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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机盘车冲车、船舶靠离码头及码头系泊试验规定

主机盘车冲车、船舶靠离码头及码头系泊试验规定
主机盘车冲车、船舶靠离码头及码头系泊试验规定

南通瑞泰船务工程有限公司NANTONG RUITAI SHIPPING ENGINEERING CO.,LTD

主机盘车/冲车、船舶靠离码头及码头系泊试验规定

程序编号:

版本及修改号:A/0

批准日期:

生效日期:

受控状态:受控

发放编号:

编制:审核:批准

1 目的

为规范公司船舶修理过程中主机盘车/冲车、船舶靠离码头及码头系泊试验的环境安全管理,防止发生事故和环境污染,特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船舶修理过程中主机盘车/冲车、船舶靠离码头及码头系泊试验的环境安全控制。

3 定义与术语

3.1 主机盘车:是指为检查主机系统的轴承和螺旋桨,利用盘车机转动曲轴、尾轴和螺旋桨。

3.2 主机冲车:是指主机检修结束后所进行的试启动过程。

3.3 系泊试验:是指在船舶系泊的情况下,低转速开动主机所进行的试验。

4 管理职责

4.1 机电车间负责主机盘车/冲车和系泊试验的归口管理。

4.2 生产部水手班负责船舶靠离码头时的系缆和松缆工作以及设置二、三档船的移动靠把。

4.3 设备部起重班负责码头固定靠把的设置和检查工作。

4.4 单船总管小组负责船舶主机盘车/冲车、系泊试验和靠离码头过程中的环境安全监控。

4.5 安监部负责以上作业过程的环境安全监督管理。

5 工作程序及要求

5.1 主机盘车要求

5.1.1 主机盘车前,生产主管应与船方主管人员联系盘车有关事宜,征得船方同意后,方可做盘车准备。

5.1.2 主机盘车前,应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a)单船安全管理人员查看现场,检查曲拐箱和尾部车叶处有无作业人员。

b)单船安全管理人员应了解盘车机配电箱控制开关位置。

c)机电车间施工人员负责清除阻碍车叶转动时阻碍物;

5.1.3 在曲拐箱内作业,应切断配电箱电源开关。

5.2 主机冲车及系泊试验要求

5.2.1 系泊试验前,单船总管编制《主机试车大纲》,经生产部经理审批,试车前一天分发至相关部门和船方,由安监部通知港监。

5.2.2 系泊试验前,必须先经过主机冲车,单船总管应与船方确定有关备车冲车时间及相关措施。

5.2.3 主机冲车前一小时,单船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到现场检查系泊试验所需的安全措施是否得到落实。

a)船舶缆绳已按1号泊位艏缆2根、艏倒缆1根;艉缆2根、尾倒缆1根,2号泊位的艏缆3根、艏倒缆2根;艉缆3根、尾倒缆2根要求加好和调整好,缆绳原则上带入缆桩。

b)警示标志已悬挂好(白天信号旗,夜间信号灯)。

c)船舶前方和后方有足够间距,螺旋桨附近无小船。

d)登船梯已吊离。

e)机舱明火作业已停止,花铁板、栏杆已经复位。

f)高处作业和舷外作业已经停止。

g)岸电已经切断。

h)船尾及外侧已挂好“注意!正在试车,任何船舶不可靠近”的醒目警示牌。

i)拖轮已保护到位。

若发现措施未到位,不得开始主机冲车和系泊试验。

5.2.4 主机冲车和系泊试验时,引水员必须上船指挥,与生产总管在驾驶台统一指挥试车事宜,并与船方、安全主管、水手班主管、生产主管等各岗位人员保持联系。

5.2.5 生产部水手班在配合船方加固缆绳后,应派员在码头上警戒,查看缆绳和缆桩的异常情况。

5.2.6 系泊试验结束后,单船总管小组应对船舶缆绳及上船的电缆、气管进行检查,检查是否有断裂损坏现象。

5.3 船舶靠码头要求

5.3.1 生产部调度员与船东联系,确定船舶靠码头时间,填写《修理船舶动态表》,发至各相关部门。在船舶进厂前,生产部调度员调整专用高频与船舶保持联络,并组织实施船舶靠码头。

5.3.2 根据《修理船舶动态表》,安监部指派单船安全主管,由其负责向本地区港监电告船舶的动态(停靠船舶名称、位置、时间等),并提前一小时到达码头,检查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a)查看船舶所停靠位置情况,对不安全因素采取措施。

b)船舶停靠用的碰垫物是否放好、泊位旗是否挂好。

c)影响船舶停靠的门机是否移走。

5.3.3 单船安全主管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已落实好后,通知生产部调度员。

5.3.4 根据《修理船舶动态表》,生产部交通艇值班人员提前一小时备车;设备部组织作业人员放置好碰垫物、泊位旗和移走门机,听从船方主管人员或引水员的指挥,正确系缆。解系缆人员应穿好救生衣。

5.3.5三供班按《修理船舶动态表》的要求,接好岸电和电话线。

5.3.6 在船舶停靠码头过程中,单船安全主管要监督检查带缆情况以及船与船之间的间距;船舶停妥后,要指定上下船梯停放位置,必要时,敷设安全网。

5.4 船舶离码头要求

5.4.1生产部调度员填写《修理船舶动态表》,并注明船舶到达港口,发至相关部门。在船舶离厂前调整专用高频与船舶保持联系。

5.4.2 根据《修理船舶动态表》,安全监督部向港监电告船舶动态(船舶名称、离开时间、到达港口等),单船安全主管在下船前检查安全措施是否得到落实。

a)查看船舶四周情况,对不安全因素采取措施。

b)岸电线、电话线等是否拆除。

c)消防箱及施工用的设备、剩余材料是否吊离。

确认全部落实后,方可下船。

5.4.3 安全主管落实好安全措施后,通知生产部,并在现场安全监护。

5.4.4三供班根据《修理船舶动态表》的要求拆除岸电和电话线。

5.4.5 设备部起重班安排吊离修理船舶所用的设备、上下船梯。

5.4.6 根据《修理船舶动态表》,生产部交通艇值班人员提前一小时达到,并听从船方主管人员或引水员指挥,正确解缆。

5.4.7 船舶离开码头后,应检查码头原船舶停靠位置水域是否有漂浮物,若有,应组织清除。

附件2

船舶进出港安全管理制度(新版)

