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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推行情况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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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推行情况调查

【添加日期:2010-8-3 11:08:56】【作者或来源:中国安全生产报社闫静】【打印】【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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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起无锡市的安责险推行工作,就不得不提恒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简称恒泰经纪)。无锡市安监局从推行安责险之初,就开始了与这家保险经纪公司的合作。从政策的拟定、保险公司的选择及招投标、运作模式的规范、保险数据的统计及分析,等等,恒泰经纪作为安监部门的智力支持和技术支撑,均全程参与。这样一种服务外包、借助外脑的做法,既弥补了安监人员缺乏专业保险知识的不足,又解决了安监部门人力资源有限的难题。

3503万元保费,300多亿元保额,涉及10个行业(工程)的1981家企业,其中危化品等5个高危行业已实现100%投保,建设等5类工程每月新增保费达400万元以上……这是无锡市安责险今年前6个月的投保数据,保费收入已超过去年全年的3370万元。

目前,保险独有的经济补偿、社会管理等功能,吸引各地积极“试水”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简称安责险)。但不可否认的是,起步晚、进展慢、推行难依然是普遍现象。但无锡市的安责险却展现出了一种蓬勃的发展态势。谈及安责险的运行现状,参与承保的中国人寿无锡分公司团体业务部总经理朱勇生形象地比喻说:“在经历了前期磨合后,这部新车上高速绝对没问题。”

是什么让安责险在无锡市有如此不俗的表现?引入中介、借助外脑是重要原因之一。

从教训中寻求进步

早在2002年,无锡市安监局就在非煤矿山领域引入了商业保险。由于缺少可供借鉴的现成经验,仅试行了两年后,过高的赔付使保险公司入不敷出,失

去了继续推行此保险的积极性。“保险的持续发展必须建立在投保方与承包方互利共赢的基础上,作为外行的安监部门要想找到另双方都满意的平衡点,并非易事。”无锡市安监局副局长惠寅初坦言。

2006年底,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的出台可谓一石激起千层浪。这一制度初衷虽好,但在货币从紧政策的影响下,企业如果缴存风险抵押金,会挤占流动资金,引发经营风险;如果不缴存,安全生产许可证一旦到期,便无法再获许可,又将面临停产风险。“缴与不缴的两难选择,让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都寄希望于政府能找到一个切合实际、两全其美的办法。”惠寅初说。

无锡市安监局再一次将目光投向了商业保险。然而,这一次并非简单尝试,而是要发挥保险的统筹作用,走出一条保险与风险抵押金相结合的风险管理之路,“容不得失败”。

面对全市50多家保险公司,该找谁承保、如何承保、怎么推进……一道道难题摆在无锡市安监局面前。而此时,作为一家保险领域的专业机构,恒泰经纪已开始关注安全生产领域保险缺失的问题,并就此展开调研,向市政府提交了4份共计2万余字的报告,对在安全生产领域推行责任保险进行了可行性分析。

同样的关注让双方一拍即合。“我们搞安全工作最忌讳外行人说外行话,尤其是在费率设定、条款拟定等专业性问题上,安监人员完全是‘门外汉’,必须依靠专业力量,引入外脑。”惠寅初说。

靠专业头脑全盘策划

无锡市安监局与恒泰经纪的合作起步于2008年5月。受前者委托,恒泰经纪结合无锡企业实际,对安责险进行了一系列专业策划,无论是险种设计,还是经营模式的选择,都在随后赢得了投保企业和承保单位的认可。

根据不同行业特点,无锡市安责险被细分为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和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3个险种。非煤矿山、危化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船舶修造和拆解五个高危行业须同时投保雇主责任险和公众责任险(属财险范畴),建设、交通、水利、市政、拆除五类工程则须同时投保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属寿险范畴)和公众责任险,以保证企业雇员和可能受企业责任事故伤害的第三者都能享有风险保障。

无锡市由此初步建立起多元化、覆盖广的安责险产品体系。雇主责任险按企业雇员人数承包,分A、B两档:前者依据行业不同人均年保费最低240元,最高320元,每人赔偿限额为20万元;后者人均年保费最低360元,最高450元,每人赔偿限额为30万元。公众责任险分5个档次,保费最低2000元,最高7000元,保额从100万元起,最高可达1000万元。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同样分A、B两档,按工程建筑面积和项目造价分别承保,保额分别为20万元和30万元。

“多档次的保费设计比较人性化,我们在投保时可根据自身危险程度、安全管理状况、期望的保障程度等合理选择,避免了‘一刀切’带来的保费浪费或保障不足。”无锡高新气体厂厂长吴庆丰说。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按工程建筑面积和项目造价分别承保的方式更科学、易操作。”朱勇生说,“以往,该险种都是按企业雇员人数投保的。但建筑施工企业人员流动性强,多为外包工、临时工,按实际雇员人数投保,会使大量人员无法享受保障。按工程建筑面积和项目造价分别承保后,只要在投保工程现场工作,无论是谁,都能享有保障。”

