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档网
当前位置:搜档网 ›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

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一)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三)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四)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五)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

(六)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

(七)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八)驾驶营运客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的;

(九)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以及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十)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十一)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

二、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

(一)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

(三)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四)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

(五)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的;

(六)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

(七)驾驶营运客车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的;

(八)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的;(九)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行驶的;(十)驾驶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明显标志的;

(十一)驾驶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十二)以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

(十三)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十四)驾驶机动车不按照规定避让校车的。

三、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

(一)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

(二)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三)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

(四)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低于规定最低时速的;

(五)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的;

(六)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七)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的;(八)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

(九)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超车、让行的,或者逆向行驶的;

(十)驾驶机动车违反规定牵引挂车的;

(十一)在道路上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和设置警告标志的;

(十二)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

四、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2分:

(一)驾驶机动车行经交叉路口不按规定行车或者停车的;

(二)驾驶机动车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

(三)驾驶二轮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

(四)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

(五)驾驶机动车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

(六)不按照规定为校车配备安全设备,或者不按照规定对校车进行安全维护的;

(七)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或者不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的;

(八)校车上下学生,不按照规定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的;

(九)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的;

(十)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

或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的;

(十一)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或者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的。

五、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分:

(一)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二)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会车的;

(三)驾驶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

(四)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未随车携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的。

机动车违法行为处罚和记分对照表

违法行为处罚和记分对照表 违法代码违法内容参考金额记分分值1018 机动车不在机动车道内行驶的200 0 10180 机动车不在机动车道内行驶的200 0 1019 机动车违反规定使用专用车道的50 0 10190 机动车违反规定使用专用车道的50 0 **1021 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从前方车辆两侧穿插行驶的100 0 **1022 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从前方车辆两侧超越行驶的100 0 1023 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未依次交替驶入车道减少后的路口、 路段的 100 0 10230 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未依次交替驶入车道减少后的路口、路段的200 0 10231 遇前方机动车缓慢行驶时,未依次交替驶入车道减少后的路口、路段的200 0 1024 在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警指挥的交叉路口遇到停车排队 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机动车未依次交替通行的 100 0 10240 在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警指挥的交叉路口遇到停车排队 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机动车未依次交替通行的 200 0 1025 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 候的 100 0 10250 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在人行横道区域内停车等候的100 0 10251 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在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的100 0 10252 遇前方机动车缓慢行驶时,在人行横道区域内停车等候的100 0 10253 遇前方机动车缓慢行驶时,在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的100 0 1039 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驾驶人拒绝立 即驶离,妨碍其它车辆、行人通行的 200 0 10390 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且驾驶人不在现场,妨碍其它车辆、行人通行的200 0 10391 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且驾驶人虽在现场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它车辆、 行人通行的 200 0 *1042 机动车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100 0 *10420 机动车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100 0 1043 变更车道时影响正常行驶的机动车的100 0 10430 变更车道时影响正常行驶的机动车的100 0 1044 在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掉头的200 0 10440 在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掉头的200 0 1045 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掉头的50 0

交通安全法第56条处罚

交通安全法第56条处罚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6条扣分不,小编为您介绍,希望能给您提供帮助。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根据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违章停车有如下的处罚规定: (一)不按规定临时停车的,主要是指驾驶员在驾驶车辆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62条的行为,包括: 1.按顺行方向靠道路左侧停车,且驾驶员未离开车辆的。 2.在交叉路口、铁路道口、弯路、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20米以内的路段停车的。 3.在公共汽车站、电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消防队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停车的。 4.公共汽车、电车在站点以外的地方停车的。 5.夜间临时停车的,不开示宽灯的。有上述行为的,罚款五元。

