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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留置权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2014留置权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2014留置权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2014留置权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核心内容:留置权的法律特征包括物权性、不可分性、从属性、债权人占有动产、牵连关系、履行期、无妨碍留置权。以下就由法律快车为您详细介绍留置权七个法律特征的详细内容,欢迎阅读。

一、具有物权性

留置权发生两次效力,即留置标的物和变价并优先受偿。

在中国,尽管民法通则将留置权规定在“债权”一节中,但通说认为留置权具有物权性,是一种担保物权。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第四项规定:“按照合同约定一方占有对方的财产,对方不按照合同给付应付款项超过约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权留置该财产,依照法律的规定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

根据这一规定,首先,留置权是一种物权。留置权系以留置物为标的的权利,其效力直接及于留置物。当具备法定条件时,留置权人就可以排他地占有,支配留置物,不仅得对抗债务人的返还请求,且得对抗一般第三人对留置物的权利主张。

其次,留置权是一种担保物权。留置权是以担保债权受偿为目的的物权,不同于用益物权,系以取得留置物的交换价值为主要内容的权利。

故留置权体;现为一种价值权。当债务人不履行给付义务超过约定期限时,留置权人可以就留置物的交换价值优先受偿。

二、不可分性

即债权得到全部清偿之前,留置权人有权留置全部标的物。不可分性是物权,特别是担保物权的共性。

留置权作为一种担保物权,当然具有不可分性。所谓留置权的不可分性,是指留置权的效力就债权的全部及于留置物的全部。

它实际上包含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留置权所担保的是债权的全部,而非可分割的债权的一部分,二是留置权人可以对留置物的全部行使权利,而非可分割的留置物的一部分。

所以,债权的分割及部分清偿、留置物的分割等,均不影响留置权的效力。只要债权未受全部清偿,留置权人就可以对留置物的全部行使权利,留置权的不可分性决定于留置权的效用。

三、从属性

留置权实现时,留置权人必须确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留置权为担保债权而设立,故留置权从属于其所担保的债权,它们之间形成主从关系:债权为主权利,留置权为从权利。这种从权利为从物权,而非债权。

有人认为留置权为从债权,这是对留置权从属性的误解,无疑否定了留置权物权效力的本质属性。留置权的从属性表现在以下三点:

第一,留置权的成立以主债权的成立为前提。这是留置权在成立上的属性。留置权是债权人以占有债务人的财产为其债权的担保。因此,只有主债权成立,留置权才能成立。如主债权不成立或无效,则留置权当然不能成立;

第二,留置权随主债权的消灭而消灭。这是留置枚在消灭上的从属性。当留置债所担保的主债权消灭时,留置权也随之消灭:如在主债权人放弃债权,债务人履行了全部债务,主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等情形下,留置权均归于消灭;

第三,留置权优先受偿的范围决定于债权的范围。这是留置权在优先受偿上的从属性。就是说,留置权人只有在主债权的范围内才享有优先受偿权:一方面当留置物的价值大于主债权价值时,对于多余部分,留置权人必须返还受债务人,不得用于清偿其他债务。另一方面,当留置物的价值小于主债权价值时,对于不足部分,留置权人不存在优先受偿权,与其他无担保债权处于平等地位。

四、债权人占有动产

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财产,是留置权成立及存续的前提条件。因此,债权人没有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则无留置权可言,债权人丧失对债务人财产的占有,则留置权归于消灭。但如果债权人因侵权行为丧失占有的,经诉请回复占有而重新占有,则留置权受影响。

债权人对债务人财产的占有,可以是直接占有,也可以间接占有,可以是单独占有,也可以是共同占有。至于占有的原因,多数国家民法要求只要非因侵权行为占有即可。

五、牵连关系

债权人的债权与债权人占有的财产须有牵连关系,才能成立留置权。此为各国立法之通例。然何为有牵连关系,各国立法及学说颇不一致,主要有债权与债权牵连说(请求权牵连说)和债权与物牵连说两种主张。债权与债权牵连说认为,留置权人对于相对人的债权,与相对人对于留置权人请求交付标的物的债权,须产生于同一法律关系,为有牵连关系。

但是根据《物权法》相关规定(参见《物权法》第二百三十一条),企业之间的留置权不要求具备此要件。

六、履行期

债务人的债务已到履行期,亦即债权已届清偿期,留置权方能成立,而不问债务人是否构成履行义务迟延(履行义务迟延是留置权行使的条件)。因为留置权是因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而产生的,而债务是否履行,只有债务人的债务已到履行期限才能确定。

如果债务人的义务尚未到履行期,则无法判断债务人是否自觉履行债务,从而若允许成立留置权,就意味着强制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这显然是不公平的。因此,各国民法均将债务人的债务已到履行期作为留置权成立的条件。

七、无妨碍留置权

在具备上述三个条件时。留置权一般即可成立。因而上述三个条件,被称为留置权成立的积极条件。但如果存在妨碍留置权成立的情形,即使具备了上述三个条件,留置权仍不能成立。因而该条件被称为留置权成立的消极条件。

妨碍留置权成立的情形有以下几项:

其一,当事人约定排除留置权的适用。留置权是一种财产权,应当允许当事人约定排除其适用;

其二,留置财产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或社会公德;

