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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决定第一批清理规范的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及要求(89)

国务院决定第一批清理规范的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及要求(89)
国务院决定第一批清理规范的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及要求(89)

国务院决定第一批清理规范的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

(共计89项)

序号

中介服务

事项名称

涉及的审批

项项目名称

批部门

中介服务

设定依据

中介服务

实施机构

处理决定

1 企业、事业单

位、社会团体等

投资建设的固

定资产投资项

目申请报告编

企业、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等投资

建设的固定资产

投资项目核准

国家发

展改革

《国务院关于

投资体制改革的决

定》(国发〔2004〕

20号)

《政府核准投

资项目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

令2014年第11号)

甲级工程咨询

机构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

项目申请报告,也可委托有

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

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

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

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

项目申请报告技术评估、评

2

设立民办本科

学校资产审计实施本科及以上

教育的高等学校

(含独立学院、民

办高校)的设立、

分立、合并、变更

和终止审批

教育部

《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办教育促进

法》

注:审批工作

中要求申请人提供

审计机构出具的资

产审计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

或者审计事务

所及其他具有

相关资格的审

计机构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资产

审计报告

3 提交农药生产生产尚未制定国工业和《农药生产管具有相应资质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项目

审批所需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家标准、行业标准

但已有企业标准

的农药审批

信息化

理办法》(国家发

展改革委令2004

年第23号)

注:审批工作

中要求申请人提供

有关机构编制的项

目环境影响评价报

的设计单位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环境影

响评价审批依法由环保部

门开展

4 提交开办农药

生产企业审批

所需的项目环

境影响评价报

开办农药生产企

业审批

工业和

信息化

《农药生产管理办

法》(国家发展改

革委令2004年第

23号)

具有相应资质

的设计单位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项目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环境影

响评价审批依法由环保部

门开展

5

农药产品质量

检测生产尚未制定国

家标准、行业标准

但已有企业标准

的农药审批

工业和

信息化

《农药生产管理办

法》(国家发展改

革委令2004年第

23号)

具有相应资质

的检测单位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农药

产品质量检测报告,改由审

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

农药产品质量检测

6 开办农药生产

企业项目可行

性研究报告编

开办农药生产企

业审批

工业和

信息化

《农药生产管理办

法》(国家发展改

革委令2004年第

23号)

具有相应资质

的设计单位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也可

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

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

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

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

现有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7 新增原药生产

装置所需的建

设项目可行性

研究报告编制

生产尚未制定国

家标准、行业标准

但已有企业标准

的农药审批

工业和

信息化

《农药生产管理办

法》(国家发展改

革委令2004年第

23号)

具有相应资质

的设计单位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也可

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

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

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

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

现有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

告技术评估、评审

8 计算机信息系

统安全专用产

品检测

计算机信息系统

安全专用产品销

售许可

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

和国计算机信息系

统安全保护条例》

(国务院令第147

号)

《计算机信息

系统安全专用产品

检测和销售许可证

管理办法》(公安

部令第32号)

公安部计算机

信息系统安全

产品质量监督

检验中心、公

安部计算机病

毒防治产品检

验中心等单位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计算

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

检测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

托有关机构开展计算机信

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检测

9

矿业权转让鉴

证和公示勘查矿产资源审

国土资

源部

《国土资源部

关于建立健全矿业

权有形市场的通

省级矿业权交

易机构

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矿业

权交易机构进行鉴证和公

示,改由省级国土资源部门

知》(国土资发〔2010〕145号)

《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国土资发〔2011〕242号)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业权有形市场出让转让信息公示公开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1〕19号)负责发布矿业权转让公示信息并出具公示无异议的意见

10

采矿权申请范

围核查开采矿产资源审

国土资

源部

《国土资源部

关于调整探矿权、

采矿权申请资料有

关问题的公告》(国

土资源部公告

2009年第17号)

《国土资源部

办公厅关于做好探

矿权采矿权登记与

具有资质的测

量单位

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具有

资质的测量单位出具采矿

权申请范围核查意见,改由

地方国土资源部门委托有

关机构进行核查

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54号)

11

矿产资源勘查

实施方案编制勘查矿产资源审

国土资

源部

《国土资源部

关于进一步规范探

矿权管理有关问题

的通知》(国土资

发〔2009〕200号)

《国土资源部

办公厅关于规范矿

产资源勘查实施方

案管理工作的通

知》(国土资厅发

〔2010〕29号)

具有相应地质

勘查资质的勘

查单位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

勘查实施方案,也可委托有

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

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

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

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

勘查实施方案技术评估、评

12 开采矿产资源

土地复垦方案

报告书编制

开采矿产资源审

国土资

源部

《国土资源部

关于组织土地复垦

方案编报和审查有

关问题的通知》(国

土资发〔2007〕81

号)

注:审批工作

具有水土保

持、生态环境

工程等规划设

计资质或具有

从事土地复垦

规划设计业绩

的单位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

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也可

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

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

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

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

现有的土地复垦方案报告

书技术评估、评审

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

13

矿产资源开发

利用方案编制开采矿产资源审

国土资

源部

《国土资源部

关于矿产资源勘查

登记、开采登记有

关规定的通知》(国

土资发〔1998〕7

号)

《国土资源部

关于探矿权、采矿

权申请资料实行电

子文档申报的公

告》(国土资源部

公告2007年第12

号)

具有设计资质

的单位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也

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

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

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

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

门现有的矿产资源开发利

用方案技术评估、评审

14

矿产资源储量

核实开采矿产资源审

国土资

源部

《固体矿产资源储

量核实报告编写规

定》(国土资发

〔2007〕26号)

具有相应地质

勘查资质的单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

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也

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

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

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

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

门现有的矿产资源储量核

实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15

矿山储量年报

编制开采矿产资源审

国土资

源部

《矿产资源监

督管理暂行办法》

(国务院1987年

发布)

《矿产资源开

采登记管理办法》

(国务院令第241

号)

《矿山储量动

态管理要求》(国

土资发〔2008〕163

号)

具有资质的地

质测量机构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

矿山储量年报,也可委托有

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

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

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

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

矿山储量年报技术评估、评

16 矿山地质环境

保护与治理恢

复方案编制

开采矿产资源审

国土资

源部

《矿山地质环境保

护规定》(国土资

源部令第44号)

具有地质灾害

危险性评估资

质或者地质灾

害治理工程勘

查、设计资质

和相关工作业

绩的单位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

恢复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

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

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

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矿山

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

方案技术评估、评审

17 建设项目压覆

重要矿产资源

评估报告编制

建设项目用地预

审及建设项目压

覆重要矿床审批

国土资

源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

进一步做好建设项

目压覆重要矿产资

源审批管理工作的

通知》(国土资发

〔2010〕137号)

具有相应地质

勘查资质的单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

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

源评估报告,也可委托有关

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

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

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

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建

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

评估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18 建设项目竣工

环境保护验收

监测或调查

由环境保护部负

责的建设项目竣

工环境保护验收

环境保

护部

《建设项目环

境保护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253

号)