(二)违反停车规定停放车辆的,主要是指驾驶员驾驶车辆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61条的行为,包括: 1.在禁止停放车辆的地方停放车辆的。 2.在允许临时停车的地方停车,驾驶员离开车辆的。有上述行为的,罚款五元,可以并处吊扣驾驶证一个月。 (三)不按规定停车或车辆发生故障不立即将车移开,造成交通严重堵塞的,主要是指驾驶员驾驶车辆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75条的行为,包括: 1.在车行道内停放车辆造成后方车辆拥堵的。 2.在车行道内车辆发生故障造成后方车辆拥堵的。有上述行为的,罚款200元。 相关知识延伸阅读:机动车上路行驶有哪些规定 机动车上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1)悬挂机动车号牌,专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合法号牌; (2)放置检验合格标志,是指经车辆安全检验部门对机动车检验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证明车况良好的合格标志; (3)保险标志,是指机动车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后,由保险部门核发的证明;

2020最新交通法规扣分细则

2020最新交通法规扣分细则 下文为大家整理带来的2020最新交通法规扣分细则,希望内容对您有帮助,感谢您得阅读。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相关规定,违法行为的累计记分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12分。下面是小编整理的,欢迎大家阅读! 2020最新交通法规扣分细则 扣一分的违法行为 1、非携带行驶证、驾驶证; 2、驾驶未放置有效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 3、驾驶未按规定放置保险标志的机动车; 4、违反灯光使用、危险报警闪光灯使用规定。 扣二分的违法行为 1、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上行驶时不系安全带; 2、通过有灯控路口时,不按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 3、营运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到20%; 4、驾驶时拨打、接听电话的; 5、遇到前方机动车排队或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向车道、穿插等候车辆。 扣三分的违法行为 1、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

2、未按照禁止标线指示行驶; 3、转弯的机动车未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 4、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未让左转弯车辆先行; 5、在高速或者城市快速路上不按规定道路行驶; 6、遇有执行紧急任务的特种车未按照规定让行; 扣六分的违法行为 1、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 2、在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上遇交通拥堵占用应急车道行驶; 3、不按规定避让校车; 4、闯红灯。 扣12分的违法行为 1、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隔离带掉头; 2、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 3、酒后驾车扣证6个月,处2000元以下罚款;醉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4、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 5、未悬挂或者伪造、变造、不按规定安装号牌、故意遮挡物随号牌等违法行为。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2020年版本)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管辖 第三章调查取证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交通技术监控 第四章行政强制措施适用 第五章行政处罚 第一节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二节行政处罚的执行 第六章执法监督 第七章其他规定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正确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以下简称违法行为)的处理程序,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本规定实施。

第三条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文明、公开、及时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二章管辖 第四条交通警察执勤执法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确定管辖主体,并通知争议各方。 第五条违法行为人可以在违法行为发生地、机动车登记地或者其他任意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人在违法行为发生地以外的地方(以下简称处理地)处理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的,处理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协助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查违法事实、代为送达法律文书、代为履行处罚告知程序,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发生地标准作出处罚决定。 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事实有异议的,可以通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互联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或者违法行为处理窗口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处理

机动车驾驶积分分值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 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 (一)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 (三)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四)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 (五)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 未达到50%的; (六)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 (七)驾驶营运客车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的; (八)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的; (九)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行驶的; (十)驾驶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明显标志的; (十一)驾驶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十二)以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 (十三)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十四)驾驶机动车不按照规定避让校车的。

二、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 (一)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 (二)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 (三)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 (四)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低于规定最低时速的; (五)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的; (六)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 (七)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的; (八)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 (九)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超车、让行的,或者逆向行驶的; (十)驾驶机动车违反规定牵引挂车的; (十一)在道路上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和设置警告标志的; (十二)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 三、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2分: (一)驾驶机动车行经交叉路口不按规定行车或者停车的; (二)驾驶机动车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 (三)驾驶二轮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 (四)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 (五)驾驶机动车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 (六)不按照规定为校车配备安全设备,或者不按照规定对校车进行安全维护的;

2020公需课:道路交通安全法解读

《道路交通安全法》解读 一、单项选择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3.0分) A.三 B.五 C.七 D.十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施行的时间是()。( 3.0分) A.2003年4月28日 B.2003年5月30日 C.2004年4月30日 D.2004年5月1日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在1年内有2次被发现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除给予罚款和吊销驾驶证的处罚外,可以给予()日以下的行政拘留。(3.0分)