其三,留置财产与债权人所承担的义务相抵触。

留置权的权科留置权一经成立,债权人就成为留置权人,依法对留置物和债务人事有权利。留置权人的权利是留置权效力的最直接体现,是债权人得以实现其债权的根本保证。

法律术语的翻译与法律概念的解释

法律术语的翻译与法律概念的解释 以海上货物留置权的翻译和解释为例; ;关于文学作品的翻译,钱钟书先生有过著名的"化"境之说:"既能不因语文习惯的差异而露出生硬牵强的痕迹,又能完全保存原作的风味"[2];。阅读文学作品的时候,本人自然是向往这种"最高境界"的,然而,最近研究《海商法》中的海上货物留置权制度时,发现这一制度在适用中产生的种种分歧都可以归咎于术语翻译。于是彻悟:法律术语的翻译是不能追求"化"境的! 究其原因,盖文学作品表现的是人类的生活和情感,人性的精髓因民族、地域、文化传统所产生的差异也许可以忽略不计,翻译高手能够从语言文字中提炼出人类感觉的共同"精魂","投胎转世"之后,语言习惯的差异便通过翻译家的再创作"化"之而去,出落的是"依然故我"的仙女。然而法律概念是法律制度的载体,翻译往往是从无到有的过程。用目的体系(本土的)法律术语对译出发体系(比如英美的)法律术语,意味着把不完全相同的两种制度牵强地叠合在一起,即使二者所代表的制度内涵有着共同的"精魂",但细微的差别也可能影响移植制度的功能。当然,如果立法者的本意是要用本土的制度"化"掉本源的制度,着意把出发制度的内涵植入目的制度,又另当别论。但许多情况下并非如此,象《海商法》这样一部强调保持渊源制度完整体系的法律,法律术语之间的差异一旦"化"掉,就无法实现法律规范

的功能和法律移植的目的。[3] 我们不妨剖析一个《海商法》制度"海上货物留置权"为例,分析Possessory;Lien,[4]翻译方法如何给法律概念解释造成困惑,由此看出法律术语翻译方法在以法律移植为主要立法渊源的我国具有怎样特别的意义。这一问题至少在具体学科的比较法研究中尚未引起足够重视。 一、海上货物留置权产生背景和由此引出的法律解释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开创了我国将国际公约直接变为国内立法方式上的先例,并且成为我国大陆第一部系统引进英美法制度的立法。这一立法特色对海商法中的概念界定和制度内涵的解释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从法律结构上看,《海商法》几乎全部是对国际公约或构成国际航运惯例重要组成部分的国际标准合同形成的。由于公约的逻辑结构十分严密,加之公约渊源于英美法,概念、制度自成体系,与隶属大陆法传统的我国一般民商法体系难以融合,故只能采取整章移植国际公约或国际标准合同的方式,构成我国《海商法》各章的内容。如涉及本文讨论的海上货物留置权的两章内容,分别为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第六章船舶租用合同,第四章是移植《海牙公约》、

法律法规清单.模板

企业标准Q B 法律法规清单

适用计量法律法规清单 序 号 名称生效日出处备注 1983.10. 18 1.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管理办法(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修正版)电子版电子版电子版 2. 3. 2015.4.24 1986.9.2 7 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管理试行办法 4. 5.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2.1 电子版 电子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1987.5.2 8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 理办法 6. 7. 1987.7.1 电子版 电子版 1987.7.1 产品质量检验机械计量认证管理办法 8. 9.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1989.4.1 1990.4.6 2009.3.9 电子版 电子版 电子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10. 计量器具定型通用规范( JJF1015-1990)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次修正) 12. 关于发布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考核合格符号的通2009.8.2 7 2000.7.8修 电子版 电子版 正1994.11.

知15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2006.5.1 电子版 适用 EMS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清单 序号名称生效日出处备注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1989.4.1 2014.4.2 4 电子版 2.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正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电子版 电子版 1990.10. 1 4. 5. 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1995.8.7 2008.5.1 1996.5.1 5 电子版 电子版 6. 7. 8. 9. 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 电子版 电子版 电子版 电子版 1997.3.1 1999.8.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10.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及民事法律事实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及民事法律事实 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所确立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主要内容的法律关系。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1.民事法律关系是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 3.民事法律关系的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和财产性。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 (一)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 根据调整对象的不同,民事法律关系也分为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或称财产权关系和人身权关系。 财产法律关系是民事主体之间因财产的归属和流转而形成的、满足民事主体财产利益需要的民事法律关系。 人身法律关系是指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为满足民事主体的人身利益所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 (二)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 根据民事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范围的不同,民事法律关系可以分为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 绝对法律关系,是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是权利人以外一切不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相对法律关系,是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是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三)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 根据权利人权利实现方式的不同,财产法律关系又可分为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 物权关系是指以物为客体所形成的法律关系。物权关系中的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物,而不需要义务人实施某种积极行为予以配合。 在债权关系中,义务人可以为一人也可为数人,但总是特定的,其义务人的一定行为通常是积极的行为,债权关系属于相对法律关系。

