037r4a1e36-2006 汽车及挂车被批准灯具上所用的灯丝灯泡

18 R038r2a1e37-2006 汽车及挂车后雾灯

19 R042e41-1980 汽车前后保护装置

20 R043r2a1e42-2004 起安全色作用的材料及在车上的安装

21 R045r1c1e44-1995 汽车前照灯清洗器

22 R046r2e45-2005 汽车后视装置及安装

23 R048r3c5e47-2005 汽车照明和信号装置的安装

24 R050r1a2e49-2006 轻便摩托车、摩托车及类似车辆的前、后位置灯、

转向灯、制动灯和后牌照照明装置

25 R053r1a3e52-2006 L3类车辆的照明和信号装置的安装

26 R056r1c1-1983 轻便摩托车及类似车辆的前照灯

27 R057 摩托车前照灯

28 R061e60-1984 商用车后踏板朝前的外部突出物

29 R065 特殊报警灯

30 R069a3e68-2001 慢速车辆(根据结构)及挂车的后标志板

31 R070a3c1e69-2005 重车和长车的后标志板

32 R072a3e72-2006 光源为HS1的非对称近光和远光的摩托车前照灯

33 R074r1a2e73-2001 L1类车辆的照明和信号装置的安装

34 R076a1e75-2001 远近光轻便摩托车前照灯

35 R077 汽车停车灯

36 R081a1e80-1998 后视镜在两轮车手把上的安装

37 R082a1e81-2001 光源为HS2的轻便摩托车前照灯

38 R086a2e85-2004 农用车或森林拖拉机的照明和信号装置的安装

39 R087r1a2e86-2006 汽车日间行驶灯

40 R091r1a3e90-2006 汽车及挂车侧标志灯

41 R094a4e93-2003 车辆前部碰撞时,对车上人员的保护

42 R095a4e94-1995 车辆前部碰撞时,对车上人员的保护

43 R098 气体放电光源前照灯

44 R099 气体放电光源

45 R104a3e103-2002 重车和长车及挂车的回复反射标志

46 R112 光源为灯丝灯泡的非对称近光和/或远光的汽车前

照灯

47 R113a3e112-2005 光源为灯丝灯泡的对称近光和/或远光的汽车前照

48 R118e117-2005 用于某些类型车辆内部结构的材料的燃烧特性的

技术描述

49 R119e118-2005 汽车角灯

50 R123-2006 前照明系统AFS

3.ECE法规形成过程

1)ECE法规就是国际法规。ECE法规虽然不是完全的国际法规,但除美国外,主要的汽车发达国家都签署了58协议,欧洲各国都是58协议国,包括俄罗斯。亚洲的韩国和日本也是58协议国。我国虽然不是58协议签字国,但众所周知,我国汽车灯具,包括摩托车灯具以及灯具的安装,在技术内容上都直接引用了ECE法规。

2)ECE法规有这么多协议国确立了ECE法规的国际地位,同时也决定了ECE法规是一个协议国之间利益博弈的产物,当然更反映了ECE法规对各国家汽车产业的重要性。

3)ECE法规的修改程序还是比较复杂的,对每项提出的修改内容都必须向WP29下面的GRE灯光工作组秘书处递交一份提案,秘书处在GRE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两次会议)前将提案上网,会议代表可以直接从ECE网站上下载。因此各位想了解ECE法规最新的修订内容可以从网上直接下载,包括ECE法规的有效版本也可以直接从该网站上下载,不收取费用。

4)ECE法规的制修订是开放型的,除ECE协议国参加法规的修订,其他国家也可以参与,例如,中国和美国都不是58协议国,但都参加GRE会议。有关ECE法规的修订以后请代

表中国的参与此项工作的专家介绍。

5)这里需要提醒的是,GRE会议每次讨论会后,秘书处都会提交一份本次会议的报告,例如,去年10月举行了64届GRE会议,在会后就会有一份64届的报告,报告一般在会议结束后一个月左右就能从网上下载。报告对本次会议上已获得通过的提案作一说明,对一些提案的重大分歧也会在报告中出现。报告中已通过的提案交委员会批准后就会形成法规的修订版,因此,如果想早期关注ECE法规的动向,这是最好的切入口。

二。与ECE法规相对应的中国强制性标准

1.我国汽车灯具标准基本采纳了ECE法规的体系,大部分标准与ECE法规一一对应,这也为我国标准的后期修订奠定了基础,具体请见下面的表。

2.我国一些主要标准,如前照灯、前雾灯、转向灯、制动灯、倒车灯、后雾灯、牌照灯和回复反射器等标准都是在上世纪80年代后期制定的,并已经过第二第三次的修订。但这些标准与现行有效的ECE版本比较,都已落后了。因为在这些最新修订的GB标准推出后至今,对应的ECE法规版本都已经过了多次,有的多达数十次的修订。这些修订版的内容都可以在ECE网站上查到。在这里不一一列出了。

3.自我国汽车灯具标准推出后,我国在执行标准方面也有了很大的变化。早期标准主要用于产品的开发和检测,随后国家推出了汽车产品的公告管理,引用这些标准进行强制性检测。随着我国汽车产业的快速发展,同时也为了与国际接轨,我国于1995年底至1996年初推出了汽车产品的3C认证,这些标准不仅用于产品的强制性检测,同时也用于3C认证的管理,例如标准中的型式判定,提交认证产品时需要提交的相关技术文件等都是这些标准中的规定。由于标准中没有完整的认证管理内容(与ECE技术法规不同),例如,标准中缺少认证的批准、批准的扩展、批准的撤销,以及批准的标志等,因此在实际的3C认证中,我国采用了标准+3C实施细则进行认证管理。

我国的灯具标准和对应的ECE法规见下表:

标准在公告和认证中的作用

我国与汽车灯具相关的标准和法规对应的ECE法规

GB4599-2007 汽车前照灯配光性能ECER112等

GB4660-2007 汽车前雾灯配光性能ECER19

GB4785-2007 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 ECER48

GB7258-2004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ECE,FMVSS等

GB21260-2007汽车用前照灯清洗器ECER45

GB21259-2007汽车用气体放电光源前照灯ECER98

GBxxxx-xxxx 汽车用白天行驶灯(已批准)ECER87

GBxxxx-xxxx 汽车用LED光源前照灯(已批准)ECER112等

GBxxxx-xxxx 汽车用自适应型前照明系统ECER123

GB5920-2008汽车及挂车前位灯后位灯示廓灯和制动灯配光性能 ECER7

GB157661-2008道路机动车辆灯丝灯泡尺寸、光电性能要求ECER37,99等

GB18408-2001 汽车及挂车后牌照板照明装置配光性能ECER4

GB17509-2008 汽车及挂车转向信号灯配光性能ECER6

GB18099-2000 汽车及挂车侧标志灯配光性能ECER91

GB11554-2008 汽车及挂车后雾灯配光性能ECER38

GB11564-2008 机动车回复反射器ECER3

GB15235-2007 汽车倒车灯配光性能ECER23

GB18409-2001 汽车驻车灯配光性能ECER77

三。ECE法规和我国汽车灯具标准之间的主要差异

1。法规和标准在技术内容上存在差异。正如前面提到的,由于我国标准实施的基本上是三到五年的一次修改,而ECE法规每年都根据需要在修改,不受时间限制。GB标准都是按当时的ECE版本进行修订,因此这些标准明显滞后于ECE法规。例如:GB4660-2007引用的是ECE法规02系列的版本,这时的法规中只规定了B级前雾灯的要求,而ECE法规已升版到03系列和04系列,法规中增加了F3级的前雾灯。B级和F3级这两种等级的前雾灯,其配光光形和光强度都完全不相同。再举个例子:有些信号灯的透光面积,GB标准规定的透光面积大于现行的ECE法规规定的透光面积,原因是GB标准引用的是当时的ECE法规。当然有些存在的滞后在GB标准升版时进行了修订。