A.7 B.10 C.15 D.20 4.我国在道路交通安全方面的立法历史可分为三个阶段,其中第二个阶段时间是()。(3.0分) A.1950年至1965年 B.1966年至1985年 C.1986年至2004年 D.2004年至2018年 5.《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在加强执法监督方面的内容不包括()。(3.0分) A.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合并 B.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 C.机动车的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 D.交通警察经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执行职务

6.国务院批准并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时间是()。(3.0分) A.1986年3月 B.1988年3月 C.1986年10月 D.1988年10月 7.《机动车登记规定》中要求,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个月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3.0分) A.一 B.三 C.五 D.六 8.《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3.0分) A.一 B.三 C.五 D.六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存在怪圈――辨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条(精)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存在怪圈――辨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条第1款 2004年11月上旬,严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A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A 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同时上报B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由B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对严某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决定。12月初,严某不服B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的行政处罚决定,向B市公安局申请复议。 这起行政复议案件的事实并不复杂,但行政复议决定的作出却处于一种进退两难的状态,无论是作出维持、还是变更、撤销等决定都存在值得推敲之处。 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人民法院对犯罪嫌疑人(被处罚人)作出有罪判决前,不能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决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条第1款规定,“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由此可见,“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必要条件(充分条件在下文论述)。这其中隐含两个条件关系,其一,“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 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其二,“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 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

动车驾驶证”的必要条件。也就是说,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被处罚人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必须以被处罚人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为前提。 《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即人民法院的判决是确定有罪的必要条件。具体到本案,非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任何人不得确定严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在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之前,公安机关不能对严某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决定,这主要是由该行政处罚的依附性决定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条第1款规定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从表面上理解“依法追刑事责任”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二者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是并列的,但因为均以“构成犯罪”为必要条件,必要条件的特征是无之必不然,有之未必然,否定前件则否定后件,行政责任必然地依附于刑事责任。 也许有人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条规定的“构成犯罪”与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的“涉嫌犯罪”这两个概念等同起来,我们认为二者的区别是明显的,在此不再赘述。 在办案实践中,有些民警坚持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主要依据是公安部颁布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9条,该条是这样规定的,“对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需要吊销当事人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在移送案件之前,由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决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已扣留的机动车驾驶证标记吊销,存入交通事故案卷,并将公安交通管理转递通知书转至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由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对交通肇事逃逸人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将对其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决定记入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备案”。“移送案件之前”的涵义该规章没有明确规定,但从全文的结构分析,应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起诉前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决定。这条规定从立法技术上来看是值得商榷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自己无权最终确定的事实为依据对被处罚人进行处罚是明显不适宜的。如果法院作无罪判决,

最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全文

最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四十七号) 根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11年4月2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2011年4月22日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机动车、非机动车

第二节机动车驾驶人 第三章道路通行条件 第四章道路通行规定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三节非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四节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 第五节高速公路的特别规定 第五章交通事故处理 第六章执法监督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

第三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应道路交通发展的需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并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

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理课件

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理 一、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定义及其特征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是指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扰乱道路交通秩序,妨害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侵犯公民交通权益,依法应受公安机关行政处罚的行为。 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具有以下四个特征: (一)社会危害性 (二)违法性 (三)行为的情节轻微性 (四)行为的应受处罚性 二、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 必须具备以下四个要件才能构成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一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所侵犯的客体必须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所保护的交通秩序、交通安全和畅通以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交通权益。 二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必须有客观存在的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规的行为。 三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主体必须是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以及依法成立的法人及其他组织。.