第二节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也称为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在我国,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 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自由。 民事义务,是指义务人为满足权利人的利益而受到的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约束。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与主体相对应,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有五类,即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和权利。 例如:甲与乙订立货物运输合同,甲把乙的一吨书籍从北京运输到了天津,乙给甲3000元运费。本案中的法律关系客体是行为。 第三节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 一、民事权利 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自由。 民事权利的特征包括: 1.权利人依法直接享有某种利益,或者实施一定行为的自由。 2.权利人可以请求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保证其享有实现某种利益的自由。 3.这种自由是有保障的自由,它表现为在权利受到侵犯时,具有请求有权国家机关予以保护的可能性。 二、民事权利的类型 (一)财产权和人身权 这是依据权利的客体的不同所作的分类。财产权是指以实现财产利益的自由为内容,直接体现某种物质利益的权利;人身权是指以实现人身利益的自由为内容,与权利人的人身密不可分的民事权利。知识产权是以智力成果为保护客体的民事权利,该权利具有人身和财产的两位一体性。 (二)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 这是以民事权利的作用为标准的分类。 1.支配权 支配权,是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权利客体(物、人身利益与智力成果)并享有其利益的权利,主要包括物权、知识产权、人身权。 2.请求权 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要求他人为特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 3.抗辩权 又称异议权,是指对抗对方的请求权的权利。 4.形成权

民事法律关系

第一章民事法律关系与民事权利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理解 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民事关系,其以当事人地位相互平等为基本特征。在辨析民事法律关系性质时,首先应当厘清相关特定当事人之间的事实,剥离无关当事人。然后,在以民事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条文对事实进行界定。 民事法律关系有三要素:主体、客体、内容 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客体是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即权利义务效力之所及。不同的民事法律关系具有不同的客体;物权的客体是物,债权的客体是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行为(给付),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智力成果,人身权的客体是人身利益,包括人格利益(人格权法律关系客体)和身份利益(身份权法律关系客体)。 二、民事权利的概念 民事权利指民事主体受到法律强制力保护、享受私法上利益的自由。民事权利以私法利益为内容,以自由为形式,以法律强制力为保障。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人格权辨析) 生命权是指人保有生命不受侵害的权利;健康权,是指人保有身体机能正常发挥生理作用的权利;身体权是指人对于身体的支配

及保有其完整的权利。 生命侵权是阻断生命存续,所以健康权侵害和身体权侵害要以“时间段”内的生命存续为条件。 肖像权的侵权以及与其他权利的关系 肖像是指人的形象通过其他的载体再现。肖像本质是他人能够通过该外部载体的形象与其本人产生联系。即知道“那个人是谁”。肖像权是指自然人有权决定是否制作本人的肖像以及如何使用的权利。肖像侵权的构成要件有二:一是擅自制作、使用他人肖像;二是以营利为目的,二者缺一不可。 当肖像中包含隐私内容的时候,构成肖像侵权的同时也构成隐私侵权。 关于照片所有权、肖像权、著作权三者之间关系。(图示)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一单元民事法律行为制度 【考点3】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P26)(2012年单选题、2013年单选题、2013年单选题、2014年单选题、2015年单选题、2017年案例分析题、2018年单选题) (四)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解释】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尚未生效,须经权利人追认后才能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提示】追认的意思表示自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一旦追认,则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起生效;如果权利人拒绝追认,则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起无效。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1)直接有效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2)追认后生效 ①情形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②权利人的追认权 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权性质上属于形成权。仅凭其单方面意思表示就可以使效力待定的合同转化为有效合同。 ③相对人的催告权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④“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 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解释】“善意”是指相对人“在订立合同时”不知道与其订立合同的人欠缺相应的行为能力。 【提示】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2.无权代理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1)被代理人的追认权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提示】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民事法律行为中设定的义务的,视为对民事法律行为的追认。 (2)相对人的催告权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法律关系的性质和特征

法律关系的性质和特征 五 (@)二、法律关系的,陵质和特征 在理论上,对法律关系的概念曾有不同的解释。卡尔·冯·萨维尼最早将它界定为“由法律规则所决定的人和人之间的关系”。他认为,法律关系由两部分构成:第一部分 称为关系的实质要素——事实状态;第二部分称为关系的形式要素,它使事实状态被上升至法律层面。而温特沙伊德则指出,萨维尼的“两要素说”并不完全科学,因为在某些 情况下(如所有权关系)即使没有任何实质的事实要素,法律关系仍可能得以建立。温氏认为,法律关系是法律上规定的关系,它包括两个类型:一是由法律所设立(如所有权关 系);二是法律追究其法律后果的事实状态(如占有关系)。这一争论实质上涉及对法的性质的认识:法到底是法律规则(规范)体系,还是法律关系体系?对此一问题的不同回答就 构成了法学理论上两大学说,即“规范(规则)说”和“关系说”。比尔林对两种学说作了一个综合的解释,指出:一切法律规范都表述法律关系(即被授权人和受约束人之关系) 的内容。而法律关系的内容则包括一方的权利和另一方的义务。后世法学在论述法律关系问题时基本上是以比尔林的解释为基础的。本书也采此通说,对法律关系的概念作如下

