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档网
当前位置:搜档网 ›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道路运输性质和公司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违反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三条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和各部门、班组以及公司全体员工都应按照公司《安全生产及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等制度明确的安全责任,做好抓生产必须抓安全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五条任何生产经营部门和员工如发现事故隐患,均应向本单位或上级组织报告。对于安全生产突发性事故(事件),可启动公司《安全生产突发性事故应急预案》,尽最大限度减少事故损失。

第六条排查治理的重点内容

(一)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建立、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安全责任的明确。

(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的建立健全和落实。

(三)全员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安全例会召开、安全谈话工作。

(四)车辆技术档案“户籍化”管理工作和坚持对车辆“预防为主、

定期检测、强制维护、视情修理”原则的执行。

(五)车辆保险是否按规定到位,是否杜绝脱保运行现象。

(六)车辆驾驶员准入制和“户籍化”管理工作及持有效证件上岗情况。

(七)车辆驾驶员遵守严禁酒后驾驶、严禁疲劳开车、严禁超速行驶、严禁超员运行、严禁违规超车等“五个严禁”情况。

(八)交通违法行为和车载GPS等监控信息处理和反馈以及警示教育情况。

(九)加强车站安全源头管理,坚持“三不进站六不出站”制度情况,即:危险品不进站、无关人员不进站(发车区)、无关车辆不进站,超载客车不出站、安检不合格客车不出站、驾驶员资格不符合要求不出站、客车证件不齐全不出站、“车辆出站登记表”未经审核签字不出站。

(十)场(厂)区设备、电路使用安全和车辆行驶、停摆有序、消防设施情况。

(十一)对已发事故坚持“四不放过”原则情况,即:事故原因未调查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未进行严肃处理不放过;事故单位员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制定防止同类事故发生的措施不放过。

(十二)责任经营车辆驾驶人及责任经营者对经营合同安全条款和安全责任状明确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职责履行情况。

(十三)生产经营环节其它安全隐患。

第七条各生产经营单位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安全生产自查自纠活动,定期和视情组织事故隐患分析会,查找原因、治理隐患、处理事故,制定防范措施,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台帐。

第八条在安全生产自查和督查工作中,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到位,一时难以整改的,该停业的则停业,直至整改到位。

第九条公司安全组织机构及各生产经营部门未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导致不良后果的,按公司有关安全管理规定追究责任人责任。

相关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