《建设项目竣

工环境保护验收管

理办法》(环保总

局令第13号)

《环境保护部

建设项目“三同时”

监督检查和竣工环

保验收管理规程

(试行)》(环发

〔2009〕150号)

具有相应资质

的环境监测机

构、环境放射

性监测机构、

环境影响评价

机构等有关技

术单位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建设

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

测报告(表)或调查报告

(表),改由审批部门委托

有关机构进行环境保护验

收监测或调查

19 建筑业企业、勘

察企业、设计企

业、工程监理企

业资质申请人

财务报表审计

建筑业企业、勘察

企业、设计企业、

工程监理企业资

质认定

住房城

乡建设

《建筑业企业资质

管理规定和资质标

准实施意见》(建

市〔2015〕20号)

会计师事务所

或者审计事务

所及其他具有

相关资格的审

计机构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经审

计的财务报表

20 甲级工程建设

项目招标代理

机构资格申请

人财务报告审

甲级工程建设项

目招标代理机构

资格认定

住房城

乡建设

《工程建设项目招

标代理机构资格认

定办法》(建设部

令第154号)

会计师事务所

或者审计事务

所及其他具有

相关资格的审

计机构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经审

计的财务报告

21 勘察设计注册

工程师执业资

格申请人继续

教育培训

勘察设计注册工

程师执业资格认

住房城

乡建设

《勘察设计注

册工程师管理规

定》(建设部令第

137号)

注:审批工作

中要求申请人参加

继续教育培训机构

组织的培训

地方确定的继

续教育培训机

申请人按照继续教育的标

准和要求可参加用人企业

组织的培训,也可参加有关

机构组织的培训,审批部门

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

人必须参加特定中介机构

组织的培训

22 注册监理工程

师执业资格申

请人继续教育

培训

监理工程师执业

资格认定

住房城

乡建设

《注册监理工

程师管理规定》(建

设部令第147号)

注:审批工作

由中国建设监

理协会组织开

展,分为面授

和网络教学方

式进行,集中

申请人按照继续教育的标

准和要求可参加用人企业

组织的培训,也可参加有关

机构组织的培训,审批部门

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

中要求申请人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面授由中国建

设监理协会公

布的培训机构

实施,网络教

学由中国建设

监理协会会同

专业监理协会

和地方监理协

会共同组织实

人必须参加特定中介机构

组织的培训

23 注册建造师执

业资格申请人

继续教育培训

一级注册建造师

执业资格认定

住房城

乡建设

《注册建造师

管理规定》(建设

部令第153号)

注:审批工作

中要求申请人参加

继续教育培训机构

组织的培训

行业牵头部门

(如交通、水

利部门)推荐,

住房城乡建设

部公布的继续

教育培训机构

申请人按照继续教育的标

准和要求可参加用人企业

组织的培训,也可参加有关

机构组织的培训,审批部门

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

人必须参加特定中介机构

组织的培训

24 注册造价工程

师执业资格申

请人继续教育

培训

造价工程师执业

资格认定

住房城

乡建设

《注册造价工

程师管理办法》(建

设部令第150号)

注:审批工作

中要求申请人参加

中国建设工程

造价管理协会

申请人按照继续教育的标

准和要求可参加用人企业

组织的培训,也可参加有关

机构组织的培训,审批部门

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

人必须参加特定中介机构

继续教育培训机构

组织的培训

组织的培训

25 国家重点公路

建设项目初步

设计文件技术

审查咨询

国家重点公路建

设项目设计审批

交通运

输部

《建设工程质

量管理条例》(国

务院令第279号)

《公路建设市

场管理办法》(交

通部令2004年第

14号,2011年11

月30日交通运输

部予以修改)

《公路建设监

督管理办法》(交

通部令2006年第6

号)

中交第一、第

二公路勘察设

计研究院有限

公司、中交公

路规划设计院

有限公司等8

家咨询单位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初步

设计文件技术审查咨询报

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

机构进行初步设计文件技

术审查咨询

26 国家重点水运

建设项目初步

设计技术审查

咨询

国家重点水运建

设项目设计文件

审查

交通运

输部

《港口建设管

理规定》(交通部

令2007年第5号)

《航道建设管

理规定》(交通部

令2007年第3号)

中交水运规划

设计院有限公

司,中交第一、

第二、第三、

第四航务工程

勘察设计院有

限公司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初步

设计技术审查咨询报告,改

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

进行初步设计技术审查咨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初步设计技术审查咨询报告

27 生产建设项目

水土保持设施

验收技术评估

生产建设项目水

土保持设施验收

审批

水利部

《开发建设项

目水土保持设施验

收管理办法》(水

利部令第16号,

2005年7月8日予

以修改)

注:审批工作

中要求申请人委托

有关机构编制水土

保持设施验收技术

评估报告

具有生产建设

项目水土保持

设施验收技术

评估工作相应

能力和水平且

具有独立法人

资格的企事业

单位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水土

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报

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

机构进行技术评估

28

生产建设项目

水土保持监测生产建设项目水

土保持设施验收

审批

水利部

《中华人民共

和国水土保持法》

注:审批工作

中要求申请人委托

有关机构编制水土

保持监测报告

具有从事生产

建设项目水土

保持监测工作

相应能力和水

平且具有独立

法人资格的企

事业单位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

水土保持监测报告,也可委

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

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

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

提供服务;审批部门完善标

准,按要求开展现场核查

29 生产建设项目

水土保持方案

编制

生产建设项目水

土保持方案审批

水利部

《中华人民共

和国水土保持法》

注:审批工作

中要求申请人委托

有关机构编制水土

保持方案

具有从事生产

建设项目水土

保持方案编制

工作相应能力

和水平且具有

独立法人资格

的企事业单位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

水土保持方案,也可委托有

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

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

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

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

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估、评

30 水工程是否符

合流域治理、开

发、保护要求或

者防洪要求专

题论证

水工程建设规划

同意书审核

水利部

《水工程建设规划

同意书制度管理办

法(试行)》(水

利部令第31号)

具有相应工程

咨询资质的单

位或者防洪规

划的编制单位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

专题论证报告,也可委托有

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

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

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

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

专题论证报告技术评估、评

31

建设项目水资

源论证建设项目水资源

论证报告书审批

水利部

《取水许可和

水资源费征收管理

条例》(国务院令

第460号)

《建设项目水

资源论证管理办

法》(水利部、国

具有建设项目

水资源论证报

告书编制能力

且具有独立法

人资格的企事

业单位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

书,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

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

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

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

审批部门现有的水资源论

家计委令第15号)证报告书技术评估、评审

32

入河排污口设

置论证江河、湖泊新建、

改建或者扩大排

污口审核

水利部

《入河排污口

监督管理办法》(水

利部令第22号)