在经营模式上,“共保经营、首席承保”的方式也颇具新意。“共保经营即多家保险公司按章程约定比例分摊保费,共担风险,共同经营,从而分散承保单位的理赔风险,避免无序竞争。其中,选择一家在业内有较强实力的保险公司,作为首席承保人,牵头负责承保、理赔、数据汇总、协调等工作,其承保份额最大,收益也最大。”恒泰经纪总经理朱国强解释说。

通过招投标,无锡市分别确定了财险共保体和寿险共保体,均由3家保险

公司组成,首席承保人分别为中国人保无锡分公司(占50%份额)和中国人寿无锡分公司(占48%份额)。无锡市安监局法规处处长陈跃华表示,两家首席承保公司均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除分别派出了上百人的专业团队外,其已有的遍布区县的投保网点更成为工作顺利推进的有力保障”。

“如果仅委托单个保险公司承保,其很难提出一个能够统揽全局,平衡企业、职工、政府、承保单位各方利益的共赢方案。”惠寅初说。

替政府履责,为企业说话

恒泰经纪的作用远不止于此,在后续的承保、理赔过程中,其还发挥全程监督的作用。

为防止保险公司私自承保或不及时理赔,无锡市建立了一套制约机制。据吴庆丰介绍,该厂在投保后,必须持组织机构代码证、投保证明、员工工资单、全员投保承诺书,到恒泰经纪备案,由其出具投保情况证明,安监部门在看到此证明的情况下,才对企业实施安全许可。

“这一做法可谓一石三鸟:一是可保证我们随时掌握保险公司的承保情况,以督促其及时跟进服务;二是通过审查企业员工工资单、全员投保承诺书,促使企业做到应保尽保;三是防止共保体以外的保险公司私自承保,打破统一的承保标准,引发恶性竞争。”朱国强说。

对于所谓的“制约”,共保体内的保险公司不仅不反对,反而很赞成。“这种来自第三方的监督,促使各保险公司能在公开、公平的平台上规范运作、有序承保,省去了很多不必要的麻烦。”中国人保无锡分公司副总经理吴晓羚说。

中国人保无锡分公司和中国人寿无锡分公司每月都要制作共保体承保、理赔报表,报至恒泰经纪,接受其监督。“每月初,每位局领导和法规处都会收到一份恒泰经纪上报的统计分析报表,其中除对投保、理赔数据进行比对分析

外,还对出险事故进行原因分析和类别统计,成为下一步监管工作的重要依据。中介机构的全权代理使得安监人员从繁琐的基础数据统计工作中解放出来,得以集中力量开展政策研究和针对不投保企业的执法检查。”陈跃华说。

受监督机制制约,保险公司在理赔上做到了迅速、及时,最快可在2个工作日内提供赔付,最慢不超过7个工作日,否则,就可能遭到企业投诉。截至去年底。产险共保体共受理赔案116起,出险率为13.18%,实际赔款79万多元;寿险共保体共受理赔案80起,出险率为4.3%,实际赔付款106万元。

这里必须说明的是,恒泰经纪的佣金实际上来自保费,由共保体从保费中提取5%予以支付。“因此,我们真正的雇主既非政府,也非保险公司,而是投保企业。虽然我们是替政府行使对保险公司的监督职责,但最终代表的是投保者的利益。”朱国强说。

无锡市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简称安责险)自2008年9月正式推行以来,6家参与承保的保险公司均赚得盆满钵盈。人保财险无锡分公司副总经理曹建春称:“这既在意料之外,又在情理之中。”意料之外是面对安责险这个未知市场,面对我国仍处于事故多发期、易发期这一客观现实,谁也不敢轻言安责险的高收益。而情理之中则因为,无锡市安监局等相关部门采取了一套较科学的运作体系,在尽可能降低费率的同时,保证了保险公司的获利。

安责险作为一种公益性保险,在现阶段,单纯依靠企业自觉投保并不现实,必须依靠政府强力推动。国家安监总局和中国保监会2006年9月联合下发的《关于大力推进安全生产领域责任保险健全安全生产保障体系的意见》,也将“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确定为现阶段安全生产领域责任保险发展的基本原则。

无锡市安责险顺利起步、快速发展同样离不开政府这只有形手的推动。但是,无锡市安监局等部门不是出蛮力,而是使巧劲——运用市场这只无形的手,调动保险公司主动参与的积极性,使其走上前台唱主角。无锡市安监局局长许亦武认为,在这项工作中,政府做到了不缺位,更不越位。

组建专业团队逐个攻坚

记者手头有两份客户服务手册,一份是无锡市财险(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共保体印发的,另一份是寿险(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共保体印发的,均详细介绍了各自的保险方案、投保单填写说明、投保流程、理赔流程、服务承诺、保险公司联系人,并就专业术语、投保者易产生疑问的地方进行了详尽说明。

寿险共保体首席承保人——中国人寿无锡分公司团体业务部经理朱勇生坦言,制作如此详细的客户服务手册,在该分公司还是第一次,“之所以这么做,是为让企业能感受到我们是在卖服务,而不是单纯地卖保险”。在“服务为先”思想的指导下,该分公司派出了140人的专业团队,先是对全市建筑项目进行了普查,然而挨个儿上门宣传、提供服务。