2。ECE法规和GB标准在执行上也存在差异。正如前面提到的,ECE是技术法规,包括需要控制的技术质量要求和完整的认证管理要求,而GB标准除了包含需要控制的技术质量要求,和一些涉及认证要求的型式判定和递交文件等,缺少产品型式认证所需要的完整要求。但这些要求通过认证机构制定的实施细则进行了补充。由于实施细则的内容与标准的要求存在一些差异,例如标准中的型式判定原则和受检递交的文件规定等与细则存在差异,GB标准和认证细则对灯具的功能标志等也没有明确的规定。例如:ECE的认证标志由授权批准的协议国国家的代号+型式批准号+功能标志+执行的ECE法规版本号组成,我国的认证标志是3C标志+工厂号,因此我国的3C认证和ECE认证在认证管理这一块还是存在一些差异的。

4.ECE法规和GB标准在制修订上也存在比较大的差异。正如上面介绍的,ECE法规的修订是开放式的,法规修订是根据需要,这些需要包括安全、节能、环保、技术发展等各个方面的需要,适时修订。GB标准的修订间隔在三至五年,这也是GB标准滞后的主要原因之一。例如:GB4660-2007前雾灯标准只对B级雾灯作了规定,而ECE法规03系列增加了F3级前雾灯,而ECE法规04系列又对F3级前雾灯的要求进行了修改。按GB标准和ECE 法规的要求,我国的B级前雾灯无法出口,ECE法规的F3级前雾灯也无法进入中国。再举个例,按照一些信号灯的透光面积规定,欧洲灯具中透光面积小于GB标准规定的,也不能进入中国,但这是“临时“的现象,因为GB标准一旦按ECE版本修改后,这样的灯具就又可以进来了。

四。我国GB标准在ECE法规前面临的巨大挑战

1.GB标准滞后给国内企业带来的挑战。前面谈到了,我国的标准滞后给国外企业进入中国带来的“临时“阻挡,但更多的是由于GB标准的滞后,国内企业在国内外两市场实施GB标准和ECE法规时就必须符合不同的要求,或者同一产品必须在两个平台上开发,国内企业在缺少技术优势的情况下,还要增加开发成本,甚至因此原因而失去与国际先进企业竞争的机会。

2。GB标准制修订的现状给国内企业带来的挑战。如前面所介绍的,我国汽车灯具标准采用ECE法规的体系,我国的GB标准滞后于ECE法规。标准滞后于ECE法规给企业技术发展带来一定的影响,给企业走出国门增加一定的成本,同样,只是遵循ECE法规,不仅在是否符合本国国情存在一些问题(例如,白天行驶灯是否完全符合我国的实际,我们在标准制定中,没有进行过实际研究,但标准已推出),同样我们在执行ECE法规的内容上仍会碰到技术上的问题,或者壁垒(例如,在智能前照明系统AFS,自动远光ADB等先进的新一代照明系统),由于我们未参与这些法规讨论的整个过程,对法规中出现的一些技术还需

要研究,而国外已经形成了进入市场的产品(例如,ECE123智能前照明系统上世纪90中后期开始提出,法规修改讨论了将近十年,同时产品的研发也将近化了十年,法规的推出,也是产品成熟进入市场的开始),因此,GB标准只是滞后采用ECE法规给国内企业带来了挑战。

3。ECE法规的不断修订给国内企业带来的挑战。如前面提到的,ECER19法规03系列增加了F3级前雾灯,法规04系列又对F3级前雾灯进行了修改,而GB4660-2007标准仅规定了B级前雾灯,最近该标准在修改,直接引用了ECE法规的04系列。从03系列与04系列的比较来看,04系列的F3级前雾灯无法完全兼容03系列的前雾灯。虽然法规的03系列升级到04系列还有近两年的过渡期,但国内GB4660-2007没有法规03系列的F3级前雾灯,本次修改直接引用法规04系列,因此国内企业应认证对待本次GB标准的修订。

五。建议的应对措施

这应该是个需要认证讨论的课题。

美国汽车安全技术法规(FMVSS)中文版

101-控制器和显示器 摘要-本标准要求基本控制器位于当驾驶员被腰带限制以及躯干上部也被限制的情况下能够触手可及的地方。同时要求确定的安装在仪表盘的控制程序能够被识别。 要求-必须确定所有手动操作控制都要用文字标识。 除脚踏式控制或安装在转向柱上的手动操作控制器之外,无论何时前照灯打开时,基本的控制识别和显示系统必须被照亮。必须确定某些必要的手工操作控制器和某些显示系统都要有一个标识显现出来,而且这些标识能够被照亮。 每辆乘用车,多用途乘用车,卡车和公共汽车所装的控制器,指示器或指示灯栏在表1或表2(PDF格式),必须符合本标准要求的位置,标识,颜色,和照明的要求。 指示器照明亮度 (a)指必需为指示器提供照明,足以使驾驶员在夜间和白天行驶的状况下可以看到他们。 (b)提供所需可视的同时,设备应该可以手动或自动的进行调节, 除了制动器,大灯,转向灯,安全带的指示器和识别装置在任何驾驶条件下不应调节到不可视的情况, 室内灯的亮度 (一)任何内源照 (1)光照强度,手动或自动调节,提供至少两个级别的亮度; (2)其中之一是很弱的光线强度,对已经适应黑暗环境道路状况的驾驶员可辨别; (3)作为一种手段关闭。 颜色-表1(PDF格式)中所示的每个指示装置的灯光必须是独特的,在该表中的第6栏已给出。没有在表中1中(PDF格式)的任何指标灯或指示器的标识的灯光颜色不能影响到驾驶员辨别。 102-变速器换挡杆顺序 摘要:该标准特别强调变速器换挡顺序,起动机的互锁机构和变速器,以减少换挡错误的可能性。在变数器档位在驱动挡位置时启动,并能提供在速度低于40公里/小时(25英里)的辅助制动。乘用车变速器换挡位置的布置:空挡位置应该在前进和倒挡中间。 105-液压和电动制动系统

汽车车灯控制系统DOC

信息科学与技术学院微机原理与接口技术课程设计报告 题目名称:汽车车灯控制系统

目录 1.题目及要求 (1) 1.1 题目 (1) 1.2 要求 (1) 2.功能设计 (1) 2.1 汽车图形 (1) 2.2 汽车左转 (1) 2.3 汽车右转 (1) 2.4 汽车前进 (1) 2.5 汽车倒退 (1) 2.6 汽车停止 (1) 2.7 响铃模块 (1) 3.主流程图 (2) 4.详细设计 (3) 4.1 汽车图形显示 (3) 3.2 汽车停止、转向、倒车的指示 (3) 5.结果显示 (4) 5.总结 (7) 6、程序代码 (8)