注:审批工作

中要求申请人委托

有关机构编制入河

排污口设置论证报

具有建设项目

水资源论证、

水文水资源调

查评价工作相

应能力或环境

保护部批准的

具有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评价

资质的单位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

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

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

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

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

部门现有的排污口设置论

证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33 非防洪建设项

目洪水影响评

非防洪建设项目

洪水影响评价报

告审批

水利部

《中华人民共

和国防洪法》

《水利部关于

加强洪水影响评价

管理工作的通知》

(水汛〔2013〕404

号)

具有相应水利

(水电)工程

勘测设计资质

的企事业单位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

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也可委

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

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

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

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

有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技

术评估、评审

34 河道管理范围

内建设项目防

洪评价

河道管理范围内

建设项目工程建

设方案审批

水利部

《河道管理范

围内建设项目管理

的有关规定》(水

政〔1992〕7号)

注:审批工作

具有编制河道

管理范围内建

设项目防洪评

价报告能力且

具有独立法人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

防洪评价报告,也可委托有

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

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

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

中实际由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防洪评价报告资格的企事业

单位

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

防洪评价报告技术评估、评

35 种子生产许可

申请人注册资

本证明

转基因农作物种

子生产许可证核

农业部

《农作物种子生产

经营许可管理办

法》(农业部令

2011年第3号)

会计师事务所

或者审计事务

所及其他具有

相关资格的机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注册

资本证明

36 种子经营许可

申请人注册资

本证明

农作物种子、草

种、食用菌菌种经

营许可证核发

农业部

《农作物种子生产

经营许可管理办

法》(农业部令

2011年第3号)

会计师事务所

或者审计事务

所及其他具有

相关资格的机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注册

资本证明

37 种子经营许可

申请人固定资

产证明

农作物种子、草

种、食用菌菌种经

营许可证核发

农业部

《农作物种子生产

经营许可管理办

法》(农业部令

2011年第3号)

会计师事务所

或者审计事务

所及其他具有

相关资格的机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固定

资产证明

38 提供种子经营

涉及计量的检

验、包装设备检

定材料

农作物种子、草

种、食用菌菌种经

营许可证核发

农业部

《农作物种子生产

经营许可管理办

法》(农业部令

2011年第3号)

具有资质的计

量检定机构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检验、

包装设备检定材料,检验、

包装设备的检定依法由质

监部门开展

39 提供种子生产转基因农作物种农业部《农作物种子具有资质的计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检验

涉及计量的检验设备检定材料子生产许可证核

生产经营许可管理

办法》(农业部令

2011年第3号)

《转基因棉花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规定》(农业部公

告2011年第1643

号,2015年4月29

日予以修改)

量检定机构设备检定材料,检验设备的

检定依法由质监部门开展

40 矿藏开采和工

程建设征收、征

用或者使用草

原项目包含环

境影响评价内

容在内的可行

性报告编制

矿藏开采、工程建

设征收、征用或者

使用七十公顷以

上草原审批

农业部

《草原征占用审核

审批管理办法》(农

业部令2006年第

58号)

具有相应资质

的设计单位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包含

环境影响评价内容的项目

使用草原可行性报告;环境

影响评价审批依法由环保

部门开展

41 远洋渔业项目

申请人银行资

信证明

远洋渔业审批

农业

《远洋渔业管理规

定》(农业部令

2003年第27号,

2004年7月1日予

以修改)

银行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银行

资信证明

42

远洋渔船船体

结构无损探伤远洋渔业船舶检

验和渔业船舶船

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

和国渔业船舶检验

具有无损探伤

资质的机构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船体

结构无损探伤报告;审批部

用产品认可条例》(国务院令

第383号)

注:审批工作

中要求申请人委托

有关机构编制船体

结构无损探伤报告门依照标准进行技术检测,实施现场核查

43

远洋渔船船体

测厚远洋渔业船舶检

验和渔业船舶船

用产品认可

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

和国渔业船舶检验

条例》(国务院令

第383号)

注:审批工作

中要求申请人委托

有关机构编制船体

测厚报告

具有测厚资质

的机构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船体

测厚报告;审批部门依照标

准进行技术检测,实施现场

核查

44 远洋渔船氮氧

化物排放报告

编制

远洋渔业船舶检

验和渔业船舶船

用产品认可

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

和国渔业船舶检验

条例》(国务院令

第383号)

注:审批工作

中要求申请人委托

有关机构编制氮氧

化物排放报告

柴油机制造厂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氮氧

化物排放报告;审批部门依

照标准进行技术检测,实施

现场核查

45

肥料质量复核

性检测肥料登记(农药和

肥料登记的子项)

农业部

《肥料登记管

理办法》(农业部

令2000年第32号,

2004年7月1日予

以修改)

注:审批工作

中要求申请人委托

有关机构开展肥料

质量复核性检测

省级以上经计

量认证的具备

肥料承检能力

的检验机构

不再要求申请人进行肥料

质量复核性检测;保留审批

部门现有的肥料产品检验

技术评估、评审

46 肥料残留试验

肥料登记(农药和

肥料登记的子项)农业部

《肥料登记资

料要求》(农业部

公告2001年第161

号)

注:审批工作

中要求申请人委托

有关机构开展肥料

残留试验

农业部指定单

不再要求申请人进行肥料

残留试验,肥料残留试验有

关内容在肥料田间试验中

开展

47

肥料田间示范

试验肥料登记(农药和

肥料登记的子项)

农业部

《肥料登记管理办

法》(农业部令

2000年第32号,

2004年7月1日予

以修改)

具有相应条件

的农业技术推

广、科研、教

学等试验单位

不再要求申请人进行肥料

田间示范试验,肥料田间示

范试验有关内容在肥料田

间试验中开展

48 肥料田间试验

肥料登记(农药和

肥料登记的子项)农业部

《肥料登记管

理办法》(农业部

令2000年第32号,

2004年7月1日予

以修改)

注:审批工作

中要求申请人委托

有关机构开展肥料

田间试验

具有相应条件

的农业技术推

广、科研、教

学等试验单位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开展

肥料田间试验,也可委托有

关机构开展,审批部门不得

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

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

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

肥料田间试验技术评估、评

49 国外及港澳台

地区申请肥料

产品代办登记

肥料登记(农药和

肥料登记的子项)

农业部

《肥料登记资料要

求》(农业部公告

2001年第161号)

国外及港澳台

地区肥料生产

者在中国内地

设立的办事处

或委托的代理

机构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办理,

也可委托有关机构办理,审

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

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

介机构提供服务

50 成品油经营资

格申请人注册

资本证明或验

石油成品油批发

经营资格审批(石

油成品油批发、仓

储经营资格审批

的子项)

商务部

注:审批工作中要

求申请人提供验资

机构出具的注册资

本证明或验资报告

相关法定验资

机构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注册

资本证明或验资报告

51 设立中外合资

经营、中外合作

经营的演出经

中外合资经营、中

外合作经营的演

出经纪机构设立

文化部

《营业性演出管理

条例实施细则》(文

化部令第47号)

