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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精神》读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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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精神》读书笔记

《论法的精神》读书笔记趁着暑假,我在读了孟德斯鸠的著名论作《论法的精神》后,除了谈一谈对《论法的精神》这本书的读后感,还会说一下通过这本书,我对中国当代政治建设的一些思考。

《论法的精神》读书笔记(一)

趁着暑假,我在读了孟德斯鸠的著名论作《论法的精神》后,除了谈一谈对《论法的精神》这本书的读后感,还会说一下通过这本书,我对中国当代政治建设的一些思考。

《论法的精神》是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查理?路易?孟德

斯鸠最重要的著作。它以法律为中心,又遍涉经济、政治、宗教、历史、地理等领域,内容极为丰富。特别是它以独特方式研究和

论述了法理学、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国际法学等一系列课题,成为一部独具风格的资产阶级法学百科全书。《论法的精神》是资产阶级法学最早的经典著作,它不仅为法国和其他国家的资

产阶级提供了理论武器,而且也为资产阶级国家和法律制度的建

立提供了模式和原则,追求自由、主张法治、实行分权的理论。

资产阶级国家学说和法学理论的奠基人,法国资产阶级革命

的思想先驱之一,同时也是法国资产阶级著名的法学家。孟德斯

鸠以他辽阔的视野、广博的学识、精辟的见解,通过这部著作详

细的阐述了从皇权向人权转化的历史过程中,人的价值、人的尊

严与人的只有的精神,他以法律为基础,以详实的资料和充分的

论证,为人类描绘了一个完全新式的社会蓝图,在这样的一个社

会中,决定人类命运的将不再是某一个人的喜怒哀乐,而是一部

代表了人民利益的法律;在这样的一个社会中,行政、立法、司

法是三权分立、相互制衡的,没有一个机关会拥有无限大的权力;在这样的一个社会中,人将不再是臣民,他们将成为社会的公民,而公民的权利是被得到充分的保护的。

《论法的精神》一书反映了当时处于社会下层的资产阶级与劳动人民对于政治与经济的愿望。全书在政治理论上极力主张建立

相互制衡的三权分立。目的是为了避免独裁者的产生。独裁者们

往往集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三大权于一身,容易造成权力的

滥用。在法律理论方面阐述了法律的定义和种类,法律与各种事

物的关系,刑法和民法的理论,以及立法的理论。孟德斯鸠认为

法由事物本性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也就是事物之间的内在规律。由此将法律分为人定法和自然法,提出了立法应与政体相互适应

的原则。并且讲述了法律与防御力量、进攻力量、政治制度自由、,公民自由、气候、土壤、贸易、宗教习俗、货币等各种事物

的关系。全书在经济理论上认为私有财产权是人类的自然权利。

在地理环境决定论中孟德斯鸠认为法律应当考虑地理环境尤其是

气候、土壤等,和人们的性格、感情有关的这些因素。该书首先

讲述了政体对立法权的归属有重要影响。孟德斯鸠认为政体的有

无与法治有着直接关系。专制政体意味着恐怖、专横和暴力,既

无法律又无现章,由单独一个人按照一己的意志与反复无常的性

情领导一切,所以在专制政体下,根本就无所谓立法权。君主政

体与专制政体相比虽由也是单独一人执政,却遵照固定的和确立

了的法律,所以君主政体下,君主和少数贵族握有立法权。至于

共和政体,它是全体人民或仅仅一部分人民握有最高权力的政体,但并不等于说就是有法治可言的。但是有一条基本法则,就是只

有人民可以制定法律,共和国的人民的权力是相对平等的。三种

政体对法律的繁简、法律的体系、法律的内容也都有着重要意义。

探寻和阐释法律的精神,是本书的中心内容,也是它对法理

学的最主要的贡献。孟德斯鸠主张从法律与其他事物的普遍联系

中探求法律的精神实质。他认为法律与国家政体、自由、气候、

土壤、民族精神、风俗习惯、贸易、货币、人口、宗教都有关系,法律与法律、与它们的渊源、立法者的目的以及作为法律建立的

基础的各种事物的秩序也有关系。把这些关系综合起来就是法律

的精神。因此,“从最广泛的意义来说,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

出来的必然关系。在这个意义上,一切存在物都有它们的法。”

世界万物是由一个最根本的理性的存在。法就是根本理性和各种

存在物之间以及存在物彼此间的关系。万事万物有着最根本的联系,即规律,而法的精神就是这种规律和规则,其精神就是存在

于法律和各种事物间的关系中的秩序规则。该书的主要内容就是

为了探讨人类生活中的规律即人类生活中法的精神。因为人作为

智慧存在物,总是不断违背上帝制定的规律而更改自己制定的规

律,作为社会动物,总是忘本和忘记自己,由此需要宗教、哲学以及法律来督促他们尽责。

《论法的精神》读书笔记(二)

早在学生时代,在法理老师的推荐下曾拜读过著名法学家孟德斯鸠的大作—《论法的精神》,那时只是粗浅的看了看。参加司法工作后,重读此书,受益匪浅,由衷的被这位法学家的精神境界所折服。

孟德斯鸠(1689—1755),法国伟大的启蒙思想家、法学家。他不仅是18世纪法国启蒙时代的著名思想家,也是近代欧洲国家比较早的系统研究古代东方社会与法律文化的学者之一,是当时进步的资产阶级向腐朽的封建主义英勇进攻的坚强斗士。他的著述《论法的精神》于1748年出版,当时的伏尔泰把此书推崇为“理性和自由的法典”。这部影响人类社会发展进程的学术名著内容丰富,体系完整,论点严密。奠定了近代西方政治与法律理论发展的基础,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欧洲人对东方政治与法律文化的看法。细读《论法的精神》,我们不难发现孟德斯鸠一生中的所作所为,所思所悟,并从中领悟到其理论真正的精华。

在《论法的精神》里有这样一著名论段:“法律应该和国家的自然状态有关系;和寒、热、温的气候有关系;和土地的质量、形势和面积有关系;和农、猎、牧各种人民的生活方式有关系。法律应该和政制所能容忍的自由程度有关系;和居民的宗教、性癖、财富、人口、贸易、风俗、习惯相适应。最后,法律和法律

之间也有关系,法律和它们的渊源,和立法者的目的,以及和作为法律建立的基础的事物的秩序也有关系。应该从所有这些观点去考察法律。这些关系综合起来就构成所谓‘法的精神’。”由此可以看出,孟德斯鸠所阐述的法律与国家政体性质原则、自然状况、自由程度、气候、宗教等等都有关系。书中以大幅片段,以独特方式研究和论述了法理学、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国际法学等一系列课题,特别是又遍涉经济、宗教、历史、地理等领域,讨论这些领域与法的关系。

《论法的精神》提出了许多关于法律的理论,断言法律是代表整个人类的,是人类正义的表现,法律为整个社会利益服务,而不是为某一个阶级利益服务,不是为一部分居民的利益服务。他反对酷刑、主张适度刑罚,刑罚与教义相结合,利用舆论威慑阻止犯罪,只惩罚行为,不惩罚思想、语言。他还抨击了所谓攻击教会的亵渎神圣罪以及其他相关的无理的刑法。另外,他还提出了一系列关于审判、立证、拷问等诸方面的论说。总之,孟德斯鸠的学说涉及人类社会的各种基本问题。

