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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基石与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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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王秋玲(1953-),女,汉族,河北涞水人,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

论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基石与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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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秋玲

(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 辽宁大连 116026)

内容提要:鉴于在经济全球化形势下国家主权原则还是不是国际法最基础最重要的原则、国家主权原则和全人类共同利益原则是否存在矛盾等问题上存在种种不同的理解,本文从廓清国际主权与国家主权权力两个基本概念入手,阐明国家让渡部分主权权力动摇不了国家主权作为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基石地位。基于全人类共同利益原则是国际法的本质属性,当今国际社会应突出国家主权原则与全人类共同利益原则的结合。

关键词:国际法基本原则 国家主权原则 全人类共同利益原则

一、国家主权原则作为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基石一直为国际社会所公认

自近代国家主权观念产生以来,关于主权的性质曾出现过各种不同的学说和理论。法国政治思想家博丹于

1577年发表《论共和国》,提出主权是“国家支配其公众

和臣民的不受法律约束的最高权力”,是不能转移的“国家绝对和永久的权利”。17世纪的荷兰法学家格劳秀斯提出,主权是国家的最高统治权,主权行为不受任何其他权力的限制,也不从属于其他任何人的‘意思。主权是不

受任何约束的超越一切的权力。18世纪的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则强调国家主权属于人民,是公共意志的运用。主权是不可转让的,不可分割的,绝对的,至高无上的和神圣不可侵犯的。此后,黑格尔将主权推至极端,认为主权是“独立自主”的“排他的自为存在”。

尽管学者们在主权的归属问题上存在分歧,但对主权的实质和特征的认识则是一致的,即都认为主权是最高的、完整的、不可分割的、不可分享的、不可转让的、不受任何限制的绝对权威。这一绝对主权理论奠定了近代欧洲民族国家产生的理论基础,尔后从欧洲传遍世界,成为广大亚非拉国家和地区打破西方殖民统治,争取民族独立解放的思想源泉和斗争武器。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自近代以来,主权一直被民族国家奉为经典,视为圭臬,是国家最根本的属性,是国家的首要标志。

二战后成立的联合国及其他国际组织确认了主权理

论,并将国家主权原则作为国家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载入

许多重要的国际法律文件。“各会员国主权平等”作为《联合国宪章》七项原则之首;《国际法原则宣言》宣布“每一国均享有充分主权之固有权利”;《欧洲关于指导与会员国间关系原则的宣言》将“主权平等,尊重主权固有的权利”规定为首要原则;1954年中国首先提出并倡导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迅速为国际社会所公认。1970年10月联合国大会通过《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的国际法原则宣言》,对各国遵循的国际法原则作了详细解释并加以一一列举,在国家主权基础上形成了一个以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为核心的国际法基本原则体系。

1.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是五项原则中最根本

的原则。它包括两项不尽相同但又紧密联系的内容:互相尊重主权和互相尊重领土完整。国家主权是国际法的基石,而国家主权首先体现在国家的领土完整上面。将这两项合并提出,具有重要意义。主权是国家固有的权利,应受到国际社会普遍的尊重。而尊重国家主权,首先是尊重国家领土的完整性。因为领土是国家存在的物质基础,是国家行使主权的空间,没有领土或领土完整得不到保障,国家也不成其为国际法上的国家。

2.互不侵犯原则是尊重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原则的

直接引申,也是它的重要保证。互不侵犯首先必须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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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其次必须和平解决国际争端,这两项是保证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最重要最根本的方面。

3.互不干涉内政原则,是国家主权原则的题中应有之意。从国际法上讲,内政不是一个地域概念,而是应由国家自主处理的一切事项,如一国的政治经济体制、内部组织等等。不干涉内政是指国家在相互交往中不得以任何理由或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地干涉他国主权管辖范围内的一切事务,同时也指国际组织不得干涉属于成员国国内管辖的事项。

4.平等互利原则,是在传统国际法的国家平等原则之上发展而来的一项新原则。国家之间的关系,只有建立在平等的基础上才能互利,只能在互利的条件下才有真正的平等。把平等与互利结合在一起,不仅旨在重申国家形式上的平等,更在于强调国家间的实质平等,即与互利联系的平等。

二、经济全球化不能动摇国家主权原则的基石地位

经济全球化的迅猛发展及其带来的无可比拟的影响使世人咋舌。商品、资本、人员、资源、信息以及其他生产要素以前所未有的速度跨国流动,一国的经济发展必然与世界其他国家的经济相关联。在全球化的驱动下,国家之间的相互交往日益密切,相互依存的程度也日益加深,一国即使不投身到全球化的浪潮中来,也绝不能在孤立的环境中独身生存。国际干预与调节已渗透到国内任何一个部门来,而这些部门传统上是由国家独自管辖的。由此可见,全球化的深入与国家主权之间似乎存在着必然的“矛盾”关系。基于全球化挑战国家主权的现实,必然导致人们对国家主权观念的重新思考,因而许多新的国家主权观应运而生:“国家主权过时论”认为传统的国家主权已经彻底崩溃,国家主权已经成为一个过时的概念;“国家主权弱化论”认为国家主权遭到了全球化的强烈冲击,国家主权已经被严重削弱了,它不再具有先前的那种至高无上性;“国家主权多元论”,认为国家主权尽管依然存在,但它不具有传统的那种绝对性,它变得可以让渡和可以分割。

的确,在当今社会,国家主权确实受到经济全球化的深刻影响:

超国家组织对国内政治生活的影响日益增大。一些重要组织如联合国、世界贸易组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等开始深度超越各主权国家的传统边界,对民族国家的国内政治经济进程产生直接的重大影响。国际组织权力的加强和国家主权的削弱,是同一进程的两个不同侧面。

跨国公司不仅操纵着经济全球化进程,也在相当程度上左右着民族国家的国内政治。资本的全球流动和跨国公司的全球活动,客观上都要求冲破领土和主权的束缚。当国家的领土疆界和主权性质与资本的全球要求相矛盾时,跨国公司和其他跨国组织就会想方设法使国家的主权从属于资本扩张的要求。同时,国家的传统职能受到了严重的限制和削弱,在世界市场面前国家往往变得无能为力。

国际因素已成为制约国内政治发展的基本变量。民族国家的国内政治进程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外部因素的直接影响。任何国家,即使是十分强大的国家,在就重大国内事务进行决策时,也必需充分考虑到国际环境对这些决策可能产生的‘影响。

国家的经济活动不得不越来越多地遵循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由于经济全球化的最终目标是使资本、人力、资源等要素通过市场的作用在全球达到优化配置,它的发展必然要求涵盖全球的统一制度和规则,要求消除民族国家的壁垒限制。“全球化的意义尤其在于,它是对传统的国家关系、对国家主权及其他权利,对以国界标示人群活动区别的规则的一种深入持久的挑战。”①

必须承认,在经济全球化的大形势下,任何一个卷入其中的国家都会受到上述各方面实际的影响,为了不使本民族国家被经济全球化浪潮所淘汰,为了本国的生存和发展,必须让渡出原先属于自己的一部分主权权力,作为融入国际合作的前提条件。但是,这里必须着重提出的是,让渡的是“主权权力”,而不是“国家主权”。因为从根本上说,“国家主权”与“国家主权权力”是性质和内涵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

第一,主权概念源于哲学的物质存在的理念,由于政治学的国家学说而得以发展;主权权力的概念属于法学关于国家权力构成的理论范畴。

第二,主权是国家固有的属性,是对于国家存在的认同,也是对于国家形态在人社会价值定位的逻辑结果;主权权力是国家权威的固有属性,是对于国家统领内外事务之权威地位的法律结论。

第三,主权是一种抽象权、自在权,既不能分割、限制,也不能派生。一个国家只能是主权的,或不是主权的;而主权权力包括基本权力和派生权力。基本权力即国家对本国的一切事务做出自主的最终决定的权力,是资格性的,涉及国的存在,处于最高支配地位,是不可被外来力量强制的权力;派生权力,即国家对本国的某些具体事务实施监督、管理和处分的权力如行政管理权、立法权、司法管辖权,是职能性的,涉及政府具体运作处于低一级被支配地位的,可以自主限制或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分割、派生、让渡的具体权力。