银行、会计师

事务所等有资

质的机构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资金

证明

纪机构资金证

审批

52 设立中外合资

经营、中外合作

经营的演出经

纪机构资信证

中外合资经营、中

外合作经营的演

出经纪机构设立

审批

文化部

《营业性演出管理

条例实施细则》(文

化部令第47号)

银行、会计师

事务所等有资

质的机构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资信

证明

53 设立中外合资

经营、中外合作

经营的演出经

纪机构资产评

中外合资经营、中

外合作经营的演

出经纪机构设立

审批

文化部

《营业性演出管理

条例实施细则》(文

化部令第47号)

会计师事务所

等有资质的机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资产

评估报告

54 设立中外合资

经营、中外合作

经营的演出场

所经营单位资

信证明

中外合资经营、中

外合作经营的演

出场所经营单位

设立审批

文化部

《营业性演出管理

条例实施细则》(文

化部令第47号)

银行、会计师

事务所等有资

质的机构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资信

证明

55 设立中外合资

经营、中外合作

经营的演出场

所经营单位资

产评估

中外合资经营、中

外合作经营的演

出场所经营单位

设立审批

文化部

《营业性演出管理

条例实施细则》(文

化部令第47号)

会计师事务所

等有资质的机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资产

评估报告

56 食品添加剂新食品添加剂新品国家卫《食品添加剂新品中国公证机关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

海淀区企业设立行政审批办理程序服务指南

北京市海淀区企业设立行政审批办理程序服务指南 二0 — 0年一月

—、刖旨 二、企业设立行政审批服务流程 1、内资企业设立审批服务流程 2、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审批服务流程 三、企业设立行政审批服务流程示意图 1、不涉及前置审批业务的内资企业设立审批服务示意图 2、涉及前置审批业务的内资企业设立审批服务示意图 3、夕卜商投资企业设立审批服务示意图 四、企业设立行政审批部门、审批依据及审批项目 五、企业设立行政审批流程 六、企业设立行政审批方式、审批时限及发放证照时限 七、企业设立行政审批部门咨询联系电话及对外服务网站 八、《海淀区企业设立审批服务方案》(全文)

冃!J 5 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加快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区的批复》精神,以及市委、市政府对行政审批工作提出的〃加快、简化、下放、取消、协调"的要求,为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服务水平和行政效率”改善经济发展综合环境,建设首都政府公共服务与政策创新试验区,结合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发展的实际需要,我区各企业设立行政审批单位先行先试,大胆创新,大力精简审批事项,不断深化核心区行政审批改革,积极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充分发挥政府在自主创新中的推动作用。 为方便社会公众查询,接受各界的监督,我们将各企业设立行政审批单位精简、优化改革审批成果进行梳理并制作了《北京市海淀区企业设立行政审批办理程序服务指南》。 欢迎社会各界人士对各企业设立行政审批单位精简、优化改 革审批成果进行监督,并提出宝贵意见。

企业设立行政审批服务流程 一.内资企业设立审批服务流程 1、工商登记部门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2、涉及前置审批的,由前置审批部门办理前置审批许可手续; 3、工商登记部门企业设立登记审批; 4、公安部门刻章审批; 5、公安刻童审批通过后可同时办理①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机构代码证审批②市政市容委户外广告(牌匾标示设置)建议 ③市软件协会软件企业、软件产品认证; 6、取得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机构代码证后可同时办理①统计局统计证审批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保登记审批 ③地税局税务登记审批; 7、取得地税登记证后可办理国税登记审批;通过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保登记后可办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企业外籍人员及台港澳人员就业登记审批。 二.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审批服务流程 1、工商登记部门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2、商务委员会(海淀园产业规划发展处)夕卜资企业审批; 3、涉及前置审批的,由前置审批部门办理前置审批许可手

呼伦贝尔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办法

呼伦贝尔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办法 (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保障行政审批事项依法实施,促进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国办发〔2015〕3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以下简称中介服务),是指行政审批部门要求申请人委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作为行政审批必要条件的有偿服务,包括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活动。 第三条中介服务事项实行清单管理。牵头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公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并动态调整。凡未纳入清单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不得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 第四条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的资质资格许可外,其他各类中介服务机构资质资格审批一律取消。

各部门设定的区域性、行业性或部门间中介服务机构执业限制一律取消。严禁通过限额管理控制中介服务机构数量,各部门现有的限额管理规定一律取消。 第五条凡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登记设立,且具备相应资质(资格)的中介服务企业,均可在本市开展业务。 第六条申请人有权自主选择中介服务机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限定申请人接受其指定或者变相指定的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不得设置排他性条件致使申请人丧失对其它符合条件的中介服务机构的合法选择权。 第七条党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举办的企业,不得开展与本部门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一律不得在中介服务机构兼职(任职)、党政机关离退休人员在中介服务机构兼职(任职)的,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且不得领取报酬。 第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建立全市统一的中介服务信息管理平台,及时归集和公布各行业中介服务机构的信用信息,向社会公布中介机构登记、许可、备案、受到行政处罚和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用信息。对核发营业执照的中介服务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完善年度报告、企业公示信息抽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等管理制度。 中介服务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

商务部关于公开现有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

商务部关于公开现有行政审批事项 目录的通知

发文单位:商务部 发布日期:2014-2-17 生效日期:2014-2-17 根据国务院统一部署,现将我部目前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并征求社会各界对进一步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意见。社会各界及公众可填写征求意见反馈表,并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意见: 1、信函。邮寄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2号商务部办公厅(邮编:100731) 2、电子邮件。电子邮箱:xzsp@https://www.sodocs.net/doc/cc3142494.html, 联系人:杨蕊、林子清 联系电话:65198592 、65197911 感谢社会各界对商务部行政审批事项改革工作的支持,欢迎大家提出宝贵意见或建议! 附件:1:商务部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doc https://www.sodocs.net/doc/cc3142494.html,/www/201402/20140217204523 620.doc 2:商务部行政审批事项征求意见反馈表.doc https://www.sodocs.net/doc/cc3142494.html,/www/201402/20140217204713 680.doc 商务部

2014年2月17日 附件1 商务部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 项目 编码审批 部门项目名称子项审批 类别设定依据共同审批部门审批对象备注 18001 商务部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审批1.石油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审批行政 许可《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83项: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资格审批,实施机关:商务部、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2号)第二款:“…………国家经贸委按照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关于清理整顿成品油流通企业和规范成品油流通秩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经贸贸易〔1999〕637号)规定的条件和布局规划要求,审核批准并核发《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企业凭批准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无石油成品油批发申请企业 2.石油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审批行政