When the lives of employees or national property are endangered, production activities are stopped to rectify and eliminate dangerous factors.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船舶进出港安全管理制度(新版)

船舶进出港安全管理制度(新版)导语:生产有了安全保障,才能持续、稳定发展。生产活动中事故层出不穷,生产势必陷于混乱、甚至瘫痪状态。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危及职工生命或国家财产时,生产活动停下来整治、消除危险因素以后,生产形势会变得更好。"安全第一" 的提法,决非把安全摆到生产之上;忽视安全自然是一种错误。 1.1、船舶进出港安全管理是确保船舶进出港及靠(离)泊的安全和生产作业顺利进行的安全保障。 1.2、船舶进出港的计划管理工作旨在保证船舶进出港安全、及时,确保港口生产能够有计划、有秩序地正常进行,保证全港生产任务顺利完成。 1.3、船舶进出港计划由调度室编制,值班调度员负责组织落实。调度员要全面地掌握船舶技术状况,货物集疏情况、生产进度等信息,编制切合实际的计划。 因其他原因船舶不能按时进出港时,调度值班应及时向各部门发出变更计划的通知,以便各部门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1.4、船舶进出港时,值班拖轮,系解缆人员必须按计划时间提前10分钟到位做好准备。 1.5、进港船舶,必须按调度值班室指定的泊位靠泊。系解缆人员及码头有关工作人员,

船舶安全管理规定

船舶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止船舶造成污染,规范船舶安全监督管理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我 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船舶安全监督管理”是指海事管理机构按照本规则,为监督和核查船舶、船员及其相关活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行政规章 或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以及我国加入的区域性合作组织 的规定,依法登轮实施的安全监督管理活动。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分 为船舶安全检查和船舶安全监督。 船舶安全检查,是指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安全和防污染技术状况、船员配备及适任状况、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等进行的监督管理,包 括船旗国监督检查和港口国监督检查。 船舶安全监督,是指海事管理机构登轮实施的除船舶安全检查之外的其他所有现场监督检查。 第三条船舶安全监督管理遵循依法、公正、诚信、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国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和授权开展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规则适用于对中国籍船舶以及航行、停泊、作业于我国管辖水域的外国籍船舶实施的船舶安全监督管理活动。 本规则不适用于军事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责任与义务 第六条航运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监督检查制度,确保对船舶及其设备进行有效的维护和保养,为船舶配备满足最低 安全配员要求的适任船员。 在船舶营运期间,航运公司应当履行安全管理与防治污染的主体责任,确保船舶处于适航或适拖状态,按规定做好货物的积载隔离,对旅客开展安全教育。 第七条船舶应当满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要求,保证船员适任、船舶适航。船舶应当建立开航前自查制度。船舶在离泊前,应对船舶 安全技术状况和货物装载情况进行自查,填写《船舶开航前安全自 查清单》。 《船舶开航前安全自查清单》应在船保存二年。 第八条船长应当保证船舶和船员在开航时处于适航、适任状态,保障船舶满足最低安全配员,保证船舶的正常值班,采取有效措施 确保船舶安全航行和作业。 船长在海上安全、船舶保安、防治船舶污染水域方面,具有独立决定权,并负有最终责任。 第九条船舶检验发证机构应当确保检验的全面性和有效性,保证其检验船舶具备安全航行、安全作业的技术条件,并为其开展的检 验业务负责。 第十条船舶应当始终保持其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准确完整显示本船信息。 第十一条船舶、航运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影响船舶监督检查员(以下简称“船舶监查员”)做出专业判断。 第十二条船舶监查员实施船舶安全监督管理时,船长应当指派人员陪同。陪同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船舶监查员提出的问题,并按照船 舶监查员的要求测试和操纵船舶设施、设备。

船舶靠、离码头安全带缆管理规定

唐山曹妃甸港口有限公司弘毅码头分公司 船舶靠、离码头带揽工安全带缆管理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避免在船舶靠离泊作业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保障我港船舶靠离泊作业安全进行,确保参与船舶靠离泊作业的人员人身安全和船舶、码头等设施安全,根据交通部水上船舶安全法律法规,结合我港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唐山曹妃甸港口有限公司弘毅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有泊位的船舶靠泊、船舶离泊、船舶移泊、船舶绞位(又称绞船)作业的安全控制。 第二章职责划分 第三条公司调度室是公司船舶靠、离码头的组织、指挥主责部门。 第四条门机队当班门机司机在船舶靠、离码头作业时,必须在位,并服从指导员的统一指挥。 第五条协力单位当班值班调度必须与单船指导员保持信息畅 通,并服从指导员的统一指挥。 第三章安全控制流程 第六条调度室值班调度在接到联合调度中心预靠船舶起锚通知后,提前确定该船哪一舷靠泊(在满足作业要求的前提下,尽量按船方或引航员的要求靠泊),并及时通知指导员接船。 第七条指导员在接到值班调度接船通知后,要立即核实泊位情况,确保预靠泊位岸线长度、门机位置等符合船舶靠泊条件,并将适应情况及时通知