1.题目及要求 1.1 题目 汽车车灯控制系统 1.2 要求 1)实现停止时的指示灯; 2)实现汽车转向时指示 3)实现倒车指示 4)扩展功能:实现倒车的声音提示 2.功能设计 2.1 汽车图形 功能:用汇编语言在dos下实现一个汽车的图形,和四盏灯。 2.2 汽车左转 功能:按’A’键,实现汽车的左转,左前、左后指示灯亮,右前、右后指示灯灭。 2.3 汽车右转 功能:按’D’键,实现汽车的右转,左前、左后指示灯灭,右前、右后指示灯亮。 2.4 汽车前进 功能:按’W’键,实现汽车的向前行驶,并且四盏指示灯全灭。 2.5 汽车倒退 功能:按’S’键,实现汽车的倒退行驶,并且后面2盏指示灯全亮,前面2盏指示灯全灭。 2.6 汽车停止 功能:按’B’键,实现汽车的停止,并且四盏指示灯全亮和倒车提示音。 2.7 响铃模块 功能:汽车停止时,提供倒车提示音。

3.主流程图 No Yes Yes RET No Yes RET No Yes RET No Yes RET No Yes RET No 非定义字符 RET Yes 开始 与W 比较 有无按健 退出 等待 与A 比较 与D 比较 调用DRAW_W 调用DRAW_A 调用DRAW_D 与S 比较 调用DRAW_S 和响铃函数 与B 比较 调用STOP 与空格比较

美国DOT汽车安全技术法规资料(FMVSS)

DOT认证制度美国汽车安全技术法觃FMVSS 美国是世界上法律法觃体系最完备的国家乊一,政府仍维护整个社会和公众的利益出収,将汽车产品的设计与制造纳入社会管理的法律体系中,对汽车产品的设计和制造专门立法,授权汽车安全、环保、防盗和节能的主管部门制定汽车技术法觃,幵按照汽车技术法觃对汽车产品实施法制化的管理制度,实现政府对汽车产品在安全、环保、防盗和节能方面的有敁控制。美国联邦政府根据国会通过的有关法律,如《国家交通及机动车安全法》《机动运载车法》《机动车情报和成本节约法》《噪声控制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及《机动车辆防盗法实施令》等为依据,分别授权美国运输部(Dot)和美国环境保护署(EPA)制定幵实施有关汽车安全、环保、防盗和节能方面的汽车法觃,以达到政府对汽车产品安全、环保、防盗和节能这几方面有敁的控制。本文现专门就美国汽车安全技术法觃的制修订和实施工作的最新収展情冴迚行介绍。1.美国联邦机动车安全标准(FMVSS) 1966年9月,美国颁布实施《国家交通及机动车安全法》,授权美国运输部(DOT)对乘用车、多用途乘用车、载货车、挂车、大客车、学校客车、摩托车,以及这些车辆的装备和部件制定幵实施联邦机动车安全标准(Federal Motor Vehicle Safety Standards.简称FMVSS)。仸何车辆或装备部件如果与FMVSS不符合,不得为销售的目的而生产,不得销售或引入美国州际商业系统,不得迚口。根据目前《国家交通及机动车安全法》最新修订本的觃定,对远反此法要求的制造商或个人,美国地区法院(district court)最高可以处以1500万美元罚款的民事处罚,对造成人员死亡或严重身体伤害的机动车或装备安全缺陷隐瞒不报,或制造虚假报告的制造商将追究刑事责仸,最高刑事处罚为15年有期徒刑。 在美国《国家交通及机动车安全法》的授权下,由美国运输部国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具体负责制定、实施联邦机动车安全标准,它们都被收彔在"联邦法觃集"(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 简称CFR)第49篇第571部分。FMVSS法觃目前共计56项,分为5大类: FMVSS100系列----避克车辆交通事敀,即汽车主动安全,目前共计26项; FMVSS200系列----収生事敀时减少驾驶员及乘员伤害,即汽车被动安全,目前共计23项; FMVSS300系列----防止火灾,5项。 FMVSS400系列---- 1项。 FMVSS500系列---- 1项。 2.与FMVSS配套的管理性汽车技术法觃 而美国汽车技术法觃只是具有技术内容,如:限值挃标、试验方法的技术法觃,而不包括管理性的内容。美国运输部专门制定了一系列的管理性技术法觃,以保证FMVSS的制修订工作和有敁的实施。这些法觃同样都收彔在CFR第49篇中,分别以该篇不同部分的形式出现, 4.美国联邦机动运载车安全法觃FMCSR 美国运输部联邦机动运载车安全管理局依据《1999年机动运载车安全提高法》(原为《机动运载车法》)制定美国联邦机动运载车安全法觃(Federal Motor Carrier Safety Regulations,简称FMCSRs),该法觃主要针对运输公司,即车辆的使用者,而非制造商、分销商或零售商制定的,适用于在用商用车(包括载货车和大客车),觃定了车辆的安全、检查与保养要求,以及有关的安全觃划。这些法觃同样被收彔在美国联邦法觃集(CFR)第49篇中。 美国联邦及州政府对运输公司迚行现场审查,以确保车辆符合FMCSRs的要求。

灯具一般安全要求与试验汇总

灯具外壳防护等级分类GB7001——86

灯具一般安全要求与试验 GB 7000.1—1996 国家技术监督局1996—06—17批准1997—07—01实施 前言 本标准是根据国际电工委员会IEC 598—1《灯具第一部分一般要求和试验》对GB 7000—86进行修订的,在技术内容和编写格式上与IEC 598—1:1992《Luminaires Part 1:General requirements and tests》完全等同。 这样,通过使我国的灯具安全标准与国际标准等同,以尽快适应国际贸易、技术和经济交流以及国际质量认证开展的需要。 对GB 7000—86进行修订时,根据GB1.1—1993《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单元:标准的起草与表述规则第1部分:标准编写的基本规定》中第1章的规定,本标准的编写格式和方法与等同采用的IEC598-1:1992保持一致。 由于我国的电线电缆型号与IEC不同,在本标准中运用了我国的线规。又由于IEC 598—1:1992中引用的其他IEC标准,其中一部分已制定为我国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还有一部分我国还没有制定,在本标准中,已制定为我国标准的列上我国的标准号,并用括号列出相应的IEC标准号和标准名称;没有制定为我国标准的,根据GB1.22一1993《标准化工作导则第2单元:标准内容的确定方法第22部分:引用标准的规定》中5.7.2的规定,直接引用国际标准,列上IEC标准号和标准名称。 本标准从生效之日起,同时代替GB 7000—86。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附录F、附录G、附录H、附录J、附录K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的附录L、附录M、附录N、附录P、附录Q都是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中国轻工总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灯具标准化中心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市照明灯具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姚志尚、王柏松。