根据对上述概念的区分,本着事实求是的态度,充分考虑到当今政治、社会经济领域合作与发展的大趋势,我们应动态地、灵活地认识和处理国家主权问题。国家被

①王逸舟:《当代国际政治论》,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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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为“主权”国家,这只说明它们的国内宪法地位,而不能说明它们在国际上的法律地位。就是说,国家主权的最高性是对内而言的,而不是对其他国家而言的。“国际社会”一词,本身就暗含了作为其组成成员的每个国家都是国际社会大家庭一分子彼此一律平等的含意。一般地说,没有一个国家对其他国家或国际社会拥有最高的法律权力和权威,一个国家的立法权显然要受到一定的限制而不能公然违背公认的价值准则和国际公共秩序的要求。不能设想,一个拥有主权的国家可以运用其立法权制定践踏或违背国际法公认的道德法则的国内法。从这个意义上说,主权权力的限制不是“自动性”的,而是由于国际社会集体强制效果的迫使。

在当今国际社会,为了在国际经济交往中进行充分合作,为了跨国、跨地区乃至全人类共同利益而承担共同责任,从而促进区域的和全球的共同发展,国家有足够的理由适度地让渡主权权力中的派生权力,从而对等地享有获得来自他国的派生权力的权利。现实告诉我们,无论哪一种成功的国际合作,都不可避免对于国家主权加以一定的限制,而以欧盟表现尤为明显。只要这种限制是在“自愿、自由、自主的前提下做出的,并且在某些事项上将派生权力让渡给区域性的或世界性的国际组织的同时,也从国际组织机构或其他成员国基于同样方式让渡的派生权力中对等地获得对他国主张权力的权利”,②就应该予以承认和肯定。

因此,我们可以肯定地说,国家部分主权权力在一定条件下加以限制或进行一段时期和某种程度的让渡并不表明国家主权的过时,也不必然导致国家主权的弱化,而是国家主权行使的一种方式。

首先,这种让渡是出于对自身利益的有意识的选择,是国家自主对其主权权力所做出的处分。趋利避害,不仅是人与其他动物的本性,也是国家这一一定程度上的人的组合体的本性。且不论全球化给各个处于不同层次的国家带来的利益的多寡,也不论各个国家是否从中获益,在大势所趋之下,不加入到这一进程中来,国家所失去的也许更多。为增强国际竞争能力,国家必须让渡部分国家主权权力。当然这会牺牲暂时的、局部的利益,但却维护和增强了长远的、整体的利益。面对全球化和发展本国经济的强大压力,出于自身利益的选择,国家需要让渡出一些主权权力,这样才能使自己融入国际社会,使自己在全球化过程中不至于落伍,以实现更大的国家利益。“只要世界在政治上还是由国家构成,那么国际政治中实际上的最后的语言就只能是国家利益。”③如果一国的主权权力受限或让渡而获得的权益回报超过其受限获让渡而受到的损失,应该认为是有价值的。④国际社会的实践表明,主权国家的合作并不会蚕食各国的主权,相反,会使主权权力在更高的层面上通过更加有效的方式体现出它的存在价值。全球化的发展,科学方法技术的突飞猛进,加上国际交往的频繁,国际社会产生了一些新的问题,如环境、人口、资源、经济秩序、人权保护等等。这些问题的解决,仅靠一国的力量是不够的,需要国际社会全体成员的努力。我国“入世”也是充分有效恰当地运用W T O框架体制趋利避害,在发展国际贸易合作的同时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经济利益的。

其次,这种让渡并不是建立在不平等基础上的。主权国家不论大小一律平等,是国际法的一个基本原则,体现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就是坚持国家间平等互利。各国在平等、善意和相互尊重的基础上和平共处,协调合作,以实现国际法对主权的同等限制和同等保护。在全球化进程中国家让渡部分主权权力的目的是为了共享全球化的成果。但是,必须承认,由于各国的生产力发展水平、经济实力和承受能力不同,特别是各个国家在全球化进程中的地位和作用各不相同,让渡部分主权权力对各国的实际影响也各异。由于全球性的国际组织和作为经济全球化主要载体和推动者的跨国公司基本上都由发达国家控制,他们具有先进的生产力和强大的经济实力,特别是在国际投资、国际贸易和信息技术方面,具有发展中国家无可比拟的优势,因此,他们在全球化进程中居于主导地位,相应地主权的让渡对其消极影响较小,积极影响较大,总的来说是有利的。而居于被动地位的是发展中国家,因为全球化给西方国家干预发展中国家提供了更多的机会,使其对发展中国家的干涉合理化、合法化,这就必然导致消极影响大,积极影响小,总的来说暂时是不利的。但这种不平等绝不是主权权力让渡时的基础,而是让渡之后各国所面临的实际状况并应采取的应对策略。

最后,各国“让渡”出的主要是经济主权权力,国家主权中最具决定作用的政治主权、军事主权等并未发生实质性的让渡。经济主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坚持国家经济主权不容侵犯,这是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首要原则。而经济管理权是国家经济主权的基本表现形式。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入,规范世界经济秩序的一整套规则正在形成。任何一个要生存和发展的国家,就不能游离于世界经济之外,而必须实行对外开放,必需参与世界经济活动,必须融入全球化进程之中,这同时也就意味着必须接受世界经济秩序与规则,让渡部分经济管理权。比如涉及国内经济体制和政策的调整,贸易竞争与劳工标准、出口生产与环保、国际多边贸易原则与各国竞争政策的一致问题等等。在经济全球化时代,这些

②③④余潇枫:《论国家主权的当代发展与理性选择》,载《国际政治》,2001年第7期,第36页。

韦经建、庞小妹:《论欧洲联盟法的效力及其对于国家主权理论的影响》,载《法制与社会发展》,1999年第6期。詹宁斯、瓦茨修订:《奥本海国际法》第一卷第一分册,王铁崖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第29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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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的经济活动不得不越来越多地遵循国际条约与国际惯例;国家的经济立法也不得违背其所缔结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国际干预与调节已渗透到国内任何一个部门,经济管理权受到限制是显而易见的。但是在“不得不遵循”、“不得违背”、“国际干预和调节”的背后,起决定作用的仍然是国家主权。国际组织是国家创立的,国际条约是国家缔结的,它们所赋予国家之上的义务也是主权国家自愿接受的。同时,这种限制并非是无节制的。国家当发现其主权受到过分限制,不符合其国家利益的时候,仍然会采取行使主权的形式取消这种限制。因此,国家部分主权权力的让渡不应视为国家主权的削弱过程,恰恰相反,它本质上正是当今民族———国家体系在全球范围得以扩张的主要条件。从实质上看,主权在任何时候都是牢牢掌握在主权国家自己手中,而调节对主权限制程度的杠杆就是“国家利益”。也就是说,在全球化进程中,国家是否让渡国家主权权力及让渡的程度,在根本上取决于国家利益。从国际社会整体来说,这种让渡是一国主权权利的延伸,国家主权并未弱化,只是行使主权的方式发生了变化。

三、全人类共同利益体现国际法的本质,应与国家主权原则一起构成当代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核心