由此可见,孟德斯鸠与以往的法律学者主要满足于对法律条文的解释不一样,他力图从法律以外,从历史、生活、风俗习惯等方面去研究法的精神,从社会的进步去探求这种精神在政治、法律等方面所起的重要作用和一般规律,并从法律与其他事物的普遍联系中探求法律的精神实质,也即探求法律的最高境界—公正的价值理念。在孟德斯鸠看来,法的主要精神就是正义,法律

应是正义的化身。

公正也是司法追求的最终目标。英国著名法学家丹宁勋爵说:“他作为法官的基本信念是,法官的作用就是在他面前的当事人

之间实现公正。”

司法公正的标准是什么呢?笔者认为只要是按照宪法和法律

规定的原则,在任何一起案件的审判执行工作当中,坚持以事实

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充分考虑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

一做出来的结论就应当是公正的。当然,具体的个案不同,每一

类案件如何去量刑,每一类案件如何做出裁判结果,这要因案件

所适用的具体的法律依据来因案而异。一个总的原则就是只要他

依照法律的规定,严格地履行法律的程序,严格以事实为根据、

以法律为准绳,严格考量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作出

的判决就应该得到尊重,当然也应该是公正的。

在司法实践中,当法律的规定很明确时,简单地套用法律进

行裁判,一般法官都能做到,这时法官只需将案件事实输入法律

这部机器里,就可以输出判决书来。当法律规定不明确甚至存在

漏洞时,如何在当事人面前实现司法公正,对法官来讲既是一个

难题,要准确把握法律的精神实质,给当事人一个公正的裁判,

要达到这样的境界实属不易,需要长期的磨砺和坚韧不拔的精神,需要法官对真理孜孜不倦的追求。需要法官拥有除法律之外的渊

博知识,成为知识上的“贵族”;需要法官为追求公正的崇高理想,必须长期坚守自己的信仰,做到贫贱不能移,富贵不能淫,

威武不能屈,成为道德上的“贵族”。

司法公正的价值理念,应该是一名法官不可缺的法律信仰。当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时候,需要这样的价值理念作为指导,也即这样的法的精神。

读《教学勇气》读后感

读《教学勇气》有感 读《教学勇气——漫步教师心灵》一书,说实话,手捧此书,很多时候心又游离于书外,其中最主要的原因是:由于自己的才疏学浅,我觉得此书所讲的内容不易理解,感觉很深奥,需要专心、投入的边读边想,边想边读。关于教与学,一直以来都是大家一直探索的问题,而在这里,帕克·帕尔默比任何人都有自己独到的见解,使我受益匪浅。无论对于教育者还是其他岗位的人,这本书都带领我们进入了一个新的领域。尽管如此,我也不能完全理解,更不能说出自己的多少感悟,只是对书中一些重要的观点有比较深的 印象而已。 人们出于情感的原因选择教师这个职业,他们深爱着自己的学生和课程。但是,教学上的种种要求却常常使得许多教师感到激情消退以致于无力教学。我们能不能也像一些优秀的老师那样,把爱献给孩子们,用心来教,为我们的教学注入鲜活的情感?帕尔默提倡需要发展教师职业的深层愉悦,这种深层愉悦的根基在于将教学工作融入自我完整之中,如果一项工作是我们内心真正想做的,即使辛劳也乐此不疲,工作让生活充实快乐,遇到的每一个问题都是自身成长的机会。所以,作为教师要学会与自己的心灵对话,我们经常故意漠视心灵发出的声音,结果心灵变得缄口,对待心灵有如待友之道,不是有计划、有目的的问询,而是平和、快乐地聆听。

只有教师能和自己的心灵对话,才有可能将心灵呈现在我们的学生面前,真正的教学才能发生。总之作为教师要保持心灵的完整,让教学成为自己生活乐趣的一部分,这是读此书后我最大的收获。 本书的一个最普通的信念:优秀教学不能被降格为技术,优秀教学源自教师的自身认同和自身完善。和一个最简单的前提:良好的教学不在于教学技巧的纯熟,真正好的教学源于教师正直、诚实的优秀品质。这让我对教学的实质有了一个更深刻的认识。读了《教学勇气》,我在作者的引导下逐渐回顾自己的教学生涯,拨开迷雾,认清自己的内心,即使是在寒风中摇曳的一点烛光,也坚信自己的光芒,自己的温暖那是给予一批又一批学生的关爱与呵护。我相信自己有勇气在教学中不断探索、不断发现。 相信很多老师都有过这样的感受,我们热爱教育,同时为教育痛苦。我们不辞辛苦,我们乐意学习,我们希望自己的教学生涯充满成功。但现实往往是不尽如人意。有时我们甚至想放弃,失去了继续努力的勇气。为什么会处于这样一种状态中呢?是学科知识的浅薄?是教育方法、技巧的缺乏,还是对学生的研究不够?反思中,我发现唯独缺少了对自己内心的关注。然而,帕尔默告诉我,核心问题是“认识自我”,是自我认同和自身完整。他说:“当我还不了解自我时,我就不了解我的学生们是谁。当我还不了解自我时,我也不能够懂得我的学科。”帕尔默说,要寻找一种与自己本性契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1000字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1000字 “法是源于事物性质的必然联系。”读《论法的精神》孟德斯鸠开篇的第一句话。世间万物都有自己要遵循的法则,也都有属于自己的法律。上帝创造世界,保护世界,熟悉世界,是因为他制定了规则,是因为他有智慧和权力。而“造物主”是人类的信仰,是希冀。所以,在这个世界之外如果要创造另一个世界,那这个世界不是永恒不变,就是灭亡。创造看上去是一个简单的事情,但是永恒不变的规律和法则则是维持它运作的基本条件。规律无处不在,如果没有规则,这个世界将无法继续存在。在法律创制之前,就有了公平的关系。如果说人被成文法所规定的外,就没有公正了,那就是说,在圆还没有被画出之前,所有的半径都不相等。人在制定公正的法律之前,公正就已经存在并以确定了关系。但是不是说只能世界和物质世界管理的一样。同时,在兽类和植物相比较,兽类由于生理快感的诱惑,保持了它们的个性。所以,它们并不是完全地遵守自然法律。兽类没有人类的所拥有的至高无上的优点。兽类没有人类所拥有的希望,也就不存在有期望。没有期望就失望,就不会有忧虑和恐惧,也没有烦恼。同时,没有欲望,它们就能很好的保护自己,对它们来说欲望只是为了繁衍。自然法,顾名思义是在人类出现之前就有的法则。不是人类而经营,是源自生命的本质。自然法使得人类的脑海里树立起“造物主”的概念。是让人类获取知识而不是有多少现成的知识。在远古时期,人类会出去觅食,是自然法的原则;遇到危险想要逃脱,是自然法的规则;畏惧大自然,是自然法的规则;诱捕小动物,逃避大动物,是自然法的规则。而有了社会以后,人类置身于社会,彼此平等的观念逐渐消失,争斗开始。每一个国家拥有自身的力量,而国与国之间又想要得到彼此的东西,这样战争就出现了。战争出现,伤害的不只是人,还有基础设施。然而战争总要被规避,总要完结。就这样,为了减少伤害,人类制定了法律,规定人与人,国与国之间的行为准则,与其在伤害中疗伤,还不如一开始就没有伤害。在这其中,意志是很重要的连接方式。意志的一致性使得个体力量得以联合。法律的力量得以连接。而支配人类的行为的的法律就是人的理性。只要知道自己在做什么,是否有危害他人的行为,能够替人着想。就能真的做到守法。而国家的法律还应该和自然状况相连接。但是他们彼此的联系又是密不可分的。而政治法和民事法也没有分开的必要。法律的精神不在于它在哪一个领域,而在于他说产生的影响是否能够够真正的使各个事物涉及其中。使得其互相相依,互相联系,而又互相制约人的行为。

《论法的精神》读书笔记.