“正在施工的无锡地铁1号线总共24个站点,我每一个站点都跑了好几趟。”该分公司的保险业务员??说,“起初,很多单位对投保安责险不理解,连门都不让我进。我拿着政府的相关文件,一次次地上门作解释工作,才逐渐赢得了理解和认同。”

作为财险共保体的首席承保人,人保财险无锡分公司为拓展安责险市场,成立了以总经理为组长的安责险领导小组、以分管领导为组长的项目工作组,各市(县)区支公司也都成立了项目工作组,由主要领导亲自负责。“我们还积极向上级公司汇报,争取了20余万元专项经费,作为项目启动资金。目前承保的1000多家企业,是我们的业务员和安监人员一起挨个上门服务的。”该分公司副总经理曹建春说。

无锡三开高纯化工有限公司HSE工程师刘立军谈及安责险时说:“投保过程非常简便,我们足不出户,就完成了所有流程。投保第二天,保险员就把正式合同送来了。”

许亦武认为,保险公司参与的主动性、积极性之所以这么强,得益于“共

保经营”。保险讲求“大数法则”,即投保企业越多,保险公司获利的可能性就越大,获利就越多。客观上,保险公司都有做大安责险市场的愿望,但各自为战,相互竞争,难以形成通用性强、涵盖面广、具有整体性和全局性的保险方案,最终还有可能陷入恶性竞争的泥潭。“共保经营”将承保公司拧成了一股绳,共担风险,共同获利,既增强了保险公司的赔付能力,也有利于“大数法则”的形成,从而确保安责险产品的良好收益。

来自恒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简称恒泰经纪)的统计数据显示,2009年,无锡市共有2741家(个)企业(项目)投保,保险公司共出险196起,出险率为7.15%;当年实际赔付额为185.9万元,而全年的保费收入共计3379.6万元,年度简单赔付率仅为5.5%。恒泰经纪副总经理高其新表示,即使算上一些未结案的赔付案件,2009年度财险共保体的满期赔付率最多也只有20%左右,寿险共保体的满期赔付率约5%左右。“对于保险公司来说,低赔付率就意味着高收益,参与的积极性怎能不高?”他说。

面对安责险这块蛋糕,无锡市两大共保体以外的许多保险公司也都跃跃欲试,期望品尝个中滋味。许亦武透露,到今年底,无锡市安责险试点工作就将结束,按相关规定要求,试点期过后,市场须全面放开。近期,恒泰经纪正配合市安监局搞调研,一来为扩大安责险覆盖面,二来为扩大承保公司的范围。“承保公司的名额会有所增加,但‘共保经营’的模式不会变。”他说。

同一承保限额下两次下调保费

事实上,面对安责险这一全新市场,保险公司在最初承保时,并不敢预见会有如此高的收益,更多地是惧怕会承担无法预测的风险。朱勇生坦言,与周边城市相比,无锡市安责险保费是最低的,相应的风险也较大。为消除保险公司的担忧,无锡市政府承诺,如果出现亏损,无论多少,都由政府兜底。“既然政府兜底,我们还有什么好怕的?甩开膀子干吧。很快,业绩就上来了。”他说。

确保保险公司获益不是无锡市推行安责险的最终目的,只是推动“安保互动”的前提,其真正目的在于后者。按照无锡市安监局的要求和共保体合同的约定,无锡市两大共保体每月须分别从保费收入中提取20%,其中5%用于支付

恒泰经纪,15%用于建立全市防灾防损基金。去年,共保体共提取防灾防损基金506.94万元。今年前6个月,基金总额已达525.45万元。

为将这笔资金管好、用好,无锡市财政局、安监局联合印发了管理办法,将专项资金纳入政府非税收收入管理范围,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户存储,规定当年结余资金可结转下年度使用。

同时,良好的收益也正促使保险公司调整费率,让利于企业。朱勇生说:“根据承保、理赔的实际比例,无锡市建筑领域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在赔偿限额不变的基础上,去年已连续两次下调保费,目前执行的费率在原先基础上最高下调了40%,且针对不同项目设置了保费上限。”此外,该险种原先没有根据项目类型细分保费,从而造成一些项目保费设定不合理。为此,寿险共保体在第二次调整费率时,根据项目造价、施工面积重新细分了保费,如轨道交通、隧道、市政道路桥梁工程等项目统一按造价投保,并分为造价1亿元以下、1亿元(含)至3亿元之间、3亿元(含)以上三个档次;普通民房、办公用房、工业厂房拆除工程则统一按面积投保,分为2万平方米以下、2万平方米(含)以上至5万平方米、5万平方米(含)以上三个档次,等等。

曹建春表示,财险共保体目前也在开展保费方面的调研。“雇主责任险的保费没有设置上限,对大型、特大型的劳动密集型企业来说,按员工人数投保后,其保费甚至高于所要缴存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数额,因此投保积极性不高。”曹建春说,“下一步,我们准备出台针对这类企业的优惠政策,将保费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并将赔偿限额变为高、中、低三个档次。”

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初现端倪

在无锡市安监局、建设局牵头开展的“文明建设,安全施工”系列活动的方案中,记者看到了恒泰经纪总经理朱国强和朱勇生的名字,他们分别是活动领导小组成员和工作小组组长,而服务小组成员则全部是寿险共保体各成员公司的人员。这究竟为何?