(一)强调全人类共同利益原则是当今国际社会的必然要求

当今的国际社会是以国家主权独立和平等为基础的,当今的国际法也是以国家主权原则为基石的。经济全球化实际发展情况表明,国家主权学说、国家主权原则不是过时了,而是向前发展了,而且内容也进一步充实了。在这一世界中,国家之间不仅相互联系,而且相互依存。首先是因为涉及整个人类利益的事项如和平的维护、经济的发展、生态环境的保护逐渐增加,这些问题的解决,对整个人类至关重要。同时,科学技术的进步,各种国际组织的产生为国家之间的合作提供更为方便的途经和更为有效的手段。国际合作的机会和范围增加,广泛的国际合作使国家之间更具有依存性,全人类的总体利益从来没有像今天这样与每个国家、民族乃至个人的生存、命运息息相关。正由于国际社会存在共同问题并且国家之间相互依存,人类共同利益原则作为法律原则也就是必然的要求。所谓全人类的共同利益原则,就是在确认国家主权的同时,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人类共同事项,保障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的基本环境和条件的原则。依此原则,任何国家不得违反公认的国际法律秩序,损害国际和平与安全,不得破坏人类的生态环境,不得将人类共同财产据为己有,同时任何国家都有维护人类共同利益、相互合作的义务。⑤如果把国际法定义为国际社会的法,国家作为国际社会最基本的单元,国际法首要调整和维护国家利益,是它的第一要务。国家利益的维护,在国际法上体现在对国家主权的承认和保护上。但一个国家民族利益的充分实现,国家主权的维护和巩固,离不开全人类的总体利益。国际法的国际社会性决定了全人类的共同利益是国际法的本质。国际法中有越来越多的内容的关注点已经从传统的国家利益转向作为个体的和整体的人的利益。国际法若干新领域如国际人权法、国际刑法、国际环境法的产生与迅速发展,以及某些新制度和原则的提出和确立,都体现出国际法从“共存”到“协调”,再从“协调”到“合作”的变化以及从“国家”到“人”的转变。全球化使得原来一些国内问题成为国际问题,反之,一些原来的国际问题成为国内问题。所谓的全球问题涉及到生态保护、动物保护、疾病控制、大规模杀伤武器的控制,等等。所有这些全球问题同时也是个别的民族国家所面临的国内问题。作为国内问题,任何国家有权按照自己的选择进行管理和处置,它不受外部力量的干预;但作为全球问题,每个民族国家在处理它们时,必然受到国际社会和其他国家的制约,必须与国际社会共同担负起全球治理的职责。因此,国家不论大小强弱,不论意识形态政治制度如何,也不论其发展水平高低,必须以和平共处、友好合作的态度处理彼此间的关系,必须以全人类的共同利益为衡量其行为的标准。霸权主义、民族利己主义都是和全人类共同利益背道而驰的,因而是全人类所唾弃的。

(二)全人类共同利益原则在当代国际法中的体现

1.明确规定维护世界和平和安全

鉴于两次世界大战的惨痛教训,《联合国宪章》在其序言中就指出:"联合国人民兹决心欲免后世再遭今代人类两度身历惨不堪言之战祸。”并在宗旨中又把“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列为首位。从1919年《国联盟约》和1928年巴黎《非战公约》发展到1945年《联合国宪章》,由一般地禁止战争进而规定禁止使用武力或以武力威胁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并且对侵略者的制裁采取不同于自卫权的集体强制措施,从而使集体安全保障体制成为维护和平的一个重要制度。

集体安全制度除了禁止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还包括联合国安全制度、军备控制和裁军制度、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制度、集体协助等制度。原子弹的使用对人类生存本身造成威胁。国际法注意到为了全人类的共同利益和安全,必须裁减核军备,并逐步销毁核武器。1959年《南级条约》规定,南极地区“永远专为和平目的而使用”,南极地区应为“全人类的利益”服务。1966年《外层空间条约》规定,禁止将载有核武器或其他大规模毁灭性武器的物体放置在环绕地球的轨道或安置在天体或外层空间。1971年缔结了《禁止在海床、洋底及其底土安置核武器和其他大规模毁灭性武器条约》。1972年联合国大会又通

⑤【美】E?博登海默:《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6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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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了决议,宣布“永远禁止使用核武器”。集体协助包括各会员国对于联合国依本宪章规定而采取的行动,应尽力予以协助;联合国对于任何国家正在采取防止或执行行动时,各会员国对该国不得给予协助;这种制度由大会和安理会来实现。

2.明确宣布对国际公域的保护

1966年《外层空间条约》确认对外空的探索和利用关系到“全人类共同利益”,各国可按国际法自由进入外空,但不得据为己有。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明确规定,公海是不受任何国家主权支配的海域,“任何国家不得有效地声称将公海的任何部分置于其主权之下”。国际海底资源属于全人类,国际海底适用“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的法律原则。

3.加强国际经济合作,促进世界经济发展

《联合国宪章》的序言中早已明确规定:“运用国际机构,以促成全球人民经济及社会之发展。”为建立新的经济秩序,建立公平合理的南南合作、南北合作关系,尤其是考虑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国际社会缔结了一系列协定,建立了一系列的专门机构,还颁布了其他有关国际经济合作的法律文件,如《关于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宣言》、《各国经济权利与义务宪章》等等。

4.制止和惩罚国际犯罪

现代国际法除了惩罚战争犯罪以外,还禁止贩毒、贩奴、海盗,并惩治空中劫持犯罪等。1937年《防止和惩治恐怖主义公约》、1963年的《东京公约》、1970年的《海牙公约》、1948年《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等,都是有关惩治这类国际犯罪的国际公约。

5.防止环境污染、保护生态平衡

对绿色环境的关注是当代人类探讨的共同的热门话题。环境的危机具有国际性。整个自然环境都不受人为的国界限制。环境问题的有效解决,单靠国内立法是难以实现的,国际合作是必由之路。国际法则是保障国际环境合作取得成功的必要基础。其所确立的可持续发展的原则、风险预防原则和共同但有区别的原则等,极大地维护了全人类的环境利益。在具体制度方面,国际社会也制定了大量的条约和国际文件,如《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宣言》、《世界自然资源保护大纲》、《国际防止海上油污公约》、《保护臭氧层公约》、《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资源遗产公约》、《生物多样化公约》等等。

6.维护基本人权

血的教训告诉人们,人权的国内保护是有局限的,人权需要国际保护。1945年《联合国宪章》把“增进并鼓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规定在联合国的宗旨之中。1948年联大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是人类人权保护事业发展史上重要的里程碑,标志着人权问题全面进入国际法领域。1966年联大通过的《经济社会文化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标志着国际人权法的形成。另外还有一些对基本人权保护的专门领域的公约,如1926年《废除奴隶制及奴隶贩卖之国际公约》、1973年《禁止并惩治种族隔离罪公约》、1984年《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1979年《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等等。

(三)全人类共同利益原则与国家主权原则共同构成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核心

从上述所列国际法中反映全人类共同利益原则的内容,我们可以看出,在当今世界,国际法已经成为国家解决彼此之间的问题、处理共同关心事务的最常用、最有效的手段。几乎找不到人类生活的任何一个领域不再受到国际法的调整,正因为国际法调整越来越多的人类生活领域,因此,一个国家需要保护的利益越多,对国际规则的依赖程度就越大。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一步深入发展,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将越来越凸显出来,涉及这方面的国际法规则也必然会逐渐扩大和不断丰富,各国为维护国家主权,实现国家利益,就必须遵从和信守这些体现全人类共同利益的法律规则,否则,既无法融入国际合作,也无从获得发展本国政治、经济、文化的其他途径。

另一方面,人类总体利益的实现也不能脱离主权国家。在“世界主权”尚未形成之前,超国家的政权尚未产生的条件下,人类总体利益的维护和法律法规的制定、实施都需要主权国家的参与和促进,因此,主权国家的利益和全人类的共同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所以,作为一项新的更加体现时代精神的重要原则,全人类共同利益原则与国家主权原则相结合,构成国际法基本原则核心,是现实的需要,也是历史的必然。