船方或者引航员。然后,用旗(白天)或灯(夜间)标识预靠船舶驾驶台对 应的位置,并告知船方或引航员。 第八条指导员应使用高频与船方保持联系,在船舶进港池前(或者离港前)三十分钟,确认带揽工是否就位、人数是否充足(船长110米以下需要4人、110-180米需要6人、180-230米需要8人、230米以上需要10 人),并平均安排在船头与船尾且一字排开站整齐。船舶在系解缆过程中,指导员要组织并监督带揽工按照安全规范的要求迅速、安全地进行船舶系解缆作业。 第四章带揽工安全操作规程 第九条协作单位带缆工人需在船舶靠泊前(或者离港前)半个小时内到达指定泊位,全力配合引航员、指导员、船方(大副,二副)在船舶靠、离码头时的带缆工作。 第十条带缆工进入作业现场必须拿好对讲机,穿好救生衣和防滑鞋,戴好安全帽和防水手套。 第十一条在船舶逐渐靠近码头时, 带缆工要时刻注意船舶位置的变化,尤其是在达到船上水手撇缆范围内时,带缆工务必关注撇缆水手的动态,在撇出缆绳前,提前转移到安全位置。 第十二条缆绳在套入缆桩之前要听从引航员、指导员、船方(大副、二副)的指令,遇到不合适的位置及时联系指导员并调整。 第十三条带缆工与船方(大副、二副)交流时,注意文明用语,表达 要清晰,声音要洪亮。 第十四条在船上机械绞紧缆绳时必须与上桩缆绳保持安全距离,警惕缆绳断裂弹到身体。

最新船舶靠离泊管理规定资料

船舶靠离泊管理规定 一、范围 本办法规定了船舶在靠、离、移泊时,码头操作的一般管理要求,以及遇停电或桥吊行走故障等情况时码头操作的特殊管理要求。本规定适用于金洋公司码头。 二、相关标准 1、岸吊所在位置,应根据靠泊的船型确定,一般要求退到船舶120%的安全档外或停在船舶中央位置,并要求岸吊近驾驶台(或船艏)一侧的支腿与驾驶台(或船艏)保持一定安全距离,在档内的岸吊司机应在岗,并随时接受避让的指令。 2、根据温州码头水流急的特性,通过引航部门的建议,对靠泊缆绳数量标准设定为4千吨级以下的船舶最少带6条缆绳,4千吨级到1万吨级的船舶最少带8条缆绳,1万吨级以上的船舶最少带14条缆绳,缆绳必须独立系带,不能带回头缆。(如确实船方无法按标准佩戴缆绳,通过向码头申请,经综合计划室批准,可将标准放宽至3千吨以下带4条缆绳,3千吨到5千吨带6条缆绳,5千吨到1万2千吨带8条缆绳,1万2千吨以上带14条缆绳,但只限于临时批准,综合计划室必须发书面整改要求船方尽快达到正规标准) 3、码头靠泊船舶水手必须同时出勤6人,由水手班长召集组织并布置任务,穿戴好救生衣和安全帽。(特殊情况时,3千吨以下船舶可通过值班主任批准后出勤4人) 4、船舶靠泊须知内容:根据要求每船靠泊后将船舶靠泊须知交船方签字确认。

三、管理规定细则 1、正常工作程序和要求 1.1、船舶靠、离、移泊前: 1.1.1、综合计划室通过和船公司、船方、集团调的联系确认,编制《昼夜船舶作业综合计划表》,并对船方以短信或电话方式通知带缆要求和安全注意事项。 1.1.2、生产操作部根据综合计划室调度编制的《昼夜船舶作业综合计划表》和气象、船型等情况,在生产平衡会上对船舶靠、离、移泊工作和带缆数量以及相关的安全措施进行布置。 1.1.3、根据生产平衡会布置的要求,由当班值班主任对该项工作进行安排,在工前会议中布置落实给生产指导员、安全监督员,并对昼夜靠、离、移泊的工作(包括系解缆数量标准的工作)具体布置给当班水手班长。 1.1.4、生产指导员和安全监督员在接受工作任务后,在船舶靠、离、移泊的15分钟前落实机械转移、环境检查、人员疏散、水手出勤监督等安全措施,若发现违规现象应及时制止,若无法及时制止应向值班主任或综合计划室调度汇报。 1.1.5、水手班长在船舶靠、离、移泊的15分钟前组织足额人员到现场进行环境检查,并负责用对讲机与船方联系,请船方报清驾驶台的位置,然后计算出信号旗和灯的准确位置,按操作规程准确设置有关信号旗和灯,若发现违规现象应及时制止,若无法及时制止应向值班主任或综合计划室调度汇报。

海事船舶配备管理规定

海事船舶配备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船舶管理业经营活动,维护船舶管理市场秩序,保障水路运输安全,促进水路运输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和监督管理活动。 本规定所称船舶管理业,是指船舶管理经营人根据约定,为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供下列船舶管理服务: (一)船舶机务管理; (二)船舶海务管理; (三)船舶检修、保养; (四)船舶买卖、租赁、营运及资产管理; (五)其他船舶管理服务。 第三条从事船舶管理业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合法经营、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定和国家其他规定对船舶管理业实施管理,并可委托其设置的航运管理机构负责船舶管理业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二章经营资质 第五条经营船舶管理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二)有符合本规定的专职管理人员;

(三)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从事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的企业应当根据其提供海务管理、机务管理服务的船舶艘数,配备满足下列数量要求的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 (一)管理沿海普通货船1至1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1人;11至2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2人;21至3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3人;30艘以上的,至少分别配备4人; (二)管理内河普通货船1至1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1人;11至5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2人;51至10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3 人;100艘以上的,至少分别配备4人; (三)管理沿海散装液体危险品船或者客船1至5艘的,至少分别配备1人;6至1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2人;11至2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3人;20艘以上的,至少分别配备4人; (四)管理内河散装液体危险品船或者客船1至1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1人;11至2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2人;21至3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3人;30艘以上的,至少分别配备4人。 前款要求的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应当具有与其所管理船舶种类和航区相对应的船长、轮机长任职的从业资历;并与该船舶管理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合同,在合同期限内不得在船上或者其他企业兼职。 第七条申请经营国内船舶管理业务,应当向其所在地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筹建的提供《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其复印件;