“这项活动是寿险共保体为发挥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而专门推出的。”朱

勇生说。他告诉记者,在这项活动中,寿险共保体不仅出资制作了各种宣传画报、法规条例的手册,免费发放给施工单位,还参加安监部门组织的检查,负责组织经验交流、“文明工地”“达标工地”的评选和表彰。而上述所有开支,均出自保费。

目前在无锡市,类似这样“取之于保险,用之于安全”的做法已经不算新鲜事了。据许亦武介绍,在今年无锡市开展的工程车辆专项整治中,政府要求工程车辆须全部安装GPS,每安装1台GPS,政府补贴200元。截至6月下旬,该市已有6258辆工程车安装了GPS。“无锡市政府为此投入125.16万元,而这笔经费就出自从保费中提取的防灾防损专项基金。”许亦武说。

早在去年安全生产月期间,无锡市安监局就通过申请,从防灾防损专项基金中划拨70万元,在100个社区安装了安全宣传栏,在100辆公交车上安排了分时段播放的安全公益广告,将100个公交站台上的固定广告栏也更换为安全公益广告。

除此之外,无锡市两大共保体均作出承诺,保证每年上门回访一次,每季度初电话回访被保险人一次,若未履行回访义务,对未知风险造成的损失仍承担赔偿责任。

不可否认的是,目前无锡市的“安保互动”仍处于初级阶段,共保体所做的工作也主要是简单的宣传、保费的回馈,尚未深层次地介入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利用费率杠杆推动企业不断完善自我。“而这,正是我们努力的方向、前行的目标。”许亦武说。

湖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办法(试行)

湖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有效管控全省安全生产风险,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以下简称“风险管控”)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风险管控工作应当坚持源头预防、分级管控、综合治理,构建政府领导、部门监管、企业负责、社会支持的工作格局。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风险管控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风险管控责任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从业人员的全员管控责任,通过采取管控措施,把可能导致事故的风险限制在可防可控范围之内,加强对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风险管控工作全面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风险管控工作具体负责,其他人员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应当在专门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承包、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风险管控责任。 在同一作业区域内有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建立风险管控沟通协调机制,明确各自的风险管控责任和管控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社会服务机构提供风险管控服务的,安全生产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第五条省应急管理厅负责统筹、协调全省风险管控工作,并将风险管控工作纳入省级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 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规定,领导并实施本地区风险管控工作,建立健全风险管控责任体系和工作协调机制,对重点行业、重点区域、重点企业实行风险预警控制,建立完善重大风险联防联控机制,将风险管控工作纳入本地区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按照职责,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管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风险管控监督管理职责。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风险管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负责职责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管控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负责各自行业(领域)风险管控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新闻媒体依法采取多种形式,开展风险管控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以及公众的风险防范意识。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风险管控纳入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具体履行下列风险管控责任: (一)建立包括风险辨识、风险评估、风险分级和确定风险管控措施、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等内容的风险管控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明确管理渠道,降低公司事故风险,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和工伤保险管理。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三条本制度由人事行政部负责归口管理和维护。 第四条财务部负责缴纳和管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基金和工伤保险基金,帮助工伤职工办理工伤鉴定手续和工伤待遇,帮助工伤职工向保险公司获取工伤赔付待遇;同时办理由于事故造成的第三方责任向保险公司索取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赔付事宜。 第五条人事行政部是工伤职工医疗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与有关医疗机构建立医疗合作,管理工伤医疗和职业康复。 第六条人事行政部是职工工伤事故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职工工伤事故的认定。帮助工伤职工办理工伤认定事宜;协助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调查取证工作。协助保险公司进行事故调查。 第七条人事行政部负责职工工伤争议调解,并依法对工伤保险执行情况实施群众监督。负责做好因事故造成影响的第三方的安抚工作。 第八条财务部负责财务业务结算。 第三章管理内容 第九条财务部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基金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基金。财

务部必须确保资金按时支付。 第十条发生事故,有相关部门立即上报人事行政部,有人事行政部负责派车将受伤人员送达医院就诊治疗。 第十一条人事行政部负责接待受事故影响的第三方,并做好安抚工作。 第十二条工伤的范围及其认定按《工伤事故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三条对医疗期满的工伤(或患职业病)职工,人事行政部必须及时帮助办理上报伤残等级的鉴定工作。 第十四条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病残等级的,需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帮助伤残职工办理相关待遇。 第十五条事故后人事行政部应及时到保险公司办理相关赔付事宜。 第十六条相关记录永久保存。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人事行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实施若干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实施若干规定 (征求意见稿 2015年9月)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其他分管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安全文化建设,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现场作业以及相关场所、设施、设备的管理。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每年向股东会、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接受股东和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应当按规定向业绩考核部门报 告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奖惩机制,每年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考核,考核结果应当在本单位公示。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文化建设,营造安全氛围,确立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理念、目标和安全生产行为准则、规范,并在本单位显著位臵公示,教育、督促每一名从业人员贯彻执行。