(完整版)国际法简答题论述答案

简答题 1、简述公海自由的内容。 《公海公约》列举了四项自由:(1)航行自由;(2)捕鱼自由;(3)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4)公海上空的飞行自由。《海洋法公约》增加了两项,即:(5)建造国际法所容许的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的自由;(6)科学研究自由 2、简述国家管辖权 (1)属地管辖权。指国家对在其所属的领域以内的人和物或者发生的事件,除了国际法规定的外交特权与豁免以外,有权依本国法律实行管辖。(2)属人管辖权。指国家有权对一切具有本国国籍的人实行管辖,而不管其居住在国内或国外。在实践中,各国一般均采用犯罪人国籍原则。(3)保护性管辖。国际法承认,为保护一国及其公民的重大利益,国家有权对外国人在该国领域以外所犯的某种罪行实行管辖。保护性管辖适用的范围一般为世界各国所公认的犯罪行为。(4)普遍性管辖。依国际法规定,对于某些特定的国际罪行,由于其普遍地危害国际和平与安全以及全人类的利益,所以不论犯罪行为发生于何地和罪犯具有哪国的国籍,各国均有权对其罪行实行管辖。 3、简述国际法院的管辖权 (1)国际法院的诉讼当事人限于国家,任何组织、团体或个人均不得成为诉讼当事人; (2)国际法院管辖的案件主要包括:各当事国提交的一切案件;《联合国宪章》或现行 条约及协定中所特定的一切事件;关于条约的解释、国际法的任何问题、任何事实的存在如经确定即属违反国际义务者;因违反国际义务而应予赔偿的性质及其范围等四类争 端,以当事国声明接受强制管辖为前提。 4、当被指称的犯罪在缔约国领土内,而该公约国未按第八条的规定将此人引渡给本条 第一款所指的任一国家时,该缔约国应同样采取必要措施,对这种犯罪实施管辖权(辅助性管辖)。 《蒙特利尔公》-- 《海牙公约》的基础上增加了犯罪行为发生地国的刑事管辖权 8、什么是国际法上的承认?法律上的承认的效果是什么 概念:承认是既存国家以一定方式对新国家或新政府出现这一事实的确认,并表明愿意与之建立正式外交关系的国家行为。 效果:1 两国关系正常化,双方可建立正式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2 双方可以缔结政治、经济、文化方面的条约或协定;3 承认被承认国的法律法令的效力和司法管辖权和行政管辖权;4 承认被承认国在国际法院进行诉讼的权利及其本身或国家财产的司法豁免权;5 一国一旦承认被承认国的新政府,就撤销了对被承认国前政府的承认;6 承认具有溯及的效力。

教育法学形考一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 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领导和管理教育活动的权力,称为()。 选择一项: A. 教育行政权 B. 教育立法权 C. 国家教育权 D. 教育司法权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属于()。 选择一项: A. 规章 B. 行政法规 C.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D. 法律 3.社会教育权是指来自于行使国家教育权机构以外的()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对他人发出教育方面要求的权利。 选择一项: A. 个人 B. 社会组织或个人 C. 社会组织 D. 公民 教育法律规范是指由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关于教育方面的()。选择一项: A. 工作准则 B. 基本要求 C. 行为规则 D.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关于“教育应当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传统,吸收人类文明发展的一切优秀成果”的规定,体现了教育法的()原则。 选择一项: A. 公共性 B. 终身性 C. 平等性 D. 方向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有关“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民办学校的发展,奖励和表彰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的规定,属于()性规范。选择一项: A. 授权 B. 平等

C. 义务 D. 法定 教育法学的研究对象是教育法、()及其规律。 选择一项: A. 教育法律现象 B. 教育法律义务 C. 教育法律意识 D. 教育法律权利 2015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有关“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育教学语言文字”的规定,体现了我国教育的()原则。 选择一项: A. 平等性 B. 公共性 C. 终身性 D. 方向性 学习者通过亲自接触和广泛了解教育法治现状,对取得的第一手资料进行分析和研究,以发现某些规律或倾向性问题的学习方法,被称为()。 选择一项: A. 系统思考法 B. 自学法 C. 调查研究法 D. 比较研究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有权制定法律。 选择一项: A. 国务院 B.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C.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D.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10分) 由于制定机关不同,教育法的生效领域也不同。由(),适用于全国范围。但其中明确规定了生效范围的,只能在规定的区域内生效。 选择一项或多项: A. 国务院制定的教育行政法规 B. 国务院所属各部、委制定的教育规章 C.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宪法和教育法律 D. 地方国家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教育法规 学习教育法学是()的需要。

国际法历年论述题

1、试述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国际强行法的关系。P33 国际法基本原则是指那些被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且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其特征有:1、各国公认; 2、具有普遍意义。 3、构成国际法的基础,以上特征决定了国际法基本原则还构成了一般国际法强制规范,即属于国际强行法范畴。 国际强行法是国际社会作为整体接受并认为不得背离的法律规则,这样的规则只能由以后具有同样性质的强制性法律规则才能更改。其特征有:1、国际社会全体接受;2、公认为不许损抑;3、唯有以后具有同样强制性质的规则才能予以更改;4、与强行法相抵触的条约均属无效。 对照强行法的概念不难看出,国际法基本原则完全具备强行法的特征,因而国际法基本原则具有强行法的性质。但不能将这两个概念等同起来。它们之间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基本原则对国际法的一切领域具有普遍适用性,而有的强行法规范只是某一特定国际法领域的具体规则。 2、论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P54(简答题) 一、国家的基本权利列为四项:独立权、平等权、自卫权和管辖权。 1、独立权是指国家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本国事务而不受他国干涉的权利。独立自主和不受干涉是独立权的两个特征。 2、平等权是指各个国家在国际法上地位平等的权利。 3、自卫权是指国家为了保卫自己的生存和独立而具有的权利。广义的自卫权(又称“自保权”)包括两方面的内容:1)国家平时进行国防建设的权利即国防权。2)国家在受到外国武力攻击时,实施单独的或集体的武装自卫行动的权利,这是狭义的自卫权概念。 4、管辖权作为国家的一项基本权利,是指国家对特定的人、物和事件进行管理和处置的权利。 二、国家承担的基本义务有:不干涉他国内政、不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真诚履行国际义务、尊重人权及基本自由,等等。 3、试述国家豁免原则的发展。P65 (1)国家豁免是19世纪逐渐形成的一项国际法规则。由于所有的主权国家都是平等的,所以没有一个国家可以对另一个国家主张管辖权,一个国家在其他国家享有豁免权; (2)19世纪末按照国家豁免原则,国家的一切行为和财产均免受外国法院的司法管辖,这称为“绝对豁免原则”。根据该原则,国家在外国法院的诉讼中可以对自己所有的行为援引管辖豁免; (3)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越来越多的发达国家逐渐采用有限豁免原则。国家传统上所从事的政治、外交以及军事行为可享受豁免,而经济、贸易等原来主要由私人或法人从事的行为则不能享受豁免; (4)2004年12月,联合国通过了《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第一次以普遍性国际公约的方式确立了限制豁免原则,随着《公约》的通过和开放签署,限制豁免原则将为越来越多的国家接受,该原则将成为国家豁免立法的发展趋势。

教育教学法规教学提纲

第一讲依法执教——当代教师应具备的基本法律素质 1、依法执教:就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按照教育法律的规定,依法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逐步使教育教学工作走上法制化和规范化。 2、依法执教具有四个特点:①执教主体的特定性;②执教依据的专门性;③执教性质的特殊性;④权利和义务的双重性。①依法执教的主体是特定的,只能是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中任教的教师和其他从事教育管理工作的人员;②作为整个教育活动中的一个环节——实施教育的教师的执教活动,必须依照教育法律进行并受教育法律调整和规范;③教师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行为,既不能任意行使也不能随意放弃,而是集权利处义务为一体,表现为权利和义务的双重性。 3、当代教育为什么必须依法执教?(或简述当代教师依法执教的义务) 答:当代教师依法执教是因为:①我国教育法制建设的逐步完善;②公民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③教师法律素质的亟待提高;④教师以德执教的必然要求;⑤教师依法维权的迫切需要。 4、简述全国人大制订教育法律有哪几部? 答:全国人大制订教育法律有:①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②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③《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④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

育法》;⑤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⑥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⑦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与教育有关法律《未成年保护法》、《预防未成年犯罪法》。 5、我国第一部教育法律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颁布实施至今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1980年。 6、“依法执教”和“以法执教”区别: 依法执教是指依据法律来进行执教活动,其内容和形式都必须符合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具体规定。 以法执教则是指运用法律手段进行执教活动,它侧重于法律形式的应用。 第二讲教育法律基本知识(上) 1、狭义的教育法,是特指国家最高权利机关制订的有关教育的规范性文件,即教育法律,在我国它专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最高方面的 规范性文件。 2、教育法的特点:①教育法是一种有关教育活动的行为规范。这是从教育法所具有规范性角度来探讨的;②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国家意志性的角度探讨)国家能过法定程序采取制定或认可两种方式确定的行为规范才能成为法。