汽车安全法规

国内外汽车安全法规的现状及趋势 从世界第一辆汽车诞生开始,汽车对促进社会进步,提高大众的物质生活水平,改变人们的精神生活都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随着世界汽车工业的不断发展,汽车保有量迅速增加,随之带来的汽车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及能量消耗,特别是汽车的安全问题,已经构成严重的社会公害,因此从20 世纪50 年代开始,世界许多国家,特别是工业发达国家相继对汽车产品进行立法,实施法制化管理,并制定各类汽车技术法规,对汽车安全等技术性能加以控制,从而一定程度地控制了汽车对人类社会和环境造成的危害。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汽车保有量也在大幅度地增加,随之而来的交通事故的各项指标均持续增长,交通安全状况日益恶化,自2001 年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就超过10 万人,而且还在不断上升,对于影响交通事故的“人、车、路、环境”等因素中,汽车本身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影响因素,因此完善我国汽车安全性标准法规体系,提高汽车本身的安全性能,减少交通事故及减轻事故过程中对乘员及行人的伤害,从而提高交通安全性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我国的汽车强制性标准工作起步于1990s 初期, 1995 年开始逐步实施。汽车强制性标准体系主要以ECE/EC 体系为参照,包括安全、环保、节能、防盗,其中安全标准按照主动安全、被动安全和一般安全划分,主动安全项目主要涉及照明与光信号装置、制动、转向、轮胎等。被动安全项目涉及座椅,门锁、安全带、凸出物;车身、碰撞防护以及防火等;一般安全项目涵盖视野、指示器与信号装置、车辆结构与防盗等。我国的汽车强制性标准首先从主动安全开始,随着汽车工业的发展和技术、经济的发展逐步向一般安全、被动安全扩展,截至到目前批准发布的汽车(含摩托车)强制性标准84项,约80%与ECE法规等效,其中安全标准68 项,占强制性标准实施数量的81%。 下面介绍下我国汽车强制性标准情况: 1. 主动安全法规 主动安全法规主要包括灯光、制动、转向,目前已批准发布的有25项。我国安全法规的研究制定工作最先开展的是主动安全,目前己基本形成了较为完整的标准体系,现阶段的主要工作是提高标准的技术要求以及增加与新技术相关的标准。 1.1 灯光标准 汽车灯具包括照明类灯具和信号类灯具(含来回复反射器),是最为重要的汽车主动安全部件,目前汽车灯关强制性标准共有17项,包括两个整车的灯具安装标准GB 4785(汽车与挂车灯具安装),GB 18100(摩托车灯具安装),其余灯具产品则制定相应的配光性能,

欧美汽车产品监督管理制度与技术法规体系分析

欧美汽车产品监督管理制度与技术法规体系分析 王永新(上海汇众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摘要】简要介绍了欧盟和美国的汽车产品监督管理制度,着重分析了欧盟EEC/EC指令及UN/ECE法规体系、美国汽车技术法规体系(FMVSS&EPA)和全球技术法规体系(GTR)三大汽车技术法规体系。 【主题词】法规汽车分析 一套完备的汽车产品管理体系必须包括3个部分:完善的监督管理制度、完整的技术法规体系和经认可的检测机构。其中汽车技术法规体系是汽车产品管理体系的基础,是检测机构对汽车产品进行检验的依据。 汽车技术法规体系构成主要包括两大类:(1)相关法律、法规及行政公告等,(2)依据相关法律制定的涉及安全、环保、节能、防盗等项目的强制性标准、技术要求等。目前国际上汽车技术法规主要分三大体系:欧洲体系(EEC/EC指令和UN/ECE法规)、美国体系(FMVSS&EPA)和全球技术法规体系(GTR)。我国现行机动车强制性标准体系主要也是参照UN/ECE法规和欧盟EEC/EC指令建立的。 1欧美汽车产品管理监督制度 经过几十年的发展,欧盟和美国都已经形成了完备的汽车产品管理体系,并由一个或几个政府部门组织实施。 1.1欧洲汽车产品管理监督制度 欧盟实施的是以政府为主体的汽车产品型式批准制度,并对生产厂家的生产一致性进行有效的控制和监督。欧盟对汽车产品,实施统一的整车产品形式批准制度(WVTA)。经欧盟成员国内的技术服务机构(如德国的TUV、荷兰的TNO、法国的UTAC、意大利的CPA等)测试, 收稿日期:2008一∞一∞ 上海汽车2008.1l确认产品满足有关的EEC/EC指令要求,并满足生产一致性要求,则批准该型式的产品。由欧盟成员国政府交通部门向生产厂颁发型式批准证书和标志,又称e标志,并通知其他欧盟成员国。 1.2美国汽车产品管理监督制度 美国汽车产品管理监督制度,分为安全节能和环保两部分,分别由联邦运输部的国家公路交通安全局(DOT/NHTSA)和联邦环境保护署(EPA)实施。 安全技术法规的实施采取制造厂自我认证,政府事后监督抽查的管理制度,制造厂自行进行认证试验,符合联邦汽车法规要求的,在每一辆新车上贴符合法规要求的标签,即可上市销售,不再需要其他任何检验。自我认证试验的频率取决于厂家本身的质量控制水平和产品性能与法规要求之间的差距。 美国汽车环保实施EPA认证,与安全技术法规实施的自我认证不同,类似政府的强制性形式认证。制造厂首先向联邦环境保护署提出EPA认证的申请,同时附上车辆相关的说明书、技术参数、试验规程、试验报告的数据和资料,并提交车辆排放控制装置8.045万km或l500h耐久试验的结果。EPA审查有关资料后,按发动机种类选择EPA试验室或认可的厂家试验室进行EPA法规要求的试验,符合法规要求则可以发放EPA认证并给与官方公布。 ?43? 万方数据

美国汽车技术法规目录清单(List of American automobile technical regulations)

美国汽车技术法规目录清单(List of American automobile technical regulations) List of U.S. auto technical regulations I. automotive safety technology regulation (FMVSS) CFR49 volume 571, the 2007 edition Ordinal code name 1. FMVSS 101 controller and monitor 2. FMVSS 102 transmission gear shift sequence, starter interlock mechanism and transmission brake efficiency 3. FMVSS 103 windscreen glass defrosting and defogging system 4. FMVSS 104 windscreen glass scraping water and washing system 5. FMVSS 105 hydraulic braking system 6. FMVSS 106 brake hose 7. FMVSS 108 lamps, reflectors and ancillary equipment 8. FMVSS 109 new pneumatic tires 9. FMVSS 110 tire and rim selection 10FMVSS 111 rearview mirror

11FMVSS 113 cover lock device 12FMVSS 114 anti-theft device 13FMVSS 116 motor vehicle brake fluid 14FMVSS 117 reconditioning pneumatic tires 15FMVSS 118 power control window system Pneumatic tyres for 16FMVSS 119 vehicles (excluding cars) 17FMVSS 120 motor vehicle (excluding sedan) tires and rim selection 18FMVSS 121 pneumatic braking system 19FMVSS122 motorcycle braking system 20FMVSS 123 motorcycle controller and monitor 21FMVSS 124 accelerator control system 22FMVSS 125 warning device 23FMVSS 126 automotive electronic stability control system 24FMVSS 129 new car non-inflatable tires 25FMVSS 131 school bus pedestrian safety device