四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有过错(无责任能力的人除外)。主观过错,即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对其实施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所具有的故意或过失的心理状态。 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的基本原则 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公正、公开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四、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的种类 根据《交通安全法》第八十八条规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 五、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中的行政强制措施 1. 现场处理适用的行政强制措施 交通警察在执法过程中,因制止违法行为、避免危害发生、防止证据灭失的需要或者机动车驾驶人累积记分满12分的,可以依法采取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扣留车辆,扣留机动车驾驶证,拖移机动车,收缴非法装置,检验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1)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 需要采取扣留车辆、扣留机动车驾驶证、检验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行政强制措施的,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①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②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③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6条处罚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6条处罚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是在仔细总结我国建国以来道路交通安全正反两方面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充分汲取广阔人民群众的意见,经过反复科学论证制定的。下面是查字典范文小编整理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6条处罚规定内容,欢迎大伙儿阅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6条处罚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根据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在道路上暂时停车的,别得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治理条例》,违章停车有如下的处罚规定: (一)别按规定暂时停车的,要紧是指驾驶员在驾驶车辆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治理条例》第62条的行为,包括: 1.按顺行方向靠道路左侧停车,且驾驶员未离开车辆的。 2.在交叉路口、铁路道口、弯路、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方20米以内的路段停车的。 3.在公共汽车站、电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消防队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方30米以内的路段停车的。 4.公共汽车、电车在站点以外的地点停车的。 5.夜间暂时停车的,别开示宽灯的。有上述行为的,罚款五元。 (二)违反停车规定停放车辆的,要紧是指驾驶员驾驶车辆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治理条例》第61条的行为,包括: 1.在禁止停放车辆的地点停放车辆的。 2.在允许暂时停车的地点停车,驾驶员离开车辆的。有上述行为的,罚款五元,能够并处吊扣驾驶证一具月。 (三)别按规定停车或车辆发生故障别马上将车移开,造成交通严峻阻塞的,要紧是指驾驶员驾驶车辆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治理条例》第75条的行为,包括: 1.在车行道内停放车辆造成后方车辆拥堵的。 2.在车行道内车辆发生故障造成后方车辆拥堵的。有上述行为的,罚款200元。

深圳市最新交通法规(完整版)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对特区内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未作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驾驶军队、武装警察部队、公安、司法等机关的特种车辆违反本条例的,按照本条例规定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车辆所有人、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第四条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遵循合法、公正、文明、公开、及时的原则。 对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违法行为,经交通警察指出后,行为人能及时纠正的,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对严重妨碍道路交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从重处罚;对多次实施严重妨碍道路交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的,加重处罚。 第五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第六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二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 第八条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罚款;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百元罚款: (一)翻越机动车道隔离设施的; (二)违反规定进入高速公路的; (三)在机动车道内兜售物品或者散发广告的。 第九条驾驶非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两百元罚款: (一)驾驶改装、加装动力装置非机动车的; (二)违反规定载人、载物的;

道路交通安全法将交通事故的原因规定研究报告与分析

道路交通安全法将交通事故的原因规定 内容提要: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3年10月28日通过了《中华人民XX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并将于2004年5月1日起施行。这是一部旨在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的重要法律,为社会各界所关注。虽然这部法律的内容主要是道路交通安全行政管理方面的规X,但其中也有交通事故的处理和法律责任方面的规定。本报特约侵权法专家X新宝先生从侵权责任的角度对这部法律的相关规定,尤其是制度创新方面的规定进行分析,并对其适用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对策探讨。 一、交通事故的性质与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项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这不同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二条之规定:“本办法所称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因违章行为过失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交通事故可以是因为“过错或者意外”而产生;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则仅仅规定“过失”一种情形。由于后者的这一规定,过去有人认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或者仅仅是过错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将交通事故的原因规定为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而不是仅仅指过失)和意外,确认机动车在道路上的运行是一种高度危险作业,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问题原则上应该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理: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条实施后的见解