定义: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根据此一定义可以看出,法律关系具有如下特征: (一)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具有合法性 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这一命题至少说明三个问题:第一,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如果没有相应的法律规范的存在,就不可能产生法律 关系。第二,法律关系不同于法律规范调整或保护的社会关系本身。社会关系是一个庞大的体系,其中有些领域是法律所调整的(如政治关系、经济关系、行政管理关系等),也 有些是不属于法律调整或法律不宜调整的(如友谊关系、爱情关系、政党社团的内部关系),还有些是法律所保护的对象,这些被保护的社会关系不属于法律关系本身(如刑法所 保护的关系不等于刑事法律关系)。即使那些受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也并不能完全视为法律关系。例如,民事关系(财产关系和身份关系)也只有经过民法的调整(即立法、执法 和守法的运行机制)之后,才具有了法律的性质,成为一类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第三,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的实现形式,是法律规范的内容(行为模式及其后果)在现实社会 生活中得到具体地贯彻。换言之,人们按照法律规范的要求行使权利、

法律术语的翻译与法律概念的解释――以海上货物留置权的翻译和解释为例

法律术语的翻译与法律概念的解释――以海上货物留置权的 翻译和解释为例 关于文学作品的翻译,钱钟书先生有过著名的“化”境之说:“既能不因语文习惯的差异而露出生硬牵强的痕迹,又能完全保存原作的风味”[2] .阅读文学作品的时候,本人自然是向往这种“最高境界”的,然而,最近研究《海商法》中的海上货物留置权制度时,发现这一制度在适用中产生的种种分歧都可以归咎于术语翻译。于是彻悟:法律术语的翻译是不能追求“化”境的!究其原因,盖文学作品表现的是人类的生活和情感,人性的精髓因民族、地域、文化传统所产生的差异也许可以忽略不计,翻译高手能够从语言文字中提炼出人类感觉的共同“精魂”,“投胎转世”之后,语言习惯的差异便通过翻译家的再创作“化”之而去,出落的是“依然故我”的仙女。然而法律概念是法律制度的载体,翻译往往是从无到有的过程。用目的体系(本土的)法律术语对译出发体系(比如英美的)法律术语,意味着把不完全相同的两种制度牵强地叠合在一起,即使二者所代表的制度内涵有着共同的“精魂”,但细微的差别也可能影响移植制度的功能。当然,如果立法者的本意是要用本土的制度“化”掉本源的制度,着意把出发制度的内涵植入目的制度,又另当别论。但许多情况下并非如此,象《海商法》这样一部强调保持渊源制度完整体系的法律,法律术语之间的差异一旦“化”掉,就无法实现法律规范的功能和法律移植的目的。[3]我们不妨剖析一个《海商法》制度“海上货物留置权”为例,分析Possessory Lien,[4]翻译方法如何给法律概念解释造成困惑,由此看

出法律术语翻译方法在以法律移植为主要立法渊源的我国具有怎样特别的意义。这一问题至少在具体学科的比较法研究中尚未引起足够重视。 一、海上货物留置权产生背景和由此引出的法律解释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开创了我国将国际公约直接变为国内立法方式上的先例,并且成为我国大陆第一部系统引进英美法制度的立法。这一立法特色对海商法中的概念界定和制度内涵的解释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从法律结构上看,《海商法》几乎全部是对国际公约或构成国际航运惯例重要组成部分的国际标准合同形成的。由于公约的逻辑结构十分严密,加之公约渊源于英美法,概念、制度自成体系,与隶属大陆法传统的我国一般民商法体系难以融合,故只能采取整章移植国际公约或国际标准合同的方式,构成我国《海商法》各章的内容。如涉及本文讨论的海上货物留置权的两章内容,分别为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第六章船舶租用合同,第四章是移植《海牙公约》、《海牙—威斯比公约》及《汉堡规则》的内容,只是根据我国的航运政策进行了取舍,具体规范结构则是翻译原文;第四章中“航次租船合同”一节还参考了国际标准合同如使用率较高的“金康”合同(GENCON);第六章主要是参照几个国际标准合同制定的[5]. 由这种移植方法所形成的我国海商法概念独具特色――公约或标准合同中的概念按照其在本章中的特定含义翻译,《海商法》各章的概念涵义都在本章中加以解释,同一中文法律术语并不要求其涵义在整部法律中是一致的,相应地,同一英文法律术语的多个涵义则在

民事法律行为概念辨析(一)