《论法的精神》读书笔记 内容摘要:孟德斯鸠作为伟大的启蒙思想家,其思想在法学界影响深远。《论法的精神》是他伟大的作品,在世界法律发展史上有着十分深远的影响。最近有幸拜读了这一著作之后,有了许多体会和心得,下面我就这部著作谈谈我的感受,愿与大家作为分享。 关键词: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 一、作者简介: 孟德斯鸠(1689-1755),法国著名的启蒙思想家、社会学家、法学家,是与伏尔泰(1694-1778)、卢梭(1712-1778)齐名的法国资产阶级革命的思想先驱之一。孟德斯鸠出生在一个贵族世家,历代服务于纳瓦尔朝廷。1716年孟德斯鸠继承了其伯父波尔多议会会长的职务,并依遗嘱承袭了伯父“孟德斯鸠男爵”的尊号,这个称号也就同时标记着他的贵族世家的身份。他既好学,又有雄厚的经济力量和充裕的时间去周游列国,阅读资料,吸收经验和知识,从事著述,终于完成了《论法的精神》这部重要的著作。他作为资产阶级法的理论的奠基人之一,认为法的基础是人的理性。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是理想的政治制度。 二、写作背景: 此书出自孟德斯鸠时代,也就是法国十七世纪末和十八世纪前半期,此时政治法国的封建主义和君主制发展到最高峰正急剧转向没落的时代,也就是1789年法国资产阶级大革命风暴席卷法国的前几年。当时的法国统治阶级是封建地主阶级,它包括贵族和高级僧侣两大社会集团,专职的国王政府就是这个阶级的专政机关。其余则是“第三等级”,包括各阶层的居民,其中除了

资产阶级和农民之外,还有手工业者和尚未形成为独立阶级的手工工厂工人。这是法国的封建地主阶级和专制政府对广大人民的压迫是无所不用其极。加上长期的战争、饥饿,疫病,真是民不聊生。农民的起义,此起彼伏,说明政治、经济危机已非常尖锐。 三、内容概要: 《论法的精神》这本书,分为上、下两册,四个部分,共三十一章内容,包含基本理论、政治理论、法律理论和经济理论四个部分。在这本书里,孟德斯鸠企图以丰富的历史事实为依据,建立起国家与法的一般性的规律与原则,寻找出历史演进的规律。与此同时,他从历史、生活、风俗习惯种种方面去研究法律的“精神“,还从社会的演进去探求这种力量在政治、法律方面所起的作用和一般的规律。孟德斯鸠的思想被资产阶级用作反封建、反暴政的武器,孟德斯鸠关于分权和法制的理论被一些资产阶级国家所采用。孟德斯鸠最大的影响在于他的思想成为资产阶级世界基本社会理论——“宪政论”的主要组成部分,也对中国民国时代的的宪法和法制产生了极其深远的影响。 四、读后感: 通观这本书,其部分政治、法律和经济方面的理论,让我留下深刻的印象。(一)政治方面的理论主要有政体分类理论,自由理论和三权分立学说。 其一,关于政体的划分,不同思想家都有各自的划分,划分的标准不完全相同,却有一个共同点:它们都根据统治者的人数以及统治的正当性进行划分。孟德斯鸠将政体划分三种,即为共和政体,君主政体和专制政体。共和政体是全体人民或一部分人民掌握最高权力的政体,分为民主政体和贵族政体。民主政体是最高权力掌握在全体人民手中的政体,而贵族政体是最高权力掌握在一部分贵族手中的政体。君主政体是指最高权力掌握在一个人手中,但

《教学勇气》读书心得体会范文(通用3篇)

《教学勇气》读书心得体会范文(通用3篇) 《教学勇气》读书心得体会1 《教学勇气》读书心得体会1 我这一段时间,一直在读《教学勇气》我很感动,这是一部唤醒教师心灵的书,我从中了解到了自己内心的弱点,自己心灵的需要甚至有时候,它帮我治疗了心灵伤痛,提升了人生观念,让我的心对过往不再耿耿于怀,有点儿像毕淑敏所说“心轻上天堂”的感觉。 从中,我找到了自己教学中的根本问题——“自我认同”,尤其是职业的认同。我觉得,这个认同在这个浮躁时代太不容易了,因为我们大多数老师还“处在“为生存而挣扎”的时期”很多时候老师们渴望的不是“内心领域的关注”,而是“能在教室里生存下去的点子、窍门、技能”,我也处在这个时期。 书中还说“最能获得实践效果的东西是,在操作中洞悉我们内心发生的事,越熟悉我们的内心领域,我们的教学就越稳健,我们的生活就越踏实”。所谓洞悉我们内心发生的事情,其实是敏锐地感受自我,感受自我内心的教学体验,是否快乐、是否紧张、是否慌乱、是否享受?如果不快乐,那么这堂课其实是一种折磨。洞悉内心本质是教师个人的“自我认同”,其中起到很重要作用的一项是职业认同,是否认同自己职业,是职业幸福的关键,也是课堂灵气的关键。 同样的事情,也发生的家长身上。我上周开了一次家长会,从中分享了“自我认同”的理念,我说,我们的家长的家庭教育问题本源,也出在“自我认同”上,自我认同的缺乏,导致了各种家庭教育问题

的产生,是否认同自我,是否认同自己的生活,是否认同自己的职业,都会在于孩子发生冲突是,以家庭教育问题的形式表现出来,造成家庭教育的低效或者伤害。在做进一步沟通中,很多家长陷入了沉思。这让我反思我平时的家长会,我发现,我所说的,大部分是学科要求、管理要求,属于技术层面的问题,并且会拿“升学问题”来增加家长的压力,即便是谈教育观念,也更多是为提升家庭管理效率效率服务,却很少涉及家长的内心感受,很少涉及学生的内心感受,我发现,我的教学心肠是硬的,缺少书中所说的“教师心肠软”。 但同时也发现了另外的问题:心灵和技术,到底哪一个应该更优先?昨晚我去做一个家访,我没有问学生的具体家庭情况,我只是辅导学生,我们用了2个小时的时间,采用互动互动模式,把英语学科的一周知识复习、思考了一遍,并做了一部分习题,这个班里倒数的女生表现非常好,我们一起提问、讨论,她表现出思维敏捷、学习认真、主动提问等优秀的学习特点,效果非常好。家长当时一直坐在旁边,对孩子的学习表现大为舒心,因为她很少看到孩子有这种表现。 我在思考,达到这个良好的学习效果,是心灵的作用,还是技术的作用,到底哪一个起了关键作用?如果我一晚上跟家长谈教育、谈内心,会有这样的效果吗?我们的内心唤醒,到底是怎样发生作用的? 书中讲到“只要我们稍微给自己内心声音一些注意和尊重,它就会以一种更温柔的方式回应,是我们参与到赋予生命活力的灵魂的对话中”。在日常的工作中,我们遵守的教师职业规则,是否也有和作