主机盘车冲车、船舶靠离码头及码头系泊试验规定详解

南通瑞泰船务工程有限公司NANTONG RUITAI SHIPPING ENGINEERING CO.,LTD 主机盘车/冲车、船舶靠离码头及码头系泊试验规定 程序编号: 版本及修改号:A/0 批准日期: 生效日期: 受控状态:受控 发放编号: 编制:审核:批准

1 目的 为规范公司船舶修理过程中主机盘车/冲车、船舶靠离码头及码头系泊试验的环境安全管理,防止发生事故和环境污染,特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船舶修理过程中主机盘车/冲车、船舶靠离码头及码头系泊试验的环境安全控制。 3 定义与术语 3.1 主机盘车:是指为检查主机系统的轴承和螺旋桨,利用盘车机转动曲轴、尾轴和螺旋桨。 3.2 主机冲车:是指主机检修结束后所进行的试启动过程。 3.3 系泊试验:是指在船舶系泊的情况下,低转速开动主机所进行的试验。 4 管理职责 4.1 机电车间负责主机盘车/冲车和系泊试验的归口管理。 4.2 生产部水手班负责船舶靠离码头时的系缆和松缆工作以及设置二、三档船的移动靠把。 4.3 设备部起重班负责码头固定靠把的设置和检查工作。 4.4 单船总管小组负责船舶主机盘车/冲车、系泊试验和靠离码头过程中的环境安全监控。 4.5 安监部负责以上作业过程的环境安全监督管理。 5 工作程序及要求 5.1 主机盘车要求 5.1.1 主机盘车前,生产主管应与船方主管人员联系盘车有关事宜,征得船方同意后,方可做盘车准备。 5.1.2 主机盘车前,应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a)单船安全管理人员查看现场,检查曲拐箱和尾部车叶处有无作业人员。 b)单船安全管理人员应了解盘车机配电箱控制开关位置。 c)机电车间施工人员负责清除阻碍车叶转动时阻碍物;

船舶靠泊作业指导书

船舶靠泊作业指导书 一、岗位要求 1、年龄满18周岁,初中(含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无妨碍从事水上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2、船舶驾驶员参加过航运交通部门培训,并取得船舶驾驶《沿海船舶适任证书》; 3、船舶轮机员参加过航运交通部门培训,并取得船舶轮机《沿海船舶适任证书》; 4、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并考试合格者; 5、熟悉本岗位HSE作业指导书。 一、靠泊作业操作规程 1. 靠泊前的准备工作 1.1 准备好靠泊时用的锚,检查锚、锚链有无裂纹;1.2 检查锚机、绞关是否完好,并对其进行试转;1.3 准备好系缆、靠球; 1.4 检查船体侧面的防护垫是否脱落。 2. 靠泊操作 2.1 滑行驶靠码头 主要适用于水流正常、风力较小、码头正下方水域宽敞的码头,如图2.1: 图2.1 2.1.1 根据流速大小及本船冲程、倒车制动能力,在驶抵码头前适当距离减速、停车; 2.1.2 以适当的角度(宜小)向码头游移驶进;

2.1.3当船首接近趸船下角外方,逐渐用舵调顺船身,沿码头外缘以微弱速度继续游移驶进; 2.1.4 当船首快要到达预定位臵,而速度尚未消失时,可用倒车制动并及时送出倒缆,带上首尾缆,用车舵配合收紧各缆。 2.2 平移驶靠码头 主要适用于水流比较急、泊位上下已靠泊其他船舶或有障碍物时采用。如图2.2所示,采用边转舵、边稳舵、边顺身的操作方法: 2.2.1 船靠惯性游移驶至1位臵,控制船舶近于静止,操舵河心,顺身达2位;2.2.2 向码头用舵(舵角宜小)并略开数转顺车,既增加舵效又提住船身不随流下移,渐达3位; 2.2.3 再向河心扬舵顺身,达4位,必要时如此反复操作几次,使船向码头平移,靠上码头,带好系缆。 2.3 抛锚驶靠码头 主要适用于吹拢风、困挡水、水流急、趸船小的情况下采用,除用车舵外,还可用锚的拉力来控制船位。 2.3.1 船靠惯性,以适当的横距,一般在趸船中上方的1位,抛下外舷首锚,松链; 2.3.2 如船首转进过快如2位,可刹住锚链;若船尾迫向趸船,必须用车舵拉住;

烟台海事局船舶计划管理办法

烟台海事局船舶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提高港口通航效率,服务港航经济发展,依据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烟台海事局辖区各港区水域内船舶进出港、靠离泊、移泊、过驳点之间移位等计划的申报、受理、核准和实施及其管理。 第三条烟台海事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 第四条船舶计划核准依据气象海况、航道通航能力、码头靠泊能力、船舶安全适航风级、船舶交通流量等条件因素。 第五条船舶计划申报人 (一)应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主管机关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掌握码头、航道及锚地情况。 (二)应将所属码头、航道最新资料报备相应船舶计划核准单位,其内容应至少包括:航道、回船区、船槽水深等情况。上述内容如有变化,应及时补报;新建码头启用前,相应资料应提前报备。 (三)应将所属码头经营许可证正本复印件报备相应船舶计划核准单位、部门;如有更新,应及时补报。 (四)应将本单位负责船舶计划申报的部门、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书面报备相应船舶计划核准单位;如有变化,应及时书面更正。 第六条船舶计划申报 (一)申报时间: 每日0830—0930时申报当日1000时至1830时的船舶计划; 每日1500—1600时申报当日1830时至次日1000时的货运船舶计划; 每日1730—1830时申报当日1830时至次日1000时的客运船舶计划及