美国汽车产品准入管理及技术法规介绍

美国汽车产品准入管理及技术法规介绍2010.10 1.美国汽车产品管理及技术法规基本特点 美国是世界上汽车市场最为发达的国家,号称“汽车轮子上的国家”,多年来一直是全球汽车销量最大的国家,尽管近年来遭遇了经济衰退的影响,但2007年美国的汽车销售量仍达到1645.24万辆;2008年为1349.23万辆;2009年美国汽车销量下滑了21个百分点,跌至近三十年来的最低谷,但仍然过千万辆,达到1040.22万辆。 美国作为世界上最典型的法制化国家,在对汽车产品和市场准入的管理上与其它国家和地区相比有许多特点,总体而言,美国政府对汽车产品建立了较完善而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该制度与世界上其它市场相比,其独特的特点主要体现在如下方面: 由汽车生产厂家对其进入市场的产品自行负责,即美国对汽车产品市场准入实施自我认证的管理模式; 美国政府对进入市场的汽车产品实施严格的后继监督和抽查工作,对不符合美国汽车技术法规或者存在安全、环保缺陷的车辆实施严格的产品召回制度。可以说这是美国汽车市场准入管理最具特色的地方,目前这一管理理念和特点已开始逐渐被其它的市场所借鉴和采用,如欧洲联盟新出台的汽车排放法规(轻型车欧5和欧6排放法规)就借鉴美国的管理模式强化对在用车的监督和管理; 美国联邦政府对汽车产品的准入管理上,平行地分为两部分,汽车安全、节能、防盗方面的管理主要由美国运输部国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DOT/NHTSA)负责;汽车环保方面的管理主要由美国环境保护署(EPA)负责,企业在进入美国市场时,在整个程序上(包括新车的准入和后继的监督管理)须分头对应这两个管理部门; 美国政府对汽车产品的管理有十分详尽而完备的法律为依据,对争端或违规行为常常诉诸法律程序来解决; 美国在汽车产品市场准入管理上,除了联邦政府这一级管理外,美国各州政府也涉及管理。 美国作为世界上最典型的法制化国家之一,联邦政府从维护整个社会和公众的利益出发,将汽车产品的设计与制造纳入社会管理的法律体系中,对汽车产品的设计和制造专门立法,授权汽车安全、环保和节能的主管部门制定汽车技术法规,并按照汽车技术法规对汽车产品实施法制化的管理制度—自我认证和产品召回,实现政府对汽车产品在安全、环保、节能方面的有效控制。美国联邦政府根据国会通过的有关法律,如《国家交通及机动车安全法》、

国内外汽车碰撞标准面面观

国内外汽车碰撞标准面面观 汽车作为现代化交通工具,在给人们的生产、生活带来便利与乐趣的同时,也因其引起的交通事故给人类的生命和财产带来极大的伤害和损失。因此,汽车的安全性是汽车厂商、消费者、政府部门高度关注的问题。汽车安全性可以划分为主动安全性和被动安全性。主动安全性是指汽车能够识别潜在的危险,并自动减速,或当突发的因素出现时,能够在驾驶员的操纵下避免发生交通事故的性能;被动安全性是指汽车发生不可避免的交通事故后,能够对车内乘员或行人进行保护,以免发生人员伤害或使人员伤害降低到最小程度。交通事故原因的统计、分析表明,以预防事故发生的主动安全性只能够避免5%的交通事故发生。因此,提高汽车被动安全性日趋重要。而汽车碰撞标准则是检验或评价汽车碰撞安全性能的重要依据,它不但对汽车制造商具有法律上的约束性,而且也能够促进汽车被动安全性能的提高。 一、国外汽车碰撞标准技术发展概况 目前,国际上实车碰撞试验法规主要有美国的FMVSS和欧盟的ECE两大体系,其他国家的技术法规大多是参照上述两个法规体系制定的。正面碰撞试验法规为美国的FMVSS208和欧洲的ECE R94,侧面碰撞试验法规为美国的FMVSS 214和欧洲的ECE R95。 美国早在1960年就开始讨论汽车被动安全性能要求,1984年正式颁布FMVSS 208,规定1987年以后生产的车型在前排必须安装安全气囊,安全气囊成了FMVSS 208指定的被动约束系统。1998年的修订案要求在20022005年之间必须安装一种智能化的安全气囊,以保护离位乘员和儿童的安全。1973年,美国有关侧面碰撞乘员保护的法规FMVSS 214颁布实施,当时仅规定了车门静强度试验,对门的力变形特性给予了规定。随后美国运输部/国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DOT/NHTSA)对该法规实施后的交通事故进行了统计分析,发现就单个车的乘员事故死亡率有所减少,但车对车的乘员事故死亡率没有减少。鉴于该现象,美国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NHTSA)提出采用以实车碰撞方式来评价乘员在侧碰撞事故中的伤害程度的试验方法。1990年美国在FMVSS 214车门静强度试验法规中追加了实车碰撞试验方法,并于1993年起分阶段实施,后经多次修改和补充,形成现在的内容。 欧盟于1995年同时颁布正面碰撞试验法规ECE R94和侧面碰撞法规ECE R95,在此之前对正面碰撞已有其他法规。1998年对正面碰撞法规ECE R94进行修订,将碰撞形态由 50km/h带ASD的300斜角碰撞改为56km/h的ODB垂直碰撞,进一步提高碰撞安全性要求。自1996年开始,前排安全气囊已成为轿车标准配置。欧洲提高车辆安全性委员会(EEVC) 1974年提出了侧碰撞试验方法研究,1989年起草了侧碰撞试验草案。随后ECE/W29继续开展该项工作,并于1994年5月正式提出侧碰撞法规ECE R95,并从1995年10月1日开始实施。 日本也已颁布实施正面碰撞的安全基准TRAIS11-4-30,并于1997年进行了强化修正,由开始适用的长头轿车扩大到平头型及多用途轿车和小型、微型货车上;扩大了法规约束车型的范围,强化了安全性能要求。日本在侧碰撞方面的研究起步相对较晚,20世纪90年代初才开始从事这方面的研究,相关法规于1998年正式纳入日本保安基准,其内容等同欧洲ECE R95。 二、我国汽车碰撞标准制定情况

机动车灯具基础知识

第一章概述 机动车:包括汽车、摩托车、拖拉机及专用工程车辆。 机动车灯具:机动车使用的安装于车辆不同部位的起不同作用的专用灯具。(以下用汽车灯具作代表) 一、汽车灯具的功能 1 2、向交通过程的其他参加者发出本车行驶状况的信号。 3、满足车辆驾驶和乘坐人员的工作和旅行的需要。 二、汽车灯具的特性(相对主机而言) 1 法律、法规需加以强制规定的原因。 2无论是否处于工作状态都将承受严酷环境的考验。在频发的交通事故中首当其冲。 3在现代车辆特别是轿车造型上更是画龙点睛的部分。 汽车灯具兼具了灯具、电器、饰件的特点,是汽车零部件中很特殊的品种。 三、汽车灯具的两大难题 1、车辆交会车时产生的眩目问题 这是汽车照明技术中最难以解决的特殊问题——如何能够尽量减少交会车引起 的交通事故,并在交会车时仍能保持一定车速;既必须要同时满足2个相互矛盾 1924年双丝灯泡的发明产生了新一代防眩目前照灯,但这只是部分的解决