关于新交通法第六条颁布后的见解摘要:《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条的核心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目的是使交通参与人了解、熟悉、遵守交通法规。但该法条只规定了政府机关、学校、媒体、企事业单位等有交通安全教育的义务,对其履行义务的标准、不履行义务、领导组织实施和监督机制则无具体明确的规定,对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方法、措施、经费等问题也无相关规定予以落实,使得该法条的执行存在相当大的问题。为此,政府首先应建立健全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应的配套的法规,并使之有针对性,操作性强,有推动力和监督落实机制。其次,应有重点、有步骤、有长远规划地进行设想,采用合适的、多样化的宣传教育方法和措施,实现高效、快捷的结果,从而最终达到目的。 关键词:道路交通安全法;宣传教育;问题;缺失原因;解决办法 我国人口众多,法制基础不深,交通参与者长期养成不遵守交通法规的习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滞后于道路交通的发展。全民交通安全意识、交通文明程度、驾驶员职业道德、驾驶作风、广大交通参与人的法制意识、道德观念和社会公德还远远不能适应现代交通的要求。因而,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重要性、迫切性和艰难性可见一斑。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特别在第六条分五款制定了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内容,充分地体现了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重要性。然而,在该法条的实施过程中却出现了不少问题,为此,我将之提出来,以和大家共同探讨和商榷。 一、《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条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并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有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义务。 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条实施后的问题 自《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条实施以来,时间已超过了一年,但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却远没有达到要求。 1. 城市中的宣传教育不容乐观。我们在省城的一些大学和政府机关了解到,很多单位和个人没有按照要求进行教育学习,甚至一些高级知识分子、国家公务员对宣传教育不够热衷。用他们的话说:“国家每出台一部法都要安排教育学习,现在国家出台这么多法,都很重要,都要学习,我们工作也有难处”。有的部门领导认为“交通法规的学习主要是驾驶员的事,个人的事,言下之意,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事”。 2. 乡村宣传教育薄弱。最近,我们在一些县、乡、村调研发现,有些村还不知道国家出台了《道路交通安全法》。乡的中学没有进行安全法的学习和进行专题讲座,也没有将《道路交通安全法》内容编入教材,乡、镇政府没有进行有效的宣传,原因是缺人、缺资金。县政府机关和部门宣传重视的力度也不够,宣传教育浮于表面,只有出了交通事故整顿时一下,不出事则不闻不问。对乡、村的宣传教育没有计划和安排,有的部门既没有宣传又没有教育。媒体宣传也少,也不全面等等。 3. 对行人的宣传教育力度不够。如南昌晚报于2004年10月24日对《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一周年作的调研,文章题为“九成行人不知走路要守法”,该文谈到在80位接受调查的行人中,75位不知走路要守法。 4. 对未成年人的宣传教育缺乏。全国智能交通技术培训网络-北京中心,中国西班牙交通发展中心(CSETI)主办的首届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论坛(中西论坛)有的专家对学校交通安全教育方面谈到,我国小学虽设立思想品德课,但交通安全教育仅占其中很小一部分,且师资力量匮乏,也不作为考试课程。中学和大学基本上不设立交通安全课,只是偶尔请交通警察到学校给学生们讲讲法规。 5. 对驾驶员的继续教育缺失。我国驾驶员仅在考驾驶执照时系统地学习交通法规,此后很少学习。同时,还不排除有些地方花钱买照的驾驶员根本就未系统接受法律学习的情况发生。 目前这种宣传教育的状况如何配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实施?如何使道路交通秩序有明显的改观?交通事故发生率、死亡率居高的势头如何降低?这种情况着实令人担忧。 我认为,要改变这种局面,首先应从法规建设和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上找原因。 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条实施存在问题的原因 (一)《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条在实施中缺失的问题较多。首先,法条本身没有规定较为具体的实施办法。如法规一款中的各级人民政府都有宣传安全法的义务,然而哪一级政府都不能很好的履行职能。原因是法规没有确立哪一级政府部门为重点做这项工作,责任应落实到哪个具体部门或人,怎样才更有利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条的实施。其次,相关配套的措施和办法出台甚少。如《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对第6条的内容