至次日1000时货运船舶补充计划。 (二)申报内容: 中英文船名、船舶类型、国籍、船长、呼号、载重吨、最大吃水、预计靠离或移泊的泊位及时间、危险货物等。 (三)申报形式: 船舶计划申报人通过烟台海事局船舶动态信息管理系统申报船舶计划。 蓬莱—长岛航线客运船舶不需申报船舶计划。公司应在每季度末报备下一季度参与营运的客运船舶名单;遇有变化,应及时更新。 第七条船舶计划申报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需在备注栏中注明:(一)24小时内预报风力达8级及以上时,散杂货船出港货物名称; (二)船舶需引航; (三)船舶操纵能力受限; (四)船舶需并靠码头; (五)其他需备注情况。 第八条船舶计划核准 芝罘湾港区、烟台港西港区、牟平港区的船舶计划由烟台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中心负责核准。莱州港区、龙口港区、蓬莱东港区、蓬莱西港区、栾家口港区、长岛港区及海阳港区的船舶计划由当地海事处核准。 船舶计划核准单位在审核船舶计划时,若对申报的船舶计划有调整,应在核准前告知船舶计划申报人。 第九条烟台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中心负责交通管制区内船舶计划的组织实施,并可根据通航环境、通航秩序、气象海况等实际情况对船舶计划予以调整。 船舶计划的组织实施按先重点后一般、先客运后货运、先出港后进港的

海事执法协查管理规定[海事船舶配备管理规定]

海事执法协查管理规定[海事船舶配备管理规定] 《关于修改的决定》已于xx年12月29日经第12次部务会议通过,下面给大家介绍关于海事船舶配备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船舶管理业经营活动,维护船舶管理市场秩序,保障水路运输安全,促进水路运输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 __境内的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和监督管理活动。 本规定所称船舶管理业,是指船舶管理经营人根据约定,为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供下列船舶管理服务: (一)船舶机务管理; (二)船舶海务管理; (三)船舶检修、保养;

(四)船舶买卖、租赁、营运及资产管理; (五)其他船舶管理服务。 第三条从事船舶管理业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合法经营、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定和国家其他规定对船舶管理业实施管理,并可委托其设置的航运管理机构负责船舶管理业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二章经营资质 第五条经营船舶管理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二)有符合本规定的专职管理人员; (三)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从事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的企业应当根据其提供海务管理、机务管理服务的船舶艘数,配备满足下列数量要求的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 (一)管理沿海普通货船1至1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1人;11至2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2人;21至3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3人;30艘以上的,至少分别配备4人; (二)管理内河普通货船1至1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1人;11至5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2人;51至10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3人;100艘以上的,至少分别配备4人; (三)管理沿海散装液体危险品船或者客船1至5艘的,至少分别配备1人;6至1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2人;11至2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3人;20艘以上的,至少分别配备4人;

外来船舶停靠码头的管理规定示范文本

外来船舶停靠码头的管理规定示范文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外来船舶停靠码头的管理规定示范文本使用指引:此管理制度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1、目的 为了加强外来船舶靠泊舾装码头的管理,提高船舶靠 泊安全系数,确保在建船舶和码头的安全,防止意外事故 的发生,现对协作单位外来船舶靠泊舾装码头规定如下: 2、管理要求 2.1停泊申报:协作单位外来船舶需靠泊公司舾装码 头,公司相关对接部门须提前按要求填报《停泊申报 表》,报领导批准后方可靠泊。 2.2临时靠泊必须以不影响码头和在建船舶安全为前 提,****船舶签证簿,服从码头管理人员安排,不得私自随 意停靠,确保在建船舶和码头的安全。 2.3、临时靠泊船舶未经同意不准私自接通岸电,应凭

填报好的《停泊申报表》交码头管理人员,安排专业电工进行操作。 2.4、临时靠泊船舶必须严格遵守海事管理规定,不得影响航道安全,不得排放污水、垃圾、杂物、以及泄漏违禁油类等物品,污染长江水域。 2.5、临时靠泊船舶必须合理抛锚、系揽、设置登船梯,且及时了解天气情况,做好防台风等恶劣天气的安全防范工作,确保自身船舶及人员安全。 2.6、临时靠泊船舶夜间在船头和艉部必须悬挂警示灯,防止行船夜间碰撞。 2.7、临时靠泊船舶必须严格遵守公司治安等各项管理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动用公司财物,否则视为偷窃行为,参照公司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并移交公安机关处置。 2.8、临时靠泊船舶严禁在码头区域内动火、焊接、捕

长江海事局船籍港船舶管理办法

长江海事局船籍港船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登记船舶的源头管理,督促航运公司落实船舶安全管理责任,提高公司安全管理水平,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长江海事局及其所属机构登记的国际航行船舶、国内沿海航行船舶、600总吨及以上的内河航行货船、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内河船舶及其航运公司。 第三条长江海事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并具体负责在本局登记国际航行船舶的源头管理。 各分支海事局及其所属登记机构具体负责本局登记船舶的源头管理工作。 第四条船籍港管理工作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工作原则,通过源头管理,建立严格、规范、诚信的船籍港管理形象。 第二章船舶入籍控制 第五条实施新建或改建船舶报备制度。新建或改建船舶应在开工前,由船舶所有人或船舶建造厂向拟申请登记的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报备。 第六条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对上述拟登记的船舶严格控制,并重点关注船舶重大改建、老旧船舶或黑名单船舶转籍等情况,防止低质量船舶入籍。

第七条船舶建造完工后,船舶所有人应向建造地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并取得临时国籍证书。 申请正式登记时,船舶所有人应提交建造地船舶登记机关核发的临时国籍证书。 第八条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发现申请登记的船舶属于黑名单或重点跟踪船舶的,应对该船的船舶安全状况和船舶检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存在验船质量问题的暂时不予办理船舶登记,并将有关情况报长江海事局,如该船舶不在本地,可委托船舶所在当地海事机构协助检查。 第九条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在办理船舶入籍登记时,发现申请登记的船舶检验发证存在重大缺陷或违规行为的,应及时上报长江海事局。 第三章船舶安全信息数据库 第十条长江海事局应制定船籍港船舶安全管理数据库标准,并具体负责建立本辖区国际航行船舶的安全管理数据库。 第十一条各分支海事局应建立本局登记船舶安全管理数据库,掌握相关船舶、航运公司的基本情况和安全管理状况。 第十二条安全管理数据库应包含航运公司、船舶基本数据、公司体系、登记、安全检查、事故、黑名单及重点跟踪船舶及行政处罚等有关信息。 第十三条各分支海事局应充分利用安全管理数据库,加强对船公司和船舶日常安全管理。 第四章安全信息报备和分析