了这个问题;在一些复杂路况和车辆行驶的特殊状态下,眩目问题并没有得到彻 底解决。这需要从事汽车灯具设计的人们继续摸索和前进……。 2、严密的光学特性要求和常规的制造技术(涉及成本)的矛盾 由于在产品制造过程中,无论注塑、冲压、表处及二次加工都会产生不同程度的变形,这种偏离光学理论设计的变形是一定存在的。而哪怕是很细小的偏差都可能对配光性能造成影响,真所谓失之毫厘、差之千里。这同样需要从事这个行业的人们在严格控制提高精度的同时继续摸索和前进。 除此以外还有灯具的可调节性、密封性、冷热交变产生的雾汽、耐老化性等等问题都远未得到彻底的解决。 四、汽车灯具的安装形式 1、(暴露于车体之外) 2、(嵌入车体内) 3、(用时外移,不用时缩进,多用于轿车、军车) 五、汽车灯具的结构形式(按灯光组分) 1、 2、 六、前照灯的制式 1、2灯制(左右各一,均为远近光灯) 2、4灯制(左右各二,单远光灯2只、单近光灯2只)

国标:汽车车灯环境试验条件和方法

国标:汽车车灯环境试验条件和方法 机动车辆及挂车外部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环境耐久性试验的一般要求、试验项目、(前照明和前雾等的热循环试验、通用的热循环试验、热冲击试验、热变形试验、盐雾试验、防尘试验、随机振动试验、防水试验、配光镜强度试验、耐润滑油、耐燃油和耐清洗液试验、光源辐照试验)、适用性、设备、试样、试验条件、试验方法和结果判定等。本标准适用于M、N和O类机动车辆及挂车外部照明和光信号装置(回复反射器除外). 参考标准:GB/T10485-2007 道路车辆外部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环境耐久性试验方法;GB 4599—2007汽车用灯丝灯泡前照灯。 1.前照灯和前雾灯的热循环试验 试验目的:前照灯和前雾灯(使用塑料配光镜的除外)的热循环试验耐抗性。 试验设备:高低温交变试验箱(JL-GDW) 试样:两只前照明等或者前雾灯 试验条件:箱体气流速度为1m/s~2m/s.试样与箱壁间距离应大于200mm

试验方法:试验需进行5个高低温循环试验,每个循环历时8小时。即:温度转换速率:0.6~4.0℃/min;循环开始温度:20℃;低温-30℃/至少2h;高温60℃/至少2h; 点灯方式:从-30℃开始升温时点亮至高温60℃停留2h时关闭。试验结束时在室温23 ±5℃和相对湿度30~60%R.H的环境条件下存放1h. 结果判定:目视检验试样应无锈蚀,反射镜和配光镜应不变形、不起泡,赔光镜性能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2.通用的热循环试验 试验目的:前照灯和前雾灯(使用塑料配光镜的除外)的热循环试验耐抗性。 试验设备:高低温交变湿热试验箱(JL-GDJS) 试样:两只前照明等或光信号装置 试验条件:试验前后应检验配光性能。 试验方法:试验需进行5个试验循环。循环如下:湿热:38℃/16h,相对湿度95%;低温:-30℃/4h;高温60℃/4h;温度转换速率:0.6~4.0℃/min;循环开始温度:20℃、结果判定:目视检验试样应无锈蚀,反射镜和配光镜应不变形、不起泡,赔光镜性能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3.热冲击试验 试验目的:确定前照明灯和前雾灯的热冲击耐抗性。(JL-TS602) 试验设备:直流稳压电源,水槽。 试样:前照灯和前雾灯。 试验条件:试验应在23±5℃和相对湿度30~60%R.H的环境条件下进行。 试验方法:在无气流的室温环境下,试样通常应以最大功率的方式点亮30min,对应多灯单元应点亮有关的功能。试验电压应为13.2V±1.0V(或者28.V±0.1V);点亮结束后,配光镜的整个外表立即浸入23℃±5℃水中5min. 结果判定:试验后目视检验透光部件应无裂纹,不起泡。 4.热变形试验 试验目的:本试验适用于光信号装置,用来评定其塑料部件对已环境的自身光源的耐热性。 试验设备:高低温试验箱(JL-GDW) 试样:两只光信号装置

美国DOT汽车安全技术法规资料(FMVSS)

DOT认证制度美国汽车安全技术法规FMVSS 美国是世界上法律法规体系最完备的国家之一,政府从维护整个社会和公众的利益出发,将汽车产品的设计与制造纳入社会管理的法律体系中,对汽车产品的设计和制造专门立法,授权汽车安全、环保、防盗和节能的主管部门制定汽车技术法规,并按照汽车技术法规对汽车产品实施法制化的管理制度,实现政府对汽车产品在安全、环保、防盗和节能方面的有效控制。美国联邦政府根据国会通过的有关法律,如《国家交通及机动车安全法》《机动运载车法》《机动车情报和成本节约法》《噪声控制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及《机动车辆防盗法实施令》等为依据,分别授权美国运输部(Dot)和美国环境保护署(EPA)制定并实施有关汽车安全、环保、防盗和节能方面的汽车法规,以达到政府对汽车产品安全、环保、防盗和节能这几方面有效的控制。本文现专门就美国汽车安全技术法规的制修订和实施工作的最新发展情况进行介绍。1.美国联邦机动车安全标准(FMVSS) 1966年9月,美国颁布实施《国家交通及机动车安全法》,授权美国运输部(DOT)对乘用车、多用途乘用车、载货车、挂车、大客车、学校客车、摩托车,以及这些车辆的装备和部件制定并实施联邦机动车安全标准(Federal Motor Vehicle Safety Standards.简称FMVSS)。任何车辆或装备部件如果与FMVSS不符合,不得为销售的目的而生产,不得销售或引入美国州际商业系统,不得进口。根据目前《国家交通及机动车安全法》最新修订本的规定,对违反此法要求的制造商或个人,美国地区法院(district court)最高可以处以1500万美元罚款的民事处罚,对造成人员死亡或严重身体伤害的机动车或装备安全缺陷隐瞒不报,或制造虚假报告的制造商将追究刑事责任,最高刑事处罚为15年有期徒刑。 在美国《国家交通及机动车安全法》的授权下,由美国运输部国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具体负责制定、实施联邦机动车安全标准,它们都被收录在"联邦法规集"(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 简称CFR)第49篇第571部分。FMVSS法规目前共计56项,分为5大类: FMVSS100系列----避免车辆交通事故,即汽车主动安全,目前共计26项; FMVSS200系列----发生事故时减少驾驶员及乘员伤害,即汽车被动安全,目前共计23项; FMVSS300系列----防止火灾,5项。 FMVSS400系列---- 1项。 FMVSS500系列---- 1项。 2.与FMVSS配套的管理性汽车技术法规 而美国汽车技术法规只是具有技术内容,如:限值指标、试验方法的技术法规,而不包括管理性的内容。美国运输部专门制定了一系列的管理性技术法规,以保证FMVSS的制修订工作和有效的实施。这些法规同样都收录在CFR第49篇中,分别以该篇不同部分的形式出现, 4.美国联邦机动运载车安全法规FMCSR 美国运输部联邦机动运载车安全管理局依据《1999年机动运载车安全提高法》(原为《机动运载车法》)制定美国联邦机动运载车安全法规(Federal Motor Carrier Safety Regulations,简称FMCSRs),该法规主要针对运输公司,即车辆的使用者,而非制造商、分销商或零售商制定的,适用于在用商用车(包括载货车和大客车),规定了车辆的安全、检查与保养要求,以及有关的安全规划。这些法规同样被收录在美国联邦法规集(CFR)第49篇中。 美国联邦及州政府对运输公司进行现场审查,以确保车辆符合FMCSRs的要求。