民事法律行为概念辨析(一) 内容提要]本文拟从介绍民法学说中对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的两种不同观点入手,揭示我国《民法通则》中所体现的民事法律行为本质合法说的矛盾、缺陷,进而论述摒弃这一学说对于我国民事法律发展的重要意义。 关键词]民事法律行为本质合法说可变更可撤销 一、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概念认识上的分歧 在《民法通则》颁布以前,对法律行为概念的概括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将法律行为视为民事主体基于意思表示而从事的旨在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按照这一概括,法律行为的概念中既应包括有效的法律行为,也包括无效的法律行为,还应包括可撤销的法律行为和效力不确定的法律行为。另一类是将法律行为视为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而从事的,必将产生、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合法行为;依此,法律行为只能是并且永远是有效的,产生法律效力的合法行为;无效行为、可撤销行为及效力不确定的行为均不属于法律行为。《民法通则》颁布后,我国许多学者转而接受“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的立法定义。但仍有不少学者认为,“表示行为,传统上称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基于意思表示,旨在发生、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其特征是当事人有意识地要建立或变更、消灭民事法律关系,并通过一定的行为将内心意思表达出来。如果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有缺陷或者违法,即表示行为不合法,该行为就没有法律效力或可以依法撤销其法律效力,传统上称之为无效的和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另有一些学者认为,《民法通则》中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概括法律行为的含义,“未能正确揭示法律行为的本质及其内涵和外延”。这一定义并不能将意思表示行为与观念通知行为和事实行为区别开,因为许多事实行为均属于合法行为,“例如遗失物之拾得,标的物之交付等”,它们“均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化,在当事人之间发生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效果”。 我国民法理论中对于法律行为概念上的理解是存在重要分歧的,其中“最根本的一点,就是一部分学者认为法律行为是一种合法行为,既然是合法行为,理所当然不能包括违法行为;另外一部分学者则认为法律行为只是一种能产生法律后果的行为,至于它是否合法需作进一步判断,因而可以分为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 二、对民事法律行为本质合法说的质疑 究竟应仅将传统民法中的“有效的法律行为”称之为法律行为呢,还是应将具有设权意图的一切表意行为统称为法律行为。如果仅以前者为法律行为,当然应确认法律行为的合法有效性特征;但如果以后者为法律行为,则必然要确认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和设立法律关系意图为基本特征。 笔者认为,民事法律行为本质合法说的观点,在法理逻辑方面存在诸多自相矛盾和理论缺陷。理由在于:以合法有效行为概括法律行为的含义无法解决有效行为与无效行为、效力可撤销行为和效力不确定行为之间的矛盾关系。 如果将法律行为仅仅理解为合法有效行为,则必然会产生这样一些无法解决的问题:上述一系列处于中间状态的表意行为究竟是否属于法律行为;它们是否适用有关法律行为的规则;它们是否可发生法律行为之效力。假如确认此类“不合法”表意行为属于法律行为,则无异于否定我国民法中的法律行为概念;但如否认此类行为属于法律行为,则它们显然不应适用法律行为的有关规则,也不应发生法律效力,这同样会否认我国民法中的具体规定。 台湾学者郑玉波曾指出:“法律行为有无效、得撤销及效力未定等问题”,是无法回避的。试图以意思表示无效来代替法律行为无效并无实际意义,“意思表示虽不能概括法律行为,但法律行为毕竟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故意思表示无效时,则法律行为即不能有效力”。 依据《民法通则》第55条的规定,只有合法的表意行为才是民事法律行为,而依据第58

民法考试重点

民法分论习题集 第一部分物权法一、名词解释 物权 他物权 用益物权 担保物权 物权的优先效力 物权的追及效力 物权法定主义 简易交付 指示交付 占有改定 预告登记 异议登记 所有权 国家所有权 集体所有权 先占 善意取得 添附 附和、混合、加工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相邻关系 共有 按份共有 共同共有 用益物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 地役权 担保物权 抵押权

最高额抵押 浮动抵押 质权 转质 留置权 占有 二、简答题 简答物权优先于债权效力的表现和例外情形。简答物权请求权的内容和性质。 简答物权追及效力的含义及限制。 简述民法对物权的各种保护方法。 简答一物一权主义的含义及内容。 简答所有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简答国家所有权的概念和特点。 简答先占的概念和成立条件。 简答拾得遗失物的法律效力。 简答相邻关系的含义及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简答我国相邻关系的种类。 简答用益物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简答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和特点。 简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方式。 简答地役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简述地役权从属性的具体表现。 简述地役权与相邻关系的区别。 简答担保物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简述抵押权的法律特征。 简答留置权的构成要件。 简述占有的法律效力。 三、论述题 试述物权公示公信原则。 试述善意取得制度。 试比较分析用益物权制度和担保物权制度。试述占有的法律保护。

第二部分债权法一、名词解释 债 主给付义务、从给付义务、附随义务、不真正义务无因管理 不当得利 二、简答题 简要回答完全债权的权能有哪些。 简答选择之债的含义及构成要件。 简答按份之债的含义及效力。 简答连带债务的含义及效力。 简答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简答无因管理的法律效力。 简述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简述区分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的意义。 三、论述题: 试论债权与物权联系与区别。 试述连带之债。 试述无因管理。 第三部分人身权一、名词解释 人身权 人格权 一般人格权 身份权 隐私权 姓名权 肖像权 荣誉权 二、简答题 简要回答人身权的概念和特征。 简要回答隐私权的含义及主要内容。 简述肖像权的含义及侵害肖像权的表现。

论民事法律行为与商事法律行为的区别

论民事法律行为与商事法律行为的区别 摘要: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做出的,以意思表示为要素,能够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在学理上,商事行为概念是指商人资本的经营行为,是商主体所从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行为。商行为是相对于民事行为而言的一个概念,同时也是与商主体密切联系的概念。商事法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二者有相同点,又有不同点。本文重点讨论民事法律行为与商事法律行为的区别,以及商行为的法律性质。 关键词:民事法律行为商行为主体资格意思表示 正文: 法律行为,是指以意思表示为核心,以产生、变更、消灭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的行为。法律行为是民法中最为核心的制度之一。我国《民法通则》第54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权利。”民事法律行为的上位概念是民事行为,具有表意性和目的性,排除了事实行为。同时民事法律行为是合法行为,以适法性为特征,不包括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以及效力未定民事行为。商行为是相对于民事行为而言的一个概念,同时也是与商主体密切联系的。它是导致商法从一般民事法律中独立出来,形成商法独立性的根本原因。商行为既包括任何主体从事的营利性行为,即客观商行为,也包括商主体从事的任何营业活动,即主观商行为。因此,商行为是商主体所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行为,或称为营业行为。 商事法律行为具有民事法律行为的共性,又有其自身的特点。具体有以下几点区别: 1.民事法律行为的主体与商事法律主体的比较 民事法律行为的主体按照法律规定是能够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实行民事法律行为,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人,如果按照广义来说当然商事法律行为的主体包含在民事法律行为主体之内,商事法律行为主体的定义也是指具有商事权利能力、能够实行商事法律行为,依法独立享有商事权利和承担商事义务的个人和组织。但是在如何确立商事主体和民事主体概念上划分的依据却不同。 商事法律主体具有商人性。商事行为是商主体这一特定主体所从事的行为。其必须具有特定的商事行为能力从而从事营利性活动,主体的行为能力对于行为的有效性起着决定性作