行政审批局创新服务工作经验特色亮点汇报

行政审批局创新服务工作经验特色亮点汇报 一、深化流程再造,政务服务水平进一步提高。(一)深化“一门”改革,群众办事更方便。牵头对x展示交易中心进行整体租赁、改造,在全市率先建成位居全国区县一级政务大厅(市民中心)前列的现代化市民中心,整合进驻行政审批服务、公共资源交易、税务、不动产、社保、医保、婚姻登记等X处办事场所,共设置服务窗口X 个,进驻各类事项X项,进驻部门X个,进驻工作人员X人,真正实现企业群众办事“只进一扇门”“一次就办好”。 (二)深化“一章”改革,审批效率更高效。创新推出“独任审核制”,改变过去“窗口受理、科长审查、局长核准、会议研究”的审批惯例,实行“窗口受理、科长核准”的“独任审核”模式(即取消领导核准、会议研究等环节,使审批不出科室即可完成)。目前,X.X%的行政审批事项实行“独任审核制”,审批效率提高X%以上。 (三)深化“一窗”改革,事项办理更便捷。全面推行行政审批无差别“一窗受理”,设置“一窗受理”窗口X个,统一制发证窗口X个,档案查询窗口X个,将X项事项全部纳入,实现“一窗通办”,企业、群众抽一个号,到一个窗口,即可办理所有审批事项,极大方便了群众办事。

(四)深化“一网”改革,网上办事更快捷。实现全省首个政务大厅(市民中心)XG移动网络全覆盖,建立“秒批”和“不见面”审批服务事项清单,设立X小时自助服务区,终端可自助申报事项X 项,为群众提供X小时“不打烊政务服务”。截止目前,审批局共办件X件,其中网上办理X件次,占比X.X%。 二、加快机制创新,行政审批效率进一步提升。(一)扎实推进行政审批“一事全办”改革。对于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关联事项按链条进行梳理整合,将“多事多流程”整合为“多事一流程”,选取群众、企业关注的高频事项,首批确定事项目录X项,逐一编制服务指南,为企业群众提供“一事全办”主题式服务。以开设小型日用百货店为例,“一事全办”改革前,最长需X个工作日办结,推行“一事全办”改革后,当天即可办结,审批效率大幅提高。 (二)在全市首推告知承诺制改革。制定印发了《关于推行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确定了X大项X小项纳入第一批实行范围,将“批前审查”改为“批后监管”,申请人书面承诺其符合条件,即可当场取证,审批效率大幅提高。今年以来,通过告知承诺制取得相关许可证共计X个,其中办理食品经营许可X个,公共卫生许可X个,特殊工时X个,普通货运X个,网络货运X个。 (三)加快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优化完善工程建设

行政审批流程办事指南(示例)

行政审批流程办事指南(示例) 名称:县管权限的工业、商贸流通业和信息化领域技术改造项目招标核准 主管部门:平远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受理机构:平远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广东省实施〈中国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3、《关于加强技术改造项目招标方式核准工作的通知》等。 办理对象:符合办理条件的工业企业、商贸流通业和信息化领域技术改造项目单位 办理条件: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工程建设项目: (二)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工程建设项目: 1.使用各级政府财政性资金,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及借贷资金的建设项目; 2.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国家政策性贷款资金、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建设项目,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三)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资金,以及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建设项目。 (四)使用财政性资金的货物采购和使用国有资金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货物采购项目。(五)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勘察、设计、咨询、监理、劳务等服务项目。 (六)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国有资金投资效益的服务项目。 (七)国家垄断或者控制产品的经营权出让项目。 (八)选择社会投资主体的政府特许经营项目。 (九)国有自然资源的经营性开发项目。 (十)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 办理流程和时限: (一)县经信局在办理技术改造项目核准、备案时,应要求项目建设单位提交项目招投标情况说明,对其项目是否属于法定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进行说明。 (二)对于法定必须招标的项目,核准项目(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采购等)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 (三)实行审批制、核准制的法定必须招标的技术改造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在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同时提交招标方式核准申请或在取得审批或核准文件后15个工作日之内单独提交招标方式核准申请;项目可行性报告送审之前必须开展招标工作的法定必须招标的技术改造项目,单独提交招标方式核准申请。 (四)实行备案制的法定必须招标的技术改造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在领取备案证时提交招标方式核准申请。 (五)项目建设单位在申请项目审批、核准时申请核准招标方式的,招标方式的核准期限按照项目审批、核准期限执行。项目建设单位单独申请招标方式核准,县经信局在收到项目招标方式核准申请书5个工作日内答复是否受理,如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应在收到项目招标方式核准申请书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项目建设单位需澄清、补充的相关情况和文件或对相应内容进行调整;并在受理项目招标方式核准申请书后15个工作日提出招标方式核准意见。由于特殊原因确实难以在规定时限内提出核准意见的,经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并应及时通知项目建设单位,说明延期理由。 (六)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所需材料: 1、项目招标方式核准申请书一式三份;

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动态管理办法

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动态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简称中介清单)动态管理,切实维护中介清单的规范性、严肃性和时效性,持续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介清单,是指将市政府工作部门或其他市直单位(统称市政府部门)开展行政审批时,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决定要求申请人委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机构开展的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有偿服务事项,以清单形式(包括中介服务事项、设置依据、实施机构、服务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等要素)明确列示出来,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中介清单的动态管理应遵循合法合理、公开透明、规范有序、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市政府审改办负责组织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清理规范、动态调整、督促检查、绩效考核等工作,并经市政府授权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布中介清单。市政府部门负责依法对本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进行梳理;负责按本办法规定的

程序向市政府审改办申请动态调整中介清单;负责在本部门门户网站公布本部门中介清单。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合法性审查工作。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做好进驻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同步调整、公示等工作。 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政府部门应当申请调整中介清单: (一)新设立中介服务事项的; (二)清理规范中介服务事项,不再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 (三)因行政审批事项增加、取消或下放、变更等调整,需对应调整中介服务事项的; (四)依法变更中介清单其他要素的; (五)其他需要调整的情形。 第六条中介清单的动态调整,由市政府部门向市政府审改办提出申请,市政府审改办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政府法制办、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等部门进行审核论证后,报请市政府审定。 第七条中介清单的调整结果应及时通过市政府及相关市政府部门的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行政审批事项及审批流程权力清单

行政审批事项及审批流程权力清单 (一)船舶进出港口审批 (1) (二)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和污染危害性货物进出港口审批 (4) (三)沿海水域划定禁航区和安全作业区审批 (7) (四)打捞或者拆除沿海水域内沉船沉物审批 (9) (五)船舶安全检验证书核发 (11) (六)海员证核发 (13) (七)船舶国籍证书核发 (15) (八)从事海员外派业务审批 (18) (九)培训机构从事船员、引航员培训业务审批 (21) (十)航运公司安全营运与防污染能力符合证明核发 (23) (十一)船员适任证书核发 (26) (十二)船员服务簿签发 (31) (十三)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保证证书核发 (33) (十四)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水上过驳作业审批 (35) (十五)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和水上水下活动许可 (37) (十六)船舶进入或穿越禁航区审批 (39) (十七)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现场检查员)资格认可 (41) (十八)外国籍船舶进入或临时进入非对外开放水域许可 (43) (十九)大型设施、移动式平台、超限物体水上拖带审批 (45)