GB汽车前照灯配光性能

G B汽车前照灯配光性能Prepared on 21 November 20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4599—94 ?汽车前照灯配光性能 ?Photometriccharacteristics? 代替GB4599—84 ?ofheadlampsformotorvehicles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前照灯配光性能、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M、N类汽车使用的各种类型的前照灯。 2 引用标准 GB4785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的数量、位置和光色 3 术语 3.1 配光 灯具发射可见光的光度(照度或发光强度等)分布。 3.2 近光 当车辆前方有其他道路使用者时,不致使对方眩目或有不舒适感所使用的近距离照明光束。 3.3 远光 当车辆前方无其他道路使用者时,所使用的远距离照明光束。 3.4 配光镜 根据配光性能要求,由一种或一种以上的光学单元组合的透镜。 3.5 灯光组 配光镜、反射镜和光源(灯泡或发光灯丝组件)等的组合体。 3.5.1 封闭式灯光组 结合成一个不可拆整体的灯光组。 3.5.2 半封闭式灯光组

配光镜与反射镜固定结合,灯泡可拆卸更换的灯光组。 3.6 封闭式前照灯 采用封闭式灯光组的前照灯。 3.7 半封闭式前照灯 采用半封闭式灯光组的前照灯。 3.8 单光束 一灯光组中仅有一根灯丝产生的近光或远光。 3.9 双光束 一灯光,组申有两根灯丝可分别发光,一根产生近光,另一根产生远光或根据需要设计的辅助光束。 3.10 标称电压 灯泡(封闭式灯光组)上标明的电压(单位:V)。 3.11 标称功率 灯泡(封闭式灯光组)或其包装上标明的功率(单位:W)。 3.12 试验电压 测试灯泡或灯光组的光电参数时使用的端电压。 3.13 标准灯泡 测试配光性能的灯泡,具有无色的泡壳和缩小的灯丝几何尺寸公差,每一型号的标准灯泡仅规定一种标称电压。 3.14 标准前照灯 装有标准灯泡,具有不小于160mm的有效透光直径,其配光性能的最大值不大于本标准规定最大值的90%,其最小值不小于本标准规定最小值的120%的前照灯。 3.15 配光光通量 半封闭式前照灯(或其他汽车灯具)配光测试时规定的灯泡光通量。

国内外汽车法规概况

国内外汽车法规概况 1、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汽车法规 二次大战后,联合国为扶持欧洲经济恢复,进行欧洲经济的调查研究,向有关各国政府和联合国专门机构提出建议,于1947年3月正式成立了欧洲经济委员会(Economic Commission for Europe,简称ECE),作为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下设的五个地区性经济委员会之一。 五十年代,欧洲一些国家就对机动车排放、灯光、制动等方面制定了一些技术法规,但各国规定的检查方法、效果的评定及限值要求不尽相同。法规的不统一妨碍了欧洲各国间的自由贸易和国际间的运输。在国际贸易中道路车辆及其部件、装备的进出口贸易占有重要的地位。因此,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为了开辟市场、促进工业增长和国际贸易,于1958年签订了“关于采用统一条件批准机动车辆和部件互相承认批准的协定书”。据此,缔约国之间开始制定一套统一的机动车法规(ECE法规),对需要认证的机动车及其部件,采用这套法规进行认证,并对各国的认证互相承认。ECE法规由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下辖的道路运输委员会车辆结构专家组(WP29)具体负责起草。该专家组下设噪声、乘员保护装置、制动和底盘、污染和能源、车辆状况、灯光技术、客车及一般安全等小组。任何一个缔约国都可以提出制(修)订草案,任何一个缔约国都可以宣布采用或停止采用某一ECE法规。因此,ECE法规在缔约国内是自愿采用的,各国可根据本国的具体情况,可全部或部分采用,也可不采用,灵活性比较大。尽管如此,由于ECE法规所具有的极大的国际性,各有关国家不论是缔约国还是非缔约国,只要条件具备,都尽可能采用,以促进国际间技术交流和自由贸易。 ECE汽车法规自从1958年制定以来,经不断修改和补充,至今已形成89项之多的完善体系,对机动车及其部件的安全和环境保护等方面提出了统一要求。 2、欧洲经济共同体汽车法规 欧洲经济共同体(European Economic Community,简称EEC)是由西欧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组成的一个政治和经济集团,又称“西欧共同市场”或“欧洲共同市场”。欧共体是于1957年3月由法国、原西德、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卢森堡等六国在罗马签订《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亦称罗马条约)之后,于1958年1月正式成立的。1973年1月,英国、爱尔兰、丹麦正式加入,后来希腊、西班牙、葡萄牙也参加了该组织,致使目前欧共体共有12个成员国。欧共体12国同

汽车led灯具基本知识

汽车灯具基本知识 (一) 2011.05.10

一.灯具的命名及功能 一辆机动车上安装的灯具,按规定必需具有: 一)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 1. 前照灯(前大灯、头灯) 并具备提供远距离照明的远光和提供近距离照明且防止对方行人/驾驶员炫目的近光功能。 安装位置:车辆前部,左右对称安装(二轮、三轮摩托车允许安装一具或多具双光束灯具); 四灯制安装时,其中一对提供远、近光光束灯对称安装在外侧,另一对提供单远光的对称安装于内侧。 光色:白色 2. 转向灯 用于向其他使用道路者表明车辆动态的信号组装。安装于车辆外侧,左侧灯亮表示左转,右侧灯亮表示右转,灯不亮,车辆直行。 分前转向灯、后转向灯、侧转向灯(辅助转向灯); 光色琥珀色(俗称黄色),闪烁点亮.