现行法律法规及标准清单精选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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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度 现行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清单 (现行、部分)

说明 本清单收集了与工程建设公司开展业务相关的部分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清单。主要如下: 1、部分国家法律 2、工程建设国家标准 3、建筑行业标准 4、水电行业标准 5、水利行业标准 6、光伏及风力发电等现行标准、规程、规范 注:关于标准的相关说明 ·标准性质 中国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两类性质的标准。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标准体系 中国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四级。 对需要在全国范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

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 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 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相应的企业标准。对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要求的企业标准。 中国标准化工作实行统一管理与分工负责相结合的管理体制。按照国务院授权,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管理下,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统一管理全国标准化工作。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授权的有关行业协会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标准化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市、县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部门主管,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规定的各自的职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化工作。 ·标准查询 根据标准管理体系,中国标准发布无统一部门或机构,具体的标准应在国家标准委、相关国家行政主管部门及国务院授权的行业协会的发布平台进行查询。 查询标准可登录以下网站,但不限于:

民法学模拟题

《民法学》模拟题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不能成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是(C)。 A.行为 B.智力成果 C.人身 D.人身利益和权利 2.因相邻房屋滴水发生纠纷,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哪一方排除妨碍、赔偿损失(A)。 A.有过错的一方 B.房屋滴水的一方 C.当事人双方 D.房屋滴水给另一方造成妨碍的一方 3.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失踪期间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A)。 A.有效 B.无效 C.效力未定 D.有些有效、有些无效 4.甲公司欠乙公司 100 万元货款,后甲公司因管理不善被乙公司兼并,甲公司欠乙公司的债务随之消灭,这种债的消灭被称为债的(A) A.混同 B.抵消 C.免除 D.提存 5.以下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属于口头形式的是(A)。 A.打电话 B.发传真 C.发电子邮件 D.公证 6.下列各项权利中,不能由法人享有而专属于自然人享有的是(A)。 A.继承权利 B.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权利 C.委托他人代理民事行为的权利 D.依法要求司法机关维护自己民事权益的权利 7.关于物的概念,不正确的理解是(A)。 A.物包括人身 B.物是有体物 C.物独立存在 D.物能为民事主体所支配 8.王某15岁,高中生,经常利用课余时间打工,维持其基本生活,王某是(A)。 A.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B.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C.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D.可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9.以下属于民事法律事实中事件的是(A)。 A.人的死亡 B.发现他人丢失的东西 C.甲与乙订立加工合同 D.甲把乙打伤 10.甲将自己的冰箱交由乙保管,则甲是()占有人,乙是(B)占有人。 A.直接间接 B.间接直接 C.直接直接 D.间接间接 11.我国民法通则根据(D)将代理分成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三种。 A.授予代理权的形式 B.代理权范围 C.被代理人身份 D.代理权产生原因 12.被代理人将代理权授予代理人的行为属于(B)。 A.双方法律行为 B.单方法律行为 C.事实行为 D.非法律行为 13.相邻一方必须使用另一方的土地排水,因此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受益人(A)。 A.应当给受害人适当的补偿 B.无需赔偿 C.不得再利用他人土地排水 D.应当赔礼道歉

民事责任的法律特征

民事责任的法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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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民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错误!未定义书 签。 民事责任的法律特征 核心内容:民事责任的法律特征有哪些?民事责任的特征主要有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不履行民事义务时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民事责任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民事责任具有补偿性等。赢了网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关于民事责任的特征。? 民事责任是指民事违法行为人依法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民事责任具有以下五个特征: ?一、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不履行民事义务时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 这是民事责任的主要特征。也就是说只有不履行民事义务,才会产生民事责任问题。例如,法人按约定全部履行了合同的条款,就不存在要承担违约的民事责任问题。? 二、民事责任是侵权行为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法人在开展活动时,因自己的行为侵害了国家和他人的利益,必须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如法人未经同意而使用了某个公民的肖像,就

侵犯了公民的肖像权,为此法人要负赔偿责任。??三、民事责任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主要是调整财产关系的行为准则。这就决定了民事责任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其次才是非财产责任(如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 ?四、民事责任具有补偿性。 ?民事责任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在确定财产责任范围的大小时,一般是按照补偿性原则来确定的,即按照不履行民事义务和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确定赔偿数额,是一种等价赔偿,这一点与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不同。行政、刑事责任给予法人的经济处罚,不具有等价赔偿性质,如对法人的违法收人,行政管理机关可以给予违法收人数额数倍以上的处罚,且处罚所取得的款项归国家所有。? 五、民事责任一般可以由当事人协商解决。??由于法人与其他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法人开展活动是按照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来进行的。因此发生问题后只要不涉及行政、刑事责任问题,当事人双方完全可以平等协商解决赔偿事宜。实践中大部分民事纠纷都是采取非诉讼方式,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的,最终由法院审判解决的仅占一小部分。民事责任可由当事人协商解决是其与行政、刑事责任的重大区别。 ?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有10种:(1)停止侵害;?