论国际法上构成国家行为的基本原则

论国际法上构成国家行为的基本原则 论国际法上构成国家行为的基本原则 一、问题的提出 所谓国家责任,是指国家就其国际不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1](p.143)。目前,国际社会尚未制定有关国家责任的全球性国际条约。尽管部分国家以前曾经多次倡议就此议题召开外交会议并制定一项国际公约,但该倡议至今没有付诸实践。虽然召开外交会议以制定国际公约的倡议未见响应,但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际法委员会)仍然承担起对国家责任进行系统研究的任务,并编纂条约草案,希望能够促进相应国际公约的诞生——在国际法委员会诞生的1949年,它就将国家责任列入研究和编纂计划。之后,先后有5位国际法权威学者担任该项计划的特别报告员,主持不同阶段的工作①。作为长达半个世纪不懈努力的结果,《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条款草案》(Draft Articles on Responsibility of States for Internationally Wrongful Acts,以下简称《责任草案》)在2001年得以问世。国际法委员会还为其附加了《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条款草案评注》(以下简称《责任草案评注》)。由于研究与编纂者皆是世界顶尖的国际法学者,并且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反复论证与锤炼,所以《责任草案》毫无争议地成为目前国家责任领域最权威的研究成果。 既然国家责任是国家所实施的国际不法行为所导致的法律责任,而国际不法行为又是国家行为的一种,那么一个行为构成国家行为就成为国家需要为此承担国家责任的前提。然而,对于什么样的行为才

算构成国家行为在学术界和各国政府之间存在较大的分歧。国际社会之所以迟迟无法制定有关国家责任的国际公约,很大程度上就缘于无法解决该分歧。这种分歧之所以产生,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方面,由于国家是一个法律拟制的主体,所以它的行为必须通过自然人的行为表现出来。然而,并非任何自然人的行为都可以被视为国家行为。换言之,只有符合国际法上构成规则的自然人行为才能上升为国家行为,并由国家承担法律责任,而构成规则有一套非常复杂的理论体系。另一方面,对一个主权国家来说,在国际法上酿成国家责任是非常严重的外交事件。因此,任何国家都会在这个问题上异常谨慎,对于制定有关国家行为的国际条约更是如此。虽然规则的复杂性和制度的重要性导致了国家之间的较大分歧,但在《责任草案》中,国际法委员会通过缜密的分析与严谨的说理,为弥合分歧与达成共识提供了非常重要的解决思路。以《责任草案》为线索,笔者认为可以将国际本文由收集整理法上构成国家行为的法律制度归纳为四个基本原则。 二、国家整体负责原则 所谓国家整体负责原则包含两层含义:第一,国家应当对国家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职务行为承担责任;第二,不论国家机关及其公务人员具有何种职能、地位或其他特性,其行为在国际法上都由国家作为一个整体来承担责任。《责任草案》第4条第1款充分体现了国家整体负责原则。根据该条款的规定,国际法将任何国家机关以该资格做出的行为都视为国家行为,而不论该国家机关的职能、地位或者特

国际法试卷 (2)

2014年7月国际公法 一、单选题 1、18世纪末首次将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称为国际法的学者是( B)。B.边沁 2、联邦国家属于(B)。B.复合制国家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对于因为(C )原因要求避难的外国人,经中国政府主管机关批准,准许在中国居留。C. 政治 4、一国依条约同意为另一国的利益而不在其国境上的特定地点建立军事要塞,这种对领土主权的限制称为(B)。B.国际地役 5、最早把大陆架作为法律概念提出的是(C )。C. 美国总统杜鲁门 6、对于发生在公海上的船舶碰撞或其他航行及船长或其他服务人员的刑事或纪律责任事项,由(C)专属管辖。C.船旗国或有关人员所属国 7、派遣国正式任命食馆(B)需征得接受国的同意。B.武官 8、联合国的创始会员国有(C)。C.51个 9、联合国维持世界和平与安全首要的机关是(D)。D.安理会 10、第一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国际法院法官是( D)。D.倪征(日十奥)(yu三声) 二、多项选择题 1、下列属于排除一国国际行为不当的情况有(ABD)。A.同意 B.不可抗力 D.自卫 2、国家的构成要素包括(ABCD)。A.居民B.领土C.政府D.主权 3、国际法上引渡的程序一般包括(ABC)。A.提出引渡请求 B.被请求国的审查 C.引渡的执行 4、下列选项哪些是个人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ABCD)A.财产权 B.休息权 C.社会保障权 D.受教育权 5、国际法中合法的领土添附有(ABD)。A.自然形成的新生岛屿 B.河口形成的三角州 D.围海造田或建立人工岛 6、沿海国在其领海内对外国船舶行使刑事管辖权时,可以(ABCD)。A.罪行后果及于沿海国时,逮捕船上所犯罪行的有关人员 B.罪行后果及于沿海国时,进行相关调查 C.经外交代表请求地方当局予以协助 D.经船长请求地方当局予以协助 7、毗连区是沿海国对(ABC)。A.海关 B.财政 C.移民 8、各国在专属经济区内享有(AB)。A.航行自由 B.飞越自由 9、关于《联合国宪章》,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ABC)A.于1945年通过并生效 B.是迄今为止国际上最重要的一个国际条约 C.截止2001年它有189个缔约国 10、国际组织的主要机关有(BCD)B.决策机关 C.执行机关 D.行政机关 三、填空题 1、当代国际人权法确认的人权的范围十分广泛,主要包括两大类:(个人权利)和(人民自决权)。 2、领土主权所包含的(领土所有权)和(领土管辖区)是统一不可分的。 3、《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沿海国划定大陆架的外交界限时,从领海基线量起到大陆架的外缘距离如果超过200海里的,其划定的大陆架宽度不应超过从领海基线量起(350)海里,或不应超过连接2500米深度各点的等深线(100)海里。 4、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使馆馆长分为如下等级:大使或教廷大使级馆长、(公使或教廷公使级馆长)以及(代办及馆长)。 5、国际法院的管辖权分为(诉讼管辖权)和(咨询管辖权)两种。 四、名词解释 1、政府承认:是指一国通过某种方式表示认可另一国产生的新政府有代表其国家地位或资格。政府的承认发生在一个国家的内部出现社会革命或叛乱,导致该国发生非宪法程序的政权更迭,建立了新政府。改变了旧政府对外关系的方针、政策和国际关系。因而发生即存国家承

教育法律法规精华知识

教育法律法规精华知识 依法执教——当代教师应具备的基本法律素质 1、依法执教:就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按照教育法律的规定,依法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逐步使教育教学工作走上法制化和规范化。 2、依法执教具有四个特点:①执教主体的特定性;②执教依据的专门性;③执教性质的特殊性;④权利和义务的双重性。①依法执教的主体是特定的微博@中小学教师资格证考试,只能是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中任教的教师和其他从事教育管理工作的人员;②作为整个教育活动中的一个环节——实施教育的教师的执教活动,必须依照教育法律进行并受教育法律调整和规范;③教师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行为,既不能任意行使也不能随意放弃,而是集权利处义务为一体,表现为权利和义务的双重性。 3、当代教育为什么必须依法执教?(或简述当代教师依法执教的义务)答:当代教师依法执教是因为:①我国教育法制建设的逐步完善;②公民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③教师法律素质的亟待提高;④教师以德执教的必然要求;⑤教师依法维权的迫切需要。 4、简述全国人大制订教育法律有哪几部?答:全国人大制订教育法律有:①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②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④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⑤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⑥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⑦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微博@中小学教师资格证考试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与教育有关法律《未成年保护法》、《预防未成年犯罪法》。 5、我国第一部教育法律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颁布实施至今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1980年。 6、“依法执教”和“以法执教”区别:依法执教是指依据法律来进行执教活动,其内容和形式都必须符合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具体规定。以法执教则是指运用法律手段进行执教活动,它侧重于法律形式的应用。 【教师资格证考试】