码头安全管理规定

码头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1.公司码头为电厂专用生产码头,严禁无关船舶停靠,码头必须安排人员24小时值班,所 有船舶的靠离必须在值班人员的监督下进行。 2.来船未靠码头前,码头作业人员要做好一切准备工作,根据码头停靠情况,消除一切障碍 物,按章悬挂信号。 3.码头作业人员工作中必须穿好救生衣,戴好安全帽,舷外及登高作业要系安全带,并要有 专人监护,不准穿拖鞋或赤脚工作,夜间作业必须有足够的照明设备。 4.接琵琶头套缆桩时,不准抓琵琶头的前端,要留有一定间距,防止手被夹伤。 5.在码头面行走时不准穿容易滑跌的鞋子或拖鞋。严禁在栏杆,缆桩上及无栏杆的舷边、顶 棚和缆绳活动范围附近休息、睡觉,嘻笑打闹。 6.不准站在系缆桩、舷墙上递接缆绳,递接绳缆时,注意站立的位置、掌握人体的重心,系 挽缆绳时,要留有足够的后手,人不准站在缆绳圈内,系解缆绳,要防止系缆弹出回击伤人,挽缆要顺道挽妥,以免下道压上道。码头区内不准在系缆柱上、码头边坐立。 7.严禁酒后上班,接班前四小时不准饮酒。 8.发现码头停泊的船只超过码头安全系泊能力或码头宽度时,必须向主值或副值汇报,必要 时协助调泊。 9.码头定期进行消防演习,必须统一指挥,明确分工,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保证码头消 防器材的完整。 10.必须经常检查码头护舷靠件、栈桥、缆桩、信号、安全栏杆、救生设备、消防器材等是否 处于良好状态,数量足够。救生圈挂在显眼、便于取到的地方。发现有损坏情况应通知检修及时修复或更新。 11.主值、副值每天了解气象信息,查看水情,水流变化,作好记录,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 12.根据季节变化情况,相应做好防寒、防冻,防滑、防汛,防台风的安全措施。 13.严禁利用卸船机为船方起吊任何物品或移动船体。 14.在卸煤过程中,发现有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操作,查明原因和处理后再重新卸煤。 15.由于作业接近尾声,船体升高,要注意抓斗的提升高度,认真观察,不可过早地进行小车行 走操作,以防煤夹撞击船体。 16.对特殊(如船上的油箱等)部位的舱口作业时应做好预防措施,作业时应小心谨慎。 17.易落江及危险处有防护措施并有明显警告标示牌。 18.与工作无关的车辆禁止进入码头工作面。无关人员不得登上卸船机。禁止非生产和无业 务关系的船只靠泊码头。 19.清舱机必须停放在指定地点,钢丝绳吊具要定置管理。

【标准】集装箱船舶配载标准

集装箱船舶配载标准 1 目的 1.1 为规范集装箱码头的配载操作流程,使配载人员的工作及有关技术处理有所依据,保证合理、有序、高效地对集装箱在船上的积载位置进行合理安排,减少中途港的倒箱,缩短集装箱船舶在港停泊时间,保证班期和提高经济效益,同时也为保证集装箱船舶配载的效率和质量,特制定本标准。 2 适用范围 2.1 本标准规定集装箱船舶配载和有关技术文件处理所依据的标准。 2.2 本标准适用于中国港口协会集装箱分会的全体成员。 3 集装箱码头配载应具备的条件 3.1 外贸集装箱码头配载应具备相对独立和完善的计算机配载操作系统,具有电子数据交换Electric Data Interchange(EDI)收发功能,并具备必要监控及通迅设备。 3.2 外贸集装箱码头应符合码头保安计划监管要求。 3.3 外贸集装箱码头应有足够的集装箱专用机械设备。 3.4 外贸集装箱码头应有足够的专业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 4 配载职责 4.1 港区配载的主要职责:航线及船舶维护;特种箱维护;倒箱和中转箱维护;进、出口集装箱积载维护及策划;出口船图确认;加载和退关管理;现场作业跟踪调整等。 5 集装箱船舶配载标准及要求 5.1 集装箱船舶配载名词基本定义 5.1.1 集装箱船舶箱位标识 5.1.1.1 行位:指在纵剖面图上船舶横剖面的序列号,用2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不足2位的用“0”补足2位。由船首向船尾按顺序排列,编号时对于40ft型集装箱用双数,20ft 型集装箱用单数,如“02”,“06”,“10”等均为40ft型集装箱。 5.1.1.2 列位:是从船舶横剖面图上排列的序号;用2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不足2位的用“0”补足2位。由船中向左右两边按顺序编号,中列为“00”号,左边为双号,即“02”,“04”,“06”……;右边为单号,即“01”,“03”,“05”……。 5.1.1.3 层位:是在船舶横剖面上,上下排列的序号,从船底第1层算起,对高度为2591mm 的ISO标准集装箱从“02”开始用双数表示,对于半高集装箱用单数表示;甲板上用“8”字头编号,从甲板上底层开始往上编号。如箱高大于2591mm的集装箱,其层位依旧不变。此种非正常高度的集装箱,可按ISO6346所列的箱型代号来识别。 5.1.2 标准集装箱船舶箱位标识:由行位+列位+层位;如图一所示的集装箱XXXX1234567船舶箱位为:300686。 5.1.3 集装箱船舶配载常用名词解释 5.1.3.1 中转箱 A、国内(内支)中转箱:指在境外装货港装船后,经国内中转卸船后转运到境内其它港口的集装箱,以及在国内装货港已办理结关手续,船公司出具全程提单,经国内中转港转运至国外目的港的集装箱。 B、国际中转箱:是指由境外启运,经中转港换装国际航线船舶后,继续运往第三国或地区指运口岸的集装箱。 5.1.3.2 特种箱 A、温控箱:指内装冷藏货物需插电制冷的集装箱,包括保温箱和冷冻箱。 B、危险品箱:指内装危险品货物需单独堆放的集装箱,包括一般危险品箱、冷冻危险品箱、含有残留余液的空箱等。危险品箱进港堆存规定是根据《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