新道路交通安全法解读

新道路交通安全法解读 5月1日起,《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实施,由于新旧法规交替,各项工作不甚衔接,甚至连新版法律文书也没下发,于是便有一些车主以为“冲冲红灯,应该没事”。其实,省交管部门近日已下发了相关通知,解决有关路面执法问题。该通知表明,对严重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执勤民警可以采取照相、现场制作笔录等手段,保存当事人违法的证据后放行,待启用新版法律文书后,再通知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罚。 该通知要求,从5月1日《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施行起,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不再称违章,统一称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另外,该通知指出,机动车未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对本省籍机动车,交警部门扣留机动车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发还;对外省籍机动车,告知其尽快投保,从5月20日起适用扣留机动车强制措施,依照规定投保后发还。从6月1日起,开始处罚,罚款全部纳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在该基金未建立之前,罚款存入专门账户。该通知同时规定,交警任何情况下都不得扣行驶证,当然,伪造的除外。 ■新规解读 法律文书扣车可沿用旧版文书 近日一些一线民警表示,值勤时,经常有司机询问,5月1日《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前,违章未作处罚的,该怎么适用法律,即该法有无追溯力。 该通知明确表示,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查处,一律适用新的法律、法规,使用新版法律文书。对当事人5月1日前的交通违章行为,还未作出处罚决定的,继续适用旧法规、规章予以处罚,使用旧版法律文书。 据悉,新版法律文书由省公安厅交管局统一印制下发,在文书下发前,对一般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执勤民警可以只给予口头警告,不予罚款处罚。在对违法人进行安全宣传教育时,要求执勤民警应当指出法律、法规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的有关处罚规定,提醒违法人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不过,违法司机也莫存侥幸心理,该通知表明,对严重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执勤民警可以采取照相、现场制作笔录等手段,保存当事人违法的证据后放行,待启用新版法律文书后,再通知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罚。 通知规定,对交通事故处理需要扣留机动车的,在新版法律文书启用之前,沿用旧版《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但必须注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 拖车规定严格区分拖移与扣留 该通知对车主较为关心的拖车问题,有了明确规定,通知要求,正确适用拖移机动车的强制措施,严格区分拖移机动车与扣留机动车。对违反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只有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且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情形,才可拖移机动车,但不得收费。

工作报告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6条】在《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情况报告会上的讲话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6条】在《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情况报告会上的讲话 各位领导: 一、宣传贯彻《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基本情况 (一)采取多种形式,做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宣传工作。大队将做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学习、宣传、教育工作,作为xx年的首要工作抓紧抓好,大队通过报纸、广播、保险等多种形式,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意义和内容,让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全面了解、正确运用,依法参与道路交通活动,监督公安机关的服务与执法。交通安全法宣传月期间,印发2万本《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实施条例单行本,分发给驾驶员进行学习;印制一万副交通安全法扑克分发给各车单位、企事业;举办了一场由分管副市长董乐夫作动员讲话的宣誓、踩街活动;在永安保险台政法时段《交警之窗》栏目中播出《道路交通安全法》法条,每周六个时段,连播三个月;举办“全市学校交通安全宣讲员”培训班,由各中、小学校参训的老师把交通安全知识带回去传授给本校师生,并印制四万份《道路交通安全法试卷》,对全市小学三年级以上学生全部进行测试;市委宣传部组织开展安全法知识竞赛活动,并组队参加三明“人保杯”竞赛获得二等奖。同时加大宣传设备投入,加强与社会宣传力量的联系,提高交通安全宣传的覆盖面,拓展宣传的空间和领域,结合创建交通安全村、厂、校和开展交通安全进社区活动,突出社会化、大众化的宣传,继续探索新时期交通安全管理与社区联手的新路子。

(二)营造民警学法氛围,充实宣传民警队伍。交警大队是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部门,交通安全宣传的效果也将影响到交通安全管理,因此道路交通安全法宣传非常重要,大队利用业余时间,组织全体民警认真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将《道路交通安全法》纳入大队提高民警素质培训计划和培训内容,使广大交通警察尽快熟悉和掌握该法的精神实质和基本内容,提高广大交通警察的业务素质,强化法治意识。并以讨论、座谈等方式,提高民警学习积极性,力争进一步深入领会和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真正做到学法、懂法、用法,还选拔优秀民警充实到宣传民警队伍中去,提高宣传队伍的实力,同时请各乡镇派出所协助大队加强交通安全法宣传,实现多警种共同宣传新法的局面。 (三)以贯彻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为契机,全面完善和加强行政执法工作。大队通过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执法工作和执法监督工作。抓紧做好有关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推动完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体系。加强队伍建设,强化监督机制,切实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积极履行好管理职责。 (四)强化法制建设,建立管理的长效机制。大队建立健全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工作机制,形成“办事讲规范、办案讲程序、依法履行职责”的执法环境,不断提高整体执法水平。制定和完善各项执法制度,针对路面执法中在扣证、扣车过程中容易发生问题的环节和交通事故处理、办牌、发证中存在的问题,强化执法监督检查,落实执法质量考