第二章 国际法基本原则

在尼加拉瓜境内针对尼加拉瓜的军事与准军事活动案 【案情简介】 从1984年2月开始,在美国的资助和直接参与下,尼加拉瓜反政府武装组织在尼加拉瓜几个重要港口布设水雷,这严重威胁到尼加拉瓜的安全和航行,并造成了重大事故和损失。美国还支持尼反政府武装攻击尼加拉瓜港口、石油设施等。为此,尼加拉瓜于1984年4月9日向国际法院提出申请,控告美国在其港口布雷、出动飞机袭击尼加拉瓜石油设施和港口以及进行其他军事和准军事活动。 尼加拉瓜请求法院宣布美国的行为构成非法使用武力和以武力相威胁、干涉其内政和侵犯其主权的行为,请求法院责令美国立即停止上述行为及对其本身和其国民所受损害予以赔偿,并指示临时保全措施。 美国则认为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因为尼加拉瓜发表的接受法院强制管辖的声明并未发生法律效力。而且,1984年4月6日美国政府通知联合国秘书长对于1946年发表的接受法院强制管辖的声明在两年内不适用于“与任何中美洲国家的争端或由中美洲发生的事件引起或同中美洲事件有关的争端”,该通知立即生效,这也排除了法院对本案的管辖权。 【判决】 1984年5月,法院指示了临时保全措施。11月,法院作出初步判决,否定了美国的初步反对意见。法院认为尼加拉瓜1929年发表的接受国际常设法院强制管辖的声明依《国际法院规约》第36条第2款具有法律效力。至于美国1984年的声明,应受其1946年声明中的“6个月后生效”的约束,这是依据诚意原则的结果。因此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1985年,美国宣布退出国际法院的诉讼程序,并中止1956年《美国和尼加拉瓜友好通商航海条约》和美国对国际法院强制管辖的接受。法院认为美国的这些行为均发生在法院作出初步判决之后,其管辖权不受影响。根据规约第53条有关当事国一方不出庭的规定,法院决定继续审理此案。 1986年6月,法院对本案的实质问题作出了判决。法院以绝大多数票判决:美国在尼加拉瓜境内的行动违反了禁止使用武力原则,构成对尼非法使用武力和以武力相威胁;美支持尼反政府武装是对尼内政的干涉,明显违反了不干涉原则;美国对尼加拉瓜的行动违反了尊重国家领土主权原则;美国鼓励了尼反政府武装从事违反人道法原则的行为,美国在尼港口布雷造成第三国船舶及其人员的人身、财产损害的行为也构成了对人道法原则的违反;美国有义务立即停止并不再采取任何上述违背其国际义务的行为,并对违反行为所

教育法历年答案

2007年 一、名词解释 1.义务教育:义务教育是国家用法律形式规定对一定年龄儿童实施的某种程度的学校教育。我国的义务教育是依照法律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国家、社会、学校、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教育。 2.教育法律体系:是教育法作为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的系统结构,它是指一国现行教育法律规范所构成的完整的、内部协调一致的,有机联系的教育法律的整体系统。 3.学位证书:是指由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在该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正式注册并完成了相关学业的受教育者颁发的,证明其完成学业情况的证书 4.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是指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防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教育领域的学校以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活动,不得在学校这一非宗教活动场所宣传宗教思想,发展宗教教徒。 行政诉讼的移送管辖 法院在受理行政案件后,发现已受理的行政案件不属于自己的管辖时,应将案件移交给有管辖权的法院。受移送的法院不得再行移送,有争议的可报请共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二、简答题 1、简述高等学校成立的基本条件 答:设立的条件:1、高等学校应当有自己的组织机构和设立章程;2、拥有相应数量的合格的教师;3、拥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教学设施、设备等条件;4、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2、简述教师聘任制度的概念及聘任形式 答:教师聘任制度是指遵循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学校和教师之间就任职期限、任职条件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等达成协议,依据该协议而形成特殊的任职服务关系的制度。聘任形式:招聘、续聘、解聘和辞聘。 3、简述高等教育法的立法宗旨 答:①为了发展高等教育事业,实施科教兴国战略;②为了依法治教,规范高等教育活动;③为了加快高等教育改革的步伐。 4、简述建立我国职业教育体系的基本原则 答:1、实施有计划、有重点地教育分流的原则。2、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并举的原则3、职业教育与其他教育互相沟通、协调发展的原则。1)各级各类学校、有关机构应当依据开放性原则,相互沟通,具备兼容性。2)不同类型的学校应建立相互沟通、相互衔接的教育体制和相互选拔、相互吸纳人才的有效机制,为毕业生提供继续深造学习的机会。3)各类学校的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也可以相互交流、相互渗透、相互借鉴、相互补充。4)职业教育和其他教育的沟通还体现在教育整体结构的调整方面。 5、简述我国行政复议的管辖及其方式 是确定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案件的权限和分工的制度。 复议管辖分为:上级管辖、本级管辖、特殊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 三、论述题 1、如何认识我国高等教育的社会主义本质? 首先,我国的高等教育是与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密不可分的,是由社会主义社会的性质所决定的。 其次,我国的教育事业始终是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指导下成长和发展的, 所以高等教育同样要坚持马、毛、邓的指导,这样高等教育的思想就与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指导思

第二节 国际法各项基本原则的内容

第二节国际法各项基本原则的内容 一、国家主权平等原则the equality of sovereignty ?(一)国家主权的概念 ?1、国家主权是国家独立自主的处理内外事务的权力。 ?对内的最高权:属地优越权和属人优越权; ?对外的独立性:自主、平等。 “主权并不是一个绝对的概念,在本质上它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必然随着国际法的变化而变化”。———【美】孔慈 ?2、国家主权的相对性 ?(1)主权的行使范围受到国际法的限制:国内管辖事项范围具有相对性。 ?根本没有本质上保留给国家规定的事件,因为国际法可以对任何客体加以规定。只能有这样的区别:一般的或者特殊的国际法已经规定的事件,以及它尚未规定并且在国际法予以规定以前委诸国内规定的事件。因此,如果“国内事件”这个名词确有意义,那么它只能指第二种事件。 ———菲德罗斯 ?(2)主权的行使方式受到国际法的限制: 一国不受任何限制在实践中是不可行的:国际强行法、条约等 普遍管辖权 管辖权jurisdiction: ?1、领域管辖territorial jurisdiction:海陆空底范围内 ?2、国籍管辖nationality jurisdiction:一切在国内或国外的本国人、本国船舶、本国飞行器行使管辖 ?3、保护性管辖protective jurisdiction:指国家对于外国人在该国领域外侵害该国的国家和公民的重大利益的犯罪行为有

权行使管辖。 ?重大犯罪、双重肯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第八条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4、普遍管辖universal jurisdiction:对于普遍地危害国际和平与安全以及全人类的利益的某些特定的国际犯罪行为,各国均有权实行管辖,不论罪行发生地和国籍为何。 ?侵略罪、灭绝种族罪、危害人类罪、战争罪、种族隔离罪、奴隶制及相关犯罪、酷刑罪、劫持人质罪、海盗罪、危害国际航空安全罪、毒品罪、危害环境罪等等 ?普遍管辖权的积极冲突: ?1992年美国《酷刑受害者保护法》 ?1998年皮诺切特案:引渡、国家豁免 ?2000年比利时逮捕令案、2003年巴勒斯坦人诉以色列总理沙龙案 ?西班牙国家高等刑事法院:犯罪嫌疑人在西班牙境内;受害者中 有西班牙国民;相关案件没有其他外国法院审理 ?普遍管辖权的消极冲突 ?阿道夫·艾西曼案 ?2006年比利时法庭对4名卢旺达人的审判 ?国家在行使普遍管辖的问题: ?1、普遍管辖不仅是一项权力,而且也应该成为一项义务。 ?2、国家长臂管辖的冲突;

教育学万能简答题

1、简述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八条要求。 答: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八条要求: (1)依法执教,是教师坚持正确职业行为方向的保证。 (2)爱岗敬业,是教师职业道德的基础和前提。 (3)热爱学生,是教师职业道德的核心和精髓。 (4)严谨治学,是教师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的基本条件。 (5)团结协作,是教师处理与同事之间关系的准则。 (6)尊重家长,是形成教育合力的重要环节。 (7)廉洁从教,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教师应有的品德。 (8)为人师表,是教育事业对教师人格提出的特殊要求。 2、简述胡锦涛同志提出的“八荣八耻”荣辱观的道德规范要求。 答:“八荣八耻”荣辱的主要内容: (1)以热爱祖国为荣,以危害祖国为耻; (2)以服务人民为荣,以背离人民为耻; (3)以崇尚科学为荣,以愚昧无知为耻; (4)以辛勤劳动为荣,以好逸恶劳为耻; (5)以团结互助为荣,以损人利己为耻; (6)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 (7)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 (8)以艰苦奋斗为荣,以骄奢淫逸为耻。 3、简述我国的教育法体系。 答:我国的教育法体系由纵向5个层次和横向6个部门构成。 第一层次:教育基本法——《教育法》(1995);