3. 制动灯 用于车辆后方其他道路使用者,表明车辆正在制动,安装于车辆后方 光色:红色 4. 牌照灯 用于照明后牌照板空间的装置,该装置可由几个光学元件组成。 5. 位置灯 表明车辆存在和宽度的装置 分前位置灯(白色)和后位置灯(红色) 6. 回复发射器 通过外来光源照射后的反射光,向位于光源附近的观察者表明车辆存在的装置。 7. 前雾灯 用于改善在雾、雪、雨或尘埃情况下道路照明的灯具 光色白色/黄色

8. 后雾灯 在大雾情况下,从车辆后方观察,使得车辆更为易见的灯具。 光色红色 9.倒车灯 照明车辆后方道路和警告其他使用道路者,车辆正在或即将倒车的灯 光色白色 10.驻车灯 用于引起人们注意,在某区域内有一静止车辆存在的灯具。在此情况下,驻车灯代替前位灯和后位灯。 光色前:白色 后:红色 11.其他灯具 示廓灯、侧标志灯位置灯的延伸 用于车辆前方的灯具,光色只能是白色、黄色,红色不允许出现

欧美汽车产品监督管理制度与技术法规体系分析

欧美汽车产品监督管理制度与技术法规体系分析一套完备的汽车产品管理体系必须包括3个部分:完善的监督管理制度、完整的技术法规体系和经认可的检测机构。其中汽车技术法规体系是汽车产品管理体系的基础,是检测机构对汽车产品进行检验的依据。 汽车技术法规体系构成主要包括两大类:(1)相关法律、法规及行政公告等,(2)依据相关法律制定的涉及安全、环保、节能、防盗等项目的强制性标准、技术要求等。目前国际上汽车技术法规主要分三大体系:欧洲体系(EEC/EC指令和UN/ECE法规)、美国体系(FMVSS&EPA)和全球技术法规体系(GTR)。我国现行机动车强制性标准体系主要也是参照UN/ECE法规和欧盟EEC/EC指令建立的。 1 欧美汽车产品管理监督制度 经过几十年的发展,欧盟和美国都已经形成了完备的汽车产品管理体系,并由一个或几个政府部门组织实施。 1.1 欧洲汽车产品管理监督制度欧盟实施的是以政府为主体的汽车产品型式批准制度,并对生产厂家的生产一致性进行有效的控制和监督。欧盟对汽车产品,实施统一的整车产品形式批准制度(WVTA)。经欧盟成员国内的技术服务机构(如德国的TUV、荷兰的TNO、法国的UTAC、意大利的CPA等)测试确认产品满足有关的EEC/EC指令要求,并满足生产一致性要求,则批准该型式的产品。由欧盟成员国政府交通部门向生产厂颁发型式批准证书和标志,又称e标志,并通知其他欧盟成员国。 1.2 美国汽车产品管理监督制度 美国汽车产品管理监督制度,分为安全节能和环保两部分,分别由联邦运输部的国家公路交通安全局(DOT/NHTSA)和联邦环境保护署(EPA)实施。 安全技术法规的实施采取制造厂自我认证,政府事后监督抽查的管理制度,制造厂自行进行认证试验,符合联邦汽车法规要求的,在每一辆新车上贴符合法规要求的标签,即可上市销售,不再需要其他任何检验。自我认证试验的频率取决于厂家本身的质量控制水平和产

摩托车灯具通用技术条件知识分享

摩托车灯具型式试验标准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本公司的摩托车灯具型式试验项目、条件、试验方法、检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的摩托车灯具。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2423.1 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试验A:低温试验方法 GB 2423.2 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试验B:高温试验方法 GB 2423.5 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试验Ea:冲击试验方法 GB 2423.10 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试验Fc:振动(正弦)试验方法 GB 2423.17 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试验Ka:盐雾试验方法 GB 4785 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的数量、位置和光色 GB 5948 摩托车白炽丝光源前照灯配光性能 GB 10485 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基本环境试验 Q/DY 34003-2005 摩托车电镀通用技术条件 3 型式试验项目及其适应性规定 3.1型式试验项目 a)耐候性试验 b)耐温试验 c)振动试验 d)冲击试验 e)防尘试验 f)防水试验 g)盐雾试验 h)反射镜劣化试验 i)点灯耐久试验 j)塑料壳体电镀层结合力试验 3.2 型式试验项目的适应性规定 3.2.1耐候性试验:仅是采用塑料的配光镜的专项试验。 3.2.2耐温性试验:各种类型的摩托车灯均应经受。 3.2.3振动试验:各种类型的摩托车灯均应经受。 3.2.4冲击试验: 各种类型的摩托车灯均应经受。 3.2.5防尘试验:各种类型的摩托车灯均应经受。 3.2.6防水试验:各种类型的摩托车灯均应经受。

车内照明LED灯试验要求

车内照明LED灯试验要求 1. 高温通电试验 试件依据GJB 150.3A-2009标准中程序Ⅱ-工作进行试验,试验步骤如下: a).按工作技术状态安装好试件。 b).调节试验箱内的空气温度使之达到70℃±2℃。 c).试验箱温度稳定在70℃±2℃后继续保持试验箱内条件4h。 d).试验过程中每间隔0.5h目视检查试件有无死灯、暗灯、频闪现象,记录检查结果。 e).4h后使试件停止工作,将试验箱内的空气温度调节到标准大气条件,并保持该条件直到试件温度达到稳定。 f).取出试件,按技术文件的要求对试件进行全面的目视检查和功能性检测,记录检查和检测结果,并与试验前数据进行比较。 2. 低温贮存试验 样品依据GJB 150.4A-2009标准中程序Ⅰ-贮存进行试验,试验步骤如下: a).按贮存技术状态安装好试件。 b).将试验箱内空气温度调节到-55℃±2℃。 c).试验箱温度稳定在-55℃±2℃后继续保持试验箱内条件4h。 d).4h后使试件停止工作,将试验箱内的空气温度调节到标准大气条件,并保持该条件直到试件温度达到稳定。 e).取出试件,按技术文件的要求对试件进行全面的目视检查和功能性检测,记录检查和检测结果,并与试验前数据进行比较。

3. 低温通电试验 样品依据GJB 150.4A-2009标准中程序Ⅱ-工作进行试验,试验步骤如下: a).按工作技术状态安装好试件。 b).调节试验箱内的空气温度使之达到-40℃±2℃(为防止温度冲击的效应,应控制温度变化速率不超过3℃/min)。 c).试验箱温度稳定在-40℃±2℃后继续保持试验箱内条件4h。 d).试验过程中每间隔0.5h目视检查试件有无死灯、暗灯、频闪现象,记录检查结果。 e).24h后使试件停止工作,将试验箱内的空气温度调节到标准大气条件,并保持该条件直到试件温度达到稳定。 f).取出试件,按技术文件的要求对试件进行全面的目视检查和功能性检测,记录检查和检测结果,并与试验前数据进行比较。 4. 温度冲击试验 样品依据GJB150.5A-2009标准中试验程序Ⅱ进行试验,试验步骤如下: a).按工作技术条件安装好试件。 b).按图1设定好试验条件: 图1 恒定极值温度冲击 c).以不超过3℃/min的速率将试验箱内的温度调节到-40 ℃±2℃,保持60min。 d).以10℃/min的速率迅速将试验箱内的温度调节到+60 ℃±2℃,保持120min。 e).以10℃/min的速率迅速将试验箱内的温度调节到-40 ℃±2℃,保持60min。 f).以此为1个循环,共进行2个循环。 g).试验过程中每间隔0.5h目视检查试件有无死灯、暗灯、频闪现象,记录检查结果。 h).循环结束后使试件停止工作,将试验箱内的空气温度调节到标准大气条件,并保持该条件直到试件温度达到稳定。 i).取出试件,按技术文件的要求对试件进行全面的目视检查和功能性检测,记录检查和检测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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