论法的精神 读书笔记

《论法的精神》读书笔记 《论法的精神》是孟德斯鸠的代表作,它不仅是一部介绍法学的书,还是一部介绍各国风俗习惯的书。《论法的精神》的作者孟德斯鸠是波尔多高等法院前庭长,法兰西学院院士,普鲁士王家科学与文学院士,伦敦王家学会会员。他从二十岁开始就为《论法的精神》准备材料,并且外出游历,经历二十年,他才完成了写作。他在游历的时候考察了各国的物质和精神,研究各国的法律和体制。《论法的精神》表面混乱但是内部结构清晰,它可以让读者深入地了解作者的意图和他的思想。《论法的精神》曾经被人指责,但是那些人只是引出了《为<论法的精神>辩护》并且让孟德斯鸠再次赢得了荣誉。《论法的精神》全篇很长,我只看完前五章,并在此谈谈我的感受。 《论法的精神》中,做着先介绍一般意义上的法,然后作者把政体分为三种,共和政体、君主政体和专制政体,并且把各个政体分开论述他的性质,原则,教育法和立法的原则。 作者认为法是各种存在物之间的相互联系。(第一章一般意义上的法),并且指出了人作为一种智能存在物,有自己创造的法则,也有不是他自己创造的法则。人有时会忘掉自己是谁,当人忘记自己是谁的时候就需要借助道德来规范自己,同时人也会忘记他人,这就需要法律来规范他们的义务。作者把法分为两类,一类是自然法,一类是人为法。人为法又包括万民法(各民族之间的关系),政治法(治人者与人者的关系)和公民法(全体公民的关系)。法的种类虽然很多,但是每种法只适用于特定的国家,不同国家适用的不完全相同。 而自然法是人在社会组成之前所接受的法,书中介绍了其中四条:1、把造物主的观念灌输给人们2、设法填饱肚子3、两性之间互献殷勤4、有在社会中共同生活的愿望作者在“人为法”这一节还提出了“法的精神”的概念,即“法的精神”就是法与各种事物可能发生的关系,包括物质条件和各种事物的秩序。 论法的精神中还论述了三种政体以及各政体中“法的精神”。君主政体是有一人依固定和确定的法律单独执政的政体,它的原则是君主执掌最高权力,并依据法律行使权力,君主政体的动力是“荣宠”。君主政体的教育法也以荣宠为目标,荣宠不禁止阿谀奉承,也允许权术,而且它要求在教育方面讲求礼节,这不只是源自出人头地的欲望,也是基于一种尊重。允许的教育内容也是培养出拥有君主政体要求的美德和品质的君子。荣宠不仅约束公民,也约束君主,即君主不能要求人们做有损荣宠的事情。在君主政体下,国家较为稳定,政体较为巩固,主政者人身较为安全,过激的行为很罕见。但是在君主政体中法律应该促进可能发生的一切贸易,并整饬征收赋税的方式,让臣民在免遭灭顶之灾的情况下满足君主及朝廷永无止境的需求。 孟德斯鸠反对专制,在《论法的精神》第一编第二章直接源自政体性质的法第四节法律与君主政体性质的关系中提到“由于专制政体带来了无穷无尽可怖的祸害,所以只要能遏制专制主义,即令是弊端,也是一种好东西。”虽然孟德斯鸠反对专制,但是他还是详细介绍了专制主义。专制政体是一人单独执政的政体,既无法律又无原则,全由他的个人意愿和喜怒无常的心情处置一切。行使权力的只有一个人,受命替他行使权力的也只有一个人。所以设立宰相是最简便可行的方法,在专制国家中,设置宰相是一条基本法。在专制政体中,人们对君主产生畏惧。由于专制政体下君主的无限权利全部转交给受他委托的那些人,为了防止一些不同凡响的人造反,就必须以畏惧窒息一切勇气,扑灭野心于萌芽状态。专制政体的教育旨在降低心态,是奴役性的教育。在专制政体中,知识招致危险,竞争足以惹祸,专制政体的教育窄而又窄,它先把人培养为不良臣民,再把他们培养为奴隶。在专制政体中保存国家不过是保存君主而已,要保存国家也必须先保存军队。君主专制国家都有王位继承法,这让君主的弟兄们既是国王的奴隶又是他的对手,在那里只有实际上的国王,并没有法律上的国王。

教学勇气读后感范文(精选4篇)

教学勇气读后感范文(精选4篇) 教学勇气读后感范文(精选4篇) 读完某一作品后,想必你一定有很多值得分享的心得,这时就有必须要写一篇读后感了!千万不能认为读后感随便应付就可以,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教学勇气读后感范文(精选4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教学勇气读后感1 有幸读了帕克·帕尔默著的《教学勇气》之后,使我的心灵为之一震,才明白自己对教学、教师认识过于简单,过于肤浅。《教学勇气》使我对教学,优秀教学和优秀教师有了更深一层的理解和认识。 帕克·帕尔默谈到教学中的困惑源自三个方面:学科,学生,还有自己对自我的认识。学科像生命一样广泛和复杂;学生远比生命广泛、复杂;而更为复杂的是教导自己认识自己。如果仅仅从学科和学生两个方面去认识教学工作的复杂性,作为一个教师只要精通学科知识,学习足够的教学技巧,使得自己处于引领学生精神的地位,我们就可以引导学生去复制这个世界。当我们对学科以及对学生的认识并不是凭空产生的,而是源自于我们对自我的认识,依赖于关于自我的知识。当我们不了解自我的时候,我们就不了解我们的学生是谁,也就不能懂得我们所教的学科。然而在我工作的时候,我和同事经常会抱怨现在的学生教起来怎么越来越难了,越来越多“来自地狱的学生”;课程改革对教师专业知识和专业技巧的要求越来越高了,都不知道该如何应对了。从这些抱怨声中我们可以看出我们仅仅从学科和学生的角度上理解教学,我们也是在这个角度上来进行着我们的教学,很少从认识自我这个角度来理解教学,去理解我所教的学科,去认识我所教的学生。在帕尔默看来我们教学的目的就是去简单的复制这个世界,而不是在改造这个世界。 这个世界是要不断向前发展的,我们要想让我们的教学的目的不仅仅去复制这个世界。作为教师就不能仅仅从学科和学生的角度上去理解教学,教师应该去理解自我的知识,认识自我,把自我和学生、学科联系在一起,形成一个共同体,去完成自己的教学工作。因此,一个优秀的教师不仅仅是有精深的学科知识,好的教学方法,正如帕尔默所说的真正的好的教学不能降低到技术层面,真正好的教学来自于教师自身认同与自身完整。在每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 院(系)名称 专业班级 学号 学生姓名 2016年10月14日 早在中学时代,在老师的推荐下曾拜读过著名法学家孟德斯鸠的大作—论法的精神,那时只是粗浅的看了看。来到大学后,重读此书,受益匪浅,由衷的被这位法学家的精神境界所折服。 孟德斯鸠(1689—1755),法国伟大的启蒙思想家、法学家。他的著述论法的精神于1748年出版,当时的伏尔泰把此书推崇为“理性和自由的法典”。细读论法的精神,我们不难发现孟德斯鸠一生中的所作所为,所思所悟,并从中领悟到其理论真正的精华。 论法的精神提出了许多关于法律的理论,断言法律是代表整个人类的,是人类正义的表现,法律为整个社会利益服务,而不是为某一个阶级利益服务,不是为一部分居民的利益服务。他反对酷刑、主张适度刑罚,刑罚与教义相结合,利用舆论威慑阻止犯罪,只惩罚行为,不惩罚思想、语言。他还抨击了所谓攻击教会的亵渎神圣罪以及其他相关的无理的刑法。另外,他还提出了一系列关于审判、立证、拷问等诸方面的论说。总之,孟德斯鸠的学说涉及人类社会的各种基本问题。