2015年道路交通安全法最新规定

2015年道路交通安全法最新规定 一、驾照扣分 1.驾照分由原来的12分变成两种!且分值变成120分!驾驶分120分行为分120分 2.若扣完驾驶分将参加为期七天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则后参加科目三考试通过上满分!若扣完行为分将参加为期七天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则后参加科目一考试通过后上满分!别以为可以无限闯红灯闯红灯60分! 3.任何驾驶证实习期扣完任何分无论任何等级驾驶证参加完考试后将统一降级为C1!若C1C2驾驶证实习期扣完任何一种分值将注销! 4.实习期以外的驾驶证一年内驾驶分只能扣完一次!行为分也一样!扣完后参加考试上满分后再扣完B2及以上的参加完考试将统一降级为C1!C1及以下的将注销! 二、酒驾新规 1.C1及以下驾驶证实习期酒后驾驶机动车注销驾驶证且一年内不得申领驾驶证!并罚款2000元!若醉驾注销驾驶证后罚款5000元且五年内不得申领驾驶证并处拘留15日!且终身不能升级驾驶证! 2.B2及以上驾驶证实习期酒后驾驶机动车扣120分驾驶分和行为分并处2000元罚款,暂扣驾驶证一年!最高准驾车型无论级别考试合格后统一降为C1且终身不得升级驾驶证!若醉驾注销后

罚款5000元且五年内不得申请驾驶证!并处15日拘留!且终身不得升级驾驶证! 3.驾校学员酒后驾驶教练车道路上练习将罚款2000元并处15日拘留!已通关考试成绩全部作废!教练扣除120分行为分!罚款2000元!若有证据核实教练不知道学员饮酒将免除处罚! 4.驾校学员醉酒驾驶教练车道路上练习将罚款5000元并处30日拘留!已通关考试成绩全部作废且三年内不得申领驾驶证!教练将吊销教练证!暂扣驾驶证半年!罚款5000元! 5.科目三考试前将统一使用酒精测试仪!合格后才能考试!不合格取消今日考试资格!若达到醉驾标准已通关考试成绩全部作废! 6.酒后驾驶机动车扣除120分驾驶分120分行为分!并处罚款2000!暂扣驾驶证6个月! 7.醉酒驾驶机动车注销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申领驾驶证!罚款5000拘留15日! 8.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注销驾驶证十年内不得申领!罚款20000!醉驾发生交通事故终身禁驾!且以危险驾驶罪定罪!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终生禁驾!且以危险驾驶罪定罪! 9.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注销驾驶证五年内不得申领驾驶证!且终身不得升级驾驶证!罚款5000拘留15日!若醉驾营运机动车将终身禁驾!驾驶小型营运机动车如出租车教练车未载人酒驾或醉驾按照机动车酒驾处罚!若载人按照营运机动车处罚!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

2015年最新《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 为处罚条例》全文 来源:深圳人大网| 2014-12-26 10:28 编辑:何欣 有0人参与 分享打印增大字体减小字体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 例 (2010年1月19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1年6月27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2年12月25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4年10月30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点击查看: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的决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对特区内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未作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驾驶军队、武装警察部队、公安、司法等机关的特种车辆违反本条例的,按照本条例规定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车辆所有人、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对于机动车行驶过程中发生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范文》

《对于机动车行驶过程中发生的道路交通 安全违法行为范文》 两张照片前后间隔距离不足1米,时间差没超过0.1s,所以无法精确计算出我当时车辆所行驶的时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章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因此希望撤销 第二篇: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 一、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一)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二)饮酒后或者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三)驾驶公路客运车辆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四)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五)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 (六)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 二、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 (一)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公路客运车辆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

(三)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四)在高速公路行车道上停车的 (五)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遇交通拥堵,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的 (六)驾驶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七)连续驾驶公路客运车辆或者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 (八)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 (九)以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 三、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 (一)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 (二)驾驶公路客运车辆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三)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50%的 (五)在高速公路上驾驶机动车行驶低于规定最低时速的 (六)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的 (七)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 (八)不按规定超车、让行的,或者逆向行驶的

相关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