《沿海码头靠泊能力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 《沿海码头靠泊能力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天津、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当前,随着船舶大型化的快速发展,我国部分沿海港口能力结构不合理矛盾 仍然比较突出,各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指导港口企业加快码头结构调整,适应船舶大型化发展的要求;对已经列入码头结构加固改造的码头,应当督促港口企业尽快完成加固改造工作。为发挥好现有码头作用,帮助港口企业解决实际生产困难,规范靠泊能力管理,保障港口和船舶安全,交通运输部组织研究制定了《沿海码头靠泊能力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 2014年1月26日 沿海码头靠泊能力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当前沿海港口码头靠泊能力管理,促进港口结构调整,保障码头及船舶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沿海码头货运船舶靠泊能力管理,但不包括舾装码头。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制定全国沿海港口码头靠泊

能力管理规定、标准规范和制度,并指导实施工作。 省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沿海港口码头靠泊能力核定和监管工作。沿海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港码头靠泊能力监管工作。 第四条沿海码头应当按照确定的靠泊等级接靠货运 船舶。但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可以减载靠泊或清舱移泊。 第二章靠泊能力及要求 第五条码头靠泊等级按下列之一确定: (一)码头工程竣工验收证书所确定的设计船型吨级; (二)已通过码头结构加固改造,并经工程竣工验收证书所确定的设计船型吨级。 第六条需减载靠泊的码头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非液体散货码头; (二)码头靠泊等级为25万吨级及以下; (三)码头水工建筑物的 安全性评估为A级,使用性和 耐久性为A级或B级;

海上船舶交通运输安全管理规定

海(水)上船舶交通运输安全管理规定 直属企业自有船舶为完成指派的工作任务在海(水)上行驶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属海(水)上船舶交通安全管理的范畴。 第一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一条直属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在安全部门内设置海(水)上船舶交通安全管理科(岗);二级单位应设置海(水)上船舶交通安全管理科(岗),基层单位应设立专(兼)职安全员。 第二条直属企业及二级单位海(水)上船舶交通安全管理科(岗)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海(水)上船舶交通运输安全法规、条例、标准,及集团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2、制定完善本单位的有关安全管理规定; 3、根据季节特点、作业要求,及时组织安全检查,监督存在问题和隐患的整改; 4、落实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组织开展安全活动; 5、建立健全船舶安全管理台帐和安全资料; 6、负责船舶及船员的保险; 7、参与对船长、船舶驾驶员、船舶轮机员的技术考核工作和船长指挥资格的认定; 8、负责对船舶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并做好事故统计和上报。 专(兼)职安全员职责: 1、全面贯彻上级领导指示精神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负责对船舶安全设施进行安全检查,落实整改存在隐患; 3、组织安全活动,并做好记录; 4、建立、健全安全台帐和资料。 第三条直属企业及二级单位应建立并实行以下制度: 1、船舶安全管理制度; 2、员工技能考核评定管理制度; 3、船长指挥资格认定制度; 4、船舶应急预案; 5、船舶与设备安全维护保养制度; 6、危险货物装卸、运输、管理制度。 第四条从事海(水)上交通运输直属企业、二级单位、基层单位应建立并保存以下船舶安全管理台帐和资料: 1、船舶基本情况台帐; 2、船舶证书登记台帐; 3、船舶安全检查及隐患整改档案; 4、船舶事故登记档案; 5、船舶航海图书台帐;

船舶靠离泊作业规程

规章制度:________ 船舶靠离泊作业规程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部门: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第1 页共4 页

船舶靠离泊作业规程 1靠泊作业 1.1所有靠泊船舶必须在码头允许靠泊能力范围内并符合码头最低安全要求。 1.2码头管理员应主动向调度了解船舶名称,总吨数,长度,宽度,吃水深度等有关船舶资料,明确船舶靠泊时间,靠泊泊位,所装卸的品种,数量及是否有转输,入库的具体罐号,确定具体使用的卸货管线或输油臂; 1.3船舶到达前2小时,码头操作人员应到泊位检查系船柱、登船梯等是否正常,护舷有无损坏;巡视码头周围是否有障碍物,船舶靠离泊期间禁止与业务无关的船只靠码头,禁止在码头周围捕捞鱼虾,确保调头区及进港航道畅通无阻。并将指泊旗插在接卸区的正确位置上。 1.4调度通知有关单位和部门,提前做好收油准备,包括公证行到库、驳船设申报及到港、防污公司备好围油栏,各岗位作业开展设备的检查、流程的选择和管线的连接。 1.5码头操作人员检查卸油设备(输油臂或卸油软管、软管吊)、管线、阀门、静电线是否完好,确保作业设施、装卸设备和用电要符合有关安全要求,安技部检查所有消防设备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1.6船舶靠泊前1小时,码头长与船舶或引航员联系,并在约定的VHF工作频道上守听,为船舶提供停靠泊位附近风向、风速、水流和潮汐情况。 1.7船舶抵泊位前30分钟,码头操作人员到达现场就位,夜间靠船放置泊位指示灯。备好安全应急设备,控制和预防事故的发生。 第 2 页共 4 页

1.8靠泊时码头操作人员按照船方或引水的要求进行系缆作业,船舶完全停妥后,方可放置登船梯。 2离泊作业 2.1离泊前1小时,码头管理员应检查泊位附近有无妨碍作业船只和其它障碍物,及时通知调度。 2.2离泊前30分钟,码头管理员与船长或引航员联系,协调离泊作业要求。 2.3收起登船梯,固定妥当。 2.4按照船舶或引航员要求解缆。 2.5船舶离泊后,码头人员检查码头及四周有无安全隐患,并将消防设备收起放妥。 第 3 页共 4 页

