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滚石移动股份有限公司派驻海外地区管理办法

滚石移动股份有限公司派驻海外地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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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目的

本公司为规范同仁派驻海外工作之相关事项,特订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由本公司台湾地区正式任用,经权责单位主管核定,派驻海外工作之人

员。

第三条派驻程序

一、因海外业务需求,得申请人员派驻海外工作,由需求单位提出,并填写

「内部签条」,经权责单位主管核准后,由人事行政部会同相关部门协助

办理。

二、公司得视其需要,要求派外人员于赴任前签署「派外人员承诺书」。

三、派驻海外时,有关必要文件之处理,如机票、签证、工作许可证等,得

委由人事行政部及相关单位协助办理,费用由公司全额负担,随同赴任

之眷属亦同。惟于派驻当地之工作许可证,于员工解任返国或离职时,

应予收回或注销。

四、派外人员及其眷属,如因个人原由,拟申办派驻当地永久居留权者,其

作业程序及相关费用,由当事人自行负责。

第四条核决权限,请参照核准权限规则。

第五条职务调动

一、派驻任期中,若有特殊原因,如业务需求改变、重大伤病、不适任或个

人因素等,经由当地最高主管批准且会签台湾权责单位,派外人员得随

时无条件调职或返国接受指派。

二、若属正常性奉调回国(如:任期届满或业务需要…...),由原派任公司另

行安排工作,并选派适当人员接任。

第六条指挥管理

派驻海外地区工作者之指挥管理权限依据本公司组织规范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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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自请离职

派外人员自请离职,必须在预定离职日之前三个月提出申请,并填写「离

职报告书」,由当地权责单位主管会签后,经原派任公司核决,依相关

人事规章办法及「派外人员承诺书」之约定,办理离职手续。

第八条各项津贴及补助标准

一、津贴及补助

派驻海外人员享有交通费、搬迁补助费、房租补助、子女教育补助、医

疗保险及门诊补助等津贴,各项补助及津贴标准详附件一。

二、薪资及派驻津贴

(一)派外人员之薪资,应于派驻前,由原派任公司及当事人谈妥,确认薪资总额及两地所支领之金额;但需配合当地税法规定及符合

派驻地最低薪资水准,薪资异动时,亦比照办理。谈定薪资为总

额给付,相关个人综合所得税负由员工自行负担,不得向公司申

请两地薪资税负补贴。薪资给付方式,公司有权依实际情况予以

调整。

(二)派外人员派驻津贴以原派任地之本薪之20%计算。

(三)本薪已含每人每月NT$1,800之伙食费。

第九条出勤管理

(一)派外人员出勤管理(包含上下班时间及例假假日等规定)依派驻地当地规范之。

(二)派外人员请假需依据附件二之请假规定办理,拟请假人员得以e-mail(cc原派驻地人事行政部)或传真「请假卡」向权责主管

申请,核准后由权责主管以e-mail回复派外人员及原派任公司人

事行政部。

(三)原派任公司人事行政部直接通知派驻地人事部门准假讯息,派外人员得据以休假。

(四)派外地区人事部门需于每月15日前将前一月份派外人员之出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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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表及请假卡e-mail或传真至原派任公司人事行政部以核算薪

资。

第十条给假

一、返乡休假

(一)派外人员于到达派驻地第76天(含例假日)起,可申请第一次返假。

(二)返乡休假应于预定休假日15天前,依据前条出勤管理规定请假方式申请之。

(三)派外人员享有返乡休假,即不再享有派驻当地之特休假及原派任公司因工作年资所享有之特休假,但如在原派任公司之特休假大

于返乡休假,经扣除返乡假后剩余之天数,得于派驻地执行,未

于每年12月31日前休毕,将视同自动放弃,不得延休或改拨代

金。

(四)如因故未返乡休假者,需经权责主管核准改于派驻当地休假,休假日数为每次4个工作天(扣除返回原派任地述职一日)。

(五)返乡休假之假期,如因工作上需要,得顺延一次,但不得再累积,以免过长时间无法在职。其该年度未休返乡休假日,于年底得依

据派驻当地请假纪录,通知原派任公司人事行政部核算拨付代金

(派驻地人事部门需将「请假卡」影本转回原派任公司,依据台

湾之本薪核拨代金)。

(六)为避免因为派外人员长时间休假而影响工作的正常推动,除因返回欧美地区,一次最多得休假10日(含例假日)外,其它合并

节、假日前后的返乡假,需提请权责主管项目核准,方可执行。

(七)单人赴任者之给假标准:

派外人员每三个月可返乡休假一次,每次休假日数为5个工作天,

休假中必须安排一天至原派任地述职。

(八)携眷赴任者给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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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外人员每六个月可返乡休假一次,每次休假日数为5个工作天,

休假中必须安排一天至原派任地洽办公务。

二、预借返乡假

派外人员派驻期间,如因病情特殊,需返台医疗或亲属重病需返台顾

者,得申请预借下次返乡休假日数。

第十一条返国归建

派外人员于任满前,得由原派任公司与派外人员共同议定返台归建,返

台后之职位,薪资等相关安排,并宜于任期届满前三个月前定案之。

第十二条其它事项

一、派外人员派驻期间,原派任公司之相关福利及补助同时暂停,而以

派驻当地为准。

二、派外人员派驻期间,不再享有派驻当地之特休假,但享有当地之国

定假期。

三、员工派外工作,其在台薪资、年资、劳健保及职位均予保障。

四、派外人员与原派任公司行政事务之联系,由原派任公司人事行政部

负责。

第十三条实施与修订

本办法由执行长公布后实施,修订时亦同。

本办法于民国92年5月30日订定。

选择工作网·工作更轻松附件一、派驻海外地区人员之各项津贴补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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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派驻海外地区人员之请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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