论法的精神一书反映了当时处于社会下层的资产阶级与劳动人民对于政治与经济的愿望。全书在政治理论上极力主张建立相互制衡的三权分立。目的是为了避免独裁者的产生。独裁者们往往集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三大权于一身,容易造成权力的滥用。在法律理论方面阐述了法律的定义和种类,法律与各种事物的关系,刑法和民法的理论,以及立法的理论。孟德斯鸠认为法由事物本性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也就是事物之间的内在规律。由此将法律分为人定法和自然法,提出了立法应与政体相互适应的原则。并且讲述了法律与防御力量、进攻力量、政治制度自由、公民自由、气候、土壤、贸易、宗教习俗、货币等各种事物的关系。全书在经济理论上认为私有财产权是人类的自然权利。在地理环境决定论中孟德斯鸠认为法律应当考虑地理环境尤其是气候、土壤等,和人们的性格、感情有关的这些因素。 该书首先讲述了政体对立法权的归属有重要影响。孟德斯鸠认为政体的有无与法治有着直接关系。专制政体意味着恐怖、专横和暴力,既无法律又无现章,由单独一个人按照一己的意志与反复无常的性情领导一切,所以在专制政体下,根本就无所谓立法权。君主政体与专制政体相比虽由也是单独一人执政,却遵照固定的和确立了的法律,所以君主政体下,君主和少数贵族握有立法权。至于共和政体,它是全体人民或仅仅一部分人民握有最高权力的政体,但并不等于说就是有法治可言的。但是有一条基本法则,就是只有人民可以制定法律,共和国的人民的权力是相对平等的。三种政体对法律的繁简、法律的体系、法律的内容等,也都有着重要意义。 孟德斯鸠与以往的法律学者主要满足于对法律条文的解释不一样,他力图从法律以外,从历史、生活、风俗习惯等方面去研究法的精神,从社会的进步去探求这种精神在政治、法律等方面所起的重要作用和一般规律,并从法律与其他事物的普遍联系中探求法律的精神实质,也即探求法律的最高境界—公正的价值理念。在孟德斯鸠看来,法的主要精神就是正义,法律应是正义的化身。

论法的精神读书报告

《论法的精神》读书报告 《论法的精神》是由法国著名思想家孟德斯鸠所写的社会学巨著。这本书原著分为三卷:第一卷主要是关于法的概述以及法与政体之间的关系;第二卷讨论的是法与政治权力的关系;第三卷论述了法律与地理环境的关系。该书中提出的追求自由、主张法治、实行分权的理论,对世界范围的资产阶级革命产生了很大影响,被载入法国的《人权宣言》和美国的《独立宣言》。此书被称为是“亚里斯多德以后第一本综合性的一政治学著作;是到他的时代为止的最进步的政治理论书”,但是此书在当时触动了统治阶级的利益,甚至被巴黎大学列为禁书。 本书的主要内容可概括为:①法律的定义、法律和政体的关系,政体的种类和它们各自的原则。②政治自由和分权学说,英国范例。③地理与政治关系的学说及各种推论。④工业、商业人口、宗教等问题。⑤罗马和法国法律的变革、关于封建法律学说。⑥一般性结论。 我选取了关于三权分立学说的11章、12章进行了精读。在阅读这本书的过程中,给我的一个感觉就是,这本书虽然深刻但是不枯燥。因为孟德斯鸠写这本书,提出有关政体,有关分权学说,以及有关法律与地理以及其他因素的关系时,并不是一直大段的去叙述这些道理,而是通过历史给人一种很直观的感受。也许会有人觉得孟德斯鸠的这本书充满了经验主义,很多都是表象。而我觉得,这恰恰是值得思考的地方,通过这些历史来了解孟德斯鸠真正的思想内涵。 在十一章中,孟德斯鸠以英格兰为例提出了他所想的三权分立学说。并且根据第一卷中他所划分的三种政体——共和政体、君主政体、专制政体,分析了其中的权力关系。在专制政体中无法律,统治者靠的是个人的意志和反复无常的性情,在君主政体和共和政体中都是有法可依的,所以他对专制政体进行了无情的抨击。孟德斯鸠指出:立法权是制定、修正或废止法律的权力,代表国家的一般意志,应由人民集体享有,人民通过自己的立法机关来行使立法权。立法机关定期开会,除此之外还有权监督法律的执行。人民为资产阶级和贵族。平民院享有创议权,贵族享有否决权。贵族院由世袭产生,平民院由选举产生。行政权是决定媾和或宣战,派遣或接受使节,维护公共安全,防御侵略的权力,它执行国家的意志,应该由国王掌握。司法权是惩罚犯罪或裁决私人讼争的权力,具有独立性,应由法院和陪审官会使。如果当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个人或同一机关之手,自由便不复存在了,因为人们要害怕这个国王或议会制定暴虐的法律并暴虐地执行这些法律。如果司法权同立法权合而为一,则将对农民的生命和自由施行专断的权力,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如果司法权同行政权合而为一,法官便将握有压迫者的力量。 他认为在法制的国家里,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能够做他应该做的事情,而不是被迫做他不应该做的事,并且,他还指出,为了保障政治自由,必须实行“三权分立”,即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他主张资产阶级掌握立法权并监督行政权,行政权由君主掌握,君主有权否决立法但无权立法,只能按照法律办事,司法权由独立的专门机构来行使,三权同时受制于宪法。这样,三权分立,相互制约,就可以保障公民的政治自由。 自己在上高中的时候,历史书上曾经讲到过美国的三权分立分权制衡的政治制度,这正是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的灵活运用。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不仅成为了美国的基本政治制度,也是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指导思想。在民国初期,严复曾经翻译《论法的精神》一书,并且在《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中这种有很多三权分立学说影子,并且孙中山根据这个学说提出了加入了自己的思想,提出了五权宪法学说。但是为什么现在三权分立不能在中国实施呢?上堂课老师讲到了政治权利,政治自由,有时候看到美国的大选,自己会有种我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哪去了的感觉。中国为什么采取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而不是三权分立呢?感觉三权分立也很合理,行的通啊。但是,采取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是它比三权分立更适合中国。