第八条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的生产、储存单位和矿山、金属冶炼单位以及其他规模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主任。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协调解决本单位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第九条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或者规模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安全生产标准化分一级、二级、三级,一级为最高级。 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作为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管的依据。达到标准化二级以上且未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按规定可以直接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延期手续。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推进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开展标准化建设的具体办法。 第十条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应当设臵安全生产管

无锡市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

无锡市人民政府令 (第107号) 《无锡市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已经2008年11月6日市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毛小平 二○○八年十一月十八日 无锡市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指企业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履行的安全生产法定职责和义务。 第四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五条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

第六条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主要决策,确保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的设置与配备和安全生产的经费保障;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接受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接受工会、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的民主监督。 第七条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要求,形成包括全体人员和全部生产经营活动的责任体系。 企业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对全体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履行情况的考核。 第八条企业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 (二)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三)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四)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条款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依法成立,在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行业或领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所称工作人员,是指与被保险人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年满十六周岁的劳动者。 保险责任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因下列情形导致死亡或伤残,且经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为生产安全事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工作时间在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生产安全事故伤害;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履行其工作职责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生产安全事故伤害;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 (四)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 (五)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六)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生产安全事故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六条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被政府有关部门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整顿期间擅自从事生产发生的事故,或被政府有关部门关闭后擅自恢复生产发生的事故; (二)被保险人从事与本保险合同载明的经营范围不符的任何活动发生的事故; (三)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犯罪或者违反法律、法规的。 第七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工作人员的故意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暴动、骚乱、恐怖主义活动; (三)核爆炸、核裂变、核聚变; (四)火山爆发、地震及其次生灾害、海啸等自然灾害; (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六)被保险人或其工作人员的犯罪行为; (七)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受酒精、毒品或管制药品影响; (八)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实施自残或者自杀行为; (九)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因投保时已患有的疾病发作或分娩、流产导致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十)各种职业病、投保前已患有的疾病引起猝死等非意外事故;

湖北省化工生产储存在役装置安全设计诊断复核制度

附件1: 化工(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 在役装置安全设计诊断复核制度(试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化工(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严格源头治理,确保本质安全,预防和减少事故,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省内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和重大危险源的生产储存在役装置企业(以下简称危化品单位)。 第三条安全设计诊断复核内容包括装置布局、工艺技术及流程、主要设备和管道、自动控制系统、公用及辅助工程、装置运行安全管理(操作规程、异常工况监测预警、开停车)和变更管理(工艺技术变更、设备设施变更、管理变更、变更管理程序)等七个方面。全面查找并整改装置设计、运行中存在的隐患问题,深究隐患问题根源,提出防范化解同类隐患问题再次出现的有效措施。 第四条鼓励有实力的危化品单位自行组织或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安全设计诊断复核工作。 第五条未经正规设计的在役装置的危化品单位,应委托有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开展在役装置设计诊断,运用危险与可

操作性分析(HAZOP)等先进技术对在役装置进行全面的设计安全可靠性诊断,消除设计缺陷,提高装置的本质安全水平。 第六条设计诊断复核单位应组建设计诊断复核小组,成员应具备化工和安全管理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化工行业5年以上经历,对出具的诊断复核报告负责。 第七条危化品单位应结合装置实际运行状况,定期开展安全设计诊断复核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危化品单位应立即对装置进行安全设计诊断复核: (一)非正常停车的; (二)危险化学品原材料供应商、生产装置设备设施零部件供货商发生变化的; (三)外部环境因素发生变化的; (四)发生危险化学品火灾、爆炸或者泄露等生产安全事故的; (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发生重大变化的。 涉及本条第(一)、(四)款的应进行全面安全设计诊断;第(二)、(三)、(五)款的可进行专项安全设计诊断。 第八条危化品单位应如实向设计诊断复核单位提供《省安监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在役装置安全设计诊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安监发〔2013〕44号)规定的资料,如实提供装置运行安全管理和变更管理情况。 第九条设计诊断复核单位在开展诊断复核工作前,应按照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管理制度示范文本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管理制度示范文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管理制度 示范文本 使用指引:此管理制度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1 目的和适用范围 1.1目的 获取、识别适用于本本企业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 及时评审、更新并传达给有关人员及相关方,实现法律法 规及其他要求在各项管理制度中的融入,保证员工安全生 产法律法规意识的提升。 1.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适用法律法规的识别、获取、融 入、评审与更新等方面的管理。 2 引用文件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主席令第70号) 2.2《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安监总管四〔2011〕128号 3 职责 3.1公司生产部负责获取、识别、评审、更新、传递与本企业相关的安全、职业卫生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 3.2各部门负责识别和获取业务相关的安全法规,并汇总到公司生产部。 4 管理要求 4.1 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的收集内容包括: 4.1.1 国际公约和条约:我国签署的国际公约; 4.1.2 法律:全国人大颁布的与安全生产相关法律; 4.1.3 法规:国务院和地方政府颁布的安全有关条例和实施细则;