行政审批事项及审批流程权力清单 (一)船舶进出港口审批 行政审批事项编码:15003 行政审批事项名称:船舶进出港口审批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二条、《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第五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第五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 一、受理方式:书面 二、办理期限:国际航行船舶1个工作日,国内航行船舶当场办理。 三、受理部门:基层海事处或分支海事局负责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口岸审批和查验,基层海事处负责船舶签证 四、许可机关:基层海事处或分支海事局负责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口岸审批和查验,基层海事处负责船舶签证 五、审批流程:当场审批 六、提交材料目录: (一)国际航行船舶: 1.总申报单; 2.船舶概况表; 3.货物申报单; 4.船员名单; 5.旅客名单; 6.危险货物舱单;

云南省行政审批事项办事指南标准模板

云南省行政审批事项办事指南(简版)标准模板 个体工商户登记办事指南(简版) 一、受理范围 本行政许可事项适用于在红塔区行政区域内,符合《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条规定,需要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 二、审批条件 (一)设立条件 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个体工商户条例》(年月通过,年月国务院令第号修订)第二条: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年月公布,年月国务院令第号修订)第二条:有经营能力的公民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二)申请变更准予批准的条件 《个体工商户条例》(年月通过,年月国务院令第号修订)第十条: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后,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家庭成员间变更经营者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三)申请注销准予批准条件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年月公布,年月国务院令第号修订)第三条:个体工商户的注册、变更和注销登记应当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和本办法办理。 (四)补证的准予批准条件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营业执照遗失或毁损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或者更换。 (五)不予登记的条件 《个体工商户条例》(年月通过,年月国务院令第号修订)第四条 国家对个体工商户实行市场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原则。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进入的行业的,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予以登记。经营范围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进入的行业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三、受理地点及办事窗口 受理地点:玉溪市红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市场管理所办事大厅 玉兴管理所 地址:红塔区凤凰路号 交通方式:可乘坐第、、、路公交车到达 凤凰管理所 地址:红塔区红塔大道号 交通方式:可乘坐第、、路公交车到达 玉带管理所 地址:红塔区红塔大道号 交通方式:可乘坐第、、路公交车到达 大营街管理所 地址:红塔区大营街街道办事处思民路号 交通方式:可乘坐第、路公交车到达 北城管理所 地址:红塔区北城街道办事处荣昌街号 交通方式:可乘坐第路公交车到达 春和管理所 地址:红塔区春和街道办事处九龙路中段 个体工商户登记办事指南(简版) 红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年月日发布

沈阳市行政审批管理系统解决方案

沈阳市行政审批管理系统解决方案 第一章概述 为推动此项改革的深入进行,沈阳昂立电子有限公司下属的专业软件公司——沈阳工大昂立软件有限公司配合沈阳市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及各大厅负责人专门设计了《沈阳市行政审批管理系统》。沈阳市为进一步改善投资软环境,促进区域经济持续发展,进一步加快政府职能的转变,为投资者和纳税人提供更好的服务,沈阳市在和平、沈河、皇姑、大东、铁西、东陵、于洪成立了行政审批办事大厅,并专门成立了“沈阳市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负责相关工作。《沈阳市行政审批管理系统》充分反映了我们对政务信息化及行政审批工作的深入理解,它具备如下特点: 1 多种渠道咨询 即在咨询环节,保证投资者可以在审批大厅或通过互联网等多种方式,咨询了解投资审批的各种信息。 访问者可以通过“沈阳市政务网”或专门的投资审批网站,直接访问各大厅,进入信息咨询界面,各大厅也可以在各区政府网站的基础上,设立信息咨询窗口,保证可以在”沈阳市行政审批管理系统”的支撑下,使企业的大多数报批事务实现一站式集中受理。在互联网网站上,为公众提供职能部门的相关政策咨询、表格下载、网上申报、网上查询等服务。 2、一站集中受理 即在受理环节,保证各大厅可以做到集中受理,投资者的资料在一个窗口(也可以是在互联网上在线提交)被受理后,电子审批程序将自动启动,进入审批服务环节;各审批部门必须按照相应的时间要求对受理事项进行处理。 3、网上并联审批 即在审批环节,根据待办事宜种类和政府办事程序,即在政府统一组织下,运用现代化的通讯手段和软件设计技术,将各审批部门可以平行审理的材料,同时报送相关部门,提高行政工作的效率。 4、网下限时办结 即在监督管理环节,提供可靠手段,保证上级部门或投资者可以及时了解审批流程执行情况,实现网下限时办结。 在软件平台设计时,我们将采用网上集中共享数据库方式实现全部办事程序的可视化,从而一方面可以为不同的政府职能部门提供检视有关信息的方便条件,另一方面可以为监管部门对职能部门的监管工作提供客观、及时的参考信息。如果各级行政审批部门对审批时间有时限要求,系统就可以为他们提供准确的考核数据,直接促进网下限时办结工作的执行。 5、市、区两级互动 一方面归属市级审批的程序,投资者也可根据属地原则,在各大厅通过“审批系统的外网(网站)”咨询、报表,市级部门可以通过网络下发批复意见,实现市、区两级审批体系的互动合作。 第二章总体方案 一、设计原则 与沈阳市政务信息化的总体目标保持一致,充分考虑系统的可扩展性。 严格遵守政务信息系统的安全规范,采用内网与外网物理隔绝、身份认证、硬件人证等技术手段保证政府的信息安全。 充分发挥现代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先进性,最大限度地为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环境。 适应现行行政审批工作的客观要求,确保建成后系统的可用性。 设计要具备一定的超前性,力争对行政审批改革工作起到配合和促进作用。 在政策允许范围内增强审批流程的透明度,为市领导及监督检查机关提供客观翔实的第

行政审批事项办事指南编写规范

行政审批事项业务手册编写规范 Drafting specification of operations manual of administrative examination and approval items DB44 ICS 01.120 A00 备案号: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44/T 1148—2013 目次 前言................................................................................ III 引言................................................................................. IV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基本要求 (2) 5 要素的设置 (2) 6 要素的起草 (4) 6.1 通则 (4) 6.2 标准名称 (4) 6.3 审批要素 (4) 6.3.1 事项名称和代码 (4) 6.3.2 受理范围 (4) 6.3.3 办理依据 (5) 6.3.4 实施机关 (5) 6.3.5 审批条件 (5) 6.3.6 申请材料 (5) 6.3.7 审批证件 (6) 6.3.8 审批时限 (6) 6.3.9 审批收费 (7) 6.3.10 审批咨询 (7) 6.4 审批人员 (7) 6.5 审批流程图 (8) 6.6 通用审批流程 (8) 6.6.1 通则 (8) 6.6.2 取号及电话(网上)预约 (8) 6.6.3 申请 (8) 6.6.4 受理 (9) 6.6.5 审查 (10) 6.6.6 决定 (16) 6.6.7 证件制作与送达 (16) 6.6.8 决定公开 (17) 6.7 其他审批流程 (17) 6.7.1 概述 (17) 6.7.2 依申请变更 (18) 6.7.3 延续 (18) 6.7.4 补证 (18) 6.7.5 依申请注销 (18) 6.7.6 转让 (18) 6.7.7 依申请撤销 (19) I