教学勇气读书笔记

教学勇气读书笔记 1、教导自已认识自我 “然而另一些时候,教室却如此毫无生气、充满痛苦和混乱——而我却对此无能为力——此刻的所谓教师就像无处藏身的冒牌货。于是敌人远处不在——那些格格不入的学生,那些我自以为熟知的学科,还有那有赖此业谋生的个人苦衷,都与我作对了。”想不到名人也有这种情况出现,我还以为就是我们这些平庸人才会出现毫无生气的教室。在平时的课堂教学过程中,我们不知遇到多少次是这样的情况,多么沉闷的课堂而又那么无耐,以致我们有时会厌卷教学,怕给学生上课。 “这本书适合这些教师:他们体验过快乐和痛苦的时日,而且其痛苦时日承受的煎熬仅仅源自其所爱;本书适合这些教师:他们不愿望把自己的心肠变硬,因为他们热爱学生、热爱学习、热爱教学生涯。”那是肯定的。不“热爱学生、热爱学习、热爱教学生涯”,根本不会想认真读这种书,不会去想改变自我,这样的书不会引起读者的共鸣。 在这里帕尔默讲了引起教师困惑的三个主要原因:认识学科、认识学生、认识自我。“首先,我们教授的学科是像生命一样广泛和复杂的,因此我们有关学科的知识总是残缺不全,无论我们自己如何致力于阅读和研究,教学对控制内容的要求总是使我们难以把握。其次,我们教的学生远比生命广泛,复杂。要清晰、完全地认识他们,对他们快速作出明智的反应,需要融入鲜有人能及的弗洛伊德和所罗门的智慧。”第三个原因:“我们教导自己认识自我” “而就优秀教师而言,认识自我与认识其学生和学科是同等的重要的”。同时阐述三者的关系,强调了认识自我的生要性。“当我不了解自我时,我就不了解我的学生是谁。我只会在我经受不了检验的生命阴影中,透过重重的墨镜看学生——而且当我不能够清楚地了解学生时,我就不能够教好他们。当我还不了解自我时,我也不能够懂得我教的学科——不能够出神入化地在深层次、个人的意义上吃透学生科。” 2.教师的内心世界和外部景观 “教师很容易成为被攻击的目标,因为他们是如此普通且无反击之力的群体。”的确如此,教师是社会中的弱势群体,没有金钱,更没有权势。特别是当今的中国,教师的地位和权利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战。 “在匆忙的教育改革中,我们忘记了一个简单的事实:如果我们继续让称职的教师所如些依赖的意义和心灵缺失,仅仅依靠增加拨款、重组学校结构、重

《论法的精神》读书笔记

《论法的精神》读书笔记 张燃 在《论法的精神》这一鸿篇巨制中,孟德斯鸠先生对法律和政体、风俗、气候、地理、民族精神、宗教信仰等等之间的关系进行了阐述。孟先生认为,法律的制定应当把上述因素看作是重要的影响因素。他认为,制定法律,必须首先理解法的精神。基于法律的精神,才能让制定出适合一定的时间、地域和民族的优良法律。同时,孟先生主张积极地创立法律,主动去适应客观条件、风俗、宗教和地理环境等等。本书从各个方面,以法为中心,阐述各种事物之间的关系,透过这些关系来看法的精神。 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 孟先生把政体分为三种,即共和政体、专制政体和君主政体。三种政体中执掌最高权力的人是不同的,而得以鲜明地区分开来。共和政体的原则是美德,专制政体的原则是畏惧,君主政体的原则是荣宠;这种归纳是从整体上入手的,并不代表其中的每个人都有美德或者充满畏惧或者都有荣宠。不同政体的国家公民享有不同程度的政治自由。所以,如何建立自己的国家是人们慎重考虑的一点。孟先生认为,每个国家有三种权力---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这三种权力必须独立,正如孟先生所说“立法权和行政权如果集中在一个人或者一个机构的手中,自由便不复存在了。因为人们担心君主或者议会可能制定一些暴掠的法律并暴掠地执行。司法权如果不与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置,自由也就不复存在。”这就是著名的三权分立理论。所以,必须以权制权来防止权力的滥用,必须通过统筹协调,将自由变成每个人的权力。但是,自由不是为所欲为,而是做法律允许的任何事。 对一件往事的感悟 在中国,前不久在网络上有一个热火朝天的讨论,即关于是否应当将拐卖妇女儿童的罪行定为死刑。网络上的意见几乎是一片倒,大多数人都认为,对于拐卖妇女儿童这种令人深

论法的精神

永不落架的书 ----读《论法的精神》有感 每个时代都有每个时代杰出的思想,每个时代都会产生一些比大众对真理的形态看得更清楚的人物。美国思想家,诗人埃默森说:“从所有文明国度里精挑细选出那些最具智慧、最富机趣的人来陪伴你,然后再以最佳的秩序将这些选择好的伴侣一一排列起来。”在网上搜索要了解法学,应该首先读的书,映入我眼帘的即是这本最经典的著作,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拜读后,受益匪浅,我不禁感叹:“不愧为法学经典”。 《论法的精神》是孟德斯鸠一生重要的著作,当时的伏尔泰把此书推崇为“理性和自由的法典”,它是资产阶级法学最早的经典著作,不仅为法国和其他国家的资产阶级提供了理论武器,而且也为资产阶级国家和法律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模式和原则。现在读来这些详细的有关立法的记录,几乎达到了面面俱到,考虑到了所有影响法的精神的因素,是一本教化人类的指导性著作。 《论法的精神》这本书,分为四卷,共三十一章内容,包含基本理论、政治理论、法律理论和经济理论四个部分。开宗明义,法是从客观存在物的本质中推导处理的必然关系,是处理与协调人与客观存在物之间关系。所以所立的法律必须要起到协调这些关系的作用,而这些关系与国家的政体选择以及自然状态,譬如与气候的冷热,土壤的品质,国土的面积,人口的多少,人民所从事的活动,风俗习惯、

宗教等息息相关,所以在立法时便要考虑这个国家或地区的特殊性,同时还要考虑法律内部之间的关联性,这便构成了“法的精神”。在这本书里,孟德斯鸠企图以丰富的历史事实为依据,建立起国家与法的一般性的规律与原则,寻找出历史演进的规律。我们从书中不难看出孟德斯鸠在各个方面的详细调查与研究,贯穿古今,结合对货币和经济的研究,使整部作品更加内容丰满,更提高了其研究价值。 孟德斯鸠的“法”的精神可以概括为:法是对自由的界定,法无禁止就是自由活动的范围;自由的保证在于对权力的约束,权力之间的相互制约是节制权力的唯一可行之方案;认识法律现象必须结合一定的社会现象相互之间的关系来考察;社会现象的变化源于社会内部结构中某个因素的变化,所以,法律随着社会的变化而变化,法律也可以带动社会的变化。 说起孟德斯鸠,身为理科生也一定可以第一个想到他提出的三权分立学说,当然三权分立制度也在本书中占有极大的部分,书中对于三权分立是这样解释的:三权分立的本质是资产阶级民主制度,有利于防止独裁统治的出现,、同他的著作所说“当我一旦论证了原则,人们便将看到法律从原则引申出来,如同水从泉源流出一样”。他的分权说并非空洞的政治理论,而是顺应时代的步伐,提出的具有实际意义的政治纲领,其实质在于“阶级分权”,这在当时适应了新兴资产阶级参与政权的需要。 孟德斯鸠还把法律区分为自然法和人为法两部分,人为法又分为国际法、政治法和民法。他认为,人为法富于普遍性;政治法使人类