江苏省安监局培训机构名单

保留安全生产培训资质单位名单 南京市 江苏省电信职工培训中心南京市公交公司职工学校 江苏省邮电建设工程公司培训中心南京机械工业职业大学 南京铁路安全生产培训中心南京市浦口区安全生产培训中心 金陵船厂培训中心南京东南职业技术培训学校 南京机电行业安全教育中心南京市雨花台区职业技术培训中心 南京庄讯职业培训学校南京兆元安全环境科技服务公司 南京钢铁联合有限公司南京高泰建筑安全咨询有限公司 南京苏吉安全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南京市江宁区劳动就业管理中心 南京化工技工学校南京港务培训中心 南京市弘港职工学校溧水县强盛安全生产技术咨询服务公司南京道协职业培训中心南京市总工会职工技术培训中心 南京栖霞区职工培训中心南京市六合区大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南京昌盛安全评价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南京安保教育培训有限公司 南京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培训中心鼓楼区劳动就业管理中心 南京金阳光职业培训学校南京广播电视大学秦淮区分校 南京苏建安全培训技术中心南京市远大科技培训中心 南京首信职业培训学校南京中嘉认证咨询有限公司 金陵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江苏省送变电公司 中国石化集团第二建设公司南京赛夫泰职业培训学校 江苏省电力建设第一工程公司南京安奥职业培训学校 中铁大桥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高淳县安全生产培训中心 中铁大桥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南京钢铁集团冶山矿业有限公司 金城集团培训中心

苏州市 苏州市东吴职业技术培训中心张家港市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中心 苏州市相城区万安安全服务培训中心太仓市安全生产管理培训中心 常熟市安全生产培训中心昆山市开发区大明安全技术服务中心吴江市职业培训指导中心 无锡市 无锡市职业培训指导中心无锡市安泰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江阴市泰信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宜兴市永安安全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无锡诺信安全培训有限公司无锡市安全生产管理协会 江阴市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中心 无锡泰康安全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配合国家安监总局特种作业人员考试信息化的公司, 常州市 常州市劳动保护教育中心溧阳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中心常州市武安安全生产培训服务中心金坛市安全生产培训中心 常州市安全生产协会 连云港市 连云港市就业训练中心赣榆县职业技术学校 连云港市高级技术学校 镇江市 丹阳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中心江苏华电职业技能培训中心 扬中市特种作业人员培训中心句容市安全技术服务中心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设计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制度设计 1

关于中国高危行业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设计的几点思考 张胜军李颖冉利军马超童捷 摘要中国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作为一项制度安排,当前正处于试点推行阶段。从实际情况来看,此项制度尚有许多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地规范和改进。本文结合四川实际,概括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制度内涵并对其规范化的制度设计提出了几点建议:一是将保险对象与行业风险特征挂钩科学;二是合理设定赔偿限额;三是科学厘定保险费率;四是按岗位风险程度核定投保人数;五是规范服务水平。 关键词高危行业责任保险制度设计思路 引言 自以来,国务院及相关职能部门相继出台一系列文件,明确要求在安全生产领域特别是高危行业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简称”安责险,以下同)制度,湖北、重庆、河南等地也陆续被国家安监总局批准为”安责险”试点省份。从当前的试点情况来看,虽然推行”安责险”制度能够实现安全生产社会化管理、提高事故预防能力、有效转移企业责任风险,能够切实保障受害者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可是,各地实际推行的效果却不尽相同,其主要原因还在于各地对”安责险”制度的理解和具体保 险产品的设计存在差异。鉴于此,笔者结合四川省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 1

任风险管理现状对”安责险”制度的设计提出几点建议,希望能对全国范围推进”安责险”制度有所启发。 一、弄清制度内涵 全面、客观地认识”安责险”出台的背景、欲实现的功能和制度的定义,有助于人们理解此项制度的深刻内涵。 (一)安责险提出的背景。 经过前期对于高危行业企业现行风险责任管理现状的调研,笔者发现:风险抵押金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备受各方争议;企业不支持,有关政府部门不理解,造成实施效果不理想,没有起到”强化企业安全生产意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作用,且制约了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工伤保险”广覆盖、低赔偿”的特点,已远远不能满足事故发生后对于从业员工的保障需求,赔付”手续繁杂、时间滞后”特点,不能及时缓解企业压力,且工伤保险缺乏事前风险防范作用。其它商业保险的经营主体及服务质量参差不齐,保险产品单一,市场竞争混乱。 因此,设计、推行一种新的制度——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保证企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转移企业生产经营风险,增强风险防范意识,保障员工既得利益不受损害,减轻政府负担,促进社会经济的稳定、健康发展,则成为当务之急。 (二)安责险承担的主要功能。 笔者认为,”安责险”应是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的替代,是工伤 2

【免费下载】鄂建设规01号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办法

关于印发《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 程安全监督办法》的通知鄂建设规[2009]01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建委(建设局): 现将《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六月三日 抄送:本厅办公室、建管局、省质安总站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09年6月3日印发 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规范安全生产监管行为,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建设工程顺利进行,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等法律、法规及相关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和装饰装修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其具体工作由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督机构)承担。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监督,是指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的监督执法行为。 第四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安全监督机构建设,保持安全监督工作的相对独立,明确工作职责,配备具有相应业务能力的监督人员,保障其办公条件和必要的装备。 第五条 安全监督机构应在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权限范围内,严格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规范、标准履行职能。