民法作业

代理 1、试述代理的概念及其特征。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独立与第三人为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一种法律制度。分为(一)委托代理(二)法定代理(三)指定代理 2、简述代理权行使的原则。 ①在代理权限内行使;②维护被代理人利益;③尽到职责所要求的谨慎和勤勉。 构成要件: ①客观上存在使善意第三人相信无权代理人拥有代理权的理由; ②第三人善意且无过失; ③无权代理人与第三人所为的法律行为,具备法律行为的一般有效要件和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 表见代理的效力 ①表见代理产生有权代理的法律后果;②第三人可选择主张表见代理或无权代理; ③被代理人因此遭受的损失,表见代理人承担责任。 3、简述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其为民事法律行为,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4、案例分析: 某县土产公司于1989年派出业务员李某,携带盖有公司印章的介绍信和空白合同纸一份,去某市联系业务。临行前,公司经理王某口头吩咐李某:这次派你去某市主要是为公司订购干果,干果的品种由你决定。李某到达某市后,发现当地香蕉特别便宜,质量很好,就与该市果品公司订立香蕉和芒果干买卖合同一份,其中香蕉15吨,每公斤0.6元;芒果干1.5吨,每公斤5元,共计价款16500元。合同订立后,李某随同果品公司的送货车回到土产公司。货到土产公司后,公司以李某自作主张不承认其所订的合同为由拒收全部货物,果品公司的送货人则将货物卸在土产公司门口后,将车开走。香蕉堆放在门口,经太阳暴晒发生腐烂。当地工商部门闻讯赶来及时将香蕉作了处理,但已经造成一定损失。由于土产公司坚持不承认合同,拒付全部货款,果品公司只得向法院起诉,要求土产公司支付全部货款并承担违约责任。问: (1)该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有效,因为李某是土产公司的代理人,且李某在购买香蕉的行为属于表见代理,表见代理产生有代理权的法律后果。 (2)该合同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虽然李某在代理过程中有过错,但土产公司应支付全部货款并承担违约责任,李某负连带责任。因为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其为民事法律行为,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且土产公司在委托授权是表达不明,故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民法基本原则 1、为什么要规定基本原则?基本原则有什么作用? 2、为什么说诚信原则是民法的帝王条款? 3、如何正确理解平等原则? 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的含义是什么? 民法概述 1、什么是民法(概念、性质、特点等)? 2、如何理解民法调整的对象和范围? 3、民法与相邻法律部门之间的关系如何?

民法

名词解释 1、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并受法律保护的利益范围或者实施某一行为(作为或不作为)以实现某种利益的可能性。 2、法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3、代理: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4、物权:是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特定的物而享受其利益,并得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5、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依照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6、法律行为:指民事主体为了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而实施的行为。 7、法定继承:是指在被继承人没有对其遗产的处理立有遗嘱的情况下,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的原则的一种继承形式。 8、表见代理:指被代理人的行为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无权代理人享有代理权,基于此项信赖与无权代理人为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代理。 9、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邻各方应当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10、民事义务:是指义务主体为满足权利人的利益需要,在权利限定的范围内必须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约束。 四、简答题 1.法律行为的概念及特征是什么? 概念:民事法律行为,一般称为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为了设立、变更或者终止 民事法律关系而实施的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一)民事法律行为是一种 合法行为。(二)民事法律行为是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作为构成要素。(三)民事法 律行为能够实现行为人所预期的民事法律后果——设立、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 2、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是什么 ? 民事法律行为的实质有效条件:一)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 意思表示真实;(三) 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有效条件: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 3、代位继承的条件是什么?(1)代位继承只能适用于法定继承,对于被继承人已经立遗嘱处分的遗产,不能适用代位继承。(2)代位继承的发生,必须有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法律事实存在。(3)被代位继承人必须是享有继承权的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亲属,子女、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等。其他如被代位继承人的配偶、儿媳、女婿、侄子、外甥等都无权代位继承;4)被代位继承人必须未丧失继承权。 4、物权的法律特征有哪些?物权的特征有:物权是支配权;物权是绝对权;物权是财产权;物权的客体是物;物权具有排他性。 5、债的发生根据有哪些?债的发生原因有四,即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债可以分为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财物之债与劳务之债。