教育名著-读书笔记

爱你需要勇气 ——读《教学勇气——漫步教师心灵》有感 隋福太 读了《教学勇气——漫步教师心灵》这部书,就仿佛跟着作者进入到了教学中未知的“自我”领域进行一次旅行。美国教育家帕克. 帕尔默在一系列富有洞察力和说服力且充满激情的著作中,加深了我们对什么是教育与受教育者的理解。 帕克在他的《教学勇气》一书中这样说:越热爱教学的老师,可能就越伤心!很多教师非常热爱教学,但他们却时常遇到很多困难,并因此感到无助和恐惧。是的,我们都有过这样的经历:初上讲台时如履薄冰的紧张,辛苦的付出得不到相应回报时的烦恼,满腔的热忱得不到理解时的苦闷,在理想和现实的巨大落差面前的无奈。有时,那热爱教育的心会怀疑、会动摇、会退缩。 作为一个教师,该如何在热爱教学的同时又不失勇气呢?这种勇气又来自哪里呢? 帕克以他的实践经验给出了我们答案:他提出了作为一个教师,在教学方法和技巧之外一个特殊的、不被人重视的领域——教师的内心。他指出了好老师与不好老师的区别:他认为,好老师有一共同的特质:一种把他们个人的自身认同融入工作的强烈意识;而不好的老师把自己置身于他正在教的学科之外——在此过程中,也远离了学生。而好老师则在生活中将自己、学科和学生联合起来,也就是说,好的教师具有联合能力,他们能够将自己、所教学科和他们的学生编织成复杂的联系网,以便学生能够学会去编织一个他们自己的世界。好老师形成联合不在于他们的方法,而在于他们的心灵——即人类自身中整合智能、情感、精神和意志所在。帕克是这样生动地描述这种联合能力的:“当优秀教师把他们和学生与学科结合在一起编织生活时,那么他们的心灵就是织布机,针线在这里牵引,力在这里绷紧,线梭子在这里转动,从而生活的方方面面被精密地编织伸展。”他进一步阐述,对热爱教学的教师来说,教学牵动着教师的心,打开教师的心,甚至伤了教师的心——越热爱教学的老师,可能就越伤心!教学的勇气在于有勇气保持心灵的开放,即使力不从心仍然能够坚持,那样,教师、学生和学科才能被编织到学习和生活所需要的共同体结构中。 作为一个教师,我们很容易理解他的这种所谓的“联合力”,每一个教师,不论他优秀与否,肯定都过几节自己满意的课,这些成功的课是他把自身、学科和学生结合得最完美的。帕克认为:好的教学来源于教师的自身认同和自身完整。对优秀教学而言,解决教师的自身认同和自身完整问题比技巧更重要。 作为教师,想要成长,想要做个好教师,该怎样才能找到自身、学科和学生的最佳结合点呢?以我对本书的理解及自己的教学经验,我认为主要有以下三点:1)勤学习。 作为一个教师,必须不断地学习。不仅要学习专业知识,还要学习教学理论。不仅要向书本学习,还要向生活学习,向我们的学生学习。谈到向学生学习,许多老师可能会皱起眉头感叹:我们的学生真是一代不如一代了!我们的学生真的是一代不如一代了吗?当我们的学生坐在电脑前娴熟灵巧玩着游戏,嘴里唱着周杰伦的说唱词的时候,我们不得不承认他们有优于我们的能力。帕尔默的发现是:教师要让自己处于不断的自我更新、自我变革之中。如果不学习,教师很快就会陷入不适应、不稳定、不平静的恐惧之中。正如《孙子兵法》说的“知己知彼,百战不殆。”这里的知己、知彼主要通过学习。 2)多钻研。 教师要钻研教材、教法、研究我们的学生,特别是在备课的时候,要把握教材的要求、重点、难点,了解学生的实际认知,以学生容易接受的方式,将知识传授给学生。正如那些名师所说:一堂精彩的课,功夫在课外。例如,听名师于漪老师的课,可看出她的功夫全在课外,首先是修身、好学,而后是管理自己的课堂。俗话说“教无定法,贵在得法。”实践是教学的主要阵地,帕尔默就是以他的导师为榜样,在漫长的实践中不断反思,寻找到一种与他的本性更契合的教学方式的。 3)保持心灵的开放。 帕尔默认为:对优秀教学而言,解决教师的自身认同和自身完整比技巧更重要,作为教师,我们要成长,就必须作一些学术以外的事:交流内心生活。“今天我们怎样当教师?”——许多人都问过于漪这个问题。她的回答是,首先必须追求人格的完美。于漪的这种人格的完美与帕尔默的自身认同和自身完整应该是一致的。一个优秀的教师,他的心灵应该是开放的,他有勇气把他的一切展示给学生,包括他的思想、他的内心世界,他不仅在教学科,而是在教自己——即展示自己。陶行知说:生活即教育,教育即生活。生活中有教学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财富。 帕克告诉我们,教师的威信、教师在课堂的那种泰然自若的定力,来自教师的内心。当教师唤回了自身的认同和自身的完整时,也就是他的人格趋于完美时,就有机会在学生们的内心获得默契的回应和共鸣。因此,教师应该经常与自己的内心对话,以各种可能的方式倾听来自心灵内部的声音,这样我们才有资格深入到学生的内心世界,这不只是为了我们的工作,更是为了我们自己的健康。正如帕克所说:“方法固然重要,然而,无论我们做什么,最能获得实践效果的东西是,在操作中去洞悉我们内心发生的事情。我们越熟悉我们的内心领域,我们的教学就越稳健,我们的生活就越踏实。” 有这样一句话:“如果你热爱你的工作,你就是它的主人;如果你恨它,它就是你的主人。”愿我们都热爱自己的工作,愿我们都能找到教学的勇气、保持教学的勇气——无所畏惧,勇往直前!

教学勇气读书笔记_心得体会

教学勇气读书笔记 本文是关于心得体会的教学勇气读书笔记,感谢您的阅读! 教学勇气读后感 我这一段时间,一直在读《教学勇气》我很感动,这是一部唤醒教师心灵的书,我从中了解到了自己内心的弱点,自己心灵的需要 甚至有时候,它帮我治疗了心灵伤痛,提升了人生观念,让我的心对过往不再耿耿于怀,有点儿像毕淑敏所说“心轻上天堂”的感觉。 从中,我找到了自己教学中的根本问题---“自我认同”,尤其是职业的认同。我觉得,这个认同在这个浮躁时代太不容易了,因为我们大多数老师还“处在“为生存而挣扎”的时期”很多时候老师们渴望的不是“内心领域的关注”,而是“能在教室里生存下去的点子、窍门、技能”,我也处在这个时期。 书中还说“最能获得实践效果的东西是,在操作中洞悉我们内心发生的事,越熟悉我们的内心领域,我们的教学就越稳健,我们的生活就越踏实”。所谓洞悉我们内心发生的事情,其实是敏锐地感受自我,感受自我内心的教学体验,是否快乐、是否紧张、是否慌乱、是否享受?如果不快乐,那么这堂课其实是一种折磨。洞悉内心本质是教师个人的“自我认同”,其中起到很重要作用的一项是职业认同,是否认同自己职业,是职业幸福的关键,也是课堂灵气的关键。 同样的事情,也发生的家长身上。我上周开了一次家长会,从中分享了“自我认同”的理念,我说,我们的家长的家庭教育问题本源,也出在“自我认同”上,自我认同的缺乏,导致了各种家庭教育问题的产生,是否认同自我,是否认同自己的生活,是否认同自己的职业,都会在于孩子发生冲突是,以家庭教育问题的形式表现出来,造成家庭教育的低效或者伤害。在做进一步沟通中,很多家长陷入了沉思。这让我反思我平时的家长会,我发现,我所说的,大部分是学科要求、管理要求,属于技术层面的问题,并且会拿“升学问题”来增加家长的压力,即便是谈教育观念,也更多是为提升家庭管理效率效率服务,却很少涉及家长的内心感受,很少涉及学生的内心感受,我发现,我的教学心肠是硬的,缺少书中所说的“教师心肠软”。 但同时也发现了另外的问题:心灵和技术,到底哪一个应该更优先?昨晚我去做一个家访,我没有问学生的具体家庭情况,我只是辅导学生,我们用了2