安全监督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二章 监督内容 第六条 对建设单位安全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与工程安全施工有关的资料及按规定办理工程安全监督手续的情况;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向施工单位拨付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 施费用的情况; (三)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地下管线、气象、水文观测、相邻建筑 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等有关资料的情况; (四)有无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的行为; (五)统筹协调同一项目施工过程中多个施工承包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的情况。 第七条 对勘察、设计单位安全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勘察单位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提供真实的勘察文件,制定保证各类管线、 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安全措施的情况。 (二)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施工安全重点部位、环节以及提出指导意见的情况;对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或特殊结构的工程,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 产安全事故措施建议的情况。 第八条 对监理单位安全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制定保障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理措施及检查落实情况; (二)审查施工企业在工程施工中证照的有效性及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情况; (三)检查施工企业的工程项目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运行以及实体安全防护情况; (四)审核工程项目重大危险源辨识、预防及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和落实情况; (五)审查和监督落实施工企业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以及专项施工方案情况; (六)审核施工机械设备情况; (七)按规定组织参与安全检查和验收情况; (八)定期巡视检查危险性较大工程作业情况; (九)下达隐患整改通知单、整改结果复查、向建设单位报告督促施工单位整改情况、向工程所在地安全监督机构报告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执行停止施工指令等情况。 第九条 对施工单位安全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证照持有情况,主要包括: 1、工程总承包以及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单位的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2、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3、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 4、建筑起重机械的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监检证、检验合格证; 5、国家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需要检查的其他有关安全生产工作证照。

最新新修订的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资料

根据2011年以来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修订情况,为便于考生更好地应考,就《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2011版)内容中涉及的有关法律法规作如下说明。 新修订的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第18号、第13号修正)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号公布,第81号、第47号修正)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0号公布,第52号、第48号修正) 4.《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公布,第18号修正)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公布,第73号修正) 6.《煤矿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6号公布,第638号修正) 7.《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6号公布,第638号修正)

8.《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第591号、第645号修正) 9.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7号公布,第638号、第653号修正) 10.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6号公布,第653号修正) 11.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公布,第63号、第80号修正) 12.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公布,第63号修正) 13.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3号公布,第42号、第77号修正) 14.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公布,第78号修正) 15.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公布,第63号、第80号修正) 16.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公布,第63号、第80号修正)

无锡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无锡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来源:无锡市建管安监网2009-02-1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以及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工程,与房屋建筑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道路建设、管道铺设、河岸整治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市、不设区的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的具体管理权限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市、不设区的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四条市、不设区的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同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对不设区的市、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业务工作进行指导。 第五条建设、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施工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应当遵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负责。 第六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推广先进技术,推进科学管理。 市、不设区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建设工程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七条建设工程应当依法获得施工许可;同一建设工程分项发包的,均应当申领施工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申领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下列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一)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申请表; (二)中标通知书或者直接发包合同备案表; (三)工程施工合同; (四)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

《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宣讲稿

《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宣讲稿 2017年5月24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高票通过了新修订的《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2017年9月1日施行。修订后的《条例》共6章71条,较原《条例》相比,新增条文26条。修订后的《条例》以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为切入点,确立了一系列制度,对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湖北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有着重要意义。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一、完善了安全生产工作体制机制 1.明确安全生产工作应当按照管行业、管业务、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的要求,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一岗双责。(第3条)一是增加了“三个必须”的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安全生产要“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以下简称《意见》)也对落实“三个必须”提出明确要求。为贯彻落实习总书记重要指示和党中央国务院相关文件精神,《条例》对“三个必须”要求作出了明确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有利于充分发挥各行业、各部门职能作用,共同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

二是增加了管安全生产必须管职业健康的规定。目前,全省各级安监部门逐步建立了职业健康监管机构,但仍然存在监管体系不完善、监管力量不足等问题。随着生产安全事故总量的逐年下降,职业健康越来越受到重视,安监部门将难以独立承担各行业领域职业健康监管工作。中央《意见》明确提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履行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管职责。”“…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形成齐抓共管格局。坚持管安全生产必须管职业健康,建立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一体化监管执法体制”。按照上述要求,结合我省职业健康监管现状,《条例》增加了“管安全生产必须管职业健康”这一规定,有利于整合执法力量,提高执法效能。 三是提出了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一岗双责的要求。《安全生产法》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必须履行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责任。但是为避免各级重复执法或监管监察缺位,安全生产必须实行分类分级监督管理。同时,为强化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条例》也明确提出了“一岗双责”要求。 2.厘清了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的关系。(第6条、第46条、第47条) 为解决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和行业监管体制不顺、职能不清等问题,依据中央《意见》关于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其他行业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职责规定,《条例》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2017-12-12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保监会财政部 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安监总办〔2017〕1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管机构、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保监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财务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各财产保险公司,有关中央企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关于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切实发挥保险机构参与风险评估管控和事故预防功能,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保监会、财政部制定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保监会 财政部 2017年12月12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强化事故预防,切实保障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指保险机构对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 和有关经济损失等予以赔偿,并且为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服务的商业保险。 第三条按照本办法请求的经济赔偿,不影响参保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含劳务派遣人员,下同)依法请求工伤保险赔偿的权利。 第四条坚持风险防控、费率合理、理赔及时的原则,按照政策引导、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的方式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 第五条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费由生产经营单位缴纳,不得以任何方式摊派给从业人员个人。 第六条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 ..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鼓.励.其他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各地区可针对本地区安全生产特点,明确应当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