各部门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及承诺办结时限

各部门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及承诺办结时限 发改局(12项) 行政许可事项 1.内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3日 2.外商投资项目核准 3日 3.境外投资项目核准 3日 4.审批粮食、棉花、煤炭出口配额和粮食、棉花进口关税配额 2日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1.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3日 2.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3日 3.国家鼓励发展的内资项目免税确认书 3日 4.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确认 3日 5.企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备案即办 6.收费许可证核发、变更即办 7.政府管理的价格审批 5日 8.行政事业性单位培训收费审核 3日 经贸局(10项) -1-

行政许可事项 1.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核准 3日 2.外商投资项目审批 3日 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合理用能审查 7日 4、限额以上外商投资项目审核 3日 5.煤炭经营资格审查 7日 6.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查 7日 7.国家鼓励发展的外资项目确认初审(进口设备免税确认初审) 3日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1.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 1日 2.外商投资项目初审(项目联系单) 1日 3.国家鼓励发展的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初审即办 教体局(5项) 行政许可事项 1.社会培训机构(教育网校、武术学校等民办学校) 7日 2.幼儿园申办审批 7日 3.幼儿园、小学、初中教师教师资格审批测试合格后7日 4.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5日 5.体育社团的设立 7日 科技局(2项) -2-

行政许可事项 1.民营科研机构设立审核5日 2.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 要求及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 7日 公安局(24项) 行政许可事项 1.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 5日 2.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 5日 3.集会、游行、示威审批 2日 4.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即办 5.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 2日 6.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 5日 7.大型群众文化体育活动安全许可证 5日 8.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 7日 9.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 5日 10.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核意见书 3日 11.户口迁移 10日12、申办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 5日 13.申办大陆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 5日 14.申办因私出国护照 5日 15.申办台湾居民来往大陆签注和居留签注 5日16、 -3-

海关系统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模板】

海关系统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三) “出口监管仓库保税仓库设立审批”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一、行政审批事项名称:出口监管仓库、保税仓库设立审批 二、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三、设立依据: (一)出口监管仓库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1987年1月2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1987年7月1日实施,2000年7月8日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2005年11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133号,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海关总署令第227号修改)。 (二)保税仓库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1987年1月2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1987年7月1日实施,2000年7月8日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2003年11月19日海关总署令第105号发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海关总署令第227号修改)。

四、申请条件: (一)申请设立出口监管仓库的条件。 1.申请设立出口监管仓库的经营企业应当具备: (1)已经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2)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和仓储经营权; (3)具备向海关缴纳税款的能力; (4)具有专门存储货物的场所,其中出口配送型仓库的面积不得低于5000平方米,国内结转型仓库的面积不得低于1000平方米。 2.出口监管仓库应当具备: (1)符合区域物流发展和海关布局要求,符合国家土地管理、规划、交通、消防、安全、环保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2)具有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安全隔离设施、监管设施和办理业务必需的其他设施; (3)具有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并与海关联网; (4)建立出口监管仓库的章程、机构设置、仓储设施及账册管理和会计制度等仓库管理制度; (5)自有仓库的,具有出口监管仓库的产权证明;租赁仓库的,具有租赁期限5年以上的租赁合同;

文化部文化市场行政审批办事指南之游艺娱乐场所共20页文档

文化部关于发布文化市场行政审批办事指南和业务手册的 通知 为使文化市场行政审批工作更加规范、运行更加高效,方便行政相对人和审批工作人员掌握项目审批的全部流程,文化部依据有关法规,分别编订了14个文化市场行政审批项目的办事指南和业务手册。办事指南用于为行政相对人申请审批提供指导,业务手册用于为文化行政部门开展审批业务提供参考,通用文书格式样本用于审批需要使用的文书。 请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参照上述文本格式,结合实际编制发布本地版办事指南和业务手册等。 上述文件的电子版请到文化部网站(https://www.sodocs.net/doc/cc3142494.html,)下载。 特此通知。 文化部 2013年8月28日 游艺娱乐场所办事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设立游艺娱乐场所的申请和办理。 二、申请事项 事项:设立游艺娱乐场所的申请。 分项:设立、变更、延续、注销、补证。 三、法规依据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办法》、《文化部关于贯彻<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实施机关 县级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设立游艺娱乐场所的审批,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受理窗口负责申请受理、证件送达。 省级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设立中外合资、合作游艺娱乐场所的审批,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受理窗口负责申请受理、证件送达。 五、审批数量 根据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制定的规划,有审批数量限制。超过数量即停止审批。 (一)审批条件 (一)申请人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申请设立娱乐场所: (1)曾犯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赌博罪,洗钱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 (2)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3)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强制戒毒的; (4)因卖淫、嫖娼曾被处以行政拘留的。 2.因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被依法取缔的,其投资人员和负责人终身不得投资开办娱乐场所或者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娱乐场所被吊销或者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或者撤销之日起,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3.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与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不得开办

开展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清理规范专项整治情况的工作汇报

开展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清理规范专项整治情况的工作汇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8年8月23日) 为贯彻落实省市关于中央巡视组反馈意见的整改要求,按照县委县政府和省市商改办工作部署,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积极会同编办、发改等有关部门开展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清理规范专项整治工作,现将具体情况汇报如下: 一、提高认识,主动作为 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清理规范工作是中央巡视反馈整改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已纳入省委4+6专项整治方案,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多次安排部署市场监督管理局做为牵头部门抓好落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要求,谁负责”的原则,积极与县编办、发改、教育、民政等相关部门沟通,开展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清理规范,并做好相关解释和材料上报工作。 二、具体工作情况 1.组织开展自查。为摸清我县中介机构现状,我局组织各相关部门针对本部门本行业涉及的中介组织数量,隶属关系、服务事项等方面开展自查,为后续相关工作奠定基础。 2.编制我县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是整个清理整顿工作重中之重。我局积极与各相关部门联系,先后四次通过政府政务系统下发通知,组织各部门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进行上报、比较、核对。经过4次认真梳理和与省确定的清单(县级通用版)进行比对,经各部门确认,在确保县、区之间审批事项基本平衡的情况下,最终形成我县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本清单共