《论法的精神》读书笔记

《论法的精神》读书笔记 《论法的精神》于1748年出版,是法国著名的法学家、社会学者----查理?路易?孟德斯鸠(1689—1755)的代表作,他是法国十八世纪杰出的政治哲学家,社会学家,法国启蒙思想家,是资产阶级理论的创始人和奠基者。这部影响人类社会发展进程的学术名著内容丰富,体系完整,论点严密。《论法的精神》以法律为中心,又遍涉经济、政治、宗教、历史、地理等领域,内容极为丰富。特别是它以独特方式研究和论述了法理学、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国际法学等一系列课题,成为一部独具风格的资产阶级法学百科全书。孟德斯鸠关于法的精神的的论述和他探索的思想进路和普遍联系的思想方法已成为人类弥足珍贵的文化财富。 孟德斯鸠以他辽阔的视野、广博的学识、精辟的见解,通过这部著作详细的阐述了从皇权向人权转化的历史过程中,人的价值、人的尊严与人的自有的精神,他以法律为基础,以详实的资料和充分的论证,为人类描绘了一个完全新式的社会蓝图,在这样的一个社会中,决定人类命运的将不再是某一个人的喜怒哀乐,而是一部代表了人民利益的法律;在这样的一个社会中,行政、立法、司法是三权分立、相互制衡的,没有一个机关会拥有无限大的权力;在这样的一个社会中,人将不再是臣民,他们将成为社会的公民,而公民的权利是被得到充分的保护的。一、《论法的精神》阐述的理论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理性论 理性论是孟德斯鸠政治法律哲学中最基本的理论。他不但将科学与神学加以区分,而且将上帝和人截然分开。以其鲜明的战斗性向欧洲愚昧的神学主义发起了猛烈地进攻,具有伟大的历史使命感。何谓法?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序中说“我的原则不是我的成就,而是从事物性质中推演出来的”。从这一根本的观点出发,他在第一章便开宗明义的指出“从最广泛的意义来说,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在这个意义上一切存在物都有他们的法。”“法就是根本理性和各种存在物彼此之间的关系”。根据孟德斯鸠的观点,自然状态中的自然法不是渊源于人的理性,而是渊源于人类自然本性,这种自然本性与自然环境有密不可分的联系。孟得斯鸠认为,一般的法律是人类理性,各国的法律是人类理性在各个特殊场合的适用。在其对“法”所作的定义当中,虽然与其他启蒙思想家一样关注法律与理性的关系,但又有其独特之处,其独特之处就在于他是通过社会理论的构建,考察法律与理性的关系,以此来揭示“法”之内涵,即法律本质上是事物之间的普遍联系,这种事物之间的联系是人类可以认识和控制的,人类可以通过自己的理性认识社会和法律的性质,从而使法律符合正义的要求。孟德斯鸠主张从法律与其他事物的普遍联系中探求法律的精神实质。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开篇便提到了法与存在物的关系。他坚定地认为,法是由存在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联系、认为一切存在物都有自己的法。孟德斯鸠的这个观点从一开始就给予了法律崇高的地位,法律不再仅仅是统治者说使用的一种工具,不再是一种简单的、用来约束人的一个条文,而成为了同自然法则具有一样高度的真理。孟德斯鸠把法看做是人类社会的定理,这些定理同理科中的公理是相同性质的,只不过理科真理作用于自然科学领域,而人类社会的定理作用在人类当中孟德斯鸠认为,“从最广泛的意义来说,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在这个定义下,所有的事物都离不开法律。 (二)、“地理”说 (1)法律与自然地理环境的关系。这是《论法的精神》在法理学上独树一帜的一个主要标志。孟德斯鸠非常强调

自由在刑法中应有之义-读《论法的精神有感》

自由在刑法中应有之义 ———关于定罪和量刑的思考 “自由是现代价值观的核心。自由不仅是自由主义的核心价值观念,也是马克思主义和其他与自由主义不同的社会政治理论核心价值观。”①自由一直是人类所所追求的目标,自由价值在法律价值体系处于最高的价值之一。其作为一种价值理想,是法律的灵魂。正义的法应当是建立在自由基础之上,既要保障人的充分自由;同时,也要限制人的一定自由。质言之,法律一方面要维护和保障人的自由权利,另一方面自由又必须受到法律的限制,法律应该是“自由的法”。 卢梭曾说过,人生而自由,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自由一词,在拉丁语的意思是从束缚中解放出来。自由相对于外在障碍而言,无处在障碍的束缚,即无自由问题的存在。②孟德斯鸠在阐述自由时无不感概的说到“没有一个词比自由的含义更多,并以更多的方式影响人的精神。”自由一词微言大义,我们很难为自由寻求一个统一的没有分歧的定义。但是,我们似乎可以从社会和时代的发展潮流中找出自由的基本内涵。自由和平等是人权最基本的精神内核,维护和保障人权是当今世界面临巨大的挑战,发展和保护人的权利自由也是刑法的应有的重要任务。笔者以为孟斯鸠认为人的自由蕴涵着哲理上的自由和政治上的自由,即“就哲理而言,自由就是行使自己的意志,或者至少是自己认为在行使自己的意志。政治自由是享有安全,或者至少是自己认为享有安全。”我们生活在人类社会集体中,人与人之间总是存在着一定的利益关系的,如果一个人的自由可以凌驾于另一个人,每个人都可以随意剥夺他人的财产,甚至随意剥夺他人的生命而不受处罚,没有依据的剥夺他人自由的行为不受处罚,那么我们的社会将永无宁日,人的生存将会受到严重的威胁。人的自由是互相依赖的,为了人类的自我生存和自我发展,人的自由必须受到来自法律的限制。但是,这种限制又不能是没有边界的无限的限制,只要人在社会生存的过程中没有损害或者侵害到他人的利益和自由就应该得到保障的。孟德斯鸠在阐述政治自由的法与公民的关系时颇有意味的提到,在每一种政体中,特别法既能帮助也能伤害每个国家可能采用的原则。孟德斯鸠很是钟情于刑法对自由的保障,提出了公民自由主要依赖优良的刑法的重要命题。然而刑法的日臻完善并非一日之功,我们似乎并非总是在刑法中找到自由。自由是在不断更新的刑法中获得,依赖可靠的不断更新的刑事规则实践中获得自由。如果刑法对每一种刑罚的确定都是以罪行的特殊性质为依据,那就是自由胜利。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和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刑法的目的应当是保护和扩大人的自由,但是刑法目的的实现需要一个复杂的规范和评价过程。简而言之,刑法首先要确定什么是犯罪,然后再确定怎么样处罚犯罪,我们意识到依据什么精神来定罪和量刑的刑法更有利于人的自由。笔者以为一部刑法典是善法还是恶法与这种精神有关。在刑法领域上,刑法应当承担自由保护功能和自由保障功能双重任务。事实上,刑法也确实担当起了这种任务。所谓善法之治,说的就是法律不仅是善良人的大宪章,也是犯罪人的大宪章。用孟德斯鸠的话就是,在一个拥有最佳法律的国家里,即使是一个死刑犯的人,其自由的程度总是要高于其他国家和地区。 综上,我们认为刑法中关于犯罪的定罪和量罪所依据的原则或标准应当符合人的自由,即犯罪的定罪和量刑要有利于自由。这样的自由才是具体的,人们是可以看得见的,而不单单是刑法哲学的概念。这样只有出发于犯罪本质问题去中寻找刑法的自由。现实犯罪是比较繁杂的,我们知道需要以一定的标准将具体犯罪分为若干类型,同时进一步对各类犯罪进行以及各类犯罪中具体犯罪进行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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