第二层次:部门教育法——①《义务教育法》②《职业教育法》③《高等教育法》④《学位法》⑤《教师法》⑥《民办教育法》; 第三层次:教育行政法规; 第四层次:地方性法规; 第五层次:政府规章。 4、简述我国教育的基本制度。 答:《教育法》第二章规定了我国实行的教育基本制度有: (1)学校教育制度,建立科学的学制系统; (2)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 (3)职业教育制度和成人教育制度; (4)国家教育考试制度; (5)学业证书制度; (6)学位制度; (7)教育督导制度; (8)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评估制度。 5、简述我国教育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答:《教育法》主要规定了七条基本原则: (1)对受教育者进行政治思想品德教育的原则; (2)教育应当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传统与吸收人类文明发展一切优秀成果相结合的原则; (3)公民依法享有平等受教育权利和机会的原则; (4)国家帮助少数民族、贫困地区、残疾人等处于不利境地的地区和群体发展教育事业的原则; (5)教育的改革与协调发展的原则; (6)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并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 (7)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原则。

2018电大国际法答案

2、当某一国际条约与联合国宪章发生冲突时,通常的原则是( A )。 A.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必要范围内,联合国宪章优先 B.联合国宪章优先 C.该条约优先 D.视情况而定,由当事国协商解决 3、国家通过使领馆对在国外的本国国民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叫做( B )。 A.国家保护 B.外交保护 C.使馆保护 D.领事保护 4、认为国际法的效力依据源于人类良知、理性和法律意识的学派叫做( D )。 A.实在法学派 B.规范法学派 C.格老秀斯派 D.自然法学派 1、18世纪末开始,一些国家宣布的领海法令大体上都按照( B )确定领海宽度。 A、12海里论 B、大炮射程论 C、200海里论 D、国家管辖论 5、在群岛国的群岛海道上适用( A )。 A.通过制度 B.无害通过制度 C.自由航行制度 D.条约规定的制度 7.关于国籍丧失,以下哪项说法是错误的(C )。 8、联合国正式成立是在( C )。 9、国家通过使领馆对在国外的本国国民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叫做(B)。 6、蒙特利尔公约中关于"使用中"的界定是( B )。

B.从航空器为起飞而启动时起,倒着陆滑跑完毕为止 C.从地面人员或机组为某一特定飞行而对航空器进行飞行前的准备时起,直到降落后24小时止 D.从地面人员或机组为某一特定飞行而对航空器进行飞行前的准备时起,直到降落后12小时止 E.从航空器装载完毕,机舱外部各门均已关闭时起,直至打开任一机舱门以便卸载为止 10、根据1971年《赔偿责任公约》的规定,发射国对其发射的空间实体在( B )造成的损害应负有赔偿的绝对责 任。 11.关于国籍丧失,以下哪项说法是错误的( C )。 12.确定国际法主体资格的条件之一是( C ) 13.学者对国家承认的效果的研究从理论上提出了两种主张,其中之一是( A ) 14. 合法交战者有(A) 15. 从国际法角度来看,只有曲入陆地的海域面积( B )以湾口宽度为直径的半圆面积才称为海湾。 16. 国家依法赋予出生国籍的原则之一是(D )。 17.确立南极法律制度的基本条约是(D )。

第二章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概述 一、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及特征 (一)概念:各国公认和接受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的、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二)特点: 1国际社会公认:是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基本特征和要件之一 2具有普遍约束力:对国家和国际法主体都具有约束力 3适用于一切国际法领域:对国际法的各个部门都具有指导作用 4构成国际法体系的基础:国际法的具体规则和规范都是从国际法基本原则中派生和引申出来的 二、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强行法的关系 (一)强行法 强行法,亦称绝对法,是指必须绝对遵守和执行的法律规范。国家之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许损抑,且仅有以后具有同等性质之一般国际法规律始得更改之规律。 构成要件:(1)国际社会全体接受; (2)公认为不许损抑; (3)仅以后具有同等性质之原则是得更改之。 (二)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强行法的异同 1.相同之处:

他们都是全体国家或绝大多数国家所承认和接受的,它们的法律拘束力都是优于其它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的,它们也都与国际公共秩序的概念联系在一起。 2.区别: (1)强行法主要适用于各国之间的条约关系,而国际法基本原则适用于国际社会成员的一切行为,并不限于国与国的条约关系。 (2)强行法是由国家实践和国际法院判例来发展的,而国际法基本原则都已明确载入包括《联合国宪章》在内的各类国际法律文件。 《条约法公约》53条:“条约在缔结时与一般国际法强制规律抵触者无效。就适用本公约而言,一般国际法强制规律指国家之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许损抑且仅有以后具有同等性质之一般国际法规律始得更改之规律。” 国际强行法是国际法上一系列具有法律拘束力的特殊原则和规范的总称,这类原则和规范由国际社会成员作为整体通过条约或习惯,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接受并承认为具有绝对强制性,且非同等强行性质之国际法规则不得予以更改,任何条约或行为(包括作为与不作为)如与之相抵触,归于无效。 第二节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历史发展 一、17世纪~18世纪:倡导传播时期:国家主权观念盛行。 二、一战以后:逐步发展时期:社会主义国家苏联出现,国际法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三、二战以后:深入发展时期:《联合国宪章》对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影响:确立了一系列国际法基本原则。 《联合国宪章》第2条:1)会员国主权平等 2)善意履行宪章义务 3)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4)不使用武力 5)集体协作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要点

学条件,保护教师、学生的合法利益;4、有完善的立法制度和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在内的比较完善的教育法规体系;5、有明确的法律责任规定,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保证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6、有完善的法律监督制度;7、有与现代化防治社会相适应的法律

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 其他受教育者;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聘任教师及其他职 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教育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五、尊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六、依法接受 业的;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三、经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四、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活着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五、超过学校规定 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

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学生对复查结果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应当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活着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国际法基础理论问题——总论

; 国际法渊源独立的渊源条约国际习惯:客观要素和主观要素一般法律原则:各国法律体系共有的原则辅助资料国际组织的决议司法判例各国权威国际法学家学说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一元论和二元论、纳入和转化、中国实践条约在中国国内的适用直接适用、优先适用(民商事领域)与相关国内法并行适用:如特权与豁免领域,国内法细化和补充条约须经国内法转化才能适用:如WTO诸协议例题:下列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A.国际法优于国内法 B.国内法优于国际法 C.两者不存在谁优先的问题 D.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问题,实质上是国家严格履行国际法,通过国内法执行国际法的问题二、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1.国际法基本原则的特点、强行法 2.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1954年由中印、中缅首倡。 3.基本原则主要内容:主权平等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禁止使用武力和以武力相威胁原则、各民族平等和民族自决原则、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例题:甲国是一个君主立宪制的国家,其下列行为中,哪些属于国际法上的国家内政范围,外国不得进行干涉? A.甲国决定废除君主立宪制,改用共和制作为其基本政治制度 B.为解决该国存在的种族间的冲突,甲国通过立法决定建立种族隔离区 C.甲国在靠近乙国的边境进行核试验并造成乙国的环境污染 D.甲国商船在公海上拦截一艘未悬挂船旗的船舶要求登临检查三、国际法的主体(一)范围国家、政府间的国际组织、争取独立解放的民族解放组织(二)国家 1.国家的要素和类型(判断哪些为国际法主体,哪些不是) 2.国家的基本权利(独立、自保、平等、管辖——四种管辖权及相互关系)属地管辖权、属人管辖权、保护性管辖权、普遍性管辖权管辖权的冲突及协调 3.国家主权豁免(绝对豁免主义和相对豁免主义、豁免的放弃) 4.国际法上的承认明示承认和默示承认对新国家的承认(基于新国家的出现:合并、分离、分立、独立)对新政府的承认(基于革命或政变)、有效统治原则 5.国际法上的继承(基于领土的变更:合并、分离、分立、独立、部分领土转移)条约的继承:人身性条约和政治性条约、非人身性条约(领土边界、河流交通等)条约以外事项的继承——国家财产(两个原则:随领土的转移而转移、实际生存)、国家档案、国家债务(国家债务、地方化债务)例题:甲国与乙国相邻,为谋求共同发展,多年来,两国间签署了若干个双边协议、协定。后甲国分立为东甲、西甲两国。现问,如果所涉各方之间尚没有新的相关协议达成,那么,根据国际法中有关国家继承的规则,对于东甲、西甲两国,下列哪项条约可以不予继承? 1 2