涉及我县行政审批部门15家(县发改局、教育局、民政局、人社局、国土局、环保局、城建局、交通局、路政局、水务局、林业局、卫计局、市场监管局、体育局、安监局),涉及行政审批事项37项(其中发改局1项、教育局1项、民政局3项、人社局1项、国土局10项、环保局1项、城建局1项、交通局1项、路政局1项、水务局8项、林业局2项、卫计局4项、市场监管局1项、体育局1项、安监局1项),涉及中介服务事项43项(其中发改局1项、教育局2项、民政局7项、人社局1项、国土局10项、环保局1项、城建局1项、交通局1项、路政局1项、水务局8项、林业局2项、卫计局4项、市场监管局1项、体育局1项、安监局2项),目前我县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正以政府文件形式下发。 3. 建立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名录。根据省市商改办建立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信息管理平台相关工作要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涉及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15家县直部门和中介服务实施机构对应的行业主管部门,对各部门涉及的中介服务机构名录进行上报,经汇总各部门情况来看,我县事业单位性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1家(桓仁县公证处),企业性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2家(桓仁鸿汇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桓仁枫林谷林业服务有限公司)。 三、下步工作 1.进一步厘清各部门职责。依据《辽宁省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办法》,县编办、发改、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改变目前中介服务市场“谁都管,谁都不管”的现状。

(行政管理)行政审批系统

1)行政事项分类 进入行政大厅后台,如图6- 1所示。 图6- 1 角色选择界面 在“行政事项分类”下选择【主题服务管理】,点击【新增】,如图6- 2所示。 图6- 2 主题服务管理界面 输入主题服务名称,点击【确定】,如图6- 3所示。 图6- 3 主题服务添加界面 在“行政事项分类”下选择【服务对象管理】,添加服务对象,如图6- 4所示。 图6- 4 服务对象添加界面 在“行政事项分类”下选择【服务类型管理】,添加服务类型,如图6- 5所示。 图6- 5 服务类型添加界面 2)行政事项管理 切换用户,点击【登记行政部门】后的【进入】,如图6- 6所示。

图6- 6 角色选择界面 选择需要添加的部门,点击下方的【选择】,如图6- 7所示。 图6- 7 部门选择界面 点击行政部门“房产局”后的【进入】,进入房产局内部系统,如图6- 8所示。 图6- 8 角色选择界面 在“事项管理”下选择【行政事项管理】,点击【新增】,如图6- 9所示。 图6- 9 行政事项管理界面 填写行政事项基本信息,点击【确定】,如图6- 10所示。

图6- 10 行政事项基本信息编辑界面 添加完成行政事项后,需要对其进行定义。点击操作下方的【定义】,如图6- 11所示。 图6- 11 定义行政事项界面 在“申报材料”下点击【新增】,如图6- 12所示。 图6- 12 申办材料界面 填写材料的名称和描述,选择材料类型,如果是表格的话,需要上传表格模板,点击【确定】,如图6- 13所示。 图6- 13 申办材料新增界面 在“办理流程”下添加步骤,点击【添加步骤】,如图6- 14所示。

“免税商店设立”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服务指南编号:23004 免税商店设立 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1 发布日期:2018年7月 实施日期:2018年7月 发布机构:海关总署1本服务指南仅供行政相对人参考,具体要求以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为准。

海关系统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三)“免税商店设立”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一、行政审批事项名称:免税商店设立审批。 二、适用范围:办理免税商店设立审批程序、需提交资料等,适用对象为具有免税品经营资质的企业。 三、事项审查类型:前审后批。 四、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1987年1月2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免税商店及免税品监管

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32号发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40号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7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18号修改)为实施依据。 五、申请条件: (一)具有开办免税商店业务资质和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免税品销售场所及免税品监管仓库; (三)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能够向海关提供免税品出入库、销售等信息; (四)具备一定的经营规模,其中申请设立口岸免税商店的,口岸免税商店所在的口岸年进出境人员应当不少于5万人次; (五)具备包括合作协议、经营模式、法人代表等内容完备的企业章程和完备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六)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规定的其它条件。 六、禁止性要求: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 七、申请时应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书; (二)免税品销售场所及免税品监管仓库情况说明。 八、办理流程: (一)材料受理。申请人向海关总署递交材料(口岸进境免税商店设立由免税商店所在直属海关代收材料)。 (二)海关总署受理后进行审核,征求相关海关意见。

基本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办事指南

一、基本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办事指南 第一阶段设计审批 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 一、设置依据 《重庆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重庆市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 二、申报程序 建设单位到区行政审批中心建委窗口领取或自行下载《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申请表》,申请初步设计审批,报送申请资料。 三、需提供的申请资料 (一)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申请表1份; (二)投资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1份; (三)国土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用地批准书及附图各1份; (四)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选址意见书及红线图,建设工程规划用地许可证及其附件(含方案审查意见书及附图)各1份; 1〃

(五)消防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建扩)审查意见1份; (六)气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防雷装臵设计审查意见1份; (七)园林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附属绿化工程设计审查意见1份; (八)勘察、设计合同各1份; (九)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及质量审查合格意见各1份(原件); (十)初步设计图说2份(含A4幅面设计说明书、A1-A2幅面初步设计图纸、效果图、热工性能计算书和工程概算)。 注:经济适用房或危旧房改造项目,需提供市建委核发的确认书;项目转让、联建或变更业主单位名称的,应提供市(区)开发办或主管部门同意变更的文件。 涉及高边坡、深开挖、高填方的项目,设计说明书应附项目技术方案可行性评估报告。 四、审批程序 (一)区行政审批中心建委窗口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所有应该提交的资料后,向申请人出具申请资料接件凭证。

(二)区行政审批中心建委窗口将申请人提交的所有资料,及时送达勘察设计科。勘察设计科于2个工作日内完成全部申请资料的审查。 (三)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审批条件的,勘察设计科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函复通知书,退回区行政审批中心建委窗口,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决定不予受理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的书面函复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四)资料齐全和符合审批条件的,勘察设计科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设计审批并发出《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批复》,交区行政审批中心建委窗口,以电话或手机短信方式通知申请人取件。 (五)审批过程中,需要进行专家评审、听证、中介机构评估等事项的,所需时间不计入承办时限内,但应书面告知申请人。 五、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承办部门:勘察设计科 负责人:王庆林行政审批员:朱正荣 电话:(023)66238636 3〃

盱眙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清理情况说明征求意见稿

盱眙县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清理情况说明(征求意见稿) 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清理规范市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淮政办发〔2015〕118号)及县领导批示,由县行政审批局牵头负责盱眙县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清理工作。2015年8月18日县行政审批局提请县政府办下发《县政府办公室关于清理规范县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盱政办发〔2015〕64号),启动我县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清理程序。经过各部门申报、补报,全县共上报各类行政审批中介服务52项,经过县行政审批局和编办、法制办、物价局、财政局、民政局等部门共同对设立中介服务的法律依据和收费依据进行研究论证,结合《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规定,参考了淮安市审改办公布的审批中介服务清单,并征求了企业、帮办等服务对象意见,建议取消5项、保留47项,保留的项中有7项中介服务性质由官方指定变为市场调节,具体如下: 一、取消物价局在普通住宅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审批中要求的普通住宅商品房成本认证中介服务,原因无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 二、取消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地震安全性评价、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相关机构进行评估、监测,申请人不需在行政审批中提交相应材料,依据:《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 三、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工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申请报告、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洪水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等7项中介服务变为市场调节性质,由申请人自主决定是否委托、委托哪家中介服务机构,依据《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 附件:盱眙县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项目上报情况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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