法的基本特征

法的基本特征 (1)国家创制性(就法的形成方式而言);——制定、认可是国家创制法的两种基本方式。(程序性) (2)特殊规范性(就法的逻辑结构而言)(有权限划分);——法的构成要素:法律规范、法律概念、法律原则;——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行为模式、法律后果。 (3)普遍适用性(就法的适用范围而言);——在本国主权范围内或法所规定的范围内普遍适用。 (4)国家强制性(就法的实施方式而言);——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国家强制力,即由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有组织的国家暴力。 法的规范作用 (1)指引作用 法具有规范性的特点,它明确规定人们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做什么,应当做什么或不应当做什么。它为一般人的行为提供一个模式、标准或方向。 (2)评价作用 法对人们行为的评价作用是指法作为人们的行为规则,具有判断、衡量人们行为合法或违法作用。 (3)预测作用 由于法律规范的存在,人们就有可能预见到国家对自己和他人的行为会抱什么态度,也就是说人们事前可以预计到自己或他人的行为是合法的还是非法的,在法律上是有效的,还是无效的,会有什么样的法律后果等。 (4)强制作用 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国家强制性。这是法律规范专有的属性。正是由于法具有强制性的特点,才表现出强制作用。 (5)教育作用 法的教育作用,是指法作为特殊的行为规范,在国家强制力的保证下,对人们今后的行为发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作用。这种教育作用主要是通过法制宣传、制裁违法。惩罚犯罪等环节进行的。 法律规则的种类 (1)按照规则的内容不同,法律规则可以分为授权性规则和义务规则。 所谓授权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有权做一定行为或不做一定行为的规则,即规定人们的“可为模式”的规则。 所谓义务性规则,是指再内容上规定人们的法律义务,即有关人们应当做出或不做出某种行为的规则。 (2)按照规则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可以把法律规则分为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

民法习题集

上海海事大学 民法习题 第一章民法概述 1、简述民法的概念、特征及其调整对象。 2、简述民法与商法的关系,现有立法例的利弊及我国的立法选择。 3、如何构建我国的民法体系? 4、试述民法基本原则的意义。 5、试析自愿原则在民法中的地位。 6、试述诚实信用原则。 7、试述公序良俗原则。 8、民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区别有哪些? 9、我国民法的渊源有哪些?并作适当评价。 10、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的理由有哪些?你是如何看的? 11、你对中国民法典制订有哪些建议? 12、你对民法基本原则意义的理解。 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 1.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 2.试述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依据。 3.试述民事权利的本质。 4.试述民事权利的公力救济。 5.试述有价证券的分类。 6.民事权利有哪些分类? 7.简述民事权利的取得和消灭。 8.民事权利的正当行使应注意哪些问题? 9.何为正当防卫?何为紧急避险?两者有何异同? 第三章自然人 1、请谈谈你对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理解。 2、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条件及法律后果在法律上是如何规定的? 3、试述个体工商户与农村承包经营户民事责任的承担。 4、试析个人合伙债务的承担。 5、监护制度的法律运作是如何进行的?监护人的法律职责有哪些? 6、个人合伙与合伙企业的关系有何异同? 7、试比较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8、2006年我国《合伙企业法》修订的主要内容有哪些方面?

第四章法人 1、你对法人概念及其本质是如何理解的? 2、试述法人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区别。 3、试述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4、试析法人超越经营范围的行为的效力。 5、试述法人的清算。 6、为什么要将合伙组织作为自然人、法人之外的第三民事主体? 7、法人成立的条件有哪些? 8、法人有哪些分类? 9、如何认识法人财产权的内涵。 10、法人人格否认是什么意思? 11、法人的消灭及其清算在法律上应注意什么问题? 12、如何理解法人承担独立责任? 13、谈谈你对我国《公司法》规定的一人公司的理解。 第五章民事法律行为 1、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 2、民事行为的成立应具备什么条件? 3、简述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4、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包括哪些内容? 5、无效民事行为的法律效果是什么? 6、什么是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条件的特征有哪些? 7、试述附条件和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价值。 8、试述意思表示理论的基本内容。 9、简述不真正民事法律行为的含义及种类。 10、意思表示的解释方法有哪些? 第六章代理 1.试述代理制度的概念、特征和分类。 2.试析代理权的性质。 3.试述代理权行使的限制。 4.什么是复代理?描述复代理相关人之间的关系。 5.间接代理有哪些特点?间接代理关系消灭的原因有哪些? 6.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及其法律效果。 7.试述代理与代表、委托、行纪、居间、无因管理、信托的区别。 8.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对代理在法律上的规定有何不同? 9.试述代理权的性质。

民法简答

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简答:简述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特点) 指平等的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的过程中所发生的以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为主要内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特点: 1.从主体方面来看: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的主体在法律地位上具有平等性 2.从意思表示来看: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当事人意思表示自由,即财产法律关系的参加者之间发生的财产关系,必须坚持自愿原则。 3.从内容方面来看: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主要包括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关系。 4.从利益实现方面来看: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主要体现等价有偿的基本要求。 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简答:简述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特点) 人身关系是指与人身不可分离、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特点: 1.主体处于平等地位。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主体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相互之间没有隶属关系。 2.与人身不可分离。人身关系与人身不可分离,离开了人身就不会发生人身关系 3.不直接体现财产内容。人身关系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但人身关系与财产利益又有联系。有些人身权的存在是取得财产利益的前提,有些人身权的行使,可以产生财产利益。 民法的基本原则(简答) 效力贯穿整个民事法律制度和规范之中的民法根本规则,是指导民事立法、民事司法和进行民事活动的带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基本行为准则。 内容: 1.平等原则。不论何种民事主体,均有权依法进行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彼此的法律地位是完全平等的; 表现: (1)民事权利能力平等。即民事主体资格平等 (2)民事主体地位平等。民事主体在参加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均适用同一法律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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