教育学万能简答题

1、简述教师职业道德规的八条要求。 答:教师职业道德规的八条要求: (1)依法执教,是教师坚持正确职业行为方向的保证。(2)爱岗敬业,是教师职业道德的基础和前提。 (3)热爱学生,是教师职业道德的核心和精髓。 (4)严谨治学,是教师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的基本条件。(5)团结协作,是教师处理与同事之间关系的准则。 (6)尊重家长,是形成教育合力的重要环节。 (7)廉洁从教,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教师应有的品德。 (8)为人师表,是教育事业对教师人格提出的特殊要求。 2、简述同志提出的“八荣八耻”荣辱观的道德规要求。 答:“八荣八耻”荣辱的主要容: (1)以热爱祖国为荣,以危害祖国为耻; (2)以服务人民为荣,以背离人民为耻; (3)以崇尚科学为荣,以愚昧无知为耻; (4)以辛勤劳动为荣,以好逸恶劳为耻; (5)以团结互助为荣,以损人利己为耻; (6)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 (7)以遵纪守法为荣,以乱纪为耻; (8)以艰苦奋斗为荣,以骄奢淫逸为耻。 3、简述我国的教育法体系。 答:我国的教育法体系由纵向5个层次和横向6个部门构成。第一层次:教育基本法——《教育法》(1995);

第二层次:部门教育法——①《义务教育法》②《职业教育法》③《高等教育法》④《学位法》⑤《教师法》⑥《民办教育法》; 第三层次:教育行政法规; 第四层次:地方性法规; 第五层次:政府规章。 4、简述我国教育的基本制度。 答:《教育法》第二章规定了我国实行的教育基本制度有: (1)学校教育制度,建立科学的学制系统; (2)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 (3)职业教育制度和成人教育制度; (4)国家教育考试制度; (5)学业证书制度; (6)学位制度; (7)教育督导制度; (8)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评估制度。 5、简述我国教育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答:《教育法》主要规定了七条基本原则: (1)对受教育者进行政治思想品德教育的原则; (2)教育应当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传统与吸收人类文明发展一切优秀成果相结合的原则; (3)公民依法享有平等受教育权利和机会的原则; (4)国家帮助少数民族、贫困地区、残疾人等处于不利境地的地区和群体发展教育事业的原则; (5)教育的改革与协调发展的原则; (6)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并与相分离的原则; (7)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原则。

国际法简答,论述总结

国际法简答、论述题答 简答总结 1>、在交战国之间的公法关系方面战争开始所导致的法律后果答:(一)战争的法律后果(重点) 1.外交和领事关系断绝,外交和领事人员在离境前仍享有特权和豁免,馆舍和档案应得到尊重,馆舍、财产、档案和侨民利益可托中立国照料。 2.以共同政治行动或友好关系为其前提的条约立即废止;关于边界条约之类的永久条约原则上不受影响;引渡和贸易条约停止生效,多边条约原则上不受影响,但影响战争的条约停止生效。 3.敌国公有不动产,位于本国领土的,除使馆外可以没收或征用;处于本国军事占领下之敌国领土上的,可征用,但不得取得或变卖,若不动产属于军事性质则可破坏。敌国公有动产,位于本国领土的,可没收;处于本国军事占领下的之敌国领土上的,可征用但目的仅限于军事目的之用。海上敌国公船,一般可以拿捕和没收。 4.在本国领土的敌国侨民应允其限期撤离或有限制居住。 5.贸易、交往和契约关系通常停止,各国一般会有事先立法。 6.私有财产。敌国国民私有财产原则上不受侵犯,但可以加以限制如禁止转移、冻结、征用等。 2>简述政府继承与国家继承的区别? 1、发生的继承的原因不同。国家继承是由于领土变更的事实引

起,而发生政府继承的原因是政府的更迭。 2、参加继承关系的主体不同。国家继承关系的参加者是两个不同的国际法主体,而政府继承发生在同一国际法主体内部的新旧两个政府之间。 3、国家继承因领土变更的情况不同,而在范围上有全部继承与部分继承之分,而政府继承一般是全部继承。 3>简述国际法的法律性质? 1.国际法是法律,包含若干对国际社会成员有约束力的规范。 2.国际法主体若违反国际法,则承担相应的国际法律责任。 3.国际实践表明,国际法不仅为各国承认且为各国所遵守,其约束力产生于国家间的共同意志。 总之,国际法是法律,但不同于国内法,国际法是法律的一个特殊体系。 试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联系与区别。 答:(1)联系。 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在200海里范围内是一个重叠区域。都是国家管辖范围,沿海国的权利也有重叠,两者关系密切。 (2)区别 ①两者的形成方式和过程不同。大陆架是沿海国陆地的自然延伸,包括被海水淹没的陆地、海床和底土,而专属经济区不是根据自然延伸,而是根据一定的宽度,即从领海基线量起不超过200海里的一个海洋区域。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 法律的概念(P1)广义:与法的含义相同,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各种行为规范的总称。狭义:具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教育法的概念: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教育活动的行为规则的总称。教育法律关系(P28):是法律关系的一种,它是指由教育法律规范所确认和高速的,以人们在教育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立法的概念(P57):立法也称“法律的制定”。广义立法泛指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法规的活动。狭义立法专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狭义的法律)的活动。 法律适用的概念(P61):法律适用是法律实施的一种基本方式。广义的法律适用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将法律运用于具体的人或组织的专门活动;狭义的法律适用是专指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运用法律处理各种案件的专门活动。 遵守法律的概念(P62):遵守法律是法律实施的基本形式。它是指公民、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都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去行为,它们的活动都是合法的行为,而不是违法的行为。 教育行政管理体制的概念(P73):国家对教育进行领导管理的组织结构和工作制度的总称。主要包括教育行政组织机构的设置、各级教育行政机构的隶属关系以及相互之间的职权划分。高等教育行政行为的概念(P76):高等教育行政行为是指教育行政主体在对高等教育实施行政管理活动或行使职权过程中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高等教育学制的概念(P94):高等教育学制即高等教育学校教育制度,主要包括各类高等学校的性质、任务、入学条件、学习年限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与联系。 高等教育学业证书的概念(P97):是指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认可的高等学校及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对在该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正式注册并完成了规定的学业的受教育者颁发的证书。高等学校学位制度:国家或授权高等学校根据毕业生的学历及实际学术水平,授予他们一定的学位称号,以表明其知识能力的等级制度。 教师资格制度的概念(P134):是国家对教师实行的一种特定的职业许可制度,是我国公民从事教师职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和身份。 教师职务制度的概念(P137):是国家对高校教师岗位设置及各级岗位任职条件和取得该岗位职务的程序等方面的有关规定的总称。 教师聘任制度的概念(P138):是高等学校与教师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由高等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设置一定的工作岗位,按照教师职务的职责、条件和任期聘请具有一定任职条件的教师担任相应职务的一项制度。 法律救济的概念(P164):法律救济是指通过一定的程序和途径裁决社会生活中的纠纷,从而使权益受到损害的相对人获得法律上的补救。 教师申诉制度的概念(P169):是<<教师法>>所规定的为维护教师合法权益的行政救济制度,即教师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 学生申诉制度的概念(P171):指学生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教育法>>及其他法律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 教育法律责任的概念(P199):指由行为人的违反教育法律规范的行为所引起的,应当由其依法承担的惩罚性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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