海上船舶交通运输安全管理规定【最新版】

海上船舶交通运输安全管理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直属企业自有船舶为完成指派工作任务在海(水)上行驶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第一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一条直属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在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内设置海(水)上船舶交通安全管理科(岗);二级单位应设置海(水)上船舶交通安全管理科(岗),基层单位应设立专(兼)职安全员。 第二条船舶交通安全管理机构(岗位)职责 1.直属企业及二级单位海(水)上船舶交通安全管理科(岗)的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海(水)上船舶交通运输安全法规、条例、标准,及集团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2)制订、完善有关海(水)上船舶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3)根据季节特点、作业要求,及时组织安全检查,监督存在问

题和隐患的整改; (4)落实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组织开展安全活动; (5)建立健全船舶安全管理台账和资料; (6)负责船舶及船员的保险; (7)参与对船长、船舶驾驶员、船舶轮机员的技术考核工作和船长指挥资格的认定; (8)负责对船舶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并做好事故统计和上报。 2.专(兼)职安全员职责: (1)全面贯彻上级领导指示精神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负责对船舶安全设施进行安全检查,落实整改存在的隐患; (3)组织安全活动,并做好记录

(4)建立、健全安全台账和资料。 第三条应建立并实行以下制度: 1.船舶安全管理制度; 2.员工技能考核评定管理制度; 3.船长指挥资格认定制度; 4.船舶应急预案; 5.船舶与设备安全维护保养制度; 6.危险货物装卸、运输、管理制度。 第四条应建立并保存以下船舶安全管理台账和资料: 1.船舶基本情况台账; 2.船舶证书登记台账;

码头装卸管理方案计划暂行办法

XXXXXX 码头装卸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XXXXXX(以下简称“公司”)码头装卸管理,规范船舶报港,靠离泊以及装卸行为,规避风险,提高效率,为顾客提供优质服务,依据《XXXXXX码头发运管理暂行办法》、《统销计划与发货管理暂行办法》、《水路码头装卸货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等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XXXX。 第二章原材料装卸 第三条报港 1、船舶达到码头或锚地后,船方人员应携带《船舶签证薄》和《货物交接清单》到码头报港,码头报港人员(或码头调度)填写《船舶报港登记表》,报港时间按照日、时、分采用24小时制填写,船方人员签名确认,并收取《货物交接清单》承运联和收货联保管在报港室。 2、转港的船舶,由当班码头调度将《货物交接清单》承运联和收货联带到卸货码头报港室。 3、报港人员(或码头调度)核实《船舶签证薄》和《货物交接清单》等信息开具船舶签证单。 第四条锚泊 船舶到码头报港后,应按规定要求到指定锚地停泊,等待靠泊作

业计划,在未得到码头调度通知之前,严禁私自将船舶停泊在码头或码头附近水域,锚泊船舶应确保高频或电话等通讯工具24小时通畅,同时船舶应注意安全,防止走锚。 对于没有按照要求到锚地或指定地点停靠的船舶,码头调度应督促船舶离港,对于不服从码头调度管理的船舶,应做好登记报公司报港室。 第五条卸货 1、码头调度应提前半小时通知船舶做好卸货准备。 2、需要做水尺的船舶,由报港人员(或码头调度)组织水尺计量,水尺计量结束后,由当班报港人员(或码头调度)收取水尺计量单,交报港人员统一保管。 3、需要调整船舶卸货顺序的,由当班调度提前写好书面传真,公司领导签字后及时上报公司。 第六条清仓验收 1、船舶清仓前,由当班班长通知劳务队提前到现场,不允许出现等待劳务队清仓的情况。 2、清仓结束后,由当班班长在《货物交接清单》承运联和收货联上签字确认,并由调度确认签字。其中,承运联交船方,收货联由码头调度收取,交报港人员统一保管。 3、船舶卸货前和清仓后,由当班班长对原料船舶进行拍照留存,照片需清楚反映船舶的船号、卸货前货物情况、卸货后空仓情况。 第七条票据传递

船舶靠离泊作业规程(正式)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船舶靠离泊作业规程(正 式)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

文件编号:KG-AO-9631-72 船舶靠离泊作业规程(正式) 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1 靠泊作业 1.1 所有靠泊船舶必须在码头允许靠泊能力范围内并符合码头最低安全要求。 1.2 码头管理员应主动向调度了解船舶名称,总吨数,长度,宽度,吃水深度等有关船舶资料,明确船舶靠泊时间,靠泊泊位,所装卸的品种,数量及是否有转输,入库的具体罐号,确定具体使用的卸货管线或输油臂; 1.3 船舶到达前2小时,码头操作人员应到泊位检查系船柱、登船梯等是否正常,护舷有无损坏;巡视码头周围是否有障碍物,船舶靠离泊期间禁止与业务无关的船只靠码头,禁止在码头周围捕捞鱼虾,确保调头区及进港航道畅通无阻。并将指泊旗插在接卸区的正确位置上。

1.4 调度通知有关单位和部门,提前做好收油准备,包括公证行到库、驳船设申报及到港、防污公司备好围油栏,各岗位作业开展设备的检查、流程的选择和管线的连接。 1.5 码头操作人员检查卸油设备(输油臂或卸油软管、软管吊)、管线、阀门、静电线是否完好,确保作业设施、装卸设备和用电要符合有关安全要求,安技部检查所有消防设备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1.6 船舶靠泊前1小时,码头长与船舶或引航员联系,并在约定的VHF工作频道上守听,为船舶提供停靠泊位附近风向、风速、水流和潮汐情况。 1.7 船舶抵泊位前30分钟,码头操作人员到达现场就位,夜间靠船放置泊位指示灯。备好安全应急设备,控制和预防事故的发生。 1.8 靠泊时码头操作人员按照船方或引水的要求进行系缆作业,船舶完全停妥后,方可放置登船梯。 2 离泊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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