我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

我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 国家法律1《安全生产法》 2《道路交通安全法》 3《职业病防治法》 4《工会法》 5《消防法》 6《煤炭法》 7《劳动法》 8《矿山安全法》 9《海上交通安全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安全法》 行政法规 《电力监管条例》 《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工伤保险条例》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 《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尘肺病防治条例》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 《矿山安全监察条例》

部门规章 《国有煤矿瓦斯治理安全监察规定》 《国有煤矿瓦斯治理规定》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办法》 《煤矿安全规程》 《安全生产监督罚款管理暂行办法》 《安全生产行业标准管理规定》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 《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煤矿安全监察罚款管理办法》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 《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

无锡市安全生产条例

盛年不重来,一日难再晨。及时宜自勉,岁月不待人。 无锡市安全生产条例 (2017年10月31日无锡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制定2017年12月2日江苏省第 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三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四章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以及相

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轨道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建设工程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完善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责任体系,健全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遵守本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有关规章制度,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落实安全生产保障措施,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专项规划,明确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严格属地监管责任,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投入、保障体系,实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责任考核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 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包括工业园区、产业园区、旅游度假区等)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配备符合安全生产执法要求的安全管理人员和装备,对本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上级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版)教程文件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2015版)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依法设立并登记注册的企业,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载明的地点范围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储存等活动过程中,因经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生产安全事故造成其雇员或第三者的人身伤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以下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死亡赔偿金; (二)残疾赔偿金。 第四条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或当地政府在组织事故抢险救援过程中,因征用事故发生企业以外的专业救援队伍及设备所发生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五条发生保险事故后,当地政府为查明事故原因及相关责任而聘请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部门)进行检验(检测)、勘查(勘探)、评估(评价),并出具具备相应法定效力的报告所发生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六条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被政府有关部门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整顿期间擅自从事生产发生的事故,或被政府有关部门关闭后擅自恢复生产发生的事故; (二)被保险人从事与保险合同载明的经营范围不符的任何活动发生的事故; (三)被保险人违法违规经营造成的事故。 第七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五)地震、火山爆发、海啸、雷击、洪水、暴雨、台风、龙卷风、暴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地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陷等自然灾害; (六)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七)各种交通事故,但不包括场内机动车辆事故; (八)各种职业病、疾病、中暑、猝死等非意外事故; (九)其他不符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规定的

湖北省制度编制

附件1: 湖北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 管理制度编制导则(试行) 1.范围 本导则规定了安全管理制度编制的原则、要素、程序和要求,适用于我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的编制。其他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可参照执行。 各企业可根据本导则结合企业实际制定和完善安全管理制度。 2.引用主要法律、法规和标准 《安全生产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 《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湖北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令第339号)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3.名词解释

3.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企业各级领导、职能部门、有关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生产工人在劳动生产过程中对安全生产层层负责的制度,是企业最基本的一项安全制度,是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核心,是企业岗位责任制的重要组织部分。 3.2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各行业及其广大职工在生产活动中必须贯彻执行和认真遵守的安全行为规范和准则,是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延伸。 3.3管理主体 管理主体是指掌握管理权力,承担管理责任,决定管理方向和进程的有关组织和人员。管理者和管理机构是管理主体的两个有机组成。 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编制原则和要求 4.1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 制度的主要内容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具体细节内容可由企业结合实际编写。 4.2管理主体清晰,责任明确 要充分体现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到责任分解“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安全生产,

关于建筑施工行业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的可行性及重要意义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关于建筑施工行业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的可行性及重要意义Deploy The Objectives, Requirements And Methods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

文件编号:KG-AO-2119-26 关于建筑施工行业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的可行性及重要意义 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目的、要求、方式、方法、进度等进行具体的部署,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一、法律背景 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要求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20xx年11月24日国务院颁布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要求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20xx年6月15日国务院颁发《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简称“国十条”)通过市场运作、政策引导、政府推动、立法强制等方式发展包括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在内的责任保险业务。

20xx年9月27日安监总局、保监会联合颁发《关于大力推进安全生产领域责任保险,健全安全生产保障体系的意见》(安监总政法〔2006〕207号)大力推动责任保险与安全发展的有效结合,充分运用责任保险经济手段加强和改善安全生产状况。 20xx年11月26日《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建立健全与企业信誉、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银行贷款等方面相挂钩的安全生产约束机制;积极稳妥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发挥保险机制的预防和促进作用。 20xx年8月10日《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简称“新国十条”)发挥责任保险化解矛盾纠纷的功能作用。强化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立法保障的责任保险发展模式,把与公众利益关系密切的环境污染、食品安全、医疗责任、医疗意外、实习安全、校园安全等领域作为责任保险发展重点,探索开展强制责任保险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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